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执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执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执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执行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第三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发生或者即将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行政机关采取应急措施或者临时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行政机关采取金融业审慎监管措施、进出境货物强制性技术监控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第六条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

第七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

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中有违法行为或者扩大强制执行范围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第二章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

第九条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三)扣押财物;(四)冻结存款、汇款;(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条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

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本法第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行政强制措施。

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一条法律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了规定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作出扩大规定。

法律中未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但是,法律规定特定事项由行政法规规定具体管理措施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二条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

(一)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二)划拨存款、汇款;

(三)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四)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五)代履行;

(六)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第十三条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

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四条起草法律草案、法规草案,拟设定行政强制的,起草单位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说明设定该行政强制的必要性、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听取和采纳意见的情况。

第十五条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应当定期对其设定的行政强制进行评价,并对不适当的行政强制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行政强制的实施机关可以对已设定的行政强制的实施情况及存在的必要性适时进行评价,并将意见报告该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就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机关应当认真研究论证,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反馈。

第三章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十六条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七条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第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四)通知当事人到场;

(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七)制作现场笔录;

(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第十九条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第二十条依照法律规定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当场告知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家属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地点和期限;

(二)在紧急情况下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在返回行政机关后,立即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程序。

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得超过法定期限。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已经达到或者条件已经消失,应当立即解除。

第二十一条违法行为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行政机关应当将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一并移送,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第二节查封、扣押

第二十二条查封、扣押应当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实施。

第二十三条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当事人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

第二十四条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

(三)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分别保存。

第二十五条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第二十六条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第二十七条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

(一)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

(二)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

(三)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

(四)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

(五)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

解除查封、扣押应当立即退还财物;已将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的,退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变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第三节冻结

第二十九条冻结存款、汇款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不得委托给其他行政机关或者组织;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冻结存款、汇款。

冻结存款、汇款的数额应当与违法行为涉及的金额相当;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

第三十条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决定实施冻结存款、汇款的,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七项规定的程序,并向金融机构交付冻结通知书。

金融机构接到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冻结通知书后,应当立即予以冻结,不得拖延,不得在冻结前向当事人泄露信息。

法律规定以外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要求冻结当事人存款、汇款的,金融机构应当拒绝。

第三十一条依照法律规定冻结存款、汇款的,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三日内向当事人交付冻结决定书。冻结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冻结的理由、依据和期限;

(三)冻结的账号和数额;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第三十二条自冻结存款、汇款之日起三十日内,行政机关应当作出处理决定或者作出解除冻结决定;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延长冻结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冻结决定:

(一)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

(二)冻结的存款、汇款与违法行为无关;

(三)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冻结;

(四)冻结期限已经届满;

(五)其他不再需要采取冻结措施的情形。

行政机关作出解除冻结决定的,应当及时通知金融机构和当事人。金融机构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解除冻结。

行政机关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或者解除冻结决定的,金融机构应当自冻结期满之日起解除冻结。

第四章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

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履行义务的期限;

(二)履行义务的方式;

(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第三十六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第三十七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

(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第三十八条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执行:

(一)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

(二)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

(三)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

(四)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行政机关应当恢复执行。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执行:

(一)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三)执行标的灭失的;

(四)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的;

(五)行政机关认为需要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条在执行中或者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执行错误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不能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的,依法给予赔偿。

第四十二条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

执行协议应当履行。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强制执行。

第四十三条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

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第二节金钱给付义务的执行

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第四十六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实施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超过三十日,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执行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依照本法第三章规定办理。

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是,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已经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行政机关,可以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拍卖抵缴罚款。

第四十七条划拨存款、汇款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决定,并书面通知金融机构。金融机构接到行政机关依法作出划拨存款、汇款的决定后,应当立即划拨。

法律规定以外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要求划拨当事人存款、汇款的,金融机构应当拒绝。

第四十八条依法拍卖财物,由行政机关委托拍卖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九条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应当上缴国库或者划入财政专户。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第三节代履行

第五十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第五十一条代履行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代履行前送达决定书,代履行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代履行的理由和依据、方式和时间、标的、费用预算以及代履行人;

(二)代履行三日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

(三)代履行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派员到场监督;

(四)代履行完毕,行政机关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代履行的费用按照成本合理确定,由当事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代履行不得采用暴力、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方式。

第五十二条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机关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处理。

第五章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四条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强制执行申请书;

(二)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三)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

(四)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行政机关的印章,并注明日期。

第五十六条人民法院接到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应当在五日内受理。

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

第五十七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除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执行裁定。

第五十八条人民法院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作出裁定前可以听取被执行人和行政机关的意见:

(一)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的;

(二)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的;

(三)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

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裁定不予执行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在五日内将不予执行的裁定送达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执行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

第五十九条因情况紧急,为保障公共安全,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立即执行。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人民法院应当自作出执行裁定之日起五日内执行。

第六十条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不缴纳申请费。强制执行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人民法院以划拨、拍卖方式强制执行的,可以在划拨、拍卖后将强制执行的费用扣除。

依法拍卖财物,由人民法院委托拍卖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办理。

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应当上缴国库或者划入财政专户,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四)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

(五)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

(六)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

(二)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三)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四)在冻结存款、汇款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冻结的。

第六十三条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第六十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金融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在冻结前向当事人泄露信息的;

(二)对应当立即冻结、划拨的存款、汇款不冻结或者不划拨,致使存款、汇款转移的;

(三)将不应当冻结、划拨的存款、汇款予以冻结或者划拨的;

(四)未及时解除冻结存款、汇款的。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金融机构将款项划入国库或者财政专户以外的其他账户的,由金融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违法划拨款项二倍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违反本法规定,行政机关、人民法院指令金融机构将款项划入国库或者财政专户以外的其他账户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在强制执行中有违法行为或者扩大强制执行范围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九条本法中十日以内期限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七十条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强制,适用本法有关行政机关的规定。

