广东省交通厅市际省际客运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广东省交通厅市际省际客运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广东省交通厅市际省际客运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附件1:

广东省交通厅市际、省际客运班线

经营权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优化道路旅客运输班线资源的配置,引导道路客运经营者提高运输安全水平和服务质量,规范行政许可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以及《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等国家有关行业管理法规、规章,结合我省道路客运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市际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以下简称“市际经营权”)和省际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以下简称“省际经营权”)的招标投标活动。

市际、省际客运标志牌(以下简称“标志牌”)是经营者经过合法程序取得的市际、省际经营权(以下简称“经营权”)行政许可的标志。

通过招投标取得的经营权期限为6年,经营权期满后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收回,配发的标志牌由经营者交回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招投标,是指以投标人的经营资格、经营行为、安全生产、服务水平及竞投的经营方案和服务质量承诺方案等为评价内容,通过招投标实施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许可的一种方式(以下简称招投标)。

第四条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市际、省际经营权招投标的主管部门,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招投标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依法、便民、择优的原则。

第六条以下情况必须采用招投标方式:

(一)新增的市际经营权;

(二)新增同一班线申请人达到3个及以上的省际经营权;

(三)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收回重新投放市场的经营权;

(四)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实施招投标的其它经营权。

第二章招标

第七条道路旅客运输班线年度发展计划和招标项目的确定

(一)市际客运班线年度发展计划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根据市场需要制定,具体程序按《广东省交通厅实施〈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办法》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办理。

(二)省际客运班线年度发展计划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与相关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过协商制定,具体程序如下:

1、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向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2、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对符合要求的,在省交通厅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并同时征询起点市运管机构的意见;

3、公示期间,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运输企业可向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意见,运输企业还可在意见中同时提出听证申请。意见应加具企业法人印章并采用下列方式之一提交:

(1)向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当面提交;

(2)从运输企业专用传真机向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传送。对非专用传真号传送的意见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将不予受理。

意见必须包含以下要件:

(1)有利害冲突的班线名称,起讫站点和配客点;

(2)有利害冲突班线的市场供求关系和车辆实载率;

(3)发生利害冲突的描述。

4、公示期间,同时接受其他经营者相同班线的申请。收到相关意见,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当场或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回执。

5、对公示期间提出听证申请的,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将视实际情况组织协调或在20个工作日内发出《交通行政许可听证公告》,并组织听证。

6、对公示期间无异议的或协调听证后决定新增的班线,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发函征询目的地省运管部门的意见。对目的地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同意新增,且同一线路申请人达到3个及以上的班线,列入年度发展计划,通过招投标的方式确定经营者;不足3个的,在同等条件下,按照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的先后顺序确定经营者。

(三)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客运班线年度发展计划确定招标项目。

第八条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为经营权的招标人。

与相关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商定对省际经营权实行联合招标的,则相关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为省际经营权的共同招标人。

第九条招标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招标人必须在全省性媒体和广东省交通厅网站上发布招标公告。

第十条招标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等;

(二)发布招标公告;

(三)接受投标报名,审查投标人资格;

(四)提供招标项目的相关信息并解答投标人对招标活动提出的有关问题;

(五)组织评标委员会;

(六)根据评委评标报告,确认并公布评标结果;

(七)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十一条招标公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等信息;

(二)招标项目的标的;

(三)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及中标人的数量;

(四)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时间和地址;

(五)参加投标的报名截止时间、地址及方式和要求;

(六)其它应予说明的事项。

第十二条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招标项目名称内容(招标项目可以是一条线路,也可以是两条及以上线路的组合);

(二)投标人资格要求;

(三)投标文件编制要求;

(四)投标和开标的地点、日期、时间;

(五)评标标准与定标原则;

(六)考核与履约监督及违约法律责任;

(七)合同文本;

(八)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与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的数额及处置方法;

(九)其它应予说明的事项。

第十三条招标文件不得有不合理的条件和含有排斥或歧视潜在投标人的内容。

第十四条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书截止之日止,不少于30日。

第十五条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修改或澄清时,应当在规定提交投标书截止之日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六条开标前,招标人和有关工作人员不得向他人透露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其它与招投标有关的情况。

第十七条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第十八条招标代理机构应按委托编制招标文件并报招标人审定。招标人在确认收到招标文件后7个工作日内无异议,招标代理机构方可刊登招标公告。

第三章投标

第十九条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招标的,投标人必须是在本省境内登记注册的法人或由其筹建的经营实体;与相关省联合招标的,投标人必须是在相关省境内登记注册的法人或由其筹建的经营实体。

投标人应同时具备招标公告所规定的经营资格条件,并按招标公告要求报名。

第二十条两个及以上法人可以筹建一个经营实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投标。

筹建经营实体的各方均应当具备招标公告所规定的经营资格条件,并不得再独立或以筹建其它经营实体的形式参加同一标的的投标。招标人将按照筹建经营实体各方中经营资格或企业等级较低的经营者确定其经营资格和企业等级。

筹建经营实体的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投资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投资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所筹建的经营实体中标的,筹建经营实体的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所筹建的经营实体中标后,须根据签订的共同投资协议,在中标班线起点或终点地级市区域内注册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新成立的公司符合中标线路许可条件的,中标线路的经营权属于该公司。

第二十一条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筹建经营实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第二十二条注册地不在招标线路起点市或终点市的投标人必须具备一类班线经营资格。该投标人中标后,必须将客运班线使用权委托或授权其在中标线路起点市或终点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分公司或全资和绝对控股子公司(控股比例51%以上)。

第二十三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企业,不得参与投标:

(一)在招标公告发布之日前一年内发生一次死亡10人及以上的同责及以上事故的;

(二)上一年度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B级的;

(三)在招标公告发布之日前一年内,曾被行政机关依法责令部分或全部停业整顿的。

第二十四条投标人在提交投标书截止之日15日前有权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进行解释。招标人应于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电子邮件等形式答复,并同时告知其它投标人,但不得向其他投标人说明问题来源。答复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投标人对招标人以书面或电子邮件等形式发出的通知、答复应及时以书面或电子邮件等形式反馈,确认已经收到。因投标人未及时查阅招标人发出的通知、答复所造成的一切后果,

