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师定期考核制度及方案

医师定期考核制度及方案
医师定期考核制度及方案

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我院执业医师队伍的建设和管理,规范医师执业行为,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四川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规定所称医师定期考核是指医院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职业道德、工作成绩和业务水平进行的考核。

第三条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并经注册在我院执业的医师的定期考核工作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医师定期考核应当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五条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其中第二年为考核年度。考核工作应在本考核年度内完成。

第六条医院成立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考核委员会”),负责本院医师定期考核的日常监督管理,拟定医师考核工作制度,制定考核方案,对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指导和考核结果评定,保证考核工作规范进行。考核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医师定期考核的组织和实施。

第七条医师定期考核包括职业道德评定、工作成绩和业务水平测评。

职业道德和工作成绩由医师所在科室进行考核,正在接受住院医师轮转培训的住院医师的职业道德和工作成绩由轮转科室分别进行考核,考核委员会对职业道德、工作成绩考核情况进行复核;业务水平测评由考核委员会与医师所在科室共同负责。

第八条考核委员会应当于定期考核日前60日通知需要接受定期考核的医师,也可通过医师所在科室通知医师。

第九条科室应当按要求对本科室医师进行职业道德评定和工作业绩考核,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评定意见,并于业务水平测评日前30日将评定意见报考核委员会。

第十条医师职业道德考核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医师执业中坚持救死扶伤,以病人为中心,以及医德医风、医患关系、团结协作、依法执业状况等。

以我院医德考评相关规定作为对医师进行职业道德评定的依据。

第十一条医师工作成绩考核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医师执业过程中,遵守有关规定和要求,考核周期内完成工作量和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和本机构的安排,及时完成相关任务的情况。

第十二条业务水平包括医师掌握医疗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应用本专业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基本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以及学习和掌握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的能力。科室按临床医师的专业、级别考核实际工作能力与水平。

第十三条考核委员会根据测评结果对医师做出考核结论,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意见,并于下一考核周期第一年的1月底前将医师考核结果报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同时将考核结果通知被考核医师及其所在科室。

第十四条医师行为记录作为医师考核的依据之一。医师行为记录分为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

良好行为记录包括医师在执业过程中受到院级以上的奖励和表彰、完成各级政府部门指令性任务、取得院级以上技术成果等;不良行为记录包括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规和诊疗规范受到的行政处罚、处分,以及发生的医疗事故等。

第十五条在考核周期内,拟变更执业地点的或者有因违反执业医师法受到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但未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师,应当提前进行考核。

第十六条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职业道德、工作成绩和业务水平中任何一项不能通过评定或测评的,即为不合格。

第十七条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按规定通过住院医师/专科医师培训考试考核或通过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考试,可视为业务水平测评合格,考核时仅考核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

第十八条考核委员会办公室在确定考核时间的前十天公布考核人员名单,医师认为考核人员与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考核客观公正的,可以在考核前以书面形式向考核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回

避。理由正当的,考核委员会应当予以同意。考核人员与接受考核的医师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第十九条被考核医师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在收到考核结果之日起30日内,向考核委员会提出复核申请。考核委员会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医师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通知医师本人。

第二十条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可根据卫生行政部门决定暂停其独立执业活动3个月至6个月,并在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暂停执业活动期满,由考核委员会再次进行考核。再次考核合格者,可继续执业,但该医师在本考核周期内不得评优和晋升;再次考核不合格并被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者,停止其医疗工作。

第二十一条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有本办法规定的不合格情形,及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委员会应当直接认定为考核不合格,并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说明:

(一)在发生的医疗事故中负有完全或主要责任的;

(二)未经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在院外医疗机构进行执业活动的,但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实施紧急医学措施的除外;

(三)跨执业类别进行执业活动的,但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实施紧急医学措施的除外;

(四)代他人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

(五)在医疗卫生服务活动中索要患者及其亲友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六)索要或者收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其工作人员给予的回扣、提成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七)通过介绍病人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者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收取回扣或者提成的;

(八)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参与虚假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的;

(九)未按照规定执行医院感染控制任务,未有效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造成疾病传播、流行的;

(十)故意泄漏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十一)考核周期内,有一次以上医德考评结果为医德较差的;

(十二)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或者扰乱考核秩序的;

(十三)违反《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被行政处罚的。

第二十二条医师的考核结果纳入所在科室的年终绩效考核。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医师定期考核实施方案

根据我院《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为稳妥有序地开展我院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考核对象: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经注册在本院执业的执业医师。

二、考核原则: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

三、考核内容: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及业务水平测评。

(一)医师工作成绩考核的基本内容包括:能认真履行有关法规规定的职责;能坚持日常工作,完成相应的工作量,并确保工作质量;能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和本机构的安排,及时完成相关任务。

