舱单管理办法

舱单管理办法
舱单管理办法

海关总署第172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已于2008年3月10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1999年2月1日海关总署令第70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舱单电子数据传输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盛光祖

二○○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海关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的管理,促进国际贸易便利,保障国际贸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以下简称舱单)是指反映进出境运输工具所载货物、物品及旅客信息的载体,包括原始舱单、预配舱单、装(乘)载舱单。

进出境运输工具载有货物、物品的,舱单内容应当包括总提(运)单及其项下的分提(运)单信息。

第三条海关对进出境船舶、航空器、铁路列车以及公路车辆舱单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无船承运业务经营人、货运代理企业、船舶代理企业、邮政企业以及快件经营人等舱单电子数据传输义务人(以下统称“舱单传输人”)应当按照海关备案的范围在规定时限向海关传输舱单电子数据。

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理货部门、出口货物发货人等舱单相关电子数据传输义务人应当在规定时限向海关传输舱单相关电子数据。

对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传输舱单及相关电子数据的,海关可以暂不予办理运输工具进出境申报手续。

因计算机故障等特殊情况无法向海关传输舱单及相关电子数据的,经海关同意,可以采用纸质形式在规定时限向海关递交有关单证。

第五条海关以接受原始舱单主要数据传输的时间为进口舱单电子数据传输时间;海关以接受预配舱单主要数据传输的时间为出口舱单电子数据传输的时间。

第六条舱单传输人、监管场所经营人、理货部门、出口货物发货人应当向其经营业务所在地直属海关或者经授权的隶属海关备案。

舱单传输人办理备案手续时,应当向海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备案登记表》(附件1);

(二)提(运)单和装货单的样本;

(三)企业印章以及相关业务印章的印模;

(四)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件或者资格证件的复印件;

(五)海关需要的其他文件。

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理货部门、出口货物发货人办理备案手续时,应当向海关提交上述(一)、(四)、(五)项文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同时出示原件供海关验核。

在海关备案的有关内容如果发生改变的,舱单传输人、监管场所经营人、理货部门、出口货物发货人应当持书面申请和有关文件到海关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第七条舱单传输人可以书面向海关提出为其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并具体列明需要保密的内容。

海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保密义务,妥善保管舱单传输人及相关义务人提供的涉及商业秘密的资料。

第二章进境舱单的管理

第八条原始舱单电子数据传输以前,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将运输工具预计抵达境内目的港的时间通知海关。

运输工具抵港以前,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将运输工具确切的抵港时间通知海关。

运输工具抵达设立海关的地点时,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向海关进行运输工具抵港申报。

第九条进境运输工具载有货物、物品的,舱单传输人应当在下列时限向海关传输原始舱单主要数据:(一)集装箱船舶装船的24小时以前,非集装箱船舶抵达境内第一目的港的24小时以前;

(二)航程4小时以下的,航空器起飞前;航程超过4小时的,航空器抵达境内第一目的港的4小时以前;

(三)铁路列车抵达境内第一目的站的2小时以前;

(四)公路车辆抵达境内第一目的站的1小时以前。

舱单传输人应当在进境货物、物品运抵目的港以前向海关传输原始舱单其他数据。

海关接受原始舱单主要数据传输后,收货人、受委托报关企业方可向海关办理货物、物品的申报手续。

第十条海关发现原始舱单中列有我国禁止进境的货物、物品,可以通知运输工具负责人不得装载进境。

第十一条进境运输工具载有旅客的,舱单传输人应当在下列时限向海关传输原始舱单电子数据:

(一)船舶抵达境内第一目的港的2小时以前;

(二)航程在1小时以下的,航空器抵达境内第一目的港的30分钟以前;航程在1小时至2小时的,航空器抵达境内第一目的港的1小时以前;航程在2小时以上的,航空器抵达境内第一目的港的2小时以前;

(三)铁路列车抵达境内第一目的站的2小时以前;

(四)公路车辆抵达境内第一目的站的1小时以前。

第十二条海关接受原始舱单主要数据传输后,对决定不准予卸载货物、物品或者下客的,应当以电子数据方式通知舱单传输人,并告知不准予卸载货物、物品或者下客的理由。

海关因故无法以电子数据方式通知的,应当派员实地办理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理货部门或者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应当在进境运输工具卸载货物、物品完毕后的6小时以内以电子数据方式向海关提交理货报告。

需要二次理货的,经海关同意,可以在进境运输工具卸载货物、物品完毕后的24小时以内以电子数据方式向海关提交理货报告。

第十四条海关应当将原始舱单与理货报告进行核对,对二者不相符的,以电子数据方式通知运输工具负责人。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在卸载货物、物品完毕后的48小时以内向海关报告不相符的原因。

第十五条原始舱单中未列名的进境货物、物品,海关可以责令原运输工具负责人直接退运。

第十六条进境货物、物品需要分拨的,舱单传输人应当以电子数据方式向海关提出分拨货物、物品申请,经海关同意后方可分拨。

分拨货物、物品运抵海关监管场所时,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应当以电子数据方式向海关提交分拨货物、物品运抵报告。

在分拨货物、物品拆分完毕后的2小时以内,理货部门或者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应当以电子数据方式向海关提交分拨货物、物品理货报告。

第十七条货物、物品需要疏港分流的,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应当以电子数据方式向海关提出疏港分流申请,经海关同意后方可疏港分流。

疏港分流完毕后,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应当以电子数据方式向海关提交疏港分流货物、物品运抵报告。

第十八条进口货物、物品和分拨货物、物品提交理货报告后;疏港分流货物、物品提交运抵报告后,海关即可办理货物、物品的查验、放行手续。

第十九条进境运输工具载有旅客的,运输工具负责人或者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应当在进境运输工具下客完毕后3小时以内向海关提交进境旅客及其行李物品结关申请,并提供实际下客人数、托运行李物品提取数量以及未运抵行李物品数量。经海关核对无误的,可以办理结关手续;原始舱单与结关申请不相符的,运输工具负责人或者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应当在进境运输工具下客完毕后24小时以内向海关报告不相符的原因。

运输工具负责人或者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应当将无人认领的托运行李物品转交海关处理。

第三章出境舱单的管理

第二十条以集装箱运输的货物、物品,出口货物发货人应当在货物、物品装箱以前向海关传输装箱清单电子数据。

第二十一条出境运输工具预计载有货物、物品的,舱单传输人应当在办理货物、物品申报手续以前向海关传输预配舱单主要数据。

海关接受预配舱单主要数据传输后,舱单传输人应当在下列时限向海关传输预配舱单其他数据:

(一)集装箱船舶装船的24小时以前,非集装箱船舶在开始装载货物、物品的2小时以前;

(二)航空器在开始装载货物、物品的4小时以前;

(三)铁路列车在开始装载货物、物品的2小时以前;

(四)公路车辆在开始装载货物、物品的1小时以前。

出境运输工具预计载有旅客的,舱单传输人应当在出境旅客开始办理登机(船、车)手续的1小时以前向海关传输预配舱单电子数据。

第二十二条出境货物、物品运抵海关监管场所时,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应当以电子数据方式向海关提交运抵报告。

