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指南(试行)

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指南(试行)
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指南(试行)

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指南

(试行)

2020年9月

目录

1 总体要求 (1)

1.1 适用范围 (1)

1.2 规划定位 (1)

1.3 工作原则 (1)

1.4 规划范围、期限和层次 (2)

1.5 编制主体与程序 (3)

1.6 成果形式 (3)

2 基础工作 (3)

2.1 统一底图底数 (3)

2.2 分析自然地理格局 (4)

2.3 重视规划实施和灾害风险评估 (4)

2.4 加强重大专题研究 (5)

2.5 开展总体城市设计研究 (5)

3 主要编制内容 (6)

3.1 落实主体功能定位,明确空间发展目标战略 (6)

3.2 优化空间总体格局,促进区域协调、城乡融合发展 (6)

3.3 强化资源环境底线约束,推进生态优先、绿色发展 (8)

3.4 优化空间结构,提升连通性,促进节约集约、高质量发展 (9)

3.5 完善公共空间和公共服务功能,营造健康、舒适、便利的人居环境 (10)

3.6 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塑造具有地域特色的城乡风貌 (12)

3.7 完善基础设施体系,增强城市安全韧性 (13)

3.8 推进国土整治修复与城市更新,提升空间综合价值 (14)

3.9 建立规划实施保障机制,确保一张蓝图干到底 (15)

4 公众参与和多方协同 (17)

5 审查要求 (17)

附录A 名词解释和说明 (18)

附录B 规划分区 (21)

附录C 规划图件目录 (24)

附录D 规划文本附表 (26)

附录E 规划指标体系 (30)

附录F 强制性内容 (36)

附录G 城镇开发边界划定要求 (37)

1总体要求

1.1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市级(包括副省级和地级城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以下简称市级总规)编制。地区、州、盟可参照执行。直辖市可结合本指南和《省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指南》(试行)有关要求编制。

1.2规划定位

市级总规是城市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制定的空间发展蓝图和战略部署,是城市落实新发展理念,实施高效能空间治理,促进高质量发展和高品质生活的空间政策,是市域国土空间保护、开发、利用、修复和指导各类建设的行动纲领。市级总规要体现综合性、战略性、协调性、基础性和约束性,落实和深化上位规划要求,为编制下位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和开展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提供基本依据。

1.3工作原则

(1)贯彻新时代新要求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从社会全面进步和人的全面发展出发,塑造高品质城乡人居环境,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坚持底线思维,在生态文明思想和总体国家安全观指导下编制规划,将城市作为有机生命体,探索内涵式、集约型、绿色化的高质量发展新路子,

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增强城市韧性和可持续发展的竞争力;坚持陆海统筹、区域协同、城乡融合,落实区域协调发展、新型城镇化、乡村振兴、可持续发展和主体功能区等国家战略;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立足本地自然和人文禀赋以及发展特征,发挥比较优势,因地制宜开展规划编制工作,突出地域特点、文化特色、时代特征。

(2)突出公共政策属性

坚持体现市级总规的公共政策属性,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相结合,坚持以战略为引领,按照“问题-目标-战略-布局-机制”的逻辑,针对性地制定规划方案和实施政策措施,确保规划能用、管用、好用,更好发挥规划在空间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作用。

(3)创新规划工作方法

坚持开门编规划,践行群众路线,将共谋、共建、共享、共治贯穿规划工作全过程,广泛凝聚社会智慧;强化城市设计、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对规划方案的辅助支撑作用,提升规划编制和管理水平。

1.4规划范围、期限和层次

规划范围包括市级行政辖区内全部陆域和管辖海域国土空间;本轮规划目标年为2035年,近期至2025年,远景展望至2050年。

市级总规一般包括市域和中心城区两个层次。市域要统筹全域全要素规划管理,侧重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的战略部署和总体格局;中心城区要细化土地使用和空间布局,侧重功能完善和结构优化;市域与中心城区要落实重要管控要素的系统传导和衔接。

1.5编制主体与程序

规划编制应坚持党委领导、政府组织、部门协同、专家领衔、公众参与的工作方式。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市级总规组织编制工作,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承担具体编制工作。

工作程序主要包括基础工作、规划编制、规划设计方案论证、规划公示、成果报批、规划公告等。

1.6成果形式

规划成果包括规划文本、附表、图件、说明、专题研究报告、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相关成果等。

2基础工作

2.1统一底图底数

各地应在第三次国土调查(以下简称“三调”)的基础上,按照国土空间用地用海分类、城区范围确定等部有关标准规范,形成符合规定的国土空间利用现状和工作底数。统一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和1985国家高程基准作为空间

定位基础,形成坐标一致、边界吻合、上下贯通的工作底图。沿海地区要增加所辖海域海岛底图底数。

各地应根据需要开展补充调查,并充分应用基础测绘和地理国情监测成果,收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经济产业、人口社会、历史文化、基础设施、城乡发展、区域协调、灾害风险、水土污染、海洋空间保护和利用等相关资料,以及相关规划成果、土地利用审批、永久基本农田等数据,加强基础数据分析。

2.2分析自然地理格局

研究当地气候和地形地貌条件、水土等自然资源禀赋、生态环境容量等空间本底特征,分析自然地理格局、人口分布与区域经济布局的空间匹配关系,开展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以下简称“双评价”),明确农业生产、城镇建设的最大合理规模和适宜空间,提出国土空间优化导向。

2.3重视规划实施和灾害风险评估

开展现行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市级海洋功能区划等空间类规划及相关政策实施的评估,评估自然生态和历史文化保护、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节约集约用地等规划实施情况;结合自然地理本底特征和“双评价”结果,针对不确定性和不稳定性,分析区域发展和城镇化趋势、人口与社会需求变化、科技进步和产业发展、气候变化等因

素,系统梳理国土空间开发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开展灾害和风险评估。

2.4加强重大专题研究

可包括但不限于:(1)研究人口规模、结构、分布以及人口流动等对空间供需的影响和对策;(2)研究气候变化及水土资源、洪涝等自然灾害等因素对空间开发保护的影响和对策;(3)研究重大区域战略、新型城镇化、乡村振兴、科技进步、产业发展等对区域空间发展的影响和对策;(4)研究交通运输体系和信息技术对区域空间发展的影响和对策;(5)研究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公共安全、风险防控等支撑保障系统的问题和对策;(6)研究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和城市更新、土地整治、生态修复的空间策略;(7)研究自然山水和人工环境的空间特色、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等空间形态和品质改善的空间对策;(8)研究资源枯竭、人口收缩城市振兴发展的空间策略;(9)综合研究规划实施保障机制和相关政策措施。

