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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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汇编

(2004.1—2016.10)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6年11月

目录

1. 《重庆市坡地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1)

2. 《白蚁防治施工技术规程》 (4)

3. 《轻型住宅钢结构技术规程》 (5)

4. 《工程地质勘察规范》 (6)

5. 《重庆市小城镇消防规划规范》 (6)

6. 《建筑防雷施工质量控制与验收规程》 (7)

7. 《建筑外墙饰面涂饰翻新技术规程》 (7)

8. 《城市道路交通规划及路线设计规范》 (8)

9. 《清水住宅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8)

10. 《居住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 (9)

11. 《公共建筑采暖、通风与空调系统节能运行管理标准》 (11)

12. 《住宅信报箱建设规范》 (11)

13. 《建筑施工现场管理标准》 (11)

14 《餐饮娱乐住宿趸船防火规范》 (12)

15. 《居住建筑节能50%设计标准》 (13)

16. 《无机保温砂浆建筑保温系统应用技术规程》 (16)

17. 《重庆市保障性住房装修设计标准》 (16)

18. 《成品住宅装修工程技术规程》 (18)

19. 《成品住宅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19)

20. 《地表水水源热泵系统设计标准》 (19)

21. 《地表水水源热泵系统运行管理技术规程》 (21)

22. 《建筑护栏技术规程》 (22)

23. 《重庆市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施工规范》 (22)

24. 《重庆市住宅建筑群电信用户驻地网建设规范》 (22)

25.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24)

26. 《非承重节能型烧结页岩空心砌块墙体工程技术规程》 (24)

27. 《重庆市建设工程档案编制验收标准》 (24)

28. 《重庆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预应力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25)

29. 《塔式起重机安装与拆卸技术规范》 (26)

30. 《重庆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施工从业人员配备标准》 (26)

31. 《民用建筑电线电缆防火设计规范》 (29)

32. 《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模板支撑体系安全技术规范》 (29)

33. 《建筑边坡工程安全性鉴定规范》 (29)

34. 《市政工程地质勘察规范》 (29)

35. 《装配式混凝土住宅建筑结构设计规程》 (30)

36. 《焊接箍筋应用技术规程》 (31)

37. 《重庆市细水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 (31)

38. 《民用建筑电动汽车充电设备配套设施设计规范》 (32)

39. 《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 (32)

40.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35)

41. 《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建筑)设计标准》 (35)

42. 《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应用技术规程》 (36)

43. 《居住建筑节能65%(绿色建筑)设计标准》 (37)

44. 《现浇混凝土桥梁梁柱式模板支撑架安全技术规范》 (38)

45. 《重庆市地铁设计规范》 (38)

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汇编

1. 《重庆市坡地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标准编号:DBJ50/5031-2004

实施时间:2004/3/5

主编单位:重庆市设计院/重庆市公安局消防局

第3.0.1条坡地建筑为居住建筑或为不含住宅的公共建筑,其吊层公共建筑高度不超过24米或住宅层数不超过9层,并符合下列规定时,上层部分的防火设计高度(层数)计算,以此确定上层部分的建筑类别;吊层部分的防火设计高度(层数)及建筑类别按本规范3.0.7条执行。

第3.0.2条坡地建筑为居住建筑或为不含住宅的公共建筑,其吊层公共建筑高度超过24米或住宅层数超过9层,当底层室外地面能满足消防车通行和消防扑救地要求;并同时符合本规范

3.0.1.1-3.0.1.10条规定时,上层部分的防火设计高度(层数)按上层高度(层数)计算,并以此确定上层部分的建筑类别;其吊层部分的防火设计高度(层数)及建筑类别按本规范3.0.7条执行。

第3.0.3条坡地建筑吊层、平顶层及其上一层为公共建筑,以上各层为住宅,当公共建筑部分高度不超过24米,并满足本规范3.0.1.1-3.0.1.2、3.0.1.8-3.0.1.9条规定且符合下列条件时,住宅部分的防火设计高度(层数)从平顶屋室外地面起算,按居住建筑对待,并以此确定住宅部分建筑类别;其公共建筑部分的防火设计参照本规范3.0.7条吊层部分执行。

第3.0.4条坡地建筑吊层、平顶层及其上一层为公共建筑,以上各层为住宅,当公共建筑高度超过24米,其底层室外地面应满足消防车通道和消防扑救场地要求;当同时满足本规范3.0.1.1-3.0.1.2、3.0.1.8-3.0.1.9和3.0.3.1-3.0.3.3条以及下列规定时,住宅部分的防火设计高度(层数)从平顶层室外地面起算,按居住建筑对待,并以此确定住宅部分建筑类别;其公共建筑部分的防火设计高度(层数)及建筑类别参照本规范3.0.7条吊层部分执行。

第3.0.5条坡地建筑吊层、平顶层及其上数层为公共建筑,以上各层为住宅,当吊层高度不超过24米,且符合本规范3.0.1.1-3.0.1.9、3.0.3.3条规定时,其上层部分的防火设计高度从平顶层室外地面起算,并以此确定上层部分的建筑类别。其吊层部分的防火设计高度及建筑类别按本规范3.0.7条执行。

第3.0.6条坡地建筑吊层、平顶层及其上数层为公共建筑,以上各层为住宅,其吊层高度超过24米,底层室外地面应能满足消防车通行和消防扑救场地要求;当同时满足本规范3.0.1.1-3.0.1.2、3.0.1.4-3.0.1.9、3.0.3.3条规定,且上层与吊层的疏散楼梯、消防电梯及其通向室外出口完全独立时,其上层部分的防火设计高度从平顶层室外地面算起,并以此确定上层部分的建筑类别;其吊层部分的防火设计高度及建筑类别按本规范3.0.7条执行。

第3.0.7条吊层部分以吊层高度(层数)确定的建筑类别低于上层部分建筑类别时,按后者进行防火设计;吊层部分以吊层高度(层数)确定的建筑类别高于上层部分建筑类别时,按前者进行防火设计;吊层部分以吊层高度(层数)确定的建筑类别与上层部分建筑类别相同时,按各自类别进行防火设计。

第4.0.1条消防扑救场地或作为消防扑救场地的平台满足消防车通道和回车的要求,并能承受消防车的荷载。

第4.0.2条建筑面临消防扑救场地方向至少有一个长边或周长长度的1/4且不小于一个长边的长度,不应布置高度大于5米、进深大于4米的裙房,且在此范围内必须设有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出口;并不应有任何架空线缆和其他影响消费车通行及扑救的障碍物。

第4.0.3条消防扑救场地的进深,从建筑外墙面起算,按防火设计高度划分的一类高层建筑不宜小于18米;二类高层建筑不宜小于15米。

第4.0.4条消防扑救场地的坡度不应大于5℅.当邻近建筑扑救面的道路、场地坡度较大确有困难时,

应设置作为消防扑救场地的平台。

第4.0.5条若平顶层周围有大型吊层屋面,符合4.0.1-4.0.4条规定时,该屋面可作为消防扑救场地。第4.0.6条消防扑救场地及作为消防扑救场地的平台应设室外消火栓、消防水泵接合器及消防水池取水设施。

第5.0.1条坡地建筑内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含歌舞厅、卡拉OK厅(包括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夜总会、录像厅、放映厅、桑拿浴室(洗浴部分除外)、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网吧等。可设在底层及其上二层,也可设在平顶层及其上二层,并符合以下规定。

第5.0.2条坡地建筑内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设在其他楼层且满足本规范5.0.1.1-5.0.1.3条及下列规定时,可考虑同层有多个场所。

