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备案时间

篇一:建设工程合同备案办事指南111

建设工程合同备案办事指南

施工合同(含监理、劳务分包合同)备案

一、概述

办理地点:天府新区政务中心

前置条件:中标备案已完成

承诺时间:受理合同备案资料后3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予以备案收费标准:不收费

联系电话:68381032

联系人:周宇

联系地址:天府大道南段1632号规划建设局窗口

二、办理程序

1、发、承包双方依法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7日内将合同文本及附件送工程所在地备案部门备案;

2、接件工作人员依据施工合同备案要求查验备案资料,资料齐全后受理;

3、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经办人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当事人应重新报送符合备案条件的备案资料;

4、符合备案条件的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经办人填写《天府新区成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表》并对合同备案资料加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专用章》,完成备案(工作时限为3个工作日)并向报送单位返还已备案施工合同。

5、发、承包双方依法对合同另行补充或作变更的,应在签订补充或作变更合同(协议)后7日内到原合同备案部门办理合同备案。备案经办人填写《天府新区成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备案表》并对合同备案资料加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专用章》,完成备案(工作时限为3个工作日)并向报送单位返还已备案施工合同。三、申请材料

1、《天府新区成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申请表》(原件5份,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盖章);

2、中标通知书(复印件1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劳务分包的,应提供无劳务分包情况说明)、劳务分包合同(原件各3份),监理合同(原件3份),法定代表人授权签订合同的,还应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3、施工企业、分包企业、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及项目负责人注册证书(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4、无需做招标备案的非国家投资项目,还需提供项目批准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

四、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2013年12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

3、《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

(建市〔2012〕《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4、

61号)

5、《四川省合同监督条例》

6、《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

7、《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

8、《四川省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办法》(川建发〔2012〕3号)

9、《关于进一步加强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发包与承包范围管理的通知》(成建委发〔2009〕721号)

施工专业工程分包备案

一、概述

办理地点:天府新区政务中心

前置条件:中标备案已完成承诺时间:受理合同备案资料后3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予以备案收费标准:不收费

联系电话:68381032

联系人:周宇

联系地址:天府大道南段1632号规划建设局窗口

二、办理程序

1、发、承包双方依法签订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后7日内将合同文本及附件送工程所在地备案部门备案;

2、接件工作人员依据专业分包合同备案要求查验备案资料,资料齐全后受理;

3、不符合备案条件的专业分包合同,备案经办人在1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当事人应重新报送符合备案条件的备案资料;

4、符合备案条件的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经办人填写《天府新区成都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合同分包报告收讫通知书》并对合同备案资料加盖《施工专业工程分包报告收讫章》。

三、申请材料

1、《天府新区成都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工程分包报告》(原件1份加盖企业鲜章)

2、专业分包合同(原件1份,法定代表人授权签订合同的,还应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3、专业资质证书副本(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4、安全生产许可证(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5、项目负责人注册证书(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6、总承包合同备案表(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7、外地企业应提供入川承揽业务登记证

8、幕墙、装饰装修工程的专业分包,应提供施工图审查合格证明

四、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

3、《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

(建市〔2012〕《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4、

61号)

5、《四川省合同监督条例》

6、《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

7、《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

8、《四川省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办法》(川建发〔2012〕3号)

9、《关于进一步加强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发包与承包范围管理的通知》(成建委发〔2009〕721号)

建设工程其它合同备案指南

勘察设计、造价咨询等服务类合同备案

一、概述

办理地点:天府新区政务中心

前置条件:中标备案已完成(如有)

承诺时间:受理合同备案资料后3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予以备案收费标准:不收费

联系电话:68381032

联系人:周宇

联系地址:天府大道南段1632号规划建设局窗口

二、办理程序

鼓励通过四川省建设厅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系统完成备案(网址:

1、合同双方依法签订合同后7日内将合同文本及附件送工程所在地备案部门备案;

2、接件工作人员依据合同备案要求查验备案资料,资料齐全后受理;

3、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合同,备案经办人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当事人应重新报送符合备案条件的备案资料;

4、符合备案条件的合同,备案经办人填写《成都市天府新区建设工程合同备案表》并对合同备案资料加盖《建设工程合同备案专用章》,完成备案(工作时限为3个工作日)并向报送单位返还已备案合同。

5、发、承包双方依法对合同另行补充或作变更的,应在签订补充或作变更合同(协议)后7日内到原合同备案部门办理合同备案。备案经办人填写《成都市天府新区建设工程合同补充协议备案表》并对合同备案资料加盖《建设工程合同备案专用章》,完成备案(工作时限为3个工作日)并向报送单位返还已备案合同。

三、申请材料

1、《成都市天府新区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申请表》(原件1份);

2、中标通知书(如有,原件1份)、造价咨询合同,勘察设计合同(原件3份),法定代表人授权签订合同的,还应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3、企业资质证书(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4、项目负责人注册证书(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四、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

3、《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建市〔2012〕4、

61号)

5、《四川省合同监督条例》

6、《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

7、《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

8、《四川省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办法》(川建发〔2012〕3号)

9、《关于进一步加强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发包与承包范围管理的通知》(成建委发〔2009〕721号)篇二: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的通知

日照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

日建发?2013?99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的

通知

各区县住建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建设工程项目合同备案,依法保护建设工程项目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办法》(省政府令第249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现就加强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合同备案的范围

凡在日照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等建筑活动,参与建筑活动的各方主体签订的下列合同(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合同),均须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二)建设工程分包合同;

(三)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备案的其他建设工程项目合同。

二、监管部门职责分工

(一)日照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受日照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的委托,指导全市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工作,负责受理市管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合同备案。

(二)各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受理本辖区建设工程合同的备案。

三、合同备案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建设工程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使用国家和省、市统一印制的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发、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可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对合同示范文本进行补充,但补充的条款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性规定。

(二)建设工程实行招标发包的,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订立书面合同后7日内,中标人应当将合同送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招标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压低报价、增减工作量、压缩工期、垫付工程资金等要求,并以此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和签订合同的条件。

(三)原订立合同中约定的标的、履行地点、履行方式、价款的支付、违约责任及争议的解决方式等内容更改的,应当自合同变更后7个工作日内报原合同备案部门备案。

(四)合同中约定需提交工程担保的,应当将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和承包商履约担保等资料随合同一并备案。

四、合同中不得出现以下内容

(一)对工程质量设置没有国家规定标准的违约处罚条款;

(二)基本养老保险(劳保基金)、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意外伤害保险费用以及其他规费和不可竞争费用的计取低于有关政策规定最低标准;

(三)工程施工合同设置带资、垫资的条款;

