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管理}律师办理合同审查业务操作指引

(业务管理)律师办理合同审查业务操作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律师办理合同审查业务操作指引

为对律师从事商务类合同审查业务提供基本参考依据,从而保证工作质量、规避执业风险,特制订本指引供律师从事关联法律服务过程中参考。

第1条本指引的定义及说明

1.1本指引所称之合同审查业务,系指律师接受委托,就其送审的合同根据委托人的要求及律师的专业判断,通过检查、核对、分析等方法,就合同中存于的法律问题及其他缺陷提出意见供委托人进行决策、自行调整或商务谈判时参考的专业活动,不包括对文本进行修改。

1.2本指引所称之委托人,系指将合同提交律师进行审查的当事人。委托人且非合同当事人的,其合同利益关联方视为委托人。

本指引所称之相对人,系指合同中委托人壹方的利益相对方。

1.3本指引所称之交易目的,系指委托人送审合同所于的交易中,委托人进行交易的真正动机或想要达到的经济等方面的目标。于委托人没有特别说明的情况下,交易目的视为合同目的。

1.4由于合同审查业务和合同修改业务于质量要求和工作量上存于很大不同,合同审查仅对合同中存于的问题基于法律的规定及律师的专业能力,以更正或注释、提问、评述等方式提出疑问、说明、提醒、建议、警告等意见,但且不提供完整的解决方案或对合同进行全面修改。

1.5律师于从事合同审查业务过程中,应充分注意合同双方于风险和责任上的不对等性,且于合同审查的实际工作中根据委托人的需求、合同类型、重要性等情况选择实际工作中需要完成的工作内容。

1.6本指引所描述的工作内容,仅作为律师从事合同审查业务操作时的参考,不作为律

师因执业过错对委托人承担责任的依据。

本指引可供审查非商务类合同时参考,但应注意于民事主体、法律环境方面的不同。

律师向委托人提供专项合同审查服务时,尤其应当关注本指引中提及的关联专有内容。第2条合同审查中的壹般原则

2.1律师于审查合同时应当注意,除了法律、司法解释、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外,仍需关注和合同的签订及履行关联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及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中的关联规定。

律师必须充分注意,合同的内容及实际履行等如和这些地方性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存于冲突,虽然未必导致合同无效但有可能导致合同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2.2对于无名合同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分则中没有明确规定的合同,于进行审查时应注意《合同法》总则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法律规范中的规定,且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参照《合同法》分则中关于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2.3律师于合同审查过程中应勤勉尽责,努力发现且提示委托人合同中所存于的各类风险及不利条款,特别是有可能加重委托人责任、可能导致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因约定不明有可能产生重大争议的条款。

2.4律师审查合同的工作范围包括但且不仅限于合同条款本身,除既有条款外,仍应充分注意根据合同性质或交易目的应予约定而未予约定的内容,或足以影响双方重大权益的其他条款约定不明、冲突等情况。

2.5合同中的标的、价格、质量标准、数量、履行期限等约定总体上属于商务条款,应提醒委托人自行确定。但律师应当注意各类商务条款中影响民事责任后果的约定,尤其是对委托人不利的情况以及涉及民事责任的识别和追究的内容。如:价格所包括的对价内容,和

交易目的关联的质量标准或特别要求、验收规范,以及委托人应当注意的不利因素等。

2.6律师提供的审查意见必须依据事实及法律,不得主观臆断妄下结论,于结合合同目的或交易目的、合同其他条款全面理解合同条款的含义后,方可作出审查意见,以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且防止发生执业风险。可是否接受合同中的该等条款,应由委托人自行决定。

2.7除非系向委托人提供专项合同审查服务或委托人另有要求,壹般情况下律师仅对合同来稿进行审查,不负责审查交易本身的真实性或进行专项调查,但能够提醒当事人注意关联问题。

2.8律师应保持对司法解释、权威案例、审判机关于合同理解方面的主流观点的持续关注,且于合同审查工作中应坚持审慎原则,对有可能导致败诉的条款及时提出警示。

第3条合同来稿的接收

3.1律师于接收合同送审稿及辅助性的背景文件、参考文件时,应尽可能通过复制等方式避免接收原件,以免因污染、损毁、遗失等意外情况影响委托人的权益实现。如有可能,应要求委托人提交电子文档,以便于保管和修改、传输,且易于保持版面的整洁。

如必须接收原件,且委托人于移交时要求律师签收,则关联原件于归仍时壹定要由委托人或其指定的工作人员签收。

3.2所有接收到的纸质文档均应以装订等形式集中保管以避免遗失和散落,且建立文档目录载明接收日期、委托合同编号、完成时间、审查方要求等信息,以便安排工作和档案管理。

所有接收到的电子文档均应集中存放于统壹的电子文件夹,且于保持来稿原状的同时将来稿的文件名另存为体现文档内容的标准文件名称,如带有委托人字号、文件标题等信息的标准文件名。同时,应建立电子文档目录载明和纸质文档目录类似的信息,以便日后的工作安排及管理、检索。

3.3如委托人有保密要求,可选择和委托人签订保密协议后再开始工作。该保密协议应当包括保密的事项、范围、期限等内容。

委托人要求于审查后归仍文件的,应于归仍时由双方共同签收以证明交接及归仍情况。

3.4律师应当于接受来稿时和委托人商定完成审查工作的具体时间、提交工作成果的方式。如委托人所提交的来稿中无法辨别委托人于合同中的身份,应当要求委托人注明,以便于后续工作的开展。

第4条对于送审目的的了解

4.1于接收委托人提交的文档及背景文件、参考文件时,应主动询问委托人送审合同的形成背景、合同提供方、委托人于交易中是否处于优势地位等信息,尤其要通过委托人了解交易所要达到的目的、主要的问题所于,以便于判断工作内容、工作重点等。

4.2如果需要,应针对委托人的送审合同稿及背景情况,要求委托人提供合同所需的附件、合同中所提到或有关联的资料、合同空白处准备填写的内容、委托人的主体资格情况、交易标的所属行业的关联规定等和审查关联的资料,以便于得出正确的合同审查意见。

对于以邮件方式送审的电子文档,可事先约定由委托人于提交的同时,随邮件提供审查要点、工作目标、背景情况等信息,以便开展审查工作。

4.3如果委托人未对送审稿提交背景说明及工作目标说明,而律师根据经验及合同类型足以判断相应法律问题的,可只对来稿进行常规书面审查且提交结论,不对委托人的送审目的等进行了解。

如合同较为重大或法律关系较为复杂,或认为必要,律师也可主动向委托人询问交易背景、工作目标等信息,以便于得出准确的结论,妥善地完成审查。

第5条对于来稿的壹般处理原则

5.1对于委托人提交的送审合同电子文稿,应另存为名称中包括委托人姓名或字号、合

同类型等信息的副本文件。任何审查均应仅于副本文件上进行,以保留原件供日后核对之用。

对于委托人于合同送审时壹且提交的其他辅助性的电子文档、背景文件、参考文件等,应当于审查中保持原状,以避免受到误导。

5.2对于委托人的纸质文稿,应复印后保留原稿,而无论原稿为复印件仍是原件。如需于来稿中提供审查意见,任何审查工作均于复印件上进行,且将所有文件壹且存档以便于管理。如果可能,可将纸质文稿转换成电子文档,且于保留原稿的基础上进行审查工作。

5.3对于送审合同的审查,如果于原稿上进行审查且出具意见,应当尽可能保证原稿和审查意见稿的可识别性及阅读上的便利,其中:

5.3.1电子文档可采用批注、修订的方式提交审查意见,或以改变字体颜色等方式标示修改情况,以便于识别原稿和审查意见;

