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款纠纷诉讼代理法律实务-周吉高

工程款纠纷诉讼代理法律实务-周吉高
工程款纠纷诉讼代理法律实务-周吉高

工程款纠纷诉讼代理法律实务

作者:周吉高点击次数:73

编者按:2013年5月12日—5月13日,上海律协建设工程业务研究委员会与律师学院联合举办了“建设工程法律实务专题培训”。本文是根据周吉高律师的讲课录音精简而成,周律师结合自身办案经验,针对工程款纠纷案件中律师的代理工作,和学员分享、探讨了以下六点内容:第一点是起诉的条件;第二点是司法审价的问题;第三点是审价范围的确定;第四点是审价的依据;第五点是案件的审理程序、司法审价报告的质证,如何推翻不利的审价报告;第六点是代理人的主要工作。

一、起诉条件

对于工程款纠纷案件,起诉的条件主要包括以下三点:

第一,工程质量要验收合格。相应的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27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第二条,对质量验收合格的工程,按照约定支付价款。

根据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质量验收合格是指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工程验收,并出具质量合格证书。但是当建设单位未组织验收,而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出具了合格证,是否可以认定这个工程质量合格?我认为可以,原因在于合同纠纷的主体处于同等法律地位,作为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监督的代理人,监理单位表示的意见可视为建设单位的意见,基于行政层面的要求,由行政法调整。另一种特殊情形是指工程未经验收,建设单位提前使用的情形,一般认为除了主体结构、地基基础外,其余工程应被认定为质量合格且具备结算条件。

第二,合同价款的支付期限已经届至。该条件有两个特殊情形:其一是合同无效的情形,根据法律规定,若合同无效则不能继续履行,但对已完工的合格工程,

施工单位可随时主张结算;其二是解除合同的情形。合同解除了就具备结算条件,但如果合同没有解除,就则只能主张进度款。

第三,工程款要合法,这也是最基本的条件,法院是不会支持违法所得的。

二、关于司法审价的问题

审价与否可谓工程款案件最重要的问题,其判断标准在于工程价款能否确定。那么如何认定工程款已确定呢?可以分三种情形进行讨论:

第一种是已经委托社会审价,有审定单且审价单位和双方均已签字盖章。

第二种是施工单位提交的结算书得到了建设单位的审核并签章确认。

第三种是逾期不答复视为认可结算。比如在合同里约定在一定的期限内,建设单位必须对施工单位提交的结算书完成审核并回复,若超过此期限不回复则视为认可。此处需注意的是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若未明确约定或约定不明,则也不适用这种情形。比如关于99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第33条的理解问题,最高院在回复重庆高院的司法解释中已经明确,通用条款第33条第二款只表述了建设单位在收到结算资料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结算价格的,从第29天开始计算利息。这样的约定不能理解为建设单位对结算价款视为认可。因此,对“超过此期限不回复则视为认可”的约定必须明确才能适用。

另外有人疑惑:建设部107号令、369号文能否作为法律适用?答案是否定的。因为作为法律来适用的只能是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在最高院会议纪要里面说可以参照适用,但是像工程款这样对双方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实际上是不会适用的。

另外,在实务中可能还会碰到以下几个常见的问题。

第一,本来工程价款已经确定了,不应该审价却同意进行审价了,怎么办?答案是无解,因为在法庭上一旦同意,再想推翻几乎不可能。因此,对于不需要审价的案件,态度一定要明确、坚决,不能同意。

第二,在双方对工程价款是否确定存有争议的情况下,我们往往要么同意审价、要么不同意审价,这个方法也是不对的。原被告一方申请鉴定,法官问对方是否同意,虽然这么问也没有错,但是法律规定鉴定申请是向法官提出来的,是不是准许还是应由法院来确定。

司法审价与否,往往决定了工程款纠纷案件的胜败。同理,质量鉴定与否也往往决定了质量纠纷案件的胜败。我所说的“打工程官司就是打鉴定”正是这个道理。所以对待司法鉴定问题要非常谨慎,这一步错了,基本上后面就都错了。

三、关于司法审价范围的确定

按照审价范围划分,可以将司法审价划分为全面审价和部分审价。全面审价适用于既不是固定总价合同且双方又未进行阶段结算的情形。那么部分审价适用于哪些情形呢?

首先,要明确“固定价格”的概念,固定价格可分为固定总价和固定单价。固定总价是指工程量和单价计价方式均不改变,而固定单价是指单价的计价方式不变,工程量是可以调整的。所以在做审价范围的排除工作时,只能排除固定总价部分,而不能简单地对固定价格部分均予排除。是故,《司法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法院对约定按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的项目,一方当事人请求鉴定不予支持的表述也是不完全准确的。

其次,即便是固定总价合同,也只是固定总价的部分无需审价,对于工程的变更部分、索赔争议部分,仍需进行审价。

最后,若部分工程已进行过结算或已委托社会审价并经双方确认,则该部分无需审价,其余部分仍需审价。

但现实中仍存在很多本应做部分审价却做全面审价的案例。这时,如果全面审价对自己当事人不利,作为代理人就应当提出反对全面审价的意见,缩小审价范围,因为一旦鉴定单位做出全面审价,就很难再推翻了。

四、关于审价依据的问题

第一,合同有约定从约定。这是《司法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但这里需要注意:

1.建设单位务必要确保约定是明确的。因为约定不明通常意味着要按定额计价,这一般对建设单位是不利的。若要证明约定是明确的,需从合同条款的角度,合同目的的角度,履行的角度,真实意思表示等角度进行综合分析。如果分析下来对明确与否仍有疑问,则还需从证据规则和法律依据中找答案。

2.当事人认为合同约定与定额不符,能不能否定约定?在我们曾经代理的某案中,合同约定的价款比定额计价还高30%。在审价过程中,建设单位提出合同约定与定额不符,应该按照定额计价。且不论《司法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有约定从约定,即便约定与定额不符,定额计价方式也非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自然不能被否定。

第二,合同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按照定额来进行计价。这是《司法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即“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但这款规定在实践中也有一定问题——实际上,我们在施工合同里对设计变更如何计价一般都有约定:对于设计变更的项目,有相同项目的直接套用原约定,类似项目也参照适用原约定,确实没有的才按照定额计价。

第三,黑白合同如何确定审价依据?《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对于这一条,在实践当中不能单从字面上进行理解与运用,还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备案的单位指的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而不是工商局。