2. 《白蚁防治施工技术规程》

标准编号:DBJ50-034-2004

实施时间:2004/10/1

主编单位:重庆市城市害虫防治研究所

第3.2.6条房屋建筑白蚁灭治药剂和使用方法应符合表3.2.6的要求。

表3.2.6 房屋建筑白蚁灭治药剂*和使用方法

第4.1.8条基础及室内地坪处理的药剂及质量应符合表4.1.8的要求。

表4.1.8 基础及室内地坪处理的药剂*及质量要求

第4.1.9条木构件的预防处理,必须在涂刷防腐剂或油漆之前进行,应用浓度为0.5~1%毒死蜱或0.25%氰戊菊酯药液,通过不同方法处理使木材表面吸收药液量达到0.5~1.0kg/㎡。具体处理方法应符合表4.1.9的要求。

* 在第一次涂刷或喷涂阴干后,再进行第二次作业。

第6.2.5条堤坝白蚁灭治药剂和使用方法应符合表6.2.5的要求。

表6.2.5 堤坝白蚁灭治药剂*和使用方法

* 为暂时选定的药剂。使用的药剂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并在使用过程中进行相应的调整或更新。

第7.2.7条林木白蚁灭治药剂和使用方法应符合表7.2.7的要求。

* 为暂时选定的药剂。使用的药剂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并在使用过程中进行相应的调整或更新。

3. 《轻型住宅钢结构技术规程》

标准编号:DBJ50-041-2005

实施时间:2005/7/1

主编单位:重庆大学/重庆钢铁设计研究院

第8.1.4条轻型住宅钢结构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8.1.4的规定。

4. 《工程地质勘察规范》

标准编号:DBJ50-043-2005

实施时间:2005/9/1

主编单位:重庆都安工程勘察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第4.4.1条详细勘察应按单体建筑物或建筑群提出详细的工程地质资料和设计、施工所需的岩土参数,对建筑地基做出工程地质评价,对基础设计、地基处理、基坑支护、不良地质作用的防治等具体方案作出建议。主要应进行下列工作:

1 取得附有坐标和地形的建筑总平面布置图,各拟建物及场区的地面整平高程,建筑物的性质、规模、荷载、结构特点,可能的基础类型、尺寸和埋置深度,及对地基基础有特殊要求的有关文件;

2 查明不良地质作用的成因、类型、分布范围、发展趋势和危害程度,并提出评价与整治工程所需的岩土参数和整治方案建议;

3 查明建筑范围内岩土的类别、结构构造、厚度、分布、工程特性等,分析、计算和评价地基的稳定性、均匀性和承载力;

4 对需要进行沉降计算的建筑物,提供地基变形计算岩土参数;

5 查明地下水埋藏条件及岩土层的渗透性,提供地下水位计其变化幅度;

6 判定环境水和土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

7 评价地基土与地下水在建筑物施工和使用中可能产生的变化及其对工程、环境和相邻建筑物的影响,提出防治措施和建议,必要时提供加固参数;

8 对深基坑开挖尚应提供稳定性计算和支护设计所需的岩土参数,论证和评价土质基坑开挖降水对邻近工程的影响;

9 在抗震防烈度等于或大于6度的地区进行勘察时,应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划分场地类别和划分对抗震有利、不利或危险地段。

5. 《重庆市小城镇消防规划规范》

标准编号:DBJ50-051-2006

实施时间:2007/1/1

主编单位:重庆市公安局消防局、重庆市规划局、重庆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第4.0.1条(1)、(2)、(3)消防站布局应根据小城镇总体规划范围,结合用地布局结构综合确定;中心镇应至少设置一个小型消防站;规划人口在2万人以上(含)的一般镇应至少设置一个微型消

防站。规划人口在2万人以下的一般镇,应至少设置一个消防室。

第4.0.3条(1)小型消防站应单独建造,其建设用地净用地面积不应小于500平方米,建筑面积不应小于400平方米。

第6.0.2条(1)在规划城镇、居住区室外消防用水量时,应根据人口数量多少确定同一时间的火灾次数和同一次火灾灭火所需要的水量,并不应小于表6.0.2.1要求。

第6.0.3条(1)市政或室外消火栓的间距不应超过120米,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50米。

第7.0.2条消防车通道的车型宽度不应小于3.5米,转弯半径不应小于8米,道路上空遇有管架、栈桥等障碍物,其净高不应小于4米。

6. 《建筑防雷施工质量控制与验收规程》

标准编号:DBJ50-060-2006

实施时间:2007/3/1

主编单位:重庆市防雷中心

第4.2.2条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第4.3.3条防直击雷的人工接地体距建筑物出入口或人行道不应小于3m。当小于3m时应采取下列措施之一:

1 水平接地体局部深埋不应小于1m;

2 水平接地体局部应包绝缘物,可采用50-80mm厚的沥青层;

3 采用沥青碎石地面或在接地体上面敷设50-80mm厚的沥青层,其宽度应超过接地体2m。

第9.2.1条建筑物顶部的避雷针、避雷带等必须与顶部外露的其他金属物体连成一个整体的电气通路,且与避雷引下线连接可靠。

第13.0.2条施工现场内的起重机、井字架、龙门架等机械设备,以及钢脚手架和正在施工的在建工程等的金属结构在相邻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的防雷装置接闪器的保护范围以外且机械设备高度大于等于20m时,应安装防雷装置。当最高机械设备上避雷针(接闪器)的保护范围能覆盖其他设备且又最后退出现场时,则其他设备可不设防直击雷装置。

7. 《建筑外墙饰面涂饰翻新技术规程》

标准编号:DBJ50-063-2007

实施时间:2007/10/1

主编单位:重庆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

第3.0.2条涂料及其配套材料,均应有产品名称、执行标准、种类、颜色、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企业地址、使用说明书、产品合格证、生产厂的质量保证书,并应经施工和监理单位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5.0.2条旧基层处理设计方案应以旧基层评估报告为依据,应包含处理方法、施工工艺和设备,材料种类和要求等内容。

第6.1.1条涂饰翻新工程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施工人员应持证上岗。

8. 《城市道路交通规划及路线设计规范》

标准编号:DBJ50-064-2007

实施时间:2007/10/1

主编单位:重庆市规划局/林同棪国际(重庆)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第2.0.10条道路最小净高应符合表2.0.10规定。

第5.2.1条道路平面、纵断面上的停车视距应不小于表5.2.1规定值。

第6.4.6条平面交叉口视距三角形范围内妨碍驾驶员视线的障碍物应清除。交叉口视距三角形详见图6.4.6。

第7.9.1条城市道路与铁路、轨道交通交叉时,原则上应选立体交叉。

第8.2.9(3)条人行过街设施:3 安全岛:当道路宽度超过四条机动车道时,人行横道应在车行道的中央分隔带或机动道与非机动道之间的分隔带上设置行人安全岛。

9. 《清水住宅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标准编号:DBJ50-068-2007

实施时间:2008/2/1

主编单位:重庆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重庆第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第4.3.1条(1)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低于0.9m时,应有防护设施,窗外有阳台或平台时可不受此限制,窗台的净高或防护栏杆高度均应从可踏面起算,保证净高不低于0.9m。

第5.4.1条(2)厨卫等有防水要求的房间,防水材料铺设后,必须全部作蓄水检验,蓄水深度应为20-30mm,24h内无渗漏为合格,并做好记录;工程竣工交验前,应再作一次蓄水检验,若发现渗漏应立即整改,并作好相关记录。

第6.3.1条2(1) 金属导管必须接地(PE)或接零(PEN)可靠;严禁对口熔焊连接,镀锌和壁厚小于等于2mm的钢导管不得用套管熔焊连接。

3(1)三相和单相的交流单芯电缆,相、零线不得单独穿于金属导管内。

(2)不同回路、不同电压等级的交流或直流的电线,不应穿于同一导管内;同一交流回路的电线应穿于同一金属导管内,且管内电线不得有接头。

10. 《居住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

标准编号:DBJ50-069-2007

实施时间:2008/1/1

主编单位:重庆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

第1.0.6条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应在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合格后进行。

