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信方案的范围及确认原则

授信方案的范围及确认原则
授信方案的范围及确认原则

附件:1-1.批量授信方案的范围及确认原则

批量授信方案审批模式,首先需对批量授信方案的范围做出界定。运行初期,暂定符合以下范围的属于批量授信方案的定义,经营机构可在做好项目调研并完善开发方案的情况下,报相应的区域中心审批:

一、批量授信方案范围

(一)基于核心客户的产业链批量开发业务

1、基本定义。指基于通过各类产品和监控手段等风险捆绑和风险缓释工具,将我行授信客户主要信用风险有效转嫁在核心厂商(或者核心客户)的产业链批量开发业务,具体模式包括“M+1+N”、“1+N”等各类商业模式(产品举例:核心厂商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商票保贴、差额回购、保理、应收账款质押等等;模式举例:通过核心厂商的内部管理系统如ERP等能够有效监测其物流和资金流的各类商业模式等等)。

2、准入条件。核心厂商的准入条件必需同时符合以下原则:

(1)产业链上下游客户应通过商业模式对核心厂商(或者核心客户)实现有效捆绑;

(2)除了核心厂商(或者核心客户)外,上游M和下游N的数量合计大于等于5;

(3)核心厂商符合本批量授信方案审批模式所列的选择标准;

(4)一年内未被我行否决过,或在我行有重组授信余额。

3、核心客户的选择方向。符合以下任一条即可:

(1)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直属、主业突出、及其控股的核心子公司;

(2)世界500强企业在华投资成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大型企业(销售收入或资产规模在20亿元以上);

(3)具有政策或资源垄断优势的大型国有控股企业;

(4)我行认定的优质民营企业战略客户、或总行级战略客户、或金融管家客户;

(5)经营机构认为对其开发将有效实现战略转型,能够通过实施开发带来大量小微客户,并产生较大综合收益的其他核心厂商。

4、举例。基于特步为核心厂商的批量开发模式、基于美的家电为核心厂商的批量开发模式。

(二)基于产业集群批量开发的批量开发业务

1、基本定义。是指针对客户数量集聚、产品结构类似、商业模式相近、产业联系紧密等特点的产业集群,在市场调研和充分认识其风险特征的基础上,制定产业集群全面开发方案,对集群内客户进行批量开发。

2、准入条件。产业集群作为批量授信的准入条件必需同时符合以下原则:

(1)该产业集群所属行业不属于总行授信政策所限制支持的行业范围;

(2)该产业集群三年内没有爆发过集中性风险,或者典型的违约个案;

(3)产业集群自身具有一定的规模,在所属区域经济中占据较高份额,并属于当地政府扶持产业;

(4)我行在产业集群所属区域已经设立分支机构。

在满足上述条件的前提下,对产业集群的批量授信业务,必须实行名单制管理,即批量授信方案必须提出明确的合作企业名单,按名单制管理要求进行上报。

3、产业集群的选择方向:

(1)规模。在全省同行业中位居前列,在全国有一定的影响力,且产业集群的上年产值原则上不低于50亿元。

(2)数量。区域产业集群的客户数量大于30户以上,同时已经开发或者潜在开发的客户数量至少10户以上。

4、举例:水贝珠宝产业集群批量客户开发、广州布匹专业市场批量客户开发、张家港高端装备制造业批量客户开发。

(三)基于产业园的批量开发业务

1、基本定义。是指基于产业园企业集聚、产业特色鲜明、集群优势明显的特征,在产业园内对某类产品大类相近、政府管理政策类似的批量客户实行批量开发的业务。

2、准入条件。产业园区作为批量授信的准入条件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原则:

(1)产业园区应适应区域发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业定位清晰,所属行业不属于总行授信政策所限制支持的行业范围;

(2)产业园主要企业具有较高行业地位,它们的成本优势、市场优势、创新优势已得到充分发挥;

(3)产业园层级原则上必需为省级以上,无过度融资;

(4)园区投资主体或其核心企业必须能承担担保责任,或提供包括资金监控等我行认可的有效风险缓释措施;

(5)园区投资主体为国有控股企业,但不接受政府融资交易平台公司的变相融资;

(6)我行在产业园所属区域已经设立分支机构。

在满足上述条件的前提下,对产业园区的批量授信业务,必需实行名单制管理,即批量授信方案必须提出明确的合作企业名单,按名单制管理要求进行上报。

3、产业园的选择方向

A、规模。产业园产业集聚优势突出,上年地区生产总值不低于100亿元,财政收入不低于20亿元。

B、客户数量。入园企业数不少于30户,存量以及规划期内计划开发的客户数量合计至少10户以上。

4、举例。基于中关村高科技园区内的企业批量开发业务。

(四)围绕交易平台的批量开发业务。

1、基本定义。交易平台类主体主要包括港口、专业市场、网络

交易中心等在批量开发模式中承担信用管理、流程控制、物流监管、信息传递等责任的第三方业务交易平台。通过与港口、市场业主、管理方、协会、商会、电子交易平台等交易平台类主体按共同合作、共获收益原则搭建作业交易平台,有效实施风险管理的批量授信模式。

2、准入条件和选择方向。交易平台类主体在批量授信业务中承担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责任:

(1)为批量授信项目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为批量授信项目提供存货监管、保证金监管以及物流、资金流监管责任;

(3)为批量授信项目提供行业信息、可批量开发客户、交易模式等信息并确保信息真实有效的责任;

(4)为批量授信项目提供交易平台(包括实体和电子交易平台),承担撮合交易、交易定价、价值实现等资源共享职能,确保交易背景真实、交易信息真实等责任;

