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

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
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

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

规定

文件编码(GHTU-UITID-GGBKT-POIU-WUUI-8968)

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1 目的

为了加强公司易制毒化学品生产、销售、储存、运输、使用、处置和申购的安全管理,预

防火灾、爆炸、中毒及环境污染等灾害事故发生,制定本制度。

2 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生产和服务过程中易制毒化学品生产、销售、储存、运输、使用、处置和申购的安全监督管理。

3 用语定义

易制毒化学品:是指可用于制造海洛因、甲基苯丙胺 ( 冰毒 ) 、可卡因等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物质,这些产品既是有关行业生产中常用的基础原料,也可以作为生产毒品的前体、原料和化学助剂。

易制毒化学品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

第二类、第三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

废弃易制毒化学品:是指未经使用而被所有人抛弃或者放弃的易制毒化学品;淘汰、伪劣、过期、失效的易制毒化学品。

废弃易制毒化学品属于危险废物,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4 职责

安全生产部

负责易制毒化学品安全、消防监督管理的综合工作,并负责监督检查。

负责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及改建、扩建工程中安全设施的“三同时”审查。

负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报,取证及管理。

负责易制毒化学品的登记注册,取证和易制毒化学品使用证的申报及其管理。

负责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评价及备案工作。

负责易制毒化学品的申报备案及取证工作。

按应急救援预案的职责进行组织和协调。

市场部

负责易制毒化学品销售、采购、搬运、储存、包装、保管、发货、运输和使用的安全管理及紧急情况的处理,并实施监督检查。

负责申报办理易制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购买证。

负责按《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要求做好易制毒销售台帐,并报安全部门。

负责对易制毒化学品运输单位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并对易制毒化学品运输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负责查验易制毒化学品车辆资质证件,驾驶人员和押运人员从业资格证件。

按应急救援预案的职责进行组织和协调。

5 程序

易制毒化学品范围及分类

本公司生产、服务过程中涉及的易制毒化学品:硫酸、盐酸

管理职权

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其他行政法规的规定,保证本单位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对不属于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范围,但具有一定危险性的物品,或其它危险物品均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加强管理,并对本单位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负责。

对易制毒化学品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a) 进入易制毒化学品作业场所进行现场检查,调取有关资料,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并提出整改措施和建议。

b) 发现易制毒化学品事故隐患时,责令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

c) 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设施、设备、器材和运输工具,责令立即停止使用。

d) 发现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

e) 各被检单位应当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挠。

作业者培训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本单位从事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和服务的员工进行专业培训、教育和考核。

从事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易制毒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易制毒化学品活动的人员,必须接受监督管理部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新的易制毒化学品作业者必须在进行相应教育并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各单位应保留相应的培训记录,必要时记入个人培训档案。

易制毒化学品的包装

易制毒化学品的包装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包装容器必须牢固、严密,并按照国家颁发的《危险货物包装标志》 (GBl90-) 的规定,印贴专用标志和物品名称。易燃,易爆的易制毒化学品,要将其理化、毒理性质等数据(闪点、熔点、自燃点、爆炸极限等 ),以及防火、防爆、灭火、安全运输等注意事项写在说明书上,否则不准出厂。

相关单位应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制定相应的易制毒化学品包装和检验的管理规定、规程,并严格执行。

易制毒化学品包装的材质、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应当与所包装的易制毒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相适应,便于装卸、运输和储存。

易制毒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必须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并发放定点证书的专业生产企业生产,并经国务院质检部门认可的专业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易制毒化学品应实行“一书一签” 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生产厂应当在易制毒化学品的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加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易制毒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标

签。市场部负责向购买方提供与易制毒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当发现其生产的易制毒化学品有新的危害特性时,应当立即公告,并及时会同生产部、安全生产部修订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易制毒化学品包装容器应当牢固、密封,发现破损、残缺、变形和物品变质、分解等情况时,应当及时进行安全处理。

重复使用的易制毒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使用前,应当进行检查(使用前要检验合格证是否在有效期内。对有阀门和安全附件的容器进行充装前,要检查阀门和安全附件是否完好,是否处在应当关闭和开启的位置),并做出记录;检查记录应当至少保存2年。

生产部负责组织对易制毒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质量进行定期的或者不定期的检查,并建立相应的检查档案。有关检查记录应报安全生产部备案。

盛装易制毒化学品的容器在使用后,须由指定协作单位回收,不得随意摆放,或将残余物随意倾倒。

易制毒化学品的储存、保管

易制毒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必须严格分类存放,具体属性以国家标准和产品标注为准。应详细标识易制毒化学品的名称、规格、危险标志、数量等,储存方式、方法与储存数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各类易制毒化学品不得与禁忌物料混合储存,灭火方法不同的易制毒化学品不能同库储存。

各厂应根据生产需要,规定危险物品的存放时间、地点和最高允许存放量。原料和成品的成份应经化验确认。生产备料性质相抵触的物料不得放在同一区域,必须分隔清楚。

易制毒化学品专用仓库要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并与生产、生活区有适当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消防的要求,设置明显标志。储存易燃易爆性物品库房必须通风、避光,安装防盗、防爆、防雷装置和防火标志,配置灭火器材,区域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生产部、市场部、安全生产部、保卫科对易制毒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储存设备和安全设施应当定期检查、检测。

若生产、使用需要设置易制毒化学品临时储存点的,应有说明规划地点、储存时间、储存物品名称、安全措施等内容的储存方案,报安全生产部;经安全生产部现场勘察、认为符合储存条件后,报公司总经理批准方可储存易制毒化学品。

易制毒化学品出入库,必须进行核查登记,库存的易制毒化学品应当定期检查。

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均应建立《易制毒化学品台帐》、《易制毒化学品使用计划表》,详细记录易制毒化学品的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和入库日期、库存数量、采购人员、验收人员、领用人员、领用批准人、领用数量和领用日期等信息;库房保管员应注意验收易制毒化学品的质量和数量,包装情况,危险标志,有无泄漏等。

