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按时足额发放民工工资的承诺函

关于按时足额发放民工工资的承诺函
关于按时足额发放民工工资的承诺函

附件五

关于按时足额发放民工工资的承诺书

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由我司承建的贵司工程现正在施工。国家法律规定,施工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工人工资,这是施工单位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贵公司在年月日向我司支付了元的第期工程进度款。我公司收到上述工程款后,已按国家规定向我司本工程的所有民工都足额发放了工资。我公司特此保证:截止至本承诺书签署之日,我司已全部支付了本工程所有民工工资,我司施工的本工程没有拖欠任何民工工资。我司并保证贵司支付下期进度款后,我司继续按时优先发放工人工资,保证不拖欠任何工人工资。

以上情况及保证与承诺均为真实,如有虚假,我司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及后果。如发生民工到贵司或政府索要工资的现象,贵司有权暂停支付工程进度款,我司并愿按照贵司统计的拖欠工资人数,以每人每次5000元的标准向贵司承担违约责任。该违约金在贵司拨付我司的当期或下期工程款中扣除。如进度款不足抵扣,则在结算中扣除。

各工区负责人为我司指定的保证按时足额发放民工工资到每个工人手中的第一责任人。我司及各工区负责人在此特向贵司保证及郑重承诺,如有民工到贵司或政府索要工资,根据贵司统计的各工区拖欠工资的工人人数,由各工区负责人向贵司承担每人每次3000元的违约责任。该违约金由拖欠工资的工区负责人以个人财产承担。贵司

可按照民工签字确认的拖欠工资总额,直接向法院申请对工区负责人的财产包括房产、汽车、现金、银行账户及其他资产等采取冻结、扣押、强制划拨、先予执行、先行给付等法律手段予以抵偿,所拖欠工资的工区负责人还愿意承担恶意欠薪、诈骗、敲诈勒索等法律责任,任由法院或公安机关执行。

特此承诺

公司(公章)

工区负责人(签字)

二○年月日

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承诺书范本

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承诺书 发包单位(全称): 承包单位(全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之规定,经双方协议,现就农民工工资支付事宜承诺如下: 一、承包人是本工程农民工管理的责任人,全面负责施工过程中农民工的管理、用工合同管理和民工工资发放等工作。 二、承包人必须选择有劳务分包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承担本工程施工任务,所招用农民工必须与施工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签订有效劳动用工合同。 三、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必须确保按规定、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民工工资必须直接发放到民工本人手中: (1)承包人承诺在收到工程款后10 日内付清全部农民工工资。 (2)所支付的农民工工资必须直接发到农民工本人或劳务分包人,并由其签收。 四、期间如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按以下方式处理: (1)、剩余工程款大于等于拖欠数额的N倍(N为合同补充条款中所确定的系数)时,由发包人垫付农民工工资,垫付费用由发包人按垫付总额乘以系数N 向承包人收回,从剩余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2)、剩余工程款大于等于拖欠数额但小于拖欠数额的N 倍时,由承、发包双方共同支付所拖欠工资,其中发包人支付拖欠数额的[(2-N) 100]%,承包人支付剩余拖欠额,发包人所支付数额抵扣全部剩余工程款。 (3)、剩余工程款小于拖欠数额时,由承、发包双方共同支付所拖欠工资,其中发包人以剩余工程款的[(2-N) 100]%为支付额度,承包人支付剩余拖欠额,发包人所支付数额抵扣全部剩余工程款。 五、任何一方未履行承诺,负全部法律责任。 六、本承诺书一试三份,发包方、承包方、建设局各一份。 发包单位(公章):承包单位(公章): 法人代表(签字):法人代表(签字): 2012 年 1 月 6 日2012年 1 月6日

农民工工资发放管理办法完整篇.doc

农民工工资发放管理办法1 农民工工资发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促进社会稳定和企业健康持续发展,保障民工工资有序发放,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各项目部要着眼于公司发展的高度出发,做好农民工工资发放工作,保证按时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三条为加强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工作,公司成立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农民工工资发放及监督管理。由为组长,为副组长,为成员。 第四条各项目部成立以项目经理为组长,项目部施工员、安全员和劳务公司项目负责人及各班组长为成员的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领导工作小组。按照本细则的要求,制定符合本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具体方案和实施细则。项目经理负责农民工工资支付具体管理工作。 第三章管理职责 第五条公司做好对项目部农民工工资发放的监管工作,项目部和劳务项目负责人具体负责农民工工资发放工作,并将该工作纳入日常管理之中,建立好农民工工资发放台账。

