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公有住房分配管理办法

天津市公有住房分配管理办法
天津市公有住房分配管理办法

天津市公有住房分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促进公有住房的合理分配,更好地解决城镇居民住房问题,根据《天津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城镇范围内的行政、事业和企业单位,分配自建、购买和上级下拨的新建住宅以及调整后重新分配的公有旧住房,均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各单位分配职工住房要贯彻国家、单位、个人共同负担的原则。

第四条

住房分配贯彻归口解决、有偿分配、先售后租、特困优先、照顾住房困难户和无房户的原则。

第五条

各单位分配的住房,必须先提出一定比例向职工出售,出售比例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余的实行租赁制。实行租赁制的,要购买住房租赁债券。

各单位要从实际出发确定分房标准,优先用于居住水平最低的职工和无房户职工,其次再解决其他住房困难。

第七条

各单位分配住房时,必须事先制定分房租售计划,包括分房数量、租、售比例,解决特困户、无房户等方案,报主管区、县、局备案。

第八条

各单位分配住房要发扬民主,走群众路线。由领导干部、职工代表组成分房委员会,负责分房工作,分房方案须经职代会审议决定。

第九条

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认真执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不搞特殊化。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私分或向建房单位索要住房。

分房人员要坚持原则,秉公办事。申请住房者要遵守分房规定。

第十条

对利用职权营私舞弊多占房、占好房的,各级领导部门及监察部门要予以严肃处理。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群众有权揭发检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揭发检举者打击报复。

本办法由天津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石家庄市居住证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石家庄市居住证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人口服务管理,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63号)和《河北省居住证实施办法(试行)》(冀政发〔2016〕4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证申领、发放、使用等相关服务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居住证是持证人在居住地就业、居住,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参与社会事务的有效证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机制,将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分担机制,推进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建设,将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所需费用纳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以居住证为载体的基本公共服务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

生计生等有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居住证持有人的权益保障、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在工作过程中知悉的居住证持有人个人信息,应予以保密。 第二章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管理 第七条公安机关负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制作、发放、签注等证件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用人单位、就读学校、房屋出租人以及其他有关个人、组织,应当协助做好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发放等工作。 第八条在本地居住的非本市区、县户籍的人员,应按照《河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规定》,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等有效身份证明,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 第九条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在居住地实际居住并办理居住登记已满半年,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申领居住证。

温房字[2009]34号《直管公有住房租赁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2009 34 《直管公有住房租赁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鹿城、龙湾分局,鹿城分局各房管所 现将《直管公有住房租赁管理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 即日起执行。以前我局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 定执行。执行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与我局房产管 理处沟通。 附:直管公有住房租赁管理若干规定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日 主题词:公房管理租赁规定 温州市房产管理局办公室2009年4月10日印发