(四)人工工资单价的计取低于工程所在地发布的最低人工工资单价。

五、合同备案需提交的材料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须提供的材料

1、《日照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表》;

2、全部施工合同正、副本;

3、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通知书;

4、招标文件和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

(二)监理合同备案须提交的资料

1、《日照市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备案表》;

2、全部监理合同正、副本;

3、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通知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4、招标文件和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

(三)分包合同备案应提交下列材料

1、分包人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 (原件);

2、已备案的施工合同;

3、分包合同全部文本。

六、其他要求

(一)未订立建设工程合同或未备案的工程项目,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及办理退还投标保证金等其他相关手续。

(二)对招投标工程项目中标后的合同签订、备案和履行要加强监督管理,及时纠正合同中违法及“霸王”条款,严厉查处中标后随意更换项目经理、转包、违法分包、任意进行合同变更、不合理地增加合同价款等违法法规行为,确保招投标成果在承包合同中的落实,促进合同的全面履行。

附件:1.日照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表

2.日照市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备案表

日照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

2013年7月19日

附件1

日照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表

施工合同备案编号:年月日

篇三:施工合同备案管理细则

厦门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实施细则日期:2012-05-21来源:厦门

市政务服务中心

厦建价〔2011〕24号第一条为维护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设工程施

工合同的管理,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厦门市建筑条例》

以及《厦门市建设工程造价监督实施办法》(厦建法[2007]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及由市建设

与管理局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其他交通、水利等专业工程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

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以下简称专业分包合同)

和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以下简称劳务分包合同)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签订施工合同应当遵守国家及我省、市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协

商、诚实信用、风险共担的原则,应采用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与厦门市工商行政

管理局共同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2011版)或国家建设部与国

家工商管理总局共同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

以及《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03-0214)。合同双方如

需要,应当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参照示范文本的有关内容进行

修改和补充。

第四条招标投标的工程,承发包双方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

订立施工合同;直接发包的工程,承发包双方应当在开工之前订立施工合同;专

业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应当在专业工程、劳务作业开始前签订。

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承发包双方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

立合同,不得另行订立背离施工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合同实质性内容包括施工承包范围、工期、工程质量安全、工程造价、价款

支付等方面条款。

第五条施工合同签订后, 承包人应在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将施工合

同报送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专业分包工程或劳务分包项目,总承包单位应

在签订专业分包合同或劳务分包合同之日起的7日内,将专业分包合同或劳务分

包合同报送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经双方同意补充、变更、中止、解除施工合同的,应当订立书面协议,并在

订立书面协议之日起7日内报送备案。

经备案的施工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和劳务分包合同作为确定双方当事人权力

义务关系的最终依据。

企业在资质升级、增项中的业绩认定,以经备案的合同作为依据。

第六条合同备案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施工合同1、《厦门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申请表》两份;2、中

标通知书复印件一份(直接委托工程只需提供工程委托书原件一份);

3、项目报建表复印件一份;

4、施工合同副本原件及光盘各一份;

5、投标预算书(书面文件要加盖编制单位印章,编制人员签字盖章齐全)

及光盘各一份;6、投标时承诺的施工单位项目管理班子配备情况表和拟进场施

工机械设备表复印件及光盘各一份;

7、非本市注册的施工企业需提交资质备案凭证复印件一份。上述资

料要求提交复印件的,应同时提交原件供核对。(二)专业分包合同1、《厦门市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合同备案申请表》两份;

2、中标通知书复印件一份(直接委托工程只需提供工程委托书原件一份);

3、专业分包合同副本原件及光盘各一份;

4、投标预算书(书面文件要加盖编

制单位印章,编制人员签字盖章齐全)及光盘各一份;5、投标时承诺的施工单

位项目管理班子配备情况表和拟进场施工机械设备表复印件及光盘各一份;6、

非本市注册的施工企业需提交资质备案凭证复印件一份。上述资料要求提

交复印件的,应同时提交原件供核对。

(三)劳务分包1、《厦门市建筑劳务分包合同备案申请表》两份;

2、劳务分包合同原件及光盘各一份。

第七条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收齐备案资料后, 且未发现存在第八条规

定情形的,或存在第八条规定情形已改正的,应当在受理当日由经办人出具施工

合同备案证明。提交的备案资料不齐全、形式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或备案资料齐全

但存在不符合第八条规定情形的,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在受理当日一次性提出

修改意见。

第八条施工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备案时,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现下列违

反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并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

的其施工合同不予出具备案证明。

(一)未使用国家或厦门市制定的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

(二)合同实质性内容与招、投标文件不一致的;(三)关于工程价款

的约定未符合现行省市相关计价管理规定:1、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未采用工程量

清单计价或定额计价方式; 2、一个工程项目同时使用两种计价方式;3、采

取“一口价”、“平米造价”等方式确定工程价款的;

(四)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环境保护费、优质工程增加费、大型机械设备

检测费、规费、税金等未按规定计算的;

(五)工程预付款、进度款的支付比例、时间,工程变更价款的调整方式、

支付时间,竣工结算的报送与核对时限、支付时间,保修款的比例与支付时间,

未按有关规定进行约定的;(六)未对工人工资支付方式进行约定的,或未

按下列方式约定:未约定每月按时发放工人工资的;约定的工人工资支付比例低

于当月工程进度款比例10%的;

(七)风险承包范围、风险系数(或风险金额)、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

整办法等,未按有关规定进行约定的;

(八)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支付时间、比例与使用计划,未按有关规定进

行约定的;

(九)施工单位项目管理班子配备情况与拟进场施工机械设备未符合投标承

诺的;

(十)其他违法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或有争议的条款。

上述第(四)至(八)款的内容,对于招标发包的工程应当依据招标文件进

行审查。劳务分包合同的备案要求按上述第(一)、(六)、(十)款规定执行。

第九条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系统,有条件的可以推

行网络备案管理,并与市建设政务服务管理系统对接。

备案的施工合同,自备案之日起保存至工程竣工后5年。

第十条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施工合同履约情况定期与不定期监

督检查相结合的制度,并主要对下列施工合同履约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一)施工合同是否按规定向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或者承发包双方另行签订背离报送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的施工合同实质内容的其他协议;

(二)是否存在订立合同后再另行签订背离招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三)是否履行合同约定,按时按期拨付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是否存在拖

欠工程款及工人工资现象;(四)项目管理班子配备情况和进场施工机械设

备与投标承诺不一致的;项目经理及有关人员发生变动但未备案的;

(五)是否将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劳动保险费挪作他用;(六)支

付担保、履约担保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要求;(七)是否存在任意

压缩中标工期的行为。专业分包合同和劳务分包合同

的检查要求参照上述规定执行。第十一条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施工合同

履约行为监督检查中发现下列行为的应当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的相关单位及责

任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并按规定计入不良行为档案。

(一)发包人将工程肢解发包的;

