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企业三违分级分类

煤矿企业三违分级分类
煤矿企业三违分级分类

煤矿26种严重“三违”行为

1、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人身事故、列二级以上非伤亡事故和重大未遂事故的直接责任者;

2、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他人重伤及以上的直接责任者;

3、安全未通过岗前培训及未通过规程措施学习并考试合格的职工上岗作业的责任者;

4、对抵制或举报违章指挥、制止违章作成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者;

5、瞒报人身事故和列级非伤亡事故及蓄意破坏事故现场的相关责任者;

6、重要岗位人员未实行现场交接班、脱岗或睡岗者;(如:主副井提升机司机、主副井信号巴勾工、皮带机司机、主排水泵司机、变电工、测气员、放炮员、安监员、炸药库库管员等)

7、擅自截锚杆、锚索并使用者;

8、无证开绞车者;

9、辅助运输超挂车、不使用保险绳或不使用正规销子者;

10、斜巷运输违反“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规定的责任者;

11、斜巷悬车不采取措施、放飞车或放大滑事故的直接责任人;

12、井下无措施烧焊、无措施施工、违反《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的主要责任者;

13、井下私自拆卸矿灯、携带烟草及点火物品下井者;

14、扒车、蹬钩头、坐皮带或坐链板机者;

15、造成雷管炸药丢失的责任者,私藏或偷盗火工品者;

16、检修采煤机、综掘机及运转设备时未停电闭锁者;

17、偷盗、破坏“一通三防”及其他主要安全设施者;

18、不按规定安装或人为造成“三专两闭锁”失效的直接责任者;

19、石门揭穿突出危险煤层和突出危险煤层施工不执行“四位一体”防突措施的直接责任者;

20、严重违章放炮的(如放明炮、糊炮、不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不按规定设置警戒、不用放炮器放炮、违章处理瞎炮、残炮等);

21、测气员、安监员、防突员、防火工弄虚作假、虚报检查数据或空班漏检者;

22、瓦斯超限强行行业的相关责任者;

23、未按停、送电制度进行停、送电作业、私自接火、带电检修挪移设施或电器设备失爆的直接责任者;

24、电气设备甩掉保险或未按技术标准使用保险及用其他导电金属代替保险丝者;

25、现场隐患被各级管理人员、安监员、测气员、防突员、放炮员指出后拒不整改或殴打辱骂上述人员者;

26、其他性质恶劣,造成重大影响或经济损失的,经公司安监部门认定属严重“三违”的直接责任者;

附件2:

地面26种严重“三违”行为

1、无规程措施或未按规程措施施工的;

2、安全设施不齐备或现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强令职工施工的;

3、登高(离基准面2米及以上)垂直交叉作业不按规定采取防护措施的;

4、特殊工种未经培训和未持证上岗作业的;

5、将保护装置甩掉不用或者发现保护装置不合格仍然使用者;

6、开关接触器打木楔或捆绑强制吸合的;

7、违反安全规程及措施强行送电或约时停送电的;

8、带电检修、挪移电气设备的;

9、刀闸及开关未按技术标准使用保险丝的;

10、巡视带电电气设备时,人离带电设备安全距离低于规程标准的;

11、在易燃易爆场所施工,未按安全措施作业的;

12、措施未经批准,在易燃、易爆、仓库等场所使用电气焊的;

13、不按照起吊规程规定起吊重物的;

14、私自携带烟火或点火工具进入禁火区域的;

15、押运危险品携带烟火的;

16、酒后进行危险作业的(危险品、登高、驾驶、电器等)

17、无安全措施进入密闭容器内检修的;

18、使用手持、移动电动工具有保护装置不使用的;

19、驾驶机制失灵或无闸的机动车辆、行车等特种设备的;

20、事实起重机时用升降机构起升或移动人员的;

21、不采用特殊措施用起重机吊运高温溶液、易燃、易爆物品及强酸、强碱的;

22、起重机、升降机、起吊机、电梯等起吊器具超负荷起吊的;

23、压力容器的安全阀未按期效验或现场手动试验动作不合格的直接责任者;

24、月度内发生两次一般“三违”者;

25、其他违反规程、行业标准、措施、有关规定可引发人身事故和二级以上生产事故的严重违章行为的直接责任者;

26、性质恶劣,造成重大影响或经济损失的,经公司安监部门认定属严重“三违”的直接责任者。

“三违”行为界定

一、共性部分

(一)严重“三违”行为

1、无安全措施安排生产的

2、安排未通过规程、措施学习考试的职工上岗生产的

3、规程、措施的编制与现场不符或编制、审批程序违反规定的

4、安全设施不齐全,强令工人作业的

5、对抵制或举报违章指挥,制止违章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6、现场存在事故隐患尚未处理,强令工人作业的

7、特殊工种未经培训安排上岗的

8、作业时,不按规定佩戴保险带的

9、不服从管理,殴打、谩骂正常行使职责的安全管理人员的

10、破坏、偷盗安全生产设施、材料、设备的

11、有冲击地压或有煤与瓦斯突出的采掘工作面,放炮后在30分钟内进入工作面的

12、无《安全运行许可证》组织生产或运行的

13、造成各类重大隐患的相关责任人员相互推诿的

14、可引发造成人身或非伤亡事故的其他严重“三违”行为的

15、喝酒后上岗的

(二)一般“三违”行为

1、班中睡觉的

2、打架的

3、固定岗位脱岗,窜岗的

4、不执行交接班制度的

5、上下井不排队候罐、候车,抢上抢下的

6、未持证进入要害场所的

7、允许闲杂人员进入要害场所的

8、瓦检员或瓦安员未按规定配备的

9、跨越输送带,不走专设过桥的

10、不按规定发送信号的

11、穿化纤衣服下井的

12、井下不按规定佩带自救器的

13、人行车、罐笼超员的

14、乘平巷、斜巷人行车不挂(关)防护链(门)的

15、在井口20米范围内吸烟或有其他火源的

16、一般工种未经培训上岗或特殊工种未持证上岗的

17、井口及井下人员不戴安全帽或在井下随意脱掉安全帽的

18、井下随便拆卸矿灯的

19、上井后不及时交回矿灯和自救器的

20、司机不按规定信号操作的

21、管理人员发现违章不制止、不汇报的

22、未按规程、措施要求施工,造成隐患的

23、生产场所出现变化未及时修改补充安全技术措施的

24、规程、措施的内容违反上级有关规定的

25、不实行一工程一措施的

26、不按规定佩带仪器、仪表的

27、发放不合格仪器、仪表的

28、跟班干部无故晚下井、早上井的

29、使用不合格支护材料及不合格防护用品的

30、私自携带烟火下井或在禁火区吸烟及使用火种的

31、消防设施和器材不按规定安设的

32、消防器材不按期检验或失效后不及时更换的

33、未完成安技措工程计划及本质安全型装备计划的责任人

34、发生人身事故或非伤亡事故不及时汇报的

35、违反规程、措施及有关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36、造成各类主要隐患的相关责任人员未落实安全措施的

二、采煤专业

(一)、严重“三违”行为

1、采煤工作面空顶作业的

2、违章进入采空区的

3、爆破距离不够或爆破与其他工序平行作业距离达不到要求的

4、煤机、刮板输送机等设备检修时不停电闭锁的

5、初放工作面特殊支护未按规定支设的

6、初放工作面未经会审擅自放顶的

7、工作面过断层等地质构造带未采取特殊支护措施或特殊支护措施不按规定支设的

8、擅自进入有冲击地压危险的防冲禁区的

9、工作面两道使用支护锚杆起吊重物或使用不加固的棚梁起吊重物的

10、倾角大于25°和采高大于1.6米的炮、普采工作面不使用刚性拉钩及未扶倾斜架棚的(二)、一般“三违”行为

1、打眼、装药时启动刮板输送机的

2、打眼结束后不切断煤电钻电源的

3、在煤壁区作业,工作前不敲帮问顶的

4、煤壁伞沿超过规定不处理继续工作的

5、煤层倾角大于25°时不设挡煤板、挡矸帘的

6、爆破后不按规程要求及时挂梁支护或爆破倒棚后不处理继续爆破的

7、不执行先支后回操作顺序的

8、失效支护不及时处理的

9、现场使用的回柱绞车安全设施不齐全或压戗柱不全、倒拉的

10、回出的支柱未按规定承载的

11、有推棚、倒柱、片帮等问题不及时处理的

12、机械回料时不使用绳头的

13、推溜时脱节或急弯的

14、拆卸、安装挡煤板时不停止输送机运转的

15、用采煤机牵拉、顶推、托吊其他设备、物件的

16、三用阀的方向未按规定设置的

17、三用阀松动造成事故的

18、违章到采空区借柱的

19、端面距超过后不及时支护的

20、特殊支架不合格进行回柱放顶的

21、工作面上下端头双楔梁使用不合格、缺楔或长钢梁一梁少于三柱的

22、工作面用手镐或其他工具代替卸载把的

23、支架更换胶管不先进行卸压的

24、工作面上、下隅角回料滞后超过规定的

25、支护、打眼与回柱放顶平行距离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26、工作面随意丢顶煤、底煤,浮煤超过规定的