第六条劳务项目负责人负责农民工工资发放计划表的填报工作;项目经理负责对农民工工资发放计划表的审核工作。 第四章监管办法 第七条在工地醒目的位置,设立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告示牌,明确农民工工资发放制度,公示每月工资支付情况、每次工资结算情况,公开举报电话和各 级责任人名单。 第八条根据国家及当地政府有关规定,劳务队伍必须与农民工签定用工合同。合同范本统一为青岛市建管局制定的建筑劳动工人合同范本,内容详见附件。合同内容必须规定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方式、支付周期和日期及特殊情况下工资支付等内容,在合同中要特别重点明确农民工每月生活费的支付方法。项目部、施工班组等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不得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 第九条各项目部关于农民工工资支付,农民工实名制管理的管理职责,具体要点如下: 1、项目部必须对劳务队伍使用的农民工建册管理,随时掌握农民工的数量。项目部必须通过劳务公司管理施工现场的农民工,不得通过“包工头”代管。劳务队伍必须每月25日向项目部提供本月在场人员花名册和退场人员花名册。 2、劳务队伍支付农民工工资,应按双方签定的合同,编制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姓名、身份证编号)、支付的明细和金额、扣除的项目和金额等情况。

农民工工资支付承诺书

农民工工资支付xx 为保障工程中的农民工工资发放工作顺利进行和落实,我公司做出如下承诺: 1、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我公司按照制式合同,与农民工签定用工合同,规定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方式、支付周期和日期及特殊情况下工资支付内容。项目经理、施工作业班组、劳务分包单位等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不得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 2、我公司对农民工工资的支付负直接责任,全面负责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的用工管理。 3、我公司若有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是我公司与农民工之间发生的违约责任,其法律责任与法律后果建设方不负任何责任。 4、我公司农民工工资的支付工作接受建设方监督管理。我公司若有违反合同约定中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条款及承诺书中条款的行为,全部责任由我公司承担,并按合同约定的违约条款对建设方负责。 5、我公司在农民工进场后10日内建立进场农民工花名册,其中包含进场农民工个人详细信息、进场时间、从事工种、所在班组等资料,随册附进场农民工身份证,暂住证、劳动合同、技术专业证书、健康证等相关材料,随时掌握进场农民工的数量。该花名册制作正本、副本各一份,副本每页加盖我公司公章,送交建设方备查。进场农民工如有增减变化我公司应及时更新相关资料,并制作副本一份,加盖我公司公章后送交建设方备查。我公司项目负责人直接管理施工现场的农民工,不得通过“包工头”、“带班长”等代管。 6、我公司在银行建立农民工工资专用预储帐户,并书面承诺该帐户资金只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不能挪作他用,银行负责对资金用途进行监管。我公司在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后,到专用预储帐户开户银行为每一名农民工办理个人工资帐户,签订代发工资协议,每月由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我公司为每个农民工建立银行卡时应由每个农民工亲自领取银行卡,并在领取登记表上签名确认。

民工工资保证金暂行办法

建设领域民工工资保证金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保障进城务工人员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打造“平安宿迁”,依据《江苏省工资支付 条例》、《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的通知》、《宿迁市建筑劳务工程 款和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建筑业企业,是指在 ...... 辖区内从事土木建筑、机电设备安装、装饰装修、管道 线路敷设、园林绿化、市政基础设施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作业分包企 业。 本办法所称的民工工资,是指建筑业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形成劳动关系或提供劳务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本办法所称民工工资保证金,是指在....... 辖区内从事建筑业经营活动的建筑业企业,为保证足额支付其所使用进城务工人员劳动报酬,依法在我区指定的银行专户预存一定数额的资金,或提交由金融机构出具 的相应资金保函。 第二章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 第三条区建设等职能部门负责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监督管理,区建设主管部门具体承担辖区内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征缴、动用和退还等日常事务。

第四条凡建筑业企业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后,必须在区建设主管部门指定银行设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专户,接受区建设等职能部门监管,该账户由区建设主管部门与建筑业企业共同掌管,未经区建设主管部 门同意,建筑业企业和银行不得动用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资金。 第五条各建筑企业依照下列规定缴纳保证金(确认表见附件一): (一)重点监控企业按工程项目合同造价的2%缴纳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 (二)一般监控建筑业企业实行担保或定额预存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其中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 保险公司保函、担保公司保函等方式,保证金必须划入区建设主管部门处指定银行的企业专用账户。保证 金缴纳有下列两种方式: 1、以工程项目为单位办理缴纳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该方式只对该工程项目有效。工程合同价在300 0 万元以下的工程,民工工资保证金为工程合同价的2%;工程合同价3000 万元以上的工程,实行分阶段 滚动缴纳制,即对已完成3000 万元工程量部分,经区建设部门核实未发生拖欠民工工资行为的,其保证 金可结转到下阶段工程量。外地来....... 一般监控建筑业企业适用该保证金方式。 2、以企业为单位办理担保。该方式的担保应当连续担保并对该企业在市区范围内所有承建工程项目有 效。支付担保额度为:劳务作业企业10 万元;三级资质企业20 万元;二级资质企业30 万元;一级、特级资质企业40 万元。当地一般监控建筑业企业适用该担保方式。 第六条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成建筑业企业动用保证金: (一)建筑业企业未依法及时结算民工工资,受到民工举报或造成民工集体上访,经查拖欠行为属实的; (二)施工总承包人将劳务作业分包给非法个体承包人,非法个体承包人未能兑现民工工资的;