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五条投标人享有以下权利:

(一)平等地获得招标信息;

(二)自主确定投标方案;

(三)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的有关问题答疑;

(四)查询被确定为废标或未中标的原因;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二十六条投标人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保证投标文件的真实性;

(二)接受招标人的资格、资质审查;

(三)按评标委员会或招标人要求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

(四)参与并接受招投标过程的监督;

(五)须向招标人提供有效的电子信箱;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二十七条投标文件由商务文件和投标书组成:

(一)商务文件

用于审查投标人资格,并评价投标人基本情况,确定投标人标前分。文件主要包括:投标人经营资格、资质证明文件及反映投标人投标前一个经营年度的服务质量情况、安全状况、经营行为等基本情况的资料,具体内容由招标文件明确。

(二)投标书

用于评委确定投标人的评标分。主要包括:竞投的经营方案与服务质量承诺方案、措施及因各种原因不能履行承诺时的经济赔偿方案,具体内容由招标文件明确。

第二十八条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对商务文件和投标书进行封装,并分别在提交商务文件或投标书截止时间前送达招标文件所确定的地点。

投标人在提交商务文件的同时应当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

交投标保证金。对投标人不足3个且符合许可条件的,不进入下一阶段投标,按申请的先后顺序予以许可,其提交的投标保证金予以退回。

第二十九条投标人在提交商务文件(投标书)截止时间前,对所递交的商务文件(投标书)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商务文件(投标书)的组成部分。

投标人在提交商务文件截止时间前撤回投标的,招标人应退回投标保证金。在提交商务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投标的,不予退回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条招标人收到商务文件或投标书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商务文件(投标书)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商务文件(投标书)、未报名企业编制的商务

文件或未被通知制作投标书的投标人编制的投标书,招标人应当拒收。

第四章资格资质审查与标前分确定

第三十一条招标人应组织成立技术审查小组,在交通行政监察部门的监督下,于截止提交商务文件的同一时间开启商务文件副本,对投标人资格及基本情况进行审核,确定合格投标人和不合格投标人,并按照招标文件的评分标准,确定合格投标人的标前分。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确定为不合格投标人:

1、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重复报名的;

2、未能按要求提供全面、真实有效材料的;

3、未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第三十二条技术审查小组应于提交商务文件截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技术审查工作,由招标人将标前分的初评结果和投标人申报经核实后的数据进行公示,并分别通知合格投标人各自的标前分,同时对不合格投标人发出不合格通知书。

第三十三条不合格投标人可在不合格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招标人书面提出异议,要求重新进行审核。招标人应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重新审定,审定合格

的,由招标人收回不合格通知书并核定其标前分。

合格投标人可在标前分通知送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就自己的标前分向招标人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供证据。招标人应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重新审核、确定。

第三十四条同一招标项目超过6个投标人时,技术审查小组根据确定的标前分,推荐前6名投标人参加下一阶段投标。

招标人应根据技术审查小组的推荐,确定参加下一阶段投标的投标人,并发出制作投标书的通知。

第五章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三十五条开标应当在提交投标书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在招标文件确定的地点公开进行。

第三十六条开标由招标人主持,在公证部门、交通行政监察部门的监督下进行。招标人、投标人(法人代表或其委托授权人)、招标代理机构代表和其它有关部门的代表参加开标会。

投标人不参加开标会的,视为撤回投标。

第三十七条开标时,先由投标人代表检查各自商务文件正本和投标书的密封情况,经确认完整后,当场拆封。

招标人在提交商务文件或投标书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合格的商务文件正本和投标书,开标时都应当众予以拆封;但不合格投标人的、被撤回的商务文件正本和投标书一律视为废标,连同未进入评标阶段的投标人的商务文件正本不予拆封,其商务文件正本和投标书在开标结束后一律原封退回。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或录音,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八条在开标时,发现有如下情况之一的,将认定为废标:

1、投标人代表未到场确认的;

2、投标书数量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3、商务文件正本或投标书未按招标文件要求进行装订的;

4、投标书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进行编制的;

5、投标文件未被正确签署的。

第三十九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专家组成;与相关省进行联合招标的,评标委员会由相关省分别从各自的专家库中抽取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或以上单数。

专家库由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组成,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定期调整、公布:

1、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含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中从事客货运输管理、财务管理和安全技术管理工作的科级(包括

副科级)及以上人员;

2、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含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各类道路运输企事业单位(含城市公交企业)中具有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和安全技术三个方面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

3、在一、二级道路客、货运输企业中担任中层及以上领导工作或在三级道路客、货运输企业和城市公交企业中担任领导层工作,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人员;

4、高等院校和有关中介组织中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且职称达到中级及以上的交通运输和经济管理方面的专家;

5、市级及以上道路运输协会中担任领导职务或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进入本次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一)与本次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有近亲属关系的;

(二)交通行政监察部门的人员;

(三)与本次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四)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五)投标人所在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专家。

评标委员会成员在开标3个工作日前经交通行政监察部门监督产生,其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四十一条评标委员会职责:

(一)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应认真学习本办法、评分标准以及相关的招标投标文件;

(三)负责投标书的符合性、实质性、真实性审查;

(四)对投标人的投标书评分;

(五)投标人得分均低于评分标准总分60%时,应否决该招标项目的所有投标;

(六)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中标候选人。

第四十二条评标必须在严格的保密措施下进行,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一)评标场所必须具有保密条件;

(二)只允许评标委员会成员、招标人指定的工作人员参加评标会议;

(三)所有参加评标的人员不得携带通讯工具;

(四)评标场所内不设电话机和上网的计算机。

第四十三条发生以下情况时评标委员会认定为废标:

(一)投标附有招标人无法接受的条件的;

(二)明显不符合招标文件规范性要求的;

(三)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四)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文件的内容不是真实有效的。

第四十四条评标程序:

(一)审阅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实质性、真实性审查;

(二)评委质询;

(三)评委认定废标或评分;

(四)评定和计算投标人各自的评标分;

(五)将招标人代表核实、确认后的标前分和评标分分别按40%和60%的比例合计得出投标人的评标总分;

