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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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4年11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

(2014年11月28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轨道交通运营及相关活动,保障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维护轨道交通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与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有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等采用专用轨道导向运行的城市公共客运系统。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工作的领导。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生产的行业监督管理,统筹协调本市涉及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重大事项。远郊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生产的行业监督管理。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相关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轨道交通沿线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协调落实本行政区域内影响轨道交通设备设施安全隐患的整改、安全保护区和站前广场的综合治理、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依法承担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责任,为乘客提供安全便捷的服务。

轨道交通产权单位、建设管理单位依据各自职责和合同约定,按照国家、本市相关标准和运营安全实际需求,组织轨道交通新建、改建项目的立项、规划、设计,并对工程建设质量负责。

轨道交通设计、施工、监理、设备设施供应等单位应当依据法律、法规、标准和合同约定,保障轨道交通运营安全。

为轨道交通提供电力、供水、排水、供热、供气、通信等服务的单位,应当优先保障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需要。

第五条政府有关部门、运营单位及相关社会组织应当开展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教育和宣传,提高社会公众安全意识。

社会公众应当自觉遵守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规定,有权投诉、举报危害运营安全的行为。

第六条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网络等有关单位,应当配合政府有关部门、运营单位开展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教育和宣传。

第二章运营安全风险前期防控

第七条新建、改建轨道交通项目的规划、设计应当符合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遵循适度超前原则,满足轨道交通发展中的运营安全需求。

新建轨道交通项目的单位,应当在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中编制运营安全专篇。市发展改革、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时应当征求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运营安全专篇的意见,并将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纳入到审批意见中。

第八条新建、改建轨道交通项目的规划、设计应当合理连通周边大型居住区、商业区公用设施等建筑,保障出入口的数量和功能,满足紧急疏散的安全需求。

轨道交通出入口、通风亭、冷却塔等设施需要与周边物业结合建设的,周边物业的所有者、使用者应当予以配合并提供必要的便利。

新建轨道交通项目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安全检查设备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九条轨道交通车站、地面线路、高架线路、安全检查点、站前广场和车厢等场所应当安装视频监控系统;通风亭、冷却塔和变电站等部位应当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并合理设置防盗报警系统、防护栏或者防护网等物理防护设施。

第十条车辆、信号、电梯、供电、轨道、轨枕和其他涉及运营安全的设备、设施,应当符合运营安全标准规范及网络化运营需求,不得使用不符合标准的设备、设施。

采购前款规定的设备设施,建设管理单位应当与运营单位共同起草、协商确定招标文件。

自动售检票系统、乘客信息系统、视频监控系统和其他因网络化运营需要统一制式标准的设备应当符合标准并经专业机构测试认证。

第十一条新建轨道交通项目完工后,建设管理单位应当组织设备、设施调试和安全

测试,达到试运行基本条件的,进行不载客试运行。试运行期不得少于3个月,其中按

照本线运营初期发车间隔的运行时间不得少于30天。

建设管理单位应当在轨道交通项目完工后向轨道交通产权单位、运营单位提供完整的档案资料。

第十二条新建轨道交通项目试运营前,建设管理单位应当依法办理规划、消防、土建、人防、供电、特种设备、工程档案、建筑节能、防雷装置、无障碍设施和运营设备设施等项目的验收,并取得验收文件。

轨道交通项目投入试运营前,建设管理单位应当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综合评审。未申请综合评审或者综合评审不符合试运营条件的,不得投入试运营;经综合评审符合试

运营条件的,转入试运营。

第十三条轨道交通试运营期间,运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标准和技术规范,对设备设

施运行情况和运营状况进行安全监控,按年度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运行报告。

试运营期间,经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运营单位可以在运营时间、运营间隔、运营设备设施启用等方面做出调整。

试运营的时间不得少于1年且不得超过3年。

第十四条试运营期满1年,运营单位应当在60日内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正式运营综合评审。未申请综合评审或者综合评审不符合正式运营条件的,不得投入正式运营,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责任单位限期整改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经综合评审符合正式

运营条件的,转入正式运营。

本条例实施前已经投入试运营的轨道交通线路,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依法办理正式运营手续。