27、工作面泵站压力达不到规定要求或乳化液配比不足的

28、工作面空棚、空拄、缺料或连续两棚空顶未接实用大笆瞒顶的

29、切顶线未按规定使用挡矸帘的

30、工作面擅自扩大或缩小控顶距的

31、支柱或回柱时单人作业的

32、一处连续三根及以上支柱初撑力达不到规定的

33、无柱悬臂梁上再挂臂梁的

34、煤帮有人作业时移工作面输送机的

35、工作面两端头未按规定做超前档的

36、工作面回柱放顶未按规定由下而上由采空区向煤帮的

37、用刮板输送牵引设备或回料的

38、无措施使用煤破方法处理堵塞放煤口大块煤矸的

39、综采工作面无措施爆破或不按措施执行的

40、综采工作面移架时,其下方和前方有其他人员工作的

41、煤机停机不闭锁,维修时不打开离合器的

42、煤机运转时滚筒上下5米内有人工作或逗留的

43、使用断丝超过规定的钢丝绳回料,回料无信号、无绳头,人员未撤到安全距离以外就启动绞车的

44、机械回料时缺护身柱、护身板或未使用保险钩头的

三、掘进专业

(一)、严重“三违”行为

1、掘进、巷道修护时空顶作业的

2、高瓦斯区域、煤与瓦斯突出危险区域的煤巷掘进工作面,用钢丝绳牵引耙装机的

3、使用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支护材料的

4、三、四角门无专门设计、无专门措施施工的

5、套打残炮眼的

6、有冲击地压煤层巷道采用刚性支架支护的

(二)、一般“三违”行为

1、施工前不认真执行敲帮问顶制度,未及时用长把工具除去危岩、活石,除去时无专人观察顶板的

2、修护独头巷道不由外向里逐棚(段)进行,有两组或以上人员同时施工,人员进入独头修护点以里的

3、撅顶道、架棚巷道10米整体加固数量不够或使用不正常,未按规定配备合格的安全点柱的

4、架棚间未按规定设撑木或拉杆,撑木和拉杆损坏未及时补设的

5、吊盘用木楔固定的

6、井筒作业没有防止人员、物料跌落措施的

7、管辖范围内迎头出现“三空”、后路有危棚不处理,继续施工的

8、耙装机封闭式金属挡绳栏、防止耙斗出槽的护栏、道卡子等安全设施不全或未正常使用的

9、耙装机绞车的刹车装置不可靠、用其他物料代替操作把操作的

10、耙斗运行范围内有人员停留或工作的

11、耙装机回头轮挂在棚梁腿、锚杆(索)或钢带上的

12、用支护锚杆、锚索、钢带梁、棚架起吊或牵引物料的

13、耙装机钢丝绳搭接使用,在一个捻距内断丝超过25%,或出现“烫发头”的

14、扶棚支护巷道接顶不实的

15、修护巷道时大拉大换;更换巷道支护前,未先加固临近支护;拆除原有支护后,未及时除掉活矸危岩并及时架设永久支护的

16、掘进工作面开、透窝未按规定执行的

17、巷道三、四角门抬棚未按措施施工或未按规定组织验收的

18、架棚巷道棚腿失脚或棚腿未见实底;用爆破方法带腿窝的

19、掘进使用的耙装机距迎头距离超过规定的

20、扶棚支护未按规程、措施规定腰帮接顶的

21、倾角大于25°上山巷道施工未将运输巷与人行道分开的

22、两帮空锚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继续掘进的

23、不按作业规程规定数量、规格、品种使用锚固剂、锚杆的

24、锚网支护巷道失效或不合格锚杆(索)未及时处理的

25、锚喷支护巷道失效或不合格锚杆未处理就喷浆封闭的

26、喷浆厚度不符合规定,喷浆前不冲洗巷道顶帮,喷浆配料比例及掺和不符合要求的

27、锚喷支护巷道锚固前未进行初喷的

28、未停机处理堵塞的喷射管路,处理堵塞的喷射管路时喷射口前门或附近有人的

29、锚网支护巷道未进行顶板离层监测或没有记录牌板的

30、斜巷施工未按规定设置躲避硐室或安全设施不全的

31、巷道严重失修影响通风或行人,未组织力量进行修护的

32、人员违规进入挂牌严禁通行的失修巷道的

33、维修巷道架设或拆除支架时,一架未完工而中止工作的

34、倾斜巷道修护时分段平行进行施工的

35、斜巷挪移耙装机时机器下方有人工作或停留的

36、耙装机作业时无照明的

37、综掘机开机前不发报警信号,未进行空载试运转的

38、综掘机作业或栓修时,在截割臂和转载桥前方或下方有人作业或停留的

39、掘进机司机离开操作台时未断开电源开关的

40、掘进机前照明和后尾灯不完好作业的

41、锚杆间排距超过规定、锚索排距超过设计30%及以上的

42、锚杆支护巷道40%以上螺母扭矩达不到规定要求或连续两排及以上锚杆螺母扭矩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43、斜巷施工耙装机没有防止下滑措施的

44、锚杆未按规定安装且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45、螺母与托板之间未上减摩垫圈;对锚杆螺母未进行二次紧固的