保证民工工资支付承诺书四篇

保证民工工资支付承诺书四篇 篇一:建设工程民工工资支付承诺书 (编号:) 总承包企业(全称): 劳务分包企业(全称): 劳务承包人(全称): 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农民工合法权益,提高社会诚信度,根据《建筑法》、《劳务合同法》之规定,现就工程项目民工工资支付事宜郑重承诺如下: 一、不将工程劳务违法分包、转包给无资质的“包工头”等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按规定与录用的每位民工签订《建筑企业劳务用工合同》,并明确工资支付方式、标准和结算时间。 二、严格实行民工实名制管理,由劳务分包企业和劳务承包人建立进场农民工花名册,其中包括个人信息、进场时间、工种、所在班组、考勤等。进场民工如有增减变化应及时更新相关资料,并加盖公章后送总承包企业备查。总承包企业安排专人负责民工管理,负责监督劳务分包企业按月将工资直接发放给民工本人,不发放到“包工头”等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并在每月发放民工工资后,对发放情况在施工现场进行公示。 (1)、总承包企业承诺在收到工程款后5日内付清全部民工工资。

(2)、劳务分包企业承诺在收到民工工资后3日内全部如数发到农民工本人。(3)、所支付的民工工资直接发到民工本人,并由其签收。 三、按照“谁承包、谁负责,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认真履行企业在清理拖欠民工工资工作中的责任和义务,做到:总承包企业对工程发生的民工工资承担全部的支付责任,对项目分包企业的民工工资支付承担监管责任,对分包工程发生的民工工资负有直接支付责任,对其拖欠工资拒不支付的,由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 四、建立健全清理拖欠民工工资应急预案,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积极贯彻落实清欠工作。若未履行承诺拖欠民工工资引发集体上访或群体性事件的,将承担全部责任,并自愿接受绵竹市建设局的相应处罚:建筑企业不良行为记录扣分、限制参与工程投标资格、清出和禁止进入绵竹建筑市场开展业务、停业资质申请升级及增项、直至降低资质、吊销资质证书。 总承包企业(公章): 法人代表(签字): 年月日 劳务分包企业(公章): 法人代表(签字): 年月日 劳务承包人(印章):

民工工资保证金暂行办法—规章制度

民工工资保证金暂行办法—规章制度 建设领域民工工资保证金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保障进城务工人员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打造“平安宿迁”,依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的通知》、《宿迁市建筑劳务工程款和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建筑业企业,是指在.......辖区内从事土木建筑、机电设备安装、装饰装修、管道线路敷设、园林绿化、市政基础设施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作业分包企业。 本办法所称的民工工资,是指建筑业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形成劳动关系或提供劳务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本办法所称民工工资保证金,是指在.......辖区内从事建筑业经营活动的建筑业企业,为保证足额支付其所使用进城务工人员劳动报酬,依法在我区指定的银行专户预存一定数额的资金,或提交由金融机构出具的相应资金保函。 第二章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 第三条区建设等职能部门负责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监督管理,区建设主管部门具体承担辖区内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征缴、动用和退还等日常事务。 第四条凡建筑业企业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后,必须在区建设主管部门指定银行设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接受区建设等职能部门监管,该账户由区建设主管部门与建筑业企业共同掌管,未经区建设主管部门同意,建筑业企业和银行不得动用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资金。 第五条各建筑企业依照下列规定缴纳保证金(确认表见附件一): (一)重点监控企业按工程项目合同造价的2%缴纳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 (二)一般监控建筑业企业实行担保或定额预存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其中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保险公司保函、担保公司

按期支付农民工工资保证协议书

按期支付农民工工资保证协议书 甲方:***** (受保证人) 乙方: (保证人) 为保证工程建设过程中对农民工管理规范有序,工资依法支付, 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暂行办法》、梁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13个部门关于印发《县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工作实施 方案》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下简称甲方)与就****桥梁整治和加固维修工程(工程名称)特签订本保证书,保证内容如下: 第一条基本要求 (一)本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实行施工队负责人责任制,即本保证书确认甲方在工程项目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时,承担监督和维稳责任。 (二)施工队负责人(乙方)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即本承 诺书乙方对所承建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 (三)乙方应接受甲方的监督管理。 (四)本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应当接受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 与社会劳动保障主管部门和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条本工程实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