第十五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立轨道交通建设与运营衔接工作机制,负责制

定运营安全专篇审核,试运行、试运营、正式运营基本条件,档案资料移交,试运营综合评审,正式运营综合评审等方面的相关规范。

第三章设备设施运行安全与保护

第十六条轨道交通设备设施应当符合保障乘客人身、财产安全和运营安全的相关标准。

轨道交通设备设施存在设计、制造或者安装缺陷的,轨道交通产权单位、建设管理单位和运营单位对各自采购的设备设施,应当督促设备设施生产者、销售者或者安装者消除缺陷。

第十七条在轨道交通车站、车厢、隧道、站前广场等范围内设置广告、商业设施,

应当符合标准和规范,不得影响安全标志和乘客导向标识的识别、设备设施的使用和检修,不得挤占疏散通道;设置方案应当报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在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的地面部分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按照户外广告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下列范围为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

(一)出入口、通风亭、冷却塔、主变电所和残疾人直升电梯等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外

边线外侧10米内;

(二)地面车站和地面线路、高架车站和高架线路结构、车辆基地用地范围外边线外侧30米内;

(三)地下车站与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50米内;

(四)轨道交通过湖、过河隧道和桥梁结构外边线外侧100米内。

前款规定范围包括地上和地下。

安全保护区范围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公告。

第十九条在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内进行下列作业的,作业单位应当制定安全防护方

案和监测方案,在征得运营单位同意后,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手续:

(一)新建、改建、扩建或者拆除建筑物、构筑物;

(二)敷设管线、挖掘、爆破、地基加固或者打井;

(三)挖沙、疏浚河道;

(四)其他大面积增加或者减少载荷的活动。

有前款规定作业的,运营单位可以对作业影响区域进行动态监测,并有权进入施工作业现场进行巡查。

第二十条从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作业,出现危及或者可能危及轨道交通运营安

全情形的,作业单位应当停止作业,采取补救措施,并报告轨道交通运营单位。

结束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作业后,作业单位应当会同运营单位评估作业对轨道交通运营安全产生的影响,并将评估结果报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评估认为影响运营安全的,作业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影响。

第二十一条轨道交通产权单位和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巡查管理制度,对轨道交通设备设施安全和安全保护区进行安全巡查。

巡查人员发现危及或者可能危及轨道交通安全运营情形的,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轨道交通地面线路、高架线路桥下空间、车辆段和停车场,除道路、铁路等通行需要外,应当实行全封闭管理,并按照规定设置封闭设施和警示标志。

第二十三条使用高架线路桥下空间不得危害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同时应当预留高架线路桥梁设施日常检查、检测和养护维修条件。

高架线路桥下空间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四条敷设在轨道交通保护区内的地下管线,其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定期巡查和维护管线,并与运营单位建立管线基本信息共享制度和运行状态通告制度。

检查维护管线需要运营单位配合的,运营单位应当提供便利。

第二十五条轨道交通保护区内既有建筑物、构筑物危及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轨道交通产权单位和运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排除危险,既有建筑物、构筑物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当予以配合。采取措施后仍不能排除危险的,应当依法按照土地和房屋征收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轨道交通保护区内既有种植物危及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其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及时修剪、清除,必要时应当采取改移措施。

为保障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拆除保护区内建筑物、构筑物,修剪、改移种植物,或者对保护区内已取得的其他合法权利进行限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产权单位应当依法给予补偿,但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除外。

第二十六条新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新栽种植物的,不得妨碍行车瞭望,不得侵入轨道交通线路限界。

轨道交通沿线绿化,应当符合轨道交通保护区绿化安全规范,预留轨道交通检修维护条件并提供便利。

第二十七条禁止下列危害轨道交通设备设施安全的行为:

(一)损坏隧道、轨道、路基、高架、车站、通风亭、冷却塔、变电站、护栏护网等设施;

(二)损坏车辆或者干扰车辆正常运行;

(三)损坏或者干扰机电设备、电缆、通信信号系统、自动售检票系统、视频监控设备等;

(四)擅自在高架桥梁上钻孔打眼,搭设电线或者其他承力绳索,设置附着物;

(五)损坏、移动、遮盖安全标志;

(六)其他危害轨道交通设备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四章运营组织安全与服务

第二十八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服务标准。运营单位应当按照运营安全服务标准的要求,安全运送乘客。

第二十九条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责任体系,设置专门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运营单位业务部门及其负责人,应当履行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职责。

第三十条运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运营职责:

