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违法”与“违法行政”概念辨析

“行政违法”与“违法行政”概念辨析
“行政违法”与“违法行政”概念辨析

“行政违法”与“违法行政”概念辨析陈昌银李学高

行政违法与违法行政这两个概念不仅在学术论著上有争议,在法律规范文本中也存在混用现象。清末思想家梁启超讲:“法律之文辞有三要件,一曰明,二曰确,三曰弹力性”。词语因此存在多义,具有不确定性,然而在同样环境中,不同的明白得和含义应当得到限制,不能从不同的层次上进行,不然就会众讲纷纭。法律语言如果不能精确地表达法律概念,就可能妨害法律交际,难以达到法律实施的目的。本文拟从行政、依法行政、行政违法、违法行政等概念在行政法学领域之间的关系作简单探讨,以期大方之家斧正。

概念篇

一、“行政”

“行政”是一个在行政学、政治学、行政法学等领域被广泛使用的术语,人们从不同的角度给予其不同的涵义。英文是administration,源于拉丁文administrare,原意是“执行事务”。据美国《文字与科学》一书统计,“行政”一词有多达12种含义。在《现代汉语词典》中,“行政”的差不多词义是“行使国家权力的;指机关、企业、团体等内部治理工作”,包含了公共行政和私人行政两方面的内涵。

在公共行政方面,国内外学者亦无统一的讲明,学讲纷纭,如“三权分立讲”、“相对功能讲”、“行政治理讲”等等。马克思在《评“普鲁士人”和“普鲁士国王和社会改革”》一书中给“行政”所下的定义是“行政是国家的组织活动”。这一定义有三层意思:行政是一种国家活动,不是一样的社会活动。只有国家显现以后才有行政。行政也会随着国家的消亡而消亡。行政不是国家的所有活动,只是它的组织活动。例如:对国家事务进行组织、领导、治理等。3.只有国家或者负责代表国家的国家机关才有权进行行政活动。在我国,大多数学者引用了该定义,并以此为基点进行引伸和发挥。如:

“行政是国家的差不多职能之一,指国家行政主体为实现国家职能,依法对国家和社会事务进行组织和治理的活动”。

“行政是国家行政主体对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以决策、组织、治理和调控等特定手段发生作用的活动”。

“行政是国家行政机关等行政主体为执行国家意志,实现国家与社会公共利益、组织治理国家与社会公共事务的活动”。

“行政是特定的行政主体为了实现公共利益而对公共事务进行必要的治理、服务以及制裁的行为”。

二、“依法行政”

1993年3月,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各级政府都要依法行政,严格依法办事”。同年11月,党的第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咨询题的决定》中提出:“各级政府都要依法行政、依法办事”,是我国第一次在党的文件中确立依法行政的原则。

国务院法制办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专题咨询答中明确了依法行政的含义,即依法行政是指行政机关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行使行政权力,并对行政行为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差不多内容包括:行政主体合法;行政权的取得和行使合法;行使行政权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权责统一。同时指出,依法行政要解决的是行政机关活动的合法性咨询题,规范的是行政权力而不是老百姓。其含义是指国家的公共治理活动必须依法进行,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去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而不是用法去治行政相对人。

三、“行政违法”

关于“行政违法”有三种代表性观点:

行政违法是指行政法主体(即行政法律关系的当事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侵害受法律爱护的行政关系而尚未构成犯罪的有过错行为。由于行政法主体包括行政人和相对人,因此,行政违法自然包括行政人的违法和相对人的违法,是与民事违法、刑事违法并列的违法行为。

行政违法行为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意或过失实施的违反行政法规范、侵犯国家安全、社会公益或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危害国家安全或社会秩序,但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

行政违法是指行政主体所实施的,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侵害受法律爱护的行政关系而尚未构成犯罪的有过错的行政行为。

四、“违法行政”

有的学者将其定义为,违法行政是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进行行政治理过程中实施的违反法律规范,依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各种违法行为的总称。

胡建淼主编的《行政行为差不多范畴研究》一书中,将违法行政行为定义为,行政主体违反合法行政行为法律要件的违抗行政公共性(或行政目的)的行政行为。同时认为,合法行政行为与违法行政行为完全是对应关系的一对范畴。

观点篇

我们认为,将“违法行政”界定为行政主体方违法;将“行政违法”界定为行政相对方违法比较适宜。

一、国务院法制办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专题咨询答中差不多对“依法行政”的含义作了明确界定(详见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从该含义能够看出,“依法行政”是行政主体方的情况,不包括行政相对方。《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是国务院公布的重要纲领性文件,文件中所使用的概念以及对概念内涵与外延的界定具有“规矩”作用,在立法中,这种做法也专门多,不得随意作出其他讲明。

二、从形式逻辑角度分析,“依法行政”是正概念,“违法行政”是负概念,它们之间是矛盾关系,均是“行政”的种概念。也许有人认为,它们之间是反对关系,还有一个“不当行政”夹在其中。我们认为,“不当行政”是“违法行政”的一种专门表现形式,其前提是具有违法性,能够包含于“违法行政”外延中来。

三、在一些地点立法中,“违法行政”与“行政违法”的概念使用也是与我们的观点是一致的。如:

《乌鲁木齐市都市节约用水治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节约用水治理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违法行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银川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第十六条第四项规定:“行政执法主体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做好下列工作:查处行政违法案件时,发觉有犯罪嫌疑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参考书籍:

1.《行政法学》,崔卓兰主编,吉林大学出版社1998年12月第1版。

2.《行政法学》,陈恺玲编著,吉林人民出版社2006年5月第1版。

3.《行政法论》,杨平编著,甘肃教育出版社2005年7月出版。

4.《行政法学》(第二版),张世信、周帆主编,复旦大学出版社2 006年9月出版。

5.《行政法差不多咨询题研究》,孙振雷、张超、孙卫华著,河南人民出版社2006年8月出版。

6.《中国依法行政的理论与实践》,傅思明著,中国检察出版社,2 002年10月出版。

7.《违法行政及其法律责任研究》,姚锐敏、易凤兰著,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年11月出版。

违法生产经营一次性筷子该由谁来查处

韩怀忠

近日,某省电视台在新闻追踪栏目曝光了一家户在其地处偏僻的山区家中违法加工出售一次性筷子事件。据报道,该台记者按照群众举报,以购买者的身份前往某山村进行调查,发觉该村一农户在自家院中对从外地收购的已使用过的一次性筷子进行简单地清洗、漂白、露天晾晒后销往某批发市场,并由该市场批发商进行简单包装后销售。