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7.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8.这些孩子都很活泼与好动,即便吃饭时也都不太老实,不少人抱着陶碗从自家出来,凑到了一起。 9.石村周围草木丰茂,猛兽众多,可守着大山,村人的食物相对来说却算不上丰盛,只是一些粗麦饼、野果以及孩子们碗中少量的肉食。 直管公有住房租赁管理若干规定 为了加强直管公有住房租赁管理工作,根据《浙江省房屋租赁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直管公有住房租赁管理若干规定如下: 一、加强直管公房产权产业管理工作。龙湾分局和鹿城分局各房管所应根据我局[2004]36号、114号文件规定,受我局委托申请登记辖区直管公房所有权,并做好产业管理工作。鹿城分局负责对各房管所直管公房产权登记和产业管理的督查工作。局房产管理处负责直管公房所有权登记的协调工作。 二、直管公有住房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2009年7月1日起,直管公有住房租赁均应按照我局统一的《直管公有住房租赁合同》新文本(文本式样附后)订立租赁合同,并进行登记备案,发给承租人《房屋租赁证》(文本式样附后)。以前发给承租人的《公有房屋使用证》或《公有房屋租赁证》同时废止,并在订立租赁合同和发给《房屋租赁证》时予以收回。 合同期满或租赁期间合同(内容)变更(包括增减共同居住人)的,均应重新订立租赁合同和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1.“噢,居然有土龙肉,给我一块!” 2.老人们都笑了,自巨石上起身。而那些身材健壮如虎的成年人则是一阵笑骂,数落着自己的孩子,拎着骨棒与阔剑也快步向自家中走去。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档案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工伤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档案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津人社局发[2012]45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档案局 【发布日期】2012.07.24 【实施日期】2012.08.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档案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 定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2〕45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档案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天津市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档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市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档案归档范围 二O一二年七月二十四日天津市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档案(简称工伤认定、鉴定档案)管理工作,保证工伤认定、鉴定工作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天津市档案管理条例》和《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伤认定、鉴定档案,是指市、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在办理工伤认定、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工作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和利用价值的文字材料、电子数据、图表、声像等不同载体和形式的专业活动记录。 第三条工伤认定、鉴定档案管理工作应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在市档案局的监督指导下,市人力社保局负责对全市工伤认定、鉴定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监督和检查。 各级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应将工伤认定、鉴定档案管理工作纳入本单位发展规划,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档案管理人员和档案管理的设施设备,做好工伤认定、鉴定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等工作,同时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四条工伤认定、鉴定档案是各级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保证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便于工作查考利用。工伤认定、鉴定管理工作中形成的各类统计分析表等材料应归入本部门文书档案。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暂行办法(1994)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暂行办法(1994) 【法规类别】住房制度改革 【发布部门】上海市政府 【发布日期】1994.05.18 【实施日期】1994.05.18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修改依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暂行办法 (1994年5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为了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促进住房商品化和住房建设的发展,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快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出售公有住房,应贯彻购房自愿、产权归已、维修自理的原则。 第二条凡独用成套的公有住房,均可向承租的居民户和符合分配住房条件的职工出售。但列入旧城改造规划、产权归属未定和具有历史保护价值的房屋以及市政府认为不宜出售的房屋除外。 向符合分配住房条件的职工出售新分配公有住房的数量,一般应不低于每年分配住

房总量的30%。 第三条公有住房出售价格,根据本市职工家庭经济收入情况分别确定。其中,向高收入职工家庭出售的公有住房实行市场价;向中、低收入职工家庭出售的公有住房实行成本价。 购买成本价公有住房的对象,应为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公有住房承租人或其同住成年人和符合分配住房条件的职工。 第四条出售公有住房的成本价,由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投资利息、税金和管理费等各项因素构成。 一九九四年公有住房的出售成本价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902元。出售时再乘以地段、朝向、层次等增减系数和成新折扣率。 住房的成新折扣率每年为2%。 第五条对出售的公有住房(含新分配的公有住房、已租住的公有住房、套配房)的成本价和实际售价,根据物价指数的情况变化,每年由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进行调整并确定最低限价。 第六条对购买成本价公有住房者给予以下优惠: (一)按规定享受工龄等优惠。

天津市居住证办理流程及办理地点

天津市居住证办理流程及办理地点 根据《天津市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和《天津市居住证积分指标及分值表》的规定,持有居住证的境内来津人员在天津具有合法稳定职业和居所,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期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以按规定申请积分。 申领居住证应当提供的基本材料 (一)《天津市居住证申请表》和居住证照片。 (二)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本人配偶或子女共同在津居住的,还应提供《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和子女出生证明。 (三)天津合法居所证明: 1、居住在自购住房的,提供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或购房合同复印件; 2、居住在租赁住房的,提供租赁协议、治安责任保证书和合法有效房屋证明复印件; 3、居住在单位内部的,提供单位出具的住宿证明; 4、居住在居民家中的,提供房主同意居住的证明和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5、居住在学校内部的,提供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 6、其他合法居所证明。

(四)在津就业的,还需提供劳动合同复印件;在津经商的,还需提供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由用人单位集体申报办理《居住证》的,还需提供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XX单位集体申领居住证人员名册》。 境内来津人员到居住证业务受理点(包括区县人口服务管理中心,街道、乡镇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站,社区、村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分站)申领居住证,具体步骤如下:第一步:申报居住登记,拟在津居住7日以上的境内来津人员,持本人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合法居所证明和近期照片,到现居住地居住证业务受理点申报居住登记。第二步:申领居住证,自居住登记(含暂住登记)之日起,已在津居住半年以上且拟继续居住的境内来津人员,到现居住地居住证业务受理点提交申请材料,登记相关信息,申请办理居住证。第三步:领取居住证,境内来津人员于20个工作日后持《天津市居住证受理回执》到原受理单位领取居住证。 居住证首次申领免费,申领成功后自签发之日起须每年签注一次。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在居住每满一年之日前一个月内,到现居地居住证业务受理点办理签注手续;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居住证持有人可于60日之内到现居住地居住证业务受理点办理补签手续;逾期60 日以上未办理补签手续的,居住证将被注销、收回。