(二)医师职业道德考核的基本内容包括:医师恪守职业道德、遵守医德规范情况,工作作风、医患关系、团结协作情况等。

(三)医师业务水平考核的基本内容包括:熟悉医疗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熟练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具有一定的技术操作能力;能独立处理本专业常见病种和常用专业技术问题;相应的外语水平等。

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按规定通过国家组织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或通过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考试的,视为业务水平测评合格,仅进行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

四、考核程序:分为一般程序与简易程序。

(一)一般程序:

1.条件:除符合简易考核程序条件之外的其他医师,均执行一般考核程序。

2.流程:由医师本人在“一般流程医师定期考核表”中填写医师基本信息和个人述职报告,所在科室对医师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签署初步评定意见,报我院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考核委员会”)进行复核。所在科室和考核委员会对医师进行业务水平测评,测评项目包括医师个人述职报告、有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及技术操作的考核或考试;对其本人书写的医疗文书的检查。

(二)简易程序:

1.条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即可。

①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考核周期内有良好行为记录并无不良行为记录的;②具有12年以上执业经历,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

2.流程:医师本人在“简易流程医师定期考核表”中填写医师基本信息和个人述职报告,所在科室考核组长和科主任在医师考核表中签署考核意见,报我院医师考核委员会审核。

五、考核结论形成

1.考核委员会根据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意见和业务测评结果,做出考核结论。

2.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中有一项不能通过评定或测评的,即为不合格。

六、考核周期

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全部考核工作在每个考核周期第二年的十月底前完成。对因变更执业地点的或者因违反执业医师法受到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但未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师,提前进行考核。

七、考核工作接受北京市卫生局的委托和监督,并向北京市卫生局报告考核工作情况及医师考核结果。

八、本方案未涉及的其它相关规定按照我院《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执行。

九、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

一般程序医师定期考核表第1页

以上由医师本人填写

一般程序医师定期考核表第2页

*考核不合格原因、对考核结果不服并提出复核申请的处理情况及其它需说明的问题记入备注栏

附件2:

简易程序医师定期考核表第1页

以上由医师本人填写

简易程序医师定期考核表第2页

*考核不合格原因、对考核结果不服并提出复核申请的处理情况及其它需说明的问题记入备注栏

医院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医师执业管理,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原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医师定期考核分为执业医师考核和执业助理医师(包括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考核。考核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和公共卫生。 第三条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于考核年的第四季度进行。 第四条医师定期考核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省卫生计生委建立江苏省医师定期考核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推进医师定期考核、医师执业管理信息化建设。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六条省卫生计生委负责全省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组织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组织监督管理,指导各考核机构开展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省卫生计生委委托省医师协会负责全省医师定期考核的日常工

作。省医师协会设立省医师定期考核办公室,组建各专科考核省级专家委员会。各省辖市、县(市)设立相应的医师定期考核组织办事机构和专家委员会。 第七条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医疗、预防、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以下统称考核机构)承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一)设有100张以上床位的医疗机构; (二)医师人数在50人以上的预防、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 (三)具有健全组织机构的医疗卫生行业组织、学术团体。 符合上述(一)、(二)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及其所设分支机构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由该医疗卫生机构负责。 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公布受委托的考核机构名单,并逐级上报至省卫生计生委备案。 第八条100张床位以下的医疗机构、医师人数在50人以下的预防、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由其执业注册主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符合条件的考核机构组织实施。 第九条考核机构应当成立专门的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医师考核工作制度和考核方案,确定考核指标,对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和考核结果的评定,保证考核工作规范进行。考核委员会应当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医学专业技术人员和有关医疗卫生管理人员组成。考核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医师定期考核的

安徽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和《关于建立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监督管理,指导各地考核机构开展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中国医师协会受卫生部委托,负责开展全国医师定期考核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医师均应参加医师定期考核。 第四条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新进医师自进入该机构始满两年后接受考核。 第二章考核机构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委托符合条件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医疗卫生行业组织、学术团体(以下统称考核机构)承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符合以下条件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医疗卫生行业组织、学术团体可向辖区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承担相应范围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一)设有100张以上床位的医疗机构; (二)三级专科医疗机构; (三)医师人数在50人以上的预防、保健机构; (四)符合(一)、(二)项条件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必须连续提供医疗预防保健服务10年以上; (五)具有健全组织机构的医疗卫生行业组织、学术团体。 第六条考核机构要成立专门的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对考核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和考核结果的评定,保证考核工作规范进行。 考核委员会要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医学专业技术人员和有关医疗卫生管理人员组成。考核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医师定期考核的组织和实施。 第七条申请承担医师定期考核任务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要向辖区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医师定期考核机构申请表》;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医疗、保健机构)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预防机构); (三)设立医师定期考核委员会的证明文件; (四)已制定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和具体实施方案; (五)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申报的证明材料;