46、耙装机结构不完整的

47、两个平行修护之间的距离小于20米的

四、火工品专业

(一)严重“三违”行为

1、爆破时不装水炮泥或用煤粉、块状材料及可燃性材料作为炮眼封泥的

2、放明炮的

3、放糊炮的

4、违章处理拒爆的

5、剩余炸药、雷管不及时交回炸药库或私藏炸药、雷管的

6、不执行“一炮三检”或“三人连锁放炮”制度的

7、不使用矿用防爆型发爆器爆破的

8、爆破前爆破工未发出警号;爆破后爆破工、班长、瓦斯员未巡视爆地点的

9、用车辆运输雷管、炸药时,未设“危险”标志,搭乘无关人员,未用帆布覆盖、捆紧的

10、爆破母线未及时扭结成短路的

11、在一个采煤工作面使用2台发爆器同时进行爆破的

(二)一般“三违”行为

1、用车辆运输雷管未低于车厢上缘100毫米,或雷管箱侧放、立放;炸药装车高度超过车厢上缘的

2、库房的发放硐室存放量,炸药超过3箱、雷管超过300发的

3、火工品管理账、卡、物不相符的

4、井筒运送爆破材料时,押运人员未事先通知绞车司机和井上下把钩工;罐笼运送速度超过规定的

5、将爆破材料堆放或停留在井上下品,井底车场或其他巷道内的

6、报废雷管,炸药未单独存放或存放数量超过规定的

7、爆炸材料库不按有关规定管理和操作的

8、雷管未按规定进行一次、二次导通或无导通记录的

9、炮管人员不按爆破说明书审批雷管、炸药的

10、装配引药时,未避开电气设备;折断或损坏脚线的,未用脚线将药卷缠住并扭结成短路的

11、装药后,雷管脚线未悬空;脚线与设备等导电体相接触的

12、装药前不清除炮眼内的煤粉或岩粉的

13、炸药、雷管未分开存放在专用材料箱内,专用材料箱放在不安全地点或警戒线以内的

14、未按爆破说明书布置炮眼、装药、封孔、联线等进行爆破作业的

15、爆破工未随身携带爆破钥匙,或爆破后未立即将钥匙拔出,摘掉母线并扭结成短路的

16、每次爆破前,未进行电爆网路全电阻检查的

17、炮采工作面未挂靠一组装药一次起爆的

18、采煤工作面规定爆破时留煤垛而没留的

19、爆破母线有明接头或用非绝缘胶布包扎的

20、爆破母线未悬挂的,或与电缆、信号线未保持0.3米以上距离的

21、炮眼深度超过2.5米时,封泥长度小于1米;光爆时,周边眼封泥长度小于0.3米的

22、在交接班,人员上下井的时间内运送爆炸材料的

23、炮眼深度小于0.6米,无专门措施爆破或未封满泡泥的

24、用爆破方式处理溜煤眼、小楼时,未使用被筒炸药或低于该安全等级的炸药的

25、发爆器不及时回缴的

26、爆破崩倒棚柱不处理而继续爆破的

27、炮后不检查、收集遗漏未爆的雷管、炸药的

28、装好未放的炮未交接清楚的

29、转借炸药、雷管的

30、无措施进行反向装药爆破的

31、爆破地点附近20米范围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爆破的

32、爆破作业前,后不执行洒水降尘的

33、迎头20米范围内,积煤、矸或其他物体堵塞巷道断面1/3以上爆破的

五、机电专业

(一)严重“三违”行为

1、检修、搬迁电气设备的

2、将保护装置甩掉不用的

3、强行送电或未约时停送电的

4、井下打开电气备前检查瓦斯浓度的

5、开关打木楔或用铜,铝,铁丝钩保险的

6、不停机、停电处理故障或清理的

7、特种设备检测、检验不合格,强令使用的

(二)一般“三违”行为

1、在检修时不执行验电,放电制度的

2、擅自启动机电设备的

3、在停止运转的带式输送机上行走或作业时未将启动开关闭锁或留人看管的

4、没有避开输送带主副滚筒剁接头的

5、输送带运转时更换托棍的

6、煤电钻、信号综保不按规定试验的

7、操作高压电气时不使用绝缘工具的

8、检修机械时没将启动开关闭锁或闭锁后无人看管或未挂停电牌的

9、不执行“两票三制”规定的

10、不执行停送电操作顺序;高压倒闸操作不认真执行唱票监护制和监护复审制的

11、供电系统施工时不按规定挂接地线的

12、起吊重物时重物或吊臂下方,或重物运行前方有人的

13、配制强酸、强碱溶液时不按规定操作或不佩带防护用具的

14、擅自调整电器设备保护整定值的

15、电缆线带电盘圈或“8”字(开关列车除外)的

16、检修高压开关或变压器时,切断断路器款拉开隔离插销、隔离刀闸或拉开后不捆绑、不装绝缘隔板、不闭锁的

17、在罐笼上工作时不设保护伞和栏杆;井筒或登高作业时工具不用绳拴牢的

18、未按规定验绳(包括检验)、验罐、检查井筒设施的或记录不规范的

六、运输专业

(一)严重“三违”行为的

1、爬输送带、爬车、跳车、蹬钩头(车梯)、骑刮板输送机的

2、绞车道运输时走人的

3、无措施用输送带或刮板输送机运送物料的

4、绞车司机违反“六不开”规定开车;挂钩工违反“六不挂”规定挂钩的

5、斜巷运输不按规定使用“一坡三挡”安全设施,或安全设施不齐全、不完好时运输的

6、斜巷运输不按规定使用保险绳、马蹬连接的

7、在斜巷中摘挂钩、装卸料不采取安全措施的

8、用绞车或机车牵引工具拿道的

9、无措施运送“四超”车辆的

10、在架线下用肩扛可导电材料或在架线下半卸料未停电;在架线下横跨运输车辆的(二)一般“三违”行为

1、接、掐运输机链条不用紧链器的

2、刮板输送机头、尾未打压柱、地锚或打得不合格的

3、电瓶车未经同意进入架空线巷道的

4、斜巷电绞不带电松车、放飞车或无信号开车的

5、电绞护身板打倒反向拉车的

6、电绞司机一手开车,一手处理钢丝绳的

7、斜巷或耙装机钢丝绳断丝超过规定仍然使用的

8、斜巷钢丝绳没有定期验绳或验绳不作记录的

9、司机在操作期间离开操作台的

10、司机在操作过程中换人的

11、电机(瓶)车无照明开车或超速开车的

12、电机(瓶)车停运时不刹闸、不开大灯的

13、电机(瓶)车灯、铃、闸、棚、撒砂等装置不全开车的

14、电机(瓶)车连接销子不规范的

15、岗位人员中,电绞司机与挂钩工相互兼任的

16、在矿车运行过程中摘挂钩的

17、司机或乘车人员在车辆运行过程中将头、手、工具等伸出车外的

18、用铁丝等裸露导体作为电车弓子引线或引线没有做线鼻子的

19、司机离开电车没有取下操作手把、扳紧车闸的

20、携带爆炸物品人员与其他人员同坐一趟人行车的

21、人行车无跟车工的

22、用手抓助行器钢丝绳行走的

23、电瓶充电未上架或充电时不打开盖的

24、人工推车运料不经调度站同意随意进入架线巷道的

25、坡度超过7‰,人工推车或放飞车的

26、用车顶撞风门的

27、跟车工不带钩子和哨子的

28、电机(瓶)车司机遇拐弯,行人不鸣笛不减速的

29、运送“四超”车辆不用特制连接装置的

30、无信号开车、开机的

31、斜巷运输时不设警戒的

32、在上滑板用电绞向斜巷裹车或用机车向斜巷顶车;在下滑板车场用主钩带车的

33、同方向行车不接规定保持车距的

34、车头带料或乘坐非专职人员的

35、斜巷人行车每班运行前未进行落闸、抱闸试验或不记录试验结果;未试运行一次空车的

36、平巷推车一次推多辆或同方向推车间距小于10米的

37、副井上口把钩工不执行检身制度或对下井的设备把关不严,允许没有入井许可证人员入井的

38、人行车启动前不认真检查人员乘坐情况和安全链的

39、人行车加挂其他车辆的,或不在规定位置停车的

40、电绞反向操作或用电绞起吊物件的

41、用电绞空钩头拖拉物料的;拉空钩头无人牵引的

42、翻越输送带不走过桥;跨越运行中的钢丝绳、矿车的

43、带式输送机防跑偏使用木料、铁管等不转动物体的

44、在机头传动滚筒5米范围内使用滚筒带输送带的

45、带式输送机综合保护及消防设施不全或失效仍开车的

七、通防专业

(一)严重“三违”行为的

1、地点风量不足强行生产、作业的

2、矿井、采区(指采区内布置超过2个采煤面,3个掘进面)超通风能力生产的

3、矿井没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生产采区、生产水平未实现分区通风,采、掘工作面未实现独立通风(经集团公司批准的除外),采区进、回巷未贯穿整个采区,矿井通风系统不合理、不可靠强行生产的

4、破坏、盗窃、盗用通防设施的

5、同时打开同一地点风门造成风流短路的

6、瓦斯检查员脱岗、空班、漏检、弄虚作假的

7、在瓦斯、一氧化碳等有毒、有害气体超限的地点及停风区域强行作业的

8、人为造成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风或任意开停局部通风机造成瓦斯超限的

9、发现火情和其他重大“通防”隐患不及时汇报的

10、采掘工作面干打眼的(煤层水分化验取样打眼除外)

11、无措施进入盲巷的

12、瓦斯员发现瓦斯超限时,不责令停止作业并撤出人员汇报处理或拒不执行瓦斯员撤人命令强行作业的

13、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未执行综合防突措施或执行不到位的

14、发现有突出征兆,不及时撤离强行作业的

15、采煤工作面回风隅角回料不及时造成瓦斯、有毒、有害气体超限的

16、电绞拉车过风门的

17、井下打开电气设备前未检查瓦斯的

18、回采工作面煤层未进行注水强行生产的(经集团公司批准除外)

19、监测监控系统中一个及以上分站或矿井监测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在相关区域强行生产的

20、不及时组织、安排、处理、汇报重大“通防”隐患的

21、“通防”安措费用投入不到拉、不足或“通防”要害工种人员配备不足的

22、排放瓦斯不执行“断电、撤人、限量”三原则的

23、高瓦斯区域煤巷掘进面使用钢丝绳牵引耙装机的

24、有突出危险的采煤工作面未提前进行瓦斯抽放强行回采的

25、救护队员无措施出动或出动人数不够的

26、救护队员携带的装备不齐全的

27、救护队员在配带呼吸器时通过口具讲话的(除正压呼吸器外)