(一)保证金由甲方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扣留10%作为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待工程完工并签订《已支付完本工程农民工工资保证书》后一次性归还扣留部分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若乙方未 签订《已支付完本工程农民工工资保证书》甲方有权拒绝支付剩余工程款,并要求乙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二)若乙方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和其他应付农民工的费用(包括工伤赔偿金等)的情况,甲方有权动用本工程款用于支付拖欠的农民工资和其他应付农民工的费用。 (三)农民工工资支付工程款使用不足后,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电话或书面)后5日内,补足等额资金。若乙方拒不补足资金,甲方可在梁平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乙方补足农民工工资并要求乙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五)甲方接到农民工关于工资拖欠的投诉时,应及时核实农民工投诉情况,对乙方拖欠工资属实的,应责成其立即纠正,对于不服 从协调解决,拒不改正拖欠行为的,将告知农民工通过申请劳动仲裁等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第三条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负责按本工程施工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并跟踪、监 督乙方及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乙方应接受甲方监督。 (二)乙方招用农民工,应严格劳动用工制度,必须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规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 合同要明确合同期限、劳动报酬、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劳动保护、

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情况说明

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情况说明 为了维护我市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利,维护社会稳定和谐,我局依据《无锡市建设工程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认真履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收缴和管理工作,现将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我区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落实工作机制,梳理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的相关情况,对保证金交纳实行差别化管理。根据企业信用程度,本市建筑业企业连续交纳保证金满三年,且三年来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退还不少于交纳保证金的50%;外省、市企业在本市承接的工程项目竣工三年后,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退还不少于交纳保证金的50%,没有后续项目的全部退回;被评为上年度无锡市建筑业综合考评优秀企业的减半交纳保证金;连续三年被评为无锡市建筑业综合考评优秀企业的免交保证金。无锡市本地建筑企业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下年度加倍交纳保证金。外省、市建筑企业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下年度保证金按项目合同额的5%交纳,每个企业累计交纳不超过250万。 截止2020年11月15日,我局共收缴保证金77笔共计3915.6万元,所收取的资金全部入账,做到资金情况清楚明了,工作台账有档可查。

二、主要工作 我局按照省市区各级领导要求,将劳务用工管理纳入到项目日常监管中,设有有专门的科室、人员负责日常的接访和处理工作,结合项目的日常抽巡查,重点检查施工总包企业劳务用工和工资发放情况,建立劳务用工台账。截至10月底,我们共出动执法人员检查工地1300余人次,检查施工项目140余个,开展民工工资专项检查四次,已基本实现对我区所有在建项目全覆盖。 三、存在问题 1、以保函形式缴纳保证金保函的形式、认定、真伪等具体操作涉及财务、金融知识,各银行说法不一,不便操作。 2、民工工资保证金使用方面缺少相关细则,造成发生问题时不便使用。 3、保证金数额较少,若发生民工工资拖欠行为,几十万的民工工资保证金可谓杯水车薪。

民工工资支付承诺书

民工工资支付承诺书 下面为大家精心整理了民工工资支付承诺书,以供参考。 民工工资支付承诺书篇一:班组民工工资支付承诺书我班组在绵阳鑫宏丰泽苑工程中承包的;从2011年开工至2014年元月在绵阳鑫宏丰泽苑工程中,根据合同价计算,现已领万元,已领占% 。 已领的款,我班组已付清工人工资,我保证我班组所有民工工资已全部付清,如有我班组民工未领到工资而造成的一切责任和后果由我本人负全部经济及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班组班组长(姓名):班组长(身份证号):班组长(住址):时间:XXXX年XX月XX日民工工资支付承诺书篇二:民工工资支付承诺书致:为保护民工的合法权益,不拖欠民工工资,本人以法定代表人的资格,郑重承诺:我单位承建的工程项目,将保证做到:1.按照《劳动法》规定雇佣和使用民工,工资将直接发放给民工本人,保证不发放给“包工头。 2.分包单位雇佣民工的,我单位将要求分包单位按照第1条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并负责督促其按照合同规定及时结付民工工资。 如因我单位未按合同约定与分包单位结清工程款,致使后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将由我单位先行垫付欠款。 我单位对分包人清偿欠民工工资负总责。 3.如果发生违反规定拖欠或克扣民工工资行为,造成民工上访,及其它突发事件或公共事件,我单位愿意接受甲方的处罚,同时愿意接

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作出的其它处罚决定。 承诺人:XXX时间:XXXX年XX月XX日 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明确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资支付标准、工资支付方式及违约责任等;2、按月支付民工工资。 将工资直接发放给民工,不将民工工资款支付给没有法人资格的个体包工头;3、在施工现场设置承诺不拖欠民工工资的宣传牌。 明确工资发放时间和发放数额,公布投诉举报电话;4、建立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制度和保障措施;5、确保不发生因拖欠民工工资造成的各类上访事件。 承诺人:XXX时间:XXXX年XX月XX日民工工资支付承诺书相关文章:1.保证民工工资承诺书3篇2.保证农民工工资承诺书3篇3.不拖欠工资承诺书范文5篇4.工资发放承诺书3篇5.发工资承诺书范文3篇6.工程进度承诺书范文7.保证金承诺书格式3篇

