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失业保险的统筹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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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失业保险的统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障体系,提高失业保险的整体水平,增强失业保险的保障功能和抗风险能力,确保失业人员各项福利待遇及时足额发放,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省级失业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第二条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国家机关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职工及其职工,应当按照本办法参加失业保险并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三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市级失业保险统筹工作。市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和县(市、区)具体负责失业保险登记、基金征缴管理、个人缴费记录和失业保险待遇支付。

第二章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

第四条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省级失业保险条例,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用人单位按上年度应参保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按月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 XXXX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缴费工资基数低于本市上一年度XXXX职工月平均工资,实际征收的

XXXX失业保险费,XXXX失业保险基金的累计余额,暂全额留成原统筹基金,按规定管理和使用。

第十四条市、县(市、区)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出现缺口,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使用市级统筹调节基金:

(一)失业保险基金支出项目、标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范围和程序、省级失业保险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

(二)全面完成全省、全市下达的年度失业保险扩、征缴、债务清理目标任务。

(三)全额预算拨款的2%交事业单位纳入预算,并拨付到位。

(四)按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市级统筹调节基金。

第十五条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缺口,先用基金累计余额支付;缴费后如有缺口,可申请市级统筹调节基金的定额调整。最高调整额不超过当年解决市级统筹调整基金时的XXXX年度。将市县(市、区)失业保险扩面征缴目标任务纳入目标考核。建立健全失业保险基金征缴奖惩机制,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所需经费,按规定列入预算。

第二十一条加快失业保险信息系统建设,逐步实现全市联网。建立和完善个人缴费记录,完善全市统一的失业保险信息网络和数据中心,实现失业保险业务经办和管理服务的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

第六章补充规定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省级失业保险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10月1日起实施,。

失业保险统筹管理办法

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工作调研报告

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工作调研报告 2012年2月,我市所属各县(市)失业保险基金全额上划至市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至此,我市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工作在全省率先完成。在3月6日召开的“2012年全省失业保险工作会议上”,我市以《凝聚合力、多措并举,全力做好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工作》为题,做了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工作经验介绍,得到了省厅领导和各地市同仁的一致好评。统筹后的一年多时间里,市失业保险管理局先后制定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县(市)失业保险工作要求》等规范性文件,并对《xx市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工作流程》做了多次修改和调整,使我市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工作逐步步入正轨。 一、目前我市市级统筹工作现状: 目前我市已在全市范围内实现了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形成市级主管、县(市)分管的失业保险管理机制,规范了管理和服务,提高了业务经办能力,增强了保障功能。 基金分级征收统一管理 失业保险基金实行市本级和县(市)分级征收,市和县(市)地方税务部门按照《黑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分级征收失业保险费。征缴任务一年一定,市失业保险管理局根据上级下达的失业保险费征缴、扩面任务和全市失业保险基金收支的实际情况等因素编制基金征缴计划,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地税部门同意,财政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对没有完成当年失业保险征缴计划并且出现基金发放缺口的县(市),其差额部分由县(市)

政府落实资金; 对完成当年失业保险征缴计划,出现基金发放缺口的县(市),使用各自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予以弥补,再有不足时由县(市)政府落实资金解决。 基金统一缴拨 保留了市、县(市)原有财政部门的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地方税务部门的税务征收过渡户、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过渡户。基金全额缴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市和各县(市)地方税务部门按月将失业保险费征收至各自税务征收过渡户,再于每月末将当月征收的失业保险费全额上缴至各自财政部门设立的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县(市)财政部门在每月末将当月上缴的失业保险费全额上缴至市财政部门设立的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市本级、各县(市)基金收支结余情况要单独记录。市本级和县(市)原结余的失业保险基金和欠缴的失业保险费同属市统筹基金。县(市)结余的失业保险基金由县(市)财政部门全额划转到市财政部门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基金统一支付 各县(市)经办机构于每月3日前向市失业保险管理局申报当月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支出计划。市局经审核并与市本级支出计划汇总后,于每月10日前报市财政部门复核。市财政部门复核无误后于每月15日前将市本级所需基金划入市失业保险管理局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过渡户; 将各县(市)所需基金划入县(市)财政部门的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再由各县(市)财政部门的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划入到县(市)经办机构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过渡户。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按市、县(市)两个层次分别确定或调整。 市、县(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辖区内失业保险基金结余、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拟培训人数、培训专业、培训课时、培训补贴标准等情况,提出使用失业人员职业介绍、职业培

