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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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

及格式要求

(银监发〔2006〕68号)

目录

一、机构设立 (3)

(一)法人机构设立 ----------------------------------------------------- 3

(二)境内分支机构设立------------------------------------------------- 9

(三)境外机构设立(含参股、收购)---------------------------------- 14

(一)法人机构变更 ---------------------------------------------------- 16

(二)境内分支机构变更------------------------------------------------ 21

(三)境外机构变更 ---------------------------------------------------- 23

三、机构终止 (24)

(一)法人机构--------------------------------------------------------- 24

(二)分支机构--------------------------------------------------------- 25

四、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 (26)

五、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核 (33)

(一)法人机构--------------------------------------------------------- 33

(二)分支机构--------------------------------------------------------- 34

六、申请材料格式要求 (35)

一、机构设立

(一)法人机构设立

1.1行政许可项目名称:股份制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筹建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商业银行的名称(中英文)、拟设地、注册资本、

股权结构、业务范围等基本信息以及设立的目的。

2.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至少包括:拟设地经济金融情况;拟设机构的市场前景分析,

包括市场定位、同业状况、设立后所能提供的服务等;未来财务预测,经过预测的拟设机构开业后3年的资产负债规模、盈利水平、流动性状况、资本充足率、资本收益率、资产收益率等预测;业务拓展策略;风险控制能力等。

3.发起人基本情况。包括发起人之间关于发起设立股份制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的协议,

发起人的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过工商年检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情况、诚信状况、未偿还金融机构贷款本息情况所在行业状况、纳税记录等事项。

4.发起人及所在集团的组织结构图、发起人主要股东名册、发起人分支机构与控股、

入股、控制子公司名册以及上述机构从事的主要业务及盈利主要来源、发起人之间的关联状况、对发起人有实际影响力的个人和组织的有关情况,发起人拟投资入股的资金来源证明。

5.发起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关于同意发起设立该股份制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的决议及

自有资金来源真实的承诺书。

6.发起人为外国金融机构的,应同时提供其注册地(或所属)金融监管当局出具的风

险评级结论或审慎性监管意见;申请人在其注册地不受金融监管当局监管,则应提供资信评级机构对其最近二年的信用评级报告。

7.发起人最近3年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8.筹建方案:包括拟设机构组织管理架构、内控体系、拟聘高管的基本情况和聘任其

他从业人员计划,经授权的筹建组人员名单和履历、联系地址和电话,选址方案。

9.拟外聘的咨询机构及人员的背景和联系方式。

10.提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11.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12.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1.2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股份制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开业核准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包括机构名称(中英文)、住所、业务范围,是否在注册资本、股本

结构、股东资格、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等方面达到股份制商业银行开业的条件,筹建工作报告,以及对创立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组成及通过各项决议的相关情况的说明。

2.创立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的相关决议:

(1)审议通过筹建工作报告的决议;

(2)审议通过章程的决议;

(3)审议通过“三会”议事规则的决议;

(4)审议通过主要管理制度的决议;

(5)选举董事、监事、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长、副监事长、董事会秘书的决议;

(6)聘任行长、副行长、财务部门负责人、内审部门负责人及其他实际履行高级管理人员职责人员的决议;

(7)职工(代表)大会选举职工监事的决议。

上述各项决议应当注明决议编号、投票股份数、通过、反对和弃权股份数并由监票人、唱票人和计票人签字,选举董事、监事的决议应注明当选人通过的股份数,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决议应由董事签名,监事会决议应由监事签名。

3.章程草案。

4.主要管理制度。

5.拟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相关材料。

6.组织结构图,各部门职责分工授权及负责人背景介绍。

7.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8.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股份和股份比例(企业法人要有注册地址和法人代码)。

9.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文件。

10.公安、消防部门对营业场所出具的安全、消防设施合格证明。

11.员工名单及从事过相关业务人员的比例。

12.申请人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1.3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城市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筹建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城市商业银行的名称(中英文)、拟设地、注册资

本、股权结构、业务范围等基本信息,设立的目的。

2.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至少包括:拟设地经济金融情况;拟设机构的市场前景分析,

包括市场定位、同业状况、设立后所能提供的服务等;未来财务预测,至少应包括经过预测的拟设机构开业后3年的资产负债规模、盈利水平、流动性状况、不良贷款比例、资本充足率、资本收益率、资产收益率等预测;业务拓展策略;风险控制能力等。

3.申请人(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最近3年的经营管理状况、风险控制能力分析

等;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的清产核资报告、股权评估报告;最近3年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4.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关于同意在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基础上筹建

城市商业银行的股东大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

5.拟设地政府对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筹建城市商业银行的意见。

6.其他发起人基本情况。包括发起人的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过工商年检

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情况、诚信状况、未偿还金融机构贷款本息情况未偿还金融机构贷款本息情况、所在行业状况、纳税记录等事项;其他发起人的股东关于同意与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发起筹建城市商业银行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

7.其他发起人的组织结构图、主要股东名册、分支机构与控股、入股、控制子公司名

册以及上述机构从事的主要业务及盈利主要来源、关联情况、对其他发起人有实际影响力的个人和组织的有关情况状况,拟投资入股的资金来源证明。

8.其他发起人为外国金融机构的,应同时提供其注册地(或所属)金融监管当局出具

的风险评级结论或审慎性监管意见;申请人在其注册地不受金融监管当局监管,则应提供资信评级机构对其最近二年的信用评级报告。

9.其他发起人最近3年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10.筹建方案。包括拟筹建的城市商业银行组织管理架构、内控体系、拟聘高级管理

人员的基本情况及聘任其他从业人员的计划,经授权的筹建组人员名单和履历、联系地址和电话,选址方案。

11.拟外聘的咨询机构及人员的背景和联系方式。

12.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13.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1.4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城市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开业核准

申请材料目录:(参照银监办通【2004】281号文件)

1.申请书。内容包括机构名称(中英文)、住所、业务范围,是否在注册资本、股本

结构、股东资格、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等方面达到城市商业银行开业的条件,筹建工作报告,以及对创立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组成及通过各项决议的相关情况的简要说明。

2.创立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的相关决议:

(1)审议通过筹建工作报告的决议;

(2)审议通过章程的决议;

(3)审议通过“三会”议事规则的决议;

(4)审议通过主要管理制度的决议;

(5)选举董事、监事、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长、副监事长、董事会秘书的决议;

(6)聘任行长、副行长、财务部门负责人、内审部门负责人及其他实际履行高级管理人员职责人员的决议;

(7)职工(代表)大会选举职工监事的决议。

上述各项决议应当注明决议编号、投票股份数、通过、反对和弃权股份数并由监票人、唱票人和计票人签字,选举董事、监事的决议应注明当选人通过的股份数,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决议应由董事签名,监事会决议应由监事签名。

3.章程草案。

4.主要管理制度。

5.拟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相关材料。

6.组织结构图,各部门职责分工授权及负责人基本情况。

7.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8.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股份和股份比例(企业法人要有注册地址和法人代码)。

9.持有注册资本5%以上及异地股东的资信证明和其他资料。

10.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文件。

11.公安、消防部门对营业场所出具的安全、消防设施合格证明。

12.员工名单及从事过相关业务人员的比例。

13.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1.5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筹建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申请书应载明拟设立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参加合并重组的城市信

