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凝土行业协会自律公约

混凝土行业协会自律公约
混凝土行业协会自律公约

XX市预拌混凝土行业协会

行业自律公约

为规范我市预拌混凝土市场秩序及本协会会员执业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增强诚信守法的自觉性,维护行业、企业合法权益,确保预拌混凝土质量,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经全体会员协商,达成共识,特制定本协会行业自律公约,并承诺共同遵守。

一、会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做到合法经营,公平竞争。坚持质量第一,维护行业共同利益和企业自身信誉,热忱为客户服务。

二、会员之间既是竞争对手,又是合作伙伴,应以自身的优势参与竞争,不得对同行进行中伤和贬低。会员单位要精诚团结,相互合作,在遇有设备或原材料供应等发生困难时,应鼎力协作,互相帮助,完成合同要求,维护行业信誉。

三、在预拌混凝土合同还没有正式签订之前,鼓励公平有序的自由竞争。但须严格按照建设部第159号令中《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资质等级标准》所规定的工程承包范围供应预拌混凝土,不得租借转让资质,破坏行业信誉,损害行业的共同利益。

四、为节约资源,降低能耗,会员单位原则上不跨区域销售,除下列情况外:1.本区域会员单位因产能、停产等自身原因不能满足市场需求时;2.本区域会员单位有意与其他区域会员单位合作,主动邀请其他区域会员单位时;3.因资质和其他政策性因素,必须要使用符合某种条件的混凝土产品,本区域会员单位不符合

要求时;4.政府指定必须使用其他区域混凝土产品时。

五、为明确责任,保证质量,一个工程项目,原则上由一个会员单位承接供应混凝土。已签定购销合同的工程项目,除有下列情况外,其他砼企业不宜再介入:1.因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并经有关检测鉴定是供砼方责任,按合同要求终止合同,且结清双方费用的;2.因供应满足不了施工进度,需方主动要求增加供应商,不拖欠第一合同企业砼款的。

六、混凝土销售价格原则上参照政府公布的预拌砼参考价执行,不随意提价。混凝土成本价是砼企业维持生存的平衡点,更是保证产品质量的基础条件,必须保证市场销售价高于成本价,不得低价倾销,大额赊销,恶性竞争。如混凝土主要原材料市场价格有波动,供需双方可依据波动幅度协商作出相应价格调整。经本会理事会集体研究同意后,可根据混凝土主要原材料市场价格情况和全省及周边地市的价格情况不定期提出市场价格调整意见,并向政府相关部门备案。

七、会员单位提供的混凝土,其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GB/T14902-2012《预拌混凝土》(新国标于2013年9月1日起实施),并按委托书所确定的实际浇灌部位向需方提供相应的混凝土技术资料。

八、对违约恶意拖欠混凝土贷款的工程项目,会员单位可向协会申请联合抵制,协会向全体会员发出联合抵制函,各会员单位应配合供砼单位回收货款。

九、会员单位应顾全大局,对不正当的恶性竞争,可向协会秘书处进行投诉举报,经查实,可对违反自律公约者给予下列惩

戒:1.口头警告;2.行业内书面通报批评;3.暂停会员资格;4.开除会员资格;5.造成恶果,情节特别严重的,报告政府相关部门建议给予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接吊销资质证书的处分,或由协会函告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对会员或非会员单位作进一步处理。充分体现“优胜劣汰”生存法则,让失信企业在管理中、在市场中淘汰。

十、会员单位应维护协会的权威性,如对处分有异议,可向协会理事会提出复议申请。

十一、协会是企业之家,会员不分所有制、所属区域和规模大小,一律平等,享受协会章程赋予的同等权利,并承担应尽的义务。

十二、成立协会公约监督小组,专门对违约会员进行调查、取证,并提出处理意见,最后由理事会作出处理决定。

十三、本公约由协会理事会提出,经会员大会通过后实施,并报送市民政局备案。

单位(盖章):

法人(或企业负责人)(签名):

年月日

附件一 中国制药装备行业自律公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建立行业自律机制,以规范制药装备行业全体从业组织及从业人员的商业行为,依法维护行业内部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和正常的市场环境,促进和保障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本公约所称中国制药装备行业是指国内各类法人组织或个人从事制药装备的开发、生产、销售、服务以及与制药装备有关的科研、咨询、展览、设计、教学、检测、认证等从业群体和从业活动的总称。 第三条中国制药装备行业自律的基本原则是:从业守法、商德诚信、竞争公平、秩序规范、行业公正。 第四条凡中国制药装备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员均应加入本公约,成为本公约的成员单位,并倡议:全行业从业组织与从业人员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与“从我做起”推进行业整体繁荣和健康发展的高度出发,积极维护并遵守本公约。 第五条非协会会员,接受本公约的自律规则,均可向中国制药装备行业协会自律委员会(以下简称“自律委员会”)申请加入本公约,并经同意,成为公约成员单位。 第六条自律委员会作为本公约的执行机构,在全行业组织实施本公约。 第二章自律声明 第七条自觉遵守国家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中国制药装备行业的方针政策,认真执行国家或行业产品标准,不断提高自身修养、恪守职业道德,积极推动全行业的自律建设。 第八条在制药装备开发、生产、销售、服务以及与制药装备有关的科研、咨询、展览、设计、教学、检测等从业活动中,开展合法、公平、正当、有序的行业竞争,反对采用不正当手段进行行业内部的竞争,并承诺履行如下自律义务: (一)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护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 的法律法规; (二)遵守国家或行业认证规则,不伪造或冒用各类名优或质量认证标志, 不使用过期的认证证书;