第七十一条本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我国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对于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是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在刑法适用中的具体体现。我国刑法第4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如果仅从字面上来理解,这一规定的含义是:对任何人犯罪,不论犯罪人的家庭出身、社会地位、职业性质、财产状况、政治面貌、才能业绩如何,都应追究刑事责任,一律平等地适用刑法,依法定罪、量刑和行刑,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刑法的平等原则要求,即应是权利意义上的人人平等,它以形式平等为原则,反对结果平等和平均主义,但同时也应包括实质平等的内容。这种要求发端于人们对传统实质平等的深刻理解:对强者不能按其需要给予特权照顾,这里所称的“强者”就是在社会地位、财产状况等多个方面居于社会强势地位的社会群体。而对于处于劣势地位的人也就是我们通常称之为的“弱势群体”,作为社会成员中的一分子,他们也应该享有权利和利益,如果我们对于他们的利益和权利做到了充分的保护,这样一来就能更加的体现法律在发展过程中的以人为本的思想。 刑法总则除明文规定了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外,这一原则的精神还体现在很多方面。从一般的法理来分析,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指立法上的平等,立法平等指在刑事立法活动中,立法者平等地看待每一个公民,不能以身份、地位、贫富等因素在刑事义务和权利的分配上有所差别。二是指司法上的平等。司法平等是指对一切犯罪人在适用刑法时应当根据同样的法律,同罪同罚。这两个方面相辅相成,缺一不可,我国刑法平等所强调的是反对特权和歧视,追求的是刑事司法在定罪、量刑、行刑方面的公正、不偏不倚。从刑法典条文的表述上看,我国刑法平等是一项司法原则,包括定罪、量刑和行刑的平等。但是,立法平等是司法平等的前提和基础,只是认为司法平等而不反映立法平等是不全面的,如果定罪、量刑和行刑没有统一的标准,那么,如何能真正做到司法上的平等呢?因为没有司法平等,立法平等也会失去它本来的意义。 平等是人类亘古不变的追求,也是刑法本身价值的体现,是实现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真正实现,还需要解决诸多问题,比如改革司法体制,保证司法工作人员具有较高的素质并且能够独立依法审理刑事案件;改革刑事审判方式,保证审判程序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改变执法观念,保证用平等的执法观指导刑法的适用等。作为法治的目标,平等的保护,平等的定罪、量刑、行刑是一个统一的过程,也是漫长而没有终点的,需要人们不断努力去实现的。

行政强制执行公告.doc

行政强制执行公告 行政强制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目的,对相对人的人身、财产和行为采取的强制性措施。下面我给大家带来行政强制执行公告范文,供大家参考! 行政强制执行公告范文一 当事人:宁波名邦文化影视传媒有限公司 余姚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xx年10月2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20xx)余行凤二决字第39号),规定当事人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日内自行拆除位于余姚市凤山街道城东路与站南路十字路口西南角设置的高炮广告设施(大型户外广告固定设施)一只。现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拆除,且在法定限期内未申请行政复议又未提起行政诉讼。 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44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8条的规定,本机关发布公告,要求当事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日内自行拆除。逾期未拆除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强制拆除决定,责成有关部门实施强制拆除。 当事人届时对强制拆除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机关将不停止强制拆除的实施。 特此公告。 余姚市人民政府 年5月27日

行政强制执行公告范文二 当事人:李芝军,男,46岁; 黄坤鸿,男,50岁。 经调查查明,当事人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于20xx年5月左右,在中山市火炬开发区五星食街1号(土地证编号:中府国用[20xx]第易150724号,土地使用权人:李中旗,与当事人为租赁关系)建设一幢混合结构一层的建筑物,建筑面积为1577.22平方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本局已作出中城执罚字[20xx]第1-4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已依法送达当事人,限当事人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自行拆除位于中山市火炬开发区五星食街1号的一幢混合结构一层的建筑物。 因当事人在限期内未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构)筑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予以公告,限当事人于20xx 年1月3日前自行拆除。逾期仍不拆除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本局将依法实施强制拆除。 特此公告。 中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年月24 行政强制执行公告范文三 制法的通知》(国发〔20xx〕25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浙政发〔20xx〕72号)要求,市政府对全市行政强制实施主体进行了全面清理。经审核,确定下列行政机关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心得体会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心得体会 我就《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谈一谈我对它粗浅的理解和看法。 第一,此法律之所以称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是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许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通俗的说,就是国家对某些领域加以限制,从事某些活动必须经过国家行政机关的审批,以维护社会和国家的利益不受侵害。其次,任何一部法律都必须保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这是一部法律的根本,否则,法律就失去了它的根本作用。 第二,关于行政许可法的设定,它的根本在于要符合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规律,有利于发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积极性主动性,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促进经济社会生态的发展。它主要对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生命财产安全、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涉及公共利益等事项设定行政许可。对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或市场能够自己调节的,则不设行政许可。有些行政许可,可以根据地方性法规设定行政许可,但不可损害其他企业利益而保护本地企业,行政许可还应明确行政许可实施的机关、条件、程序和期限。 第三,关于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它是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行政许可权在及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的,行政机关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但必须公告。而且委托机关必须监督被委托机关,被委托机关不能再委托其他机关。行政机关不能向申请人提出不正当要求。而且对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有关的设施、设备和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测、检疫、检验等方式进行审定。除行政机关审查外,还应符合法定条件和专业技术条件。 第四,关于申请和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必须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等多种手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培训试题及答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培训试题 姓名:日期:分数: 一、选择题(请将正确答案序号写在括号内,每题4分,共100分) 1 对计量违法行为具有现场处理权的是_________。 (1)计量检定员;(2)技术监督员;(3)计量管理员; 2 进口计量器具必须经_________检定合格后,方可销售。 (1)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3)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 3制造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生产本单位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必须经_________________对样品的计量性能考核合格,方可投入生产。 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2)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 4接受计量器具检定申请的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指定计量检定机构及时进行检定。对检定合格的,应由_________出具检定证书、检定合格证书或加盖检定合格印,并准与销售。(1)政府计量行政部门;(2)计量检定机构;(3)政府主管部门; 5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个体工商户,必须向————申请考核。考核合格,发给《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之后,方可向当地工商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 (1)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2)当地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3)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 6 为社会提供公正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________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 (1)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2)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3)县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 7企业、事业单位建立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须经_______主持考核后,才能在本单位内部开展检定。 (1)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2)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3)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 8 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是指_______________, (1)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2)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3)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 9 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是指____。 (1)社会公用的计量标准,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 (2)社会公用计量标准;(3)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10 计量器具新产品定型鉴定由________________进行。 (1)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授权的技术机构;(2)省级法定计量检定机构; (3)县级法定计量检定机构; 11 计量器具型式批准向________申请办理。 (1)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2)当地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 (3)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 12 对社会上实施计量监督具有公正作用的计量标准是_______________。 (1)部门建立的最高计量标准;(2)社会公用的计量标准了; (3)企业和社事业建立的最高计量标准;