用合作社的名称(中英文)、拟设地、注册资本、股权结构、业务范围等基本信息,设立的目的。

2.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至少包括:拟设地经济金融情况;拟设机构的市场前景分析,

包括市场定位、同业状况、设立后所能提供的服务等,未来财务预测,经过预测的拟设机构开业后3年的资产负债规模、盈利水平、流动性状况、不良贷款比例、资本充足率、资本收益率、资产收益率等预测;业务拓展策略;风险控制能力等。

3.披露和分析申请人(城市信用合作社)近3年来经营管理状况、风险控制能力分析

等;城市合作信用社的清产核资报告;最近3年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4.城市信用合作社关于同意筹建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的书面意见。

5.拟设地政府对筹建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的意见。

6.其他发起人基本情况。包括发起人的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过工商年检

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情况、诚信状况、未偿还金融机构贷款本息情况所在行业状况、纳税记录等事项;其他发起人的股东关于同意共同发起筹建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或有效的书面意见。

7.其他发起人的组织结构图、主要股东名册、分支机构与控股、入股、控制子公司名

册以及上述机构从事的主要业务及盈利主要来源、关联情况、对其他发起人有实际影响力的个人和组织的有关情况状况,拟投资入股的资金来源证明。

8.其他发起人为外国金融机构的,应提供其注册地金融监管当局出具的书面意见,申

请人在其注册地不受金融监管当局监管,则应提供资信评级机构对其最近二年的信用评级报告。

9.其他发起人最近3年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10.筹建方案:包括拟筹建的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组织管理架构、内控体系、拟

聘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及聘任其他从业人员的计划,经授权的筹建组人员名单和履历、联系地址和电话,选址方案。

11.拟外聘的咨询机构及人员的背景和联系方式。

12.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13.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1.6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开业核准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包括机构名称、住所、业务范围,是否在注册资本、股本结构、股东资格、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等方面达到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筹建工作报告,以及对创立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组成及通过各项决议的相关情况的简要说明。

2.创立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的相关决议:

(1)审议通过筹建工作报告的决议;

(2)审议通过章程的决议;

(3)审议通过“三会”议事规则的决议;

(4)审议通过主要管理制度的决议;

(5)选举董事、监事、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长、副监事长、董事会秘书的决议;

(6)聘任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部门负责人、内审部门负责人及其他实际履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责人员的决议;

(7)职工(代表)大会选举职工监事的决议。

上述各项决议应当注明决议编号、投票股份数、通过、反对和弃权股份数并由监票人、唱票人和计票人签字,选举董事、监事的决议应注明当选人通过的股份数,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决议应由董事签名,监事会决议应由监事签名。

3.章程草案。

4.主要管理制度。

5.拟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相关材料;对董事、高管人员等内部人员的关联关系说明。

6.组织结构图,各部门职责分工授权及负责人基本情况。

7.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未来三年的经营计划和资本补充规划。

8.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股份和股份比例(企业法人要有注册地址和法人代码)。

9.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文件。

10.公安、消防部门对营业场所出具的安全、消防设施合格证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对拟设公司名称的预核准登记书。

11.员工名单及从事过相关业务人员的比例。

12.提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13.申请人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二)境内分支机构设立

1.7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分行筹建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包括拟设立分行的名称(中英文)、拟设地、业务范围等,设立的目

的。

2.董事会或经授权的高级管理层同意设立分行的有效书面文件。

3.总行或管理行对拟设分行的管理方式;管理信息系统情况说明。

4.申请人的公司治理结构。

5.申请人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率、盈利情况等经营状况及营运资金拨付能力;

6.申请人最近1年新设机构的经营情况。

7.申请人最近2年案件情况。

8.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至少包括:拟设地经济金融情况;拟设分行的市场前景分析,

包括市场定位、同业状况、设立后所能提供的服务等;未来财务预测,经过预测的拟设分行开业后三年的资产负债规模、盈利水平;业务拓展策略;风险控制能力等。

9.筹建方案。包括拟设机构组织管理架构、内控体系、拟聘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

及聘任其他从业人员的计划,经授权的筹建组人员名单和履历、联系地址和电话,选址方案。

10.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11.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1.8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分行开业核准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包括机构名称、住所、业务范围,在内部控制、高级管理人员、营运

资金等方面是否达到开业的条件,筹建工作报告。

2.主要管理制度及业务授权书。

3.拟任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相关材料。

4.组织结构图,各部门职责分工授权及负责人背景介绍。

5.员工名单及从事过相关业务人员的比例。

6.营运资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

7.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文件。

8.公安、消防部门对营业场所出具的安全、消防设施合格证明。

9.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1.9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分行级专营机构筹建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包括拟设立分行级专营机构的名称(中英文)、目的、对银行整体经

营管理的影响、拟设地、专营业务范围等。

2.董事会或经授权的高级管理层同意设立分行级专营机构的有效书面文件。

3.总行或管理行对拟设分行级专营机构的管理控制方式、财务核算方式。

4.申请人公司治理、内部控制、监管指标等情况的说明。

4.申请人资本充足率等经营状况及营运资金拨付能力。

5.申请人开办专营业务的时间、规模、资产质量、盈利能力。

6.申请人业务处理系统或技术支持系统情况。

7.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至少包括:拟设地经济金融情况;拟设分行级专营机构的市

场前景分析,包括市场定位、同业状况、设立后所能提供的服务等;未来财务预测;业务拓展策略;风险控制能力;是否将其他机构业务转移或集中至分行级专营机构;是否外包部分功能(计算机等)等。

8.筹建方案。包括拟设机构组织管理架构、内控体系、风险管理和问责制度、拟聘高

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及聘任其他从业人员的计划,经授权的筹建组人员名单和履历、联系地址和电话,选址方案。

9.申请人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10. 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1.10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分行级专营机构开业核准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包括名称(中英文)、拟设地、业务范围,在内部控制、高级管理人

员、营运资金等方面是否达到开业的条件,筹建工作报告。

2.主要管理制度及业务授权书。

3.拟任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相关材料。

4.组织结构图,各部门职责分工授权及负责人基本情况。

5.员工名单及从事过相关业务人员的比例。

6.营运资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

7.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文件。

8.公安、消防部门对营业场所出具的安全、消防设施合格证明。

9.申请人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1.11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中资商业银行支行筹建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包括拟设立支行的名称、拟设地、业务范围等。

2.总行或总行授权机构同意设立支行的有效书面文件。

3.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至少包括:拟设地经济金融情况;拟设支行的市场前景分析,

包括市场定位、同业状况、设立后所能提供的服务等,未来财务预测,经过预测的拟设支行开业后3年的资产负债规模、盈利水平;业务拓展策略;风险控制能力等。

4.申请人内部控制能力,包括最近1年案件情况等。

5.申请人最近1年新设机构的经营管理情况。

6.筹建方案。包括拟设机构组织管理架构、内控体系、拟聘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

及聘任其他从业人员的计划,经授权的筹建组人员名单和履历、联系地址和电话,选址方案。

7.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8.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1.12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中资商业银行支行开业核准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包括名称、拟设地、业务范围,以及在内部控制、高级管理人员、营

运资金等方面是否达到开业的条件,筹建工作报告。

2.主要管理制度及业务授权书。

3.拟任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相关材料。

4.组织结构图,各部门职责分工授权及负责人基本情况。

5.员工名单及从事过相关业务人员的比例。

6.营运资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

7.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文件。

8.公安、消防部门对营业场所出具的安全、消防设施合格证明。

9.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1.13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中资商业银行设立自助银行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至少包括地址、拟设置的机型、数量及提供的服务种类等内容。