中国工业清洗行业自律公约 第一条 为维护国家、行业的整体利益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全行业健康发展,确保产品、服务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行业协会工作暂行办法》、《中国工业清洗协会章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自律公约。 第二条 凡本协会会员单位及个人会员均应遵守本自律公约。 第三条 本协会是由从事中国工业清洗及其相关行业的企业事 业单位、社会团体、业界专家学者自愿组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自律性行业组织,负责组织本行业自律公约的制定、修改、发布实施,并对自律公约的执行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四条 协会会员应树立正确的经营思想,明确企业发展方向,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大力发展循环经济,逐步建成与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的资源节约型企业。 第五条 会员企业要加强企业管理,严格按照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规范组织生产及实施,不使用危害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材料及产品。 第六条 不得为取得项目、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和竞标,导致施工质量、安全环保等无法达到国家标准,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或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承诺,提供质价相符的产品及服务。

第八条 会员单位不得为取得生产、经营的优先权或利益,捏造、散布虚假情况,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第九条 会员在经营服务活动中,发现违反本公约的行为,有义务及时向协会秘书处投诉和举报。 第十条 协会秘书处接到报告和投诉后,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组织力量展开调查和取证工作,并将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向会员公布。 第十一条 协会应及时总结经验,树立典型,对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正面引导企业自觉履行公约。 第十二条 协会协同政府主管部门,建立企业诚信档案。会员履行本公约的情况,记入企业诚信档案。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公约的会员,视情节轻重,协会可以启用以下惩戒措施: (一)口头警告; (二)书面警告; (三)在业内通报批评; (四)在媒体公开曝光; (五)暂停会员资格半年至一年; (六)取消会员资格。 协会理事、常务理事、副理事长、理事长单位发生违反本公约行为时,受到(四)、(五)、(六)项惩戒的,应按照协会章程规定的程序解除在协会中的相应职务。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公约的会员,其行为如同时违反法律、法规

中国保险行业自律公约 来源:考试大【考试大:学子希望之家!】 2006年7月12日 为了更好地遵守和执行国家颁布的各项法律、法规,维护保险市场秩序、规范保险行业行为、维护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经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会员公司共同协商,制定本行业公约。 第一条各会员公司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保险公司管理规定》,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依法合规经营,自觉接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督管理。 第二条各会员公司应严格按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定的业务范围和核准的条款和浮动费率的范围经营保险业务,并遵循各会员公司间共同达成的业务协议、约定。 第三条各会员公司应重合同、守信用,共同维护保险业的社会信誉。 第四条各会员公司应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认真执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共同维护保险市场秩序。在业务经营中加强联系、相互支持、友好协商、团结合作,保证各公司业务的健康发展。不得以不正当手段争夺业务,不得以任何形式贬低、诋毁其他公司。 第五条各会员公司只能与获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的代理人员签定保险代理合同,严格执行有关代理人手续费的规定,不得擅自提高代理手续费。 第六条各会员公司应严格遵守《劳动法》和《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及《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加强对保险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专业知识培训。不得录用尚未与其他公司正式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或代理合同关系的人员。 第七条各会员公司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关于“优先在中国境内办理再保险”的规定。 第八条各会员公司应认真遵守本公约所述及的各项约定,凡发现有违背本公约上述行为的,无论违反者是否是会员,各会员公司均有权向保险行业协会反映,若违规者为协会会员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查实后提出处理建议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执行,若违规者为非协会会员,则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直接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处理。 第九条本公约解释权归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第十条本公约自二000年十一月十六日起实施。来源:考试大-保险从业资格考试 四川省保险行业自律公约 (2001年12月3日一届一次理事会全体会议审议表决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行业自律、维护市场秩序、规范经营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环境、促进四川保险业健康稳定发展,根据国家《民法通则》、《保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和《四川省保险行业协会规章》,制定本公约。

中国银行业存款业务自律公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境内存款业务同业竞争行为,维护会员共同利益,营造公平、有序的经营环境,促进存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规章,经中国银行业协会各会员单位共同协商,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本公约所称的存款业务,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境内吸收本外币存款及管理存款而产生的相关金融活动。 第三条存款业务自律的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深化对存款业务发展不同时期的特征和发展规律的认识,全面把握存款业务发展内外部环境、主要矛盾和基本问题,树立存款业务的科学发展理念。 第四条存款业务自律的宗旨:依法合规经营,抵制不正当竞争行为,防范业务风险,保障客户权益,共同促进存款业务持续健康发展。 第五条存款业务自律的基本要求: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规章,诚信经营,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下开展存款业务,不损害客户利益、行业利益和社会公共

利益。 第六条本公约适用于中国银行业协会各会员单位。会员单位承诺互相监督,共同遵守,自觉履行公约的各项约定,严格执行中国银行业协会的处理决定,自觉维护中国银行业的整体形象。 第二章基本规定 第七条会员单位应认真遵守国务院颁布的《储蓄管理条例》、《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规定,规范存款业务。 第八条会员单位应自觉严格执行存款业务相关的利率、汇率政策。 第九条会员单位应加强营业网点、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自助设备等渠道建设,提高金融服务的效率和质量,满足客户日益增长的存款业务需求。 第十条会员单位应从客户角度出发,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不断完善系统功能,优化服务流程,为客户提供全面、便捷的多元化服务,建立和谐的银客关系。 第十一条会员单位应加强员工职业道德行为规范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第三章自律约定 第十二条会员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存款业务,不得以下列形式吸收客户存款:

商会行业自律公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创建团结和谐商会氛围,维护**商会良好的社会形象和共同利益,保护和促进商会会员之间互惠互利、共同发展,增强商会凝聚力,规范商会会员生产、经营行为,特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本公约是商会会员自律性公约,是商会会员文明服务、公平竞争、规范行为、自我约束的准则。 第三条商会会员自律的基本原则是:自愿、平等、守法、公平、诚信。 第四条本公约所称商会会员,是指注册成为**市**商会会员单位或会员个人。 第二章自律条款 第五条会员应严格遵守: (一)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二)商会《章程》、《会员自律公约》和商会其它的规章制度。 第六条会员应当严以律己,自觉约束个人或企业行为,注意小节,不得损害商会的整体利益及社会声誉,自觉遵守如下规定: (一)自觉维护企业生产经营的正常秩序,积极开展项目合作和创新,提升商会整体竞争力;

(二)讲究信誉,遵循自愿、平等、守法、公平、诚信的原则,努力提升**商会的社会形象; (三)团结协作,互惠互利,共同发展,不搞拉帮结派等有损于商会团结的行为; (四)主动制止违反法律、法规和商会章程的行为,并避免商会遭受重大利益损失; (五)会员特别是领导层,必须时刻注意个人形象,严禁在公共场合酗酒滋事、损害商会的声誉; (六)对企业负责,对商会负责,对社会负责,对家庭负责,远离“黄、赌、毒”,禁止酒后驾车; 第七条商会对会员单位的服务,依靠“引导扶持、互助互济、友好协商、求同存异、力求双赢”的办法。 第八条商会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会上个人可充分发表意见,一旦决议经表决后生效,个人不同意见可保留,但必须执行决议。会议决议需经到会半数以上人员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章公约的执行与监督 第九条商会将定期就本公约的执行情况向会员进行核查和监督,对执行公约成绩突出的会员企业给予表彰,并定期通报公约执行情况。 第十条对违反本公约的会员,商会可采取书面或口头的形式进行提醒或质询,并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中国招标投标行业自律公约(2006年4月1日试行) 中国招标投标协会 2006-03-31 中国招标投标行业自律公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和健全招标投标行业诚信自律机制,促进招投标企业自觉履行守法、诚信的社会责任,维护招标投标企业的合法权益,自觉抵制失信、违规、违法行为,规范市场秩序,促进招标投标事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招标投标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团体和个人会员必须签署和遵守本公约,鼓励非会员单位和个人签署和遵守本公约。招投标从业人员应自觉遵守本公约。本公约的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人均指签署公约的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统称签约人。 第三条签署公约自愿,退出公约自由。协会会员退出公约时,其会员资格自动取消。 第二章公约的监督与管理 第四条协会负责组织实施本公约,并对签约人的履约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协会设立诚信监督机构,负责公约的解释、修订和监督、检查;建立签约人的信誉档案;宣传和树立守法守信的先进典型;受理投诉、举报、申诉以及对违规、违反公约、失信、侵权行为的调查、鉴定、仲裁。 协会设立诚信监督电话,并在协会网站上设立监督窗口。 第三章签约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签约人的权利: 1、要求协会维护其正当权益,并对违约和不当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2、列席协会对有关违反公约或不当行为调查处理的听证或核查会议; 3、抵制并投诉、举报违反公约、失信或不当行为,并提出惩戒处理建议; 4、为本单位或本人违反公约、失信或不当行为的处理进行辩护; 5、监督协会诚信监督机构,有权向协会投诉、检举诚信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规或有失公正的行为。 第七条签约人的义务: 1、守法、守信,自觉履行公约,维护市场秩序及招标投标制度的规范发展; 2、坚决抵制并投诉、举报签约人违反公约、失信、贿赂或其他违法、不当行为。投诉、举报应当采用署名的书面方式,并附相关证据; 3、协助协会诚信监督机构对违反公约、失信或违法、不当行为的调查处理; 4、配合协会诚信监督机构对本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反公约、失信或违法、不当行为的调查处理。 5、配合协会建立招标投标信息系统和信誉档案; 6、配合协会建立和完善评标专家库和人才交流平台。 第四章招标人自律守则 第八条招标人必须依法从事招标活动,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自觉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 第九条招标人对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不得采用化整为零等违规手段规避招标或虚假招标;不得擅自将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改为邀请招标或将应当邀请招标的项目改为直接发包或直接采购。招标人应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组织招标、开标、评标、办理核备手续;属公开招标的,应在规定媒体发布招标公告。 第十条招标人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经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核备,可以自行组织招标,否则,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人代理招标业务。 第十一条招标人采用委托招标的项目,可以通过竞争方式择优选择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招标代理人;严禁以收取代理费回扣、签订阴阳合同或

深圳市电梯维保行业自律公约 深圳市特种设备行业协会 深圳市起重机维保自律公约实施细则 为了切实落实《深圳市起重机维保工作自律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为了使市场竞争逐步走向规范,经起重机理事单位组成的理事会研究决定,特制定深圳市起重机维保自律公约实施细则。 笫一章保证金制度 第一条保证金就是在履行《公约》过程中,出现赔付情况时必须支付的资 金,作为支付能力 的保证,保证金交山协会保存。 第二条保证金制度是促进履约有效实施的经济手段和保障措施。 第三条履约保证金实行预交。至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十日内,各会员单位向协会履约保 证金专户缴纳履约保证金(现金或保函),缴纳标准为:每户2万元整。笫四条当会员出现违约责任事项,被处以缴纳违约金的处罚时,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足额缴纳。 如逾期末缴,违约金从其预交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并山协会责令其在一个月内补足 履约保证金。 笫五条暂定连续两年内,会员无违约处罚,可结回全部保证金本金。 笫六条会员结回保证金后,发生违约处罚,除在规定期限内足额缴纳罚金外,需再次缴纳保 证金。 笫七条会员缴纳的保证金,协会除定期存款或购买国债之外,不得挪用、占用或作

