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道路运输管理暂行规定

海南省道路运输管理暂行规定
海南省道路运输管理暂行规定

海南省道路运输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行业的管理,促进道路运输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公路运输管理暂行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道路运输管理是指对从事城乡道路货运、公路客运(含旅游车客运)、出租车客运、

包车客运、搬运装卸、驾驶员培训、汽车摩托车维修、汽车运输业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运输服务的管理。

第三条凡在本省境内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均适用本规定。

军队、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非专业道路运输企业内部道路运输服务设施和交通运输工具向社会开

放并进行营业性业务的,也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道路运输在国家计划指导下,实行各地区、各行业、各部门多家经营的方针。坚持国营、集体、

个人多种经济形式的协调发展,保护正当竞争。

第五条道路运输分为营业性运输和非营业性运输。营业性运输是指为社会提供运输、劳务、培训,发

生各种方式费用结算的道路运输;非营业性运输是指为本单位生产、生活服务,不发生费用结算的道路运输。

第六条省、市、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主管道路运输行业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规定

的实施。

第二章开业和停业管理

第七条凡在我省境内开办经营道路运输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当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经营跨省、市、县公路客运,直达港、澳货运,出租车客运,驾驶员培训,汽车大修、维护、小修,汽车运输业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由所在地市、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申请经营前款以外道路运输业的,由市、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报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境外投资者经营道路运输业的,应报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履行以下手续,方可营业。

(一)填写《海南省道路运输业开业申请审批表》,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材料,并经其主管部

门批准(联营企业由联营各方主管部门批准),个人凭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证明;

(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社会需要和申请者的经营范围、经营能力和经营条件等情况,在收到开

业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书面答复。批准的发给经营许可证明;

(三)举办外引内联道路运输业的,还须经省或市、县经济合作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四)持上述批件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经营许可证明,到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

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分别向所在地市、县税务、保险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和保险事宜;

(五)非营业性道路运输单位和个人,临时(不满三个月)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的,经所在地市、县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给临时营运证,即可经营;

(六)申请经营联运服务的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设立道路运输企业需要进行基建的,须按前款有关规定的程序报批筹建手续;筹建结束后,向原审批

机关提出开业申请和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开业登记。

第九条经批准开业的道路运输单位和个人以及临时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按其注册的营

运车辆数和车型,由车籍所在地市、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发给营运证,一车一证,随车携带,全国通行。

第十条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停业的,应向原批准机关和原登记机关提出停业申请,经审查同意并缴销经营许可证明、营运证、营业执照后,方可停业。

第十一条本规定发布前已开业,但尚未办理开业手续的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在本规

定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按本规定,到有关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补办手续。

第三章货物运输管理

第十二条从事营业性道路货物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在保证完成指令性运输任务的前提下,有独立进行

货物运输的自主权。

第十三条县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抢险、救灾、战备等运输任务,按指令性计划下达,由同级交通行政

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运输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统一调度,实行责任运输,保证按期完成任务。重点港、站集散物资和大宗物资逐步推行合同运输。一般市场物资运输实行谁受托、谁承运的原则,托运人可择优

托运,不允许搞地区或部门封锁,垄断货源。

第十四条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在货物集散地建立货物运输配载服务中心,以利于货物畅流,合理配载,减少空驶,节约能源。

第十五条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禁运、限运物资,必须按规定办理准运手续,方准运输。危险货物

运输按《公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的规定办理。

第四章旅客运输管理

第十六条公路客运经营分工原则:

(一)省国营专业运输企业,以担负省际和省内各市、县之间的长途旅客运输为主;

(二)市、县国营、集体运输企业和个体运输户(含联户)主要负责本市、县辖区内的城乡客运,以

开通县乡(镇)之间、乡(镇)乡(镇)之间、乡(镇)村之间的农村客运线路为主;

(三)城市公共汽车主要为城市公共交通服务,超出市、城区经营公路旅客运输,须经有关市、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四)开办跨市、县旅游区的直达旅游班车,须经车籍所在地市、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凡经营公路旅客运输的车辆按规定实行“三定”(定线路、定班次、定站点,停靠在临时营业性站点的车辆实行定线路、定站点)、“四统一”(统一票据、统一售票、统一发车、统一结算。)

第十八条公路客运(含旅游)班车线路、站点、班次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安排,经过城市的行驶路线、停车站点设置,由当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确定。

第十九条从事公路客运的车辆,都应在车前右侧悬挂经营线路或区域标志牌,车身两侧标有经营单位名称,车内悬挂经营范围的票价表。旅游车须悬挂旅游车标志牌。

第二十条公路班车客运和旅游客运,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停开,也不得随意减少班次、停靠站点、旅游点或变更线路、区域。旅游班车须按公告的线路行驶、停靠,并应保证乘客有足够的游览时间。

第二十一条多家道路运输企业和个体运输户在同一线路上经营公路班车客运,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需要统一排定班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损害他人的正常经营活动。

第二十二条出租车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小型出租车必须在车顶安装出租车标志灯和空车待租标志,车内必须装有经有关部门检验合格的计价器。出租车应按乘客指定的到达地点,选择最佳路线行驶。未经租用人同意,不得再招揽他人同乘。

第二十三条严禁使用拖拉机经营道路客运。

第五章省际运输管理

第二十四条省际间公路客运(含旅游)班车、货运班车,应按对等互利、共同经营的原则,由双方运输企业签定协议,经双方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营运。

第二十五条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重点港站集散物资、重点物资的跨省运输,按照平等互利、共同经营的原则,由双方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协商,确定运输分工,组织双方运输企业或其他运输单位共同完成,其余跨省物资运输,按谁受托,谁承运的原则办理。

第二十六条外省在我省设立道路运输业务联系点、代办点,均须持其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证明,报我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按本规定第八条办理手续后方可营业。