江苏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

《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 (苏清办〔2009〕36号) 江苏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江苏省农民工权益保护办法》(省政府第42号令)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拖欠工程款的通知》(苏政办发〔2005〕76号)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建筑装饰装修、改扩建工程、建筑拆除等工程项目建设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和建设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建筑业企业在承揽工程项目施工业务后,向行政主管

部门提交的不拖欠、不克扣农民工工资的履约费用,专项用于应急支付建筑业企业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第四条各市、县(市)建设、劳动保障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工会组织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进行监管。 第二章保证金的交纳与退还 第五条保证金一般采用资金转账方式提交,也可采用工程所在地的银行保函或专业担保公司出具的担保书。 第六条建筑业企业在市、县(市)的区域内累计交纳保证金不超过80万元,并存入指定银行专户。 第七条按照建筑业企业信用程度,保证金交纳实行差别化管理。建筑业企业在市、县(市)行政区域内交纳保证金连续满3年,且没有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退还不少于交纳保证金的80%。 第八条退还保证金时,应当将利息一并退还。 第九条建筑业企业一旦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应当按规定标准的2倍交纳保证金。 第十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通报批评和限制市场准入的建筑业企业和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名单报送同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和规定教程文件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 度和规定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和规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保证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运行,预防和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张掖市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临泽县从事各类房屋建设、市政基础设施、公路、水利、通讯、工矿等新建、扩建、改建工程中使用农民工较多的重点监控建筑施工单位(含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建筑施工企业)和发生过拖欠工资的其他企业以及建设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资保证金,是指以强制性措施要求发生过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建筑施工企业,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按照规定比例在临泽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银行专用账户存入的专项资金,未经劳动行政部门许可,任何单位不得减、免、缓缴工资保证金,不得动用工资保证金帐户或挪为他用。在企业未能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时,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保障资金。 第四条、临泽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的主管部门,建设、水利、交通、国土资源等行政部门和银行机构按照职责共同负责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实施工作。

第五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银行设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统一专户。银行机构在统一专户项下为各建筑施工单位分别建立单位帐户。 第六条、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由建筑施工单位按规定存入。建设单位在拨付工程价款时,按第十条规定比例单独开列合同建筑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票,直接转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企业帐户,所转入资金列入已支付工程款。 第七条、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入银行专户后,银行机构为建筑施工单位出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确认表》,建筑施工单位持《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确认表》到项目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八条、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行属地管理。外省、跨县区生产经营单位,到生产经营或项目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备案登记。 第九条、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拖欠农民工工资时的应急支付。使用农民工保证金由建筑施工单位填写《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发放申请表》,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定并签署意见后,银行机构方可办理划拨支付手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建筑施工单位支取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发放情况实施监督。 第十条、建筑施工单位按下列标准预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整理)农民工工资承诺书16篇

农民工工资承诺书16篇农民工工资承诺书农民工工资承诺书(一): 为切实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按照xx公司、xx劳动局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状况专项检查的实施意见》的要求,本人郑重承诺: 1、认真开展对所属项目部农民工工资支付状况的自查自纠,严格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 2、对已经透过包工头发放的工资,保证监督包工头发放到农民工本人手中。

3、对尚未发放的工资,保证直接支付给农民工本人。 4、资金全部足额发放到位。 5、认真做好农民工的工作,保证不发生因拖欠工资造成农民工投诉或群体性上访事件。 我单位自愿理解公司劳资部门的监督,如有违反,愿承担法律职责,理解处理和处罚。 项目部经理签字: 日期:X年X月X日 农民工工资承诺书(二):

不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 致:XXXXXXXXXXXXXX: 为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不拖欠农民工工资,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以(投标人全称)法定代表人的资格,郑重承诺: 本企业如果中标承建XXXXXXXXXX项目XXXX合同段工程,需要使用农民工时,将保证做到: 1、按照《劳动法》规定雇佣和使用农民工,工资将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 2、我公司分包单位雇佣农民工的,将要求分包单位按照第1条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并负责督促其按照合同规定及时结付农民工工资。如因我公司未按合同约定与分包单位结清工程款,

致使后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将由我公司先行垫付欠款。本公司对分包单位清偿欠农民工工资负总责。 3、如果发生违反规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造成农民工上访,本公司愿意理解业主依照有关规定作出的处罚决定。 4、本公司同意:在合同执行期间由业主代表每月扣留工程计量款的1%作为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业主代表视我公司对农民工工资支付状况,据实结算返还剩余的保障金。 投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名) 日期:X年X月X日