第3.1.2条设计变更不得降低建筑节能效果。当设计变更涉及建筑节能效果时,应经原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审查,在实施前应办理设计变更手续,并获得监理或建设单位的确认。

第3.3.1条居住建筑节能工程应按照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经审查批准的施工方案施工。

第4.1.6条建筑外窗的气密性、保温性能、中空玻璃露点、玻璃遮阳系数和可见光透射比应符合设计要求。

第4.2.7条墙体节能工程使用的保温隔热材料,其导热系数、密度、抗压强度或压缩强度、燃烧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第4.2.11条墙体节能工程施工应符合的下列规定:

1 保温隔热材料的厚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2 保温板材与基层及各构造层之间的粘结或连接必须牢固。粘结强度和连接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保温板材与基层的粘结强度应做现场拉拔试验。

3 保温浆料应分层施工。当采用浆料做外保温时,保温层与基层之间及各层之间的粘结必须牢固,不应脱层、空鼓和开裂。

4 当墙体节能工程的保温层采用预埋或后置锚固件固定时,锚固件数量、位置、锚固深度和拉拔力应符合设计要求。后置锚固件应进行锚固力现场拉拔试验。

第4.3.9条屋面节能工程使用的保温隔热材料,其导热系数、密度、抗压强度或压缩强度、燃烧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第4.4.6条地面节能工程使用的保温隔热材料,其导热系数、密度、抗压强度或压缩强度、燃烧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第5.2.4条集中采暖系统的安装应符合的下列规定:

1 采暖系统的制式,应符合设计要求;

2 散热设备、阀门、过滤器、温度计及仪表应按设计要求安装齐全,不得随意增减和更换;

3 室内温度调控装置、水力平衡装置以及热力入口装置的安装位置和方向应符合设计要求,并便于观察、操作和调试。

4 温度调控装置和热计量装置安装后,采暖系统应能实现设计要求的分室(区)温度调控、分栋热计量和分户或分室(区)热量分摊的功能。

第5.2.6条通风系统、空调风系统和空调水系统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系统的制式,应符合设计要求;

2 各种设备、自控阀门及仪表应按设计要求安装齐全,不得随意增减和更换;

3 水系统各分支管路水力平衡装置、温控装置与仪表的安装位置、方向应符合设计要求,应便于观察、操作和调试。

4 空调系统应能实现设计要求的分室(区)温度调试功能。对设计要求分栋、分区或分户(室)冷、热计量的建筑物,空调系统应能实现相应的计量功能。

第5.2.16条采暖与空调系统安装完毕后,应在采暖期内,制冷期内进行试运转和调试。试运行和调试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采暖房间温度相对于设计计算温度不得低于2℃,且不应高于1℃。制冷房间温度相对于设计计算温度不得高于2℃,且不应低于1℃。

第6.2.2条低压配电系统选择的电缆、电线截面不得低于设计值,进场时应对其截面和每芯导体电阻值进行见证取样送检。每芯导体电阻值应符合表6.2.2的规定。

第7.2.4条通风与空调的检测控制系统应正常、可靠运行、控制及故障报警功能应符合设计要求。第8.0.4条居住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计文件和承包合同所规定的工程内容已完成;

2 单位工程所含各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3 各分项工程验收记录表内容完整,填写正确,收集齐全;

4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5 门窗、幕墙、墙体、屋面、地面、采暖、通风与空调、空调与采暖系统冷热源及管网、配电与照明、监测与控制节能工程的现场复验或抽检结果,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和国家、重庆市现行

相关标准的规定。外墙节能构造现场实体检验、外窗气密性现场实体检测、建筑设备工程系统节能性能检测结果应合格。

11. 《公共建筑采暖、通风与空调系统节能运行管理标准》

标准编号:DBJ50-081-2008

实施时间:2008/11/1

主编单位:重庆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

第4.3.1条采暖、空调的冷热源设备,应满足国家现行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的规定,达不到节能能效等级要求的冷热源设备,应对运行数据进行技术经济的综合分析,以明确进行设备的更换或改造。

第4.5. 1条采暖、通风与空调风系统配置的设备,应满足国家现行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和《通风机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GB 19761的规定,不能满足节能规定的设备,应进行设备、系统的更换或改造。

12. 《住宅信报箱建设规范》

标准编号:DBJ50-085-2008

实施时间:2009/2/1

主编单位:重庆邮政规划设计院

第1.0.3条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小区、住宅楼房建设工程,应将邮政信报箱纳入建设总体规划设计,在建筑物设计时应统一安排住宅信报箱等邮政设施,并纳入建筑工程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范围。

第6.2.7条信报箱验收应符合以下规定:

1 选装的信报箱应有产品合格证、并经重庆市邮政监管机构监制;

13. 《建筑施工现场管理标准》

标准编号:DBJ50-077-2009

实施时间:2009/3/1

主编单位:重庆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

第3.1.7条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到工程受辖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质量监督登记手续。

第3.1.13条建筑工程设计荷载增加、重大结构改动、主要使用功能改变、节能设计变更,必须由原设计单位或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设计方案,并应经原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审查,审查合格后方可实施。

第3.1.15条建筑工程项目竣工且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筑节能管理机构申请建筑能效测评。建筑工程项目未经建筑能效测评的或建筑能效测评不合格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不得交付使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3.3.7条现浇混凝土结构构件的强度达到规定要求后,方可拆除模板及支撑。承重构件的底模和支撑拆除前必须经监理工程师批准。

第3.3.9条在主体工程施工结束后,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委托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对结构进行实体检测,未经结构实体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组织主体分部验收。

第5.4.2条施工现场出入口必须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及沉砂井、排水沟等;场内无积水,污水不得外溢;出场车辆必须冲洗,禁止带泥上路。

第9.4.3条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和有关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14 《餐饮娱乐住宿趸船防火规范》

标准编号:DBJ50-097-2009

实施时间:2009/7/1

主编单位:中煤国际工程集团重庆设计研究院/重庆市公安局消防局

第3.3.5条歌舞厅、卡拉OK厅、夜总会、录像厅、放映厅、桑拿浴室(除洗浴部分外)、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以下简称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应设置在上层建筑的一层、二层或三层靠外舷部位,不应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或尽端,且不应布置在干舷甲板以下。

第3.3.8条厨房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布置在干舷甲板以上的厨房应有通向开敞甲板的门、窗,且应向外开启;

2 当厨房确需布置在干舷甲板以下时,至少应有两个直接通往干舷甲板开敞处的疏散楼梯及出入口,且严禁在厨房内使用和存放液化石油气;

3 厨房不应用作其它区域疏散人员穿越的通道。

第3.4.2条一级趸船舱壁的最低耐火完整性和隔热性应符合表3.4.2的规定。

第3.4.3条一级趸船甲板的最低耐火完整性和隔热性应符合表3.4.3的规定。

第4.1.9条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距离不应大于25m,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距离不应大于12m。当趸船上相应场所设置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疏散距离可增加5m。

第5.1.5条消防水泵房、排烟机房、柴油发电机房、变配电室、通风空调机房、消防控制室等,其内部所有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均不应低于A1级。

第5.1.6条封闭楼梯间及室外疏散楼梯的顶棚、舱壁及甲板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均不应低于A1级。第5.1.7条水平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的门厅、开敞楼梯以及中庭、回廊等,其顶棚、舱壁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均不应低于A1级,其它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均不应低于B级。

