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电工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2013)

水电工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2013)
水电工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2013)

附件2:

水电工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电工程安全鉴定工作管理,提高工程验收工作质量,保障工程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水电工程。

第三条工程安全鉴定分为蓄水安全鉴定、枢纽工程竣工安全鉴定和专项安全鉴定。

工程蓄水验收和枢纽工程专项验收前必须分别进行蓄水安全鉴定和竣工安全鉴定。建设过程中根据需要可开展专项安全鉴定。

第四条水电工程安全鉴定工作,应当做到独立、客观、科学、规范。

第五条国家能源局负责全国水电工程安全鉴定工作的管理、指导和监督。

省级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按规定权限负责或参与本行政区域内水电工程安全鉴定工作的管理、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水电工程安全鉴定的主要依据: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有关规定;

(二)国家及行业相关规程规范与技术标准;

(三)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

(四)经审定或批准的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图设计、设计变更等文件;

(五)工程建设的有关招标文件、合同文件及合同中明确采用的质量标准和技术文件等。

第二章安全鉴定工作组织

第七条 水电工程安全鉴定工作,由项目法人委托安全鉴定单位承担。特别重要项目的安全鉴定单位可由国家能源局直接指定。

国家能源局和省级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按各自权限对安全鉴定单位实施监督和管理。

第八条安全鉴定单位应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和专业齐全的专家库,加强对技术专家的安全教育和岗位培训,保证安全鉴定工作水平和质量。专家应从本行业工程经验丰富的相关专业人员中选取。

第九条安全鉴定单位应组织成立专家组,负责开展水电工程安全鉴定工作,通过现场检查和查阅工程资料,对枢纽工程质量和安全进行评价,编制安全鉴定报告。

安全鉴定单位及专家组应对工程资料涉及的商业秘密和技术

成果承担保密责任。

第十条安全鉴定专家组主要成员应由规划、地质、水工、施工、金属结构、机电、安全监测等有关专业,工程经验丰富、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组成。

承担或从事过所鉴定水电工程的建设管理、设计、施工、监理、安全监测、设备制造安装、运行等人员,不得担任该工程的安全鉴定专家组成员。

第十一条安全鉴定专家组应深入现场检查工程实际状况,调查分析工程应具备的安全鉴定条件,并在此基础上编制安全鉴定工作大纲,明确建设各方配合工作的要求,制定安全鉴定工作计划。

第十二条安全鉴定专家组原则上应在工程现场编写安全鉴定报告。在形成安全鉴定报告的过程中,应与参建单位交换意见。

第十三条安全鉴定报告应经安全鉴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

第十四条安全鉴定单位应向工程蓄水验收委员会或枢纽工程专项验收委员会报告蓄水安全鉴定或竣工安全鉴定工作情况及安全鉴定报告结论性意见,并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第十五条各安全鉴定单位应于每年三月底前向安全鉴定主管部门报送上年度的工程安全鉴定工作年度总结报告。安全鉴定年度总结报告应包括本年度安全鉴定工作基本情况、水电工程安全现状总体分析评价、存在主要问题、处理情况及有关建议。

第十六条安全鉴定主管部门定期组织专家或通过后评价等方式,对完成的安全鉴定报告质量进行评价,对安全鉴定过程进行检查,对安全鉴定单位进行监督、考核,并视情定期予以公布。

安全鉴定工作有重大失误或安全鉴定报告质量低劣的,安全鉴定单位应向安全鉴定主管部门作出说明、按要求及时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

第十七条工程安全鉴定工作应由项目法人与安全鉴定单位签订合同,费用列入工程概算。

第三章参建单位职责

第十八条项目法人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安全监测、设备制造安装、运行等参建单位将工程安全鉴定工作纳入工作计划,配合安全鉴定单位认真做好安全鉴定相关工作。

第十九条项目法人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安全监测、设备制造安装、运行等参建单位及时提交安全鉴定所需的资料,并对专家组提出的问题进行补充分析,必要时提供相应的专题报告。

第二十条参建单位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在工程安全鉴定工作中提供虚假资料,发现工程安全隐患隐瞒不报或谎报的单位,按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参建单位对安全鉴定报告有重大分歧意见的,应形成书面意见送安全鉴定单位,并抄报验收主持单位。

第二十二条参建单位不得妨碍和干预安全鉴定单位和安全鉴定专家组独立地作出鉴定意见。

第二十三条工程安全鉴定工作不代替和减轻参建单位在建设管理、设计、施工、监理、安全监测、设备制造安装、运行等方面应承担的质量安全责任。

第四章蓄水安全鉴定

第二十四条蓄水安全鉴定的范围以大坝为重点,主要为与蓄水安全有关的工程项目,一般应包括挡水建筑物(含渗流控制工程)、泄水(排沙)建筑物、输水建筑物的进(出)水口、下游消能防护工程、具备条件的发电引水工程等主要水工建筑物及近坝库岸,金属结构工程、配套电气设备工程及相关的安全监测工程。

第二十五条根据蓄水计划安排,项目法人应及时委托有资格单位开展蓄水安全鉴定工作,与蓄水验收申请一并履行上报程序。

第二十六条蓄水安全鉴定工作的重点内容:

(一)检查工程形象面貌是否符合蓄水要求;

(二)检查评价安全鉴定范围内工程设计、施工是否满足国家和行业规程规范、经批准的设计文件以及相关合同文件规定的质量和安全标准。重点检查关键部位、出现过质量事故的部位等,必要时应使用技术手段进行检验检测;

(三)评价工程蓄水方案的合理性;

(四)评价工程防洪度汛方案和措施的合理性和可靠性;

(五)评价与蓄水安全有关的工程项目是否满足工程蓄水的要求。

第二十七条蓄水安全鉴定的工作程序一般包括:

(一)安全鉴定专家组制定蓄水安全鉴定工作大纲,明确安全鉴定的主要内容,向参建单位提出安全鉴定工作所需资料清单;

(二)安全鉴定专家组听取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监测、设备制造安装等参建单位的情况介绍;

(三)安全鉴定专家组进行现场调查,收集资料;

(四)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监测、设备制造安装等参建单位分别编写自检报告;

(五)安全鉴定专家组集中分析、研究有关工程资料和参建单位自检报告,与参建单位沟通,必要时进行复核、现场检验检测;