当地卫生监督机构工作人员在收看节目后,提出了进一步加大餐饮消费环节监管的措施,迅速启动了对全市餐饮消费环节的餐具消毒和一次性筷子采购使用情形的专项检查,并对该由谁来监管和查处此类一次性筷子生产经营行为展开了讨论。

毫无疑咨询,该农户重复加工销售已使用过的一次性筷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按照该法的定义,一次性筷子属于食品用工具、设备范畴。该法第十二条规定:“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必须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治理方法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的生产必须采纳符合卫生要求的原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或者使用不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治理方法规定的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以及洗涤剂、

消毒剂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对食品用工具、设备的卫生提出了要求并制定了罚则,然而,在实际工作中,许多卫生监督机构并未对该类一次性筷子生产作坊进行监管。缘故是:

第一,卫生部在1996年9月26日对安徽省卫生厅“关于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以及洗涤剂、消毒剂是否属于卫生许可证发放范畴咨询题的复函”中指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卫生许可证的发放范畴仅限于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食品摊贩。对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以及洗涤剂、消毒剂生产经营和使用应当按照该法的有关规定及相应的卫生标准和卫生治理方法进行卫生监督治理。”自那时起,多数卫生行政部门就不再对包括一次性筷子在内的食品用工具、设备等实行卫生行政许可(个不省制定的卫生许可证发放治理方法包括了对此类生产单位行政许可的内容)。不实行行政许可,卫生监管也就无从下手,更况且,到目前为止,卫生部也未出台食品用工具、设备的卫生治理方法,因此就卫生监督机构来讲,对该类作坊和产品的监管都存在法律法规的空白。目前,针对餐具的监管要紧是对餐饮单位使用的餐具的消毒监测和治理,一次性筷子也是参照消毒餐具的卫生标准进行评定。

其次,自2004年国务院对食品安全实行分段监管后,卫生行政部门已不再是食品卫生法的唯独执法主体。按照分工,卫生部门只负责餐饮业和食堂等消费环节的监管,而将初级农产品监管、食品的生产加工和经营的监管权分不交给了农业、质检和工商部门,并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和谐和依法组织查处重大事故。但上述分工只是对食品安全监管的分段,食品安全是否包括与食品有关的产品安全,在明白得上仍有歧义。如果包括与食品有关的产品的话,对该类作坊的监管和查处应属质检部门,如果不包括的话,对该类产品的监管则落入空档。目前有案可查的对该类产品进行治理的规范性文件是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2006年7月18日发出的“关于印发《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

许可通则》及《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的通知”,该通知和有关通则规定,对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实施市场准入制度。由此能够看出,质检部门已开始着手对该类产品生产企业的市场准入实施监管。

第三,尽管该类作坊不同于生产企业,但关于各类食品加工小作坊的监管属于各级质检部门是毫无疑义的。国家质检总局曾以“国质检食监[2007]284号”文件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大食品加工小作坊监管工作的意见》,并明确界定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定义:“是指固定从业人员少,有固定生产场所,生产条件简单,从事传统、低风险食品生产加工活动(不含现做现卖)的没有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单位或个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范畴的产品名目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本地区实际情形制定。”尽管关于一次性筷子等与食品有关的产品是否列入了产品名目,我们不得而知,但既然质检部门已监管了生产企业,没有理由不监管作坊。

有鉴于此,笔者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对包括一次性筷子在内的食品用工具、设备等规定了要求并制定了罚则,为了不在食品安全监管中显现空白和盲区,对此类与食品有关产品的监管仍宜按食品监管的分段原则予以明确。本文涉及的一次性筷子生产作坊,当由有管辖权的质检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查处,而对销售业户和餐饮单位,则分不由工商和卫生部门分不进行监管和查处。

行政执法行为基本概念和分类

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执法行为基本概念和分类 行政执法,指行政主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针对具体的、特定的相对人或行政事务所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执法的目的,是通过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完成国家实行行政管理职能。行政执法的结果直接影响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实施的主要行政行为,是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政行为。 一、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主要包括: 1、准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的许可,如投资立项、进出口管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向环境排放污染物、药品生产许可等; 2、赋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特定权利并且具有数量限制的许可,如开发利用土地、矿产、水等自然资源,公共汽车运营线路等; 3、资格资质方面的许可,如公务员、律师、执业医师等职业关资格许可,施工企业、设计单位等的资质许可; 4、对特定物的检测、检验和检疫; 5、确定主体资格方面的许可,如企业法人登记、社会组织登记; 二、行政处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由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制裁。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三、行政强制,是指行政执法机关为实现行政目的,对管理相对人的财产、身体及自由等予以强制采取的措施。其种类主要有: 1、代执行,如违法建筑物的强制拆除、代出义务工等。 2、执行罚,最典型的如滞纳金。 3、人身强制,如强制拘留、强制传唤、强制隔离、强制检查公民身体(尤其是在预防传染病时)等。 4、财产强制,如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划拨银行存款,对腐烂变质食品实行的强制销毁等。 5、在其职权范围内进出生产经营场所的强制检查。如现场检查安全生产状况,发现问题要求及时处理。 6、对产品或者商品的强制检验。 7、紧急状态时,临时紧急征用交通工具或者其他财产。 8、紧急状态时,进入或处置土地、建筑物、住宅。如为了防止火灾蔓延,拆除或者破损毗邻的建筑物。 9、其他,如《游行示威法》规定的强制解散,拒不解散的,强制带离现场。 四、行政征收,指行政实施主体凭借国家强制力,依法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强制、无偿征集金钱或实物的行为。其种类主要包括征税、行政事业性收费两种。

如何正确认识行政许可

如何正确认识行政许可 摘要:行政许可系指特定行政主体依相对方之申请,依法赋予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法律权利的要式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许可是现代公共管理制度中唯一把强力控制和灵活运用结合起来的手段。现代政府正是通过灵活运用行政许可来调控竞争,实现宏观调控目标,推进社会整体利益之增长。行政许可的价值取向是兼顾公共利益与个体利益,并促进社会整体利益有序增长。《行政许可法》通过行政许可的设定范围制度和行政许可的设定权制度进行了严格的规范。 关键词:行政许可,概念,性质,自由裁量行为,羁束裁量行为,价值取向,价值的实现化,《行政许可法》。 一、概念与性质 行政许可已在行政管理中得以广泛运用,但理论界对其概念认识尚未统一。笔者认为,行政许可系指特定行政主体依相对方之申请,依法赋予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法律权利的要式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许可概念的内涵应包容五个方面:[1]以相对方申请为前提。[2]行政许可系特定行政主体所为之具体行政行为。实施行政许可系具体行政行为,区别于设定行政许可之议会立法行为或行政立法行为。[3]许可条件、标准、程序法定。[4]具体表现为颁发、变更、延期、终止许可证、执照等要式行为。[5]许可不仅限于准许,与准许相连续的颁发、变更、延期、终止许可证、执照等,也包含在行政许可之中;与此同时,行政许可亦并非囊括所有凡与许可证、执照