医师定期考核制度

医师定期考核制度 、详尽实施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和卫生部《执业医师注册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结合我站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医师定期考核是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业绩、职业道德等情况进行考核。适用于依法取得医师资格(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经注册在我站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医师。 (二)定期考核应当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三)医师定期考核分为执业医师考核和执业助理医师考核。考核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和公共卫生。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 (四)考核委员会办公室应当于定期考核前60日书面通知需要接受定期考核的医师。 (五)医师定期考核包括业务水平测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由考核委员会组织相关人员测评,对医师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后,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评定意见,并于业务水平测评前30日将评定意见报考核委员会。考核委员会对被考核医师工作业绩、职业道德评定意见进行复核。业务水平测评采用形式(详尽条款参照医院医师定期考核实施细则): (六)在考核工作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将考核结果书面报县卫生局,由县卫生局根据考核结果依法对被考核医师作出相应处理。 (七)医师工作成绩考核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能认真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能坚持日常工作,完成相应的工作量,并确保工作质量;能服从站里的调遣和科室的安排,及时完成相关任务。医师职业道德考核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医师恪守职业道德、遵守医德规范情况,以及工作作风、医患关系、结合协作情况等。考核委员会应当按规定建立健全医德考评制度,作为对站医师进行职业道德评定的依据。医师业务水平考核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熟

2017年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

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我院执业医师队伍的建设和管理,规范医师执业行为,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辽宁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及市卫计委《关于印发营口市2017 年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营卫函〔2017 〕286 号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规定所称医师定期考核是指医院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职业道德、工作成绩和业务水平进行的考核。 第三条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并经注册在我院执业的医师的定期考核工作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医师定期考核应当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五条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其中第二年为考核年度。考核工作应在本考核年度内完成。 第六条医院成立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考核委员会”),负责本院医师定期考核的日常监督管理,拟定医师考核工作制度,制定考核方案,对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指导和考核结果评定,保证考核工作规范进行。考核委员会下设 办公室,负责医师定期考核的组织和实施。 第七条医师定期考核包括职业道德评定、工作成绩和业务水平测

评。 职业道德和工作成绩由医师所在科室进行考核,正在接受住院医师轮转培训的住院医师的职业道德和工作成绩由轮转科室分别进行考核,考核委员会对职业道德、工作成绩考核情况进行复核;业务水平测评由考核委员会与医师所在科室共同负责。 第八条考核委员会应当于定期考核日前60 日通知需要接受定期考核的医师,也可通过医师所在科室通知医师。第九条科室应当按要求对本科室医师进行职业道德评定和工作业绩考核,在《营口市医师定期考核申请表》上签署评定意见,并于业务水平测评日前30 日将评定意见报考核委员会。 第十条医师职业道德考核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医师执业中坚持救死扶伤,以病人为中心,以及医德医风、医患关系、团结协作、依法执业状况等。 以我院医德考评相关规定作为对医师进行职业道德评定的依据。 第十一条医师工作成绩考核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认真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坚持日常工作,完成相应岗位工作量主要业务工作质量指标达到省卫生厅规定标准, 服从卫生行政部门及单位的安排,完成指令性任务等。 第十二条业务水平包括医师掌握医疗卫生管理相关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应用本专业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基本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以及学习和掌握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的能力。

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和实施方案

绥棱县人民医院 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和实施方案 为了加强医师执业管理,规范医师执业行为,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保证考核的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确保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规范有序的开展,制订我院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及方案。 1、成立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委员会,由孙廷文院长任主任委员,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负责拟定医师考核工作制度及实施方案,对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指导、检查,保证考核工作规范进行。 2、管理委员会下设考核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医师定期考核组织和实施及日常事务工作,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卫生局报告考核工作情况及医师考试结果。 3、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参加考核工作人员不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弄虚作假。 4、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参加考核人员为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经注册在本机构中执业的医师、执业助理医师;离(退)休返聘在临床执业的医师。考核类别分为临床、中医。 5、医师定期考核内容由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和业务水平测试三部分组成。其中,工作成绩与职业道德评定由医师执业注册医疗机构负责,管理委员会进行复核。业务水平测试内容包括卫生法律法规、专业知识、技能操作及掌握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能力,其中卫生法律法规、专业知识采用笔试及技能操作考核。 6、医师定期考核程序分为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具有5年以上

执业经历,考核周期内有良好行为记录的;具有12年以上执业经历,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按简易程序进行考核。其它按一般程序进行考核。 7、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职业道德、工作成绩和业务水平中任何一项不能通过评定或测评的,即为不合格。无故不参加定期考核,或不按照管理委员会统一安排进行考核的,均视为考核不合格。 8、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3个月至6个月,并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暂停执业活动期满,由考核机构再次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者,允许其继续执业,但该医师在本考核周期内不得评优和晋升;对考核不合格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9、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有符合《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十四种情形之一的,考核机构应当直接认定为考核不合格,并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说明。 10、考核结果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记入《医师执业证书》的“执业记录”栏,并录入医师定期考核信息管理系统。对一个考核周期未参加考核的医师,其《医师执业证书》未加盖卫生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印章,医师定期考核信息管理系统内无医师个人信息者,其本人《医师执业证书》将予以注销,需重新注册。 11、实行医师行为记录制度,建立医师定期考核成绩个人档案,作为医师考核的依据之一。 绥棱县人民医院 2018年1月10日