(5)其他能对批量授信项目起到风险缓释或风险控制作用的责任。

能够承担上述各条件(1)和(2)的,是我行鼓励开发的方向,对于受国家政策限制和调整范围的,应限制介入。

3、举例。各类能够提供港口监管的批量授信方案业务。

(五)其它具有类似风险特征的批量开发业务。

1、集团客户。经营机构开发本机构为主办机构的集团客户,可

银行关于公司申请流动资金贷款(授信)的审查报告 一、贷款(授信)方案和授信情况 (一)贷款(授信)方案。主要阐明上报单位同意的贷款(授信)方案,包括金额、用途、期限、利率、担保方式、保证金比例、还款方式、集团客户额度切分等。 (二)授信情况。主要说明申请人在他行和我行的授信及使用情况 1、借款申请人在他行授信及用信情况。包括在他行的授信额度、用信额度、信用状况。 2、借款申请人在我行授信、用信情况。包括在他行的授信额度、用信额度。 3、单户和集团客户授信用信是否超比率的审查内容。

二、贷款(授信)资格审查 主要从申请人性质、相关证照的有效性(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代码证、贷款卡等是否办理年审)、诚信状况(包括不限于是否有不良记录、或对不良贷款作出可行的还款计划等方面)对申请人主体资格条件进行详细审查和说明。 三、贷款(授信)业务可行性审查 通过对调查报告当中行业分析、经营情况、财务分析、固定资产投资和建设情况着重从风险控制的角度进行分析和说明。 (一)经营情况。综合调查报告中阐述的行业分析和申请人经营状况,补充分析申请人经营行业发展趋势等相关内容。 (二)财务分析。对申请人的相关偿债指标、盈利指标、营运指标、现金获得能力测算和分析进行审核,对报告未涉及但可能影响信

贷资金安全的相关指标进行补充测算和分析说明。以风险把控的角度对信贷资金安全情况进行审查分析。 (三)信贷资金安全性审查。结合调查报告中流动资金用途、借款原因、额度合理性等方面进行补充审查分析。 1、信贷资金用途审查。结合资金使用背景,就资金投入的方案、融资方案、融资能力进行合理性补充审查分析。 2、额度合理性审查。对申请资金额度的测算进一步审查,结合自有资金情况,预测信贷资金是否与申请人的生产经营情况相符。 (四)还款来源审查。主要针对调查报告当中还款来源调查预测情况进行审查分析,着重分析实现预测收益的可能性,分析还款计划的可行性和贷款期限的合理性。 (五)担保情况审查。内容包括:1、抵(质)押方式的,审查抵

****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准确识别与计量集团客户,有效防范和控制集团客户信用风险,加强全行集团客户管理,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客户的定义。本办法所称集团客户,是指在企业财务和经营决策中,相互之间具有控制、被控制、同受第三方控制关系,或者一方对另一方具有共同控制的独立法人(含具有独立融资权的非法人机构)组成的客户群。 第三条集团客户认定标准。 (一)对于纳入集团客户识别范围的法人客户,在确认符合下列标准后认定为集团客户: 1.在股权上或者经营决策上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事业法人或被其他企事业法人控制的; 2.共同被第三方企业业法人所控制的; 3.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近亲属(包括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的; 4.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可能不按公允价格转移资产和利润,我行认为应视同集团客户进行授信管理的。

上述控制或者被共同控制关系,应从财务管理、资金调度、人事控制(高层)、重大经营决策等角度,进行实质性判断。 (二)双方或与共同第三方之间出现以下情形的,应判断为集团客户: 1.一方直接拥有、间接拥有、或直接和间接拥有另一方超过50%以上表决权资本。 2.虽然一方拥有另一方表决权资本的比例不超过50%以上,但可通过拥有的表决权资本等其他方式达到对另一方的控制。 3.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 4.实行财务集中管理,可以随时了解资金余额、收支情况或进行控制的; 5.统一或者分别借款(融资)、资金统一调度使用的; 6.存在大量、长期占用资金、资产的; 7.通过关联交易等行为转移资金、利润,虚增资产、销售收入、利润的; 8.能够直接任免或独家提名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等企业高管人员,或者可以决定其薪酬的; 9.在董事会拥有过半数席位的; 10.民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企业实际控制人为同一人或为直系亲属、夫妻、兄弟(姐妹)关系的; 11.属于同一个家族企业;有投资、担保决定权的。

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之“关于资金担保和使用授信额度的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明确总公司对外提供资金担保的程序,减小总公司的担保风险;同时加强对信用证授信额度的管理,明确职责,避免损失,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总公司为11所属公司提供资金担保或提供总公司授信额度等各项业务。对于为11系统以外的其他单位提供资金担保的,可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三条提供资金担保和开立信用证工作由总公司财务本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第二章资金担保条件第四条所属各公司向总公司申请银行借款担保,应符合下列条件:1、有符合银行规定比例的自有资金。2、生产经营项目须经有关部门批准,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品适销对路,并持相关有效合同。3、

资信状况良好,具有按期偿还借款本息的能力和保证措施。4、具备实施项目的相关条件。5、具有其他保证措施。第五条所属各公司向总公司申请资金担保,应向总公司提交下列文件资料:1、项目批准书,进出口许可证、批件。2、业务合同副本或协议。3、借款人营业执照副本、近期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其他能证明资产负债和经营状况的资料。4、项目所需配套资金的落实情况。5、项目经济可行性分析报告。6、企业按期弥补亏损的来源及切实保证。。第三章资金担保审批程序及收费标准第六条所属各公司需总公司出具资金担保的项目,须按总公司有关合同管理和项目审批的规定程序报总公司财务本部及其他相关部门审批。第七条总公司批准为其提供资金担保的公司,属11系统内的,必须与总公司签订保证书;11系统外的,必须向11总公司提供相应“保证措施”。第八条所属各公司向总公

司申请办理资金担保,担保期3个月以下的,总公司收取所担保金额1%的担保费;担保期3一6个月的,总公司收取所担保金额1.5%的担保费;担保期6一12个月的,总公司收取所担保金额2%的担保费。第九条所属各公司使用总公司资金,总公司按银行同期货款利率上浮2个百分点收取利息。各公司根据与总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的规定,按期归还本息。第四章使用总公司授信额度开支信用证条件与程序第十条所属各公司委托总公司开立进口信用证,应符合下列条件:1,属国家计划内或免税商品或大宗商品进口项目经总公司有关部门审批的。 2、按不同标准所需的保证金到达总公司帐户的。 3、有有关部门的批准件、进口许可证。 4、有合法的进口合同和相应的内销合同。 5、其他必备条件。第十一条所属各公司委托总公司开立进口信用证,应向总公司提交下列文件资料:1、总公司内部审批单。