(六)安全鉴定专家组在与参建单位充分交换意见的基础上,作出是否可以蓄水的明确结论,完成蓄水安全鉴定报告,专家组全体成员签字认可。

第二十八条分期蓄水的工程可以分阶段开展蓄水安全鉴定,并在蓄水安全鉴定大纲中明确各阶段的鉴定范围。

第五章竣工安全鉴定

第二十九条竣工安全鉴定的范围是以大坝和引水发电系统为重点的整个枢纽工程,包括土建工程(含渗流控制工程、两岸坝肩及近坝库岸边坡工程)、安全监测工程、金属结构工程和机电工程。

第三十条 竣工安全鉴定可以分阶段开展,但在枢纽工程专项验收前必须汇总提出完整的安全鉴定报告。分期建设的工程,可以根据工程建设实际情况,分期或一次性开展安全鉴定。

第三十一条根据工程建设及运行情况,项目法人应及时委托有资格单位开展竣工安全鉴定工作,与枢纽工程专项验收申请一并履行上报程序。

第三十二条竣工安全鉴定工作的重点内容是:

(一)检查工程是否按设计要求全部建成,形象面貌是否符合枢纽工程专项验收要求;

(二)检查评价枢纽工程设计、施工是否满足国家和行业规程规范、经批准的设计文件以及相关合同文件规定的质量和安全标准。重点检查关键部位、出现过质量事故的部位及运行情况,必要时应使用技术手段进行检验检测;

(三)评价枢纽工程初期运行期工作性态;

(四)评价枢纽工程长期运行的安全可靠性。

第三十三条开展竣工安全鉴定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工程运行已经过至少一个洪水期的考验,多年调节水库需经过至少两

个洪水期的考验;最高库水位已经达到或基本达到正常蓄水位;全部机组均已按额定出力运行,每台机组至少已运行2000小时以上(含电网调度安排的备用时间),抽水蓄能电站每台机组投入运行至少6个月以上。

第三十四条竣工安全鉴定的工作程序一般包括:

(一)制定竣工安全鉴定工作大纲,明确安全鉴定的主要内容,向参建单位提出安全鉴定工作所需资料清单;

(二)安全鉴定专家组听取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监测、设备制造安装等参建单位及运行单位的情况介绍;

(三)安全鉴定专家组进行现场调查,收集资料;

(四)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监测、设备制造安装等参建单位及运行单位分别编写自检报告;

(五)安全鉴定专家组集中分析、研究有关工程资料和各单位自检报告,与参建及运行单位沟通,必要时进行复核、现场检验检测;

(六)安全鉴定专家组在与参建及运行单位充分交换意见的基础上,作出是否可以安全运行的结论,完成竣工安全鉴定报告,专家组全体成员签字认可。

第六章专项安全鉴定

第三十五条以下情况,水电工程应开展专项安全鉴定: (一)采用河床分期导流的工程,永久建筑物和隐蔽工程在

蓄水安全鉴定前需要提前投入使用的;

(二)重要永久建筑物、隐蔽工程或单项工程在竣工安全鉴定、专项验收前需提前投入运行的;

(三)建设过程中发现安全隐患,需要专门针对发生问题的情况和部位进行安全鉴定的;

(四)安全鉴定主管部门、工程验收委员会或验收主持单位认为有必要进行专项安全鉴定的。

第三十六条专项安全鉴定工作的重点内容是检查评价安全鉴定范围内工程设计、施工是否满足国家和行业规程规范、经批准的设计文件以及工程建设中相关合同文件规定的质量和安全标准;评价工程是否满足投入运行要求。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蓄水安全鉴定、竣工安全鉴定和专项安全鉴定工作应相互衔接,原则上同一工程由同一单位承担。特殊情况下,需变更安全鉴定单位的,项目法人应向安全鉴定主管部门作出说明。

第三十八条水电工程安全鉴定工作不进行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或评优。

第三十九条水电工程通过枢纽工程专项验收后,项目法人应将竣工安全鉴定报告报送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单位,并按规定进行大坝注册和安全定检。

第四十条本办法由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发布前的有关水电工程安全鉴定的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施工安全评价管理规定

安全评价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科学评价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业绩和安全生产能力,实现安全生产评价工作规范化和制度化,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四工程局有限公司锦屏电站机电安装项目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进行安全评价的项目按其规定聘请具有安全评价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 第二章评价内容 第三条项目安全生产评价内容包括安全生产条件单项评价、安全生产业绩单项评价以及由以上两项单项评价组合而成的安全生产能力综合评价。 第四条项目安全生产条件单项评价分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机构与人员管理、安全技术管理和设备与设施管理4个分项。评分标准和评分方法按附录A规定。 第五条项目安全生产业绩单项评价的内容直接分为生产安全事故控制、安全生产奖罚、项目安全生产检查和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推行4个评分项目。评分标准和评分方法按附录B规定。 第六条安全生产能力综合评价按附录C规定。 第三章评价方法 第七条项目安全生产条件单项评分原则: 1、各项评分满分分值为100分,各分项评分的实得分应为相应分项评分表中

和评分项目实得分之和。 2、分项评分表中的各评分项目的实得分不采用负值,扣减分数总和不得超过该项评分项目应得分分值。 3、评分项目有缺项的,其分项评分的实得分按下列公式换算: 有缺项的分项评分的实得分=可评分项目的实得分之和/可评分项目的应得分值之和×100 4、单项评分实得分应为其4个分项实得分的加权平均值。本实施细则附录A 中表A.0.1—表A.0.4相应分项的权数分别为0.3、0.2、0.3、0.2。 第八条项目安全生产业绩单项评分原则: 1、单项评分满分分值为100分。 2、单项评分中的各评分项目的实得分不采用负值,扣减分数总和不得超过该评分项目应得分分值,加分总和也不得超过该评分项目的应得分分值。 3、单项评分实得分应为各评分项目实得分之和。 4、当评分项目涉及到重复奖励或处罚时,其加、扣分数应以该评分项目可加、扣分数的最高分计算,不得重复加分或扣分。 第八条项目安全生产业绩单项评分采用附录B表。 第九条项目安全生产能力综合评分采用附录C表。 第四章评价等级 第十条项目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业绩的单项评价和安全生产能力综合评价均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 第十一条项目安全生产条件单项评价等级划分按表4.0.1核定。 第十二条项目安全生产业绩单项评价等级划分按表4.0.2核定。 第十三条项目安全生产能力综合评价等级划分按表4.0.3核定。