(二)施工合同(包括专业工程单独发包、劳务分包)及其补充协议未备案

的;

(三)项目管理班子配备情况和进场施工机械设备与投标承诺不一致的;项

目经理及有关人员发生变动但未备案的;

(四)承发包双方另行签订背离备案的施工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五)未按合同约定,按时按期拨付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拖欠工程款

及工人工资的;

(六)发包人未按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承包人挪用安全文

明施工费的;

(七)任意压缩合同工期的;

(八)未按规定办理工程款支付保函、履约保函的;

(九)有不依法履行施工合同的其他行为的。

第十二条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按月通报施工合同备案及监督检查情

况,对施工合同履约情况和监督检查情况进行评价,并作为企业信用管理的依据。

第十三条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办事人员应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履职能力,

在进行施工合同备案及监督检查中应秉公办事, 廉洁自律。第十四条本实

施细则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若能觅得一方喜欢的山水,在空旷的风里,种上淡暖如许,清欢如许。我愿用无尘的诗句,沾染些许晨露,轻叩那些老去的时光,让曾经的你我,重走一遍依旧开满鲜花的小径。时光里的我们,不说话。只是凝望着彼此旧时的模样,任凭花落清溪,任凭日暮烟霞。

陌上的时光,匆匆如流。指尖,一直贪恋着世间所有的暖香。而那些没有着落过往,早已随风而散。往事已旧,一切,终会在念与不念,忘与不忘之间,莞尔一笑,变得风轻云淡。

岁月的风,就这样翩跹而过。还好,总有一些不离不弃的相伴,安暖着岁月的荣辱沧桑。然后,在玲珑的小字里尘埃落定。珍惜着,不早也不晚的缘分。愿你永远在我文字的四季,可以与那些草木葳蕤的深情一样,青青又青青。

纵使某天,错过了所有,只剩下一个人忧伤,也不要怪罪时光。时光里那些牵过的手,给错的爱,都是情不由衷。开始与结束,一样美丽。我们应该,原谅时光,记住爱!

那些过往里的施与舍,恩与惠,何必计较太多。我们在山水间喂养清风,在草木间描摹明月,云淡风轻一天又一天。任凭年华一去不返,依旧无怨无悔,不负岁月,不负时光。

那些风花雪月的重逢与离别,终将陨落在时光深处,被过往的烟尘一一覆盖。当时光里,那些被岁月漂白的光阴,再回首时,风住尘香,缘已渺渺,我们也不必遗憾。苍茫处,风景依旧,繁华笙歌,人事无恙。那些散落在流年深处的芬芳,也是依旧静美如初,相宜静好。

不如,安静着,于寂寂红尘中,为自己开一扇般若门,将一切浮云过往都放逐在红尘之外,只留一颗琉璃心,只守一池为我而开的莲荷,一粥一饭,一笔一墨,闲渡流年。

未来的路,那么远。从未想过会遇见谁,也从未想过会错过谁。今朝,一壶浊酒,一扑流萤,几许明媚,几许嫣然,我依然是那个朴素的琉璃女子。不敷衍,不趋势,简单的行走,简单的生活,简单的爱与被爱。

当时光里,那些被光阴漂白的过往,再回首时,风住尘香,缘已渺渺,我们也不必遗憾。苍茫处,风景依旧,繁华笙歌,人事无恙。那些散落在流年深处的芬芳,也是依旧静美如初,相宜静好。

若是,光阴辞去旧年,初心不改。我依然愿意,在心里种半亩花田,在文字里养一个春天。这样,无论你来不来,在不在,我都一样安静的开落。那样,你偶尔回眸,看到的风景,都是春天般,含着香,透着暖。

喜欢让心在那一刻,静如菩提明镜。那么,且许我一程走旧的岁月,温一壶经年的雨水,煮一段曾经的往事,不提花开,不说花落。就让那所有的喜怒哀乐,淡暖清欢,如茶般,氤氲出缕缕清香。而你我,亦愈来愈通透,有了茶的芬芳,即使喝到无味,亦有一股回甘,令人回味留恋。

桃花酿酒,醉了光阴。春水煎茶,赴了风雅。我人生四季,永远是那一抹剔透的琉璃色,不必虚张,不必声势,只做安静的自己,善待生命里遇见的一切,感恩并珍重,且温柔的对待。

若有一天,我们隔着茫茫人海,穿过人流车流,你是否会一眼将我认出,并且微笑着喊出我的名字。

若有一天,经年的路口,人烟渺渺。你是否会收集所有花香,用思念为我铺一条洒满落花的小路。那些失落的前尘往事,你是否愿意陪我一一捡拾,然后一起装帧成流年里最美的那一册画卷。

人生云水一梦,寻一份清幽,养一颗禅心。那些迎面而来的风景,让我们微笑着迎接,并且一一纳入流年的画卷。

愿世间美好,都是恰逢其时。至于那些聚了又散的人或事,淡记就好。或许,终有一天,心归宁静,从容朴素。

那么,我便在南山寻一处清幽。春来,采一壶桃花,酿一壶三生三世。夏来,养一池荷,掬一捧莲子醉清风。秋来,邀一缕秋风,修篱种菊,种下一个人的浮世清欢,种下一些心悦的小情绪。

曾经的往事,不提花开,不说花落。就让那所有的喜怒哀乐,淡暖清欢,如茶般,氤氲出缕缕清香。而你我,亦愈来愈通透,有了茶的芬芳,即使喝到无味,亦有一股回甘,令人回味留恋。

桃花酿酒,醉了光阴。春水煎茶,赴了风雅。我人生四季,永远是那一抹剔透的琉璃色,不必虚张,不必声势,只做安静的自己,善待生命里遇见的一切,感恩并珍重,且温柔的对待。

若有一天,我们隔着茫茫人海,穿过人流车流,你是否会一眼将我认出,并且微笑着喊出我的名字。

若有一天,经年的路口,人烟渺渺。你是否会收集所有花香,用思念为我铺一条洒满落花的小路。那些失落的前尘往事,你是否愿意陪我一一捡拾,然后一起装帧成流年里最美的那一册画卷。

人生云水一梦,寻一份清幽,养一颗禅心。那些迎面而来的风景,让我们微笑着迎接,并且一一纳入流年的画卷。

愿世间美好,都是恰逢其时。至于那些聚了又散的人或事,淡记就好。或许,终有一天,心归宁静,从容朴素。

那么,我便在南山寻一处清幽。春来,采一壶桃花,酿一壶三生三世。夏来,养一池荷,掬一捧莲子醉清风。秋来,邀一缕秋风,修篱种菊,种下一个人的浮世清欢,种下一些心悦的小情绪。冬来,红泥小炉煮一杯绿蚁酒,邀月,邀你,浅酌,微醺,共守流年。

