乱收费责任追究制度

乱收费责任追究制度
乱收费责任追究制度

乱收费责任追究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行为,制止乱收费现象,减轻学生家庭

的经济负担,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上级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学校法人是学校执行教育收费的第一责任人,对学校的收费行为负领导责任。学校应严格按《收费许可证》规定的收费项目、范围和标准收费,严格执行教育收费的有关文件规定。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而导致教育乱收费后果发生的,应当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其责任:

1、对上级关于治理中小学乱收费的部署和要求,不传达贯彻,不研究制定贯彻落实措施,或者没制定实施办法、不认真组织实施的;

2、未实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

3、未执行收费许可证和收费卡管理制度的。

三、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并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1、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继续对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实施收费

2、各主管部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发生的乱收费行为不制止、不查处、不纠正的;

3、不按规定公示收费依据、项目、范围和标准的;

4、收费不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收费票据的;

5、强制或变相强制要求学生征订、购买省、市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用书目录以外的书籍、报刊、挂图、音像制品、教辅资料等其它商品的或在学生中从事商业性推销活动的;

6、擅自向学生收取考试费、试卷费等其它项目收费的;

7、利用课外活动、节假日、双休日组织学生有偿补课、收费上课的。

8、对学生进行经济处罚和变相没收学生钱物的;

9、强行为学生代办保险的;

10 、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乱收费行为。

四、承办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而导致教育乱收费后果发生的,应当追究责任:

1、未经审核人、批准人审核批准,直接作出教育收费行为的;

2、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致使审核人、批准人未能正确履行审核、批准职责的;

集团公司责任追究问责制度

集团公司责任追究问责制度 一、为了促进员工忠于职守,树立“责任重于泰山”的责任意识,特制定本责任追究问责制度,以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强化工作责任,提高工作效率,减少工作失误和差错。 二、定义 责任追究制:是公司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公司规定或有关制度,给公司造成损害或其他不良后果,办文办事超过规定时限,扯皮推诿,耽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受到业主及员工投诉和上级批评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 问责制:是指公司对所属各部门和各基层队伍主要负责人在所管辖的部门和工作范围内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以致影响公司秩序和工作效率,贻误公司正常工作,或者损害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给公司管理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制度。 三、责任追究的原则: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准确地认定责任,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原则。 四、责任追究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五、责任追究的内容: (一)决策责任追究 1、公司领导在制定工作计划和规划各种经营方案等决策时,不能遵循集体研究决策原则,而决策人擅自决策或擅自改变上级领导、集体的决定,给公司造成损失和影响的。 2、实践证明,决策人所做出的决策出现严重失策并给公司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 3、对公司决策不理解、不进行沟通,以消极态度怠慢工作效率,不能分清工作安排的轻重缓急,造成公司工作开展缓慢的。 (二)领导责任追究 1、对各项规章制度及规定贯彻不力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领导责任,导致各项目标无法完成或出现管理问题,或发生事故等造成不良后果的。 2、对部门权利运行的关键环节缺乏监督制约疏于管理;对下属出现问题失察或放任错误;未给予下属正确指导,未严格把关,导致未完成各项工作目标的。 3、违反审批程序,越权、越级审批,造成差错或给公司带来损失和不良影响的。 4、对突发性事件报告不及时或隐瞒、缓报、谎报,处理不及时,造成不良后果的。 5、违反固定资产管理,造成资产损坏、流失的。 6、未完成月、年度业务目标,造成部门严重亏损的。 (三)财务方面责任追究 1、经费不能专款专用,奢侈挥霍、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的。 2、挪用、侵吞公司财物的。 3、违反财务纪律和财务相关规定,造成财务秩序混乱的。 (四)执行管理责任追究 1、工作不认真,玩忽职守、失职、渎职、办事拖拉、相互推委、扯皮,延误工作,影响公司形象或造成损失而被投诉的。 2、贯彻公司决策不力,不认真解决职责范围内出现的有关问题,违反各项规章制度,造成难以完成公司各项目标的。 3、工作不负责,严重违反安全保卫有关规定,发生火灾、财物被盗窃、被毁、触电、中毒、医疗、交通等事故,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 4、有损于政策和制度的严肃性,处理问题有失公正造成恶劣影响的。

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办法

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办法 JHGC -2016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构建权责清晰、约束有效的经营投资责任体系,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完善国有资产监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原则 (一)依法合规、违规必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严格执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对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经营管理有关人员,严格界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严肃追究问责,实行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 (二)分级组织、分类处理。按照国有资产分级管理要求和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组织开展责任追究工作。对违纪违法行为,严格依纪依法处理。 (三)客观公正、责罚适当。在充分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的基础上,既考虑量的标准也考虑质的不同,实事求是地确定资产损失程度和责任追究范围,恰当公正地处理相关责任人。 (四)惩教结合、纠建并举。在严肃追究违规经营投资责任的同时,加强案例总结和警示教育,不断完善规章制度,及时堵塞经营管理漏洞,建立问责长效机制,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责任追究范围 第三条集团管控方面。子公司发生重大违纪违法问题,造成重大资产损

