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用水相关现行国家标准信息大全(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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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档汇总整理了与饮用水相关现行及即将实施的国家标准,包含了标准号、标准名称、实施类型等信息,仅为相关人员查阅使用提供便利性。(推标:推荐性国家标准;强标:强制性国家标

450种农药及相关化学品残留量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测定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饮用水中450种农药及相关化学品的定性鉴别,也适用于其中427种农药及相关化学品的定量测定。

以上标准信息更新于2020年8月,后期依据标准发布情况不定期更新。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编制说明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一、任务来源及简要起草过程 根据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卫生部,以下简称卫生计生委)《2010年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清理完善工作安排》(卫办监督函【2010】607号),由浙江省卫生监督所牵头,中国饮料工业协会、舟山市卫生监督所等参加组成的起草组对GB 19298-2003《瓶(桶)装饮用水卫生标准》及GB 17324-2003《瓶(桶)装饮用纯净水卫生标准》进行修订。 二、确定各项技术指标的依据 (一)标准名称 GB2760-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包装饮用水分类包括饮用天然矿泉水,参照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odex Stan 227-2001《瓶装/包装饮用水(不包括天然矿泉水)通用标准》标准名称内容,本标准范围包括除饮用天然矿泉水外的所有包装饮用水类别,因此将GB 19298及GB 17324合并,并将标准命名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 (二)标准适用范围 参照Codex Stan 227-2001的适用范围,将本标准适用范围修改为“本标准适用于人类直接饮用的包装饮用水,不适用于饮用天然矿泉水”。 (三)术语和定义 参照Codex Stan 227-2001、国际瓶装水协会(IBWA)《瓶装水规范》、GB 10789-2007 《饮料通则》、GB 17324-2003以及GB 16330-1996 《饮用天然矿泉水厂卫生规范》中对天然矿泉水的处理要求,本标准制定了包装饮用水、饮用纯净水、自然来源饮用水、其他饮用水定义。 (四)原料要求 1. 以来自公共供水系统的水为生产用源水,其水质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 2. 以来自非公共供水系统的水(地表水、地下水)为生产用源水,其水质应符合GB 5749对生活饮用水水源的卫生要求,其食品加工用水水质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 (五) 成品水的水质要求 1. 感官要求 来自非公共供水系统(地下水)为生产用源水的“自然来源饮用水”的色度及浑浊度可

螺丝的规格及国家标准

2000版紧固件国家标准 标准号标准内容备注 GB/T3098.1-2000 紧固件机械性能螺栓、螺钉和螺柱 ISO898-1:1999 GB/T3098.2-2000 紧固件机械性能螺母粗牙螺纹 ISO898-2:1992 GB/T3098.3-2000 紧固件机械性能紧定螺钉 ISO898-5:1998 GB/T3098.4-2000 紧固件机械性能螺母细牙螺纹 ISO898-6:1994 GB/T3098.5-2000 紧固件机械性能自攻螺钉 ISO2702:1992 GB/T3098.6-2000 紧固件机械性能不锈钢螺栓、螺钉和螺柱 ISO3506-1:1997 GB/T3098.7-2000 紧固件机械性能自挤螺钉 ISO7085:1999 GB/T3098.14-2000 紧固件机械性能螺母扩孔试验 ISO10484:1997 GB/T3098.15-2000 紧固件机械性能不锈钢螺母 ISO3506-2:1998 GB/T3098.16-2000 紧固件机械性能不锈钢紧定螺钉 ISO3506-3:1997 GB/T1237-2000 紧固件标记方法 ISO8991:1986 字串9 GB/T 41-2000 六角螺母 C级 ISO4034:1999 GB/T 65-2000 开槽圆柱头螺钉 ISO1207:1992 GB/T 67-2000 开槽盘头螺钉 ISO1580:1994 GB/T 68-2000 开槽沉头螺钉 ISO2009:1994 GB/T 69-2000 开槽半沉头螺钉 ISO2010:1994 GB/T 70.1-2000 内六角圆柱头螺钉 ISO4762:1997 GB/T 70.2-2000 内六角平圆头螺钉 ISO7380:1997 GB/T 70.3-2000 内六角沉头螺钉 ISO10642:1997 GB/T 77-2000 内六角平端紧定螺钉 ISO4026:1993 GB/T 78-2000 内六角锥端紧定螺钉 ISO4027:1993 GB/T 79-2000 内六角圆柱端紧定螺钉 ISO4028:1993 GB/T 80-2000 内六角凹端紧定螺钉 ISO4029:1993 GB/T 5779.1-2000 紧固件表面缺陷螺栓、螺钉和螺柱一般要求 ISO6157-1:1988 GB/T 5779.2-2000 紧固件表面缺陷螺母 ISO6157-2:1995 GB/T 5779.3-2000 紧固件表面缺陷螺栓、螺钉和螺柱特殊要求 ISO6157-3:1988 字串3 GB/T 5780-2000 六角头螺栓 C级 ISO4016:1999 GB/T 5781-2000 六角头螺栓全螺纹 C级 ISO4018:1999 GB/T 5782-2000 六角头螺栓 ISO4014:1999 GB/T 5783-2000 六角头螺栓全螺纹 ISO4017:1999 GB/T 5785-2000 六角头螺栓细牙 ISO8765:1999 GB/T 5786-2000 六角头螺栓细牙全螺纹 ISO8676:1999 GB/T 6170-2000 1 型六角螺母 ISO4032:199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文件【新版】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要求、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卫生要 求、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要求、二次供水卫生要求、涉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 全产品卫生要求、水质监测和水质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城乡各类集中式供水的生活饮用水,也适用于分散式供水的生活饮用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不包括勘误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 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 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T 5750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GB/T 14848 地下水质量标准 GB 17051 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 GB/T 17218 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性评价 GB/T 17219 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 CJ/T 206 城市供水水质标准 SL 308 村镇供水单位资质标准 卫生计生委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生活饮用水drinking water 供人生活的饮水和生活用水。 3.2 供水方式type of water supply 3.2.1 集中式供水central water supply