关于行政强制执行的几点思考一.docx

关于行政强制执行的几点思考(一) 《行政处罚法》颁布实施已过七载,但由于法律对行政强制执行规定的比较笼统,至今在学术理论界存在许多观点分歧,尤其是强制执行主体是一元或多元争论不休,在实际工作中,行政决定执行效率较差,可以说,我国还未能建立起统一高效的行政强制执行制度,这与繁杂的行政管理活动很难适应,尽快制定一套专门、完整的行政强制执行制度,并与《行政处罚法》配套实施,成为当前法律建设中的热门话题,笔者作为一名行政执法人员和即将毕业的法律专业生,对行政强制执行的几个问题,作初步思考,并粗浅地谈一下自己的观点、看法。 一、行政强制执行的定义、特点 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当事人不履行其行政法上的义务时,国家行政机关可以用法定的强制手段强制当事人履行其义务,这就是行政法上的强制执行,是一种具体的行政行为。 从定义中分析,它有以下特点 1、行政强制执行以当事人不履行其行政法上的义务为前提。不履行法定义务有两种情况:一是不履行的义务直接来自法律、法规的规定;二是不履行义务是行政机关依法做出的某项行政处理决定。二种情况是否都能导致行政强制执行,目前学术界观点仍不统一,一种意见认为应包括两个方面,另一种意见认为只包括后一个方面,即行政处理决定。笔者认为:从我国现行立法实践和行政强制执行理论基础看,也应以行政处理决定作为执行基础。因为,法律法规本身是一种一般

性抽象规定,如果以它作为强制执行的根据,不利于更好地保护公民的合权利。而行政处理决定,在性质上类似司法判决,权利和义务具体,有确定性,即使是服兵役、按时纳税等义务,也应由行政机关先做出一个命令、决定,要求当事人履行义务,而后才能发生强制执问题。著名法学家罗豪才教授指出:义务人拒不履行行政法上的义务是行政强制执行的前提,但行政强制执行的基础是什么,从当代强制立法趋势看,倾向于以行政处理决定为根据,不包括行政法律规范的规定,①著名行政法学家应松年教授认为:近期行政强制执行的趋势,倾向于仅以行政处理决定为依据,不再以法律规定为直接依据② 2、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在于使行政义务得以履行,实现履行义务所要求的状态。行政机关或科以行政相对人金钱付给义务,或对行政相对人的人身、财产采取强制手段,而对于可替代性的义务,也可以由行政机关或第三人代为履行。可见,行政强制执行是为行政义务得以履行而存在,行政义务的履行完毕,行政强制执行就不复存在。 3、行政执行的对象具有广泛性,可以是财产,如:强制划拨银行存款、强制扣缴、强制低缴、滞纳金等,也可是行为,如强制纳税,对智力成果强制执行等,还可是人身,如强制拘留、强制传唤、强制服役等。 4、在行政强制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不发生和解问题,这是因为当事人一方是行政机关,是公权力的代表,不像私权利,能够私自处分或放弃其权力,否则即意味失职违法,保护国家行政管理权力的顺利实施是行政机关应尽的职责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民族精神就是中华人民最基本的特征,在这个基础上,中华人民才有衣食住行等行为习惯。人民的思想最容易体现出民族精神,做中国人都要有优良的品质,一切要达到更好,最好。就这样,民族精神吸附在你的思想,行为和习惯上。你的一举一动都关乎着中国的名誉,千万不要做出让中国丢脸的事。 “民族精神”这个词语,他包含了许许多多深刻的意义,它体现了中国悠久的历史和中国的憧憬和理想。它象征着中国卓越的精神,代表着中国人民对民族精神的追求,这作为动力推动着中华人民把民族精神一代一代的传下去。因为这民族精神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生命的强大支柱中华民族的民族精神是悠久历史的积淀和文明的结晶。在几千年改造世界、适应环境的长期历史发展中,中华民族形成了自己特有的语言、习俗和人文传统,表现出独具魅力的性格、气质和品质特征。江泽民同志在“五三一”重要讲话中指出:“要把培育和弘扬民族精神作为文化建设的一个极为重要的任务,使广大人民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征途上,始终保持奋发有为、昂扬向上的精神状态。”这里强调“极为重要”,说明不是一般的任务,而是意义特殊、作用特别重要的任务。我理解,这种特殊、特别的作用,有如下几个方面: 民族精神是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强大精神动力。民族精神像一条精神纽带,把全国各族人民不分地域、不分职业、不分年龄维系在一起、凝聚在一起,对于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起着巨大的推动作用。我们正在进行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是一项关系中华民族前途命运的宏图伟业,是全中国人民的共同心愿和希望。以民族精神为纽带,引导人们心系国家命运,以振兴中华为己任,始终保持奋发有为、昂扬向上的精神状态,必将激发每一个中国人的聪明才智,对这项伟业产生巨大的推动作用。 弘扬民族精神有利于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民族精神世代相传,其中的道德精髓今天仍然适用,如讲个人道德修养和做好工作关系的“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关于抵御诱惑的“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以及勤劳节俭、诚实守信、廉洁奉公、团结友爱等优秀品质,对于今天如何正确理解和处理个人与社会、竞争与协作、先富与共富、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关系,形成尊重人、理解人、关心人的良好氛围,都具有重要的价值。 弘扬民族精神有利于中华民族以自信、自立、自强的精神状态走向世界。经济全球化、交流网络化的大趋势已使文化的闭关自守几无可能;少数发达国家的文化渗透正在同经济扩张、政治霸权和军事威慑结伴而来。因此,培育和弘扬民族精神就显得更为重要和迫切。同时,也只有批判地吸收世界各国文化的精华,以开放的心态面对世界,在广泛的文化交流中吸取世界文化的精华,才能不断增强民族文化的竞争能力、抵抗风险的能力,使我国经济在经济全球化的潮流中赢得自己应有的地位和发展条件。 民族精神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精神财富,是团结统一的精神纽带。维护中华民族的统一,是弘扬民族精神的题中应有之义,而弘扬民族精神,则是实现国家统一的强大精神力量。长期以来,我们同国际反华势力和台湾分裂势力的斗争就从来没有停止过。台湾某些人宣扬“台湾独立”、“一边一国”等分裂祖国的主张,这不仅是对国家统一的严重践踏,而且是对民族精神的肆意亵渎。我军担负着保卫国家安全和捍卫国家统一的神圣使命,大力弘扬民族精神,随时准备为捍卫国家主权和实现国家统一贡献力量,这是每个革命军人义不容辞的光荣责任。