失,影响其持续经营能力或造成严重不良后果;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司发生较大资产损失,对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对公司重大风险隐患、内控缺陷等问题失察,或虽发现但没有及时报告、处理,造成重大风险等。 第四条购销管理方面。未按照规定订立、履行合同,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合同标的价格明显不公允;交易行为虚假或违规开展“空转”贸易;利用关联交易输送利益;未按照规定进行招标或未执行招标结果;违反规定提供赊销信用、资质、担保(含抵押、质押等)或预付款项,利用业务预付或物资交易等方式变相融资或投资;违规开展商品期货、期权等衍生业务;未按规定对应收款项及时追索或采取有效保全措施等。 第五条工程承包建设方面。未按规定对合同标的进行调查论证,未经授权或超越授权投标,中标价格严重低于成本,造成企业资产损失;违反规定擅自签订或变更合同,合同约定未经严格审查,存在重大疏漏;工程物资未按规定招标;违反规定转包、分包;工程组织管理混乱,致使工程质量不达标,工程成本严重超支;违反合同约定超计价、超进度付款等。 第六条转让产权、公司股权和资产方面。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或超越授权范围转让;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违反相关规定;组织提供和披露虚假信息,操纵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财务审计、资产评估鉴证结果;未按相关规定执行回避制度,造成资产损失;违反相关规定和公开公平交易原则,低价转让企业产权、公司股权和资产等。 第七条固定资产投资方面。未按规定进行可行性研究或风险分析;项目概算未经严格审查,严重偏离实际;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擅自投资,造成资产损失;购建项目未按规定招标,干预或操纵招标;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未按规定及时调整投资方案并采取止损措施;擅自变更工程设计、建设内容;项目管理混乱,致使建设严重拖期、成本明显高于同类项目等。 第八条投资并购方面。投资并购未按规定开展尽职调查,或尽职调查未进行风险分析等,存在重大疏漏;财务审计、资产评估或估值违反相关规定,或投资并购过程中授意、指使中介机构或有关单位出具虚假报告;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决策未充分考虑重大风险因素,未制定风险防范预案;违规以各种形式为其他合资合作方提供垫资,或通过高溢价并购等手段向关联方输送利益;投资合同、协议及标的企业公司章程中国有权益保护条款缺失,对标的企业管理

责任追究制度

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完善和加强公司内部工作监督机制,使员工明确自身职责,提高责任感,促进员工正确履行职权,预防和减少工作过错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过错责任,是指公司员工基于公司在岗位、职务所设定的义务因过错不能完全履行时,应承担的不利后果。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的过错责任行为,是指公司员工在工作中,由于故意或重大过失,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严重违反本公司的纪律和规章制度,致使公司或员工个人利益受到损害,给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但尚未触犯刑律的行为。 第五条过错责任由过错行为人承担。两人以上共同过错的,依其责任大小,分别承担。过错事件中负有领导责任的,追究领导责任。 第六条过错责任根据责任人职责在过错中的作用不同分为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 1、主要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负责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经济损失负直接责任的人员; 2、次要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监督和管理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经济损失负次要责任的人员。 第七条追究过错责任,应当按照既定程序,公正、公开,实事求是,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责任与处罚相适应,区别对待故意与过失,保障被追究人的陈述权、申辩权,责任自负的原则。 第八条追究过错责任,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第九条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造成不能履行职责或产生职能过错的,不承担责任。 第十条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追究过错责任: 1、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2、放纵、包庇违规、违纪行为的;

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目录 1、目的 (1) 2、适用范围 (2) 3、原则 (2) 4、事故责任追究程序 (2) 5、事故责任调查分析 (2) 6、事故责任认定 (3) 7、责任追究 (4) 8、附则 (5) 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1、目的 为了有效地防范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安全事故的责任,保障广大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特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

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各类责任事故有关责任人和当事人的责任追究处理。 3、原则 按照对安全事故处理要坚持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未查明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未整改到位不放过;相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4、事故责任追究程序 4.1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 4.2确定事故责任者; 4.3提出事故责任者处理意见和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4.4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5、事故责任调查分析 5.1事故有关材料分析,对事故调查所有材料综合分类分析。 5.2伤害分析,即对伤害部位、受伤性质、伤害方式、起因物、致害物、不安全状况、不安全行为等七个方面进行分析。 5.3事故原因分析 5.3.1事故直接原因,即直接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当属于直接原因,应追究肈事者或者有关人员责任。