自水源集中取水,通过输配水管网送到用户或者公共取水点的供水方 式,包括自建设施供水。为用户提供日常饮用水的供水站和为公共场所、居 民社区提供的分质供水也属于集中式供水。 3.2.2 二次供水secondary water supply 集中式供水在入户之前经再度储存、加压和消毒或深度处理,通过管道或容器输送给用户的供水方式。 3.2.3 农村小型集中式供水small central water supply for rural areas 日供水在1000m3 以下(或供水人口在 1 万人以下)的农村集中式供水。 3.2.4 分散式供水non-central water supply 用户直接从水源取水,未经任何设施或仅有简易设施的供水方式。 3.3 常规指标regular indices 能反映生活饮用水水质基本状况的水质指标。 3.4 非常规指标non-regular indices 根据地区、时间或特殊情况需要的生活饮用水水质指标。 4.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要求 4.1 生活饮用水水质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保证用户饮用安全。 4.1.1 生活饮用水中不得含有病原微生物。 4.1.2 生活饮用水中化学物质不得危害人体健康。 4.1.3 生活饮用水中放射性物质不得危害人体健康。 4.1.4 生活饮用水的感官性状良好。 4.1.5 生活饮用水应经消毒处理。 4.1.6 生活饮用水水质应符合表 1 和表3 卫生要求。集中式供水出厂水 中消毒剂限值、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中消毒剂余量均应符合表 2 要求。 4.1.7 农村小型集中式供水和分散式供水的水质因条件限制,部分指标可暂按照表 4 执行,其余指标仍按表1、表2 和表3 执行。 4.1.8 当发生影响水质的突发性公共事件时,经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批 准,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可适当放宽。 4.1.9 当饮用水中含有附录 A 表 A.1 所列指标时,可参考此表限值评价。

包装饮用水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饮料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3版) (第7稿)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的饮料产品,是指经过定量包装、可直接饮用或用水冲调饮用、乙醇含量不超过质量分数为0.5%的制品。包括:包装饮用水、碳酸饮料(汽水)、茶(类)饮料、果蔬汁类及其饮料、蛋白饮料、固体饮料、其他饮料类(运动饮料、电解质饮料、营养素饮料、能量饮料、风味饮料、咖啡(类)饮料、植物饮料、其他饮料),共7个申证单元。 仅有包装场地、工序、设备,没有完整的生产条件,不予生产许可审查。 产品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类别交叉命名时,按照产品命名的末尾类别归属到相应的申证单元,并符合相应类别的要求,如声称“果汁碳酸饮料”,应符合碳酸饮料的要求。 饮料产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0601。 在生产许可证上应当注明产品的类别、申证单元及品种明细,如:饮料【包装饮用水(饮用天然矿泉水、饮用纯净水、自然来源饮用水、其他饮用水);碳酸饮料(果汁型碳酸饮料、果味型碳酸饮料、可乐型碳酸饮料、其他型碳酸饮料)】。详见下表: 饮料申证单元及品种明细

本细则中引用的文件、标准通过引用成为本细则的内容。凡是引用文件、标准,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细则。 包装饮用水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一、适用范围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的包装饮用水,是指以直接来源于地表、地下或公共供水系统的水为水源,经加工制成的密封于容器中可直接饮用的水。包括饮用天然矿泉水、饮用纯净水、自然来源饮用水以及其他饮用水。 饮用天然矿泉水是指从地下深处自然涌出的或经钻井采集的,含

