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机械安全规程【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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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机械安全规程【最新版】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1-2010代替GB/T6067-1985

目次

前言

1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金属结构

4机构及零部件

5液压系统

6电气

7控制与操作系统

8电气保护

9安全防护装置

10起重机械的标记、标牌、安全标志、界限尺寸与净距11起重机操作管理

12人员的选择、职责和基本要求

13安全性

14起重机械的选用

15起重机的设置

16安装与拆卸

17起重机械的操作

18检查、试验、维护与修理

19起重机械使用状态的安全评估

附录A(规范性附录) 安全防护装置在典型起重机械上的设置

参考文献

前言

本部分的3.1、3.3.3~3.3.11、3.4、3.5、3.6.4、3.6.5、3.7.1.2、3.7.1.4、3.7.2.3、3.8、

3.9、

4.1、4.2.1~4.2.5、4.2.6.1~4.2.6.4、4.2.6.6、

5.1、5.5、5.6、5.8、5.9、5.11~5.13、

6.2、

7.6~7.8、8、9、10.1.4、10.1.5、13.3~13.5、13.7.1、13.7.2、15.3.3、16~18为强制性条文,其他为推荐性条文。

GB 6067《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由以下7个部分组成:

--第1部分:总则;

--第2部分:流动式起重机;

--第3部分:塔式起重机;

--第4部分:臂架起重机;

--第5部分:桥式和门式起重机;

--第6部分:缆索起重机;

--第7部分:轻小型起重设备。

本部分为GB 6067《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的第1部分。

本部分代替GB/T 6067-1985《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本部分与GB/T 6067-1985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本部分对起重机械及各零部件的安全要求均进行了细化,将原标准中有些属于产品技术要求的内容删除;

--增加了起重机械的标记、标牌、安全标志、界限尺寸与净距的

安全要求;

--增加了起重机械操作管理要求;

--增加了起重机械人员的选择、职责和基本要求;

--增加了起重机械的安全性、选用、设置、安装与拆卸、操作、检查、试验、维护与修理、使用状态安全评估等的要求;

--删除了“为吊运各类物品而设的专用辅具”、“常用简易起重设备”的有关要求; --删除了表1~表5、表7~表15以及表16(部分内容);将表17改为表A.1。

本部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部分由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部分由全国起重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227)归口。

本部分负责起草单位:辽宁省安全科学研究院、北京起重运输机械设计研究院。

本部分参加起草单位:大连重工起重集团有限公司、太原重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徐州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上海振华港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卫华集团有限公司、上海起重运输机械厂有限公司、山东丰汇设备技术有限公司、德马格起重机械(上海)有限公司、国电郑州机械设计研究所、长沙建设机械研究院、广东省特种设备检测院。

本部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T 6067-1985。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第1部分:总则

1范围

GB 6067的本部分规定了起重机械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报废、检查等方面的基本安全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桥式和门式起重机、流动式起重机、塔式起重机、臂架起重机、缆索起重机及轻小型起重设备的通用要求。对特定型式起重机械的特殊要求在GB 6067的其他部分中给出。本部分不适用于浮式起重机、甲板起重机及载人等起重设备。如不涉及基本安全的特殊问题,本部分也可供其他起重机械参考。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GB 6067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 2893 安全色

GB/T 3323 金属熔化焊焊接头射线照相(GB/T 3323-2005,EN 1435:1997,MOD)

GB/T 3811-2008 起重机设计规范

GB/T 4842 氩

GB/T 5117 碳钢焊条(GB/T 5117-1995,eqv ANSI/AWS A5.1:1991)

GB/T 5118 低合金钢焊条(GB/T 5118-1995,neq ANSI/AWS A5.5:1981)

GB 5226.2-2002 机械安全机械电气设备第32部分:起重机械技术条件(idt IEC 60204-32:1998)

GB/T 5293 埋弧焊用碳钢焊丝和焊剂(GB/T 5293-1999,eqv ANSI/AWS A5.17:1989) GB/T 5905 起重机试验规范和程序(GB/T 5905-1986,idt ISO 4310:1981)

GB/T 5972 起重机钢丝绳保养、维护、安装、检验和报废(GB/T 5972-2009,ISO 4309:2004,IDT)

GB/T 8110 气体保护电弧焊用碳钢、低合金钢焊丝(GB/T 8110-2008,AWS A5.18M:2005,MOD;AWS A5.28M:2005,MOD)

GB 8918 重要用途钢丝绳(GB 8918-2006,ISO 3154:1988 MOD)

GB/T 10051.1 起重吊钩机械性能、起重量、应力及材料(GB/T 10051.1-1988,eqv DIN 15403-3:1982)

GB/T 10051.2 起重吊钩直柄吊钩技术条件(GB/T 10051.2-1988,eqv DIN 15401-2:1982) GB/T 10051.3 起重吊钩直柄吊钩使用检查(GB/T 10051.3-1988,eqv DIN 15405-1:1979) GB/T

12470 埋弧焊用低合金钢焊丝和焊剂

GB 15052 起重机安全标志和危险图形符号总则

GB/T 17908 起重机和起重机械技术性能和验收文件(GB/T 17908-1999,idt ISO 7363:1986) GB/T 17909.1 起重机起重机操作手册第1部分:总则(GB/T 17909.1-1999,idt ISO 9928-1:1990)

GB/T 18453 起重机维护手册第1部分:总则(GB/T 18453-2001,idt ISO 12478-1:1997) GB/T 18875 起重机备件手册(GB/T 18875-2002,ISO 10973:1995,IDT)

GB/T 19418 钢的弧焊接头缺陷质量分级指南(GB/T 19418-2003,ISO 5817:1992,IDT) GB/T 20303.1 起重机司机室第1部分:总则(GB/T 20303.1-2006,ISO 8566-1:1992,IDT) GB/T 20652 M(4)、S(6)和T(8)级焊接吊链(GB/T 20652-2006,ISO 4778:1981,IDT) GB/T 20947 起重用短环链T级(T、DAT和DT型)高精度葫芦链(GB/T 20947-2007, ISO 3077:2001,IDT)

GB/T 25196.1 起重机状态监控第1部分:总则(GB/T 25196.1-2010,ISO 12482-1:1995,IDT)

GB 50054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GB 50058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HG/T 2537 焊接用二氧化碳

JB/T 6061 无损检测焊缝磁粉检测(JB/T 6061-2007,ISO 17638:2003,MOD)

JB/T 6062 无损检测焊缝渗透检测

JB/T 10559 起重机械无损检测钢焊缝超声检测

JGJ 81 建筑钢结构焊接技术规程

JGJ 82 钢结构高强度螺栓连接的设计施工及验收规程

3金属结构

3.1总则

3.1.1起重机械金属结构设计时,应合理选用材料、结构型式和

构造措施,满足结构构件在运输、安装和使用过程中的强度(含疲劳强度)、稳定性、刚性和有关安全性方面的要求,并符合防火、防腐蚀要求。

3.1.2在金属结构设计文件中,应注明钢材牌号、连接材料的型号,对重要的受力构件还应注明对钢材所要求的力学性能、化学成分及其他的附加保证项目。另外,还应注明所要求的焊缝形式、焊缝质量等级。