慈溪居住证管理暂行规定

慈溪市居住证管理暂行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依法规范我市流动人口申领《浙江省居住证》,完善居住服务,加强人口管理,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依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相关规定及《慈溪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行新型居住证制度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浙江省居住证》申领受理、审核、发放、签注等相关管理与服务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浙江省居住证》申领受理、审核、发放、签注等相关工作,由流动人口居住地公安机关派出所组织实施。 慈溪市公安局负责本辖区《浙江省居住证》申领受理、审核、发放、签注等工作的组织、指导、督促、检查等工作。 第四条《浙江省居住证》是持有人在本市居住、作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积分制公共服务以及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 《浙江省居住证》由省公安厅统一制作。

第五条流动人口在本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依照本规定自愿申领《浙江省居住证》。 第六条本市居住半年以上,是指流动人口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连续居住并向公安机关申报居住登记半年以上。节假日返乡探亲或在本市范围内迁徙并及时向公安机关申报居住地址变更,登记信息中断时间未超过十日的,也可视作连续居住。居住期限由流动人口居住信息管理系统自动审核。 第七条合法稳定就业,是指申领人能够提供以下证明文件之一的情形: (一)本市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以及由本市人力社保部门统一出具的就业登记、近一年连续缴纳社会保险(不含补缴和单独参加工伤保险)证明文件,且当前劳动合同、就业登记、社会保险参保为同一用人单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仅需提供近一年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证明); (二)本市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副本、或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企业(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本单位公章)及《基本情况表》(各级市场监督管理局档案中心〔室〕出具并加盖查询专用章),以及近一年连续缴纳社会保险(不含补缴和单独参加工伤保险)证明文件;

天津市公安局档案馆

天津市公安局档案馆 档案库房安全保护综合管理系统建设要求 天津市公安局档案馆库房共二层,总面积1000米,其中库房面积600米,此次为建设档案库房安全管理保护综合管理系统招标,分两次设工,2010年初建设一层库房,2010年底建第二层库房。要求工程完工后须通过档案安防和消防工程验收。 第一部分系统建设要求 一、概况 本招标项目为天津市公安局库房档案安全保护综合管理系统改造工程(包括系统软、硬件研发、设备供应、施工安装调试、售后服务等)。 整个档案馆共设有档案库房2个,分布在大楼的一、二层,概况如下。 二、系统建设要求 1、系统性能技术指标要求 1.1档案库房消毒灭菌控制管理功能 1.1.1、消毒灭菌设备除了具有快速杀灭各种病毒、细菌外,低浓度的活氧对空气具有净化作用。 1.1.2、消毒灭菌设备要求产量不低于7000mg/h、浓度不低于65mg/l;要求消毒

灭菌设备既能远程自动定时控制工作又能手动控制。 1.2、档案库房通风换气控制管理功能 1.2.1、档案库房环境中充溢着特有的有毒、污浊气体,且档案卷宗本身附带着各种细菌、病毒,同时也为档案管理人员的身心健康着想,为保持库房空气清新,必须定期进行通风换气。 1.2.2、要求换新风机组由中央控制台统一控制,实现定时或手动通风换气的功能目的,并可于上位机界面动态监测库房通风换气工作状态 1.3、档案库房温湿度自动测控管理功能 界面友好,具有较强的软件功能; 1.3.1、实现库房温湿度自动检测、记录、存储及打印报表库房温湿度数据、走势; 1.3.2、自动开启、关闭调温调湿设备,实现库房温湿度自动调控功能,而无需人工管理。 1.3.3、动态显示各库房温湿度值; 1.3.4、动态显示档案库房调温调湿设备工作状态; 1.3.5、能任意设定控制值; 1.3.6、实现水满报警或连续排水功能及缺水报警功能; 1.3.7、远程控制管理并动态显示消毒灭菌设备工作状态; 1.3.8、远程控制管理并动态显示通风换气设备工作状态; 1.3.9、要求数据连续,检测准确,响应及时,反映灵敏,调节到位,记录完整。 1.3.10、传感器主要指标参数 具有行业领先水平,满足最新行业标准并不低于下列技术要求。 温湿度传感器性能指标: 1、数字一体,无需校正 2、工作温度范围:-25℃~+60℃ 3、湿度测量分辨率:0.5%RH 4、湿度测量量程:1%~99%RH 5、湿度测量精度: ±3.0%RH(典型值) 6、回差:±2.0%RH(典型值) 7、年漂移:±0.5%RH(典型值)

