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劳保统筹收费管理流程图

建筑业劳保统筹收费管理流程图

**县建筑业劳保基金统筹管理站

收费管理流程图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统筹管理的规定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统筹管理的规定 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统筹管理工作,是维护建筑业企业及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深化建筑企业改革,促进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措施, 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按照建设部的统一布署,建筑业企业 资质就位以来,通过改革、改制和重组,企业状况发生了较大的变动。为使我 省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统筹管理工作紧跟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的步伐,适应目前市场经济的要求,根据省人民政府湘政传电(1997)第81号、湘政办明电(2001)66号、湘政办函(1992)249号及《湖南省建筑企业劳动保险 基金统筹管理办法》的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统筹管理,特作 如下规定: 一、加强领导,确保劳保基金的应收尽收。 建筑业企业劳保基金是建筑安装工程费的组成部分,是企业职工缴纳社会 基本养老保险费的重要来源。各级建设、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筑行 业劳保基金统筹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切实加强劳保基金征收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征收工作中的问题,保证劳保基金征收工作的有序进行。 各地、各部门要加强配合,强化征收,狠抓新开工项目劳保基金的收缴, 所有新开工项目都必须按照省政府规定,在发放《施工许可证》之前,向建设 单位(业主)按建安工程造价的3.5%征收劳保基金。对于投资规模较大、分年度 投资的项目,可采取签订协议分期征收方式。由政务中心(收费局)代收劳保基 金的地区,要明确劳保基金统筹管理机构和政务中心(收费局)各自职责和工作 时限,要建立科学合理的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为确保劳保基金的专款专用,各政务中心(收费局)收取的劳保基金直接汇入劳保基金专户。征收建筑行 业劳保基金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劳保基金专用票据。 为了维护全省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统筹管理政策的统一性,各地要严格按照 省人民政府湘政办发(1992)20号文明确的:建筑企业职工劳保基金管理业务由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劳保基金统筹管理机构具体经办的规定执行。 二、完善劳保基金的管理政策,调整劳保积累调剂金、管理经费及劳保基 金的拨付办法、标准。 (一)劳保积累调剂金及管理经费的提取:

《陕西省建筑业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实施细则》

陕西省建筑业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业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更好地保证施工企业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等的费用来源,维护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促进建筑行业转型升级改革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政府对建筑业劳保费用管理的有关规定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活动的建设单位、法人登记注册在陕的国有、国有控股及民营施工企业(包括建筑劳务企业、专业作业小微企业)和有关管理部门,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建筑业劳保费用实行全省行业统筹管理,统一定额计取标准、统一向建设单位收取、统一向施工企业返还拨付。 本实施细则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等,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实施细则所称建筑业劳保费用(以下简称“劳保费用”),是指在建筑工程费用组成中列项的,用于施工企业为从业人员(含农民工)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和支付离休人员离休费用、 - 1 -

六十年代精简职工生活补助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困难职工生活补助及统筹机构工作经费等规定在劳保费用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第四条劳保费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额纳入省级劳保费用财政专户,单独核算,专款专用。遵循应收尽收、以收定支、返还为主、调剂为辅的原则,确保收支平衡,抵御市场风险。 第五条县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的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统筹机构”)负责实施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各级统筹机构工作经费在劳保费用中列支,按照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及岗位聘用相关规定和全省劳保费用统筹管理工作实际,由省统筹机构编制全省工作经费预算,经省财政厅核定后下达执行,年终进行决算。 第二章收缴 第七条劳保费用应当在工程概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合同中单独列项,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第八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缴纳劳保费用。 第九条劳保费用的收缴标准,按照《陕西省建设工程工- 2 -

陕西省建筑业劳动保险费用

陕西省建筑业劳动保险费用 行业统筹管理办法 为了深化建筑业改革,解决建筑企业劳动保险费用负担畸轻畸重的问题,正确反映和评价企业的经济效益,使企业能在市场中平等竞争,更好地保证建筑单位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统筹,确保离、退休职工基本生活的稳定,结合建筑业劳保费用从建设项目投资中收取和建筑产品微利的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建筑行业实行劳保费用统筹管理(以下简称行业统筹)是根据建筑业实际,按建安工程造价的一定比例统一向建设单位提取劳保基金的一种统筹办法。实行这个办法后,各类建筑安装企业仍按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参加各地的社会保险统筹。 第二条建筑业劳保费用实行行业统筹的范围包括: 1.全省登记注册的国有建筑安装企业和建筑企业中国有工业企业、运输企业、供应企业。 2.全省登记注册的省、地、县各级集体所有制建筑安装施工企业。 3.其他预算内国有专业施工企业(暂不包括已参加其他行行业统筹的企业)。 第三条劳保费用统筹项目 1.离休干部和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的工资,

