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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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第六章国际货物运输

【案例1】我公司与外商签订销售合同,出售中国大米10000公吨,合同规定:“自2月份开始,每月装船1000公吨,分十批交货。”卖方从2月份开始交货,但交至第五批大米时,大米品质霉变,不适合人类食用,因而买方以此为由,主张以后各批均应撤销。

问:在上述情况下买方能否主张这种权利?为什么?

【分析】买方可以撤销第五批以后的各批货物。依据国际贸易惯例对分批装运的规定,如果合同和信用证中规定出允许分批装运,并规定了具体的装运时间和每批的数量,只要其中任何一批为按合同规定的条款交付货物,则本批及以后各批均告失效。

在本案例中,第五批大米虽然按时装运,但货物品种不符合合同要求,所以该批以后各批都违背了合同及信用证要求。买方可以予以撤销。

【案例2】有一批货物共1000箱,自A国港口装运至B国某港口,承运人签发了“已装船清洁提单”,但货运到目的港后,收货人发现下列情况:(1)少10箱货;(2)20箱包装严重破损,内部货物大部分散失;(3)50箱包装外表完好,箱内货物短少。

试问上述三种情况是否应属承运人的责任?为什么?

【分析】在本案例所列的几种情况中,属于承运人责任的是(1)和(2)。因为提单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在收到货物后签发给托

运人的一种证件,即承运货物收据,证明其已按提单的记载收到托运人的货物。本案例中承运人签发的是“已装船清洁提单”这说明承运人所收到的货物是“表面状况良好”的货物,即货物未受损、包装也完好。货到目的地后发行的(1)、(2)两种情况是表面状况不良好的表现,可见其责任应当由承运人承担。

【案例3】我国对澳大利亚出口1 000吨大豆,国外开来信用证规定:不允许分批装运。结果我们在规定的期限内分别在大连、新港各装500公吨于同一航次的同一船上,提单也注明了不同的装运地和不同的装船日期。

请问:这是否违约?银行能否议讨?

【分析】(1)不是真违约,银行也能议付。

(2)国际《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同一船只、同一航次中多次装运货物,即使提单表示不同的装船日期及(或)不同装船港口,也不作为分批装运论处。

(3)因此,符合合同规定,银行不能拒绝议付。

【案例4】外箱尺寸计算不准造成损失案

国外客户C 在2001年5 月份向A公司下了1X40’H集装箱的产品P3的订单中,由于很多产品的包装为新的包装,我司在下了订单1个月后还不能得到确切的装箱尺寸。由于其中一个工厂货物体积与刚下订单时的所报体积多出7CBM,其他部分工厂在给报装箱尺

寸时都是箱子的内径,实际上外径比内径都大了0.5CM,由此造成所有货物生产完毕和计算总体积时,才发现共多出10CBM。

A公司将此情况告诉国外客户,客户表示多出的货物他们不要了,他们不可能为了10CBM 的货物在支付运费。A公司提出可否由其支付海运费,将货物运至目的港。可是客户还是不同意,因为多余的货为拼箱出运,客户还要在目的港重新办理清关手续。A公司只得要求仓库在装箱时注意节省空间,务必尽可能的多装货物,最后此高柜比平时的柜子多装了4CBM 的货物,将存货减到最少。至于留下的存货A公司在以后的订单中,已低廉的价格卖给其它客户。

【分析】此事给A公司和客户都造成了很大的损失,对于以后的订单,要求工厂对所提供的包装明细负责,若再发生由于工厂的原因造成装箱尺寸有误,A公司有权在征得国外客户同意的情况下,将体积数报错的工厂的产品落下。为了避免类事的事情再次发生,在订单下了以后,务必在1周内估算出较准确的体积数。同时为了核实工厂的所提供的包装尺寸的准确性,要求质检员验货时,对装箱尺寸进行校对,并告知正确的装箱尺寸。

【案例5】埋下隐患的装运条款---未明确转运港

国内A公司从香港B公司进口A套德国设备,合同价格条件为CFR广西梧州,装运港是德国汉堡,装运期为开出信用证后90天内,提单通知人是卸货港的外运公司。

合同签订后,A公司于7月25日开出信用证,10月18日香港

B公司发来装船通知,11月上旬B公司将全套议付单据寄交开证行,A公司业务员经审核未发现不符并议付了货款。

船运从汉堡到广西梧州包括在香港转船正常时间应在45 –50天内。12月上旬,A公司屡次查询梧州外运公司都无货物消息,公司怀疑B公司倒签提单,随即电询B公司,B公司答复却已如期装船。

12月下旬,A公司仍未见货物,再次电告B公司要求联系其德国发货方协助查询货物下落。B公司回电说德国正处圣诞节假期,德方无人上班,没法联络。A公司无奈只好等待。

元月上旬,圣诞假期结束,B公司来电,称货物早已在去年12月初运抵广州黄埔港,请速派人前往黄埔办理报关提货手续。此时货物海关滞报已40多天,待A公司办好所报关提货手续已是次年元月底,发生的滞箱费,仓储费,海关滞报金,差旅费及其他相关费用达十几万元。

【分析】造成上述结果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

(1)合同未列明转运港。A公司按经验想当然认为转运港定是香港,卸货港A定是梧州。可德国发货方并不知道香港—梧州有船来往,他们安排了汉堡—香港—广州—梧州的运输路线。而上述路线是合理的。

(2)原合同规定提单通知人为卸货港的外运公司较笼统。货抵黄埔后,黄埔外运不知货主是谁。按原外贸公司进口合同标准合适,提单“收货人”通常为“凭指定”,“通知人”为“目的港外运公司”。A公司认为合同目的港是梧州,因此他们只和梧州外运联系,根本没

想到黄埔外运。

解决办法:

今后对采用《INCONERMS》“C”组(如CFR,CIF,CPT,CIP),即由合同卖方安排运输支付运费条款的进口合同,如目的港是内河或内陆口岸,或装运港与目的港间无直达航线需要周转的:(1)可允许转船但要明确规定转船的地点。转船地点的选择要考虑经济和便捷的原则,最好在中国关区以外(如香港,新加坡等),已避免在异地办理报关或转关手续。

(2)合同和信用证最好要求在提单“通知人”栏打上收货人或外贸代理公司的名字,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等,以便联系。

(3)如有可能,进口合同尽可能采用FOB价格术语,由买方自行寻找船公司安排运输。

【案例6】充分利用“允许分批装运”条款

根据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500号出版物(以下简称《UCP500》)规定,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可允许分批装运(Partial Shipment Allowed),即受益人(出口商)可以在装运有效期内将货物分若干批装运。在信用证对分批数量及期限不作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该条款往往为许多出口商所忽视,没有被充分利用来解决实际操作中出现的问题。下面笔者举2个典型案例作简要分析。

[案情一] 进口商要求出口公司改变运输方式提前或取消装运部分货物(已超过原信用证允许的数量增减幅度)。我某出口公司收到

一国外来证,货物为40000只打火机,总价值为4万美圆,允许分批装运,采用海运方式。后客户来传真表示急需其中10000只(总数量的1/4)打火机,并要求改用空运方式提前装运,并提出这部分货款采用电汇方式(T/T)在发货前汇至我方。遇到此类问题该怎么办?