第六章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与考核管理

第二十七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举办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单位,须经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领取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格证书后,方可进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应按统一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进行,并具有合格的师资、场地和设备。

第二十八条机动车驾驶员须经培训单位考核合格并经公安交警部门考试合格,领取机动车驾驶证后,方准驾驶车辆。

机动车驾驶员的考核与考试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严禁徇私舞弊。

第七章搬运装卸业管理

第二十九条凡在车站、码头、库场、厂矿和其他地方为道路运输工具搬运装卸,均属道路运输搬运装

卸业的管理范围。

第三十条从事道路运输搬运装卸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当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作业范围进行

作业,执行核定的费目和费率,严禁乱收费。

第三十一条从事道路运输搬运装卸业的单位和个人,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坚持文明生产,杜绝野蛮

作业,保证作业质量。因搬运装卸造成货损货差事故,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允许货主和承运者自行装卸。企、事业单位的自有装卸力量,其作业任务超出本单位范围的,应纳入当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范围。

第三十三条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重点港站集散物资、重点物资、大宗货物的搬运装卸管理。

承担港站搬运装卸任务的地方装卸企业,应保证指令性物资搬运装卸任务的完成,确保港站畅通。

第八章运输服务业管理

第三十四条允许国营、集体企业和个人经营客货联运、货运委托、客运代办、货物包装、仓储理货、存车、洗车等运输服务业,并保护其正当经营活动。

第三十五条经营道路运输服务业,必须具备同所经营的范围和项目相适应的生产资金、机具设备、站

场库房和技术业务条件,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第三十六条鼓励和扶持兴办各种类型的运输服务业,为运输单位、个人和货主、旅客提供服务。

第三十七条营业性客货运输站点和停车场地(不含市区公共汽车的站点和停车场)的设立或调整,由

各市、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征得同级公安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予以审批并负责管理。

第九章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管理

第三十八条经营汽车、摩托车维修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维修检测设备和符

合国家计量标准的量具以及厂房、停车场地、合格的维修人员等技术条件。

第三十九条汽车、摩托车维修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局发布的有关车辆修理的国家和行业

技术标准及技术规定。

第四十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管理,必须坚持“规划、指导、协调、服务、监督”的方针,促进行业内的横向联合,走专业化修车的道路,使各种类型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协调发展。

第十章汽车运输业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管理

第四十一条汽车运输业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的设立,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避免重复建设。

第四十二条经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标准计量部门审查认定的检测站,是运输车辆技术状况监督检测和技术服务机构,不以盈利为目的。

第四十三条检测站的主要任务:

(一)对在用运输车辆的技术状况进行检测诊断;

(二)对机动车维修行业的维修车辆进行质量检测;

(三)接受委托,对车辆改装、改造、报废及其有关新工艺、新技术、新产品、科研成果等项目进行检测,提供检测结果;

(四)接受公安、环保、商检、计量和保险等部门的委托,为其进行有关项目的检测,提供检测结果。

第四十四条检测站应根据国家和行业标准进行检测,确保检测质量。

第四十五条检测站使用的计量检测仪器应按技术监督部门的有关规定,组织周期检定,保证检测结果准确。

第十一章运输工具管理

第四十六条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所辖范围内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的机动车辆进行登记注册,掌握各类营运车辆基本情况。

第四十七条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和辖区内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对运输的要求及油料供应情况,按时向有关综合部门提供全行业增加、更新车辆和车型品种的需求信息。

第四十八条凡需要购置车辆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要求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购置,未经批准擅自购置的车辆,不准参加营业性运输。

营运车辆转户或报废,必须及时向当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警部门办理转户和报废登记手续。凡按国家规定报废的车辆,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收回营运证,公安交警部门应收回牌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卖报废车辆,再从事道路运输。

第四十九条经营道路运输的客货车辆,必须按规定进行相应级别的维护或修理,以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保证安全生产,降低运行消耗。

第五十条道路运输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向当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生产工具、从业人员、生产量、生产成本、油料消耗、营业收入等有关统计资料。

第十二章价格及单证管理

第五十一条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按照分级管理的权限,制定道路

客货运价和搬运装卸、运输服务、驾驶员培训、汽车摩托车维修、车辆检测等费率,经同级物价部门同意后,在本辖区内公布实行。

第五十二条凡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使用统一的费用结算凭证和客票,严禁自制

票据,违者客户有权拒绝付款。

交通运输票据的印制、发放、使用管理,按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财政税务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

定办理。

第五十三条凡运输汽车均须按规定使用统一行车路单。行车路单是行车命令,是记录车辆运行和进行

运输统计的依据,须按规定自行填写使用。

第五十四条道路运输业的经营许可证明、营运证、统一行车路单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和管理。

第十三章道路运输管理费的征收和使用

第五十五条道路运输管理费是根据国家规定,向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的经营者征收用于道路运输行业

管理和服务的事业费。

第五十六条道路运输管理费按照道路运输经营者的营业额的1%计征。客货运输由车籍所在地的运管

部门征收;搬运装卸、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运输服务、汽车摩托车维修、车辆检测由生产作业地的运管部

门征收。营业额难以计算的,可核定年度的营业收入,按月定额征收。

第十四章监督检查和处罚

第五十七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道路上对公路规费缴纳、客货运输商务活动、营运证件、经营

范围、服务质量、运输纪律及运价、票证等进行流动检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

道路上设立检查站。

第五十八条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或个人,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扣缴或吊销营运证及营业执照、责令停业整顿的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当事人对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作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在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作

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应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也可在处罚决定书送达三个月内或复议决定书送达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又不

执行处罚决定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十条运政管理人员在执行任务时,应着统一服装,带有统一标志和证件,讲究文明礼貌。

运政管理人员应廉洁奉公、秉公执法,严禁乱罚款、索贿受贿、以权谋私。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法规或