(六)按评标总分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中标候选人、替补中标候选人。评标总分分数相同且影响评标结果的确定时,由评标委员会专家投票表决确定中标候选人、替补中标候选人;

(七)写出完整的评标报告。评标报告须经参加评标的所有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后方为有效。

第四十五条评标报告由公证部门公证、交通行政监察部门监督。招标人发现评标委员会在评标和推荐中标人中有不公正的情况时,可向评标委员会提出质疑,并立即向交通行政监察部门报告;经交通行政监察部门调查确有不公正行为的,由招标人另行组织评标委员会重新评标和确定中标人。

第四十六条招标人确认评标报告的,应当场宣读评委评

标结果;如各方对评标专家的公正性和整个评标过程无异议,则当场确定中标人和替补中标人;否则应在评标结束3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人和替补中标人并报交通行政监察部门备案。确定中标人后7个工作日内,招标人应对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书面通知替补中标人和其它落标的投标人。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交通行政监察部门提交有关招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四十七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提出的承诺要求在中标通知书指定的地点订立书面合同并办理公证及有关手续。所订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作实质性改变。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招标人应当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中标人逾期不签合同,视为擅自放弃经营权,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其中标资格由替补中标人取得。

招标工作结束15日内,招标人应当退还落标的投标人所提交的投标保证金。

替补中标人资格自招标人和中标人订立合同之日起3年内有效。

第四十八条招标人应对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负责保密。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保留其商务文件正本一份,

投标书正本、副本各一份;替补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保留其商务文件和投标书的正本各一份;其余投标文件由投标人在中标人确定后15日内自行领回,未在规定时间内领回的,招标人将予以销毁。

第六章履约与考核

第四十九条中标人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限内,按中标方案投入经营,并向相关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办妥营运手续。

中标人可将客运班线使用权委托其分公司或授权全资、绝对控股子公司(该子公司自有营运客车应在10辆以上或者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5辆以上),并对分公司和子公司的质量信誉承担相应责任,但不得转让给其它经营者。

第五十条招标人根据与中标人签订的合同建立履约考核制度。

第五十一条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地级及以上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合同的履行情况及中标人的其它方面进行年度考核和抽查。

在年度考核和抽查中发现中标人有违约行为的,将依合同对中标人做出限期整改、收回经营权、没收部分甚至全部履约保证金等不同处理。

被责令限期整改的,整改结束前中标人须提供整改报告,由招标人组织复核。

第五十二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招标人没收中标人全部履约保证金,并在10日内收回中标人经营权,交给替补中标人或重新组织招标。

(一)逾期不投入营运的;

(二)所筹建的经营实体中标后,未能根据筹建各方所签订的共同投资协议,在标志牌起点或终点地级市区域内注册成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或控股方未将经营权授权给该公司的;

(三)擅自终止、放弃或转让经营权的;

(四)年度考核不合格,限期整改后仍未达标的;

(五)违法经营,被依法取消经营权的。

违反本条第(一)、(三)项的,同时取消其竞投资格2年。

替补中标人获得经营权的,其年限为原经营期剩余年限。

第五十三条中标人在经营期内因不可抗力或在实际投入满1年后申请终止经营权的,经招标人批准,可以终止。终止经营权后,中标人应立即交回标志牌,招标人收取履约保证金的予以退还。收回的经营权可交给替补中标人或重新组织招标。由替补中标人经营的,其经营年限为原经营期剩余年限。

第七章监督和检查

第五十四条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串通、虚假招标的,招标无效;给投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投标或中标无效,并取消其竞投资格2年;给招标人或者其它投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隐瞒投标的真实情况或故意进行无效投标的;

(二)在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事先商定投标方案或合谋使特定人中标的;

(三)采用不正当手段妨碍、排挤其它投标人的;

(四)向招标人或评委行贿或者提供其它不正当利益的;

(五)与招标人或评委串通投标的;

(六)其它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第五十六条评委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永久取消其专家资格,并依据《招投标法》进行处理。

(一)收受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二)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

(三)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

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

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 编号:北运200906 广西运德集团北海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你司提出北海—山口班线经营权的申请。经审查,你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客运班线管理的规定,决定准予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请按下列要求从事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活动: 经营主体:广西运德集团北海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起讫地及起讫站点:北海客运服务站、山口汽车站 途经路线:北铁一级公路、北海至山口高速公路 车日发班次: 4次 班车类别:直达 车辆及要求: 6辆(中型高一级 经营期限: 2009年4月13日至2015年4月12日 请按上述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必须严格遵守夜班车22:00至凌晨6:00严禁在三级以下(含三级公路载客运行的规定,期间如实行服务质量招投标,须参加质量投标。 同时,北海—沙田、合浦—山口、北海—山口等三条班线经营者及山口站必须遵守如下约定: 一、北海—山口直达班线必须严格执行许可的规定,不得 擅自改变运行的线路;

二、山口站必须严格履行有关客运站(场管理办法,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统一调度; 三、经营者必须严格执行物价部门票价管理规定,不得擅自降低票价,不得采取欺骗旅客或者其他不正当的手段拉客。 四、山口站对从北海至沙田班线车在山口站返回北海时,不得配载合浦旅客,合浦至山口班线车也不得配载北海旅客(特殊情况除外,两条班线车辆不得违规揽客。 以上约定,北海—沙田、合浦—山口、北海—山口班线车及山口站必须严格执行,并欢迎社会各界人士进行监督,如任何一方违反如上约定,违规事实一经查实,道路运输机构将严格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印章 二○○九年四月十三日 抄送:合浦县运管所、新国线集团(北海运输有限公司、广西国联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合浦分公司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节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节能降耗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节能管理专项资金管理 【发文字号】粤财工[2014]362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4.09.19 【实施日期】2014.09.19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修订《广东省省级节能降耗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5)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节能降耗专项资金管 理办法》的通知 (粤财工〔2014〕362号) 各地级市以上财政局,经济和信息化局,顺德区财税局,经济和科技促进局,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局,经济和信息化局,有关单位: 为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2013】125号)的有关规定,省财政厅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制定了《广东省省级节能降耗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向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反映。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4年9月19日 广东省省级节能降耗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省级节能降耗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2013〕125号)等规定,结合我省节能降耗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广东省省级节能降耗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推进全省节能降耗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涉及多个业务管理部门,按《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联席审核办法》的有关规定实行联席审核。专项资金牵头主管部门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以下称为牵头部门),参与管理部门包括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称为参与部门)。