⑴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或者冒险作业造成事故的。 ⑵违反操作规程、不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造成伤亡事故的。 ⑶不服从管理、违反劳动纪律、擅离职守或擅自开动机器设备,擅自更改拆除、毁坏安全防护设备、设施造成死亡事故的。 ⑷不按规定配备、穿戴和使用劳动法防护用具造成死亡事故的。 5.3.2事故的间接原因,既导致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不安全状态)。属于以下情况的属于间接原因: ⑴防护、保险、信号等装置缺乏或有缺陷。 ⑵设备、工具、附件有缺陷。 ⑶个人劳动保护用品、用具缺乏或者缺陷。 ⑷光线不足或工作地点及通道情况不良。 ⑸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者不健全。 ⑹劳动组织不合理。 ⑺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挥有错误。 ⑻技术或设备有缺陷。 ⑼不懂操作技术知识。 6、事故责任认定 6.1直接责任者,其行为与事故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的人员。 6.2间接责任者:对事故的发生起主要作用的人。 6.3领导责任者: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人。有下列情节之一,

责任追究制度范文6篇(最新篇)

责任追究制度范文6篇 责任追究制度范文6篇 责任追究制度范文一: 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九条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条追究程序: 受理。用户提出投诉应由营业部具体受理。其他部门接受用户的投诉应直接转交营业部或详细记录投诉内容后转交营业部受理。 调查。营业部对属于业务范围内的事件应认真调查核实情况、情节轻重,找出问题原因所在,严格区分责任,提交有关责任人签字认可。不属于业务范围内的事件应移交公司纪委处理。 报审。营业部或纪委对有关责任人拟定责任认定初步意见,报主管领导。 认定。主管领导进行研究认定,重大问题可提请党组进行研究,根据问题或事故的情节轻重,按照有关制度规定,提出最终责任认定意见。 实施。下达责任认定处理意见,送达责任人或相关责任部门。 第十一条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力。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责任追究制度范文篇五: 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制度

为了进一步转变作风,增强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公仆意识和党风廉政建设意识,确保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团结协作,各负其责,各尽其职,按照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要坚持党组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检监察室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目标管理,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责任网络。责任追究的范围。对工作不负责任或不按程序办事,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按有关规定坚决实施责任追究。 1、在重大问题上,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上级党组织决定的主要责任者。 2、因文件收发、传阅、上报、下达不及时贻误工作造成重大影响者。 3、不按上级时限要求按时上报总结材料,影响部门工作考核的责任人。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利益,收受贿赂,索取财物,或在从事公务活动中接受礼品馈赠,不登记交公,或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 5、用公款请吃送礼,超标准接待或以其它方式挥霍浪费国家、集体财产的。 6、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吃、拿、卡、要,克扣群众,引起群众上访的。

公司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公司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为保障经营管理目标的实现,有效规避控制损失,促使各级高级管理人员及全体员工能全面、认真、负责地履行岗位职责,树立责任意识,减少和避免因工作失误给公司造成各种损失,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及各下属经营单位和全体员工。 第三条责任类型 一、按范围分:个人责任、经营单位责任和系统责任; 二、按是否出现恶劣结果分:过程责任和结果责任; 三、按性质分:直接责任和间接责任; 四、按问题严重程度分:一般责任、重要责任、重大责任、特别重大责任; 第四条责任类型定义 一、责任追究: 是指单位或员工因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影响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贻误管理与服务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并对其给予定性评价及处罚。 二、个人责任、单位责任和系统责任

1、个人责任情形:(1)在管理规范、责任明确的前提下,因个人违反制度、规程、责任心不强而引发事故、造成损失或恶劣影响的;(2)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推诿、拖延不办的;(3)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出现工作失误的;(4)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本职工作或完成工作未达到标准要求的。 2、单位责任:由于制度规范落实不到位,对本单位存在的问题未察觉,或已察觉但未及时处理、提出防范措施而造成的损失属单位责任。 3、系统责任:职能系统权限划分不清,相关事项缺乏明确规定或规定有误,工作检查、跟踪不到位,上下工作流程有误或不畅而造成的损失属系统责任。 4、过程责任和结果责任 (1)由于违反各项制度、规程,导致损失或恶劣结果即将发生的,属过程责任。 (2)已造成损失或形成恶劣结果的属结果责任。 5、一般责任:指没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或只造成轻微损失,但对工作效率产生了影响的责任。 6、重要责任:指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含5万元)、对人身造成了一定程度的伤害(不含伤残)、使企业产生了间接损失、在社会上产生了负面影响的责任。 7、重大责任:指直接经济损失巨大(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内)、人身丧失部分劳动能力、对企业长期发展产生了极为不利的影响、在社会上产生了恶劣影响的责任。