3.2材料

起重机械承载结构构件的钢材选择应符合GB/T 3811-2008中5.3的规定。

3.3结构件焊接要求

3.3.1金属结构制作或安装施工单位应根据JGJ 81或有关标准制定本单位的钢结构焊接技术规程。

3.3.2制造单位或安装施工单位对其首次采用的钢材型号、焊接材料、焊接方法、接头形式、焊接位置、焊后热处理工艺以及焊接参数、预热或后热工艺措施等各种参数的组合条件,应进行焊接工艺评

定。

3.3.3结构件焊接材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a)手工焊接采用的焊条型号应与主体金属力学性能相适应,且应符合GB/T 5117或GB/T 5118的规定。焊丝应符合GB/T 8110或GB/T 5293的规定。

b)自动焊接或半自动焊接采用的焊丝和相应的焊剂应与主体金属力学性能相适应,应符合GB/T 5293和GB/T 12470的相关规定。

c)气体保护焊使用的氩气应符合GB/T 4842的规定,其纯度应不低于99.95%;使用的二氧化碳气体应符合HG/T 2537的规定。

3.3.4全焊透熔化焊焊接接头的焊缝等级应符合JB/T 10559中焊缝等级1、2、3级的分级规定。

3.3.5焊缝内部缺陷的检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a)1级焊缝应进行100%的检验。采用超声波检验时其评定合格等级应达到JB/T 10559中1级焊缝的验收准则要求。采用射线检验时应达到GB/T 3323的规定,其评定合格等级不应低于Ⅱ级;

b)2级焊缝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抽检,采用超声波检验时其评定合格等级应达到JB/T 10559中2级焊缝的验收准则要求。采用射线检验时应达到GB/T 3323的规定,其评定合格等级不应低于Ⅲ级;

c)3级焊缝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抽检,采用超声波检验时其评定合格等级应达到JB/T 10559中3级焊缝的验收准则要求。射线探伤不作规定。

3.3.6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表面探伤:

a)外观检查怀疑有裂纹;

b)设计文件规定;

c)检验员认为有必要时。

磁粉探伤应符合JB/T 6061的规定;渗透探伤应符合JB/T 6062的规定。

3.3.7钢的弧焊接头缺陷质量分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a)1级焊缝钢的弧焊接头缺陷质量分级应符合GB/T 19418的B 级;

b)2级焊缝钢的弧焊接头缺陷质量分级应符合G B/T 19418的C 级;

c)3级焊缝钢的弧焊接头缺陷质量分级应符合GB/T 19418的D 级。

3.3.8焊工应经专业部门考试合格并取得合格证书且在有效期内。持证焊工应在其考试合格项目及其认可范围内施焊。

3.3.9 1级焊缝施焊后应具有可追溯性。

3.3.10焊缝无损检测人员应取得相应无损检测资格;报告编制人员和签发人员应持有相应探伤方法的Ⅱ级或Ⅱ级以上资格证书。

3.3.11焊接质量检验人员应在金属结构制造、检验和测试方面经过培训并取得相应资质。检验人员应至少完成下列工作任务:

a)应证实使用的相关材料符合本规程要求。

b)应审核操作过程中的焊接程序符合焊接技术规程规定的要求。

c)验施工所用焊接设备符合规定的要求。

d)检验焊缝尺寸、长度和位置符合焊接技术规程或设计图样的要求。

e)应检查焊接材料符合所规定的适用位置,且焊接电流和极性符合焊条型号有关分类的要求。 f)应采用合适的量具测量焊缝的尺寸和外形。应采用强光、放大镜以及其他有助于这种检验的手段目测检验焊缝、母材上裂纹以及其他不连续性的缺陷。

3.4高强度螺栓连接

3.4.1高强度螺栓连接的设计施工及验收应符合JGJ 82的规定。

3.4.2高强度螺栓连接处构件接触面应按设计要求作相应处理,应保持干燥、整洁,不应有飞边、毛刺、焊接飞溅物、焊疤、氧化铁皮、污垢等,除设计要求外接触面不应涂漆。

3.4.3高强度螺栓应按起重机械安装说明书的要求,用扭矩扳手或专用工具拧紧。连接副的施拧顺序和初拧、复拧扭矩应符合设计要

求和JGJ 82的规定。扭矩扳手应定期标定并应有标定记录。高强度螺栓应有拧紧施工记录。

3.5司机室

3.5.1起重机司机室应符合GB/T 20303.1的规定。

3.5.2当臂架俯仰摆动或臂架及物品坠落会影响司机室安全时,司机室不应设置在起重臂架的正下方。

3.5.3当存在坠落物砸碰司机室的危险时,司机室顶部应装设有效的防护。

3.5.4在室外或在没有暖气的室内操作的起重机(除气候条件较好外),宜采用封闭式司机室。在高温、蒸气、有尘、有毒或有害气体等环境下工作的起重机,应采用能提供清洁空气的密封性能良好的封闭司机室。在有暖气的室内工作的起重机司机室或仅作辅助性质工作较少使用的起重机司机室,可以是敞开式的,敞开式司机室应设高度不小于1m的护栏。

3.5.5除极端恶劣的气候条件外,在工作期间司机室内的工作温度宜保持在15℃~30℃之间。长期在高温环境工作的(如某些冶金起

重机)司机室内应设降温装置,底板下方应设置隔热板。

3.5.6司机室应有安全出入口;当司机室装有门时,应防止其在起重机工作时意外打开;司机室的拉门和外开门应通向同一高度的水平平台;司机室外无平台时,一般情况下门应向里开;流动式起重机司机室回转门应向外开,滑动门应向后开。

3.5.7司机室的窗离地板高度不到1m时,玻璃窗应做成不可打开的或加以防护,防护高度不应低于1m;玻璃窗应采用钢化玻璃或相当的材料。司机室地板上装有玻璃的部位也应加以防护。司机室底窗和天窗安装防护栏时,防护栏应尽可能不阻挡视线。

3.5.8司机室地板应用防滑的非金属隔热材料覆盖。

3.5.9司机室工作面上的照度不应低于30 lx。

3.5.10重要的操作指示器应有醒目的显示,并安装在司机方便观察的位置。指示器和报警灯及急停开关按钮应有清晰永久的易识别标志。指示器应有合适的量程并应便于读数。报警灯应具有适宜的颜色,危险显示应用红灯。

3.6通道与平台

3.6.1起重机上所有操作部位以及要求经常检查和保养的部位(包括臂架顶端的滑轮和运动部分),凡离地面距离超过2m的,都应通过斜梯(或楼梯)、平台、通道或直梯到达,梯级的两边应装设护栏。不论起重机在什么位置,通道、斜梯(或楼梯)、平台都应有安全入口。如臂架可放到地面或人员可到达的部位进行全面直接检查,或者设有其他构造能进行直观检查时,则臂架上也可以不设置通道。