其它任何 投资。 第二章起重机保养合同签订规则 笫八条新装起重机,免保到期转签的合同价一律按协会制定的最低指导价执行。第九条对未达到协会规定的最低指导价的合同竞争,必须比原合同价高,并同时符合笫十条、 第十一条要求。 第十条对原合同价低于协会规定的最低指导价的60%的合同,续签或竞争时都必须达到最低 指导价60%以上。 笫十一条对原合同价高于协会规定的最低指导价60%,但低于最低指导价80% 的合同,续签 或竞争时都必须达到最低指导价80%以上。 第十二条对原合同价高于协会规定的最低指导价80%,但低于最低指导价的合同,续签或竞 争时,必须达到协会规定的最低指导价。 1 笫十三条对于以上续签合同价低于协会制定的最低指导价的,合同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笫十四条当已入会但因特殊情况而未签承诺书的单位,在签起重机保养合同时,不遵守上述 要求,乂不接受相应处罚时,协会将向质监局反映,同时通报所有承诺单位在与该单位竞争保养合同时不受本实施细则及最低指导价限制。 第十五条未入会的起重机保养单位,如果不遵守《公约》及实施细则,协会将向质

为保障济宁市汽车销售服务市场的稳定发展,建立良好的汽车销售服务行业诚信自律机制,规范行业从业人员行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济宁市汽车销售服务行业协会全体会员单位达成行业自律公约,具体条 款如下: 一、坚持党的领导,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遵守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诚实守信、合法经营, 共同维护本地区汽车服务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二、自觉接受协会及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督领导,严格遵守协会章程,依法维护协会和自身的合法权益,积 极参加协会活动,履行会员的权利和义务,认真完成协会的各项任务。 三、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车展、培训等各项活动;支持协会网站和会刊两个宣传平台建设。 四、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用户至上”观念,树立良好的行业及企业形象,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及技术规范, 切实保证优质服务和技术质量保障。 五、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应按规定予以公示,杜绝欺诈行为,自觉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会员单位应按规 定悬挂由协会统一监制的会员单位标牌,并提供监督电话。 六、加强会员单位之间团结与协作,增强信息沟通与人员、技术、设备物资等交流,努力达到互惠互利、 互通有无、资源共享,使之真正形成强强联合、共同发展的良好局面。 七、会员单位之间要紧密配合,做到采购、经销渠道正规化,共同抵制和打击假冒伪劣商品,净化汽车销 售服务行业市场。 八、会员单位之间要相互尊重,相互监督,反对非法经营和不正当竞争,不得擅自扩大经营范围,不得以 恶意压价、低价竞销以及通过回扣、行贿等手段获取市场份额。 九、诚实守信、文明经商,不断加强职业道德建设,严禁以虚假广告宣传自身品牌,捏造、散布虚假信息 来损坏、抵毁他人名誉和利益。 十、会员单位应积极组织相关人员参加岗位培训,不断提高行业从业人员的技术水平,认真做到定岗定编、 持证上岗,同时对所属人员要依法签订相应的劳动合同,并严格履行实施。 十一、未经会员单位之间协商同意,不得接收、聘用他方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 十二、本协会及上级主管部门对自律公约实施监管,各会员单位应加强自律,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十三、会员单位之间发生各种争议时,应本着互谅互让、友好协商的态度解决,必要时可向本协会或上级 主管部门反映处理。 十四、对违反自律公约的行为,一经发现或举报核实,协会将予以内部通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取消 会员资格。 十五、本公约自全体会员单位通过之日起生效,如需修改,按协会组织章程程序办理。 联系人:高洪英

中国旅游行业自律公约 为充分发挥中国旅游分会旅游行业诚信自律作用,建立“公平、规范、健康、有序”的市场秩序,保护旅游者和旅游企业合法权益,维护旅游行业整体形象,促进垦区旅游业快速发展,依照国家和各省市、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行业标准,结合各垦区旅游行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公约。 一、掌握政策,依法经营。会员单位必须认真学习贯彻党和国家制定的各项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国家和各省市、自治区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行业标准及行业规范,增强法制观念,严格依法经营、依法纳税,自觉接受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法监督和管理。 二、以人为本,优质服务。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坚持“宾客至上,服务第一”的方针,组织开展“细微服务”活动,认真执行旅游行业服务质量标准和资质等级标准,为宾客提供“细致、周到、热情、高效”为原则的人性化、特色化、细微化、亲情化的服务,创造一个文明、安全、舒适、愉快、便利的旅游环境。 三、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认真贯彻实施《旅游职业道德规范》,对宾客一视同仁、尊老爱幼、热情服务、礼貌相待。尊重客人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不介绍、提供有损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和淫秽、迷信、赌博等被国家明令禁止的内容和项目。