运抵报告提交后,海关即可办理货物、物品的查验、放行手续。

第二十三条舱单传输人应当在运输工具开始装载货物、物品的30分钟以前向海关传输装载舱单电子数据。装载舱单中所列货物、物品应当已经海关放行。

第二十四条舱单传输人应当在旅客办理登机(船、车)手续后、运输工具上客以前向海关传输乘载舱单电子数据。

第二十五条海关接受装(乘)载舱单电子数据传输后,对决定不准予装载货物、物品或者上客的,应当以电子数据方式通知舱单传输人,并告知不准予装载货物、物品或者上客的理由。

海关因故无法以电子数据方式通知的,应当派员实地办理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手续。

第二十六条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在运输工具驶离设立海关的地点的2小时以前将驶离时间通知海关。

对临时追加的运输工具,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在运输工具驶离设立海关的地点以前将驶离时间通知海关。

第二十七条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在货物、物品装载完毕或者旅客全部登机(船、车)后向海关提交结关申请,经海关办结手续后,出境运输工具方可离境。

第二十八条出境运输工具驶离装货港的6小时以内,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或者理货部门应当以电子数据方式向海关提交理货报告。

第二十九条海关应当将装载舱单与理货报告进行核对,对二者不相符的,以电子数据方式通知运输工具负责人。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在装载货物、物品完毕后的48小时以内向海关报告不相符的原因。

海关应当将乘载舱单与结关申请进行核对,对二者不相符的,以电子数据方式通知运输工具负责人。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在出境运输工具结关完毕后的24小时以内向海关报告不相符的原因。

第四章舱单变更的管理

第三十条已经传输的舱单电子数据需要变更的,舱单传输人可以在原始舱单和预配舱单规定的传输时限以前直接予以变更,但是货物、物品所有人已经向海关办理货物、物品申报手续的除外。

舱单电子数据传输时间以海关接受舱单电子数据变更的时间为准。

第三十一条在原始舱单和预配舱单规定的传输时限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舱单传输人向海关递交舱单变更书面申请,经海关审核同意后,可以进行变更:

(一)货物、物品因不可抗力灭失、短损,造成舱单电子数据不准确的;

(二)装载舱单中所列的出境货物、物品,因装运、配载等原因造成部分或者全部货物、物品退关或者变更运输工具的;

(三)大宗散装货物、集装箱独立箱体内载运的散装货物的溢短装数量在规定范围以内的;

(四)其他客观原因造成传输错误的。

第三十二条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理后,需要变更舱单电子数据的,舱单传输人应当按照海关的要求予以变更。

第三十三条舱单传输人向海关申请变更货物、物品舱单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舱单变更申请表》(见附件2);

(二)提(运)单的复印件;

(三)加盖有舱单传输人公章的正确的纸质舱单;

(四)其他能够证明舱单变更合理性的文件。

舱单传输人向海关申请变更旅客舱单时,应当提交上述(一)、(三)、(四)项文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同时出示原件供海关验核。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原始舱单”,是指舱单传输人向海关传输的反映进境运输工具装载货物、物品或者乘载旅客信息的舱单。“预配舱单”,是指反映出境运输工具预计装载货物、物品或者乘载旅客信息的舱单。

“装(乘)载舱单”,是指反映出境运输工具实际配载货物、物品或者载有旅客信息的舱单。

“提(运)单”,是指用以证明货物、物品运输合同和货物、物品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载,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物品的单证。

“总提(运)单”,是指由运输工具负责人、船舶代理企业所签发的提(运)单。

“分提(运)单”,是指在总提(运)单项下,由无船承运业务经营人、货运代理人或者快件经营人等企业所签发的提(运)单。

“运抵报告”,是指进出境货物、物品运抵海关监管场所时,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向海关提交的反映货物、物品实际到货情况的记录。

“理货报告”,是指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或者理货部门对进出境运输工具所载货物、物品的实际装卸情况予以核对、确认的记录。

“疏港分流”,是指为防止货物、物品积压、阻塞港口,根据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决定,将相关货物、物品疏散到其他海关监管场所的行为。

“分拨”,是指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将进境货物、物品从一海关监管场所运至另一海关监管场所的行为。

“装箱清单”,是指反映以集装箱运输的出境货物、物品在装箱以前的实际装载信息的单据。

“以上”、“以下”、“以内”,均包括本数在内。

第三十五条舱单中的提(运)单编号2年内不得重复。

自海关接受舱单等电子数据之日起3年内,舱单传输人、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理货部门应当妥善保管纸质舱单、理货报告、运抵报告以及相关帐册等资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中下列舱单等电子数据的格式,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

(一)原始舱单(包括主要数据和其他数据);

(二)理货报告;

(三)分拨货物、物品申请;

(四)分拨货物、物品理货报告;

(五)疏港分流申请;

(六)疏港分流货物、物品运抵报告;

(七)装箱清单;

(八)预配舱单(包括主要数据和其他数据);

(九)运抵报告;

(十)装(乘)载舱单。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构成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或者其他违反海关法行为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1999年2月1日海关总署令第70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舱单电子数据传输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1.备案登记表

2.舱单变更申请表

附件1

备案登记表

海关编号:□□□□□□□□□□□□

附件2

舱单变更申请表

海关编号:□□□□□□□□□□□□□□□

XX公司BI系统数据运维管理办法

XX公司管理层决策报表系统 数据运维管理办法 (试行) 为规范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管理层决策报表系统(以下简称BI)的数据运维管理工作,为公司管理层提供准确详实 的数据信息,及时协调解决数据运维过程中的问题,明确各部 门、岗位职责,有效保障数据真实、准确、及时,特制定本管 理办法。 1、总则 1.1公司BI系统的数据运维管理工作,包括数据管理和系统运维两方面工作,是在公司高层领导的参与和支持下,综合考虑 策略、目标、组织、流程及信息技术来展开。 1.2公司数据管理执行XX总部《XX总公司数据管理办法》。 1.3公司BI系统数据运维准则: 1.3.1公司高层领导的参与和支持; 1.3.2以业务为主导,综合考虑策略、目标、组织、流程及信 息技术,明确职责、分工协作; 1.3.3遵循统一的工作标准和规范,依托现有信息技术基础架 构,采用可行的实施方案,完善BI系统;

1.3.4建立知识共享和有效沟通渠道,特别是跨部门协调工作,确保BI系统运行。 2、适用范围 2.1本管理办法所称数据是指在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 通过信息系统录入、使用、传递和保存的各类数据,包括XX 公司SAP系统、in-sight中国铝业手工数据录入平台等信息系统。 2.2本管理办法所称系统运维是指以业务流程为导向,涵盖人 力资源、财务、投资、生产、供应销售等业务条线,按公司需 求收集整理数据所做的BI系统开发、运维工作,包括XX公司BIEE测试系统、公司BIEE生产系统、XX公司ETL开发系统(整合层及以上)、以及PowerDesigner数据模型设计、RPD模型开发、plsqldev数据管理等运维工作。 2.3在XX公司BI系统运维中,按照职责分工不同,各数据系 统及软件具体是由业务人员录入相应的业务数据(包括手工数 据录入),各条线运维人员负责BI系统展示设计与手工平台模 板设计及编写映射文档等初设性运维工作,技术运维人员负责 BI系统各层级数据模型、数据仓库的搭建、衔接和权限分配等支持性运维工作。 2.4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职能部门和二级单位。 3 管理机构与职责