28、临时停风区域不检查瓦斯就送风的

29、突出危险工作面爆破撤人或警戒距离达不到规定,躲炮时间不符合规定的

(二)一般“三违”行为

1、“通防”人员携带仪器、仪表不合格或不按操作规程操作的

2、停风后人员不及时撤到安全地点的

3、临时停工地点不设置临时栅栏的

4、瓦斯员不在现场交接班的

5、瓦斯员不在与检查地点温度相近的新鲜风流中校正仪器和携带仪器、仪表损坏后不及时

汇报、更换仍然坚持工作的

6、瓦斯员不及时认真填写瓦斯记录表、牌版和班组长、爆破员、瓦斯员不签字的

7、损坏“通防”设施的

8、掘进耙装或爆破时掐风袋,迎头空风袋的

9、维修一道风门时另一道未挂警示牌的或未有专人看管的

10、永久风门不闭锁的

11、老硐、盲巷不按规定及时封闭或栅栏不正规的

12、临时板墙钉布帘且只有一道的

13、通风设施周围5米内存放杂物、电气设备或作工具房的

14、瓦斯员填写牌板和手册不一致,井上瓦斯报表、手册、牌版未做到“三对口”的

15、瓦斯传感器挪移不及时、未校对或误差超过规定未及时汇报处理的

16、风袋损坏没及时补上的

17、综采、综放面移架时架间喷雾不及时或放顶煤不及时使用喷雾的

18、井巷高冒区不及时处理、没有挂牌管理定期检查的

19、采煤工作面结束后未按规定及时封闭的

20、高瓦斯矿井区域或采煤工作面回风隅角未挂瓦斯便携仪和注氮工作面回风隅角不悬挂氧气便携仪的

21采煤工作面回风隅角回料滞后切顶线或未拆除锚杆螺母并剪网的

22、台帐、报表、记录弄虚作假的

23、随意关闭运煤中转载点防尘三通阀门或不正常使用防尘设施的

24、防尘冲洗制度未按规定执行造成巷道煤尘堆积、飞扬未及时防尘的

25、突出危险工作面随意停开压风的

26、防突措施孔、抽放钻孔不按设计要求施工,钻孔施工时不采取防尘措施的

27、采掘工作面不执行综合防尘措施施工的

28、煤层注水效果达不到标准强行生产的

29、煤机、掘进机割煤时不开启内、外喷雾和内、外喷雾压力达不到要求及每个截割头有3个及以上内喷雾头堵塞强行生产的

30、局部通风机未设专人看管及风机、风袋的安装使用不符合规定的

31、传感器失灵、断线不及时维修处理的

32、制氮机出口氮气浓度达不到要求的

33、气体分析员和煤层注水化验员不按标准操作或弄虚作假的

34、回采工作面注氮埋管深度和布局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最新许疃煤矿“三违”界定标准

附件12 许疃煤矿“三违”界定标准 “三违”是“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简称;按其违章的性质和风险程度分为:轻微“三违”、一般“三违”、严重“三违”和安全管理“红线”四个等级。我矿为规范职工行为、操作标准,并且在吸取往年中的一些事故教训,防患于未然,特制定本年度“三违”界定标准。 一、轻微“三违”(不良行为) (一)通用部分 1、“手指口述”安全确认、风险预控不规范、不熟练; 2、进入井口安全确认区又返场; 3、下井人员劳保用品穿戴不符合标准; 4、不随身携带自救器和矿灯的或矿灯不用灯带扎在腰间,随意斜挎、拖拉矿灯的或手提灯线甩灯头; 5、井下随意关灭矿灯; 6、井下乱扔饮料瓶、食品袋等杂物的人员; 7、升井人员未走刷鞋机道; 8、乘座乘人车不关闭车门或不挂上销子的; 9、乘坐乘人器,双脚不放在脚蹬处; 10、有证未带入井证下井; 11、井下随意摘、坐安全帽; 12、井下奔跑、乱喊(紧急情况除外); 13、井下使用的润滑油、棉纱、布头和纸等不用盖严的铁桶盛装; 14、风水软管连接使用异物代替U型卡; 15、风动工具连接处未用铁丝扎牢且未栓留绳; 16、井下坐着、斜靠巷帮等行为有睡觉嫌疑; 17、支设液压支柱未拴点柱防倒绳的; 18、气动道岔使用后,未恢复原位的。 (三)掘进部分 1、使用风动工具不规范的;

2、锚杆机钻孔前,未撤离锚杆机机身附近人员的; 3、放炮前,未对耙矸机操作按钮、照明、电缆等采取保护措施的; 4、大块矸石未破开强行耙装进矿车; 6、耙矸机作业时,未使用照明的; 7、锚杆(索)穿皮的。 二、一般“三违” (一)通用部分 1、未进行入井前安全确认的入井人员; 2、上、下井人员不听从把勾人员指挥; 3、入井前不服从检身; 4、乘罐时拥挤打闹、抢上抢下的。或升、入井人员在罐笼内打闹的,罐笼未停稳打开罐门的; 5、乘罐笼私自提前拉开罐笼门; 6、一般岗位职工井下睡觉; 7、未组织集体升入井或不进行现场交接班的管理人员; 8、两人及两人以上单项作业未安排安全负责人的分工者; 9、跟班干部和班队长开工前、收工前没有进行安全确认,安全确认无记录; 10、开工前、收工前、重要工序转换前、起重吊拉前、开启闭锁前,未进行手指口述、有声安全确认; 11、岗位职工带隐患作业;或存在威胁人身安全隐患时,未采取有效措施整改; 12、集团公司和矿所查的隐患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处理的责任人; 13、无证入井人员、特殊工种无证或证件过期上岗; 14、随意打开或损坏自救器; 15、井下班队长、管技人员及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携带瓦斯便携仪及仪器、仪表或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现场作业时未在作业地点正确使用瓦斯便携仪; 16、班队长以上管理人员、“四大员”、井下流动电工、电瓶车司机等不携带瓦斯便携仪; 17、锋利工具、配件等入井不装入包内的;

防汛应急响应等级及行动响应要点

防汛应急响应等级及行动响应要点 公司各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防汛预案,做到汛情来临时响应迅速,防止灾害发生,根据国家防汛预警信号和预警级别之规定,特制定公司防汛应急响应等级及各级人员行动响应要点。 1、预警信号级别 暴雨预警信号分四级,分别以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1.1 暴雨蓝色预警信号:12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1.2 暴雨黄色预警信号:6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1.3 暴雨橙色预警信号:3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阿什河或马家沟水位与厂区排水沟水位相近,且厂区排水沟水位有上升趋势。 1.4 暴雨红色预警信号:3小时内降雨量将达10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10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阿什河或马家沟水位高于厂区排水沟水位,且厂区排水沟水位上升迅速。 2、应急响应相应行动 2.1 蓝色应急响应:警示公司内的各单位及全体职工要高度戒备,密切关注天气变化、雨、水情信息,当班人员增加巡回检查次数,做好防汛物资的准备,防汛指挥部人员保持通讯畅通。 2.2 黄色应急响应:公司各单位负责人自觉做好防御准备,各应急小组负责人上岗到位,履行职责。根据生产情况,切断低洼地带有危险的室外电源。各专业负责人值班,并做好所辖责任区内的防汛工作。

2.3 橙色应急响应:防汛指挥部副总指挥到所辖区域内防汛指挥部办公室坐镇指挥,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撤离抢险工作准备。防汛指挥部办公室要与区防汛指挥部沟通,执行防洪指挥命令,督促指挥命令的贯彻执行和调度。防汛指挥部各工作组及其成员单位责任人上岗到位,对威胁区组织巡回检查,抢险队伍和防汛物料就近集结到位,切断有危险的室外电源,暂停户外作业,加强阿什河与马家沟水位的监视,全力做好抢险和防守。 2.4 红色应急响应:防汛总指挥坐镇指挥,防汛指挥部发布以保人身、保设备为主要抢险措施的防洪指挥命令,各副总指挥迅速对防汛指挥调度命令贯彻执行并做出安排部署。各防汛小组责任人全部进入各自的防洪抢险岗位,公司全体人员进入抢险状态,组织开展撤离危险区所有人员的自救避险工作。调集足够的抢险队伍对危险区域严防死守,全力以赴抢险排险,力保威胁区内人员不伤亡,最大限度保证设备安全,为重新启动机组创造有利条件。 望各单位接此文件后,认真组织学习和领会,当汛情来临时,按此行动响应要点执行。 黑龙江岁宝热电有限公司 2013年7月3日

煤矿“三违”界定标准概述(doc 25页)

煤矿“三违”界定标准概述(doc 25页)

煤矿“三违”界定标准 (一)严重“三违” 1.发生事故及发现险情不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而又不及时向矿调度、安监处汇报,或隐患事故的。 2.对现场存在重大隐患,被责令停产整改的。 3.无规程措施施工的。 4.因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造成轻伤及以上人身事故或重大非人身事故的。5.跟班管理对现场存在重大隐患,不安排整改而继续组织生产的。 6.管理人员在现场违章指挥、参与违章作业的。 7.跟班管理人员在停电停风后,不安排撤出人员的。 8.携带香烟、火种下井的。 9.工作期间睡岗、脱岗、空岗的。 10.酒后进入工作现场或班中喝酒的。