2020年继续教育《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解读(每日一练) 考生姓名:汪剑秋考试日期:【2020-07-24 】单项选择题(共5 题) 1、计量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 (D) ?A,加强质量管理 ?B,保障安全生产 ?C,维护生产秩序 ?D,保障量值的准确可靠 答题结果: 正确答案:D 2、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名称、符号由()公布。 (A) ?A,国务院 ?B,人民代表大会委员会 ?C,司法部门 ?D,技术监督部门

答题结果: 正确答案:A 3、计量追溯是指实验室确保自己测结果能溯源至()的要求。 (D) ?A,国家计量基准 ?B,法定计量单位 ?C,国家标准 ?D,地方计量标准 答题结果: 正确答案:D 4、为社会提供公正数据的产品质量检测机构,必须经过()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 门计量认证考核合格。 (B) ?A,国家级 ?B,省级 ?C,地市级 ?D,县级 答题结果: 正确答案:B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 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药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检定不合格,不得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制定。 (A) ?A,国务院 ?B,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 ?C,省级检定机构 ?D,县级检定机构 答题结果: 正确答案:A 多项选择题(共5 题) 1、以下说法哪一种是正确的() (ACD) ?A,计量检定是进行量值传递的重要形式 ?B,计量检定就是对设备进行检验 ?C,计量检定是保障量值准确一致的重要措施 ?D,计量检定包括检验和加封盖印 答题结果:

强制执行申请书(行政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行政强制执行) 申请人: 被申请人: 请求事项: 强制执行ΧΧ市ΧΧ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事实和理由: ······ 鉴于上述情况,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及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特申请贵院依法强制执行。 此致 ΧΧ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20XX—019学年度第一学期生物教研组工作计划 指导思想 以新一轮课程改革为抓手,更新教育理念,积极推进教学改革。努力实现教学创新,改革教学和学习方式,提高课堂教学效益,促进学校的内涵性发展。同时,以新课程理念为指导,在全面实施新课程过程中,加大教研、教改力度,深化教学方法和学习方式的研究。正确处理改革与发展、创新与质量的关系,积极探索符合新课程理念的生物教学自如化教学方法和自主化学习方式。 主要工作 一、教研组建设方面: 、深入学习课改理论,积极实施课改实践。 、以七年级新教材为“切入点”,强化理论学习和教学实践。 、充分发挥教研组的作用,把先进理念学习和教学实践有机的结合起来,做到以学促研,以研促教,真正实现教学质量的全面提升。 、强化教学过程管理,转变学生的学习方式,提高课堂效益,规范教学常规管理,抓好“五关”。 ()备课关。要求教龄五年以下的教师备详案,提倡其他教师备详案。要求教师的教案能体现课改理念。 ()上课关。 ()作业关。首先要控制学生作业的量,本着切实减轻学生负担的精神,要在作业批改上狠下工夫。 ()考试关。以确保给学生一个公正、公平的评价环境。 ()质量关。 、加强教研组凝聚力,培养组内老师的团结合作精神,做好新教师带教工作。 二、常规教学方面: 加强教研组建设。兴教研之风,树教研氛围。特别要把起始年级新教材的教研活动作为工作的重点。 、教研组要加强集体备课共同分析教材研究教法探讨疑难问题由备课组长牵头每周集体备课一次,定时间定内容,对下一阶段教学做到有的放矢,把握重点突破难点 、教研组活动要有计划、有措施、有内容,在实效上下工夫,要认真落实好组内的公开课教学。 、积极开展听评课活动,每位教师听课不少于20节,青年教师不少于节,兴“听课,评课”之风,大力提倡组内,校内听随堂课。 、进一步制作、完善教研组主页,加强与兄弟学校的交流。 我们将继续本着团结一致,勤沟通,勤研究,重探索,重实效的原则,在总结上一学年经验教训的前提下,出色地完成各项任务。 校内公开课活动计划表 日期周次星期节次开课人员拟开课内容 10月127四王志忠生物圈 10月137五赵夕珍动物的行为 12月114五赵夕珍生态系统的调节 12月2818四朱光祥动物的生殖 镇江新区大港中学生物教研组 xx- 20X下学期生物教研组工作计划范文 20X年秋季生物教研组工作计划 化学生物教研组的工作计划 生物教研组工作计划 下学期生物教研组工作计划 年下学期生物教研组工作计划 20X年化学生物教研组计划 20X年化学生物教研组计划 中学生物教研组工作计划 第一学期生物教研组工作计划 20XX—019学年度第二学期高中英语教研组工作计划 XX—XX学年度第二学期高中英语教研组工作计划 一.指导思想: 本学期,我组将进一步确立以人为本的教育教学理论,把课程改革作为教学研究的中心工作,深入学习和研究新课程标准,积极、稳妥地实施和推进中学英语课程改革。以新课程理念指导教研工作,加强课程改革,紧紧地围绕新课程实施过程出现的问题,寻求解决问题的方法和途径。加强课题研究,积极支持和开展校本研究,提高教研质量,提升教师的研究水平和研究能力。加强教学常规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进一步提升我校英语教师的英语教研、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为我校争创“三星”级高中而发挥我组的力量。 二.主要工作及活动: .加强理论学习,推进新课程改革。 组织本组教师学习《普通高中英语课程标准》及课标解度,积极实践高中英语牛津教材,组织全组教师进一步学习、熟悉新教材的体系和特点,探索新教材的教学模式,组织好新教材的研究课活动,为全组教师提供交流、学习的平台和机会。 .加强课堂教学常规,提高课堂教学效率。 强化落实教学常规和“礼嘉中学课堂教学十项要求”。做好集体备课和二备以及反思工作。在认真钻研教材的基础上,抓好上课、课后作业、辅导、评价等环节,从而有效地提高课堂教学效率。加强教学方法、手段和策略的研究,引导教师改进教学方法的同时,引导学生改进学习方法和学习策略。 .加强课题研究,提升教科研研究水平;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升教师的教学能力。 组织教师有效开展本组的和全校的课题研究工作做到有计划、有研究、有活动、有总结,并在此基础上撰写教育教学论文,并向报刊杂志和年会投稿。 制订好本组本学期的校公开课、示范课、汇报课计划,并组织好听课、评课等工作。 三.具体安排: 二月份:制订好教研组工作计划、课题组工作计划和本学期公开课名单。 三月份:、组织理论学习。 、高一英语教学研讨活动。 、组织好高三第一次模考、阅卷、评卷和总结等工作。 四月份:、组织好高三英语口语测试。 、高三英语复习研讨会。 五月份:、组织好高三第二次模考、阅卷、评卷和总结等工作。 、协助开展好我校的区级公开课。 六月份:、组织好高考的复习迎考工作。 、收集课题活动材料。 2019学年春季学期小学语文组教研计划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课程改革精神,以贯彻实施基础教育课程改革为核心,以研究课堂教学为重点,以促进教师队伍建设为根本,以提高教学质量为目标,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本学期教研组重点加强对教师评课的指导,使教师的评课规范化,系统化,定期举行主题教学沙龙和“会诊式行动研究”,促进新教师的成长,加快我镇小学语文教师队伍成长速度和小学语文教育质量的全面提高。结合区里的活动安排,开展各项有意义的学生活动,培养提高学生的语文素养,调动启发学生的内在学习动机。 二、工作目标 、以课改为中心,组织教师学习语文课程标准,转变教学观念,深入课堂教学研究,激发学生主动探究意识,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努力提高学生语文素养。 、进一步加强语文教师队伍建设,让“语文研究小组”,充分发挥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的示范作用,重视团队合作智慧、力量。开展“师徒结对”活动,以老带新,不断提高教师的业务素质。 、组织教师开展切实有效的说课沙龙、评课沙龙,提高教师说课能力,和评课能力,能够结合主题教研活动,对典型课例进行互动研讨,开展教例赏析活动。 、加强教研组集体备课,每周以段为单位组织一次集体备课,分析教材,赏析重点课文,进行文本细读,交流教学心得。让备课不再是走场,形式主义,而是真真实实为提高课堂效率服务,提高教师的素质服务。 、根据上学期制定的语文常规活动计划,开展形式多样的学习竞赛活动、过关活动,激发学生学习语文的兴趣,在自主活动中提高学生的综合实践能力,促进个性和谐发展。 、加强学习质量调查、检测工作,及时分析,寻找得失,确保完成各项教学指标。 三、主要工作及具体措施 (一)骨干教师示范、把关,当好“领头羊”。 、本学期,语文研究小组成员继续充分发挥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的示范作用,重视团队合作智慧、力量。教研组将围绕“探索实效性语文课堂教学模式”这个主题,深入开展精读课文教学有效性研讨活动。低段(1-2年级)则继续进行识字教学的有效性的探讨。分层、有序地开展教研活动,使教研活动更成熟、有效,切实提高我校语文老师的专业水平。 、开展“师徒结对”活动,以老带新,不断提高教师的业务素质。 (二)年轻教师取经、学习,争取出成绩。 、为了提高教学质量,促成新教师迅速成长,—年教龄新教师每一学期上堂模仿课和一堂校内研讨课。上模仿课的内容可以通过观看名师的关盘、视频或者教学实录等途径,根据个人教学需要,有选择性地进行局部模仿,从而使新教师形成个人的教学风格。 2019年高二历史第二学期教学工作计划范文 1 一、指导思想 高二的历史教学任务是要使学生在历史知识、历史学科能力和思想品德、情感、态度、价值观各方面得到全面培养锻炼和发展,为高三年级的文科历史教学打下良好的基础,为高校输送有学习潜能和发展前途的合格高中毕业生打下良好基础。 高考的文科综合能力测试更加强调考生对文科各学科整体知识的把握、综合分析问题的思维能力、为解决问题而迁移知识运用知识的能力。教师在教学中要体现多学科、多层次、多角度分析解决问题的通识教育理念。教师要认真学习和研究教材转变教学观念,紧跟高考形势的发展,研究考试的变化,力争使高二的教学向高三教学的要求靠拢。 按照《教学大纲》和《考试说明》的要求,认真完成高二阶段的单科复习工作。坚持学科教学为主,落实基础知识要到位,适当兼顾史地政三个学科的综合要求,培养提高学生学科内综合的能力。从学生的实际出发,落实基础,提高学科思维能力和辩证唯物主义、历史唯物主义的理论水平。 二、教学依据和教材使用 全班共40人,其中男生15人,女生人。