四、强化自律,诚实守信。严格遵守“行业自律公约”,自觉接受社会、行业监督和检查,建立行业自律制度。诚实守信是企业经营、立业之本。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标准为宾客提供服务,不得随意变更服务内容、降低或变相降低服务标准。服务项目要明码标价,做到质价相符。不做虚假广告宣传,故意误导、诱导宾客、欺客宰客,提倡旅游企业之间签订“诚信经营公约”,做到信守合同、兑现承诺、公平交易、互助互信、共同发展。 五、遵纪守法,规范经营。自觉维护市场秩序。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行规行约,从维护旅游者合法权益和行业共同利益出发,做到不搞恶意削价竞争,不超范围经营,不搞“零负团费”经营,不搞挂靠经营、违规承包、非法转让或变相转让经营许可证;坚决反对和抵制非法经营旅游业务的行为,不与“黑社”、“黑导”、“黑车”开展业务往来,主动举报并协助旅游管理部门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共同保护和维护旅游市场。 六、树立正气,严厉行风。要教育引导旅游企业员工严格自律,树立爱祖国、爱人民、爱岗、敬业的思想,共同维护我省旅游业良好声誉和形象,文明服务。不得向游客索要小费,向购物、娱乐等消费场所索取回扣;不得强买强卖、诱买诱卖,搞价格欺诈,向游客推销伪劣商品;不迎合低级趣味,坚决抵制败坏社会风气和道德良俗的行为。 七、加强培训,提高素质。重视加强对员工的教育培训,在全行业大力倡导“爱国爱岗、诚实守信、服务群众、奉献社会”的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山东省房地产业协会物业管理行业分会(以下简称物业分会)自律机制,规范企业行为,维护行业整体利益,保护业主合法权益,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物权法》、《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省物业管理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本公约适用于物业分会会员单位,并倡议行业非会员单位积极加入并遵守本公约。 第三条物业分会会员代表大会是本公约的执行和监督机构,会员代表大会委托分会秘书处负责实施本公约。 第二章自律条款 第四条遵章守法 (一)自觉遵守国家、山东省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在物业管理活动中,认真履行各项法定义务; (二)签署的物业服务合同,符合政府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要件,规范使用物业合同文本,并按规定进行合同备案; (三)提供的物业服务符合国家和山东省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使用的产品符合国家质量标准;

(四)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收费标准或政府规定的价格标准收费,做到明码标价,运作规范。不得巧立名目乱收费、多收费、重复收费。各项收费出具正规票据; (五)规范使用房屋维修资金、物业质量保修金,接受业主大会的监督。 第五条诚实守信 (一)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项服务承诺,提供质价相符的物业管理服务。 (二)自觉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保守业主信息秘密;不利用业主提供的信息从事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无关的活动; (三)不利用技术优势或工作上的便利侵犯业主的合法权益,不侵占业主的公共利益和财产。 第六条公平竞争 (一)自觉遵守公开、公正、公平的市场竞争原则,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保护行业的整体利益。不任意诋毁他人,不以任何不正当手段,进行行业内的恶性竞争,削弱行业整体形象和竞争力。 (二)在参与物业项目招投标中,不恶意压价或哄抬价格,不串标、不陪标、不围标,不发布虚假和不实信息。在移交物业项目过程中,不互相设置障碍,制造冲突,从维护和谐稳定、保障业主利益出发,依法平稳做好各项交接工作。 第七条规范服务

重庆市建设监理行业自律公约 (第四届十三次常务理事会通过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监理单位及其监理人员的行为,维护监理市场秩序及监理行业的合法权益,提高行业服务质量和社会信誉,促进监理行业的健康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本公约所称重庆市建设监理行业自律委员会(以下简称“自律委员会”),是指由重庆市建设监理协会会员选举产生、在重庆市建设监理协会领导下的行业自律性组织。 第三条本公约适用于在重庆市从事建设工程监理的单位和监理人员。所有在重庆市从事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活动的监理单位及监理人员,应当遵守本公约。 第二章监理单位自律 第四条监理单位在从事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活动中,应自觉遵守“公平、独立、诚信、科学”的行为准则,重约守信,严格监理,热情服务。 第五条严格遵守建设主管部门关于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的相关规定,在核准的监理资质等级和范围内从事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活动。 第六条发现任何监理招投标公告、监理招投标文件的内容或监理合同条款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损害监理行业利益的,应拒绝参加投标并及时向建设主管部门或自律委员会反映。 第七条严格执行《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不以超出监理取费标准所允许浮动范围的价格进行竞标;不与建设单位订立违背监理取费标准及相关规定的“阴阳合同”。

第八条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存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不与被监理的施工单位、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商串谋损害建设单位和社会公众的利益。 第九条不与任何单位串通投标或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不以任何方式诋毁、中伤监理投标的竞争对手;不以私下交易等不正当手段承揽监理业务;不得以其它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接工程监理业务;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不以收取管理费的方式允许其它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接工程监理业务。 第十条依据建设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监理单位在施工现场派驻项目监理机构。并根据合同和相关规定配置相应监理人员,且专业配套,数量满足监理工作需要,强化监理技术手段和管理方法,保证监理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十一条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重庆市有关劳动用工规定,加强对监理人员的劳动保护,不拖欠监理人员工资,依法维护监理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加强监理人员的专业技术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建立并落实工作责任制和奖惩机制。 第十三条积极协助配合自律委员会对违反本公约的监理单位及监理人员的调查活动。 第十四条主动接受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管,坚决抵制损害行业利益、有碍行业发展的行为,发现监理单位有违法违规和不正当的行为应积极举报和举证;不隐瞒不规范的监理活动和工作的事实,不销毁违法违规和不正当监理行为的证据和材料。 第三章监理人员自律 第十五条自觉遵守建设主管部门关于注册人员执业资格管理的相关规定,恪守监理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 第十六条不利用从事监理活动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向施工单位介绍劳动用工和推销工程材料、设备和建筑构配件;对于不符