有一定量的矿物质、微量元素或其他成分,在一定区未受污染并采取预防措施避免污染的水;在通常情况下,其化学成分、流量、水温等动态指标在天然周期波动范围内相对稳定。 饮用纯净水是以符合生活饮用水国家标准(GB 5749)中卫生要求(pH值除外)的水为原料,采用蒸馏法、电渗析法、离子交换法、反渗透法或其他适当的加工方法深度净化,不含任何添加物制成的制品。 自然来源饮用水是以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国家标准(GB 5749)中卫生要求(pH值除外)的来自非公共供水系统的水(地表水、地下水)为生产用源水,且只允许通过脱气、曝气、倾析、过滤、臭氧化作用或紫外线消毒杀菌过程等有限的处理方法,不改变水的基本物理化学特征制成的制品。如饮用天然泉水、饮用天然水。 其他饮用水以符合生活饮用水国家标准(GB 5749)中卫生要求(pH值除外)的水为原料,经适当的加工处理制成的制品,其添加物应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GB 2760)的规定,但不得添加糖、甜味剂、香精香料或者其他食品配料。 二、生产许可条件审查 (一)管理制度审查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等规定,对企业建立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的完整性、适用性,以及对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性的要求进行审核。重点审核内容如下: 1. 卫生管理制度 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食品加工人员如患有痢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 l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生活饮用水及其水源水水质卫生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生活饮用集中式供水(包括自建集中式供水)及二次供水。 2 引用资料 生活饮用水检验规范(2001) 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l7051—1997) WHO Guidelines for Drinking Water Quality,1993 WHO Guidelines for Drinking Water Quality,Addendum to Volume 2,1998 3 定义 3.1 生活饮用水:由集中式供水单位直接供给居民作为饮水和生活用水,该水的水质必须确保居民终生饮用安全。 3.2 城市: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3.3 集中式供水:由水源集中取水,经统一净化处理和消毒后,由输水管网送到用户的供水方式。 3.4 自建集中式供水:除城建部门建设的各级自来水厂外,由各单位自建的集中式供水方式。 3.5 二次供水:用水单位将来自城市集中式供水系统的生活饮用水经贮存或再处理(如过滤、软化、矿化、消毒等)后,经管道输送给用户的供水方式。 4 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要求 4.1 生活饮用水水质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4.1.1 水中不得含有病原微生物。 4.1.2 水中所含化学物质及放射性物质不得危害人体健康。 4.1.3 水的感官性状良好。 4.2 生活饮用水水质规定 4.2.1 生活饮用水水质常规检验项目 生活饮用水水质常规检验项目及限值见表1。 表1生活饮用水水质常规检验项目及限值 项目限值 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 色色度不超过15度,并不得呈现其它异色 浑浊度不超过l度(NTU)①,特殊

国家工业管道标识规范及颜色

国家工业管道标识规范及颜色 1. 目的 为了便于工业管道内的物质识别,确保安全生产,避免在操作上、设备检修上发生误判断等情况,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2.适用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 本规范适用于工业生产中非地下埋没的气体和液体的输送管道。 3.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识别色:用以识别工业管道内物质种类的颜色。 3.2识别符号:用以识别工业管道内的物质名称和状态的记号。 3.3危险标识:表示工业管道内的物质为危险化学品。 3.4消防标识:表示工业管道内的物质专用于灭火。 4.基本识别色 4.1根据管道内物质的一般性能,分为八类,并相应规定了八种基本识别色和相应的颜色标准编号见下表。

物质种类基本识别色颜色标准编号色样 水艳绿G03 见电子版本 水蒸气大红R03 空气淡灰B03 气体中黄Y07 酸或碱紫P02 可燃液体棕YR05 其他液体黑- 氧淡黄PB06 4.2基本识别色标识方法 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标识方法,使用方应从以下五种方法中选择。 a)管道全长上标识; b)在管道上以宽为150mm的色环标识; c)在管道上以长方形的识别色标牌标识; d)在管道上以带箭头的长方形识别色标牌标识;

e)在管道上以系挂的识别色标牌标识。 4.3当采用4.2中b)、c)、d)、e)方法时,两个标识之间的最小距离应为10m。 4. 4 4.2中c)、d)、e)的标牌最小尺寸应以能清楚观察识别色来确定。 4.5当管道采用4.2中b),c),d),e)基本识别色标识方法时,其标识的场所应该包括所有管道的起点、终点、交叉点、转弯处、阀门和穿墙孔两侧等的管道上和其他需要标识的部位。 5.识别符号 工业管道的识别符号由物质名称、流向和主要工艺参数等组成,其标识应符合下列要求: 5.1 物质名称的标识 a)物质全称。例如:氮气、硫酸、甲醇。 b)化学分子式。例如:N2、H2SO4、CH3OH。 5.2 物质流向的标识 5.2.1工业管道内物质的流向用箭头表示,如果管道内物质的流向是双向的,则以双向箭头表示。

常用螺栓实用标准及规格表(终审稿)

常用螺栓实用标准及规 格表 公司内部档案编码:[OPPTR-OPPT28-OPPTL98-OPPNN08]

常用螺栓的标准及规格表 国家标准规定了螺纹规格为M3~M64,A和B级的六角头螺栓.A级用于D<=24和L<=10D或L<=150mm(按较小值)的螺栓;B级用于D>24或L>10D 或L>150(按较小值)的螺栓 外六角螺栓尺寸规格(如图) 钢结构连接用螺栓性能等级分、、、、、、、、等10余个等级,其中级及以上螺栓材质为低碳合金钢或中碳钢并经热处理(淬火、回火),通称为高强度螺栓,其余通称为普通螺栓。螺栓性能等级标号有两部分数字组成,分别表示螺栓材料的公称抗拉强度值和屈强比值。例如,性能等级级的螺栓,其含义是: 1、螺栓材质公称抗拉强度达400MPa级; 2、螺栓材质的屈强比值为; 3、螺栓材质的公称屈服强度达400×=240MPa级性能等级级高强度螺栓,其材料经过热处理后,能达到: 1、螺栓材质公称抗拉强度达1000MPa级; 2、螺栓材质的屈强比值为; 3、螺栓材质的公称屈服强度达1000×=900MPa级

