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条例

安全生产条例
安全生产条例

安全生产责任制

总则

一、为切实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落实安全工作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和企业财产安全,保护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和健康。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以及行业管理部门有关落实安全工作责任的各项规范性文件,结合本企业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二、实行企业法定代表全面负责,分管经理具体负责的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企业法定代表人是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

三、公司经理是第二责任人,对第一责任人负责,具体负责安全监督管理和安全生产工作,对安全生产工作负主要责任,技安部长是第三责任人,具体负责日常安全生产工作,对安全生产工作负主要责任;当第一、第二责任人不在本地时,第三责任人对安全工作负全责。技安员是第四责任人,负责安全生产的具体工作。

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责任

企业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公司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必须与下级分管安全工作的经理或负责人签订安全生产(消防)责任书。

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如下:

一、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相关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贯彻国家和地方政府制定颁布的安全标准与规范及行业的相关规定,设置与本企业经营管理体制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立专业的安全管理体系。

三、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基本方针,组织开展员工的安全教育和职业培训工作,并促使其制度化。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管理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人员须参加安全部门组织的教育与培训,了解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要求,掌握安全生产管理知识。

四、遵循“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做到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与企业深化改革、经营管理、规范服务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认真执行“三同时”的规定,对安全生产管理过程实施管控。

五、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对查出的事故隐患,必须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对重大问题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六、发生重大事故后,负责抢险救援、善后处理工作的组织与指挥,并及时上报主管部门,主动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

七、认真执行政府及有关部门颁布的安全标准、规范,制定与本单位相适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完善安全技术设施,建立专业安全管理体系。

八、因工作失误、失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较差,情节严重酿成较大事故发生,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法》负相应法律责任。

二〇〇九年七月

经理安全生产责任

经理是安全生产管理的第三责任人,负责执行企业制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措施,承担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管理责任。

安全生产责任如下:

一、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完善安全生产管理手段,努力杜绝或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二、制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工作职责,监督、督促其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建立健全各种安全生产基础资料、认真填报安全生产管理台帐。

三、拟定、实施公司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学习工作,做到规范化和制度化。

四、实施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做到安全检查制度化、规范化。对查出的事故隐患及时帮助驾驶员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对无能力整改的应及时报告公司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经理或主要负责人。

五、发生重大事故要及时组织现场处理,做好善后工作,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对事故必须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

六、因工作失误、失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较差,情节严重酿成较大事故发生,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法》、《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负相应法律责任,并结合公司《安全管理制度》规定给予降职或撤职处理。

安保部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

公司治安保卫部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在执行经理的领导下,负责执行公司的治安保卫管理制度和措施,承担治安保卫管理的直接责任。

其他安全生产责任如下:

一、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基本方针,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法》、和公司制订的安全生产制度,把安全工作放在一切工作的首位。

二、按照相关规定对营运车辆的安全设施实施管控,对发现的治安安全隐患及时予以纠正并记录在案,必要时签发《告诫书》。

三、组织驾驶员的安全学习,负责治安安全防范知识、技能宣传、教育、培训工作的实施与成效评价。

四、关注驾驶员的思想动态,及时发现事故苗头,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五、负责办公区域、停车场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的维护检查及消防知识培训计划的实施和成效评价。

六、其他制度规定的安全职责。

驾驶员安全生产责任

公司每一位驾驶员是安全生产的直接参与者,应承担如下安全生产责任:

一、必须不断增强安全法制观念,牢固树立“安全第一”意识,增强对人民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责任感,警钟长鸣,防患于未然。

二、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安全操作规程,谨慎驾驶,礼貌行车,做到“一树、二严、三勤、四慢、五知、六不、七禁、八防”,确保行车安全。

三、坚持行车“三检制”。按时对车辆进行各级保养,保持车辆经常处于良好技术状况。CNG车要按照《CNG安全使用规定》要求对CNG装置进行检查,并按CNG操作规范使用CNG。

四、如发生交通事故,应立即停车,抢救伤员,保护好现场,设立必要的标记,搜集旁证,立即报告交警部门,并通知公司。

五、随时检查车载GPS设备的工作状况,发现异常及时采取一切可能的手段予以排除。

六、车辆必须配备灭火器材。随时检查燃油有无渗漏,CNG装置是否漏气,电路接头是否松动,严禁用打火机、火柴、油灯在车上照明或观察油箱存油量等。

七、在营运中,要密切关注乘客是否携带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对携带者劝阻无效时坚决制止其乘车。