失业保险为员工带来哪些好处

问:失业保险为员工带来哪些好处? 答: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及参照北京、上海等地关于失业保险相关规定,企业和员工缴纳失业保险满1年,员工非因本人原因而失业、并进行了失业登记和求职要求的,可享受以下待遇: 1)失业保险金 按当地规定的标准领取失业保险金,领取时间根据缴费年限不同,领取最长期限从12个月到24月不等。 一些地方规定,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满后,失业人员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享受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2)丧葬补助金、亲属抚恤金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死亡的规定,其家属可以申领一次性丧葬补助金、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 3)医疗补助金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就医的,可以按当地规定的标准与条件向社保机构申领医疗补助金,此外,一些地方还对危重病人规定了另外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等特别补助措施。 4)女性失业人员的生育补助金 女性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可以按当地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申领生育补助金,或同时享受其他女性生育保险的相关待遇。 5)生产扶持资金 一些地方还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金期间开办私营企业、从事个体经营或自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以一次性领取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加上本次核定后已领取的月份,不能超过24个月),作为生产扶持资金。 6)农民合同工的一次性失业生活补助 企业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根

据地方规定,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企业为其连续缴费的时间,对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或者根据地方政策,按城镇职工相同方式缴纳保险及享受相同失业保险待遇。 7)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 失业人员可以享受免费接受职业指导、职业培训等就业服务,在失业人员跨区流动时,此部分补贴按规定比例进行移转。 8)失业补助金 个别地方,如上海,对于虽然缴纳了失业保险金、但不具备申领失业保险金条件的一些失业人员,规定了可以申领相当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失业补助金。 参考法规: 1.《社会保险法》第1条、第2条; 2.《社会保险法》第46条、第48条、第49条; 3.《失业保险条例》第17条、第19条、第20条、第21条; 4.《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16条、第22条; 5.《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第17条、第20条、第22条、第23条、第24条、第25条; 6.《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实施办法》第33条、第37条、第39条、第44条、第46条、第48条; 7.《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第11条、第12条、第13条; 8.《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第17条、第18条、第19条、第20条、第21条、第22条; 9.《〈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第11条第2项、第13条第2项、第14条、第15条。 例: 2007年7月13日,舟山市发布《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城乡统筹就业的实施意见》(以下称《实施意见》),这是舟山市失业保险工作的一次创新和实践,扩大了企业职工享受失业保险的受益面和深度。 《实施意见》规定:各类用人单位招用渔农村劳动者,在自愿的前提下,纳

北京市失业保险金标准(2017最新)

遇到保险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e818787381.html, 北京市失业保险金标准(2017最新) 北京市失业保险金标准将与最低工资脱钩,以避免因保障水平过高而产生福利化倾向,新标准的确定将综合多种因素。记者昨天从北京市法制办获悉,本市已经从失业保险金标准、支出范围和办理手续三个方面对《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进行了修改,将于近日公布。 据了解,1999年发布的《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中,本市失业保险金标准与最低工资标准单向挂钩,即失业保险金的五档标准分别为最低工资标准的70%至90%,并随其调整而调整。迄今8年,已发放失业保险金47亿元。 近几年来,由于最低工资标准不断调整,造成失业保险金标准较高,影响失业人员再就业的积极性。为此,修改后的规定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按照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原则,结合本市经济发展状况及居民生活水平等因素制定,这就意味着本市失业保险金标准将与最低工资脱

钩。 修改后的规定还扩大了失业保险基金的支出范围,增加了职业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国家规定的支出项目,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支出项目。同时将失业人员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的期限由40日调整为60日,以方便失业人员的手续办理。 针对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单位为其连续缴费的时间,对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生活补助,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修改后的《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将报市政府批准、公布后执行。 失业保险费缴纳标准 1、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及各类联营、私营企业和事业单位,按本单位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1.5%缴纳。 2、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按本单位中方职工上年月平均工资总额的1.5%缴纳。

中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分析

中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分析 课程名称:中国劳动就业与社会保障 姓名:朱小伟 班级:14物流一班 学号:20141886