2.未进行招投标的项目是否适用该条款?《招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这一规定正是《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的由来。也正因为此,未进行招投标的项目当然不适用《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但有一例外情形,即备案合同未经招投标,而补充协议明显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则应以备案合同中的约定作为审价依据。举一个极端的案例来说明:某厂房工程未进行招投标,双方在备案合同上约定:以“2000定额”进行计价,但在补充协议上约定:以“2000定额”下浮25%进行计价。由于按照补充协议约定的计价方式得到的工程价款将低于工程成本价,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0条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补充协议无效。在这种情况下,则应按照备案合同,即以“2000定额”的计价方式作为审价依据。

3.双方在补充协议中约定:“中标合同只为备案,实际履行补充协议”。问:此约定是否有效?我认为,由于该约定违背了《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因此无效。

综上,在实务中,真正能够适用《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所规定的情形屈指可数,除非是国营单位真正的招投标项目,否则其余大部分招投标都是流于形式,并非真正意义上的招投标。因此,在各地高院出台的关于施工合同疑难问题的指导意见中,都涉及到关于黑白合同结算方式的规定,但是各地规定不尽相同:大部分高

院强调了《司法解释》的规定。不过,也有少部分地方,如浙江高院、北京高院规定了除外情形,即若黑白合同均无效,则以实际履行的黑合同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

以上是审价依据的确定,如果依据使用错误,尤其是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错误适用了依据,审价结果往往会差很远。

五、审理程序和《审价报告》的质证方法

(一)工程款纠纷案审理的八大程序

工程款纠纷案件的审理程序和一般案件的审理程序不同,因为工程款纠纷案件的审理基本上是围绕司法审价进行的。如果不掌握好审价,代理人在整个审理程序中就不能充分体现价值,自然也无法达到委托人的要求。因此首先有必要熟悉下工程款纠纷案审理的八大程序。

1.审价申请。一般的工程款纠纷,总有一方当事人会提出申请。若双方均不申请,根据修改后《民诉法》,法院认为有必要审价的,则必须审价。

2.主审法官组织双方当事人谈话或证据交换,决定是否需要审价。在上海,法官一般组织当事人谈话,证据不一定交换。但我认为最好有证据交换——证据不交换就无法确定是否需要审价。

3.选择审价单位。如果决定审价,审判人员可通过高院或通过法官协会用电脑配号的方式选择审价单位。对此各地法院规定不尽相同,比如上海是统一由高院摇号选择,而有些地方是通过法官协会摇号,还有个别地方是由审判人员自行选择的。

4.主审法官就审价事宜组织双方当事人、审价单位谈话。一般通过谈话确定审价的范围,审价的依据,审价的资料,审价的费用,审价的联系人等。我认为江苏法院在这一点上做得最为规范,因为法官在谈话中还会组织双方当事人对所有的审价资料进行质证。

5.进入审价程序。法院填写委托书,当事人提供审价材料,对审价单位的征询意见进行反馈,审价单位出具征询意见和审价报告。

6.主审法官组织当事人及审价单位对《审价报告》进行质证。

7.审价单位出具补充报告或者说明。

8.正式开庭。

以上便是工程款纠纷案件审理的八大程序,其中第一到第七大程序都非常重要。所有工作的90%都是围绕鉴定展开的,最后第八大程序——正式开庭即是对前述七大程序工作成果的总结和整合。

我们在全面掌握工程款纠纷案件审理的八大程序后,作为代理律师,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深入工作:1.识别法官审理程序的正确与否,对错误的程序提出异议;

2.纠正审价程序中出现的偏差;

3.引导法官按照以上完善的程序来审理案件。

(二)对审价报告进行质证的方法

之所以要对审价报告进行质证,是因为长期以来,鉴定人员和审判人员对审价报告的认识存在错误和偏差。比如鉴定人认为工程审价是他说了算,甚至经常代替法院行使审判权,针对法律问题一并给出意见。而审判人员则可能对应当由其认定的事实不及时认定。因此,掌握对审价报告质证的方法,有助于发现并纠正鉴定报告中的错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下面做具体分析:

1.质证意见的组成

从横向角度,质证意见由专业问题和法律问题组成。专业问题指诸如工程量的计算错误,定额、取费标准的适用错误等工程类专业问题;法律问题指诸如对方的审价资料是否合法有效、所涉及的法律法规适用是否正确等法律问题。

在质证意见的运用中,除了要分清专业问题和法律问题,还需要注重总结,提出的要求须有依据支撑。但在实践中代理人在办案中仍存在以下问题:

(1)质证意见中未对专业问题和法律问题进行划分。一般而言,专业问题是针对鉴定单位的,而法律问题是向法官提出并由法官作出判断的。因此如果没有划分清楚,就不能引起鉴定单位和法官的注意和重视,从而无法凸显质证的意义。

(2)质证意见中未对提出的意见进行总结。正常的质证程序中,一般先由当事人向鉴定人发问,鉴定人做出回答。但有时法官为了赶进度,直接让当事人就审价报告一次性提出全部的异议。暂不论该法官做法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如果代理人事先对质证意见未作总结,就可能无法及时、全面地归纳意见,质证意见也就无法起到作用。

(3)质证意见中的意见没有相应的依据支撑。如果这样,法官就会认为提出的意见缺乏依据而不能成立。

上述是从横向角度分析质证意见,以下从纵向角度分析,质证意见需包含以下要素:

(1)指出对审价报告的某部分有异议,写明第几页、第几行;

(2)存在什么问题;

(3)为何说存在问题;

(4)正确的是什么;

(5)为何说是正确的,给出相应的依据。

2、质证意见的准备

(1)质证意见准备工作的分工及准备程序

准备工作的参与者有专业人员(造价师、预算员等)和代理人(律师、法务等)。其分工一般是由专业人员解决专业问题:比如找出审价报告中工程量、计价方法等的错误,以及查找相关反证和定额依据文件等。代理人解决法律问题:诸如根据《合同法》对争议条款进行解释,看审价依据是否有按照合同约定,看审价范围是否超范围,看鉴定材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

至于准备程序,一般先由专业人员出具书面异议,再由代理人和专业人员就书面异议进行讨论,代理人完全理解后,再将书面异议转化为通俗易懂且更准确的质证意见。转化的目的是为了让法官听懂,因为专业人员的书面异议具有较高专业度,在表达上往往也不准确,如果法官听不懂,支持质证意见的可能性也就很低。因此,作为代理人务必要掌握“转化”这项技能。

(2)质证主体

一般民事证据的质证主体有原告、被告、第三人。由于这里还谈到司法鉴定,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这里的质证主体有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鉴定人。在诉讼实践当中,如果审价报告对我方不利,还可以申请专家辅助人帮助出庭,参与质证。

(3)质证方法及质证顺序

根据《证据规定》第五十条,质证方法包括:质疑、说明和辩驳。一般而言,由原、被告向鉴定人质疑,再由鉴定人说明。而辩驳是在原、被告双方就证据材料产生不同意见时发生的,且只能发生在原、被告双方之间——鉴定人有中立性要求。