烟台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烟台市直管公房管理办法

烟台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烟台市直管公房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房地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烟政办发[2013]96号 【发布部门】815120134 【实施日期】2014.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烟台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烟台市直管公房管理办法 烟政办发[2013]96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直管公房管理,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保障直管公房产权人和承租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直管公房是指由直管公房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政府直接管理的通过国家接管、经租、收购、新建、扩建的公有房屋(保障性住房除外)。 所有人下落不明又无合法代理人或所有权不清楚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代管的城市私

有房屋及所有人委托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管理的房屋暂纳入直管公房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直管公房管理。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直管公房、不得利用直管公房从事非法活动或 获取非法利益。 第五条直管公房的管理应遵循“尊重历史、立足实际、产权管住、经营搞活、收支分离”原则,逐步实行市场化、专业化,推进直管公房实现良性运营。 第六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是直管公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直管公房的行政管理 工作。 烟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产经营与物业服务中心是市属直管公房管理机构,负责市属直管公房的具体管理工作。其它直管公房按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县市区直管公房管 理机构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财政、审计、物价等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直管公房管理、监 督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产权产籍管理 第七条直管公房实行产权产籍权属登记备案制度。直管公房行政主管部门为直管公房的权利人,直管公房管理机构受直管公房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代表直管公房权利人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房屋登记,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八条直管公房产权的设立、转让、变更、消灭和他项权利的设定等均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直管公房管理机构报直管公房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实施,并做好相关产权产籍登记备案。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上市出售活动,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和存量住房的流通,满足居民改善居住条件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首次进入市场出售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或者按照地方人民政府指导价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包括安居工程住房和集资合作建设的住房。 第四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具备下列条件的市、县可以开放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交易市场:(一)已按照个人申报、单位审核、登记立档的方式对城镇职工家庭住房状况进行了普查,并对申报人在住房制度改革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进行了处理; (二)已制定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收益分配管理办法; (三)已制定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具体实施办法;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已取得合法产权证书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可以上市出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不得上市出售: (一)以低于房改政策规定的价格购买且没有按照规定补足房价款的; (二)住房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控制标准,或者违反规定利用公款超标准装修,且超标部分未按照规定退回或者补足房价款及装修费用的; (三)处于户籍冻结地区并已列入拆迁公告范围内的; (四)产权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售的; (五)已抵押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转让的; (六)上市出售后形成新的住房困难的; (七)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八)法律、法规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其他不宜出售的。 第六条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所有权人要求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职工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申请表; (二)房屋所有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三)身份证及户籍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四)同住成年人同意上市出售的书面意见; (五)个人拥有部分产权的住房,还应当提供原产权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保留或者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书面意见。 第七条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所有权人提出的上市出售申请进行审核,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其上市出售的书面意见。 第八条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准予出售的房屋,由买卖当事人向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如实申报成交价格。并按照规定到有关部门缴纳有关税费和土地收益。 成交价格按照政府宏观指导下的市场原则,由买卖双方协商议定。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对所申报的成交价格进行核实,对需要评估的房屋进行现场查勘和评估。 第九条买卖当事人在办理完毕交易过户手续之日起三十日内,应当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在本办法实施前,尚未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在2000年底以前需要上市出售的,房屋产权人可以凭房屋所有权证书先行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办理完毕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之日起三十日内由受让人持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到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条城镇职工以成本价购买、产权归个人所有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其收入在按照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和