新舱单系统操作手册

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 海空运新舱单及运输工具动态申报系统操作手册 电子口岸数据中心 2008年12月

目录 第一篇前言 (3) 第二篇系统介绍 (4) 第三篇操作说明 (5) 第一章如何进入和使用运输工具动态及舱单申报子系统 (5) 1.1系统登录 (5) 第二章海运进口 (6) 2.1操作介绍 (6) 2.3按钮功能简介 (31) 第三章海运出口 (32) 3.2操作介绍 (32) 3.3按钮功能简介 (43) 第四章空运进口 (44) 4.2操作介绍 (44) 4.3按钮功能简介 (63) 第五章空运出口 (64) 5.2操作介绍 (64) 5.3按钮功能简介 (77) 第七章查询功能 (78) 7.1运输工具动态查询 (78) 7.2舱单回执查询 (82)

第一篇前言 为了配合海关规范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便利运输工具及其所载货物、物品进出境,促进国际贸易便利,保障国际贸易安全,电子口岸在原有Quickpass基础上开发设计了“运输工具动态”及“新舱单申报”系统。 进出口舱单是记录货物流动的基础数据,是海关对进出口货物实施监管的有效依据,是海关物流信息监控系统与H2000有机连接的监管链。舱单数据的及时性、真实性、准确性能够直接影响通关效率和监管的有效性。 为了满足运输工具代理人、货代及理货等相关单位进行舱单录入/申报、及通过安全交换平台向数据中心申报舱单电子数据的需求,根据海关总署的要求,“数据中心”作为H2000数据交换的平台,将提供H2000系统数据结构的舱单预录入申报系统,以配合海关总署进出口舱单管理子系统在全国各关的推广工作顺利展开,有力地保障海关监管系统的合法性。数据中心进出口舱单管理子系统建成后:能够为运输工具代理人、货代及理货公司完成进出口舱单、运抵报告、装载舱单、装箱清单、理货报告、货物分流/疏港/转栈申请、分拨申请的相关单据的录入/查询及回执查询的功能。

数据管理办法.doc

数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集团信息化发展要求,充分利用数据资源为生产、经营、管理和决策服务,保证各类信息合理、有序流动和信息安全,确保集团信息化建设快速协调有序安全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集团信息安全管理办法》(中平〔2013〕188号)、等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各职能部室,直属和特设机构、专业化公司、事业部、区域公司及其所属各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二章管理范围 第三条本办法管理范围包括:各单位与生产、经营、办公、安全等相关的应用系统和数据,以及为其提供支撑的基础设施资源、计算存储资源和办公终端资源等。 第三章组织机构和工作机制 第四条集团信息化领导小组是集团数据资源管理体系的最高层,负责审定集团有关数据资源管理的规章、制度、办法,负责审核有关标准、规范、重要需求等。集团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集团信息办)负责集团数据管理的监督、检查和考核,指导集团数据管理工作,查处危害集团数据安全的事件。各单位负责本单位数据的采集、传输、使用、安防、备份等管理

工作。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平顶山信息通信技术开发公司(以下简称信通公司)作为技术支撑及运维部门,负责集团数据中心的运维和运营工作。 第四章数据分级管理 第五条根据数据在生产、经营和管理中的重要性,结合有关保密规定,按照集团级应用系统和数据、厂矿级应用系统和数据、区队(车间)级应用系统和数据分别制定管理标准。 第六条集团级应用系统和数据,技术管理由集团信息办负责,业务管理由相关业务处室负责,运维管理由信通公司负责。厂矿级应用系统和数据由各单位信息管理部门管理,集团需要利用的管理数据和生产数据要同步上传到集团数据中心。区队(车间)级应用系统和数据由各单位信息管理部门管理和维护。 第五章数据标准管理 第七条集团信息办负责集团数据编码和接口标准的统一规划和标准制定,负责对集团及各单位应用系统的数据标准管理进行引导和考核。各单位新建应用系统应严格执行集团下发的数据编码和接口标准,在用应用系统应根据自身实际逐步按照集团标准进行完善。 第八条数据编码和接口标准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数据编码应能够保证同一个对象编码的唯一性及上下游管理规范的一致性;

信息系统权限及数据管理办法

******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系统权限及数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各运行信息系统权限和数据的管理,明确权限及数据管理相关责任部门,提高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行和生产能力,规范公司业务系统权限申请及数据管理流程,防范业务系统操作风险,公司制定了信息系统权限及数据管理办法,以供全公司规范执行。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信息系统权限及数据包括,但不仅限于公司运行的OA 办公系统、业务作业系统、对外网站系统等涉及的系统用户权限分配、日常管理、系统及业务参数管理,以及数据的提取和变更。 第三条本办法遵循责权统一原则对员工进行系统授权管理,控制公司相关信息传播范围或防范进行违规操作。 第四条信息技术部是本办法主要执行部门,设立系统运维岗负责系统用户权限管理、部分基本参数设置、系统数据的提取和变更的具体技术实现。其它相关部门应指定专人(简称:数据权限管理员)负责统一按本办法所制定的流程执行相关操作,或通过工作联系单方式提出需要信息技术部或其它相关部门完成的具体工作内容。 第五条用户授权和权限管理应采取保守原则,选择最小的权限满足用户需求。 第二章系统权限管理 第六条系统权限管理由信息技术部系统运维岗和各业务部门数据权限管理员共同协作完成,风险与合规部数据权限管理员负责对业务部门提出的系统权限进行审批,信息技术部系统运维岗负责对权限进行变更。信息技术部系统运维岗拥有系统管理和用户管理权限(信息技术部可以拥有开发测试环境超级用户权限),风险与合规部拥有超级用户权限,风险与合规部数据权限管理员拥有对权限列表进行查询的权限,以方便行使监督职能。

海关新舱单常见问题及处理办法

海关新舱单常见问题及处理办法 附件三海关新舱单常见回执及处理办法 关于海关新舱单业务操作中一些异常回执,常见解决办法如下: 一、运抵异常 1. 45202 空运出口运抵报告传输成功。比对结果为:运抵异常可能原因: a.预配舱单未发送, b.预配舱单的航班日期与运抵报告的航班日期相差太远, 解决办法: a.查询代理人预配舱单是否已发送,未发送请代理补发, b.如预配舱单已发送查看下是否收到回执,如果没有回执需要请代理联系海关确认是否收到,没有收到请代理补发, c.如果预配舱单的航班日期与运抵报告的航班日期相差太远,需检查是预配还是运抵的航班日期传输错误,需要先将错误的航班信息的报文发送删除报告,人工审核通过后在发送新增报告。 2. 45103 该提,运,单的运抵报告重复申报,海关审核不通过可能原因: 运抵报告发送多次,第一次海关已成功接收,后续的运抵报告海关拒收。解决办法:可通过海关平台运单具体信息查看运抵报告“收发明细”: a.如果明细中已经显示一条回执是运抵正常或异常的回执,则说明之前已发送过运抵报告, 3. 45102同类型报文正在等待人工审核,退单 可能原因:已有同样类型的报文处于等待海关人工审核的状态,海关不接受最新报文; 解决办法:请客户联系海关人工审核。 4. 46103该提,运,单的运抵报告不存在,海关审核不通过,发送运抵删除报

