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承包合同

XXXXXXXX有限责任公司

车辆承包经营合同书

合同编号:

甲方(发包方):

乙方(承包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承包车辆权属、价值、营运线路、承包期限

(一)乙方自愿承包所有权归属甲方的客车一辆(牌照:湘A ,甲方自编号: ,核定座位座)。车辆登记日期年月日,车辆价值佰拾万仟佰拾元整(¥元)。新购车辆价值按车辆购置总价(包括购入价、运杂费、购置附加税、上牌费、证、照、上牌前的保险费等费用)确定。非新购车辆按年数总和法(年数总和法的折旧期限为五年,第一年至第五年的折旧率依次为33%、27%、20%、13%、7%)计提折旧确定现值或者双方商协确定其价值。承包期内乙方对承包车辆享有使用权,无权转让或做其他处分。

(二)乙方承包车辆的营运线路为至,每日班次个(始发站:途径站: 终点站:),具体班次和班次时间由甲方调整。甲方因市场需求可以新辟线路或者在原有线路上增加车辆、班次、调整发班时间,乙方不得干涉,更不得以此为由干扰甲方正常的经营秩序。承包期满或者合同解除,线路经营权由甲方收回。

(三)承包期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承包期届满,甲方按约定收回车辆及牌、照、证、随车附件等,办理合同清洁书,本合同终止。

第二条履约保证金

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向甲方缴纳履约保证金人民币佰拾万仟元整(¥元),履约保证金不计息,承包期满,乙方完全履行了本合同条款,甲方按约定要求收回车辆后,履约保证金除已抵扣乙方应邀承包款和其他款项外,余额退还乙方,若乙方违约则该余额不予退还。

第三条车辆承包款

(一)承包期间,乙方应当足额向甲方缴纳车辆承包款(以下简称承包款)。同时,应乙方的要求,甲方同意乙方以部分履约保证金抵扣承包款。

乙方缴纳、抵缴承包款的标准及方式如下:

第一年缴纳承包款元,其中:第一个月缴纳元,第二个月起每月缴纳元。第一年用履约保证金抵缴承包款元,平均每月抵缴元。

第二年缴纳承包款元,其中:第一个月缴纳元,第二个月起每月缴纳元。第二年用履约保证金抵缴承包款元,平均每月抵缴元。

第三年缴纳承包款元,其中:第一个月缴纳元,第二个月起每月缴纳元。第三年用履约保证金抵缴承包款元,平均每月抵缴元。

第四年缴纳承包款元,其中:第一个月缴纳

元,第二个月起每月缴纳元。第四年用履约保证金抵缴承包款元,平均每月抵缴元。

第五年缴纳承包款元,其中:第一个月缴纳元,第二个月起每月缴纳元。第五年用履约保证金抵缴承包款元,平均每月抵缴元。?上述承包款,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由于道路交通事故或非因甲方原因未能履行本合同规定,导致甲方收车以及第三人扣车,均不核减承包款。

(二)承包期内,如在平时实际执行票价的基础上临时性运价上调,根据运输量相应增加乙方上缴的承包款,增加的承包款按运价上调部分的50%计算。? (三)承包期内,遇下列情况,甲方有权重新核定乙方需上缴的承包款:

1、因政策性运价调整;

2、因有关税、费收取标准的调整。

第四条承包车辆交接和管理?(一)车辆交接

1、乙方承包车辆由甲方统一购置,车辆更新、报废手续由甲方统一办理。?2、乙方在甲方指定地点接车,并办理书面交接手续。车辆运行风险自乙方收到车辆钥匙时即由乙方承担。

3、本合同终止或解除,乙方必须甲方所属分公司、车站(车

4、乙方所辆营运所在的分公司、车站)将承包车辆交还甲方。?

交还的承包车辆,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安全运行技术条件》(GB7528-2004)、《客车结构安全要求》(GB13094-2007)《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2006)等标准。对不符合前述车辆技术标准的,乙方必须对车辆进行维修,恢复车辆技术状

况并达到以上规定的标准,其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5、因乙方使用或保管不当所引起的车辆早期损坏或车损事故,在乙方交车时,必须鉴定车辆成新率。经鉴定的成新率折算车辆价值与正常使用车辆价值进行比较,其差异部分由乙方承担。对车辆检测鉴定无异议,双方签字认可;有异议的,由双方共同委托符合资质的机构鉴定,其费用双方各承担50%。

6、车辆被抢、盗、烧等均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二)车辆保养及维护按《湖南省汽车运输总公司机务管理条例》执行。?第五条缴款时间及结算方式?乙方每月应缴的承包款、安全救助金、强制二级维护定额工时费,须在本月底前缴清。前述款项乙方可用现金缴纳,也可用营收结算款抵缴。用营收结算款抵缴的,凭有效的三联结算单(结算联)按相关规定或交易习惯扣除款项的余额结算给乙方。