水闸安全鉴定综合报告

1基本情况 1.1自然状况 ***闸位于***xx乡***村西北,***中游的xx大沟的入***口处,xx桥东,距xx桥30米左右,属xx流域xx水系xx支流***,是一座以防洪、除涝为主的小(1)型排水闸。 水闸地处平原地区,闸址以上控制流域面积12.0km2,主河道长7.6km,河道平均比降1/2000,流域内为平原区,土质大部分为褐黄色亚粘土、上部为粉砂土,干容重一般为1.62g/cm3。土壤中等透水性,地基承载力一般为0.12MPa。本地区地震烈度为Ⅵ度。 本流域属半干旱半湿润大陆性气候区,夏秋季偏东南风,冬季偏北风,最大风力8级,最大风速23.7m/是,多年平均降雨量860mm。降于年际变化较大,最大年降雨量为最小年降雨量的3倍多,主要在6、7、8三个月,该三个月占全年降雨量的60%—70%,冬季降雨量最下占全年的4%左右,春季约占20%。多年平均气温为14.9℃,极端最高气温43.4℃,最低气温-14. 8℃,多年平均为霜期226d。由于降水不均,年际变化大,易发生旱涝灾害。 水闸下游保护范围包括:沿河两岸乡镇工矿企业及沿河村庄的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1.2工程概况 1.2.1水闸特征 按照《防洪标准》(GB50202-94)和《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2000)的规定,******闸最在过水流量28.0m3/s,为小(1)型排水闸。 水闸枢纽工程由闸室、上游连接段、下游连接段组成,工程特性见附表1-1。 1.2.2 闸室 闸室的工程结构为开敞涵洞式,闸室总长为3米,该闸1孔,孔净宽3米,该闸室设有闸底板、闸墩、闸门、涵洞、工作桥、启闭机等。 闸底板与闸墩的连接方式为整体式连接,闸底板的结构形状为平底宽顶堰式,其闸底板顶面高程为81.00米,其尺寸为底宽3米,长3米。 闸墩2个,下部采用现浇砼结构,墩宽0.8米;上部采用浆砌石结构,墩宽0.6米。在闸墩上建有装臵启闭设备、工作桥。工作桥护栏损坏。 该闸门采用平板铸铁闸门。其尺寸为高3.0米、宽3.0米,厚0.1米。门槽尺寸深0.2米,宽为0.15米。闸门有锈蚀现象,没有涂防锈层。 涵洞为过堤平板型涵洞,洞长13.5米,洞高3.0米,洞的洞身与洞底均用浆砌石砌筑,洞顶为现浇平板钢筋砼结构。

科技成果鉴定所需材料和文件明细

科技成果鉴定所需材料和文件明细 一、工业应用科技成果鉴定材料 (一)1、科技成果鉴定申请表 2、项目合同书(自行研究开发的科技成果无需提供上述文件) 3、资料目录 4、研究工作报告(工作报告是对成果研究过程的工作总结。其主要内容包括课题研究任务来源、立项或选题背景、研制工作的组织过程,成果的主要创新性和先进性以及成果推广应用前景。) 5、技术研究报告(编写要求见附件2) 6、标准及质量检测报告 7、设计、工艺及质量检测文件 8、查新报告 9、应用单位证明材料 10、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分析报告及证明材料 11、涉及污染环境和劳动安全等问题的科技成果,需有关主管机构出具的报告或证明 12、行业特殊要求的有关文件 13、科技成果鉴定证书电子版

二、农业科技成果鉴定资料要求 1、科技成果鉴定申请表 2、项目合同书(自行研究开发的科技成果无需提供上述文件) 3、资料目录 3、研究(推广)总结报告。包括研究方法、试验数据、试验结果及结果分析等,采用技术路线有何突破性进展和创新,推广应用的范围、措施,取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等进行系统论述。 4、栽培技术规范(要点) 5、与国内外同类技术、方法对比情况 6、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报告 7、测产验收意见或权威部门出具的实打实收报告 8、应用证明 9、查新报告 10、附件:论文、专利、评价证明等 11、科技成果鉴定证书电子版

三、医疗卫生科研成果鉴定资料要求 1、科技成果鉴定申请表 2、立项文件、项目合同书; 3、技术工作总结报告: 4、经济及社会效益分析报告(侧重社会效益); 5、科技成果查新报告; 6、临床资料及推广应用证明(推广应用证明需两份以上); 7、项目组成员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的论著、文章(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一年以上;复印刊物封面、目录及论文内容; 8、其它证明材料

水利水电工程验收规范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发布时间:1999-3-19 文号:水国科[1999] 118号 1 总则 2 分部工程验收 3 阶段验收 4 单位工程验收 5 竣工验收 附录A 分部工程验收签证格式 附录B 阶段验收鉴定书格式 附录C 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格式 附录D 竣工验收鉴定书格式 附录E 竣工验收主要报告编制大纲 附录F 验收应提供的资料目录 附录G 验收应准备的备查资料目录 条文说明 1 总则 1.0.1 为使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大中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小型工程可参照执行。 1.0.3 水利水电工程验收分为分部工程验收、阶段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按照验收的性质,可分为投入使用验收和完工验收。 1.0.4 验收工作的主要内容: 1 检查工程是否按照批准的设计进行建设。 2 检查已完工程在设计、施工、设备制造安装等方面的质量,并对验收遗留问题提出处理要求。 3 检查工程是否具备运行或进行下一阶段建设的条件。 4 总结工程建设中的经验教训,并对工程作出评价。 5 及时移交工程,尽早发挥投资效益。 1.0.5 验收工作的依据是有关法律、规章和技术标准,主管部门有关文件,批准的设计文件及相应设计变更、修改文件,施工合同,监理签发的施工图纸和说明,设备技术说明书等。