时提示, 可能原因:海关系统中不存在此运单的运抵报告,海关不接受运抵删除报告。 解决办法:不需处理 5. 46105提,运,单已理货,海关审核不通过,发送运抵删除报时提示, 可能原因:运单已经发送理货报告,海关不接受运抵删除报告。解决办法:视情况而定, 如果确实需要删除运抵报告,需要请客户先删除理货报告,再删除装载舱单,之后联系海关解除放行,最后删除理货报告。 6. 46106 总提,运,单已放行,海关审核不通过,发送运抵删除报时提示, 可能 原因:运单在海关新舱单系统中已放行,海关不接受运抵删除报告。解决办法:视 情况而定,如果确实需要删除运抵报告,需要请客户先联系海关解除放行。 7. 46201 已接受运抵报告删除申请,请等待人工审核,发送运抵删除报时提示, 可能原因:海关已经收到运抵报告删除报,自动转为人工审核, 解决办法:此时请客户联系海关进行审核。 二、装载异常 1. 47104 该提,运,单未申报预配舱单,海关审核不通过。可能原因:代理人 未向海关申报预配舱单, 解决办法: 代理人需要向海关申报预配舱单,申报完成并放行后需要重新发送装载舱单。 2. 47106 该提,运,单未放行,海关审核不通过。 可能原因:运单未在海关新舱单系统中放行, 解决办法:海关放行后需要重新发送装载舱单, 3. 47201 已接受装载舱单申请,请等待人工审核。 可能原因:可能海关接收装载舱单的时间晚于装载舱单中的开始装机时间,

新舱单流程下的预配舱单更改、改配(落货)流程

新舱单流程下的预配舱单更改、改配(落货)流程 预配发送成功,未报关情况下(整箱): 确认预配舱单一次发送收到海关成功回执后,可向海关申请更改。(更改报文中舱单传输人名称、航次、船舶IMO编号、总提运单号、更改原因代码、分运单号(条件),托运货物序号(条件)和集装箱号(条件)必填。其中运输方式代码、运输工具名称、集装箱号不能修改。) 登录外运客户端,编辑需更改项目、勾选更改原因,最后记得勾选“确认发送海关舱单”勾选框,提交外运审核,审核通过后,系统每30分钟向海关发送电子申报,其中超出传输时限的修撤将转人工审核。 关注网页客户端“回执查询”跟踪进展。有意外情况,请联系对应航次的外运单证人员。 备注:涉及船名航次(原改配操作),运输方式,集装箱信息的,需邮件联系对应航次的外运单证人员,删除原预配舱单。待海关删除回执成功后,再维护新预配舱单提交发送 预配舱单发送成功,已报关情况下(整箱): 已发送装载舱单成功的,先联系外运单证操作人员发送装载舱单删除报文,等待审核通过。要求报关行删除报关单信息 登录外运客户端,编辑需更改项目、勾选更改原因,最后记得勾选“确认发送海关舱单”勾选框,提交外运审核。审核通过后,系统每30分钟向海关发送电子申报,请客户关注网页客户端“回执查询”跟踪进展。有意外情况,请联系对应航次的外运单证人员。 预配舱单删除(整箱) 已发送装载舱单成功的,先联系外运单证操作人员发送装载舱单删除报文,等待审核通过。要求报关行删除报关单信息 联系外运单证人员,发送预配舱单删除报文并跟踪海关回执 预配舱单删除(拼票) 预配舱单不允许删除单票,必须全部拼票处于未报关情况下,联系外运单证人员,将全部拼票关系的提单一并删除 落货(原改配,仅针对拼票) 落货申请的提单需已申报未结关且已运抵海关监管场所 联系外运单证人员,发送落货申请并跟踪海关回执(已发送装载舱单的,需先删装载舱单)落货通过后可删除或改配其他航次 1 / 1

ACARS舱单的操作说明

ACARS 舱单的操作说明 ——飞行机组 机组应当至少在航班起飞前20分钟,把VHF通讯机设置在DATA位。配载部门会在舱单生成后第一时间把舱单发送到飞机上。 如有需要,机组也可以通过舱单请求页面,发送舱单请求到配载席位。 配载席位的系统会以滚动条的形式提醒工作人员。

当机组在飞机上收到南航配载部门发送的电子舱单后。(电子舱单会在打印机里打印出来) 下图是舱单实例:

电子舱单同时会被保存在MCDU中: 机组可以根据需要再打印一份交于乘务组。 机长检查舱单,根据情况,按图示方法对舱单进行“机长确认”或者“机长拒绝”。 进入舱单回复页面:

当机长确认舱单没有问 题的时候,输入LOADOK 对舱单进行确认。 注意:输入 LOADOK 时, LOAD 和 OK 之间是没有 空格的。 当机长认为舱单有错误 需要重新上传时,输入 LOADERR对舱单进行拒 绝。 注意:输入 LOADERR 时, LOAD 和 ERR 之间是没 有空格的。 FREE TEXT MEMO 可以输入任何文字。但是这个位置没必要输入文字, 因为没有任何人和任何地方能够看到你在这输入的文字。

在配载席位的地面支持系统中, 被机长确认的舱单显示为“已确认”,被机长拒绝的显示为“舱单有误”。 机长未作操作的显示为“未确认” 从配载席位发出的自由格式报文, 在电报的最后会显示FROM LOADOFFICE 如:

如果您要回复自由格式电报到配载席位, 可以在FREETEXT页面,第一行输入//LOAD, 或者是LOADSHEET RESPONSE页面,在LOAD SHEET ID处输入//LOAD。如果不使用//LOAD,电报会被发送到SOC相关席位,而不会出现在配载席位。 配载席位收到的自由格式电报将是 这样显示的: ——完——

电子口岸舱单导入系统使用手册

电子口岸舱单导入系统使用手册 1序言 电子口岸为满足海运舱单的业务需求,方便客户申报舱单数据,在电子口岸舱单录入系统(海运)中再添加舱单数据导入的功能。数据导入分为自动导入和手工导入,二者导入的文件格式是相同的,但处理方式不同。自动导入再进行设置后,就不用人员干预;而手工导入需要操作员逐票从文件中导入、申报。 2导入规则 1,舱单数据格式采用平文件格式。 2,半个汉字进入数据库后程序无法处理会成为数据垃圾,文件生成方需要对半个汉字进行检查并替换为空格。 3,在文件中不允许使用不可见字符。 4,一份舱单对应一个平文件规则。 5,对总运单导入文件,此文件只能放总运单数据,不能有分运单数据。 5,对分运单导入文件,此文件只有一个要分票的总运单和此总运单下的分运单。 6,针对分运单,在分批到齐的时候,按照下面的报文格式组织成文件,并且舱单表头要与申报总运单时的表头的1,2,3,4,5,7,8的项一致。 7,对导入的舱单数据,不提供修改,删除的功能,只有新增的类型。 3导入流程 1,客户在自己的系统中生成电子口岸规定的平文件格式的文件。 2,运行电子口岸报关行专用版程序,登录系统。 4平文件格式要求 4.1 总运单 1,首先放舱单的表头数据,接下来是舱单的所有表体数据,最后是集装箱数据。 2,表头数据数据占一行,末尾有回车换行符。 3,每份表体数据占一行,末尾有回车换行符,多个表体对应多行。 4,每份集装箱数据占一行,末尾有回车换行符,多个集装箱对应多行。 5,每份数据中对应字段的数据的顺序按照后面表中定序号依次存放。 6,文件扩展名为M1