对于审价报告的质证顺序如下:原告→鉴定人→被告。即原告质疑,鉴定人说明,被告辩驳,反之亦然。但一方当事人能否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质疑做出说明呢?比如原告就审价报告向鉴定人质疑,而被告却做了说明。这是不对的,因为鉴定报

告是由审价单位制作的,若被告做了回答,倒显得审价报告是被告做的,从而让审价报告的真实客观性打了折扣。

(4)质证的方式

一种是传统的发问和回答,这种问答方式有利于揭露审价报告中的错误,比如提出的质疑能让鉴定人语塞,或者回答的内容漏洞百出,从而让法官对审价报告的错误一目了然。另一种是直接说明对审价报告的异议,有些时候,有的法院为了控制审理时间,就只让当事人提出异议,而不给发问和回答时间。当代理人遇到后面的一种情况,且质疑的内容很重要时,就可以要求法官提供给当事人质询发问的机会,因为这是《证据规定》第59、60条赋予当事人的权利。

(5)质证的要求

关于在对审价报告进行质证时,我认为应当符合以下几点要求:

首先,注意聆听、善于发问。在鉴定人对我们的质疑进行说明时,我们需要注意聆听、提高警惕,当鉴定人对我们提出的问题答非所问,刻意而又巧妙地回避关键点时,就应当发起追问,迫使其正面回答,让他们无法回避,目的就是让鉴定人露出破绽,让法官看出审价报告确实是存在缺陷的。这对代理人的专业度有较高的要求,在平时需要加强对专业知识的学习和积累。

其次,要求纠错。当鉴定人对我们提出的质疑无法给出合理说明时,我们就应当要求鉴定人对相应部分进行纠正,而不仅仅是点到为止。

最后,申请重新鉴定。当审价报告本身存在严重违法情形,且审价报告对己方不利时,就应当视情况申请重新鉴定。当然,提出此项申请需要围绕以下条件展开:一是鉴定单位及鉴定人是否有司法鉴定资质;二是鉴定程序是否合法;三是鉴定结论是否有依据支撑。

六、代理人在工程款纠纷案件中的主要工作

第一,引导主审法官以完善的审理程序进行审理。

第二,当发现主审法官在涉及鉴定的问题上滥用职权的时候,代理人可以提出口头及书面异议。

第三,与当事人的造价人员通力合作,对审价报告提出异议,异议做到全面、具体、有理有据。

第四,当发现审价单位存在代替法院行使审判权的情况时,一方面要求鉴定人纠正错误,另一方面强烈要求法院就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作出认定和适用,并据此要求法院委托补充鉴定。

第五,在对审价报告的质证过程中,就鉴定人所做出的说明和回答进一步发表意见,若在质证环节中未得到解决,则应当在法庭辩论时进一步发表辩论意见。

第六,当发现审价报告对我方当事人极为不利时,可以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从更高的专业层面对审价报告进行质证。不论法官最终同意与否,一方面代理人起码尽到了职责;另一方面,这实际上也是一个对审价单位和审判人员施加压力的方法,从而提高他们的重视程度。

(本文根据讲座录音整理而成,对讲座内容有删减,未经本人审阅)

整理人:萧亮

索要工程款起诉状.doc

索要工程款起诉状 索要工程款民事诉状一 原告:河南XX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XX 董事长电话:15135116XXX 住所: XXX市北关区中华路北段彰德人家小区**街楼 被告:山西X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XXX 联系人闫建高 130**** 住所:XXX市迎泽区桃园南路西巷**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修建祁县梦幻庄园住宅楼工程余款1209893元以及迟延支付的利息45744元(利息从2013年1月23日暂算至2013年9月13日); 2、判令被告返还质保押金300000元; 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1#、2#、4#楼地下室墙身防水及散水费用243345.56元;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2011年4月8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一份"XXX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公司承建被告山西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XXX 县梦幻庄园1#----6#住宅楼工程,承包范围包括:土建、散水以内的给排水、电安装、门窗及室外装饰、1#---4#楼从已完成的施工部位接

起,5#---6#从垫层开始,从2011年4月10日开工,2011年11月30日竣工,合同总价款约为2100万元,补充条款:5#、6#从垫层施工至三层封顶,支付工程总值的30%,主体完工(封顶)后付至工程总值的60%,室内墙面粉饰完工后付至工程总值的75%,全部完工验收合格后付至95%,剩余5%作为质保金,一年内如无质量问题,一次性返回。 2012年10月25日该项目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双方结算工程总价款为17820617万元。 在该项目工程建设中,被告陆续支付部分工程款,因其周转困难,于2013年1月22日以该项目工程的13套住宅抵顶部分工程款,现仍有余款1209893元未付,后期1#、2#、4#楼地下室墙身防水及散水工程完工后,经多次与其沟通结算却迟迟不予接洽。 按照合同约定,在工程一年内无质量问题的情况下,应将每幢楼10万元共计30万元的质保金一次性退回,但至今也不予支付。 综上所述,被告的行为已经违反双方约定,并且严重影响了原告的正常经营及资金正常流转,给原告造成很大的损失,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审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河南XXXX建筑 集团有限公司 20XXX 年 10 月 8 日

陈印 二级建造师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精讲通关 2Z208000(14) 解决建设工程纠纷法律制度(下)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主讲老师:陈印 题量3~4分 主要考核点2013年2012年10月2012年6月 仲裁协议√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仲裁超裁 √仲裁协议效力的 确认 √仲裁超裁 仲裁的申请和受理 仲裁庭的组成 仲裁开庭和审理√仲裁审理特点仲裁和解、调解 仲裁裁决的效力 撤销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向谁申请撤销 √仲裁裁决被不予执行的法律 后果 √仲裁撤销的事 由 涉外仲裁 【仲裁法的适用范围】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但劳动争议(伙计~老板)和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村民~村委会)的仲裁,不适用仲裁法。 下列纠纷不能仲裁: (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家里人~家里人); (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民~官)。 【2012真题】根据《仲裁法》,可以进行仲裁的是()。 A.行政不作为纠纷 B.工程质量纠纷 C.涉外婚姻纠纷 D.施工企业工资纠纷 【答案】B 【仲裁协议的内容】 仲裁协议的必要内容必要内容欠缺的后果 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既约定仲裁又约定诉讼的,仲裁协议无效 仲裁事项 约定不明的,可以协议补充。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A.仲裁事项 B.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C.仲裁委员会的住所地 D.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E.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答案】ADE