1.0.6 工程进行验收时,除应执行本规程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法规的规定。利用外资项目还必须符合外资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 1.0.7 工程开工后,项目法人或有关责任主体(以下简称项目法人)应依据本规程,并结合工程建设计划编制验收计划,报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1.0.8 当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及时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或进行后续工程施工。验收工作应相互衔接,不应重复进行。 1.0.9 工程进行验收时必须要有质量评定意见: 1 按照水利行业现行标准SLl76—9《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规程》(试行)进行质量评定。 2 阶段验收和单位工程验收应有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的工程质量评价意见。 3 竣工验收必须有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的工程质量评定报告;竣工验收委员会在其基础上鉴定工程质量等级。 1.0.10 验收工作由验收委员会(组)负责,验收结论必须经2/3以上验收委员会成员同意。 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其处理原则由验收委员会(组)协商确定。主任委员(组长)对争议问题有裁决权。若有1/2以上的委员(组员)不同意裁决意见时,应报请验收主持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决定。 1.0.11 验收委员会(组)成员必须在验收成果文件上签字。验收委员(组员)的保留意见应在验收鉴定书或签证中明确记载。 1.0.12 工程验收的遗留问题,各有关单位应按验收委员会(组)所提要求,负责按期处理完毕。 1.0.13 工程项目中的建设征地补偿及移民安置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单独组织验收,并由验收主持单位提前向该工程验收委员会提交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验收工作报告。没有提交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验收工作报告的,不予竣工验收。 1.0.14 验收资料制备由项目法人负责统一组织,有关单位应按项目法人的要求及时完成。验收所需提供资料见附录F,所需备查资料见附录G。 1.0.15 有关验收报告、鉴定书及签证纸张规格统一为16开(787mm×1092mm)。正本不得采用复印件。 1.0.16 验收所需费用列入工程概算,由项目法人列支。 返回 2 分部工程验收 2.0.1 分部工程验收应具备的条件是该分部工程的所有单元工程已经完建且质量全部合格。

济南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2020修订)

济南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 (2017年1月24日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56号公布根据2020年3月18日济南 市人民政府令第267号修订)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房屋安全鉴定活动,加强房屋安全鉴定管理,维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本市市辖区内依法建成的房屋进行安全鉴定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房屋安全鉴定,是指依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对房屋结构完损程度或者使用状况是否危及安全使用进行查勘、鉴别、检测、评定的活动。 第四条房屋安全鉴定活动,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准确、统一规范的原则。 从事房屋安全鉴定的机构独立开展房屋安全鉴定活动,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本市房屋安全鉴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市市辖区范围内房屋安全鉴定活动。 第六条在用的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一)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 (二)地基基础、墙体或者其他承重构件出现明显下沉、裂缝、变形、腐蚀等情形的; (三)因自然灾害或者爆炸、火灾等事故造成房屋出现裂缝、变形、不均匀沉降等情形的; (四)对承重结构进行拆除或者改造的; (五)存在其他安全隐患需要鉴定的。 第七条房屋安全鉴定由下列相关主体作为委托人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实施: (一)房屋所有权人; (二)房屋属于直管公有房屋的,由经营管理单位或者实际使用人委托;

(三)房屋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房屋权属不清的,由房屋代管人、实际使用人委托; (四)房屋尚未办理不动产登记的,由合法占有该房屋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委托; (五)存在第六条规定情形,危及利害关系人安全的,可以由利害关系人委托。 第八条房屋安全鉴定委托人可以从房屋安全鉴定主管部门提供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推荐名录中自主选定房屋安全鉴定机构。 第九条房屋安全鉴定委托人应当与承接房屋安全鉴定业务的机构签订委托协议。 第十条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按照委托协议约定的时限组织现场查勘作业。 现场查勘作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进行。 查勘作业结束后,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向委托人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中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确定所查勘房屋的安全等级。对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应当根据危险等级分别提出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或者整体拆除的处理建议。 第十一条《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应当由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机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公章。 第十二条房屋所有权人、房屋经营管理单位、房屋代管人或者实际使用人、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的处理建议对房屋采取相应的维修、加固措施或者停止使用。 第十三条进行隧道、桩基、开挖深基坑等工程施工,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针对可能因施工影响房屋安全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工程防护预案: (一)锤击预制桩施工,距最近桩基一倍桩身长度范围内的房屋; (二)开挖深度为三米以上的基坑,距基坑边两倍基坑深度范围内的房屋; (三)地下隧道、盾构施工,距洞口边缘一倍埋深范围内的房屋; (四)爆破施工中处于爆破安全距离范围内的房屋; (五)地下管线、降低地下水位等其他工程施工中处于设计影响范围内的房

(申报材料)如何进行科技成果鉴定

如何进行科技成果鉴定 1、如何进行检测鉴定?(1)由组织鉴定单位指定对口的,向检测机构和成果完成单位下达”委托书”,”委托书”是检测机构受理检测鉴定的依据。(2)成果完成单位持”委托书”,并携带成果相关技术资料到指定的。必要时,成果完成单位应向检测机构介绍成果的具体情况,但不得干扰检测机构独立进行检测工作。(3)检测机构在接到”委托书”和被检测的成果后,一般在一个月之内完成检测工作,并出具”检测报告”。”委托书”的有效期为二个月。(4)检测机构须在检测报告上加盖”成果鉴定检测专用章”。(5)检测数据难以全面表述被鉴定成果性能、水平时,组织鉴定单位可会同检测机构聘请同行专家3-5人,指定一名负责人,对成果作出综合评价,形成书面评价意见。(6)检测机构将检测报告和评价意见一并送组织鉴定单位审查,组织鉴定单位将评价意见作为《鉴定证书》中鉴定意见。(7)组织鉴定单位颁发《鉴定证书》。(8)检测报告和评价意见(原件)由组织鉴定单位存档。 2、如何进行会议鉴定?(1)会前准备A、组织鉴定单位批复鉴定申请后,应当及时拟定并发出召开鉴定会的通知。在鉴定会前十天将召开鉴定会的通知和技术资料以及起草的《鉴定证书》寄(或送)到应聘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B、需要进行现场测试的,测试组专家必须在鉴定会召开前完成测试工作,并写出测试报告,测试报告需经测试组专家签字。C、申请鉴定单位应在鉴定会前认真做好会务的准备工作。D、组织鉴定单位或主持鉴定单住以及鉴定委员会的正、副主任在鉴定会前应召开预备会,听取成果完成单位关于鉴定会准备情况的汇报,并商定会议的具体议程,必须安排充裕的时间保证专家进行讨论和评议。B、鉴定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鉴定委