2.5开展总体城市设计研究

将城市设计贯穿规划全过程。基于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原则,研究市域生产、生活、生态的总体功能关系,优化开发保护的约束性条件和管控边界,协调城镇乡村与山水林田湖草海等自然环境的布局关系,塑造具有特色和比较优势的市域国土空间总体格局和空间形态。基于本地自然和人文禀

赋,加强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研究城市开敞空间系统、重要廊道和节点、天际轮廓线等空间秩序控制引导方案,提高国土空间的舒适性、艺术性,提升国土空间品质和价值。3主要编制内容

3.1落实主体功能定位,明确空间发展目标战略

强化总体规划的战略引领和底线管控作用,促进国土空间发展更加绿色安全、健康宜居、开放协调、富有活力并各具特色。

(1)围绕“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上位规划部署,结合本地发展阶段和特点,并针对存在问题、风险挑战和未来趋势,确定城市性质和国土空间发展目标,提出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战略。

(2)落实上位规划的约束性指标要求,结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确定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的量化指标(见附录表D.1、附录E)。

3.2优化空间总体格局,促进区域协调、城乡融合发展

落实国家和省的区域发展战略、主体功能区战略,以自然地理格局为基础,形成开放式、网络化、集约型、生态化的国土空间总体格局。

(1)完善区域协调格局:注重推动城市群、都市圈交通一体化,发挥综合交通对区域网络化布局的引领和支撑作用,重点解决资源和能源、生态环境、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

产业空间和邻避设施布局等区域协同问题。城镇密集地区的城市要提出跨行政区域的都市圈、城镇圈协调发展的规划内容,促进多中心、多层次、多节点、组团式、网络化发展,防止城市无序蔓延。其他地区在培育区域中心城市的同时,要注重发挥县城、重点特色镇等节点城镇作用,形成多节点、网络化的协同发展格局。

(2)优先确定生态保护空间:明确自然保护地等生态重要和生态敏感地区,构建重要生态屏障、廊道和网络,形成连续、完整、系统的生态保护格局和开敞空间网络体系,维护生态安全和生物多样性。

(3)保障农业发展空间:优化农业(畜牧业)生产空间布局,引导布局都市农业,提高就近粮食保障能力和蔬菜自给率,重点保护集中连片的优质耕地、草地,明确具备整治潜力的区域,以及生态退耕、耕地补充的区域。沿海城市要合理安排集约化海水养殖和现代化海洋牧场空间布局。

(4)融合城乡发展空间:围绕新型城镇化、乡村振兴、产城融合,明确城镇体系的规模等级和空间结构,提出村庄布局优化的原则和要求。完善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网络体系,改善可达性,构建不同层次和类型、功能复合、安全韧性的城乡生活圈。

(5)彰显地方特色空间:发掘本地自然和人文资源,系统保护自然景观资源和历史文化遗存,划定自然和人文资源

的整体保护区域。

(6)协同地上地下空间:提出地下空间和重要矿产资源保护开发的重点区域,处理好地上与地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与生态保护红线及永久基本农田等控制线的关系。提出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目标、规模、重点区域、分层分区和协调连通的管控要求。

(7)统筹陆海空间:沿海城市应按照陆海统筹原则确定生态保护红线,并提出海岸带两侧陆海功能衔接要求,制定陆域和海域功能相互协调的规划对策。

(8)明确战略性的预留空间,应对未来发展的不确定性。

3.3强化资源环境底线约束,推进生态优先、绿色发展

基于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安全要求,明确重要资源利用上限,划定各类控制线,作为开发建设不可逾越的红线。

(1)落实上位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以下简称“三条控制线”)等划定要求,统筹划定“三条控制线”。各地可结合地方实际,提出历史文化、矿产资源等其他需要保护和控制的底线要求。城镇开发边界具体划定方法详见附录G。

(2)制定水资源供需平衡方案,明确水资源利用上限。按照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原则,优化生产、生活、生态用水结构和空间布局,重视雨水和再生水等资源利用,建设节水型城市。

(3)制定能源供需平衡方案,落实碳排放减量任务,控制能源消耗总量。优化能源结构,推动风、光、水、地热等本地清洁能源利用,提高可再生能源比例,鼓励分布式、网络化能源布局,建设低碳城市。

(4)基于地域自然环境条件,严格保护低洼地等调蓄空间,明确海洋、河湖水系、湿地、蓄滞洪区和水源涵养地的保护范围,确定海岸线、河湖自然岸线的保护措施。明确天然林、生态公益林、基本草原等为主体的林地、草地保护区域。

3.4优化空间结构,提升连通性,促进节约集约、高质量发展

依据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总体格局,注重城乡融合、产城融合,优化城市功能布局和空间结构,改善空间连通性和可达性,促进形成高质量发展的新增长点。

(1)按照主体功能定位和空间治理要求,优化城市功能布局和空间结构,划分规划分区(参考附录B)。其中,中心城区和沿海城市的海洋发展区应细化至二级规划分区。

(2)落实上位规划指标,以盘活存量为重点明确用途结构优化方向,确定全域主要用地用海的规模和比例,制定市域国土空间功能结构调整表(见附录表D.2)。提出城乡建设用地集约利用的目标和措施。优先保障住房和各类重要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以及涉及军事、外事、殡葬等特殊用地。

(3)确定中心城区各类建设用地总量和结构,制定中心城区城镇建设用地结构规划表(见附录表D.3)。提出不同规划分区的用地结构优化导向,鼓励土地混合使用。

(4)优化建设用地结构和布局,推动人、城、产、交通一体化发展,促进产业园区与城市服务功能的融合,保障发展实体经济的产业空间,在确保环境安全的基础上引导发展功能复合的产业社区,促进产城融合、职住平衡。

(5)提高空间连通性和交通可达性,明确综合交通系统发展目标,促进城市高效、安全、低能耗运行,优化综合交通网络,完善物流运输系统布局,促进新业态发展,增强区域、市域、城乡之间的交通服务能力。

(6)坚持公交引导城市发展,提出与城市功能布局相融合的公共交通体系与设施布局。优化公交枢纽和场站(含轨道交通)布局与集约用地要求,提高站点覆盖率,鼓励站点周边地区土地混合使用,引导形成综合服务节点,服务于人的需求。

3.5完善公共空间和公共服务功能,营造健康、舒适、便利的人居环境

结合不同尺度的城乡生活圈,优化居住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布局,完善开敞空间和慢行网络,提高人居环境品质。

(1)基于常住人口的总量和结构,提出分区分级公共服务中心体系布局和标准,针对实际服务管理人口特征和需求,

完善服务功能,改善服务的便利性。确定中心城区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总量和结构比例。

(2)优化居住用地结构和布局,改善职住关系,引导政策性住房优先布局在交通和就业便利地区,避免形成单一功能的大型居住区。确定中心城区人均居住用地面积。严控高层高密度住宅。