按规定发放的生活补贴、副食品价格补贴及按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发放的生活补贴; 2.退休职工的退休费,按规定发放的生活补贴和副食品价格补贴; 3.退职职工的退职生活费,按规定发放的生活补贴; 4.六十年代精简人员的生活补助费; 5.离、退休职工的冬季取暖补贴; 6.离、退休职工的医疗费; 7.《劳动保险条例》规定的职工死亡丧葬费及供养直系亲属的救济费,因公致残人员退休后的护理费和死亡后供养亲属的抚恤费; 8.规定在劳保基金列支的其他费用。 劳保费用统筹项目的标准及企业离、退休(职)人员的审批,严格按国家和各地政府有关规定办理。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离、退休和退职人员的劳保费用,统筹机构有权拒绝支付。 第四条劳保统筹费用支付形式 1.国有建筑安装企业,根据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费用,按实际支出由行业统筹管理机构支付。 2.集体所有制企业按地方政府有关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退休养老的规定办法,建立劳保制度。未建立劳动保险制度的,行业统筹管理机构按各个企业承担的工程项目应收取

(完整版)计量器具管理程序(含工作流程和各种表格表单)

1. 2. 3. 3.1 3.2 3.3 3.4 4. 4.1 4.1.1 4.1.2 4.1.3 4.2 4.2.1 4.3 4.3.1 4.3.2 4.3.3 4.3.4 4.3.5 4.3.6 4.4 4.4.1 4.4.2 目的 对计量器具配置需求进行识别和配置、校准、标识以及维护等进行控制,确保监视和测量结果的有效性,为产品符合确定的要求提供依据。 适用范围 适用于产品实现、生产和服务的提供过程使用的计量器具。 职责 技术根据产品实现过程的需要,确定需配置计量器具的要求。 设备负责计量器具的采购、立帐、委外检定等归口管理。 质管负责计量器具的有效性评价,并在失效时,对检验结果的有效性进行评定。 使用部门负责计量器具的日常维护。 工作流程 计量器具的购置 通用的、检验(检测)专用的计量器具由设备统一选型,报副总审核、总经理批准;其它使用部门按要求需购置监视和测量装置的,报主管副总审核,总经理批准后,交设备部门。 计量器具到货后,应先行检定,检定合格后入库,记入《计量器具一览表》。使用部门到设备办理领用登记。 计量器具的分类 计量器具按用途进行分类。 计量器具的使用、维护和保养 需要使用计量器具的部门向设备办理借用手续,不用时应尽早归还。 计量器具在使用前必须进行试验性校准。 计量器具使用时必须注意其精度、量程,使用环境,不得过量程使用。 计量器具应做到定人或定点使用,严禁自行拆卸、违反操作规程及作它用。计量器具应合理放置,妥善保管。 当发现计量装置超出检定有效期或失准时,应及时通知设备部门及质管部门,设备部门负责收回维修和检定,质管部门负责对已检产品结果的有效性进行评定。 计量器具的检定 设备部门选择有检定资质的检定机构对公司的计量器具进行检定或校准。

关于发布《陕西省建筑业劳动保险费用行业统筹管理办法》

关于发布《陕西省建筑业劳动保险费用行业统筹管理办法》 各地市建委(局)、计委(计经委)、劳动局(劳人局)、财政局、建设银行,省级各委、办、厅、局,有关单位:《陕西省建筑业劳动保险费用行业统筹管理办法(试行)》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建筑业劳动保险统筹管理办公室反映。 附刊: 陕西省建筑业劳动保险费用行业统筹管理办法(试行) 一九九三年七月十五日 陕西省建筑业劳动保险费用行业统筹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深化建筑业改革,解决建筑企业劳动保险费用负担畸轻畸重的问题,正确反映和评价企业的经济效益,使企业能在市场中平等竞争,更好地保证建筑单位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统筹,确保离、退休职工基本生活的稳定,结合建筑业劳保费用从建设项目投资中收取和建筑产品微利的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建筑行业实行劳保费用统筹管理(以下简称行业统筹)是根据建筑业的实际,按建安工程造价的一定比例统一向建设单位提取劳保基金的一种统筹办法。实行这个办法后,各类建筑安装企业仍按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参加各地的社会保险统筹。 第二条建筑业劳保费用实行行业统筹的范围包括: 1.全省登记注册的国有建筑安装企业和建筑企业中国有工业企业、运输企业、供应企业。 2.全省登记注册的省、地、县各级集体所有制建筑安装施工企业。 3.其他预算内国有专业施工企业(暂不包括已参加其他行业统筹的企业)。 第三条劳保费用统筹项目 I.离休干部和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的工资,按规定发放的生活补贴、副食品价格补贴及按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发放的生活补贴; 2.退休职工的退休费,按规定发放的生活补贴和副食品价格补贴; 3.退职职工的退职生活费,按规定发放的生活补贴; 4.六十年代精简人员的生活补助费; 5.离、退休职工的冬季取暖补贴; 6.离、退休职工的医疗费; 7.《劳动保险条例》规定的职工死亡丧葬费及供养直系亲属的救济费,因公致残人员退休后的护理费和死亡后供养亲属的抚恤费; 8.规定在劳保基金列支的其他费用。 劳保费用统筹项目的标准及企业离、退休(职)人员的审批,严格按国家和各地政府有关规定办理。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离、退休和退职人员的劳保费用,统筹机构有权拒绝支付。 第四条劳保统筹费用支付形式 1.国有建筑安装企业,根据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费用,按实际支出由行业统筹管理机构支付。 2.集体所有制企业按地方政府有关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退休养老的规定办法,建立劳保制度。未建立劳动保险制度的,行业统筹管理机构按各个企业承担的工程项目应收取的劳保费用返回20%,做为企业集体劳保基金,包干使用。已建立劳保制度的,由行业统筹机构按统一规定支付劳保费用。 3.统筹范围内独立核算的工业、运输、供应企业,按规定的75%支付。 4.经省建设厅或西安市批准在我省承担施工任务的省外建筑安装施工企业,已建立劳保制度的按其所承担工程项目收取的劳保统筹基金的50%、未建立劳保制度的按20%返还给企业。 行业统筹范围的企业,应按实际发生的劳动保险费用支出项目建立帐目,定期向企业归口管理的劳保统筹管理机构填送报表,提出申请计划,行业统筹机构按本条规定予拨劳保费用,年终结算。