【分析】收到T/T后立即空运10000只打火机,然后,在装运有效期前海运剩余30000只打火机,随后递交全套单据向银行议付,单据上的数量与金额分别为30000只与3万美圆。因该证规定允许分批装运,银行便认为货物已被分批装运,只要单据与信用证完全相符,根据《UCP500》第十条d款规定,开证行凭单证相符履行付款责任。假如该客户要取消其中10000只打火机,出口商也可采取类似的方法进行处理。如果该证规定“不允许分批装运”(Partial Shipment Not Allowed)或我方没有充分利用“允许分批装运”条款,为解决上述问题,我方只得要求客户修改信用证,从而给进出口双方带来不必要的银行费用和麻烦。

[案情二] 例如,我方某公司收到一国外来证,货物为1X20 集装箱各式运动鞋和塑料底布面库存拖鞋,价值分别45154美圆和2846美圆,允许分批装运,单据要求规定我方必须提供由中国商品检验局签发的品质检验证书(简称质检证)。货物备妥发运前,我方商检局认为该批拖鞋品质未达到国家标准不能为其签发质检证。为此,我方立即要求客户修改信用证(即删除库存拖鞋的质检证条款),客户以改证费用太高且可能影响交货期为由拒绝改证,但表示只要货物和封

样一致,他仍会接受货物。

【分析】此时,我方采取如下操作:根据信用证要求如期装运货物,并要求船公司出具二套海运提单,分别代表运动鞋和库存拖鞋,然后将其会同各自出口单据,先后(日期差距应稍大,但都应在规定的交单期内)分套向银行议付。因信用证允许分批装运,银行便视每套单据为每批货物单据。经先后分套审核单据,议付行认为运动鞋项下的单据完全符合信用证要求,而库存拖鞋项下的单据缺少质检证。议付行先后向国外寄单,根据《UCP500》第十条d款和第十四条b 款规定,运动鞋的货款安全收回,而库存拖鞋的货款可能会因单证不符遭到开证行拒付,事实上,该客户还是接受了上述不符点而履行付款。如果该证规定“不允许分批装运”,我方就不可能作出上述处理从而达到安全收汇的目的。

综上所述,我们不难看出充分利用“允许分批装运”条款对解决上述实际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不仅可以为进出口双方省却修改信用证等诸多麻烦及银行费用(有时进口商会借机要求改变付款方式,如采用装船后T/T或D/P等),而且可以为出口商分散收汇风险。因此,我方在与外商签订出口合同时应尽量争取信用证允许分批装运,这将有利于我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解决一些实际问题。

【案例7】提单上的破绽你能看出来吗?

2001年3月,国内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于加拿大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鉴定一设备引进合同。根据恒通,甲方于2001年4月

30日开立以乙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

信用证中要求乙方在交单时,提供全套已装船清洁提单。

2001年6月12日,甲方受到开证银行进口信用证付款通知书。甲方业务人员审核议付单据后发现乙方提交的提单存在以下疑点:

1、提单签署日期早于装船日期。

2、提单中没有已装船字样。

根据以上疑点,甲方断定该提单为备运提单,并采取以下措施:

1、向开证行提出单据不符点,并拒付货款。

2、向有关司法机关提出诈骗立案请求。

3、查询有关船运信息,确定货物是否已装船发运。

4、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提出甲方疑义并要求对方做出书面解释。

乙方公司在收到甲方通知及开证行的拒付函后,知道了事情的严重性并向甲方做出书面解释并片面强调船务公司方面的责任。在此情况下,甲方公司再次发函表明立场,并指出由于乙方原因,设备未按合同规定期限到港并安装调试已严重违反合同并给甲方造成了不可估量的损失。要求乙方及时派人来协商解决问题,否则,甲方将采取必要的法律手段解决双方的纠纷。乙方遂于2001年7月派人来中国。在甲方出具了充分的证据后,乙方承认该批货物由于种种原因并为按合同规定时间装运,同时承认了其所提交的提单为备运提单。最终,经双方协商,乙方同意在总货款12.5万美元的基础上降价4万美元并提供三年免费维修服务作为赔偿并同意取消信用证,付款方式改为货到目的港后以电汇方式支付。

【分析】本案例的焦点在于乙方提交银行的议付单据中提单不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已装船清洁提单的要求。由于乙方在实际业务操作已经不可能在信用证规定的时间内向信用证议付行提交符合要求的单据,便心存侥幸以备运提单作为正式已装船清洁提单作为议付单据。岂不知这种做法不仅违反了合同的有关要求而且已经构成了诈骗,其行为人不仅负民事方面的责任还要负刑事责任。作为信用证受益人要从中总结以下经验:

1、在合同和信用证中详细清楚地规定议付单据中的提单必须是全套清洁的已装船提单。

2、受到议付单据后,仔细认真地审核相关单证,确认所有单据符合单单相符,单证相符的要求。

3、仔细审核提单中的每一个细节,确保所收到的提单是全套清洁已装船提单。

忠告:对于备运提单必须特别注意提单中是否有“已装船”字样,而预借提单因其一般注有“已装船”字样,很难鉴别其真伪,只有通过对照受益人向议付行交单的日期是否早于提单签署日期、装运时间是否晚于提单签署日期、或通过船务公告中的航班时间表来判定,这两种提单也只能通过上述办法从中找出单据的不符点进而拒付,然后通过协商、仲裁或司法程序解决;倒签提单是“已装船”提单,其与预借提单的根本区别在于其签署行为实施的时间是在货物装船以后,而预借提单实在货物实际装船以前。由于倒签提单实际上是“已装船”提单,承运人只是把货物的装船日期及提单的签署日期提前,再审单

过程中很难发现;即使通过船务公告或实际装运船只的航海日志确认该提单属倒签提单,但由于UCP500条款中已明确,银行不负责鉴定单据的真伪,开证申请人也就无法因此拒付货款。在这种情况下,只能通过司法程序向法院申请出具止付令,实施财产保全。只有这样,开证行才有权做出拒付。

【案例8】一批货物由印度的马得拉斯港装船经新加坡转船运往温哥华的不列颠哥伦比亚,承运人签发了全程运输提单。在新加坡转船时,货物在码头等候装第二程时,在露天仓库受雨遭损。货主向承运人索赔,船方以货物不在船上而是在陆地上受损,不属于海上运输为由拒陪。

请分析,承运人拒赔理由是否充分?为什么?如果该货物的提单是分别由第一程和第二程船的承运人签发的,那么该批货损应由第一程船还是第二程船或其他方负责赔偿?

【案例9】我某公司向非洲出口某商品15000箱,合同规定1~6月按月等量装运,每月2500箱,凭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客户按时开来信用证,证上总金额与总数量均与合同相符,但装运条款规定为“最迟装运期6月30日,分数批装运”。我方1月份装出3000箱,2月份装出4000箱,3月份装出8000箱。客户发现后向我方提出异议。

你认为多方这样做是否可以?为什么?

【案例10】D进出口公司与香港一客户签订了总额为1925万美元的箱式鸿运扇出口合同。2002年3月初,该公司收到Kwangtung Provinceal Bank,Hongkong Branch 开来的信用证,证中规定装运港Hubei,目的港Hongkong。3月25日该公司将货物出运,随后向当地中国银行交单议付。不料,开证行于4月8日来电提出以下单证不符点:

提单:1、没有注明承运人名称;2、没有注明实际装运港。

保险单上注明的装运港为武汉(湖北),然而提单上的装运港却为湖北。

D进出口公司接到开证行上述拒受单据的通知后,经核查单据留底,发现开证行所述情况部分属实。L/C规定装运港为“湖北”,为务员认为湖北并非港口,货物装船后即指示船公司出具装运港为“武汉”的提单,单证科审单时发现单证不符,随即通知船公司更改,但疏忽了保单的更改,以致出现提单的装运港为“湖北”,保险单的装运港为“武汉(湖北)”的单单不一致、单证不一致的情况。至于提单上无承运人名称一说,D公司认为不存在此问题。因为,D公司所使用的提单是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印制的提单上既有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的名称,又印有该公司标志,只是在船长签章一栏处由中国外运金陵公司签章。D进出口公司经研究,以下述理由向开证行提出反驳意见:

(1)湖北系省名而非港口名,武汉是湖北省的一个市,乃本批

货物的实际装运港。但按你方L/C的要求,我方提单上的装运港仍为“湖北”,保险单上装运港虽为武汉,但也注明了“湖北”字样。因此我们认为,我们的做法是符合单证一致的原则的。