【2012真题】施工合同的解决争议条款约定“所有争议提交合同履行地的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管辖”。当该合同产生纠纷时,当事人()。 A.应当向合同履行地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B.既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C.只能向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D.必须重新确定受诉人民法院 【答案】C 【2013真题】某施工合同约定:发生争议由仲裁委员会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后双方发生施工合同争议,根据该条款,对该争议案件享有管辖权的应为()。 A.合同履行地法院 B.仲裁委员会 C.合同签订地法院 D.被告住所地法院 E.原告住所地法院 【答案】AD 【2012真题】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约定了两个仲裁机构,关于该仲裁协议效力的说法正确的有()。 A.该仲裁协议当然无效 B.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该仲裁协议无效 C.一方当事人可任意选择其中一个仲裁机构仲裁 D.一方当事人应按排列顺序确定仲裁机构 E.当事人共同选定其中一个仲裁机构的,该仲裁协议有效 【答案】BE 【仲裁协议的独立性】 合同无效,不影响独立存在的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 【2009真题】分包合同中约定了有效的仲裁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总承包商以分包商不具备资质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该分包合同无效。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 A.应当受理,确认合同有效后驳回起诉 B.不予受理 C.应当受理,确认合同有效后移送仲裁委员会 D.应当先审查合同效力,确认合同无效后受理 【答案】B 【拓展】某施工合同约定,“本合同纠纷不能协商解决的, 提交合同签订地法院起诉”。后建设单位以施工单位挂靠为由,请求被告住所地法院认定合同无效。则法院应如何处理? 【仲裁超裁】 仲裁事项由仲裁协议确定。仲裁裁决以仲裁协议约定的范围和申请人的请求为限,不得超裁。【2012真题】某施工合同仅约定工程质量产生争议时由甲仲裁委员会仲裁。合同履行中,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工程质量和工程价款上产生纠纷。承包人向甲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发包人提出管辖异议,关于该案件仲裁受理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质量与结算争议均应由甲仲裁委员会受理 B.合同仲裁条款约定无效

买卖合同纠纷代理词(胜诉)

XXXXX(北京)仪器有限公司与XX市XXXX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0条、第58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28条之有关规定,北京龙佑律师事务所受XXXXX(北京)仪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诉讼代理人,依法参加XX 公司与XX市XXXX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YY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本诉与反诉活动。接受委托以后,我详细查阅了与本案有关的全部证据材料,同时对与本案有关的问题和事实情况依法进行了必要的调查了解。至此,为进一步查明本案事实,维护XX公司的合法权益,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并结合庭审情况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XX公司依约履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YY公司亦应当履行向XX公司的付款义务。

XX公司和YY公司经协商一致,于2008年10月签订了买卖合同。此合同约定内容系XX公司和YY公司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和限制性规定,未损害国家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等,属合法有效。YY公司工作人员AA签字确认的总装箱清单中明确记载有合格证及其相关技术资料,所涉产品的型号、生产厂家与合同约定均一致。YY公司辩称的没有合格证、交付的货物与合同约定不相一致纯属胡搅蛮缠,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在XX公司完全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后,YY公司亦应当依合同第七条约定履行向XX公司支付价款的义务,并且支付迟延履行的违约金和滞纳金。 二、XX公司的产品不存在质量问题。 根据合同第六条第四款的约定,“对产品的质量提出异议的期限:外观质量在产品安装结束后一个月内提出异议,内在质量在负荷试车后一个月内提出异议”。 YY公司在产品安装调试完毕投入正常生产已长达十八月之久未提出任何异议,因此,YY公司已经失去了对XX公司的产品提出任何质量异议的权限。 另一方面,XX公司依合同约定履行了供货义务,并经YY公司工作人员AA 签字确认。虽后YY公司表示仪表间没有建好,并且对没有专用仪表间导致安装调试以至正常使用的迟延和将会对仪器造成机柜进水等损害的后果已知熟。YY 公司确认,由于没有仪表间对仪器所造成的损害,XX公司不承担损坏责任。 即使YY公司后来建造了简易的仪表间,此仪表间如原告向法庭出示的照片所示,脏乱不堪,到处露风露雨。所以XX公司认为,YY公司在此精密仪器的长期使用过程中未能对仪器尽善良管理义务,是造成机器故障的原因。即使这样,XX公司在前期还是应YY公司的要求,免费提供了维修服务(清理泵膜,补焊等),使仪器正常使用至今。 综上,XX公司提供给YY公司的产品本身不存在质量问题。导致仪器偶尔出现故障的原因很明显是YY公司对仪器使用、管理不当所造成,与XX公司的产品质量无关,且YY公司已失去提出质量异议的权限。 三、XX公司没有必须维修的义务,也根本不存在退货的问题。

劳动争议案件代理词(精典)

劳动争议案件代理词 代理人: 代理词 论劳动争议诉讼案件的管辖 劳动争议是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因劳动权利和义务而发生的纠纷。由于我国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体制,在这种单一的所有制结构形式下,劳动者的就业和基本生活保障都由国家统包,此时劳动关系的构成实际上是劳动者与国家之间的劳动行政关系,具有极强的行政特征,劳动争议也极少发生,即便发生一些争议,也是通过行政手段加以解决,没有司法救济途径。改革开放以后,随着我国计划经济体制的转变,劳动关系由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行政化的劳动关系逐步转变为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利益化和市场化的劳动关系;劳动关系的类型由过去单一的公有制劳动关系转变为国有、集体、个体、私营、外资等多种经济形式下的劳动关系并存的局面;劳动关系的主体也由过去的国家代表企业、企业代表职工的状况,转变为国家、企业、职工为各自相互独立的权利主体和利益主体;对劳动关系的调节和规范,也

由行政管理手段转变为法律手段和市场自行调节。这就使得劳动关系主体间的权利之争日益增加,而现行的劳动法律、法规又远远滞后于审判实践的发展,审判工作中也存在着大量的疑难问题,亟待解决。 劳动争议案件的诉讼是解决劳动争议的最后一个程序,也是对劳动争议的最终处理。劳动争议诉讼制度首先要解决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和各级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的分工和权限问题。下面就劳动争议的界定、劳动争议的诉讼管辖以及当前遇到的几种特殊情况的劳动争议案件如何处理,进行探讨。 一、劳动争议如何界定:劳动争议从广义上理解,是指因劳动关系而发生的一切争议,包括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团体即工会发生的争议;也包括用人单位与政府主管部门之间发生的争议。从狭义理解,是指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或工会之间因劳动权利义务分歧而发生的争议。与其它争议相比,劳动争议有如下特点:1、主体具有特定性。劳动争议的主体主要是具有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劳动关系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通过合同确立的劳动者在从属关系之下为用人单位提供职业有偿劳动的社会关系。它不同于民事关系、行政关系。劳动关系既有平等性,又有不平等性。2、内容具有限定性。劳动争议是关于劳动权利义务的争议。例如劳动报酬争议、劳动保护争议、保险福利争议、培训争议、劳动关系解除终止争议等,在实践中,劳动争议并非全部发生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许多劳动争议是发生在劳动关系结束之后的。例如赔偿加班工资损失争议、经济补偿金