摘要 失业保险制度,是指依法筹集失业社会保险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劳动、失去劳动报酬的劳动者给予帮助的社会保险制度。其目的是通过建立社会保险基金的办法,使员工在失业期间获得必要的经济帮助,保证其基本生活,并通过转业训练、职业介绍等手段,为他们重新实现就业创造条件。失业保险制度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施,由社会集中建立失业保险基金,对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失去工资收入的劳动者提供一定时期的物质帮助及再就业服务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它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的重要项目之一。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中国失业保险制度在很大程度上已经跟不上经济发展的脚步,显现出许多不仅完善的地方。具体表现在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基金的筹集、领取标准、促进就业的效果等方面,期待尽快立法完善中国的失业保险制度。 关键字:失业保险就业制度问题与改善

中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分析 失业保险是社会保险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指劳动者由于非本人原因失去工作、收入中断时,由国家和社会依法保障其基本生活需要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其核心内容是通过建立失业保险基金,分散失业风险,为失业者提供基本保障,并通过转业培训、职业介绍等形式积极促进再就业。失业保险既具有社会保险制度的共性,也有其自身的特殊性。我国内地失业保险制度的历史沿革可以追溯到20世纪50年代初的失业救济制度。进入20世纪90年代,为了面对新一轮失业问题带来的挑战,实现了“三条基本保障线”,它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完善失业保险制度方面意义重大。1999年的《失业保险条例》和2010年的《社会保险法》成为现行制度内容的主要依据,进一步推动了我国内地保险制度的发展。但是。当前我国失业问题还相当严峻,失业保险制度还存在很多问题,以后的发展方向是在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的同时,强化促进再就业的功能,使其成为充分就业的促进机制。 一、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发展过程及现状 (一)失业保险的参保范围 失业保险的参保范围是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省级政府还可以决定将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纳入范围。城镇企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应当参加失业保险。 (二)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特点 1、普遍性。它主要是为了保障有工资收入的劳动者失业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其覆盖范围包括劳动力队伍中的大部分成员,正呈逐步扩大的趋势。 2、强制性。它是通过国家制定法律、法规来强制实施的。按照规定,在失业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内的单位及其职工都必须参加失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 3、互济性。失业保险基金主要来源与社会筹集,有单位、个人和国家三方共同负担,缴费比例、缴费方式相对稳定,筹集的保险费,部分来源与缴费单位的性质全部并入失业保险基金,在统筹地区内统一调度使用以发挥互济功能。(三)失业保险资金来源 失业保险资金来源于三个方面: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职工按照本人工资收入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基金不足使用时,由地方财政给予补贴。省级人民政府报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调整本地的费率。 (四)失业保险金标准 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待遇期限的具体标准是: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期限最长为12个月;满5年不足10年的,最长为18个月;10年以上的,最长为24个月。领取期间就业的,尚未领取的期限可以保留。领取失业保险金必须符合三个条件:一是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二是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三是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失业保险条例》颁布实施后,失业保险工作取得较快发展。参保人数从1998年(即《失业保险条例》发布前)的7928万人增加到2007年底11645万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办法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人身意外伤害及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部门。 第二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三条为了随时掌握公司人身意外保险的情况,最大限度地节约资金,保障生产经营的正常进行,公司对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工作实行“全员覆盖,集中办理,费用预提”的原则。 第四条保障人员:公司所有在岗员工。 第五条公司通过招标方式,确定保险公司。具体的保费标准、赔付额度、保障内容等以公司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合同书为准。 第六条公司是投保的主体,保费列入公司核算成本,公司各部门根据参保人数按季度预交到公司财务部,由公司财务部统一核算支付。 第七条职责 (一)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负责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集中办理和出险、理赔事务。每季度末与公司财务部共同审核投保人员清单和费用明细。

(二)公司财务部负责按照保险协议审核、支付保费;负责每季度向被保单位预提保费和保费核算;办理保险理赔金收款和支付。 (三)公司所属各部门确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全员覆盖;按月向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提供保险办理申请、被保险人员名单(含变更);本单位被保险员工发生保险范围内的伤害时,及时报告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并根据要求提供理赔资料。 第八条工作流程 (一)初始投保工作流程 (二)人员变更工作流程