易制毒化学品专用仓库必须有专人管理 , 严禁烟火。

易制毒化学品库房内不准设办公室、休息室、不准住人。每日工作结束后,应进行安全检查,然后关闭门窗,切断电源,方可离开。

处置废弃易制毒化学品

处置废弃易制毒化学品,应当依照国家环保总局《废弃易制毒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执行。实行减少废弃易制毒化学品的产生量、安全合理利用废弃易制毒化学品和无害化处置废弃易制毒化学品的原则。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保证本单位废弃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对本单位废弃易制毒化学品的环境安全负责。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随意弃置废弃易制毒化学品。

委托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废弃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向其提供废弃易制毒化学品的品名、数量、成分或组成、特性、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等技术资料。

禁止将废弃易制毒化学品提供或者委托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等经营活动。

对过期和不再使用的易制毒化学品的报废处理,不得随意倾倒,应妥善存放在专门容器中,由使用单位提出安全措施,报公司生产部,生产部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处理。

对废弃易制毒化学品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废弃易制毒化学品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转产、停产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处置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或者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不得留有事故隐患。处置方案应当报安全生产部及上级安全监管部门,安全生产部应当对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加强废金属回收管理,凡金属容器、设备管道内带有危险性物质,必须先清洗干净,经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报废。

铁制、塑料制品包装容器不经彻底洗刷,不得改用。

生产中的腐蚀物、易燃固体、有毒物等废渣,必须加强管理,不得随同一般垃圾运出。

易制毒化学品的经营

安全生产部负责向省、市安监局申请办理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公司办公室负责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年审手续。

各相关单位不得从未取得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或者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采购易制毒化学品;不得向未取得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易制毒化学品。

各相关单位应当对易制毒化学品的流向、储存量和用途如实记录,建立相应台帐,按《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45 号)。

销售易制毒化学品

销售易制毒化学品时,应查验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车辆是否按照《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悬挂相应的警示标志,对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得开具提货单据。

销售易制毒化学品,应当建立易制毒化学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销售的品种、数量、日期、购买方等情况。

销售台账和证明材料复印件应当保存 2 年备查。市场部办公室负责督查,安全生产部负责不定期检查。

购买易制毒化学品

易制毒化学品原则上由市场部供应部按照使用单位提出的物资计划实施限量采购,不得从未取得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或者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采购易制毒化学品。运输易制毒化学品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由专业运输人员和专业运输工具实施。

采购部门在采购前(时),应查询或向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供应商索取所购物资的MSDS(化学物质安全数据表)及安全标签等资料,采购后随物资一起发放到现场,逐级传达有关注意事项,进行安全交底,直至操作人员。

使用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严格计划采购量,及时办理领用手续。

易制毒化学品的运输、装卸

运输分公司应依据交通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易制毒化学品的运输必须严格执行铁道部《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和交通部令《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05 年第 9 号)中的有关规定。严格按照《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JT617)、《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程》(JT618)操作,不得违章作业,具体执行本公司《运输安全管理制度》。

市场部办公室负责办理委托其他单位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有关手续,只能委托有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资质的运输企业承运易制毒化学品。托运物品必须与托运单上所列的品名相符,托运未列入国家品名表内的危险物品,应附交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技术鉴定书。

运输分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车辆管理的规定,维护、检测、使用和管理专用车辆,确保专用车辆技术状况良好。每年定期对专用车辆进行审验。

运输易制毒化学品,必须配备押运人员,并随时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不得超装、超载。运输爆炸、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 20 立方米。

各相关单位应当对其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进行有关安全知识培训,并经

市交通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方可上岗作业。易制毒化学品的装卸作业必须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下进行。

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驾驶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必须了解所运载的易制毒化学品的

性质、危害特性、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必须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

不得在运输的普通货物中夹带易制毒化学品,不得将易制毒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

委托其他单位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时,应当向承运人说明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

稳定剂的,交付托运时应当按照规定添加,并告知承运人。同时还应提交与托运的易制毒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承运易制毒化学品必须查验托运人有关手续齐全有效后方可承运。不得运输法律法规禁止运输的货物。

用于易制毒化学品运输工具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并经检测、检验合格,方可使用。罐式专用车辆应当在罐体检验合格的有效期内承运危险货物。

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须封口严密,能够承受正常运输条件下产生的内部压力和外部压力,保证易制毒化学品在运输中不因温度、湿度或者压力的变化而发生任何渗(洒)漏。

运输公司负责对使用前的运输槽罐以及其他容器进行检查,并做出记录;对使用的运输槽罐及容器进行定期的或者不定期的检查,做好检查记录;检查记录应当至少保存2年。

运输易制毒化学品车辆应当悬挂“危险品” 标志,并根据所运易制毒化学品的性质配备必需的应急处理器材和安全防护设施设备。

运输易制毒化学品,运输人员应当自启运起全程携带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

运输易燃、易爆物品的机动车,其排气管应装阻火器。

运输危险物品,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车辆,必须保持安全车速,保持车距,严禁超车,超速和强行会车;运输危险物化学品的行车路线,必须事先经当地公安交通部门批准,按指定的路线和时间运输。

易制毒化学品的装卸人员,应按装运危险物品的性质,佩戴相应的防护用品,装卸时必须轻装轻卸,严禁摔拖、重压和摩擦,不得损毁包装容器,并注意标志,堆放稳妥。

易制毒化学品装卸前,应对车 (船)搬运工具进行必要的通风和清扫,不得留有残渣。

易制毒化学品的登记与事故应急救援

安全生产部负责向市、省安全监督管理局办理易制毒化学品登记,并为易制毒化学品

安全管理、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提供技术、信息支持。

成立化学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总经理任总指挥,全面负责应急救援工作。各厂、运输公司、市场部库管部应当制定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培训救援人员和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发生易制毒化学品事故,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应按照公司《应急准备和紧急响应控制程序》、《化学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各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执行,做好应急准备和紧急响应工作。

意外事故处置完后,应及时上报并建立和保存《事故报告》,如有人身伤亡发生,还需填写《工伤事故报告》。对重大易制毒化学品事故,安全生产部及相关部门应立即报告市安全监督管理局和公安、环保、质检等部门。