2020年盐河闸安全鉴定技术要求告知书

盐河闸安全鉴定 技术要求告知书技术部分要求 1、安全检测项目包括地基土的工程性质;防渗、导渗与消能防冲设施的完整性和有效性;砌体结构的完整性和安全性;混凝土与钢筋混凝土结构的耐久性;金属结构的安全性;机电设备的可靠性;监测设施的有效性;其他有关设施专项测试。 2、安全复核包括防洪标准、渗流安全、结构安全、抗震安全、金属结构安全、机电设备安全等。其中,防洪标准复核应包括洪(潮)水标准、闸顶与堤顶高程、过流能力复核;水闸渗流安全复核应包括水闸基底渗流稳定、侧向渗流稳定复核;水闸结构安全复核应包括闸室、岸墙、翼墙的稳定与结构应力复核,以及消能防冲复核;场地地震基本烈度应根据地震动峰值加速度与地震动反应谱特征周期确定,并符合《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2015)的规定,水闸抗震设防烈度应根据场地地震基本烈度,按《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SL203-97)确定;金属结构安全复核应包括闸门安全复核与启闭机安全复核;机电设备安全复核应评价能否满足安全运行要求。 3、水闸安全评价应在现状调查、安全检测和安全复核基础上,充分论证数据资料可靠性和安全检测、复核计算方法及其结果的合理性。对评定为二类、三类、四类的水闸,安全评价应提出处理建议与处理前的应急措施,并根据安全管理评价结果对工程管理提出建议。 质量 1、水闸安全鉴定具体内容及质量应满足《水闸安全评价导则》(SL214-2015)有关规定要求。 2、相关检测单位应具备《水闸安全鉴定管理办法》规定的资质和相关要求。 安全 1、因水闸安全鉴定要在水闸工程现场内进行,故鉴定承担单位应严格遵守工程现场安全警示、警告等规定,并根据自身专业素质作好现场作业条件的安全判定,并对自带设备以及车辆的使用安全负责。 其它 1、安全鉴定地点在淮安市淮阴区王营镇淮阴闸管理所,报价含现场安全检测费、工程复核计算费、安全评价费、管理费、税金等一切费用。 2、安全鉴定完成后鉴定承担单位要分别编制各工程建筑物现场安全检测报告、闸门与启闭机现场安全检测报告、安全复核报告、水闸安全综合评价报告,报告编制应满足《水闸安全评价导则》(SL214-2015)附录 B.2、B. 3、B.4 节的要求。 3、按照招标人提供的样式及技术要求。 我已知悉以上告知,并承诺无条件兑现。 投标人(签名盖章)

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

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库大坝(以下简称大坝)安全管理,规范大坝安全鉴定工作,保障大坝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坝高15m以上或库容100万m3以上水库的大坝。坝高小于15m或库容在10万m3~100万m3之间的小型水库的大坝可参照执行。 本办法适用于水利部门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辖的大坝。其它部门管辖的大坝可参照执行。 本办法所称大坝包括永久性挡水建筑物,以及与其配合运用的泄洪、输水和过船等建筑物。 第三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大坝安全鉴定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水利部大坝安全管理中心对全国的大坝安全鉴定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所辖的大坝安全鉴定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机构(以下称鉴定审定部门)按本条第四、五款规定的分级管理原则对大坝安全鉴定意见进行审定。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大型水库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50m以上中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市(地)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其它中型水库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30m以上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其它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

定意见。 流域机构审定其直属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水利部审定部直属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 第四条大坝主管部门(单位)负责组织所管辖大坝的安全鉴定工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的大坝安全鉴定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以下称鉴定组织单位)。水库管理单位协助鉴定组织单位做好安全鉴定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大坝实行定期安全鉴定制度,首次安全鉴定应在竣工验收后5年内进行,以后应每隔6~10年进行一次。运行中遭遇特大洪水、强烈地震、工程发生重大事故或出现影响安全的异常现象后,应组织专门的安全鉴定。 第六条大坝安全状况分为三类,分类标准如下: 一类坝:实际抗御洪水标准达到《防洪标准》(GB50201-94)规定,大坝工作状态正常;工程无重大质量问题,能按设计正常运行的大坝。 二类坝:实际抗御洪水标准不低于部颁水利枢纽工程除险加固近期非常运用洪水标准,但达不到《防洪标准》(GB50201-94)规定;大坝工作状态基本正常,在一定控制运用条件下能安全运行的大坝。 三类坝:实际抗御洪水标准低于部颁水利枢纽工程除险加固近期非常运用洪水标准,或者工程存在较严重安全隐患,不能按设计正常运行的大坝。 第二章基本程序及组织 第七条大坝安全鉴定包括大坝安全评价、大坝安全鉴定技术审查和大坝安全鉴定意见审定三个基本程序。 (一)鉴定组织单位负责委托满足第十一条规定的大坝安全评价单位(以下称鉴定承担

水闸安全鉴定规定[SL214-98]条文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水闸安全鉴定规定 条文说明 目次 总则 鉴定程序 现状调查 安全检测 复核计算 安全评价

我国现有水闸是我国除害兴利 的水利基础设施的组成部分 水闸安全鉴定的基本内容在但为了规 全检测和工程复核计算具体内容及其要求水闸安全类别评定标准以及水闸安全鉴定报告书格式及其填写要求等作出明确规定 目前水利工程管理所采用的水闸分级标准 即校核过闸流量 足上述水闸分级规定只考虑 水利电力部于 水利工程固定资 表水利工程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表 水闸安全鉴定工作涉及面较广凡本标准未作规定的应符合国家现行的 有效性的检验等应符合

关规定执行其他项目的检测工作尚需按照相应有关标准执行水闸工程复核计算应符合 鉴定程序 世纪年代水利工程大检查和世纪年代 水利工程三查三定 其工作过程为由水闸管理单位通过工程现状的调查分析 加强对水闸工程的管理以 确保水闸安全运用 水闸安全鉴定工作技术性很强 专家组人数及高级职称人数比例是参考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及已有的水闸安全鉴定实例综合研 对需要进行安全检测 和复核计算工作的 由管理单位上报较为详尽的 认为该闸先天不足会上还 本条规定明 现状调查 世纪年代初三查三定

主要是 水闸底部工程 闸门和启闭机部位 本节所列的技术资料系参照 但由于水闸建成年代不 尽量将资料收集齐全 安全检测 本条规定的检测项目是总结诸多水闸安全鉴定的实践作 是否符合精度要求河床变形观测的断面桩和伸缩缝及裂缝观测的固定观测标点是否完好等 如混凝现有的检查观测资料系指按中所规定的常规检查观测项目的检测成果或其他 当实 故本条规定应查明水下有关结构的损坏情况以便采取防范措施