欠款纠纷起诉状

欠款纠纷起诉状 欠款纠纷起诉状(个人) 原告:____,男,____年____月出生,住址: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 被告:____,男,____年____月出生,住址: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 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欠款本金及利息78470元; 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61200元; 2.原告为实现债权而委托律师的委托费用3000由被告承担; 3.本案所产生的一切其他相关费用均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1年5月14日被告____共同向原告____借款120000元整。双方约定被告应于2011年6月14日下午银行下班前一个小时将借款还清给原告,超过银行下班时间另加100元交通费;上述借款为有息借款,利息自被告收到上述款项之日起,每月按3%的标准计算。 双方约定该项借款期限届满,被告未能及时归还原告的,视为被告违约,被告每逾期一日应赔偿原告200元。被告同时将其名下合法资产交给原告做债务清偿,并无条件配合原告办理拍卖、变更、银行抵押等相关手续。同时原告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法院诉讼费、执行费、聘请律师费等一切相关费用均由被告承担。 被告于2011年10月12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归还原告60000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 据此,原告请求两被告归还本金60000元,另加计利息18470元,违约金61200元,委托律师费3000元。各项共计人民币142670元。 根据双方《借款协议》约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维护原告权利。 此致

第八章 解决建设工程纠纷法律制度

第八章解决建设工程纠纷法律制度 第一节:建设工程纠纷的种类及法律解决途径 1、纠纷种类 民事纠纷:平等主体、包括合同纠纷和侵权纠纷 行政纠纷:不平等主体、行政机关之间或行政机关同公民、法人之间纠纷,包括行政争议和行政案件,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行政裁决纠纷。 2、民事纠纷解决途径 和解:可以在民事纠纷任何阶段 调解:人民、行政、仲裁、司法、行业调解 仲裁:仅限于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纠纷 诉讼:公权性、程序性、强制性 3、仲裁 使用范围:仅限于民商事纠纷:合同纠纷财产纠纷 不能仲裁的纠纷: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劳动纠纷行政,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特点:自愿性(仲裁协议)专业性(专家仲裁)独立性(与行政机关无隶属关系)保密性(依不公开审理为原则)快捷性(一裁终局)强制性和广泛性(法律强制且缔约国承认和执行) 4、行政纠纷解决途径 行政复议: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 行政诉讼: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除法律规定必须先申请行政复议的以外,当事人可自主选择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第二节民事诉讼 一、民事诉讼制度 1、级别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 基层法院:婚姻、继承、家庭、物业服务、人身损害赔偿、名誉权、交通该事故、劳动争议,群体性纠纷案件 中级法院、高级法院、最高法院

主要根据案件的性质、影响和诉讼的金额等确定级别管辖。 2、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原告就被告 公民: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连续居住满1年地方) 法人:住所地指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或登记地为住所地 同一诉讼几个被告的,可以向任何一个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 (2)特殊地域管辖: 法定管辖: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协议管辖: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管辖 思路:先协议管辖后法定管辖。 (3)专属地域管辖:排除法定管辖和协议管辖 不动产纠纷在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如房屋买卖纠纷、土地使用权转让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已登记的,以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位不动产所在地,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4)移送管辖 法院发现不属于本院管辖,应移送有管辖权法院 受移送法院认为不属于自己管辖,应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管辖权异议 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该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被告收到起诉书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 二、民事诉讼当事人和代理人的规定 当事人:原告第三人(独立诉求或厉害关系) 被告共同诉讼人(原告被告为两人移送) 诉讼代理人:

租赁合同纠纷原告代理词

租赁合同纠纷原告代理词 篇一:租赁合同纠纷一审代理词--律所整理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天津吉贤律师事务所接受xxxxXX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xxxxXXX 与天津市xxx投资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代理人。现结合今天的庭审情况针对双方争议的焦点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被告签订的《天津市xxx生活广场商铺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符合法定解除的条件,该合同依法已经解除。 1、被告迟延履行合同的主要债务,经原告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履行。(迟延履行合同义务) 原被告于20XX年9月20日签订了租赁合同(见证据2)。双方约定,20XX年11月15日为商铺交场日(交场日:双方签订交付确认书、实际交付商铺日期),并于20XX年圣诞节前正式开业。而至20XX 年12月31日,被告商场内外部装修工程仍未完成,无法为原告及其他商户提供入场经营的条件。经原告催告后,被告承诺延至20XX年4月15日可全面完工,为原告提供入场经营条件。但,经原告催告并给予4个多月的合理期限后,至再次约定的完工期限即20XX年4月15日,商场内外施工场地仍凌乱不堪,没有丝毫完工迹象。以上事实可由原告于20XX年4月份拍摄的现场照片证实(详见证据

篇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代理词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西安XXXX有限公司与XXX、X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我们接受西安滨成商贸有限公司的委托并受陕西XX律师事务所指派,作为本案原告西安XXXX有限公司的代理人参加今天的庭审,根据本案的基本事实,结合庭审情况,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现就本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本案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二被告已明显违反合同约定,应属根本违约。 20XX年2月5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合同明确约定“原告承租被告位于西安市XX大道XXX号XXX物流园的库区B1库房共计1340㎡,租期4年,从20XX年2月28日起至20XX年2月27日止,押金为5000元,第一年库房租金为20XX00元,合计金额共计206000元。合同签订之日向被告支付第一年租金,以后每年提前一个月交下一年度承包费。租期内原告违约或中途退出,所余租金不退,并按承租期租金10﹪计收违约金。遇有被告统盘规划改造须提前三个月通知原告。被告违约退还原告剩余租金,并按承租期租金10﹪计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分别于20XX年2月9日、20XX 年2月15日向被告支付了租房押金和第一年的房屋租赁款共计206000元,并于20XX年2月15日、20XX年2月28日向被告支付了房屋维修费用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起诉书

民事诉状 原告:********,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联系电话: 被告:***,住所地,西安泾河工业园长庆东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812158.8元 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损失156821.7元(2016年1月6日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至2020年4月20日期间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利率计算),及自2020年4月2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利率计算的利息; 3、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 事实与理由 2014年3月24日,原被告双方就玫瑰苑1#、2#、3#、10#、15#、20#楼幕墙工程签订了编号为XAXJ-JWHT-201426DE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暂定总价8797366.36元人民币。2014年11月22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玫瑰苑1#、2#、3#、10#、15#、20#楼幕墙工程补充协议》,确定编号为XAXJ-JWHT-201426DE 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包干总价为7926633元。 该工程于2015年12月24日竣工验收合格,合同履行过程中,