天津办居住证的流程和条件

《天津办居住证的流程和条件》 1月1日起暂住证正式取消,没有天津户口的人员需要办理居住证。现在全市各个办理地点准备就绪,据统计符合申领条件的有240万人。那么怎么办理呢? 居住证怎样申领和签注? ★居住证的申领 居住证的申领人员主要包括在本市已居住半年以上且拟继续居住的境内来津人员,也包括未满16周岁或在津就学的境内来津人员。 各区县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包括区县人口服务管理中心、街道(乡、镇)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站、社区(村)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分站],受公安机关委托负责具体办理居住证的申领工作。 需要申请办理居住证的人员,可以由个人到现居住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办理,也可以由个人所在工作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集中到单位所在区县的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办理。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监护人或受托人代为申领,但监护人或受托人需提供合法有效证明,监护人应当出示本人居民身份证和能够证明监护人和被监护人关系的居民户口簿;受托人应当出示本人居民身份证和委托书。 ★申领居住证应当提供的基本材料 (一)《天津市居住证申请表》和居住证照片。 (二)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本人配偶或子女共同在津居住的,还应提供《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和子女出生证明。 (三)本市合法居所证明: 1.居住在自购住房的,提供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或购房合同复印件; 2.居住在租赁住房的,提供租赁协议、治安责任保证书和合法有效房屋证明复印件; 3.居住在单位内部的,提供单位出具的住宿证明; 4.居住在居民家中的,提供房主同意居住的证明和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5.居住在学校内部的,提供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 6.其他合法居所证明。 (四)在津就业的,还需提供劳动合同复印件;在津经商的,还需提供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 由用人单位集体申报办理《居住证》的,还需提供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XX单位集体申领居住证人员名册》。 居住证首次申领免费,遗失补办或损坏换领的需缴纳证件工本费。 ★居住证的签注 本市的居住证制度实施签注制,每年签注1次。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现居住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办理签注手续;或由用人单位集中到其所在区县的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办理签注手续。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逾期60日内可补办签注手续,签注后居住证使用功能恢复。 为方便居住证持有人使用证件,居住证持有人住址如果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变动之日起7日内,及时到现居住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居住证损坏难以辨认或者丢失的,也应及时到现居住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办理换领、补领手续。 ★居住证的注销 居住证持有人应提供真实有效的相关证件及信息,并遵循相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有关部门认定后,公安机关将注销其居住证: 1.居住证持有人在申办时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居住证的; 2.居住证持有人情况发生变更且不符合居住证办理要求的; 3.居住证持有人超过60日未补办签注手续的; 4.居住证持有人已转办为本市常住户口的; 5.居住证持有人离津之后不再返津的;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注销的情形。

学校公房管理办法

学校公房管理办法 为加强学校公房管理,优化公房资源配置,建立学校与二级单位两级公房管理体制,实行公房“总额控制、分级管理、分类定额、动态调整、有偿使用”的管理运行机制,更好地为教学、科研、管理工作服务,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发展,根据学校公房总量与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本办法所称公房是指权属学校的各类房屋及其附属配套建筑。 成立由主管校领导任组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工作人员为成员的学校公房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学校公房管理办法,审定大规模公房调配方案。 二级单位组建由主要领导及相关人员组成的二级单位公房管理小组,负责制定本单位公房管理的具体方案,决定本单位各类公房的分配、调整和管理事务,配合公房管理部门做好学校公房调配工作。 学校公房实行归口管理,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执行学校公房管理领导小组的决议,负责公房管理的日常工作。 享有公房定额分配和使用的单位为学校批准设置的有固定编制并纳入学校行政事业管理的机构。 第二章公房分类及定额管理 党政办公用房是指用于校机关及二级单位党政管理工作的用房,按组织部提供的在岗领导职数和人事处提供的在岗人数进行核定。