仓库工作流程及出入库管理流程图

仓储科工作流程管理文件 一、物料或成品入库 (一)物品采购回来后首先办理入库手续,由采购人员向仓库人员逐件交接。仓库人员要根据采购订单的项目认真清点所要入库物品的数量,并检查好物品的规格、质量,做到数量、规格、品种,价格准确无误,质量完好,配套齐全,并在接收单上签字,并开具入库单(或在入库登记簿上共同签字确认)。 (二)对于在外加工货物应认真清点所要入库物品的数量,并检查好物品的规格、质量,做到数量、规格、品种准确无误,质量完好,配套齐全,并在接收单上签字, 并开具入库单。 (三)物品入库根据入库凭证,现场交接接收,必须按所购物品条款内容、物品质量标准,对物品进行检查验收,并做好入库登记。 (四)物品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入库。 (五)物品入库,要按照不同的型号、材质、规格、功能和要求,分类、分别放入货架的相应位置储存,在储存时注意做好防锈,防潮处理,保证货物的安全。(六)物品数量准确、价格不串。做到帐、物料卡、货物相符合。发生问题不能随意的更改,应查明原因,是否有漏入库,多入库。 (七)精密、易碎及贵重货物要轻拿轻放.严禁挤压、碰撞,倒置,要做到妥善保存,其中贵重物品应入公司内小仓库保存,以防盗窃。 (八)做好防火、防盗、防潮工作,严禁与我公司无关的人员进入仓库。 (九)仓库保持通风,保持库室内整洁,由于仓库的容量有限,货物的摆放应整齐紧凑,作到无遮掩,物料卡要醒目,便于识别辨认。 二、物料或成品出库 (一)物品出库,仓库人员要做好记录,领用人签字。 (二)物品出库,数量要准确(账面出库数量要和领料单,实际出库实际数量相符)。做到帐、物料卡、货物相符合。发生问题不能随意的更改,应查明原因,是否有漏出库,多出库。 (三)仓库人员严格执行凭领料单发货,无单不发货,内容填写不准确不发货,数目有涂改痕迹不发货,发生上述问题应及时的与相关的责任人做好货物的核对,保

计量器具计量管理流程

1.目的: 保证公司计量器具的准确性和有效性,以及量值传递的可靠性。 2.范围: 适用于公司范围内所有与产品品质相关的仪器、仪表。 3.职责: 设备课负责组织实施,使用部门协助配合。 4.相关文件 4.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实施细则》 4.2《深圳经济特区计量条例》 4.3《计量器具分类管理办法》 5.仪器校正环境要求: 所有常规仪器在常温下校正时,环境的温度应15-29℃湿度应小于82%。6.程序要求 6.1计量器具包含下列仪器及工具: (1)量具:游标尺、千分尺、高度尺等。 (2)仪器:直接用于产品功能与产品质量检测的仪器。 (3)仪表:生产设备上使用的表头。 6.2计量器具分类 6.2.1A类:企业内部用于量值传递的计量标准器具,需送上级计量部门检定。 参考仪器以每种选一台性能最好的送上级计量部门检定,检定合格后用于企业内部量值传递标准器具。这种仪器具有外间计量检定标贴标识。 6.2.2B类: (1)生产中使用的且直接用于判定产品性能与质量的计量器具。 (2)对生产质量有直接影响的设备上的仪表。如波峰机上的温度表、热压机上的温度表等。 6.2.3 C类: 是指与品质无直接关系,只求其功能正常的仪器、仪表。如设备上的电压表、电流表、速度计、频率计,修理用的万用表、组合库用的电子称等。7.计量检定计划 7.1 设备课每年根据生产要求和仪器、仪表的使用情况制定年度检定计划。一