广东省交通厅粤交基[2006]1257号

关于我省交通建设项目材料价差调整指导意见执行中有关问题的函 粤交基函〔2006]1257号 各市交通局 (委),省公路管理局,省交通集团: 近年来交通建设材料供应价格受国家政策性影响较大,我厅先后颁布了《关于印发我省交通建设项目钢材水泥材料价差调整指导性意见的通知》 ( 粤交基 [2004]49号 ) 和《关于印发我省交通建设项目主要地材油料价差调整指导性意见的通知》 ( 粤交基[2005]812号 ),对砂、石等地材、油料、钢筋及水泥的价差调整条件、原则,以及价差补偿费用计算方法作了明确指导说明,同时规定了补偿费用的确认及支付形式。近日,多个项目单位就指导意见中的有关问题请示厅。现结合省交通工程造价管理站的意见,对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 2006年1月1日前签定的合同,合同中有价差调整条款的,应遵照合同约定处理;合同中对价差调整未明确或约定合同期内不调价的,在 2005年6月1日后发生采购的地材、油料,超出正常风险,价差调整原则上按省交通厅指导性意见执行。 二、 2006年1月1日后签定的合同,合同中对地材、油料、钢筋及水泥价差调整原则不得突破省交通厅指导性意见规定;合同中对于地材、油料、钢筋及水泥等建筑材料未明确政策性价差调整原则的或约定合同期内不调价的,结算时不进行材料价差调整。 三、价差指导性意见中,价差调整应执行风险幅度计算原则;价差费用为材料价格变化产生的补偿费用,不应再计列材料采购及保管费、营业税及其附加、所得税、管理费等费用;砂、碎石、沥青、

改性沥青等材料价差补偿数量不得大于施工配合比计算数量;油料 ( 指汽油、柴油、重油等燃料 ) 补偿数量不宜超过定额消耗量的 80% ;在地材工地价计算中需比较信息价及实际采胸合同价并取低值,不宜直接采用信息价。 四、因政策性引起的价差调整,双方应签订补充协议以约定由此产生的合同价的调整,补充协议应明确政策性价差调整原则、计算方法、补偿金额 (可暂定)等。价差调整引起的工程投资增加,其补偿费用可列入项目竣工决算,由项目管理权属的交通主管部门在竣工决算一并批复。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管理职责,加强对建设单位的管理,严格按合同和指导性意见处理价差补偿。同时督促建设单位尽快办理各项合同结算,完善合同管理,整理竣工决算资料,编制竣工决算报告,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审批。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6年度省产业园扩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6年度省产业园扩能增效扶持资金项目计划的通知 【法规类别】计划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粤经信园区[2016]76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广东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6.03.29 【实施日期】2016.03.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6年度省产业园扩能增效扶持资金项 目计划的通知 (粤经信园区〔2016〕76号) 各有关地市及财政省直管县(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粤东西北地区产业园区扩能增效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办发〔2013〕22号)、《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产业园扩能增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的通知》(粤财工〔2015〕74号)规定和有关资金评审情况,现随文下达2016年省产业园扩能增效扶持资金项目计划,资金额96500万元。具体如下: 一、经评审,下达深圳(河源)产业园等16个省产业园招商选资专题项目计划6.2亿

元(扶持依据为33个招商选资项目,详见附件2)。 二、经评审,下达东莞(韶关)产业园等9个园区共12个企业创新专题(以奖代补类)项目计划510万元(详见附件3)。 三、对由汕头、湛江、茂名、揭阳四市自建的汕头产业转移工业园、湛江产业转移工业园、茂名产业转移工业园、揭阳产业转移工业园等4个园区,各安排年度帮扶资金5000万元,共2亿元。 四、下达揭阳市中德金属生态城道路基础设施建设2015年贷款贴息资金1640.92万元,还本资金11155.33万元(含2016年度还本资金1亿元、2017年还本资金1155.33万元);汕头市潮阳区贵屿环境综合整治和贵屿循环经济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2015年贷款贴息资金余额1193.75万元(2015年度已下达贴息资金405万元)。 上述资金除企业创新专题(以奖代补类)资金和贷款还本贴息资金外,其余资金均采取股权投资支持方式,由省产业园所在地政府通过委托有资质的受托管理机构管理或直接注资方式投入园区开发公司,实行公司化运营管理。具体由当地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制订股权投资方案报所在地政府审批后实施。 各地股权投资实施方案应在省财政资金下达后一个月内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备案。请各地严格按照规定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加快资金拨付,加强资金监管,严禁截留、挤占或挪用,及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相关检查及评价情况将作为以后年度资金申报的重要依据。 附件:1.2016年省级工业与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产业园区扩能增效方向安排资金汇总表 2.省产业园招商选资专题项目计划表 3.省产业园企业创新专题(以奖代补类)项目计划表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广东省交通厅粤交基[2008]563号