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

四子王旗人民医院 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为加强我院执业医师队伍的执业管理,规范医师执业行为,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及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规定所称医师定期考核是指我院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职业道德、工作成绩和业务水平进行的考核。 第二条医师定期考核应当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三条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其中第二年为考核年度。考核工作应在本考核年度内完成。 第四条医院以院长、书记为主,成立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考核委员会”),负责本院医师定期考核的日常监督管理,拟定医师考核工作制度,制定考核方案,对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指导和考核结果评定,保证考核工作规范进行。考核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医师定期考核的组织和实施。 第五条医师定期考核包括职业道德评定、工作成绩和

业务水平和技能的测评。 职业道德和工作成绩由医师所在科室进行考核,业务水平和技能测评由考核委员会与医师所在科室共同负责。 第六条考核委员会应当于定期考核日前60日通知需要接受定期考核的医师,也可通过医师所在科室通知医师。 第七条科室应当按要求对本科室医师进行职业道德评定和工作业绩考核,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评定意见,并于业务水平测评日前30日将评定意见报考核委员会。 第八条医师职业道德考核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医师执业中坚持救死扶伤,以病人为中心,以及医德医风、医患关系、团结协作、依法执业状况等。 第九条医师工作成绩考核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医师执业过程中,遵守有关规定和要求,考核周期内完成工作量和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和本机构的安排,及时完成相关任务的情况。 第十条业务水平包括医师掌握医疗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应用本专业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基本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以及学习和掌握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的能力。科室按临床医师的专业、级别考核实际工作能力与水平。 第十一条考核委员会根据测评结果对医师做出考核结论,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意见,并于下一考核周

医师定期考核制度

医师定期考核制度、具体实施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和卫生部《执业医师注册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结合我站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医师定期考核是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业绩、职业道德等情况进行考核。适用于依法取得医师资格(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经注册在我站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医师。 (二)定期考核应当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三)医师定期考核分为执业医师考核和执业助理医师考核。考核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和公共卫生。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 (四)考核委员会办公室应当于定期考核前60日书面通知需要接受定期考核的医师。 (五)医师定期考核包括业务水平测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由考核委员会组织相关人员测评,对医师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后,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评定意见,并于业务水平测评前30日将评定意见报考核委员会。考核委员会对被考核医师工作业绩、职业道德评定意见进行复核。业务水平测评采用形式(具体条款参照医院医师定期考核实施细则):

(六)在考核工作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将考核结果书面报县卫生局,由县卫生局根据考核结果依法对被考核医师作出相应处理。 (七)医师工作成绩考核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能认真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能坚持日常工作,完成相应的工作量,并确保工作质量;能服从站里的调遣和科室的安排,及时完成相关任务。医师职业道德考核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医师恪守职业道德、遵守医德规范情况,以及工作作风、医患关系、团结协作情况等。考核委员会应当按规定建立健全医德考评制度,作为对站医师进行职业道德评定的依据。医师业务水平考核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熟悉医疗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熟练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具有一定的技术操作能力;执业医师能独立处理本专业常见病、多发病、一般急症和常用专业技术问题;执业助理医师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能处理上述问题;相应的外语水平等。医师业务水平考核方式分为理论考试和实践技能操作考核。 (八)站考核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建立医师定期考核档案,将有关考试、考核资料存档。 (九)站考核委员会综合评定意见及业务水平测评结果,对医师做出考核结论,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意见,填写汇总表,在定期考核工作结束后30日内报县卫生局备案,同时书面通知被考核医师。 (十)医师认为站考核委员会的考核人员与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考核客观公正的,可以在考核前向站考核委员会申请回避。理由正当的,站考核委员会应当予以同意并调换考核人员。站考核委员会的考核人员与接受考核的医师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十一)在考核周期内,拟变更执业地点的或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规定(具体条款参照医院医师定期考核实施细则),但未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师,应当提前进行考核。 (十二)实行医师行为记录制度,分为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良好行为记录应当包括医师在执业过程中受到的奖励、表彰、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

卫生部印发《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doc

卫生部关于印发《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 的通知 发文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文号:卫医发[2007]66号 发布日期:2007-2-9 执行日期:2007-5-1 生效日期:1900-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直属有关单位,卫生部部属、部管医院: 为了加强对医师执业的管理,规范医师的执业行为,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相关规定,我部组织制定了《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二月九日 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医师执业管理,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师定期考核是指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组织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进行的考核。 第三条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医师,其定期考核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定期考核应当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五条医师定期考核分为执业医师考核和执业助理医师考核。考核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和公共卫生。 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