八、车辆加油、加气时必须熄火,驾驶员、乘客必须下车,严禁吸烟。使用备用油桶必须是无渗漏的铁桶,严禁用塑料桶存油。行驶中严禁直流供油。CNG汽车必须符合CNG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

九、必须从思想上强化安全防范意识,掌握安全预防和应急措施,努力提高自身反劫防劫能力,杜绝或减少劫车案件的发生,保护车辆及乘客的安全。

十、必须认真遵守夜间前排限座妇女儿童、22点以后女司机不能开车营运、出城营运必须上报等规定。

十一、严禁参与或从事犯罪活动,在营运中发现可疑情况应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并积极协助侦破案件。

十二、如遇歹徒劫车,要保持冷静,巧妙周旋,伺机采取相应措施,尽可能避免伤亡,减小损失,牢记罪犯特征,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破案。凡发生被抢劫案件,应立即报告当地派出所,并随即报告出管办和公司,以利于打击追捕罪犯。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安全生产责任

为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强化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保证在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时,对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成立安全领导小组作为安全生产领导机构。

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由党、政、工、团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二、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安全生产责任:

1、讨论、研究、决定公司拟定的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方

面的规定、办法、制度。

2、分析、讨论、研究、决定对重特大事故责任人(含直接责

任人和管理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3、分析安全生产状况,总结安全生产的经验、教训;结合行

业的要求和公司实际工作情况安排各项安全工作。

4、监督、检查安全生产措施的落实情况,排除安全生产隐患;

5、保障安全生产投入,监督安全资金和安全设施的使用和管理。

为进一步搞好公司各项安全工作,明确办公室安全生产责任,做好安全管理相关工作,承担相应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一、做好公司内部各项基础管理制度和各项操作规程的文本完善工作。

二、搞好公司各处室间的协调工作。

三、负责做好各种公司性会议通知和筹备工作,草拟全公司工作计划及安排、总结、报告、简报等有关文件资料。

四、搞好公司的宣传报道工作,组织、撰写新闻稿件和通讯,及时报道公司的好人好事和亮点,完成各种报刊杂志的订阅及发放任务。

五、做好外来文件和公司文件的登记和传递,搞好各类文件的分类立卷建档和其他各种档案资料的归档和保存工作。

六、认真做好接待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办理相关事宜。

七、完成公司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为了进一步加强公司各项安全工作,明确财务室安全生产责任,特制定本职责。

一、按照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记账、算账、报账,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账目清楚,目清月结。

二、收支现金专人负责,款项必须当天送银行,少量备用金须放保险柜,坚持专款专用,不得白条抵库,严禁坐支。

三、各种单据和特购发票,需经手人签字,办理入库手续,经董事长签字方能报销,否则视为废据。

四、必须保证公司安全生产计划内的安全经费的足额提取以及规范管理和使用。

五、财务人员必须忠于职守,不得自行其事,否则按法律严惩。

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条例

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条例 为了认真贯彻和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保证建设公司、南方公司的安全生产决策得到有效执行,切实加强安全生产有序、稳定的良好发展,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安全生产委员会职能 (一)南方公司实施一个体系、两个侧重点的安全生产管理。 统一执行以管理制度标准化、组织建设标准化、安全教育与培训标准化、内业格式标准化、事故处理标准化和应急救援标准化等为主体内涵的安全生产管控标准化体系。 公司以安全生产体系建立、运行趋势分析与掌控、政策性指导与服务和体系持续改进与维护为核心。 各项目部、各专业化公司以安全生产体系和现场安全生产运营的执行力为中心。 (二)安委会管理分级 安委会建立两级安全管理系统,第一级为公司安委会,第二级为各项目部、各专业化公司安委会,两级安委会由管理职责范围不同而各司其职责。 承担新核电项目筹备工作的筹备处,正式成立项目部后,应当按照本工作条例的要求及时成立相应的安委会。 第二条安委会职责