4.2 分运单 1,首先放舱单的表头数据,接下来是舱单的所有表体数据,最后是集装箱数据。 2,表头数据数据占一行,末尾有回车换行符。 3,第二行放分运单对应的总运单 4,此总运单对应的分运单从第三行开始,每行一个分运单 5,在一个文件中必须把此总运单对应的分运单都全部放上。 6,分运单后面是集装箱数据(对应此文件中的所有分运单),每份集装箱数据占一行,末尾有回车换行符,多个集装箱对应多行。每份数据中对应字段的数据的顺序按照后面表中定序号依次存放。 7,文件扩展名为M3 5平文件内容的具体要求 表中类型栏中的类型说明: X表示是字符型数据,后面括号里的数字表示其长度。 9 表示是数字型数据,后面扩后里的数字表示其长度,. 表示小数点。 如果在填写中,数据长度不够,应该按照下面的原则补充。 字符数据左靠齐,右面补充空格。 数字数据右靠齐,左面补充0。 序 号字段中文名称字段代码名称类型说明是否必填 1 进出口舱单标志I_E_FLAG X(1) “I”进口舱单 “E”出口舱单 “P”出口预配舱单是 2 船舶编号SHIP_ID X(32) 是 3 航次编号VOYAGE_NO X(32) 是 4 主管地海关CUSTOMS_CODE 9(4) 海关代码,前后的“0”要补齐, 以下涉及海关编码的依此规则是 5 运输方式TRAF_MODE X(1) 空运:“5”;海运:“2”; 铁路:“3”;邮运:“6”是 6 舱单编号MANIFEST_NO 9(18) 可不填 7 中文运输工具名称SHIP_NAME_CN X(50) 8 英文运输工具名称SHIP_NAME_EN X(50) 是 9 集装箱总数CONTA_NUM 9(14).9(5) 无集装箱填“0”,小数点位固是

A320飞机打印机打不出来舱单

一、标题:打印机无法打印舱单 二、适用范围:A320系列飞机 三、参考索引: 1、TSM TASK 23-24-00-810-819-A Failure of the ACARS Communication 2、TSM TASK 46-21-00-810-843-A Datalink Communication Inoperative 四、故障现象: 驾驶舱准备期间,机组在MCDU上发送舱单请求指令,但打印机一直没有动静,始终不见打印出舱单。 五、排故逻辑:

六、原理描述: 1、A320 系列飞机的ACARS/ATIMS通过VHF3系统进行数据链通信,此时VHF3系统工作在DATA方式,在RMP3面板的ACTIVE频率窗应可见ACARS或DATA显示。 2、舱单功能是ACARS/ATIMS AOC中一项基于数据链技术开发出来的客户化功能,起飞前机组发出舱单请求(下行电报),配载部门以自由报方式将舱单发送到飞机上(上行电报),并在驾驶舱中打印出来,免去了人工跑送舱单的麻烦,大大节省了时间。下图为舱单数据格式:

3、检查CMU/ATSU的各项设置,主要内容包括: 1)检查CMU/ATSU的硬件与软件件号是否正确; 2)检查AIRLINE ID项是否为“CZ”,飞机号是否为“.B-XXXX”格式; 3)检查CMU的工作频率,确认为VHF3 SCAN SEL中确认优先选择的DSP为ARINC ASIA(131.45MHz):

4)检查CMU/ATSU与VHF数据链的交互状态,确认有效。 七、典型故障: 1、2008年,某A320飞机航前机组反应打印机无法打印舱单,工作者检查发现打印机卡纸,重装打印纸后正常; 2、2010年,某A319飞机机组报告打印机打印不出舱单,工作者检查打印机工作正常,执行VHF3 LINK测试,结果通不过。检查ACARS CMU的设置,发现没有选择正确的工作频率,在重新设置后,VHF3 LINK测试通过,舱单能够顺利打印出来。

工商系统数据管理办法及制度

工商系统数据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金信工程总体技术设计方案》、《工商行政管理信息化“十一五”规划纲要》和我省信息化建设的有关精神,按照“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统一开发、统一投资、统一施工”的原则,为从源头和加工环节上保证数据质量,规范数据使用,结合我市工商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数据(以下简称数据),是指工商部门业务流程中所产生的各类数据,计算机应用系统采集、加工而产生的各类数据以及其他以各种方法接收的外部数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数据质量是指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有效性、规范性。 第四条数据管理工作,实行归口管理的原则,即按照职责分工,各业务部门要负责相应数据的采集工作。 第五条全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加强数据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协作配合、技术保障和管理维护,各单位要成立数据管理领导小组,明确负责人、联系人。明确各

岗位的数据管理边界和工作职责,将责任落实到人,为工商业务处理、市场监管执法、提高工作效能、便民服务和领导决策等提供有效的信息和技术支持。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六条全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相关部门和责任人员,要按照“谁办理、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及时、准确、完整地录入、检查和维护数据。 第七条信息管理机构:负责信息化建设数据的技术保障、技术培训以及数据的逻辑检查和维护工作。 第八条企业注册机构:负责本级办理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等基础信息的录入、检验和校对;相应纸质档案的数字化扫描和管理工作。 第九条企业监管机构:负责本级办理企业的年检、吊销等信息的录入、检验和校对;日常监管中企业信息的录入、检验和校对; 相应纸质档案的数字化扫描和管理工作。 第十条市场监管机构:负责其直接查处的违法企业信息的录入、检验和校对;开展企业“重合同守信用”信息的录入、检验和校对; 开展企业动产抵押相关信息的录入、检验和校对;相应纸质档案的数字化扫描和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公平交易监管机构:负责其直接办理的不正

acars舱单解释

A/C REG 飞机的注册编号B-6203 FLIGHT 航班号CSN3788 DATE 日期07JUL09 0845Z(世界时) Crew message 机组信息 QUCANXMCZ~1RA1 09071644 发送单位与发送代码时间 CAAC-CZ 中国民用航空局-南方航空代码 LOADSHEET 舱单 EDNO 舱单打印次数 ALL WEIGHT IN KG 所有重量单位为千克 DATE 日期07JUL09 TIME 时间1644当地时 AGENT 代理代码03460 FLIGHT 航班号CZ3788、日期07JUL09 HRBWEH 航段出发到达地哈尔滨威海 B-6203 飞机的注册编号 VERSION 飞机的座位布局F8Y120 前舱8个后舱120 CREW 机组人数驾驶舱/客舱/加机组2/6/0 CAB CABIN BAG客舱(占座)行李数 WEIGHT DISTRIBUTION 重量装舱分布 MAX TRAFFIC PAYLOAD 最大业载 DOW 41976 修正后使用空重(DRY OPERATING WEIGHT,DOW) 根据实际航班情况,使用空重进行修正后的重量就称作修正后的使用空重 DOI 50.01 干使用系数、飞机干机重心指数Dry Operating Index PAYLOAD 业载 BLKD 锁定的位置0/1(后舱一个位置被锁定) ZFW 无燃油重量 M ZFW 最大无燃油重量 TOF 起飞油量 TOW 起飞重量 M TOW 起飞重量 TRIP FUEL 航程耗油 LDW 着陆重量 M LDW 着陆重量 L 表示该允许的最大重量限制了最大业载(有可能出现在无油,起飞或落地重量后面) MACZFW 无油重心 MACTOW 起飞重心 MACLDW 着陆重心 STAB TO 配平设置 PASSENGER 旅客重量总合8778

