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

【发布日期】2009-09-08

【生效日期】2009-1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国家安监总局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8月2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局长:骆琳

二○○九年九月八日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的申报工作,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健康工作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职责调整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存在或者产生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煤矿企业除外,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及时、如实申报职业危害,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煤矿企业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的管理,另行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是指从业人员在从事职业活动中,由于接触粉尘、毒物等有害因素而对身体健康所造成的各种损害。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按照《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

第四条职业危害申报工作实行属地分级管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本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并按照职责分工向其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

中央企业及其所属单位的职业危害申报,按照职责分工向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申报职业危害时,应当提交《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和下列有关资料:

(一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的情况;

(三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和强度的情况;

(四作业场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

(五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

(六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从业人员的管理情况;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六条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采取电子和纸质文本两种方式。生产经营单位通过“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与备案管理系统”进行电子数据申报,同时将《作业场所

职业危害申报表》加盖公章并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按照本办法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规定,连同有关资料一并上报所在地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七条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八条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每年申报一次。生产经营单位下列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按照本条规定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

(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二因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在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三生产经营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生产经营活动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原申报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职业危害管理档案。职业危害管理档案应当包括辖区内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生产经营单位数量、职业危害因素种类、行业及地区分布、接触人数、防护设施的配备和职业卫生管理状况等内容。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对职业危害申报材料审查以及监督检查中,涉及生产经营单位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的,应当为其保密。违反有关保密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如实地申报职业危害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未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申报变更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回执》的内容和格式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制定。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2012年版)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2012年版) 单位:(盖章)主要负责人:(签字)日期:

填报人:联系电话: 填表说明 1.【申报类别】是指第一次申报还是变更申报。如是变更申报,需要填写【变更原因】。 2.【变更原因】按《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第八条的内容简要填写。 3.【单位注册地址】指单位工商注册的地址。 4.【工作场所地址】指用人单位从事职业活动的地点。 5.【法定代表人】指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填写单位负责人。 6.【企业规模】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的通知》(国统〔2011〕75号)的要求,填写大、中、小、微。 7.【行业分类】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GB/T4754-2002)填报。 8.【注册类型】按工商局注册的类型,填写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私营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其他企业。 9.【劳动者总人数】【职业病累计数】等需要填写数字的栏目,数据统计范围为截至目前。 10.【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接触人数按粉尘类、化学物质类、物理因素类、放射性物质类、其他五类分别填写。此栏目由计算机自动生成,网上申报可以不填。如仅纸质申报,应分类填写。 11.【接触职业病危害总人数】指目前接触各种职业危害的人数。由计算机自动生成,网上申报不填。如仅纸质申报,应填写。 12.【职业病危害因素分布情况】按作业场所分别填报,【危害因素】依据《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规定填写,【接触人数】(可重复)指实际接触该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人数。 13.【接触职业病危害人数】(不重复)指该作业场所实际接触所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人数,由于一个人可能接触多种职业病危害因素,不能按职业病危害因素简单相加,为方便起见,可采用工作场所内在岗职工人数减去不接触职业危害人数的简单计算方式填报。

常见工种作业中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正式版)

文件编号:TP-AR-L9246 In Terms Of Organization Management, It Is Necessary To Form A Certain Guiding And Planning Executable Plan, So As To Help Decision-Makers To Carry Out Better Production And Management From Multiple Perspectives. (示范文本) 编订: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 常见工种作业中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正式版)

常见工种作业中存在的职业危害因 素(正式版) 使用注意:该安全管理资料可用在组织/机构/单位管理上,形成一定的具有指导性,规划性的可执行计划,从而实现多角度地帮助决策人员进行更好的生产与管理。材料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修改,请在使用时认真阅读。 1、工作场所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主要有哪 些? (1)化学因素:生产性毒物,如铅、苯系物、 氯、汞等;生产性粉尘,如矽尘、石棉尘、煤尘、有 机粉尘等。 (2)物理因素:主要为异常气象条件如高温、高 湿、低温等;异常气压如高气压、低气压等;噪声及 振动;非电离辐射如可见光、紫外线、红外线、激 光、射频辐射等;电离辐射如X射线等。 (3)生物因素:如动物皮毛上的炭疽杆菌、布氏