(四)理赔资料清单 门诊理赔资料:1、身份证2、就诊卡3、病例4、诊断证明 住院理赔资料:1、身份证2、就诊卡3、病例4、诊断证明5、住院清单

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

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障体系,提高失业保险统筹层次,根据《失业保险条例》、《X省失业保险规定》、《X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X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市级统筹有关工作的通知》(X人社秘〔X〕X号)和《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办法的通知》(X政办〔X〕X号)精神和要求,在已建立失业保险市级统筹调剂金制度的基础上,现就全面实施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市级统筹的原则 坚持明确各级责任、严格资金预算、基金统筹使用、强化基础管理的原则,在全市范围内统一征缴基数和费率、统一基金使用管理、统一待遇标准和业务流程、统一基金预决算管理、统一目标管理考核、统一失业保险信息化系统。 二、市级统筹的主要内容 (一)统一征缴基数和费率。 1.缴费基数。参保单位缴费基数按本单位上年度参保职工工资总额确定。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其中职工个人上年度平均工资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缴;高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缴。职工个人缴费由单位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2.缴费费率。参保单位和职工个人缴费费率按国家和省规定执行。 (二)统一基金使用管理。 1.账户设置。市财政部门设立“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财政专户”(以下简称“市统筹专户”);各县区财政部门设立“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县区财政专户”);市本级和各县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分别设立“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户”(以下简称“基金支出户”)。 2.基金归集。市级统筹前,各县区结余的失业保险基金,经同级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全额上缴市统筹专户。所有滚存结余基金全市统一使用。市级统筹后,市本级和各县区由地税部门征收的失业保险基金直接缴入同级国库,各县区财政部门对当月征收的失业保险费应于当月月底前全额上解至市统筹专户,市本级征收的失业保险基金,由市级国库直接划入市统筹专户。 3.基金支出。市本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用款计划,由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市统筹专户核拨至市本级基金支出户。各县区失业保险基金支出用款计划,由各县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每月5日前报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复核汇总,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市统筹专户拨付至各县区财政专户,再由各县区财政部门将基金及时核拨至同级基金支出户。 (三)统一待遇标准和业务流程。

关于失业保险和失业金领取规定

近日,人社部就《失业保险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完善了失业保险的部分功能。失业保险到底咋回事儿,如何申领失业保险,相信很多小伙伴不太清楚,那么今天就给大家说一说“失业保险”的问题。 【失业保险是什么?】 失业保险是社会保险的一种。失业保险是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的,它是在人们失业后(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一种救济金。有两点需要注意: 1、失业保险必须交满一年,才可以领取失业救济金。 2、失业救济金按照你所缴纳的保险期限而确定领取的月份,一般来说每缴满一年可以领取两个个月,最多可以领取24个月。 【只要失业就能领取失业保险金吗?】 要领取失业保险,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失业保险缴满1年; 2、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3、在社保局完成了失业登记,并提出了求职要求。 这里分别给大家解释一下: 第一条,缴费必须连续满一年,断断续续缴纳的没用。 第二条,个人主动提出离职的不能算。 第三条,失业后必须立即到社保局进行失业登记,并提出求职需求。 【领取失业保险享受什么待遇?】 领取失业保险期间,主要有两方面待遇。第一,每月可以收到一笔失业救济金;第二,领取保险期间,仍然享受基本的医疗保险。所以大家真的失业的时候,务必第一时间去做失业登记哟。 【失业保险没啥用呀?】 很多小伙伴会说,即便我失业了,也会立即找到新工作,失业保险跟我没啥关系。这里财宝君就要提醒一下了,有很多种情况下,失业保险是可以起到一定作用的。比如您失业后选择自主创业或者失业后新单位无法及时缴纳社保,那么失业保险都可以起到一定的补贴作用。 【新的失业保险会有哪些改进?】 改动的内容挺多,财宝君看下来,跟大家切身利益相关的主要有三大方面改进: 1,扩大了范围,更多人可以享受到失业保险。 2,降低了费率,减轻了个人和企业的负担。 3,失业期间代缴养老保险。 小贴士: 失业保险是很重要的一个社保险种,大家一定要了解领取条件和使用方法。

