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政业务安全操作规程(正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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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政业务安全操作规程

(正式)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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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KG-AO-6470-18 路政业务安全操作规程(正式)

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

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

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下载后就可自由编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山东高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路桥的安全畅通和路政、清障人员人身及设备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路政业务安全操作规程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遵循“分级负责、统一指挥、统一调度”的指导思想,坚决杜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现象发生。

第三条在进行路政巡查、现场勘察、清障作业、超限运输检查及交通管制时必须严格按本规程进行操作,避免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及道路交通事故。

第二章路政巡查安全规程

第四条驾驶巡查车辆的路政人员必须有3年以上驾龄或5万公里以上安全驾驶经历。路政巡查人员必须经过路政业务以及安全知识培训并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五条路政人员上岗时必须按公司规定统一着交通标志服,穿反光背心,戴头盔,带齐上岗证、执法证等上岗所必备证件及现场勘察器材,夜间需带强光手电。

第六条巡查出车前要先检查车况、灯光、警示设备,检查轮胎、制动、方向是否完好,同时要检查车辆燃料、机油、电瓶是否完好,严禁车辆带病上路。

第七条巡查前要携带足够的反光锥和警示标志牌。

第八条路政巡查人员上路巡查时每个班次不得少于两人。

第九条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严禁酒后驾车、疲劳驾驶等违章行为,驾乘人员须系安全带。不得将车辆交给路政巡查人员以外的人员驾驶。

第十条巡查过程中要开启警示灯(赶赴事故、故障现场要同时开启警报器),发现事故、故障车,要提前开启转向灯,将车停置于事故、故障车前方不少于30米处。

第十一条路政人员在巡查过程中上下车辆时要注意观察,在确认安全的前提下从右侧车门上下车辆。临时停车询问时,应将巡查车停放于被询问车辆前方安全地带,开启警灯、警报器,利用警报器高音喇叭喊话询问;确需下车询问时,应从护栏外侧迂回至被询问车辆外侧(护栏外侧),严禁站在被询问车辆左侧、前方或车辆与护栏之间;询问时要随时注意观察过往车辆,防止安全事故发生;时间较长时,应按要求摆放安全警示标志。严禁随意横穿高速公路。

第十二条夜间巡查或遇有雨、雾、冰、雪等恶劣天气时,必须开启警示灯。驾驶人员要谨慎驾驶,严格控制车速。注意搜集辖区路段气象信息,密切注意天气变化和道路通阻情况,及时向上级领导及调度指挥中心汇报(特殊情况可越级汇报),以便采取必要

的安全防范措施。

第三章事故现场处理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三条到达事故现场后,将车停于安全地带,开启警报器。路政人员立即对现场进行布控,按照“面对来车方向、由远及近”的原则摆放安全标志。安全标志的设置按500米预告标志、150米预告标志、现场警告标志的先后顺序摆放。现场警告标志(夜间设置移动声光报警设备)距作业现场不少于100米,并在控制区域内设置车辆拦阻装置。在事故现场布控完成前不得关闭警报器。

第十四条事故现场处理坚持“快布控、快勘察、快处理”的原则。

第十五条事故现场应由专人负责指挥调度、安全了望、疏导交通。瞭望人员应手持指挥棒,配备高音喇叭。事故现场救援过程:安排一名路政人员在封闭区域端头负责指挥过往车辆,防止其它车辆闯入救援现场,指挥人员应站在封闭区域内部,手持指挥棒(夜间持强光手电),紧急情况吹哨子示警;其他人员

负责现场勘察及清障救援;救援过程中所有人员提高警惕,注意观察现场周围异常情况,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第十六条现场勘查作业过程中,要随时注意事故现场车辆、货物及过往车辆的动态情况,一旦出现险情,立即紧急避险,确保自身安全。特殊路段应按实际情况提前采取措施,控制过往车辆车速,保证现场安全。

第十七条遇有重大交通事故、道路受阻或有影响行车安全的事件,预计阻塞时间较长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同时电话上报运营管理部,并按有关要求,将《重大交通事故情况报表》上报运营管理部。

第十八条辖区路段事故车辆多,清障难度较大时,应在上报情况的同时,请求调度指挥中心协调相邻管理处进行支援,不得延误时机,造成新的事故隐患及道路堵塞。

第十九条事故现场勘察完毕后,按照清障作业安全操作规程迅速进行清障。

第四章清障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第二十条清障人员必须持有A2及以上机动车驾驶证、专业清障设备人员还须持有相关资格证书。清障作业遵循“先通后清、先急后缓、先易后难、先路上后路下”的原则。

第二十一条遇有故障车辆时,必须在故障车后方设置警告标志,警告标志距故障车不得少于150米,特殊天气与夜间应加大安全标志的摆放距离。设置安全标志时应开启警示灯、警报器。

第二十二条对于能够进行拖拽的事故、故障车辆,及时进行清障,清障过程严格按照设备安全操作规程操作,拖车过程中要开启警灯、鸣警报,谨慎驾驶,车速控制在60km/小时以下。

第二十三条清障现场救援过程:安排一名路政人员在封闭区域端头负责指挥过往车辆,防止其它车辆闯入救援现场,指挥人员应站在封闭区域内部,手持指挥棒(夜间持强光手电),紧急情况吹哨子示警;其他人员,一人负责驾驶车辆,一人负责指挥倒车;牵

引车辆倒车挂钩、脱钩时,指挥人员应站在被救援车辆右侧,严禁站在两车之间;在挂钩、托起等操作时,清障车驾驶员应离开驾驶位置,防止因操作不当造成清障车突然前进或后退;牵引车拖车之前要细致观察周围情况,确定驾驶人员及车辆安全后开始起步,救援过程中所有人员提高警惕,注意观察现场周围异常情况,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第二十四条需吊车作业时应遵循以下规定:

1. 吊车作业人员必须持有“专业操作证”有效证件;

2. 设备必须处于良好状态;

3. 吊装作业时必须有专人指挥,起重臂下严禁站人;

4. 高压线下严禁吊车作业;其他情况下(高压线附近作业),起重臂与高压线应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5. 严禁在不使用支腿或支腿不牢固、不平衡的情况下进行吊装作业;

6. 风力大于6级、雷雨、沙尘天气时应停止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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