11.入井人员不戴矿灯、自救器、安全帽的。 12.破坏井下安全、通防设备设施;私掐电缆信号、盗窃安全设备仪器部件的。 13.医院接到调度急救电话,未能做抢救准备工作,抢救工作不及时出现问题的责任人。 14.在焊接、气割地点附近有易燃、易爆物品,没有安全措施作业的。15.工作地点发现视觉污染的责任人。 (二)一般“违章” 16.井口20米范围内吸烟或火源的。 17.无证或证件过期上岗作业的。 18.井下特殊岗点晚到岗及早离岗或不现场交接班的。 19.未经有资质单位培训并持证上岗的,本人违章作业,区队管理人员违章指挥。 20.井下工作将矿灯、自救器放在一边,而未随身携带的。 21.不按规定使用瓦检便携仪的或不按要求携带瓦检便携仪的。 22.职工安全教育学习违反考场纪律的、考试作弊的。 23.井下随意关闭矿灯休息的。 24.安监员、班组长、工长上岗没挂牌的。(开、停工牌) 25.无险情而随意打开或损坏自救器的。 26.上、下井人员不听从点勾人员正确指挥的。 27.携带工具长度超过1.5m以上或工具重量超过20公斤以上乘坐架空乘人索道的。

煤矿三违界定标准优选稿

煤矿三违界定标准集团公司文件内部编码:(TTT-UUTT-MMYB-URTTY-ITTLTY-

煤矿“三违”界定标准一、严重“三违” 1.发生事故及发现险情不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而又不及时向矿调度、安监处汇报,或隐患事故的。 2.对现场存在重大隐患,被责令停产整改的。 3.无规程措施施工的。 4.因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造成轻伤及以上人身事故或重大非人身事故的。 5.跟班管理对现场存在重大隐患,不安排整改而继续组织生产的。 6.管理人员在现场违章指挥、参与违章作业的。 7.跟班管理人员在停电停风后,不安排撤出人员的。 8.携带香烟、火种下井的。

9.工作期间睡岗、脱岗、空岗的。 10.酒后进入工作现场或班中喝酒的。 11.入井人员不戴矿灯、自救器、安全帽的。 12.破坏井下安全、通防设备设施;私掐电缆信号、盗窃安全设备仪器部件的。 13.医院接到调度急救电话,未能做抢救准备工作,抢救工作不及时出现问题的责任人。 14.在焊接、气割地点附近有易燃、易爆物品,没有安全措施作业的。 15.工作地点发现视觉污染的责任人。 二、一般“违章” 16.井口20米范围内吸烟或火源的。 17.无证或证件过期上岗作业的。

18.井下特殊岗点晚到岗及早离岗或不现场交接班的。 19.未经有资质单位培训并持证上岗的,本人违章作业,区队管理人员违章指挥。 20.井下工作将矿灯、自救器放在一边,而未随身携带的。 21.不按规定使用瓦检便携仪的或不按要求携带瓦检便携仪的。 22.职工安全教育学习违反考场纪律的、考试作弊的。 23.井下随意关闭矿灯休息的。 24.安监员、班组长、工长上岗没挂牌的。(开、停工牌) 25.无险情而随意打开或损坏自救器的。 26.上、下井人员不听从点勾人员正确指挥的。 27.携带工具长度超过1.5m以上或工具重量超过20公斤以上乘坐架空乘人索道的。

应急救援预案的分级介绍

应急救援预案的分级介绍 重大事故应急预案由企业(现场)应急预案和现场外政府的应急预案组成。现场应急预案由企业负责,场外应急预案由各级政府主管部门负责。现场应急预案和场外应急预案应分别制定,但应协调一致。 根据可能的事故后果的影响范围、地点及应急方式,建立我国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可将事故应急预案分为如下5种级别,见图。 Ⅰ级(企业级)应急预案 这类事故的有害影响局限在一个单位(如某个工厂、火车站、仓库、农场、煤气或石油管道加压站/终端站等)的界区之内,并且可被现场的操作者遏制和控制在该区域内。这类事故可能需要投入整个单位的力量来控制,但其影响预期不会扩大到社区(公共区)。 Ⅱ级(县、市/社区级)应急预案 这类事故所涉及的影响可扩大到公共区(社区),但可被该县(市、区)或社区的力量,加上所涉及的工厂或工业部门的力量所控制。 Ⅲ级(地区/市级)应急预案 这类事故影响范围大,后果严重,或是发生在两个县或县级市管辖区边界上的事故。应急救援需动用地区的力量。 Ⅳ级(省级)应急预案 对可能发生的特大火灾、爆炸、毒物泄漏事故,特大危险晶运输

事故以及属省级特大事故隐患、省级重大危险源应建立省级事故应急反应预案。它可能是一种规模极大的灾难事故,或可能是一种需要用事故发生的城市或地区所没有的特殊技术和设备进行处理的特殊事故。这类意外事故需用全省范围内的力量来控制。 Ⅴ级(国家级)应急预案 对事故后果超过省、直辖市、自治区边界以及列为国家级事故隐患、重大危险源的设施或场所,应制定国家级应急预案。 企业一旦发生事故,就应即刻实施应急程序,如需上级援助应同时报告当地县(市)或社区政府事故应急主管部门,根据预测的事故影响程度和范围,需投入的应急人力、物力和财力逐级启动事故应急预案。 在任何情况下都要对事故的发展和控制进行连续不断的监测,并将信息传送到社区级指挥中心。社区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根据事故严重程度将核实后的信息逐级报送上级应急机构。社区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可以向科研单位、地(市)或全国专家、数据库和实验室就事故所涉及的危险物质的性能、事故控制措施等方面征求专家意见。 企业或社区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应不断向上级机构报告事故控制的进展情况、所做出的决定与采取的行动。后者对此进行审查、批准或提出替代对策。将事故应急处理移交上一级指挥中心的决定,应由社区级指挥中心和上级政府机构共同决定。做出这种决定(升级)的依据是事故的规模、社区及企业能够提供的应急资源及事故发生的地点是否使社区范围外的地方处于风险内。

煤矿“三违”界定标准(新版)

煤矿“三违”界定标准(新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enterprise production management. The object is the state management and control of all people, objects and environments in production.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AQ-SN-0869

煤矿“三违”界定标准(新版) 一、严重“三违” 1.发生事故及发现险情不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而又不及时向矿调度、安监处汇报,或隐患事故的。 2.对现场存在重大隐患,被责令停产整改的。 3.无规程措施施工的。 4.因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造成轻伤及以上人身事故或重大非人身事故的。 5.跟班管理对现场存在重大隐患,不安排整改而继续组织生产的。 6.管理人员在现场违章指挥、参与违章作业的。 7.跟班管理人员在停电停风后,不安排撤出人员的。

8.携带香烟、火种下井的。 9.工作期间睡岗、脱岗、空岗的。 10.酒后进入工作现场或班中喝酒的。 11.入井人员不戴矿灯、自救器、安全帽的。 12.破坏井下安全、通防设备设施;私掐电缆信号、盗窃安全设备仪器部件的。 13.医院接到调度急救电话,未能做抢救准备工作,抢救工作不及时出现问题的责任人。 14.在焊接、气割地点附近有易燃、易爆物品,没有安全措施作业的。 15.工作地点发现视觉污染的责任人。 二、一般“违章” 16.井口20米范围内吸烟或火源的。 17.无证或证件过期上岗作业的。 18.井下特殊岗点晚到岗及早离岗或不现场交接班的。 19.未经有资质单位培训并持证上岗的,本人违章作业,区队

2018煤矿三违行为界定标准

2018煤矿三违行为界定标准 特重“三违” 给予不低于开除留用处分,住安全学习班。 1、瓦斯超限仍违章指挥生产或强行作业者。 2、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死亡或一级非伤亡事故的直接责任者。 3、瓦斯检查员空班、漏检,提前脱岗或虚报假检者。 4、不严格执行“一炮三检、三人联锁”等放炮制度,造成放炮崩人事故的直接责任者。 5、扒车、扒皮带、蹬钩、跳车以及打过信号后仍强行上下罐笼者。 6、由于工作失职造成水灾、火灾或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上责任者。 7、破坏瓦斯监测系统或设备,人为停电或打过线,私自调整探头监测数值、探头出现负偏差者。 8、殴打、辱骂、威胁制止或处理“三违”人员者。 9、破坏安全生产设施责任者。 10、斜坡轨道断绳、跑车事故的直接责任者。 严重“三违” 给予不低于降一岗工资一年处分,住安全学习班 1、擅自甩掉漏电、过载、短路等安全保护装置,强行送电的直接责任者。 2、造成重伤和二级非伤亡事故的直接责任者。