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

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房屋住宅建设 【发文字号】津国土房科[2007]281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7.04.01 【实施日期】2007.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 (津国土房科[2007]281号二○○七年四月一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安全鉴定管理,保障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设部《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和《天津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国土房管系统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和房屋安全鉴定活动。

第三条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是本市房屋安全鉴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县)局”)负责本辖区房屋安全鉴定的行政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局领导。 第四条市局、区(县)局应当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承担房屋安全鉴定的具体工作。市局、区(县)局各级行政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兼职。 第二章机构管理 第五条为有效利用技术、设备等资源,市局设立一级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市局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负责对区(县)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检测业务和技术指导。 第六条一级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金不少于200万元; (二)从事房屋安全鉴定5年以上,承担过较大规模的房屋安全鉴定项目,履行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职责,未发生重大质量事故。享有良好社会信誉; (三)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建筑结构或相关专业高级职称,从事房屋安全鉴定或工程质量检测、建筑工程技术、建筑设计10年以上工作经历; (四)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建筑结构、建筑工程等专业10人(含国家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2人),地质专业1人,建筑材料、建筑设备专业各2人。以上人

水电工程验收标准

水电工程验收标准 一、水电工程 (1)电路工程 1.所有电器控制线及线路必须穿PVC管。 2.如果天棚处无阴角而有减力墙时,线路从墙上走。 3.同一电路电线应铺设在同一管内,线径大小合适,且穿管根数应做到穿管线 横截面积不大于PVC管横截面积的40%。 4.电线弯曲度不得大于90度,超过90度时用管件连接。 5.电线穿管时强弱必须分开,且都穿管。 6.接头牢固、可靠,绝缘性能良好(阻值大于0.5MΩ)。 7.线路布局合理。 8.开关插座固定位置必须符合要求,即开关离地1200-1300MM,插座离地 300-450MM。 9.各线路走向清晰有序。 10.室内面积在40平方米以上的,空调线应铺设4平方毫米BV铜芯线。 11.家用电器插座应铺设 2.5平方毫米BV铜芯线。 12.照明线应铺设 2.5平方毫米BV铜芯线为主线,1.5平方毫米BV铜芯线为分线。 13.有吊顶的顶必须穿管,同时套用管件,且不能搁在吊顶上,一般离顶100- 200MM。 14.隐蔽线管铺设为:线管到水泥沙浆外的厚度不得低于15MM。 15.穿入线盒内的线管长度不得大于0.5MM,且套固定套。 16.所有线路必须设接地线和漏电保护设施。 17.各电线接头必须符合建筑规范要求。 18.管内不许接头,接线盒内线头留有余地,接头焊好、包好。 (2)水路工程 1.所有接头牢固、可靠,密封性能良好。 2.明水管出水口要做到上冷下热,左热右冷。 3.室内隐蔽管道在封闭前,必须进行加压测试。一般在工作压力不大于 0.6MPA的前提下,无减压现象为合格。 4.水龙头与管件接口处油麻或生料带不得外露。 5.出水管件上的延长线应垂直于墙面。 6.防水过程中整体现浇的防水,一般要求一布三油,或二布六油(十字铺贴)。 7.涂料防水层必须平整、均匀、无脱皮、起壳、裂缝,鼓泡等缺陷。 8.防水工程检验方法为关水24小时无渗漏即为合格。 (3)排水工程

1.1《水闸安全鉴定管理办法》(水建管〔2008〕214号)

关于印发《水闸安全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水建管〔2008〕214号 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为加强水闸安全管理,规范水闸安全鉴定工作,保障水闸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规定,我部制定了《水闸安全鉴定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施行。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日 水闸安全鉴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闸安全管理,规范水闸安全鉴定工作,保障水闸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以及水闸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滞洪区)、灌排渠系、堤防(包括海堤)上依法修建的,由水利部门管理的大、中型水闸。 小型水闸、船闸和其它部门管辖的各类水闸参照执行。 第三条水闸实行定期安全鉴定制度。首次安全鉴定应在竣工验收后5年内进行,以后应每隔10年进行一次全面安全鉴定。运行中遭遇超标准洪水、强烈地震、增水高度超过校核潮位的风暴潮、工程发生重大事故后,应及时进行安全检查,如出现影响安全的异常现象的,应及时进行安全鉴定。闸门等单项工程达到折旧年限,应按有关规定和规范适时进行单项安全鉴定。 第四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闸安全鉴定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辖的水闸安全鉴定工作的监督管理。 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其直属水闸安全鉴定工作的监督管理,并对所管辖范围内的水闸安全鉴定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水闸管理单位负责组织所管辖水闸的安全鉴定工作(以下称鉴定组织 — 1 —

《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1 《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试行)》 (送审稿) 第一部分总则 第一条【目的】为加强我省水利工程(本办法水利工程指水库、水闸、泵站、海塘及堤防)安全管理,规范水利工程安全鉴定工作,根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浙江省海塘建设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鉴定定义】本办法指的安全鉴定分为全面安全鉴定(以下简称全面鉴定)、专项安全鉴定(以下简称专项鉴定)、安全认定等三类。 (一)全面鉴定:按有相关规范、导则等要求对全部鉴定对象进行现场安全检测、现场地质勘测和有关技术复核工作,评价检测部位和结构的安全状态,提出全面安全鉴定结论。 (二)专项鉴定:针对鉴定对象中的某一专项,进行必要的现场安全检测、现场地质勘测和有关技术复核工作,评价该检测部位和结构的安全状态,提出专项安全鉴定结论。 (三)安全认定:根据认定对象现有运行的安全状况、历年运行工况、现场检查,进行分析判断,提出认定结论。 - 7 -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 (一)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登记(备案)的水库大坝(以下简称大坝)。 (二)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登记(备案)的大、中型水闸。 (三)已投入使用的大、中型泵站。 (四)已投入使用的 3 级(含)以上一线海塘工程、河道堤防及其交叉建筑物。 (五)其他小型水闸、泵站、3 级以下海塘、堤防的安全鉴定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鉴定对象】本办法的鉴定对象为: (一)水库大坝:与水库蓄水运行有关的永久性挡水建筑物、泄放水建筑物、输水建筑物及其配套使用的金属结构、电气、安全监测等设施设备,库岸边坡,以及与工程有关的管理用房、巡查道路、上坝道路、水文监测等附属设施。 (二)水闸、泵站:与水闸、泵站运行有关的永久性建筑物及其配套使用的金属结构、机电、安全监测等设施设备,以及影响其安全的管理用房、巡查道路、水文监测等附属设施。 (三)海塘、堤防:永久性建筑物、附属设施以及沿线交叉建筑物。 - 7 -