般计量器具检定周期均定为一年,有特殊要求的为每月检定一次。 7.2 每台计量器具都必须按检定计划在检定周期内送检,除特殊原因外,仪器 仪表不允许超期使用。 8.A类器具的计量、使用与保管 8.1上级检定部门 上级检定部门必须是政府计量部门或由政府计量部门授权的计量单位,设备课送检仪器时,必须确认其检定资格,并复印检定资格证书于设备课存档。 8.2送检 8.2.1 设备课将A类仪器送上级检定部门检定。 8.2.2 检定合格的仪器,作为标准器具在量值传递中作基准使用,并保存其检定证书。 8.2.3 检定准用的仪器,只能根据合格项的参数去使用,不合格项作限用。 8.3 验证 对于所有送外校的仪器回公司后,校正人员进行常规方法判断这些仪器,验证OK后贴上公司的准用标识。 8.4 保管及搬运防护 8.4.1 量值传递基准器具应存放于仪器校验室内,并由专人负责保管。 8.4.2 仪器给上级检定部门检定完毕后,在搬运时要有防护措施,做到小心轻放, 不能叠压过高,以防压坏等。 8.5 使用 8.5.1 标准器具不能用于生产,只能作为公司量值传递的基准使用。 8.5.2 同类仪器只有一台,作A类仪器送上级检定部门检定,检定合格后在生 产中直接使用。 9.B类仪器的检定与使用 9.1 B类仪器的检定 9.1.1 生产直接使用的仪器由设备课自选检定。 9.1.2 检定方法:按工作文件《仪器校验方法》执行。 9.1.3 检定合格的仪器贴准用证,注明有效期,检定人员签字,同时填写“仪器 检验报告”,由检定人员及设备主管签字存档。

省建筑业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实施细则

陕西省建筑业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实施细 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业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更好地保证施工企业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等的费用来源,维护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促进建筑行业转型升级改革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政府对建筑业劳保费用管理的有关规定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活动的建设单位、法人登记注册在陕的国有、国有控股及民营施工企业(包括建筑劳务企业、专业作业小微企业)和有关管理部门,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建筑业劳保费用实行全省行业统筹管理,统一定额计取标准、统一向建设单位收取、统一向施工企业返还拨付。 本实施细则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等,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实施细则所称建筑业劳保费用(以下简称“劳保费用”),

是指在建筑工程费用组成中列项的,用于施工企业为从业人员(含农民工)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和支付离休人员离休费用、六十年代精简职工生活补助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困难职工生活补助及统筹机构工作经费等规定在劳保费用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第四条劳保费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额纳入省级劳保费用财政专户,单独核算,专款专用。遵循应收尽收、以收定支、返还为主、调剂为辅的原则,确保收支平衡,抵御市场风险。 第五条县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的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统筹机构”)负责实施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各级统筹机构工作经费在劳保费用中列支,按照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及岗位聘用相关规定和全省劳保费用统筹管理工作实际,由省统筹机构编制全省工作经费预算,经省财政厅核定后下达执行,年终进行决算。 第二章收缴 第七条劳保费用应当在工程概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合同中单独列项,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第八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项

SOP计量器具管理SOP

颁发部门:QA部 生效日期:[ 年月日] 复审日期:[ 年月日] 分发清单 QA 部[]QC 部[]生产部 [] 一车间 [] 二车间 [] 营销部 [] 财务部 [] 供应部 [] 设备工程部 [] 人力资源部 [] 综合办 [ ] 其他 [ ]

1 目的 1.1 规范计量器具管理、保证计量单位的统一和测量的准确。 1.2 规范计量器具的购置、验收、校准、分类、编号等管理。 2 范围 公司所有的计量器具、仪器、仪表等。 3 定义 N/A 4 职责 4.1 设备工程部负责本规程的制定、修订、培训、执行。 4.2 各相关部门负责审核此规程。 4.3 质量副总负责本规程的批准。 4.4 各相关部门负责按本规程执行。 4.5 QA部负责监督本规程执行。 5 引用标准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 6 材料 N/A 7 流程图 见附录1 8 内容 8.1 计量器具的采购 计量器具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按照《采购管理SOP》执行。 8.2 计量器具分类。 依据计量器具的质量、性能及公司实际情况,按照使用地点、使用要求和程度,将 计量器具分A、B、C三类。 8.2.1 A类计量器具 8.2.1.1 公司最高计量标准,包括标准器及标准物质。 8.2.1.2 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和环境监测方面,并列入强检计量器具目录 的工作计量器具。

8.2.1.3 对企业生产参数有直接影响的计量器具。 8.2.2 B类计量器具 8.2.2.1 用于工艺控制、质量检测中计量数据有准确度要求的计量器具。 8.2.2.2 公司内核算的能源、物资管理用的计量器具。 8.2.2.3 固定安装在连续运转装置或生产线上,计量数据准确度要求较高,但平时不允许 拆装的计量器具。 8.2.2.4 使用频次低、性能稳定的计量器具。 8.2.2.5 作专用的通用计量器具。 8.2.3 C类计量器具 8.2.3.1 对计量数据无严格准确度要求的指示用计量器具。 8.2.3.2 固定安装与设备配套不可拆卸的计量器具。 8.2.3.3 国家计量行政部门明令允许一次性使用或实行有效期管理的计量器具。 8.2.3.4 对计量数据无严格要求的、性能不易变化的低值易耗计量器具。 8.3 分类管理 8.3.1 A类计量器具管理 8.3.1.1 A类计量器具均向其指定的计量测试所申请周期检定。 8.3.2 B类计量器具管理 8.3.2.1 应在检定规程或公司内控校准方法规定的检定(校准) 周期内对计量器具进行检定 (校准)。 8.3.2.2 通用计量器具作专用计量器具使用时,可按其实际使用需要适当减少检定项目, 但须在检定书上做出说明,并在计量器具上标上醒目的限用标志。 8.3.2.3 无计量检定规程的计量器具,按A类计量器具相关条款管理。 8.3.3 C类计量器具管理 8.3.3.1 国家规定进行一次性检定的计量器具及对计量数据准确度要求不高,性能不易变 化的低值易耗计量器具,可在验收后投入使用或只进行一次性检定。 8.4 计量器具的编号管理 设备工程部计量员负责仪器、仪表的分类编号工作 8.4.1 仪器、仪表的编号原则 8.4.1.1 每一个仪器、仪表必须给予专一性的编号,一个编号只用一次,即不管被编号的仪