3、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虽未造成事故,但酿成重大隐患的责任者。 4、穿化纤衣服入井或携带烟草等点火物品入井者。 5、无证操作电机车,绞车或其它运转设备者。 6、井下带电作业者或电器设备失爆的责任者 7、造成电机车碰头、追尾、翻车事故的直接责任者。 8、违章作业造成采掘头面冒顶影响生产8小时以上的直接责任者。 9、发现事故预兆和险情,不采取防范措施又不汇报者。 10、特殊工种在岗位上睡岗者。 11、发生事故后,隐瞒事故真相,对肇事者进行姑息包庇或弄虚作假,甚至嫁祸于人者。 12、关键岗位人员脱岗者。 13、采煤工作面、顶层煤巷及石门揭煤放炮时,不按规定组织人员撤到新鲜风流内的责任者。 14、擅自停、开风机的责任者。 15、违章停、送电及违章进行电焊、气割作业的责任者。 16、故意损毁达标成果的直接责任人。 17、不听劝阻,强行进入爆破区域内者。 18、无措施施工,措施未贯彻或贯彻不到位进行施工者。 19、扒岩机工作时,在扒斗运行范围内工作或行走者。 20、强行进入炮区者。 21、在井下乱写乱画的责任者。

卫生应急信息报送制度,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标准及响应级别.doc

卫生应急信息报送制度 一、卫生应急信息传递制度 1、医院建立与市卫生局应急办有效的联系通道,保证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过程中,上传、下达的信息畅通和准确。 2、接到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时,应问清“事件”发生和发展的一般情况(时间、地点、事故单位、事故类别、事故原因)以及伤情或毒物种类,危 害波及范围和程度,下达给本院的具体救援任务及各项要求,认真做好电话记录,立即向医院应急医疗救治领导小组组长报告。 3、接到报告,医院卫生应急领导小组组长立即通过院应急办向所有领导小组成员发出指令,迅速到指定地点集合;根据指令要求,启动医院应急救援预案;组织、部署、指导、协调本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救治工作。 4、领导小组各成员在接受任务后,按各自职责和预案的要求迅速开展工作,并将各自信息及时反馈给领导小组组长;组长综合所有信息后再向局应急办报 告医院的准备情况和能承受的最大急救能力,包括:床位预留、技术力量、特 殊药品和设备等,以供其统筹决策。 5、医务部应根据应急预案,立即布置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医疗救治组成员接到指令后立即赶往指定地点,按预案要求进行各项准备和开展工作。 6、医院对参加院内应急救援网络的所有成员建立有效、畅通的通迅联络并宣布相关纪律。 7、有现场救援任务时,应保证救援小组人员落实,及时掌握所有“一线”及“替补”队员的通讯信息,随时能拉得出、用得上;装备、物品的数量和质 量符合应急救援“清单”的要求;平时药品和器械必须定期检查,常换常新, 保证在有效期的范围内;急救车辆由急诊科管理,保持常备不懈,车况良好, 不得随意挪作他用。

8、在应急处置过程中,随时接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指令,接受专家组关于诊断的意见、救治的方案、出院的标准和出院的时限等指导。 9、指定专人对本院应急救治全过程作信息收集和统计汇总工作,全面掌握院内应急救治进展情况,对事件中所有进入本院的诊治者都应登记造册。 10、每日向市卫生局应急办报告在院的患者及医学留观者的情况(数量、病情)、医疗救治进展等,重要情况要随时报告。 11、遇有下列情况及时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请求支援: (1)请求上级专家组会诊及专业技术的帮助; (2)需要特殊解毒药品、特殊设备以及应用方案的支援; (3)分流部分患者或向上级医院或专科医院转送危重患者及传染病患者。 12、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及时将本院应急救治的情况与结果,有关的分析和建议等内容形成书面材料,报市卫生局应急办。 二、卫生应急请示报告制度 1、预诊护士或急诊一线医生,日常工作中接诊群体性患者或连续多个相似病症的病人后,应立即向医院总值班报告和请示。 2、医院总值班在做出应急响应的同时,应立即向院领导报告和请示。 3、院领导小组在做出应急响应的同时.应向市卫生局应急办报告。 三、卫生应急信息报告及发布制度 1、医院预诊护士或急诊一线医生,工作中接诊群体性患者或连续有多个相似病症的病人后,应立即向急诊科主任和医院总值班报告。 2、急诊科主任和医院总值班在做出应急响应的同时,应立即向医院应急领导小组报告。 3、医院应急领导小组在做出应急响应的同时,向市卫生局报告。 4、在医院应急领导小组领导下,各工作组切实负起责任,及时处理、解决问题并及时报告。

煤矿三违管理制度

旧街煤业“三违”管理制度 二〇一七年

**煤业有限公司“三违”管理制度 一、总则 1.为进一步规范职工行为,强化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有效防范各类事故,根据公司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管控、岗位达标要求以及上级公司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2.在工作时间(包括学习、会议)和场所内公司职工发生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和管理规定的行为,统称为“三违”。 3.本制度适用于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旧街煤业有限公司全体职工。 二、管理责任 1.公司所有职工对“三违”人员和行为均负有制止、举报、监督、配合调查的责任。 2.安检科负责公司“三违”人员和行为的检查、举报内容调查核实、处罚教育、建档登记等日常管理工作。 3.公司职工安全教育培训中心负责根据相关会议及事故分析报 告的决定对“三违”人员开展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培训。 4.安检人员、班组长、跟班带班管理人员负责对“三违”人员的现场教育。 5.安检科及“三违”人员所在队组负责违章作业人员、违反劳动纪律和管理规定的人员进行后续跟踪,违章指挥人员的后续跟踪由其上一级管理人员和跟班领导共同负责。 三、“三违”行为的判定

1.违章指挥是指工作计划在组织、实施过程中,班组长以上管理人员违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规范标准以及安全组织措施、安全管理措施、安全技术措施等规定,在安全条件不具备的前提下,不尊重专家及职工意见建议,以完成生产指标为目的强令和指挥作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可能导致多人安全受到威胁或引发事故的行为。 2.违章作业是指在现场作业过程中以完成本岗位作业任务为目的,特种作业人员、一般岗位人员违反煤矿安全规程、采掘作业规程、技术操作规程以及安全技术措施规定的流程、方法、标准,或在安全条件不具备且未采取相应的事故防范措施和安全风险管控措施(包含措施不当)的情况下,服从违章指挥、冒险作业或存在其它不规范的操作,可能导致自身及其它作业人员安全受到威胁或引发事故的行为。 3.违反劳动纪律和管理规定是指不遵守公司考勤、会议及班组建设等组织纪律、工作纪律、技术纪律和管理制度,可能影响到职工精神风貌建设和本岗位、本部门、其他岗位和部门正常工作的行为。 4.上级主管部门、上级公司在现场检查过程中确认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及违反劳动纪律和管理规定的行为。 四、“三违”行为的管理 1.制止及纠正 在意识到本人行为属于“三违”时,应立即停止违章违规行为,进行自我纠正。

安全生产“三违”界定标准及奖罚规定

安全生产“三违”界定标准及奖惩规定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促进局属各生产单位严格执行矿务局安全生产各项管理制度,有效遏止“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行为,杜绝“三违”现象,保障生产安全,特制定本标准。 第一章“三违”一般性知识 “三违”是指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可能引起事故的行为或现象。“三违”行为,往往由师传徒,由甲传乙,侥幸变“经验”,习惯成自然,由于对事故的严重后果没有意识或认识不足, 使违章者自觉或不自觉地置自己或他人于危险状态,甚至酿成悲剧。 一、“三违”的定义: 1、违章指挥 是指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者或管理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条例、规程、规章制度和有关规定安排或指挥生产的行为。 在发生事故的原因中,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约占60~70%。在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三者之中,违章指挥危害最大,造成的影响和损害的程度也最为严重,它具有违章作业、违章指挥和违反劳动纪律的三重特性,且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和不可抗拒性,特别是隐性违章指挥不易发现,但对安全的威胁更大。 2、违章作业

主要是指操作人员违反劳动生产岗位的安全规章和制度冒着危险进行作业的行为。 3、违反劳动纪律 主要是指员工违反生产经营单位的劳动规则和劳动秩序,即违反单位为形成和维持生产经营秩序、保证劳动合同得以履行,以及与劳动、工作紧密相关的其他过程中必须共同遵守的规则,可能造成危害后果的行为。 二、“三违”产生的根源 “三违”现象有人的心理、生理以及管理等多方面的原因,如安全知识缺乏、安全意识低下以及不健康的安全心理;休息不足、劳动强度大导致意识疲劳;不良情绪和异常心理的影响;逆反、偷懒、走捷径和省事心理作怪;观察不细致,思想不集中,反应不敏捷,操作不熟练;自控能力差,应急处理和自救能力差;教育培训未到位或无证上岗;现场缺乏安全检查和监护,现场管理人员责权不清,安全责任意识树立不牢;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岗位安全职责落实不到位,不执行或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力,安排工作、指挥生产时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等。 实际经验表明,反“三违”要控制23种人:一是善于冒险、不考虑后果的“大胆人”,二是冒失莽撞的“勇敢人”,三是吊儿郎当的“马虎人”,四是满不在乎的“粗心人”,五是心存侥幸的“麻痹人”,六是投机取巧的“大能人”,七是固执己见的“怪癖人”,八是牢骚满腹的“情绪人”,九是难事缠身、心事重重的“忧愁人”,十是急于求