(3)完善社区生活圈,针对人口老龄化、少子化趋势和社区功能复合化需求,重点提出医疗、康养、教育、文体、社区商业等服务设施和公共开敞空间的配置标准和布局要求,建设全年龄友好健康城市,以社区生活圈为单元补齐公共服务短板。

(4)按照“小街区、密路网”的理念,优化中心城区城市道路网结构和布局,提高中心城区道路网密度。

(5)构建系统安全的慢行系统,结合街道和蓝绿网络,构建连通城市和城郊的绿道系统,提出城市中心城区覆盖地上地下、室内户外的慢行系统规划要求,建设步行友好城市。

(6)结合市域生态网络,完善蓝绿开敞空间系统,为市民创造更多接触大自然的机会。确定结构性绿地、城乡绿道、市级公园等重要绿地以及重要水体的控制范围,划定中心城区的绿线、蓝线,并提出控制要求。

(7)在中心城区提出通风廊道、隔离绿地和绿道系统等布局和控制要求。确定中心城区绿地与开敞空间的总量、人

均用地面积和覆盖率指标,并着重提出包括社区公园、口袋公园在内的各类绿地均衡布局的规划要求。

3.6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塑造具有地域特色的城乡风貌

加强自然和历史文化资源的保护,运用城市设计方法,优化空间形态,突显本地特色优势。

(1)挖掘本地历史文化资源,梳理市域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名录,明确和整合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村落、历史建筑等历史文化遗存的保护范围,统筹划定包括城市紫线在内的各类历史文化保护线。保护历史性城市景观和文化景观,针对历史文化和自然景观资源富集、空间分布集中的地域和廊道,明确整体保护和促进活化利用的空间要求。

(2)提出全域山水人文格局的空间形态引导和管控原则,对滨水地区(河口、海岸)、山麓地区等城市特色景观地区提出有针对性的管控要求。

(3)明确空间形态重点管控地区,提出开发强度分区和容积率、密度等控制指标,以及高度、风貌、天际线等空间形态控制要求。明确有景观价值的制高点、山水轴线、视线通廊等,严格控制新建超高层建筑。

(4)对乡村地区分类分区提出特色保护、风貌塑造和高度控制等空间形态管控要求,发挥田野的生态、景观和空间间隔作用,营造体现地域特色的田园风光。

3.7完善基础设施体系,增强城市安全韧性

统筹存量和增量、地上和地下、传统和新型基础设施系统布局,构建集约高效、智能绿色、安全可靠的现代化基础设施体系,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建设韧性城市。

(1)以协同融合、安全韧性为导向,结合空间格局优化和智慧城市建设,优化形成各类基础设施一体化、网络化、复合化、绿色化、智能化布局。提出市域重要交通廊道和高压输电干线、天然气高压干线等能源通道空间布局,以及市域重大水利工程布局安排。提出中心城区交通、能源、水系统、信息、物流、固体废弃物处理等基础设施的规模和网络化布局要求,明确廊道控制要求,鼓励新建城区提出综合管廊布局方案。

(2)基于灾害风险评估,确定主要灾害类型的防灾减灾目标和设防标准,划示灾害风险区。明确防洪(潮)、抗震、消防、人防、防疫等各类重大防灾设施标准、布局要求与防灾减灾措施,适度提高生命线工程的冗余度。针对气候变化影响,结合城市自然地理特征,优化防洪排涝通道和蓄滞洪区,划定洪涝风险控制线,修复自然生态系统,因地制宜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增加城镇建设用地中的渗透性表面。沿海城市应强化因气候变化造成海平面上升的灾害应对措施。

(3)以社区生活圈为基础构建城市健康安全单元,完善应急空间网络。结合公园、绿地、广场等开敞空间和体育场

馆等公共设施,提出网络化、分布式的应急避难场所、疏散通道的布局要求。

(4)预留一定应急用地和大型危险品存储用地,科学划定安全防护和缓冲空间。

(5)确定重要交通、能源、市政、防灾等基础设施用地控制范围,划定中心城区重要基础设施的黄线,与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等控制线相协调。在提出控制要求的同时保留一定弹性,为新型基础设施建设预留发展空间。

3.8推进国土整治修复与城市更新,提升空间综合价值

针对空间治理问题,分类开展整治、修复与更新,有序盘活存量,提高国土空间的品质和价值。

(1)生态修复应坚持山水林田湖草生命共同体的理念,按照陆海统筹的原则,针对生态功能退化、生物多样性减少、水土污染、洪涝灾害、地质灾害等问题区域,明确生态系统修复的目标、重点区域和重大工程,维护生态系统,改善生态功能。

(2)土地整治应以乡村振兴为目标,结合村庄布局优化要求,推进乡村地区田水路林村全要素综合整治,针对土壤退化等问题,提出农用地综合整治、低效建设用地整治等综合整治目标、重点区域和重大工程,建设美丽乡村。

(3)城市更新应根据城市发展阶段与目标、用地潜力和空间布局特点,明确实施城市有机更新的重点区域,根据需

要确定城市更新空间单元,结合城乡生活圈构建,注重补短板、强弱项,优化功能布局和开发强度,传承历史文化,提升城市品质和活力,避免大拆大建,保障公共利益。

3.9建立规划实施保障机制,确保一张蓝图干到底

保障规划有效实施,提出对下位规划和专项规划的指引;衔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制定近期行动计划;提出规划实施保障措施和机制,以“一张图”为支撑完善规划全生命周期管理。

(1)区县指引

对市辖县(区、市)提出规划指引,按照主体功能区定位,落实市级总规确定的规划目标、规划分区、重要控制线、城镇定位、要素配置等规划内容。制定市辖县(区、市)的约束性指标分解方案,下达调控指标,确保约束性指标的落实。

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市级总规基础上,大城市可以行政区或规划片区为单元编制分区规划(相当于县级总规),中小城市可直接划分详规单元,加强对详细规划的指引和传导。涉及中心城区范围的县(区、市)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应落实市级总规对中心城区的国土空间安排。

(2)专项指引

明确专项规划编制清单。相关专项规划应在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指导约束下编制,落实相关约束性指标,不得违背

市级总规的强制性内容。经依法批准后纳入市级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叠加到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上。

(3)近期行动计划

衔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结合城市体检评估,对规划近期做出统筹安排,制定行动计划。编制城市更新、土地整治、生态修复、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防洪排涝工程等重大项目清单,提出实施支撑政策。

(4)政策机制

落实和细化主体功能区等政策,提出有针对性、可操作的财政、投资、产业、环境、生态、人口、土地等规划实施政策措施,保障规划目标的实现,促进国土空间的优化和空间资源的资产价值实现。鼓励探索主体功能区制度在基层落实的途径,各地可依法制定相应配套措施。