5.3.2纸质文档应以规范的校对符号于原稿上提交审查意见,意见应写于纸页空白处且注意防止原稿文字无法识别。如果需要,可于问题部位加注序号,且另用纸张说明各序号下存于的问题。

5.4对于来稿中表述不清或用意不明的条款,律师能够通过问询且得到准确答案后,提供审查意见。也能够直接于审查意见中写明该条款或措词无法理解、语义不明等评价。或者按通常的理解提供审查意见,且注明系按审查者的理解。

5.5对于委托人再次提交审查的合同,应关注来稿针对上次提交的审查意见的调整情况,且核对其他部分是否和上次的来稿相壹致,避免因忽略俩次来稿中个别条款的变化而导致的主观误判。

5.6审查合同条款时的具体意见分为疑问、说明、提醒、建议、警告五类,律师可根据来稿及委托人的需求提供意见。意见的使用方式分别如下:

5.6.1审查意见中的疑问,用于标示合同中未述及、无法判断的部分,或对无法理解、

比较异常的条款提出疑问;

5.6.2审查意见中的说明,是对审查意见的依据加以描述,或以说明正确内容的方式纠正合同条款中于措辞、引用法律、引用条款等方面存于的错误;

5.6.3审查意见中的提醒,是对明显不利于委托人的条款,或是对合同中且未提供的条款,以提请注意的方式要求委托人关注其重要性;

5.6.4审查意见中的建议,是以简短的表述提交合同以外新的方案、思路等,以优化原合同中的方案或表述方式,供委托人于实际交易中参考;

5.6.5审查意见中的警告,是提醒委托人合同中所发现的重大不利情况或重大法律风险,以提示委托人引起高度重视。

第6条对于合同内容的审查

6.1对主体合格性的审查

对于有资格要求的交易,律师应当审查或提醒委托方注意合同各方当事人从事该交易所应具备的各类法定条件,以确保签订及履行该合同的合法性以及能够得到全面的法律保护。除此之外:

6.1.1对于营业执照的审查,应注意根据其原件判断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及运营期限、运营范围、运营地点、是否年检等信息,以判定其身份是否符合工商法规的规定;

6.1.2对于资质等级的判断,应审查其关联的资质证书,以确定其是否合法、有效及是否于合法的范围之内从事运营活动;

6.1.3对于需要许可方能从事的行业,应审查关联方是否具备关联的生产或运营等方面的许可手续;

6.1.4对于涉及从业人员专业资格的交易,应结合合同约定的内容及履行方式,审查履行合同过程中所需的特定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专业资格;

6.1.5根据交易内容及当事人的情况,某些交易需要审查提供标的物的壹方是否具有合法的处分权;

6.1.6对于经办人,应当审核其授权委托权限或代理权限和交易内容是否相适,明确其和被代理方情况是否相符。合同主体为自然人的,仍应核对其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联系地址,以及是否具备从事关联交易所必需的资格等。

6.2对内容合法性的审查

审查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应当根据不同层面的法律规范、关联国际条约(如有)等方面的规定,且结合法律对于合同内容、审批手续等方面的要求。其中,审查合同是否有效只能依据法律及行政法规。主要包括:

6.2.1审查合同条款及签订合同的过程中,是否涉嫌存于《合同法》中所规定的合同无效、免责条款无效、可申请变更或撤销的情况;

6.2.2签订及履行合同的前提条件,包括关联交易是否已经处于企业章程的授权、是否取得上级企业的授权,以及是否已经依法获得政府部门的批准;

6.2.3合同中的约定是否和法律规范的强制性规定存于冲突,特别是和规范关联交易的单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存于冲突;

6.2.4审查合同中所用的法律术语、技术术语是否和标准的解释或通常的理解相同;

6.2.5审查交易标的物的质量标准是否符合法律的明确规定以及强制性标准的具体规定;

6.2.6审查合同的名称和合同内容、属性是否壹致,特别是有名合同的名称和合同内容是否存于冲突等。

6.3对条款实用性的审查

律师能够根据委托人的行业性质、交易特性、相对人情况等,审查合同对于容易发生的争议是否已经设定实用性条款。主要包括:

6.3.1合同中关于交易内容、交易方式的约定,是否适合标的的特点及需要、是否有助于实现交易目的;

6.3.2合同中是否已经结合交易的特点、背景且基于通常的判断,对可能发生的问题或争议进行了充分的预见,以维护委托人利益、提升交易的安全性;

6.3.3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点,或合同中明示或隐含的管辖等条款,是否有利于维护委托人的交易安全、便于委托人行使权利;

6.3.4合同条款的设置是否便于交易、便于追究违约责任,且适合合同各方的实际情况。

6.4对权益明确性的审查

审查合同时应注意合同中的权利义务是否明确,以避免当事人因权利义务不明而丧失权益或导致损失。此类审查包括可识别性、可衡量性,主要包括:

6.4.1履行内容范围是否明确、具体,以及是否能够识别、衡量质量且能够履行;

6.4.2各阶段应履行的内容、先后顺序、时限等约定是否明确、具体,关联的权利义务归属是否明确;

6.4.3自行处理争议的程序中,时限、工作内容、责任方是否明确、具体,需要选择的争议解决机构是否已经明确、有效;

6.4.4对于双方权利义务的约定,以及违约构成要件、违约责任是否具备可识别性、可衡量性;

6.4.5合同如有附件,其内容是否明确具体、是否和合同正文冲突,以及合同中是否已规定冲突解释顺序。

6.5对合同严谨性的审查

律师应于审查合同时,注意来稿是否由于逻辑思维的严谨性不足而导致权益无法保护。主要包括:

6.5.1对于具体权利义务的列举,是否由于严谨性不足而存于产生较大争议的可能性,或合同中未对这种可能的情况约定判断标准和解决方法;

6.5.2是否存于由于术语或关键词不统壹而造成的条款冲突,或由于表述不壹致而影响权利义务的明确性;

6.5.3对于合同中约定禁止的行为,是否具有相应的违约责任条款,以及类似的缺乏相应条款配合的合同条款;

6.5.4对于篇幅较长的合同,或内容较为复杂的合同,应注意某些概念会由于使用场合的不同而发生内涵及外延的变化,避免由此而引起的权利义务变化。

6.6对表述精确性的审查

律师于审查中应关注由于文字表述不当而对权利义务的影响,但于常规性审查

中,对于不规范的表述方法只要不影响权利义务性质,可根据需要决定是否逐壹列明。主要包括:

6.6.1对于合同条款的表述,是否存于严重影响交易目的实现或合同履行的语言歧义,即同壹语句存于不同的语意解释方式;

6.6.2于合同条款的表述语句中,履行义务的主体、内容、对象是否明确,代词的指代关系是否明确,或通过合同前后条款是否足以确定;

6.6.3合同条款中所使用的语法及标点符号是否规范、准确,是否容易因语法或标点符号不规范、不准确造成权利义务无法判断或不明确;

6.6.4合同中的术语、特定用语、对于同壹事物的表述方式,于不同的条款中是否完全壹致;

6.6.5不同层级条款序号的使用是否符合规范或习惯,各层序号是否连贯且显示出明确的层级,以及页码是否连贯。

第7条专项合同审查时应另行注意的内容

7.1律师承办专项合同审查业务,以单项服务的方式为委托人提供合同审查服务时,除前述工作内容外,应根据审查的目的、交易的性质、特点,以及双方当事人所设定的初步交易条件,通过更为深人、细致、严谨的工作满足委托人的审查需求。

7.2除依照前述项目控制审查质量外,律师可根据委托人的要求或项目内容的需要从事如下工作:

7.2.1根据委托人所提供的要求及相应背景资料,判断标的性质、交易方式、交易期限等合同条款能否最大限度实现委托人的交易目的;