(一)公司安委会职责 公司安委会是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最高领导与决策机构,应履行的职责: 1、制定适应核电施工管理以及公司发展战略的安全生产体系; 2、分析与掌控全局性安全运行趋势、形势; 3、研究、部署和指导协调全局性安全生产工作; 4、研讨、部署安全管理专业化安全人力资源构成的实施办法; 5、重大安全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6、制定年度安全生产管理目标与安全生产绩效的考核; 7、安全管理运行执行程度的有效性管理评审; 8、安全生产管控体系的持续改进与完善。 (二)各项目部、各专业化公司安委会职责 各项目部、各专业化公司安委会是各项目部、各专业化公司安全生产体系执行的最高领导与决策机构,应履行的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各级上级机构的各项政策、决策及公司安全生产体系要求; 2、建立与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和问责制度; 3、按照组织集约化规定建立与施工生产文明、标准化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并赋予责权; 4、形成施工生产现场危险源辨识、评估、预防、交底、监控的规范化,隐

湖南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全

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84号) 《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于2007年7月28日经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7年7月28日 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交通、水利等专业工程以及单建人防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 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定职责,负责有关专业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工程监理、检验检测、施工等相关单位,应当落实责任制度,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负责。 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检验检测、施工等单位的执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并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 第五条鼓励推广应用符合安全、环保和节能要求的工程建设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技术。禁止使用危及施工安全、使用安全的材料、工艺和设备。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负责发布推广应用和淘汰使用的工程建设材料、工艺、设备和技术的目录。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优质工程和安全文明施工激励机制,对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水平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将建设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并以书面合同形式明确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及措施。 建设单位应当向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工程监理、检验检测、施工等单位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原始资料。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17(全文)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17(全文)不论是建筑还是施工企业,不管你是任何单位,安全工作是第一位的。搞好安全工作,是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前提和保证,是提高职工生活水平、促进企业和谐稳定发展的基础。下面是语文迷小编整理的,欢迎大家阅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全生产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国境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国家鼓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管

理。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九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施行时间 2003年11月24日公布,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共8 章71 条。 二、建筑工程安全事故等级的划分 2007 年6月1日起施行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 理条例》对生产安全事故作出了明确的分类。 根据生产安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 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 人以上死亡,或者100 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 亿元以 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 人以上30 人以下死亡,或者50 人以上100 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 万元以上1 亿元以 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 人以上10 人以下死亡,或 者 10 人以上50 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 万元以上5000 万 元以 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 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 人以

下重伤,或者1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注:“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三、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责任 一)主要负责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1 条第1 款的规定,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在这里,“主要负责人”并不仅限于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而是指对施工单位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施工 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方面的主要职责包括: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2、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4、对所承建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产 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二)项目负责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1 条第2 款规定,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 员担任。“相应执业资格” 目前指建造师执业资格。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1 条的规定,项目负责人的安全责任主要包括:

企业制造部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企业制造部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一、总则 1、为加强制造部生产工作中的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公司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劳动保护的法令、法规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条例。 2、制造部的安全生产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贯彻执行经理负责制,各级领导要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生产要服从安全的需要,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3、对在安全生产方面有突出贡献的车间、班组和个人要给予奖励,对违反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责任者,要给予严肃处理,触及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论处。 二、机构与职责 1、制造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是本部门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机构,由制造部经理和各车间、科室主要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全面负责本部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对本部门的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制订安全生产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贯彻执行公司的各项安全指令,确保生产安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长由制造部经理担任。 2、安全生产主要责任人的划分:制造部经理是本部门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组织制订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和劳动保护计划,实施安全生产检查和监督,调查处理事故等工作。 3、制造部各车间、科室负责人是本部门安全生产的主要责任人。要协助制造部经理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组织处理部门安全生产日常事务和安全生产检查监督工作。