3.6.2起重机处在正常工作状态下的任何位置时,人员应能方便安全地进出司机室。

如果起重机在任何位置,人员不能直接从地面进入司机室,且司机室地板离地面的高度不超过5m,司机室内配备有合适的紧急逃逸装置(例如绳梯)时,则司机室进出口可以限制在某些规定的位置。

如果起重机在任何位置,人员都不能直接从地面进入司机室,以及司机室的地板离地面的高度超过5m时,起重机应设置到达司机室的通道;对于桥式起重机等,如能提供适当的装置使人员方便安全地离开司机室,则司机室进出口可以限制在某些规定的位置。

一般情况下应通过斜梯或通道,从同司机室地板一样高且备有栏杆的平台直接进入司机室。平台与司机室入口的水平间隙不应超过

0.15 m,与司机室地板的高低差不应超过0.25 m。只有在空间受到限制时,才允许通过司机室顶部或地板进入司机室。

3.6.3斜梯、通道和平台的净空高度不应低于1.8 m。运动部分附近的通道和平台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5 m;如果设有扶手或栏杆,在高度不超过0.6 m的范围内,通道的净宽度可减至0.4 m。固定部分之间的通道净宽度不应小于0.4 m。

起重机结构件内部很少使用的进出通道,其最小净空高度可为1.3 m,但此时通道净宽度应增加到0.7 m。只用于保养的平台,其上面的净空高度可以减到1.3 m。

3.6.4工作人员可能停留的每一个表面都应当保证不发生永久变形:

a)2 000 N的力通过直径为125 mm圆盘施加在平台表面的任何位置;

b)4 500 N/m2的均布载荷。

3.6.5任何通道基面上的孔隙,包括人员可能停留区域之上的走道、驻脚台或平台底面上的狭缝或空隙,都应满足如下要求:

a)不允许直径为20 mm的球体通过;

b)当长度等于或大于200 mm时,其最大宽度为12 mm。

3.6.6通道离下方裸露动力线的高度小于0.5 m时,应在这些区域采用实体式地板;当通道靠近动力线时,应对这些动力线加以保护。

3.7斜梯与直梯

凡高度差超过0.5 m的通行路径应做成斜梯或直梯。高度不超过2m的垂直面上(例如桥架主梁的走台与端梁之间),可以设踏脚板,踏脚板两侧应设有扶手。

3.7.1斜梯

3.7.1.1斜梯的倾斜角不宜超过65°。特殊情况下,倾斜角也不应超过75°(超过75°时按直梯设计)。

3.7.1.2斜梯两侧应设置栏杆,两侧栏杆的间距:主要斜梯不应小于0.6 m;其他斜梯可取为0.5 m。斜梯的一侧靠墙壁时,只在另一侧设置栏杆,栏杆高度不小于1m。

公司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规定

工作行为规范系列 公司起重机械安全规定(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FS-QG-35957 编 号: 公司起重机械安全规定 Compa ny lift ing equipme nt safety regulati ons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公司起重机械安全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预防起重机械事 故,保障人身和设备的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起重机械"是指各类起重机、电动葫 芦、升降机和电梯。 第三条使用单位应先具备下列条件: 一、起重机械经具备资质的部门检验合格; 二、起重机械作业人员持有安全操作证; 三、建立了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包括: 1.司机守则; 2.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 3.起重机械维护、保养、检查和检验制度; 4.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5.起重机械作业和维修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制度。 第四条使用单位应建立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其内容包括: 1、设备出厂技术文件; 2、安装、修理记录和验收资料; 3、使用、维护、保养、检查和试验记录; 4、安全技术监督检验报告; 5、设备及人身事故记录; 6、设备的问题及评价。 第五条使用单位对起重机械应进行包括年度、每月和每 日检查。 1、每年对在用的起重机械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其中载荷试验可以结合吊运相当于额定起重量的重物进行,其按额定速度进行起升、运行、回转、变幅等机构安全性能检查。 2、每月至少应检查下列项目: (1).安全装置、制动器、离合器等有无异常情况; (2).吊钩、抓斗等吊具有无损伤; (3).钢丝绳、滑轮组、索道、吊链等有无损伤;

桥式起重机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

桥式起重机 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 2017年1月 目录 一、目的 (1) 二、适应范围 (1) 三、起重机安全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1) 四、起重机作业人员岗位职责 (2) 五、意外事件的紧急救援措施及紧急救援演习制度 (3) 六、起重机安全技术档案管理规程 (4) 七、起重机安全技术管理规程 (5) 八、起重机安全操作规程 (5) 九、挂钩工安全操作规程 (9) 十、起重机之吊具索具安全管理制度 (11)

十一、使用登记和定期报检制度 (12) 十二、起重机交接班制度 (13) 十三、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14)

一、目的 为加强中心起重机械的管理,保证起重机的正常运行和安全生产,特制定此制度。 二、适应范围 本制度适应我中心桥式起重机使用人员以及起重机管理人员。 三、起重机安全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1、熟悉并执行起重机械有关的国家政策、法规,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不断完善起重机械的管理工作,检查和纠正起重机械使用中的违章行为。 2、熟悉起重机的基本原理、性能、使用方法。 3、监督起重机作业人员认真执行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4、参与编制起重机械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计划,并监督执行。 5、按国家规定要求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定期监督检查。 6、根据单位职工培训制度,组织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参加有关部门举办的培训班和组织内部学习。 7、组织、监督、联系有关部门人员进行起重机械事故隐患整改。

8、参与组织起重机械一般事故的调查分析,及时向安全环保部门报告起重机械事故的情况。 9、参与建立、管理起重机械技术档案和原始记录档案。 10、组织紧急救援演习。 11、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必须经专用培训,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考核合格。 四、起重机作业人员岗位职责 1、熟悉并执行起重机械有关的国家政策、法规。 2、作业人员必须经过知识培训,由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做到执证操作,定期复审。 3、有高度责任心和职业道德。 4、做到懂性能、懂原理、懂构造、懂用途,会操作,不断提高专业知识水平和工作质量。 5、协助起重机械日常检查,配合维护保养人员对起重机械进行检查和维护。 6、严守岗位,不得擅自离岗。 7、密切注意起重机的运行情况,如发现设备、机件有异常情况或故

吊车安全操作规程

吊车安全操作规程 起重机司机 1、起重机司机要经过专门训练,经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发给合格证,方可上岗操作,严禁无证人员操作起重设备。 2 、进行起重作业前,起重机司机必须检查各部装置是否正常,钢缆是否符合安全规定,制动器、液压装置和安全装置是否齐全、可靠、灵敏,严禁起重机各工作部件带病运行。 3、起重机司机必须与指挥人员密切配合,服从指挥人员的信号指挥。操作前必须先鸣喇叭。如发现指挥信号不清或错误时,司机有权拒绝执行;工作中,司机对任何人发出的紧急停车信号,必须立即服从,待消除不安全因素后,方可继续工作。 4、起重机只能垂直吊起载荷,严禁拖拽尚未离地的载荷,要避免侧载。 5、起重机在进行满负荷起吊时,禁止同时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操作动作。起重吊臂的左右旋转角度都不能超过45°,严禁斜吊、拉吊和快速升降。严禁吊拔埋入地面的物件,严禁强行吊拉吸贴于地面的面积较大的物体。 6、起重机在带电线路附近工作时,应与其保持安全距离,在最大回转范围内,要与输电线路保持安全距离,雨雾天气时安全距离应加大至1.5倍以上。起重机在输电线路下通过时,必须将吊臂放下。 7、起重机严禁超载使用,如果用两台起重机同时起吊一重物,