第六条卫生部主管全国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其负责注册的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 第二章考核机构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者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以下统称考核机构)承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一)设有100张以上床位的医疗机构; (二)医师人数在50人以上的预防、保健机构; (三)具有健全组织机构的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

《北京市医师定期考核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医师定期考核管理暂行办法》 2010年05月05日来源:北京市卫生局【大中小】 为了加大北京地区执业医师队伍的建设和治理,提升医师素养,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定期考核治理方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形,制定本方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大北京地区执业医师队伍的建设和治理,提升医师素养,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定期考核治理方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形,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暂行方法所称医师定期考核是指受卫生行政部门托 付的机构或组织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职业道德、工作成绩和业务水平进行的考核。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医师的定期考核工作适用本方法。 第四条医师定期考核应当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平、公布原则。 第五条医师定期考核分为执业医师考核和执业助理医师考核。考核类不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和公共卫生。 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其中第二年为考核年度。考核工作应在本考核年度内完成。 第六条北京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订本市行政区域内医师定 期考核治理工作方法。 市、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其注册的医师定期考核。 第七条北京市卫生行政部门成立北京市医师定期考核领导小组,负责本市医师定期考核的日常监督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北京医师协会,负责本市医师定期考核组织实施工作,对北京市医师定期考核机构的考核结果进行抽查核实,并上报领导小组。

第二章考核机构 第八条卫生行政部门能够托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者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以下统称考核机构)承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一)设有100张以上床位的医疗机构; (二)医师人数在50人以上的预防、保健机构; (三)具有健全组织机构的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 符合上述条件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承担并同意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托付承担相应范畴的医师考核工作。 第九条同意托付承担医师考核任务的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应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二)医师考核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三)医师考核工作制度; (四)市、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有关材料。 第十条考核机构负责医师定期考核的组织、实施和结果评定并在规定时刻内向托付其承担考核任务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考核工作情形及医师考核结果。 考核机构应当成立专门的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医师考核工作制度,制定详细的考核方案,对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和考核结果的评定,保证考核工作规范进行。考核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医师定期考核的组织和实施。 第十一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监督考核机构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并对考核结果进行抽查核实。 第三章考核方式及治理 第十二条医师定期考核包括职业道德评定、工作成绩和业务水平测评。 职业道德和工作成绩由医师执业注册所在机构进行考核,在北京市住院医师/专科医师培训基地培训的住院医师的职业道德和工作成绩由培

医师定期考核相关规定

2017-2019年度医师定期考核相关规定的通知 一、考核报名对象 截止到2017年12月31日,经注册在医疗、预防及保健机构执业时间满2年及以上的执业医师和助理执业医师(包括助理执业医师满2年,不同机构转注累计注册满2年),此次参加考核的执业类别包括:临床、中医(包括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口腔、公共卫生。医师有多个执业地点的在主执业地点(注册机构)报名。 二、简易程序申请 按照《吉林省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暂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医师定期考核简易程序: (1)具有8年以上执业经历(从注册之日起),考核周期内有良好行为记录的(详见附件4)。 (2)具有12年以上执业经历(从注册之日起),在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记录的(详见附件4)。 (3)《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考核周期内晋升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考试成绩合格者及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成绩合格者,可视为业务水平测试合格,可进行简易程序的考核。

(4)医师离退休后由本单位返聘者,在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 三、填表说明 1、报表内容均为必填项。 2、报考类别:除符合简易程序的人员外,均填一般程序。 3、上一考核周期情况请填写“合格、不合格、未参加或首报。 4、执业类别请按以下分类进行填写:外科(麻醉科、皮肤科)、妇儿(包括妇科、儿科)、医技(放射、影像、检验)、中医。 5、单位性质填写:区(县)管。 6、身份证号码必须按照二代身份号码填写(请各位仔细核对,如填错信息,没有更改机会,就算考试成绩为合格,也视为不合格。) 7、以科室为单位填写表格,统一上报医务科(截止日期为2018年6月7日下班前),电子版一份,纸质版一份(纸质版要求上报人员确认无误后签名),同时上交一份资格证的复印件(助理医师、执业医师)。 8、申报简易程序的人员请于6月8日下班前同时上交相关复印件。附件: 1、中韩医院一般程序医师定期考核信息登记表; 2、中韩医院简易程序医师定期考核信息登记表;

医院医师定期考核实施方案

吉林中山医院文件 医务科(2011)号 关于印发《吉林中山医院医师定期考核 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科室: 为认真贯彻落实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及吉林省卫生厅《吉林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建立医师定期考核具体实施方案,规范医师定期考核工作,我院制定了《吉林中山医院医师定期考核实施方案(试行)》,现印发至个医疗科室,请结合本科室情况,组织学习相关规定,积极配合吉林中山医院医师定期考核领导小组,做好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附件:1. 吉林中山医院医师定期考核实施方案(试行) 2. 吉林中山医院医师定期考核领导小组成立通知 吉林中山医院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日 主题词:医师定期考核方案 抄送:各科室 吉林中山医院2011年9月10日印发 吉林中山医院医师定期考核实施方案 (试行) 为加强医师执业的管理,规范医师的执业行为,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建立对医师规范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根据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以及吉林省卫生厅《吉林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通过建立医师定期考核制度,全面评价医师职业道德、工作业绩和业务水平,客观公正记录医师的执业状况,进一步规范医师医疗服务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改善医疗服务态度,提高医师素质,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更好地为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服务。 二、实施范围