小微企业信贷授信工作尽职免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贷款风险管理机制,促进贷款调查、审查、审批、检查履职尽责,提高信贷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中国银监会关于2015年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5﹞8号)及***信贷管理相关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授信工作尽职免责是指在整个小微企业授信业务过程中各岗位贷款责任人是否按规定履行了自己岗位应尽的职责,并根据本办法规定,对各岗位贷款责任人作出是否给予免除全部或部分贷款风险赔偿、经济处罚和责任追究的处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贷款责任人,包括在***从事信贷岗位或涉及信贷授信业务的调查人、审查人、审批人。 第四条 贷款免责的范围 (一)小微企业贷款业务中按风险五级分类由正常、关注转入次级以下或按四级分类逾期90天以上的贷款。 (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到期因企业不能按时解付,被迫发生垫款并经有权决策人批准,已转入不良类的贷款。 第二章 尽职免责要求

第五条 贷款主办调查人对借款人、担保人或其他还款义务人调查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按规定对借款人的贷款用途和经营动态进行跟踪监测,发现影响贷款安全的情形时,应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对贷款监督检查的有效性负责;贷款辅助调查人对贷款主办调查人在调查期间的真实性负次要责任。 (一)贷款主办调查人尽职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负责受理借款申请和调查借款人、担保人和其他还款义务人的基本信息、财务信息、现金流量信息、非财务信息等,收集的信息资料需完整、有效; 2.对借款用途和收集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初审,对借款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品行、经营管理状况、资产负债(含或有负债)情况、盈利能力、发展前景及保证人或抵押人、出质人、抵(质)押物等方面情况进行实地调查核实; 3.根据调查核实情况,对借款人、担保人的主体资格、资信等级、偿债能力、经营效益以及贷款的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等情况进行分析,预测提示贷款风险程度; 4.将核实情况、分析结果形成书面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对贷款方式、金额、用途、利率、期限、偿还方式、担保条件等提出调查结论和风险防范的措施。 5.严格执行贷后检查制度,对贷款用途实施跟踪监督检查,提示贷款用途是否真实、合法,是否符合贷款合同约定;

一、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辖内商业银行加强异地授信业务的风险管理,优化金融资源配置,切实防范金融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本意见所指的异地授信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向所在省辖市以外地区注册企业办理的各类授信业务,包括贷款、票据的承兑和贴现、保函、信用证、贷款承诺等表内外本外币业务。本意见所称的商业银行包括浙江省所有开展异地授信业务的银行机构。 第三条商业银行办理异地授信业务必须坚持适度、审慎、防范风险和讲求效益的原则。 二、异地授信业务的准入 第四条开办异地授信业务的机构必须具备一定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风险控制能力,其办理异地授信业务的区域范围、业务品种及异地授信总量和占比应与本行的内部控制和风险控制能力相适应。 第五条商业银行开办异地授信业务必须制定科学的异地授信管理办法,并取得上级行的书面授权。各行应将异地授信管理办法和上级行的授权书报当地和展业地银行业监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商业银行办理异地授信应选择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营稳定、主营业务突出、发展前景良好的优质客户。

第七条商业银行办理异地授信业务应避免系统内重复营销和交叉竞争,防止多头授信,商业银行在当地设有分支机构的,本系统其他分支机构(包括同一系统内不相隶属的机构)不新增在当地办理异地授信业务,存量授信业务限期逐步退出。 三、异地授信业务的内部控制 第八条商业银行应确定专门管理部门,负责辖属分支机构异地授信业务的统一管理。 第九条商业银行办理异地授信业务应实行“分片管理”。在分析展业地经济总量、金融环境、产业结构等基础上,科学合理确定在异地地级区域办理授信业务的机构。商业银行应研究按行业进行分类管理的异地授信管理模式。 第十条商业银行办理异地授信业务应实行严格的授权管理。异地授信业务由本级或指定分支机构负责办理,上级行应根据机构风险管理和控制能力合理确定授予权限,授权书应明确异地授信业务的品种、区域范围和异地授信的总量或占比的限制。对资产质量较差、风险控制能力较弱和内控机制不够健全的机构,上级行应限制其办理异地授信业务。 第十一条商业银行应建立畅通的异地授信信息报告渠道,强化异地授信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第十二条商业银行应对异地授信业务实行严格的问责制。对因调查、审查、审批、发放、贷后管理、风险资产处置等环节内控不严、管理缺位造成异地授信业务风险的,严格按照内部问责制进行责任认定和追究。

客户授信管理方案 一、目的 加强资金回笼和风险控制,规范财务、销售等部门工作,加强与客户的交流、合作,监控应收账款,实现公司年度应收账款目标。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公司各销售部门。 三、授信管理相关的名词定义 1、授信政策:授信政策指给予客户、销售部门一定金额的欠账。 1.1结款期限:允许顾客从购货到付款之间的时间。 1.2授信额度:允许顾客在结款期限赊销的金额。 1.3授信标准:指客户获得企业商业信用所应具备的条件。 1.4现金折扣政策:企业对现款结算的顾客给予商品价格上的扣减。 2、授信标准:顾客获得信用应具备的条件,也是对客户分级管理的重要条件。具体包括: 2.1品质:客户的信用、履行偿债义务的可能性,它包括经营历史,同行业中的品行,商业、银行信誉和忠诚度等。 2.2能力:指顾客偿债能力,包括流动资产的数量、质量、流动负债的比例、资金状况。 2.3资本:指顾客财务实力、财务状况,包括实收资本、经营业绩、管理能力等综合能力。 2.4抵押:指顾客在拒付款项或无力支付款项时,可以抵押的能力。 四、管理职责 1、销售部门负责对客户授信额度及政策的申报和额度使用管理。 2、财务部负责客户分级、授信政策的审核、授信额度的分解、控制与跟踪管理 3、客服部负责客户建档资料、客户建档资料的录入 4、总经理负责授信政策的审批。 五、客户授信标准 1、现金客户不给予授信额度。 2、授信客户必须通过信用评估。 3、授信客户必须是协议(合同)客户。 4、客户授信标准为的客户。 5、公司会根据客户销售量的增减,每三个月重新调整客户授信额度; 6、因特殊情况需增加授信额度标准,逐级提出申请。 7、销售主管预授信额度为10000元,超出该授信额度,需向上级申请。 8、销售经理预授信额度为30000元,超出该授信额度,需向上级申请。 六、授信原则及办法 1、根据公司年度应收账款总体目标,公司确定年度总授信额度。 2、授信额度按销售部门、区域和客户逐级进行分解,公司分解到销售部门、销售部门分解到客户。 3、信用额度允许最高限额,根据月销售额核定。 3.1 信用额度最高限额标准为月销售额×(月销售额÷基本任务销售额)。 3.2销售员根据信用额度最高限额分配信用额度。