2020工程总承包合同精华版

STANDARD CONTRACT SAMPLE (合同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YW-BH-041653 2020工程总承包合同精华版

2020工程总承包合同精华版 发包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邮码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 承包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邮码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________市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并严肃履行。 第一条工程项目 一、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 二、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 三、工程编号:________________ 四、工程范围和内容:全部工程建筑面积________平方米。(各单项工程详见工程项目一览表) 五、工程造价:全部工程施工图预算造价人民币________元,其中:人工费 ________元。(各单项工程详见工程项目一览表)

第二条工程期限 一、开竣工日期:依照国家颁布的工期定额,经双方商定,本合同工程开竣工日期如下: 全部工程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开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竣工。(各单项工程开、竣工日期详见工程项目一览表) 二、施工前各项准备工作,双方应根据工程协议书中第三条规定,分别负责按时完成。 三、在施工过程中,如遇下列情况,可顺延工期。顺延期限,应由双方及时协商,签订协议,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1。由于人力不可抗拒的灾害,而被迫停工者; 2。因甲方变更计划或变更施工图,而不能继续施工者; 3。因甲方不能按期供图、供料、供设备或所需材料、设备不合要求,而被迫停工或不能顺利施工者。 第三条物资供应 一、全部工程所需的物资按下列第()项供应方式办理: 1。特殊材料、统配部管材料及统配部管机电产品,均由甲方负责采购,供应至乙方指定地点。其他材料由乙方负责采购供应。 2。统配、部管材料,由乙方负责办理申请、订货、调剂合用,特殊材料及统配、部管的机电产品,由甲方负责采购供应至乙方指定地点,其他材料均由乙方负责采购供应。 3。包工不包料工程,全部材料、设备由甲方采购供应到现场或指定的加工地点。4。其他方式: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 篇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资料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备案表》原件; 2、施工合同正式文本(GF-XX-0201)原件; 2、公开招标的工程:应提交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复印件应当加盖单位公章,下同); 3、直接发包工程:应提交《中标通知书》原件、该工程执行现行定额预算书原件(盖注册造价师章及单位公章)并附电子文稿; 4、法定代表人委托其代理人签订合同时,需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篇二: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上备案流程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上备案流程 一、上备案程序 (一)本省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备案 1、承包人使用江苏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USBKEY密码锁登录江苏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进入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模块,选择“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专业分包”上格式合同并填写合同内容后,承包人打印出载有二维码及防伪水印的备案合同(合同文本也可以从系统中导出PDF文本打印),合同“通用条款”可不打印。发包方、承包方签字盖章确认施工合同后,上传到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模块,同时上传中标通知书,不经招标方式发包的工程,需上传相关部门的核准文件或其他证明文件的扫描件。依据总承包合同约定进行分包的专业分包合同,应上传经备案的总承包合同(协议书及专用条款),总承包合同对专业分包内容没有约定的,应上传发包人同意总承包人进行专业分包的文件。

备案合同备案码由系统自动生成(通过扫描合同二维码可查看项目名称、项目机构主要人员及备案码等项目信息)。对应的编码规则:项目所在地行政区划(6位数)+年、月、日(8位数)+流水号(2位数)+承包方式(代码:A总承包,B专业承包,C专业分包)及标段编号。如:XX年11月11日某施工 单位总承包南京市建邺区某小区工程一标段项目(1-5号楼),其合同备案码则为:3XX5 XX1111 01 A01 000(该编码表示为总承包合同);如该项目存在专业分包,则编码为:3XX5 XX1111 01 A01 C01。分包合同备案码与总承包合同备案码具有层级关系,专业分包合同备案前须先备案该项目的总承包合同。 2、合同备案管理机构在确认施工合同内容过程中发现有不符合要求的,在系统内说明退回原因后予以退回。合同当事人应及时按要求进行修改或补正,并重新上传相关材料,经合同备案管理机构确认后予以备案。 (二)本省施工企业在省外承接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备案承包人使用江苏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USBKEY密码锁登录江苏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进入省外建设工程合

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专业版(参考文本)

编号:QJ-HT-0696 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专业版 (参考文本) Both parties shall perform their obligations as agreed in the contract or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within the term of the contract.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 --- 专业合同范本系列下载即可用---

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专业版(参考文 本) 说明:该合同书适用于甲乙双方为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经友好协商双方同意签署合同,在合同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履行义务,可下载收藏或打印使用(使用时请先阅读条款是否适用)。 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范文一 发包人(全称):大*铭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大*金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铭毅房地产开发大连新视界铭城项目由承包方总承包管理。工程内容包括土建、装饰、电气、给排水、采暖、消防、燃气、机电安装、景观园林及外管网等全部内容。如上水,燃气、机电安装等专业工程,需发包人通过招标等形式确定专业承包商后,纳入本合同承包人的总承包施工范围,承包方计取总承包管理费,费率为工程造价的3%。凡发包人另行招标的其他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用本合同承包人。 结算方式如下 1、本工程结算执行2008辽宁省定额,材料及人工费均执行施工期间大

连市造价信息网网刊价。 2、本工程为总承包形式,如发包人将专业施工项目分包给其他单位的,承包人应收取总承包管理费费率为3%。 3、如本工程需承包方垫资施工,发包方给予垫付工程款利率,按月息0.8%计算。 本框架协议一式六份,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双方各执三份。 发包人:______________(公章)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委托代表人: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2011年9月__________承包人:_______________(公章)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委托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011年9月__________日期:

合同备案及施工许可证办理流程

合同备案: 1、施工企业网上填报后打印的《东莞市建设工程施工、监理合同备案表》原件;(有) 2、加盖市住建局公章的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的《承接业务记录表》复印件(有) 3、加盖市住建局备案章的保函复印件(有) 4、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原件(正副本各二本),附:监理合同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法定代表人授权签订合同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监理提供) 5、由公证处密封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原件(正副本各二本)或收件回执复印件;附:施工合同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法定代表人授权签订合同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 6、施工总承包企业与劳务公司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原件(正副本各二本),附:合同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法定代表人授权签订合同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有,缺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7、招标工程需提交《中标通知书》(加盖招标人公章,收复印件核对原件);市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如存在严重不平衡报价,须提交拟中标单位工程量清单报价审核意见备案证明复印件。(若不是,即不用提供)