螺栓性能等级的含义是国际通用的标准,相同性能等级的螺栓,不管其材料和产地的区别,其性能是相同的,设计上只选用性能等级即可。 常用螺丝规格表

强度等级所谓级和级 是指螺栓的抗剪切应力等级为和 公称抗拉强度800N/MM2 公称屈服强度640N/MM2 一般的螺栓是用""表示强度的, X*100=此螺栓的抗拉强度, X*100*(Y/10)=此螺栓的屈服强度 (因为按标识规定:屈服强度/抗拉强度=Y/10) =============== 如级 则此螺栓的 抗拉强度为:400MPa 屈服强度为:400*8/10=320MPa ================= 另:不锈钢螺栓通常标为A4-70,A2-70的样子,意义另有解释度量

国家饮用水标准报告

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 二○○一年九月一日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生活饮用水及其水源水水质卫生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生活饮用集中式供水(包括自建集中式供水)及二次供水。 2 引用资料 生活饮用水检验规范(2001) 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17051—1997) WHO Guidelines for Drinking Water Quality,1993 WHO Guidelines for Drinking Water Quality,Addendum to Volume 2,1998 3 定义 3.1 生活饮用水:由集中式供水单位直接供给居民作为饮水和生活用水,该水的水质必须确保居民终生饮用安全。 3.2 城市: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3.3 集中式供水:由水源集中取水,经统一净化处理和消毒后,由输水管网送到用户的供水方式。 3.4 自建集中式供水:除城建部门建设的各级自来水厂外,由各单位自建的集中式供水方式。

3.5 二次供水:用水单位将来自城市集中式供水系统的生活饮用水经贮存或再处理(如过滤、软化、矿化、消毒等)后,经管道输送给用户的供水方式。 4 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要求 4.1 生活饮用水水质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4.1.1 水中不得含有病原微生物。 4.1.2 水中所含化学物质及放射性物质不得危害人体健康。 4.1.3 水的感官性状良好。 4.2 生活饮用水水质规定 4.2.1 生活饮用水水质常规检验项目 生活饮用水水质常规检验项目及限值见表1 表1 生活饮用水水质常规检验项目及限值

注:①表中NTU为散射浊度单位。②特殊情况下包括水源限制等情况。③CFU为菌落形成单位。④放射性指标规定数值不是限值,而是参考水平。放射性指标超过表1中所规定的数值时,必须进行核素分析和评价,以决定能否饮用。

国家饮用水标准

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最新) 前言 本标准全文强制。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GB5749-85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本标准与GB5749-85 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水质指标由GB 5749-85 的35 项增加至106 项,增加了71 项;修订了8 项;其中: ——微生物指标由 2 项增至 6 项,增加了大肠埃希氏菌、耐热大肠菌群、贾第鞭毛虫和隐孢子虫; 修订了总大肠菌群; ——饮用水消毒剂由 1 项增至 4 项,增加了一氯胺、臭氧、二氧化氯; ——毒理指标中无机化合物由10 项增至21 项,增加了溴酸盐、亚氯酸盐、氯酸盐、锑、钡、铍、 硼、钼、镍、铊、氯化氰;并修订了砷、镉、铅、硝酸盐; 毒理指标中有机化合物由 5 项增至53 项,增加了甲醛、三卤甲烷、二氯甲烷、1,2- 二氯乙烷、1,1,1- 三氯乙烷、三溴甲烷、一氯二溴甲烷、二氯一溴甲烷、环氧氯丙烷、氯乙烯、1,1- 二氯乙烯、1,2- 二氯乙烯、三氯乙烯、四氯乙烯、六氯丁二烯、二氯乙酸、三氯乙酸、三氯乙醛、苯、甲苯、二甲苯、乙苯、 苯乙烯、2,4,6- 三氯酚、氯苯、1,2- 二氯苯、1,4- 二氯苯、三氯苯、邻苯二甲酸二(2- 乙基己基)酯、丙烯酰胺、微囊藻毒素-LR 、灭草松、百菌清、溴氰菊酯、乐果、2,4- 滴、七氯、六氯苯、林丹、马拉硫磷、对 硫磷、甲基对硫磷、五氯酚、莠去津、呋喃丹、毒死蜱、敌敌畏、草甘膦;修订了四氯化碳; ——感官性状和一般理化指标由15 项增至20 项,增加了耗氧量、氨氮、硫化物、钠、铝;修订了 浑浊度; ——放射性指标中修订了总α放射性。 ——删除了水源选择和水源卫生防护两部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为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向居民供应符合卫生要求的生活饮用水,保障人民的身体健康,特制订本标准。 1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生活饮用水水质规范和卫生要求以及对水源选择、水源卫生防护、水质监测的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包括自建集中式供水及二次供水。 2引用标准 GB 5750-85《标准检验法》。 GB 17051-1997《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 WHO Guidelines for Drinking Water Quality 1993。 3定义 本规范采用下列定义: 3.1生活饮用水:由集中式供水单位直接供给居民作为饮用和生活的水,该水的水质必须确保居民终生饮用安全。 3.2城市: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3.3集中式供水:由水源集中取水,经统一净化处理和消毒后,由输水管网送到用户的供水方式。 3.4自建集中式供水:除城建部门建设的各级自来水厂外,由各单位自建的集中式供水。 3.5二次供水:用水单位将来自城市集中式供水系统的生活饮用水加压、贮存、再处理(如过滤、软化、矿化、消毒等)后,经管道输送给用户的供水方式。 4生活饮用水水质规范和卫生要求 4.1生活饮用水水质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4.1.1水中不得含有病原微生物。 4.1.2水中所含化学物质及放射性物质不得危害人体健康。 4.1.3水的感官性状良好。