教师基本工作用房是指用于教师办公的用房,按人事处提供的院(系)教师实际在岗人数及职称等因素进行核定。 教室是指用于本专科生、研究生课堂教学的用房,包括普通教室、多媒体教室、语音教室、计算机教室、专用教室等,由教务处、研究生部统一管理、统一调度。在满足全日制本专科生、研究生教学需要的基础上,可以安排计划外办班教室,需按其办学性质适当收取房产资源使用费,具体管理办法及收费标准由教务处另行制定,报学校公房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各单位若将定额内用房用于计划外办班教室,学校一律按经营性用房标准加倍收取房产资源使用费。 教学科研实验用房是指用于全校公共基础课教学实验、院(系)基础和专业课教学实验及科研的用房,由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核定,报学校公房管理领导小组审定。 服务用房是指用于公益服务和生活保障基础设施的各类用房,包括教职工活动室、图书馆、档案馆、体育馆、礼堂、学生活动中心、学生宿舍、学生食堂、教工食堂、附属学校、幼儿园、水电气运行维护用房等,原则上学校不收房产资源使用费。如从事经营活动,需报学校批准,并按有关规定交纳房产资源使用费。 经营性用房是指用于商业及其他营利性活动的用房,包括企业单位用于生产、加工、经营的房屋。学校按经营性用房收费标准收取房产资源使用费。 校内外单位使用学校房屋均需与房屋管理部门签订租赁合同,并

天津市档案工作人员持证上岗实施办法

天津市档案工作人员持证上岗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全国档案事业发展“十五”计划》要求,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档案工作人员队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天津市档案管理条例》,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行档案工作人员全员培训、持证上岗制度。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从事档案工作的专职或兼职档案人员,应当依据本办法接受培训,并取得《天津市档案管理岗位资格证书》,方能从事档案工作。 第三条取得《天津市档案管理岗位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忠于职守; (二)遵守档案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三)具有国家承认的中等专业(含高中)毕业以上学历; (四)具有相关的专业理论知识,掌握档案管理的基本方法和操作技能; (五)经过相关的岗位培训,具有独立从事某一岗位档案工作的基本能力。 第四条档案工作人员培训要遵循理论联系实际,学用一致,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根据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档案管理工作的需要,按照不同的岗位的要求进行有针对性、适用性的培训,不断提高档案工作人员的理论水平、专业水平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五条档案工作人员培训分为两种类型,即岗前培训与更新知识培训。 专兼职工作人员上岗前要接受《档案法制概论》、《文书与文书工作理论与实践》、《档案管理理论与实践》、《科技档案管理理论与实践》、《档案编研理论与实践》、《档案保护技术理论与实践》、《档案计算机管理与应用》等内容的岗前培训;各类档案局(馆)长(处、科长)上岗任职前要接受档案行政管理学、领导科学、档案现代化管理及档案专业新知识等岗位必备知识的培训。 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的规定,根据科学技术发展和档案工作的实际需要,各类档案工作人员每年都要接受继续教育及更新知识的培训(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各种类型档案培训,全市统一教材,统一大纲,统一考核。 第六条实行培训教师资格认定制度。承担档案工作人员培训教学任务的教师,应具有档案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具有一定的教学经验和能力,经本人提出申请,参加市档案局组织的师资培训、试讲,专家组测评合格后,颁发任教资格证书。 第七条按照本办法规定修完相应课程并经考试、考核合格者,经资格认定后颁发由市档案局、市人事局共同验印的《天津市档案管理岗位资格证书》。对1990年以来参加市档案局组织的档案基础理论和专业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取得市档案局颁发的培训毕业证书者,其相应的档案专业知识可免修免试;已经取得档案专业大专以上结业证或参加档案专业学历统考,成绩合格者,凭毕业证或单科成绩单,免修免试相对应课程;相近专业毕业生可凭国家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认可的高等专业学校考试合格的成绩单,免修免试相对应课程。 档案工作人员完成岗位资格培训所要求的全部课程后可申请岗位资格认定,填写《天津市档案管理岗位资格认定申请表》,提交有关证件。市级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它社会组织的档案人员可直接向市档案局申请岗位资格认定。区县所属单位可向本地区(含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档案局申请。区县档案局审查、登记、汇兑后,统一上报市档案局。市档案局一个月内对符合认定条件的颁发《天津市档案管理岗位资格证书》。 第八条《天津市档案管理岗位资格证书》是档案工作人员上岗、评定专业技术职称、职务晋升的必备条件之一,也是档案工作质量认证、档案行政执法检查的凭证之一。 第九条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取消其档案管理岗位资格,收缴其证书: (一)弄虚作假,骗取档案管理岗位资格的;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直管公房管理体制改革及市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直管公房管理体制改革及市、区房产经营公司改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企业股份制改造 【发文字号】宁政办发[2004]116号 【发布部门】南京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4.08.30 【实施日期】2004.08.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直管公房管理 体制改革及市、区房产经营公司改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4]11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南京市直管公房管理体制改革及市、区房产经营公司改制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00四年八月三十日 根据市委、市政府加快我市事业单位改制转企步伐的要求,结合我市直管公房管理体制的实际,现提出南京市直管公房管理体制改革及市、区房产经营公司(以下简称市、区公司)改制实施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改制中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意见》(宁政办发[2004]29号)和《南京市市属经营性事业单位改制转企实施办法》(宁政办发[2003]73号)等文件精神,积极推进全市直管公房管理体制的改革和发展,坚持政企分开、政事分开,在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前提下,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管理新体制和运行新机制。 二、改革目标 1、区管直管公房及区公司管理的其他财产全部移交区政府管理。 2、建立直管公房管理和维修分开的新体制,并向完全市场化管理逐步过渡。在过渡期内,市、区分别设置相应的公房管理机构,负责直管公房的权属、租赁、维修及委托管理等工作。 3、市、区公司改制转企后,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企业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 三、基本原则 1、“五到位”原则。改制工作按市政府改革改制有关文件执行,做到“五到位”,即:企业整体改制到位、国有资本退出到位、职工身份置换到位、社会保险落实到位、债权债务处理到位。 2、规范操作原则。改制工作要公开透明,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规范操作,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 3