施工许可证: 1、《东莞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上网下 载填写资料)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投资证明) 3、市公安消防局或消防大队或公安分局消防股出具的 《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有) 4、建设工程(施工、监理)合同备案资料(有) 5、市住建局签发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凭证复印件(有) 6、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格塘提供,需要携带原件核对)注:收复印件核对原件,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提交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已超出有效期的,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7、已办理监督登记的《东莞市建筑工程监督登记表》 (有) 8、建设工程保证安全施工措施备案资料(提交方案) 9、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工程提交:□《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复印件加盖施工单位公章,提供原件核对),商品混凝土公司的信用管理手册复印件;(向混凝土公司取) 10、建设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复印件一式两份,加盖勘察单位公章);(复印两份) 11、注明工程项目名称的工伤保险《参保登记证明》,地税部门

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为了规范工程建设合同备案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依法保护工程建设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 郑州市建设局负责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郑州市工程造价标准定额管理站负责经开区地区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的具体工作。 二、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的范围 1、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以下简称:勘察合同)。 2、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以下简称:设计合同)。 3、建设工程施工总包、分包合同(以下简称:施工总包、分包合同)。 4、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以下简称:监理合同)。 5、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以下简称:招标代理合同)。 6、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合同(以下简称:造价咨询服务合同)。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备案的其他建设工程项目合同。 三、禁止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重复进行合同审查 合同备案后,备案机构将备案合同送建设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级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上述部门或者机构不再对备案合同进行审查。 四、建设工程合同备案应具备的条件

1、符合合同备案需要递交的材料 2、合同主要条款齐全,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经招标的建设项目合同的主要条款应与招标、中标文件相一致。 3、合同订立后,承包方应当在30日内将合同报送备案机关备案,合同备案后方可领取施工许可证;变更、补充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应当自签订变更、补充协议15日内,将合同报送备案机关备案。当事人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的合同与备案合同的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以备案合同为准。建设工程合同应采用建设部、国家工商管理总局监制的示范文本。 前款所称的实质性内容是指合同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 4、合同中约定需提交工程担保、保险的应将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保险和承包商履约担保、保险等资料随合同一并备案。 5、专业工程分包除在施工总承包合同中约定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劳务作业分包由劳务作业发包人通过合同约定,专业分包合同和劳务分合同必须向受理总包合同备案的机关备案。 6、总承包人分包专业工程,应取得发包人的同意,不得与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分包企业及个人签订分包合同。 五、建设工程合同备案需提交的资料 (一)勘察合同备案 1、法人代表资格证书或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提交复印件核验原件)。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备案制度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备案制度 一、责任单位 长沙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 二、责任人 长沙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实行站长负责下的岗位分工责任制,总工办主任负责监理合同备案全面工作,总工办其他同志按照岗位分工,分别承担各主的工作任务相应责任。责任人为总工办主任、承办人。 三、备案依据 《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湘建建(2010)109号 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湖南省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湘建办【2005】261号) 四、备案范围 凡在长沙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具有相关资质的监理单位承接了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省、区、县立项的工程到各自的行政部门办理),应到市政务中心窗口办理监理合同备案手续。 五、备案条件 1、已完成招投标,签订监理委托合同;

2、监理单位资质符合工程要求; 3、项目监理机构组成人员具备相应执业资格; 4、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组成、配备合理、符合规定要求; 5、建设单位已经按规定额度预付监理费要与现场要求吻合。 六、所需材料: 1、长沙市监理合同备案申请表(原件); 2、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及营业执照(查验原件留复印件); 3、项目监理机构组成人员执业资格证书及身份证(查验原件留复印件); 4、建设单位已经预付监理费; 5、招投标项目需要提供中标文件(原件); 6、省外监理公司其人员证书应能通过互联网查询真伪,或提供由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真实性的文件。 七、备案办理程序 1、建设单位到市政务中心质量监督监理合同备案窗口领取《长沙市监理合同备案登记表》; 2、建设单位应按备案表要求逐项填写,加盖公章(填写内容应与合同、中标通知书等相关文件一致); 3、建设单位将备案表(每单位工程一式叁份)及有关资料,文件提交监理合同备案窗口进行初审; 4、监理合同备案窗口查验资料合格后,将监理人员信息录入“长沙市质量监督站办公系统”与“湖南省监管信息平台”,待总

总包合同备案

总包合同备案 一、总包合同备案的时间要求: 施工企业应在中标后一个月内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并在项目开工前进行合同备案。 二、总包合同备案柜台审核前的要求: ⒈企业及项目经理的注册要求: ⑴外省建筑业企业应在省厅领取了《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并在我处进行了注册登记; (2)合同中涉及的项目经理已在我处企业信用管理系统中进行了注册登记。 ⒉网上直报 ⒊市区总包合同备案柜台送审资料要求: ⑴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中标的工程项目总包合同备案应提供的资料: ①《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原件); ②中标通知书(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③承发包进场交易证明书(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④全部合同文本(原件,备案后留存副本1本); ⑤工程建设项目廉政责任书(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必须提供)。 ⑵业主直接发包的工程项目总包合同备案应提供的资料: ①《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原件); ②直接发包通知书(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③全部合同文本(原件,备案后留存副本1本); ④工程建设项目廉政责任书(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必须提供)。 ⒋备注:

⑴外地来宁建筑业企业在宁市区承接的100万(含)以上的总包工程应在合同备案的同时进行项目登记;高淳县建筑业企业在市区承接的工程应在合同备案的同时进行项目登记。 ⑵市区工程总承包工程、房屋建筑施工总承包工程、地基与基础专业承(分)包工程、500万(含)以上的钢结构专业承(分)包工程合同备案后7个工作日内应到我处(解放路44号南楼)一楼2号窗口办理项目部备案。 ⑶市区及三区两县合同备案后,企业应在7个工作日内到我处(解放路44号南楼)一楼2号窗口,办理《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的业绩记载。市区房屋建筑总承包工程,还应申领《南京市建筑工程现场施工队伍情况明示牌》。 ⑷外省企业在我处或三区两县备案后,还需登录省厅备案系统申请省厅的合同备案,省厅系统备案的审核工作,三区两县的工程项目要先到三区两县申请审核,然后再到我处申请审核;市区的工程项目直接到我处申请审核;市、三区两县审核后,企业才可以到省厅申请审核。

