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吊安全管理规定(正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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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吊安全管理规定(正式)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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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KG-AO-1336-14 行吊安全管理规定(正式)

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下载后就可自由编辑。

为加强对起重设备的安全管理,有效防止事故发生,结合公司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安全培训考试合格,且保证机组人员相对稳定,做到定人、定机、定岗位职责的“三定制度”,持证上岗操作。

第二条钢丝绳的断丝数、腐蚀磨损量、变形量应符合国标规定。

第三条吊钩应无裂纹,无明显变形,磨损无超标,紧固可靠。

第四条各行程限位开关、联锁保护装置完好可靠,紧停开关缓冲器、终端止挡器保护装置有效。

第五条各指示灯应完好,禁止带病开机,禁止吊运易燃易爆品,严禁撞车。

第六条操作应缓慢,起吊物件应速度均匀,不

得频繁正反操作按钮,离机应关电源。

第七条起重机械设备应性能良好,不允许出现带病工作。

第八条起重机械设备作业时,所有人员严禁在起重臂和吊起的重物下停留或行走。

第九条指挥人员必须集中精力指挥,发现工作条件不符合有关规定,不得进行指挥作业。

第十条起重机械设备使用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章指挥、违章使用、违章操作起重机械设备。

第十一条起重机械设备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机械设备产品说明书及《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及国家、行业有关规程、规定。做好“十字作业”(清洁、润滑、调整、紧固、防腐)。

第十二条国家明令淘汰的起重机械设备必须报废,磨损严重,基础件已损坏,在进行大修已不能达到使用和安全也应报废,使用15年以上的必须报废。

第十三条处罚

(1)违反本制度规定,违章指挥、违章使用、违章操作起重机械设备的,处100元罚款。

(2) 违反本制度规定,操作起重机械设备前不认真检查设备状况,强行让设备带病工作的,处1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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