必须服从专人的统一指挥,两机的升降速度要保持一致,其物件的重量不得超过两机所允许的总起重量的75%。绑扎吊索时,要注意负荷的分配,每车分担的负荷不能超过所允许最大起重量的80%。 8、起重机在工作时,吊钩与滑轮之间应保持一定的距离,防止卷扬过限把钢缆拉断或吊臂后翻。在吊臂全伸变幅至最大仰角并吊钩降至最低位置时,卷扬滚筒上的钢缆应至少保留3匝以上。 9、工作时吊臂仰角不得小于30°,起重机在吊有载荷的情况下应尽量避免吊臂的变幅,绝对禁止在吊荷停稳妥前变换操作杆。 10、起重机在工作时,严禁进行检修和调整。 11、停工或休息时,不准将吊物悬挂在空中。 12、工作完毕,吊钩和吊臂应放在规定的稳妥位置,并将所有控制手柄放至中位。 指挥人员 1、指挥信号要事先向起重机司机交待清楚,如遇操作过程中看不清指挥信号时,应设中转助手,准确传递信号。 2、指挥手势要清晰,信号要明确,不准带手套指挥。 3、起吊物件,应先检查捆缚是否牢固,绳索经过有棱角、快口处应设衬垫,吊位重心要准确,不许物件在受力后产生扭、曲、沉、斜等现象。 4、在所吊物件就位固定前,起重机司机不得离开工作岗位,不准在索具受力或起吊物悬空的情况下中断工作。 5、当起重机司机因物件超重拒绝起吊时,指挥人员应采取措施,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1、施工现场起重机械设备的安装,必须由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证书的安装单位进行,安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以及起重机械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安装作业,并对其安装质量负责。 2、施工现场起重机械设备在安装前,必须根据起重机械设备技术要求、施工现场环境、设备状况以及辅助起重设备条件和有关技术标准制定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和技术措施,由专业技术人员监督实施并对安装作业的安全负责。安装作业前必须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安装作业中各工序应定人、定岗、定责,定专人统一指挥,应设置警戒区,并设专人监护。 3、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完毕,必须经过安装单位和使用单位共同进行检验验收,经双方技术负责人共同签字后方可使用,首次使用的起重机械设备,还必须向国家有关部门核准的起重机械设备检验检测单位申请监督检验。为经检验验收或检验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安装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将有关安装安全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并对使用单位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使用单位应将其存入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资料档案。 4、起重机械设备必须建立起重机械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对在用的起重机械设备及时进行日常和定期的维修保养及检验检查起重机械设备必须经起重机械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定期进行检验检测。未经定期检验或者经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5、起重机械设备作业人员,要严格执行起重机械设备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 6、每班作业前,司机应对制动器、钢丝绳及安全装置等进行检查,发现不正常时,应及时排除。 7、工作结束或暂停作业后,应将所有控制器手柄扳至零位,断开主电源,锁好电闸箱。 8、起重机械的金属结构、轨道等必须做可靠的重复接地,在附近建筑物的防雷保护范围以外的起重机卸应按地区雷日年平均天数和架体的高度设置防雷装置,避雷针、引下线、接地体连接应符合有关规范的规定,重复接地和防雷接地的接地体可共用。

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规定

建筑工程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公司建筑工程起重机械得安全管理,规范起重机械租赁、使用、安装、拆卸行为,保障起重机械使用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北京市建筑工程起重机械监督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公司所有施工现场使用建筑工程起重机械均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工程起重机械就是指房屋建筑工程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使用得塔式起重机、流动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门式起重机、高处作业吊篮等。 第二章起重机械租赁安全管理 第三条公司各单位应提前做好起重机械使用计划,在公司《合格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名录》(附表一)中选用起重设备。如选用得租赁单位不在公司《合格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名录》中,须事先取得公司安全管理部书面审批。 各单位应严格按照公司《合同管理规定》与租赁单位签订租赁合同与安全管理协议书.严禁未签订租赁合同、安全协议书得起重机械进场、使用。严禁使用转租得起重设备。 第四条签订租赁合同时,应审查产权单位提供得以下资料: 一、产权单位得营业执照;

二、所用起重设备得统一编号;检测报告; 三、安装单位得营业执照、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与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安装人员、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得特种工种操作证。 第五条劳务分包单位不得租赁起重机械用于工程建设。 第三章起重机械得安装与拆除安全管理 第六条起重机械进场安装前,各单位应当审查以下资料并留存复印件(加盖相关单位公章): 一、租赁合同与安全管理协议书,合同中应明确双方得权利与责任; 二、安装单位与委托安装单位签订得安装合同与安全管理协议书; 三、起重机械得统一编号; 四、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 五、安装单位得安装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 六、经安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签字并加盖公章得起重机械专项安装方案与技术措施、作业人员得安全技术交底等; 七、辅助起重机械得定期检验证明与起重性能表等文件资料; 八、安装单位办理得《施工现场起重机械拆装报审表》(表AQ-B2-2). 第七条各单位应加强对起重设备拆装单位在安装或拆卸过程中得安全管理,现场机械管理人员与安全管理人员应现场旁站监督。 第八条各单位技术负责人应严格审查安装单位编制得起重机械专项安装与拆除方案与技术措施,确保方案符合现场得实际情况

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

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 有限公司

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目录 一、安全管理机构的职责 二、起重机械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职责 三、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四、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岗位职责 五、事故报告与应急救援管理制度 六、起重机械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七、使用登记与定期报检制度 八、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培训制度 九、起重机日常检查管理制度 十、起重机日常维护保养管理制度 十一、起重机安全技术管理规程 十二、起重机安全操作规程 十三、行车工操作要点 十四、索具与备品备件采购、保管与使用要求十五、挂钩工安全操作规程 十六、执行本规则并接受安全监察

一、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机构职责 1.在主要负责人或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负责人领导下,全面负责起重机械的使用管理; 2.传达、贯彻上级有关起重机械安全的指示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 3.具体组织制定、修改、落实起重机械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等,并检查执行情况。 4.确保起重机械管理人员、起重机械司机持证上岗; 5.负责督促做好起重机械的定期检验工作; 6.明确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购置、使用、维保、检验等)的各个环节及责任人员; 7.对起重机械管理、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及管理; 8.按规定对起重机械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9.具体负责特种设备应急预案的制订、修订,具体负责应急预案的演练、突发事件或事故的响应、处理、调查与报告等。 10.在事故处理过程中,负责协助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做好应急处置、救援与善后处理工作。 二、起重机械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职责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就是起重机械安全的责任主体。起重机械使用单位的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就是起重机械安全的