2.总行或总行授权机构同意设立自助银行的有效书面文件。

3.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至少包括:拟设自助银行的市场前景分析,包括市场定位、

同业状况、设立后所能提供的服务功能等;联网系统情况;管理控制部门和管理方式等。

4.负责自助银行日常管理的机构、人员及联系方式。

5.安全监控方案及维护措施。

6.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文件。

7.公安、消防部门对营业场所出具的安全、消防设施合格证明。

8.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9.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1.14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中资商业银行收购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分支机构收购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包括收购方和被收购方的基本背景情况、收购原因、收购方式、收购

价格和总标的、收购期限、收购影响等。

2.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收购方在收购前及收购后资本充足率、流动性、盈利性

等经营状况的分析和对比;收购方拨付营运资金能力;拟设地经济金融情况;拟设机构的市场前景分析,包括市场定位、同业状况、设立后所能提供的服务等,未来财务预测,经过预测的拟设机构开业后3年的资产负债规模、盈利水平;业务拓展策略;风险控制能力等。

3.收购方股东大会、董事会或其授权机构关于同意收购的有效书面文件。

4.被收购机构股东大会关于同意被收购并解散机构的有效书面文件。

5.收购协议及相关资料。如中资商业银行收购城市信用合作社,还应提供被收购方风

险形成过程和目前处置结果的情况说明。

6.收购方的资金来源。

7.收购后的详细计划。包括对资产的处置、人员安置、业务策略的重大改变等。

8.所在地政府承诺函。包括收购资金的使用计划、偿债方案、被收购机构解散及相关

善后事宜的处理责任划分等内容。

9.中介机构出具的对被收购机构的评估报告。

10.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11.收购方设立分支机构的相关申请材料(参见设立分行或支行的材料目录)。

12.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13.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1.15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中资商业银行收购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开业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包括名称、拟设地、业务范围,以及在内部控制、高级管理人员、营

运资金等方面是否达到开业的条件,筹建工作报告。

2.主要管理制度及业务授权书。

3.拟任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相关材料。

4.组织结构图,各部门职责分工授权及负责人基本情况。

5.员工名单及从事过相关业务人员的比例。

6.营运资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

7.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文件。

8.公安、消防部门对营业场所出具的安全、消防设施合格证明。

9.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1.16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分社筹建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包括拟设立分社的名称、拟设地、业务范围等。

2.董事会或其授权的高级管理层关于设立分社的有效书面文件。

3.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至少包括:城市信用社最近2年的财务会计报告;拟设地经

济金融情况;拟设分社的市场前景分析,包括市场定位、同业状况、设立后所能提供的服务等,未来财务预测,经过预测的拟设分社开业后3年的资产负债规模、盈利水平;业务拓展策略;风险控制能力等。

4.申请人的内部控制能力,包括最近1的案件情况等。

5.申请人最近1年新设机构的经营管理情况。

6.筹建方案:包括拟设机构组织管理架构、内控体系、拟聘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

及聘任其他从业人员计划,经授权的筹建组人员名单和履历、联系地址和电话,选址方案。

7.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8.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1.17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分社开业核准

申请材料目录:同1.12中资商业银行支行开业核准申请材料目录

(三)境外机构设立(含参股、收购)

1.18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中资商业银行境外分行、全资附属或控股金融机构设立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包括拟设机构的名称、住所、营运资金数额(注册资本数额、投资各

方的金额和比例)、业务范围、设立目的。

2.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至少包括:拟设机构的市场前景分析,包括市场定位及目标

客户、同业状况并对竞争对手的银行服务提出评价、设立后所能提供的服务等,未来财务预测,经过预测的拟设机构开业后3年的资产负债规模、盈利水平、流动性状况、资本充足率、资本收益率、资产收益率等预测;业务拓展策略;风险控制能力等。

3.董事会或经授权的高级管理层关于设立境外分行、全资附属或控股金融机构的有效

书面文件。

4.申请人对境外营业性机构的内部控制机制。

5.申请人的股权结构、股东背景、资产规模、盈利能力、流动性状况、诚信记录、资

本充足率、营运资金拨付能力、外汇资金来源、公司治理和内控状况、监管指标等;对设立控股金融机构的,还应提供合作方相关情况。

6.申请人最近3年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业务状况报告。

7.章程草案(对全资或合资附属机构)。

8.东道国相应监管要求及申请人有关情况;对拟设控股金融机构的,还应提供有关合作方的情况说明。

9.如在香港、澳门设立营业性机构,须报送派出人员编制(根据《国务院批转对外经

济贸易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港澳办公室关于在港澳地区设立机构审批办法的通知》(国发[1992]62号))。

10.申请人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11.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申请人上述许可事项经东道国监管当局批准后,再按相同程序向原许可机关提交有关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核材料。)

1.19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中资商业银行境外代表机构设立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包括拟设代表机构的名称(中英文)、住所、申请人有关情况及东道

国相关监管要求等。

2.董事会或经授权的高级管理层同意设立代表机构的有效书面文件。

3.可行性报告。包括代表处在境外开立的账户类型、主要联系对象、业务活动、费用

预算等内容,申请人对代表机构的管理方式。

4.申请人最近3三年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5.东道国相应监管要求及申请人有关情况。

6.如在香港、澳门设立代表机构,须报送派出人员编制(根据《国务院批转对外经济

贸易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港澳办公室关于在港澳地区设立机构审批办法的通知》(国发[1992]62号))。

7.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8.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申请人上述许可事项经东道国监管当局批准后,再按相同程序向原许可机关提交首席代表任职资格审核材料。)

1.20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中资商业银行参股、收购境外机构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包括被参股、被收购方的名称、住所,参股收购金额以及业务范围,

参股或收购的目的。

2.董事会或经授权的高级管理层同意参股、收购境外机构的有效书面文件。

3.申请人对参股或收购后的机构的内部控制机制、拟在参股收购机构派驻人员背景、

职位及职责。

4.申请人最近3年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业务状况报告。

5.申请人资本充足率等经营状况及营运资金拨付能力。

6.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对申请人的财务、经营、业务拓展、管理等方面的影响。

7.东道国相应监管要求及申请人有关情况。

加强资本市场监管的重要性

加强资本市场监管的重要性 今冬第二场大雪让北京市东城区海运仓胡同1号瀚海海运仓大厦办公的白领们感到阵阵寒意。比天气更冷的是投资者王敏(化名)的心。去年7月份,他在这里购买了中元宝盛的一年期产品,至今仍未兑付,而中元宝盛相关负责人已经“失联”。 11月23日,中国基金业协会在官方网站公告一份包含12家私募基金公司的失联(异常)名单,其中10家私募基金为无产品管理的公司,部分采用自有资金运营,部分属于空壳公司。这12家私募分别是:华天国泰、中融坤瑞、中元宝盛、融易融、银河瑞盈、中投华融、万弘基金(苏州)、湖北奥信创业投资、幸汇财富、洲海鸿润、北京幸福财富投资以及深圳中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扰乱基金行业生态 基金业协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失联的情形包括通过在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预留的电话无法取得联系,同时协会以电子邮件、短信形式通知机构在限定时间内未获回复。一旦可能“失联”,协会将通过网站发布“失联公告”催促相关机构主动与协会联系,公告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仍未与协会联系的,认定为“失联(异常)”私募机构。 在这些失联私募中,有相当一部分是无产品的私募,即便部分公司有产品也是通过“路边的理财公司”或所谓的财富管理公司等形式吸引客户。这些“路边的理财”公司从业人员往往是从房地产中介、汽车中介等转行而来,对财富管理行业和理财产品的认知度较低,对