7.2.2审查相对人主体资格及所提交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以确保委托人的交易安全,且审查委托人主体资格的合法性、提示法律风险;

7.2.3如果项目情况需要且委托人同意,律师应当对交易关联内容展开深入的尽职调查和全面的法律调研,以了解项目的真实情况及法律环境;

7.2.4当委托人于交易中的地位允许时,合同条款是否已经通过对生效时间、履行阶段等控制,达到分散风险、掌握主动的目的。

7.3于提交专项合同审查工作成果时,应以更为正式的方式对项目情况进行说明,出具的审查结论更应严谨且有更为详细的法律依据。

对于专项合同审查结论,律师能够根据委托人的要求提供改进建议,以供委托人决策或项目谈判时参考。建议的详尽程度按委托合同的约定,但关联建议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及职业操守的要求,不得建议委托人从事违法或有违诚信原则、社会责任的行为。

第8条制作审查意见的原则

8.1任何情况下,律师所提交的审查意见必须是观点明确、文字通顺、法律依据充分的正式结论,不应留有法律或表述方面的任何瑕疵,也不应存于任何不符合审查要求的情况。

8.2律师于提交工作成果时,应以适当的方式提醒委托人律师的审查意见仅对来稿负责、供委托人参考,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事务及风险由委托人自行把握。

8.3提交审查工作成果时,律师应对于审查的范围、委托人需要掌握的内容等履行附随的告知义务,防止委托人因误解或理解错误而造成不利影响。

特别是对于应由委托人自行决策或审查的内容,应当明确告知。如委托人要求的审查时间非常紧迫,应注明因委托人要求的时间较紧,只能提供目前的意见。

8.4律师所提交的合同审查意见应当符合执业规范及职业操守,对来稿中存于的问题应客观、文明地加以评述而不应贬低。同时,如有法律方面以外的意见,不应以合同审查意见的方式提供。

第9条合同审查成果的提交

9.1委托人的来稿对提交工作成果方式没有具体要求的,对于纸质文档能够直接于来稿的复印件上手写审查意见,对于电子文档能够直接于来稿的副本上以批注或不同颜色字体制作审查意见。

9.2对于篇幅较长的合同,或者关系较为复杂的合同、影响比较重大的合同,以及委托人要求提供专门的审查意见的合同,律师于提交工作成果时,应提供来稿中于利益倾向性、法律风险程度、委托人利益保护、条款严谨程度等方面的总体性审查评述意见,且指明合同是否有效、必须修改或关注的条款、某些条款法律后果等,以便于委托人决策或调整。

9.3如委托人有明确的要求,或者律师认为于防范委托人交易风险或律师执业风险方面确有必要,应以法律意见书或独立的合同审查意见的方式提交合同审查工作成果。以此类方式提交工作成果的,应包括以下内容:

9.3.1来稿及其他辅助资料的名称、份数、内容,以及提交的时间;

9.3.2委托人(必要时注明经办人)对背景情况的介绍;

9.3.3委托人对于合同审查的具体要求以及完成工作时限要求;

9.3.4简要的律师工作程序,以及审查等工作内容;

9.3.5各部分合同条款的具体审查意见,包括相应的法律依据;

9.3.6需要额外加以说明的情况;

9.3.7总结性的评述或结论。

9.4如有必要,律师于提交工作成果时应当保有委托人签收的依据。于提交工

作成果后,律师应主动关注委托人的反馈,以便发现工作中的问题、积累工作经验,便于工作质量的不断改进和提高。

9.5律师对于完成合同审查任务所产生的合同来稿、附属资料、委托人的指示及提交的审查成果等应完整保留,以便工作经验的积累及事后查验。同时,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行业主管部门的关联规定保管业务档案。

9.6律师应尽可能关注所提交的工作成果的质量及委托人的采纳情况,通过收集反馈意见不断提高对于合同的理解和审查能力,增加审查意见对于委托人的实用性和严谨性。

(本指引由全国律协经济专业委员会负责起草,主要执笔人:吴江水)

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完整

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大全【完整版】 2018年1月更新

目录 一、综合管理制度 1.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制度 2.律师事务所所务会议制度 3.律师事务所律师奖惩制度 4.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制度 5.律师事务所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6.律师事务所律师过错责任赔偿制度 7.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检查制度 8.律师事务所主任岗位责任 9.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业务)岗位责任 10.律师事务所副主任(管理)岗位责任 11.律师事务所人事管理规定 12.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管理办法 二、业务管理制度 1.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 2.律师事务所业务操作规程 ⑴总则 ⑵接待、咨询、代书 ⑶担任法律顾问操作规程 ⑷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操作规程 ⑸办理民商(含涉外)案件操作规程

⑹办理刑事案件操作规程 ⑺办理行政案件操作规程 3.律师事务所学习制度 4.律师事务所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5.律师事务所收结案及收费管理办法 6.律师业务收费管理监督制度 7.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管理办法 8.律师服务质量跟踪监督评查制度 9.客户投诉及客户意见反馈处理制度 10.律师执业利益冲突审查处理制度 11.法律服务委托合同 三、行政管理制度 1.律师事务所人员工作守则 2.律师事务所员工招聘、录用、辞退管理制度 3.律师事务所印章管理规定 4.律师事务所办公秩序及安全管理制度 5.律师事务所保密制度 6.律师事务所办公设施装备使用管理制度 7.律师事务所公函、介绍信及调查专用证明使用管理制度 8.律师事务所行政主管岗位职责 9.律师事务所会计岗位职责 10.律师事务所出纳岗位职责

大成律师事务所聘用律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通知——大成律师事务所 通知 各位委员: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大成律师事务所聘用律师管理办法》,特制定《大成律师事务所聘用律师考核办法》实施细则(见附件),现发送各位先行审阅,待第十二次管理委员会会议 审议。 管理委员会 2009年1月7日

附件: 大成律师事务所聘用律师考核办法实施细则 2009年大成(所制)字第1号为将事务所聘用律师纳入计划管理,严格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科学”的考核原则, 真实地反映被考核对象的工作绩效,科学地评价聘用律师工作绩效,完善激励与约束机制, 充分调动聘用律师工作积极性,有效地促进工作绩效改进,合理配置人力资源,全面评价 聘用律师的各项工作表现,使聘用律师了解自己的工作表现、报酬、待遇的关系,获得努力向上改善工作的动力,根据《大成律师事务所考核办法》[2004大成(所制)字第13号]和《大成律师事务所聘用律师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聘用律师实行计时工资制度(即弹性工时制度),但要求其每个工作日登陆大 成全球化法律服务网络综合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综合信息管理系统),报告其工作状态,以方便督导合伙人和其他合伙人分配其工作任务。 聘用律师未经准假,连续半个月,全年累计30个工作日,无故不登陆信息系统,报告 其工作状态,视为严重违反事务所规章制度,事务所可以与其解除聘用关系。 第二条接受工作任务的聘用律师,要认真填写工作日志,详细纪录法律服务工作 时间、进度及过程,并向交办工作任务的合伙人发出日志审核申请,经相关合伙人确认的 工作小时数,为聘用律师的有效工作小时。 聘用律师完成工作任务后,经过确认的小时数,是事务所计发其每月绩效工资,决定 其升降级、发放奖金比例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事务所每年第一个月按聘用律师新确认的分类级别发放相应工资。聘用律师 岗位工资由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两部分组成。每位聘用律师2009年的基本工资均为900 元人民币,绩效工资为级别工资减去基本工资之差。聘用律师的基本工资会逐年递增,每

律师业务合作分配指引(DOC)