(一)制定并落实安全运营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保证本单位安全运营资金投入的有效实施;

(三)建立并落实安全运营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四)制定并实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特殊情况下的运营组织方案;

(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运营工作,及时、如实报告运营安全事故;

(六)开展乘客安全乘车教育宣传;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一条运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运营安全教育,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运营知识,熟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安全操作技能。

运营单位应当根据轨道交通发展状况及其业务需要,提前储备重点岗位工作人员。

第三十二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轨道交通网络管理机构应当统筹协调轨道交通网络化运营的组织工作。

运营单位应当合理编制并适时调整运营计划,保证客流运送畅通与安全。

第三十三条运营单位应当提供以下信息服务:

(一)在车站醒目位置公布首末班车行车时刻表及换乘指示信息;

(二)通过广播、电子显示屏等提供列车到达、间隔时间,车辆运行状况提示和安全提示等信息;

(三)运用多种信息发布手段及时告知乘客运营计划调整等信息;

(四)通过静态标志标识系统,向乘客提供设施名称及其位置、设施导向、禁止行为和危险警告等信息;

(五)在车站提供问讯服务。

第三十四条运营单位进行改建、扩建、设备设施重大养护维修、更新改造或者系统调试等作业的,应当制定有效的安全防护方案,报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需要对运营计划做调整的,应当报告轨道交通网络管理机构;需要停运作业的,应当报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停运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避开客运高峰时段。

第三十五条运营单位应当每年开展一次运营安全综合评价,查找安全隐患,提出整改措施。出现重大安全问题经过整改后,运营单位应当组织安全专项评价。轨道交通产权单位应当保障安全隐患整改所需资金。

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规定

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 管理规定 集团企业公司编码:(LL3698-KKI1269-TM2483-LUI12689-ITT289-

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保证城市轨道交通正常、安全运营,维护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秩序,保障乘客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轨道交通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运营管理

第四条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以及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有关规定,依法确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 第五条新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竣工后,应当进行工程初验;初验合格的,可以进行试运行;试运行合格,并具备基本运营条件的,可以进行试运营。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竣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验收,并报有关部门备案。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正式运营。 安全设施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新建、改建、扩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不得投入运营。 第六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特许经营协议,制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规则和设施保养维护办法,保证城市轨道交通的正常、安全运营。 第七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执行价格主管部门依法确定的票价,不得擅自调整。

第八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为乘客提供安全便捷的客运服务,保证车站、车厢整洁,出入口、通道畅通,保持安全、消防、疏散导向等标志醒目。 第九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工作人员应当佩戴标志、态度文明、服务规范。驾驶员、调度员、行车值班员等岗位的工作人员应当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在车站配备急救箱,车站工作人员应当掌握必要的急救知识和技能。 第十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过程中发生故障而影响运行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及时组织乘客疏散,并尽快排除故障,恢复运行。一时无法恢复运行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城市轨道交通因故不能正常运行的,乘客有权持有效车票要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按照单程票价退还票款。 第十二条禁止下列危害城市轨道交通正常运营的行为:

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修正案草案对照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轨道交通管理,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的顺利进行和安全运营,维护乘客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城市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有轨电车等城市快速轨道公共客运系统。 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包括城市轨道交通的路基、轨道、隧道、高架道路(含桥梁)、车站(含出入口、通道)、通风亭、车辆段及控制中心、站场、车辆、机电设备、供电系统、通信信号系统及其附属设施等。 说明:广州市有轨电车将于2014年开通,因有轨电车也属于轨道交通的一种,在本条例中明确适用于有轨电车。 依据和参考: 1、《城市轨道交通试运营基本条件》(GB/T30013-2013) “城市轨道交通采用专用轨道导向运行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系统,包括地铁系统、轻轨系统、单轨系统、有轨电车、磁浮系统、自动导向轨道系统、市域快速轨道系统。”