第六条安全管理

(一)承包期间,乙方(包括雇请的司乘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湖南省汽车运输总公司安全生产规定》。自觉参加甲方组织的安全学习和各项安全培训等管理活动,严守安全操作规程。

(二)根据《湖南省汽车运输总公司安全生产规定》和《湖南省汽车运输总公司机务管理条例》,经双方协商,乙方同意每月向甲方缴纳安全救助金人民币元和强制二级维护定额工时费人民币元,其费用的管理和使用按上述规定、条例执行。

(三)本合同签立时,双方应当签订《安全责任书》,《安

全责任书》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七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按约提供客运车辆营运手续、班线牌证、随车附件(见清单)给乙方使用,协助乙方做好对外业务联系和事故处理工作,有偿为乙方提供售票、行包托运、洗车、卫生、检验等服务。?(二)政府及有关部门给予企业的优惠政策及待遇由甲方享有(油料差价补贴除外)。

(三)承包期间,乙方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守甲方有关管理制度、规定。

(四)承包期间,除营业税外,其他一切费用(包括按规定应交的个人所得税等)均由乙方负责。

(五)承包期间,车辆保险险种和保额由甲方确定,并由甲方统一投保,其费用由乙方支付。乙方承包的车辆(包括乙方雇请他人驾驶,下同)发生行车事故,机损及其他事故,其处理事故所需费用(含诉讼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负责,保险理赔款归乙方所有。事故费用较大,符合《湖南省车运输总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中救助条件的,按规定给予乙方救助。

因乙方雇佣的司乘、修理人员所引发的薪酬、人身损害赔偿等纠纷,由乙方承担全部经济和法律责任。

(六)承包期内,如遇政府指令性任务、军事行动、突发性事件,甲方启动应急预案需使用乙方承包的车辆,乙方必须服从。

(七)承包期间,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车辆转包他人。

(八)承包期间,乙方应当及时、足额缴纳本合同所约定的各种款项。

(九)乙方及乙方相关人员不得擅自停车、罢运、堵车、堵门、拦截车辆、堵塞交通,或不按法律规定程序聚众上访。

第八条合同的终止、解除及违约责任

(一)合同的终止

1、合同期限届满,本合同终止。

2、确因国家政策性变化(国家政策是指国家或交通运输行业主管部门对道路旅客运输作出的规定)及政府行为,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本合同终止,甲、乙双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互不补偿,但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

3、合同期内,因甲方经营决策性调整导致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本合同终止,不视甲方违约。甲方除按本合同第二条规定退还履约保证金余额给乙方外,还应该按以下标准支付补偿金给乙方,承包车辆由甲方收回。

补偿标准=每月应缴承包款数额×合同尚未履行时间(月)×30%(下同)。

(二)合同的解除及违约责任

1、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有权解除承包合同,甲方除退还履约保证金的余额、按上述标准支付补偿金外,另支付违约金5万元给乙方:

(1)国家无政策性变化,乙方无违约责任,未经乙方同意甲方擅自终止合同的;

(2)甲方不按合同约定向乙方提供承包车辆及牌、证、照的。

2、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解除承包合同,收回承包车辆和牌、证、照、随车附件和线路经营权,乙方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不退,

并支付违约金5万元给甲方:

(1)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应缴款项的;

(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将承包车辆转包他人的;

(3)擅自停车、罢运、堵车、拦截车辆、堵塞交通,或不按法律规定程序聚众上访的;

(4)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发生重大服务质量事件,严格损害甲方信誉和利益(如被新闻媒体曝光批评),影响甲方质量信誉考核或班线服务质量招投标的;

(5)合同期内,乙方因违章被媒体曝光或服务质量有责投诉(运管部门反馈为准)达3次的;

(6)违反其他合同条款的。

第九条争议的解决

在承包期间发生纠纷,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其他约定

(一)承包期届满,如乙方要求继续承包,须在合同到期前三个月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方可办理续包手续。

(二)一方提出终止或解除合同,必须提前15天书面通知对方。

(三)合同期满双方仍在履行本合同,本合同继续生效,但双方必须在本合同期满后60天内协商签订新合同。?(四)?? (五)

? (六)

(七)

第十一条乙方已对上述合同条款及相关规定进行了全方面的调查、了解和咨询后,经慎重考虑签订本合同。

本合同一式三分,经甲乙双方盖章或签字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持一份,报甲方主管单位一份。?

甲方(发包方): 乙方(承包方):?

地址:?

负责人 : 身份证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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