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影响及经济损失的,应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赔偿。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第十五章附则

第六十一条本规定由海南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六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海南省汽车客运站管理规定(试行)

海南省汽车客运站管理规定(试行)海南省汽车客运站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汽车客运站管理~规范客运站经营行为~维护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提高客运站服务质量~保障旅客、客运经营者和客运站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客运站~是指为道路客运经营者和旅客提供运输交易活动和站务服务的场所~具有公益性的交通基础设施。包括:符合交通运输部《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规定的等级汽车客运站,具有集散旅客、售票、停发车功能的简易客运站及招呼站。 第三条凡在本省从事客运站经营和进站经营客运企业~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客运站经营者应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第五条海南省交通运输厅主管全省客运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辖区内的客运站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本规定实施客运站管理工作。 — 1 — 第二章经营许可 第六条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客运站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和客运站站级验收合格, ,二,有与业务量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有相应的设备、设施~具体要求按照《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JT/T200-2004,的规定执行,

,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和预案~包括服务质量标准操作规程、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旅客应急疏运预案、车辆安全例行检查制度、车辆进出站检查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危险品查堵制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和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七条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向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供下列材料: ,一,《汽车客运站经营申请表》,附件1,, ,二,《汽车客运站竣工验收证明》和《汽车客运站站级验收证明》, ,三,拟招聘的专业人员、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和专业证书及其复印件, ,四,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 2 — ,五,业务操作规程、安全管理制度文本、服务质量标准手册和预案。 第八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客运站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对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汽车客运站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明确许可事项~许可事项为经营者名称、站场地址、站场级别和经营范围,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受理机构应将有关申请及许可资料报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公用型客运站经营主体应为独立法人~经营主体工商登记名称应与经营许可申请人名称相一致。 第九条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形式投资汽车客运站经营的~应当同时遵守《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 第十条客运站经营者需要变更许可事项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向原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家防总专题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防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家防总专题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防范准备做好2016年度防汛抗台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防汛抗旱 【发文字号】闽交建明电[2016]44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发布日期】2016.05.11 【实施日期】2016.05.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家防总专题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防范准备做好2016年 度防汛抗台工作的通知 (闽交建明电〔2016〕44号) 各设区市(区)交通局(委),沿海各港口局,厅直各单位,武警交通八支队一大队: 现将交通运输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家防总专题会议精神对防汛抗旱防台风工作进行再部署再检查再落实的通知》(交应急明电[2016]7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各单位认真贯彻。4月底省厅下发了《关于贯彻省领导重要指示做好“五一”及近一时期交通运输防暴雨保畅通工作的紧急通知》(闽交建明电〔2016〕35号),就当前一段时期防汛防暴雨工作做出了部署。经防汛部门会商预测,超强厄尔尼诺事件在5月结束后影响仍将持

续,下阶段气候将复杂多变,全年汛期总降雨量全省将偏多(其中北部偏多2-5成、南部偏多1-2成),闽江干流及主要支流建溪、富屯溪可能发生中等以上洪水且不排除发生大洪水的可能性,夏秋登陆或影响我省的台风约5-7个(总体分布前少后多),防汛形势严峻。 各地各单位要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领导重要批示指示精神和交通运输部《通知》部署,进一步高度重视,增强危机感、责任感,立足防大汛抗大灾救大险对本行业、本辖区、本单位防汛抗台工作进行再部署再检查再落实。特别应着力进一步强化各项预防、准备和处置措施,把防范工作做早、做好、做实,确保一旦发生灾情应对处置指挥高效、抢险及时、措施有效、物资装备到位、信息传递畅通、工作责任落实,保障全年汛期交通运输安全畅通。重点要求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预案管理和训练。各地要结合行业特点和专业实际完善或修编各项防汛抗灾预案,提升防灾应对的科学性、专业性。要结合实际有针对性的开展必要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计划_精选范文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计划 According To The Actual Situation,Through Scientific Prediction,Weighing The Objective Needs And Subjective Possibilities,The Goal To Be Achieved In A Certain Period In The Future Is Put Forward. 深思远虑目营心匠 Think Far And See, Work Hard At Heart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计划 温馨提示:该计划书文本主要根据实际情况,通过科学的预测,权衡客观的需要和主观的可能,提出在未来一定时期内所达到的目标以及实现目标的必要途径。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 和使用。 学生交通安全教育, 是学校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地运用多种方式传授安全知识, 培养学生树立交通安全意识, 养成良好交通安全习惯, 规范交通安全行为的过程。学生交通安全教育, 是学生安全教育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保障学生的安全, 是学校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校的安全工作, 切实提高我校全校师生的交通安全意识, 根据我校实际, 制定如下计划与安排。 一、本期建立一支精干、高效、务实的交通安全教育队伍, 明确分工, 责任到人。 二、主题:高高兴兴来上学, 平平安安回到家。 三、根据具体情况开展各种形式的交通安全教育活动。 1、充分利用升降旗仪式讲话、主题班会、知识讲座、黑板报等渠道切实加强对学生的安全知识(重点是交通法规和本校学生安全须知)的教育, 提高学生的交通安全防范意识。 2、充分利用学生是学校与家庭的桥梁作用, 向学生家庭发放宣传单, 扩大宣传范围, 将交通安全延续到每个家庭。 3、邀请法制副校长, 其他相关部门到校举办交通安全教育讲座、法制讲座等活动。