建设工程合同备案诠释

建设工程合同备案诠释 建设工程合同备案,是指为了维护和规范建筑市场正常的运作秩序,为了保证工程发、承包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行或委托其他部门,查明工程中标信息,承包、发包双方的主体资格、经营范围、监理信息、法定代表人信息、资质和资格证书、工程分包信息以及企业的经营信誉,对所签订的合同条款进行把关,时期具备可行性、合法性以及文字的准确性,并对建设工程合同进行存档备查的管理制度。 法律依据:最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款的根据。 一.以备案为准的情况主要针对实质性内容不一致部分 依据招投标法规定,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中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招标人、中标人背离合同的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一下罚款。 在建设工程招投标中,有的当事人为了获取不正当利益,在签订中标合同前后,往往就同一工程项目再行签订一份甚至多份和中标合同不一致的合同,这就是所谓的阴阳合同或黑白合同。到底按照哪一份合同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依据最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

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款的根据。上述司法解释,不管中标合同签订在前还是签订在后,或无法确定中标合同的签订时间,均得出相同的结论。 但是应当注意的是,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工程款的结算依据主要是针对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部分,而不是一般的合同内容变更或其他条款的修改。所谓合同的实质性内容的变更指的是影响或决定当事人基本权利和义务的条款,一般而言,包括合同的价款、合同的期限、工程的质量等内容。 虽然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但是并不意味着合同不能够变更,如果因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的增减、工程价款的调整、工期变化等,并不是对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的背离和改变。 二,以备案为准的情况主要适用于工程价款结算问题 司法实践中,承包人往往是按照对自已有力的一份合同起诉发包人拖欠工程款,不一定诉请合同无效,双方可能对合同效力并不持异议。按照不告不理的原则,法院不必主动认定多份合同的具体效力问题,可以只确定以那一份合同作为双方结算工程款的依据。 由此可见,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其积极意义在于,并不涉及那一份合同的效力问题,而是明确了依据备案合同结算工程款问题。 三,应当把握黑白合同与合同正常变更的界限

深圳市建设工程合同备案办法

深圳市建设工程合同备案办法 深圳市建设工程合同备案办法 深建规【2013】7号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合同管理,规范建设工程合同的签订和履行,维护工程建设各方合法权益,根据《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建设工程合同的备案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合同,是指以下合同及其补充、解除协议: (一)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施工总承包合同和专业承包合同,但依法无需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除外;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与专业承包单位签订的合同价款在30万元以上的专业分包合同,但总承包合同无需办理备案的,其专业分包合同也无需办理备案; (三)建设—移交(BT)建设项目发起人与承办人签订的建设—移交合同; (四)施工单位与建筑劳务企业签订的合同价款在30万元以上的劳务分包合同; (五)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六)建设单位与造价咨询单位签订的合同价款在5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七)建设单位与勘察、设计单位签订的合同价款在10万元以上的勘察、设计合同; (八)建设单位与施工图审查机构签订的施工图审查合同。 本办法所称备案为告知性备案。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建设工程合同备案进行监督管理。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造价管理机构)具体实施建设工程合同备案及管理工作。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造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区造价管理机构)按照市政府规定的项目管理权限对建设工程合同进行备案及管理。 第五条国有和集体所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参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或者认可的合同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其他资金投资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可以参照合同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金投资工程,是指利用市本级预算内资金和其他财政性资金以及利用公共资源融资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工程(以下简称政府投资工程),以及国有企业自筹资金控股或者占主导地位投资建设工程(以下简称非财政性国有资金投资工程)。 第六条建设工程合同签订后,发包人(含BT建设项目的发起人、分包合同的发包人)应当在合同签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报送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第七条发包人进行建设工程合同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深圳市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申请表》; (二)合同正式文本; (三)合同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可按年度提交,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除外);法定代表人授权签订合同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表

太原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表册 二〇一三年三月

使用说明 为了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为办事单位和人员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我们将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办理施工手续的表格及征求意见卡装订成册,一次性发放。现将使用事宜说明如下: 一、请认真阅读本册,按照“表注”要求填写,签章。 二、填表字迹清楚、工整,单位名称一律填写全称。 三、按照办理程序,将表格依装订线撕下,报中心业务窗口。 四、请在办理完毕后,认真填写“太原市建设工程交易的中心征求意见卡”,此卡不记名,将作为监督中心工作人员的依据。 五、“太原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征求意见卡”不需撕下,连同表册封面一同投入“意见箱”。 六、咨询服务电话:3586011 3586534(北) 3586604(南) 七、投诉电话:3586011

基本建设联合审批平台办事须知 施工手续办理窗口需提供的资料 项目报建(4个工作日) 建设单位: 1、填报项目报建表 2、立项文件 3、规划许可证 4、土地手续 5、资金证明 监理单位:1、填报《监理申请表》 图纸审查备案 建设单位: 1、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送达书 2、审查合格书 3、审查意见表 4、审查合同 招标投标(22个工作日) 1、招标文件 2、招标公告 3、报名单 4、图审回执 5、施工图纸 6、代理合同 7、代理机构营业执照8、代理机构资质证 合同备案(1个工作日) 建设单位: 1、填报《合同备案表》(一式四份)

2、施工单位规费证复印件(盖章) 3、施工合同原件 4、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盖章) 质量监督(1个工作日) 1、填报《质量监督申报表》 2、监理合同原件一份(留存) 3、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备案意见表 安全监督(1个工作日) 1、填报《安全监督申报表》 2、填报《安全生产备案登记册》(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提供) 3、《安全生产许可证》(存复印件) 4、项目安全措施(安全技术方案)(留存) 5、意外伤害保险单(留存) 6、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财政收款收据 收取规费(即来即办) 建设单位: 1、劳保费、交易费凭进帐单领取发票,印花税需到帐后领取发票 2、一费制核定单及一费制收据复印件(或配套费收据复印

上海市建设工程合同登记备案操作程序

上海市建设工程合同登记备案操作程序(试行) 为保证改进后的建设工程合同登记、备案工作顺利实施,根据《关于改进本市建设工程合同登记备案方法的通知》(沪建建管[2006]第086号)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操作程序。 一、建设工程登记备案的基本方法 本市建设工程合同登记、备案采用计算机网上数据申报与书面合同登记、备案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建设工程合同登记、备案由建设单位或发包人负责向市、区(县)及派出机构合同登记备案实施部门登记、备案。其中,报建限额以下(总投资额100万元)项目的各类工程合同由承包人登记、备案;本市行政区域外各类工程合同由承接工程的本市工商注册的建筑业从业企业登记。 二、计算机网上数据申报 (一)建设单位网上申报 建设工程报建限额以上项目,建设单位应在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后,凭《上海市建设工程项目卡》上的报建编号和卡号,通过“上海建筑建材业”网站(https://www.360docs.net/doc/ed9733131.html,)进行合同网上登记、备案申报,输入合同登记、备案要求数据。在报建等环节已采集的数据直接在登记或备案表中显示,不能修改。网上合同登记备案软件系统将对项目承发包情况与登记备案数据进行比对,符合要求的打印相应合同登记或备案表(沪建合同01表至06表、09表至11表),不符合要求的提示理由和补正材料要求。 (二)建筑业从业企业网上申报 1、本市建设工程报建限额以上项目 建筑业从业企业在本市承接该类项目后,依法进行分包的,发包人应在签订分包合同后,凭《上海市建筑建材业企业卡》的企业编号、标识码,通过“上海建筑建材业”网站(https://www.360docs.net/doc/ed9733131.html,)进行合同网上登记、备案申报,输入合同登记、备案要求数据。在报建等环节已采集的数据直接在登记或备案表中显示,不能修改。网上合同登记备案软件系统将对项目承发包情况与登记备案数据进行比对,符合要求