凡依法取得执业资格并注册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均为考核对象。经注册在吉林中山医院医疗、预防、保健科室中执业的医师。按考核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中西医结合等)、口腔和公共卫生。 三、组织机构 吉林中山医院成立医师定期考核领导小组,负责中山医院定期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吉林中山医院王雅华院长担任,副组长为苏旭院长,成员由医务科、人事科、党办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医务科。 主要职责:全面组织、协调、指导医院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完成考核人员资质审查;确定考核科目及内容;对考核医师定期进行抽查;考核结果纳入医院综合目标管理等。 医院成立考核委员会,要以贯彻本方案及《吉林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为重点,根据本方案工作目标和重点要求,按照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认真做好医师考核工作组织实施。在考核周期内完成医师职业道德、工作业绩及业务水平综合考核,全面评价医师从业行为。 四、工作内容 按照卫生部及吉林省卫生厅关于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院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明确考核组织,确定考核内容、考核程序

医院医师定期考核制度

文档序号:XXYY-ZWK-001 文档编号:ZWK-20XX-001 XXX医院 医师定期考核制度 编制科室:知丁 日期:年月日

医师定期考核制度 为加强我院医师管理,规范我院医师职业行为,提高医疗质量和保证医疗安全,根据卫生部及省卫生厅相关文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我院医师定期考核管理的规定,现公布如下: 第一条考核组织。 一、为加强我院医师定期考核的管理工作,医院成立专门的考核领导小组及考核委员会。考核领导小组负责拟定我院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并对考核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保证考核工作规范进行。考核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主要负责落实考核工作制度,建立、管理我院医师考核档案及考核工作的日常事务。考核委员会主要协助考核领导小组及考核办公室完成各项考核内容的测评工作。 二、考核领导小组成员。 组长:院长 成员:书记、业务副院长、副院长 考核委员会成员:各专业科室主任及医务科 考核办公室暂设在医务科。 第二条考核对象及周期 一、考核对象。凡取得助理执业医师、执业医师、资格的我院在岗医师都必须参加考核。 二、考核周期。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我院

将根据省市卫健部门通知参加考核。 第三条考核内容及方式。 医师定期考核分为三个部分:工作成绩考核、职业道德评定和业务水平的测定。 一、工作成绩考核内容包括:医师执业过程中,遵守有关规定和要求,考核期内完成工作数量、质量和政府指令性工作情况。 主要参照各科室工作任务,及医师完成工作的质量以及医师年终考核情况进行考核。凡有一次年终考核不合格者,视为该周期内工作成绩考核不合格。 二、职业道德评定内容包括:医师执业中坚持救死扶伤,“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以及医德医风、医患关系、团结协作、依法执业情况等。主要参照医院年度医德考评结果。凡有一次考评不合格者视为该周期内职业道德评定不合格。 三、业务水平测评内容包括:医师掌握医疗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水平;开展“三基三严”培训,应用本专业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以及学习和掌握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的能力,具体由省卫生厅制定。 凡有一次考核成绩不合格及在医疗质量检查过程中发现一份丙级病历者视为该考核周期内业务水平测评不合格。

《北京市医师定期考核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医师定期考核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加强北京地区执业医师队伍的建设和管理,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标签:北京市医师定期考核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北京地区执业医师队伍的建设和管理,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医师定期考核是指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组织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职业道德、工作成绩和业务水平进行的考核。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医师的定期考核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医师定期考核应当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五条? 医师定期考核分为执业医师考核和执业助理医师考核。考核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和公共卫生。 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其中第二年为考核年度。考核工作应在本考核年度内完成。 第六条? 北京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订本市行政区域内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办法。 市、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其注册的医师定期考核。

第七条? 北京市卫生行政部门成立北京市医师定期考核领导小组,负责本市医师定期考核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北京医师协会,负责本市医师定期考核组织实施工作,对北京市医师定期考核机构的考核结果进行抽查核实,并上报领导小组。 第二章??? 考核机构 第八条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者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以下统称考核机构)承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一)设有100张以上床位的医疗机构; (二)医师人数在50人以上的预防、保健机构; (三)具有健全组织机构的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 符合上述条件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承担并接受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委托承担相应范围的医师考核工作。 第九条接受委托承担医师考核任务的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应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二)医师考核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三)医师考核工作制度; (四)市、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相关材料。 第十条? 考核机构负责医师定期考核的组织、实施和结果评定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委托其承担考核任务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考核工作情况及医师考核结果。 考核机构应当成立专门的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医师考核工作制度,制定详细的考核方案,对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和考核结果的评定,保