发生易制毒化学品事故,各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采取必要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a) 立即组织营救受害人员,组织撤离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保护危害区域内的其他人员;

b) 迅速控制危害源,并对易制毒化学品造成的危害进行检验、监测,测定事故的危害区域、易制毒化学品性质及危害程度;

c) 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空气造成的现实危害和可能产生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洗消等措施;

d) 对易制毒化学品事故造成的危害进行监测、处置,直至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易制毒安全管理规定

易制毒安全管理规定文件编码(GHTU-UITID-GGBKT-POIU-WUUI-8968)

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1目的 为了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范公司内易制毒化学品在采购、储存、运输、使用、废弃等环节的管理行为,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2.1本制度适用于易制毒化学品在本公司内的采购、储存、运输、使用、废弃等环节的安全管理。 2.2本公司易制毒化学品有:盐酸、硫酸、丙酮、三氯甲烷、高锰酸钾。 3职责与分工 主管部门:总经办。组织编制和完善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负责易制毒化学品在公司内各环节的安全管理。 相关部门: 采购部;负责易制毒化学品准购证的申办、易制毒化学品采购及运输过程的安全管理。 资材课;负责易制毒化学品在装卸、储存中的安全管理。 生产部;负责易制毒化学品在使用、废弃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4内容与要求 4.1在生产过程中,因工作需要使用易制毒化学品时,应经企业负责人批准,向公安部门申办易制毒化学品准购证后,方可采购。 4.2易制毒化学品的装卸与运输 4.2.1必须委托符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运输单位承担运输任务,对不符合规定的,不得委托运输。

4.2.2运输路途中,必须有公司安全保卫人员负责路途押运,禁止无关人员搭乘装运易制毒化学品的车(船)。 4.2.3易制毒化学品的装卸人员,应按装运物料的性质,佩戴相应的防护用品,装卸时必须轻装轻卸,堆放稳妥,严禁摔拖、重压和摩擦,防止包装破损。 4.3易制毒化学品的储存保管 4.3.1管理易制毒化学品人员应责任心强,经培训考核,熟知危险品的性质和安全防护知识。 4.3.2易制毒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或专用场地内,并设有专人管理。 4.3.3易制毒化学品仓库应当符合有关安全、防火规定。 4.3.4入库前,必须进行检查登记,入库后应当定期检查。 4.3.5生产车间领料人员凭领料单通知仓库人员领料,仓库人员认真核对品名、数量后发货。必须有二名以上操作人员同时搬运生产中所需的易制毒化学品。 4.4易制毒化学品的使用 4.4.1使用剧毒物品的操作人员,必须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工作结束后必须更换工作服,清洗后方可离开作业场所。 4.4.2盛装易制毒化学品的容器,使用前后,必须进行检查,消除隐患,防止火灾、爆炸、中毒等事故发生。 4.4.3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部门在使用者必须有二人以上同时操作,投料计量必须经班长或指定操作人员复核,并做好记录。 4.4.4剩余易制毒化学品必须严格交接班,接班人员必须认真复核。 4.4.5不再使用时,必须将剩余易制毒化学品退库,并办理相关手续。 4.5易制毒化学品的报废

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

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范公司内易制毒化学品在采购、储存、运输、使用、废弃等环节的管理行为,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445号令)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范围内的易制毒化学品的采购、储存、运输、使用、废弃等环节的安全、保卫管理。 公司涉及的易制毒化学品有:盐酸、硫酸、甲苯、丙酮、甲基乙基酮和高锰酸钾等。 第三条公司安全部、后勤安保部及易制毒化学品采购、储存、使用等单位负责各自分管环节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 第二章易制毒化学品申购管理 第四条易制毒化学品使用单位依据实际使用情况,向相关采购部门提出易制毒化学品采购需求,由采购部门向具有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资质的单位采购易制毒化学品。

第五条相关采购部门购买易制毒化学品,应当向公安机关备案。取得购买许可证或者购买备案证明后,方可购买易制毒化学品。 第六条采购部门所办理的购买证明仅限本单位 使用,不得将购买证明以任何形式交给其它单位和个人使用,或请其他单位或个人代为购买。 第七条购买易制毒化学品时必须严格按照购 买证明上的数量购买,不得超过购买证明上所限定的数额。 第七条所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必须是本单位使用,不得以转让,转借等形式交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不得为其他单位代为办理购买证明。 第八条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时,运输车辆必须办理运输备案证明。运输车辆应当在明显部位张贴易制毒化学品标识;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应当由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单位运输。 第九条采购部门应按《全国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信息系统》企业端相关内容做好上报和登记。 第三章储存、使用管理 第十条易制毒化学品运抵单位后,必须由易制毒化学品采购员在场监视卸货、入库,数量核对无误后,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购买经营 一、购买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由省公安厅审批 二、购买第二、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批 申请购买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本单位材料。 1、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书面申请(注明品种、数量、用途);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盖章); 3、法人代表和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电话; 4、经办人的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电话;- 5、单位内部制定的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制度; 6、存放易制毒化学品仓库管理员(双人双锁)的基本情况、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电话; 7、发生火灾、被盗等事件时的安全处置预案; 8、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9、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证明; 10、购销合同。 (二)销售单位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及固定、移动联系电话; 3、危险化学品的经营许可证; 4、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证明; (三)到公安机关领取:表封面、表一、二、八、十二填写,经公安机关审批后发给购买备案证明方可购买。 三、经营单位销售时应当做到 1、查验留存购买许可证(备案证明);查验留存委托书及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核实购买的品种、数量等; 2、建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台帐(出入库记录),如实记录购、销的品种、数量、日期及购买单位等情况; 3、销售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时要在5日内将销售情况送公安机关备案,第二、三类要在30日内送公安机关备案。 4、经营单位应将以上销售台帐及留存的有关材料保存二年备查,应当于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告上年度的经营情况。 5、经营单位应当组织从业人员对《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学习,要严格执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等法律规定。