学生的数学基础较一般,多数学生能掌握所学内容,少部分学生由于反映要慢一些,学习方法死板,没有人进行辅导,加之缺乏学习的主动性,不能掌握学习的内容。能跟上课的学生,课上活泼,发言积极,上课专心听讲,完成作业认真,学习比较积极主动,课后也很自觉,当然与家长的监督分不开。部分学生解答问题的能力较强,不管遇到什么题,只要读了两次,就能找到方法,有的方法还相当的简捷。有的学生只能接受老师教给的方法,稍有一点变动的问题就处理不了。个别学生是老师怎么教也不会。 二、教材分析 本册的教学内容:()混合运算和应用题;()整数和整数四则运算;()量的计量;()小数的意义和性质;()小数的加法和减法;()平行四边形和梯形 本册的重点:混合运算和应用题是本册的一个重点,这一册进一步学习三步式题的混合运算顺序,学习使用小括号,继续学习解答两步应用题的学习,进一步学习解答比较容易的三步应用题,使学生进一步理解和掌握复杂的数量关系,提高学生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得意的实际问题的能力,并继续培养学生检验应用题的解答的技巧和习惯。第二单元整数和整数的四则运算,是在前三年半所学的有关内容的基础上,进行复习、概括,整理和提高。先把整数的认数范围扩展到千亿位,总结十进制计数法,然后对整数四则运算的意义,运算定律加以概括总结,这样就为学习小数,分数打下较好的基础。第四单元量的计量是在前面已学的基础上把所学的计量单位加于系统整理,一方面使学生所学的知识更加巩固,一方面使学生为学习把单名数或复名数改写成用小数表示的单名数做好准备。 三、教学目标 (一)知识与技能: 、使学生认识自然数和整数,掌握十进制计数法,会根据数级正确地读、写含有三级的多位数。 、使学生理解整数四则运算的意义,掌握加法与减法、乘法与除法之间的关系。 ③提出教学任务:在全面发展体能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灵敏、力量,速度和有氧耐力,武德的培养;引导学生学会合理掌握练习与讨论的时间,了解实现目标时可能遇到的困难。在不断体验进步和成功的过程中,表现出适宜的自信心,形成勇于克服困难积极向上,乐观开朗的优良品质;认识现代社会所必需的合作和竞争意识,在武术学习过程中学会尊重和关心他人,将自身健康与社会需要相,表现出良好的体育道德品质,结合本身项目去了解一些武术名人并能对他们进行简单的评价;加强研究性的学习,去讨论与研究技能的实用性,加强同学之间的讨论交流的环节。 ()教学目标: ①总体目标:建立“健康第一”的理念,培养学生的健康意识和体魄,在必修田径教学的基础上进一步激发学生学习“初级长拳”、“剑”的兴趣,培养学生的终身体育意识,以学生身心健康发展为中心,重视学生主体地位的同时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与不同需求,确保每一个学生都受益,以及多样性和选择性的教学理念,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设计本教学工作计划,以满足学生选项学生的需求,加深学生的运动体验和理解,保证学生在高一年田径必修基础上再加上“长拳”来引导男女生学习体育模块的积极性,再结合高二年的“剑”选项课的学习中修满学分。加强学习“长拳”以及“剑”的基本套路,提升学习的的兴趣,提升学生本身的素质,特别是武德的培养。 ②具体目标: 运动参与:养成良好的练武的锻炼习惯。根据科学锻炼的原则,制定并实施个人锻炼计划。学会评价体育锻炼效果的主要方法。 运动技能:认识武术运动项目的价值,并关注国内外重大体赛事。有目的的提高技术战术水平,并进一步加强技、战术的运用能力。学习并掌握社会条件下活动的技能与方法,并掌握运动创伤时和紧急情况下的简易处理方法。 身体健康:能通过多种途径发展肌肉力量和耐力。了解一些疾病等有关知识,并理解身体健康在学习、生活中和重要意义。形成良好的生活方式与健康行为。 心理健康:自觉通过体育活动改变心理状态,并努力获得成功感。在武术练习活动中表现出调节情绪的意愿与行为。在具有实用技能练习中体验到战胜困难带来喜悦。 社会适应:在学习活动中表现出良好的体育道德与合作创新精神。具有通过各种途径获取体育与健康方面知识和方法的能力。 ()教学措施: 采用教师示范与讲解,学生讨论,练习,教师评价,再进行个别指导,后进行学生练习,最后进行展示与学生的综合评价相结合的方式方法,培养学生的良好的学习习惯、学习方法更好地完成教学任务,达到教学目标;实行培优扶中辅差,,采用学习小组的建立,加强学习小组的相互学习、相互讨论、相互研究的功能,提升学习的效率;加强多边学科的整合,特别是加强心理健康的教育,加强运动力学、运动医学等进行学习,以提升学生的运动自我保护意识与能力。 二、教学研究的计划 ()课题研究:加强校本课程“剑”、“平山初级长拳”的开发与教学;做好“趣味奥运会进入校园”课题的开题准备。做为“青春期健康教育进入校园”课题组的成员,协助课题组进行研究,开展活动。 ()校本教研:加强校本课程的开发,加强体育备课组的教研能力,做为备课组长的我与其他老师加强讨论校本的研究与开发,本次校本开发重点放在“剑”、“初级长拳”、“花样篮球”三个项目上,有所侧重。 ()论文撰写:结合课题研究的内容进行撰写。 ()校际、教研组、备课组教研活动:做为晋江市兼职中学体育教研员及校际组成员,积极参加校际组开展的各项活动,加强提升在校际组的教研水平,做好兼职教研员的本职工作,协助教研员开展教研活动;积极参加教研组的各项活动,提升教研水平;做为备课组长的我,我计划是积极组织本组老师一起提高高中的课改力度与水平,集中老师的备课时间与讨论在备课过程中出现的一系列问题,针对选项会出现的问题进行沟通,加强学习过程的评价,协调选项内容的评价标准及认证过程。 高二下学期语文备课组工作计划 高二下学期化学教学计划 高二下学期语文教学工作计划 关于高二下学期班主任工作计划范文 20X学年高二下学期班主任工作计划范文 20X高二下学期班主任工作计划 高二下学期工作计划范文 20X年高二下学期地理教学计划 高二下学期物理教学计划 高二下学期语文教学计划 生积极性,要求作业在课堂上完成,并及时反馈。 4. 做好后进生的辅导工作,实施“课内补课”的方法,组织互帮互学。 5.培养学生的分析、比较和综合能力。 6. 培养学生的抽象、概括能力。 7. 培养学生的迁移类推能力。 8. 培养学生思维的灵活性。 五、课时安排 四年级下学期数学教学安排了课时的教学内容。各部分教学内容教学课时大致安排 一、混合运算和应用题(11课时) 、混合运算课时 、两、三步计算的应用题课时 、整理和复习课时 二、整数和整数四则运算(18课时) 、十进制计数法课时 、加法的意义和运算定律课时 、减法的意义和运算定律课时 、乘法的意义和运算定律课时 、除法的意义课时 、整理和复习课时 三、量的计量(课时) 、常用的计量单位课时 、名数的改写课时 四、小数的意义和性质(17课时) 、小数的意义和读写法课时 、小数的性质和小数的大小比较课时 、小数点位置移动引起小数大小的变化课时 、小数和复名数课时 、求一个小数的近似数 2课时 、整理和复习课时 五、小数的加法和减法(课时) 小管家课时 六、三角形、平行四边形和梯形(10课时) 、角的度量课时 、垂直和平行课时 、三角形课时 、平行四边形和梯形课时 、整理和复习课时 七、总复习(课时) XX年月26日 向纵深发展。 、做好论文的撰写、参评工作。 活动安排: 二月份:课例展示交流。王钧、李汪俊、罗建上研究课;课题成员进行子课题研究交流。 三月份:课例展示交流。(姚爱祥)组织课题学习,程中华、戴辉文、孙小娟上研究课;课题成员进行子课题研究交流。 四月份:课例展示交流。(姚爱祥)组织课题学习,刘华波、曹辉、钱芸上研究课;课题成员进行子课题研究交流。 五月份:课题研究小结 、组织年轻教师开展会诊式课堂教学诊断活动、同课异构活动、同构异教活动,有效,切实提高我校年轻语文老师的专业水平,获得快速成长。 、选拔教龄——年新教师参加区教研室组织的区新生代课堂教学比赛,并做好指导、培训工作。 (三)教研形式稳中有变,踏实而生动。 、继续组织两周一次的专题学习沙龙和互动式评课沙龙,结合教研活动的主题组织好教师学习、交流。听展示课的教师对听课内容进行精心、系统的评点,写成评课稿,在两周一次的互动式教学研讨沙龙中进行交流、探讨。与往年不同的是,在保证互动评课活动开展同时,不影响正常教学,本学期安排次集体评课活动,其他评课通过qq群来交流、研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试题(共150题及答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试题(共150题) 一、单项选择题 1.行政处罚的功能在于:()。 A.预防 B.惩罚与教育 C.杜绝 D.警示 2.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行使。 A.人民法院 B.公安机关 C.国务院 D.人大常委会 3. 下列事项中,行政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前不必告知当事人的是哪一项?() A.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和理由 B.作出行政处罚的依据 C.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D.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 黄州市交警大队以赵某违章停车为由,依有关规定,决定暂扣赵某1个月的驾驶执照。这一行为属于下列哪个选项?() A.行政强制执行