代理销售的私募基金产品更无从了解。其手段无非是两条:一是口头承诺刚性兑付和高收益,公开宣传保本保息;二是“补贴”营销,将基金的年化收益拉高8%至10%,有的借助互联网等新型传播手段,公开宣传年化收益率可达50%以上。 “融美众筹系统”表示,公布失联私募说明监管部门有警示风险之意,在备案制下淘汰空壳私募机构的努力正在发挥效力。 其实,在2014年就已有第三方财富管理机构因过度宣传被罚的先例。如数米基金网因宣传“数米胜百八”活动,存在“最高可享8.8%年化收益”等不当用语,收到浙江省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天天基金网因在官网宣传“活动年化总收益10%”“欲购从速”“100%有保证”等,且未充分揭示货币市场基金投资风险,收到上海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11月17日,上市公司新华百货(30.68, 0.00, 0.00%)发布公告称,其第二大股东上海宝银被有关部门处罚。基金业协会就此表态:上海宝银发表的一封公开信有关内容构成对上海宝银及其管理的私募基金的宣传推介,违反了《证券投资基金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基金业协会重申,私募基金行业不是法外之地,无论何种理由,严禁违法公开宣传推介。 一路财富副总经理刘嘉认为,不规范的营销和代理活动导致部分第三方财富管理机构“吃罚单”是迟早的事,因为依靠补贴和高收益吸引客户不仅不是长久之计,也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公募基金、私募基金行业“生态”。

银行法、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银行法、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一、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292、银行业监督管理的目标是什么? 银行业监督管理的目标是促进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维护公众对银行业的信心。 293、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什么原则?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正和效率的原则。 294、《中华人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所称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具体指哪些机构? 该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国境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对在中华人民国境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的规定。 295、《中华人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严格遵照审慎经营规则,该规则包括的主要容有哪些? 审慎经营原则包括风险管理、部控制、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损失准备金、风险集中、关联交易、资产流动性等容。296、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应该经过什么部门批准? 应该经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29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审慎监管的要求,可采取哪些措施进行现场检查?进行现场检查时又有什么具体规定? 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现场检查:(1)进入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2)询问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3)查阅、复制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4)检查银行业金融机构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业务数据的系统。 进行现场检查的具体规定:进行现场检查,应当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通知书;检查人员少于2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通知书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权拒绝检查。298、擅自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非法从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的,银监管理机构应作何处理? 擅自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非法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未能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 299、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按规定提供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银监管理机构可作何处理? 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按照规定提供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300、《中华人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从何时开始施行? 从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二、中华人民国人民银行法 301、中华人民国的中央银行是指哪家银行或机构,它的职责是什么? 中华人民国的中央银行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它的职责是:(1)发布与履行其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2)依法制定和执行贷币政策;(3)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4)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5)实施外汇管理,监督管理银行间外汇市场;(6)监督管理黄金市场;(7)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8)经理国库;(9)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10)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11)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12)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1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302、我国的货币政策目标是什么? 我国的货币政策目标是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 303、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的,应由哪个部门负责处理,如何处理? 应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处理。对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的,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责令改正,并销毁非法使用的人民币图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304、中华人民国的法定货币是什么?它的单位是多少? 中华人民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人民币单位为元,人民币辅币单位为角、分。

中国银行业概况及发展趋势

中国银行业概况及发展趋势 (一)全国银行业概况 1、中国经济发展概况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根据国家统计局初步核算数据,2016年中国国内生产总值已达到74.41万亿,位列全球第二。2012年至2016年GDP的年均复合名义增长率达8.64%,中国是全球经济增长最快的国家之一。 2、国内银行业市场格局 在中国经济高速增长同时,中国银行业亦得到快速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 行数据,2012年至2016年中国银行业人民币贷款与存款总额年均复合增长率分别为15.42%和14.35%。下表列示了2012年至2016年中国银行业人民币和外币的贷款和存款数据: 根据中国银监会统计口径,国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主要分为大型商业银行、股 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金融机构和其他类金融机构等。

(1)大型商业银行 大型商业银行是指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其在中国银行业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是企业、机构及个人客户的主要融资来源。截至2016年12月31日,五家大型商业银行资产总额占中国银行业金融机构资产总额的37.29%,负债总额占中国银行业金融机构负债总额的37.21%。 下表列示了截至2016年12月31日,五家大型商业银行的总资产、总负债和股东权益数据。 (2)股份制商业银行 根据中国银监会统计口径,除五家大型商业银行,中国共有12家股份制商 业银行。近年来,股份制商业银行把握有利的市场机遇,取得持续较快发展,市 场份额不断提升,逐渐成为中国银行体系重要组成部分。截至2016年12月31 日,股份制商业银行的资产总额和负债总额分别占中国银行业金融机构资产总额 和负债总额的18.72%和18.99%。 下表列示了截至2016年12月31日,股份制商业银行的总资产、总负债和股东权益数据。

中国银行业监管新框架体系解读

中国银行业监管新框架体系解读 巴塞尔协议Ⅲ是全球银行业监管的标杆,其出台必将引发国际金融监管准则的调整和重组,影响银行的经营模式和发展战略。在我国,最近公布的“十二五”规划建议中强调“参与国际金融准则新一轮修订,提升我国金融业稳健标准。”>>了解更多相关知识请点击合时代 应该说,巴塞尔协议Ⅲ的制定和实施,将有助于我国银行业加强宏观审慎监管和微观审慎监管,全面提升银行业风险控制水平。金融危机之后,银监会提出需要对金融危机的教训进行深刻反思的同时推进全面改革,在金融监管国际场所,银监会也强调监管改革应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并在资本定义、反周期超额资本、流动性监管、资本充足率监管标准和过渡期安排等重大问题上,提出了我国的明确观点。而在国内,巴塞尔协议Ⅲ出台之际,银监会及时推出了四大监管工具,包括资本要求、杠杆率、拨备率和流动性要求四大方面,及时进行了跟进,构成了未来一段时期中国银行业监管的新框架。 划分系统重要性银行和非系统重要性银行,分别进行差异化监管。金融危机后世界各国形成的一个广泛共识是,“大而不倒”是一个极为复杂的问题,需要建立起事前和事后的一整套解决措施。为此,国际监管界引入了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的概念,要求将其放到国际的平台上监管,由国际组织进行运行稳定性评估、同行评议。目前,针对我国实际情况,银监会正在研究对“大而不能倒”金融机构具体的监管方法。这项工作所采取的第一个步骤,就是银监会将改变目前按照资产规模划分银行为大中小型银行的做法,转而在银行资产规模的基础上,再考虑复杂性和内外关联性等,将银行划分为系统重要性银行和非系统重要性银行,监管部门针对两类银行分类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如对于系统重要性银行,相应的资本充足率标准、实施新监管工具要求、过渡期要求等将会实行更严格的监管。此前业界传闻各国有大型银行、中信、招商银行等被划分为系统重要性银行,资本充足率要求从严等,虽然这一消息随后被否认,但银监会统筹考虑,将对不同系统重要程度的银行实施差异化监管,维护金融体系稳健运行的思路已然确立。实际上这些工作一直在进行。如从2010年起,银监会对大型银行新增了附加资本的要求,高于小银行;另外,未 来新的监管规定,如扩大风险资产的覆盖面等,将首先在大行上推进,大行的时间表要先于小银行;以及对大银行设立控股子公司,对大银行组织架构和业务结构过分复杂进行监管等等。这些监管举措显示了监管部门“对于大而不倒”机构的监管思路和安排,将对不同规模和类型银行的经营发展带来重要影响。 提升资本充足率要求,实行全新的资本监管制度。应该说,巴塞尔委员会1988年资本协议确定8%的资本充足率,并不是基于最优资本结构理论计算的结果。本轮国际金融危机显示,银行按照8%计提的资本远远不能覆盖吸收危机期间所遭受的实际损失,更不能充分反映银行被动地应对外部冲击带来的社会成本,包括倾销资产的连锁反应、信贷收缩阻碍经济复苏等。金融危机后提高银行资本监管标准已成为国际共识。目前,英国、新加坡及香港等国家和地区已将资本充足率标准提高至12%~16%。“十二五”期间,我国银