陕西省建筑业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实施细则

省建筑业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业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更好地保证施工企业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等的费用来源,维护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促进建筑行业转型升级改革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政府对建筑业劳保费用管理的有关规定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从事建筑工程活动的建设单位、法人登记注册在陕的国有、国有控股及民营施工企业(包括建筑劳务企业、专业作业小微企业)和有关管理部门,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建筑业劳保费用实行全省行业统筹管理,统一定额计取标准、统一向建设单位收取、统一向施工企业返还拨付。 本实施细则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等,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实施细则所称建筑业劳保费用(以下简称“劳保费用”),是指在建筑工程费用组成中列项的,用于施工企业为从业人员(含农民工)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和支付离休人员离休费用、

六十年代精简职工生活补助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困难职工生活补助及统筹机构工作经费等规定在劳保费用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第四条劳保费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额纳入省级劳保费用财政专户,单独核算,专款专用。遵循应收尽收、以收定支、返还为主、调剂为辅的原则,确保收支平衡,抵御市场风险。 第五条县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的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统筹机构”)负责实施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各级统筹机构工作经费在劳保费用中列支,按照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及岗位聘用相关规定和全省劳保费用统筹管理工作实际,由省统筹机构编制全省工作经费预算,经省财政厅核定后下达执行,年终进行决算。 第二章收缴 第七条劳保费用应当在工程概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合同中单独列项,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第八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缴纳劳保费用。 第九条劳保费用的收缴标准,按照《省建设工程工程量

西安市建筑业劳动保险基金行业统筹管理暂行办法

西安市建筑业劳动保险基金行业统筹管理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市政发[1994]65号 【发布部门】西安市政府 【发布日期】1994.05.07 【实施日期】1994.05.07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修改依据】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建筑劳动保险基金行业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1999) 西安市建筑业劳动保险基金行业统筹管理暂行办法 (市政发[1994]6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建筑业劳动保险基金行业统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请依照执行。 一九九四年五月七日

西安市建筑业劳动保险基金行业统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业劳动保险基金行业统筹管理,保障建筑企业离、退休职工的基本生活费用,根据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和《陕西省建筑业劳动保险费用行业统筹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本事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筑行业实行劳保基金统筹是根据建筑业的实际,按建安工程造价的一定比例统一向建设单位提取劳保基金的一种统筹办法。建筑企业实行行业劳保基金统筹后,仍按有关规定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统筹。 第三条本市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统筹工作由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实施管理,市劳动、建工、规划部门以及人民银行应按其职责,配合管理。 建筑业劳保统筹基金的日常管理,由西安市建筑业劳动保险基金行业统筹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统筹办)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劳保统筹基金的收取、支付、管理和调剂; (二)审查统筹范围内建筑企业劳保统筹基金的开支、拨付和结算; (三)指导和监督建筑企业的劳保基金管理工作; (四)编报劳保统筹基金及管理费的收支预决算和财务报表,研究制定有关规定。 第四条本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建设单位和区县以上建筑企业(含市级建

建设工程合同中劳动保险费用的负担

建设工程合同中劳动保险费用的负担 姚建军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司法实践中,涉及建设工程合同施工企业劳动保险费用承担引发的纠纷不断出现,由于法律对此没有明确规定,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中存在不同观点。笔者试对此问题进行探讨。 一、建设工程造价的内涵 建设工程合同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交付质量合格的工程,发包人则有义务接受该建设工程并支付工程价款。确定工程价款的前提是确定工程造价。工程造价是建设某项工程所花费的全部投资额,它包括三个部分:一是直接费用,它是指直接耗用于工程实体上的各种费用;二是间接费用,它是为组织管理工程施工所需要的费用;三是独立费用,是指进行建筑工程施工而需要的单位计算的其他工程费用,比如临时设施费等。换言之,建设工程造价包括建筑、安装、设备及税费等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基于此,发包方与承包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定期或者按照工程进度分段进行工程款结算和支付。承包方有提交竣工结算文件的义务,即承包方应当在工程完工后的约定期限内提交竣工结算文件。发包方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有审核并回复意见的义务。通常国有资金投资建筑工程的发包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对竣工结算文件进行审核,并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向承包方提出竣工结算文件审核意见。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发包方,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予以答复。在对工程价款进行结算时,应当将所有款项列入结算范围。工程价款是指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每个月完成工程进度的阶段付款和工程完工后的结算价款的总和,主要包括预付款、进度款、结算款,还包括签证款和保修金。除这五种款项之外,有时还会出现各种名目的保证金。 二、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用包含在工程造价中

