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警示标牌标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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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现场安全警示、警告标识、标志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使施工现场安全标志的使用规范化,减少和避免事故的发生。根据《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2008)及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各项目经理部,各分公司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安全警示、警告标识、标志的分类及使用要求

第三条本规定中的安全警示、警告标识、标志指《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2008)中定义的安全标志,为方便管理,将安全警示、警告标识、标志统称为安全标志。

第四条安全标志的分类

安全标志分为禁止标志、警告标志、指令标志和提示标志4类103个,其中禁止类70个、警告类45个、指令类20个、提示类20个。施工现场常用的安全标志有25个,(见附表一)。

第五条安全标志的使用要求

1、安全标志应设在与安全有关的醒目地方,并使大家看见后,有足够的时间来注意它所表示的内容。环境信息标志宜设在大门入口处和醒目处;局部信息标志应设在所涉及的相应危险地点或设备附近的醒目处。

2、安全标志不应设在门、窗、架等可移动的物体上,以避免安全标志随母体物体相应移动,影响认读。安全标志前不得放置妨碍认读的障碍物。

3、安全标志牌的平面与视线夹角应接近90°,观察者位于最大观察距离时,最小夹角不低于75°。

4、安全标志应设置在明亮的环境中。

5、多个安全标志在一起设置时,应按照警告、禁止、指令、提示类型的顺序,先左后右、先上后下地排列。

6、安全标志牌的固定方式分附着式、悬挂式和柱式三中。悬挂式和附着式的固定应稳固不倾斜,柱式的标志牌和支架应牢固地连接在一起。

7、其他要求应符合《公共信息导向系统设置原则与要求》(GB/~10—2007~2009)的规定。

第三章施工现场安全标志管理

第六条安全标志布置策划

项目经理部技术负责人应组织项目管理人员以及分包单位管理人员,策划施工现场安全标志类别、挂设部位和挂设数量,同时,绘制施工现场“安全标志布置平面图”。

各部位挂设的安全标识的类别可参照《安全标志设置一览表》(见附表二)。

第七条安全标志的制作

安全标志的制作应符合《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以及集团总公司和公司的有关规定。尺寸应根据观察者与安全标志牌之间的距离选择牌子的大小。标志牌的型号及对应尺寸(见附表三)。

第八条安全标志的挂设

施工现场安全标识的挂设应由项目部根据施工进度及工地实际情况,组织相关

人员逐步开展挂设。设置的高度应尽量与人眼的视线高度相一致。悬挂式和柱式的标志牌的下缘距地面的高度不宜小于2m。局部标志牌的设置高度应视具体情况确定。

第九条安全标志的验收

安全标志挂设完毕后,经项目部技术负责人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

第十条安全标志的维护

安全标志由项目部负责检查与维护,如发现有破损、变形、退色等不符合要求时应及时修整或更换,以保持安全标志的清洁、完整。

第十一条安全标志的拆除

安全标志经验收挂设到位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拆除,分包单位因施工需要拆除安全标志时,必须向总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由总包单位同意后,方可拆除,安全标志应交回项目经理部。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规定由公司生产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表一施工现场常用安全标志

附表二安全标志设置一览表

附表三安全标志牌的尺寸

注:工地入口处设6型或7型,工地内设5型或6型。局部设1型、2型或3型。允许有3﹪的误差。

施工现场安全色标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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