中国资本市场发展简要回顾

中国资本市场发展简要回顾 第一单元中国资本市场的萌生(1978—1992年) 中国走上经济改革之路是中国资本市场产生的先决条件。从1978年12月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起,经济建设成为国家的基本任务,改革开放成为中国的基本国策。在改革开放之前,与计划经济体制相匹配,资金通过行政手段逐级下拨到生产企业。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进,作为微观经济主体的企业对资金的需求日益多样化,成为中国资本市场萌生的经济和社会土壤。 第一节中国历史上的证券 春秋战国时期,王国的举贷的王侯的放债,形成了中国最早的债券。明末清初,在一些高风险,高收益的行业,采用了“招商集资、合股经营”的经营方式,参与者之间签订的契约是中国历史上股票的雏形。 1872年(清朝同治十一年),洋务派仿照西方发起创立的中国第一家股份公司——轮船招商局向社会公开招股,中国最早的股票出现了。 1918年6月,北京证券交易所开业,这是中国人创办的第一家证券交易所。 20世纪20—30年代,上海的证券市场曾经非常活跃,成为远东重要的金融中心。 第二节股份制改革和股票的出现 从1978年开始,中国农村出现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部分地区的农民自发采用“以资带劳、以劳带资”的方式集资,兴办了一批合股经营的股份制乡镇企业,成为改革开放后股份制经济最早的雏形。 20世纪80年代初,城市一些小型国有和集体企业也开始进行了多种多样的股份制尝试,最初的股票开始出现。1984年,国家提出要进一步放开搞活城市集体企业和国营小企业,1984—1986年间,北京、广州、上海等城市选择了少数企业进行股份制试点。1986年后,随着国家政策的进一步放开,越来越多的企业,包括一些大型国营企业纷纷进行股份制试点,半公开或公开发行股票,股票的一级市场开始出现。 这一时期股票一般按面值发行,且保本、保息、保分红,到期偿还,具有一定债券的特性;发行对象多为内部职工和地方公众;发行方式多为自办发行,没有承销商。 20世纪80年代初的早期股份制尝试1980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抚顺市支行代理抚顺红砖厂面向企业发行280万股股票,获得成功。1980年7月,成都市工业展销信托股份公司,按面值向全民和集体所有制单位发行股票,招股2 000股,每股1万元,至1983年实际募资1 400万元。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有记载的第一家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公司。1983年7月,广东省宝安县联合投资公司在《深圳特区报》刊登招股公告,以县财政为担保,向社会发行股票集资1 300万元。这是首家通过报刊公开招股的公司。1984年7月,北京天桥百货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定期3年的股票。这是首家进行股份制改造的国有企业。 第三节债券的出现 1. 国债。中国于1981年7月重新开始发行国债。当时国债的特点是周期较长(10年)、不可转让,对购券的企业支付较低的利息,对居民支付较高的利息。尽管此时购买国债近乎一种行政摊派,但国债的出现仍旧唤醒了很多人的投资意识。 2. 企业债。从1982年开始,少量企业开始自发地向社会或企业内部集资并支付利息,最初的企业债开始出现。到1986年底,这种没有法规约束的企业债总量约为100多亿元。

中国资本市场监管制度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中国资本市场监管制度 篇一:中国资本市场监管的现状问题及对策 中国资本市场监管的现状、问题及对策 黄人杰 20xx-04-1616:04:45来源:《中国证券期货》(京)20xx 年9期 20年来中国资本市场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总体上保持了快速、持续、稳定的发展局面。中国资本市场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分散到集中、从地区性市场到全国性市场的巨大转变,现在已成为亚太地区乃至世界范围内最重要的市场之一。取得巨大发展的中国资本市场作为中国经济从计划体制向市场体制转型过程中最为重要的成就之一,促进了经济和企业的进步和发展。然而,中国资本市场还存在着阻碍市场发展、缺乏监管有效性的许多突出问题,表现为违法违规现象还比较普遍,市场经常暴涨暴跌,市场参与者和公众的满意度不高,监管政策常常难以取得理想的效果,监管活动和过程达不到预期的目的。因此,研究我国资本市场的有效性问题,识别监管有效性的影响因素,对于发挥监

管的应有作用和实现监管目标,确保资本市场对国民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中国资本市场监管的现状 自中国资本市场成立以来,有关方面就一直强调加强监管。我国资本市场监管在保证资本市场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经过二十年的努力,随着中国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监管部门在驾驭市场、管理市场方面取得了一定的经验,初步具备了对市场进行有效监管的能力,监管有效性逐步提高。这些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对资本市场发展和运行的科学规律有了初步的认识;初步认识到监管制度应当符合市场规律的问题,考虑到如何通过符合市场的 规律来加强监管的问题,逐渐认识到确立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和加强保护投资者权益的监管新思路,强调把工作重心真正转移到加强市场监管上;明确提出“保护投资者利益,是证券监管机构工作的重中之重”这样的监管目标。这表明监管部门已开设确立了比较科学的监管理念,并开始用新的思路指导对市场的监管。 20xx年监管部门根据法律实践的需求,对1999年开始实施的《证券法》进行了修订,保证了比较完整的资本市场法律框架体系和集中统一的监管架构的形成,标志着中国资本市场的监管已开始步入法制化的轨道,监管部门也开始拥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释义-目录 时间:2008-04-16 09:59 来源:中国人大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释义 主编:胡康生(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 王胜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副主编:黄毅(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政策法规部副主任) 姚红(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主任) 撰稿人:文海兴王胜明王科进巴劲松王瑞娣 石宏水淼尹龙刘晓勇孙礼海 何山杜涛严冬峰李倩李文阁 李文泓陈佳林杨明仑杨勇赵向阳 张劲松胡康生姚红秦刚贾东明 段京连扈纪华黄毅崔宇清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监督管理机构 第三章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章监督管理措施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释义-第一章总则 时间:2008-04-16 09:59 来源:中国人大网 本章共七条,规定了立法目的,银行业监督管理对象、目标、原则,监管者的法律保护,监管独立性,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及跨境监管合作问题。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银行业的监督管理,规范监督管理行为,防范和化解银行业风险,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释义] 本条是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立法目的的规定。 一、立法背景 目前,我国已建立起了较为系统的金融体系,金融市场的资源配置效率不断提高。但是,在金融事业快速发展的同时,金融风险也逐步显现。在银行领域,不良贷款问题、银行违法经营问题等已经成为我国经济和金融健康发展的隐患,并对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构成了潜在的威胁。特别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银行业面临的外部竞争压力逐步增强,如何在经济全球化和金融市场一体化的国际环境中,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水平和国际竞争能力,已经成为我国社会经济与金融发展中亟需解决的问题。