吊装安全操作规程

吊装安全操作规程 一、作业前的检查确认 1.作好必要的安全检查和准备工作。 2.对长期停止使用的葫芦式起重机,重新使用时,应按规程要求进行试车,认为无异常方可投入使用。 3.开始作业前应检查起重机轨道上,步行范围内是否有影响工作的异物与障碍物,清除异物或障碍物后才能开始作业。 4.检查电压降是否超出规定值。 5.检查操作按钮标记是否与起重机动作一致。 6.检查制动器制动效果是否良好。 7.检查上升极限位置限制器是否安全可靠。 8.检查起升、运行机构空车运转时是否有异常响声与振动。9.检查吊装钢丝绳是否有故障与损坏。 10.检查吊装钢丝绳是否有故障与损坏。 三、电动葫芦吊安全操作规程 1.不得超载进行吊装作业。 2.不得将吊载在其他作业者头上通过。 3.不得侧向斜吊。 4.不得利用起升限位器作起升停车使用。 5.不得在正常作业中经常使缓冲器与止挡器冲撞,或达到停车的目的。

6.不得在吊载中调整制动器。 7.不得在吊载作业中进行检修与维护。 8.不得在吊载有剧烈振动时进行起吊,横行与运行作业。 9.不得在吊载重量不清情况下,如吊拔埋置物及斜拉作业。10.不得随意拆改葫芦式起重机上任何安全装置。 11.不得在下列有影响安全的缺陷及损伤情况下作业:制动器失灵、限位器失灵、吊钩螺母防松装置损坏、吊装钢丝绳损伤已达到报废标准等。 12.不得在捆绑不牢、吊载不平衡、易滑动、易倾翻状态下,重物棱角处与吊装钢丝绳之间未加衬垫情况下进行吊装作业。13.不得在工作地昏暗,无法看清场地与被吊物的情况下作业。14.注意作业中吊载附近是否有其他作业人员,以防出现冲撞事故。 15.注意吊钩是否在吊载的正上方。 16.注意在狭窄的场所,吊载易倾倒的情况下,不宜盲目操作。17.注意作业中应随时观察前、后、左、右各方位的安全性能。18.确认操作处于易见方位再进行操作。 19.确认手电门按钮标记后再操作。 20.确认吊具与吊装钢丝绳处于正常,没有挂扯其它物体时,再按动手电门按钮。 21.发现起重机故障时,应及时与安全维护人员取得联系,及时排除故障。发现故障时要先切断总电源。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正式)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正式)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 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

文件编号:KG-AO-5529-12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正式) 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下载后就可自由编辑。 1、施工现场起重机械设备的安装(包括在施工现场顶升、锚固、拆卸等,以下同),必须由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证书的安装单位进行,安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以及起重机械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安装作业,并对其安装质量负责。 2、施工现场起重机械设备在安装前,必须根据起重机械设备技术要求、施工现场环境、设备状况以及辅助起重设备条件和有关技术标准制定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和技术措施,由专业技术人员监督实施并对安装作业的安全负责。安装作业前必须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安装作业中各工序应定人、定岗、定责,定专人统一指挥,应设置警戒区,并设专人监护。 3、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完毕,必须经过安装单位

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

起重机械管理制度及 噪作规程 芦沟煤矿机电运输科

1、熟悉并执行起重机械有关的国家政策、法规,结合本单 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起重机 械作业人员岗位职责 意外事件和事故的 紧急救援措施及紧急救援 演习制度 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四、 起重机械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五、 定期报检制度 六、 起重机交接班制度 七、 起重机安全技术管理规程 八、 起重机安全操作规程

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不断完善起重机械的管理工作,检查和纠正起重机械使用中的违章行为。 2、熟悉起重机的基本原理、性能、使用方法。 3、监督起重机作业人员认真执行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和 安全操作规程。 4、参与编制起重机械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计划,并监督执 行。 5、协助有关部门按国家规定要求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 定期监督检查。 6、根据单位职工培训制度,组织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参加有 关部门举办的培训班和组织内部学习。 7、组织、督促、联系有关部门人员进行起重机械事故隐患 整改。 8、参与组织起重机械一般事故的调查分析,及时向有关部 门报告起重机械事故的情况。 9、参与建立、管理起重机械技术档案和原始记录档案。 10、组织紧急救援演习。 11、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有特种设备安 全监察部门考核合格。 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岗位职责 1、熟悉并执行起重机械有关的国家政策、法规。

2、作业人员必须经过知识培训,由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 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做到持证操作,定期复审。 3、有高度责任心和职业道德。 提高专业知识水平和工作质量。 5、协助起重机械日常检查,配合维护保养人员对起重机械 进行检查和维护。 6、严守岗位,不得擅自离岗。 7、密切注意起重机的运行情况,如发现设备、机件有异常 情况或故障,及时向有关部门人员报告,及时排除隐患后方可继续使用,严禁带病运行。 8.做好当班起重机械运行情况记录和交接班记录。 9、保持起重机械清洁卫生。 意外事件和事故的紧急救援措施 及紧急救援演习制度

汽车吊安全操作规程(1)

汽车吊安全操作规程 1.起重设备司机必须经过专业训练,并经公安和安全部门考核获得安全操作证后,方准独立操作。严禁无证人员动用起重设备。2.通管理规则和有关规章制度,严禁酒后开车,驾驶时,不准吸烟、饮食和闲谈。 3.出车前,检查各部件是否正常,特别是操纵系统、信号、刹车机构以及起重系统的吊杆、吊钩、钢丝绳等,一定要可靠,否则禁止出车。 4.在起吊前,必须选好地形,支好千斤,了解起重物件重量、形状结构后,方可开始工作。 5.车、履带起重机不得在斜坡上横向运行,更不允许朝坡的下方转动起重臂。如果必须运行或转动时,应将机身先垫平。 6.吊车作业时,禁止同时进行两种动作(起钩、起杆或回转等),液压吊除外。 7.吊车作业时,应使钢丝绳呈垂直状态。严禁歪拉斜吊以及牵引物件。 8.严禁吊埋在地里,固定在地上或冻住的物件,需要吊出时,必须完全挖出或采取措施后方可起吊。 9.吊车在作业时严禁在吊件下面站人。 10.吊车起重量不准超过额定负荷,对辨不清重量的物件,应向有关 人员查明,确认无误后再行操作。吊起重物离地面20公分时,按顺序检查轮胎、千斤的稳固性、制动性能是否良好,确认安全后,方可起吊。 11.吊车司机在起吊过程中,要听从起重工的指挥,做到慢起轻放。