建筑工程劳保统筹费

建筑工程劳保统筹费 (一)什么是建筑行业劳动保险费用统筹? 答:建筑行业劳动保险费用是施工企业按照承建工程造价的一定比例直接向建设单位收取的费用,它是工程造价的组成部分,过去主要用于企业支付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实行行业劳保统筹管理后,劳保费用改由统筹管理机构统一向建设单位收取,专户储存,然后按照建安企业的等级和负担程度,由行业统筹机构实施统一调剂后,再分配给企业主要用于缴纳在职职工养老金和支付离退休人员职工养老的生活费用。 (二)建筑行业劳动保险基金为什么要实行统筹管理? 答:建筑行业是微利性行业,在建筑产品未完全成为商品时,预算取费是国家规定建筑业费用的唯一来源。过去建筑业劳动保险基金是由施工企业直接向建设单位收取的,由于多种原因难以收足,而在职职工养老金和离退休退职费用等支出又增长较快,大部分建安企业劳动保险基金收不抵支,有的企业缴纳在职职工养老金困难或无力发放离退休退职人员 生活费用,形成了社会不稳定因素;另一方面新老企业由于离退休退职人数多寡悬殊,劳动保险费用负担畸轻畸重,不利于把企业推向市场,开展公平竞争。 建筑行业劳动保险基金实行统筹后,由统筹机构向建安企业

支付劳动保险费用,使在职职工缴纳社会养老保险金和离退休退职费用有了可靠的保障。建安企业不再担心参加社会保险的资金来源问题并为准确评价建安企业经济效益,为建安企业深化改革,参与市场竞争等创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三)实行建筑行业劳动保险基金统筹管理有哪些政策依据?答: 1.国务院(1988)45号文件关于“职工的退休福利金要从施工企业工程造价中划出来实行统筹”的精神 2.一九八四年七月三日,国务院第37次常务会议关于“可以先在建筑业实行行业保险试点”的精神 3.建设部(1986)城劳字131号文件《关于建筑业实行退休基金统筹试点的通知》 4.建设部建人(1996)512号文件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5.陕政函(1993)130号文件关于《建筑业实行劳保费用统筹管理的批复》 6.省建设厅、省计委、省劳动厅、省财政厅,建行陕西省分行联合颁发的《陕西省建筑业劳动保险费用行业统筹管理办法(试行)》 (四)建筑行业劳动保险基金统筹取费是不是新增加的收费项目? 答:劳动保险费用历来就是建筑施工企业取费的项目之一。

建筑行业劳动保险费用统筹管理政策汇总

建筑行业劳动保险费用统筹管理政策 一、什么是建筑行业劳动保险费用统筹? 建筑行业劳动保险费用是施工企业按照承建工程造价的一定比例直接向建设单位收取的费用,它是工程造价的组成部分,过去主要用于企业支付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实行行业劳保统筹管理后,劳保费用改由统筹管理机构统一向建设单位收取,专户储存,然后按照建安企业的等级和负担程度,由行业统筹机构实施统一调剂后,再分配给企业主要用于缴纳在职职工养老金和支付离退休人员职工养老的生活费用。 二、为什么要统一管理: 建筑行业是微利性行业,在建筑产品未完全成为商品时,预算取费是国家规定建筑业费用的唯一来源。过去建筑业劳动保险基金是由施工企业直接向建设单位收取的,由于多种原因难以收足,而在职职工养老金和离退休退职费用等支出又增长较快,大部分建安企业劳动保险基金收不抵支,有的企业缴纳在职职工养老金困难或无力发放离退休退职人员生活费用,形成了社会不稳定因素;另一方面新老企业由于离退休退职人数多寡悬殊,劳动保险费用负担畸轻畸重,不利于把企业推向市场,开展公平竞争。 建筑行业劳动保险基金实行统筹后,由统筹机构向建安企业支付劳动保险费用,使在职职工缴纳社会养老保险金和离退休退职费用有了可靠的保障。建安企业不再担心参加社会保险的资金来源问题并为准确评价建安企业经济效益,为建安企业深化改革,参与市场竞争等

创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 三、实行建筑行业劳动保险基金统筹管理有哪些政策依据? 1.国务院(1988)45号文件关于“职工的退休福利金要从施工企业工程造价中划出来实行统筹”的精神 2.一九八四年七月三日,国务院第37次常务会议关于“可以先在建筑业实行行业保险试点”的精神 3.建设部(1986)城劳字131号文件《关于建筑业实行退休基金统筹试点的通知》 4.建设部建人(1996)512号文件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5.陕政函(1993)130号文件关于《建筑业实行劳保费用统筹管理的批复》 6.省建设厅、省计委、省劳动厅、省财政厅,建行陕西省分行联合颁发的《陕西省建筑业劳动保险费用行业统筹管理办法(试行)》 7、陕建政发(1993)483号 8、陕建政发(1995)389号 9、建设部建人[1996]512号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10、陕建建发(1999)50号文)《陕西省建筑、市政、装饰、安装工程定额及费用定额》 11、陕政办发[1999]78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建筑行业劳保费用收缴管理的通知