客运站管理规定-客运站场管理规定2017

客运站管理规定|客运站场管理规定2017 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12年11月27日经第9次部务会议通过,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客运站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客运站管理规定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及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活动,维护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保护旅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及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道路客运经营,是指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包括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 班车客运是指营运客车在城乡道路上按照固定的线路、时间、站点、班次运行的一种客运方式,包括直达班车客运和普通班车客运。加班车客运是班车客运的一种补充形式,是在客运班车不能满足需要或者无法正常运营时,临时增加或者调配客车按客运班车的线路、站点运行的方式。 包车客运是指以运送团体旅客为目的,将客车包租给用户安排使用,提供驾驶劳务,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路线行驶,按行驶里程或者包用时间计费并统一支付费用的一种客运方式。 旅游客运是指以运送旅游观光的旅客为目的,在旅游景区内运营或者其线路至少有一端在旅游景区的一种客运方式。 本规定所称客运站经营,是指以站场设施为依托,为道路客运经营者和旅客提供有关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宗旨,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打破地区封锁和垄断,促进道路运输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出行需求。 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第五条国家实行道路客运企业等级评定制度和质量信誉考核制度,鼓励道路客运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禁止挂靠经营。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第二章经营许可 第七条班车客运的线路根据经营区域和营运线路长度分为以下四种类型: 一类客运班线:地区所在地与地区所在地之间的客运班线或者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班线。 二类客运班线:地区所在地与县之间的客运班线。 三类客运班线:非毗邻县之间的客运班线。 四类客运班线:毗邻县之间的客运班线或者县境内的客运班线。 本规定所称地区所在地,是指设区的市、州、盟人民政府所在城市市区;本规定所称县,包括县、旗、县级市和设区的市、州、盟下辖乡镇的区。 县城城区与地区所在地城市市区相连或者重叠的,按起讫客运站所在地确定班线起讫点所属的行政区域。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河南省交通工会关于表彰2013年全省交通重点建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河南省交通工会关于表彰2013年全省交通重点建设项目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法规类别】职工管理与奖惩 【发文字号】豫交文[2014]281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交通运输厅河南省交通工会 【发布日期】2014.05.08 【实施日期】2014.05.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河南省交通工会关于表彰2013年全省交通重点建设项目先进单位和 先进个人的决定 (豫交文〔2014〕281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交通运输局(委),厅直属有关单位,各交通重点建设项目公司: 2013年,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省交通重点项目建设干部职工锐意进取,扎实工作,无私奉献,圆满完成了各项工作目标。全省交通项目建设完成投资476.4亿元,占年计划427亿元的111.6%;其中高速公路通车里程达到5859公里,连续8年位居全国第一。交通重点项目“标准化管理”、“平安工地”建设等活动深入开展,工程质量水平和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为表彰先进,弘扬奉献精神,省厅、省交通工会决定对在2013年交通重点项目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河南高速公路驻信段改扩建工程有限公司等21个先进单位、姬同庚等81名先进个人及在2013年交通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劳动竞赛活动中成绩优异的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商杞分公司等4个优秀参建单位、侯建军等15个先进工作者和技术标兵予以表彰(名单详见附件)。 2014年是实现我省“十二五”规划目标的关键年,是加快“六个交通”建设的奋进年,是我省交通运输系统深化改革、改中求进的攻坚年,交通运输发展任务依然十分繁重。希望受到表彰的单位和个人谦虚谨慎,再接再厉,在今后的工作中不断取得新成绩,作出新贡献。希望全省交通建设项目单位和广大干部职工以先进为榜样,充分发扬河南交通“铁军”精神,勇于担当,务实创新,砥砺奋进,为全面推进我省交通运输事业科学发展,实现中原崛起河南振兴做出积极贡献。 附件:1.2013年全省交通重点项目建设先进单位名单 2.2013年全省交通重点项目建设先进个人名单 3.2013年全省交通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劳动竞赛优秀参建单位名单 4.2013年全省交通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劳动竞赛先进工作者和技术标兵名单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 河南省交通工会 2014年5月8日附件1 2013年全省交通重点项目建设先进单位名单

2020道路运输安全工作计划

2020道路运输安全工作计划工作计划就是对即将开展的工作的设想和安排,如提出任务、指标、完成时间和步骤方法等。制定一份合理的工作计划对于组织经济效益的提高是十分重要的。工作计划的为您提供一篇《道路运输安全工作计划XX》,助您的工作能顺利开展! 为强化安全管理,公司坚持认真贯彻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工作方针,确保公司安全工作顺利开展,有效杜绝各类事故发生,结合公司特点,制定本安全工作计划。 一、总体思路 坚持“以人为本、群防群治、预防为主、安全发展”为总体要求,深入扎实开展“安全生产月”等活动为宣传载体,以加强组织建设、加强教育培训、重视隐患排查治理、现场管理,加大安全投入等主要措施,以有效防范和杜绝事故为工作目标,切实把各项责任落实到位,做好安全生产各项工作,保证公司工作持续稳定开展。 二、工作目标 1、坚决遏制较大交通事故、杜绝死亡事故、杜绝车辆自燃事故、杜绝机械事故的发生。 2、道路交通安全行车事故不超过22万公里/次,承担同责以上交通责任亡人事故不超过2200万公里/次。确保公司无“三超一疲劳”、酒驾、毒驾等交通违法行为发生。 3、从业人员持证上岗达100%。 4、安全隐患整改率100%。 5、gps综合在线率不低于92%,安全设备设施配备率100%。 三、具体措施