4.2生活饮用水水质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供水单位的出厂水和管网水 4.2.1生活饮用水水质常规检验项目 生活饮用水水质常规检验项目及限值见表1。 表1 生活饮用水水质常规检验项目及限值 项目限值 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色 色度 不超过15度,并不得呈现其它异色 浑浊度 不超过1度(NTU)①,特殊情况下不超过5度(NTU)臭和味不得有异臭、异味 肉眼可见物不得含有 PH 6.5~8.5 总硬度(以CaCO3计) 450 (mg/L) 铝 0.2 (mg/L) 铁 0.3 (mg/L) 锰 0.1 (mg/L) 铜 1.0 (mg/L) 锌 1.0 (mg/L) 挥发酚类(以笨酚计)0.002 (mg/L)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 0.3 (mg/L) 硫酸盐 250 (mg/L) 溶解性总固体 1000(mg/L) 耗氧量(以O2计) 3 (mg/L),特殊情况下不超过5mg/L② 毒理学指标 砷 0.05(mg/L) 镉 0.005 (mg/L) 铬(六价) 0.05(mg/L) 氰化物 0.05(mg/L) 氟化物 1.0 (mg/L) 铅 0.01(mg/L) 汞 0.001 (mg/L) 硝酸盐(以N计)20(mg/L) 硒 0.01(mg/L) 四氯化碳 0.002 (mg/L) 氯仿 0.06(mg/L)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GB19298—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GB19298—2014) 【法规类别】国家标准管理 【发布部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4.12.24 【实施日期】2015.05.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 G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19298-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

2014-12-24发布2015-05-24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 前言 本标准代替GB19298- 2003《瓶(桶)装饮用水卫生标准》,GB17323- 1998《瓶装饮用纯净水》涉及本标准指标的以本标准为准。 本标准与GB19298- 2003、GB17324- 2003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标准名称修改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 --修改了范围; --修改了定义; --修改了原料要求; --修改了感官要求; --修改了理化指标; --修改了微生物限量; --修改了检验方法; --增加了标签标识的规定。

本标准4.1~4.2于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 1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直接饮用的包装饮用水。 本标准不适用于饮用天然矿泉水。 2 术语和定义 2.1 包装饮用水 密封于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相关规定的包装容器中,可供直接饮用的水。 2.1.1 饮用纯净水 以符合3.1原料要求的水为生产用源水,采用蒸馏法、电渗析法、离子交换法、反渗透法或其他适当的水净化工艺,加工制成的包装饮用水。 2.1.2 其他饮用水 2.1.2.1 以符合3.1.2、3.1.3原料要求的水为生产用源水,仅允许通过脱气、曝气、倾析、过滤、臭氧化作用或紫外线消毒杀菌过程等有限的处理方法,不改变水的基本物理化学特征的自然来源饮用水。 2.1.2.2 以符合3.1原料要求的水为生产用源水,经适当的加工处理,可适量添加食品添加剂,但不得添加糖、甜味剂、香精香料或者其他食品配料加工制成的包装饮用水。 3 技术要求 3.1 原料要求 3.1.1 以来自公共供水系统的水为生产用源水,其水质应符合GB5749的规定。

规范 常用螺栓的标准及规格表

常用螺栓的标准及规格表 国家标准规定了螺纹规格为M3~M64,A和B级的六角头螺栓.A级用于D<=24和L<=10D或L<=150mm(按较小值)的螺栓;B级用于D>24或L>10D或L>150(按较小值)的螺栓 外六角螺栓尺寸规格(如图) 钢结构连接用螺栓性能等级分 3.6、4.6、4.8、5.6、6.8、8.8、9.8、10.9、12.9等10余个等级,其中8.8级及以上螺栓材质为低碳合金钢或中碳钢并经热处理(淬火、回火),通称 为高强度螺栓,其余通称为普通螺栓。螺栓性能等级标号有两部分数字组成,分别表示螺 栓材料的公称抗拉强度值和屈强比值。 例如,性能等级 4.6级的螺栓,其含义是: 1、螺栓材质公称抗拉强度达400MPa级; 2、螺栓材质的屈强比值为0.6; 3、螺栓材质的公称屈服强度达400×0.6=240MPa级