(5)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建设

形成市级总规数据库,作为市级总规的成果组成部分同步上报。建立各部门共建共享共用、全市统一、市县(区)联动的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并做好与国家级平台对接,积极推进与其他信息平台的横向联通和数据共享。基于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同步建设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为城市体检评估和规划全生命周期管理奠定基础。基于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探索建立城市信息模型(CIM)和城市时空感知系统,促进智慧规划和智慧城市建

设,提高国土空间精治、共治、法治水平。

4公众参与和多方协同

贯彻落实“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理念,坚持开门编规划,建立全流程、多渠道的公众参与和社会协同机制。在规划编制阶段,广泛调研社会各界意见和需求,深入了解人民群众所需所急所盼;充分调动和整合各方力量,鼓励各类相关机构参与规划编制;健全专家咨询机制,组建包括各相关领域专家的综合性咨询团队;完善部门协作机制,共同推进规划编制工作。在方案论证阶段,要形成通俗易懂可视化的中间成果,充分征求有关部门、社会各界意见。规划获批后,应在符合国家保密管理和地图管理等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及时公开,并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5审查要求

在方案论证阶段和成果报批之前,审查机关应组织专家参与论证和进行审查。审查要件包括市级总规相关成果。报国务院审批城市的审查要点依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全面开展国土空间规划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19〕87号),其他城市的审查要点各省(区)可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城市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关系

城市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关系

城市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关系: 相同之处:1、都有相关的法律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据的是《土地管理法》城市规划依据的是《城乡规划法》 2、组织领导,都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 3、规划审批,都是分级审批 4、两规关系的法律规定,两规法律均规定 规划的不同之处: 1、规划的范围不同《土地管理法》第四条规定,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说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范围是相应行政级别辖区内全部土地资源,是从整体上把握区域内全部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开发和整治。《城乡规划法》第三条规定,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城市 总体规划中划定。 2、关于规划思路。两规的规划思路是不同的,这两规之间重要的相异之处。《土地管理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依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总体规划(以下简称“两规”)同为指导地区经济发展的重要空间性规划,两规的充分衔接对城乡建设顺利进行和可持续发展都有巨大的促进作用。然而在两规的编制过程中,由于出发点、规划对象、范围等方面存在不同,导致两规无法充分衔接,如城镇用地规模和布局难以协调一致、城镇形态难以保持一致及基础设施规划布局不同等。两规内容的不一致使部分建设项目无法同时符合两个规划,从而不能实现用地。这样不仅降低了土地利用效率、浪费了两规的建设用地指标,而且让土地使用者无所适从,损害了政府职能部门的公信力。两规不能充分衔接与目前规划编制实施的制度方法有很大关系,系统地分析两规编制中存在的问题,并从制度的角度研究解决方案,是促使两规协调的关键。 一、两规协调的基础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总体规划都是地方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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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土地开发整理的内容与要求 8 规划方案拟定与可行性分析 9 实施规划措施 10 规划成果 11 规划评审与修改 附录 A 土地开发整理规划附表 附录 B 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图例 条文说明 1 范围 1.1 本标准规定了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编制的要求、内容、编织程序、成果的提交与评审等。 1.2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县级行政单位(县、区、市、旗,下同)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的编制。地、市级和乡级行政单位的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城市郊区的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和流域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可以参照本标准编制。 1.3 本标准所称的土地开发整理包括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50188—1993 村镇建设规划标准 GBJ 137—1990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3 基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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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图规范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制图规范 国土资源部 文案大全

目录 前言 1 适用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总则 5 土地利用现状图 6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7 建设用地管制和基本农田保护图 8 土地整治规划图 附录A(规范性附录)土地利用用途分类及含义 附录B(规范性附录)采用土地用途分区作为主要表达要素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规划要素及含义附录C(规范性附录)土地利用现状图中现状用途要素表达图式 附录D(规范性附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中规划要素表达图式 附录E(规范性附录)建设用地管制与基本农田保护图表达图式 附录F(规范性附录)土地整治规划图表达图式 附录G(规范性附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中基础地理要素表达图式 附录H(规范性附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注记表达图式 附录I(资料性附录)图幅配置示意图 附录J(资料性附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选择图件内容说明 附录K(资料性附录)乡(镇)土地用途分区最小上图面积表 附录L(资料性附录)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必备图件样图 附录M(资料性附录)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选择图件样图文案大全

前言 为加强对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保证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图质量,推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图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制订《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图规范》,明确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关图件制图要素及其表达要 求。 本规范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附录F、附录G、附录H为规范性附录,附录I、附 录J、附录K、附录L、附录M为资料性附录。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图规范 1 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的制作。本规范规定了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件数学基础、图件内容、图件种类、要素表达、图幅配置等内容。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然而,鼓励根据本规范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GB/T 5791-1993 1:5000,1:10000地形图图式 GB/T 7929-1995 1:500,1:1000,1:2000地形图图式 GB/T 10609.1-1989 技术制图标题栏 GB/T 13361-1992 技术制图通用术语 文案大全

国土空间规划平台建设之总体架构

规划治理一体化决策支持智能化 在生态文明建设新时代,国土空间规划是实现城乡发展“规划治理一体化”的核心决策和管制依据。随着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快速发展,利用新技术建立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国土空间规划监测评估预警管理系统,已成为实现智慧规划的重要支撑。同时,自然资源部也要求,要结合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空间治理工作同步扎实推进两个平台建设。 01 总体思路 清华同衡国土空间规划平台建设的总体思路是通过城乡全域数字化、规划监管智能化、治理工作网络化三方面相互支撑,形成空间管理手段完整体系。 利用需求研判(Demand driven)、数据融合(Data fusion)、深度学习(Deep Learning)、决策支持(Decision support)、动态反馈(Dynamic feedback)的5D新技术体系,为数据采集、规划编制、成果实施、监测评估、预警预报各个阶段的工作提供智能化支撑,多方位地提升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的科学性、实施的效率、监测评估预警的及时性及公众的参与度。 02 技术架构——三库六图六应用 在AI技术的支撑下,构建“三库六图六应用”的总体技术架构,建设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和国土空间监测评估预警管理系统两大平台,实现空间管理和决策的科学支持。