1、加强组织建设 以“主体责任明确、明晰、制度健全规范、措施有效落实”为标准,建立健全各级组织,分级落实安全责任,与驾、乘人员签订安全。每半年对各单位(部门)负责人是否履行其职责与义务进行考核,确保安全责任得到有效落实。 2、加强安全教育培训 1)岗前安全教育培训。根据上级文件要求,加强内部协调,做好新进职工的岗前“三级”教育培训(主要内容:工作环境常见的安全隐患、所从事的工作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安全职责及操作技能、自救互救急救的方法、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公司的等)。 2)日常教育和培训。各单位(部门)每月至少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一次,安全教育培训时间不少于2学时;做好各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知识学习工作。 3、加强安全会议及节假日值班制度 1)安全例会。按照安全生产列会制度,认真落实安全例会制度。 2)节前会议。根据国家节日安排通知,开展好节前会议,学习贯彻落实上级文件。 3)加强节假日值班制度,汇报节日期间的工作动态和安全稳定工作。 4、加强安全隐患排查 1)对于每次检查出的安全隐患,需立即对隐患采取可控措施,减少隐患带来的危害,同时将填写完整的整改措施,做好台帐管理和备案工作。确保各生产经营单位正常运作。对查出的安全隐患,整改率需达100%。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0版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0 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及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活动,维护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保护旅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道路旅客运输(以下简称道路客运)经营以及道路旅客运输站(以下简称客运站)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道路客运经营,是指使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包括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 (一)班车客运是指客车在城乡道路上按照固定的线路、时间、站点、班次运行的一种客运方式。加班车客运是班车客运的一种补充形式,是在客运班车不能满足需要或者无法正常运营时,临时增加或者调配客车按客运班车的线路、站点运行的方式。 (二)包车客运是指以运送团休旅客为目的,将客车包租给用户安排使用,提供驾驶劳务,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

路线行驶,由包车用户统一支付费用的一种客运方式。 (三)旅游客运是指以运送旅游观光的旅客为目的、在旅游景区内运营或者其线路至少有一端在旅游景区 (点)的一种客运方式。 本规定所称客运站经营,是指以站场设施为依托,为道路客运经营者和旅客提供有关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宗旨,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打破地区封锁和垄断,促进道路运输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美好出行需求。 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彳言用, 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鼓励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相关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 第五条国家实行道路客运企业质量彳言誉考核制度,鼓励道路客运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 禁止挂靠经营。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取消危桥改造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取消危桥改造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 【法规类别】市政公用与路桥 【发文字号】闽交建[2015]3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发布日期】2015.01.09 【实施日期】2015.01.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取消危桥改造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 (闽交建〔2015〕3号) 各设区市(区)交通运输局(委)、省公路局、省交通综合执法总队: 近年来,各地依据《普通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办法》分年度、分批次组织对省厅公路桥梁改造项目库内危桥开展改造,有序消除桥梁安全隐患。因部分库内桥梁规划变更、用途性质改变、产权移交等原因,近期部分设区市交通部门申请取消部分库内桥梁改造计划。遵循“实事求是、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原则,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厅批准纳入厅公路桥梁改造项目库的项目,如果产权性质已属非交通公路部门、桥梁用途改变不再由交通公路部门管养、规划变化或区域路网走向调整而不再承担公路通行功能、技术状况尚可达到原有设计荷载等级以及其它确需取消改造计划的,由

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组织确认后,可从省级公路桥梁改造项目库注销。 二、取消改造事项由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证明、权属或批准等文件组织开展确认。如桥梁仍承担公路通行功能的,设区市交通部门应组织专家认定后确认是否准予取消,并按照《普通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办法》督促(或指导)落实安全措施,加强安全管理,确保桥梁通行安全。 三、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在确认取消危桥计划后,发文正式批准,并告知桥梁监管单位、管养单位及相关关联单位。批准文件及项目注销汇总表(表格式见附件)抄送省公路局,由省公路局具体在厅公路桥梁改造项目库中办理注销等事宜。 四、项目从省级公路桥梁改造项目库注销后,不再纳入省厅危桥改造年度计划及绩效考核范畴。 附件:取消省级危桥改造计划项目备案表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2015年1月9日 附件 取消省级危桥改造计划项目备案表 注:本列适用于 取消计划后仍承 担公路通行功能 的桥梁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计划范文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计划范文 安全是人与生俱来的追求,是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的前提,是维持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保障。“安全第一”是对人最基本的道德情感关怀,是对人生存权利的尊重,体现了生命至上的道德法则,任何企业、单位都需把安全工作做到位。下面是整理的,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为构建平安、和谐大同,创造安全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全力预防和减少我乡道路交通事故,有效遏制重特大交通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我乡经济社会健康有序发展,结合我乡实际,特制订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把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维护道路交通安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作为构建和谐社会和打造“平安大同”的一项重要措施,确保全乡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稳定。 总体目标 通过努力,力争使全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达到“机制健全、设施完善、畅通有序、管理规范”的程度,实现有效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的最终目标。

二、主要任务和措施 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1、建立政府主导的社会化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体系 逐步建立由政府主导,其他部门有明确职责,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社区有明确要求,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全民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体系。 2、建立交通安全宣传长效机制 各村、各部门制定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计划,定期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活动,深入开展交通安全宣传进社区、进村、进单位、进学校、进家庭的“五进”活动,建立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长效机制,实现交通安全宣传经常化、制度化。 3、将交通安全教育纳入中小学法制教育内容 建立更广泛的交通安全公共教育计划,将道路交通安全知识学习和教育纳入中小学的法制教学大纲,成为在校中小学生的必修课程,将学生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纳入德育品行评定。在校中小学生对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律、法规知悉率达95%以上,行走规范率达90%,交通违法行为逐步下降。 4、探索建立专业化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体制 积极研究和探索进一步实现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专业化的改革措施。建立专业化的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培训中心,并结合“五五”普法,使机关、企业、乡居、家庭对道路交通

道路旅客运输及文档新客运站管理规定办法(DOC 62页)