中闻(郑州)律师事务所业务合作分配指引 中闻(郑州)律师事务所 2016年6月

中闻(郑州)律师事务所业务合作与冲突分配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指引宗旨】为促进以北京市中闻(郑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中闻郑州)的内部成员在法律及相关服务业务上的合作,规范业务开发竞争,防止业务开发冲突的发生,提高业务承办质量,本着公平、公正和效益的原则,明确合作各方之间的利益分配机制,制定本指引,以引导良好的合作和进行妥善的纠纷处理。 第二条【适应范围】本指引适用于中闻郑州区域所内部律师之间的业务合作,以及与北京中闻不同区域所律师之间的业务合作。中闻郑州所非律师人员的相关事宜亦执行本指引。实行公司化管理的区域所内部的合作办法自行规定。中闻郑州的非律所合作单位的相关事宜参照本指引执行。 第二章业务合作分配阶段、合作方式和流程 第三条【合作阶段划分】完成一项业务的整个过程包括开发业务和承办业务两个主要阶段。开发业务指针对特定客户或业务以各种方式开展具体营销工作,使其成为事务所的新客户或新业务的各项活动。承办业务是业务开发后,具体完成业务和为完成业务创造条件的各项活动。 其中,开发业务主要包括提供有效业务信息,提供公关信息和完成公关接下业务等部分工作;承办业务主要包括亲自承办业务,联络组织承办业务,维护客户关系,提供承办业务的公关信息,完成承办业务的公关工作,指导承办业务等部分的工作。 业务完成后的其他后续工作根据工作性质归属至开发业务或承办业务。 第四条【鼓励合作】中闻郑州鼓励内部律师之间在开发及承办一项业务的任何阶段和任何工作项,均可随时根据目标客户及业务的特点和需要,互相邀请组建合作团队进行业务合作。中闻郑州对主动邀请合作和受邀合作较多的合作单位、业务部门和律师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条【邀请人和受邀人】邀请人必须是应是独立律师(含合伙人和独立执业的律师),受邀人可以是独立律师并或其助理(含助理律师、实习律师和秘书),如果受邀人是

律师的合同审查要点及质量标准(完整)

律师的合同审查要点及质量标准 律师的合同审查要点及合同的质量标准 长期以来,律师对于合同的审查,除了极少部分是根据当事人的具体要求外,绝大多数都是基于自己的习惯。这种习惯有的出自律师本人对于合同审查要点的理解,或者出于实习阶段执业律师的指导。因而从总体而言,律师的合同审查缺少统一、系统的审查规范。 但合同审查是律师的一项基本业务技能,从律师行业的发展方向看,应当从实践中总结出具体、可行的工作方法,以便从总体上提高律师合同审查的质量。 一、合同审查的终极目的 从当事人利益的角度进行分析,委托律师审查合同的终极目的,是为了判断合同是否能够保证自己达到交易目的,以及合同条款是否能够有效保护自己的权益。在实践中,大部分的合同审查是为了发现问题并加以修改完善,也有少量的合同审查仅仅是用于为决策提供依据。 为了当事人能够通过合同实现达到交易目的、有效保障权益这两个终极目的,合同必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⑴合同条款能够保证自己一方达到交易的目的; ⑵交易是合法的,或者虽然违法但违法成本在可以承受或可以控制的范围内; ⑶合同条款能够满足自己一方的需要,而且权益是明确、可保障的; ⑷交易的实体及程序问题上没有会导致严重后果的遗漏; ⑸双方的权利义务是明确的,不存在相互扯皮的余地。 基于合同必须具备上述条件,才能达到当事人一方的终极目的,由此可以推导出律师审查合同时的工作要点,这些要点构成了律师审查合同时必须注意的合同内在质量要求。 与此同时,合同是通过书面语言体现的当事人权利义务体系,必须通过一定的技能将合同中的权利义务通过选择措词、安排结构、逻辑分析等方式表述出来,而且这些表述的质量也会影响到合同的质量甚至影响到当事人的权益,因此也是律师需要审查的内容。这些内容构成了合同的外在质量要求,其中一部分是必需审查的,否则有可能产生与法律缺陷一样的不利后果。而另一部分虽然不是必需的,但从整体质量考虑则也是需要进行审查的。因此这些问题也同样是律师进行合同审查时所必须关注的问题。这些问题包括: ⑴合同的结构安排是清晰、合理的,没有重复及相互交叉的内容; ⑵合同的条款是完备的,没有遗留合同履行中的空白点; ⑶整体思维严谨,任何违约都没有借口或机会可以逃避制裁; ⑷语言表达精确,对于权利义务没有第二种方式可以解释; ⑸版面安排美观大方,条款编排合理,便于阅读和查找内容或引述。

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汇编

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汇编 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汇编 1.律师执业六禁止 一、禁止一切形式的私自接案收费。 二、禁止诋毁同行,支付介绍费、回扣,压低收费等不正当竞争。 三、禁止律师事务所聘用非律师以律师的名义执业。 四、禁止向司法人员行贿,或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 五、禁止提供虚假证据或引诱、威胁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据。 六、禁止出具虚假法律意见书 2.律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一、忠于宪法和法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真理,维护正义。 二、诚实守信,尽职尽责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三、敬业勤业,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执业水平。 四、严守国家机密,保守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及委托人的隐私。 五、尊重同行,同业互助,公平竞争。 六、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法律帮助。 七、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切实履行会员义务。 3.执业公示制度 为增强律师事务所工作透明度,认真履行法定职责,自觉接

受人民群众和社会监督,保障公正执业、文明执业,促进依法执业,根据行业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公示制"是指本所对办理的涉及当事人的切身利益的事项,通过一定方式将执业依据、执业制度、执业程序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当事人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保证律师依法执业活动过程的制度。 二、公示内容:律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律师执业纪律规范、律师执业六禁止、律师服务收费标准以及执业律师的照片、执业证号、和投诉监督电话等内容。 三、公示内容必须完整、准确、形式规范、客观,让当事人一目了然。公示内容有变化时,及时予以变更。 四、律师事务所主任负责对本所执行公示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4.投诉查处制度 接待投诉范围 (一)代理工作不尽职 1、由于律师的原因未按照委托代理协议的约定完成当事人委托的代理事项; 2、律师在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存在工作失误的; 3、律师在代理诉讼工作中,未经委托人的同意没有出庭参加诉讼的; 4、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后,应当调查取证而没有调查取证的; 5、律师在代理工作中其他不尽职的行为。 (二)其他违反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的行为 (三)其他本所律师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投诉时应当提交的材料

律师事务所人力资源管理

律师事务所人力资源管理 一、人员配置 商业竞争的实质就是人才竞争,律所采取以岗定人的人员配置。人才分为凡才、专才和通才,凡才能扫一屋不能扫天下,专才能扫天下不能扫一屋,通才既能扫一屋又能扫天下。人才如果配位不当容易造成“急死凡才、郁闷死专才、累死通才”。凡才因为在普通的岗位表现出色,通才容易被领导认可和提拔,但在更刚的岗位因为才不配位,所以,通常会“急死”。专才因为在普通岗位表现一般,经常得不到提拔,感觉怀才不遇,通常会“郁闷死”。通常因为方方面面的事务都要处理,通常会“累死”。 律所由管理合伙人组建管委会管理。管委会下设专门委员会和行政职能中心和法律事务部。专门委员会分为产品研发委员会、分所协调委员会、纪律监督委员会和业务指导委员会,行政职能中心分为律师服务部、客户服务部、市场部和行政部。法律事务部分为企业法律事务部、股权法律事务部、财税法律事务部、金融法律事务部、投融资与并购重组法律事务部、资本市场法律事务部、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法律事务部、破产管理人法律事务部、政府法律事务部、民商事诉讼法律事务部、刑事法律事务部、婚姻家庭法律事务部、公益法律事务部。 律所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三名,副主任分别分管专门委员会、行政职能中心和法律事务部,主任和副主任由通才担任,分别配置凡才