有涉的行为,如吊销许可证、执照等行政处罚。不应将行政许可与能力罚相混淆。 行政许可是现代公共管理制度中唯一把强力控制和灵活运用结合起来的手段。现代政府正是通过灵活运用行政许可来调控竞争,实现宏观调控目标,推进社会整体利益之增长。规范化、法制化的行政许可只是法定主体依法核准许可,行政主体决定许可与否乃是以审查许可申请人是否满足行政许可法定条件、标准为依据,若非数量有限的竞争性许可,凡符合法定条件与标准的,当依法许可,行政主体并无自由裁量权。当然,由于行政许可的功能与特性所决定,法律、法规也并非总是对行政许可作羁束性规定,譬如在经济行政领域,就因许可竞争的存在,而使得许可机关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行政许可区别于行政处罚、行政征收等执法行为,是因为存在内涵上的差异;自由裁量行为与羁束裁量行为则是按照法律规范的羁束性不同而作的分类,两种分类标准与依据不同,因此,难以将行政许可归结为自由裁量行为或羁束裁量行为,事实上,行政许可与二者是交叉的关系。 行政许可的性质究竟是解除禁止、恢复权利的行为,还是依法赋予相对方某种行为的法律权利或法律资格的行为?应当说,在特定法律禁止之前,人人皆可为而在特定法律禁止出现后须经许可才可为的行为,在此过程中,为某种行为的权利,从无约束状态到受到禁止再到禁止解除,实际上是受两次法律调整。在受法律第一次调整之前,为某种行为的自由与权利并非法律上的权利,在经历了第一次法律调整后,不为某种行为则变成了法律规范设定的普遍的法律上的义务。至此,相对

行政许可概念及基本原则

行政许可概念及基本原则 核心内容:行政许可是政府进行宏观调控,合理配置资源的有效手段。但是行政许可的运用不可泛滥,否则会减损市场活力,损害公共利益。因此,行政许可合理化控制尤其重要,因此法律规定行政许可必须遵循一些基本的原则,如法定原则,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等。以下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你详细介绍。 一、行政许可概述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或确认行政相对方从事特定活动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它有控制风险、配置资源、提供公信和协调平衡等功能,可以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保障社会公共利益。行政许可分为普通许可、特许、认可、核准和登记五种类型。 二、行政许可基本原则 行政许可包括许可法定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便民原则,权利救济原则,信赖保护原则,行政许可不得转让原则,监督原则。 (一)许可法定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它要求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时,在实体和程序上都要合法。它包括两个方面: 1.设定行政许可,应当符合立法法确定的立法体制和依法行政的要求; 2.实施行政许可必须由法定机关在法定权限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行政机关从事某种活动或者实施某种行为的过程和结果应当公开;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时,不仅在实体和程序上都要合法,而且还要合乎常理。行政许可机关应当平

等地对待所有个人和组织。 公开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某种活动或者行为过程和结果的公开,其本质是对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的保护;三公原则是对合法原则的补充,有关规定必须事先公开,对老百姓要一视同仁,不得歧视,要实施阳光工程防止腐败的发生。 1.从设定上看,整个过程都是开放的,通过座谈论证,举行听证会等,反复征求群众意见,并把结果在报刊杂志或网站上公布周知。世贸规则规定:内部文件不能作为行政许可决定的依据。 2.从实施上看,①主体要公开,如具体由谁负责法规清理工作,清理的数量和结果都要公开。②要在办公场所进行公示,如设立电子墙或公告栏。③期限公开④结果公开。 (三)便民原则。 便民原则是我国法律制度的重要价值取向,也是行政机关履行职责、行使权力应当恪守的基本准则。要求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许可尽量提供方便。尽量减少环节,降低成本,服务群众,实行一个窗口对外,有关部门联合办公,实行相当集中行政许可,统一办证,只要符合条件当场办理,立等可取,手续不完整的要一次性告知。一些文字错误允许当场改正,提倡“人性化”服务,以人为本,换位思考。 (四)救济原则。 救济是指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致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请求国家予以补救的制度。相对人在行政法上有十种权利:申请权,参与权,知情权,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申诉权,诉讼权,索赔权和抵制权。法定的救济途径是复议、诉讼和赔偿。而要行使救济权就必须先拥有陈述权和申辩权,要让人有讲话的权利和机会,不 要因为相对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五)信赖保护原则。 它是指管理相对人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到法律的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但是,若行政许可决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行政机关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但应当对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的财产损失依法给予补偿。这是民法诚实信用原则的引申,意思是政府要言而有信,说到做到。对合法行为要补偿,对违法行为要赔偿。

三角形的定义、特征及分类

四年级数学奥数班第十二次课教学设计 一.教学内容 三角形的定义、特征及分类 二.教学目标 1 根据日常生活中的实例让学生初步把握三角形的概念,学习三角形各部分的名 称强化对三角形定义的理解 2演示准确画三角形高的步骤,通过动手实践,探索三角形三边之间的大小关系3通过图片展示,展现三角形稳定性在生活中的运用,感受数学与生活的联系 4 能正确的按不同方法对三角形进行分类,在探索图形特征的过程中提高观察能力和动手操作能力 三.教学重点 三角形定义的理解及三角形分类的方法 四.教学难点 理解等边三角形和等腰三角形之间的关系 五.教学准备 教案、三角板、直尺、纸条 六教学过程 1作业检查及讲解,对作业情况进行评比奖励 2 课程导入 提问“老师知道同学们生活中最擅长的就是观察了,那有没有哪位同学告诉我,你平时都注意到哪些东西是由三角形构成的呢?举手,老师将奖励答得最多的同学两张贴纸”展示一组有关三角形的图片,分享我在生活中见到的三角形 3新课讲解 (1)理解三角形定义 如板书所示:由不在同一直线上的三条线段首尾顺次连接所组成的封闭图形叫三角形 对比分析