第5.1.9条开关、插座和照明灯具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

卤钨灯和额定功率大于等于100W的白炽灯泡的吸顶灯、槽灯、嵌入式灯,其引入线应采用瓷管、矿棉等不燃材料作隔热保护。

大于50W的白炽灯、卤钨灯、高压钠灯、金属卤灯光源、荧光高压汞灯(包括电感镇流器)等不应直接安装在低于B级的装修材料或构件上。

灯饰所有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B级。

第5.1.10条内部装修不应破坏耐火分隔的完整性,不应遮挡消防设施和疏散指示标志及安全出口,并且不应妨碍消防设施和疏散走道的正常使用。

第5.1.11条内部装修不应减少规范所需的安全出口和疏散走道的数量和净宽度,不应改变疏散门的开启方向。

第6.1.1条趸船应设置消火栓给水系统。

第6.1.2条趸船消火栓给水系统的用水量应按消火栓的用水量和火灾延续时间经计算确定。消火栓的用水量不应小于表6.1.2的规定,火灾延续时间不应小于2 h。

第7.1.4条设置排烟设施的场所当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时,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

第8.1.5条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当趸船生活用电被切断时,应仍能保证消防用电。其配电设备应有明显标志。

第8.3.5条趸船的消防水泵、排烟风机的启停以及着火相关部位非消防电源的切除,除一级趸船应自动控制外,还应能在消防控制室内手动直接控制,并应显示其工作状态。

15. 《居住建筑节能50%设计标准》

标准编号:DBJ50-102-2010

实施时间:2010/6/1

主编单位:重庆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重庆市建筑节能中心

第4.1.5条外窗可开启面积(含阳台门面积)不应小于外窗所在房间地板轴线面积的7%。每套住宅的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地板轴线面积的5%。

第4.2.8条建筑物1~6层的外窗及阳台门的气密性等级,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外门窗气

密、水密、抗风压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 7106规定的4级;7层及7层以上的外窗及阳台门的气密性等级,不应低于该标准规定的6级。建筑物1~6层的幕墙的气密性等级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幕墙》GB/T 21086规定的2级;7层及7层以上的幕墙的气密性等级不应低于该标准规定的3级。

第5.0.1条当设计建筑不符合本标准第4.1.3条、第4.2.1条、第4.2.2条、第4.2.4条中各项规定时,应按本章的规定对设计建筑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进行综合判断。综合判断必须满足以下条件方可进行:

1 外墙平均传热系数≤1.5W/(㎡?K);

2 屋面平均传热系数≤1.0W/(㎡?K);

3 底面接触室外空气的架空或外挑楼板的平均传热系数≤1.5W/(㎡?K),分户墙平均传热系数≤2.0W/(㎡?K),户门传热系数≤2.5W/(㎡?K);

4 外窗传热系数≤4.0W/(㎡?K);

5 当任一朝向窗墙面积比≥0.4时,该朝向外窗传热系数≤3.2W/(㎡?K);

6 当任一采暖空调开间窗墙面积比≥0.55时,该开间外窗传热系数≤2.7W/(㎡?K)。

第6.0.1条居住建筑采用集中采暖、集中空气调节系统和户式中央空调系统时,在施工图设计阶段,必须对每一个房间进行热负荷和逐项逐时的冷负荷计算。

第6.0.4条除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外,不得采用电热锅炉、电热水器作为直接采暖和空气调节系统的热源:

1 整套住房夏季不用空调,冬季只需要局部位置进行短期采暖的居住建筑。

2 临时性采暖、短暂性采暖、各户采暖同时性小的居住建筑。

3 电力充足、供电政策支持地区的居住建筑。

第6.0.6条居住建筑当采用电机驱动压缩机的蒸汽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作为集中式空气调节系统的冷热源设备时,在额定制冷工况和规定条件下,其性能系数(COP)不应低于表6.0.6的规定。

第6.0.7条居住建筑当采用名义制冷量大于7100W、采用电机驱动压缩机的单元式空气调节机、风管送风式和屋顶式空气调节机组作为集中式空气调节系统的冷热源设备时,在名义制冷工况的规定条件下,其能效比(EER)不应低于表6.0.7的规定。

第6.0.8条居住建筑当采用蒸汽、热水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水机组及直燃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温)水机组作为集中式空气调节系统的冷热源设备时,应选用能量调节装置灵敏、可靠的机型,其在名义工况下的性能参数应符合表6.0.8的规定。

第6.0.9条居住建筑当采用房间空调器(热泵型)作为房间空气调节系统的冷热源设备时,其能效比(EER)不应低于表6.0.9的规定。

第6.0.10条居住建筑当采用转速可控型房间空气调节器作为房间空气调节系统的冷热源设备时,其制冷季节能源消耗效率(SEER)不应低于表6.0.10的规定。

第6.0.11条居住建筑当采用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作为房间空气调节系统的冷热源设备时,在名义工况和规定条件下,其制冷综合性能系数(IPLV(C)),不应低于表6.0.11的规定。

第6.0.12条居住建筑当采用燃气取暖器进行采暖、空调时,燃气取暖器的热效率不应低于表6.0.12的规定。

16. 《无机保温砂浆建筑保温系统应用技术规程》

标准编号:DBJ50-103-2010

实施时间:2010/9/1

主编单位:重庆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

第6.2.6条无机保温砂浆建筑保温系统墙体节能工程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无机保温砂浆保温层的厚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不得有负偏差。

2 无机保温砂浆保温层的厚度大于15mm时,应分层施工。无机保温砂浆保温层与基层之间以及各构造层之间的粘结必须牢固,不应脱层、空鼓和开裂。

3 当无机保温砂浆保温层采用预埋或后置锚固件固定时,锚固件数量、位置、锚固深度和抗拔力应符合设计要求。后置锚固件应进行锚固力现场拉拔试验。

17. 《重庆市保障性住房装修设计标准》

标准编号:DBJ50-111-2010

实施时间:2011/2/1

主编单位:重庆大学

第1.0.4条保障性住房中,廉租房和公租房的室内装修工程必须实行成品住宅交房。

第3.0.3条保障性住房的所有装修材料和配套设备设施应选用绿色环保、低污染、低能耗、高性能、高耐久性产品所选材料和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本市和行业的产品质量标准,符合设计、施工的相应标准。

第3.0.11 保障性住房的装修设计不得改变建筑设计中各空间的使用功能;不得破坏建筑外立面;装修所形成的使用荷载应在结构设计所允许的范围内;严禁破坏房屋承重结构,装修中不得在承重墙上开洞;不得改变公用给水排水管道、地漏、便器的位置;不得破坏厨房、卫生间的防水功能。住宅装修不得降低建筑设计的节能标准。

第4.4.3条厨房内安装或预留燃气热水器位置时,必须满足自然通风要求。

第4.4.9条厨房装修设计和施工中严禁移动燃气立管及燃气表具。

第4.5.8条保障性住房的卫生间若没有自然通风,应设置集中排风道并安装与之连通的换气扇。

第5.0.1新建廉租房的室内装饰装修配置及选用材料至少应达到表5.0.1中I级标准的要求。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2010修订)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文字号】渝建发[2010]158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0.12.01 【实施日期】2010.12.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2014修订)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取及使用管 理规定》的通知 (渝建发〔2010〕158号) 各区县(自治县)建委,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全市安全生产基层基础突破年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0〕2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的总体要求,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工作和实体水平,保障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合理计取与有效投入,规范建筑工地安全文明施工行为,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技术