杆菌;其他如森林脑炎病毒等传染性病原体。 2.耐火砖生产有哪些职业危害? 耐火砖生产中的主要的职业危害是粉尘,破碎、筛分、配料运输、出窑等均有粉尘产生,硅砖生产粉尘危害最大,矽肺发病率亦高。窑工接触高温和强热辐射。制沥青砖作沥青加热时,有沥青蒸气散发。供隧道窑燃烧的煤气发生炉,可有一氧化碳逸出。各种机器设备均可产生噪声。 3.油漆作业有哪些职业危害? 油漆作业的主要职业危害是吸入有机溶剂蒸气。各种漆都是由成膜物质(各种树脂))、溶剂、颜料、干燥剂、添加剂组成。普通油漆通常用汽油作溶剂,环氧铁红底漆含少量二甲苯。浸漆主要含甲苯,也有少量苯。喷漆(硝基漆)及其稀释剂(香蕉水)中含多量苯或甲苯、二甲苯,在无防护情况下喷漆,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项目调查表填写说明

1.填写说明 针对附表2-1中的调查容,填写说明如下: (1)【用人单位名称】:准确填写企业的全称并加盖单位全称公章。含有多个法人单位的多法人联合体,应分别对每个法人单位开展统计调查,不能将多个法人单位作为一个统计单位。 (2)【社会信用代码】:准确填写18位长度社会信用代码。该代码由标准委发布,即为识别企业法人和其他组织身份识别的代码。 (3)【工作场所地址】:指用人单位从事职业活动的具体地点。(4)【单位注册地址】:指单位工商注册的地址。 (5)【所属行业】: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填写,选至最底层的行业目录,不能涵盖所有制造的产品时,选取上一级行业目录,如某企业生产“防水建筑材料”和“建筑用石”,则选取中类“砖瓦、石材等建筑材料制造”;玉石加工类企业选取“工艺美术及礼仪用品制造”;石英砂采选企业选取“其他未列明非金属矿采选”,用石英砂作为原料进行加工的企业在制造业中选取相应的行业。 在采矿企业时选取行业时,选取大类即可,如煤矿企业,选取煤炭开采和洗选业, (6)【法人】:指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填写单位负责人。 (7)【职业卫生管理联系人】:填写制定企业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工作目标、方针、组织员工开展职业卫生培训、职业健康体检、制定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负责职业健康及职业病防治检查监督等工作的负责人或任命的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8)【联系】:填写职业卫生管理联系人有效的联系,确保能进行联系。 (9)【本单位在册职工总数】:填写本单位在册职工总数,不包括外委人员数,数据统计围为截至调查当天。 (10)【外委人员数】:填写企业将工作委托给其他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和个人实施的人数,数据统计围为截至调查当天。 (11)【经济类型】:依据统计局、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调整的通知(国统字〔2011〕86号)》填写。(12)【用人单位规模】:根据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的要求,填写大、中、小、微。 (13)【职业卫生培训情况】:在填写用人单位负责人是否接受过职业卫生相关培训栏时,查看其培训档案填写是否接受职业卫生培训,如外资企业法人非中方人事,由于语言原因没有参加培训,可以以中方第一负责人作为单位负责人的培训情况进行填写;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是指该用人单位任命的专职或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查看其培训档案填写是否接受职业卫生培训;接触职业病危害劳动者培训人数填写本单位本年度参加职业卫生相关培训的全部劳动者(包括外委人员),此处填写接受培训的劳动者人数,而非人次数,即同一人接受多次培训计1人,数据统计围为截至调查当天。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通用版

管理制度编号:YTO-FS-PD970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通用版 In Order T o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Of Daily Behavior, The Activities And T asks Are Controlled By The Determined Terms, So As T o Achieve The Effect Of Safe Production And Reduce Hidden Dangers. 标准/ 权威/ 规范/ 实用 Authoritative And Practical Standards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通用版 使用提示:本管理制度文件可用于工作中为规范日常行为与作业运行过程的管理,通过对确定的条款对活动和任务实施控制,使活动和任务在受控状态,从而达到安全生产和减少隐患的效果。文件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 1、为了规范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加强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2、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公司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本办法所称职业病危害项目是指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职业病危害因素按照卫生部发布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 3、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主要内容是: (一)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度; (三)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 (四)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 4、公司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时应当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及有关材料。