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规范公司易制毒化学品在采购、运输与装卸、领用、储存、废弃等环节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北京观澜科技有限公司易制毒化学品的采购、运输、领用、储存(包括临时性存储)、废弃等环节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易制毒化学品是指国家规定管制的可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和化学助剂等物质。公司涉及的易制毒化学品有:硫酸、盐酸、高锰酸钾。 第四条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领用,谁负责”的原则,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证本部门的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和公司制度要求。 第五条研发中心负责公司易制毒化学品采购、运输、领用、储存、废弃等环节的安全监管和易制毒化学品备案手续的办理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和完善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六条从事易制毒化学品采购、运输、装卸、储存、领用等其它相关工作的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遵守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了解相关易制毒化学品相关知识,并经考核合格后准予参加相关岗位工作。 第七条储存、领用易制毒化学品的部门,应当根据其种类、特性,在储存、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消防、防爆、防毒、防雷、防静电、防腐等安全设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产品安全技术说明书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储存、领用易制毒化学品的部门应当每月对易制毒化学品存储及使用情况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立即整改,做好防盗、非正常使用及流失的预防工作。 第八条储存、领用易制毒化学品的部门,应当在储存和使用场所设置明显标识、通讯、报警装置,必要时设置监视装置,并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处于正常状态。 第二章易制毒化学品的采购 第九条在生产过程中,因生产需要采购易制毒化学品时,由使用部门向供应部提出申请,研发中心与具有易制毒化学销售资质的单位签订买卖协议后,应向公安部门申办易制毒化学品备案后,方可采购。实际采购数量不得大于公安局备案的限定数量,实际采购日期不得超过公安局备案的限定日期。采购品名、数量要与我公司办理的易制毒化学品备案证明供货单位、品名和数量相一致。严禁公司内部私自转卖易制毒化学品。 第十条采购人员必须到有资质的企业(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证明等)采购易制毒化学品。采购人员需向销售单位索

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前言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将易制毒化学品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第二类、第三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我公司现在经营的易制毒化学品为:甲基苯、丙酮,属于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范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行为,防止易制毒化学品被用于制造毒品,维护经济和社会秩序,根据《易制毒化学品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备案工作程序》(沪安监管危化[2006]113号),制定本制度。

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岗位责任制 一、总经理: 1、总经理是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直接责任人,对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具体负责。 2、建立健全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增强安全管理意识,抓好安全管理工作的落实,经常开展安全教育,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3、健全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体系建设,队伍配齐、人员到位,必要的设施设备、工作经费配足。 4、落实专人管理、专用库房、双人双锁和如实登记进出库房等规章制度,确保按合法用途使用易制毒化学品,保证在任何情况下都不用于生产非法产品,不挪作他用、不私自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 5、开展经常性的安全自查、自纠,建立巡查记录制度,重点部位做到每日巡查,认真抓好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事故隐患整改工作,遏制易制毒化学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做到有专人负责、有记录、有落实、有整改措施,并及时进行整改,通过整改达到无隐患的目的。一时难以整改的,必须采取有效监控措施。隐患整改完毕后要有完整的报告。 6、认真组织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和《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积极开展宣传教育活动,认真抓好安全技能培训工作,营造安全氛围,提高安全意识,易制毒化学品相关人员的安全教育率达100%,岗位人员持证上岗率达100%。 7、制定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生产以及被丢、盗、抢等方面安全事故的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4修订)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4修订) 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布日期: 2014.07.29 生效日期: 2014.07.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编辑提示:官方尚未发布修改后的完整版,本文由威科编辑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整理呈现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范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行为,防止易制毒化学品被用于制造毒品,维护经济和社会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实行分类管理和许可制度。 易制毒化学品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第二类、第三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易制毒化学品的具体分类和品种,由本条例附表列示。 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需要调整的,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和海关总署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在本行政区域内调整分类或者增加本条例规定以外的品种的,应当向国务院公安部门提出,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第三条国务院公安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海关总署、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全国的易制毒化学品有关管理工作;县级

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易制毒化学品有关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中的问题。 第四条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应当标明产品的名称(含学名和通用名)、化学分子式和成分。 第五条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除应当遵守本条例的规定外,属于药品和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遵守法律、其他行政法规对药品和危险化学品的有关规定。 禁止走私或者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转让、运输易制毒化学品。 禁止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但是,个人合法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和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除外。 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单位内部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第六条国家鼓励向公安机关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涉及易制毒化学品的违法行为。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为举报者保密。对举报属实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章生产、经营管理 第七条申请生产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生产: (一)属依法登记的化工产品生产企业或者药品生产企业;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设备、仓储设施和污染物处理设施; (三)有严格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技术、管理人员具有安全生产和易制毒化学品的有关知识,无毒品犯罪记录;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企业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xx造有限公司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范易制毒化学品的申购、采购、储存和使用行为,防止公司使用的易制毒化学品(硫酸、盐酸)被用于制造毒品,维护正常的经济和社会秩序。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并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易制毒化学品采购、储存、运输、使用部门和安保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申购管理 第三条易制毒化学品使用部门依据实际使用情况,向采购部门提出易制毒化学品采购需求,由采购部向具有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资质的单位进行采购易制毒化学品。 第三章采购管理 第四条安保科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采购时需在网上上传如下材料: (1)供应方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2)供应方的危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供应方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4)供应方的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备案证明; (5)供应方的法人代表身份证; (6)购销合同; 第五条采购部所办理的购用证明仅限本单位使用,不得将购买证明以任何形式交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或请其他单位或个人代为购买。 第六条购买易制毒化学品时必须严格按照购用证明上的数量购买,不得超过购买证明上所限定的数额。

第七条所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必须是本单位使用,不得以转让,转借等形式交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不得为其他单位代为办理购用证明。 第八条采购部在购买易制毒化学品时,应向供货方明确易制毒化学品在运输时运输车辆必须办理运输备案证明。否则门卫将拒绝车辆入厂。 第九条采购部应按《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信息系统》企业端相关内容做好上报和登记,未按时办理易制毒化学品备案手续,私自在未办理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的情况下,采购、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经公安机关检查存在未备案先使用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相关法律刑事责任。 第四章储存、使用管理 第十条易制毒化学品运抵单位后,必须由物流部危化库库管员在场监视卸货、入库,数量核对无误后,由仓管员、监督员分别在易制毒化学品出入库登记证明(台账)簿上签名。 第十一条易制毒化学品实行双人双锁,出入库台帐登记清楚、全面、准确。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易制毒化学品仓库。库管员应每月盘点当月的使用数量和库存数量,核对无误后,在每月3日前将盘点情况报至安保部。如在盘点中发现存在数量不对应,应立即报告安全环保部,由安保部协调采购部和使用部门共同复核。如发现被盗的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案报案。 第十二条使用部门须开具易制毒化学品领用单,由使用单位(车间、工段)负责人签字后,领用易制毒化学品。领用人、库管员核对数量后分别在易制毒化学品出入库登记簿上签名。易制毒化学品使用部门应建立登记台帐,单独装订成册备查,并至少保存2年。 第十三条使用部门应按当天使用计划,合理领用易制毒化学品。原则上谁使用由谁领用,负责领用人下班,易制毒化学品还有剩余即视为不能使用完。使用部门负责人应安排两个人将多余的易制毒化学品送回仓库,由仓库管理人员应对送回的易制毒化学品进行称量后作为入库原料进行登