广东省洁净技术行业协会会员自律公约 (初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行业自律,规范洁净工程市场和加强对洁净技术领域企业的人员素质、管理水平、资金数量、业务能力等方面的监管,保障洁净工程施工的安全及工程质量,维护建造方和施工方的合法权益,提升洁净工程企业创新能力,促进广东省洁净工程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和《广东省洁净技术行业协会<章程>》,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本公约适用于广东省洁净技术行业协会会员单位,以及在广东省境内从事工业洁净、生物洁净工程建(改)造的单位和人员。 第二章自律守则 第三条遵守“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原则,认真履行合同约定,切实执行国家洁净技术工程建设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守法经营,热情服务。 第四条不超越核准的广东省洁净技术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能力评定证书和业务范围承接业务,不得转让业务,不得违法挂靠承接业务。 第五条不在洁净技术工程招标活动中弄虚作假,串通作弊,扰乱招投标工作秩序。 第六条依法签订合同和办理合同备案手续,不得另立“阴阳合同”,不得以返回费用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第七条严格执行国家或行业现行洁净技术工程建设收费标准。考虑到工程的不同和市场因素,对于公开招投标的洁净技术工程,企业应自觉维护洁净工程招投标市场秩序。在招投标活动中坚持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原则,遵守国家有关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自觉执行国家或行业有关洁净技术服务收费标准,抵制恶性压价。不弄虚作假,不行贿,不围标,不竞相压价,不互相诋毁,严格执行前述取费标准,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可在前述工程取费标准的基础上做正负调整。不得以降低工程质量而恶性压价的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业务。 第八条洁净工程建设项目必须按合同约定配置工程技术和安全人员,应持证上岗,不得挂名虚设。 第九条总工程师必须工作到位,不得违背合同约定。 第十条注册工程师、洁净室工程师等从业人员证书不得转借、不得涂改;广东省洁净技术工

珠海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会员自律公约(试行稿) (年月日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和健全珠海市物业管理行业自律机制,维护广大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规范物业管理行为,促进珠海市物业管理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珠海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公约。 ? 第二条本公约是珠海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全体会员根据国家法律法规,通过讨论、协商共同确定的并愿意自觉履行和遵守的物业管理服务经营活动行为规则。签署和承认本公约是珠海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吸收新会员的条件之一。 ? 第三条本公约的宗旨:以国家物业管理法律、法规为依据,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规范市场秩序为重点,以自律管理为内容,以服务监管为保障,在自愿、互信、公平、互利的基础上发挥行业自律作用。 ? 第四条珠海市物业管理行业自律公约所遵循的基本原则为守法遵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规范运作、合作共赢。 ? ? 第二章自律条款 ? ? 第五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严格履行行业规范要求,牢固树立法制观念,依法经营,诚信服务,自觉维护行业的共同声誉和利益。 ? 第六条遵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则,树立诚实信用的职业道德,自觉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秩序。 ? 第七条服从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和指导。企业必须取得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从业人员持有相应的岗位证书。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和批评,努力改进服务手段,提高服务品质,保证服务质量。 ? 第八条遵守合同,恪守承诺,忠实履行义务,严格按照与委托人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协议),提供质价相符的物业管理服务。 ? 第九条自觉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保守业主信息秘密;不利用业主提供的信息从事与物业服务无关的活动,不利用技术优势或其他优势侵犯业主的合法权益。 ?

中国银行业利率工作自律公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利率市场化改革要求,有效发挥利率杠杆对银行资产负债管理的导向作用,强化行业自律机制,维护金融秩序, 营造公平竞争环境,促进银行业健康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商业银行 服务价格管理办法》以及《中国银行业协会章程》等法律、法 规、规章和行业规范、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所称的利率工作,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境内叙做本外币存贷款业务的利率定价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公约旨在倡导会员单位贯彻国家宏观政策,承担社会责任,依法合规经营,服务实体经济,防范利率风险,发挥金融 市场稳定器作用,维护良好市场竞争秩序,促进金融市场健康 持续发展。 第四条 本公约适用于中国银行业协会会员单位。会员单位承诺互相监督、共同遵守,自觉履行公约的各项规定,维护中国银行 业的整体形象。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五条 会员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利率管理规定及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有关自律规则,执行本行存贷款利率 定价管理规定及要求,禁止任何形式的利率违规行为。 第六条 会员单位应认真遵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各项利率政策及相关规定,根据利率市场化改革要求,切实完善存贷款定价机 制建设、结合成本、风险等因素合理确定存贷款利率水平,强 化财务硬约束和利率风险管理,科学进行存贷款定价,自觉维 护市场竞争秩序。 第七条 会员单位的利率管理应以维护金融市场大局为前提,以实施本行经营发展战略为基本要求,充分考虑市场竞争情况,实 现存贷款量价平衡发展,在促进资产负债结构优化、有效防控 流动性风险的前提下,确保资金成本收益相匹配,实现经营业 绩目标。 第八条 会员单位应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利率授权管理机制、流程,