关于印发_郑州市建设工程定额劳保费用统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_的通知_郑建(2002)42号

关于印发郑州市建设工程定额劳保费用统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郑建(2002)42号 各工程建设、施工单位: 郑州市人民政府郑政文(1998)126号文件印发的《关于对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中劳动保险费用实行统一管理的通知》已在我市实施近五年,为优化我市的建筑市场交易秩序,促进施工企业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环境的需要,目前在建设劳保费的统一收缴、拨付、调剂工作的办事程序和办事效率上都有不少需要改进的地方。加之今年十月一日河南省建设厅、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新颁布的《河南省建筑和装饰工程综合基价》及其计价办法已在全省实行,并对建设劳保费的计取标准及强制性计取原则做出了明确规定。为此,我们对原实施细则作了修改,以期适应全市经济发展环境的需要,更好地为建设工程投资人和承建企业提供公正、透明、简便、高效的服务。现将新修订的《郑州市建设工程定额劳保费用统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实行,原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附:郑州市建设工程定额劳保费用统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附件: 郑州市建设工程定额劳保费用统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一、为贯彻落实郑州市人民政府郑政文(1998)126号文《关于对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中劳动保险费用实行统一管理的通知》精神,切实保障施工企业实际支付的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以及施工企业按规定支付给退离休人员、退职人员、转劳保人员的各项费用列入施工成本,进一步促进施工企业职工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指导我市建设工程定额劳保费用的收缴、拨付和调剂工作公开、公正、高效运作,特制定本细则。 二、根据国家建设部建标(1993)894号文件印发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和河南建设厅、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豫建设标(2002)66号文件印发的关于发布河南省建筑和装饰工程综合基价通知的有关规定,建设劳保费的内容项目具体为:施工企业支付给离退休职工的退休金、价格补贴、医药费、易地安家补助费、职工退职金、六个月以上的病假人员工资、职工丧葬补助费、抚恤费以及按规定支付给离休干部的各项经费。此外,还包括施工企业上缴的在职职工的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医疗保险金。 三、劳保费由建设单位缴纳。建筑和装饰工程的缴纳标准按《河南省建筑和装饰工程综合基价》中的综合基价合计为基数计算,费率为4.58%。安装、市政、园林等类工程仍按现行费用定额确定的计算办法和费率标准执行,待新的计算办法和费率标准颁发后应随之调整。 四、二○○三年元月一日前,建筑和装饰工程建设劳保费的计算依据以签订施工合同双方在确定合同造价时依据的定额版本为准。

计量器具计量管理流程定稿版

计量器具计量管理流程 HUA system office room 【HUA16H-TTMS2A-HUAS8Q8-HUAH1688】

1.目的: 保证公司计量器具的准确性和有效性,以及量值传递的可靠性。 2.范围: 适用于公司范围内所有与产品品质相关的仪器、仪表。 3.职责: 设备课负责组织实施,使用部门协助配合。 4.相关文件 4.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实施细则》 4.2《深圳经济特区计量条例》 4.3《计量器具分类管理办法》 5.仪器校正环境要求: 所有常规仪器在常温下校正时,环境的温度应15-29℃湿度应小于82%。6.程序要求 6.1计量器具包含下列仪器及工具: (1)量具:游标尺、千分尺、高度尺等。 (2)仪器:直接用于产品功能与产品质量检测的仪器。

(3)仪表:生产设备上使用的表头。 6.2计量器具分类 6.2.1A类:企业内部用于量值传递的计量标准器具,需送上级计量部门检定。参考仪器 以每种选一台性能最好的送上级计量部门检定,检定合格后用于企业内部量值传递标准器具。这种仪器具有外间计量检定标贴标识。 6.2.2B类: (1)生产中使用的且直接用于判定产品性能与质量的计量器具。 (2)对生产质量有直接影响的设备上的仪表。如波峰机上的温度表、热压机上的温度表等。 6.2.3 C类: 是指与品质无直接关系,只求其功能正常的仪器、仪表。如设备上的电压表、电流表、速度计、频率计,修理用的万用表、组合库用的电子称等。 7.计量检定计划 7.1 设备课每年根据生产要求和仪器、仪表的使用情况制定年度检定计划。一般计量器 具检定周期均定为一年,有特殊要求的为每月检定一次。 7.2 每台计量器具都必须按检定计划在检定周期内送检,除特殊原因外,仪器仪表不允 许超期使用。 8.A类器具的计量、使用与保管