电子口岸预录入舱单系统操作指南

中国电子口岸 舱单系统操作手册 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 2003年7月

引言 (1) 第一章如何进入和使用该系统 (2) 1.1进入系统 (2) 第二章舱单的录入 (5) 2.1 进入“舱单录入”页面 (5) 2.2 快捷键使用指南 (6) 第三章便捷舱单录入 (10) 3.1 进入“便捷舱单录入”页面 (10) 3.2“便捷舱单录入”快捷键使用指南: (10) 第四章理货录入 (13) 4.1 进入“理货录入”页面 (13) 第五章舱单的分票与逆分票 (15) 5.1 进入“舱单分票”页面 (15) 5.2 快捷键使用指南 (18) 5.3 分票的逆操作 (18) 5.4 快捷键使用指南 (19) 第六章舱单的分拨 (20) 6.1 进入“舱单分拨”页面 (20) 6.2 快捷键使用指南 (22) 第七章查询 (25) 7.1 进入“舱单数据查询”页面 (25) 7.2 进入“分拨单数据查询”页面 (26) 7.3 进入“回执查询”页面 (28) 7.4 “查询/打印”快捷键使用指南: (30) 第八章功能选择 (31) 8.1 “功能选择”快捷键使用指南 (31)

引言 中国电子口岸“舱单预录入/申报(报关行版)”子系统是针对专业报关企业特殊要求而开发的,该系统的主要功能包括:舱单录入、申报;便捷舱单录入、申报;舱单分票申 报;舱单理货申报;分拨单申报;舱单数据的查询;分拨单数据的查询;舱单和分拨单海 关回执的查询等。 通过该系统企业可以方便、快捷的进行舱单申报、分拨单申报、舱单分票、相关数据查询、海关回执查询计等,从而有效提高报关企业的工作效率。

新舱单系统操作手册

鹏海运 新舱单软件 操作手册 深圳市鹏海运电子数据交换有限公司

1.新舱单业务简介 1.1.新舱单产生的背景及原因 2008年3月,海关总署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新办法从2009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在该管理办法中,海关制定了新的海运舱单申报规程。随后海关又公布了新的舱单电子传输报文格式。 舱单电子数据的传输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舱单电子数据,另一部分是与舱单相关的其他电子数据,如理货报告等。因此,《办法》将传输上述舱单电子数据的主体相应分为两类:一类是舱单传输人(主要包括运输工具负责人、无船承运业务经营人等义务主体);另一类是相关数据传输人(包括理货部门、监管场所经营人及出口货物发货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规定,上述两类主体有义务按照规定期限向海关传输舱单及相关电子数据,否则被视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 同时,《办法》明确规定上述两类传输主体应当向海关备案,这主要基于两方面的考虑,一是通过备案,海关可以充分了解舱单传输人及相关数据传输人的有关信息,便于海关开展风险管理工作;二是通过备案,方便企业通过海关建立的“进出境舱单管理系统”进行舱单等电子数据的传输,并有利于海关对企业的分类管理。 1.2.新舱单的申报主体介绍 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无船承运业务经营人,货运代理企业,船舶代理企业, 邮政企业以及快件经营人等舱单电子数据义务人应当按照海关备案的范围在规定时限向海关传输舱单电子数据.

在实际业务操作中现行新舱单的数据大部分由船舶代理企业(简称:船代)负责做数据申报, 同时在出口预配舱单的业务场景,报关行会负责预配舱单数据录入的步骤。 1.3.新舱单的作用及单证内容 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简称舱单):反映进出境运输工具所载货物、物品及旅客信息的载体,包括原始舱单、预配舱单、装载舱单。舱单是记录货物流动的基础数据, 是海关对进出境货物实施监管的有效依据。舱单数据的及时性、真实性、准确性能够直接影响通关效率和监管的有效性。 1.3.1.新舱单的内容 新舱单包括原始舱单、预配舱单、装载舱单、国际转运准单和空箱快速验放单: 1.原始舱单:是指舱单传输人向海关传输的反应进境运输工具装载货物,物品或者乘 载旅客的信息的舱单。 传输时限:集装箱装船的24小时以前 2.预配舱单:是指反映出境运输工具预计装载货物、物品或者旅客信息的舱单。 传输时限:办理货物,物品申报手续以前向海关传输预配舱单主要数据

海关新舱单操作注意事项

海关新舱单操作注意事项 1.关于发送预配舱单:我司建议客户在集装箱进港后,读取运抵报 告箱信息后再发送预配舱单。因为集装箱不进港也无法进行报关,早发预配舱单也毫无意义。而且不读取运抵报告而是自行填写箱信息错误率并不低,之后可能需要进行更改和删除操作,根据现有操作情况,删除报文发送后海关总署网站显示会十分晚,发生过下午2点发送删除报文第二天才删除成功的情况,如果发生这种情况导致报关不成功的话,客户需要自行承担责任。因此,我司还是建议各家订舱代理使用运抵报告数据,运抵报告为集装箱进港码头信息,可以确保正确(除非车队进港数据就是错误)。 2.关于删除舱单:如果发送预配舱单后不出运,需要删除已发送的 预配舱单。根据海关要求,应该在船开前进行删除,请客户一旦发现退关,立即发送删除报文。一旦船开后再去进行删除,是需要到海关柜面进行人工删除,具体操作参考《舱单删除操作流程》,将收取删除垃圾舱单操作费。 班轮部邮件地址:eastbound@https://www.360docs.net/doc/e69104570.html, 3.近期有不少客户反映海关总署显示的内容和系统中发送的内容不 一致。因此我司提示客户,在发送报文的时候,会提示是否保存报文,请客户保存此报文,以便出现上述情况可以有原始报文可以查找到原因。 4.系统中箱信息只可以提交一次,即如果使用了未进港清单等自行 输入的方式,就不可以再读取运抵报告,也不可以第二次提交未

进港清单进行数据覆盖。因此,我司要求客户第一次提交的箱信息必须确保正确。如果不正确造成的预配舱单问题,请自行承担责任。 5.近期发现有客户在拼箱预配舱单没有全部海关接受前就进行其中 提单的海关报关。请注意,一旦报关,那海关还没有接受成功的预配舱单将不能再进入海关系统,如果还需要出运,必须将已经报关的提单进行报关注销后才可以再发送其余提单。因此,请提醒各家的报关业务员不要犯类似错误。 6.再次提醒各位客户,尽量不要进行混拼。近期已经发生不少混拼 导致的没有电子放关信息,即无法发送装载舱单,这样客户以后将无法进行核销退税。请各家订舱代理提醒这些客户可能承受的风险。 7.我司要求客户在第一次提交海关预配舱单时数据即保证正确。如 果因为数据错误,最终导致需要到海关柜面进行更改或者删除,将会收取删除垃圾舱单操作费。(根据情况复杂程度,如果是一次就能完成的将按正常计费,如果不能一次解决,可能根据实际情况另行收费)。 8.关于拼箱删除垃圾舱单。如果一个箱子中所发送的预配舱单其中 有一票不报关不出运要做舱单删除,请在其他提单报关前进行删除。不然必须要客户自行去做完报关单反核销后,然后才可以删除该票舱单。