黑龙江省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2019修订)

黑龙江省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黑龙江省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和《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国资国企改革的意见》(黑发〔2014〕14号)规定,参照《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7号),结合黑龙江省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黑龙江省国有企业是指由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以下简称责任追究)是指黑龙江省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有

关人员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在经营投资中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的工作。 前款所称规定,包括国家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等。前款所称未履行职责,是指未在规定期限内或正当合理期限内行使职权、承担责任,一般包括不作为、拒绝履行职责、拖延履行职责等;未正确履行职责,是指未按规定以及岗位职责要求,不适当或不完全行使职权、承担责任,一般包括未按程序行使职权、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等。 第四条责任追究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问责。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按照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等,对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严肃追究责任,实行重大决策终身问责。 (二)坚持客观公正定责。贯彻落实“三个区分开来”重要要求,结合企业实际情况,调查核实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及其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在充分调查核实的基础上,既考虑量的标准也考虑质的不同,审慎区分无意过失与明知故犯、工作失误与失职渎职、探索实践与以权谋私,实事求是地确定资产损失程度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 制度大全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制度大全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之相关制度和职责,?为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安全生产责任意识,规范安全管理,增强安全工作执行力,切实把安全工作落到实处,确保安全生产“可控、再控”,确保长周期安全稳定生产,确保全面完成生产目标任... ? 为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安全生产责任意识,规范安全管理,增强安全工作执行力,切实把安全工作落到实处,确保安全生产“可控、再控”,确保长周期安全稳定生产,确保全面完成生产目标任务,真正实现我项目部安全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特制订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一、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要求: 1.按照“狠抓基础、源头管理、确定职责、责任到人”的要求实行各级管理人员分别按所规定的职责,明确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范围,从而达到谁主管、谁负责的目的。 2.接受职工监督的管理体系,任何人都要维护安全生产,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义务,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3.各部门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对各部门和职工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4.督促检查,安全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检查安全生产制度的落实情况,发现有违反规定的,以及限期整改未落实的,将通报批评并责令立即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处罚。 5.发生重、特大事故时,相关领导、部门负责人立即到现场组织抢救,了解事故的发生情况,查找事故原因,做到“四不放过”原则,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 6.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文件精神,做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旁站、宣传和教育工作。 7.各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人对其部门安全生产情况要认真检查落实,发现隐患及时排除。 8.有关部门负责人和责任人在接到隐患通知后,要立即制定整改措施和方案,确保事故隐患及时排除,并将整改结果上报项目部安全部门。 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行为: 1.凡违反安全管理规定,造成事故隐患,但尚未发生事故的; 2.对有现实危险的应责令停止作业,消除隐患,拒不执行者; ? 3.对隐瞒、拖延或慌报事故,故意破坏、拖延报告时间的、伪造事故现场的行为, ? 4.绿色安全文明施工无人负责,对项目部安全规章制度不落实,管理混乱的。 ? 5.违反有关规章制度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 ? 6.不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未经考试取证,上岗操作的。 ? 7.不按规定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 ? 8.违反安全生产法规,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 9.违章指挥生产,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 10.在事故调查中,隐瞒事故真相,弄虚作假,甚至嫁祸于人的。 11.事故发生后,不积极组织抢救,以至事故扩大,导致事故更加严重的。12.事故发生后,不认真吸取教训,不采取防范措施消除隐患。 13.违反事故处理程序、滥用职权,擅自处理或者袒护、包庇事故责任者的。 14.因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野蛮施工造成事故的。 15.因安全管理人员玩忽职守,对安全事故发生负有安全监察不力责任的。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最新版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1.为了保障项目部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据国家《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适用于项目部所属各部门、工队、干选场及所有员工,在生产工作中涉及到所发生的重大未遂事故、一般设备设施和一定财产损失等以上事故的追究其安全生产责任的处理和处罚;对事故的责任领导及有关责任人,由项目部依据本制度提出处理意见并予以实施。 3.生产安全事故或损失的安全生产责任分为: 3.1 主要领导责任和次要领导责任。 3.1.1 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事故或损失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 3.1.2 次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事故或损失负次要领导责任的人员。 3.2 主要责任者和次要责任者。 3.2.1 主要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工作不负责任,违规违章或者不正确履行岗位职责,而导致事故或损失的直接责任人员。 3.2.2 次要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管理不到位,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事故或损失负管理责任的人员。 4、事故或损失责任追究依据、标准及处罚标准。 4.1在安全生产工作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安全管理存在明显缺陷或者现场管理混乱、隐患和违章现象严重而酿成事故或造成损失的。 4.1.1 不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命令和规定,或者对安全主管部门签发的管理缺陷和事故隐患整改指令书,置若罔闻,不按要求进行认真整改的。 4.1.2 在安全隐患面前,包括自然气候变化所带来的安全隐患,未采取必要和可能的措施,贻误时机,使本来可以避免的损失未能避免的;