性能等级10.9级高强度螺栓,其材料经过热处理后,能达到: 1、螺栓材质公称抗拉强度达1000MPa级; 2、螺栓材质的屈强比值为0.9; 3、螺栓材质的公称屈服强度达1000×0.9=900MPa级 螺栓性能等级的含义是国际通用的标准,相同性能等级的螺栓,不管其材料和产地的区别,其性能是相同的,设计上只选用性能等级即可。 常用螺丝规格表 类别规格牙距 成品外径线径 类 别 规格 牙数 (每 英 寸) 成品外径线径最大最小±0.02mm 最大最小±0.02mm 国 标 粗 牙60° M1.4 0.30 1.38 1.34 1.16 英 制 粗 牙 55°  1/8 40 3.145 3.03 2.70 M1.7 0.35 1.68 1.61 1.42 5/32 32 3.945 3.795 3.38 M2.0 0.40 1.98 1.89 1.68 3/16 24 4.732 4.592 4.00 M2.3 0.40 2.28 2.19 1.98 1/4 20 6.32 6.165 5.45 M2.5 0.45 2.48 2.38 2.15 5/16 18 7.905 7.737 6.94 M3.0 0.50 2.98 2.88 2.60 3/8 16 9.49 9.312 8.40 M3.5 0.60 3.47 3.36 3.02 7/16 14 11.07 10.88 9.84 M4.0 0.70 3.98 3.83 3.40 1/2 12 12.66 12.46 11.22 M4.5 0.75 4.47 4.36 3.88 9/16 12 14.25 14.04 12.81 M5.0 0.80 4.98 4.83 4.30 5/8 11 15.83 15.61 14.27 M6.0 1.00 5.97 5.82 5.18 美 制 粗 牙 60°  4# 40 2.824 2.695 2.37 M7.0 1.00 6.97 6.82 6.18 5# 40 3.154 3.026 2.69 M8.0 1.25 7.96 7.79 7.02 6# 32 3.484 3.333 2.91 M9.0 1.25 8.96 8.79 8.01 8# 32 4.142 3.991 3.57 M10 1.50 9.96 9.77 8.84 10# 24 4.8 4.618 4.05 M11 1.50 10.97 10.73 9.84 12# 24 5.461 5.279 4.70 M12 1.75 11.95 11.76 10.7 1/4 20 6.322 6.117 5.45 M14 2.00 13.95 13.74 12.5 5/16 18 7.907 7.687 6.93 M16 2.00 15.95 15.74 14.5 3/8 16 9.491 9.254 8.40 M18 2.50 17.95 17.71 16.2 7/16 14 11.08 10.82 9.83 M20 2.50 19.95 19.71 18.2 1/2 13 12.66 12.39 11.32 国 标 细 牙60° M4.0 0.50 3.97 3.86 3.58 9/16 12 14.25 13.96 12.80 M4.5 0.50 4.47 4.36 4.07 5/8 11 15.83 15.53 14.26 M5.0 0.50 4.97 4.86 4.57 美 制 粗 牙 60°  4# 48 2.877 2.713 2.44 M6.0 0.75 5.97 5.85 5.41 5# 44 3.157 3.036 2.73 M7.0 0.75 6.97 6.85 6.41 6# 40 3.484 3.356 3.02 M8.0 1.00 7.97 7.83 7.24 8# 36 4.145 4.006 3.63 M9.0 1.00 8.97 8.83 8.24 10# 32 4.803 4.651 4.23 M10 1.00 9.97 9.82 9.23 12# 28 5.461 5.296 4.81 M10 1.25 9.96 9.81 9.07 1/4 28 6.324 6.16 5.68

包装饮用水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包装饮用水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饮料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第7稿)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的饮料产品,是指经过定量包装、可直接饮用或用水冲调饮用、乙醇含量不超过质量分数为0.5%的制品。包括:包装饮用水、碳酸饮料(汽水)、茶(类)饮料、果蔬汁类及其饮料、蛋白饮料、固体饮料、其它饮料类(运动饮料、电解质饮料、营养素饮料、能量饮料、风味饮料、咖啡(类)饮料、植物饮料、其它饮料),共7个申证单元。 仅有包装场地、工序、设备,没有完整的生产条件,不予生产许可审查。 产品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类别交叉命名时,按照产品命名的末尾类别归属到相应的申证单元,并符合相应类别的要求,如声称“果汁碳酸饮料”,应符合碳酸饮料的要求。 饮料产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0601。 在生产许可证上应当注明产品的类别、申证单元及品种明细,如:饮料【包装饮用水(饮用天然矿泉水、饮用纯净水、自然来源饮用水、其它饮用水);碳酸饮料(果汁型碳酸饮料、果味型碳酸饮料、可乐型碳酸饮料、其它型碳酸饮料)】。详见下