广东省交通厅实施《道路旅客运输及 客运站管理规定》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10号,以下简称《客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客运班线及其客运标志牌分类 (一)根据《客规》,客运班线按照起讫地、线路长度分为一、二、三、四类,按照许可权限分为省际、市际、县际、县内客运。同时,按经营方式分为直达班车、普通班车。 直达班车是指以三级及以上客运站为起讫站点,除经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可在起讫地(同一班线节点内)的城区范围内的客运站(招呼站除外)上下旅客外,由始发地直达终点地的客运班车。 普通班车是指以等级客运站(乡镇含简易客运站)为起讫站点,在沿途合法站点停靠上下旅客的客运班车。 (二)客运班线的节点是指客运班线的起讫地。省内客运班线的节点按照行政区划及其管理权限进行划分(具体见附件1);省际客运班线的节点划分仍按照省交通厅《关于印发〈粤赣桂湘闽五省(区)新增进出广东省际班线客运许

可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粤交运〔2004〕768号)执行。 (三)客运班线的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 1、客运班线属于国家所有的公共资源,所有权归国家; 2、客运班线的经营权在规定的期限内由县级及以上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许可给具有相应经营资格的客运班线经营者,即指客运班线经营者在经营期限内拥有客运班线的经营权。 3、具有客运班线经营权的经营者可以委托其分公司或授权全资、控股子公司使用其客运班线经营,即拥有客运班线的使用权。 (四)客运班线经营期限: 1、根据客运车辆的安全技术性能、使用更新年限、运力结构调整和客运市场发展规律等因素,客运经营的经营期限为6年。 经营期限从许可之日的季度末开始计算。 2、已经明确经营期限的,按其经营期限计算;尚未明确经营期限的客运班线,从2006年1月1日起计算。 (五)客运标志牌及其种类: 1、客运标志牌是经营者经过合法程序取得经营道路旅客运输的标志,分为班车客运标志牌、包车客运标志牌和临时客运标志牌。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水运工程(航道、防波堤)施工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水运工程(航道、防波 堤)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闽交建[2016]107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发布日期】2016.09.18 【实施日期】2016.09.18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强化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全面推行电子招投标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水运工程(航道、防波堤)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 通知 (闽交建〔2016〕107号) 各设区市(区)交通局(委)、沿海各港口局、省港航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水运工程(航道、防波堤)施工招标投标行为,保证招标投标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11号)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结合《水运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JTS110-8-

2008)和我省实际,提出有关要求如下: 一、关于投标人资格要求 (一)招标资格条件应与所招标项目工程规模、性质、特点等相适应,注册资本金与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办法》中有关工程承接范围的规定相一致,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 (二)不得以会议纪要等方式随意提高投标资格条件,不得增设投标门槛,不得排斥和限制潜在投标人。 (三)近五年企业或主要人员(项目经理、项目总工)完成类似项目业绩要求不得高于招标项目工程建设规模,完成类似项目业绩具备1个应认为符合条件。 (四)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自航耙吸式挖泥船、绞吸船、抓斗式挖泥船、炸礁船等关键控制设备可以自有或租赁,并满足招标项目相应的施工能力。 (五)递交投标文件的人员,若为授权委托人必须为投标人在职人员(提供社保管理部门出具的社保缴费证明)。 二、关于评标办法要求 (一)分值构成: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办法见附件),总分100分,其中投标报价85分、信用分10

乡镇2020年交通安全工作计划

乡镇2020年交通安全工作计划【篇一】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加快我镇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基础设施建设,构筑预防农村道路交通事故的长效防控体系,根据上级交通安全工作有关精神,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计划: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解放思想,抢抓机遇,充分调动广大干部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加快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建、管、养”协调发展,为全镇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创造安全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 二、目标任务 加强协调,多上项目,加大对村通公路建设的投入力度,确保我镇农村道路安全畅通。保障我镇道路及水上交通安全,消除各种交通安全隐患,整治非法营运、农用车载客、车辆非法改装及校车安全等。 按《xx县通村公路管理养护工程建设工作考核办法》的要求做好辖区内通村公路日常养护工作;对辖区内农村公路危险路段设置警示标志,在急转弯道设置防护栏:协助完成辖区内干线公路、农村公路通道绿化、亮化工作,并营造良好施工环境。 三、工作要求 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村、各相关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深刻认识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基础设施建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周密制定方案,精心组织实施。

要成立由主要领导负责的领导小组,建立工作机制,加强组织、指挥、协调,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确保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基础设施建设的进度和质量,圆满完成各项任务目标。 精心组织,稳步推进。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基础设施建设任务艰巨,涉及面广,工作千头万绪。各相关部门要在镇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科学规划,循序渐进,稳步推进。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合力,齐抓共管。 落实责任,严格考评。建立领导责任制,实行量化考评,与领导干部的绩效考核挂钩,落实奖惩措施。要建立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工作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督促落实整改,确保各项任务目标按时、保质、保量完成。 【篇二】 为了顺利开展我乡交通安全工作的,有效地维护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努力创建平安畅通乡镇,结合我乡实际,制订本年度工作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提高全乡广大人民群众、学生、职工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为重点,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广泛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摸清底数,抓好源头,预防重特大交通事故,发挥政府功效,协助交警等部门共同抓好交通安全工作。 二、工作目标 以“降事故、保安全、保畅通”为总体目标,通过努力使全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达到:工作机制健全,安全设施完善,交通有序畅通,守法意识增强,交通事故减少,宣传教育到位,队伍建设加强。 三、任务措施 1、建立组织、完善机制。

交通部关于发布省际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的通知

交通部关于发布省际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的通知 1

【发布单位】交通部 【发布文号】交公路发[1995]828号 【发布日期】1995-09-06 【生效日期】1996-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交通部关于发布《省际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的通知 (交公路发[1995]8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办): 现发布《省际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一九九五年九月六日 省际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旅客运输的管理,促进省际道路旅客运输(以下简称省际客运)健康发展,维护有关当事