4、 安全生产科负责人要经常检查、督促车间、班组人员遵守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动力设备科负责人做好设备、工具等的安全检查工作,督促班组做好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各车间、科室负责人要及时向制造部经理报告班组的安全生产情况。做好原始资料的登记和保管工作。 5、 员工在生产、工作中要认真学习和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爱护生产设备和安全防护装置、设施及劳动保护用品。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领导,迅速予以排除。 6、安全管理网络图: 三、 1、 一般规定 ⑴、 认真学习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政策、法令、法规、制度和标准,发现违章及时制止。 ⑵、 努力学习掌握专业技术知识和安全知识,人人都要牢固树立起强烈的自主保安防护意识,在履行本职工作时,防止本人和他人发生工伤事故。 ⑶、 认真执行安全管理标准和有关管理制度,根据需要提供有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有何规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有何规定 1、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建筑施工、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按照规 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安全生产标准化分一级、二级、三级,一级为最 高级。工伤保险费率与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挂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越高, 工伤保险费率越低。 达到标准化二级及以上等级,可以直接办理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延期手续。 2、提高专职安管人员比例2016年修改的《安全生产法》规定: 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此次出台的《实施条例》,将专职安管人员的比例大大提高: 建筑施工、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其从业人员50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 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不低于从业人员2%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从业人员不足50人的,可以不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但应当配备专职安 全生产管理人员。 3、强化“三同时”制度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 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 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4、对有不良记录的企业,实施联合惩戒对纳入不良记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对新增建设项目审批、招标投标、证券融资、财税政策支持等,在一定期 限内予以严格限制或者禁止,并作为银行贷款的重要参考依据。 生产经营单位的违法行为及行政处罚,将纳入国家有关企业和个人信用信 息登记系统。 5、从业人员与劳动合同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除载明有关保障从业 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等事项外,还 应当对从业人员必须遵守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制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 程作出规定。 6、停产停业整顿期限,不超过6个月对违法行为、事故隐患采取责令限期 改正、责令限期达到要求等现场处理措施的,其期限一般不超过1个月;对重 大事故隐患采取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

电力安全生产工作条例

电力安全生产工作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坚持贯彻电力工业“安全第一”的方针,提高安全生产的法制观念,保证安全供电,保障电业职工在电力生产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电力工业的发展,特制定本条例。各级电力生产部门应认真贯彻执行。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各网、省局,各发电厂、供电(电业)局、调度局(所)、县电力局(农电局),以及电力试验和修造企业。第三条电力安全生产的目标。主要有:1·不发生特大事故;2·不发生由于本单位人员的责任而造成的重大事故;3·主要机组非计划停运次数平均每台每年不超过下列数值:火力发电厂:20万千瓦以上机组5次/台.年12.5万千瓦机组4次/台.年5-12万千瓦机组3次/台.年水电厂:10万千瓦以下机组2次/台. 年10万千瓦以上机组2.5次/台.年4·各种设备非计划停运率、事故率和人身伤 亡率低于部颁发的考核指标:5·容量在八十万千瓦及以上的火电厂,以及主变压器容量在100万千伏安及以上或输电线路长度在1000公时以上的供电局,每年实现一个及以上百日无考核事故记录;容量在五十万千瓦及以上的水电厂在每年实现二个及以上百日无考核事故记录。其他火电厂和供电局及县电力局每年实现二个及以上,水电厂每年实现三个及以上百日无考核事故记录。第四条各级电力和生产部门都必须建立完善的安全责任制,各级领导干部在管理生产的同时,必须负责管理安全工作,做到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第五条为了加强安全工作,在电力系统实行安全监察制,因此设立安全监察机构。第六条电力生产单位对发生的事故都应认真地、实事求是地进行调查、报告、处理,做到“三不放过”,即: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第七条安全管理要充分依靠群众。企业党团组织对党和国家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实行保证监督;企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保证“安全第一”方针的执行。第八条电力安全生产要处理好“四个关系”。即:主业和副业的关系;经济效益和安全的关系;在用电紧张的情况下,多发多供与坚持应修必修、修必修好的关系;保证大机组安全稳定运行与投产试运关系。在这四个关系中,都必须以安全生产为主体,不能对安全生产有所忽视和动摇。第九条电力部门的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1·自觉遵守本条例,监督本条例的执行;2·自觉遵守劳动纪律,认真