关于印发我省交通建设项目主要材料价差调整指导性意见的通知 粤交基〔2008〕563号 各地级以上市交通局(委),省公路管理局、航道局,省交通工程造价管理站,省交通集团: 近年来,受国内外经济形势的影响,钢材、水泥、主要地材、油料等价格波动较大,材料价差超出项目业主、承包人正常风险范围,影响了交通建设项目进展及工程质量。2004年以来,省交通厅先后颁布了《关于印发我省交通建设项目钢材水泥材料价差调整指导性意见的通知》(粤交基〔2004〕49号)、《关于印发我省交通建设项目主要地材、油料价差调整指导性意见的通知》(粤交基〔2005〕812号)和《关于我省交通建设项目材料价差调整指导意见执行中有关问题的函》(粤交基函〔2006〕1257号)等指导性意见,为规范、指导价差调整发挥了积极作用。为了进一步规范工程合同价差管理,结合2004年以来有关价差指导性意见的实施情况,我厅修改、制定了《广东省交通建设项目主要材料价差调整的指导性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六月十六日 主题词:交通建设材料通知 抄送:省交通咨询服务中心、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 广东省交通厅办公室 2008年 6月 25日印发广东省交通建设项目主要材料价差调整的指导性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工程合同风险职责,按照“公平、公正、合理”原则,规范合同价差管理工作,结合我省交通建设市场材料价格波动实际,综合2004年来价差调整指导性意见实施情况,提出以下指导性意见。 一、对于钢材、水泥材料,2003年10月1日~2008年7月1日期间签订合同的项目,合同中有价差调整条款的,应遵照合同约定处理;合同中对价差调整未明确或约定合同期内不调价的,可按省交通厅粤交基〔2004〕49号指导性意见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中应明确材料价差调整的风险幅度、调整原则和计算办法。 二、对于主要地材、油料材料,2005年6月1日~2008年7月1日期间签订合同的项目,合同中有价差调整条款的,应遵照合同约定处理;合同中对价差调整未明确或约定合同期内不调价的,可按省交通厅粤交基〔2005〕812号指导性意见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中应明确材料价差调整的风险幅度、调整原则和计算办法。 三、2008年7月1日以后开始招标的项目,招标文件应明确材料价差调整的相关条款,可按本指导性意见的风险幅度、调整原则和计算方法执行,进行涨价补差、降价减差,但一般不应突破以下规定的范围、幅度和计算原则。工程中标签订合同后,应遵照合同约定处理;合同中未明确价差调整的或约定合同期内不调价的,结算阶段不得进行材料价差调整。 (一)范围

广东经济和信息化委及委属单位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及委属单位 普法责任清单 工作目标工作要求责任处室(单位) 1.制定本单位普法责任清单并向社会公布。提供部门普法责任清单、相关工 作台帐、公告公示以及文件通知。 法规处会各处室、各委 属单位 2.坚持党委(党组)对法治宣传教育的 领导,将普法工作列为部门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职责,明确主管领导,保障普法工作所需经费和人员。提供相关文件通知、制度规范。 提供相关简报、图片。 法规处、人事处、机关 党办、办公室会各处 室、各委属单位 3.根据普法责任以及新法新规,制定本 单位年度普法计划方案和重点推进事项,并报普法主管部门备案。提供相关文件通知报告、制度规 范。提供相关简报、图片。 法规处会各处室、各委 属单位 4.建立完善党委(党组)中心组学法和领导干部集体学法制度。本单位每年举办两期以上法治专题讲座。提供相关学法制度文件以及年度 学习计划。提供培训班、专题讲 座学法记录以及相关简报、图片 或视频。 法规处、人事处、机关 党办会各处室、各委属 单位 5.加强宪法、党章和党内法规学习教育, 增强国家公职人员履行宪法使命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引导党员领导干部增强党章党规党纪意识。提供相关制度文件。提供党章和 党内法规学习记录以及相关简 报、图片或视频。 法规处、机关党办会各 处室、各委属单位

6.建立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或法律咨询 制度,落实行政诉讼案件行政负责人依法出庭应诉制度,实行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提供相关制度文件。提供相关简 报、图片或视频。 法规处会相关处室、各 委属单位 7.把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情况作为公务员年度考核重要内容。把学法用法、重大事项 依法决策、依法履职和推进法治建设情况等纳入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实现述职述廉述法“三位一体”考核。提供相关制度文件、通知。提供 相关考核记录、档案、台帐。 人事处、机关党办、纪 检监察、法规处会各处 室、各委属单位 8.把法治教育纳入国家工作人员初任培 训、任职培训的必训内容,在其他各类培训课程中融入法治教育内容。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行政执法人员每人每年参加综合法律知识培训时间不少于40课时。提供相关制度文件、通知。提供 行政执法人员培训统计情况,培 训通知、教材,以及相关简报、 图片或视频。 人事处、法规处会各处 室、各委属单位 工作目标工作要求责任处室(单位) 9.组织本单位处级及以下国家工作人员每年参加一次学法用法考试。本部门单独组织学法用法考试的,报送相关情况。提供相关制度文件。年度学法考 试通知、试卷、成绩,以及相关 简报、图片或视频。 法规处、人事处会各处 室、各委属单位 10.加强对领导干部任职法律知识考察 和依法行政能力测试。将考查和测试结果作为领导干部正式任职的重要参考。依照法律提供相关制度文件、通知。提供 相关考核记录、档案、台帐。 人事处、法规处会各处 室、各委属单位

粤交基〔2009〕210号

粤交基〔2009〕210号

广东省关于调整交通基本建设工程造价编制有关费用计列 规定的通知 粤交基〔2009〕210号 各地级以上市交通局(委),省公路管理局、航道局,省交通工程造价管理站、咨询服务中心,省交通集团: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2 008〕37号)、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8〕78号),现就涉及我省交通公路、水运基本建设工程造价文件编制(含工程估算、概算、预算、变更造价等)中有关费用计列规定调整如下:一、公路、水运工程造价文件编制中施工机械台班费用所涉及的“公路养路费”、“航道养护费”,建设项目管理费所涉及的“工程质量监督费”和“工程定额测定费”,在2009年1月1日之前已批复(审查)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和完成招标的项目,概、预算不再调整。1月1日之后编制概、预算的新、改(扩)建项目按规定执行。 其中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执行交通部<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粤交基〔2008〕548号)附表1“广东省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车船使用税标准”调整结果附后(略)。二、请各相关单位注意收集税费改革后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成本变化的资料并及时反馈到省交通工程造价管理站。

二○○九年三月四日 主题词:交通调整造价规定通知 抄送:交通运输部公路司,交通公路工程定额站,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各地级以上市公路局、交通(公路)工程造价管理站。 广东省交通厅办公室2009年3 月5 日印发 附件 广东省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车、船使用税标准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印发广东省重点行业能效对标行动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印发广东省重点行业能效对标行 动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能源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粤经信节能函[2013]436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3.02.01 【实施日期】2013.0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印发广东省重点行业能效对标行动方案的通知 (粤经信节能函〔2013〕436号) 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广州、深圳市发展改革委,省有关行业协会:现将《广东省重点行业能效对标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有意愿参评2013年能效对标试点行业的省行业协会,于3月20日前按方案要求将申请材料报我委(节能和循环经济处)。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3年2月1日