廊坊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首次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定稿版

廊坊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首次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实施 细则 HUA system office room 【HUA16H-TTMS2A-HUAS8Q8-HUAH1688】

《(廊坊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首次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房地产管理局(建设局)、房改办公室、廊坊开发区房地产管理局,市直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廊坊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首次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廊政[2001]65号)文件精神,现将《(廊坊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首次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廊坊市房地产管理局 廊坊市房改办公室 2001年7月30日 《廊坊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首次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根据《廊坊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首次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廊政[2001]6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廊坊市区党政机关、群众团体、院校、企事业单位及中省直驻廊单位职工个人所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首次进入市场的交易管理。安次区、广阳区和部队、铁路、管道局等系统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单位要把购房人的个人住房档案报送给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房改办)审查存档后,方可按照《廊坊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首次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入市进行交易。 第三条《廊坊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首次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所称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城镇职工按照廊坊市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政策规定,以成本价、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或按政府规定的价格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 第四条各单位必须为职工建立起规范的个人住房档案,住房档案的内容要包括职工住房情况、房改情况等。对于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职工,要严格纳入建档的范围。

2019年201X天津办理居住证明需要的材料及流程-word范文 (2页)

2019年201X天津办理居住证明需要的材料及流程-word范文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 201X天津办理居住证明需要的材料及流程 在办理天津居住证的时候,需要事先准备哪些材料呢?本文由小编为大家搜集的201X天津办理居住证明需要的材料及流程,欢迎大家阅读本文! 须由用人单位根据本人要求,向市或区县人事局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 请表》一式四份,并同时提交有关材料。经审核符合办理条件的,市或区县人 事局签发《办理通知书》。用人单位持该《通知书》和《申请表》、申领人及 共同居住的配偶和子女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或有效护照、签证及本人两张 一寸免冠彩色照片(配偶及16周岁以上子女提供一张一寸免冠彩色照片),向市公安局户口办公室申领《居住证》。 一、先到有照第二代身份证或居住证资格的照相馆照相,后会得到一张居 住证回执和相片。 二、准备居住证回执和相片、身份证复印件两张(如已婚需要准备配偶身份证号码、子女出生日期),再问清楚所住出租房屋主的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现居住地址,所住房屋的出租编号、建筑面积、层数、房间数、出租面积,如 果是自购房则需房屋产权证号。 三、准备好以上材料后再到派出所拿取表格填表,如果是以工厂名义办理 居住证需盖工厂公章。 四、填好表格后交到派出所可即刻拿到居住证回执,而居住证需等到派出 所另行通 根据《天津市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和《天津市居住证积分指标及分值表》的规定,持有居住证的境内来津人员在天津具有合法稳定职业和居所,与用人 单位签订一年期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以按规定申 请积分。 申领居住证应当提供的基本材料 (一)《天津市居住证申请表》和居住证照片。 (二)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本人配偶或子女共同在津居住的,还应提供《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和子女出生证明。