标准以及《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文明施工标准》(渝建发〔2008〕169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委对原《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渝建发〔2006〕177号)进行了调整和完善,现将修订后的《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一日 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 措施费用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障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施工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10〕5号)﹑《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文明施工标准》(渝建发〔2008〕169号)等相关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电力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1.《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第1部分:火力发电厂》DL 5009.1-2002 本标准的全部内容为强制性,不单独摘录。 3.《火力发电厂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设计规程》DL 5053-1996 6.2.2 发电厂的楼梯、平台、坑池和孔洞等周围,均应设置栏杆或盖板。楼梯、平台均应采取防滑措施。 6.2.4 上人屋面应设置净高大于1.05m的女儿墙或栏杆。 6.2.5 凡离地面或楼面高1m以上的高架平台,应设置栏杆。 6.2.6 发电厂烟囱、微波塔和冷却塔等处的直爬梯必须设有护圈,其高度超过100m以上的爬梯中间,应设置间歇平台。 6.2.7 当发电厂煤场需设置地下受煤斗时,斗口处必须设有煤箅子。 7.2.2 产生有害物质场所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7.2.2.1 加氯间宜布置在独立的建筑物内,当与其他车间联合布置时,必须设隔墙,并应有通向室外的外开门。室内采暖设施不宜靠近氯气瓶和加氯机,照明和通风设备的开关应设在室外。 7.2.2.2 加氯间应设有漏氯检测仪及报警装置。 7.2.2.3 液氯瓶、联氨贮存罐应分别存放在单独的房间内。 7.2.2.4 联氨必须采用密闭容器贮存。 7.2.2.5 联氨设备周围应有围堰和冲洗设施。 7.2.2.6 加联氨的蒸汽,不应作生活用汽。 7.2.2.7 加氯间及充氯瓶间、联氨仓库及加药间、电气检修间的浸漆室、生

活污水处理站的操作间,均应设置机械排风装置。生活污水处理站操作间室内空气不允许再循环。 7.2.2.8 调酸室应设置机械排风装置。通风换气次数不宜少于每小时5次。 7.2.3 SF6电气设备的配电装置室及检修室,应符合下列要求: 7.2.3.1 SF6电气设备的配电装置室及检修室,应设置机械排风装置,室内空气不允许再循环。室内空气中SF6含量不得超过6000mg/m3。SF6电气设备配电装置室应设事故排风装置。 7.3.3 卸酸、碱泵房,酸、碱库及酸、碱计量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7.3.3.1 酸、碱贮存设备地上布置时,周围应设有防护围沿,围沿内容积应大于最大一台酸、碱设备的容积。当围沿有排放措施时,可适当减小其容积。 7.3.3.2 酸、碱贮存间、计量间及卸酸、碱泵房必须设置安全通道、淋浴装置、冲洗及排水设施。 7.3.3.5 盐酸贮罐及计量箱的排气,应设置酸雾吸收装置。 7.3.3.6 卸酸泵房、酸库及酸计量间,应设置机械排风装置。 8.1.1 发电厂各类工作场所的噪声控制设计标准,应符合现行的《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等规定,其噪声限值见表8.1.1。 表8.1.1 电厂各类地点的噪声标准

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通知(渝办发〔2010〕12 号) [2010-2-2]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通知 [ 2010-1-28 ] 渝办发〔2010〕12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第一条为了确定本市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包括: (一)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四)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应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 第三条本规定第二条所称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具体范围包括: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自动化控制等邮电通信系统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五)道路、桥梁、城市轨道交通、污水处理、垃圾收运及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公交站场、休闲广场、城市公园等城市设施项目; (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第四条本规定第二条所称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具体范围包括: (一)供水、供电、供气、园林、绿化、路灯照明等市政工程项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广播电视等项目; (三)体育、旅游等项目; (四)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五)政府保障性住房等项目; (六)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五条本规定第二条所称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具体范围包括: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专项建设基金或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的项目;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勘察设计企业信息填报管理系统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勘察设计企业信息填报管理系统 (外地入渝) 操作手册 编写单位:重庆市建设信息中心 2013年3月

市外勘察设计企业网上备案填报流程 注意事项: 1、企业信息填写完成后,当选择“保存”后,可对填写的信息进行修改; 当选择“上报”后,则不能再对填写的信息进行修改。 2、企业上报后,如勘察设计处审核通过,则完成备案登记工作;如审核不 通过退回企业,则需要重新修改上报企业信息。 在填写“在渝技术负责人”信息时,需要填写该负责人两到三年的业绩

市外勘察设计企业在渝承揽项目备案登记流程 注意事项: 1、项目信息填写完成后,当选择“保存”后,可对填写的信息进行修改;当选择“上报”后,则不能再对填写的信息进行修改。 2、项目信息上报后,如勘察设计处审核通过,则完成备案登记工作;如审核不通过退回,则需要重新修改上报项目信息。

目录 1系统简介 (1) 1.1登录系统 (1) 1.2界面说明 (1) 1.2.1欢迎信息 (2) 1.2.2导航区 (2) 1.2.3工作区 (3) 1.2.4工具栏 (3) 2企业填报 (3) 2.1外地入渝企业 (3) 2.1.1入渝企业备案信息 (3) 2.1.2企业备案人员信息 (4) 2.1.3近三年在渝承接项目 (5) 2.1.4入渝企业备案登记 (5) 2.1.5在渝承揽项目备案登记 (16) 2.1.6企业良好行为 (21) 2.1.7企业不良行为 (23) 2.1.8上报审核信息 (24)

1系统简介 重庆市建委勘察设计企业信息填报管理系统。 1.1登录系统 在浏览器输入地址后,显示系统登录界面,如下图: 1.2界面说明 登录后台系统以后,将看到系统的首页(如下图所示):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文明施工标准》(渝建发[2008]169号)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文明施工标准》 的通知 (渝建发〔2008〕169号) 各区县(自治县)建委,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工作,规范建筑工地文明施工行为,切实改善工程建设施工活动对周边环境的影响,结合本市实际,我委对原有的重庆市建筑工地文明施工标准和市政工程文明施工暂行规定进行了修订和完善,重新制定了《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文明施工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重庆市建筑工地文明施工标准》(渝建发〔2000〕39号)和《重庆市市政工程文明施工暂行标准》(渝建发〔2004〕132号)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废止。 在执行过程中,如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市建委联系。 联系人:田路 联系电话:023-******** 附件: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文明施工标准 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日 附件: 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现场文明施工标准 一、文明施工管理 建筑工地应建立以项目负责人为责任人的文明施工组织管理机构,配备足够的管理人员,建立文明施工管理制度。 在开工前,施工单位应编制文明施工组织方案,内容包括: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的文明施工管理工作责任和义务,文明施工责任体系、生活区文明公约和卫生责任制度,防治废气、废水、扬尘、噪声污染的措施,作业人员的饮食卫生、防暑降温、防寒保暖等防范和应急措施等。 工程项目的文明施工组织方案或措施必须经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审定批准后,方可实施。 二、施工围挡 工地必须实行围挡封闭施工,围挡可采用注水式塑料围挡、轻型板式固定围挡、半通透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乡规划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The Compulsory Provisions of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Standards 城乡规划部分 Urban and Rural Planning 关于发布《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乡规划部分)的通知 建标[2000]179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我部建标[2000]31号文的要求,我们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下称《强制性条文》)。《强制性条文》包括城乡规划、城市建设、房屋建筑、工业建筑、水利工程、电力工程、信息工程、水运工程、公路工程、铁道工程、石油和化工建设工程、矿山工程、人防工程、广播电影电视工程和民航机场工程等部分。《强制性条文》汇集了工程建设现行国家和行业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他公众利益方面的内容,同时也考虑了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方面的要求。列入《强制性条文》的所有条文都必须严格执行。 《强制性条文》是参与建设活动各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政府对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的依据。 今后新批准发布的工程建设标准,凡有强制性条文的,应在文本中明确表示,并应纳入《强制性条文》。《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乡规划部分)已经我部组织审查批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乡规划部分)由我部标准定额司负责具体管理和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0年8月19日