2、《苏州市有轨电车管理暂行办法》 第五十三条“专属路段是指使用路缘石及栏杆将有轨电车线路与其他任何交通方式及行人隔离,有轨电车拥有独立通道的路段。混合路段是指有轨电车与其他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混用通道的路段。”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运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城市轨道交通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安全运营、规范服务的原则。 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管理工作。 市城市规划、国土资源、城市管理、公安、应急、水务、港务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城市轨道交通设施保护管理工作。市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和保护工作。 说明:结合广州城市轨道交通保护实际需要,并参考市政府三定方案的职责划分,明确由市交委主管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管理工作,并理顺相关政府部门对地铁设施保护的配合工作,强化各相关政府部门职能。 参考: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试题及答案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试题 试题范围:全册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材使用教:城版社交通出社:人民出版版次:第 2 版 一、单项选择题 1、()是指在生产活动中,由于人们受到科学知识和技术力量的 限制,或者由于认识上的局限,而客观存在的可能对系统造成损失的不安全行为或不安全状态。 A.安全 B.危险 C. 隐患 D.事故 2、严抓隐患整改,按照“五个落实”,即任务落实、人员落实、()、质量落实、时间落实,按期整改完成。 A.设备落实 B.经费落实 C.数量落实 D.环境落实 3、行车安全是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部分。 次要D.A.核心C.主要B.重要 )以上轨枕螺旋。4、线路改道时,不得连续松开( 根根D.2 A.5 根根C.3 B.4 )在发生火灾、事故或恐怖活动的情况下,5、城市轨道交通( 是进行应急处理、抢险救灾和反恐的主要手段。 A.消防系统 B.供电系统 C.环控系统 D.通信系统 )消防安6、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的法人代表每月至少召开( 全工作会议。 四次三次D.A.两次B. 一次C.

)是应急活动的最基本7、(原则。 公众动员C.B.分级响应A.属地为主D.统一指挥 8)。、安全生产规章分为部门规章和( 经济规章机构规章A.国家政府规章B. D.地方政府规章C. 示可接受。),表、地铁运营系统基础安全评价总分是(9 A.85~95 B.80~90 C.80~95 D.75~85 )是城市轨道交通的、(10主要技术装备之一,是行车的基础。 它的作用是引导机车车辆运行,直接承受由车轮传来的载荷,并把它传给路基。 A.线路 B.钢轨 C.轨枕 D.道岔 二、多项选择题 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以著名的戴明管理思想,即“戴明模式”或称为PDCA 模型为基础。一个组织的活动可分为:()四个 相互联系的环节来实现,通过此类方式可有效改善组织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绩效。 A.计划 B.行动 C.控制 D.检查 E.改进 )、蓝2、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的预警由高到低可分为红色、( 色四个级别。 黑色B. 橙色A.绿色黄色E.D. C.紫色 3、城市轨道交通排水系统包括()。 水龙头废水系统B. A. C. 污水系统 防灾报警雨水系统D.E.

长沙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最终版)

长沙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2012年8月29日长沙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通过2012年9月27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规划与用地管理 第三章资金保障与综合开发管理 第四章建设管理 第五章运营管理 第六章安全保护区管理 第七章应急管理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轨道交通发展,加强轨道交通管理,保障轨道交通建设的顺利进行和安全运营,维护乘客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运营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轨道交通,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由市人民政府组 1

织建设的,为公众出行提供服务的城市轨道公共客运系统。 第三条轨道交通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统筹规划、优先发展、安全便捷、规范运营的原则。 轨道交通属于市政公用事业,实行企业化经营。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轨道交通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轨道交通规划、建设、运营及其相关管理活动涉及的重大事项。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轨道交通建设的管理,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轨道交通运营的管理。 市发展和改革、财政、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审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国家安全、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环境保护、物价、人民防空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轨道交通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轨道交通沿线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在资金、土地、建设、安全管理等方面配合做好轨道交通建设、运营相关工作。 第五条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运营单位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 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运营单位应当履行市政公用事业的社会责任,负责轨道交通建设、运营范围内的日常工作。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依照本条例的授权实施相关行政处罚。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确定专门机构负责行政执法工作。执法人员依照《湖南省行政执法条例》规定的条件任用。 第六条电力、通信、供水等相关单位,应当优先保证轨道2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规定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编制目的】为规范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保障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维护乘客和运营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轨道交通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基本原则】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应当遵循以人为本、安全可靠、便捷舒适、统筹协作的原则。 第四条【管理职责】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工作。 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城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运营安全前期防控 第五条【规划衔接】编制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和建设