总体技术架构 1三库 数据库: 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的数据资源包括应用于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审批、实施、监测、评估 预警等全过程的现状数据、规划数据、管理数据和社会经济数据。以标准为依据,丰富和完 善现有数据资源体系(一基三普一调现状数据;不同类型规划数据;审批、监察业务数据; 工商、交通部门数据等),充分融合物联网、互联网等新兴社会大数据,并进行持续更新。 指标库: 分层分级设计、构建国家-省-市县三级国土空间规划实施评估指标。将部级指标体系研究成 果地方化、特色化,使各省市县可以根据行业指标基本要求,结合当地发展定位、资源禀赋、文化特色,灵活增减设计当地指标。 模型库: 包括规划辅助编制、监测评估模型体系,支撑国土空间规划的数字化编制、评估及实施管控,具体为空间分析模型、遥感解译模型、资源环境评价模型、人口及产业预测模型、功能网络 识别模型、设施评估与选址模型、城市运行仿真模型等。清华同衡在国土空间及城市规划研 究方面的深厚积累为模型库的构建奠定了坚实基础。 2六图 以数据库、指标库和模型库为基础,实现多维专题数据空间化的管理、表达和使用,构建现 状一张图、规划一张图、审批一张图、监督一张图、监测一张图和预警一张图,作为支撑相 应业务需求的分析或决策基础。 3六应用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规定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规定 【法规类别】土地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土地管理局令第7号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办法》(发布日期:2009年2月4日实施日期:2009年2月4日)废止 【发布部门】国家土地管理局(已变更) 【发布日期】1997.10.28 【实施日期】1997.10.28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规定 (1997年10月28日国家土地管理局令第7号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和审批,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中发[1997]11号)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行政区划分为五级。 根据社会和经济发展需要,可以编制跨行政区域的区域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三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和审批,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照法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草案)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草案)由国家土地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地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草案)由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 第五条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体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要求。 第六条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以供给制约和引导需求,统筹安排各业用地; (二)因地制宜,切实可行; (三)自上而下,上下结合; (四)下级规划服从上级规划; (五)综合考虑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 (六)政府决策与公众参与相结合。 第七条国家应当制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标准和规范。 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遵守和执行国家制定的标准和规范。 第八条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 第九条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基础资料必须准确、可靠。规划基期各类用地面积应当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面积确定。规划用地分类应当以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分类为基础。 第十条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程序是: (一)编制规划的准备工作;

《广州市土地整治规划(2011-2015年)》成果公告

附件1

《广州市土地整治规划(2011-2015年)》成果公告 字体大小: 大中小 背景色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加快推进土地整治、建设高 标准基本农田的决策部署,统筹安排、科学指导各类土地整治活动,我局组织编制了《广州市土地整治规划(2011-2015年)》(以下简称《规划》)。根据《市级土地整治规划编制规程》(TD/T 1034-2013)的要求,现将《规划》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一、批准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规划范围:广州市行政辖区,土地总面积为7246.61平方公里。 三、规划期限:《规划》按照《市级土地整治规划编制规程》的要求编制,以镇(街)为规划单元,规划期为2011-2015年,2015年为规划目标年,展望到2020年。 四、规划目标: 规划目标与省土地整治规划下达任务指标保持一致,包括: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规模、补充耕地、“三旧”改造规模、土地复垦和建设用地复垦。其中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45180公顷和补充耕地1085公顷为约束性指标,其余均为预期性指标。 五、整治分区:

《规划》根据“一个都会区、两个新城区、三个副中心”的城市发展战略,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及“三规合一”成果充分衔接,将全市划分为六个土地整治分区,明确各分区的土地整治主导方向和整治重点。 (一)中部中心城区“三旧”改造整治区包括荔湾区、越秀区、海珠区、天河区、白云区(除江高镇、太和镇、人和镇和钟落潭镇外)、黄埔区和番禺区,土地总面积110414.49公顷,占全市总面积的15.24%。 (二)东部山水新城土地综合整治区包括萝岗区和增城市朱村街、中新镇,土地总面积72430.91公顷,占全市总面积的10.00%。区内地形以平原和丘陵为主,农用地面积比重大,未来定位是国家级创新中心和广州东部新城区。 (三)南部南沙滨海新城土地综合整治区包括南沙区行政辖区全部土地,总面积69451.44公顷,占全市总面积的9.59%。区内地形以平原为主,耕地和基本农田集中连片分布,未来将建设以生态、智慧和休闲为特色的国际化滨海新城。 (四)西北部花都-白云土地综合整治区包括白云区的江高镇、太和镇、人和镇、钟落潭镇及花都区行政区域,土地总面积145648.79公顷,占全市总面积的20.10%。本区的南部为广花平原,耕地面积广阔,北部为山地丘陵。 (五)东部增城土地综合整治区包括增城市除朱村街和中新镇外的其他区域,土地总面积128304.84公顷,占全市总面积的

国家自然资源和地理空间基础信息库建设

国家自然资源和地理空间基础信息库建设 目录 国家自然资源和地理空间基础信息库建设 (1) 项目背景 (2) 解决方案 (3) 逻辑结构 (3) 体系结构 (4) 系统体系架构 (4) 主要特点 (5) 应用价值 (6)

项目背景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国家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基础信息库(以下简称“基础信息库”)项目的牵头单位。项目参加部门和单位包括: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水利部、中国科学院、国家海洋局、国家测绘局、国家林业局、中国气象局、中国航天科技集团总公司、总参谋部测绘局、总装备部电子信息基础部。 国家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基础信息库是《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我国电子政务建设指导意见》(中办发[2002]17号文)明确提出的国家电子政务四大基础信息库之一,项目计划建设周期为2年,项目建成后将为国家电子政务应用和社会公众提供长期、稳定、标准化的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基础信息产品及服务。这对于建设跨部门的电子政务应用系统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同时对跨部门电子政务合作机制的完善具有积极的探索意义。 2008年,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承担项目总集成任务。

解决方案 逻辑结构 基础信息库分布在1个主中心和11个分中心,采用分布式与集中式相结合的建设及运行服务模式。专题信息产品库由11个分中心分布式建设和运行维护;综合信息库由数据主中心和11个分中心共同建设,各分中心分别建设相应综合信息子库,主中心汇集各分中心建设和维护的综合信息子库,构建综合信息汇集库,建设综合信息库,并在此基础上,建设综合信息产品库和综合信息定制产品库(应用系统)。基础信息库通过交换系统实现数据主中心和各数据分中心之间的信息共享、交换、发布、访问和传输,在逻辑上形成统一的整体。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规定.doc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规定 【颁布日期】19971028 【实施日期】19971028 【文号】国家土地管理局令第7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和审批,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中发〔1997〕11号)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行政区划分为五级。 根据社会和经济发展需要,可以编制跨行政区域的区域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三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和审批,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照法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草案)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草案)由国家土地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地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草案)由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 第五条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体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要求。 第六条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以供给制约和引导需求,统筹安排各业用地; (二)因地制宜,切实可行; (三)自上而下,上下结合; (四)下级规划服从上级规划; (五)综合考虑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 (六)政府决策与公众参与相结合。 第七条国家应当制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标准和规范。 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遵守和执行国家制定的标准和规范。 第八条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 第九条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基础资料必须准确、可靠。规划基期各类用地面积应当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面积确定。 规划用地分类应当以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分类为基础。 第十条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程序是: (一)编制规划的准备工作; (二)编制规划方案; (三)规划的协调论证;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图规范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图规范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制图规范 国土资源部