施工企业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第一条为保障对公司项目施工人员意外伤害实施救济,防范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风险,促进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凡是本公司从事建设工程新建、改建、扩建活动的公路、建筑施工(含拆除)公司依法为施工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第三条公司财会部是办理公司员工意外伤害险的职能部门,承担公司自营项目及外包项目协议约定由公司承担的项目施工人员意外险的办理工作。 工程部负责外包项目有关乙方依法为施工人员办理意外伤害险的条款约定,并承担对乙方这项工作落实的检查,并按合同约定进行管理。 安监部负责公司项目施工人员意外伤害险办理及外包项目施工人员意外伤害险办理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项目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以工程项目或单项工程为单位进行投保。自营项目由公司出资投保,外包项目根据合同的约定由相应的义务人出资投保。 第五条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第六条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范围是公司在施工现场的施工作业人员和工程管理人员受到的意外伤害,以及由于施工现场施工直接给其他人员造成的意外伤害。 第七条公司应当按照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03]206号)的有关规定,将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并按有关规定要求送审、备案。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费费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公司实行总承包的项目其分包单位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费按分包协议确定缴费责任人,但分包单位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投保理赔事项,可由公司统一代为办理。 第九条公司应按总包合同的约定及时向建设单位收取员工意外伤害保险费,并及时为施工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条公司或项目承人(分包人)应当根据保险法律法规规定及承包合同的约定,向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办理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 如行业有相关规定的,公司可以按行业协会要求办理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一条财会部应当将已办理保险的凭证及时交付建设单位查验。 第十二条发生意外伤害事件,施工项目部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和公司安监部、财会部,财会部应积极办理相关索赔事宜。

河北省失业保险管理办法

河北省实验保险管理办法 第一条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失业保险工作应当与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工作紧密结合统筹安排。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企业、事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城镇企业、事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职工,社会团体的专职人员失业后,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第四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 第五条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时间确定: (一)累计缴费时间一年以上不满两年的,领取三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二)累计缴费时间两年以上不满三年的,领取六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三)累计缴费时间三年以上不满四年的,领取九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四)累计缴费时间四年以上不满五年的,领取十二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五)累计缴费时间五年以上的,按每满一年增领一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个月。 第六条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当地最低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至百分之八十五确定。具体标准为: (一)累计缴费时间不满五年的,按最低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放; (二)累计缴费时间五年以上不满十年的,按最低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放; (三)累计缴费时间十年以上的,按最低工资的百分之八十五发放; (四)从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第十三个月起,一律按最低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放。 第七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个月。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不满一年再次失业的,可以申请领取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第八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每月可以领取相当于本人失业保险金百分之十的医疗补助金;患重病(不含因违法行为致伤、致残的)在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医院住院治疗的,可以按照规定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住院医疗补助金,补助标准为医疗费用的百分之八十,但累计不得超过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的百分之二百。 第九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以免费参加一次职业培训或者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可以免费接受一次职业指导和三次职业介绍服务。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正式版

Through the joint creation of clear rules, the establishment of common values, strengthen the code of conduct in individual learning, realize the value contribution to the organization.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 正式版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正式版 下载提示:此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通过共同创造,促进集体发展的明文规则,建立共同的价值观、培养团队精神、加强个人学习方面的行为准则,实现对自我,对组织的价值贡献。文档可以直接使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修订后使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失业人员及时获得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根据《失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参加失业保险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以及按照省级人民政府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的其他单位人员失业后(以下统称失业人员),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适用本办法;按照规定应参加而尚未参加失业保险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受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申请,审核确认领取资格,核定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及标准,负责发放失业保险金并提供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第二章失业保险金申领 第四条失业人员符合《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指下列人员: (一)终止劳动合同的;