2015年8月7日双方以《工作联系单》形式确认对玫瑰苑1#、2#、3#门厅幕墙施工项进行甩项,并明确甩项部分工程款为339856元。2014年11月10日被告确认工程变更,增加费用10971元,故该工程最终结算价款为7616910元,被告已支付工程款6704751.2元。(玻璃变更品牌以《联系函》形式减掉10万元未计算) 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被告应在工程竣工后支付至结算价款的95%,两年质保期届满后支付5%质保金,该工程质保期于2017年12月23日届满,被告现应支付工程款比例为100%。截止2020年3月20日,被告尚有912158.8元工程款尚未支付,被告长期拖延支付工程款,已严重影响原告的生产经营,为维护原告合同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法院依法判如所请! 此致 ***区人民法院 原告:***************** 2020年3月20日

支付工程款民事起诉状

支付工程款民事起诉状 原告:宁夏全技术有限公司,地址宁夏银川市兴庆夫小区商务楼2层401室。电话:1306058 法定代表人:李宝华,系该司经理。电话 被告:宁夏燕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宁夏银川市兴庆区 法定代表人:李华,系该司经理。电话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元,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元。两项合计为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15年4月1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西区一期地下车库消防、喷淋、自动报警工程》合同,工程内容地下车库及会所消防、喷淋、自动报警,工程造价318257元,工期自甲方(被告)具备施工条件乙方(原告)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内完成。原告按照合同约定施工并交付被告使用,工程竣工后被告拖延决算工程款,直到2016年1月12日经被告《竣工结算造价定案单》确认最终工程造价为295215.39元。对该项工程,被告仅支付工程款元,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下剩工程款元,但被告借口推诿。 2015年4月2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西区一期大门及地下车库监控系统工程》合同,工程内容甲方确认的东、北大门及地下车库停车场监控系统的全部内容,具体详见方案。工程造价278605元,工期自甲方(被告)具备施工条件乙方(原告)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15内完成。原告按照合同约定施工并交付被告使用,工程竣工后被告拖

延决算工程款,直到2016年10月11日经被告《竣工结算造价定案单》确认最终工程造价为278605元。对该项工程,被告仅支付工程款元,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下剩工程款元,但被告借口推诿。 2015年12月2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西区地下车库通风及锅炉房消防喷淋工程》合同,工程内容地下车库通风和天然气锅炉房消防喷淋设计图纸内的全部内容。工程造价151300元,工期自甲方(被告)具备施工条件乙方(原告)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内完成。原告按照合同约定施工并交付被告使用,工程竣工后被告拖延决算工程款,直到2016年10月11日经被告《竣工结算造价定案单》确认最终工程造价为151300元。对该项工程,被告仅支付工程款元,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下剩工程款元,但被告借口推诿。 综上,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三份工程施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按照合同约定施工并交付被告使用,被告应当按照三份《竣工结算造价定案单》支付下剩的工程款,其拖延支付工程款的行为严重损害原告的合法债权。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特诉诸贵院,请求依法驳如所请。 此致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7.8.25

注册建造师二级建筑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解决建设工程纠纷法律制度)-试卷13

注册建造师二级建筑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解决建设工程纠纷法 律制度)-试卷13 (总分:64.00,做题时间:90分钟) 一、单项选择题(总题数:25,分数:50.00) 1.单项选择题共60题,每题。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最符合题意。(分数: 2.00)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解析: 2.以下关于民事纠纷的说法错误的是( )。 (分数:2.00) A.针对财产关系的民事纠纷均具有可处分性 B.主体之间的法律地位平等 C.有关人身关系的民事纠纷均具有不可处分性√ D.其内容是对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 解析:解析:民事纠纷的特点之一是具有可处分性,但是有关人身关系的民事纠纷多具有不可处分性,因此C说法错误,当选。 3.下列选项中,当事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是( )。 (分数:2.00) A.工地的塔吊倒塌造成临近的民房被砸塌√ B.某施工单位未按照合同的约定工期竣工 C.因台风导致工程损坏 D.某工程存在质量问题 解析:解析:侵权责任是指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侵权而产生的责任。建设工程领域经常发生侵权纠纷,A 选项为施工单位对周围居民的侵权,B选项施工单位应承担违约责任,C选项为自然灾害,D选项为违约责任。因此,选项A正确。 4.某施工单位为赶工期,对本应当进行边坡支护的土石方工程未进行有效支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检查到该隋况后责令其改正,并进行了罚款,其惩罚措施属于( )法律责任形式。 (分数:2.00) A.民事责任 B.行政处分 C.刑事责任 D.程序处罚√ 解析: 5.下列关于行政行为特征的说法,错误的是( )。 (分数:2.00) A.行政行为具有不可裁量性√ B.行政行为的主体是法定的 C.实施行政行为具有单方意志性 D.行政行为多属于无偿行为 解析: 6.以下不属于民事纠纷处理方式的是( )。 (分数:2.00) A.当事人自行和解 B.行政复议√ C.行政机关调解 D.商事仲裁

合同欠款纠纷代理词

合同欠款纠纷代理词 代理词最重要的部分是质证和辩论,质证和辩论是诉讼代理人 多年的心得。一宗案件的代理词通常需要数小时甚至数天的时间来 完成。那么签订合同欠款纠纷代理词应注意什么呢?以下是干货资源 社小编整理的合同欠款纠纷代理词,欢迎参考阅读。 尊敬的审判员: 四川易通律师事务所受本案原告史小富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其 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结合庭审情况,依据事实与法律,针对本 案的争议焦点,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法院参考。 一、两被告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20xx年6月3日,原告史小富与被告沈小跃、王小华签订了一 份《销售合同》,对即将要进行的钢材交易进行了约定,尤其是对 欠款后的资金占用费以及钢材的质量进行了明确的约定。由于签订 合同时交易尚未实际发生,因此当时双方口头约定钢材的规格、数 量以及价格以送货单为准。合同签订后,原告方即按照被告的要求,分别于20xx年6月5日、6月14日和6月16日分三次共向被告供 应价值为969000.2元的钢材,被告负责签收了货物,即意味着其对 钢材的规格、数量、单价以及厚度进行了确认。但是,截止20xx年 6月14日,被告共向原告支付货款624000元,尚拖欠货款345000.2 元一直拒绝支付。 原告认为,两被告系母子关系,其共同签订《销售合同》的行