起重工发出的信号与规定不符时,司机有权停止操作。 12.在起重作业中,无论任何人发出停车信号或危险指令时,司机都应该立即停止作业,待问明情况后再行工作。 13.吊车起杆时,其角度不准超过750。吊车吊物件行驶时(解放吊车禁止作业),吊杆角度不准超过500。被吊物重量不得超过吊车最大负荷四分之一。严禁在有坡路面、凹凸不平及泥泞路面进行吊物行驶。 14.不准利用吊车吊人。严禁用人当配重,用吊杆当梯子使用。15.吊车操纵室内,严禁无关人员入内或超吊,并禁止放置妨碍作业的物件、物品。 16.六级以上的大风或大雨、大雾天气,禁止在室外作业。 17.起重机在带电线路附近工作时,应与带电线路保持一定距离。在最大回转半径范围内,其允许与输电线路的最近距离见下表。在雨、雾天工作时,其安全距离还应适当放大。起重机在输电线下面通过时,应先将起重臂放下。严禁在输电线下作业。 起重臂与输电线路间的安全距离表 18.如用两台起重机同时吊一重物时,必须由专人指挥,两车的升降速度要保持相等其物件的重量不得超过两车允许的起重量总和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颁布单位】国家标准局 ?【发文字号】 ?【颁布时间】1985-6-6 ?【失效时间】 ?【全文】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国家标准局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1985年6月6日,国家标准局 为保证安全生产,本规程对起重机械的设计、制造、检验、报废、使用与管理等方面的安全要求,作了最基本的规定。 起重机的强度、刚度、稳定性、结构件在腐蚀性工作环境下的最小尺寸、抗倾覆稳定性等,一般应满足GB3811—83《起重机设计规范》的规定。 本规程适用于:桥式起重机(包括冶金起重机)、门式起重机、装卸桥、缆索起重机、汽车起重机、轮胎起重机、履带起重机、铁路起重机、塔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桅杆起重机、升降机、电葫芦及简易起重设备和辅具。 本规程不适用于:浮式起重机、矿山井下提升设备、载人起重设备。 1 金属结构 1.1 结构件的布置 应便于检查、维修和排水。 1.2 结构件焊接要求 1.2.1 主要受力构件,如主梁、端梁、支腿、塔架、臂架等,其对接焊缝质量不得低于JB928—67《焊缝射线探伤标准》中二级焊缝,或JB1152—81《锅炉和钢制压力容器对接焊缝超声波探伤》中一级焊缝的规定。 1.2.2 焊条、焊丝和焊剂应与被焊接件的材料相适应。 1.2.3 焊条应符合GB981—76《低碳钢及低合金高强度钢焊条》的规定:焊缝应符合GB985—80《手工电弧焊焊接接头的基本型式与尺寸》与GB986—80《埋弧焊焊接接头的基本型式与尺寸》的规定。 1.2.4 焊接工作必须由考试合格的焊工担任。主要受力构件的焊缝附近必须打上焊工代号钢印。 1.3 高强度螺栓连接 必须按设计技术要求处理并用专用工具拧紧。 1.4 司机室 1.4.1 司机室必须安全可靠。司机室与悬挂或支承部分的连接必须牢固。 1.4.2 司机室的顶部应能承受2.5kN/立方米(250kgf/平方米)的静载荷。1.4.3 有高温、有尘、有毒等环境下工作的起重机,应设封闭式司机室。露天工作的起重机,应设防风、防雨、防晒的司机室。 1.4.4 开式司机室应设有高度不小于1050mm的栏杆,并应可靠地围护起来。

北京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京建施【2008】368号

北京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建筑起重机械的监督管理,规范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使用、检验行为,防止和减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66号令)及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检验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起重机械(以下简称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 第三条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对全市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检验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负责组织实施建筑施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考核。 各区县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县建委)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检验实施具体监督管理。 第四条起重机械的出租单位、安装和拆卸单位(以下简称拆装单位)、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出租单位、拆装单位和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对本单位起重机械的使用安全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本市起重机械出租单位和自购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产权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建立、健全起重机械的安全技术档案; (二)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确保起重机械安全性能符合国家、行业及本市标准规范的要求; (四)按有关要求对起重机械设备进行维修保养,确保起重机械的安全技术状况完好,起重机械租赁合同对起重机械的检查、维护、保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严禁夜间保养起重机械。 (五)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有关要求,每月至少对起重机械完好状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确保起重机械的状况完好,并填写“起重机械定期检查记录”,相关责任人员签字、盖章;产权单位应将“起重机械定期检查记录”交使用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备案。 (六)对本单位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并配备有效的安全防护用品; (七)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六条产权单位建立的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主要内容包括: (一)购销合同、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安装使用说明书等原始资料; (二)登记备案证明; (三)检验报告、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定期维护保养记录、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运行故障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累计运转记录等运行资料; (四)历次安装验收资料。 第二章起重机械登记备案

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最新版)

When the lives of employees or national property are endangered, production activities are stopped to rectify and eliminate dangerous factors.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最新版)

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最新版)导语:生产有了安全保障,才能持续、稳定发展。生产活动中事故层出不穷,生产势必陷于混乱、甚至瘫痪状态。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危及职工生命或国家财产时,生产活动停下来整治、消除危险因素以后,生产形势会变得更好。"安全第一" 的提法,决非把安全摆到生产之上;忽视安全自然是一种错误。 第一条为了切实贯彻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的精神,为加强本单位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工作,预防起重机械事故,保障人身和设备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起重机械”实指本单位内各类起重机、电动葫芦、升降机等。 第三条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必须购置有安全技术监督检验合格证书的产品。安装前应到本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第四条安装、修理起重机械必须由取得许可证书的起重机械安装、修理单位进行。 第五条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先具备下列条件,并向本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取得起重机械准用证后方可使用。 具体条件如下: 一、起重机械经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合格; 二、起重机械作业人员本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后签

起重机安全操作规程

起重机安全操作规程 一、操作人员及劳动防护用品要求 1、操作人员必须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 2、操作人员必须按照要求佩戴安全帽,特殊工况条件下佩戴口罩或是防毒面罩。 3、指挥人员、司机等操作人员必须相互配合,密切协作,防止发生事故。 二、操作前的检查 1、检查起重作业场所所有人员,必须按照要求佩戴安全帽。 2、检查起重作业场所现场,必须规范有序,地面整洁干净。 3、检查电源线无破损,绝缘良好,电器接地保护装置牢固可靠。 4、检查电器控制器,完好无破损,保证按钮灵活。 5、检查起重设备。起重机的吊钩无变形、保护扣完好;滑轮无缺陷;行车限载器功能正常。 6、检查钢丝绳、吊装带无散股、无磨损及无腐蚀等缺陷;钢丝绳断丝不超标、无整股折断等缺陷;钢丝绳压头和卷筒无变形、无松脱、无跳槽。 7、检查交接班记录,查看上一班设备的运行情况。 三、试车 在无载荷情况下,接通电源,开动并检查各运转机构、控制系统和安全装置,在确认灵敏准确、安全可靠前提下,方可正式开始吊装