C.行政处罚 D.行政强制措施 5.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是行政处罚法基本原则中的哪个内容?() A.权利保障原则 B.公开原则 C.行政处罚法定原则 D.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6. 下列关于行政处罚中“一事不再罚原则”的表述哪个是正确的?() A.一个违法行为不能进行多种行政处罚 B.两个行政机关分别依据不同的法律规范给予当事人两个罚款的处罚 C.对一个违法行为已由一个行政机关依法进行了罚款,其他行政机关不能再对其进行罚款 D.一个违法行为,多个处罚主体不能根据不同的法律规范作出不同种类的处罚 7. 某工商局在办理完毕某企业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1年之后,发现办理登记的工作人员由于工作疏忽未认真核实有关材料,导致作出了错误的变更登记。在这种情况下,工商局应当如何处理?() A.撤销变更登记,恢复到原来的登记状态 B.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C.撤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对于由此给企业造成的损失予以适当赔偿 D.注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给予企业适当补偿 8. 某市欲制定一项地方性法规,对某项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该法规不得创设的行政处罚措施是() A.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摘录)(整理版)文档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摘录) 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1997年11月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 1997年11月1日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筑许可 第一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第二节从业资格 第三章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发包 第三节承包 第四章建筑工程监理 第五章建筑安全生产管理 第六章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二章建筑许可 第一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八条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 第五章建筑安全生产管理 第四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和处理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的措施。