未封闭未首尾依次相连在同一直线上 (2)三角形的性质 a高的画法:以量课桌为例,桌面到地面的距离叫做桌子的高,那么,三角形的高就是地面平行的一边与顶点的垂直距离 做一做:任意在本子上画一三角形,做出它的一个高 b三角形稳定性 探究实验:准备一个四边形画框,用力拉动,画框变成平行四边形,(结论:四边形不具有稳定性)再在中间加一根木条,变成两个三角形,画框固定了(得出结论:三角形具有稳定性) c认识三角形三边的关系 案例观察:小明有三条路去学校,路线一:小明走中间一天直接到学校;路线二:小明从家先到邮局再去学校;路线三:小明从家先到商店,再去学校,请问那条最近?你知道为什么吗?(附板书)得出结论:三角形两边之和大于第三边 实践验证:剪出长度分别为6、7、8 ;4、5、9;3、6、10cm的三组纸条,看看能否摆出完整的三角形? (3)三角形的分类 按角度分:钝角三角形、直角三角形、锐角三角形 按边长分:不等边三角形、等腰三角形、等边三角形 七课堂总结 这节课我们学习了三角形以及与它密切相关的性质,并且能够按照不同的方法对它进行分类,那么呢,三角形在我们的生活中运用十分广泛,所以呀,希望同学们课后能多多观察,在下节课上课之前呢,老师将请同学们给大家分享自己新的发现 八作业布置 P141赛点题库1、2 P149考点题库5

什么是行政处罚

想学法律?找律师?请上 https://www.360docs.net/doc/e71471573.html,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https://www.360docs.net/doc/e71471573.html,/ 什么是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概念从学理上有不同的解释。行政处罚法没有明确、直接地为行政处罚下定义。行政处罚法规定:“公民、 法人或者各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这里首先一 个问题是,什么情况要给予行政处罚。不是所有违法行为都给予行政处罚,也就是说要划清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的界限。有的同志援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的规定,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依法应当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由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这里有四层意 思: 第一,行为违反了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客体是侵犯了行政管理法律秩序,应当承担的是行政责任。如果违反的是民事法律,侵犯了他人的民事权益,那么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从主观方面说,不区分是否具有故意或过失的主观因素。刑法规定,故意是构成犯罪的主观要件,过失行为必须是刑法特别规定为犯罪的,才构成 刑事责任。民法通则规定,违反合同的行为要承担民事责任,侵权民事责任是过错责任。而行政处罚情况比较复杂,所以只要有违法行为,并有法定依据给予行政处 罚的,就要承担行政责任,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但是在具体处理上,如果不是故意违法或者是过失,在实际处理时,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 第三,尚不构成犯罪,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这里有二层意思,第一层意思是要区分违法与犯罪的界限。有些违法行为,如果情节、后果严重, 就构成犯罪。因此,必须是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如果构成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不能以罚代刑。这里说的尚不构成犯罪,是从分清违法与犯罪的界限讲 的。一般讲,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首先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人民法院已经判了罚金,行政机关就不能再处罚款;如果行政机关已经先处以罚款,那么法院判处罚金 时,罚款就要折抵相应的罚金;又如,法院已经判了徒刑,就不能再处行政拘留了,如果已先处了行政拘留,那么判处徒刑时,要折抵相应的刑期。但是,在某种情 况下,判了刑罚后,还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如吊销当事人的执照或许可证,因为这是专属行政机关的职权。第二层意思是,并不是所有的违法行为都要给予行政处 罚。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只要予以纠正,给予行政批评教育就可以了,不必给予行政处罚。只有那些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才给予行政处 罚,这要由法律、法规、规章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做出规定。 第四,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是行政机关。刑事案件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民事纠纷由当事人自己协商解决,或者调解、仲裁,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决定,这也是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民事责任不同的一个特点。

信息技术服务 分类代码解读

《信息技术服务分类与代码》解读 刘宏 2017-03-09 《信息技术服务分类与代码》标准为信息技术服务分类提供了分类方案,为信息技术服务体系的建立和维护提供了依据。目前公司的业务基本上是按照《信息技术服务分类与代码》进行分类,因此本文介绍了《信息技术服务分类与代码》主要内容。 信息技术服务需求包括纵横两个维度的内容,一是横向的由管理体系、人员、信息资源、技术支撑等组成的信息化体系要素,二是纵向的系统生命周期过程,即系统的概念、开发、生产、使用、支持、退役等六个阶段。 应对需方信息技术服务需求的各项内容,在供方层面产生了八项信息技术服务业务,包括咨询服务、培训服务、数据处理服务、软件开发和部署服务、测试服务、集成服务、IT运维服务和租赁服务。这八种信息技术服务应对需方信息技术服务需求全部要素的同时,也涵盖了系统生命周期过程的全部六个阶段。 运营 图1 信息技术服务框架图 图1中,八类信息技术服务业务与信息技术服务需求的基本对应关系如下:? 1)咨询服务,包括规划、设计、管理咨询、监理、评估认证和技术培训等,应对于 需方信息技术服务需求中的管理体系、人员、信息资源,以及技术支撑中的概念 和开发等阶段。 2)设计与开发服务,包括硬件、软件等设计开发,应对于需方技术支撑需求中的设

计开发阶段。 3)系统集成试试服务,包括基础环境、硬件、软件、安全等集成实施,以及集成实 施管理等,应对于需方技术支撑需求中的集成实施阶段。 4)运行维护服务,包括基础环境、硬件、软件、安全等运行维护服务,以及运行维 护管理等,应对于需方技术支撑需求中的运行维护阶段。? 5)数据处理和存储服务,包括数据加工处理、存储等,应对于需方的信息资源需 求。 6)运营服务,包括软件、平台基础设施等运营服务,应对于需方的租用服务需求; 7)数字内容服务,包括数字动漫、游戏设计、地理信息等内容的加工与整合,应对 于需方的数字内容服务需求。 8)呼叫中心服务,包括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数据查询等信息服务,应对于需方的 信息服务需求; 在《信息技术服务分类与代码》标准编制中对信息技术服务框架的中的信息技术服务分类进行了调整。表1是目前使用的信息技术服务分类。 特别注意的是在2010年前,由于认知上的失误,将“系统运行与维护”定义为“IT服务”,即所谓“大IT服务(覆盖IT全生命周期阶段的服务)”与“小IT服务(覆盖系统运行与维护阶段的服务)之争。基于《信息技术服务分类与代码》标准,目前公司的业务都属于信息技术服务范围内。公司目前个别业务单元名称冠以“IT服务”(其核心业务为“系统平台运行维护”等),在国内进行业务沟通与交流时可能存在一定的误解,需要特别关注。 信息技术服务的分类与代码内容如下: 表1 信息技术服务分类与代码