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根据《建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建筑职工意外伤害保险是法定的强制性保险,也是保护建筑业从业人员合法权益,转移企业事故风险,增强企业预防和控制事故能力,促进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 一、意外伤害保险的范围 施工企业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和管理的人员,在施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意外伤亡事故提供保障,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范围应当覆盖工程项目。已在企业所在地参加工伤保险的人员,从事现场施工时仍可参加意外伤害保险。 二、筑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期限 保险期限应涵盖工程项目开工之日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日。提前竣工的,保险责任自行终止。因延长工期的,应当办理保险顺延手续。 三、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金额 最低保险金额要能够保障施工伤亡人员得到有效的经济补偿。施工企业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时,投保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此标准。 四、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费 保险费应当列入建筑安装工程费用。保险费由施工企业支付,施工企业不得向职工摊派。 施工企业和保险公司双方应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根据各类风险因素商定建筑意外伤害保险费率,提倡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差别费率可与工程规模、类型、工程项目风险程度和施工现场环境等因素挂钩。浮动费率可与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业绩、安全生产管理状况等因素挂钩。对重视安全生产管理、安全业绩好的企业可采用下浮费率;对安全生产业绩差、安全管理不善的企业可采用上浮费率。通过浮动费率机制,激励企业安全生产的积极性。 五、意外伤害保险的投保 施工企业应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办理完投保手续,鉴于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工艺流程中各工种调动频繁、用工流动性大,投保应实行不记名和不计人数的方式。工程项目中有分包单位的由总承包施工企业统一办理,分包单位合理承担投保费用。业主直接发包的工程项目由承包企业直接办理。 投保人办理投保手续后,应将投保有关信息以布告形式张贴于施工现场,告之被保险人。 六、意外事故伤害保险的索赔 投保企业在发生意外事故后应立即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使施工伤亡人员能够得到及时、足够的赔付。凡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企业和工程项目负责人隐瞒不报、不索赔的,要严肃查处。 七、意外伤害保险的安全服务 施工企业应当选择能供建筑安全生产风险管理、事故防范等安全服务和有保险能力的保险公司,以保证事故后能及时补偿与事故前能主动防范。 安全服务内容可包括施工现场风险评估、安全技术咨询、人员培训、防灾防损设备配置、安全技术研究等。施工企业在投保时与保险机构商定具体

失业保险综述

失业保险研究综述 前言 失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失业保险基金,对因中断就业而暂时失去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一定时期的基本生活保障和与再就业有关服务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失业保险制度影响着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它与养老、医疗、工伤、生育保险一起构成了我国的社会保险体系,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文查阅了近五年国内外有关失业保险的学术论文,根据目前国内外学者对失业保险功能、制度、统筹及其模式的最新研究成果,借鉴运用到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改革中,并提出了我国失业保险制度未来的发展方向。这对于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发展具有重大的参考价值 20世纪80年代后期至今,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失业保险制度作为我国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配套措施建立并逐渐发展和完善起来,在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颁布的基础上,开始向相对独立的市场经济框架下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过渡。20多年以来,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在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支持经济体制改革和促进再就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然而,随着新时期新形势的到来,在金融危机等挑战中显示出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仍存在着诸多的问题。对此,国内外学者对失业保险的功能、制度和统筹模式进行了相关的研究。 一、近五年国内失业保险研究综述 1、关于失业保险功能的研究 国内学者吕学静[1]、孙曼娇[2]、孟卫军[3]、晏淼[4]等对失业保险的功能进行了研究。目前学界普遍认为,失业保险制度应当具备保生活、促就业、防失业的三大功能。近五年国内学者的研究较多集中在失业保险促进就业功能发挥的问题上。他们认为,我国现行失业保险制度当前发挥的功能集中在对失业者提供基本生活救济,而促进就业的功能相当弱,基本没有预防失业的功能。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功能发挥现状主要受制度设计和资金投入方面问题的影响。面临严峻的就业

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资料

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一为了规范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失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的失业保险基金。 三失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帐目和编制会计报表。会计期间为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四失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各项收支业务为依据,记录和反映其收入、支出和结余情。 五失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采用收付实现制;会计记帐采用借贷记帐法。 六失业保险基金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期应当一致,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确有必要变更,应当将变更的情况、变更的原因及其对收支情况的影响,在财务会计报告书中说明。 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的失业保险基金应按本办法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并进行会计核算。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的会计报表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办法作必要的补充,并报财政部备案。本办法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帐簿,查阅帐目,实行会计电算化,不得随意打乱重编。在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空号,供增设会计科目之用。社保机构在填制失业保险基金的会计凭证、登记帐簿时,应填制会计科目的名称,或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应只填列会计科目编号,不填列会计科目名称。 八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失业保险基金的会计报表,必须做到数字真实、内容完整、说明清楚、手续齐备、编报及时,并应按月或按年报送当地财政机关、主管部门。月份会计报表应于月份终了后五天内报出;年度会计报表应于年度终了后十五天内报出。会计报表的填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向外报出的会计报表应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应注明:社保机构名称、地址、成立年份、报表所属年度、月份、送出日期等,并由社保机构领导和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 九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负责解释,需要变更时,由财政部修订。 第二章会计科目及使用说明 一会计科目表 顺序号编号会计科目名称 (一)资产类 1101现金 2102银行存款 3103财政专户存款 4104暂付款 5105借出生产自救款 6111债券投资 7121固定资产 (二)负债类 8201暂收款 (三)基金类 9301失业保险基金