局数据管理办法

中国联通山东省分公司固定语音网 局数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规范固定语音网局数据(以下简称局数据)的管理和制作,确保局数据的准确性和规范性,有效保障网络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本办法中局数据是指固定语音交换设备中与系统配置、业务配置、路由组织、网络管理有关的除用户数据以外的所有系统数据。 第3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全省所有固定语音通信设备,包括:PSTN交换设备、信令转接点设备、智能网、SSP、软交换设备等的局数据管理。 第4条本管理办法以《中国联通通信网络运行维护规程(试行)》(中国联通集团〔2009〕71号)为依据,根据山东省分公司固定语音网的维护管理现状制定。 第5条各市分公司运行维护部应当在本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制定适合各市分公司的局数据管理细则。 第二章局数据管理职责

第6条省公司运行维护部 1、负责全省固定语音网的局数据管理工作。 2、负责对各市分公司的局数据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及考核。第7条省公司网络管理中心 1、归口管理全省的局数据调度。 2、负责统一制定全省的局数据规范。 3、负责执行集团公司下发的各类局数据调单。 4、负责全省局数据的核查工作。 第8条市分公司运行维护部 1、负责本公司范围内的局数据管理。 2、负责执行省公司下发的各类局数据调单。 3、负责分公司范围内局数据的核查工作。 第三章局数据管理的基本原则 第9条各市分公司负责局数据的操作工作,省公司网络管理中心、市分公司局数据调度部门下发的局数据调度文件是制作、修改局数据的唯一依据,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主管部门许可不得对本辖区内的局数据进行任何修改和调整。 第10条在故障等紧急情况下可先行进行局数据修改,但对修改结果必须及时报上级主管部门。

新舱单落货流程

新舱单落货流程 落货--主要针对拼箱中某一票(或多票)因查验扣货,为不影响其他正常的提单出运而做的操作。 1、发送落货电子申请:根据海关要求,需要在船开前发送落货电子申请,因此一旦确认落货请尽快通知船代发送报文。 请注意,一旦发生落货,如果此集装箱其他提单正常出运的,请切记不要在落货操作前去删除该票提单报关信息,这样会导致其他提单号无法发送装载舱单,最终无法核销退税。 2、海关窗口现场提交纸面申报资料 客户所需的资料: 1)上海海关落装货物清单(电子版本发送我司公共邮箱eastbound@https://www.360docs.net/doc/e69104570.html,)(可以在在线服务-下载中心) 2)暂不放行通知书(两份复印件)送至我司现场配载处 3)货物未出运证明(两份)送至我司现场配载处 4)入库单(两份复印件)送至我司现场配载处 5)报关单(一份) 6)情况说明 7)上港集团箱信息 现场配载地址:港建路999号客户服务部附楼2楼Q234室 资料送至后由我司配载人员与该票提单报关员去口岸海关(外高桥海关)做落装操作。

口岸海关落装操作完成后,所有资料会交予保管员,然后需要报关员删除落装提单的报关信息。同时,还需要去口岸海关人工放行其他拼票。(如果票数过多,有可能海关不给客户自行办理重新放行,需要船代去进行办理。此时,需要客户提供提单号和每一票相应的报关号,以条形码给我司,做成EXCEL,格式如附件:落装总单放行,发送到EASTBOUND@https://www.360docs.net/doc/e69104570.html,,注明需要协助办理落装总单重新放行。同时,将正本报关单送至我司现场后一起去海关办理。) 落装总单放行表格可以在我司官网下载中心中下载。 条形码生成器:https://www.360docs.net/doc/e69104570.html,/360app/barcode/ 注意,必须选择CODE-128

民航空地数据链AOC数据处理系统技术要点分析

民航空地数据链AOC数据处理系统技术要点分析 摘要:AOC数据处理系统在民航空地数据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首先介绍了空地数据链的定义和构成,然后分析了AOC数据处理系统的几项关键技术。 关键词:空地数据链;AOC数据处理系统;AOC报文典型数据结构 0 引言 民航运输业在经济的推动下迅速发展。由于多方面的需要,业务持续增多,航线日益密集,距离也越来越远,安全性更受关注。为此,必须加强空中与地面的联系,实时保持通信畅通。以往飞机在空中飞行时,多以电话通讯的方式与地面联系,地面总控制台获取飞机飞行过程中的信息的途径较少,且精确度低。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和无线电通讯技术的发展普及,航空领域逐步实现了电子化、信息化和数字化,为航空安全提供了技术上的保障。在当前各种高新技术相继出现的背景下,空地数据链的作用更加突出,相关研究也不断增加。 1 空地数据链 民航运输中需要和地面时刻保持联系,受技术限制,传统飞行时主要依赖于高频和甚高频的语音通信。此方法易受干扰,导致航班被耽误,甚至发生安全事故。在不断改善中,引进了多种高新技术,尤其是网络、通讯和计算机技术的应用,将空中和地面连在一起,形成了一张密集的数据网。这便是空地数据链,利用无线网络通讯技术,将航空器和地面信息管理系统连接,实现彼此间的数据信息交换。从而有效提高了飞行效率,安全程度也有所好转。 当前航线密集、运输任务较多,空地数据链系统更加复杂。它涉及范围广,如地面通讯网络、航空电子技术、飞机硬件系统、数字通讯技术等。从现状来看,空地数据链中的地面计算机软件系统比较薄弱,需加大相关研究力度。站在工程应用的角度,空地数据链的构成部分包括机载硬件设备、ATN网络环境、报文生成体系、地面AOC应用系统。 2 空地数据链的组成部分 2.1 硬件系统 机载设备系统其实是一组设备群,以通讯寻址报文系统的通讯管理组件为核心,具体包括ARING总线系统、数据采集和输出、信号发送和接收等。 ①通讯管理组件 作为系统的核心,其稳定性直接决定着数据链的稳定性,主要负责搜索信道、接收消息等工作。该系统有3个层次,其功能多通过软件实现,且软件分布于不同的层次中。核心层的软件直接关系到组件的通信构型,即在通讯中选择什么ARING协议。目前有两种协议占据着主导地位,一是面向分段比特流的协议,二是面向分段字符流的协议。应用层的软件直接关系到组件搜索信道的次序,频率也受其影响较大。用户层的软件直接决定着地面AOC应用,这些软件可按照实际需要进行更改。 ②ARING总线系统 ARING协议簇在机载设备数据通信中占据着重要地位,有两部分,一是设备间总线,二是设备内总线。 2.2 空地数据链网络环境 ①ATN网络拓扑结构 整个数据链是以航空电信网(即ATN网络)为网络载体的,包括空地通讯链路层和地地通讯链路层。在该网络中,包括飞机在内的终端设备,只要与飞机信息进行无线交互,均被当做一个研究的节点。 ②路由管理 通信载体在传输数据的过程中都会有一定的覆盖区域,超出此区域往往会影响到正常通