行政许可的概念及适用

行政许可的概念及适用 行政许可的概念及适用 行政许可的概念及其适用既是行政许可法的重要理论问题,又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关于行政许可的概念,行政法理论界存在着以下三种观点: 第一种狭义说认为,行政许可是具体行政行为的一种,指法定享有许可权的机关,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1].依此理解,只有许可机关颁发了许可证才称为行政许可,这是行政许可法第2条意义上的行政许可的概念。 第二种广义说认为,行政许可除包括狭义理解的前边部分外,指是否颁发许可证的活动都属于行政许可[2],因为相对人提交了申请,行政许可机关有可能许可而颁发了许可证,也有可能经过审查拒绝颁发而不予许可,不予许可也是行政许可的工作之一,行政许可法第38条第二款规定的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告诉我们:不予许可也是行政许可概念中的题中之意。 第三种最广义说认为,行政许可不仅指是否颁发许可证的环节,还包括颁发之后对被许可人实施许可行为的活动进行后续跟进与管理,即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的监督检查的内容[3]也属于行政许可法应予调整的内容。从某种意义上讲,这种理解是在第一种狭义说意义上理解的后续延伸,因为若为第二种广义说意义上的不予许可后也就不存在后续跟进和监督了!

在行政法学理论中一般以第二种理解,即广义说作为主流观点! 行政许可涉及的主要双方当事人,一方是行政机关或法定授权的组织,这两者可合称为行政主体;对方当事人为行政法理论上的行政相对人,立法表述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相对人在行政许可制度的不同阶段又有不同的称谓,在申请阶段称为申请人;在申领许可证后称为被许可人。 对行政许可的概念可以作以下要素分析和理解: 第一,行政许可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许可是一种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故而它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而非抽象行政行为,属于行政执法行为的范畴。 第二,行政许可是一种依申请的行政行为。行政许可是一种由行政相对人提出申请才能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相对人的申请是行政许可行为作出的必经程序和条件,没有相对人的申请,行政机关就不能实施该行为。行政机关不能因相对人准备从事某种特定活动而主动颁发许可证。相对人的申请是颁发许可证的前提条件,但这并不等于行政许可是双方性质的法律行为。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基于法定职权而为的单方行为,申请并不意味着必然得到行政机关的认可。行政相对人提出申请,是其从事某种获益行为之前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 第三,行政许可是一种要式行政行为。行政许可机关除应遵循一定的法定程序外,还应以正规的文书、格式、日期、印章等形式作出许可。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印章的许可证、执照、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

智慧城市概念及国内智慧城市分类

智慧城市背景介绍 一、智慧城市概念 1、智慧城市的定义 智慧城市就是运用信息和通信技术手段感测、分析、整合城市运行核心系统的各项关键信息,从而对包括民生、环保、公共安全、城市服务、工商业活动在内的各种需求做出智能响应。其实质是利用先进的信息技术,实现城市智慧式管理和运行,进而为城市中的人创造更美好的生活,促进城市的和谐、可持续成长。 智慧城市是以互联网、物联网、电信网、广电网、无线宽带网等网络组合为基础,以智慧技术高度集成、智慧产业高端发展、智慧服务高效便民为主要特征的城市发展新模式。智慧化是继工业化、电气化、信息化之后,世界科技革命又一次新的突破。利用智慧技术,建设智慧城市,是当今世界城市发展的趋势和特征。 “智慧城市”的理念就是把城市本身看成一个生态系统,城市中的市民、交通、能源、商业、通信、水资源构成了一个个的子系统。这些子系统形成一个普遍联系、相互促进、彼此影响的整体。在过去的城市发展过程中,由于科技力量的不足,这些子系统之间的关系无法为城市发展提供整合的信息支持。而在未来,借助新一代的物联网、云计算、决策分析优化等信息技术,通过感知化、物联化、智能化的方式,可以将城市中的物理基础设施、信息基础设施、社会基础设施和商业基础设施连接起来,成为新一代的智慧化基础设施,使城市中各领域、各子系统之间的关系

显现出来,就好像给城市装上网络神经系统,使之成为可以指挥决策、实时反应、协调运作的“系统之系统”。智慧的城市意味着在城市不同部门和系统之间实现信息共享和协同作业,更合理的利用资源、做出最好的城市发展和管理决策、及时预测和应对突发事件和灾害。 2、智慧城市总体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充分发挥城市智慧型产业优势,集成先进技术,推进信息网络综合化、宽带化、物联化、智能化,加快智慧型商务、文化教育、医药卫生、城市建设管理、城市交通、环境监控、公共服务、居家生活等领域建设,全面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城市管理水平和市民生活质量,努力改变传统落后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经过若干年的努力,将城市建成为一个基础设施先进、信息网络通畅、科技应用普及、生产生活便捷、城市管理高效、公共服务完备、生态环境优美、惠及全体市民的智慧城市。 3、智慧城市特征 (1)全面感测:遍布各处的传感器和智能设备组成“物联网”,对城市运行的核心系统进行测量、监控和分析; (2)充分整合:“物联网”与互联网系统完全连接和融合,将数据整合为城市核心系统的运行全图,提供智慧的基础设施; (3)激励创新:鼓励政府、企业和个人在智慧基础设施之上进行科技和业务的创新应用,为城市提供源源不断的发展动力;

三角形的概念及其角的关系

1认识三角形 第1课时三角形的概念及其角的关系 教学目标 【知识与技能】 进一步认识三角形的有关概念及其基本要素,掌握三角形内角和定理和直角三角形中两锐角的关系. 【过程与方法】 通过观察、操作、讨论等活动,培养学生的动手实践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通过小组合作学习,培养集体协作学习的能力及概括能力. 【情感态度】 让学生在自主参与、合作交流的活动中,体验成功的喜悦,树立自信,激发学习数学的兴趣. 【教学重点】 三角形的相关概念;内角和定理;直角三角形两锐角关系的探究和归纳. 【教学难点】 三角形角之间的关系的应用. 教学过程 一、情景导入,初步认知 1.如何表示线段、射线和直线? 2.如何表示一个角? 【教学说明】复习与回顾学生以前学习的几何图形的概念、线段及角的表示法、线段的测量等知识,为认识三角形概念、表示法、三要素、边的关系的学习奠定了基础. 二、思考探究,获取新知 探究1:三角形的相关概念. 1.能从下图中找出4个不同的三角形吗? 2.与同伴交流各自找到的三角形. 3.这些三角形有什么共同的特点?