xxxx公司责任追究制度

三原顺通运输有限公司责任追究制度 则 第一条为完善和加强公司内部工作监督机制,使员工明确自身职责,提高责任感,促进员工正确履行职权,预防和减少工作过错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过错责任,是指公司员工基于公司在岗位、职务所设定的义务因过错不能完全履行时,应承担的不利后果。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的过错责任行为,是指公司员工在工作中,由于故意或过失,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公司的工作制度和规章,致使公司或员工个人利益受到损害,但尚未触犯刑律的行为。 第五条过错责任由过错行为人承担。两人以上共同过错的,依其责任大小,分别承担。过错事件中负有领导责任的,追究领导责任。 第六条过错责任根据责任人职责在过错中的作用不同分为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 1、主要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直接责任的人员; 2、次要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次要责任的人员。 第七条追究过错责任,应当按照既定程序,公正、公开,实事求是,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责任与处罚相适应,区别对待故意与过失,保障被追究人的陈述权、申辩权,责任自负的原则。 第八条追究过错责任,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第九条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造成不能履行职责或产生职能过错的,不承担责任。

第十条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追究过错责任: 1、违反公司制度或工作流程,造成不良后果的; 2、放纵、包庇违规、违纪行为的; 3、工作中徇私舞弊,泄露机密,造成不良后果的; 4、故意拖延或拒不执行上级领导的决定,造成不良后果的; 5、工作中推诿、拖拉造成不良后果的; 6、因工作中玩忽职守而造成不良后果的; 7、在工作中超越权限,造成不良后果的; 8、有其它过错责任,应当受到追究的。 第十一条责任人在管理工作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应追究过错责任: 1、工作违反决策程序,造成经济损失、政治或社会影响,负有主要责任或次要责任的; 2、工程建设项目存在质量问题,造成较大损失或恶劣影响,负有主要责任或次要责任的; 3、在事关重大的紧急时刻或面对急难险重任务和重大突发事件处置不力,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4、抗拒执行公司决议,煽动下属聚众滋事,扰乱公司正常的经营活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负有主要或次要责任的。 第十二条责任人在安全管理工作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应追究过错责任: 1、不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或上级部门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命令和规定,导致事故发生的; 2、在灾害面前,未采取必要和可能的措施,贻误时机,使本来可以避免的损失未能避免,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3、对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作业不加制止,导致事故发生的; 4、已发现隐患或有重大事故预兆,不及时采取必要和可能的措施,贻误时机,导致事故发生的; 5、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值班领导和值班人员脱离值班岗位,未能及时报警,导致事故进一步扩大的;

经济责任制度

大仓盖镇中学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正确评价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为考核干部提供依据,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我校特制定本制度。 一、审计对象:学校领导干部(以下称被审计者)在任期内,或因退休、调离、辞(免)职等原因离开领导岗位前,应当接受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二、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由乡党委组织纪委审计部门实施。必要时也可指定社会审计机构组织实行。 三、审计组织实施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享有下列权利: 1、检查被审计者所在单位的财务计划、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以及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和资产; 2、就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限。 四、审计组织和审计人员办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事项,应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五、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主要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1、预算内外计划的执行情况或财务收支计划和决算的执行情况。 2、预算外资金的收入、支出和管理情况及债权、债务的清偿情况。 3、专项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4、国有资产的管理、使用及保值和增值情况。 5、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内部控制制度及执行情况。 6、各项经济目标的完成情况。 7、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六、审计组织在实施审计3天前,通知被审计者所在学校,并抄送被审计者。被审计者及其所在学校在接到审计通知后,应做好准备,包括提供被审计者任职期间的主要业绩、经济责任等方面情况。 七、审计中凡涉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无条件支持配合,如实向审计人员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以任何借口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否则,审计人员有权制止、责令改正,并向局领导汇报,提出处理意见。 八、审计组织和审计人员实施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实行审计,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否则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工作人员责任追究制度

工作人员责任过错追究制度 一、为规范工作行为,提高工作效能,保证工作人员依法、及时、高效的完成各项工作,维护单位正常的工作秩序,保护工作人员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中所称的过错,是指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和管理过程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破坏单位正常生产、工作秩序或损害其他人员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所称不履行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履行职责等情形;不正确履行职责,包括无合法依据或不依照规定程序、规定权限和规定时限履行职责等情形。) 三、责任过错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惩处与责任 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责任过错追究范围 四、工作人员按照岗位分工,高效负责的完成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对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予以责任追究: 1、不认真或不正确履行岗位职责,耽误和影响污水厂运行、建设等工作的; 2、对会议研究的决议、决定拖延不办或因工作失职导致部署的重要工作任务受到严重影响的; 3、对重大突发事件、灾情险情、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等重要情况不按规定及时报告的; 4、工作效率低下,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推诿扯皮,或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限内未完成交办的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 5、工作作风懒散,工作态度恶劣,故意推诿、刁难下属及来访人员,损害单位形象的; 6、未按规定决策程序进行决策的;