(2)我们提供的提单是注明有承运人名称的提单,即提单上印有承运人“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中国外运金陵公司”作为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的子公司,代表总公司在提单船长一栏处签章是完全可以的。按照《UCP500》第23条a款的规定:“如果信用证要求港至港装运的提单,除非信用证中另有规定,银行将接受表面上看来注有承运人的名字的提单……”。据此,我们认为我们提供的单据已符合L/C要求,不存在不符点,请尽速付款。

D进出公司向开证行提出如上意见后,开证行对提单上未表示承运人名称仍然不同意接受,提出理由如下:

你方海运提单表示承运人名称的问题,我们认为你方做法不符合国际惯例。按《UCP500》第23条a款的规定:如果信用证要求港至港装运的提单,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银行将接受表面上看来注有承运人名字的提单,但任何承运人或船长的签署或证实必须表明其为承运人或船长。承运人或船长的代理人的签署或证实也必须表明被代理方,如承运人或船长的名字及资格。中国外运金陵公司在签章时并未表明其为承运人或代理人及代理何方。根据这一规定,我行已再次与开证申请人联系,开证申请人仍然不同意接受该海运提单。

最后,我方被迫同意客户的意见将L/C改为D/P60天付款条件收取货款,承担了潜在的风险和利息损失。

试分析双方纠纷产生的原因,并评价其结果。

【案例11】福建某厂接到一美商从香港分公司开来的信用证,一切条件均符合合同,该美国进口商在信用证上指明要某一美国轮船公司装货运往美国洛杉矶,恰好该轮船公司的定期班轮无舱位,在急需的情况下,等下班船期就来不及了,需要换另一轮船公司的船,对方也同意,现在的问题是信用证上指定的轮船公司与实际运货的船公司不同,银行以航运条件与信用证规定不符不予押汇,而且修正又来不及,请回答有何办法可以从速补救?

【案例12】有一批茶叶交付船公司装运,货到目的港后,收货人在提货时,发现茶叶有异味,后经查实,船公司将茶叶与生牛皮混装在一个船舱内。

请问,船公司对该批变味茶叶是否应负责?为什么?

【案例13】我某外贸公司出口货物一批,以信用证方式成交,买方来证规定:“Shipment:not later than 31 May

2002 ,Expiration date :15 June 2002”。又规定“This credit is subject to UCP500”。该外贸公司5月10日将货物全部装船,提单签发日为5月10日,当受益人于6月8日交单议付时,却遭到议付行拒付,为什么?

【案例14】某公司向美国出口茶叶600箱。合同与信用证上均

规定:“Each month shipment 200/S Commence from January.”问如果该公司于1月装200箱,2月不装,3月装200箱,4月装200箱,是否可行?为什么?

【案例15】我某公司与英商按CIF伦敦签约,出口瓷器1万件,合同与信用证均规定“装运期3~4月份,每月装运5000件,允许转船”。我方于3月30日将5000件装上“万泉河”轮,取得3月30日的提单,又在4月2日将余下的5000件装上“风庆轮”,取得4月2日的提单,两轮均在香港转船,两批货均由“曲兰西克”一轮运至目的港。

请问:(1)本例做法是否属分批装运?为什么?(2)卖方能否安全收汇?为什么?

【案例16】我向澳大利亚按FOB人格购进一批矿产品共30000公吨。在贸易合同中规定卖方每天应负责装货2000公吨,按晴天工作日计算。我在运进这批货物的租船合同中规定每天装货2500公吨,按连续工作日计算。在上述两个合同中滞期费每天均为6000美元,速遣费每天均为3000美元。结果卖方只用了13天(其中包括两个星期天)便将全部货物装完。

问:我在签订上述两个合同时有何推算之处?

【案例17】我向加拿大某公司出口五金器材一批,价值数十万

加元。付款方式为即期D/P托收。因货物须经香港转船而由某船公司出具转船联运提单。货到加后因原进口公司倒闭,先后8批货物全被另一家公司以伪造提单将货物取走。待我正式提单及其他单据寄达国外后已无人赎单付款,委托国外银行凭提单提货时也提货不着。经向船公司交涉,船公司以他是第一承运人为理由进行推诿。

问:船公司的这种说法能否成立?

【案例18】我公司向日本某公司出口商品15000箱,合同规定:“6月至8月按月等量装运,每月5000箱,按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客户按时开来信用证,证上总金额与总数量与合同相符,但装运条款规定为“最迟装运期8月30日”。我公司考虑到信用证中并没有规定必须分期分批装运,加上货物早已全部备好,因此于6月15日一次将货物装船并运出。

问:我公司的这种做法是否妥当?为什么?

经济法案例分析

经济法案例分析一:女教授起诉所在大学挑战55岁退休线 年满55岁的大学教授史建接到学校的退休通知后,认为根据相关规定,高级职称的女性如本人自愿,可到60周岁退休,遂将所在的大学起诉。北京市石景山法院一审裁定,因此案不属受理范围而驳回其起诉。 56岁的史建是一所大学的教师,正教授职称。去年2月,她接到学校下达的退休通知。史建称,其两个姐姐同在高校任职,都是60岁退休,因此她接到通知后非常不解。经查询资料史建发现,有关文件中对高级职称女性的退休年龄已有明确规定。她出具人事部《关于高级专家退(离)休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女性高级专家,凡身体能坚持正常工作,本人自愿,可到60周岁退(离)休”。史建认为学校执行的退休年龄有悖于国家规定,且与宪法规定的男女平等的原则不符。与学校几次沟通无果后,她起诉到法院。史建请求撤销学校的退休通知,恢复其应有的工作权利。 庭审中该大学代理人辩称,学校的退休政策是执行国家和北京市的人事制度和政策。另外,此案不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法院经审理认定,史建的诉求不属于法院人事争议的受理范围,驳回起诉。宣判后,史建表示要上诉。她表示想通过诉讼争取其正当的工作权利,“不仅是为我个人,也是为其他的高知女性”。 经济法案例分析二:合同法 委托人某家用电器公司委托某贸易代理公司与某进出口公司订立电器销售 合同。贸易公司遂指派其业务员李某与张某与进出口公司洽谈并签订了200台彩 电的购销合同,并约定于2013年12月15日前交货。后由于家用电器公司货源 出现问题,未能按期交货。进出口公司遂找到业务员李某,要求赔偿损失。李某 表示,他去签订合同只是代表公司履行职务,与他本人无关,而且贸易公司也只 是受家用电器公司的委托签订合同,进出口公司应该找家电公司赔偿。 请分析本案的法律关系及其构成要素。 答:所谓经济法关系是指经济法主体经济活动中根据经济法律,法规的规定 所形成的经济权利和义务关系。它的构成要素为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组成。 在本案例中,委托人某家用电器公司委托某贸易代理公司与某进出口公司订立电 器销售合同。在这里,贸易代理公司只是作为代理人,而家用电器公司是被代理 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责任。所谓代理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 内,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第三人为民事法律行为,从而对被代理人直接发生权利义 务的行为。例如,甲委托乙代其购买某种物品,乙即以甲的名义与丙订立该种物 品的买卖合同,由此而产生的合同权利义务,直接由甲承受。这里,甲是被代理 人(又称“本人”),乙是代理人,丙是第三人(又称“相对人”)。在本案例