家装水电施工验收标准

家装水电施工验收标准 令狐采学 1、一般公司用的是外径为16MM的电管(也就是常说的4分担),我们公司电管一律用外径为20MM的电管(也就是常说的6分担),弯头一律用弧型弯头。 2、检查交底的位置是否合理,所有资料是否合适合同要求。以前的水管、线管、电线是否需要更换。 3、在布水电路时,水电路禁绝故意饶线路,尤其是在过墙的时候必须打眼穿墙过,以布完电线后线管弯头少于五处且易抽动为原则。 4、在布水电路时,水管和电管之间距离不得少于30CM,更不得呈现在同一槽内,水管和强电线管原则上不得呈现交叉,水管和弱电线管如若呈现交叉则水管必须从电管下部通过。 5、混水伐的水口距离要正确和水平,所有水口与墙体平齐,混水固定阀水口中心距14.5cm,左热右冷。 6、水试压,坚持0.6—0.8Mpa(约6—8公斤),20分钟不失落压,各上下试水疏通。

7、电视线、网络线必须有分派盒,整线分支到所有的位置。禁用电视线、网络线或德律风线走同一管道。. 8、所有暗盒要平整,不克不及超出墙平面,线管要低于墙平面8mm,与暗盒连接用暗盒螺母,开关插座辨别要在同一水平面上。 9、所有空调、厨房、卫生间的电线各作为一个回路直接进入配电箱,空调用4平方线,普通插座用2.5平方线,照明用1.5平方线。所有线路必须穿管子,管子穿进盒子,不克不及穿管子的特殊处所,用护套线处理。相线、零线、地线同径,分清花色。 10、吊顶内的电线要用阻燃线管固定在顶上,线路一次到位。线头全部卷好。 11、在铺电线之前要确定是用复合地板还是实木地板,注意卧室与客厅、客厅与厨房及卫生间、卧室与厨房及卫生间的高低差。 12、强弱电路装置固定,不得斜拉,不裸露带电线头。暗盒间要分隔10cm左右,线管不克不及交叉太多。 13、电路装置完毕后,电源全通,灯全亮,插座是左零右相,面板平整、牢固,吊顶要牢固。用手钻试用每一个插座。

《水闸安全鉴定管理办法》

《水闸安全鉴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闸安全管理,规范水闸安全鉴定工作,保障水闸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以及水闸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滞洪区)、灌排渠系、堤防(包括海堤)上依法修建的,由水利部门管理的大、中型水闸。 小型水闸、船闸和其它部门管辖的各类水闸参照执行。 第三条水闸实行定期安全鉴定制度。首次安全鉴定应在竣工验收后5年内进行,以后应每隔10年进行一次全面安全鉴定。运行中遭遇超标准洪水、强烈地震、增水高度超过校核潮位的风暴潮、工程发生重大事故后,应及时进行安全检查,如出现影响安全的异常现象的,应及时进行安全鉴定。闸门等单项工程达到折旧年限,应按有关规定和规范适时进行单项安全鉴定。 第四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闸安全鉴定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辖的水闸安全鉴定工作的监督管理。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其直属水闸安全鉴定工作的监督管理,并对所管辖范围内的水闸安全鉴定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水闸管理单位负责组织所管辖水闸的安全鉴定工作(以下称鉴定组织单位)。水闸主管部门应督促鉴定组织单位及时进行安全鉴定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分级管理原则对水闸安全鉴定意见进行审定(以下称鉴定审定部门)。 省级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大型及其直属水闸的安全鉴定意见;市(地)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中型水闸安全鉴定意见。 流域管理机构审定其直属水闸的安全鉴定意见。第七条水闸安全类别划分为四类: 一类闸:运用指标能达到设计标准,无影响正常运行的缺陷,按常规维修养护即可保证正常运行。二类闸:运用指标基本达到设计标准,工程存在一定损坏,经大修后,可达到正常运行。 三类闸:运用指标达不到设计标准,工程存在严重

1.水电工程验收标准

河南至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水电管线的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一、电工施工工艺要求及标准: 1、所有电线在墙内不允许有接头,并穿管(PVC管)埋入墙内。线在墙中走,不得损坏用线的绝缘体,避免发生短路、断路现象。保险丝盒内严禁使用铜丝。 2、所有线盒、开关、插座、灯具必须安装牢固、端正。开关盒,插座的墙内必须有线盒。一般开关距地1200mm-1300mm左右,地插距地300mm。 3、家装电源线一般用2.5m2或者4m2铜线,负责修改电源开关,普通插座等。大功率电器另计。 4、电工应在其它装修完工后进行灯具、开关、面板的安装。在这之前应在检测完电路后,用绝缘胶带将线头进行绝缘处理,并用公司指定的盖板将底盒扣好。 5、如客户安装中央空调应先为客户计算用电量,选用电线及空开或更换电表后,进行线路安装。 6、所有电工施工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7、煤气或天然气管道不负责修改,应到相关部门进行申报修改。 8、所有管道施工应符合国家有关各种规定。 PVC线管布线应注意以下规定: 二.管道: 1 PVC管道必须要弹线,使用切割机开槽,开槽深度为管下1-1.5公分砂浆保护层。 2 PVC管道地面如不开槽,先弹地面直线再沿墨线固定管道。 3 86暗盒之间距离要在0.8-1cm之间 4、布线应符合水管在下、线管在上的要求。 页脚内容1