最新版《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docx

2016年最新版《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公布,将于10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管行业、管业务、管生产必须同时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加大政府监管力度,强化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确保安全生产。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遵守本条例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落实安全生产保障措施,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直接监督管理安全生产工作,其他负责人在各自分管业务范围内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确定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实行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责任考核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加强对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研究部署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事项,及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包括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等)管理委员会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 文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七条安装、拆卸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设施,须由具有相应 资质的单位承担。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 手续并签字。使用达到国家规定的检测期限的,须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出具安全 合格证明文件,并对检测结果负责。 第四章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第二十四条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总承包单位依法分包的,分包合同中应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总承包和分包 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服从总承包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不服 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第二十五条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 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1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2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3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4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二)土方开挖工程; (三)模板、脚手架工程; (四)起重吊装工程; (五)拆除、爆破工程; 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5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第二十七条施工前,施工单位项目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 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起重机械、用电设施、脚手架、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 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三十五条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 施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的,由总承包单位、分 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 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 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三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 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第五章监督管理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基本信息: 中文名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目的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文件类型条例条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主要内容包括:(1)总则(2)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3)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4)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5)监督管理(6)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7)法律责任(8)附则八部分内容:其中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的主要内容如下: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

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九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一)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二)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三)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四)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 附件:建筑工程安全管理条例

《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全文(2017年)

《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全文(2017年) 日前,再次修订后的《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规定,作业人员享有拒绝违章指挥等九项权利。《条例》并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 (2007年12月20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6年1月20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山西省煤炭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2016年12月8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特别规定 第三章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 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其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具体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其他负责人履行相应的安全生产管 理工作职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相关领导责任。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主要负责人担任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其他负责人担任安全生产委员会副主任。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承担同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发现事故隐患或者违法行为的,督促其改正并向有关部门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安全生产基础设施的资金投入,支持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研究、推广和应用,鼓励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技术创新。 第九条从事安全生产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依法从事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并对服务结果依法承担责任。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教育,推动安全文化建设,开展事故警示教育活动,增强全社会的安全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开展安全生产公益性宣传教育,报道安全生产情况,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舆论监督。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安全教育纳入教学计划,大、中、小学校应当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和应急演练,普及安全知识。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文化建设、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援、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保护和奖励。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十二条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一)依法取得相应证照; (二)具有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五)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考核合格; (六)特种作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 (七)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

《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4.2.1.起施行)中 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标准”的规定: 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十二条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第十三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第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第三十三条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 (二)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 (三)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 (二)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第五十八条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令第393号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机《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国家鼓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九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资料。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最新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全文

最新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全文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国家鼓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九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21)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2021)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enterprise production management. The object is the state management and control of all people, objects and environments in production.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AQ-SN-0164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21) 1、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方针,保障职工的生命和国家财产的安全,搞好工程的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工作,特制定本条例。 (1)全体施工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和安全技术规程,以及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规范。 (2)施工现场必须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各级领导干部在管理生产的同时,必须负责管理安全工作。职能人员和各工种的工人,都必须在各自的范围内,或生产岗位上对安全生产负责。 (3)施工现场健全安全管理组织和网络,项目负责人任组长。生产副经理主抓安全,每个项目都要指定专职安全员专管安全工作,每个班组设一名兼职安全员。

(4)所有的项目工程开工前必须编制工程项目施工组织设计(包括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特殊脚手架设计等)和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 (5)施工现场必须严格执行技术交底制度,安全交底必须明确、具体、有针对性,并要认真做好书面记录,及时归档。 (6)台风、汛期、寒冬、高湿季节来临前,应针对季节特点、编制和落实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安全检查,确保安全生产。 (7)严格执行《施工现场安全防火规定》,加强消防检查,严格火源管理,电、气焊必须严格执行“十不烧”的规定,严禁使用电炉和灯具取暖。施工现场必须严格招待国家及有关消防条例及危险品保管使用等各项规定,设置符合消防要求的消防设施,并保持完好的备用状态。建立消防制度,成立消防组织,加强危险品管理。 (8)现场总平面管理应有专人负责。每个职工都必须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做到文明施工。施工现场做到场容场貌整洁,材料堆放整齐,场地平整,道路和排水通畅,危险处有醒目的安全标志. (9)施工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六大纪律。

《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 (2005年5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17年5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坚持管行业、管业务、管生产经营必须同时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

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管理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五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实施安全生产专项规划,及时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问题,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集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任务较重的,应当明确承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合理配备人员。 居民委员会、嘎查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生产安全事故。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相关领导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相关领导责任。 第七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用于安全生