对《关于取消劳保统筹费的建议》的答复

对《关于取消劳保统筹费的建议》的答复作者:佚名文章来源:本站原创点击数:1153 更新时间:2011/4/15 16:39:02 毕德珍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取消劳保统筹费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劳保费:是建筑安装工程造价构成和施工费的组成部分。是国家为建安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而建立的生活保障在工程造价中单列的专项费用,它是由建安企业根据国家现行工程预算取费的规定,从工程施工费中收取。用于收复企业离退休职工的退休金、价格补贴、医疗费、异地安家费、职工退职金、六个月以上的定价人员工资、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金.按规定支付给离退休干部的各项费用,它包括两部分,既统筹内部分是向社保机构缴纳社会保险部分,统筹外部分是由建安企业根据现行规定,直接支付给离退休人员和有关职工的各项政策性补贴部分。 一、劳保费统一管理的依据 建安企业劳保费统一管理,是依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家建设部《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办法》,《关于加强建筑安装工程劳保费统一管理的通知》,等国家规定提出来的。国家计委收费管理司为此专门《复函》建设部“为防止建安工程投资流失,确保离退休职工生活基本稳定,建筑安装工程劳保费可按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统一管理办法执行,并按规定使用禁止任何部门单位将劳保费挪做它用”。

辽宁省政府为此下发[1997]34号文件,要求各地实行建筑业劳保统筹费用统一管理。在工程项目开工前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从工程预算中按统一费率向建设单位收取。 目前全国80%以上的城市和19个省、自治区已依法实行了劳保费省级和市级统一管理。特别是广州市作为国务院批准的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市,从改革《建设预算定额》和《建设工程费用标准》入手,与工程国际造价管理接轨,全面实行《建筑工程招标工程量清单和报价规则》,把含在《建设工程费用标准》中的属社保“五险”的费用和由建安企业根据现行规定直接支付给离退休人员和有关职工的各种政策性补贴费用测算出,合为“社会劳保险费”列为“强制性费税”项目,全市统一管理。“强制性费税”不参加招标竞争,不得挤占,挪用。统一收取后分类拨付,并对困难企业按规定进行补贴。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十分明显,巩固和完善了社会保障体系,振兴了建筑业。 二、劳保费统一管理是为政府分忧,保证大局稳定和国有资产不流失,促进社会体系完善的重要举措。如果我市劳保统一管理被停,建设开发单位可利用招投标,将建安企业在工程造价中规定应收取的劳保费大部分砍掉和挪用,挤占造成劳保费大量流失,截断了上缴社保费的源头,导致建安企业严重拖欠社保费,其后果特别严重:一是导致一些国有企业采取房地产变现和以物抵债的方法,偿还过去拖欠职工的保险费,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二是导致部分职工因单位拖欠社保费而到离退休年龄不能享受离退休待遇,经常出现职工集体上访事件,实质上是开发建设单位把挪用、挤占劳保费的严重后果,转嫁给了社会机构和政府。如大连市94年政府下文“暂缓执行”

陕西省即将出台建筑业劳动保险费用行业统筹管理办法

近日,省法制办通过陕西省人民政府网站公布了省住建厅起草的《陕西省建筑业劳动保险费用行业统筹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办法》明确由住建部门统一收取、返还劳保费用,未缴纳劳保费用不发施工许可证 《办法》所称建筑业劳动保险费用(以下简称“劳保费用”),是指在建安工程造价中列支的,用于建筑企业为职工缴纳社会养老保险、按规定支付给离休、六十年代精简人员专项支付项目的费用。劳保费用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向建设单位收取、统一向建筑企业返还,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额缴入省财政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 《办法》指出劳保费用应当在工程概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施工合同及竣工结算中单独列支,不得列入竞争性费用。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安工程项目,建设单位都应当缴纳劳保费用。劳保费用的收缴标准,按照本省建安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的计价费率3.55%执行,计价费率调整时,应适时执行。劳保费用实行开工前缴纳,竣工后结算的方式,未缴纳的,将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办法》修订调整的重点内容 此《办法》修订稿,按照当前我省建筑市场国有、集体、民营建筑企业并存的实际,根据省政府《关于推进建筑业转型升级加快改革发展的指导意见》精神,参考外省返还标准,将现行三级工程项目返还标准调整合并为一个,即本省建筑企业一律按工程项目收缴额的85%返还。具体为:收缴的劳保费用,85%作为工程项目返还,用于建筑企业为职工缴纳社会养老保险。15%作为风险积累金,用于建

筑企业按规定支付给离休人员的离休金及补贴、六十年代精简人员生活补助费等专项支付返还,以及用于返还的劳保费用不足以缴纳社会养老保险的建筑企业,为职工缴纳社会养老保险的统筹调剂返还。 《办法》规定,建筑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养老保险制度。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的用工人员,可以按工程项目计价规则随工资计发劳保费用,由个人参加社会养老保险。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劳保费用的收缴、返还和使用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受理和处理投诉举报,及时查处违规行为。 《办法》修订有助于更好地发挥劳保费用统筹的保障和促进作用 我省是建筑大省,建筑业已成为我省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建筑业从业人员140万人,其中农民工占80%,长期以来,劳保费用是建筑企业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缴费的唯一资金来源。为更好地解决这一问题,适应建筑业改革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修订《办法》非常必要和重要。是保证建筑企业社保缴费资金来源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减轻建筑企业负担,促进建筑行业落实社会保障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同时也是加快培育建筑产业大军的重要途径,为百万农民工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提供资金来源,逐步将聚散无定的农民工转化为建筑产业工人,有利于建筑工人职业化、实现城乡一体化。(梁新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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