广东省重点行业能效对标行动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26号)、《关于进一步加大节能工作力度确保完成“十二五”节能任务的意见》(粤府〔2011〕122号)和《印发广东省“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2〕14号)精神,推进重点行业能效对标活动,提高各行业整体能效水平,特制定此方案。 一、开展能效对标活动的重要意义 我省是能耗大省和人口大省,常规能源资源十分匮乏,全省煤炭、油页岩、油气和水能等一次常规能源储量折算成标准煤约29.45亿吨,仅占全国储量的0.4%,是国内常规能源资源最短缺的省份。虽然我省单位GDP能耗一直处于全国最低行列,但由于经济总量基数全国最大,对能源消费的需求居高不下,并且我省高投入、高消耗、高排放、低效率的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尚未根本改变,能源供给压力与日俱增。 “十二五”期间,国家下达我省单

广东省交通厅关于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的实施细则

广东省交通厅关于公路工程 设计变更管理的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公路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行为,根据《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交通部和省交通厅批准初 步设计的新建、改(扩)建公路工程项目。其他新建、改(扩)建公路工程的设计变更可参照执行。 本实施细则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 第三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在建项目造价监 督检查情况,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动态掌握设计变更,及时处理设计变更。 第四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公路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五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造成工程方案和工程规模变化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 专业资料

(一)连续长度10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二)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三)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 (四)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五)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 (六)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造成工程方案和工程规模变化的,属于较大设计变更: (一)连续长度2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二)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三)特殊不良地质路段处治方案发生变化的; (四)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 (五)大中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六)隧道的数量或方案发生变化的; (七)互通式立交的位置或方案发生变化的; (八)分离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九)监控、通讯系统总体方案发生变化的; (十)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的数量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十一)其他单项工程费用变化超过500万元的,具体规定如下: 1.由于建设条件发生变化,路基、路面、桥涵、隧道、路线交叉及交通工程中,单位工程费用变化500万元或同一个项目中同类型多个单项工程费用变化累计超过500万元的;

粤交基函[2011]1010号文

粤交基函〔2011〕1010 号 关于调整我省水运工程概算预算 人工工日单价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局(委),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省航道局、省交通运输工程质量监督站、省交通运输工程造价管理站,广州港务局,珠海、汕头市港口管理局: 《沿海港口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规定》(2004)及配套定额、《疏浚工程概算、预算编制规定》(1997)及配套定额、《内河航运水工建筑工程概算预算编制规定》(1998)及配套定额、《广东省内河航运建设工程航标定额》(试行)(2000)(以下统称“编制规定”)为我省水运建设造价管理起到了指导性作用。由于上述“编制规定”出台至今已使用了相当长的时间,其中的人工工日单价标准已不适应我省当前的经济发展实际情况,为适应省政府调整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变化,根据我省水运工程建设的具体情况,经研究,现将调整我省水运工程概算预算人工工日单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人工单价地区类别标准划分(见表一)

表一 广东省内河航运工程人工单价地区类别表 地区类别 适 用 地 区 一类 广州 二类 珠海、佛山、东莞、中山 三类 汕头、惠州、江门 四类 韶关、河源、梅州、汕尾、阳江、湛江、茂名、肇庆、 清远、潮州、揭阳、云浮 深圳深圳市 二、广东省水运工程人工工日单价 (一)广东省内河航运工程人工工日单价(表二) 表二单位:元/工日 工资地区类别 项目名称 一类二类三类四类深圳建安工49.49 46.55 43.60 41.14 52.86 司机和机使工53.44 50.26 47.08 44.42 57.09 船员73.36 69.00 64.63 63.98 78.37 (二)广东省沿海港口工程人工工资全省(除深圳外)统一按:建安人工工日单价61.27元/工日,司机和机使工单价66.17元/工日,船员单价90.83元/工日执行。深圳地区建安人工单价64.65元/工日,司机和机使工单价69.81无/工日,船员单价95.83元/工日执行。 (三)疏浚工程船员工资全省统一按:内河疏浚工程1369.74 —2—

公路客运班线承包经营合同协议书范本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公路客运班线承包经营合同协议书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公路客运班线承包经营合同书 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 _____ 年M 日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方式: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方式: 根据乙方申请,甲、乙双方经协商, 就至 客运班线的经营管理事宜共同制定如下合同书。甲、乙双方在该客运班线的经营管理活动中,均须遵照本合同书的规定执行。并承担本合同书中的责任和义务,享有本合同书中的权利和利益。 一、经甲方同意,乙方自愿承 包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客运班线的客运经营管理。承包使用的营运客车号牌 为。 二、乙方经营的客运班线上行始发站为: , 下行始发站为: ,途 经: ,营运时间依据公司规定执行。该班线附加班线为: 三、乙方在客运经营管理活动中必须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公司的统一 管理,按公司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运行。乙方在公司制度和本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对承包的班车(线)有经营管理权。乙方组成包车组人员须经公司审核,不得私自 聘用司乘人员。所聘用的司乘人员需证件齐全,需经公司审核备案。未经公司审核备案的司乘人员,公司有权予以制止,并给予相应处罚。 四、乙方每月保证向甲方上缴管理费元,该管理费采取预交方式,即乙方需在每月1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建设项目档案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关于公路建设项目档案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广东省公路建设项目的档案管理工作,充分发挥档案在项目建设、运行和管理等方面的作用,根据《关于印发公路建设项目文件材料立卷归档管理办法的通知》(交办发﹝2010﹞382号)及省有关档案管理的法规及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新建、改扩建公路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路建设项目文件材料是指自项目立项审批(核准)至竣工验收过程中产生的,反映项目质量、进度、费用和安全管理基本情况,对建成后的工程管理、运行、维护及改建和扩建具有保存、查考利用价值的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公路建设项目档案是项目竣工验收、运行维护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本办法所称公路建设项目档案,是指按照项目档案组卷要求,经系统整理并归档的公路建设项目文件材料。 第二章公路建设项目档案工作管理 第四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档案机构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按规定对所辖区域内公路建设项目档案工作进行管理,做到事前指导、中间检查、最后验收,同时接受项目所在地上级及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检查和指导。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在监理工程师签发开工令后一个月内向项