目录 前言 1 适用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总则 5 土地利用现状图 6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7 建设用地管制和基本农田保护图 8 土地整治规划图 附录A(规范性附录)土地利用用途分类及含义 附录B(规范性附录)采用土地用途分区作为主要表达要素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规划要素及含义 附录C(规范性附录)土地利用现状图中现状用途要素表达图式 附录D(规范性附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中规划要素表达图式 附录E(规范性附录)建设用地管制与基本农田保护图表达图式 附录F(规范性附录)土地整治规划图表达图式 附录G(规范性附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中基础地理要素表达图式 附录H(规范性附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注记表达图式 附录I(资料性附录)图幅配置示意图 附录J(资料性附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选择图件内容说明 附录K(资料性附录)乡(镇)土地用途分区最小上图面积表 附录L(资料性附录)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必备图件样图 附录M(资料性附录)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选择图件样图 前言 为加强对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保证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图质量,推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图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

制订《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图规范》,明确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关图件制图要素及其表达要 求。 本规范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附录F、附录G、附录H为规范性附录,附录I、附 录J、附录K、附录L、附录M为资料性附录。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图规范 1 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的制作。本规范规定了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件数学基础、图件内容、图件种类、要素表达、图幅配置等内容。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然而,鼓励根据本规范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GB/T 5791-1993 1:5000,1:10000地形图图式 GB/T 7929-1995 1:500,1:1000,1:2000地形图图式 GB/T 10609.1-1989 技术制图标题栏 GB/T 13361-1992 技术制图通用术语 GB/T 21010-2007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51号) 3 总则 3.1 空间参照系统 正式图件的平面坐标系统采用“1980西安坐标系”;高程系统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投影系统采用高 斯-克吕格投影;宜按3°分带。 3.2 图件比例尺

新背景下国土空间规划信息平台建设汇报

新背景下 国土空间规划信息平台建设汇报

国土空间规划新背景 国土空间规划信息平台建设思考 共筑生态、合作共赢 1 2 3

2018年3月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批准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将国土资源部的职责,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组织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职责,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城乡规划管理职责,水利部的水资源调查和确权登记管理职责,农业部的草原资源调查和确权登记管理职责,国家林业局的森林、湿地等资源调查和确权登记管理职责,国家海洋局的职责,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的职责整合,组建自然资源部。 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的要求,强化顶层设计,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的管控作用。是此轮自然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最大突破,也是自然资源部的重要职责。

国土空间规划局职责: ?国土空间规划相关政策,承担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工作并监督实施。 ?组织编制全国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并监督实施。 ?承担报国务院审批的地方国土空间规划的审核、报批工作,指导和审核涉及国土空间开发利用的国家重大专项规划。 ?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 2018.9.12日,《自然资源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公布 :自然资源部为国务院正部级设27个机构16个外派机构

1.建设背景——国土空间规划体系 规划级别部级规划 省级规划 市县级规划 规划类别 总体规划 分区规划 控制性详细规划 专项规划 …… 国土空间规划体系

?规划职责更统一?空间管控更严格?指标管控更便捷?数据获取更容易?项目落地更顺畅新在哪??? 1.建设背景——新背景变化

土地整治建库方案

土地整治规划成果数据库建设方案 土地整治规划数据库包括调查成果数据库、规划数据库、项目数据库,是在土地整治调查、规划设计、立项过程中形成的成果数据,是土地整治工作的最终成果,也是土地整治项目管理信息系统的基础数据库。 1、执行标准 (1)、《浙江省整治条例》(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2014年); (2)、《土地开发整治规划编制规程》(TD/T1011--2000); (3)、《土地开发整治项目规划设计规范》(TD/T1012--2000); (4)、《土地开发整治标准》(TD/T1013--2000); (5)、《基础地理信息要素分类与代码》(GB/T13923-2006) (6)、《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TD/T_1014-2007) (7)、《土地利用数据库标准》(TD/T1016-2007) (8)、《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标准》(TD/T 1027-2010) 具体按评审后本项目设计的作业依据执行(不限于此)。 2、建库原则和建库思路 2.1建库原则 以国土资源部土地整治中心的《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为指导,以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国土资源部以及浙江省国土资源厅相关技术规范为建库依据,以最新土地整治调查资料和规划编制资料为数据源,利用地理信息系统、数据库管理系统和计算机网络等信息技术手段,建立临海市土地整治规划数据库,为临海市的土地整治工作服务。 2.2建库思路 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国土资源部、浙江省国土资源厅相关技术规范以及部土地整治中心的《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的需求,将土地整治调查资料和规划编制资料等信息资料建立数据库。 首先收集土地整治规划编制所需的基础资料,如2014年度变更调查成果、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成果、1:1万地形图、最新影像图、标准农田上图入库成果及其他资料等。再此基础上结合外业调查情况综合分析,将低丘缓坡和滩涂围垦土地开发资源、标准农田补建资源、高标准农田建设资源、旱改水资源、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依据是什么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依据是什么? 根据《土地管理法》,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必须依据: (1)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在一定区域内,根据国家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和当地自然、经济、社会条件,对土地的开发、利用、整治、保护在空间上、时间上所作的总体安排。土地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是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重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为实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提供土地保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目标和土地利用布局,原则上应当服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要求。 (2)国土整治规划。国土整治规划是为了协调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之间的关系而进行的规划。它的主要对象是土地、水、气候、矿产、生物、旅游和劳动力等自然、社会和经济资源。国土整治规划的主要任务是勾画国土开发整治的基本蓝图,进行生产力与人口、城镇的总体规划布局,明确重点开发地区的发展方向,提出重大国土整治任务和要求,制定国土整治的重大政策、措施。国土整治规划要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来落实,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充分反映国土整治规划的要求。 (3)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一是要从国家和民族的长远利益出发,按照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在保持耕地总量基本稳定的前提下,制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二是要充分考虑生态环境建设的要求。我国耕地中坡度大于25度的有9 100万亩(近几年已退耕还林还牧2 000多万亩),这是造成水土流失、河道水库淤积、洪水泛滥的重要原因。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应分期分批将这些陡坡耕地退耕还林还牧。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应划出重点土地整理区,通过对田、水、路、林、村的综合整治,改善生产和生活环境,提高地地利用率,增加土地有效使用面积。(4)当地土地供求状况。根据我国人多地少、农用地特别是耕地不足的国情,新《土地管理法》确定了以土地供应制约和引导需求的方针。也就是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应当充分考虑当地土地供应能力,在切实保护农用地特别是耕地的前提下,确定建设用地供应数量。 (5)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下级规划应当符合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所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控制指标,是指根据该规划确定的土地利用目标而分解的需要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执行的主要规划指标。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保证全国耕地总量不减少的前提下,确定全国土地利用总体布局和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主要规划控制指标。地方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严格依据上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布局要求和主要控制指标,并结合当地土地利用实际进行编制。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总量和建设占用耕地的数量不得超过上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下达的建设用地指标,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上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下达的耕地保有量指标。除规划指标外,下级规划还应当符合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土地利用布局的安排。 具体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还应当依据:①有关土地利用和管理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技术规范,除《土地管理法》等有关土地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技术规范外,还包括水、森林、矿产、草原、渔业、环保、城市规划、水土保持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技术规范。②有关土地利用的规划、计划和政策。③为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所进行的调查研究成果,主要包括土地利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的意义和作用