经济法典型案例集

第一部分典型案例集 (合同法) 1、案例:甲汽车销售公司与乙汽车制造公司签订了一份轿车买卖合同。由于甲公司的业务员丙对汽车型号不太熟悉,在签订合同时,将甲公司原先想买的B 型号轿车写成了A型号轿车。虽然乙公司提供的型号不是甲公司原想购买的B 型号轿车,但A型号轿车销量也不错。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提货并支付了货款。问:如何认定此次买卖行为?如果甲又反悔,可以退回车子、要回货款吗? 分析:(1)丙的行为属于重大误解的行为。重大误解行为是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行为。依据《合同法》第54条的有关规定,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后果与自己的思想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本案中,丁某对购买标的发生了误解,并且价值巨大,应认定为重大误解,属于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行为。 (2)甲公司不能再行使撤销权。根据《合同法》第55条的有关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本案中,甲公司在明知车型有错的情况下,仍按合同约定提货,并支付货款,应视为以自己的行为放弃了撤销权。 2、案例:甲油料厂与某供销社订立一份农副产品供销合同,双方约定由供销社在1个月内向甲油料厂供应黄豆30吨,每吨单价1000元。在合同履行期间,乙公司找到供销社表示愿意以每吨1500元的单价购买20吨黄豆,供销社见其出价高,就将20吨本来准备运给甲油料厂的黄豆卖给了乙公司,致使只能供应10 吨黄豆给甲油料厂。甲油料厂要求供销社按照合同的约定供应剩余的20吨黄豆,供销社表示无法按照原合同的条件供货,并要求解除合同。甲油料厂不同意,坚持要求供销社履行合同。问:(1)甲油料厂的要求是否有法律依据?(2)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甲油料厂如果要求供销社继续履行合同有无法律依据?(3)供销社能否只赔偿损失或者只支付违约金而不继续履行合同? 分析: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生效合同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我国的合同法律制度规定了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主要包括承担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和赔偿损失等内容,这三种违约责任形式可根据不同的情况具体适用,既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适用两个或全部责任形式。 (1)甲油料厂要求供销社继续供货是有法律依据的。因为,双方合同约定由供销社供应甲油料厂黄豆30吨,现黄豆只供应了10吨,所以甲油料厂有权要求继续供货。 (2)若合同没有明确约定是否继续供应黄豆,依我国合同法的规定甲油料厂有权要求供销社继续供货。《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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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风险案例分析 财务风险是企业各类风险的集中体现和导火索。做好企业财务风险管理工作,对于企业提前识别和发现风险并尽早采取措施非常重要。以下是我分享给大家的关于财务风险管理案例,欢迎大家前来阅读! 财务风险管理案例篇1: 南方某加油站出纳的老公是个体油贩,利用老婆的职务便利,为他的客户提供发了个票,加油站上级管理部门对加油站进行例行的内部审计时发现:该加油站发了个票开具异常,开票率较高(使用额度占总营业额比例)毎到月底大额发了个票较多,于是,对该站开具的大额票据进行核查,而有些抬头在客户档案(掌握在油站经理手里)里面找不到,询问油站经理对部分客户不知情,于是报案,调查后,该出纳被劳教四年。 1、上级财务管理部门对加油站资金流、商品进销存、发了个票管控等财务行为有例行监督机制,并能够落实到位; 2、细化发了个票管理,把开票率作为KPI指标,每月进行统计; 3、对内部违法行为不姑息迁就,不是只做批评教育和罚款了事,发现事故苗头果断报警,杀一儆百。 财务风险管理案例篇2: 西门子集团最初的资金管理业务全部集中在集团财务部

(又称"中央财务部",CF),1997年,西门子将除集团金融政策制定职能之外的全部资金财务及金融业务职能完全从集团财务部分离出来,成立了西门子财务公司(Siemens Financial Services,SFS),作为负责集团具体金融业务动作的职能部门。20xx年4月,SFS又从职能部门进一步发展成为集团100%控股的独立法人,以适应金融市场及自身发展的需要。SFS为西门子集团贡献了大量资产和稳定的高盈利:运作的资产平均在0亿欧元,占西门子集团总资产的15%。20xx财年(20xx年10月1日到20xx年9月30日)西门子集团营业收入达到735亿欧元,其中西门子在中国的总营收达到63.9亿欧元。 财务风险管理案例篇3: 杜邦公司创建于220xx年前,由于它最初经营黑火药业务的高危险性,风险管理的意识早已深深融入了公司的企业文化之中,使得杜邦公司所面临的风险丰富化和多样化。今天,杜邦公司已经成为一家经营场所遍布全球,能够生产多种产品的世界级大公司。公司根深蒂固的企业文化使杜邦公司比以前更加重视风险管理的作用。参考与借鉴其他公司风险管理机制,杜邦公司建立了三部分的风险管理框架: (一)制定整个公司的风险政策 (二)制定整个公司的风险管理指导原则 (三)建立并实施风险管理的具体措施和程序

经济法案例分析答案资料

经济法案例分析答案 1.2008 年3月2日,李某出差到某市,去当地红日宾馆住宿,服务员拿出一 份“住宿须知”要求李某签字,上面写到“所有贵重物品,必须交服务员保管,否则,如果丢失本宾馆概不负责”。李某看完立即签字。办完住宿手续,李某便去房间休息。第二天早上,李某发现自己房子的门和窗户都被打开了,随身携带的笔记本电脑不翼而飞。李某找到红日宾馆负责人,要求对自己的财产损失进行赔偿,宾馆以李某签的“住宿须知”为由,拒绝承担责任。请以所学法律知识,对此案进行分析。 2.甲公司与乙工厂洽商成立一个新公司,双方草签了合同,甲公司要将合同带 回本部加盖公章,临行前,甲公司法定代表人提出,乙工厂须先征用土地并培训工人后甲公司方能在合同上盖章,乙工厂出资1000万元征用土地培训工人,征地和培训工人将近完成时,甲公司提出因市场行情变化,无力出资设立新公司,要求终止与乙工厂的合作。乙工厂遂起诉到法院。请问: (1) 甲公司与乙工厂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2) 甲公司应承担什么责任,为什么? (3) 乙工厂能否要求甲公司赔偿1000万元的损失?为什么? 答:1、甲公司和乙工厂之间的合同没有成立。双方采用合同书的形式订立合同,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的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时合同成立。而甲公司并未在合同上盖章,因此合同尚未成立。 2 、甲公司承担的是缔约过失责任。由于甲公司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导致合同未能订立,造成了另一方当事人的损害,因此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3 、乙工厂可以要求甲公司赔偿1000万元的损失。甲公司提出,乙工厂须 先征用土地培训工人后甲公司方能在合同上盖章,因此乙工厂出资1000万征用土地培训工人所花费的费用就属于订立合同的费用,属于因相信合同有效成立而遭受的损失,属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有权要求甲公司赔偿。 3.河北某县的马某系养牛专业户,为了引进良种乳牛,与该县的畜牧站签订了 良种乳牛引进合同。合同约定,良种乳牛款共10万元,马某预付定金2万元,违约金按照合同总额的10%计算。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合同的履行地点。后马某从畜牧站将良种乳牛拉回,为此支付运费1000元。马某拉回乳牛后,在饲养中发生了不可抗力,导致乳牛无法产奶,马某预计的收入落空,无法及时偿还购牛款。

《经济法概论》案例分析

《经济法概论》案例分析平时作业 案例一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的合法权利和经济利益 刘某某,男,41岁,某生产队队长。刘某某在担任该生产队队长期间,1987年11月15日,同社员李某某签订合同,将该队养猪场承包给李经营,承包期为十年。从此,李家三个劳动力精心经营管理,成了闻名遐迩的养猪专业户,四年以后,营利达30000余元,一天,刘某某对李某某说:“:“养猪场是我用优惠条件包给你的,你赚了大钱,得给我几千元花,不然,今后我不但不让你赚这么多钱,反而要让你把过去赚的钱都赔进去。”李某某无奈,只好亲自给刘某某送去5000元。后来,刘被揭发归案。 案例二法律事实可引起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解除年初某农场与粮食收购部门订立购销合同一份。夏季来临,正值粮食收获季节。该农场所在地连日暴雨,大大影响了粮食的收割进度,并导致粮食减产。为此,该农场向粮食收购部门说明情况,并请求延期交货和减少供货数量。问:该农场未能如期按量交付粮食是否要承担不完全履行合