易制爆易制毒安全管理规定

易制爆易制毒安全管理 规定 集团文件版本号:(M928-T898-M248-WU2669-I2896-DQ586-M1988)

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 目的:为了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范所涉及的化学品在储存、运输、使用、废弃等环节的管理行为而制定本制度。 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易制毒化学品在的储存、运输、使用、废弃、排放等环节的安全管理。 职责: 1、生产、经营、运输、储存易制毒化学品,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并确定2名专兼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人员。 2、定期对易制毒化学品保管员、使用人员进行教育和培训。 3、易制毒化学品须有单独存放,实行双人双锁,出入库台帐登记清楚、全面、准确。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易制毒化学品仓库。仓管员应每月盘点当月的使用数量和库存数量,核对无误后,每月向综合办汇报。如在盘点中发现存在帐物不符,应立即报告综合办,由站长、安全员、保管员、使用者共同复核。如发现被盗的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4、使用人员须开具易制毒化学品领用单并写明使用用途、用量。由管理人员签字后,向保管员领用易制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领用岗位应建立登记使用台帐。易制毒化学品发出后,仓库保管人员应立即根据领料单据登入台账进行核销。 5、使用人员应按当天使用计划,合理领用易制毒化学品。原则上谁使用由谁领用,不得私自存放。 6、使用易制毒化学品,应注意易制毒化学品使用后残液的回收和处理,不得将含有易制毒化学品成份的残液直接排放出厂外。

7、盛装易制毒化学品的容器,使用前后,必须进行检查,消除隐患,防止火灾、爆炸、中毒等事故发生。 8、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岗位在使用中必须有二人以上同时操作,实际用量必须经指定主操作人员复核,并做好记录。 9、不再使用时,必须将剩余化学品退库,并办理相关手续。 10、使用过程中产生的易制毒化学品。如废水、废气、废渣等必须经处理,符合有关规定后方可排放,凡能互相互起化学反应成新的危害的废物不能混在一起排放。 11、凡拆除的容器、设备和管道内带有易制毒化学品的。必须清洗干净,验收合格后方可报废。

公司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

公司易制毒化学品 管理办法

ⅹⅹ公司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 (二0一一年十二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实行许可制度,禁止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储存、提供、持有、使用易制毒化学品。为了加强中铝润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规范行为,在保证公司生产、科研需要的同时,防止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结合本企业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购买、储存、使用、废弃易制毒化学品,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章职责划分 第三条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遵循申报、采购及保管分开的原则,分别由生产部、经理办公室及技术质量部分工负责实施。 第四条生产部负责制定公司易制毒化学品的相关管理制度、申报审批、事故上报、相关政府管理部门备案等工作,与技术质量部共同担当易制毒化学品的入库验收工作,并指定专人对易制毒化学品的出、入库进行监督。易制毒化学品的采购由经理办公

室负责。 第五条技术质量部负责公司易制毒化学品的贮存,使用、废弃物技术处理等工作,并设立专职库管员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采购 第六条要严格按照《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的规定进行采购。 第七条易制毒化学品的采购由公司经理办公室指派专人持证统一购买,任何部门及个人不得擅自购买,采购人员应掌握易制毒化学品的有关知识。 第八条每次购买易制毒化学品,均由采购员携带北京市易制毒化学品购用申请表以及上次办理的购用证明、购买情况说明,到北京市公安局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公室办理购用证明。购用证明有效期为一个月,每证仅限购买一次。在购用证明办理后未能按时购买,应在有效期满后7日内将已过期的购用证明交回原发证机关,由原发证机关注销作废。 第九条采购员应向供货方出具购买证明并查验供货方的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资质,将供货方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等相关文件复印件报生产条件保障备案,向供货方索取《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购买易制毒化学品时必须严格按照购用证明上的数量购买,不得超过购买证明上所限定的数额。

易制毒安全管理规定

易制毒安全管理规定 Jenny was compiled in January 2021

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1目的 为了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范公司内易制毒化学品在采购、储存、运输、使用、废弃等环节的管理行为,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2.1本制度适用于易制毒化学品在本公司内的采购、储存、运输、使用、废弃等环节的安全管理。 2.2本公司易制毒化学品有:盐酸、硫酸、丙酮、三氯甲烷、高锰酸钾。 3职责与分工 主管部门:总经办。组织编制和完善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负责易制毒化学品在公司内各环节的安全管理。 相关部门: 采购部;负责易制毒化学品准购证的申办、易制毒化学品采购及运输过程的安全管理。 资材课;负责易制毒化学品在装卸、储存中的安全管理。 生产部;负责易制毒化学品在使用、废弃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4内容与要求 4.1在生产过程中,因工作需要使用易制毒化学品时,应经企业负责人批准,向公安部门申办易制毒化学品准购证后,方可采购。 4.2易制毒化学品的装卸与运输 4.2.1必须委托符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运输单位承担运输任务,对不符合规定的,不得委托运输。 4.2.2运输路途中,必须有公司安全保卫人员负责路途押运,禁止无关人员搭乘装运易制毒化学品的车(船)。