为充分证明两被告是共同做生意,送货时被告沈小跃签字确认的行 为对王小华有约束力,原告有理由相信沈小跃签收货物王小华不持 异议,因此我们认为,两被告应当对原告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费。 原被告双方在《销售合同》时,由于被告称其近期资金周围困难,要求原告允许其存在适当欠款,双方明确约定,欠款按照送货 单上金额每天千分之二计算资金占用费,欠账期限为两个月,如超 出二个月,按照欠账金额每天千分之五计算资金占用费。 鉴于《销售合同》中约定资金占用费的比例较高,因此本次诉 讼中,原告方已经主动降低了资金占用费,只是主张了二万元,恳 请法院支持。 综上所述,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已经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但被 告基于其个人原因,未能如期支付货款,属于典型的违约行为,应 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上代理意见,供法院参考。 四川易通律师事务所 律师黄建军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七日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因A(以下简称A)诉B(以下简称B)、D、G 借款合同

索要工程款起诉状

索要工程款起诉状 如何索要工程款起诉书?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几篇关于索要工程款的起诉状范文,欢迎阅读参考。 索要工程款民事诉状一 原告:河南XX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XX 董事长电话:15135116XXX 住所: XXX市北关区中华路北段彰德人家小区**街楼 被告:山西X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XXX 联系人闫建高 130****

住所:XXX市迎泽区桃园南路西巷**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修建祁县梦幻庄园住宅楼工程余款1209893元以及迟延支付的利息45744元(利息从2013年1月23日暂算至2013年9月13日); 2、判令被告返还质保押金300000元; 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1#、2#、4#楼地下室墙身防水及散水费用243345.56元;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2011年4月8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一份“XXX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公司承建被告山西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XXX县梦幻庄园1#----6#住宅楼工程,承包范围包括:土建、散水以内的给排水、电安装、门窗及室外装饰、1#---4#楼从已完成的施工部位接起,5#---6#从垫层开始,从2011年4月10日开工,2011年11月30日竣工,合同总价款约为2100万元,补充条款:5#、6#从垫层施工至三层封顶,支付工程总值的30%,主体完工(封顶)后付至工程总值的60%,室内墙面粉饰完工后付至工程总值的75%,全部完工验收合格后付至95%,剩余5%作为质保金,一年内如无质量问题,一次性返回。 2012年10月25日该项目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双方结算工程总价款为17820617万元。 在该项目工程建设中,被告陆续支付部分工程款,因其周转困难,于2013年1月22日以该项目工程的13套住宅抵顶部分工程款,现仍有余款1209893元未付,后期1#、2#、4#楼地下室墙身防水及散水工程完工后,经多次与其沟通结算却迟迟不予接洽。

一建法规及相关知识_解决建设工程纠纷法律制度_考试题_复习资料 (1)

一建法规及相关知识 第 1题:多选题(本题2分) 当事人可以采用诉讼的方式解决建设工程纠纷,其特点有( )。 A、程序和实体判决的严格依法性 B、原告在诉讼中的优先性 C、诉讼制度具有公开性 D、两审终审制 E、执行的强制性 【正确答案】:ACDE 第 2题:多选题(本题2分) 关于仲裁审理制度的说法,正确的有( )。 A、仲裁案件的审理以公开审理为原则,以不公开审理为补充 B、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应当开庭审理 C、仲裁案件的审理可以书面审理 D、除涉及国家秘密的外,是否开庭审理可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 E、仲裁案件可以进行调解 【正确答案】:BCDE 【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仲裁审理制度。依据《仲裁法》第40 条,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故A 选项不正确。依据该法第39 条,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故B、C、D、E 选项正确。 第 3题:单选题(本题1分) 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政管理行为是( )。 A、行政许可 B、行政处罚 C、行政强制 D、行政裁决 【正确答案】:A 第 4题:多选题(本题2分) 建设工程物资采购合同纠纷的类型主要有( )。 A、建设工程物资采购合同质量纠纷 B、建设工程物资采购合同数量纠纷 C、建设工程物资采购合同履行期限、地点的纠纷 D、建设工程物资采购合同价款纠纷

E、建设工程物资采购合同缔约过失纠纷 【正确答案】:ABCD 第 5题:单选题(本题1分) 双方当事人达成仲裁和解协议后,一方撤回仲裁申请。当另一方拒不履行和解协议时,当事人( )。 A、可申请仲裁机构强制执行 B、只能向人民法院起诉 C、可申请仲裁庭恢复审理 D、根据原仲裁协议再次申请仲裁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和解协议的效力及拒不履行时的救济。仲裁机构无强制执行的权力,则A 选项不正确。由于一方已撤回仲裁申请,仲裁案件已结案,不可申请仲裁庭恢复审理,故C选项不正确。仲裁中达成的和解协议并无法律强制力,依据《仲裁法》第50 条,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因此,B 选项不正确,D 选项正确。 第 6题:单选题(本题1分) 下列各项中,不属于人民法院执行的根据的是( )。 A、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 B、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 C、仲裁机构制作的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调解书 D、在执行中,经执行员记入笔录的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的协议 【正确答案】:D 第 7题:单选题(本题1分) 下列各项中,关于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说法正确的是( )。 A、施工企业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B、挂靠单位或者个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C、施工企业与挂靠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D、施工企业与挂靠单位或者个人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责任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 本题考察建设工程主体纠纷处理及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建筑法》第66 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

借款合同纠纷代理词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因A(以下简称A)诉B(以下简称B)、D、G借款合同纠纷一案,XXX 律师事务所接受A的委托,依法指派XXX律师作为A的代理人参与了本案的庭审。现根据本案相关证据及庭审情况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A与B签订的借款合同真实有效,A完全履行了向B放款300万元的合同义务,而B对于收到该借款的事实也予以了明确确认。 1、2013年9月10日,A与B签订A流借字(2013年)第870号借款合同,约定B向A借款金额为300万元,月息13‰,逾期罚息26‰,借款期限七个月(从2013年9月10日起至2014年4月10日止)。该借款合同是双方在A住所地签订的,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是真实有效的合同,且B对该借款合同的真实性予以承认。 2、当借款合同与借据约定不一致时,以借据为准。该借款合同第三条款项下,借款期限起始日与借款借据不一致时,以第一次放款时的借据所载实际放款日期为准,本条第一款约定的借款到期日作相应调整。B与A签订该借款合同于2013年9月10日,但实际放款日为2013年11月13日,即借款期限起始日应当以借据载明的日期2013年11月13日为准。且还款日期调整为2014年3月13日,借款期限为四个月。 3、该合同约定借款人B违约时,由B承担贷款人A实现债权的合理费用。本案A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支付的律师费12万元应由B承担。 二、B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仍拖欠A借款300万元本金及利息。 1、2013年11月12日,B以授权委托书的形式授权予其法定代表人C接收A 发放的300万元借款。2013年11月13日,A根据B的指示将借款300万元转至案外人C名下的XX银行XX支行账户上(卡号为),并由案外人C将该借款转交B。以支付凭证为依据,且经过庭审核实确认,B已收到上述借款,但B未能按期履行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义务。 2、B在2014年4月收到A借款到期催收函后承诺当月还款50-100万元,但依旧未能实现其还款承诺,因迟延履行已构成违约。