同的法律责任? 案例三企业内部承包单位的法律地位和经济利益 某市一公司与其下属一基层单位与1993年10月签订经济承包合同,合同中规定:承包自1994年1月1日开始有效期为三年,该基层单位每年应向公司上缴税后利润30万元并扣除剩余部分的30%作为生产发展基金;在承包期内,该基层单位资金不封顶,工资不保底,不完成利润上缴任务不保工资。该基层单位在合同履行期,上下一条心,积极组织生产和销售,全年销售额达700万元。实现利润200万元,并按合同的各项规定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但在合同履行的第二年中该公司的上级主管部门又下发文件,要求经济承包按期新规定的“国家得大头、企业得中头、个人得小头”的精神行事,该公司据此要求此基层单位表示不能同意并要求公司方面按照合同的规定办。双方协商不成,遂诉至法院。请问:此案中公司与其下属基层单位是什么关系?该公司的要求对吗? 案例四财产所有权的民法保护 原告:王某被告:田某 原告王某与田某是同学,1996年4月,被告田某到王某家中做客。由于二人都喜欢集邮,王某将父亲的集邮

农业案例分析(DOC)

广西甘蔗生产机械化推广现状分析 何冯光,张伟 摘要 在分析了广西甘蔗生产机械化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的基础上,阐述了广西发展甘蔗生产机械化推广扶持政策,总结甘蔗生产机械化推广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以及社会效益,并提出了改变传统的甘蔗种植模式,加强农机与农艺相结合的研究,各级政府应加强与制糖企业的沟通与协调和重视甘蔗机械的推广,创新推广机制等对策措施,以推进广西甘蔗生产机械化发展进程。 关键词:甘蔗;机械化;推广;对策;广西 Abstract In analyzing the main problems Sugarcane production mechanization and existing status quo, based on elaborate mechanization of sugarcane production in Guangxi to promote the development of supportive policies to promote the mechanization of sugarcane production summary economic, ecological and social benefits, and proposed to change the traditional sugar cane planting and the strengthening of agricultural and agronomic research combining all levels of government should strengthen communication and coordination with the sugar industry and the importance of sugar cane machinery promotion, innovation promotion mechanism countermeasures to promote sugarcane production mechanization development process. Keywords: sugarcane; mechanization; promotion; countermeasure; Guangxi

2019《经济法》案例分析题汇总

2019《经济法》案例分析题汇总 【案例15】(2019年) 2016年6月6日,甲与乙签订委托合同,委托乙出租自有房屋一套并代收租金,委托期间为2016年6月6日至2018年7月31日。2016年7月4日,甲向乙出具了授权委托书,载明乙有权代理甲处理房屋出租及租金收取事宜,代理权期间为2016年7月4日至2018年7月31日。 2016年8月1日,乙以甲的名义与丙签订书面房屋租赁合同,租期为2016年8月1日至2018年7月31日,租金每月2万元。2017年6月,该房屋卫生间管道严重漏水,丙请求甲维修,甲以租赁合同中未约定由其承担维修义务为由拒绝,丙自行维修,花费2000元。 2018年2月,甲欲出售该房屋,遂通知丙解除租赁合同,丙以甲无权任意解除合同为由拒绝。2018年3月5日,甲在未告知丙的情况下,与丁签订买卖合同,以800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出售给丁。为支付房款,2018年3月11日,丁与戊、庚签订借款合同,分别向戊、庚借款500万元和300万元,借款期限均为3个月。 同时,丁还分别与戊、庚约定以房屋作为借款抵押。次日,丁向甲支付了房款。2018年3月20日,甲和丁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随后,丁为戊、庚办理了顺位相同的房屋抵押登记。 2018年4月2日,丁以其为房屋所有权人为由,要求丙搬离,丙拒绝,并以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为由,主张甲与丁的买卖合同无效。 因丁无力偿还戊、庚的借款,2018年7月12日,戊、庚主张实现抵押权。房屋拍卖所得价款为720万元,戊、庚均要求就拍卖所得价款全额实现自己的债权。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与乙的委托合同何时生效?乙何时取得代理权?并分别说明理由。 (2)卫生间管道严重漏水的维修费用2000元应当由谁承担?并说明理由。 (3)甲是否有权解除与丙的租赁合同?并说明理由。 (4)丁是否有权要求丙搬离?并说明理由。 (5)丙是否有权主张甲与丁的买卖合同无效?并说明理由。 (6)戊和庚应如何就房屋拍卖所得价款实现各自的抵押权?并说明理由。 【案例15答案】 (1)①委托合同于2016年6月6日生效。根据规定,委托合同属于诺成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并生效;②乙于2016年7月4日取得代理权。根据规定,授权行为属于单方民事法律行为,自授权人甲完成授权意思表示时成立并生效。 (2)维修费用应当由甲承担。根据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甲)负担。 (3)甲无权解除合同。根据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4)丁无权要求丙搬离。根据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5)丙无权主张甲与丁的买卖合同无效。根据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6)按债权比例清偿。根据规定,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案例16】(2018年) 2015年4月,甲公司与乙建筑公司签订写字楼建筑工程总承包合同。双方约定:工程造价4000万元,工期一年。合同签订后,甲公司依约先行支付2000万元工程款,剩余2000万元在工程竣工合格后一次付清。 2015年5月,乙公司从丙融资租赁公司租赁塔吊一台。双方约定:租金共计48万元,从当年6月开始,按月分12期支付,每期4万元。双方未就乙公司拖欠租金时如何处理以及塔吊在租赁期满后的归属作出约定。 2015年8月,因遭受强台风袭击,塔吊损坏。乙公司为修复塔吊花去维修费3万元。乙公司要求丙公司承担维修费,丙公司拒绝。为此,乙公司从2015年9月开始停止支付租金。

国际经济法概论案例分析

国际经济法概论案例分析 No.1 -------------------------------------------------------------------------------- 国际经济法概论案例分析 一、案例分析:某公司出售一级大米300吨,按FOB条件成交,装船时货物经公证人检验,符合合同规定的品质条件。卖方在装船后及时发出装船通知,但运输途中由于海浪过大,大米被海水浸泡,品质受到影响。当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只能按三级大米的价格出售,因而买方要求卖方赔偿差价损失。 问:卖方是否应对该项损失负责,为什么?如以CIF或CFR贸易术语成交,卖方是否应对该项损失负责,为什么? 答:本案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价格条件是FOB,这是FOB合同,(1)卖方不应对该项损失负责。 (2)分析提要:本案大米品质下降造成损失的直接原因,究竟是大米在装运港装船越过船舷前,还是在装船越过船舷后运输过程中,由于海浪过大,大米被海水浸泡的原因造成的,这是分析本案的关键,也是双方争执的焦点。 (3)理由:本案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价格条件是FOB,这是FOB合同。通常适用国际贸易惯例。即根据《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卖方的责任是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一级大米300吨的货物,装船时经公证人检验符合双方合同规定的品质条件(即经公证人检验证明),并且卖方在装船后及时通知买方。卖方对货物在装运港越船舷后产生的一切风险损失,不负任何责任。而本案中,造成大米品质下降损失的直接原因,是买方在大米运输途中海浪过大,大米被海水浸泡,品质受到影响而致。故本案卖方对该项损失不负任何责任,应由买方自负。 (4)如以CIF或CFR贸易术语成交,卖方是否应对该项损失负责?为什么? A、如以CIF成交,是CIF合同;如以CFR成交,是CFR合同,根据《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如以CIF或CFR贸易术语成交,卖方对该项损失仍应不负责任。 B、分析提要和理由同上2、3点。故略。 二、案例分析:法国公司甲给中国公司乙发盘:“供应50台拖拉机,100匹马力,每台CIF北京4000美元,合同订立后三个月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请电复。”乙还盘:“接受你的发盘,在订立合同后即装船。” 问:双方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答:1、甲、乙双方买卖合同不成立。2、分析提要。 公司乙的还盘已是实质上改变了公司甲发盘的实质条件,应视为对公司甲发盘的拒绝,是新要约。而原要约(即公司甲发盘)因此而失效,导致本合同不成立。这是本案合同不成立的焦点,也是分析本合同不成立的关键。 3、理由:本案合同不成立,是因为公司乙的承 诺与公司甲发出的要约不一致,导致对公司甲发盘的拒绝,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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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项目管理案例分析1 案例:IT项目管理分析 摘要:成功项目和失败项目的最大不同在于项目管理。曾经有这样一个项目,对于客户,是新开展的业务;对于集成商,大部分技术是未曾使用过的。通常说来,这样的项目存在极大的风险,那么,请看看其中的项目管理…… 1 项目描述 某年,B计算机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了解到A企业要建设一个客户服务中心,向客户提供有关本企业产品的咨询、查询、委托、投诉等服务,并希望能够尽可能采用各种计算机和通信技术,为客户提供快速、准确和渠道多样(包括电话、传真、WEB、邮件等)的服务。 1.1 背景 客户服务中心在国内至多属于萌芽状态。 A企业的原有业务运作只有一小部分采用计算机处理,而且原来并不存在客户服务中心这样的机构。 B公司擅长的领域是典型的基于UNIX与TCP/IP的交易处理系统,对于建立客户服务中心所需要的CTI知识知之甚少,WEB开发也从来没有尝试过。 总而言之,这是个新领域,在机会存在的同时,风险也非常大。 1.2 结果 B公司在项目中采用多种从未使用过的技术和产品:Browser/Web Server/Database Server 结构、CTI技术、排队机,并独立开发语音传真服务