建设工程合同网上备案 (12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 建设工程合同网上备案 篇一: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网上备案流程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网上备案流程 一、网上备案程序 (一)本省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备案 1、承包人使用江苏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USBKEY密码锁登录江苏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进入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模块,选择“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专业分包”网上格式合同并填写合同内容后,承包人打印出载有二维码及防伪水印的备案合同(合同文本也可以从系统中导出PDF文本打印),合同“通用条款”可不打印。发包方、承包方签字盖章确认施工合同后,上传到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模块,同时上传中标通知书,不经招标方式发包的工程,需上传相关部门的核准文件或其他证明文件的扫描件。依据总承包合同约定进行分包的专业分包合同,应上传经备案的总承包合同(协议书及专用条款),总承包合同对专业分包内容没有约定的,应上传发包人同意总承包人进行专业分包的文件。 备案合同备案码由系统自动生成(通过扫描合同二维码可查看项目名称、项目机构主要人员及备案码等项目信息)。对应的编码规则:项目所在地行政区划(6位数)+年、月、日(8位数)+流水号(2位数)+承包方式(代码:A 总承包,B专业承包,C专业分包)及标段编号。如:201X年11月11日某施工 单位总承包南京市建邺区某小区工程一标段项目(1-5号楼),其合同备案码则为:3201X5 201X1111 01 A01 000(该编码表示为总承包合同);如该项目存在专业分包,则编码为:3201X5 201X1111 01 A01 C01。分包合同备案码与总承包合同备案码具有层级关系,专业分包合同备案前须先备案该项目的总承包合同。 2、合同备案管理机构在确认施工合同内容过程中发现有不符合要求的,在系统内说明退回原因后予以退回。合同当事人应及时按要求进行修改或补正,并重新上传相关材料,经合同备案管理机构确认后予以备案。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备案具体要求及注意事项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备案具体要求及注意事项 一、具体要求: 1、由建设单位进行工程监理合同备案,依据相关的规章制度开展工作; 2、《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备案表》必须是电子版面,备案编号可手写; 3、在《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备案表》上要加盖备案专用章,经办人要手签字; 4、每月第一周上传本部门的监理合同备案汇总表到铁岭市住建委,第二周铁岭市住建委将全市监理合同备案表汇总后于网上公布,便于各部门及时掌握总监及其它监理人员从业情况; 5、积极推广使用新版GF-2012-0202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体,准备来年全部使用新版本; 6、监理合同一式三份,把计费额与取费额直接记录在合同中;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原件上(签证机关处)加盖备案专用章,并在监理合同侧面骑缝处加盖备案专用章。 7、全市统一使用监理合同备案专用章; 样式:

8、工程监理合同备案材料按档案分类属于永久性文件,我们要做好目录登记,设立专柜存档。各县(市)区合同备案编号,每年分别采用大流水号; 银州区: 2112022012××××001-RZQ 清河区: 2112022012××××001-QHQ 开发区: 2112022012××××001-KFQ 高新区: 2112022012××××001-GXQ 新城区: 2112022012××××001-XCQ 铁岭县: 2112022012××××001-TLX 西丰县: 2112022012××××001-XFX 开原市: 2112022012××××001-KYS 调兵山市:2112022012××××001-DBSS 9、总监必须持有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证、总监代表及专业监理工程师必须持有辽宁省登记监理工程师证、监理员必须持有辽宁省监理员证,否则不准从业。 10、一名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除担任常驻现场的一个项目总监理外,可兼任其它不超过两个项目的总监,兼任项目需设置总监代表; 11、当总监满足三个工程项目时,铁岭市住建委将定期及时公布人员名单,如果工程竣工验收完毕后,监理企业向市住建委提出申请,解除总监与建设工程项目的捆绑;

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实施细则

附件: 莆田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第89号令)、《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建市[2011]86号)等有关规定,按照省住建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建筑[2011]4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莆田市行政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的备案管理,包括施工总承包合同、专业承包合同。 施工合同价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必须进行合同备案。 第三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施工合同备案监督和检查工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负责全市施工合同日常管理工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管理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备案由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受理。 各县(区、管委会)建设局(国建科)负责本辖区内除市住- 1 -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

房和城乡建设局主管建设工程项目以外的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监督和管理工作,应明确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受理部门及监管机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发包人应在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前,将施工合同报送工程所在地的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施工合同采取一次性备案,办理质量监督、施工许可等手续时只提供施工合同受理部门出具的备案回执单,不再另行提供。双方对已备案的施工合同签订补充合同或协议的,应当报送原备案机关备案。 经备案的施工合同,作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资质增项、评优评先时业绩认定和解决合同争议时的依据。 第五条施工合同应当采用国家、省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招投标工程从其招标文件有关规定。 建设工程合同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承包范围、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要求、工期、价款和价款的方式及价款调整、变更要求、验收与结算以及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等内容,并按有关规定明确下列内容: (一)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含安全施工、文明施工、临时设施等)、环境保护费、优质工程增加费、大型机械设备检测费、规费、税金等不可竞争费用; (二)工程预付款、进度款的支付比例、时间,工程变更价款的调整方式、支付时间,竣工结算的报送与核对时限、支付时 - 2 -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

建筑施工合同备案编号

建筑施工合同备案编号 篇一:建筑施工合同备案程序和资料 建筑施工合同备案程序和资料 一、由中标施工企业在施工合同签订后七天内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施工企业经办人员持企业法人委托书原件、身份证原件办理。 三、必须使用标准合同文本(GF-2013-0201),否则不予受理。 四、备案资料 (一)中标通知书 (二)施工企业法人委托书原件,企业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委托人及被委托人身份证等复印件。(境外、省外企业入川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承包人,应提供《四川省省外企业入川从事建筑活动备案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项目立项批文(原则上哪级立项就须在哪级备案) (四)施工合同原件(1份装订在备案资料中,其余盖章后返还),所有合同均盖合同双方公章于齐缝处,合同不分正副本。 (五)投标报价书(盖施工企业公章和造价人员人员执业资格证章的报价书封面,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部分,不含材料分析部分)。 (六)将以上资料装订成册报送。 五、审核资料,确认是否受理。 六、填写合同备案表(一式三份,备案机构存一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盖合同备案章。 要求:报送资料需胶装成册。 篇二:施工合同网上备案操作手册 江苏省建筑市场施工合同备案系统 使 用 手 册

常州三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2015年7月 目录 目录............................................................... ..................................................................... (2) 第一章基本操作............................................................... ..................................................................... . (3) 系统登录............................................................... ..................................................................... (3) 浏览器基本设置............................................................... (4) 打印设置............................................................... .....................................................................