工程款纠纷起诉状

工程款纠纷起诉状范本 原告: 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职务:_________ 被告: __________________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职务:_________ 诉讼请求: 责令甲方偿付工程款和赔偿乙方经济损失: (一)付工程项目拖欠款________元; (二)赔偿乙方的经济损失: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年____月____日因工程款拖欠造成的______、_______等各项经济损失

共计_______元。 (三)其他:_______________ 以上_________项合计,共_________元。 事实和理由: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___(原告,以下简称乙方)同__________(被告,以下简称甲方)签订了《______工程合同》,标的是_____为 ______修建______。工程款额为_____元。开工日期定为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竣工日期定为______年 ______月 ______日。合同签定后,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正式开工。竣工后工程项目均经 ________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校验合格交付被告使用。 工程结算书经甲、乙双方审定后,交________银行校准,双方无任何争议。甲方应依合同书之规定与乙方结清工程款,但至今甲方仍拖欠乙方工程款_________元。 从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开始,经多次协商达成协议,甲方一再拖欠乙方工程款。综上所述,甲方违反合同书的约定,单方面地推翻合同书规定的有关条款,无理拖欠乙方工程款给乙方造成了很大的经济损失。《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合同法》第三十

[工程类试卷]建设工程纠纷法律制度同步练习试卷3及答案与解析

建设工程纠纷法律制度同步练习试卷3及答案与解析 一、单项选择题 共70题,每题1分。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最符合题意。 1 下列选项中,对调解的理解错误的是()。 (A)当事人庭外和解的,可以请求法院制作调解书 (B)仲裁调解书生效后产生执行效力 (C)仲裁裁决生效后可以进行仲裁调解 (D)法院在强制执行时一般不能调解 2 人民法院对仲裁进行司法监督时,对于涉外仲裁裁决仅审查其()。(A)主体问题 (B)程序问题 (C)实体问题 (D)法律适用问题 3 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内提m。(A)3个月 (B)6个月 (C)1年 (D)2年 4 商事仲裁是目前解决建设工程纠纷的重要途径,关于仲裁的审理表述正确的是()。

(A)审理方式分为开庭审理和不公开审理 (B)仲裁庭作出的裁决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生效 (C)当事人对裁决有异议,应当在裁决作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撤销 (D)仲裁庭的组成不合法的,将被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5 根据《人民调解法》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后达成的调解协议,当事人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A)30 (B)60 (C)90 (D)180 6 某工程款纠纷案件,仲裁裁决生效后进入执行阶段,可能出现的情形是 ()。 (A)执行调解 (B)双方和解 (C)由专业机构调解 (D)启动争议评审 7 仲裁机构对受理的仲裁案件进行的调解,调解答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 (A)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B)调解书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C)都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D)只有裁决书可以申请撤销 8 某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对施工工地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施工单位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木工问,于是对其进行罚款处理,该处罚措施属于()法律责任形式。 (A)民事责任 (B)行政处分 (C)刑事责任 (D)行政处罚 9 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下列不属于行政处罚形式的是()。 (A)记过 (B)责令停止营业 (C)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D)拘留 10 以下关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两者之间的区别,说法错误的是()。 (A)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上级对下级的监督 (B)行政复议是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 (C)行政诉讼可以审查抽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D)行政诉讼后不服的,不能再申请行政复议

甲方拖欠乙方拖欠工程款起诉状

甲方拖欠乙方拖欠工程款起诉状 甲方:起诉单位:(全称):______市______县______建筑公司 企业性质:集体 经营范围:工业与民用建筑. 流动资金:169. 5万元 何时经何部门批准开业:______年______月份经______县基建局批准 地址:______县______乡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工区历下办理处。帐号: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职务:_________ 乙方:被告单位(全称): ______市职工教育培训中心 地址:________市_______ -______路________号 事由:热力公司的室内暖气和室外管道安装工程拖欠工程款纠纷 事实和理由: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县建筑工程总公司______公司(原告,以下简称乙方)同______市职工教育培训中心(被告,以下简称甲方)签订了《建筑安装工程合同》,标的是乙方为甲方修建教工宿舍楼两幢。承包方式是“议标形式,也工包材料”。承包额为495125. 74元。开工日期定为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竣工日期定为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合同签定后,乙方按时将设备机具等运进工地,但甲方因工地、图纸等原因没有同有关单位交涉好,直到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乙方才正式开工。在长达一百七十七天之内,由于甲方的原因,造成乙方开进工地的70余名职工无活可干,机具设备长期双里无用,给乙方经济上造成损失达8059.73元。甲方虽然承担了25611.43元的误工费,但尚有57979. 30元到今有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两幢宿舍楼建筑安装工程竣工后:,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乙方又同甲方签订教学楼工程的施工合同书(附原印件)。教学楼工程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完工。三幢楼均经 ______市建筑工程质童监督站校验合格交付被告使用。 工程结算书经甲、乙双方审定后,交______市建设银行校准定这杂,双方无任何争议。甲方应依合同书之规定与乙方结清工程款,但至今甲方仍拖欠乙方工程款21793.06元。 从______年元月开始,甲方要求乙方为其零建工程拖工。经多次协商达成协议,乙方又为甲方修建了汽车房、锅炉房、坝墙等多项零建工程。但价值174551. 87元的工租款至今不与乙方结算。因甲方一再拖欠乙方工程款,致使乙方工人工资长期不能支付,被迫于______年______月底撤离甲方工地。 为了收回甲方拖欠的工程款,乙方组织专人多次与甲方交涉。开始,甲方以工程资料不全为由予以推拖,乙方只得将自己的全部资料复印交给甲方。后来,甲方又以有关建材差价不合理为由拒绝支付原宿舍楼、教学楼所拖欠的工程款,并推而广之,拒绝审核乙方后期施工的全部零建工程的结算。 综上所述,甲方违反合同书的约定,单方面地推翻合同书规定的有关条款,无理拖欠乙方工程款给乙方造成了很大的经济损失。《民法通时》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经济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一至五款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第十三条第二项一至五欲规定:未能按照承包合同的规定履行自己应负的贵任,除竣工日期得以顺延外,还应赔偿承包方因此发生的实际损失;不按合同规定拨付工程款;按银行有关逾期付款办法或“工程价款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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