【归纳结论】 三角形定义:由不在同一直线上的三条线段,首尾顺次相接所组成的图形叫做三角形. 4.三角形包含哪些元素呢?这些元素如何表示呢? 5.我们在前面学习了角、平行等,为了书写方便,使用了角、平行的符号.那么三角形可以用什么样的符号表示呢? 【归纳结论】 三角形的三要素: 边:(如图) 三边AB、BC、AC,也可以用a、b、c来表示. 顶点:(如图) 三个顶点,顶点A,顶点B,顶点C. 内角:(如图) 三个内角,∠A,∠B,∠C. 6.三角形的表示法: “三角形”用符号“△”,如图的三角形记作:△ABC(或△BCA或△CBA等). 注:顶点字母与顺序无关 【教学说明】在提问学生的基础上,得出三角形的定义,培养学生的语言表达能力;在学生操作及交流的基础上,得出三角形的三要素及三角形的表示法. 探究2:三角形的内角和定理 每个学生画出一个三角形,并将它的内角剪下,分小组做拼角实验,能否拼出一个或几个角的和为180°.为什么是180°.通过小组合作交流,讨论有几种拼合方法?

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执行的区别

1、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执行的区别 2、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 3、行政诉讼期间决定在什么情况下停止执行 4、行政主体概念的意义 5、行政许可的概念及其特征 6、行政违法的含义特征是什么? 7、试试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 8、行政指导的特征、作用 9、简述公务员的义务 10、申请复议的法定条件是什以? 11、行政主体及担行政责任的方式 12、行政奖励特征与原则 13、司法审查的作用有哪些? 14、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的区别何在? 15、行政处罚的原则 16、行政处罚与刑罚的区别 17、我国行政诉讼法对级别管辖是如何规定的? 18、行政赔偿的范围 19、行政职权的内容 20、行政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21、行政复议的作用和意义 22、司法审查特有的原则 23、行政监督的含义、作用 24、行政赔偿制度的意义 25、行政责任的追究原则 26、行政征收与行政没收的区别 27、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的区别 28、行政优先权向成立要件 29、行政行为无效的条件及其法律后果 30、公务员的责任是什么?

31、行政立法的主体有哪些? 32、行政裁决与行政复议的区别: 33、试述行政行为的合法要求 34、行政审议法律关系的特点 35、(程序)、公正原则有哪些保障制度? 36、试述健全行政指导的必要性 37、行政行为的效力 38、行政法的特点 39、司法审查中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原则的例外情况 40、行政立法的性质和特点 41、行政行为有效成立的要件 42、简述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 43、试论司法审查中的法律适用 44、行政职责的内容和特点 45、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46、试述行政立法程序 47、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及其内容 48、行政法的渊源 49、行政行为的概念、特征 50、司法审查中合法性标准及其内容 51、行政合同的概念、特征、作用 52、行政立法与权力机关立法的区别 53、行政监督与监督行政行为的区别 54、行政强制执行的方法 55、行政处罚的特征及其应遵循的原则 56、行政授权的含义、特征 57、行政命令及其特征 58、行政裁决的特征 59、行政违法的概念与特征 60、行政法律关系的特点

信息技术基础知识

第一章信息技术基础知识 1.1 重点知识 一、信息与信息技术 (一)信息技术及其主要特征 1.有关信息的定义和解释 几种影响较大的对信息的定义和解释: (1)信息是可以减少或消除不确定性的容。 (2)信息是控制系统进行调节活动时,与外界相互作用、相互交换的容。 (3)信息是事物运动的状态和状态变化的方式。 从系统科学角度看,信息是物质系统中事物的存在方式或运动状态,以及对这种方式或状态的直接或间接的表述。通俗地说:信息是人们对客观存在的一切事物的反映,是通过物质载体所发出的消息、情报、指令、数据、信号中所包含的一切可传递和交换的知识容。 2. 信息的主要特征 社会性、传载性、不灭性、共享性、时效性、能动性。 3. 信息的分类 对信息进行分类的常见的8 种方法:容上、存在形式上、状态上、外化结果上、符号上、信息流通方式上、信息论方法上、价值观念上。 (二)信息在现代社会中的作用 简要掌握信息在现代中的5 点作用:认知作用、管理作用、控制作用、交流作用、娱乐作用。 (三)信息技术 1.信息技术的概念 信息技术就是能够提高或扩展人类信息能力的方法和手段的总称。这些方法和手段主要是指完成信息产生、获取、检索、识别、变换、处理、控制、分析、显示及利用的技术。 2. 信息技术的三个发展时期 ⑴以人工为主要特征的古代信息技术;⑵以电信为主要特征的近代信息技术;⑶以网络为主要特征的现代信息技术。 3.信息技术的体系信息技术是一个由若干单元技术相互联系而构成的整体,又是一个多 层次、多侧面的复 杂技术体系。信息技术大致可归纳为以下三个相互区别又相互关联的层次。 ⑴主体层次:是信息技术的核心部分。①信息存储技术;②信息处理技术;③信息传输技术; ④信息控制技术。 ⑵应用层次:是信息技术的延伸部分。 ⑶外围层次:是信息技术产生和发展的基础。 4.信息技术的特点

行政法的概念、特征和分类[精.选]

(一)行政法的概念、特征和分类 1.行政法的概念 所谓行政法,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过程中而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由规范行政主体和行政权设定的行政组织法、规范行政权行使的行政行为法、规范行政权运行程序的行政程序法、规范行政权监督的行政监督法和行政救济法等部分组成。某重心是控制和规范行政权,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作为行政法调整对象的行政关系主要包括四类:(1)行政管理关系。即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等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中,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行政相对人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形成的行政管理关系,是行政关系中的主要部分。行政主体的大量行政行为,如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大部分都是以行政相对人为对象实施的,从而与行政相对人之间产生行政关系。(2)行政法制监督关系。即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在对行政主体及其公务人员进行监督时发生的各种关系。所谓行政法制监督主体,是指根据宪法和法律授权,依法定方式和程序对行政职权行使者及其所实施的行政行为进行法制监督的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行政监察机关等。 (3)行政救济关系。即行政相对人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行政主体做出的行政行为的侵犯,向行政救济主体申请救济,行政救济主体对其申请予以审查,做出向相对人提供或不提供救济的决定而发生的各种关系。所谓行政救济主体,是指法律授权其受理行政相对人申诉、控告、检举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国家机关。主要包括受理申诉、控告、检举的信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关,以及受理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4)内部行政关系。即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包括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平行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国家公务员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其委托行使某种行政职权的组织的关系等等。在上述四种行政关系中,行政管理关系是最基本的行政关系,行政法制监督关系和行政救济关系是由行政管理关系派生的关系,而内部行政关系则是从属于行政管理关系的一种关系,是行政管理关系中的一方当事人──行政主体单方面内部的关系。 2.行政法的特征 (1)行政法尚没有统一完整的实体行政法典这是因为行政法涉及的社会领域十分广泛,内容纷繁丰富,行政关系复杂多变,因而难以制定一部全面而又完整的统一法典。行政法散见于层次不同、名目繁多、种类不一、数量可观的各类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之中。凡是涉及行政权力的规范性文件,均存在行政法规范。重要的综合性行政法律在我国和国外主要有:行政组织法、国家公务员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行政许可法、行政程序法、行政公开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 (2)行政法涉及的领域十分广泛,内容十分丰富:由于现代行政权力的急剧膨胀,其活动领域已不限于外交如国防、治安、税收等领域,而是扩展到了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因此,这就决定了各个领域所发生的社会关系均需要行政法调整,现代行政法适用的领域更加广泛,内容也更加丰富。 (3)行政法具有很强的变动性 与其他部门法由于社会生活和行政关系复杂多变,因而作为行政关系调节器的行政法律规范也具有较强的变动性,需要经常进行废、改、立。 3.行政法的分类 (1)以行政法的作用为标准,行政法规范可分为下述三大类:①关于行政组织的法律规范。这类规范又可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有关行政机关的设置、编制、职权、职责、活动程序和方法的法律规范,其中职权、职责规范是行政组织法规范的核心;再一部分是有关国家行政机关与国家公务员双方在录用、培训、考核、奖惩、晋升、调动中的权利(职权)、义务(职责)关系的法律规范。②关于行政行为的法律规范,其中最主要的是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双方权利(职权)、义务(职责)关系的法律规范。这类规范数量最多,涉及面最广。③关于监督行政权的法律规范,即监督主体对行政权进行监督的法律规范,最主要的有行政监察、行政审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等法律规范。这一类规范数量虽不是最多,但十分重要,是行