五、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过错责任: 1、不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不遵守单位规章制定及岗位操作规程的; 2、贯彻落实上级管理部门的方针、政策或执行政府的决定、命令不力,影响政令畅通的; 3、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完成单位部署的工作任务,影响工作大局的; 4、违反规定发布规范性文件或颁布行政命令的; 5、维护单位安全或者督促整改安全生产隐患不及时,造成单位名誉、财产损失的; 6、接待来访群众措施不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处置群体性事件明显失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7、滥用职权或者超越职权,非法干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 8、对破坏单位生产经营秩序、妨害单位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查处的; 9、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其他情形。 六、单位在实施内部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过错责任: 1、不按照规章程序办事的; 2、在制作、运转公文过程中出现重大失误的; 3、违反保密管理规定,致使文件、档案、资料等泄密、损毁或者丢失的; 4、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公章,造成不良后果的; 5、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完成本职工作任务,致使工作贻误,造成不良后果的; 6、不服从内部管理,拒不接受正常的岗位调整或工作安排的; 7、不遵守考勤制度,工作时间擅离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 8、不按时、如实填报单位各项统计资料、报表和考勤统计的; 9、上班时间擅自离岗,造成工作贻误,或在上班时间进行网上聊天、玩游戏、看电影等与工作无关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

公司内部责任追究制度

S有限公司 内部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促使S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营管理者全面、认真、合法履行岗位职责,加强队伍建设、明确领导责任,提升公司 治理和内部控制建设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特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实际履行相关职责的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生失职、渎职、失误或为个人、股东的利益而弄虚 作假,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或者在其管辖范围内发生 了重大问题,虽然该人员不是直接当事人也没有参与,但有失职、 失察、未勤勉尽责,对公司发展或经管管理造成不良影响的,对其 的追究与处理。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高层管理人员、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 本制度所称公司高层管理人员是指对公司经营、决策、管理负有领 导职责的人员,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等。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失误,包括决策失误和操作失误。决策失误是指在经营决策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违反本公司内部决策制度和程序,越权 审批,擅自决策,法律手续不完备等造成公司资产损失或重大不良 影响的行为。操作失误是指经营管理人员在经营管理过程中违法、 违规、违反公司有关规定和内部控制程序,不执行公司决策层有关 决议,擅自处理,造成公司资产损失或重大不良影响的行为。 第五条本制度称公司资产损失,是指公司、子公司和其他股东对公司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公司、子公司所 持有的其他权益的减少或灭失。 第六条责任追究坚持下列原则: 1.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2.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3.有错必究原则;

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问题整改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问题整改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问题整改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问题整改落实责任追究制度为了充分运用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促进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问题整改落实,充分发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浙江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办法》等法律法规,制订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市级党政机关、乡镇(街道)、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及公安、法院、检察院等授权被审计单位及其被审计者。 二、整改落实内容在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领导干部和被审计单位存在下列情况(除触犯法律法规按规定另行处理外),被审计单位必须进行积极整改: (一)违规决策或管理不当造成政府性资金较大损失与浪费的行为。 (二)违反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规定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行为。 (三)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主要包括: 1、违规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加重单位、企业和个人的负担。 2、非法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包括: 救灾、救济、扶贫、社保、教育、三农等专项资金,以及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支出不合法。

3、预算外资金未实行收支二条线管理;设置帐外帐、小金库或公款私存;偷税以及截留隐瞒收入。 4、违规滥发钱物和私分钱物;在下属单位或分管部门领取不当报酬;或利用职务的便利,将公共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5、政府投资项目、未按规定实行公开招投标或审批程序执行不到位的;购置大宗物品未经政府集中采购。 6、单位债权债务及国有资产管理混乱,长期不清理,反映不真实,未按规定处置,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7、违反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消费性支出增长过快,招待费超标严重。 8、挪用公款或出借公款,以本单位财务为外单位提供担保。 9、严重失管,单位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或有制度不执行,账目混乱的。 10、其他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 (四)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进行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 (五)单位财务人员没有任职资格,财务活动中编制提供虚假资料,推诿、拖延或者拒绝接受审计的行为。 (六)审计报告、审计决定要求整改落实的其它问题。 三、整改落实要求市审计局根据市政府通知,组织实施对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出具审计结果报告、审计决定等规范性文书,提出审计问题整改具体内容,要求被审计单位及其被审计者整改。被审计单位及其被审计者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执行和整改,并将整改落实情况报送市人民政府,抄送市委组织部、市纪委、市审计局。由于特殊