(完整版)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48号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已经2012年3月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9年9月8日公布的《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局长骆琳 2012年4月27日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工作,加强对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用人单位(煤矿除外)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煤矿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职业病危害项目,是指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 职业病危害因素按照《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

第四条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实行属地分级管理的原则。 中央企业、省属企业及其所属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项目,向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项目,向其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 第五条用人单位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时,应当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和下列文件、资料: (一)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分布情况以及接触人数;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六条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同时采取电子数据和纸质文本两 种方式。 用人单位应当首先通过“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进行电子数据申报,同时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加盖公章并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按照本办法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规定,连同有关文件、资料一并上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受理申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报文件、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 第七条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条规定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 (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建设项目

常见行业的职业病危害

常见行业的职业病危害与防护 常见行业指机械制造业、焊接作业、电镀业、塑料业、制鞋业、印染业、造纸业、家具业、水泥业、电池业等,这些行业或多或少 都存在着职业病危害因素,本文对这些行业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 了分析,并提出了预防措施。 1.机械制造业 机械制造工业生产过程一般包含铸造、锻造、热处理、机械 金加工、装配等工艺,此外还有冷作、焊接、切割、电镀和油漆等 作业。 (一)生产过程中的有害因素 (1)粉尘。铸造车间将熔化的金属浇注于预先制备的砂型中,冷却后即成铸件,此过程称为铸造。铸造车间所用原料,如砂、陶土、粘土、煤粉等均含有一定数量的游离二氧化硅,在制砂、造型、打箱、清砂过程中均有不同程度的粉尘产生。机械加工车间使用砂 轮旋磨刀具等也可散逸粉尘。砂轮主要由刚玉和金刚砂制成,其含 有游离二氧化硅较低。电焊过程也有一定量的粉尘产生,其粉尘成 分主要是氧化铁,其它成分视所用焊条的品种而异,如使用锰焊条时,空气中可含有氧化锰等。工人长期接触上述某一种粉尘均可能 发生尘肺病,如铸工尘肺、磨工尘肺、电焊工尘肺等。 (2)高温与热辐射。锻工车间的基本生产过程是先将钢坯件或钢锭送入加热炉中,加热至800-1200℃,取出后,大件用蒸气锤、空气锤或液压机等锻打成型,小件可用手锤锤打成型。锻工车 间的加热炉、干燥炉,熔化的金属及热的铸件,热处理车间的加热 炉和盐浴槽等,均为热源,在夏季均为高温作业,锻造过程也产生 大量的热辐射。铸造生产中的熔炼炉也是高温作业。 (3)一氧化碳和二氧化硫。一氧化碳和二氧化硫二种气体主要产生于铸造车间。铸造生产过程中在化铁、浇注、烤型和干燥等 过程中均可产生一氧化碳和二氧化硫;锻造炉也可产生大量的一氧 化碳和二氧化硫。 (4)氧化锌和氧化铅。在铸铜时,因铜合金中含有铅和锌,在化铜过程中产生氧化锌和氧化铅的烟尘。 (5)甲醛和氨。在用脲醛树脂做型芯粘结剂时,能产生甲醛和氨。 (6)苯、甲苯、二甲苯。油漆,其涂饰方法有刷漆、浸漆和喷漆等。喷漆是将涂料与稀释剂混合后放入喷枪罐内,以2-4个大气压的压缩空气将其喷到零件表面,以防止金属表面生锈。油漆,

职业健康危害场所检测计划

黑龙江省松花江干流治理工程第六标段职业健康危害场所 检测计划 1.目的 为提高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相关因素的识别能力,有效控制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强度),确保其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制要求,一达到控制职业病危害风险的目的,特制订本制度。 2.主要内容与适用范围 1)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职责、职业危害识别检测和整改处理,有因素定期监督检测。 2)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和生产车间。 3.引用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等法规标准。 4.职责 1)安环部负责指导和管理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识别和检测工作。 2)协助部门为设备部能源部、综合管理部、生产技术部及各个生产车间。 5.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方法 1)根据生产工艺流程和使用的物品(如原材料、辅料、成品等)的性质来识别有害成分。 2)根据生产机器设备运行过程中产生的有害成分进行识别。