4.2.3易制毒化学品的装卸人员,应按装运物料的性质,佩戴相应的防护用品,装卸时必须轻装轻卸,堆放稳妥,严禁摔拖、重压和摩擦,防止包装破损。 4.3易制毒化学品的储存保管 4.3.1管理易制毒化学品人员应责任心强,经培训考核,熟知危险品的性质和安全防护知识。 4.3.2易制毒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或专用场地内,并设有专人管理。 4.3.3易制毒化学品仓库应当符合有关安全、防火规定。 4.3.4入库前,必须进行检查登记,入库后应当定期检查。 4.3.5生产车间领料人员凭领料单通知仓库人员领料,仓库人员认真核对品名、数量后发货。必须有二名以上操作人员同时搬运生产中所需的易制毒化学品。 4.4易制毒化学品的使用 4.4.1使用剧毒物品的操作人员,必须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工作结束后必须更换工作服,清洗后方可离开作业场所。 4.4.2盛装易制毒化学品的容器,使用前后,必须进行检查,消除隐患,防止火灾、爆炸、中毒等事故发生。 4.4.3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部门在使用者必须有二人以上同时操作,投料计量必须经班长或指定操作人员复核,并做好记录。 4.4.4剩余易制毒化学品必须严格交接班,接班人员必须认真复核。 4.4.5不再使用时,必须将剩余易制毒化学品退库,并办理相关手续。 4.5易制毒化学品的报废 4.5.1易制毒化学品的废弃处理,必须制定周密的安全保障措施,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处理。 4.5.2使用过程中产生的易制毒化学品,如废水、废气、废渣等必须处理,符合有关规定后方可排放。

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本公司是经营过程中使用到丙酮等属于非药品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硫酸等属于非药品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具有指具有腐蚀、易制毒等特性,并在贮运和使用过程潜伏着极大事故隐患的化学物品。为了加强丙酮、硫酸等有毒化学品的管理,规范本公司对硫酸、甲苯等有毒化学品在使用、储存、废弃等环节的管理行为,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为了保护员工及其他人员的人身安全,保障企业的不断发展,特制定本公司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制度,望员工认真实施执行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一、易制毒化学品的使用 1、部门及个人应认真学习易制毒化学品相关知识,掌握危险物品的安全防护知识,严格遵守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2、应根据需要,规定危险品的存放的时间、地点和最高允许存放量。性质相抵触的生产备料不得放在同一区域,必须隔离贮存。 3、盛装腐蚀性物品的容器应认真选择,具有氧化性、酸性类物品不能与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燃烧物品混装,酸类物品严禁与氰化物相遇。 4、使用有毒物品场所及其操作人员,必须加强安全技术措施和个人防护措施。

个人防护措施有: a、配备专用的劳动防护用具和器具,专人保管,定期检修,保持完好。 b、严禁直接接触剧毒物品,不准在、使用剧毒物品的场所饮食。 c、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工作结束后必须更换工作服,清洗后方可离开作业场所。 5、盛装易制毒化学品的容器,使用前后,必须进行检查,消险隐患,防止火灾、爆炸、中毒等事故发生。 6、化学危险物品的包装与标志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包装必须坚固、完整、严密不漏,外表面清洁,不粘附有害的危险品。危险品的标志清晰。 二、易制毒化学品的贮存保管 1、管理易制毒化学品人员应责任心强,经培训考核,熟知危险物品的性质和安全防护知识。 2、易制毒化学品必须贮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专用贮存室内,并设有专人管理。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纯经营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单位:山东xxx 化工有限公司时间:2015年2月21日

目录 1、采购管理制度 2、装卸与运输管理制度 3、销售管理制度 4、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培训教育制度 5、信息填报和违法违规行为管理制度 6、经理安全岗位职责 7、副经理安全岗位职责 8、采购、销售人员安全岗位职责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本单位经营的易制毒化学品有甲苯、丙酮。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列》(国务院令第445号)、《企业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规范化管理指南》(安监总厅[2014]70号)和《禁毒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2〕79号)、《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号)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特制定本单位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本公司只负责开具危险化学品供应、销售单据,不接触易制毒化学品、不生产、不储存易制毒化学品,所有货物装卸、运输均依托供应商、用户、运输公司负责。 一、采购管理制度 1、必须依法取得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或备案手续。依法取得经营许可手续后从事易制毒化学品经营活动; 2、企业采购易制毒化学品,查验供货方的相关资质,选择有相应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或备案资质的供货方采购易制毒化学品,将相关资质证明留存备案并向供货方索要。 3、对易制毒化学品采购时必须了解其物理化学性能,以及安全使用和储运要求;向供货方索要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备案。 4、建立危险化学品供应商档案,采购易制毒化学品时,与供应商签订采购管理协议,明确每笔货在装货物环节双方的职责及义务,明确供应商人员在装货过程中发生事故后,由供应商负责;明确必须在装车前向车辆司机和押运员提供所装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5、建立易制毒化学品采购台账,如实记录供应单位的名称、地址、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所供应的易制毒化学品的品种、数量。 6、严格按照许可或备案范围采购易制毒化学品。当需要采购许可或备案范围外的品种或者数量发生较大变化的,要办理许可证或备案证明变更手续。企业不再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要及时办理证件注销手续。 7、禁止将许可证或备案证明转借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 8、禁止用现金购买易制毒化学品。 9 、详实向安监、公安部门提供所需数据。 10、严格执行购买、运输、销售有关规定,手续齐全,登记完整,有关资料至少保存3年。 二、运输、装卸货管理制度 1、建立易制毒化学品运输单位档案。查验并留存运输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危险化学品运输道路通行证、行驶证、道路运输许可证、罐车检验报告书、运输驾驶员、押运人员的资格证等材料。 2、与具备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资质的单位签订安全运输协议,协议必须明确:①

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

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安全 管理规定 Modified by JEEP on December 26th, 2020.