自贡市道路交通运输协会驾驶员培训行业自律公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自贡市驾驶员培训企业经营管理,保证教学质量,夯实道路交通安全首道防线,维护我市驾驶员培训行业声誉和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的合法利益以及学 员的正当权益,推动驾培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原则,特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本公约依据下列文件制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学大纲》(交公路发〔2007〕477号); 2、《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2006年第2号令); 3、《四川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办法》(四川省政府令第236号); 4、自贡市物价局、交通局《贯彻省物价局、省交通厅关于加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收费管理的通知》(自价发〔2006〕60号); 5、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相关规定。 第三条自贡市道路交通运输协会(以下简称道协)下设驾培专委会(以下简称专委会)。各驾校应自愿加入道协,作为专委会成员和本公约的缔约人及承诺者(以下统称签约

人),自觉履行公约约定的相关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专委会由各成员单位法人代表组成,在道协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向道协负责,接受全体成员的监督。专委会各成员单位向道协缴纳会费。 第二章行业自律守则 第五条专委会各成员单位经营活动要求经济效益和 社会效益相统一,不能只求经济利益而损害驾培行业声誉。 第六条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督管理,接受专委会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坚持诚信为本,讲求信誉,恪守职业道德,不贬损其他成员单位。 第八条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经营原则,自觉抵制抬价、压价招收学员、克扣学员学时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搞恶意竞争,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第九条坚持学员至上的原则,维护学员的正当权益,认真处理和解决学员的投诉。 第十条加强成员单位内部从业者的自律教育和职业 道德教育,加强自律信息交流,相互监督,互勉互励。 第三章签约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签约人的权利: 1、要求专委会维护其正当权益,并对违约和不当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鄂州市房地产估价行业自律公约一.为保障鄂州市房地产估价行业依法合规经营,维护规范有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抵制业内不正当竞争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公约。 二.本协会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在独立、客观、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下开展房地产(土地)估价活动。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行业整体利益和客户合法利益。 三.本协会遵守“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严格从业人员管理,规范操作程序。讲信誉、守合同、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管和检查,共同维护行业利益。 四.本协会担负本公约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守约褒扬、违约处理、修订解释的职责。 五.本协会遵循公平竞争规则,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以良好的专业形象参与竞争,以优质的专业服务树立品牌。不以诋毁行业内其他单位的商业信誉、泄露其商业秘密或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不以不计成本的压价方式争揽客户,不以违反政策规定的运作方式扰乱经营秩序。

六.本协会会员须认真履行房地产(土地)估价业务合同,维护客户合法权益,恪守合同各项约定,不得弄虚作假、误导坑害客户,不得泄露委托客户的商业机密,不得与一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以严密、有效的内部管理制度保证评估过程规范有序。不承接超出资质等级许可范围的房地产估价业务,不推诿应承担的责任,不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规定收费以外的不正当利益。 七.本协会执行房地产(土地)估价相关政策、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房地产估价原则,实行严格的内部审核制度。不接受委托方的不合理要求抬高或压低评估结果,不隐瞒事实出具不真实的估价报告。 八.本协会尊重和保护房地产资源信息产品的知识产权,不窃取占据他人的劳动成果;提倡通过合同约定等方式促进共享信息资源。收集到的资源信息未经过委托单位的书面允许或口头许诺,不得公开发布或转委托其他评估。 九.本协会有义务制止不正当行为,为公平竞争制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监督房地产评估机构及其人员不得使用以下不正当手段从事业务活动,损害竞争对手: 1.无证、无场地经营; 2.不按资质等级规定的业务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中国交通运输协会驾校联合会行业自律公约发布 (2015-10-20 11:19:02)转载▼ 标签:驾培行业自律公约分类:行业广角 2015年10月19日来源:人民网 2015年10月18日,中国交通运输协会驾校联合会行业自律公约启动仪式暨海淀驾校成立三十周年校庆活动在北京海淀驾校举行,活动共分驾培行业转型升级高峰论坛、行业自律公约发布仪式、海淀驾校校庆活动文艺汇演等三个篇章有序展开。 论坛现场 18日下午,中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迎来了一场理念提升与思想碰撞的饕餮盛宴。由中国交通运输协会驾校联合会举办的驾培行业转型升级高峰论坛及行业自律公约发布启动仪式正式开始。驾校联合会组织会员起草制定的全国驾培行业自律公约首次问世,围绕“新常态下驾培行业转型升级”的主题研讨火热开讲,专家献策建言,校长积极互动,大家形成一种共识:在驾培行业发展新阶段,各地驾校应严以自律,规范发展,树立品牌意识,提升服务意识,加快转型升级,拥抱互联网+,积极参与汽车产业链市场,以摆脱当前的市场困境及将来的竞争挑战。 活动现场 交通运输部管理干部学院教授、《道路交通安全法》专家张柱庭,交通运输部科学研究院资深研究员熊燕舞,北京人民警察学院教授柳实,公安部中国警察网中国驾驶频道主编王晶,安徽省运管局副局长彭道月,中国交通运输协会驾校联合会秘书长刘治国,云南省驾培协会秘书长高继红,四川省驾培专委会副会长董强,贵阳市驾培协会会长邢大川,山东济南联众舜通驾校董事长李云刚,33家新闻媒体朋友和各界人士,与来自新疆、广东、江苏、黑龙江、云南、贵州等20多个省市的全国东南西北中近300位驾校校长与地方驾培行业协会代表等参加了了本次论坛。 自律公约发布:擎起社会责任和素质教育大旗 驾培行业要不要先进文化?如何肩负起社会责任?行业自律公约发布启动会上,诸位嘉宾的发言斩钉截铁、掷地有声。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是“道路交通安全第一道防线”,肩负着“为社会培养和输送全面综合素质合格驾驶人”的重要使命。为了规范联合会成员单位的经营行为和提高专业素质,减少驾培行业中极少数违规行为,杜绝违反行业道德行为的发生,使驾培行业能够健康有序的发展,中国交通运输协会驾校联合会发布了《行业自律公约》。中国交通运输协会秘书长杨洪义,中国交通运输协会秘书长杨洪义,中国交通运输协会驾校联合会理事长张宁,中国交通报副总编陈林、交通运输部科学研究院交通科技交流中心副主任郑华,中国交通运输协会驾校联合会首届轮值主席,贵州吉源驾校副总裁宋宏伟,北京海淀区汽车驾驶学校校长张燕晨及现场的1000多位嘉宾共同见证了启动仪式。 驾培行业自律公约发布启动仪式 中国交通运输协会秘书长杨洪义在发布仪式上发出倡议:树立“安全、诚信、文明、服务、自律”的驾培行业核心价值观,严格遵守行业自律公约,不断提高驾校诚信经营、文明服务的自律意识和安全教学责任意识,提升服务人民群众的能力水平,营造行业公平竞争的