3)通过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来识别。 4)查阅文献资料、类比同行业进行识别。 6.识别后的处理 1)检查识别出的职业病危害项目及时想职业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申报,如未申报应及时申报或补充申报,并保留申报回执。 2)发现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时,及时向公司主管领导汇报,申请逐步替代现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 3)发现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里存在的危险因素,或者经常发生职业病事故的高危险化学品时,检索有无低毒或无毒的替代品。若有,及时上报公司领导,申请替代;若无,当及时上报公司领导,申请通过工程控制(如改善工艺流程和加强防护设施)、行政控制(如减少接触时间)、加强个人防护等途径来预防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发生。 7.检查项目的确定 1)参照《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根据工作场所中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确定检测项目。 2)若工作场所中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出的项目,或工作场所中存在应作为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的重点项目。 3)检查项目经所委托的检测机构现场调查确认。 8.检测机构的确定 应委托具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的机构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识别、风险评估及检测。 9.检测周期的确定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全文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全文 第一条为了规范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工作,加强对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用人单位(煤矿除外)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煤矿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职业病危害项目,是指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 职业病危害因素按照《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 第四条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实行属地分级管理的原则。 中央企业、省属企业及其所属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项目,向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项目,向其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 第五条用人单位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时,应当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和下列文件、资料: (一)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分布情况以及接触人数;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六条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同时采取电子数据和纸质文本两种方式。 用人单位应当首先通过“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进行电子数据申报,同时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加盖公章并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按照本办法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规定,连同有关文件、资料一并上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受理申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报文件、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

第七条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条规定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 (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建设项目的,自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二)因技术、工艺、设备或者材料等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三)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四)经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发现原申报内容发生变化的,自收到有关检测、评价结果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第九条用人单位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自生产经营活动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原申报机关报告并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条受理申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管理档案。职业病危害项目管理档案应当包括辖区内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用人单位数量、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行业及地区分布、接触人数等内容。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情况进行抽查,并对职业病危害项目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违反有关保密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举报制度,依法受理和查处有关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行为的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如实地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有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的式样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定。

职业健康管理13项规章制度

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编制要点和范例 (草稿) 一、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二、职业危害告知制度 三、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四、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五、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六、从业人员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七、职业危害监测、检测和评价管理制度 八、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 九、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一)液氨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二)酸洗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十、职业危害事故处臵及报告制度 十一、应急管理制度 十二、职业健康奖惩制度 十三、职业健康档案管理制度

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编制要点和范例 一、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1、编制要点 (1)明确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的目的、依据。 (2)明确将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纳入企业主要负责人的目标管理责任制中。 (3)明确职业危害防治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职责。 2、范例 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总则 一、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加强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职业危害防治的水平,切实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根据《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是从组织上、制度上落实“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使各级负责人、各职能部门、各生产部门和员工明确职业危害防治的责任,做到层层有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好职业危害防治,促进安全生产可持续发展。 三、本制度规定从企业负责人到各部门在职业危害防治的职责范围,凡本单位发生职业危害事故,以本制度追究责任。 四、为保证本制度的有效执行,今后凡有行政体制变动,均以本

制度规定的职责范围,对照落实相应的职能部门和责任人。 各部门和人员的职责 一、主要负责人职责 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 2、设臵与企业规模相适应的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3、每年向员工代表大会报告企业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规划和落实情况,主动听取员工对本企业职业健康工作的意见,并责成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和解决相关的合理化建议和意见。 4、每季度召开一次职业健康领导小组会议,听取工作汇报,研究和制订职业危害防治计划与方案。 5、组织建立、健全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6、督促、检查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及时消除职业危害事故隐患。保障企业职业危害防治的投入,并确保其实施。 7、组织建立并实施本单位的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和预案。 8、及时、如实报告职业危害事故。 9、依法承担本企业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领导责任。 二、分管职业健康的负责人职责 在企业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根据国家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