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法规类别】基本建设 【发文字号】渝建发[2004]84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4.04.06 【实施日期】2004.04.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渝建发[2004]84号2004年4月6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工程建设标准的管理,提高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水平,根据建设部《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建标[2004]20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建设领域工程建设标准的立项、制定、修订、发布及监督实施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是指在工程建设领域,通过制定标准、实施标准和对标准实施进行监督,从而实现最佳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技术活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地方标准是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立项批准并组织制定、实施且在本市行政区域应用的技术标准。 第五条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的任务是制定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国家、行业及地方标准,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计划、统一审批、统一发布、统一管理。 第七条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的经费主要采取财政补贴、科研经费、上级拨款、企业资助、标准培训收入等方式多渠道筹措解决。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的管理,其职责是:(一)组织贯彻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化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并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二)制定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的规划、计划; (三)承担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订、修订等任务;

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

广河高速公路广州段JL01总监办 施工标准化活动实施方案 编制 审核 复核 广州诚信公路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广河高速公路广州段JL01总监办

施工标准化活动实施方案 根据项目管理处穗路广河【2011】59号文件《转发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开展高速公路施工标准化活动的通知》精神,为促进本项目建设施工标准化、规范化、精细化,全面提高本项目建设管理水平,结合本项目建设管理提升年活动情况,特制定本施工标准化活动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加快转变公路发展方式、发展现代交通运输业得总体要求,大力推行现代工程管理,促进告诉公路建设施工标准化、规范化、精细化,全面提高公路建设管理水平。 二、活动目标 (一)总体目标:通过开展高速公路施工标准化活动,建立科学系统的施工标准化体系,将标准化要求贯穿工程施工各个环节,促进规章制度更加完善,现场管理更加规范,人员技术更加精湛,材料加工、施工工艺更加精细,试验检测更加可靠,参建单位和参建人员标准化意识明显增强,工程质量、安全水平进一步提高,实现参建人员一流、管理水平一流、材料制备一流、施工工艺一流、作业环境一流、建设成果一流。 (二)具体目标:项目驻地建设、施工工艺和现场管理100%达到标准化要求,工程实体关键指标全部达到规范要求。 三、活动内容

工地标准化、施工标准化、管理标准化,专业内容涵盖路基、路面、桥涵、隧道、绿化及防护工程、交通工程。 (一)工地标准化 主要包括驻地和施工现场的标准化。按照标准化要求建设监理驻地和中心试验室,并要求施工单位按照标准化要求建设施工、项目驻地、试验室和施工便道。改善生产生活环境,提高施工管理效率。按照标准化建设各类拌和站、预制加工场、材料堆放场地。实现混合料(混凝土)集中拌制,钢筋、碎石集中加工,构件集中预制,充分发挥集约化施工的优势,规范施工现场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按照标准化要求规范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设施、安全标识及其他各类临时设施设置,消除隐患,文明施工。 (二)施工标准化。 按照规范要求,结合各省(区、市)实际情况,细化路基、路面、桥涵、隧道、绿化及防护、交通安全与机电等各项工程的施工标准化要求,优化施工工艺,严格工艺管理,提高施工效率和实体工程质量。规范质量检验与控制,强化各类验证试验和标准试验,做到检测项目完整齐全、检测频率符合要求、检测数据真实可靠。加强对隐蔽工程、关键工序的过程控制和验收,确保工程各项指标抽检合格率达到规范要求。 (三)管理标准化。 严格执行公路建设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在工程管理中查找薄弱环节,健全管理制度,优化管理流程,把技术标准、管理标准、作业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重庆市建设领域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通告(第三号)(渝建发[2006]165号)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重庆市建设领域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通告(第三号)(渝建发 [2006]165号)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文件 渝建发[2006]165号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 关于重庆市建设领域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通告(第三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建设领域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管理,提高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水平,推动建设行业技术进步和创新,根据《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09号令)、《重庆市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办法》(渝建发[2003]141号)及相关产业技术政策规定,我们在广泛调研、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组织专家论证、审查,并经公示后,现将《重庆市建设领域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通告》(第三号)(以下简称《技术通告》)予以发布,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自《技术通告》规定执行时间起,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须严格执行《技术通告》的各项规定,不得使用和超范围使用《技术通告》中所列的落后技术和产品。对违反《技术通告》的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及施工图审查应不予通过,并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二、对使用和超范围使用《技术通告》中所列落后技术和产品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参与评优并按相关法规予以处罚。 三、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全面禁止和严格限制使用《技术通告》中所列的落后技术和产品,积极推广、扶持和发展相关替代技术和产品,为推动建设行业技术进步和创新做出积极贡献。 实施中的有关问题请与市建委科教处联系。 联系人:杨小汝 电话(传真):63603771 二○○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13年版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13年版 第一篇建筑设计 条文宣贯、专题报告、答疑 一、“建筑设计”强制性条文概况: 1、工程建设标准分类及其相互关系 2、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实施背景 3、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审批原则和实施要点 4、“建筑设计”强制性条文的特点和实施难点 5、“建筑设计篇”2013年版主要修改内容 二、主要条文宣贯: 1、第1章基本规定(《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的6条强条) 2、第2章室内环境(采光、隔声、空气质量的三部标准的部分强条) 3、第3章各类建筑的专门设计(《中小学校设计规范》、《住宅设计规范》、《剧 场建筑设计规范》的部分强条) 4、第4章专项设计(《无障碍设计规范》、《坡屋面工程技术规范》和《住宅设 计规范》的有关强条) 三、专题报告: 1、“建筑设计”强制性条文今后的发展方向 2、建筑设计规范与“强制性条文”的关系 3、《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与其他设计规范的关系 4、如何执行建筑设计强条中有关室内环境的量化指标 5、关于建筑日照计算与住宅室内环境质量控制 6、栏杆的防护高度与“可踏面”的有关问题 7、建筑的无障碍设计与无障碍建筑的设计 8、建筑设计如何选用“无障碍电梯”和“可容纳担架电梯” 四、典型问题答案: 1、建筑设计的“安全疏散”与建筑防火的“逃生”有何不同? 2、如何确定建筑的形式和建筑的层数? 3、如何计算走廊、通道净尺寸及窗地比指标? 4、如何处理建筑设备相关标准改版对建筑设计的影响?

“建筑设计”强制性条文概况: 1、工程建设标准分类及其相互关系 按文件形式分为: 建设标准(《派出所建设标准》等,控制投资,较少对外) 技术规范、规程(《住宅设计规范》等,工程技术标准中的大部分) 产品标准(《住宅厨房、卫生间排气道》等,产品的选用、安装) 管理办法、条例(《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强度高、数量少)按等级分为:国家标准GB 行业标准JG(协会标准CECS) 地方标准(北京DBJ) 企业标准QB (ISO国际标准和产业联盟标准需根据实际情况应用转化到各个等级中)按执行强度分为: 强制性标准(有一定比例的强制性条文) 推荐性标准(编号带/T,推荐性不等于“宜”) 在建工行业还有:标准图集 通用图集 技术措施 实施导则 (作为“准”标准文件,各个等级都有。如“国标图”和“地方通用图”)(建筑设计的《设计手册》、《设计资料集》、《设计指南》不在标准体系中)2、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实施背景 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第279号令,发布《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这是国务院对如何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建立新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做出的重大决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一次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做出了严格的规定。明确提出“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技术标准就是违法,就要受到相应的处罚”。该条例的发布实施,为加强标准实施监督、保证工程质量,提供了法律依据。

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管理规定

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管理规定 1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文件 渝建发[ ]90号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验收暂行规定>、<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万州、黔江开发区建委,各区、县(自治县、市)建委,各有关单位: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第78号令的有关规定,我委制定了<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 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 5月30日

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工作,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建设工程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建设部第78号令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辖区内的新建、扩建、改建等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饰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是指建设单位在施工单位完成建设工程合同约定内容后对施工单位履约情况的检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是基本建设程序中的重要环节,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前必须完成。 第四条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建设工程竣工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依据是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设计、施工技术标准和规范及有关材料设备生产企业的技术文件,