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从事营业性省际客运的经营者应遵守本办法;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授权的运政管理机关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第三条省际客运包括: (一)毗邻省之间以及跨越一省或数省的道路旅客运输。 (二)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外省)设置经营机构,从事道路旅客运输。 第四条省际客运线路规划、协调、审批工作由交通部负责:(一)交通部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需求,制定省际客运的发展规划。(二)重点的省际客运班线由交通部审批。其范围由交通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和调整。 (三)一般的省际客运班线,由交通部授权相关省的省级运政管理机关协商审批;协商发生争议时,由车籍地省级运政管理机关报交通部协调、裁决。 第五条省际班车客运线路按以下程序审批: (一)申请从事省际客运的经营者,应向当地县及县以上运政管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省际道路旅客运输线路审批表》(以下简称

海南省旅游公路发展规划文本(终稿)

海南省旅游公路发展规划 (报批稿) 海南省交通运输厅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

目录 前言 (1) 一、旅游公路发展形势与需求 (3) (一)旅游公路发展形势 (3) (二)旅游公路发展需求 (4) 二、发展思路与目标 (6) (一)指导思想 (6) (二)规划定位 (6) (三)发展原则 (6) (四)规划目标 (7) 三、主要任务和实施安排 (9) (一)旅游公路建设工程 (9) (二)干线公路旅游品质提升示范工程 (11) (三)公路旅游产品推介工程 (13) (四)用地规模和资金需求 (14) (五)实施安排 (14) 四、保障措施 (16) (一)组织保障 (16) (二)资金保障 (16) (三)制度保障 (17) (四)协作机制 (18) (五)科技保障 (18) (六)宣传推介 (19) 附表及附图

前言 海南作为一个热带岛屿,拥有宝贵的旅游资源,是未受污染的处女地,被誉为人间旅游天堂,是一颗让中国人乃至全人类赏心悦目的明珠。 2009年12月,国务院印发《关于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下称《若干意见》),建设海南国际旅游岛上升为国家战略,海南发展面临新的历史机遇。 2010年7月,《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规划纲要》(下称《规划纲要》)正式印发,明确要求“延伸沿海公路主干线,分期、分段建设沿海观光公路,打通主干道通往旅游景区的连接通道以及景区和景区之间的通道,提高景区的可进入性”,同时要开发“自助旅游产品”,包括“规划建设一批房车、自驾车、自行车和徙步探险等示范项目”。 2010年8月,交通运输部部长李盛霖与海南省省长罗保铭在北京签署《加快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交通运输发展会谈纪要》(下称《会谈纪要》),明确双方共同贯彻落实国务院《若干意见》,加快海南省交通运输发展,为国际旅游岛建设提供强有力的交通运输保障,省部共建一批设施齐全、功能完善、符合国际服务标准的旅游公路,建成特色突出的环岛滨海景观公路。 2011年2月,《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条例》(下称《发展条例》)正式实施,要求“完善旅游交通网络,开通交通主干道连接旅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公路运输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公路运输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 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市、州运管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通知》)、《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电〔2010〕59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川交函〔2010〕786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结合我省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的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切实抓好宣传贯彻工作 (一)切实增强抓好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国务院下发《通知》后,省政府、省交通运输厅就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分别下发了实施意见,这是党和国家在全面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践安全发展理念,调整产业结构,推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时期,对安全生产工作作出的重大决策和部署,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安全生产这项社会事业、民生工程的极大关注和高度重视,意义重大、影响深远。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提高思想认识,清醒认识当前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的现状和面临的挑战,切实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紧紧围绕“两个主体责任”落实,开拓创新、克难攻坚,坚决执行《通知》、《实施意见》和《意见》,解决突出问题,全力实现全省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形势明显好转和根本好转。 (二)切实抓好学习落实宣传工作。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将学习宣传贯彻落实《通知》、《实施意见》、《意见》精神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抓好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任务,采取多种形式,组织运政人员学习《通知》、《实施意见》、《意见》精神,并向企业、社会广泛宣传,使企业真正熟悉掌握国务院、省政府和省交通运输厅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新要求和新规定,努力构建一个社会高度关注、关爱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的良好氛围。 二、全面落实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三)严格执行安全机构设置、人员配备规定。道路运输企业应严格按照省政府《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第216号)(以下简称“省政府令第216号”)的规定,单独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足额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客运、货物运输企业及下属分公司要单独设置安全生产管理专职机构,不得与其它部门合并设置;要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最低不得少于3名。客运、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分公司应按每20辆车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标准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一、二级汽车客运站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专职机构,按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一级汽车客运站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不少于3名,二级汽车客运站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不少于2名,三级汽车客运站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不少于1名,四级以下汽车客运站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机动车维修企业、驾驶员培训机构要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3‰的标准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严格按标准提取安全经费。按照国家财政部、安监总局《关于印发高危行业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转发隧道施工安全九条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转发隧道施工安全九条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城市交通运输 【发文字号】闽交建[2015]5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发布日期】2015.01.12 【实施日期】2015.01.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转发隧道施工安全九条规定的通知 (闽交建〔2015〕5号) 各设区市(区)交通运输局(委),省高指,省公路局,省交通质监局: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交通运输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隧道施工安全九条规定>的通知》(安监总管二〔2014〕104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意见一并贯彻执行: 一、规范隧道工程施工承发包活动和人员教育培训管理。各项目建设单位要加强施工监理单位合同约定投入项目主要人员的履职考核,一旦发现异常,立即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由主管部门组织调查。相关主管部门在接到相关报告后,要立即组织开展调查;一经查实存在挂靠承包、转包和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要果断采取信用评价、行政