1 管与暗盒连结必须要锁母。 2 3 不得使用三通弯头,分线必须用分线盒,弯管用弹簧弯。 墙面走管禁止斜道,必须横平竖直(包括给水) 4.管内穿线及配线,及面板安装: 1 纸包裹30cm,以免电磁干扰。 2 测,一般情况下是火线。 3导线在开关盒、插座盒内留线不低于15cm,卷成螺旋状放置底盒内,线头做绝缘处理(绝缘胶带、压线帽或者WAGO连接器)。 4 配电箱内导线保留长度不小于配电箱的半周长。 5 配电箱底边距地不少于1.5米,配电箱上应注明用电回路名称。 6灯线应考虑到房间布局然后谈线定位。 开关,插座面板安装必须端正,牢固,不允许有松动,必须全部有底盒,不允许直接装在木头木板上。凡插座必须是面对面方向,左零右火,三孔插上接地线,且盒内不允许有铜线裸露超过1mm。工装灯线一般要求必须走地线,这个视情况而定。开关安装后应方便使用,同一室内开关必须上同一水平面,并按最常用,很少用得顺序布置。开关插座不允许按在瓷砖腰线和花砖上。 四.灯具的安装规定: ①镜前灯一般安装在距地1.8米左右,但必须与客户沟通好。 ②嵌入式灯具固定在专设的柜架上,导线在灯盒内应留有余地,方便维修拆卸。 ③灯具与边框应紧贴在灯栅上且完全遮盖灯孔,不允许有露光现象。 页脚内容2

(完整版)水利水电工程规范规程清单(2018最新版)

水利水电工程标准精选(最新) G1499.1《热轧光园钢筋》GB1499.1-2008 G1499.2《热轧带肋钢筋》GB1499.2-2007 G2938《低热微膨胀水泥》GB2938-2008 G3408.1《大坝监测仪器应变计第1部分:差动电阻式应变计》GB/T 3408.1-2008 G3408.2《大坝监测仪器应变计第2部分:振弦式应变计》GB/T 3408.2-2008 G3409.1《大坝监测仪器钢筋计第1部分:差动电阻式钢筋计》GB/T 3409.1-2008 G3410.1《大坝监测仪器测缝计第1部分:差动电阻式测缝计》GB/T 3410.1-2008 G3410.2《大坝监测仪器测缝计第2部分:振弦式测缝计》GB/T 3410.2-2008 G3411.1《大坝监测仪器孔隙水压力计第1部分:振弦式孔隙水压力计》GB/T 3411.1-2009 G3412.1《大坝监测仪器检测仪第1部分:振弦式仪器检测仪》GB/T3412.1-2009 G3413《大坝监测仪器埋入式铜电阻温度计》GB/T 3413-2008 G5223《预应力混凝土用钢丝》GB/T 5223-2014 G5224《预应力混凝土用钢绞线》GB/T 5224-2014 G10597《卷扬式启闭机》GB/T 10597-2011 G11828.1《水位测量仪器:浮子式水位计》GB/T11828.1-2002 G11828.2《水位测量仪器:压力式水位计》GB/T11828.2-2005 G11828.3《水位测量仪器第3部分:地下水位计》GB/T 11828.3-2012 G11828.4《水位测量仪器第4部分:超声波水位计》GB/T 11828.4-2011 G11828.5《水位测量仪器第5 部分:电子水尺》GB/T 11828.5-2011 G11828.6《水位测量仪器遥测水位计》GB/T 11828.6-2008 G11826《转子式流速仪》GB/T 11826-2002 G11826.2《流速流量仪器第2部分:声学流速仪》GB/T 11826.2-2012 G12897《国家一、二等水准测量规范》GB/T 12897-2006 G12898《国家三、四等水准测量规范》GB/T 12898-2000待确认 G14173《水利水电工程钢闸门制造、安装及验收规范》GB/T 14173-2008 G14627《液压式启闭机》GB/T 14627-2011 G15659《水电新农村电气化验收规程》GB/T 15659-2014 G15772《水土保持综合治理规划通则》GB/T 15772-2008 G15773《水土保持综合治理验收规范》GB/T 15773-2008 G15774《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效益计算方法》GB/T 15774-2008 G16453.1《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坡耕地治理技术》GB/T 16453.1-2008 G16453.2《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荒地治理技术》GB/T 16453.2-2008 G16453.3《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沟壑治理技术》GB/T 16453.3-2008 G16453.4《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小型蓄排引水工程》GB/T 16453.4-2008 G16453.5《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风沙治理技术》GB/T 16453.5-2008 G16453.6《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崩岗治理技术》GB/T 16453.6-2008 G17638《土工合成材料短纤针刺非织造土工布》GB/T17638-2017

《南京市房屋安全鉴定单位管理办法

《南京市房屋安全鉴定单位管理办法 (草案)》征求意见公告 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即日起就《南京市房屋安全鉴定单位管理办法(草案)》公开征集意见。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人士即日起至月日前可在线提交意见和建议,或邮寄至南京市房屋安全管理处(南京市华侨路号)。 联系电话:传真: 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 2018年12月10日

南京市房屋安全鉴定单位管理办法(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安全鉴定活动,健全房屋安全鉴定市场机制,加强房屋安全鉴定监督管理,促进房屋安全鉴定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号)、《南京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安全鉴定活动。 本办法所称房屋安全鉴定,是指依据国家、省和市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技术标准、规范等,对房屋使用安全状况通过检测进行评估、鉴别和判定的活动。 第三条市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负责城市房屋的危险性鉴定,执行《危险房屋鉴定标准》()。 第四条市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屋安全鉴定监督管理,建立房屋使用安全信息管理平台和鉴定单位名录库等。日常工作由南京市房屋安全管理处实施。 区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做好本辖区内房屋安全鉴定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备案 第五条房屋安全鉴定单位申请备案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规定的建设工程主体结构检测专项资质; (三)建筑工程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的鉴定人员不少于人,其中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名,技术负责人应当为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具备相应结构分析能力的高级工程师,且从事房屋安全鉴定及相关工作达年以上; (四)具备开展房屋安全鉴定工作所必需的结构计算软件;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房屋安全鉴定单位申请备案应当填报《南京市房屋安全鉴定备案申请书》和《南京市房屋安全鉴定诚信承诺书》。 第七条市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应自受理备案材料后,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备案结果。 第八条已备案的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停业、转业,变更名称、经营场所、企业资质、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的,应在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取消、变更手续。 第九条市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向已备案的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开放房屋使用安全信息管理平台的使用权限。 第三章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名录库 第十条市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对已备案的鉴定单位纳入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名录库,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向社会公开。名录库按照年度房屋安全鉴定信用评价得分从高到低排序,房屋安全鉴定信用评价标准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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