器,最后按时完成项目。该项目的完成为后续合作奠定基础,在第二年很快就签署二期合同。 无论是客户还是公司,都对项目的结果表示满意;项目成员也对能参与这个项目表示高兴。 2 项目过程 那么,B公司是如何成功完成这个充满风险的项目呢?项目完成后,公司及客户都认为,因为有一个合格的项目经理。接下来,我们就看看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经理做了哪些事? 2.1 起始阶段 在项目意向明晰后,项目经理首先做的事情是:查阅资料,确定助手,制定下一步计划。 查阅资料主要分两方面:一方面是客户服务中心的技术实现,一方面是A 企业的业务运作。 助手的主要工作内容是在技术和业务方面与项目经理有互补作用。 下一步的计划就是:和客户面对面的沟通,了解客户的期望以及对项目的认知情况,了解客户的业务;进一步了解相关技术;编写方案建议书。 这三方面的工作都是非常重要的,查阅资料表明项目经理意识到项目的难关和风险在哪里,并开始采取措施去规避风险;确定助手为组建项目实施团队奠定基础;下一步计划的目的就是要定义项目,其用途是尽可能使A企业和B 公司的各自期望能够吻合,这会为项目的成功奠定基础。需要注意的是,项目定义对任何一个项目来说都是第一位的,是否以书面形式出现倒在其次,但是

经济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 经济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篇一:经济法案例分析题】 家会计师事务所,性质为特殊的普通合伙。甲、乙、丙在合伙协议 中约定: (1)甲、丙分别以现金300万元和50万元出资,乙以一套房屋出资,作价200万元,作为会计师事务所的办公场所: (2)会计师事务所的盈亏按照各自的出资比例享有和承担; (3)甲负责执行合伙事务。 2011年2月,乙拟将其在会计师事务所中的财产份额转让给a。丙 表示同意,甲则对乙拟转让的财产份额主张优先购买权,乙以合伙 协议中未约定优先购买权为由予以拒绝。 2011年3月,丙在为b 公司提供审计服务时,因重大过失给b公司造成300万元损失。该 会计师事务所现有全部财产价值250万元,其中,乙用于出资的房 屋变现价值为230万元。该会计师事务所在将全部财产用于赔偿8 公司后,要求丙向b公司支付剩余的50万元赔偿金。丙则认为,合 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对于会计师事务所的亏损按照各自出资比例承担,自己不应对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的债务承担全部责任。乙认为其 对此债务只应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而其出资的房屋已经升值, 目前变现价值为230万元,故丙应退还其30万元。 2011年5月, 因会计师事务所在北京的业务量下降,甲提出将会计师事务所的主 要经营地点迁至上海。在合伙人会议上,乙对此表示赞同,丙则反对。甲、乙认为,其二人人数及所持出资额均超过半数,且合伙协 议对此无特别约定,于是作出迁址决议。 !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对乙拟转让给a的合伙企业财产份额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并 说明理由。 (2)乙是否有权要求丙退还30万元并说明理由。 (3)丙是否应当单独承担对8公司剩余50万元的赔偿责任并说明理由。 (4)将会计师事务所迁至上海的决议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1)甲享有优先权。根据规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 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2)乙无权要求。根据规定,合伙人出资以后,一般说来,便丧 失了对其作为出资部分的财产的所有权,合伙企业的财产权主体是 合伙企业,而非单独的每一个合伙人。 (3)丙应当承担。根据规定,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 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 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 — (4)决议无效。根据规定,改变合伙企业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2.甲、乙共同成立a有限责任公司(简称a公司),注册资本200 万元,其中,甲持有60%股权,乙持有40%股权。2008年8月25日,a公司聘请李某担任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双方 约定,除基本工资外,李某可从公司每年税后利润中提取l%作为奖金。同时,a公司股东会决议:同意李某向a公司增资20万元,其中,李某以其姓名作价10万元出资,其余10万元出资以李某未来 从a公司应分配的奖金中分期缴纳。 2009年1月初,乙要求退资。经股东会同意,l月20日,a公司与 乙签订退资协议,约定a公司向乙返还80万元出资款。l月28目,