**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自律公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行业自律,维护市场秩序,规范企业行为,促进房地产业健康持续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行业实际,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本公约适用于**市房地产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市房协”)房地产开发企业会员。市房协房地产开发企业会员应当自觉遵守本公约,并号召全市房地产企业共同遵守,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第二章自律条款 第三条严格规范开发建设行为。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和规划设计要求进行项目开发建设。 第四条保证房屋质量。贯彻执行国家房屋建设规范和标准,禁止使用淘汰、落后、劣质的各类建筑材料和产品,坚决抵制偷工减料行为,努力开发建设绿色、低碳、节能、环保的房地产产品。 第五条规范商品房预(销)售行为,自觉执行商品房预(销)售有关规定,做到明码实价,公开透明,不用阴阳合同,不弄虚作假,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严格遵守《广告法》有关规定,不发布虚假、夸大、不实的广告信息,不误导消费,保证广告宣传与实际效果一致。 第七条恪守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抵制合同欺诈,保证合作伙伴的合同主体地位平等,自觉维护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 第八条坚持合法经营,依法纳税,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内部质量管理制度。 第三章公约的执行 第九条**市房地产行业协会是本公约的组织实施机构,负责向公约成员传递行业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及行业自律信息;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成员的意愿和要求,维护成员的合理正当权益,组织实施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自律,并对成员遵守本公约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条倡议广大房地产开发企业积极签署并实施本公约。 第十一条公约成员应当规范履行本公约的各项内容,对违反本公约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本会可根据具体情况实施以下惩戒: (一)在业内通报批评,责成书面检查; (二)公开曝光,并在会员工作群、房协网站、有关报刊杂志上公告;

宽城满族自治县 预拌混凝土行业企业自律公约 为规范我县预拌混凝土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避免恶性竞争,增强诚信守法的自觉性,维护行业企业合法权益和长远的共同利益,促进行业健康有序的发展,确保预拌混凝土质量,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特制定行业自律公约作为本县预拌混凝土企业共同遵守的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宽城县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与人为善,以邻为友,自愿签订宽城县预拌混凝土行业自律公约,诚信经营,自觉遵守本公约的规定。 第二条签约企业必须遵守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有关的标准和规范,维护行业共同利益和行业信誉,按合同约定提供合格产品并做好销售服务。 第三条企业在加强自身建设同时,进行经常性的技术、设备更新、技术改造、环境治理、营销、企业管理等经验交流,不断提升企业的整体水平,争创质量一流、诚信经营、低碳节能、环境优美的企业。第四条认真执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举措,主动向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反映诉求,遵守承德市预拌混凝土行业管理办法,共同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五条企业之间应建立既是竞争对手,又是合作伙伴的正常关系,以自身的优势参与竞争,不得对同行进行中伤和贬低。各会员单位应

自律经营行为,在经营过程中,应加强服务意识和诚信品牌意识。宽城县商混企业间逐渐培养企业兄弟感情,要精诚团结,相互合作,在遇有设备或原材料供应等发生困难时,应鼎力协作,互相帮助,完成合同要求,维护行业信誉。 第二章合同签订原则 第六条本自律公约签订企业自2016年3月15日起,联合对本县辖区范围混凝土需方停止赊欠,要求需方提前预付合同约定供应方量金额30%后在进行供货,在合同量实现50%后5个工作日内再支付总合同款20%金额,在合同量结束、混凝土主体完工、年终工程停工前三种情况中的任意一种情况下,要求混凝土需方支付混凝土企业已发生混凝土供应的余下货款。各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自供应混凝土开始,每月末后三天作为对账日。 第七条宽城县本地区市场混凝土单价原则上由签约企业共同商议决定,同时参照承德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管理部门公布的预拌砼参考价执行(详见签约企业共同定价单)。混凝土成本价是砼企业维持生存的平衡点,更是保证产品质量的基础条件,签约单位定期进行会晤,对原材料信息及时互相传递,共同做好市场预测,控制好本地区本行业下游供应市场状态,应对材料供应状况做出预期。如混凝土主要原材料市场价格有波动,各签约商混企业对商混需方共同作出相应单价调整。 第八条对应一个工程项目或一个工程部位,原则上由一个签约企业承接,供应混凝土。购销合同签订后要及时对各签约单位进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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