某某县支行信贷业务存量客户移交及管理实施办法 相关单位: 为加强对存量客户的管理,巩固、扩大现有客户群,有效杜绝因信贷员区域调整而造成存量客户管理的失控,现制定某某县支行信贷业务存量客户移交及管理实施方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客户移交 1.原营销中心的信贷员在跨支行调动或调离信贷员岗位时,将原营销区域内的所有存量小额贷款统一移交原所属营销中心; 2.所移交的存量客户由信贷业务部结合逾期、不良等综合情况选择营销中心的信贷员接收。 3.移交的客户由原管户信贷员与接收信贷员一同上门走访,并填写贷后检查记录,并履行移交手续。 二、客户管理 1.存量客户移交后的贷后管理工作由原所属营销中心及接收信贷员负责,如出现不良,原管户、辅助信贷员有责任协助催收。 2.接收移交客户的管户信贷员要按中心要求切实做好客户日常催收和维护工作,严禁出现因维护不到位而造成的客户流失等现象。 3. 接收移交客户的管户信贷员要按规定时限和频次对接收的客户进行回访,并填写贷后检查报告。 4.当移交客户出现风险需要责任认定追究时,仍将追究原管户、辅助信贷员的责任,并根据贷后维护管理的情况决定是否追究接收信贷员的贷后管理责任。 三、相关要求 1.在相关竞赛中,调片信贷员所移交客户形成余额下降的计入原营销中

心余额增减额。 2.各中心一律不得要求、提醒移交的客户提前结清贷款后再次重贷,发现要求客户结清重贷的信贷员一律追究责任并纳入考核。 此办法自二〇一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信贷业务存量客户移交管理方案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滨海县支行综合管理部 2O11年7月12日印发 校对:于广权打印:15份

如何制定一个完整的授信方案?(干货) 原创2017-09-07初理想信贷风险管理 对一个新的授信客户,在调查、制定和商谈授信方案时,若没有系统思路,会感觉无从下手,从效率、质量两方面都直接影响银行授信业务的快速健康发展。 针对这种实践需要,为协助理顺思路、开阔视野,现梳理总结下述了“授信方案10要素”模型。在操作层面上,洽谈和商定授信方案时,可借助此模型,结合客户具体情况,做到提前布局、成竹在胸,从而把握住重点和关键点,掌握主动权地来思考和商定一个完整、可行的细化授信方案(包括个人经营贷业务),为授信审批打下良好基础: ①融资主体 ②融资用途及主要还款来源 ③具体融资产品 ④金额 ⑤期限(业务期限、授信有效期) ⑥价格及综合收益 ⑦担保及其他风险缓释措施 ⑧还本付息和付费方式 ⑨使用条件或限制 ⑩存续期管理要求及其他。 分别详述如下: 01 融资主体

看似不是问题的问题。但在下列存在多个可融资主体的情况下,也需要营销和引导客户,确定一个对银行更有利(有利于审批和风险控制)的主体: (1)企业集团或多个关联企业的:在客户特别需要(若有)的基础上,考虑集团中地位(层级、业务板块、占比)、具体经营管理与盈利情况。 (2)民营小微企业的:在客户特别需要(若有)的基础上,考虑选择企业(小企业贷款),还是企业主(个人经营贷款);若选择企业主,存在多个股东的,考虑选择哪个股东。 原则上,选择地位高(层级高、主营业务板块中的主要主体)、经营管理与盈利能力强、拥有核心资产或关键资源、可控有效资产多的,和困难情况下被切割止损可能小的主体。 另外,若因种种原因,最后确定的授信主体较弱,还可通过增加(关联企业、实际控制人)保证的方式,来弥补和改善。详见下述“担保”部分。 02 融资用途及主要还款来源 按照用途,银行传统授信大体分为三类: (1)流动资金周转类:用于日常经营周转; (2)固定资产投资类:用于建设或购买自身生产经营用的固定资产,其中有一种较特殊的为(狭义)项目融资 根据银监会《项目融资业务指引》(银监发〔2009〕71号)定义,项目融资是指符合以下特征的贷款:(一)贷款用途通常是用于建造一个或一组大型生产装置、基础设施、房地产项目或其他项目,包括对在建或已建项目的再融资;(二)借款人通常是为建设、经营该项目或为该项目融资而专门组建的企事业法人,包括主要从事该项目建设、经营或融资的既有企事业法人;(三)还款资金来源主要依赖该项目产生的销售收入、补贴收入或其他收入,一般不具备其他还款来源。。 包括了客户购买生产经营过程中自用的(而非投资性的)厂房、商用房和机器设备,及部分经营性物业贷款等;

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防风险,促进商业银行加强对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的风险管理,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商业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国境依法设立的中资、中外合资、外商独资商业银行和外国商业银行分行等。第三条本指引所称集团客户是指具有以下特征的商业银行的企事业法人授信对象: (一)在股权上或者经营决策上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事业法人或被其他企事业法人控制的; (二)共同被第三企事业法人所控制的; (三)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三代以直系亲属关系和二代以旁系亲属关系)共同