标准化建设文件

2.1.11施工管理标准化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工程施工管理,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提升行业文明施工形象,决定开展工程施工标准化活动,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发展现代交通运输业、加快转变公路建设发展方式的总体要求,坚持科学发展、规范管理,构建以项目管理为基础的施工标准化体系,促进工程施工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精细化,全面提升公路建设管理水平和行业文明形象。 二、活动目标 通过开展工程施工标准化活动,使项目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标准化意识明显提高,标准化要求贯穿工程施工各主要环节,促进规章制度更加完善,管理行为更加科学,人员素质更加过硬,场地建设更加有序,施工工艺更加规范,材料加工更加可靠,试验检测更加真实,职工精神面貌和行业形象显著提升,工程质量安全总体水平进一步提高。 三、活动内容 施工标准化活动的主要内容包括工地建设管理标准化、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和工程综合管理标准化。总体原则在项目上推行定置管理,即定置必有图、有图必有物、有物必有区、有区必挂牌、有牌必分类、图物必一致。 (一)工地建设管理标准化 工地建设管理标准化主要包括驻地和施工现场的标准化。按照标

准化要求建设施工、监理驻地和试验室及施工便道,改善生产生活环境,提高施工管理效率。按照标准化要求建设各类拌合站、预制加工场地和材料存放场地,实现混合料(混凝土)集中拌制,钢筋、碎石集中加工,构件集中预制,充分发挥集约化施工的优势,规范施工现场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按照标准化要求规范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设施、安全标识及其他各类临时设施设置,消除隐患,文明施工。 1、驻地建设标准化 (1)办公区建设 项目部驻地办公与住宿必须分隔设置。办公区各科室门口悬挂明显的标示牌,标示牌尺寸统一;办公场所地面要硬化处理;会议室、接待室、档案室、试验室配套齐全、布局合理、整洁有序;电脑、传真机、复印机、打印机、宽带上网等各类办公设施配置齐全、性能满足工程需要,同时要布局合理、整洁有序;会议室面积施工、监理单位一般不小于50平方米,并配备3P以上空调。 各施工单位必须在项目部会议室设立八图和各部门人员岗位职责,分别为施工组织机构框图、质量保证体系框图、安全保证体系框图、廉政保证体系框图、天气记录框图、工程平面框图、进度曲线框图、形象进度框图和各部门人员职责,包括:项目经理、项目总工、质检工程师、试验工程师等,图表尺寸为75×55cm,工程平面图、进度曲线图、形象进度图的宽度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彩底、黑字,可结合企业文化统一定制,分类张贴上墙。 (2)生活区建设

(安全文明)重庆市建设委员会文件渝建发[2006]177号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文件 渝建发[2006]177号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 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 措施费用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建委,各有关单位: 现将《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九月六日 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 措施费用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障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施工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重庆市建筑工地文明施工标准》(渝建发[2000]39号)、《重庆市市政工程文明施工暂行标准》(渝建发[2004]132号)等相关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指按照国家及我市现行的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其内容包括《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重庆市建筑工地文明施工标准》(渝建发[2000]39号)及《重厌市市政工程文明施工暂行标准》(渝建发[2004]132号)中所规定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所需的全部费用内容。 第四条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由定额费用、专项费用、按实计算费用三部分组成。 (一)定额费用:是指在建筑、装饰、安装、市政、园林、房屋修缮工程定额及费用定额中已包括的各施工工序正常施工条件下,采用合理施工工艺所发生的常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用。

成都市城乡中小学标准化建设提升工程实施方案

成都市城乡中小学标准化建设提升工程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巩固市城乡教育均衡发展成果,实现全域成都中小学教育高位均衡,成都市政府于近日向公布2012年成都市城乡中小学标准化建设提升工程实施方案。 关于中小学教师编制调整工作 全市普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4号)规定的城市标准师生比,即小学1∶19、初中1∶13.5、高中1∶12.5进行核定。其中,小学专任教师编制数不低于学校总编制数的90%,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勤人员编制数不高于学校总编制数的10%;初中、高中专任教师编制数不低于学校总编制数的85%,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勤人员编制数不高于学校总编制数的15%。全市特殊教育学校教职工编制按照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调整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有关事项的通知》(川编发〔2011〕70号)规定的标准师生比,即1∶3.5进行核定。编制核定后,每三年集中调整一次,在此期间,市委编办可根据生源变化和教育教学任务增减情况,每年对动态管理编制进行一次微调。市和区(市)县编制部门要积极探索并建立与“教师县管校用”要求相适应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定期调整、动态管理机制。市教育局要建立市、区(市)县、学校三级教籍管理系统,对全市在编教师实行实名制管理。 关于中小学教师素质提升工作 根据教育部《关于大力加强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的意见》(教师〔2011〕1号)精神,到2015年,全市公办小学专任教师取得专科及以上学历比例达95%,公办初中专任教师取得本科及以上学历比例达90%,公办普通高中专任教师取得研究生学历比例达8%。针对全市中小学教师的实际情况,由市教育局制定切实可行的素质提升计划,全面提升教师师德和师能。对本方案实施后5年内,在成都大学、成都广播电视大学等高等院校完成学历提升的公办中小学教师给予奖励,具体奖励标准为:公办小学教师获得专科学历的1800元/人、公办初中教师获得本科学历的1800元/人、公办高中教师获得研究生学历的6000元/人。要严把教师进口关,新补充的小学教师必须达到专科及以上学历;新补充的初中和高中教师必须达到本科及以上学历,其中高中教师具备研究生学历的不低于20%。同时建立相应的不合格教师退出机制。全市公办中小学教师学历提升奖励所需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 关于中小学教育技术装备标准提升工作 工作目标。执行《成都市中小学教育技术装备标准(试行稿)》,即生均设备值小学约3600元、初中(含九年制学校)约3900元、高中约5800元,以提高全市公办中小学教育技术装备标准。分3年实施,2012年、2013年分别完成30%学校教育技术装备标准提升工作,2014年完成余下40%学校教育技术装备标准提升工作。青白江区、邛崃市、金堂县、蒲江县和新津县所需资金由市级财政全额承担,其余区(市)县所需资金由各区(市)县自行承担。 关于中小学校教室光环境改造工作 根据卫生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中小学学校教室采光和照明卫生标准》(GB7793—2010),对全市公办中小学校教室进行光环境改造。按“统一设计、统一标准、统一建设”和投、建、管三分离的原则组织实施,确保在2012年9月1日前完成。中心城区按市上统一要求自行组织实施改造,其余区(市)县的改造工作由成都传媒集团负责实施。中心城区所需资金由各区自行承担;二圈层区县(不含青白江区)所需资金按市、区县4∶6比例分担,青白江区和三圈层县(市)所需资金由市级财政全额承担,都江堰市已完成改造工作的除外。 关于中小学校运动场标准化改造工作 根据《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J99—86)相关标准,对全市具备改造条件的约370个公办中小学校运动场进行标准化改造。 按照突出重点、分批改造的原则,2014年之前完成。先期改造规模较大的中小学运动场。中心城区按市上统一要求自行组织实施改造,其余区(市)县的改造工作由市级投融资平台公司统一组织实施。中心城区所需资金由各区自行承担;二圈层区县(不含青白江区)所需资金按市、区县3∶7比例分担,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和管理的通知 渝建发[2014]101号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人 员配备和管理的通知 渝建发〔2014〕101号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重庆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规范规定,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水平,规范我市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保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有序开展,现就加强我市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和管理工作要求如下: 一、自2015年1月1日起,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投资占主导地位、建筑面积在5000㎡以上的房屋建筑和工程造价在500万元以上的市政基础设施新开工工程,其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不得低于《重庆市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暂行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详见附件)要求。 自2015年9月1日起,所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新开工工程,其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不得低于《标准》要求。 二、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中应要求工程监理企业按照国家、我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配备项目监理机构人员。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将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情况纳入评审内容,查验项目监理机构人员注册执业或岗位证书,对人员配备未达到《标准》要求的,应认定为不合格投标人。 三、工程监理企业承揽工程监理业务后,应与建设单位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并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和《标准》要求,结合工程规模、难易程度、合同工期、现场条件等因素成立项目监理机构,配置专业配套且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人员。 对于一个《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如分期或分阶段开工的,只要求已开工工程的监理人员满足《标准》要求,其他监理人员可在后续工程开工时,根据工程规模进行补充配置。 四、工程监理企业应在监理合同正式签订之日起15日内,到具有工程管理