处罚等管理手段进行严厉处理。另外,各项目建设单位要督促施工单位加强协作队伍的管理,规范专业技术和特殊工种要求的执证上岗管理,加强施工作业人员的技能培训,特别是关于爆炸、塌方事故等防治知识的教育和培训,提高施工作业人员安全防范意识和避险技能。 二、重点把好隧道专项施工方案审批关并确保有效执行。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切实可行的施工方案,要建立施工质量安全、环境与职业健康安全综合管理体系,并使之有效运行。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要予以重点审查施工方案,把好审批关,并在实施中强化监督,特别是对方案中有关对人员、机械、进场材料、试验仪器等资源配置要逐一核查,严禁施工单位弄虚作假。各级交通质监部门要在日常检查中对专项施工方案的落实予以重点督查,对不按审批方案组织实施,擅自改变施工方法的有关责任单位,要采取停工整顿,并按行政处罚、信用评价等手段进行严肃处理。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计划详细版

文件编号:GD/FS-7760 (计划范本系列)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计划详 细版 When The Goal Is Established, It Analyzes The Internal And External Conditions Of Organization, And Puts Forward The Organizational Goals To Be Achieved And The Ways To Achieve Them. 编辑: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计划详细版 提示语:本计划文件适合使用于目标确立时,根据对组织外部环境与内部条件的分析,提出在未来一定时期内要达到的组织目标以及实现目标的方案途径。文档所展示内容即为所得,可在下载完成后直接进行编辑。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计划范文(一) 为构建平安、和谐大同,创造安全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全力预防和减少我乡道路交通事故,有效遏制重特大交通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我乡经济社会健康有序发展,结合我乡实际,特制订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把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维护道路交通安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作为构建和谐社会和打造“平安大同”的一项

重要措施,确保全乡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稳定。 (二)总体目标 通过努力,力争使全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达到“机制健全、设施完善、畅通有序、管理规范”的程度,实现有效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的最终目标。 二、主要任务和措施 (一)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1、建立政府主导的社会化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体系 逐步建立由政府主导,其他部门有明确职责,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社区有明确要求,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全民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体系。 2、建立交通安全宣传长效机制 各村(社区)、各部门制定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计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f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及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活动,维护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保护旅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木规定。 第二条从事道路旅客运输(以下简称道路客运)经营以及道路旅客运输站(以下简称客运站)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道路客运经营,是指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包括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 (-)班车客运是指营运客车在城乡道路上按照固定的线路、时间、站点、班次运行的一种客运方式, 包括直达班车客运和普通班乍客运。加班车客运是班车客运的-种补充形式,在客运班车不能满足需要或者无法正常运营时,临时増加或者调配客车按客运班车的线路、站点运行的方式。 (二)包车客运是指以运送团体旅客为门的,将客车包租给用户安排使用,提供驾驶劳务,按照约定的起始地、II的地和路线行驶,按行驶里程或者包用时冋计费并统一支付费用的一种客运方式。 (三)旅游客运是指以运送旅游观光的旅客为II的,在旅游景区内运营或者其线路至少仃一端在旅游景区(点)的一种客运方式。 木规定所称客运站经营,是指以站场设施为依托,为道路客运经营者和旅客提供有关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宗旨,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打破地区封锁和垄断,促进道路运输市场的统?、开放、竞争、有序,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出行需求。 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第五条国家实行道路客运企业等级评定制度和质虽信誉考核制度,鼓励道路客运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禁II:挂靠经营。 第六条交通部主管全国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匸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攵施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丄作。 第二章经营许可 第七条班车客运的线路根据经营区域和营运线路R度分为以下四种类犁?: 一类客运班线:地区所在地与地区所在地之冋的客运班线或者营运线路长度在X00公里以上的客运班线。 二类客运班线:地区所在地与县之冋的客运班线。 三类客运班线:北毗邻11之间的客运班线。 四类客运班线:毗邻其之冋的客运班线或者其境内的客运班线。 本规定所称地区所在地,是指设区的市、州、盟人民政府所在城市市区;本规定所称以,包括!!、涙、县级市和设区的市、州、即下辖乡镇的区。 县城城区与地区所在地城I I JI I J I X相连或者重洛的,按起讫客运站所在地确定班线起讫点所属的行政区域。 第八条包车客运按照其经营区域分为省际包车客运和省内包车客运,省内包车客运分为市际包车客运、县

海南省智能汽车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管理办法

海南省智能汽车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海南省清洁能源汽车发展规划》,规范海南省智能汽车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工作,按照海南自贸港建设制度创新精神要求,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工信部联装〔2018〕66号)(以下简称《道路测试管理规范》)等有关法规和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进行的智能汽车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 第三条智能汽车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工作应根据当前技术发展现状,采取分步推进的方式,逐渐开放与智能汽车发展状况相匹配的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区域,并逐步实现商业化推广应用。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共同成立海南省智能汽车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管理联席工作小组(以下简称“联席工作小组”),负责本省智能汽车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的统一实施、监督和管理。联席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联席工作小组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确认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有关事项,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五条联席工作小组组织由交通、通信、汽车、电子、计算机、法律等相关领域专家组成的海南省智能汽车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评审专家组,负责对申请主体所提出的申请进行论证评估,出具专家意见。 第六条联席工作小组依法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开展我省智能汽车道路测试有关工作,负责智能汽车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的全过程监管,包括智能汽车道路测试或示范应用的申请受理、组织专家论证评估、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跟踪、数据采集、日常监管等工作。 第七条联席工作小组遵循分级分类有序、风险可控的原则,对外公布在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用于智能汽车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的若干典型道路和示范应用场景。海南省智能汽车开放测试道路环境分级标准另行制定。 第三章道路测试或示范应用申请条件 第八条申请主体是指提出智能汽车道路测试或示范应用申请、组织实施并承担相应责任的单位。 申请主体要求: (一)具备汽车或零部件技术研发、生产制造、试验检测或出行服务等智能汽车相关业务能力,包括具有智能网联技术及产品研发、生产能力或运营能力的整车企业、改装车生产企业、零部件企业、自动驾驶解决方案企业、互联网企业、科研院所、高校、交通运输企业以及其他科技型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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