浙江五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制度 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管理制度 Q/WYKJ-G-AQ-027-2016 1. 目的 为了加强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管理,规范公司内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在采购、储存、运输、使用、废弃等环节的管理行为,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在本公司的采购、储存、运输、使用、废弃等环节的安全管理。 本公司易制毒化学品有:硫酸、盐酸、高锰酸钾 本公司易制爆化学品有:硝酸钠、乌洛托品、氯酸钠、双氧水、硝酸镍、硝酸锌、硝酸钙、氯酸钾、硝酸银、高锰酸钾 3. 内容与要求 在生产过程中,因工作需要使用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时,应经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负责人批准,向公安部门申办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准购证后,方可采购。 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的装卸与运输 必须委托符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运输单位承担运输任务,对不符合规定的,不得委托运输。 运输路途中,必须有运输公司安全保卫人员负责路途押运,禁止无关人员搭乘装运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的车(船)。 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的装卸人员,应按装运物料的性质,佩戴相应的防护用品,装卸时必须轻装轻卸,堆放稳妥,严禁摔拖、重压和摩擦,防止包装破损。 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的贮存保管

管理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人员应责任心强,经培训考核,熟知危险物品的性质和安全防护知识。 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必须贮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专用贮存室内,并设有专人管理,实施双人双锁。 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仓库应当符合有关安全、防火规定。 入库前,必须进行检查登记,入库后应当定期检查。 生产车间领料人员凭领料单通知仓库保管员领料,仓库保管人员认真核对品名、数量后发货。必须有二名以上操作人员同时搬运生产中所需的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 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发出后,仓库保管人员应立即根据领料单据登入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台帐进行核销。 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的使用 盛装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的容器,使用前后,必须进行检查,消险隐患,防止火灾、爆炸、中毒等事故发生。 使用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的单位在使用中必须有二人以上同时操作,投料计量必须经生产管理员或指定主操作人员复核,并做好记录。 剩余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必须严格交接班,接班人员必须认真复核。 不再使用时,必须将剩余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退库,并办理相关手续。 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的报废 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的废弃处理,必须制订周密的安全保障措施,并经上报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处理。 使用过程中产生的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如废水、废气、废渣等必须经处理,符合有关规定后方可排放,凡能互相互起化学反应成新的危害的废物不能混在一起排放。

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责任制

安全领导小组职责 我公司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涉及的易制毒危险化学品盐酸、硫酸、等为第三类易制毒品,为落实易制毒品安全责任制度,明确各部门安全职责,落实安全责任,强化员工安全意识,防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1.负责公司的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格执行有关易制毒化学品的法律法规,确保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的安全。 2.按照法律法规及政府相关管理部门的要求,组织易制毒化学品可(备案)申请材料,并向相关政府管理部门申报。 3.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生产体系,定期修订并实施易制毒化学品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4.定期组织召开易制毒化学品安全专题会议,听取安全生产汇报,分析本公司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及时落实解决发现的安全隐患。 5.定期和不定期地组织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生产检查,监督落实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 6.负责易制毒化学品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和管理工作,定期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安全检查。 1.

易制毒化学品采购使用管理制度 为提高本公司采购人员对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意识,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采购的安全管理,防止发生安全事故,特制定本制度。 1.采购人员必须认真学习易制毒化学品相关的法律、法规、各项制度,确保公司合法采购易制毒化学品。 2.采购依据使用量、公安部门的采购凭证、总经理和采购部门主管签批下发的采购计划表进行采购。 3.熟悉采购的易制毒化学品危险特性,知会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防护知识以及应急救援措施。 4.格执行有关规定,及时申领购买凭记,确保购买凭证无伪造、变造,不使用作废的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证。 5.要仔细核对货物的名称、规格、批号、数量等,并应如实记录易制毒化学品供应商的名称、地址和供货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及所购易制毒化学品的品名、数量、用途,做好相关的记录。 6.发现货样不一致、易制毒化学品因包装损坏而导致泄漏的现象,采购员应及时向上级报告,并与供应商取得联系,采取适当措施进行妥善的处理。 7.不得向未取得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可证或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的单位采购易制毒化学品。 8.易制毒化学品根据使用需求领取,不得多报、多领。使用结束后仍有结余的及时退库保管,库外不得存放,防止丢失。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定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定 1目的 为规范易制毒化学品审批、采购、销售,完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特制订本标准。 2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内所有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 3定义 易制毒化学品:是指国家规定管制的可用于制造毒品的前体、原料和化学助剂等物质。简单来说,易制 毒化学品就是指国家规定管制的可用于制造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原料和配剂,既广泛应用于工农业生产和 群众日常生活,流入非法渠道又可用于制造毒品。本公司主要相关易制毒化学品为:盐酸、硫酸等。 4职责 4.1总则 本公司在易制毒化学品采购、使用管理上接受新站区公安局的指导、监督、检查。 4.2公司主要负责人对公司的安全责任负责,负责批准、颁发公司安全责任制度、应急预案、督促公司应急 演练,了解掌握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定期召开安全会议,严格执行相关法规、组织考核; 4.3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年度安全工作计划,监督审查单位购买易制毒化学品品数量、品名、用途,督促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和废弃物合理处理。 4.4采购人员要严格遵守采购流程,按流程办事。采购时必须到正规的、持有易制毒证明的厂家进行采购, 加强采购前的事前管理,做好采购相关文档和备份工作。 4.5销售人员必须做好销售管理台账,记录好出售货物的主要流向、产品数量、种类、品种等相关信息,必 须严格管理货物的"提货单",严把货物出库这一关,定期向购货单位了解产品信息,建立用户档案,及时、准确、完整的上报销售表,购货单位必须持相关的易制毒购买证明方可可到本公司进行易制毒产品的采购,否则不予出售。 4.6安环部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5流程细则 5.1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内容 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本公司属于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单位,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分成两部分:易制毒化学品的采购、销售。 5.2易制毒化学品采购 5.2.1因经营需要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必须报安环部,安环部向新站区公安部门办理购买备案等手续,经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29230.doc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范公司内易制毒化学品在采购,储存、运输、使用,废弃等环节的管理行为。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 445 号令)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度本制度。 2、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易制毒化学品在本公司的采购、储存、运输、使用、 废弃等环节的安全管理。 本公司易制毒化学品有:盐酸、硫酸。 3、职责 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 综合管理部负责编制和完善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商务部负责易制毒化学品在公司内各环节的安全管理,负责易制毒 化学品准购证的申办、采购及运输过程的安全管理,负责易制毒化学品在装卸、储存中的安全管理。 生产部负责易制毒化学品在使用、废弃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4、程序 易制毒化学品储存在危险品库,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的性质存放于指 定位置,实行双人双锁。易制毒化学品应加强日常养护、专人管理, 做好出、入库登记工作,以确保易制毒化学品储存的安全。 储存规程 储存方式:分类储存。 储存场地要求:易制毒化学品必须储存在危险品仓库内,储存场应 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消防要求,储存设备和安全设施应当定期检测,未经批准人员不得随意进入。 应按腐蚀性、易燃性等分类存放。 养护管理