经济法概论案例分析题及答案03177

2.A 公司与 B 公司依法签订了货物买卖合 乙橡胶厂可以向哪里的法院起诉?为什么? 当事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 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 4. 2006年8月10日A 县甲皮鞋厂与 1)外方的投资比例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企业的外方以租赁来的机器设备作为出资不符合 规定。 经济法概论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同,但由于该合同履行前发生了地震, 致使合同无 答案: 总目 问: 院提起诉讼, A 县法院, B 市法院对该案均有管辖 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 ( 1) A 与 B 之间的买卖合同法律关 权。 第二章 企业法 系中,指出主体、客体、内容 因为本案系合同纠纷,根据有关法律规定, 第三章 公司法 是什么?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由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 第四章 企业破产法 (2) 引起A 与B 双方法律关系的产 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甲皮鞋厂位于 A 县, 第五章 合同法 生、终止的法律事实是什么? 故 A 县法院对该案享有管辖权。又:本案的合同 第六章 金融法 答案 : 规定由橡胶厂代办托运。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规定: 第七章 支付结算法 ( 1) A 与 B 的买卖合同法律关系 凡合同规定由供方代办托运, 发运地即为合同履行 第八章 票据法 中,主体是 A 公司与 B 公司。客体是买卖 地。据此,本案的合同履行地为 B 市,因而 B 市 第九章 证券法 的标的、货物。内容是A 公司与B 公司的 法院对该案也享有管辖权。 因此,乙橡胶厂可以向 第十章 会计法 合同权利和义务。 A 县法院,也可以向 B 市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章 税法 (2) 引起A 与B 双方法律关系的产 第十二章 公平竞争法 生的法律事实是 A 、 B 依法签订合同的行 第二章 企业法 第十三章 产品质量法 为引 1.中国A 公司与日本B 公司拟共同出资设立 第十四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起 A 、 B 双方法律关系终止的法律事实是 一个中外合资企业, 双方经协商拟定的中外合资企 第十五章 劳动法 地震这一事由。 业合同,其部分条款如下: 第十六章 知识产权法 (1)中外合资企业投资总额 1200万美元, 3.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 注册资本 500万美元,中方出资 300万美元,外方 买卖合同,并在合同中单独制定了仲裁条款。 出资 200万美元。 事后甲公司发现在订立合同时对该有关事项 (2)中方以货币、厂房、场地使用权作价 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 存在重大误解。 出资,外方以外币、 设备、专有技术作价出资 (但 问: 其中外方的机器设备是租赁来的) 。 1. 2006 年 9 月 1 日,甲市 A 区 A 国家 (1) 甲公司可否根据合同中的仲裁 (3)中外合资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 税务局对 B 公司作出某一具体行政行为并于当日 条款向某仲裁机构申请撤销合 形式,拟建立股东会、 董事会、监事会的组织机构, 以信函方式寄出,A 公司于9月5日收到该信函。 同? 股东会为企业最高权力机构, 董事会是企业的执行 根据“行政复议法” 规定, A 公司如对该行政机关 〔2〕 如果甲公司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 机构,监事会为企业的监督机构。 地决定不服,可以在一定期间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 撤销合同,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 ( 4 )董事长由中方担任,外方担任副董事 问: 答案 : 长并兼任总经理,总经理是法定代表人。 (1) B 公司应在何期间内提出行政复 (1) 甲公司可以向某仲裁机构申请 (5)对于企业的重大事务,如合资企业章 议申请?为什么? 撤销合同。 程的修改, 合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增加、 减少、合并、 (2) 受理 B 公司申请复议的行政复议 ( 2) 如果甲公司直接向人民法院申 分立等,应由合资企业的全体董事通过方可作出决 机关应当是谁? 请撤销合同,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根据有关 议。 (3) 申请行政复议的申请人是谁?被 法律规定,仲裁协议独立有效,即使合同变 (6)合资企业在依法缴纳了所得税后,可 申请人是谁? 更、解除、终止或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 按约定比例向中外投资者分配。 法履行。 A 公司据此依法解除了双方的买卖合同。 乙橡胶厂可以向 A 县法院,也可以向 B 市法 答案 : 效力。仲裁协议合法有效的,具有排除诉讼 要求:分析说明上述各项条款内容是否符合 1) 9月 5日至 11月4日。 管辖权的作用。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行政行为之日起 60 日内提出行政复议 市的橡胶厂签定一份购销合同, 由橡胶厂供货, 货 在中外合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中, 外国合营者的投资 申请。 到后 15 日甲公司付款。合同规定,由橡胶厂代办 比例不得低于 25% ,本案中外方投资 200 万元, 2) 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向 托运。乙橡胶厂按期发货后, 甲皮鞋厂以该货物质 占注册资本的 40%。 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 量不合格为由拒付货款, 并要求退货。 乙橡胶厂表 2)出资方式符合法律规定,中外合资企 议。 示不同意, 于是发生合同争议。 乙橡胶厂准备提起 业的投资人可以以货币、 厂房、机器设备、 工业产 3) 申请人是 B 公司,被申请人是 诉讼。 权、专有技术、 场地使用权作为出资, 但中外合资 答案: 甲市 A 区 A 国家税务局。 问:

支付宝金融案例分析DOC

支 付 宝 金 融 案 例 分 析 FM金融分析团队员: 13金融黄豪聪 洪丽君 王晓丹 黄秀丽

目录 引言 (1) 第一部分现状分析 1 支付宝的概述 1.1 支付宝的基本概念 (2) 1.2 支付宝的产生与发展 (2) 1.2.1 产生的背景 (2) 1.2.2 发展的简史 (3) 1.3支付宝基本交易流程 (4) 2 问卷信息分析 2.1实地调查 (5) 2.2网上问卷调查 (6) 2.3问卷数据分析 (6) 3 支付宝的运营模式分析 3.1 支付宝的商业模式 (7) 3.1.1 支付宝的战略目标 (7) 3.1.2 目标客户 (7) 3.1.3 盈利模式 (8) 3.1.4 核心能力 (8) 3.1.5 竞争优势 (9) 3.2 支付宝技术模式 (10) 3.2.1 支付宝安全技术与机制 (10) 3.2.2 合作技巧 (12) 3.3 支付宝的经营模式 (13) 3.3.1 运营模式性质——第三方支付中介 (13) 3.3.2 经营服务业务范围 (14) 3.3.3 营销策略 (16) 3.3.4用户价值体现 (16)

3.3.5沟通价值体现 (16) 3.3.6信誉体系 (17) 3.3.7经营状况 (17) 3.4 支付宝的管理模式 (18) 3.4.1 企业文化 (18) 3.4.2 员工奖惩制度 (19) 3.4.3 员工培训 (19) 第二部分发展前景分析 4第三方支付行业趋势分析 (21) 5支付宝的发展趋势 (22) 5. 1 社交化 (22) 5. 2 移动化 (24) 5. 3 微支付 (24) 第三部分建议 6拓展线下使用场所 6.1、医疗方面“未来医院”计划 (24) 6.2、交通方面继续拓展快的打车市场 (24) 6.3、新模式(三新、四流合一) (25) 附录关于支付宝的问卷调查 (26)

经济法合同案例分析

经济法合同案例分析 经济法合同案例分析 1.甲向乙借款20万元做生意,由丙提供价值15万元的房屋作抵押,并订立了书面抵押合同,因办理登记手续费过高,经乙同意未办理登记手续。 甲另外以自己的一辆价值6万元的“夏利”车质押给乙,双方订立了质押合同。 乙认为车放在自己家附近不安全,决定仍放在甲处。 一年后,甲因亏损无力还债,乙要求行使抵押权和质权。 请回答以下问题: (1)该案中抵押合同是否有效?抵押权是否有效?为什么? (2)该案中质押合同是否有效?质押权是否有效?为什么? (3)该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2.甲企业(本题下称甲”)向乙(本题下称”乙”)发出传真订货,该传真列明了货物的种类﹑数量﹑质量﹑供货时间﹑交货方式等,并要求乙在10日内报价。 乙接受甲发出传真列明的条件并按期报价,亦要求甲在10日内回复;甲按期复电同意其价格,并要求签订书面合同。 乙在未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况下按甲提出的条件发货,甲收货后未提出异议,亦未付货款。 后因市场发生遍化,该货物价格下降。

甲遂向乙提出,由于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买卖关系不能成立,故乙应尽快取回货物。 乙不同意甲的意见,要求其偿付货款。 随后,乙发现甲放弃其对关联企业的到期债权,并向其关联企业无偿转让财产,可能使自己的货款无法得到清偿,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请回答以下问题: (1)试述甲传真订货﹑乙报价﹑甲回复报价行为的法律性质。 (2)买卖合同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3)对甲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乙可向人民法院提出何种权利请求,以保护其利益不受侵害?对乙行使该权利的期限,法律有何规定? 3.甲与乙订立了一份卖牛合同,合同约定甲向乙交付5头牛,分别为牛1、牛2、牛3、牛4,牛5,总价款为1万元;乙向甲交付定金3千元,余下款项由乙在半年内付清。 双方还约定,在乙向甲付清牛款之前,甲保留该5头牛的所有权。 甲向乙交付了该5头牛。 根据合同法及相关法律回答下列问题: (1)设在牛款付清之前,牛1被雷电击死,该损失由谁承担?为什么?