应急响应分级标准

应急响应分级标准 按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级别原则上分为Ⅰ、Ⅱ、Ⅲ、Ⅳ级响应。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Ⅰ级响应: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2)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 (3)超出省(区、市)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安全生产事故。 (4)跨省级行政区、跨领域(行业和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5)国务院领导同志认为需要国务院安委会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Ⅱ级响应: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安全生产事故。 (2)超出市(地、州)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安全生产事故。 (3)跨市、地级行政区的安全生产事故。 (4)省(区、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Ⅲ级响应: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产安全,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较大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2)超出县级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3)发生跨县级行政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4)市(地、州)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一般事故时启动Ⅳ级响应。 “以下”不含本数。“以上”含本数,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 预警及信息报告正确认识安全生产工作预警和监督机制的重要性,建立高 效协调的预警和监督机制,认真开展危险源辨识与岗位风险评估、预控工作,便于强化各级安全管理工作的开展,避免人身和设备事故的发生,实现了“预先评估、事前预防、事中消除”的安全风险预警目的,保证人身和设备安全。 生产安全事故预警: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对本单位主管行1.伤及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风险源发生的事故进行定期分析。工矿商贸(工、道路交通、危险化学品、消防火灾、建筑施工五个重点领域应每季业病)度进行事故专题分析,查找事故规律,实施行业事故趋势预警。信息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部门应结合负责监管的风险源状况,收集本行业信息,开展本行业典型案例分析。每年应实施一次典型事故预警。 生产安全隐患预警: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部门,应结合日常监管和2.监察执法情况,每季度进行风险源隐患排查专项分析,实施本行业隐患预警。负有

煤矿“三违”管理规定

XXXXX煤业有限公司 “三违"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与国家得安全生产方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总体推进“得指导思想,依据《劳动法》、《矿山安全法》、《煤炭法》、《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监察体例》、《安全生产法》以及上级有关安全工作得规定,有效地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与违犯劳动纪律,避免与减少各类事故,保证职工得生命安全与健康,结合我公司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领导干部都必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得思想,自觉遵章守纪,以身作则,按章指挥,带头制止“三违”,严格管理,敢于动真,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与违犯劳动纪律者,不管就是干部还就是工人,都一律追究责任,按章处罚.对发现“三违"而不制止得,与“三违"者同样处罚,领导干部在场得要先罚干部. 第三条凡有下井任务得公司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与工人都有权举报“三违”。 1、生产口总工程师、生产副总经理、机电副总经理、副总工程师每人每月举报1个指标,安全副总每月举报2个指标。 2、调度中心、通风部、生产部、机电部、地测部、安监部、总工办、皮带队、综采队、准备队、井下机电队、运输队、通防队、抽放队、综掘队等生产口各部室与队别副队长以上人员每人每月举报1个“三违"指标(按月考核)。 3、安监部安检人员每人每月举报1个“三违”指标(按月考核)。 第四条举报“三违”得原则: 1、举报“三违”得依据就是“三大规程”、《“三违”标准》、各种措施、相关标准、法规等.

2、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实事求就是。 3、必须就是在现场制止“三违”者得不安全行为。 4、已经上报得“三违”,任何人没有权力随便撤消(经落实不属“三违”除外)。 第五条举报“三违”得程序: 1、举报“三违”人员,到安监部领取举报“三违”卡。在现场遇到“三违”行为,立即制止,并进行现场教育。同时按“三违”卡得项目逐项填写清楚。特别就是“三违"简述栏,要写清“三违"得行为过程,帮教栏写清现场帮教情况,交回安监部.凡已经过现场帮教得事故组不再落实。 2、两个人及多人共同在现场举报一起违章,经现场帮教后,直接上报。没有特殊情况,事故组不在落实。 3、地面单位到事故组领举报“三违"卡,按1、2得程序操作,“三违”卡报事故组. 4、井下所有“三违"卡,当班必须交回安监部,当天交事故组登记、处理。 第六条对举报“三违"过程中意见分歧得处理: 1、凡就是举报人员在现场未对“三违”人员帮教或“三违”过程表述不清得或未指明“三违”行为,在“违章者”完全不知情得情况下被举报得“三违",经落实不按违章处理。若举报人不负责任,不讲事实,随意举报“三违"者,将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罚. 2、凡就是在现场不见本人得违章(如脱岗、或其它)。安监部事故组对这类违章人员,要及时通知其单位值班干部告知其本人,在三日内到事故组落实,否则后果由责任者承担。 3、举报“三违”发生意见分岐,只能在事故组落实、处理,由意见方提出要求,事故组安排时间,双方当面说清,如有一方不能按时到达,按弃权处理,若违章者到举报人单位或家里去说情,寻衅闹事等,举报到安监部,每次罚闹事者200元。 4、集体作业,个人违章,而现场落实不了责任得,对现场负责人罚款200元. 第七条“三违"分类及指标规定:

煤矿三违认定和处罚办法(DOCX 5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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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三违”认定和处罚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三违”的认定和处罚管理,依据《劳动法》、《矿山安全法》、《煤炭法》、《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法》以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指令、规定,有效地遏制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犯劳动纪律,避免和减少各类事故,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结合矿井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三违”概述 “三违”是指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或现象。“三违”是引发事故的根源,“无章可循”是最大的违章。每一起事故都是由若干个违章、隐患叠加而引发的,而每一起违章的发生不仅仅是主管方面的不安全性行为表现,更是制度缺失、技术失误、设备缺陷等诸多管理漏洞造成的。因此,根除“三违”、防范事故,不仅要在规范作业行为上下功夫,更要强化作业现场“人、机、环、管”各方面不安全因素的预控管理,坚持依法治安,按照“党政同则、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进一步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全面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规范“三违”管理流程,切实消除“三违”发生的土壤和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二章“三违”的定义和分类 1、违章指挥:是指各单位生产经营者或管理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条例、规程、规章制度和有关规定同意、安排或指挥生产的行为。在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三者之中,违章指挥危害最大,造成的影响和损害的程度也最为严重,它具有违章作业、违章指挥和违反劳动纪律的三重特性,且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和不可抗拒性,特别是隐性违章指挥不易发现,但对安全的威胁更大。 2、违章作业:主要是指操作人员违反劳动生产岗位的安全规章和制度冒着危险进行作业的行为。 3、违反劳动纪律:主要是指员工违反劳动规则和劳动秩序,即违反单位为维持生产经营秩序、保证劳动合同得以履行,以及与劳动、工作紧密相关的其他过程中必须共同遵守的规则,可能造成危害后果的行为。 4、“三违”的分类:按照违章群体分为指挥类违章(包括指挥性违章、装置性违章、管理性违章)和作业类违章(包括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两大类。指挥类违章从管理、环境、设备方面按照职责、职能,具体划分为一类违章指挥行为(决策、指挥层)和二类违章指挥行为(现场安排、组织层);作业类违章划分为一般规定、掘、机电、提升运输、“一通三防”、地测防治水、地面建筑及其他作业八个部分,并按其情节轻重程度以及可能

煤矿“三违”界定标准说明

煤矿“三违”界定标准 (一)严峻“三违” 1.发生事故及发觉险情不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而又不及时向矿调度、安监处汇报,或隐患事故的。 2.对现场存在重大隐患,被责令停产整改的。 3.无规程措施施工的。 4.因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造成轻伤及以上人身事故或重大非人身事故的。 5.跟班治理对现场存在重大隐患,不安排整改而接着组织生产的。 6.治理人员在现场违章指挥、参与违章作业的。 7.跟班治理人员在停电停风后,不安排撤出人员的。 8.携带香烟、火种下井的。 9.工作期间睡岗、脱岗、空岗的。