通风:保证在库易制毒化学品性质稳定,仓库靠应每天开窗通风。 检查:出、入库检查是保证安全储存的基础,便于及时发现并消除隐患,确保帐物卡相符,数量准确,检查内容主要有: A.易制毒化学品到库后,应及时卸货,轻手轻放,严禁撞击,在待卸货期间,应指定专人看管,双人验收。 B.验收人员校对物品名称、数量、规格、标志、生产厂家等,如货物与送货单据不一致时,拒收货物,并立即通知商务部作出相关处理。 C.检查包装是否残破、泄漏、封闭不严,包装不平等,如出现上述情况,应拒收货物并立即通知商务部作出相关处理。 D.不得超量储存。 E.应双人发放、双人复核、双人领用。 日常检查:易制毒仓库应定期检查,检查内容有: A.仓库内严禁动明火,特例情况需要在库区用明火必须要根据公司规定开动火证,并采取有效措施。 B.检查堆垛是否稳固,堆垛必须码放整齐、稳固严防货物坍塌造成包装皮损或其它安全事故。 C.检查货物包装是否破损、变形、物品有无潮解、分化等。 D.检查库内环境,库房是否漏水等。 E.检查消防设施器材,防止失灵。 易制毒化学品的销毁处理 对于过期,损坏的易制毒化学品需销毁处理的要做好记录,由本部门提出申请,经公司领导批准后,委任有资质的单位负责销毁,做好记录。 注意事项 库房内物品应保持一定的间距,分类存放。 凡用玻璃容器盛装的易制毒化学品严防撞击、振动、摩擦、重压和倾斜。

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样本

易制毒化学品安全 管理制度

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规范公司易制毒化学品在采购、运输与装卸、领用、储存、废弃等环节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北京观澜科技有限公司易制毒化学品的采购、运输、领用、储存(包括临时性存储)、废弃等环节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易制毒化学品是指国家规定管制的可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和化学助剂等物质。公司涉及的易制毒化学品有:硫酸、盐酸、高锰酸钾。 第四条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领用,谁负责”的原则,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证本部门的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和公司制度要求。 第五条研发中心负责公司易制毒化学品采购、运输、领用、储存、废弃等环节的安全监管和易制毒化学品备案手续的办理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和完善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六条从事易制毒化学品采购、运输、装卸、储存、领用等其它相关工作的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遵守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了解相关易制毒化学品相关知识,并经考核合格后准予参加相关岗位工作。 第七条储存、领用易制毒化学品的部门,应当根据其种类、特性,在储存、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消防、防爆、防毒、防雷、防静电、防腐等安全设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产品安全技术说明书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储存、领用易制毒化学品的部门应当每月对易制毒化学品存储及使用情况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立即整改,做好防盗、非正常使用及流失的预防工作。 第八条储存、领用易制毒化学品的部门,应当在储存和使用场所设置明显标识、通讯、报警装置,必要时设置监视装置,并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处于正常状态。 第二章易制毒化学品的采购 第九条在生产过程中,因生产需要采购易制毒化学品时,由使用部门向供应部提出申请,研发中心与具有易制毒化学销售资质的单位签订买卖协议后,应向公安部门申办易制毒化学品备案后,方可采购。实际采购数量不得大于公安局备案的限定数量,实际采购日期不得超过公安局备案的限定日期。采购品名、数量要与我公司办理的易制毒化学品备案证明供货单位、品名和

易制毒化学品出入库管理制度

易制毒化学品出入库管理制度 为加强易制毒类化学品的管理,防止安全及环境污染意外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一、易制毒化学品需单独存放,库房内不允许放置其他药品或生产材料。 二、易制毒化学品仓库实行双人双锁制度,由生产部和厂办库房作为易制毒化学品使用的监督和发放部门,分别持有一把钥匙。监督员和仓管员要了解化学品的理化性质和安全操作方法。 三、易制毒化学品运抵单位后,必须由监督员在场监视卸货、入库,数量核对无误后,由送货人、仓管员、监督员分别在易制毒化学品出入库登记簿上签名。仓管员同时做好合格证、说明书等材料的备案工作。 四、使用部门(车间)须开具易制毒化学品领用单,由使用部门(车间)负责人签字后,向仓库领用易制毒化学品。出库时监督员须到现场监督,领用人、仓管员、监督员核对数量后分别在易制毒化学品出入库登记簿上签名。出库后由监督员陪同领用人将易制毒化学品送到使用部门(车间)。 易制毒化学品领用单位应建立登记台帐,单独装订成册备查。 用槽罐储存易制毒化学品的,从槽罐抽到高位槽(即抽离槽罐)即视为出库,做出库登记。 五、使用部门(车间)应按当天使用计划,合理领用易制毒化学品。原则上谁使用由谁领用,负责领用人下班,易制毒化学品还有剩余即视为不能使用完。使用部门(车间)负责人应安排二个人将多余的易制毒化学品送回仓库,由仓库管理人员应对送回的易制毒化学品进行称量后作为入库原料进行登记,送回人、仓管员、监督员分别在登记簿上签名。不得将领用原料暂存在其

他库房,使用部门(车间)不得私自存放易制毒化学品在本部门(车间)。使用部门(车间)再次领用已送回的易制毒化学品应按第四条规定重新办理领用手续。 六、出入库台帐登记清楚、全面、准确。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易制毒化学品仓库。仓管员和监督员应每月盘点当月的使用数量和库存数量,核对无误后,在每月5日前将盘点情况交生产部和厂办。如在盘点中发现存在数量不对应,应立即报告,由生产部、厂办和使用部门进行复核。如发现被盗的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七、仓库内要保持干燥通风,物品码放整齐,取用方便。 八、仓库内消防设施要安全有效,库房管理员要熟练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 九、进入化学品仓库人员,必须配备相应劳动保护用品。 十、化学品包装应单独标识存放,收集到一定量时让售给生产单位,不允许卖给私人和个体单位,并严禁流失到厂内其他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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