大连市居住证暂行办法(2019修正)

大连市居住证暂行办法 (2017年11月16日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46号公布,根据2019年2月19日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59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16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 正) 第一条为了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常住人口全覆盖,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的非本市户籍公民申领、使用居住证,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居住证是持证人在本市居住、按规定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 第四条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工作机制。 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根据授权,负责管理区域内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公安机关负责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制作、发放、换领、补领、签注等证件管理工作。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居住证持有人的权益保障、服务和管理工作。 居(村)民委员会、用人单位、就读学校以及房屋出租人应当协助做好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发放等工作。 第六条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人口信息库,分类整合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房产、工商、信用、卫生计生等信息,加强与教育、民政、司法等部门互通交流,实现部门之间、市及区(市)县之间居住证持有人信息共享,为推进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转移接续制度,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提供信息支持,为积分落户提供信息保障。 第七条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公民,应当在到达现居住地之日起七日内,持居

民身份证、居住地住址证明到现居住地公安(边防)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 前款所称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 第八条公安(边防)派出所办理暂住登记,应当采集申报人姓名、性别、民族、文化程度、近期免冠相片、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出生地址、现居住地址、联系方式、婚姻状况、从业状况、单位、同住子女情况等信息。 第九条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公民,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居住地公安(边防)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申领居住证: (一)在本市居住并办理暂住登记满半年; (二)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 对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在偏远地区、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制发的,制发时限可以延长十五日。 第十条居住证持有人居住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七日内到居住地公安(边防)派出所办理居住地址变更。经审核属实的,公安机关应当为其变更信息。 居住证持有人发现居住证载明信息有错误的,可以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居住地公安(边防)派出所申请更正。经核实确属错误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更正,并制作发放新居住证,同时收回原证。 第十一条居住证每年签注一次。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一年之日前一个月内,向居住地公安(边防)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申请办理签注手续。 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第十二条在申报暂住登记、申领居住证、办理居住证签注以及居住地址变更等手续过程中,申请人应当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三条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报暂住登记、申领居住证、办理居住证签注和居住地址变

兰州市直管公房管理规定

兰州市直管公房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直管公房管理,保护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直管公房管理秩序,确保直管公房的安全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关区、七里河区、安宁区、西固区的直管公房管理工作。 本规定所称的直管公房是指所有权归政府并由房地产 管理部门直接管理的公有房屋(以下简称直管公房)。 本办法所称出租人系指房地产管理部门;承租人系指与房地产管理部门签订合法的租赁协议并在租赁期内享有直管公房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 承租直管公房的个人须具有本市城镇户口。 第三条兰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直管 公房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直管公房的统一管理工作。 第四条兰州市直管公房实行三级管理制度: 直管公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直管公房的产权管理; 兰州市房地产经营公司、七里河区房地产管理局,是直管公房的具体管理单位(以下简称公房管理单位),受直管公房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直管公房具体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贯彻落实,

(二)负责直管公房的经营管理工作,确保直管公房的权益不受侵犯,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三)负责直管公房的维修管理、危房解危和抢修工作,保障直管公房住用安全; (四)负责直管公房的委托管理和租赁管理,签订、变更和终止直管公房租赁协议; (五)负责直管公房被拆除后其产权及货币安置款的回收; (六)负责低保户租金减免的调查、审批; (七)根据房改政策,负责直管公房房改出售的初审; (八)做好与直管公房相关数据的调查、摸底和资料汇总工作; (九)负责直管公房档案管理,及时做好房产资料的收集、整理、建档; (十)负责落实私房政策及直管公房的信访工作。 房管所具体实施直管公房的日常管理及维修工作。 第五条直管公房系国有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直管公房从事非法活动或牟取非法利益。 第六条除直管公房所有权人以外,任何单位不得无偿划转直管公房。 第七条管理、租用直管公房的单位或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八条直管公房产权的取得、转移、变更、灭失,由房管所现场勘验,公房管理单位审核后,报直管公房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九条直管公房实行产权登记管理制度。直管公房产权的合法凭证是《房屋所有权证》、房屋资产原始账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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