为主任助理,协助主任和副主任处理相关事宜。各专门委员会、各行政职能中心和各法律事务部分别设部门主任一名,作为部门负责人,由专才担任,分别配置凡才为部门主任助理,协助部门主任处理相关事宜。分所复制总所的人员配置。各部门核心岗位有专才担任,各部门辅助岗位由凡才担任。 二、人员招聘 律师是律所的核心人才,业务是律所的核心资源。现阶段律师行业主要实行提成制,律师个人的收入取决于律师自己的业务收入,律师事务所不像一个组织,更像一个平台,律所不是获得律师的剩余价值,而是赚取律师的场地出租费和管理费。所以,律师既是律所核心人才,又是律所核心资源。传统律所的扩张模式就是设计出合理的场地出租费和管理费吸引律师。 但是,大多数律师选择律所看重的不是律所规模和品牌,看重的是场地费用和管理费的多少,如果认为场地费和管理费占据了自己足够开办律所的成本,就会个人或三五个同行相约设立一家律所。所以,律所扩张比较缓慢。 针对以上问题,律所采取“筑巢投食、树立榜样”,加大产品研发力度和业务开发力度,掌握核心资源,用核心资源带动核心人才的律师引进策略。 榜样的选取为业务创收能力一般的律师,通过律所的资源配置,让业务一般的律师收入水平大幅度提升,通过榜样的力量吸引更多的优秀律师。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合同审查业务操作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律师办理合同审查业务操作指引 为对律师从事商务类合同审查业务提供基本参考依据,从而保证工作质量、规避执业风险,特制订本指引供律师从事相关法律服务过程中参考。 第1条本指引的定义及说明 1.1本指引所称之合同审查业务,系指律师接受委托,就其送审的合同根据委托人的要求及律师的专业判断,通过检查、核对、分析等方法,就合同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其他缺陷提出意见供委托人进行决策、自行调整或商务谈判时参考的专业活动,不包括对文本进行修改。 1.2本指引所称之委托人,系指将合同提交律师进行审查的当事人。委托人并非合同当事人的,其合同利益相关方视为委托人。 本指引所称之相对人,系指合同中委托人一方的利益相对方。 1.3本指引所称之交易目的,系指委托人送审合同所在的交易中,委托人进行交易的真正动机或想要达到的经济等方面的目标。在委托人没有特别说明的情况下,交易目的视为合同目的。 1.4由于合同审查业务与合同修改业务在质量要求和工作量上存在很大不同,合同审查仅对合同中存在的问题基于法律的规定及律师的专业能力,以更正或注释、提问、评述等方式提出疑问、说明、提醒、建议、警告等意见,但并不提供完整的解决方案或对合同进行全面修改。 1.5律师在从事合同审查业务过程中,应充分注意合同双方在风险与责任上的不对等性,并在合同审查的实际工作中根据委托人的需求、合同类型、重要性等情况选择实际工作中需要完成的工作内容。 1.6本指引所描述的工作内容,仅作为律师从事合同审查业务操作时的参考,不作为律师因执业过错对委托人承担责任的依据。 本指引可供审查非商务类合同时参考,但应注意在民事主体、法律环境方面的不同。律师向委托人提供专项合同审查服务时,尤其应当关注本指引中提及的相关专有内容。 第2条合同审查中的一般原则 2.1 律师在审查合同时应当注意,除了法律、司法解释、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外,还需关注与合同的签订及履行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及地方政府规章、地方

大成律师事务所聘用律师管理办法

大成律师事务所聘用律师管理办法 2008年11月25日审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律师聘用条件和计划管理 第三章律师聘用程序 第四章律师工作职责 第五章律师级别划分 第六章律师基本待遇 第七章律师考核与晋升 第八章律师工作日志 第九章律师公共事务 第十章律师奖惩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人力资源管理,整合人力资源,优化知识结构,提升律师事务所执业素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律师事务所全体聘用律师(指合伙人以外取得律师资格、律师执业证的律师、以下简称“律师”)。 聘用未取得律师资格的法律人才和其他专业人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贯彻以人为本及专业化原则,既注重人才的岗位价值,又注重律师的潜质,使律师与律师事务所同步发展、同步成长。 第二章聘用律师计划管理 第四条事务所对聘用律师实行计划管理。

计划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律师的配备计划、补充计划、晋升计划、培训计划、职业计划等。 计划管理机制包括年度计划、各项专门计划、执行计划的责任制以及计划执行情况的监控、调整等各方面的制度及制度运行的保障措施。 第五条计划管理具体方式: (一)业务部门应于每年11月底前编制完成下一年度用人计划并提交管理委员会审议,管理委员会结合申报部门上一年度律师具体工作量和律师事务所年度业务发展计划进行审核,提请高级合伙人会议审议、批准,列入下一年度工作计划管理。 (二)律师事务所设立律师考评小组,具体负责律师的招聘、录用;评定工资级别;定级、晋级、降级;考核、奖惩、淘汰等工作。 律师考评小组由管理委员会委员、监督委员会委员和业务部门的负责人共同组成,任期一年。管理合伙人和人力资源委员会召集人为小组召集人,另从其他管理委员会委员中选定3名、从监督委员会委员中选定2名参加律师考评小组,与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共同组成律师考评小组。 (三)招聘律师,不得超出当年用人计划。确因业务发展需要超计划招聘律师,由用人业务部门提出追加计划申请,报管理委员会审议、批准。 第六条招聘律师基本条件: (一)具有法学学士学位(或以上)。 (二)品行端正、身体健康。 (三)具有团队合作精神。 (四)通过司法考试或律师资格考试。 第七条在条件成熟的业务部门可以试行初级律师组薪酬制度。以初级律师组为单一的核算主体,在初级律师组实行工资加奖金的成本核算制度。 第三章律师聘用程序 第八条招聘律师应公开发布信息,对应聘人员统一组织面试、笔试、工作模拟测评、体检等。 第九条应聘人员应向人力资源部提供电子版、纸质版个人材料,由人力资源部对应聘人员资格进行初步审查:

浅议律师事务所团队合作

浅议律师事务所团队合作 一、必要性 (一)行业市场的需求 新中国的律师行业迄今已走过二十多个年头,发展速度不可谓不快,外部环境也在日益改善,。现在律师业务从房地产、投融资、项目建设、公司设立、重组改制以及劳动人事等等各个行业和领域,多元化发展拓宽了律师的业务范围,丰富了律师的眼界,相应的对律师的专业素养和要求也越来越高。但是单个律师的知识水平、知识结构、与外部的人脉关系及体力、精力、时间都具有很大的局限性,无法满足市场对律师服务水准的要求,因此律师团队合作是市场的要求,也是行业发展的必然要求。 (二)律师事务所发展的要求 对于目前这样一个客户需求日益细分、行业竞争日益白热化的法律服务市场,一个具有竞争力的律师事务所必然是一个拥有出众团队竞争力的组合,这就需要有众多高素质律师人才、专业特长合理搭配且内部完善的合作协调机制。 据调查,在北京、上海、深圳等经济发达的地区,排名在前的律师事务所无一例外都是团队合作强的所,正如一位加拿大的律师事务所管理专家所言,“当律师事务所学会以团队方式运做后,他们就会繁荣。团队有利于平衡客户、雇员和律师的各项需求。”,因此,估测一个所的业务发展水平和发展前景,只需要考察一个律师事务所的的团队合作情况,而对于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而言,如果想要让自己的律师事务所得以发展,或者说仅仅是维持目前的地位,那么他需要的就不仅仅是认真考虑团队合作问题,而是逐步地认真地付诸行动。因为一个没有市场、没有发展前景的律师事务所显然不是一个具有向心力的事务所。 (三)律师个体的需求 介入法律服务市场的每个律师个体所处的发展阶段和地位都是不一样的,这就决定每个律师对自己、对律师事务所都有不一样的要求,但是对名誉、收入、提高业务水平、工作环境、发展前景的要求是绝大多数律师的共同愿望,为实现这些要求,就需要有稳定的、可持续发展的市场作为支撑,但正如笔者前面阐述的,目前的市场是需要有团队竞争力的市场,这就决定了律师个体对律师事务所的团队合作是有着自然的、强烈的需求。 二、律师事务所团队合作的不同阶段 律师事务所团队合作经历了不同的阶段,笔者认为大致上应该划分成三个大的阶段,即原始(或自发)的合作阶段、团队制度合作阶段和高级团队合作,原始合作阶段其人员的组合并非是从资源的优化配置上出发,而更多的以主力律师(一般是案源较多的合伙人)加上一至多名协办律师或律师助理组成,其目的是为了解决主力律师精力、时间不够充足和协办律师案源不足导致收入过低的问题,当然也存在着两个或多个律师因为其他原因产生的组合,从这一组织方式我们可以分析到其办案效果是1+1≤2,而因为其分配制度是在原有的个案分配制