公司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公司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一、为进一步增强中层管理人员及在岗职工的责任心与主动性,适应公司薄板工程建设的需要,特制订本制度。 二、因责任心不强、麻痹大意、疏于管理、指挥不当、工作失误,使薄板工程建设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必须追究有关人员的工作责任:(一)未严格按月度工作计划、网络节点计划、公司领导安排等预定计划准时开展(完成)有关设计、施工、设备材料供应、技术(商务)谈判等方面的工作,直接或间接影响工程进度的; (二)设计、施工、设备材料供应等方面出现质量问题,以致直接或间接影响工程获得冶金行业优质工程奖; (三)出现实际投资超计划、进度款拔付超计划的情况; (四)泄密公司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给公司造成较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五)其它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重大不良影响的行为。 三、责任落实方式 (一)采取召开分析会的方法落实责任。召开分析会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1、问题原因未分清不放过; 2、责任未落实不放过; 3、挽回与防范措施未制订不放过。 (二)召开分析会的程序: 属某一部门责任的由该部门组织召开分析会;属于两个及以上部门责

任的由公司领导主持、综合事务部负责组织召开分析会。 四、考核标准 (一)影响工程进度考核标准单位:天

(二)质量问题考核标准单位:万元

(三)投资超计划与进度款超计划考核标准

注: 1、有关扣款必须保留被扣人员的基本生活费; 2、公司职工待岗期间按280元/月发放生活费; 3、经本人努力将延时工期、有关损失挽回时,可酌情减轻或取消其原有处罚; 4、如属外单位造成的影响(损失)则相应追究有关管理人员的管理责任; 5、属无法预料或该管理人员已采取适当防范措施并及时向有关公司领导汇报尚无法避免的事件,经公司领导同意可酌情减轻或免除其责任; 6、上述考核标准尚未包括的其它情形,给公司造成较大损失(影响)

中小学经济责任制度

中小学经济责任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中小学校各级领导、各部门以及有关人员在经济工作中的职责权限,严格财经工作程序,确保学校国有资产完整,不断增强学校财力,提高财务管理水平,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办中小学校,县内其他学校参照执行。 第三条学校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分管财务的副校长协助校长全面领导学校的财经工作;学校应该设立财务资产管理的专门机构,统一管理全校的财经工作。 第四条按校内管理层确定校长、业务主管副校长、总务主任、会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经济责任。各级管理人员经济责任制确认的总原则是“谁主管,谁负责”,要一级管好一级,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把经济责任制的内容贯穿于学校财经工作的全过程。 第五条学校各级经济责任人应认真履行自己的经济职责,努力完成组织交给的各项经济工作任务。对于不认真履行职责,违反财经纪律,或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按有关财经法规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校长经济责任 第六条校长作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是学校财经工作的总负

责人,对学校的财经工作负有法律责任。 第七条具体职责: (一)组织审定学校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及预算调整方案。 (二)组织审定学校的年度基本建设计划、大宗物资采购计划。 (三)组织审定学校经济分配政策和奖励政策,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收取各项费用。 (四)保证学校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五)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对学校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六)采取措施,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七)组织学校重大财经事项的公开公示工作。 第三章主管财务副校长(或主任)经济责任第八条主管财务副校长(或主任)作为校一级财务机构的行政负责人,应该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法规和学校财经制度,具体负责管理学校日常财经工作。 第九条具体责任: (一)参与学校财经政策制度的制定、完善和实施工作,规范校内财经行为。 (二)参与制定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参与编制学校年度财务预算建议方案,提交校财务领导小组审批。负责控制、监督学校财务预算的执行,包括组织、落实学校预算收入和控制预算支出,合理调度、运作资金,保证资金使用效益。

责任追究制度

责任追究制度 为加强内部管理,改进工作作风,严格工作制度,严肃工作纪律,增强全局员工的事业心、责任感,维护广播电视窗口行业的文明形象,确保我局各项工作目标任务的顺利完成,经局党组研究,特制定本制度。 一、责任追究的原则 1、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2、实事求是,违规违纪必究; 3、责任追究与过错责任相适应; 4、追究责任与纠正过错相适应; 5、及时、准确、适当、公正、公开。 二、责任追究适用的范围 局全体干部员工。 三、责任追究的种类 1、通报批评、调离岗位。 2、经济处罚:罚款、赔偿损失。 3、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留用察看、开除。 4、党纪处分:是党员的按照程序给予党纪处分。 5、法律责任:因过错引起行政赔偿的,就具体责 任人的过错程度及情节,责令其部分或全部支付赔偿费 用。情节严重或造成重大后果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 关处理。 四、责任追究的内容 (一)失职违纪行为