中国商业银行的各类监管指标及内部管理指标总结大全

[农信讲堂]中国商业银行的各类监管指标及内部管理指标总结大全 2016-05-11 农信之声 在一般客户或者银行员工眼里,银行似乎只是在吸收存款、寻求融资需求客户,管理信贷风险,并从中赚取手续费和利差。但你看到的只是表象,远没有真正体会到在如此简单的操作流程背后,银行要面临的各类监管和风险指标约束。正如以下的情景案例。 某银行客户经理小明想帮客户申请一笔贷款,从银行角度除正常信用风险审核之外,还需审查以下内容:①是否有足够的个人或公司存款支撑,即是否符合存贷比,资产负债委员会;②是否有足够的央行根据合意贷款规则核准的信贷额度;③是否有足够的银行资本支撑这样的风险资产扩张,即须符合计财办或巴办的资本充足率要求;④银行净资本是否足够大,确保该笔贷款占净资本比例不超过10%(单一贷款集中度,信审部);⑤需要审查该客户所在集团的整体授信是否超过银行净资本的15%;⑥如果该客户是关联方,对该关联方的授信又不能超过银行净资本10%; (商业银行对全部关联方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商业银行资本净额的50%。) ⑦如果是并购贷款,则不能超过并购价款的60%,且单一借款人并购贷款余额不超过一级资本的5%;⑧如果吸收存款,大额人民币存款在月末或季末,恰巧又是小银行,可能得问问财务这边存款偏离度;

(3%)⑨如果是外币,而且又是境外个人或公司的存款,需要首先看看本行有没有足够的短期外债额度,而且该额度通常都是使用率非常高,剩余空间非常小。 尽管上述只是一个案例,看得有些眼花缭乱,实际管理过程中并不是都像小明一样一个个跑部门自己核对,但总体管理逻辑大致如此。鉴于这些基础概念的重要性,且近期网上一份严重过时的“100个银行有关会计指标及其计算公式汇总”广为流传,里面信息错误百出,借此文希望能够给予纠正。 1、存款准备金率:存放央行款项÷各项存款余额×100% 存款准备金,分为法定存款准备金和超额存款准备金(主要构成是存放央行及现金,不包括存放同业资金)。目前法定存款准备金是:5大行最高,其次一般商业银行(股份制、外资),最后涉农涉小微银行(农商行,城商行)。 大额清算系统在工作日17:00关闭以后,账户余额超过法定存款准备金(银行总行法人所在地央行开立)的部分就是超额备付金,如果清算账户和法定存款准备金账户是分开管理的,则还包括法定存款准备金账户余额超过应缴部分。 目前银行业超额备付金率平均在1.5%-2%之间,一般大行最低,城商行最高,主要因为超额备付金是银行短期流动性管理工具,用于日常清算必要头寸,具有一定刚性。大行的支付体系发达,多数支付甚至可以行内系统轧差,相对预留的支付头寸比例较低。超额备付金率反应一家银行流动性管理的效率,也是银行间支付系统必不可少的润滑

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历程

中国资本市场得发展历程、情况及问题 上个世纪70年代末期以来得经济改革大潮,推动了资本市场在中国得出现与成长.中国资本市场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区域到全国,得到了迅速得发展,在很多方面走过了一些发达市场几十年,甚至就是上百年得道路。今天,资本市场已经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得重要组成部分,总市值居于世界第二。 (一)中国资本市场得发展历程 与成熟市场自下而上得“自然演进”得发展模式不同,中国资本市场就是在政府与市场得共同推动下,逐步探索与发展起来得。 资本市场出现得直接原因就是股份制试点。上个世纪80年代早期,少量企业开始自发地向社会或企业内部发行股票或债券集资,随后逐步形成了“股票热"。1990年,上海、深圳两家证券交易所开始营业。 在资本市场创建之初,人们还有不少得犹豫与争论。1992年1月,邓小平在南方讲话中指出:“证券、股市,这些东西究竟好不好,有没有危险,就是不就是资本主义独有得东西,社会主义能不能用?允许瞧,但要坚决地试”(详见《邓小平文选》第三卷).随后,股份制试点进一步扩大,中国资本市场开始了快速发展。同年8月,在深圳发生了因抢购股票而造成混乱得“8?10事件”,暴露出缺乏统一管理体制得弊端。10月,中国证监会成立,标志着市场纳入统一得监管框架。

1999年7月,《证券法》实施,以法律形式确定了资本市场得地位,规范了证券发行与交易行为,将资本市场纳入更高层次得发展轨道.2004年,《证券投资基金法》实施,促进了证券投资基金得发展。在这些法律法规得保障下,银广夏、德隆系等一些重大案件先后得到及时查处,资本市场在不断规范中逐步成长壮大。 2001年11月,中国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资本市场也加快了对外开放与国际化发展得步伐,迄今已设立了12家中外合资证券公司与38家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引入了116家QFII(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并推出了50只QDII(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产品(截至于2011年9月底。)。 2004年1月,国务院出台《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与稳定发展得若干意见》(俗称“国九条”),将大力发展资本市场提升到了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得战略高度。2005年5月启动得股权分置改革,使得市场早期制度安排带来得定价机制扭曲得以纠正,打造了一个股份全流通得市场,市场得深度与广度大为拓展. 近年来,我国初步建立起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构成得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以适应多元化得投资与融资需求;上市公司大股东清欠工作共清欠金额数百亿元,保护了中小投资者得利益,提高了上市公司质量;证券公司得综合治理化解了行业风险,夯实了发展基础;基金业得市场化改革带来了行业得迅速成长,基金规模已占到流通市值得近10%,并带来了市场投资理念得深刻转变。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文档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文档China banking regulatory document 编订:JinTai College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文档 前言:公务文书是法定机关与组织在公务活动中,按照特定的体式、经过一定的处理程序形成和使用的书面材料,又称公务文件。本文档根据公文写作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调整修改及打印。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并发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 三、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管理;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规则; 五、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非现场监管,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分析、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 六、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现场检查,制定现场检查程序,规范现场检查行为;

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并表监督管理; 八、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银行业突发事件处置制度,制定银行业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明确处置机构和人员及其职责、处置措施和处置程序,及时、有效地处置银行业突发事件; 九、负责统一编制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统计数据、报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十、对银行业自律组织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十一、开展与银行业监督管理有关的国际交流、合作活动; 十二、对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接管或者促成机构重组; 十三、对有违法经营、经营管理不善等情形银行业金融机构予以撤销; 十四、对涉嫌金融违法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关联行为人的账户予以查询,对涉嫌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的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