表: 饮料申证单元及品种明细 是引用文件、标准,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细则。 包装饮用水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一、适用范围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的包装饮用水,是指以直接来源于地表、地下或公共供水系统的水为水源,经加工制成的密封于容器中可直接饮用的水。包括饮用天然矿泉水、饮用纯净水、自然来源饮用水以及其它饮用水。 饮用天然矿泉水是指从地下深处自然涌出的或经钻井采集的,含有一定量的矿物质、微量元素或其它成分,在一定区未受污染并采取预防措施避免污染的水;在一般情况下,其化学成分、流量、水温等动态指标在天然周期波动范围内相对稳定。 饮用纯净水是以符合生活饮用水国家标准(GB 5749)中卫生要求(pH值除外)的水为原料,采用蒸馏法、电渗析法、离子交换法、反渗透法或其它适当的加工方法深度净化,不含任何添加物制成的制品。 自然来源饮用水是以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国家标准(GB 5749)中卫生要求(pH值除外)的来自非公共供水系统的水(地表水、地下水)为生产用源水,且只允许经过脱气、曝气、倾析、过滤、臭氧化作用或紫外线消毒杀菌过程等有限的处理方法,不改变水的基本物理化学特征制成的制品。如饮用天然泉水、饮用天然水。 其它饮用水以符合生活饮用水国家标准(GB 5749)中卫生要求(pH值除外)的水为原料,经适当的加工处理制成的制品,其添加物应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GB 2760)的规定,但不得添加

国家工业管道标识规范及颜色

国家工业管道标识规范及颜色 1.目的 为了便于工业管道内的物质识别,确保安全生产,避免在操作上、设备检修上发生误判断等情况,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2.适用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 本规范适用于工业生产中非地下埋没的气体和液体的输送管道。 3.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识别色:用以识别工业管道内物质种类的颜色。 3.2识别符号:用以识别工业管道内的物质名称和状态的记号。 3.3危险标识:表示工业管道内的物质为危险化学品。 3.4消防标识:表示工业管道内的物质专用于灭火。 4.基本识别色 4.1根据管道内物质的一般性能,分为八类,并相应规定了八种基本识别色和相应的颜色标准编号见下表。

物质种类基本识别色颜色标准编号色样 水艳绿G03 见电子版本 水蒸气大红R03 空气淡灰B03 气体中黄Y07 酸或碱紫P02 可燃液体棕YR05 其他液体黑- 氧淡黄PB06 4.2基本识别色标识方法 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标识方法,使用方应从以下五种方法中选择。 a)管道全长上标识; b)在管道上以宽为150mm的色环标识; c)在管道上以长方形的识别色标牌标识; d)在管道上以带箭头的长方形识别色标牌标识;

e)在管道上以系挂的识别色标牌标识。 4.3当采用4.2中b)、c)、d)、e)方法时,两个标识之间的最小距离应为10m。 4. 4 4.2中c)、d)、e)的标牌最小尺寸应以能清楚观察识别色来确定。 4.5当管道采用4.2中b),c),d),e)基本识别色标识方法时,其标识的场所应该包括所有管道的起点、终点、交叉点、转弯处、阀门和穿墙孔两侧等的管道上和其他需要标识的部位。 5.识别符号 工业管道的识别符号由物质名称、流向和主要工艺参数等组成,其标识应符合下列要求: 5.1 物质名称的标识 a)物质全称。例如:氮气、硫酸、甲醇。 b)化学分子式。例如:N2、H2SO4、CH3OH。 5.2 物质流向的标识 5.2.1工业管道内物质的流向用箭头表示,如果管道内物质的流向是双向的,则以双向箭头表示。

包装饮用水的食品标准

包装饮用水的食品标准 核心内容:我国包装饮用水的食品标准是什么?包装饮用水目前是按照食品管理的,关于包装饮用水的食品标准既有国家标准,也有地方标准,既有食品质量标准,也有食品卫生标准。法律快车编辑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包装饮用水的食品标准。 一、我国饮用水的管理 饮用水包括生活饮用水和包装饮用水。生活饮用水指供居民生活的饮水和生活用水,应符合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规定。《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用水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包装饮用水指采用瓶、桶包装的饮用水,目前按食品管理。GB10789《饮料通则》对包装饮用水做了分类,根据水的来源、加工方式等特点,分为饮用天然矿泉水、饮用纯净水、饮用天然泉水、其他天然饮用水、饮用矿物质水、其他包装饮用水共6类。由于包装饮用水加工、运输、储存与生活饮用水不同,因此包装饮用水的执行标准不同于《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二、包装饮用水标准 我国目前存在食品质量标准与食品卫生(安全)标准并存的局面。我国包装饮用水标准都是在《食品安全法》颁布实施前制定的,涉及国家标准、地方标准,既有食品质量标准,也有食品卫生标准。 (一)国家标准 国家标准有4项,分别是: GB8537《饮用天然矿泉水》,规定了饮用天然矿泉水的质量和卫生要求; GB17323《瓶装饮用纯净水》规定了瓶装饮用纯净水的质量要求; GB17324《瓶(桶)装饮用纯净水卫生标准》规定了瓶(桶)装饮用纯净水的卫生要求;