杭州市建设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规定

杭州市建设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预防和解决建设行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杭州市建设工程劳务管理办法》(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24号)《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和《浙江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与服务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浙建建〔2009〕80号)、《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防范处置企业拖欠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市委办发〔2009〕100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扶持建筑业企业做大做强推进“走出去”发展的实施意见》(杭政办〔2010〕5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杭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建设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遵守本规定。工商注册地在杭州地区的施工企业(以下简称本市企业)缴存的民工工资保证金实行“一地缴存、全市通用”制度。 萧山、余杭区及各县(市)可根据本规定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指由施工企业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保证金专户)缴存,用于支付被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专项应急保障资金。 第四条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全市建设行业农民工工

资保证金缴存及使用的监督管理。市建委委托杭州市建筑企业管理站(以下简称市建管站)负责杭州市保证金缴存及使用的日常监管,并开设杭州市区〔包括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下同)保证金专户。 萧山、余杭区及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保证金缴存及使用的日常监管。各区(不含萧山、余杭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配合做好本地注册企业保证金缴存及使用的日常监管工作。 16 / 1 市及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保证金专户根据管理权限实行统一缴存、专项支取、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挪用、减免。保证金的缴存、使用、支付等按照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和人民银行的相关要求进行,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和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户资金的合法合理使用。 保证金专户开设部门应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办理账户开立手续,并与保证金专户开设银行签订账户管理协议,明确保证金缴存、支付、退还与业务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证金专户需支取现金的,应经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 第六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各地企业保证金的缴存、使用等信息及时上传至杭州建设信用网,便于相关部门查询,并将企业保证金的缴存、使用等情况纳入企业的信用管理。

民工工资发放安排及控制体系

第十章民工工资发放安排及控制体系第一节民工工资发放安排及控制体系 一、农民工管理制度 (一)管理机制 项目部作业队对所属农民工负全部劳务雇佣关系责任,项目部成立农民工管理机构,指派专人负责协助、监督作业队进行农民工及农民工工资管理;劳务承包单位应及时上报所属农民工包括劳务合同、身份信息、工种、薪资标准、特种作业证件等在内所有项目部要求上报资料。没有带身份证的工人要及时联系,把身份证通过邮寄等方式拿到手。没有身份证的工人,项目部不认可该工人在工地施工,项目部要求施工队对没有身份证的农民工清退出场。 (二)管理办法 1、工作内容、时间:农民工根据施工安排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按照工程进度、施工需要,作业队与农民工自行制定工作时间。 2、劳动报酬:作业队与所属农民工根据了工作内容、劳动强度、岗位、时间等共同协商确定薪资标准。 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作业队在项目部指导、协助下,为农民工提供符合国家劳动法规及有关规定的劳动安全保护设施、劳动防护用品和其他劳动条件;农民工必须经过相关安全生产教育及技术培训后方可上岗工作;作业队在项目部指导、协助下,为农民工提供必要的宿舍、食堂、

饮用水、洗浴、公厕等基本生活条件,生活条件必须达到安全、卫生要求;在项目部组织、指导下,作业队应加强安全预防意识,民工发生工伤时,应当采取积极措施使伤者的到及时治疗。 4、作业队不能按规定提供上述工作、生活条件时,项目部将对其进行警告处罚,坚决不整改的项目部有权与其解除合同。 5、劳动纪律:农民工应自觉遵守项目部制定的各项操作规范及安全制度,作业队监督所属民工遵守劳动规章制度,作业队监管不利,项目部有权对其进行处罚;民工对作业队违章、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6、劳动争议处理:在劳动争议、合同、工伤赔付出现争议时,作业队与农民工可先协商解决;不愿或不能通过协商解决的,可在争议起60日内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在15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其他:其他未尽事宜,参照有关行业规定及国家法律进行管理和协商解决。 二、农民工工资管理 按照业主的要求,农民工工资必须统一由项目部代为发放,项目部计划为每个工人办理工资卡,工人工资直接发放到工资卡内,因此各劳务队伍须完善以下工作: 1、必须将工人身份证复印件上报到项目部,没有带身份证的工人要及时联系,把身份证通过邮寄等方式拿到手。没有身份证的工人,项目部

大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规定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大政发 [2007] 81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市劳动保障局、市建委、市财政局制定的《大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七年七月十六日 大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社会的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工程项目建设的建设单位和建筑业企业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项目”指各类房屋建筑、市政、公用、交通、水利、信息产业及各种基础设施建设的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装饰装修、城市园林绿化等各种在建、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 本规定所称“建设单位”指所有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建设工程项目法人单位。 本规定所称“保证金”指由建设单位缴纳,在工程款中列支,保证建筑业企业在因故未能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情况下,用于支付工资的保障资金。 第四条市建委、市劳动保障局共同负责保证金的管理工作。 市建委下属的大连市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办公室及其区市县工作部(以下简称“劳保机构”)具体负责保证金的收缴、返还、补足管理和监督稽查工作。 市劳动保障局下属的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及区市县劳动保障局下属的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以下简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具体负责保证金的使用、支付和返还、补足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及区市县交通、水利、城建、信息产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其管理的建设单位按规定缴纳保证金。