三角形的概念和性质(教师版)

1 三角形的有关概念和性质的复习 回顾:1、三角形的定义:由不在同一条直线上的三条线段首尾顺次相接所组成的图形叫做三角形. 2、三角形的分类. ??? ??钝角三角形 直角三角形锐角三角形 ???????) (等边三角形等腰三角形不等边三角形 考点1:三角形中三条重要的线段 1. 三角形的高是 线段(填“直线”、“射线”、“线段”) 2. 有两条高在三角形内部的三角形是 钝角三角形 3. 三角形的三条高线的交点在三角形的一个顶点,则此三角形是 直角三角形 4. AD 是ABC ?的中线,ABD ?的周长比ADC ?的周长大4,则AB 与AC 的差为 4 5. 三角形的三条高线的交点在三角形的外部,则此三角形是 钝角三角形 【例1】 如图在△ABC 中,AD 是高线,AE 是角平分线,AF 中线. (1)∠ADC = ∠ADD =90°; (2)∠CAE = ∠BAE =1 2 ∠CAB ; (3) CF= BF = 12 BC ; (4) S △ABC = 1 2 BC ·AD . 【例2】 如图,已知D 、E 分别是△ABC 的边BC 和边AC 的中点,连接DE 、AD , 若S ABC △=24cm 2 ,求△DEC 的面积. 6 小结1: 1、三角形的高、中线、角平分线都是 线段 ,其中中线和角平分线都在三角形的 内部 ; 2、钝角三角形的高有两条在三角形的外部,一条在内部; 直角三角形的高有两条在三角形的边上,一条在内部; 3、三角形具有 稳定性 性。 考点2:三角形边与边的关系 例3:两根木棒的长已知三角形的三边长分别为3、8、x ,若x 的值为偶数,则x 的值有(D ) 三角形 (按角分) 三角形 (按边分) A D C B E

行政处罚文书的概念是什么-

行政处罚文书的概念是什么? 城管的职责范围很广,在取缔非法摊位的时候,城管工作人员可以根据相关规定出具行政处罚书。不法商贩可能被罚款、责令停止摆摊,严重的还会被拘留。这些都是行政处罚的种类和手段。那么,行政处罚文书的概念是什么?下面我们跟随小编一起了解下相关知识。 城管的职责范围很广,在取缔非法摊位的时候,城管工作人员可以根据相关规定出具行政处罚书。不法商贩可能被罚款、责令停止摆摊,严重的还会被拘留。这些都是行政处罚的种类和手段。那么,行政处罚文书的概念是什么?下面我们跟随小编一起了解下相关知识。 一、行政处罚文书的概念是什么? 行政处罚决定书是行政管理机关针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在经过调查取证掌握违法证据的基础上,制作的记载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依据和决定等事项的具有法律强制力的书面法律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是最重要的行政处罚文书,具有严肃性、强制性和对当事人的拘束力,也是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财产

的依据之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制作要件,法律法规有着严格的规定和要求,这些规定和要求,对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措词、内容、格式和规范化等都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保证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质量,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注意事项是什么? 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应填全、不漏项。 2、执法人员填写《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应当场宣读并交付当事人,不能事后送达,当场宣读相当于事先告知,当事人如有陈述申辩意见的应认真听取。 3、当事人和执法人员在《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上填写的日期应一致。 4、严格掌握当场处罚的适用范围,《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只适用于警告和规定的较小数额的罚款,没收物品、违法所得数量和数额再小也不能使用该文书。 5、执法人员应在作出当场处罚之日起7日内将当场处罚情况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6、在简易程序中主要是指罚款执行方式。一种是当场缴纳,当场缴纳的条件按照《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来进行。在这种情况下,必须向当事人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而且执法人员应严格按有关规定将罚款上缴银