资本监管新规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影响及对策分析

资本监管新规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影响及对策分析 摘要:近年来中国银行监管部门加大审慎监管力度,密集出台资本管理新规,以强化资本约束并推动银行业务转型,本文对相关资本监管政策及其对商业银行的影响进行了分析阐述,并提出应对策略。关键字: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资本监管;影响;对策近年来,随着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的深入推进,中国银行监管部门结合国内银行业实际状况,积极推动巴塞尔Ⅱ、Ⅲ的实施,从2009年下半年开始,监管部门明显加大了审慎监管力度,密集出台一系列商业银行资本管理新规,以强化资本约束并推动银行业务转型。 一、资本监管政策的主要变化及影响 (一)资本监管新标准正式出台,资本数量和质量要求进一步提高 为增强银行业金融机构抵御风险的能力,2011年5月银监会发布《关于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的指导意见》,中国版巴塞尔协议Ⅲ正式启动。新标准确定了最新资本监管框架,提出资本充足率、动态拨备率、杠杆率、流动性比率等四项审慎监管新工具。天之信新标准将监管资本从现行的两级分类(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修改为三级分类(核心一级资本、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要求核心一级资本、一级资本和总资本分别不低于5%、6%和8%,同时引入逆周期资本监管理念,资本留存资本2.5%,逆周期超额资本0-2.5%,并增加系统重要性银行1%的附加资本要求。在达标时限上,新标准自2012年初开始执行,系统重要性银行1应于2013年底前达标,非系统重要1工、农、中、建、交五大行已被列为系统重要性银行,招商银行、中信银行可能入选。

性银行2016年底前达标。新监管标准实施后,正常条件下系统重要性银行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为11.5%,非系统重要性银行为10.5%;若出现系统性的信贷过快增长,需计提逆周期超额资本。从影响来看,资本监管新规更强调普通股在监管资本中的主导地位,对核心一级资本实行更加严格的扣除标准2,因此在融资方式上,原来依靠较低成本发行次级债补充附属资本的方式不得不向较高成本发行股票筹集核心资本的方式转变,商业银行将面临更高的资本成本。 2011年6月初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着重调整资本充足率和加权风险资产的计算方法,扩大资本覆盖的风险范围。新办法采用差异化的信用风险权重方法推动银行提升信用风险管理能力,主要变化有:(1)非按揭零售业务的风险资产权重从100%下调到75%;(2)同业业务的风险资产权重从0至20%上调到20%至50%;(3)房地产开发贷款的风险权重从100%提高至150%;(4)铁路、公路及其他基建项目贷款的风险权重从100%提高至110%;(5)提高长期贷款的风险权重天之信其中5年期以上长期企业贷款由100%提高到150%至300%;(6)评级在BB-以下的企业债权风险权重由100%上调至150%。同时,进一步明确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的风险度量和资本分摊。该办法目前仍在征求意见阶段,最终出台的政策可能有所变化,但从趋势来看,监管部门对资本充足率日趋严格的要求已不可逆转,这些政策将限制未来银行资产业务的快速扩张,同时驱使银行对其资产结构进行调整,一定程度 2递延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全额在核心资本中扣除;有赎回权的次级债需银监会批准后才能计入核心资本。

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历程9页word

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历程、情况及问题 上个世纪70年代末期以来的经济改革大潮,推动了资本市场在中国的出现和成长。中国资本市场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区域到全国,得到了迅速的发展,在很多方面走过了一些发达市场几十年,甚至是上百年的道路。今天,资本市场已经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总市值居于世界第二。 (一)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历程 与成熟市场自下而上的“自然演进”的发展模式不同,中国资本市场是在政府和市场的共同推动下,逐步探索和发展起来的。 资本市场出现的直接原因是股份制试点。上个世纪80年代早期,少量企业开始自发地向社会或企业内部发行股票或债券集资,随后逐步形成了“股票热”。1990年,上海、深圳两家证券交易所开始营业。 在资本市场创建之初,人们还有不少的犹豫和争论。1992年1月,邓小平在南方讲话中指出:“证券、股市,这些东西究竟好不好,有没有危险,是不是资本主义独有的东西,社会主义能不能用?允许看,但要坚决地试”(详见《邓小平文选》第三卷)。随后,股份制试点进一步扩大,中国资本市场开始了快速发展。同年8月,在深圳发生了因抢购股票而造成混乱的“8?10事件”,暴露出缺乏统一管理体制的弊端。10月,中国证监会成立,标志着市场纳入统一的监管框架。

2019年7月,《证券法》实施,以法律形式确定了资本市场的地位,规范了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将资本市场纳入更高层次的发展轨道。2019年,《证券投资基金法》实施,促进了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在这些法律法规的保障下,银广夏、德隆系等一些重大案件先后得到及时查处,资本市场在不断规范中逐步成长壮大。 2019年11月,中国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资本市场也加快了对外开放和国际化发展的步伐,迄今已设立了12家中外合资证券公司和38家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引入了116家QFII(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并推出了50只QDII(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产品(截至于2019年9月底。)。 2019年1月,国务院出台《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俗称“国九条”),将大力发展资本市场提升到了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的战略高度。2019年5月启动的股权分置改革,使得市场早期制度安排带来的定价机制扭曲得以纠正,打造了一个股份全流通的市场,市场的深度和广度大为拓展。 近年来,我国初步建立起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构成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以适应多元化的投资与融资需求;上市公司大股东清欠工作共清欠金额数百亿元,保护了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提高了上市公司质量;证券公司的综合治理化解了行业风险,夯实了发展基础;基金业的市场化改革带来了行业的迅速成长,基金规模已占到流通市值的近10%,并带来了市场投资理念的深刻转变。

中国资本市场监管的现状问题及对策

中国资本市场监管的现状、问题及对策 黄人杰 2013-04-16 16:04:45 来源:《中国证券期货》(京)2012年9期 20年来中国资本市场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总体上保持了快速、持续、稳定的发展局面。中国资本市场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分散到集中、从地区性市场到全国性市场的巨大转变,现在已成为亚太地区乃至世界范围内最重要的市场之一。取得巨大发展的中国资本市场作为中国经济从计划体制向市场体制转型过程中最为重要的成就之一,促进了经济和企业的进步和发展。然而,中国资本市场还存在着阻碍市场发展、缺乏监管有效性的许多突出问题,表现为违法违规现象还比较普遍,市场经常暴涨暴跌,市场参与者和公众的满意度不高,监管政策常常难以取得理想的效果,监管活动和过程达不到预期的目的。因此,研究我国资本市场的有效性问题,识别监管有效性的影响因素,对于发挥监管的应有作用和实现监管目标,确保资本市场对国民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中国资本市场监管的现状 自中国资本市场成立以来,有关方面就一直强调加强监管。我国资本市场监管在保证资本市场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经过二十年的努力,随着中国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监管部门在驾驭市场、管理市场方面取得了一定的经验,初步具备了对市场进行有效监管的能力,监管有效性逐步提高。这些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对资本市场发展和运行的科学规律有了初步的认识;初步认识到监管制度应当符合市场规律的问题,考虑到如何通过符合市场的