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考核机构 第三章考核内容 第四章考核方式 第五章医师执业记录 第六章考核程序 第七章考核结果 第八章监督管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和《关于建立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监督管理,指导各地考核机构开展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中国医师协会受卫生部委托,负责开展全国医师定期考核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医师均应参加医师定期考核。 第四条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新进医师自进入该机构始满两年后接受考核。 第二章考核机构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委托符合条件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医疗卫生行业组织、学术团体(以下统称考核机构)承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符合以下条件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医疗卫生行业组织、学术团体可向辖区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承担相应范围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一)设有100张以上床位的医疗机构; (二)三级专科医疗机构; (三)医师人数在50人以上的预防、保健机构; (四)符合(一)、(二)项条件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必须连续提供医疗预防保健服务10年以上; (五)具有健全组织机构的医疗卫生行业组织、学术团体。 第六条考核机构要成立专门的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对考核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和考核结果的评定,保证考核工作规范进行。 考核委员会要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医学专业技术人员和有关医疗卫生管理人员组成。考核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医师定期考核的组织和实施。 第七条申请承担医师定期考核任务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要向辖区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医师定期考核机构申请表》;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医疗、保健机构)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预防机构); (三)设立医师定期考核委员会的证明文件; (四)已制定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和具体实施方案;

医师定期考核制度、实施方案

医院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我院执业医师队伍的建设和管理,规范医师执业行为,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印发《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实施办法(试行)通知》内卫发【2011】13号文件及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规定所称医师定期考核是指医院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职业道德、工作成绩和业务水平进行的考核。 第三条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并经注册在我院执业的医师的定期考核工作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医师定期考核应当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五条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其中第二年为考核年度。考核工作应在本考核年度内完成。 第六条医院成立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委员会,负责本院医师定期考核的日常监督管理,拟定医师考核工作制度,制定考核方案,对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指导和考核结果评定,保证考核工作规范进行。考核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医师定期考核的组织和实施。 第七条医师定期考核包括职业道德评定、工作成绩和业务水平测评。 职业道德和工作成绩由医师所在科室进行考核,考核委员会对职业道德、工作成绩考核情况进行复核;业务水平测评由考核委员会与医师所在科室共同负责。

第八条考核委员会应当于定期考核日前通知需要接受定期考核的医师,也可通过医师所在科室通知医师。 第九条科室应当按要求对本科室医师进行职业道德评定和工作业绩考核,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评定意见,并将评定意见报考核委员会。 第十条医师职业道德考核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医师执业中坚持救死扶伤,以病人为中心,以及医德医风、医患关系、团结协作、依法执业状况等。 以我院医德考评相关规定作为对医师进行职业道德评定的依据。 第十一条医师工作成绩考核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医师执业过程中,遵守有关规定和要求,考核周期内完成工作量和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和本机构的安排,及时完成相关任务的情况。 第十二条业务水平包括医师掌握医疗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应用本专业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基本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以及学习和掌握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的能力。科室按临床医师的专业、级别考核实际工作能力与水平。 第十三条考核委员会根据测评结果对医师做出考核结论,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意见,并将医师考核结果报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同时将考核结果通知被考核医师及其所在科室。 第十四条医师行为记录作为医师考核的依据之一。医师行为记录分为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 良好行为记录包括医师在执业过程中受到院级以上的奖励和表彰、完成各级政府部门指令性任务、取得院级以上技术成果等;不良行为记录包括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规和诊疗规范受到的行政处罚、处分,以及发生

医师定期考核表标准规定模板

附件2 医师定期考核表

注:1.在选定的□内划√; 2.考核不合格原因填入备注栏;

3.对考核结果不服并提出复核申请的处理情况填入备注栏; 4.其它需说明的问题记入备注栏。 个人述职报告医师执业注册单位:

附件1 医师定期考核档案 姓名: 医师执业机构、科室: 医师定期考核类别: 医师定期考核级别: 医师资格证书编码:

医师执业证书编码: 填表时间:年月日 安徽省卫生厅监制 填表及归档说明 1、根据《安徽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要求,医师定期 考核实行“医师个人考核档案管理制度”。 2、本档案供取得临床、口腔、公卫或中医类别执业(助理)医师, 在执业期间首次定期考核时使用,第二次以后的定期考核仅使用《医师定期考核表》。 3、一律用钢笔填写,内容要具体、真实、字迹要端正清楚。 4、封面、表1-4由本人填写,医师执业机构核准并加盖公章。 5、表内的年月时间,一律用公历阿拉伯数字填写。 6、医师定期考核类别请填写临床、中医、口腔或公共卫生类别。 7、医师定期考核级别请填写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 8、本档案表一式二份,一份存入本人人事档案,一份存入考核机构本人医师定期考核档案。 9、医师定期考核档案内将以下材料归档: 《医师定期考核表》、《医师行为记录表》、《医师定期考核执行简易程序申请表》《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医师最高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医师资格认定申请审核表》原