安全生产工作条例

安全生产工作条例 第一条安全生产是一切经济部门和生产企业的头等大事。生产必须保证安全是建筑企业必须遵守的原则。为了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切实加强管理,保证职工在生产过程中安全和健康,促进生产的发展,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建筑企业要加强安全生产的领导,尊重科学,严格管理。在管理生产的同时管理安全工作,安全生产指标是考核企业的重要技术经济指标之一,安全生产搞得不好的企业,不能评为先进单位。 第三条企业要努力改善劳动条件,注意劳逸结合,制定以防止工伤事故、职业中毒和职业病为内容的安全技术措施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国营建筑安装、市政施工企业和建筑构件、木材加工、机械修理等工业企业。 第二章安全责任制 第五条企业经理(厂长)和主管生产的副经理(副厂长)对本企业的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负总的责任。认真贯彻执行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政策、法令和规章制度;定期向企业职工代表会议报告企业安全生产情况和措施;制定企业各级干部的安全责任制等制度;定期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问题;组织审批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贯彻实施;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和开展安全竞赛等活动;对职工进行安全和遵章守纪教

育;督促各级领导干部和各职能单位的职工做好本职范围内的安全工作;总结与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主持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提出处理意见和改进措施,并督促实施。 第六条企业主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对本企业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技术工作负总的责任。在组织编制和审批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采用新技术、新 工艺、新设备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负责提出改善劳动条件的项目 和实施措施,并付诸实现;对职工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及时解决施工中的安全技术问题;参加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提出技术鉴定意见和改进措施。 第七条工区(工程处、厂、站)主任、施工队长应对本单位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工作负具体领导责任。认真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违章指挥;制定和实施安全技术措施;经常进行安全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制止违章作业;对职工进行安全技术和安全纪律教育;发生伤亡事故要及时上报,并认真分析事故原因,提出和实现改进措施。 第八条工长、施工员、车间主任对所管工程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组织实施安全技术措施,进行技术安全交底;对施工现场搭设的架子和安装的电气、机械设备等安全防护装置,都要组织验收,合格后方能使用;不违章指挥;组织工人学习安全操作规程,教育工人不违章作业;认真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百度文库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一、建立健全部门安全生产管理台帐及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生产岗 位安全守则和设施设备安全操作规程。 二、二、遵守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严格按照安全培训制度,对员工开展 三级安全教育,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增长安全知识,增强安全操作技能,工作中,不违章指挥,不冒险蛮干。 三、三、建立健全部门使用设备设施检查、保养、运行、年检安全管理挡案 记录,掌握设备安全运行状况,及时排除不安全因素,把安全隐患解决在萌 芽状态。 四、四、认真履行岗位安全管理职责,做到随时进行工作环境清扫(清扫垃 圾,不留污物。每天进行一次工作物品整理(取舍分开,取留舍弃。每周 进行一次对工作用品、工具、器材整顿(条理摆放,取用快捷。每月进行 一次大清洁(排除污染,美化环境。使员工养成良好劳动安全习惯。 五、五、落实安全检查制度。 -每日班前班后安全检查; -每周基层部门三级安全检查,每周五提交《三级安全生产检查表》 -每月部门二级安全检查。每月26日上报部门安全月报。 六、六、严格遵守劳动安全保护纪律,正确使用劳动安全保护用品。遵章守纪,

依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严肃工作纪律,排除人为的不安全行为,整改物品的不安全状态。 七、七、制定工作环境标准,设置工作环境的安全标识,保障疏散通道畅通无阻。 每天检查工作范围内的防火门、灭火器材、应急照明、疏散指示、疏散照明及应急使用的器材用具。 八、八、不断完善各类工作应急预案,组织部门、班组人员定期进行培训学习, 熟练掌握,定期开展演练,总结经验。 九、九、认真贯彻酒店部署安全生产任务,及时整改部门、酒店提出的不安全问 题或事故隐患。 十、十、定期召开部门、班组安全生产工作会议,通报维稳综治、安全生产、治 安消防、交通行驶、食品卫生、环境保护、劳动事故等信息。提出和解决工作中存在问题。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一、树立安全发展观,提高安全工作极端重要性认识,部门的发展应将 安全工作放在首要位置,以安全促进发展。从肩负的重要使命要求,切实负起安全责任。 二、二、确定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归属管理职能部门和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在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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