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及保证措施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3]94号)《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2004]22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4号)及北京市的要求,严格按照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并制定相关的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确保支付民工工资; 1)按文件情神,制定支付项目、支付标准、支付方式、支付周期和日期、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措施。 2)严格按照《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最低工资规定》等有关规定支付民工工资,不得随意拖欠或克扣。 3)每期在获得业主支付的进度款后均优先安排民工工资的发放,确保民工按时、足额拿到工资。 4)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制订民工工资支付计划,并根据实际进度情况作适当调整,确保及时支付民工加班工资,提高民工的积极性。 5)从每期进度款中抽出5%比例的资金作为民工工资保证金,用于进度款没能及时划拨时支付民工工资。 6)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规定的日期支付民工工资,且民工工资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如劳务承包公司以各种理由拖欠民工工资,我单位将采取直接向民工支付工资,并按合同对劳务承包公司进行处罚。 7)按国家、北京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建设单位的有关规定编制民工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支付表,记录民工工资支付时间、支付数额等情况,并保存备查。 2、民工工资支付的保证措施 1)保证每期所获进度款优先安排民工工资的发放,否则,发包单位有权在下一期进度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一定款项作为民工工资保证金,必要时直接支付给民工个人。 2)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民工工资标准等内容,按照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按月支付工资,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承包人在合同有效期内应根据国家及省市相关法律规定的更改,提高或降低民工的工资。 3)按《劳动法》规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要明确规定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及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和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内容。其中有关劳动报酬的条款,应明确工资支付标准、支付项目、支付形式以及支付时间。 4)由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以下简称分包单位)负责直接支付民工工资给民工本人。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在订立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报核发该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5)编制雇用人员工资支付表。工资支付表必须明确工资支付时间和支付对象的姓名、工作天数、加班时间、应发的项目和金额、扣除的项目和金额等事项,并向民工本人提供工资支付清单;农民工领取工资时应当办理签收手续。农民工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以书面委托他人代领。

民工工资管理协议书(上传版)

民工工资管理协议书 甲方: 乙方:联系电话: 为加强劳务管理,保证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依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国家相关法律和公司管理制度,遵循平等自愿和诚实守信的原则,甲乙双方达成以下协议,双方共同遵守。 1.公司概况: 工程名称: 公司地点: 建设单位: 协议时间: 协议目标:无投诉 2.甲方权力及义务 甲方将指导和监督乙方做好劳务管理工作。 甲方将对乙方劳务管理工作和执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其中民工工资发放情况是检查的重点;乙方违反 工资支付有关规定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否则将 依法对乙方进行处罚,并公开通报批评。 甲方有权制止乙方在劳务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 甲方可建议依法追究乙方法律责任。 确认乙方拖欠民工工资的,甲方有权直接从乙方民工工资保证金中直接划拨资金,用以支付民工工资。 3.乙方权力及义务 乙方使用的劳务队必须具有相应施工资质,劳务队的工人必须与劳务队签订用工合同。 乙方必须与进场的劳务队签订《建筑工程劳务合同》,并把合同报区招标办备案。 乙方应以项目部为单位建立民工花名册,进行动态管理。 乙方应以项目部为单位建立民工出工考勤记录,安装人脸识别系统,实施实名制考勤,按月统计并上报。 乙方应以项目部为单位建立民工工资发放表,乙方应按照劳务合同,达到工资款支付节点时,必须筹备资金,按时足额发放 民工工资,并派专人监督发放过程。 乙方在发放民工工资时,必须有民工本人签字并盖手印的工资表或者银行代发凭证,并存档二年备查。 乙方项目部应设置工资专管员,对劳务管理资料建立档案。 乙方必须对劳务队民工工资发放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对不按时足额发放民工工资的,应优先从劳务费中扣除民工工资部分 并监督劳务队发放。 乙方必须在项目部门口显着部位公布本单位民工工资投诉热线及工资专管员姓名。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最新版】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施工企业拖欠或无故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6〕101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18〕43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和生产经营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0〕2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县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市政、交通、水利、通讯、能源、土地整治等工程建设活动中的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县级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项目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下简称工资保证金)是由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按一定比例存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用于其工程项目发生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

时先行支付的资金。 第四条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按照“谁审批谁设立、谁发包谁设立”的原则设立和管理。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管理单位应加强工资保证金监管,全面做好工资保证金的收取、补缴、使用和退还工作。 第五条需要县住建、交通、水利等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开工审批手续或施工许可的工程项目,工资保证金缴入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设立的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不需要县住建、交通、水利等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开工审批手续或施工许可的工程项目,工资保证金缴入建设单位所属的县级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的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 第六条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按工程总承包合同价的2%缴纳工资保证金。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一年未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减免50%;连续2年未发生拖欠的,减免60%;连续3年未发生拖欠的,全额减免。工资保证金可以用金融机构保函替代。 第七条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向工资