10.酒后进入工作现场或班中喝酒的。 11.入井人员不戴矿灯、自救器、安全帽的。 12.破坏井下安全、通防设备设施;私掐电缆信号、盗窃安全设备仪器部件的。 13.医院接到调度急救电话,未能做抢救预备工作,抢救工作不及时出现问题的责任人。 14.在焊接、气割地点附近有易燃、易爆物品,没有安全措施作业的。 15.工作地点发觉视觉污染的责任人。 (二)一般“违章” 16.井口20米范围内吸烟或火源的。 17.无证或证件过期上岗作业的。 18.井下专门岗点晚到岗及早离岗或不现场交接班的。 19.未经有资质单位培训并持证上岗的,本人违章作业,区队治理人员违章指挥。 20.井下工作将矿灯、自救器放在一边,而未随身携带的。21.不按规定使用瓦检便携仪的或不按要求携带瓦检便携仪的。22.职工安全教育学习违反考场纪律的、考试作弊的。 23.井下随意关闭矿灯休息的。

24.安监员、班组长、工长上岗没挂牌的。(开、停工牌)25.无险情而随意打开或损坏自救器的。 26.上、下井人员不听从点勾人员正确指挥的。 27.携带工具长度超过1.5m以上或工具重量超过20公斤以上乘坐架空乘人索道的。 28.入井前不检身、乘罐乘车不点勾的。 29.人行车、罐笼超员的点勾工。 30.井下机电峒室、皮带机头、油脂库等有关地点不按规定配齐灭火器材的责任人。 31.焊接人员离开现场,未消除火种的。 32.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的。 33.高层建筑支架不按标准架设作业的。 34.车辆运输人、货混装的。 35.机动车辆无证驾驶的。 36.装火车皮试、时,绞车钩头挂好后,绳鼻子和绞车机尾站人的,在大绳内侧行走或站立的,绞车超挂车的。 37.焊接人和切割受力构件和内有压力的容器的。 38.在易燃、易爆物品附近吸烟的。 39.将氧气瓶、乙炔瓶一起运送的。

安全红线三违行为界定及处罚标准试行

安全红线、“三违”行为界定及处罚标准(试行) 1.安全红线、“三违”行为界定 1.1.安全红线 1.1.1安全操作红线 1.1.1.1 一风吹排放瓦斯:未使用三通或变频调速等调节风量造成第一汇风点瓦斯浓度达到 3%及以上的。 1.1.1.2 瓦斯超限作业:在作业范围内,监控探头记录或瓦斯检查员检查瓦斯超限时,仍进行作业。 1.1.1.3 虚报、假报瓦斯抽采钻孔量和瓦斯抽采量。其所报瓦斯抽采钻孔深度、钻孔量或瓦斯抽采量一次超过实际数值 20%及以上;施工消突、抽采钻孔未经验收而直接投入使用。 1.1.1.4 测气员、安监员、防突员、探放水工弄虚作假、虚报检查数据的。 1.1.1.5 擅自高定监控断电值或缩小断电范围的。 1.1.1.6 严重违章爆破的:爆破未装填炮泥或炮泥充填长度达不到应封孔长度的二分之一,不执行“一炮三泥”、“一炮三检”,不按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规定设置警戒,不用爆破器爆破,违章处理瞎炮、残炮,采煤工作面同时使用两个及以上爆破器爆破(特殊情况下编制专门措施并经审批后爆破不属此范围)。 1.1.1.7 人为破坏风门、瓦斯传感器的:1、运输货料过风门不按规定开启而直接撞击,造成风门损坏,失去作用或漏风量超过被损风门正常使用时的 30%的;2、人为造成瓦斯传感器失去监控作用。 1.1.1.8 “三专两闭锁”不按规程规定安装或人为造成闭锁失效的。 1.1.1.9 井口 20 米范围内、井下无措施烧焊及使用明火。 1.1.1.10 石门揭穿突出危险煤层和突出危险工作面不执行防突措施而进行采掘作业或超采超掘。 1.1.1.11 提升绞车的安全保护、安全设施不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装设或失效;违反斜井“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规定;扒、蹬、跳车;乘坐皮带。 1.1.1.12 采煤、掘进工作面及回风流中电气设备失爆。 1.1.1.13 违反规程、措施空顶作业,煤巷锚杆(锚索)支护擅自修改支护参数。

煤矿“三违”界定标准概述

煤矿“三违”界定标准?(一)严重“三违” 1.发生事故及发现险情不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而又不及时向矿调度、安监处汇报,或隐患事故的。?2.对现场存在重大隐患,被责令停产整改的。?3.无规程措施施工的。 4.因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造成轻伤及以上人身事故或重大非人身事故的。 5.跟班管理对现场存在重大隐患,不安排整改而继续组织生产的。 6.管理人员在现场违章指挥、参与违章作业的。?7.跟班管理人员在停电停风后,不安排撤出人员的。

8.携带香烟、火种下井的。?9.工作期间睡岗、脱岗、10.酒后进入工作现场或班中喝酒的。 空岗的。? 12.破坏 11.入井人员不戴矿灯、自救器、安全帽的。? 井下安全、通防设备设施;私掐电缆信号、盗窃安全设备仪器部件的。?13.医院接到调度急救电话,未能做抢救准备工作,抢救工作不及时出现问题的责任人。 14.在焊接、气割地点附近有易燃、易爆物品,没有安 15.工作地点发现视觉污染的责任人。?(二)一般“违章”?1全措施作业的。? 6.井口20米范围内吸烟或火源的。?17.无证或证件过期上岗作业的。?18.井下特殊岗点晚到岗及早离岗或不现场交接班的。 19.未经有资质单位培训并持证上岗的,本人违章作业,区队管理人员违章指挥。 20.井下工作将矿灯、自救器放在一边,而未随身携带的。?21.不按规定使用瓦检便携仪的或不按要求携带瓦检便携仪的。?22.职工安全教育学习违反考场纪律的、考试作弊的。?23.井下随意关闭矿灯休息 24.安监员、班组长、工长上岗没挂牌的。(开、停工牌) 的。? 25.无险情而随意打开或损坏自救器的。?26.上、下井人员不听从点勾人员正确指挥的。

煤矿“三违”界定标准(通用版)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煤矿“三违”界定标准(通用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煤矿“三违”界定标准(通用版) 一、严重“三违” 1.发生事故及发现险情不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而又不及时向矿调度、安监处汇报,或隐患事故的。 2.对现场存在重大隐患,被责令停产整改的。 3.无规程措施施工的。 4.因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造成轻伤及以上人身事故或重大非人身事故的。 5.跟班管理对现场存在重大隐患,不安排整改而继续组织生产的。 6.管理人员在现场违章指挥、参与违章作业的。 7.跟班管理人员在停电停风后,不安排撤出人员的。 8.携带香烟、火种下井的。 9.工作期间睡岗、脱岗、空岗的。

10.酒后进入工作现场或班中喝酒的。 11.入井人员不戴矿灯、自救器、安全帽的。 12.破坏井下安全、通防设备设施;私掐电缆信号、盗窃安全设备仪器部件的。 13.医院接到调度急救电话,未能做抢救准备工作,抢救工作不及时出现问题的责任人。 14.在焊接、气割地点附近有易燃、易爆物品,没有安全措施作业的。 15.工作地点发现视觉污染的责任人。 二、一般“违章” 16.井口20米范围内吸烟或火源的。 17.无证或证件过期上岗作业的。 18.井下特殊岗点晚到岗及早离岗或不现场交接班的。 19.未经有资质单位培训并持证上岗的,本人违章作业,区队管理人员违章指挥。 20.井下工作将矿灯、自救器放在一边,而未随身携带的。

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响应分级标准

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响应分 级标准 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

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响应分级标准及分级响应响应分级标准 按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级别原则上分为Ⅰ级响应、Ⅱ级响应、Ⅲ级响应、Ⅳ级响应。 (一)、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Ⅰ级响应: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2)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3)超出省(区、市)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4)跨省级行政区、跨领域(行业和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5)国务院认为需要国务院安委会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二)、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Ⅱ级响应: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l亿元以下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2)超出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3)跨地级以上市行政区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4)省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三)、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Ⅲ级响应: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2)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3)超出县级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4)发生跨县级行政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5)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四)、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Ⅳ级响应: (1)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2)需要紧急转移安置5千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3)县级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分级响应 Ⅰ、Ⅱ、Ⅲ级应急响应行动(响应分级标准见上面)分别由国务院安委办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省安委办或省政府有关部门、江门市安委办或江门市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若发生需要Ⅰ、Ⅱ、Ⅲ级应急响应的事故灾难时,在国家、省、江门市预案正式启动前,由市政府和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先行处置,防止事态扩大,同时逐级上报,逐级响应。 Ⅳ级应急响应行动由县市安委办或市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当县市安委办或市政府有关部门进行Ⅳ级应急响应行动时,事发地的各镇政府(街道办)应当按照相应的预案全力以赴组织救援,并及时向县市政府、市安委办及市直有关部门报告救援 工作进展情况(响应程序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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