件或复印件(限直接认定医师资格者);医师授予资格表原件或复印件(限通过医考取得医师资格者);按照医师执业岗位需要,必须具备的岗位培训或考试取得的各类证书复印件(如:全科医师培训合格证书、母婴保健合格证)和有关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获得奖励、处罚记录等。

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安排及相关表格

2017年-2018年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相关注 意事项 一、考核对象 本周期医师定期考核的对象为2017年1月1日以前注册在全县医疗、预防、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执业(助理)医师(由县外医疗机构变更到我县医疗机构执业的,需将考核信息变更到现执业单位,填写附件《四川省医师定期考核医师账户变更表(试行)》并完善相关手续)。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本周期考核评定的医师,由所在机构或组织开具证明向县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申请,经县同意后可延期考核,但延期考核时间不超过2017年12月31日。退休医师继续执业的参加本周期考核,没有继续执业的不参本周期考核。 二、时间安排 (一)应参加本周期考核的医师在8月25日前必须在医师定期考核信息登记管理系统中完善个人基本信息,上传本人近期小二寸免冠正面彩色照片,填写《医师定期考核表》(适用一般程序考核对象填写《医师定期考核表(一般程序)》,适用简易程序考核对象填写《医师定期考核表(简易程序)》,县中医医院中医类别医师除填写《医师定期考核表》外,还应填写《中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院)中医类别医师定期考核表(中医药特色部分)》1份交注册的医疗机构。 三、考核内容和考核程序 (一)考核程序。医师定期考核程序分为一般程序与简易程序。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对象适用简易程序,其他医师适用一般程序。 1、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本考核周期内有良好行为记录而无不

良行为记录的; 2、具有12年以上执业经历,本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 3、具有副主任医师及以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本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 4、医师离退休后由本单位返聘,本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 适用简易程序考核医师本人除填报《医师定期考核表(简易程序)》和《个人述职表》外,还需在医师定期考核信息登记管理系统中填写申请及申请理由。(因此步骤需要卫计局审核后方能在医师定期考核信息登记管理统中填写简易程序申请及申请理由,故简易程序申请及申请理由请等待卫计局通知后再行填写)。如果没有在医师定期考核信息登记管理系统中申请的,一律按一般程序进行考核,补填《医师定期考核表(一般程序)》。 执业经历时间算法:通过认定取得《医师资格证书》的,按实际执业时间计算;1999年及以后通过考试取得《医师资格证书》的,从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时间算起。 良好行为记录包括医师在执业过程中受到设区的市级及以上相关部门作出的奖励、表彰,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及获得设区的市级及以上科技进步奖或与业务工作相关发明专利的科技成果等。 不良行为记录包括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诊疗规范、常规受到的行政处罚、处分,以及发生的医疗事故等。 (二)考核内容。医师定期考核内容包括业务水平测评、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及人文医学考核评定。各医疗、预防、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都要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本单位注册医师的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进行评定。考核机构要给指派医疗机构的参考医师进行人文医学考核和考核结果认定,对适用一般程序考核人员进行业务水平测

[管理制度]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最新卓越管理方案您可自由编辑】 (管理制度)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 法实施细则(试行) 20XX年XX月 寥年的企业咨询顾问经验,经过实战验证可以落地$丸行的卓毬管碎方案,嘀得您下戟拥肓

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壹章总则 第壹条根据《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和《关于建立医 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 本细则。 第二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监督管理,县级之上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监督管理,指导各地考核机构开展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中国医师协会受卫生部委托,负责开展全国医师定期考核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经注册于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医师均应参加医师定期考核。 第四条医师定期考核每俩年为壹个周期。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新进医师自进入该机构始满俩年后接受考核。 第二章考核机构 第五条县级之上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委托符合条件 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医疗卫生行业组织、学术团体(以下统称考核机构)承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符合以下条件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医疗卫生行业组织、学术团体可向辖区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承担相应范围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壹)设有100 张之上床位的医疗机构; (二)三级专科医疗机构; (三)医师人数于50 人之上的预防、保健机构; (四)符合(壹)、(二)项条件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必须连续提供医疗预防保健服务10 年之上; (五)具有健全组织机构的医疗卫生行业组织、学术团体。 第六条考核机构要成立专门的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对考核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和考核结果的评定,保证考核工作规范进行。 考核委员会要由具有中级之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医学专业技术人员和有关医疗卫生管理人员组成。考核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医师定期考核的组织和实施。 第七条申请承担医师定期考核任务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要向辖区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且提交以下材料: 壹)《医师定期考核机构申请表》;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医疗、保健机构)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预防机构); (三)设立医师定期考核委员会的证明文件; (四)已制定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和具体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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