重庆市建筑工程计价定额2008(说明及计算规则)

重庆市建筑工程计价定额 (CQJZDE—2008) 说明及计算规则 总说明 一、《重庆市建筑工程计价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是根据建设部颁布的1955年《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GJD-101-95)、1999年《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重庆市基价表》、2003年《重庆市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CQXHL-201-3003)、现行有关设计规范、施工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国家产品标准、安全操作规程并参考了行业、地方标准以及有代表性的工程设计、施工资料、其他资料等依据和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进行编制的。 二、本定额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 三、本定额是编制和审核工程预算、工程标底、最高限价、工程结算的依据;是编制企业定额、投标报价和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的参考依据;也是编制概算定额和建设工程投资估算指标的基础。 四、本定额是按照正常的施工条件,目前多数建筑企业的施工机械装备程度,合理的施工工期,施工工艺、劳动组织为基础编制的,反映了社会平均人工、材料、机械消耗水平。本定额中的人工、材料、机械消耗量除规定允许调整外,均不得调整。 五、本定额用工不分宫中、技术等级,以综合工日表示。内容包括:基本用工、超运距用工、人工幅度差、辅助用工。人工单价分别为:土石方用工22.00元/工日,机械操作用工28.00元/工日,其他用工25.00元/工日。人工单价包括基本工资、工资性补贴、辅助工资、职工福利费和劳动保护费。 六、本定额材料消耗已包括施工中消耗的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和零星材料,辅助材料和零星材料合并为其他材料费。本定额人工、材料、成品、半成品和机械燃(油)料价格,是以定额编制的价格为依据确定的基价,作为计取费用的基础,其价差可参照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所在地的信息价格或市场价格进行调整。

全面推行标准化管理 不断提升项目综合管理水平

全面推行标准化管理不断提升项目综合管理水平 尊敬的段董事长、尊敬的卢总经理,尊敬的集团公司各位领导,尊敬的公司杨董事长、刘总经理,尊敬的公司各位领导、同志们、朋友们:上午好! 受公司委托,今天由我向大会作题为《全面推行标准化管理不断提升项目综合管理水平》的经验交流汇报,不妥之处,恳请各位领导留下您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以标准化管理为基础,全面落实“六位一体”管理要求,是又好又快推进项目建设的根本保证。宁安项目在宁安铁路建设的实践中,与时俱进,紧紧把握铁路建设新形势、新特点,全面推行标准化管理,不断提升项目综合管理水平。上场以来,在征拆工作举步维艰、图纸到位严重滞后的情况下,分别在3月份、7月份、9月份、11月份荣获了宁安公司组织的劳动竞赛“先进单位”称号,率先预制了宁安铁路全线第一块CRTSⅠ型无砟轨道板,连续两次在信用评价活动中获得第二名;在创先争优方面,连续两次获宁安公司创双优“先进单位”荣誉称号;在并行段的施工组织中,创造了短短60天完成3.5公里线下主体施工任务的奇迹,宁安公司发贺电嘉奖表扬;在上海铁路局标准化项目部、厂、站、工地建设活动中,指挥部,江宁制梁场、定坊特大桥钢筋加工厂,一分部砼拌合站,并行段路基、牧龙河特大桥等分获标准化项目经理部优胜杯、标准化工地优胜杯荣誉称号;在管理创新方面开创了客运专线“农民工培训基地”建设的先河;在架子队建设方面,通过充分发挥架子队管理的“四大法宝(工作联系单、当

日任务考核单、看板管理、碰头会制度)”作用,加快了自控型专业化架子队建设的步伐。 一、与时俱进,立足科学发展,全面领会标准化管理 一是要准确了解什么是标准化管理 标准化管理就是在一定时期和范围内,针对特定的人群,制定出的符合当前社会劳动平均水平,从而获得最佳秩序,对实际的或潜在的问题制定的共同的和重复使用规则的社会活动的综合管理。具体到项目建设的过程中,就是实现对项目管理安全、质量、进度、投资控制、科技创新和环境保护的全面受控。 二是要深入了解铁路建设标准化管理的内涵 1、管理制度标准化 将铁路建设管理制度及企业内部项目管理的规范性文件通过制度形式,规范技术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管理、综合管理在项目全过程中必须遵循的管理要求,形成科学成熟,简洁高效的管理模式,为最终实现既定目标提供行为规范。 2、人员配备标准化 根据工作岗位要求配备具有相应技能、知识以及协调能力的人员,实现岗位设置满足管理要求,人员素质满足岗位要求,使项目管理机构成为实现建设目标的合格团队。 3、现场管理标准化 按照工程质量、安全、工期、环保综合管理原则,把各种管理制度有效落实,对现场资源进行有效整合,把现场布置、检查内容和检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保障和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大型维修等施工活动,以及为上述施工活动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等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包括各类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的建造、装饰装修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以及各类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建设、施工、监理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强制性标准,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保证建设工程安

全生产,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并自觉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六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鼓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九条建设单位不得对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生产措施所需费用。建设单位在签定施工合同后,应将安全生产措施费用中的专项费用的50%拨付给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措施费用中余下的专项费用和按实计算费用按施工进度支付给施工单位,并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措施。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会同施工单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安全报监手续,并提供下列文件资料:

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工程名称: 合同编号: 年月日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制订 重庆市建筑管理局

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发包方经年月日经过投标方式对工程进行招标,经过现场议标,决定由承包方中标承建。为了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国家《经济合同法》、《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建设地点: 3、建筑面积(平方米): 第二条承包范围 1、设计方案及报价书所包括的内容。 2、中标范围未包括的工程内容:1、中央空调、电动感应门、电动卷帘门。2、地面砖、墙面砖材料。 第三条工程造价 (一)本合同承包总造价为人民币元(大写:拾 万仟佰元整)包干价。其中:装修工程元;土建工程元。 (二)本合同承包范围外甲方要求增加装修内容,按实际增

加工程量经审定后结算。 第四条工期 (一)本合同总工程为日历天 60 天。(包括10天收费时间在内) (二)开工日期年月日,竣工日期年月日。 (三)如遇下列情况,经发包方现场代表签证后,工期作相应顺延,并通过书面形式确定顺延期限: 1、发包方在合同开工期前 2 天,不能交出施工场地、进场道路,施工用水、电源未按规定接通而影响承包方进场施工者; 2、明确由发包方负责供应材料,设备、成品或半成品等,未能按双方指定日期进场,或向承包方交验时发现有缺陷,需要修、配、改、代换而耽误施工进度者; 3、因设计变更而增加工程量者; 4、一周内,非乙方原因一次连续停水停电达4小时(含4小时),累计超过8小时者; 5、未按合同规定拨付预付款、工程款、代购材料价差款而影响施工进度者。 第五条材料、设备供应方式和价格 中央空调、电动感应门、电动卷帘门由甲方采购安装,地面砖、墙面砖材料由甲方采购,其余材料由乙方采购。 第六条双方责任 (一)发包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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