职业危害场所检测计划

职业危害场所检测计划 1、目的 为提高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相关因素的是识别能力,有效控制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强度),确保其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要求,以达到控制职业病危害风险的目的,特制订本计划。 2、主要内容与适用范围 (1)职业健康卫生管理部门职责、职业危害识别检测和整改处理、有害因素定期监督检测。 (2)本计划适用于项目部存在有害因素的施工部位。 3、引用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等法规标准 4、职责 (1)安全环保部负责指导和管理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识别和检测工作。 (2)项目部综合办公室、工程技术部、相关工区协助配合。 5、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方法 (1)根据使用的物品(如原材料、辅料、成品等)等性质来识别有害成分。 (2)根据生产机械设备运行过程中产生的有害成分进行识别。 (3)通过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识别。 (4)查阅资料、类比同行业进行识别。 6、识别后的处理 (1)检查识别出的危害因素超过规定限值时应及时组织施工人员撤离工作岗位,采取有力措施进行处理或防护后满足限值要求时,方可组织人员施工。 (2)发现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时及时向项目经理汇报,申请新工艺等。

(3)检查识别出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超过限值的项目,应及时向职业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申报,保留申报回执。 7、检测项目的确定 (1)参照《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根据工作场所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确定检测项目。 (2)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确定。 8、检测机构的确定 (1)项目部自行检测 (2)业主、监理检测 (3)经检测超过一定限值时安排专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9、检测周期的确定 (1)职业病危害因素每年检测一次。 (2)对检测结果不符合职业接触限值的情况下,限期进行整改,直至检测合格为止。 10、检测结果记录 建立检测结果档案,并以适当方式公示。 二〇一四年四月一日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1 、总则 1.1为保障职工的安全和职业健康,防治职业危害,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职责调整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1.2在安全生产中凡涉及职业危害的场所和工作地点必须严格执行本制度。 1.3本规定适用于内蒙古庆华集团庆华煤化有限责任公司煤焦油加氢项目。 2 、申报 2.1安全管理部每年进行一次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变更;因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在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变更;生产经营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变更。生产经营单位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生产经营活动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原申报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2.2生产技术部和安全管理部每年各申报提交一项有利于防治职业危害和保护从业人员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并逐级上级主管部门。

2.3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预评价。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报送唐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2.4产生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编制职业危害防治专篇。职业危害防治专篇应当报送唐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2.5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报送唐山唐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2.6安全管理部每年向唐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报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报告,每三年申报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报告。每年在公告栏中向职工公布,存档。 2.7各单位每月书面向人力资源部上报所属单位女职工孕期、哺乳期的健康状况,便于监督检查。 2.8各单位在生产过程中,发现或察觉有粉尘、毒物等有害因素释放、泄漏时,第一时间必须上报主管领导,书面申请上级部门检测,检测后,方可继续生产。

常见21种作业的职业危害

常见21种作业的职业危害 1、锻造主要是高温、热辐射。旧式锻炉是敞开式的,温度可达800~900℃,危害较大。现在广泛使用的加热炉,周围是密闭的,但打开炉门投入或取出锻件时热辐射强度亦大。锻炉有一氧化碳和二氧化硫产生,若通风良好,浓度一般不高。使用各种锻锤时,都产生强烈的噪声和振动。锻造作业易发生设备事故和烫伤,以锤打时铁渣飞溅引起的外伤多见。 2、铸造主要是粉尘,砂型铸造中的碾碎、筛砂、混砂、造型、开箱、清砂、喷吵及蜡型铸造中的涂砂、消除砂壳等工序,都有粉尘产生;铸黄铜时有氧化锌烟尘产生。熔炉、熔化的金属和热铸件都是热源,熔炼工和浇铸工受到高温、强热辐射影响。熔炼和浇铸过程有一氧化碳和二氧化硫产生。用酚醛树脂或脲醛树脂作型芯粘结剂时,可产生甲醛和氨;蜡型铸造也能产生大量的氨。造型机、捣固机、喷吵机、落砂机、风动工具和砂轮,可产生噪声、振动。 3、热处理主要是高温,各种加热炉和盐浴槽都是热源。用高频加热时,有高频电磁场产生。使用氰浴槽时可逸出氰化物蒸气。使用有机溶剂进行气体渗碳时,可逸出苯、甲苯、甲醇等有机溶剂蒸气。 4、电镀主要是多种有害气体和溶液。用有机溶剂去油时,有汽油、三氯乙烯等有机溶剂蒸气逸出。使用强酸的工序均有酸雾逸出,浸蚀时酸雾逸出量最大,对粘膜有刺激腐蚀作用,并可引起牙酸蚀病,强酸溶液溅到皮肤上引起灼伤。铬电镀时镀槽周围空气中铬酸浓度较高,长期接触可发生鼻中隔穿孔、皮肤溃疡、皮炎、湿疹,有些人可发生支气管哮喘。采用碱性铬盐电镀时,可有氰化氢逸出,若镀液中的氰化物遇酸,可产生高浓度氰化氢,能引起急性中毒甚至威胁生命。镀镍时接触硫酸镍也可引起皮炎和湿疹。 5、焊接焊条的焊芯、药皮和金属母材在电弧高温下熔化、蒸发、氧化、凝集,产生大量金属氧化物及其他物质的烟尘,长期吸入可引起焊工尘肺,吸入烟尘中的金属氧化物还可引起金属烟尘热。氧化锰是电焊烟尘中的重要毒物,长期高浓度吸入可引起