规律来加强监管的问题,逐渐认识到确立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和加强保护投资者权益的监管新思路,强调把工作重心真正转移到加强市场监管上;明确提出“保护投资者利益,是证券监管机构工作的重中之重”这样的监管目标。这表明监管部门已开设确立了比较科学的监管理念,并开始用新的思路指导对市场的监管。 2005年监管部门根据法律实践的需求,对1999年开始实施的《证券法》进行了修订,保证了比较完整的资本市场法律框架体系和集中统一的监管架构的形成,标志着中国资本市场的监管已开始步入法制化的轨道,监管部门也开始拥有一定的执法权限。这些工作和成绩,对进一步明确证券监管部门的工作思路,提高监管能力,提高监管有效性,促进我国资本市场的稳定和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20年发展的巨大成就从一个侧面说明了我国资本市场监管工作所取得的初步成绩。实事求是地说,20年来我国资本市场监管有效性有了初步的增强,除了前面所介绍的,我国资本市场取得了巨大的成绩,总体上保持了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局面。这些还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市场规范化程度逐步提高。 一是通过贯彻执行《证券法》和修改制订与《证券法》相配套的有关行政法规,使中国资本市场的法律法规体系的建设得到了初步改善;二是通过强化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要求上市公司建立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以及建立上市公司退出机制等举措,使上市公司的诚信水平有所提高,运作逐步规范。 第二,执法力度逐年加大,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查处。

金融机构划分

关于金融统计中各类金融机构划 分的最新通知 境内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是指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督管理的,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城市信用社(含联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含联社)、农村资金互助社和财务公司以及三大国家政策性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和中国进出口银行)。 境内银行业非存款类金融机构:是指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督管理的,不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包括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贷款公司和货币经纪公司。 境内证券业金融机构:是指由中国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督管理的,具备从事证券业合法资格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和投资咨询公司。 境内保险业金融机构:是指由中国保险业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督管理的,具备从事保险业合法资格的金融机构。包括财产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保险代理公司、保险公估公司和企业年金。 境内交易及结算类金融机构:是指为金融交易提供交易场所、服务以及安全环境等活动,并具备一定监督管理职能的金融机构。包括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

境内金融控股公司: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拥有或控制一个或多个金融性公司,并且这些金融性公司净资产占全部控股公司合并净资产的50%以上,所属的受监管实体至少明显地在从事两种以上的银行、证券和保险业务独立企业法人。包括中央金融控股公司和其他金融控股公司。 境内特殊目的载体(SPV):是指为持有特定资产而对外发行新金融工具,并合法拥有该特定资产,具备完整独立账户的金融实体。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资金信托计划、代客理财项目、资产证券化项目。 境内其他金融机构:除上述机构之外的其他金融机构。包括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

银监发〔2005〕28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村合作银行监管工作意见》《农村商业银行监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村合作银行监管工作意见》《农村商业银行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 (银监发〔2005〕28号2005年6月6日) 各银监局: 为加强对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的监管工作,银监会制定了《农村合作银行监管工作意见》、《农村商业银行监管工作意见》。现将这两个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请将这两个意见转发给辖内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 二○○五年六月六日 农村合作银行监管工作意见 为促进农村合作银行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依法合规经营,防范金融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及有关规章制度,现就加强农村合作银行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监管原则与目标 (一)监管原则 按照“管法人、管风险、管内控、提高透明度”的监管理念和“明确目标、区别对待、分步提高”的基本原则,2007年以前,参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监管标准对农村合作银行实施监管,参照商业银行监管标准实施影子评价。从2007年起,在风险监管领域,按照商业银行监管标准与要求,对农村合作银行实施监管;在部分监管指标及监管指标计算口径方面,要考虑农村合作银行金融服务的特殊性,实施有效监管。 (二)监管目标 1.2006年底以前,按《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风险评价和预警指标体系(试行)》口径计算,农村合作银行资本充足率应始终保持在8%以上;不良贷款余额及不良贷款比例实现“双降”,按五级分类口径,平均不良贷款比例达到8%以下。 2.2007年底,按《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计算,农村合作银行资本充足率达到8%以上;按五级分类口径,多数农村合作银行不良贷款比例达到5%以下。 3.2007年底,其他主要风险监管指标基本达到商业银行监管要求;在全国银行系统综合评级中处于良好水平。 各级监管部门应督促农村合作银行测算主要经营指标,制定分期达标规划与措施。监管部门应每半年就达标进展及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价。 二、资本监管 (三)强化资本充足率考核 资本监管是增强农村合作银行风险承担能力、约束资产扩张冲动、控制风险程度的有效手段,是防范金融风险、增强社会信誉、完善市场约束的必经之路。农村合作银行应按“五级分类-提足拨备-做实利润-资本充足率达标”的步骤,对照《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年第2号)、《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银发〔2002〕98号)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资本充足率统计制度的通知》(银监通〔2004〕18号),完成各项工作,达到资本监管要求。考虑到农村合作银行资金运用的

中国资本市场现状分析

1、中国资本市场发展前景广阔 近年来,在市场交易活跃,产品创新不断涌现,市场机制逐步发展,监管环境日益完善及参与主体不断增多等有利条件的推动下,中国资本市场逐步形成了多层次的市场结构,截止到16年6月30号,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总额达到人民币46.3万亿,位居全球第二,仅次于美国,证券化率从13年的41.6%上升到75.4%,年均增长率达到35%, 股权融资方面;2013年至2015年,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市场股权融资总额从人民币3968亿元人民币增至人民币15459亿元人民币,年均复合增长率达97.4%,债券市场方面;中国市场债券品种今年来不断增加,债券市场规模近年来增长迅速,截止到15年12月31日,以债券总额计,中国债券市场已成为世界第三大债券市场。

2、中国证券市场发展迎来机遇 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的数据,截止到2016年6月30日,中国共有126家注册证券公司,证券公司的总资产、净资产及净资本分别达到人民币5.8万亿、1.5万亿、1.2万亿,2013年到2015年,中国证券业的营业收入从人民币1592亿人民币增长至5752亿人民币,年均复合增长率达90.1%,,2015年,中国证券业的平均净资产回报为16.86%,发展前景看好。 近些年来,新三板挂牌数量大幅上升,从2013年12月31号的356家增加至截止2016年6月30日的7685家,新三板已成为证券公司服务战略新新产业的中小企业的重要手段。新三板的增长将为具备较强新三板业务能力的证券公司带来大量业务机会。 中国产业结构的转型升级增加了企业对并购的需求,推动了中国并购重组市场的迅速增长,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的数据,2013年至2015年,中国市场财务顾问业务净收入从人民币45亿元增至人民币123亿元,年复合增长率达75.6% 中信建投作为国内有实力的综合类券商,在主营领域都有着不错的实力,随着未来中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整个证券行业将会迎来一个快速发展的时期,中信建投作为国内有实力的券商机构,未来的发展前景可观。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07年第1号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于2006年12月28日经会第55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 二○○七年一月二十三日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健康发展,加强对金融租赁公司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租赁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金融租赁公司名称中标明“金融租赁”字样。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融资租赁业务或在其名称中使用“金融租赁”字样,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和供货人的选择或认可,将其从供货人处取得的租赁物按合同约定出租给承租人占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动。

适用于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为固定资产。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人将自有物件出卖给出租人,同时与出租人签定融资租赁合同,再将该物件从出租人处租回的融资租赁形式。售后回租业务是承租人和供货人为同一人的融资租赁方式。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关联方关系及关联交易,是指符合有关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关联方关系及关联交易。 第六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金融租赁公司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机构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七条申请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出资人; (二)具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注册资本; (三)具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章程; (四)具有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融资租赁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 (五)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业务操作、风险防范等制度; (六)具有合格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金融租赁公司的出资人分为主要出资人和一般出资人。主要出资人是指出资额占拟设金融租赁公司注册资本50%以上的出资人。一般出资人是指除主要出资人以外的其他出资人。 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应由主要出资人作为申请人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 第九条金融租赁公司主要出资人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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