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市规划之间的关系。 (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概念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关系建设对土地的需要,对一定时期内一定行政区域范围的土地开发、利用和保护所制定的目标和计划,是对区域内的土地利用的总体战略部署。 (2)城市总体规划的概念 城市总体规划是作为一种政府行为,一种公共干预手段,在特定阶段对城市建设和发展行为施加的影响,以保障整体的长远利益,实现预期的规划目标。 (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的关系 两项规划都是将土地作为主要规划对象,核心内容都是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它们的共同目标都为了合理使用土地资源,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在城市建设和城市管理中,城市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经济建设与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中起着关键的作用,它们相互联系又相互制约,既是统一的又是对立的。两个规划的依据都是国民经济长期发展规划,其核心内容都是土地的合理利用。但研究的对象、范围、实施年限、方法、步骤各有侧重,规划深度也悬殊较大。 1)两者关系: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是一定区域内土地利用的局部和整体的关系,在用地上两项规划相互联系、相互指导而又互相制约。 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核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保护土地资源为主要目标,在比较宏观的层面上对土地资源及其使用功能进行划分和控制,而城市规划侧重于城市规划区内土地和空间资源的合理利用; ②城市总体规划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提供宏观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镇体系规划相结合,通过了解区域内城市、城镇、大型设施的发展和布局,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提供宏观依据。 2)存在的矛盾:从目前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情况看,二者在很多方面还存在相互不一致的情况。 一是负责两种规划编制的行政主管部门不同。在许多方面存在着职能交叉,使两种规划出现相互不一致、脱节等情况,给实际工作带来很大影响。 二是编制规程和工作路线不一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强调土地尤其是耕地的保护,带有很强的计划性。城市规划侧重城市的建设和发展,一般从各行业用地需求的角度进行规划编制。 三是两大规划的目的、内容不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对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整理等在时间空间上的总体安排。城市规划是城市建设的具体规划。 总之,协调处理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的关系,也是协调好持续发展与城市经济建设的关系,也是实现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的重要保障。 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的意义和作用。

市级土地整治规划编制要点

市级土地整治规划编制要点(初稿) 来源:土地整治等专项规划发布时间:2012-1-12 浏览次数:832 1 适用范围 本要点规定了市级土地整治规划(以下简称市级规划)编制的任务、内容、程序、方法和成果要求等。 本要点适用于全国市(地)级行政区土地整治规划的编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未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J 137-1990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T 19231-2003 土地基本术语 GB/T 21010-2007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GB 50188-2007 镇规划标准 TD/T 1011-2000 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编制规程 TD/T 1004-2003 农用地分等规程 TD/T 1005-2003 农用地定级规程 TD/T 1023-2010 市(地)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 TD/T 1020-2009 市(地)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图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GB/T 19231-2003中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程。 3.1 土地整治 对低效、空闲和不合理利用的土地进行治理,提高土地利用率和产出率的活动,是各类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以及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等活动的统称。 3.2 农用地整理 采取平整土地、归并地块,建设灌溉、排水、道路、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等措施,通过综合整治农用地及其间的零星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等,提高耕地质量和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农田集中连片程度,促进农田适度规模经营,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的活动。 3.3 土地复垦 采取工程、生物等措施,对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污染或自然灾害损毁(包括地震、洪灾、滑坡崩塌、泥石流、风沙)等原因造成破坏、废弃的土地进行综合整治,使其恢复到可利用状态,增加农用地和耕地面积的活动。 3.4 未利用地开发

基础地理信息平台建设

第五节某市基础地理信息平台建设 一、概述 二、某市基础地理信息基础 (一)、网络基础设施 (二)、某市地理信息标准 (三)、地理信息数据现状 1、各部门现有地理信息数据 2、市规划局现有数据 三、某现有地理信息系统 (一)、各部门地理信息系统 (二)、各部门构建专业地理信息系统 (三)、市规划现有系统 1、规划信息动态监控系统 2、测绘成果管理与分发系统 3、地下管线管理信息系统 4、基础地理信息系统 5、街道社区管理信息系统 6、农村住房防灾管理信息系统 四、地理信息地图的应用 1、卫星底图 2、彩红外影像图 五、某地理信息建设组织机构 六、某地理信息使用单位