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的; (四)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可能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和利润,商业银行认为应视同集团客户进行授信管理的。 商业银行可根据上述三个特征结合本行授信业务风险管理的实际需要确定单一集团客户的围。 第四条本指引所称控制是指关联有权决定授信对象的财务和经营活动,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本指引所称的关联是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一有能力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或对另一施加重大影响,或者两或多同受一控制。 本指引所称共同控制是指按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 本指引所称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决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决定这些政策。参与的途径主要包括:在

董事会或者类似权力机构中派有代表;参与政策的制定过程;互相交换管理人员,或使其他企业依赖于本企业的技术资料等。第五条本指引所称授信业务包括:贷款、拆借、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透支、保理、担保、贷款承诺、开立信用证等。 第六条本指引所称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是指由于商业银行对集团客户多头授信、过度授信和不适当分配授信额度,或集团客户经营不善以及集团客户通过关联交易、资产重组等手段在部关联之间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或利润等情况,导致商业银行不能按时收回授信本金及利息,或给商业银行带来其他损失的可能性。 第七条商业银行对集团客户授信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原则。商业银行应对集团客户授信统一管理,集中对集团客户授信进行风险控制。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个人综合授信业务管理办 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更好地满足个人客户的综合金融服务需求,推动我行个人授信业务健康发展,提高市场竞争力,根据《贷款通则》、《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章制度,结合我行相关产品业务的具体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综合授信业务是指授信申请人以我行认可的方式向我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在不超过授信有效期和可用额度的条件下,授信申请人可向我行多次申请具有明确用途的个人贷款,或申请创富融通卡等其他个人授信业务,可循环使用的业务。 可用额度是指个人综合授信额度项下可用于发放贷款,或核准创富融通卡等其他个人授信业务的额度。 可用额度=个人综合授信额度-(额度项下已发放贷款余额

+额度项下已核准创富融通卡等其他个人授信业务的额度)第三条个人综合授信业务遵循“综合受理、循环使用、随借随还”的原则。 (一)综合受理是指客户有多种用途的融资需求的,我行可综合一并受理。需要办理担保手续的,在授信有效期限和授信额度内只办理一次担保手续。 (二)循环使用是指在审批意见允许的前提下,在授信有效期限和授信额度内,客户可循环使用该额度。 (三)随借随还是指在授信有效期内,对于可循环额度客户可根据资金状况随时申请使用及归还该额度。 第二章授信对象及条件 第四条可向我行申请个人综合授信业务的客户分为以下几类: (一)具备消费性贷款业务需求的个人客户; (二)具备创富业务需求的个人客户;

(三)具备创富融通卡业务需求的个人客户。 第五条授信申请人的准入条件如下: (一)授信申请人应同时符合各额度项下具体业务在我行的相关客户准入条件。如客户不符合我行某项具体业务相关客户准入条件的,则其个人综合授信额度项下不得办理该项业务。 (二)申请人以信用方式向我行申请个人综合授信业务的,须符合我行《优质客户个人信用贷款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客户准入条件。 第三章授信担保方式 第六条授信对象原则上应提供我行认可的有效担保,担保可采取抵押、质押和保证方式,具体要求以我行创富贷款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为准。 第七条对于符合我行《优质客户个人信用贷款管理办法》中规定条件的客户,可采用信用方式申请。 第四章授信用途、额度及期限

授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内部控制,提高防范和控制风险的能力,实现公司的稳健经营和持续发展,根据规章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授信是指公司通过综合评价客户资信状况、授信风险和信用需求因素,在信用风险限额的基础上核定信用控制量,并通过对授信额度的使用、监控控制客户风险的过程。 第三条公司对客户授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 应根据客户所在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客户的经营管理水平、资产负债比例情况、偿债能力等因素,确定不同的授信额度。 (二) 要根据客户的具体情况及时调整对客户的授信额度。 (三) 应在确定的授信额度内,根据客户的实际资金需求、还款能力,以及合作银行的信贷政策和提供贷款能力,具体确定每种信贷业务的额度。 (四) 授信是公司对客户能力的内部认定,可以不向客户公开,不作为向客户的法律承诺,不必与客户签订协议等。 第二章授信对象、方式、期限 第四条授信对象。公司授信对象是已与公司建立了信贷关系或拟向公司申请建立信贷关系的所有客户。

第五条授信分为基本授信和特别授信两种方式。 (一)基本授信包括: 1、对单个客户的最高授信额度; 2、对单个客户分别以不同方式(贷款担保、委托贷款、银行承兑汇票敞口担保、保函、投资等)授信的额度。 (二)特别授信包括: 1、因客户情况变化需要增加的授信; 2、因国家货币信贷政策或市场变化,超过基本授信所追加的授信; 3、特别项目融资的临时授信。 第六条授信期限应根据客户对象、授信方式的不同分别确定,对客户授信的有效期一般为1年。 第三章授信额度 第七条核定客户授信额度的前提是测算客户的授信控制量。授信控制量主要依据客户偿债能力来测算。 第八条授信额度的核定包括最高授信额度及其项下的单项信用品种授信额度的核定。各单项信用品种授信额度之和不得超过该客户授信总额度。 第九条核定客户授信额度,要依据客户经营情况合理需求及其承担风险的能力和信用社承担风险的能力审慎确定。