IT行业分类及标准

IT行业分类及标准 发布日期:2005-12-27 2001年对中国股市来说是个“政策年”、“监管年”、“辩论年”,也是大起大落充满戏剧色彩的一年。证监会加强监管,违规事件不断曝光。T族股票的退市机制也逐步建立完成并实施。政策出台覆盖面广、频率高、影响大。随着这些事件,中国股市也从6月14日的2245点开始下落,最低达到1339点,这是一个向理性回归挤泡沫的过程,痛苦而悲壮。 在此过程中,许多曾风靡一时的高科技股成为先行跳水的对象,无论是因为造假事件,还是受行业不景气影响,作为所谓高科技板块主力的IT股已经在众多股民心中投下了巨大的阴影,使资本市场敬而远之。股市是国民经济的风向标,那么将股市搅得人心惶惶的IT股,其真实的情况究竟是什么样子的?那些在挤泡沫过程中下跌幅度达90%以上的IT股能否真正反映我国IT业的现状?如果能,以现有IT上市公司为代表的我国IT业基本现状究竟如何? 怀着这样的疑问,互联网实验室对国内IT上市公司的现状进行深入详细的研究和分析,希望以多年 IT咨询业专家的眼光对IT上市公司进行剖析和估量,为各类投资者、管理者和IT业专家提供参考。 在对IT上市公司2001年的总体状况进行分析研究之前,互联网实验室花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将148家IT上市公司2001年报数据重新分类整理,将包括公司基本状况、股本结构、十大股东情况、高管人员情况、员工学历构成、员工职能构成、主营业务构成、控股子公司情况、募集与非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诉讼与仲裁情况、资产转让情况、重大关联交易情况、重大合同履行情况、重大担保事项、财务状况等十几个方面的数据制作成数据库,并生成近百个变量,通过归纳整理,去除了大部分个性数据,选取其中一部份能够代表IT上市公司分行业整体情况的共性指标进行分析,尽可能使本报告能够全面客观地反映IT上市公司基本现状,并结合自身IT咨询经验对未来的中国IT产业及各子行业做出初步的预期和推测。 整理数据的同时,我们发现各公司年报披露的格式虽然相近,但其中的信息含量差异较大,导致某些数据缺失和不完整,从而无法进行完整全面地分析。因此,互联网实验室只能在数据可获可用的基础上,对中国IT上市公司的基本现状进行描述。 研究IT上市公司之前,首先应该界定什么是IT?哪些公司属于IT公司?但是,对于这两个问题的答案,众说纷纭,国内国外都有无数的标准来定义。 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公司介入IT这个新兴热门的行业。99年网络股较热的时期,市面上流传和媒体报道的网络概念股曾一度达到数百家。很多公司都忙着参股、控股与IT、互联网题材相关的公司,惟恐失去资本市场的青睐。2001年网络股、IT概念风光不再,资本市场也一直倡导理性投资的理念,但媒体上仍然经常出现某些从事传统主营的公司宣称自己迈入IT行业的报道。 究竟这类公司能否纳入我们的研究范围?如何才能使我们研究的对象真正反映整体IT上市公司的水平? 这是在研究IT上市公司之初,我们所遇到的最大困难和困惑。 针对这些问题,互联网实验室通过对国内外大量不同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的分析比较,并结合我国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经过反复论证,制定了一套既符合通用标准又符合国内实际和我们研究目的的分类标准。 几乎每个国家和地区都有自己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互联网实验室阅读比较大量标准后,选取了其中的四个作为我们制定IT业分类标准的依据和基础。这四个标准分别是《国际标准产业分类》、《全球行业分类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以上这些标准都是由国内外权威机构或业内资深投资公司制定发布的。下面分别就这四个标准中涉及到信息技术业的分类进行比较。

三角形的概念

三角形的概念(复习) 重点难点分析 一、三角形的概念 三角形定义:由不在同一条直线上的三条线段首尾顺次相接所组成的图形叫做三角形。 如图:△有三个顶点:点,点,点, 有三条边:,,。有三个内角:∠,∠, ∠。还有三个外角:分别延长、、。所得∠、∠、 ∠叫做三角形的外角。 三角形中边与角的位置关系:如图,边叫做∠的对边,边 叫做∠的对边,边叫做∠的对边。、边叫做∠的邻边,、 边叫做∠的邻边,、边叫做∠的邻边。 二、三角形的三条重要线段 .三角形的角平分线 三角形的角平分线定义:三角形一个角的平分线与这个角对边相交,这个角的顶点和交点之间的线段叫做三角形的角平分线。 每一个三角形都有三条角平分线。且三条角平分线相交于一点,这点叫做三角形的内心,如图,如果、、分别是△的角平分线,那么有: . 三角形的中线 三角形的中线定义:在三角形中,连结一个顶 点和它的对边中点的线段,叫做三角形的中线。 每一个三角形都有三条中线,且三条中线相交 于一点,这点叫做三角形的重心,如图。如果、、 分别是△的中线,那么有: .三角形的高 三角形的高定义:从三角形的一个顶点向它的对边画垂线,顶点和垂足间的线段叫做三角形的高。 每一个三角形都有三条高线,三条高线或延长线也 相交于一点,这点叫做三角形的垂心,如图,当△为锐

角三角形时,三条高都在三角形内部。如果、、是三角形的三条高,那么有:⊥于⊥于⊥于。 当△为直角三角形时,有两条高恰好是它的两条边,那边上的高是边,边上的高是边,边上的高是。 当△为钝角三角形时,有两条高在三角形的外部与两条边的延长线相交,即:边上的高,边上的高为,边上的高是。 注意:三角形的角平分线,中线和高都是线段,在画图时不能画成 直线,射线。 三、三角形三条边的关系 .三角形按边分类: 不等边三角形:三条边都不相等的三角形叫做不等边三角形。等腰三角形:有两条边相等的三角形叫做等腰三角形。等边三角形:三条边都相等的三角形叫做等边三角形。 三角形按边的相等关系分类: .三角形三边的关系: 对于任何一个三角形,如果把任意两个顶点看作定点,联结这两个定点的线有两条,一条是线段,另一条是折线,由公理“联接两点的所有线中,线段最短”得出: 如图 由此得出: 定理:三角形两边之和大于第三边。 推理:三角形两边之差小于第三边。

行政处罚中相关的几个时限

行政处罚中相关的几个时限 我们在药品行政处罚过程中接触许多时限概念,而在实际过程中,有些人没有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限处理问题,从而够成我们行政行为违反了时限,即为违法,因此这要引起足够的重视,现就实际稽查工作中接触的一些时限,根据《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总结如下: 一、发现违法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㈠、有明确的违法嫌疑人;㈡、有客观的违法事实;㈢、属于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的范围;㈣、属于本部门管辖。 二、行政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稽查对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应当在7日内做出处理决定。对查封、扣押的物品,应当在7日内做出是否立案的决定;需要检验的(25日内),应当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已立案的应当填写《行政处理通知书》,送交被查封、扣押物品的当事人,查封、扣押物品期限顺延至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撤案决定之日。 四、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3日内可以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陈述和审辩。 四、当事人在收到听证告知后3日内提出听证要求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之日起3日内确 定听证人员的组成、听证时间、地点和方式,并在举行听证会7

日前,将《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并于举行听证会的3日前向社会公告。 五、《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并由当事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字。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由承办人送达被处罚单位或者个人签收,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注明收到日期并签字或者盖章。签收日期即为送达日期。 六、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就近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代送或者用“双挂号”邮寄送达,邮局回执注明的收件日期即为送达日期。 七、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依据本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以公告方式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 八、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七日内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九、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在2日内将罚款缴付至指定的银行。如果不是当场缴款,当事人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到指的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十、当事人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在60日内向上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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