经济法经典案例分析

第一章经济法律制度 —、法人制度 【案例介绍】 判断下列组织或个人,是否具备法人资格,并说明理由。(1)某乡镇企业的销售科。 (2)在兰州东部批发市场从事服装经营的某个体工商户。 (3)经过上级有关部门批准,而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已营业的某贸易公司。 (4)甲和乙合伙开办的牛肉面餐馆(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5)某财经学院为召开校庆20周年大会,经学校授权的校庆筹备委员会。 (6)兰州某厂的车间。 (7)甲、乙、丙三人各投资10万元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已取得营业执照的有限责任公司。 (8)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某化工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责任。_______________ (2)不具备法人资格。因为法人必须是组织,而该个体户不是组织,是个体。 (3)不具备法人资格。因为没有依法成立。 (4)不具备法人资格。因为该合伙组织没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5)不具备法人资格。因为该委员会是一个临时组织,不能独立的对外承担民事责任。 (6)不具备法人资格。因为该车间不能独立的对外承担民事责任。 (7)具备法人资格。因为符合法人的条件。 (8)具备法人资格。因为符合法人的条件。 二、所有权制度 【案例介绍】 王某到公园游玩,不慎将自己的照相机遗失在公园,管理人员拾到此物后上交给有关部门。王某未在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前去招领处认领自己的相机。到期后此照相机被有关部门依法拍卖。张某在拍卖中购得此物,以后,又将相机转送给李某。一个偶然的机会,王某发现李某所用之相机即为自己在公园中不慎遗失之物,于是,王某要求李某将此相机返还给他。 (1)王某是否有权要求李某返还相机? (2)试述上述过程中照相机所有权的转移过程? 【案例分析】 (1)无权。因为李某依法拥有该照相机的所有权。(2)王某将照相机遗失后未能如期认领,丧失所有权;张某通过竞拍获得所有权;李某受赠获得所有权。 三、债权制度 【案例介绍】 甲、乙、丙三人某晚经过一渔塘,发现有人偷鱼,即呼喊抓“贼”,偷鱼人逃跑,甲、乙、丙上前一看,发现塘边已有偷鱼人偷捕的鲜鱼三大筐,即用人力车将鱼装走,次日早晨上农贸市场出售,共得人民币 399.00 元。 问:甲、乙、丙的行为构成什么行为?为什么? 【案例分析】 不当得利。因为甲、乙、丙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获利人民币399.00元,并因此致使鱼塘的所有人遭受损失。 四、代理制度 1 ?无权代理 【案例介绍】某炒货厂为拓展业务,聘请该市某果品公司工会干部江某任业务顾问,并支付相应的津贴。1999年10月 10日,江某背着果品公司领导,私自以公司的名义,与炒货厂签订一份买卖奶油西瓜子合同,并采用欺骗手段加盖了公司的印章。合同规定:炒货厂生产2万 公斤奶油西瓜子供给果品公司,单价每公斤5元,总 价款10万元。交货时间为1999年11月底,由炒货厂送货上门。合同签订后,江某又拿着合同到公司下属单位,要求各下属单位按合同接受炒货厂的货。其中有几家综合经营部在接受货物后,还直接向炒货厂付了款。不久,果品公司的领导知道了江某同炒货厂签订买卖瓜子合同的真相后,指令果品公司下属单位拒绝收货。为此双方发生纠纷,炒货厂以对方不履行合同为由,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并赔偿损失。 【案例分析】 1?本案中,江某不是果品公司主要负责人,他以果品公司名义与他人签订合同时,必须被授予代理权。在没有取得代理权的情况下,却代表果品公司与炒货厂签订合同,该行为属无权代理行为。且果品公司事后又不予追认,因此,该买卖合同无效。应按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至于炒货厂的损失,因是江某行为所致,应由江某承担,果品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炒货厂要求果品公司赔偿损失的主张不能成立。 【案例介绍】 某食品公司经理委托采购员牛某到山东采购小枣3000 斤。牛某到山东后却采购小枣10000斤。第一批5000 斤到货后,公司经理十分生气,在严厉批评了牛某之后,告诉财务付款,并警告牛某下不为例。几天后,第二批5000斤到货,公司经理坚决拒收,而且第一批多收的2000斤也要牛某自己处理。 问:公司经理的做法有法律依据吗? 【案例分析】 无。尽管采购员牛某采购小枣10000斤的行为构成无 权代理,但公司经理告诉财务付款的行为表明其已对这一无权代理行为予以追认,代理行为有效,某食品公司必须对这一代理行为的后果承担责任。 2.越权代理 【案例介绍】 甲公司(被告)是一资金十分雄厚的大公司。经乙公司(原告)请求,被告与原告共同签订了一份联合开发协议。协议规定由被告出资500万元,原告出资200 万元,并出资价值200万元人民币的土地使用权。签

2020年“经济法概论”导学案例分析答案

2020年“经济法概论”导学案例分析答案(部分) 第一章 在本案中某公司与其下属基层单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该公司的要求不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属于合同中的违约行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可以认定,本案中某公司与其下属基层单位所签承包合同为有效经济合同。该合同主体合格,内容合法,符合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方向,且事实也证明了其行之有效。该基层单位要求合同当事人双方按照合同的各项规定履行合同是合理合法的,应予以支持。 第二章 1.答:甲这样做没有违反法律规定,甲的行为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在本案中,甲的丈夫乙是严重的精神病患者,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根据我国有关规定:夫妻一方失去行为能力,另一方即为他方的法定代理人。甲可以代理乙的民事法律活动包括处理财产。所以甲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 2.答:本案的关键是刘某把自己的自行车送给夏某时是否处于病态。根据案情我们了解到,刘某已年满16周岁,且有独立的工资收入,应视为完全行为能力的人,其把自己的自行车送给夏某的赠予行为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如果是在此之后刘某因患严重的精神分裂症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则与赠予行为无关。但是,如果刘某把自己的自行车送给夏某的赠予行为发生时,已经处于病态(不论当时是否确诊),即处于不能辨别自己行为或不能完全辨别自己行为的状态,则其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夏某应予返还。 3.答:食品公司经理的做法没有法律依据,是不对的。在本案中,公司经理委托采购员牛某到山东采购小枣3000斤。牛某到山东后却采购小枣10000斤,行为超越了代理权限,超越部分是属于无权代理,对被代理人没有法律效力。在第一批5000斤到货后,虽然公司经理十分生气,但是在严厉批评了牛某之后,告诉财务付款,并警告牛某下不为例。此行为等于行使了承认权(或追认权),无权代理一经追认,既成为有权代理,公司经理所说的第一批多收的2000斤也要牛某自己处理的做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因为,承认权与拒绝权都是形成权,形成权一经行使就发生法律效果。即,承认了就不能再拒绝,拒绝了就不能再承认,所以第一批5000斤小枣食品公司必须收货付款。至于第二批到货的5000斤,由于公司经理坚决拒收,是属于没有经被代理人事后追认的无权代理行为,应由行为人自己承担民事责任。 4.答:东郊站拒绝赔偿食品公司是有法律依据的。我国有关的法律规定: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是从权利受到侵害的人或单位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被侵害的事实和致害人或单位的时候算起。在本案中,96年9月6日食品公司提货时,东郊站将注明破损情况的货运记录交给了食品公司。且货单上已注明“收货人(发货人)应在车站交给记录的次日起一百八十天内提出赔偿要求”。东郊站已明确通知对方:铁路运输的诉讼时效是特殊时效为180天。由于食品公司于1997年4月2日后发现罐头有破损,才向东郊站提出索赔,已超过180天,其诉讼时效期间已过,所以东郊站拒绝赔偿食品公司是有法律依据的。 5.答:乙单位应返还多取走的450斤大米,或者按购买大米时的价格付款。根据有关的法律规定:没有合法的根据取得利益,而给他人造成了损失的,属于不当得利应当返还。在本案中,某单位(乙)多取走的450斤大米,很明显是取得了利益;而且所取得的利益没有合法的根据,且给某粮油公司(甲)造成了损失,属于不当得利。所以应当返还。 6.答:甲商店不能以合同无效为由要求退货。根据我国有关的法律规定: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在本案中,甲商店和乙公司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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