行政强制执行中的代履行制度研究

行政强制执行中的代履行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范明星2011年6月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50条规定行政机关可以自行履行或者委托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为履行。自此,行政机关可以自己实施代履行有了法律依据。 一、《行政强制法》规定的代履行制度存在的问题 纵观我国《行政强制法》中有关代履行法律制度的相关条文规定,我们明确了实施代履行的法定条件和程序,给行政机关开展执法工作提供了立法上的保障。但是,有关一般代履行和即时代履行的法律规定过于简单,在法律实务的操作中,可能出现的问题未能详尽说明。笔者根据我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分析代履行制度存在问题和不足。 1.行政强制执行中代履行实施机关不明确 《行政强制法》中没有明确规定可以决定实施代履行方式的行政机关的范围。并非所有的行政机关都有实施代履行的权限,对于部分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行政相对人不履行其义务,此时这些行政机关是否能够实施代履行,如何实施,我国法律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 2.《行政强制法》中代履行的法律适用中忽视程序保障 法律的规定单一的强调代履行的适用条件,忽视程序的保障,导致我国长期以来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在代履行制度的范围内蔓延。

3.《行政强制法》中代履行费用收取制度缺失 《行政强制法》中并没有规定代履行费用的收取问题。代履行实施后,行政机关或者第三人在行为的过程中耗费了人力、物力,而这种消耗是因为行政相对人怠于履行自己的义务所造成的。如果没有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要求行政相对人缴纳代履行费用,那么行政机关或者第三人的合法利益将会受到严重损害,一定程度上也会助长行政相对人不履行法律课以的义务。 4.《行政强制法》中缺乏对相对人的法律救济途径 法律规定中缺乏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救济。《行政强制法》中之规定了行政机关或者第三人在实施代履行的执行方式时,不得采用暴力、胁迫等方式。但是,如果代履行实施的机关在行为过程中侵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行政相对人应如何寻求法律救济的途径,我国法律并未作出详细规定。 二、行政强制执行中代履行制度在实践中完善创新路径分析 《行政强制执行法》颁布以后,标志着我国行政强制执行中的代履行制度也初步建立。但是由于立法条件的局限,我国代履行制度的尚有许多立法空白,部分法律规定也相对笼统。通过对我国当今法律实践的分析,笔者提出对行政强制执行中代履行制度在我国实践中的完善创新路径分析。 (一)明确行政强制执行中的代履行的实施机关 履行作为行政强制执行中的一种方式,并不是所有的

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第三十三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第六十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宪法; (二)监督宪法的实施; (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六)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七)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八)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九)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一)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二)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十三)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十四)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十五)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什么叫行政强制保全执行-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什么叫行政强制保全执行? 篇一:行政强制执行程序 行政强制执行程序 1、义务履行监督和执行保全 在决定实施强制执行前,行政主管机关应当充分行使监督检查权,以确定义务履行状况及其法律性质,为确定实施行政强制执行提供必要根据。 如果发现义务人在义务履行期限到来前可能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强制执行标的物或以其他方法规避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责令义务人提供担保,或者采取扣押、查封财产、暂停支付等保全措施。 2、行政强制执行的告诫和决定 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执行,应当作出正式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在作出正式强制执行决定以前,如果义务人在义务履行期限到来前尚未履行义务,行政机关准备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前,必须首先向义务人发出告诫,要求其自行履行义务,并使其了解可能采取的强制措施的内容和后果。 告诫应当以书面形式载明以下内容,并送达当事人:(1)

当事人个人或者单位情况。(2)明确的履行期限。期限的规 定应当达到当事人自行履行义务所需要的合理时间。(3)明 确的强制执行措施和执行方式。(4)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 明确给付的金额。(5)不履行义务的法律责任。(6)当事人依法享有的程序权利。当事人收到告诫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经过告诫后,在告诫书规定的义务履行期限到来时当事人仍然不履行行政法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载明以下内容,并送达当事人:(1)当事人个人或者单位情况;(2)当事人应 当履行的行政法义务内容和依据;(3)不履行义务的事实和 行政强制执行的依据;(4)行政强制执行措施的种类、实施方式和实施日期;(5)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6)决定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行政机关的名称和日期。 3、强制措施的实施 根据已经生效的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行政机关可以将强制措(什么叫行政强制保全执行)施付诸实施。当出现使执行暂时无法继续进行的情况时,应当暂时停止强制执行,待致使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再恢复执行。当出现使执行不能进行,以后也没有必要再恢复进行的情况时,应当停止执行,以后也不再进行。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http:/// 篇二:第六章行政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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