表1.7——关于按时足额发放民工工资的承诺函

附件3 关于按时足额发放民工工资的承诺书 致: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由我司承建的贵司工程现正在施工。国家法律规定,施工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工人工资,这是施工单位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贵公司在年月日向我司支付了元的第期工程进度款。我公司收到上述工程款后,已按国家规定向我司本工程的所有民工都足额发放了工资。我公司特此保证:截止至本承诺书签署之日,我司已全部支付了本工程所有民工工资,我司施工的本工程没有拖欠任何民工工资。 以上情况及保证与承诺均为真实,如有虚假,我司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及后果。如发生民工到贵司索要工资的现象,贵司有权暂停支付工程进度款,我司并愿按照每人每次5000元的标准向贵司承担违约责任。该违约金在贵司拨付我司的当期或下期工程款中扣除。如进度款不足抵扣,则在结算中扣除。 各工区负责人为我司指定的保证按时足额发放民工工资到每个工人手中的第一责任人。我司及各工区负责人在此特向贵司保证及郑重承诺,如有民工到贵司索要工资,根据贵司统计的各工区拖欠工资的工人人数,由各工区负责人向贵司承担每人每次3000元的违约责任。该违约金由拖欠工资的工区负责人以个人财产承担。贵司可按照民工签字确认的拖欠工资总额,直接向法院申请对工区负责人的财产包括房产、汽车、现金、银行账户及其他资产等采取冻结、扣押、强制划拨、先予执行、先行给付等法律手段予以抵偿,所拖欠工资的工区负责人还愿意承担恶意欠薪、诈骗、敲诈勒索等法律责任。 特此保证 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工区负责人(签字)

操作指引: 1、本承诺函在施工单位领取上期工程进度款后,领取本期工程进度款前提交,要求施工单位确保领取进度款后必须优先支付工人工资,保证不拖欠,发生拖欠完全由施工单位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2、施工单位签署本承诺函且我司按照合同支付工程进度款后,我司即对民工工资不再承担任何责任。我司任何时候都不应再对施工单位、民工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承诺代付工人工资。 3、在施工单位签署本承诺函后,再发生民工索要工资事件时,我司应当及时将本承诺函提交给政府机关,以免除我司的法律责任,并可以根据此函追究施工单位和包工头的法律责任。

农民工工资支付承诺书三篇

农民工工资支付承诺书三篇农民工工资支付承诺书篇1 为进一步保障民工合法权益,我司特向贵司就民工权益保障工作做如下承诺: 一、我司承诺继续认真履行职责,做好本公司在贵司承建的施工项目的民工管理工作,足额支付劳务分包单位的工程款款,确保按时足额将民工工资发放到民工本人,安排好本公司民工的生活。 二、一旦出现本公司严重拖欠民工工资,导致民工因欠薪闹事,同意由贵司直接代为支付民工工资,并在下期进度款中扣除。 三、一旦出现本公司因民工权益保障工作不到位,导致重大突发事件,并造成一定影响,本公司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并承诺向贵司偿付违反承诺赔偿金。 特此承诺! 承诺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农民工工资支付承诺书篇2 为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不拖欠农民工工资,本人_____(法定代表人姓名)以__________(投标人全称)法定代表人的资格,郑重承诺: 本企业如果中标承建__________项目_________合同段工程,需要使用农民工时,将保证做到: 1、按照《劳动法》规定雇佣和使用农民工,工资将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

2、我公司分包单位雇佣农民工的,将要求分包单位按照第1条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并负责督促其按照合同规定及时结付农民工工资。如因我公司未按合同约定与分包单位结清工程款,致使后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将由我公司先行垫付欠款。本公司对分包单位清偿欠农民工工资负总责。 3、如果发生违反规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造成农民工上访,本公司愿意接受业主依照有关规定作出的处罚决定。 4、本公司同意:在合同执行期间由业主代表每月扣留工程计量款的1%作为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业主代表视我公司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据实结算返还剩余的保障金。 承诺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农民工工资支付承诺书篇3 建筑公司承接的_____项目,我公司分包其劳务。现郑重承诺如下: 一、严格遵守施工合同,保证工程如期竣工。 二、劳务分包由本公司负责,不得非法转包。 三、工程款拨付后,配合总包企业及时提供农民工工资花名册,按合同约定及时给农民工发放工资,保证将工资直接发放到农民工手中,不得发给“包工头”个人。否则如出现包工头携款逃逸或挪用农民工工资,本公司承担责任。 四、对农民工实行实名制管理,建立用工档案,签订劳动合同。各班组也要签订用工协议,写清楚施工任务、工程交工验收时间、劳动报酬等事项。工程完工及时结算,保证不拖欠农民工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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