绵阳市游仙国汇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绵阳市游仙国汇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信贷业务担保管理,控制和降低信贷风险,促进业务有效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信贷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用信人在本公司办理信贷业务应当提供担保,符合信用贷款条件或有权审批人同意采用信用方式的除外。 第三条担保的范围包括信贷业务的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债权与担保权的费用、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 第四条信贷业务担保方式包括保证、抵押和质押。前述担保方式既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组合使用。 本公司原则上只接受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第五条信贷业务的担保遵循合法性、充分性和可实现性原则。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全部信贷业务。公司董事会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但特别规定与现行法律冲突的除外。 第二章保证担保 第一节保证人条件 第七条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和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可作为保证人。 第八条境内法人和其他组织(信用担保机构除外)为保证人的,应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依法成立,从事的经营活动合法合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本公司行业信贷政策; (二)收入来源稳定,现金流量充足,具有代偿意愿和代偿能力,愿接受本公司的信贷监督; (三)无不良信用记录,或原到期信用、应付利息、应代偿债务已清偿或已经做了本公司认可的偿还或代偿计划;未涉及可能导致重大损失的经济纠纷。 第九条信用担保机构为保证人的,应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依法成立,从事的经营活动合法合规; (二)实缴到位的资本金在3000万元以上(仅为个人生产经营融资提供担保的担保机构可放宽到1000万元以上,仅为个人消费融资提供担保的担保机构可放宽到500万元以上,政府承担担保损失的政策性担保机构可放宽到100万元以上); (三)治理结构完善,运作规范,建立了严格的审保制度和风险补偿机制,按规定提取责任保证金和风险准备金; (四)原则上应有一定数额的担保基金或担保保证金存在本公司并专户管理,担保基金或保证金金额一般不低于法人融资担保余额的10%及个人生产经营融资担保余额的5%; (五)首次合作应经本公司贷审会资格准入审批。 第十条自然人为保证人的,应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信贷业务分级授权管理操作流程 为进一步明确信贷业务分级授权管理操作流程,规范分级授权管理下的信贷行为,根据********的规定,特对有关信贷业务操作流程进行明确规范。本操作流程是因联社信贷业务实行分级授权管理而制定。 一、分级授权管理下营业部、分社的信贷业务操作流程 (一)权限范围内信贷业务办理流程 1、组织结构及人员安排。根据信用社现行信贷管理的有关规定,成立相应的审贷小组(三人以上奇数),分社(含营业部,下同)主任任小组组长,组长享有一票否决权,但不享有一票同意权,在贷款调查金额范围内可以减少额度,但不能增加额度。在坚持岗位分离的情况下,明确具备一定专业业务素质的员工作为信贷业务的调查人(两人或两人以上)、审查人(两人或两人以上)。各营业机构按照上述要求安排好相关人员,成立审贷小组报联社同意后实施。 2、信贷业务办理流程(见附表一) 为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充分展示我社信贷业务快速、方便的特点,贷款的各环节必须严格执行信用社的信贷管理有关规定,对不符合条件的贷款要及时通知客户,对符合我社贷款条件的贷款申请要及时进入贷款操作流程。操作各环节时间限制:个人客户信贷业务调查时间为*个工作日内,

审查时间为*个工作日,审批时间为*个工作日;法人客户信贷业务调查时间为*个工作日,审查时间为*个工作日,审批时间为1个工作日。 3、审贷小组工作职责。审贷小组成立后,应制定相应的工作纪律,建立定期信贷例会制度(学习信贷制度、分析本社信贷资产质量,安排信贷工作等)、定期审贷制度,在此基础上形成信贷例会会议记录和审贷会议记录作为信贷工作与信贷决策的依据。 (二)超权限信贷业务办理流程 1、超权限信贷业务办理流程(业务发展部权限内)(见附表二) 2、超权限信贷业务办理流程(联社权限内)(见附表三) 3、档案管理:营业部、分社权限范围内审批的贷款由本部或本社按照信贷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自行装订档案,管理档案。超权限的信贷业务资料一式两份,贷款管理责任人负责按照信贷档案管理的要求,将信贷档案装订成册,在贷款发放后*个工作日内移交一份给业务发展部管理,业务发展部建立信贷档案交接管理台帐,信贷档案移交时,交接责任人双方在管理台帐上签字移交,一份信贷资料由分社自行留档保管。 二、分级授权管理下业务发展部信贷业务操作流程 (一)组织结构及人员安排:业务发展部在联社授权的

关于恒基美居 商户经营性贷款授信及 家具按揭贷款 业务方案 前言 **恒基置业有限公司于 5月10日向我部申请其开发的恒基美居向我行申请商户经营性贷款授信及家具按揭贷款, 由其提供担保, 我部客户经理王吉凯、彭骞于 5月10日开始对该项目申请进行前期调查, 经过多次到企业实地调查, 约见其法人代表及相关管理、财务和其它业务人员, 索取项目资料数据, 在对申请人和担保人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进行了全面调查、核实和分析后, 提交《关于恒基美居商户经营性贷款授信及家具按揭贷款业务方案》, 承诺报告中所涉及到的数据和资料完整、真实、可靠并对其负责, 并保证贷款发放后其相关的贷款资料真实、合法、有效。 申报机构: **银行迎宾东路支行公司部

主办客户经理( A角) : ( 签名) 协办客户经理( B角) : (签名) 机构负责人: (签名) 申报日期: 年5月15日 一、基本信息 ● 经办机构: **银行迎宾东路支行公司部 ● 客户全称: 恒基美居商户及购买家具自然人 ● 客户性质: 小微企业、个体 ● 保证人信用等级: 甲A+ ● 授信品种: 商户经营性贷款授信及家具按揭贷款 ● 授信方式: 新增 ● 授信额度: 2.5亿元( 为敞口额度) 其中商户经营性贷款授信1.5亿元、家具按揭贷款1亿元 ● 期限: 授信期限1年/融资品种对应期限 ● 担保方式: 保证+抵押 ● 现有授信余额, 五级分类为特别关注类及以下级别余额: 0万元 ● 联系人( 电话) :

二、授信方案 恒基美居.全球家居生活广场商户申报授信方案单位: 万元 授信主体 授信品种 授信额度

银行境外金融机构担保授信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对境外金融机构担保授信业务的管理,切实防范风险,提高运作质量,促进境外金融机构担保授信业务实现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跨境担保外汇管理操作指引》、《国际备用信用证惯例》(ISP98)、《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UCP600)、《银行信贷管理办法》、《银行授信工作尽职实施细则(试行)》、《银行授信业务担保管理办法 (试行)》等法规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境外金融机构担保授信业务是指本行经营机构以境外银行开具的融资性备用信用证作为保证(以下统称为“备用信用证”),向中国境内注册经营的企业提供的各类本外币授信业务(不包括委托贷款)。 该项业务隶属于外保内贷业务,是由境外金融机构提供的最高额保证担保项下业务。 外保内贷是指担保人注册地在境外、债务人和债权人注册地均在境内的跨境担保。