GB19298《瓶(桶)装饮用水卫生标准》规定了除瓶(桶)装饮用纯净水之外的其他包装饮用水的卫生要求。 以上国家标准的卫生安全要求基本涵盖所有包装饮用水。 (二)地方标准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没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各地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各地对除天然矿泉水和饮用纯净水之外的其他包装饮用水类制定了部分地方标准。如浙江省地方标准《瓶装饮用天然水》(DB33/383-2005)、广东省地方标准《瓶装饮用天然净水》 (DB44/116-2000)、重庆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瓶(桶)装饮用天然泉水》(DBS50006-2011)、广东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饮用天然山泉水》(DBS44/001-2011)等。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 随着经济的发展,人口的增加,不少地区水源短缺,有的城市饮用水水源污染严重,居民生活饮用水安全受到威胁。1985年发布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已不能满足保障人民群众健康的需要。为此,卫生部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对原有标准进行了修订,联合发布新的强制性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下称“新标准”)。 2007年7月1日,由国家标准委和卫生部联合发布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强制性国家标准和13项生活饮用水卫生检验国家标准将正式实施。这是国家21年来首次对1985年发布的《生活饮用水标准》进行修订。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修订是保证饮用水安全的重要措施之一。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协调下,由卫生部牵头,会同建设部、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国家环保总局,组织卫生、供水、环保、水利、水资源等各方面专家共同参与完成了该项标准的修订工作。 新标准具有以下三个特点:一是加强了对水质有机物、微生物和水质消毒等方面的要求。新标准中的饮用水水质指标由原标准的35项增至106项,增加了71项。其中,微生物指标由2项增至6项;饮用水消毒剂指标由1 项增至4项;毒理指标中无机化合物由10项增至21项;毒理指标中有机化合物由5项增至53项;感官性状和一般理化指标由15项增至20项;放射性指标仍为2项。二是统一了城镇和农村饮用水卫生标准。三是实现饮用水标准与国际接轨。新标准水质项目和指标值的选择,充分考虑了我国实际情况,并参考了世界卫生组织的《饮用水水质准则》,参考了欧盟、美国、俄罗斯和日本等国饮用水标准。 1985年出台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里,饮用水浑浊度的指标是“3-5”,新《标准》则将之提高到“1-3”,也就是说,抛开一大堆老百姓看不懂的理化指标不说,最直观能感受到的,是水色将更为清亮。

瓶(桶)包装饮用水(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瓶(桶)包装饮用水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瓶(桶)包装饮用水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水(生活饮用水或地下水)为原料,添加食品添加剂(氯化钾、硫酸镁),添加或不添加食品添加剂(硫酸锌和氯化钙),经净化、配比、杀菌、灌装等工艺制成的瓶(桶)包装饮用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1886.4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氯化钙 GB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计数 GB5009.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 GB500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镉的测定 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5750.4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感官性状和物理指标 GB/T5750.8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有机物指标 GB/T5750.7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有机物综合指标 GB/T5750.10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消毒副产物指标 GB/T5750.11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消毒剂指标 GB/T5750.13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法放射性指标 GB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8538饮用天然矿泉水检验方法 GB/T13519聚乙烯热收缩薄膜 GB17323瓶装饮用纯净水 GB1929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 GB19304定型包装饮用水企业生产卫生规范 GB2557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硫酸锌 GB2558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氯化钾 GB2920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硫酸镁 QB2357无汽饮料(水)瓶 QB2460聚碳酸脂(PC)桶 JJF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2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GB-19298-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 根据原卫生部《关于印发2010年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清理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10〕106号),浙江省卫生监督所、中国饮料工业协会、国家饮用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舟山市卫生监督所等承担《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起草组工作。起草组分析了国内外包装饮用水相关标准及安全指标要求,在《瓶(桶)装饮用水卫生标准》(GB 19298-2003)及《瓶(桶)装饮用纯净水卫生标准》(GB 17324-2003)的基础上,整合修订形成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GB 19298-2014)。该标准由国家卫生计生委于2014年12月24日批准发布,自2015年5月24日起实施,标准中对包装饮用水的标签标识要求(4.1和4.2)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1 关于标准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直接饮用的包装饮用水,即:密封于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相关规定的包装容器中,可供直接饮用的水,不适用于饮用天然矿泉水。天然矿泉水将另行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饮用天然矿泉水》(GB 8537)。 2关于原料要求 包装饮用水的原料有两种主要来源:一是公共供水系统,二是非公共供水系统的水源。非公共供水系统的水源又可分为地表水和地下

水。 3关于“添加食品添加剂用于调节口味” 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当添加使用硫酸镁、硫酸锌、氯化钙、氯化钾等食品添加剂用于调节口味时,需在产品名称的邻近位置标示“添加食品添加剂用于调节口味”等类似字样。对仅使用加工助剂(如氮气)的,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规定,可不标示加工助剂,也不需标识“添加食品添加剂用于调节口味”等类似字样。 4关于包装饮用水的名称 包装饮用水的名称应当真实、科学,不得以水以外的一种或若干种成分来命名包装饮用水。包装饮用水的标签标识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包装通则》(GB 7718)的规定,应清晰、醒目、持久,使消费者购买时易于辨认和识读。包装饮用水的产品名称不得标注“活化水”、“小分子团水”、“功能水”、“能量水”以及其他不科学的内容。 5关于微生物指标 本标准保留了大肠菌群指标,新增了铜绿假单胞菌指标,不再保留菌落总数、霉菌和酵母计数、金黄色葡萄球菌、沙门氏菌及志贺氏菌指标。 菌落总数、霉菌、酵母属于卫生指示菌,一般情况下不会影响公众健康,而过度控制卫生指示菌和杀菌可能导致饮用水中溴酸盐含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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