作业。 四、吊装作业及注意事项 1、第一次起吊重物时(或负荷达到最大重量时),应在吊离地面0.2米后,将所吊重物放到地面或是承载支撑物上。重新检查制动器性能,确认可靠后,再进行正常作业。 2、起吊前,必须确认需吊装物品的实际重量,绝对不允许超重起吊作业。 3、行吊在空载运动过程中,不能将钢丝绳及吊带悬挂于吊钩上移动。 4、起重机起动时要平稳,要保持起吊物件平稳,吊钩转动时,不允许起升,防止钢丝绳跳槽。 5、起重机运行至接近终点时,应提前降低速度,缓慢制动,下落起吊物件。 6、严禁起重机悬吊重物在空中长时间逗留,起重机在吊着重物时,操作人员不得随意离开工作岗位。 7、同一跨度内,两台起重机之间必须保持大于1.5m的距离,以防止发生碰撞事故。 8、在特殊情况下,两台起重机同时吊一物件时,要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且每台起重机均不得超负荷。单机允许起吊最大载荷规定为该机额定起重量的85%。 9、起重机在没有障碍物的线路上运行时,吊钩或吊具以及吊物底面,必须离地2m以上,如要超过障碍物时,须超过障碍物0.5m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85)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GB6067-85

国家准标局1985-06-06发布,1986-04-01实施 为保证安全生产,本规程对起重机械的设计、制造、检验、报废、使用与管理等方面的安全要求,作了最基本的规定。 起重机的强度、刚度、稳定性、结构件在腐蚀性工作环境下的最小尺寸、抗倾覆稳定性等,一般应满足 GB3811-83《起重机设计规范》的规定。 本规程适用于:桥式起重机(包括冶金起重机)、门式起重机、装卸桥、缆索起重机、汽车起重机、轮胎起重机、履带起重机、铁路起重机、塔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桅杆起重机、升降机、电葫芦及简易起重设备和辅具。 本规程不适用于:浮式起重机、矿山井下提升设备、载人起重设备。 1 金属结构 1.1结构件的布置 应便于检查、维修和排水。 1.2结构件焊接要求 1.2.1主要受力构件,如主梁、端梁、支腿、塔架、臂架等,其对接焊缝质量不得低于JB928-67《焊缝射线探伤标准》中二级焊缝,或 JB 1152-81《锅炉和钢制压力容器对接焊缝超声波探伤》中一级焊缝的规定。 1.2.2焊条、焊丝和焊剂应与被焊接件的材料相适应。 1.2.3焊条应符合 GB 981-76《低碳钢及低合金高强度钢焊条》的规定;焊缝应符合GB 985-80《手工电弧焊焊接接头的基本型式与尺寸》与GB986-80《埋弧焊焊接接头的基本型式与尺寸》的规定。 1.2.4焊接工作必须由考试合格的焊工担任。主要受力构件的焊缝附近必须打上焊工代号钢印。 1.3高强度螺栓连接 必须按设计技术要求处理并用专用工具拧紧。 1.4司机室 1.4.1司机室必须安全可靠。司机室与悬挂或支承部分的连接必须牢固。 1.4.2司机室的顶部应能承受 2.5KN/m2(250kgf/m2)的静载荷。 1.4.3在高温、有尘、有毒等环境下工作的起重机,应设封闭式司机室。露天工作的起重机,应设防风、防雨、防晒的司机室。 1.4.4开式司机室应设有高度大小1050mm的栏杆。并应可靠地围护起来。 1.4.5除流动式起重机外,司机室内净空高度不应小于2m。 1.4.6除流动式起重机外,司机室外面有走台时,门应向外开;司机室外面没有走台时,门应向里开。司机室外有无走台都可采用滑动式拉门。 司机室底面与下方地面、通道、走台等距离超过2m时,一般应设置走台。 1.4.7除流动式起重机和司机室底部无碰人危险的起重机外,与起重机一起移动的司机室,其底面距下方地面、通道、走台等净空高度不应小于2m。 1.4.8桥式起重机司机室,一般应设在无导电裸滑线的一侧。 1.4.9司机室的构造与布置,应使司机对工作范围具有良好的视野,并便于操作和维修。 司机室应保证在事故状态下,司机能安全地撤出,或避免事故对司机的危害。 1.4.10司机室窗子的布置,应使所有的窗玻璃都能安全地擦净。 窗玻璃应采用钢化玻璃或夹层玻璃,并应只能从司机室里面安装。 1.4.11内部工作温度高于35℃的和在高温环境下工作的起重机如冶金用的起重机机室应设降温装置。 工作温度低于5℃的司机室,应设安全可靠的采暖设备。

起重机安全管理制度(全)

起重机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切实贯彻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的精神,为加强本单位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工作,预防起重机械事故,保障人身和设备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起重机械”实指本单位内各类起重机、电动葫芦、升降机等。 第三条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必须购置有安全技术监督检验合格证书的产品。安装前应到本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第四条安装、修理起重机械必须由取得许可证书的起重机械安装、修理单位进行。 第五条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先具备下列条件,并向本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取得起重机械准用证后方可使用。 具体条件如下: 一、起重机械经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合格; 二、起重机械作业人员本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后签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证; 三、建立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其内容包括: 1. 司机守则; 2. 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 3. 起重机械维护、保养、检查和检验制度; 4. 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5. 起重机械作业和维修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制度; 第六条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建立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其内容包括: 1. 设备出厂技术文件; 2. 安装、修理记录和验收资料; 3. 使用、维护、保养、检查和试验记录; 4. 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 5. 设备及人身事故记录; 6. 设备的问题及评价。 第七条起重机械使用单位要经常检查起重机械的运行和完好状况,包括年度检查、每月检查、每周检查和每日检查。 第八条经检查发现起重机械有异常情况时,必须及时处理,严禁带病运行。 第九条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必须检验有效期前一个月向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在用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检验。在用起重机械安全定期监督检验周期为两年,升降机安全定期监督检验周期为一年。 第十条起重机械的司机,挂钩工、指挥工、维修工必须进行专业和技术培训,并经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领取《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证》后,方可上岗操作。 第十一条基建项目中起重机械设备必须按三同时要求进行,设备管理部门要严格监督采购前设备论证程序执行。 第十二条起重机械得报废,需按设备报废审批权限办理注销手续,并报本

吊机作业安全操作规程通用版

操作规程编号:YTO-FS-PD913 吊机作业安全操作规程通用版 In Order T o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Of Daily Behavior, The Activities And T asks Are Controlled By The Determined Terms, So As T o Achieve The Effect Of Safe Production And Reduce Hidden Dangers. 标准/ 权威/ 规范/ 实用 Authoritative And Practical Standards

吊机作业安全操作规程通用版 使用提示:本操作规程文件可用于工作中为规范日常行为与作业运行过程的管理,通过对确定的条款对活动和任务实施控制,使活动和任务在受控状态,从而达到安全生产和减少隐患的效果。文件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 一、目的、范围、定义 为进一步加强对起重吊装作业的安全管理,防止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特制订本制度 范围:使用于蓝鲸船施工过程中起重作业的安全管理 定义:指蓝鲸在生产过程中使用船吊、履带吊、克令吊进行的起重作业 安全管理内容。 二、起重设备基本要求 1) 吊装作业人员(指挥人员、起重工)应持有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可从事吊装作业指挥和操作。 2) 警戒区域及吊装现场应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作业人员禁止入内 3) 起重作业人员工作期间必须正确穿戴和合理使用劳保用品 三、起重作业的准备 1) 指挥人员了解吊装方案及吊物的重量、形状、工作环境,并做好人员配备工作

吊机安全操作规程.