第三条本办法所涉及当事人包括担保人、债务 人及债权人。 (一)“担保人”为在本行具有同业授信额 度的境外银行; (二)“债务人”是指在我国境内注册经营 的企业; (三)“债权人”是指本行具有信贷业务经 营资格的经办行。 第四条境外金融机构担保授信业务占用银行同业额度,本行基于对境外银行的同业授信办理此项业务,承担境外银行的信用风险,纳入本行同业授信额度管理。 第二章组 织职责第五条职责分工。 (一)总行贸易金融与现金管理部负责境外金融机构担保授信业务的牵头管理、制度流程的制定和管理,负责境外金融机构的总体授信额度的上报、贸易金融类分项同业额度的管理和监测、额度支用批复、备用信用证格式的技术性审查; (二)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境外金融机构担保授信业务的授权和监督;

商业银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信贷风险控制与管理,提高资产质量,促进审慎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统一授信是指本行对客户的表内外业务确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并加以集中统一控制的信用业务管理制度。表内授信业务包括贷款、项目融资、贸易融资、贴现、透支、保理、拆借和回购等;表外授信业务包括贷款承诺、保证、信用证、票据承兑等。 第三条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是指本行在对客户的风险和财务状况进行综合评估的基础上,确定的能够和愿意承担的风险总量。本行给客户提供的各表内外融资,不得超过该客户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第四条客户授信的原则 (一)授信主体、形式、币种三统一的原则: 1、授信主体的统一。本行统一审核批准对客户的授信,并确保授信额度审批部门与执行部门相互独立,形成健全的内部制约机制,避免本行不同部门分别对同一或不同客户进行授信; 2、授信形式的统一。本行对同一客户不同形式的信用发放都置于该客户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以内,即做到表内业务授信与表外业务授信统一,对表内业务和表外业务进行一揽子授信; 3、不同币种授信的统一。做到本外币授信的统一,将本币业务的授信和外币业务的授信置于同一授信额度之内。 (二)分级、分类管理原则。对授权审批范围内的客户授信,申报机构将授信材料、调查报告等上报合规风险部,由合规风险部审查人员提出审查意见,并按授权(转授权)权限分别报送相关有权人审批。超授权审批范围的,由合规风险部审查人员提出审查意见,经审贷会审议后报有权人审批。 (三)适度授信原则。根据授信客户风险程度和本行自身资金实力,合理确定对客户的授信额度,防止过度授信造成风险集中。 (四)市场定位优先原则。对客户授信必须坚持服务“三农”的经营方向,按农户(个人)、农村工商户、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农村中小企业的序列进行授信。 (五)分类授信原则。根据客户的经营状况、资信等级、产业政策等情况将客户分为新准入及适度支持;维持原有授信额度;余额控制、逐步压缩;不予授信、清收退出四类。 第五条对由多个法人组成的集团公司客户(含关联企业,下同),本行对该集团客户确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并明确该集团各个法人设定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之和不得超过集团公司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集团公司客户的授信,具体依据《**集团客户授信管理办法》。 第六条客户授信分基本授信、调整授信和临时授信。基本授信是指对新准入客户或存量客户授信;调整授信是指对已有基本授信的客户在授信有效期对授信额度进行调整;临时授信是对已有基本授信的客户进行临时性追加额度的授信,临时授信根据客户临时性资金需求情况从严控制。

四川省苗木企业授信方案 一、成都农商银行都江堰支行花木联保贷款 成都农商银行都江堰支行积极创新,将不同花木种植户的资金需求结合起来,以互相承担连带责任作为担保和风险控制手段,创新推出联保贷款,帮助农户解决资金困境,扩大生产规模。首笔花木联保贷款已于2011年初发放,该联保小组获得了高达1200万元的授信贷款。如今,这种模式正在更大的范围内推广,为都江堰花木产业的发展带来新契机。 二、翠平农信社花木抵押贷款 四川省宜宾翠平区赵场镇花卉协会通过与当地政府、农村信用社协调,该区农村信用联社把赵场花卉协会作为试点,试行花木抵押贷款,制定有关操作规程,对具有一定种植规模和资金实力、诚实守信、具有偿还能力的农民,最高给以两年期、50万元以下的贷款。 按照协会和当地农村信用社的约定,农民申请贷款可以把苗木、花卉等可动资产作为获得银行贷款的抵押,由协会负责对苗农的抵押苗木进行市场估价。信用社根据苗木估价确定向苗农发放贷款的金额。 为确保信贷资金安全,提高使用效率,信用社落实信贷员对抵押贷款的花木统一编号、挂牌,建立台账进行跟踪管理。赵场花卉协会也积极协助信用社,对需要贷款的花木种植户和业主进行调查,对抵押的花木进行评估,出具评估报告,协助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如果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还清所带货款的本息,信用社有权对苗农的抵押产品进行处理。 三、郫县同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苗木抵押贷款 2009年成立的同兴公司,积极进行农产品抵押贷款的尝试。于2009年11月20日,与君羊花卉专业合作社签署了协议,为合作社提供500万元的贷款授信额度。 协议规定,贷款的必须是合作社社员,且贷款用途必须用于农业生产。由合作社负责初审,只要社员提出贷款申请,合作社要审查其是否具备资格,随即组织评估员对社员的在地苗木进行评估,然后出具贷款担保书,由贷款公司审批后,

******** 信贷业务移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以下简称中心)信贷业务交接程序,保持信贷业务的连续性,正确性和稳定性,确保工作的前后衔接,根据《信贷管理办法》、《贷后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行各项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信贷业务是指我中心对客户提供的表内外 授信业务(包括贷款、项目融资、票据承兑等)的业务。 第三条信贷业务移交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整理好应移交的各项文件、资料和工具,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并注明尚未完成的原因和剩余的工作内容。 (二)业务交接应在线上信贷管理系统中完成信贷业务相关联的移交。在线下应填写《移交清单》进行移交。 (三)交接需有移交人员、接收人员、监交人员,三方必须在场,共同对照移交清单(移交清单见附表1),认真核对,经复核清单无误后方可交接,三方签名认可。 (四)信贷业务内容涉及国家、本中心和企业的秘密,移交人员、接收人员、监接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均需严格执行保密制度。 (五)由中心总经理或中心经理担任监交人,重要岗位的员工进行离岗前交接的,须报送行长办公会和人力资源部审批。 (六)移交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将移交清单留档备案。 第二章业务移交内容 第四条业务移交分为自愿移交与强制移交