规划应当征求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意见。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综合考虑城市轨道交通客流需求、运营安全保障等因素,对线网架构、换乘枢纽规划、线路建设时序、线网综合应急指挥系统等提出意见。 第六条【安全专篇】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中应当编制运营安全专篇。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应当征求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意见。 第七条【配套设施】在编制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时,应当统筹考虑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安全防范、消防、与其他交通方式衔接、无障碍交通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规划设计相关设施。相关设施的布局、规模等应当与需求相适应,并与车站统一规划、同期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第八条【设施设备选型】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的车辆、信号、自动售检票等设施设备选型应当统筹考虑与线网中其他线路设施设备的相互兼容和统一,以降低安全风险,确保运营可靠,提高运营效率效益。 第九条【运营单位条件】从事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的,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有健全的行车管理、客运管理、设施设备管理、

昆明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doc

昆明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依法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未经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擅自试运行、试运营,缩短试运行、试运营的期限或者在试运行中载客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未建立运营管理制度、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未统一设置各类导向标志,未能保持通道、出入口畅通,未在车站等醒目位置公布列车运行信息和换乘提示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未建立投诉受理制度或者未依法处理乘客投诉的;

(五)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设置防汛、防护、报警、救援等器材和设备,未定期进行检查、维护、更新,未能保持其完好、有效的; (六)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未在城市轨道交通沿线采取技术保护和监测措施,未定期进行有关评估、安全性检查和评价的; (七)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未及时排除故障,恢复运营或者采取相应的组织疏散、换乘、限制客流等临时措施,未及时将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发生故障的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告和向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的。 第五十条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一条规定,损害城市轨道交通设施、扰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秩序或者危害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的行为,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经营单位有权对行为人进行劝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处以警告或者罚款:

轨道交通安全运营条例(带答案解析版)

《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题库 一、单选题: 1. 《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规定,(C)应当加强对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工作的领导。 A.国务院 B.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C.市人民政府 D.县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 2.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依法承担(D)责任,为乘客提供安全便捷的服务。 A.轨道交通运输管理 B.轨道交通乘客出行保障 C.轨道交通治安保障 D.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 3. 新建轨道交通项目的单位,应当在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中编制运营安全专篇。(A)在审批时应当征求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运营安全专篇的意见,并将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纳入到审批意见中。 A.市发展改革、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B.市建设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C.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D.区县人民政府 4. 不属于危害轨道交通设备设施安全的行为(A)。 A.乘客在车厢内饮食 B.损坏隧道、轨道、路基、高架、护栏护网等设施 C.损坏车辆或者干扰车辆正常运行 D.损坏或者干扰自动售检票系统、视频监控设备等 5. (A)、运营单位及相关社会组织应当开展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教育和宣传,提高社会公众安全意识。 A.政府有关部门 B.轨道交通产权单位

C.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D.市文化局 6. 在车站、车厢内乞讨、卖艺,运营单位有权制止,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可处(A)罚款。 A.50元以上1000元以下 B.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 C.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 D.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7. 地面车站和地面线路、高架车站和高架线路结构、车辆基地用地范围外边线(A)为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 A.外侧30米内 B.外侧40米内 C.外侧50米内 D.外侧60米内 8. 社会公众应当自觉遵守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规定,有权(C)危害运营安全的行为。 A.制止、举报 B.劝阻、投诉 C.投诉、举报 D.劝阻、制止 9. 出入口、通风亭、冷却塔、主变电所和残疾人直升电梯等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外边线(A)为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 A.外侧10米内 B.外侧20米内 C.外侧30米内 D.外侧40米内 10. 新建、改建轨道交通项目的规划、设计应当符合(D),遵循适度超前原则,满足轨道交通发展中的运营安全需求。 A.规划标准和设计标准 B.改建规范和建设标准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试题及答案