公司企业职业病危害申报制度

职业病危害申报制度 1、目的 为了规范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加强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的全体员工。 3、定义 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本公司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本办法所称职业病危害项目是指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 职业病危害因素按照卫生部发布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 4、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主要内容 4.1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4.2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度; 4.3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

4.4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 5、各部门或项目部存在职业病危害源或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一般在24小时内上报公司职业病防治办公室,若险情或事故重大的应在1小时内上报部门领导和公司职业病防治办公室。 6、公司应当向所在地区职业健康监管行政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时应当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及有关材料。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应当在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7、公司申报后,因采用的施工技术、工艺、材料等变更导致所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改变的,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内容。 8、施工工艺发生变更或新产品投产,各部门应及时向本公司职业病防治办公室申报其工艺流程和技术,并提供使用相关原材料及化学成分。 9、发生危害源泄露或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各部门必须在最段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职业病防治办公室汇报情况。说明事情发生的经过,造成事故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制度

金昌市钰恒实业有限公司制度 金钰制〔2019〕30 号 金昌市钰恒实业有限公司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制度 为规范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加强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监督管理,特制订《金昌市钰恒实业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制度》,现发布施行,望各单位严格遵照执行。 金昌市钰恒实业有限公司 2019年4月24日 【签发人】 【审核人】魏中 【起草人】唐晓峰 【起草部门】安全环保部 【适用范围】公司各单位

第一条为规范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加强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监督管理,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8号),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钰恒公司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工作 第三条术语和定义 (一)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公司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二)职业病危害项目是指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职业病危害因素按照《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 第四条公司应当按照《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辨识职业病的危害因素,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时,应当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和下列文件、资料: (一)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分别情况以及接触人数;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六条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同时采取电子数据和纸质文本两种方式。 首先通过“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进行电子数据申报,同时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加盖公章,并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连同相关文件、资料一并上报相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 (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建设项目的,自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二)因技术、工艺、设备或者材料等发生变化导致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三)因工作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四)经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发现原申报内容发生变化的,只收到有关检测、评价结果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第八条生产经营活动终止的,应当自生产经营活动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原申报机关报告并办理注销手续。 第九条公司应当建立职业危害项目申报管理档案,以备上级监督管理。

常见13种作业的职业危害正式版

Through the reasonable organization of the production process, effective use of production resources to carry out production activities, to achieve the desired goal. 常见13种作业的职业危 害正式版

常见13种作业的职业危害正式版 下载提示:此安全管理资料适用于生产计划、生产组织以及生产控制环境中,通过合理组织生产过 程,有效利用生产资源,经济合理地进行生产活动,以达到预期的生产目标和实现管理工作结果的把控。文档可以直接使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修订后使用。 1.锻造作业有哪些职业危害? 锻造作业主要职业危害是高温、热辐射。旧式锻炉是敞开式的,温度可达800~900℃,危害较大。现在广泛使用的加热炉,周围是密闭的,条件较好,但打开炉门投入或取出锻件时热辐射强度亦大。锻炉也有一氧化碳和二氧化硫产生,但在通风良好的车间内,浓度一般不高。使用各种锻锤时,都可产生强烈的噪声和振动。锻造作业易发生设备事故和烫伤,以锤打时铁渣飞溅引起的外伤多见。 2.热处理作业有哪些职业危害?