律师承办合同审查业务指引

V 1.3 律师承办合同审查业务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经济专业委员会初稿) 为对律师从事《合同法》项下的合同审查业务提供基本参考依据,从而保证工作质量、回避执业风险,特提供本指引供业务过程中参考。 第1条本指引的定义及提示 1.1 本指引所称之合同审查业务,系指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就其送审的合同根据委托人的要求及律师的专业判断,通过检查、核对、分析等方法,就合同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其他缺陷提出意见供委托人进行决策或商务谈判时参考的专业活动,不包括对文本进行修改。 1.2 本指引所称之委托人,包括将合同提交律师进行审查的当事人或作为合同主体一方的当事人。 本指引所称之相对人,系指待审合同中,除委托人一方外的利益相对方。 1.3 本指引所称之交易目的,系指委托人送审合同所在的交易中,委托人进行交易的真正动机或想要达到的经济方面等目标。 1.4 本指引所称之买方,系指通过支付价款或酬金的方式,取得财产、工作成果、服务的交易方;本指引所称之卖方,系指通过转移财产或完成工作、提供服务的方式,换取价款或酬金的交易方。 1.5 本指引中所描述的各项工作,侧重于从买方的立场对卖方及卖方提交的合同进行审查。在实际工作中,应充分注意买卖双方在风险与责任上的不对等性。 1.6 本指引所描述的工作容,仅作为律师从事合同审查业务操作时的参考,不作为评判律师执业能力及过错的依据。 第2条合同审查中的特别事项 2.1 合同审查业务一般仅对合同中存在的问题基于法律的规定及律师的判断提供意见,并不进行条款的修改。除非是以纠正个别措词或笔误的方式提供审查意见,否则对于条款的修改属于合同修改业务。 2.2 律师在审查中应当注意,除了国家法律、国务院行政法规、国务院所属部门规章外,还存在大量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及地方政府规章。这些地方性法规及各类规章未必导致合同无效,但可能导致当事人受到行政处罚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为提高执业律师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执业水平,保证律师队伍的健康发展,需要制定并实施相应的管理制度。接下来为你带来了律师事务所管理制度,欢迎阅读!!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一 第一条律师事务所业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业务管理制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部颁规章和规则而制定,以本事务所章程的基本原则和精神为依据,是本事务所业务管理的准则。 第二条业务管理规定的宗旨是: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事务所实行科学管理;本事务所实行律师分工负责制;建立健全本事务所的业务档案制度,真实记录律师活动,维护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坚持重大案件向有关部门请示汇报,疑难案件集体讨论,为委托人负责,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本事务所的部门划分如下: 一、办公室:负责本事务所的一般日常行政管理工作和财务总务工作。 二、知识产权部:负责办理:商标、专利、专有技术、出版著作权、名誉权、税务、保险、注册登记等项法律事务。 三、房地产业务部:负责办理房地产开发、买卖、租赁土地使用权转让、工程承包、招标、合同见证等各项法律事务。 四、金融、证券业务部:负责办理引资、融资租赁、借贷、抵押、担保、企业股份制改造、公司设立、股票发行、上市等各项法律事务。

五、国内外经济业务部:负责办理涉外及国内的经贸、期货、海商、国际保险,企业破产清算、分立,合并等项法律事务。 第四条本事务所按上级下发的工作规程要求,统一接受委托,统一填写受案通知单,按标准收费,收案表应经主任签字。 第五条本事务所建立收案制度,以与当事人签订委托协议之日为收案日期;以接到法院判决书,调解书之日为结案日期。常年法律顾问以合同规定的起止日期为收结日期。非诉讼事件以完成当事人的委托事项为结案日期,无论诉讼还是非诉讼案件都以收案、收费、交卷为统计标准。收结案应由该案的律师专人负责并应建立登记手续。 第六条本事务所对律师承办的案件及其他重要业务工作实行集体讨论的制度,以保证办案质量。讨论案件至少应有一名部门负责人主持,二名以上律师参加,并作详细记录。重大、疑难案件或其他有必要提请全体律师讨论的案件须由部门负责人或事务所主任召集全业务部律师或全所律师参加讨论,必要时向市司法局主管部门报告或备案。 第七条本事务所建立会议记录制,所内所作的各项决定及其全部重要工作,均应作出详细记载,并于年底装订成卷,由事务所主任签字盖章存查。 第八条律师办结的各项业务应及时立卷归档,立卷归档工作由承办律师或律师助理按照《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负责办理。 第九条事务所承办下列案件为重大、疑难案件: 一、xx案件;

有关律师合作办案的规定

有关律师合作办案的规定 一、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作办案的规定 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作办理案件,如果办案律师的提成比例不一样的,所里按提成比例低的向办案律师支付提成费。例:张律师是税后90%提成,李律师是税后96%提成,二人合办案件,将同一按税后90%提成。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将被视为合作关系。 1、开庭; 2、合同里指定 3、其他能非常清楚的证明是合作办案的。 下列情况不视为合作关系: 1、代为写代理词; 2、代写调查报告; 3、代为调查取证; 二、北京市先知律师事务所工作纪律操作规程 2006年1月1日试行.2006年2月10正式执行 第16条:同所业务合作规则。 1:本所律师合作办案时的利益分配依主要业务来源的律师意见为基准意见,他的分配意见将是本所律师业务收入分配的具体界线.财务和业务监管以本所登记为准。 本所全部律师每年度与本所律师之间不计薪酬的案件合作或独立配合的案件数量不应当少于3件.