电动单梁桥式起重机安全操作规程1.操作者应具备机械和电器操作知识,身体健康,熟悉电动葫芦结构,使用性能,安全规程,并经岗位培训,持证上岗,操作时精力应集中。 2.使用前应遵从五项原则:一戴,二穿,三选,四检,五试 2.1戴:正确佩戴安全帽 2.2穿:穿上完好的手套,必要时穿上钢头劳保鞋 2.3选:选择适当规格的吊机,选对适配料框的挂钩和吊带 2.4检:开车前认真检查各机械设备、电气部分和防护装置是否完好、可靠,如果控制器、制动器、限位器、紧急开关等主要附件失灵,严禁吊重。 2.4.1检查行车各部位是否有异常现象,尤其是检查主横梁连接处。检查轨道、车梁走行机构完整,机械无损伤,如有异常,不允许使用。 2.4.2轨道上的止挡器无变形、破损、松动、缺陷。 2.4.3车轮踏面和轮缘无明显的磨损和伤痕。检查车轮,不应有裂缝、压痕及磨损超限,上述缺陷深度超过3mm时,应立即更换。 2.4.4钢丝绳检查:钢丝绳是否在卷筒上正常缠绕。钢丝绳无扭结,小滚筒安装固定良好,钢丝绳无灼伤,无明显的散股、无严重磨损、腐蚀、缺陷,断丝根数不超过标准,无整股折断。钢丝绳在一个捻距内折断达19丝时,钢丝绳表面有明显磨损时,均应立即更换。

2.4.5吊钩无裂纹或变形,轴承回转灵活、平滑,吊钩螺母锁紧装置良好;挂钩各联结件无裂纹或变形,联结良好;吊带无严重磨损和断股。 2.4.6滑轮回转平稳、灵活,轮槽无明显的磨损,轮缘完整、无缺陷。 2.4.7电气设备系统绝缘电阻合格(≥0.5MΩ),有可靠的保护接地(零)。 2.4.8控制盒和控制线都保持完好,无破损和断裂。 2.4.9操作人员应在使用前认真做好以上各项的检查,若不能自行检查的项目,应当找相关的维修保养人员代行检查。 在以上各项检查中若发现任何的故障问题时,应当及时告知相关的维修人员,待故障问题解决或更换合格的吊料器材后方能使用吊机进行作业。 2.5试:在无载荷情况下,接通电源,开动并检查各运转机构,控制系统和安全装置,检查和调整电动葫芦的制动器,均应灵敏准确、安全可靠,方可使用。 2.5.1按钮能否可靠地控制葫芦升降和运行。 2.5.2限位器动作是否灵活可靠,上极限位置距卷筒≥50mm。 2.5.3运转时有无异常响声或气味。 2.5.4制动器及控制系统功能可靠,动作灵敏。 2.5.5按钮联锁装置功能可靠(即同时按相反按钮失效)。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发表日期:1986年4月1日发布单位:北京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保证安全生产,本规程对起重机械的设计、制造、检验、报废、使用与管理等方面的安全要求,作了最基本的规定。 起重机的强度、刚度、稳定性、结构件在腐蚀性工作环境下的最小尺寸、抗倾覆稳定性等. 本规程适用于:桥式起重机(包括冶金起重机)、门式起重机、装卸桥、缆索起重机、汽车起重机、轮胎起重机、履带起重机、铁路起重机、塔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桅杆起重机、升降机、电葫芦及简易起重设备和辅具。 本规程不适用于:浮式起重机、矿山井下提升设备、载人起重设备。 1金属结构 1.1结构件的布置 应便于检查、维修和排水。 1.2结构件焊接要求 1.2.1主要受力构件,如主梁、端梁、支腿、塔架、臂架等,其对接焊缝质量不得低于JB928.《锅炉和钢制压力容器对接焊缝超声波探伤》中一级焊缝的规定。 1.2.2焊条、焊丝和焊剂应与被焊接件的材料相适应。 1.2.3焊条应符合GB981《手工电弧焊焊接接头的基本型式与尺寸》 1.2.4焊接工作必须由考试合格的焊工担任。主要受力构件的焊缝附近必须打上焊工代号钢印。 1.3高强度螺栓连接 必须按设计技术要求处理并用专用工具拧紧。

1.4司机室 1.4.1司机室必须安全可靠。司机室与悬挂或支承部分的连接必须牢固。 1.4.2司机室的顶部应能承受2.5kN/立方米(250kgf/平方米)的静载荷。 1.4.3有高温、有尘、有毒等环境下工作的起重机,应设封闭式司机室。露天工作的起重机,应设防风、防雨、防晒的司机室。 1.4.4开式司机室应设有高度不小于1050mm的栏杆,并应可靠地围护起来。 1.4.5除流动式起重机外,司机室内净空高度不应小于2m。 1.4.6除流动式起重机外,司机室外面有走台时,门应向外开;司机室外面没有走台时,门应向里开。司机室外有无走台都可采用滑动式拉门。 司机室底面与下方地面、通道、走台等距离超过2m时,一般应设置走台。 1.4.7除流动式起重机和司机底部都无碰人危险的起动机外,与起重机一起移动的司机室,其底面距下方地面、通道、走台等净空高度不应小于2m。 1.4.8桥式起重机司机室,一般应设在无导电裸滑线的一侧。 1.4.9司机室的构造与布置,应使司机对工作范围具有良好的视野,并便于操作和维修。 司机室应保证在事故状态下,司机能安全地撤出,或避免事故对司机的危害。 1.4.10司机室窗子的布置,应使所有的窗玻璃都能安全地擦净。 窗玻璃应采用钢化玻璃或夹层玻璃,并应只能从司机室里面安装。 1.4.11内部工作温度高于35℃的和在高温环境下工作的起重机如冶金用的起重机司机室应设降温装置。 工作温度低于5℃的司机室,应设安全可靠的采暖设备。

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

编号:SM-ZD-40837 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_____ 批准: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文档下载后可任意修改

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 简介:该制度资料适用于公司或组织通过程序化、标准化的流程约定,达成上下级或不同的人员之间形成统一的行动方针,从而协调行动,增强主动性,减少盲目性,使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第一条为了切实贯彻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的精神,为加强本单位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工作,预防起重机械事故,保障人身和设备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起重机械”实指本单位内各类起重机、电动葫芦、升降机等。 第三条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必须购置有安全技术监督检验合格证书的产品。安装前应到本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第四条安装、修理起重机械必须由取得许可证书的起重机械安装、修理单位进行。 第五条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先具备下列条件,并向本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取得起重机械准用证后方可使用。 具体条件如下:

一、起重机械经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合格; 二、起重机械作业人员本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后签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证; 三、建立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其内容包括: 1. 司机守则; 2. 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 3. 起重机械维护、保养、检查和检验制度; 4. 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5. 起重机械作业和维修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制度; 第六条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建立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其内容包括: 1. 设备出厂技术文件; 2. 安装、修理记录和验收资料; 3. 使用、维护、保养、检查和试验记录; 4. 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 5. 设备及人身事故记录; 6. 设备的问题及评价。 第七条起重机械使用单位要经常检查起重机械的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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