热处理的职业危害是高温,各种加热炉和盐浴槽都是热源。用高频加热时,有高频电磁场产生。使用氰浴槽时可逸出氰化物蒸气。使用有机溶剂进行气体渗碳时,可逸出苯、甲苯、甲醇等有机溶剂蒸气。 3.焊接作业有哪些职业危害? 电弧焊接时,焊条的焊芯、药皮和金属母材在电弧高温下熔化、蒸发、氧化、凝集,产生大量金属氧化物及其他物质的烟尘,长期吸入可引起焊工尘肺,吸入烟尘中的金属氧化物还可引起金属烟尘热。氧化锰是电焊烟尘中的重要毒物,长期高浓度吸入可引起慢性锰中毒。焊接时弧区周围还会形成多种有害气体,可产生臭

职业卫生检测计划

⑴噪声检测检测方法:固定工作岗位选用声级计;流动工作岗位选用个体噪声剂量计。 检测点选择:工作场所声场分布均匀(测量范围内A 声级差别小于3dB ),选择3 个测点,取平均值;工作场所声场分布不均匀,则划分若干声级区,同一声级区内声级差小于3dB ,每个声级区选 择2 个测点,取平均值。 检测频率:稳态噪声的工作场所,每个测点测量3 次,取平均值;非稳态噪声的工作场所,根据声级变化确定时间段,测量每个时间段的等效声级,并记录各时间段的持续时间。⑵手传振动和全身振动检测方法:采用振动测量仪进行测量。检测点选择:人体和振源间界面处的振动处。⑶工频电场检测方法: 使用低频电磁场强仪测量。检测点选择: 测量地点应比较平坦,且无多余的物体。⑷紫外辐射检测方法:使用紫外辐照计进行测量。检测点选择:操作人员面、眼、肢体及其他暴露部位的辐照度或照射量;当使用防护用品时,应测量罩内辐照度或照射量。⑸高温检测方法:采用WBGT 指数测定仪进行直接测量。检测点选择:温度最高和通风最差的工作地点。工作场所无生产性热源,选择3 个测点,取平均值;有生产性热源选择3-5 个测点,取平均值;工作场所被隔离为不同热环境或通风环境,每个区 域设置2 个测点,取平均值。检测频率:常年从事高温作业,在夏季最热月测量;不定期接、管路敷设技术通过管线敷设技术,不仅可以解决吊顶层配置不规范问题,而且可保障各类管路习题到位。在管路敷设过程中,要加强看护关于管路高中资料试卷连接管口处理高中资料试卷弯扁度固定盒位置保护层防腐跨接地线弯曲半径标高等,要求技术交底。管线敷设技术中包含线槽、管架等多项方式,为解决高中语文电气课件中管壁薄、接口不严等问题,合理利用管线敷设技术。线缆敷设原则:在分线盒处,当不同电压回路交叉时,应采用金属隔板进行隔开处理;同一线槽内,强电回路须同时切断习题电源,线缆敷设完毕,要进行检查和检测处理。、电气课件中调试对全部高中资料试卷电气设备,在安装过程中以及安装结束后进行高中资料试卷调整试验;通电检查所有设备高中资料试卷相互作用与相互关系,根据生产工艺高中资料试卷要求,对电气设备进行空载与带负荷下高中资料试卷调控试验;对设备进行调整使其在正常工况下与过度工作下都可以正常工作;对于继电保护进行整核对定值,审核与校对图纸,编写复杂设备与装置高中资料试卷调试方案,编写重要设备高中资料试卷试验方案以及系统启动方案;对整套启动过程中高中资料试卷电气设备进行调试工作并且进行过关运行高中资料试卷技术指导。对于调试过程中高中资料试卷技术问题,作为调试人员,需要在事前掌握图纸资料、设备制造厂家出具高中资料试卷试验报告与相关技术资料,并且了解现场设备高中资料试卷布置情况与有关高中资料试卷电气系统接线等情况,然后根据规范与规程规定,制定设备调试高中资料试卷方案。 、电气设备调试高中资料试卷技术电力保护装置调试技术,电力保护高中资料试卷配置技术是指机组在进行继电保护高中资料试卷总体配置时,需要在最大限度内来确保机组高中资料试卷安全,并且尽可能地缩小故障高中资料试卷破坏范围,或者对某些异常高中资料试卷工况进行自动处理,尤其要避免错误高中资料试卷保护装置动作,并且拒绝动作,来避免不必要高中资料试卷突然停机。因此,电力高中资料试卷保护装置调试技术,要求电力保护装置做到准确灵活。对于差动保护装置高中资料试卷调试技术是指发电机一变压器组在发生内部故障时,需要进行外部电源高中资料试卷切除从而采用高中资料试卷主要保护装置。