2:本所将根据律师的倡导提供必要的项目支持或整体性的业务拓展活动的计划和组织的支持。 3:实习律师与正式律师一同办案时一般不带有薪酬,但承办律师愿意支付部分津贴的可以遵照执行. 4:禁止任何律师或工作人员在所内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任何律师或工作人员都可以向主任说明不正当竞争的任何事情。对不正当竞争的律师应采取相应的惩罚和惩戒措施或经济制裁。 5:禁止本所律师为他所律师或非本所人员提供涉及本所商业秘密的信息或便利,在法律手续和业务费用方面应严格区分各自的归属,禁止代开发票,禁止律师之间代办财务收支手续和人事调动手续以及业务手续。原则上应当各办各的手续,如有特殊情况必须经说明核实后方可办理,并由被代办的律师补办确认手续. 6:在本所律师之间的合作应当是积极配合,互相依靠和信任的关系,任何破坏这种关系的行为都应当制止。对本所律师合作办案的责任采取主办律师负责或指派律师共同负责的形式考评。 7:离婚案件最好是异性不代理,必要时本所指派适合的律师代办,其业务收入主要分配内容以案件来源的律师意见为准。 8:异地开庭、调查、取证、走访、或看守所会见、作笔录时应当有2名律师进行,包括实习律师或本所工作人员。 第17条:案件讨论论证制度应当是本所始终坚持的工作作风,交流学习必要的职业技能和锻炼良好的职业素质。敦促不参加学习和活动的律师参加所内外各项有益活动.对所内的公共事务每个律师都有权利和义务贡献自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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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文档 前言语料:温馨提醒,公务文书,又叫公务文件,简称公文,是法定机关与社会组 织在公务活动中为行使职权,实施管理而制定的具有法定效用和规范体式的书面文 字材料,是传达和贯彻方针和政策,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实行行政措施,指示答 复问题,知道,布置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 本文内容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一 第一条律师事务所业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业务管理制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部颁规章和规则而制定,以本事务所章程的基本原则和精神为依据,是本事务所业务管理的准则。 第二条业务管理规定的宗旨是: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事务所实行科学管理;本事务所实行律师分工负责制;建立健全本事务所的业务档案制度,真实记录律师活动,维护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坚持重大案件向有关部门请示汇报,疑难案件集体讨论,为委托人负责,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本事务所的部门划分如下: 一、办公室:负责本事务所的一般日常行政管理工作和财务总务工作。 二、知识产权部:负责办理:商标、专利、专有技术、出版著作权、名誉权、税务、保险、注册登记等项法律事务。

三、房地产业务部:负责办理房地产开发、买卖、租赁土地使用权转让、工程承包、招标、合同见证等各项法律事务。 四、金融、证券业务部:负责办理引资、融资租赁、借贷、抵押、担保、企业股份制改造、公司设立、股票发行、上市等各项法律事务。 五、国内外经济业务部:负责办理涉外及国内的经贸、期货、海商、国际保险,企业破产清算、分立,合并等项法律事务。 第四条本事务所按上级下发的工作规程要求,统一接受委托,统一填写受案通知单,按标准收费,收案表应经主任签字。 第五条本事务所建立收案制度,以与当事人签订委托协议之日为收案日期;以接到法院判决书,调解书之日为结案日期。常年法律顾问以合同规定的起止日期为收结日期。非诉讼事件以完成当事人的委托事项为结案日期,无论诉讼还是非诉讼案件都以收案、收费、交卷为统计标准。收结案应由该案的律师专人负责并应建立登记手续。 第六条本事务所对律师承办的案件及其他重要业务工作实行集体讨论的制度,以保证办案质量。讨论案件至少应有一名部门负责人主持,二名以上律师参加,并作详细记录。重大、疑难案件或其他有必要提请全体律师讨论的案件须由部门负责人或事务所主任召集全业务部律师或全所律师参加讨论,必要时向市司法局主管部门报告或备案。 第七条本事务所建立会议记录制,所内所作的各项决定及其全部重要工作,均应作出详细记载,并于年底装订成卷,由事务

律师所管理制度

海南省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试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收结案和收费制度 第一节收案 第二节结案 第三节收费 第三章财务管理与分配制度 第四章人员流动管理制度 第五章政治业务学习、培训、交流制度 第六章文书、印章、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节文书管理 第二节印章管理 第三节档案管理 第七章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第八章民主管理制度 第九章法律服务质量管理制度 第十章执业利益冲突审查制度 第十一章投诉查处制度 第十二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律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海南经济特区律师执业条例》、司法部有关规章和全国律协的行业规范,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海南省内依法设立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合作律师事务所、个人律师事务所。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章程的订立、变更,应当符合本制度。律师事务所应当根据我国法律、法规、规章、行业规则及本所章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严格内部管理。 第四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保障律师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管理。 律师应当自觉接受律师事务所的管理。 第二章收结案和收费制度 第一节收案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严格执行统一收案、主任审查制度。严禁私自接案行为。 第六条律师收案应先填写《收案审查表》,交由主任审查后办理委托手续和收费。如遇特殊情况须电话请示后方可办理,并及时补办审查手续。 《收案审查表》内容包括:案件委托人名称、联系人、地址以及其他联系方式等资料,案由,审理法院,审级,承办律师,简要案情,收费方式和标准,收费数额(比例),付款和结算方式、时间,其他有关事项。 第七条律师办理委托手续应先完整填写《委托代理合同》、《授权委托书》,连同经审查的《收案审查表》一并交由专职管理人员盖章。 专职管理人员应认真确认《收案审查表》是否经有效审查,核对《收案审查表》填写内容与《委托代理合同》、《授权委托书》及其他手续的内容是否一致,核对无误后再填写收案登记表并加盖公章。如发现内容不一致,应及时向主任汇报,在没有得到明确指示之前,不得私自加盖公章办理委托手续。 第八条律师承办下列业务,应及时向主任汇报案情: (一)涉及国家安全、政治安定、社会稳定的案件; (二)重大疑难案件和敏感性案件; (三)一审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案件。

合同28个常见条款及律师审查、修改合同的十大法律风险

律师审查、修改合同的十大法律风险 一、合同效力风险 律师必须考虑在合同审查和修改过程中未提示或者错误提示以及错误判断合同效力的风险。 首先,合同的效力审查是律师审查合同的第一重要的内容,不审查或者疏忽合同的效力审查,最终如果出现经过律师审查的合同被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判定为无效合同的结果,这绝对是律师的重大失误。 通常,一些年轻的律师或者经验欠缺的律师审查合同的时候,仅仅是在合同的文本上进行一些文字性的审查,却会忽略合同效力的审查。其实,律师在合同审查和修改的过程中,必须提醒自己以及提醒客户,合同的效力需要引起高度重视,而哪些情况可能导致待审合同的效力会成为争议的问题,这恰恰是律师必须进行审查和思考的问题。 律师在审查和修改合同的时候,必须考虑影响合同效力的各种因素,特别要十分谨慎地审查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最终防止无效合同甚至合同诈骗事件的出现,避免律师的执业风险。 其次,对当事人主体资格的审查是律师审查合同的又一重要环节。 审查当事人的合同主体资格,如果仅仅从合同文本本身进行审查是无法得到解决的。律师必须借助于尽职调查等手段,要求当事人协助提供合同双方当事人相关的资料,对当事人提供的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执照进行审查,看是否经过年检、营业执照的期限是否已经过期,

如果是分公司,签约还需要当事人提交总公司的法人资格的营业执照,或者授权委托书的效力和授权是否清晰等等。对于重大资产的出售、担保合同等需要出示股东会或者董事会的决议文件,土地转让或者房屋买卖等还需要出示资产所有权者的凭证或者文件,例如土地使用权证或者房屋所有权证。对当事人主体资格的审查必须借助于权证的审查,否则律师容易出现因考虑不周或者疏忽大意的失误,一旦签署了主体资格不符合法律要求的合同,律师同样会因为最终合同无效而被追究过失的赔偿责任。 二、目的误解风险 律师在审查、修改合同的过程中,因为缺乏对双方当事人背景意图的了解或者错误理解当事人的交易目的产生的法律风险。 所谓交易的目的,是指委托人送审合同所指向的交易中,委托人签订合同的真正动机或希望实现的经济目标。律师在审查和修改合同中必须十分清楚地了解当事人的交易背景,该项合同是买方市场还是卖方市场?当事人愿意成就合同的底线和条件是什么?合同双方就该合同谈判中的主要争议条款是什么等等。在了解这些合同背景的前提下,律师才能有效、准确地把握合同审查和修改的基本精神、语气和条款的取舍,才可以了解当事人希望成交的合同与该合同存在的风险之间的比重,才能真正采取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 三、履约能力风险