自愿移交适用范围:中心各部门、团队人员因人员调动、岗位轮换、因故离职、请长假时(1周以上)、休假期间等的交接情况。 (一)自愿移交应遵循移交人与接收人双方自愿的前提下进行; (二)移交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一下内容:信贷业务的管理责任、信贷业务借款的主体及保证人或抵质押物、信贷业务相关档案资料及中心其他规定; (三)移交人移交后仍为业务第一风险责任人,如出现风险应按照我行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认定。接收人应承担后续管理、催收和清收的责任。如移交人与接收人在双方自愿的前提下也可将风险第一责任人移交至接收人,业务移交后接受人为风险第一责任人,但相应的收入也应一并移交; (四)接收人应该尽快了解信贷业务内容,做好后续管理工作。 强制移交适用范围: (一)违反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规定,构成刑事案件的行为; (二)违反我行规章明确的失职、渎职或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存在现有法律法规及我行规章明确的其他失职、渎职或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在信贷业务决策过程中因自身原因造成重大损失。 (五)中心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三章责任划分 第五条移交人责任 要按照《移交清单》(见附件)逐项进行移交,处理遗留问题,认真整理管理范围内的各种资产、文档资料,保证其完整性和真实性,同时梳理工作流程和工作关系,准备移交。 第六条接收人责任 必须认真填写移交清单,认真检查交接人的各种移交内容资料,保证与实际已交内容相符,对于特别重要的文件、资料等,确保真实无

中信银行公司授信业务档案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行公司授信业务档案(以下称投信业务档案)管理,保证公司授信业务的安全性和合法性,根据《贷款通则》和我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授信业务档案是指银行在办理授信业务过程中形成的、记录和反映授信的重要文件和凭据,包括合同、文件、账表、函电、记录、图表、声像、磁盘等。 第三条分行同城及异地分行授信业务档案(包括正常授信及不良授信清收档案)原则上同城集中管理。 第四条分行同城及异地产行应为档案管理设臵适宜场地、配备必要的设施;在放款中心配备专人保管档案,并尽量保持档案管理员岗位的稳定性。 第五条授信业务档案涉及国家、银行和借款人秘密,授信业务经营管理人员、档案管理员、调阅人员均需严格执行有关保密制度。 第二章授信业务档案的分类 第六条授信业务档案依重要程度分为一级档案、二级档案和三级档案(以下分别简称“一级档案”、“二级档案”和“三级档案”)。对

不同级别的授信业务档案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 第七条一级档案主要指抵质押品的所有权凭证或抵质押物登记凭证,包括但不限于银行本外币存单、承兑汇票、国债和企业债券、保险单、提货单、他项权利证书以及抵质押物的物权凭证等。 第八条二级档案指投信业务合同文本等法律资料和银行调查、审查的资料。二级授信资料按照内容可进一步细分为借贷法律文书、担保法律文书、调查评估及放款资料、诉讼法律文书、企业背景资料和其他资料。其中借贷法律文书和担保法律文书是二级资料的核心资料。 (一)借贷法律文书。包括:承兑汇票复印件、借款借据、保函、授信证明、贷款承诺书等证明银行履行合同义务的材料,申请书、借款合同、承兑协议、贷款展期协议及有关补充文本等重要法律文书,和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证明书、申请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申请人董事会或类似机构决议等材料。 (二)担保法律文书。包括保证合同、不可撤销担保书、抵(质)押协议等重要法律文书,担保人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担保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担保人董事会或类似机构决议、核保书等材料,一级资料复印件、汇票查询查复书、代保管物品入出库单等证明抵质押品收妥入库的材料及保证金入账、出账资料。 (三)调查评估及放款资料。授信调查及产品开发报告(含项目评估报告),抵(质)押物评估报告,授信审查报告,各级审批意见。 (四)企业背景资料。申请人(担保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公司章程复印件,贷款卡状态查询记录、殉销合同复印件,增值税发

关于资金担保和使用授信额度的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明确总公司对外提供资金担保的程序,减小总公司的担保风险;同时加强对信用证授信额度的管理,明确职责,避免损失,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总公司为11所属公司提供资金担保或提供总公司授信额度等各项业务。对于为11系统以外的其他单位提供资金担保的,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提供资金担保和开立信用证工作由总公司财务本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资金担保条件 第四条所属各公司向总公司申请银行借款担保,应符合下列条件: 1、有符合银行规定比例的自有资金。 2、生产经营项目须经有关部门(机关)批准,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品适销对路,并持相关有效合同(协议)。 3、资信状况良好,具有按期偿还借款本息的能力和保证措施。 4、具备实施项目的相关条件。 5、具有其他保证措施(如有可作抵押物的发票凭证等)。 第五条所属各公司向总公司申请资金担保,应向总公司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项目批准书,进出口许可证、批件。 2、业务合同副本或协议。 3、借款人营业执照副本、近期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其他能证明资产负债和经营状况的资料(如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等)。 4、项目所需配套资金的落实情况。 5、项目经济可行性分析报告。 6、企业按期弥补亏损的来源及切实保证。。 第三章资金担保审批程序及收费标准第六条所属各公司需总公司出具资金担保的项目,须按总公司有关合同管理和项目审批的规定程序报总公司财务本部及其他相关部门审批。 第七条总公司批准为其提供资金担保的公司,属11系统内的,必须与总公司签订保证书;11系统外的,必须向11总公司提供相应“保证措施”(互保除外)。 第八条所属各公司向总公司申请办理资金担保,担保期3个月以下的(含),总公司收取所担保金额1%的担保费;担保期3一6个月的(含6个月),总公司收取所担保金额1.5%的担保费;担保期6一12个月的(含12个月),总公司收取所担保金额2%的担保费。 第九条所属各公司使用总公司资金,总公司按银行同期货款利率上浮2个百分点收取利息。各公司根据与总公司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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