四川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四川省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建设工程合同签订和履行,保护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四川省合同监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的备案管理及企业在省外签订的合同的登记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桥梁、隧道、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合同包括: (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类合同,包括: 1、建设工程勘察合同; 2、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二)建设工程服务类合同,包括: 1、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合同;

2、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 3、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4、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三)建设工程施工类合同,包括: 1、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包括: (1)施工总承包合同; (2)施工专业承包合同,包括:建设单位发包的专业工程承包合同和施工总承包企业发包的专业工程分包合同。 3、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 (四)其他有关建设工程合同。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合同备案管理是指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对当事人所订立合同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范性文件规定进行监督检查的行为。 第六条企业在省内签订的各类合同实行备案制,企业在省外签订的各类合同实行登记制。 第七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合同备案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组织实施。 (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合同备案管理的承办机构: 厅科技设计处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类合同备案; 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总站负责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备案; 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负责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备案;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网上备案流程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网上备案流程 一、网上备案程序 (一)本省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备案 1.承包人使用XX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USBKEY密码锁登录XX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进入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模块,选择“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专业分包”网上格式合同并填写合同内容后,承包人打印出载有二维码及防伪水印的备案合同(合同文本也可以从系统中导出pdf文本打印),合同“通用条款”可不打印。发包方、承包方签字盖章确认施工合同后,上传到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模块,同时上传中标通知书,不经招标方式发包的工程,需上传相关部门的核准文件或其他证明文件的扫描件。依据总承包合同约定进行分包的专业分包合同,应上传经备案的总承包合同(协议书及专用条款),总承包合同对专业分包内容没有约定的,应上传发包人同意总承包人进行专业分包的文件。 备案合同备案码由系统自动生成(通过扫描合同二维码可查看项目名称、项目机构主要人员及备案码等项目信息)。对应的编码规则:项目所在地行政区划(6位数)十年、月、曰(8位数)十流水号(2位数)十承包方式(代码:A总承包,B专业承包,(专业分包)及标段编号。如:2014年11月11日某施工单位总承包南京市建邺区某小区工程一标段项目(1-5号楼),其合同备案码则为:3201052014111101A000 (该编码表示为总承包合同);如该项目存在专业分包,则编码为:3201052014111101A01C01。分包合同备案码与总承包合同备案码具有层级关系,专业分包合同备案前须先备案该项目的总承包合同。 2.合同备案管理机构在确认施工合同内容过程中发现有不符合要求的,在系统内说明退回原因后予以退回。合同当事人应及时按要求进行修改或补正,并重新上传相关材料,经合同备案管理机构确认后予以备案。 (二)本省施工企业在省外承接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备案 承包人使用XX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USBKEY密码锁登录XX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进入省外建设工程合同登记备案模块,上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XX省建筑业企业外出施工介绍信、中标通知书,不经招标方式发包的工程,需提供相关部门的核准文件或其他证明文件的扫描件。5个工作日内,承包人持相关材料到企业注册所在

施工合同备案流程

施工合同备案工作流程 事项名称:施工合同备案 校验资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各方主体在办理网上备案时,通过会员的身份登陆“绍兴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系统”直接办理。合同签订各方主体只需按照系统提示的“注意事项”填写合同条款。 一、材料申报: 1、对依法招标的施工合同网上备案: (1)施工合同(正副本); (2)招标文件; (3)中标通知书(核验原件,提交复印件)。 2、对直接发包的施工合同备案: (1)施工合同(正副本); (2)建设项目招投标审批表(核验原件,提交复印件)。 办理流程: (一)受理:目前本市开展的合同备案工作主要包括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区域范围主要包括越城区、绍兴经济开发区、袍江新区、镜湖新区、绍兴生态产业园、滨海新区。合同备案由我处专业人员接受申请单位的备案申请,并在收到合同草本和完整辅助资料后1到2个工作日内进行网上审查; (二)上传审查资料; (三)按照系统提示填写合同条款; (四)审查合同约定。 1、对照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对施工合同的签订的单位名称、合同价款(含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合同工期、质量安全等协议内容及签订日期进行网上审查 2、对照相关法律法规文件,对工程价款支付约定进行审查; 3、在审查过程中发现施工合同协议书及价款约定存在问题或不符合要求的,予以指出,并通过备案系统直接提出整改(修改)意见,经整改(修改)直至符合要求后采用统一的建设工程

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直接打印合同。 (五)办理备案手续: 审定符合要求的即时,建设工程合同签订双方带齐申报材料到我处盖合同备案专用章。 (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资料网上归档。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管理,规范监理市场行为,促进工程监理行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备案是指工程监理合同签订后,由建设单位将所签订的合同文本报具有该工程项目管理权限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查验、存档的活动。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备案、实施对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备案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备案的监督管理。 各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备案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工程监理企业承揽工程监理业务后,应当与建设单位签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合同》)。 《合同》应具备下列主要内容: (一)委托监理的业务范围和内容; (二)监理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四)违约责任; (五)发生争议的解决方式; (六)对合理化建议的奖励方式; (七)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合同》的签订应当满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工程监理企业留存需要,其数量不得低于3份。《合同》应当执行《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同时必须载明工程监理服务取费的内容。取费低于《规定》最低标准的,合同无效。 第七条建设工程监理费实行专户管理。建设单位与工程监理企业签订《合同》后,应当将确定的监理费用一次性打入指定的银行专户,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指定的机构进行监管,并按建设单位确定的工程进度向工程监理企业支付。但最终工程的监理费用应当以工程监理企业所监理工程的造价为基准,进行结算。 第八条建设单位与工程监理企业自签订《合同》10日内,应当填写《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备案登记表》一式三份,与《合同》以及向指定的银行账户缴费的凭证一起报具有该工程管理权限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第九条监理合同备案时,具有工程管理权限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查验下列内容: (一)监理企业在资质标准规定的范围内承担业务; (二)合同文本填写规范、有效; (三)监理取费符合《规定》要求; (四)已向指定账户打入监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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