办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第一条律师事务所业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业务管理 制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部颁规章和规则 而制定,以本事务所章程的基本原则和精神为依据,是本事务所业务管理的准则。 第二条业务管理规定的宗旨是: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事务所实行科学管理;本事务所实行律 师分工负责制;建立健全本事务所的业务档案制度,真实记录 律师活动,维护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坚持重大案件向有关部 门请示汇报,疑难案件集体讨论,为委托人负责,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本事务所的部门划分如下: 一、办公室:负责本事务所的一般日常行政管理工作和财务总务工作。 二、知识产权部:负责办理:商标、专利、专有技术、出版著作权、名誉权、税务、保险、注册登记等项法律事务。 三、房地产业务部:负责办理房地产开发、买卖、租赁土地使用权转让、工程承包、招标、合同见证等各项法律事务。 四、金融、证券业务部:负责办理引资、融资租赁、借贷、抵押、担保、企业股份制改造、公司设立、股票发行、上市等各项法律事务。

五、国内外经济业务部:负责办理涉外及国内的经贸、期货、海商、国际保险,企业破产清算、分立,合并等项法律事务。 第四条本事务所按上级下发的工作规程要求,统一接受委托,统一填写受案通知单,按标准收费,收案表应经主任签字。 第五条本事务所建立收案制度,以与当事人签订委托协议之日为收案日期;以接到法院判决书,调解书之日为结案日期。常年法律顾问以合同规定的起止日期为收结日期。非诉讼事件以完成当事人的委托事项为结案日期,无论诉讼还是非诉讼案件都以收案、收费、交卷为统计标准。收结案应由该案的律师专人负责并应建立登记手续。 第六条本事务所对律师承办的案件及其他重要业务工作实行集体讨论的制度,以保证办案质量。讨论案件至少应有一名部门负责人主持,二名以上律师参加,并作详细记录。重大、疑难案件或其他有必要提请全体律师讨论的案件须由部门负责人或事务所主任召集全业务部律师或全所律师参加讨论,必要时向市司法局主管部门报告或备案。 第七条本事务所建立会议记录制,所内所作的各项决定及其全部重要工作,均应作出详细记载,并于年底装订成卷,由事务所主任签字盖章存查。 第八条律师办结的各项业务应及时立卷归档,立卷归档工作由承办律师或律师助理按照《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负责办理。

律师办理劳动人事法律业务操作指引

律师办理劳动人事法律业务操作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节概述 1、指引目的 知道律师提供劳动人事法律服务防范职业风险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2、指引性质 本指引是根据劳动人事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政策规定以及劳动人事法律服务实践经验制定的专业操作指引。 3、概念界定 本指引中的“劳动人事法律”,是指我国规范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法律法规的总称,这一概念并非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部门法”的统称,而是源于我国用工关系的身份差异,并随着我国劳动人事制度的变迁而约定俗成的,在不同应用中有的也会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的名称替代。 4、适用范围 4.1 律师办理劳动人事法律服务的常规操作和重点注意事项,并不涵盖劳动人事法律服务的全部事务。 4.2 本指引所称的劳动人事法律服务,包括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代理、劳动人事法律咨询、劳动人事法律事务顾问服务和提供劳动人事法律专项服务等。 4.3 本指引所称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4.3.1 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等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发生的下列争议: ⑴因确认劳动关系、认定劳动合同效力发生的争议。 ⑵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⑶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培训、竞业限制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⑷因劳动报酬、工伤待遇、非因工伤亡或患病待遇、女职工三期保护待遇、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发生的争议。 ⑸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发生的争议,或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因用人单位迟延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向用人单位主张损失赔偿引发的争议。 ⑹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 4.3.2 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4.3.3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4.3.4 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等非营利性组织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4.3.5 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4.3.6 因企业自主改制引发的与劳动者权利和义务有关的争议,以及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的用工争议。 4.3.7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的赔偿,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亲属就赔偿数额与非法用工单位发生的争议。 4.3.8 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劳动人事仲裁委处理的其他争议。 第二节劳动人事法律服务特点和服务范围

律师办理PPP业务操作指引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全流程指引 甘肃中天律师事务所 王军律师 免责声明:鉴于撰写人未有PPP业务的实践经验,也无现成的律师PPP业务操作规范,本撰写人仅能通过查阅相关资料,参考其他律师同行对该类业务的经验著述,编写本业务操作流程。本业务操作流程仅是撰写人个人的单独理解和体会,未经过任何实践检验,撰写不足之处,请各位老师及同事们批评指正,以便使PPP业务的操作流程更加得以完善,更具实务操作性。 第一部分:概念概述 一、项目融资概述 PPP(Public—Private—Partnership)模式系政府对外融资的一种模式,要想讲清楚PPP模式,就必须先从基础概念“项目融资”讲起。广义的项目融资是指为特定项目的建设、收购和债务重组等进行的融资活动,即“为项目进行融资”;从金融学而言,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抵押资产以外的资产享有100%追索权的融资活动;这其实更多的就是传统的企业融资(Corporate Finance)。狭义的项目融资是“通过项目去融资”,具体而言,就是通过项目(如基础设施)建成后所能产生的期望收益、项目资产和有关合同权益来进行融资的活动。因为狭义项目融资最适用于基础设施(路、桥、港口等)、公用事业(电、水、垃圾处理等)、社会事业(学校、医院、养老院、监狱等)或自然资源开发(采油、气、矿等)项目,而这些项目往往都需要政府的特许经营授权,因此,狭义项目融资也常常称作“特许经营项目融资”。所以PPP模式属于狭义的项目融资范畴。 二、PPP(Public—Private—Partnership)模式的概述及内容

PPP模式即Public—Private—Partnership的字母缩写,是指政府与私人组织之间,为了合作建设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或是为了提供某种公共物品和服务,以特许权协议为基础,彼此之间形成一种伙伴式的合作关系,并通过签署合同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确保合作的顺利完成,最终使合作各方达到比预期单独行动更为有利的结果。 根据PPP模式的项目融资模式的不同,PPP模式包含如下内容: 1、BT BT是政府利用非政府资金来承建某些基础设施项目的一种投资方式。BT是Build(建设)和Transfer(转让)两个英文单词的缩写,其含义是:政府通过合同约定,将拟建设的某个基础设施项目授予企业法人投资,在规定的时间内,由企业法人负责该项目的投融资和建设,建设期满,政府按照等价有偿的原则向企业法人协议收购的商业活动。 2、BOT BOT 是英文Build -Operate -Transfer(建设、经营、转让)的缩写。从内容上看,BOT 是一种适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融资方式。BOT 投融资模式的典型形式是:项目所在地政府授予一家或几家私人企业所组成的项目公司特许权利——就某项特定基础设施项 目进行筹资建设,在约定的期限内经营管理,并通过项目经营收入偿还债务和获取投资回报;约定期满后,项目设施无偿转让给所在地政府。简而言之,BOT一词是对一个项目投融资建设、经营回报、无偿转让的经济活动全过程典型特征的简要概括。 3、BOOT BOOT(Build-Own-Operate-Transfer) 形式,这一模式在内容和形式上与BOT没有不同,仅在项目财产权属关系上强调:项目设施建成后归项目公司所有。 4、BTO BTO(Build-Transfer-Own)形式: 这一模式与一般BOT 模式的不同在于“经营(Operate)”和“转让(Transfer )”发生了次序上的变化,即在项目设施建成后由政府先行偿还所投入的全部建设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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