全局干部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失职行为,根据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岗位、及党、政纪处分,并处以200元—500元的罚款。 (1)对抗上级命令和决议的; (2)玩忽职守,耽误工作造成不良后果的; (3)滥用职权,侵犯集体利益的; (4)弄虚作假、欺骗领导和职工,造成不良后果的; (5)不认真履行职责,不能认真解决职责范围内的有关问题的; (6)工作中责任心不强,造成严重后果或使集体利益遭受损失的; (7)违法规定出具相关手续,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的; (8)未完成承担的工作目标任务的; (9)出现其他工作失误的。 (二) 机关管理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或处以100—300元的经济处罚: 1、在工作时间内下棋、打牌、干私活的; 2、下班不锁门,长明灯、长流水,机器设备、风扇、空调、取暖炉、饮水机、电脑等用电设备未关闭的; 3、不按规定乱停乱放车辆的; 4、电动车在单位充电的; 5、上班带孩子的; 6、允许外人进入机房等重地的; 7、无值班日志及交接班记录的;

公司岗位责任追究制度

公司岗位责任追究制度 1、目的: 为强化内部管理,整顿作风纪律,加强效能建设,提高办事效率,保证政令畅通,促使公司管理人员全面、认真、合法履行岗位职责,提升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制度。 2、定义: 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在工作中责任人违反有关规章制度,不能认真履行职责导致差错或过失事故发生,造成不良影响、甚至产生严重后果的行为;或者相关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未履行职责发生重大问题,虽然该人员不是直接当事人,但有失职、失察、未勤勉尽责,对公司发展或经管管理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其责任,并给予相应处罚的制度。 3、责任追究坚持下列原则: 3.1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3.2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3.3惩前毖后、有错必究原则 3.4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3.5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 3.6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原则 4、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有关责任人通报批评、书面检查、扣罚月度绩效奖的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停职检查、降职、调离岗位或扣罚全年度绩效奖等处分。 4.1计划负责人不认真掌握所管物资库存信息,对基层需求计划应利库而未利库造成重复采购并产生积压的;或造成积压物资超过20万元的。 4.2计划负责人不按规定流转计划,造成计划流转迟误或计划丢失导致物资供应不及时出现使用单位投诉的或造成生产单位停产事故的。 4.3采购负责人在选择供应商时,未严格按照《供应商管理办法》选择供应商,造成不同等级供应商同台参与竞争的或导致采购物资质量下降给生产造成严重影响的。 4.4采购负责人在询价过程中,未严格执行《“采购管理细则”询价补充规定》程序开启报价,采取私自开启密封报价或向供应商透露报价信息等行为的或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4.5采购负责人未按《物资采购管理细则》规定,擅自决定采购方案的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4.6采购负责人在招标过程中,未按《招标管理办法》履行招标采购程序,或在招标过程中未尽应履行义务,导致招标工作失误的或造成经济损失的。 4.7供应商管理负责人未按规定程序履行供应商评审而擅自将供应商纳入合格供应商名录中的或在社会上或集团范围内产生不良影响的。 4.8 物资验收项目负责人在物资验收过程中,对不符合合同、协议(审定单)约定的物资不上报,擅自出具验收合格手续的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4.9催货项目负责人在催交未到货物资时,未按规定程序向部门负责人或公司领导汇报,擅自对供应商提出的处理意见或承诺进行答复,影响物资供应的或造成停产事故的。 4.10合同承办项目负责人在承办合同审批过程中,对申办合同资料没有妥善保管登记,造成资料遗失、丢失的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4.11公司效能监察和绩效考核项目负责人未认真履行监察、考核义务,对查出的重要问题隐瞒不报、徇私舞弊的或造成恶劣影响的。 4.12信访人员违反信访有关规定,对来信来访或电话投诉不按规定进行登记、转交、办理、办结的或造成群体上访等严重后果的。 4.13各业务项目审核责任人不能正确履行岗位职责,未尽到审核义务,对审核的事项未予认真审查,草率签字造成失误的或造成经济损失的。4.14部门领导未按规定权限履行审批职责,对超出自身职责范围的审批权限违规违章办理有关审批事项的或产生严重后果的。 4.15负责参与公司各类评审、审议会议的相关管理人员,对评审、审议的相关事项存有异议或对评审、审议的相关内容不符合有关规定,不及时提出意见建议仍履行签字确认手续的。 4.16经公司办公会或公司领导督办的重要事项,承办人不认真履行职责,办事拖拉或压案不办的或对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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