2020湖北省失业保险条例

2020湖北省失业保险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省境内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国家机关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工人(以下统称缴费单位和 缴费个人)都必须按国家和省有关社会保险费征缴的规定,按时足额 缴纳失业保险费。参加失业保险的人员失业后依照《条例》和本实 施办法的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住所地不在城镇,但已按公司法的规定规范运作的股份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参加失业保险,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无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可本着自愿的原则参加失业保险,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缴费义务后,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第三条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省的失业保险工作。县(含县 级市,下同)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国家和省政府规定设立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本实施办法的 规定,承办失业保险的具体工作。 各有关部门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与失业保险相关的工作。 第四条失业保险费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征缴。 负有缴费义务的单位不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的,除责令其补缴外,应按国家和省关于社会保险费征缴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条失业保险工作应与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工作紧密结合,统筹安排。 第二章失业保险基金 第六条失业保险基金包括征收的失业保险费、失业保险基金利息及其相关收益、失业保险滞纳金、财政补贴、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七条凡属本实施办法规定范围内的单位,必须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登记手续。 新建单位应在取得营业执照或者批准建立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登记手续。单位发生分立、合并、破产或撤销时,应当在30日内向原受理登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失业保险登记手续。 第八条失业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统一征收。 缴费单位按本单位当月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缴费个人按本人月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本人工资中代为扣缴。 缴费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上年全部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上年全部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和单位职工人数确定缴费基数。 住所地不在城镇的企业已全部参加失业保险的按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人数计费缴纳;未全部参加失业保险的,按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且户籍在城镇的职工人数计费缴纳。 无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自愿参加失业保险的,按不低于当地上年全部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 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下岗职工的失业保险费,由再就业服务中心按当地上年全部职工月平均工资2%的标准逐月缴纳,下岗职工本人不缴纳。 缴费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失业人员及时获得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参加失业保险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以及按照省级人民政府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的其他单位人员失业后,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适用本办法;按照规定应参加而尚未参加失业保险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受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申请,审核确认领取资格,核定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及标准,负责发放失业保险金并提供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返回 第二章失业保险金申领 第四条失业人员符合《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指下列人员: 终止劳动合同的; 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五条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应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 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报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 备案,并按要求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参加失业保险及缴 费情况证明等有关材料。 第六条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 受理其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 第七条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表》,并出示下列证明材料: 本人身份证明; 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 失业登记及求职证明; 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应由本人按月到经办机构领取,同时应向经办机构如实说明求职和接受职业指导、职业培训情况。 第九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就医的,可以按照 规定向经办机构申请领取医疗补助金。 第十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家属可持失 业人员死亡证明、领取人身份证明、与失业人员的关系证明,按规 定向经办机构领取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配偶、直系亲属的抚 恤金。失业人员当月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可由其家属一并领取。 第十一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应积极求职,接受 职业指导和职业培训。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求职时,可 以按规定享受就业服务减免费用等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期满后,符合享受 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享受城市居 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我国失业保险制度问题文献综述