海关新舱单常见问题及处理办法(DOC)

附件三海关新舱单常见回执及处理办法 关于海关新舱单业务操作中一些异常回执,常见解决办法如下: 一、运抵异常 1.45202 空运出口运抵报告传输成功。比对结果为:运抵异常 可能原因: a.预配舱单未发送; b.预配舱单的航班日期与运抵报告的航班日期相差太远; 解决办法: a.查询代理人预配舱单是否已发送,未发送请代理补发; b.如预配舱单已发送查看下是否收到回执,如果没有回执需要请代理联系海关确认是否收到,没有收到请代理补发; c.如果预配舱单的航班日期与运抵报告的航班日期相差太远,需检查是预配还是运抵的航班日期传输错误,需要先将错误的航班信息的报文发送删除报告,人工审核通过后在发送新增报告。 2.45103 该提(运)单的运抵报告重复申报,海关审核不通过 可能原因: 运抵报告发送多次,第一次海关已成功接收,后续的运抵报告海关拒收。 解决办法:可通过海关平台运单具体信息查看运抵报告“收发明细”: a.如果明细中已经显示一条回执是运抵正常或异常的回执,则说明之前已发送过运抵报告;

3.45102同类型报文正在等待人工审核,退单 可能原因:已有同样类型的报文处于等待海关人工审核的状态,海关不接受最新报文; 解决办法:请客户联系海关人工审核。 4.46103该提(运)单的运抵报告不存在,海关审核不通过(发送运抵删除报 时提示) 可能原因:海关系统中不存在此运单的运抵报告,海关不接受运抵删除报告。解决办法:不需处理 5.46105提(运)单已理货,海关审核不通过(发送运抵删除报时提示) 可能原因:运单已经发送理货报告,海关不接受运抵删除报告。 解决办法:视情况而定,如果确实需要删除运抵报告,需要请客户先删除理货报告,再删除装载舱单,之后联系海关解除放行,最后删除理货报告。 6.46106 总提(运)单已放行,海关审核不通过(发送运抵删除报时提示) 可能原因:运单在海关新舱单系统中已放行,海关不接受运抵删除报告。 解决办法:视情况而定,如果确实需要删除运抵报告,需要请客户先联系海关解除放行。 7.46201 已接受运抵报告删除申请,请等待人工审核(发送运抵删除报时提示)可能原因:海关已经收到运抵报告删除报,自动转为人工审核;

舱单管理系统出口海运切换后

附件1 天津海关海运一般出口货物适用新舱单 管理系统业务指导 一、关于出口货物溢短装的操作要求 舱单管理系统出口海运切换后,对于出口货物装船过程中出现溢短装的情况时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理货部门应当在装载完毕后按规定向现场海关舱单管理部门进行书面报告并且按照规定传输该票货物的理货报告电子数据,同时通知船舶代理企业对预配舱单及其相关电子数据进行删改,船舶代理企业须通知发货人或其代理人进行报关单相应的删改。 (二)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向现场通关部门申请删除报关单,或者将报关单进出境运输方式变更为“9-其他”,使预配舱单处于未核注状态,发货人或其代理人须同时提交理货部门签发的理货报告(样式见附件1-1-1)。对于一体化报关单的删除,按现有流程、模式办理。 (三)由发货人或其代理人通知监管场所删除该票货物运抵报告电子数据,由监管场所经营人按实际货物实际出运情况重新发送新的运抵报告;由船舶代理企业按货物实际出运情况删改出口预配舱单电子数据。船舶代理企业、监管场所经营人凭理货部门签发的理货报告办理相关手续。 (四)预配舱单及运抵报告电子数据修正后,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按货物实际出运情况向现场通关部门重新申报,或者将报关单进出境运输方式变更为“2-水运”,使出口预配舱

单恢复核注核销状态;发货人或其代理人须同时提交理货部门签发的理货报告。 (五)发货人或其代理人通知海关舱单管理部门进行理货重置,预配舱单理货正常。 (六)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向接单部门提出申请,由接单部门办理结关手续。 二、出口货物退关业务办理 (一)对于已接受申报的出口货物。 1、对于在口岸海关申报的出口货物 首先须按规定办理相关报关单的删单手续,同时需提交《出口货物在库/港证明》(样式见附件1-1-3)和《出口货物退关通知单》(样式见附件1-1-4),海关办理相关手续,并审核《出口货物退关通知单》无误后,在《出口货物退关通知单》上加盖验讫章,一份由现场海关与其他报关单证一并留存,一份由申报相对人在监管场所提取货物或重新发送运抵报告时递交监管场所验核留存。 对于新舱单系统非贸商品报关功能放行的货物或物品须向海关申请办理舱单的反核注、反核销,同时需提交《出口货物在库/港证明》和《出口货物退关通知单》,海关办理相关手续,并审核《出口货物退关通知单》无误后,在《出口货物退关通知单》上加盖验讫章,一份由现场海关与其他报关单证一并留存,一份由申报相对人在监管场所提取货物或重新发送运抵报告时递交监管场所验核留存。 2、对于一体化(包括跨关区与关区内)出口货物

信息系统数据备份管理制度

23 信息系统数据备份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保护重要信息系统的数据运行安全,规范数据备份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重要信息系统范围内,服务器端和客户端数据的备份管理。 第三条服务器端的数据备份由系统管理员和安全管理员共同实施,备份介质则由介质管理员负责保存。 第四条客户端的数据备份由各网络用户自行实施,备份介质则由用户或介质管理员负责保存。 第五条服务器端的数据备份包括对应用软件的数据备份和对用户数据的备份两部分,客户端的数据备份则主要是对用户数据的备份,包括用户的软件、文档、专业数据信息等。 第六条服务器端的数据备份主要采用磁带备份和光盘备份两种方式,客户端的数据备份则可视数据和网络资源情况灵活选择,常用的方式包括活动硬盘备份和光盘备份。 第七条服务器端的应用软件备份包括磁带备份和光盘备份两种方式,光盘备份主要针对软件的安装数据,磁带备份主要针对软件的运行数据;用户数据则主要采用磁带备份的方式。

第八条服务器端的光盘备份在应用软件安装以前进行,备份以后的光盘由介质管理员进行存放。 第九条服务器端的磁带备份必须根据相应的备份策略和实施方案(在备份管理软件中定义),确定备份内容、备份时间、备份周期等,如每天执行一次完全备份,每三小时执行一次增量备份;备份以后的磁带由介质管理员存放。 第十条为了便于对服务器端的系统软件进行应用与管理,机房中须备有与系统软件有关的应用手册和各种指南等资料,以供运行、维护人员查阅,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带出机房。 第十一条所有的数据备份必须登记在“数据备份记录表”中,包括备份方式、原数据的存储路径、备份数据存储介质的密级标识、备份起止时间、备份者等(见附表l《数据备份记录表》)。 第十二条应用软件的源程序除了在磁介质上备份以外,程序员可根据需要进行打印备份,以防应用程序发生意外、难以恢复。 第十三条应用软件开发人员应将项目的调研资料、各阶段的设计说明书、图表、源程序、应用系统运行流程图等进行分类归档,以便查阅。 第十四条当修改应用软件时,具体的功能修改、逻辑修改、程序变动等,都应有相应的文档记录,以备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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