目交通主管部门或初步设计审批单位的档案管理部门报送《交通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表一》[附件一],项目合同段交工验收后一个月内报送《交通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表二》[附件二]。 第五条公路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工作实行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制。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将档案工作纳入项目建设计划和管理程序,纳入合同管理及监理工作内容,纳入相关人员的岗位职责,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与工程建设同步管理,确保公路建设项目档案完整、准确和系统。 第六条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指定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分管此项工作,制定档案工作计划和档案管理网络,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制定档案的编制办法,对文件材料的形成、收集、整理及归档工作提出明确要求;配备具有公路工程及相关专业学历或技术职称、能够适应项目档案管理工作的专职档案管理人员,并保持其稳定性,同时提供档案管理所需的经费、设备和场地等条件。 第七条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审查各参建单位的档案管理制度,对其档案的收集、整理和移交进行业务指导,对各参建单位移交的档案进行审核。 第八条加强项目档案信息化建设,达到快速、准确查考及利用的目的。 第九条公路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是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组成部分,未经档案专项验收或档案专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进行或通过项目的竣工验收。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布2019年度广东省水运工程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结果的通知(2020)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布2019年度广东省水运工程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结果的通知(2020) 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局,广州市港务局,省航道事务中心: 按照《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9年度水运工程设计、施工和监理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交办水函〔2020〕129号)和《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组织开展2019年度广东省在建水运工程从业单位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粤交基建字〔2019〕168号)有关要求,依据《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水运工程设计、施工以及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交〔2019〕2号),厅组织对2019年度广东省在建水运工程设计、施工以及监理企业开展了信用评价工作,并按规定将综合评价结果进行了公示。现将2019年度广东省水运工程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结果予以公布(详见附件),并提出如下要求,请各有关单位贯彻执行。 一、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贯彻广东省公路水运工程从业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交基〔2014〕564号)要求落实好信用评价结果的使用工作。 二、为便于新旧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衔接,自2020年4月15日0时起,在招标评标过程中应用2019年度广东省水运工程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结果,在此时间之前已递交投标文件的招标项目仍应用2018年度广东省水运工程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结果。 三、无2019年度广东省水运工程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结果的单位可延续使用2018年度信用评价结果(信用等级为C、D级的除外),但在递交资审文件(采用资格后审招标时为投标文件)时承诺使用AA或A级信用等级的使用次数应按照2018年度公布的信用评价结果顺延2018年度的使用次数,使用次数有关规定执行粤交基〔2014〕564号的要求。 四、为规范信用等级使用管理,各招标人在评标结束后,除在中标候选人公示中将信用等级使用情况公开外,须公示所有承诺使用AA、A级投标人的年度信用等级使用情况。如发现投标人承诺使用次数与实际使用次数不符的,按有关规定处理,并记入该企业信用档案。 五、各项目建设单位、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港务)局、省航道事务中心要进一步加强从业单位的信用管理,按照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和有关要求,在招投标工作和项目日常管理工作过程中,安排专人做好从业单位的信用台帐工作,并加强信用管理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如实、客观、公正地记录和评价从业单位信用情况。同时做好从业单位信用评价动态管理工作,对有符合降级条件的不良信用行为的从业单位应及时上报。 附件:2019年度广东省水运工程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结果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2020年4月13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抄送:交通运输部水运局,省交通运输工程造价事务中心、省交通运输规划研究中心,港珠澳大桥管理局,省北江航道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广州港股份有限公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交基【2105】500号)

文件处理表 紧急程度:平件办文编号:安15041 直属各单位: 现将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 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交基[2015]50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2015年6月10日经办人刘琦审核张家慧、郝丽电话 29005977

粤交基〔2015〕500号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公路水运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局(委)、公路局,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广州港务局,珠海、汕头、惠州、潮州市港口(务)局,省公路局、航道局,省交通运输工程质量监督站、造价管理站,省南粤交通投资建设有限公司,省交通集团公司,港珠澳大桥管理局: 为加强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进一步规范费用的提取和使用工作,保障工程施工安全,根据国家、部、省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实际,厅制定了《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的 —1—

管理办法》,业经2015年3月10日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和省政府法制办审查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 费用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2015年4月23日 —2—

附件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水运建设工程 安全生产费用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工作,规范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保障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广东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以及维修、加固等建设项目,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下称“安全生产费用”)是指由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工程项目安全作业环境、安全施工措施和条件所需的资金。 第四条安全生产费用应当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 —3—

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使用合同实用版

YF-ED-J2302 可按资料类型定义编号 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使用 合同实用版 An Agreement Between Civil Subjects To Establish, Change And Terminate Civil Legal Relations. Please Sign After Consensus, So As To Solve And Prevent Disputes And Realize Common Interests. (示范文稿) 二零XX年XX月XX日

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使用合同实 用版 提示:该合同文档适合使用于民事主体之间建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请经过一致协商再签订,从而达到解决和预防纠纷实现共同利益的效果。下载后可以对文件进行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调整使用。 甲方: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职务: 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职务: _________。 甲方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 日对_________至_________客运班线经营权进

行招标,乙方经投标(递交服务质量承诺书),取得该班线的经营权,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乙方获得的客运班线经营权使用期限为_________年。 客运班线起讫点:_________至 _________(往返);日发班次:_________;途经线路_________;班车类别:_________(直达或普通);客运班线类型:_________类班线;营运里程:_________(其中高速公路里程 _________,占总营运里程_________%)客运班线起讫车站:_________(始发站)至 _________(终点站)。 乙方投入营运客车_________辆,客车技术等级为_________,客车类型等级为

【客运班线经营权收回】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使用合同

【客运班线经营权收回】道路客运班线经 营权使用合同 甲方: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职务: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职务:_________。 甲方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对_________至_________客运班线经营权进行招标,乙方经投标(递交服务质量承诺书),取得该班线的经营权,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乙方获得的客运班线经营权使用期限为_________年。 客运班线起讫点:_________至_________(往返);日发班次:_________;途经线路_________;班车类别:_________(直达或普通);客运班线类型:_________类班线;营运里程:_________(其中高速公路里程_________,占总营运里程_________%)客运班线起讫车站:_________(始发站)至_________(终点站)。 乙方投入营运客车_________辆,客车技术等级为_________,客车类型等级为_________,座位数为_________座。 第二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根据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在乙方就国家及省新规定