浅析我国失业保险制度问题 摘要:失业是现代市场经济运行的必然产物,但它的存在又严重地影响到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秩序的稳定。因此,建立和完善失业保险制度是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当前我国面临着严重的失业问题,因而如何进一步创新、完善现行失业保险制度,全面发挥失业保险制度的作用,就是当前必须立即解决的一项重要问题。本文通过对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现状进行分析,指出其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完善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建议。 关键词:失业保险;促进就业;建议对策 一、前言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它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之一。社会保障体系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社会优抚安置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等。普遍性、强制性和互济性是失业保险的主要特征。建立健全完善的失业保险制度不仅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而且对维护社会稳定,共建和谐社会,保持经济持续发展,起着重要作用。为了更好的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我们应采取相关的措施解决目前我国失业保险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二、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现状 1、保障的范围 1986年,配合劳动合同制的实行和企业破产法的实施,我国颁布了《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它只适用于职工中很小的一部分,仅限于国有企业四类人员。1993年国务院颁布的《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对《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进行了调整,将保障对象扩大到国有企业的7类9种人员,并规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也应依照执行。1999年新的《失业保险条例》正式出台,将各类城镇企、事业单位的职工都纳入到失业保险的保障范围中来。这里的城镇企业包括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城镇其他企业。到2010年12月底,全国参加失业保险的人数11645万人,比上年底增加458万人。” 2、享受保障的条件 按照《条例》规定,失业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方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已经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其中特别规定办理失业登记是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的必经程序。在认定失业人员是否有求职要求时,应以其是否在职业介绍机构登记求职,并参加求职活动为标志。 3、保障的水平 我国失业保险金的给付水平也经历了一个变化的过程:1986年的“暂行规定”中还称之为“待业救济金”,按本人标准工资的50%一75%发放;1993年将“待业救济金”的发放标准改为当地社会救济金的120%一150%。1999年的《失业保险条例》将失业保险金的给付标准与最低工资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挂钩,规定失业保险金要低于当地最低工资,高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4、保障的内容 根据《条例》的规定,失业保险必须首先用于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的支出,包括支付失业保险金,支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失业保险基金在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的同时,可部分用于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费用补贴。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办法(f方案一)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办法 (案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人身意外伤害及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风险,根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可证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直属各单位、子公司和各项目部。 第二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三条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建筑施工企业申办和换发《安全生产可证》的条件之一,为了随时掌握公司人身意外保险的情况,最大限度地节约资金,保障生产经营的正常进行,公司对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工作实行“全员覆盖,集中办理,费用预提”的原 则。 第四条保障人员:公司所有在岗员工(包括因工程需要,劳务公司临时派入公司的人员),不包括公司海外项目部聘用的外籍雇员。 第五条公司通过招标式,确定保险公司。具体的保费标准、赔付额度、保障容等以公司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合同书为准。 第六条公司是投保的主体,保费列入各单位成本,公司各单位根据参保人数按季度预交到公司财务产权部,由公司财务产权部统一支付,按季度核算。 第七条职责 (一)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负责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集中办理和出险、理赔事务。每季度末与公司财务产权部共同审核各投保单位的人员清单和费用明细。 (二)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每月底提供公司本月因公进出境人员清单、新签订和解除劳动合同人员清单;审核各投保单位的投保申请表;

每季度对各单位和直属项目部人员(包括劳务用工人员)进行核实,报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和财务产权部。 (三)公司财务产权部负责按照保险协议审核、支付保费;负责每季度向被保单位预提保费和保费核算;办理保险理赔金收款和支付。 (四)公司纪委监察部、审计部、工会等部门在职责围对保险业务进行监督指导。 (五)公司法律事务部负责为公司保险业务提供法律咨询和相关支持。 (六)公司所属各单位和直属项目部确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全员覆盖;按月向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和人力资源部提供保险办理申请、被保险人员(含变更);每季度初向公司财务产权部预交保险费,每季度末与公司财务产权部核算保费;本单位被 保险员工发生保险围的伤害时,及时报告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并根据要求提供理赔资料。 (七)各劳务公司派遣到公司各用工单位的人员,由用工单位负责提供保险办理申请和相关资料,公司统一办理保险业务,保费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八条各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专人管理和办理本单位员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工作。 第九条工作流程 (一)初始投保工作流程 各单位和项目部提交投保申请、人员资料清单(、护照复印件)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签字、盖章公司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部审核、盖章公司—k分管领导审批、签字保险 公司录入、出单公司安全监管部审核 ―-公司财务产权部审核、付款。 (二)人员变更工作流程 各单位和项目部每月提交变更申请、人员资料清单(、护照 复印件)公司安全监管部审核、盖章保险公司核对、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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