第五节某市基础地理信息平台建设 一、概述 基础地理信息平台是用以满足各个行业进行基础地理信息的采集、应用、交互、共享和服务,并能提供标准框架数据及运行环境的集合,是各行业、各单位和部门进行数据共享、数据交换的公共平台。它可以为各种专业地理信息系统应用提供最为基础的数据支持,是城市极为重要的信息基础设施。 随着某市社会经济发展和信息化建设进程的加快,政府、企业和公众对基础地理信息的需求日益迫切。特别在市委、市政府提出建设“数字某”的宏伟目标后,许多政府部门和企业提出了建立为单位业务服务的地理信息系统需求。基础地理信息平台管理的数据主要是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目前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包括控制点、水系、居民地、建筑物、交通、境界、地貌、植被、管线、影像数据、数字高程模型数据及其部分属性信息,是各种地理信息的载体和空间定位基础,具有公用性、基础性和前瞻性的特点,几乎为所有地理信息系统使用。 地理信息系统应用研究始于上世纪70年代初、中期,经过30多年的迅猛发展,目前发达国家已将它作为城市的基础设施之一,用于城市动态管理和规划设计,并将它作为城市重大问题和突发性事件进行科学决策的现代化手段。 我国城市地理信息系统研究以遥感为先导,1980年在天津和1983年在京、津、渤地区都进行了有益的探索。1989年,在常州、洛阳和沙市三个中等城市进行城市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和研究探索和建设。1990年后,计算机技术发展迅速,随着国民经济建设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特别在经济特区和东南沿海城市,对城市地理信息系统建设以应用为导向的目标进一步明确,建设速度加快,已进入城市管理和规划的业务应用阶段。用户对城市地理信息系统的需求无论在广度和深度上都在迅速增强。目前我国有相当一批城市,如广州、北京、上海、重庆、青岛等大城市,深圳、海口、北海、厦门等中小城市等建立起了城市地理信息数据库及其他专题数据库,诸如规划与土地管理数据库、地下综合管线数据库、水利数据库和交通数据库等。在城市信息的查询,政府职能部门的办公自动化,土地、规划或房地产管理的计算机化,乃至部分城市问题的分析评价与科学决策,以及某些数据或信息更新等方面,都在不同程度上借助城市地理信息系统这一先进技术,并产生了非常明显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浙江省省内城市中杭州、宁波两市的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建设起步较早。“数字宁波”早在2001年就成为建设部的应用试点,“数字宁波”总体方案中明确规定了“宁波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为“数字宁波”的统一数据平台。经过近三年的努力,已建立宁波多源、多尺度的基础空间数据库,并在次基础上,建立起了“规划管理”、“综合管线”“网上发布”等若干个应用示范工程。杭州市基础空间数据系统经过几年的建设,也已基本完成,并开发了“数字社区”、“数字民政”、“地下综合管线”等若干个应用示范。嘉兴市已在2005年底初步建立起全市同意的基础地理空间框架,以此作为统一的数据平台,完成了“规划管理”、“综合管线”、“网上发布”、“三维虚拟城市”等应用示范工程的建设。 基础地理信息平台是用以满足各个行业进行基础地理信息的采集、应用、交互、共享和服务,并能提供标准框架数据及运行环境的集合,是各行业、各单位和部门进行数据共享、数据交换的公共平台。基础地理信息平台管理的数据主要是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目前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包括控制点、水系、居民地、建筑物、交通、境界、地貌、植被、管线、影像数据、数字高程模型数据及其部分属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办法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管理办法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国土资源部 ?【发文字号】国土资源部部令第72号 ?【颁布时间】 -5-8 ( 5月2日国土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经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加强和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严格保护耕地,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国家空间规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土地用途管制,保护土地资源,统筹各项土地利用活动的重要依据。 城乡建设、区域发展、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发展、生态环境保护、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等各类与土地利用相关的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三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审查、实施、修改和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及其相关科学研究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编制 第五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分为国家、省、市、县和乡(镇)五级。 村土地利用规划是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第六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具体承办。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协作、公众参与的工作原则。 第七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现行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开展基础调查、土地调查成果资料收集、重大问题研究等前期工作。 第八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土地利用现状,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等要求,以主体功能区规划、国土规划、国家发展战略为基础,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包括: (一)规划背景; (二)土地利用现状与评价; (三)指导思想和原则; (四)土地利用战略定位和目标;

国土资源部关于有序开展村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家规范性文件

国土资源部关于有序开展村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机关各司局: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对做好新时期农业农村工作作出一系列重要部署,提出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实现城乡统筹发展等重大决策,并明确要求“加快编制村级土地利用规划”。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适应新形势下农村土地利用和管理需要,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编制村土地利用规划,统筹安排农村各项土地利用活动,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编制村土地利用规划的重要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土地管理不断加强,各地通过编制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加强土地用途管制,严守耕地保护红线,不断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夯实了农业发展基础,维护了农民权益,促进了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同时,农村土地利用和管理仍然面临建设布局散乱、用地粗放低效、公共设施缺乏、乡村风貌退化等问题。正在开展的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以及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等工作,也对土地利用规划工作提出新的更高要求。当前,迫切需要通过编制村土地利用规划,细化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安排,统筹合理安排农村各项土地利用活动,以适应新时期农业农村发展要求。 各地区要充分认识编制村土地利用规划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全面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稳中求进,统一部署安排,积极研究探索,在有条件的地区开展村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工作,加强农村土地利用供给的精细化管理,促进农业农村发展由过度依赖资源消耗、主要满足量的需求,向追求绿色生态可持续、更加注重满足质的需求转变,为农村地区同步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做好服务和保障。 二、扎实有效做好村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工作 (一)村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工作,由县级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筹协调,乡(镇)人民政府具体组织编制,引导村民委员会全程参与。 开展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土地整治和特色景观旅游名镇名村保护的地方,应当编制村土地利用规划;其他地方要明确推进时间表,结合实际有序开展。 (二)编制村土地利用规划,要按照“望得见山、看得见水、记得住乡愁”的要求,以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统筹布局农村生产、生活、生态空间;统筹考虑村庄建设、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生态保护等相关规划的用地需求,合理安排农村经济发展、耕地保护、村庄建设、环境整治、生态保护、文化传承、基础设施建设与社会事业发展等各项用地;落实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任务,明确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具体地块;加强对农村建设用地规模、布局和时序的管控,优先保障农村公益性设施用地、宅基地,合理控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提升农村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科学指导农村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遵循“山水林田湖是一个生命共同体”的重要理念,整体推进山水林田湖村路综合整治,发挥综合效益;强化对自然保护区、人文历史景观、地质遗迹、水源涵养地等的保护,加强生态环境的修复和治理,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三)村土地利用规划是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村域内的进一步细化和落实。规划期限与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保持一致。规划范围可结合当地实际,以一个村或数个村进行编制。规划基数以土地调查成果为基础和控制,进行补充调查确定。规划编制应当执行国家、行业标准和规范,充分运用遥感影像、信息化、大数据分析等先进技术手段,切实提高成果水平。鼓励大中专院校、机关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各方面的青年志愿者,为村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工作提供

县级土地整治规划编制要点(初稿)

县级土地整治规划编制要点(初稿) 1 适用范围 本要点规定了县级土地整治规划(以下简称县级规划)编制的任务、内容、程序、方法和成果要求等。 本要点适用于全国县(区)级行政区土地整治规划的编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未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J 137-1990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T 19231-2003 土地基本术语 GB/T 21010-2007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GB 50188-2007 镇规划标准 TD/T 1011-2000 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编制规程 TD/T 1004-2003 农用地分等规程 TD/T 1005-2003 农用地定级规程 TD/T 1024-2010 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 TD/T 1021-2009 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图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GB/T 19231-2003中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程。 3.1 土地整治 对低效、空闲和不合理利用的土地进行治理,提高土地利用率和产出率的活动,是各类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以及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等活动的统称。 3.2 农用地整理 采取平整土地、归并地块,建设灌溉、排水、道路、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等措施,通过综合整治农用地及其间的零星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等,提高耕地质量和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农田集中连片程度,促进农田适度规模经营,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的活动。 3.3 土地复垦 采取工程、生物等措施,对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污染或自然灾害损毁(包括地震、洪灾、滑坡崩塌、泥石流、风沙)等原因造成破坏、废弃的土地进行综合整治,使其恢复到可利用状态,增加农用地和耕地面积的活动。 3.4 未利用地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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