与招投标文件有冲突时,甲方有权按照新规定提出要求,并对客运有关服务质量、运输设备、经营行为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 2、甲方有权对乙方在经营期内的服务质量、运输设备、经营行为、运输证件、票据使用、车辆技术状况、价格执行、交通规费缴纳等定期进行考核。 3、甲方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市场要求,有权在经营权使用期内对同班线进行招标增加运力和班次。 4、经营权使用期满后,甲方有权无条件收回。 5、甲方应按照招投标文件尽快为乙方办理有关营运手续。 6、甲方应依法维护乙方的正当权益,加强客运市场秩序管理,对干扰乙方正常经营的非法经营和不规范经营行为依法查处。 第三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须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并在审批后_________日内投入营运。 2、乙方须遵守道路客运管理有关法规,服从管理,守法经营。按照”定线路、定站点、定班次、挂线路标志牌”运行。 3、乙方须按照核定车辆、线路、班次、站点、运价运行,准点发车,不得沿途揽客,不得擅自改变、延伸线路、增减班次和增加客车座位。中途不得无故更换车辆,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揽客、绕行揽客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送。 4、乙方在经营权使用期内不得转让线路使用权。不得以直接或间接方式进行转包经营。高速线路经营权须实行公车公营。

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使用合同详细版

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使用合同 详细版 Signing a contract can protect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both partie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and avoid many unnecessary disputes ( 合同范本 )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编号:MZ-HT-004895

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使用合同详细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对_________至 _________客运班线经营权进行招标,乙方经投标(递交服务质量承

诺书),取得该班线的经营权,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乙方获得的客运班线经营权使用期限为_________年。 客运班线起讫点:_________至_________(往返);日发班次: _________;途经线路_________;班车类别:_________(直达或普通);客运班线类型:_________类班线;营运里程:_________(其中高速公路里程_________,占总营运里程_________%)客运班线起讫车站:_________(始发站)至_________(终点站)。 乙方投入营运客车_________辆,客车技术等级为_________,客车类型等级为_________,座位数为_________座。 第二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根据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在乙方就国家及省新规定与招投标文件有冲突时,甲方有权按照新规定提出要求,并对客运有关服务质量、运输设备、经营行为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 2.甲方有权对乙方在经营期内的服务质量、运输设备、经营行为、运输证件、票据使用、车辆技术状况、价格执行、交通规费缴纳等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与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与惠州市人民政府共同推进优势传统产业转型升级行 动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化工科技物资管理 【发文字号】粤经信材料[2010]869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0.09.26 【实施日期】2010.09.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与惠州市人民政府共同推进优势传统产业转型升级行动方案》的通知 (粤经信材料〔2010〕869号) 惠州市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省委十届六次全会精神,加快推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与惠州市人民政府共同研究制定了《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与惠州市人民政府共同推进优势传统产业转型升级行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与惠州市人民政府 共同推进优势传统产业转型升级行动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委十届六次全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调整产业结构和产业转型升级的总体要求,促进惠州优势传统产业可持续发展,加快建设现代产业体系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与惠州市人民政府共同制订和实施本行动方案。 一、必要性与紧迫性 经过多年的改革发展,惠州由以农业经济为主的落后地区发展成为南粤大地上的新兴工业城市,形成了以石化、电子信息为支柱产业,装备制造、纺织服装和制鞋、建筑材料、金属制品、家用电器、食品饮料、制药等产业共同发展的多元化的现代工业体系,龙头项目带动效应明显,产业的综合实力和发展后劲显著增强。2009年,惠州实现地区生产总值(GDP)1414.7亿元,同比增长13.2%;实现工业总产值3005亿元、增加值738.3亿元,同比增长23.3%和13%。全市规模以上工业实现增加值674.8亿元,同比增长19.2%。其中优势传统产业生产规模不断扩大,主导产品优势明显,品牌建设成效良好,产业发展专业化突出、市场活力强、配套日臻完善。尤其是纺织服装和制鞋业规模较大,目前全市拥有纺织服装企业3500多家、年产值达145亿元,制鞋企业6400多家、年产值达118亿元。2009年,全市纺织服装和制鞋、建筑材料、金属制品、家用电器等四大优势传统产业规模以上工业实现增加值84.55亿元,占全市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的12.5%(2008年经济普查,惠州四大优势传统产业工业总产值375.65亿元,占当年全市工业总值2759.29亿元的13.6%)。

(收藏)XX公司客运班线经营权投标书

客运班线经营权 投标书 投标标的: 投标单位:(盖章) 联系人: 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传真电话: 日期:二OO九年月日

目录 一、企业概况 1、企业基本情况 2、企业经营情况 3、企业服务质量管理情况 4、企业安全生产状况 二、经营方案 1、拟投入车辆情况 2、拟聘用司乘人员的情况 3、中(终)止中标班线经营权时车辆、人员处置方案 4、安全技术保障措施 5、班线经营方案 6、服务质量承诺 三、投标文件附件 (1) 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 (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4) 法人授权委托书; (5) 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6) 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7) 自有营运客车汇总表(附件1); (8) 企业通过ISO9000或14000系列质量认证的证明(复印件); (9) 企业荣誉证明(复印件);

投标函 萍乡市公路运输管理处: 我公司经研究决定参加招标编号为的项目的投标。为此,我方做出以下郑重声明,并负法律责任。 1、我方同意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在开标后全过程保持有效,我方将受此约束。 2、同意按招标方要求提供与投标有关的一切数据或资料。 3、一旦我方中标,我方保证按投标文件的要求执行并履行自己的全部责任。 4、我们已经详细地阅读了全部招标文件及附件,包括澄清及参考文件(如果有的话),我们完全理解并同意放弃对这方面有不明及误解的权利。 5、我们同意提供招标人要求的有关投标的其他资料。 6、有关事宜,请按下列地址联系; 单位全称: 地址: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电话号码: 移动电话 : 单位全称(盖章): (授权人签字)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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