常见生产作业的职业危害

编号:SM-ZD-63149 常见生产作业的职业危害Organize enterprise safety management planning, guidance, inspection and decision-making, ensure the safety status, and unify the overall plan objectives 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文档下载后可任意修改

常见生产作业的职业危害 简介:该安全管理资料适用于安全管理工作中组织实施企业安全管理规划、指导、检查和决策等事项,保证生产中的人、物、环境因素处于最佳安全状态,从而使整体计划目标统一,行动协调,过程有条不紊。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1、油漆作业有哪些职业危害? 油漆作业的主要职业危害是吸入有机溶剂蒸气。各种漆都是由成膜物质(各种树脂)、溶剂、颜料、干燥剂、添加剂组成。普通油漆通常用汽油作溶剂,环氧铁红底漆含少量二甲苯,浸漆主要含甲苯,也有少量苯。喷漆(硝基漆)及其稀释剂(香蕉水)中含多量苯或甲苯、二甲苯,在无防护情况下喷漆,作业场所空气中苯浓度相当高,对喷漆工人危害极大。 2、水泥生产有哪些职业危害? 水泥生产中主要职业危害是粉尘,粉碎、研磨、过筛、配料、出窑、包装等工序都有大量粉尘产生。通常,生料中游离二氧化硅含量约10%,熟料含1.7—9.0%,成品水泥含1.2—2.6%。长期吸入生料粉尘可引起矽肺,吸入烧成后的熟料或水泥粉尘可引起水泥尘肺。水泥遇水或汗液,能生成氢氧化钙等碱性物质,刺激皮肤引起皮炎,进入眼内引起结膜炎、角膜炎。原料烘干、立窑煅烧(145℃)等作业地

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监测计划

编号:AQ-BH-01130 ( 文档应用)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 WORD文档/ A4打印/ 可编辑 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监测计划 Occupational hazard detection and monitoring plan

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监测计划 备注:在你制订工作计划的时候,你可以回顾以前做的计划中存在的不足,总结出一些经验,因此你会不断地进步,每一次制订的工作计划都会比前一次的好一些。 1目的 为提高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相关因素的识别能力,有效控制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强度),确保其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要求,以达到控制职业病危害风险的目的,特制定本制度。 2主要内容与适用范围 1)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职责、职业危害识别检测和整改处理,有因素定期监督检测。 2)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和生产车间。 3引用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等法规标准。 4职责

1)生产经营部负责指导和管理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识别和检测工作。 2)协助部门为其他各部门和生产分厂。 5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方法 1)根据生产工艺流程和使用的物品(如原材料、辅料、成品等)的性质来识别有害成分。 2)根据生产机器设备运行过程中产生的有害成分进行识别。 3)通过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来识别。 4)查阅文献资料、类比同行业进行识别。 6识别后的处理 1)检查识别出的职业病危害项目及时向职业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申报,如未申报应及时申报或补充申报,并保留申报回执。 2)发现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时,及时向公司主管领导汇,申请逐步替代现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卫生部第21号令)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卫生部第21号令) 2002-10-1710:02: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第21号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已于2002年3月15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加强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本办法所称职业病危害项目是指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 职业病危害因素按照卫生部发布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 第三条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主要内容是: (一)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度; (三)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 (四)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时应当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及有关材料。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之内,出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 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应当在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第五条用人单位申报后,因采用的生产技术、工艺、材料等变更导致所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改变的,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内容。 第六条用人单位终止生产经营时,应当向原申报机关办理申报注销手续。 第七条受理申报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管理档案。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有关规定逐级汇总上报。 第八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用人单位申报的情况进行抽查,并对职业病危害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第九条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的规定,未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或者申报不实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的格式和内容由卫生部统一规定。 第十一条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不收取费用。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存在的职业病危害项目,用人单位应当在2003年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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