城 市轨道交通 运营安全》试 题 出版 社:人民交通出版社 一、单项选择题 1、( )是指在生产活动中, 由于人们受到科学知 识和技术力量的 限制,或者由于 认 识上的局限,而客观存在的可能对系 统造成损失 的不安全行为或 不安全状态。 A. 安全 B.危险 C.隐患 D.事 故 2、 严抓隐患整改,按照“五个落实 ”,即任务落实、人员落实 、 ( )、质量落实、时间 落实,按期整改完成。 A.设备落实 B.经费落实 C.数量落实 D.环境落实 3、 行车安全是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 )部分。 A.核心 B.重要 C.主要 D.次要 4、线路改道时,不得连续松开( )以上轨枕螺旋。 A.5 根 B.4 根 C.3 根 D.2 根 5、 城市轨道交通( )在发生火灾、事故或恐怖活动的情况下, 是进行应急处理 、抢险救灾和反恐的主要手段。 A.消防系统 B.供电系统 C.环控系统 D.通信系统 6、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的法人代表每月至少召开( )消防安 全工作会议。 7、( )是应急活动的最基本 原则。 A.分级响应 B.属地为主 C.统一指挥 D.公众动员 8、安全生产规章分为部门规章和( )。 A.85 ?95 B.8 0 ?90 C.8 0 ?95 D.75 ?85 使用 教材: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 试题范围:全册 版次:第2版 A.两次 B. 一次 C.三次 D.四次 A.国家政府规章 B.机构规章 C.经济规章 D.地方政府规章 9、地铁运营系统基础安全评价总分是( ),表示可接受。

10、()是城市轨道交通的主要技术装备之一,是行车的基础。 它的作用是引导机车车辆运行,直接承受由车轮传来的载荷,并把它传给路基。 A.线路 B.钢轨 C.轨枕 D.道岔 二、多项选择题 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以著名的戴明管理思想,即“戴明模式” 或称为PDCA 模型为基础。一个组织的活动可分为:()四个相互联系的环节 来实现,通过此类方式可有效改善组织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绩效。 A.计划 B.行动 C.控制 D.检查 E.改进 2、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的预警由高到低可分为红色、()、蓝色四个级别。 A.绿色 B.橙色 C.紫色 D.黄色 E.黑色 3、城市轨道交通排水系统包括()。 A. 水龙头 B. 废水系统 C. 污水系统 D .雨水系统 E. 防灾报警 4、目前应急管理体系、机构设置,主要有()。 A.层级型 B.联动型 C.专职型 D.综合型 E.简单型 5、下列()属于运营单位的安全管理责任。 A.定期对土建工程进行维护、检查,并及时维修更新 B.定期对车辆进行维护、检查 C.检查和维修记录应当保存至土建工程使用期限到期 D.确保运营设备处于安全状态 E.在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内,设置报警、灭火、逃生、紧急疏散等器材和设备 6、安全生产检查的方式主要有:()。 A.经常性安全检查 B.不定期安全检查 C.专业性安全检查 D.群众性安全检查 E.定期安全检查

长春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长春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轨道交通发展,保证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安全,维护轨道交通运营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运营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轨道交通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统筹规划、优先发展、多元投资、安全便捷、规范运营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轨道交通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轨道交通规划、建设、运营及其相关管理活动涉及的重大事项。 市轨道交通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轨道交通建设的管理,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轨道交通运营的监督管理。 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轨道交通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轨道交通沿线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在资金、土地、建设、安全管理等方面配合做好轨道交通建设、运营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运营单位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 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运营单位应当履行市政公用事业的社会责任,负责轨道交通建设、运营范围内的日常工作。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依照本条例的授权实施相关行政处罚。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设立专门机构负责行政执法,并依照《吉林省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配备执法人员。 第七条轨道交通及其配套工程的建设和运营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享受政策支持和资金补贴。具体补贴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八条电力、通信、供水、排水、供热、供气等相关单位,应当执行国家有关优惠政策, 保证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需要。 第二章规划与用地 第九条轨道交通规划包括线网规划、线路规划、建设规划。 轨道交通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市道路、铁路、公路、航空等其他公共交通专项规划相衔接。 轨道交通规划应当符合城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与城市建设、人口规模、交通需求、环境保护等相适应。 第十条轨道交通线网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轨道交通线路规划、建设规划由相关部门组织编制,并按照规定报批、实施。 轨道交通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报批。 第十一条轨道交通设施用地由市人民政府依法划拨。 轨道交通设施用地与其他用地不能分割的,在出让、划拨其他用地前,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轨道交通出入口、通风亭等附属设

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

返回 文件编号:34628324 北京市北京市轨轨道交通道交通运营运营运营安全安全安全条条例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2014年11月28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颁布日期:20141128 实施日期:20150501 颁布单位: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运营安全风险前期防控 第三章 设备设施运行安全与保护 第四章 运营组织安全与服务 第五章 应急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4年11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4年11月28日 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轨道交通运营及相关活动,保障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维护轨道交通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与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有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等采用专用轨道导向运行的城市公共客运系统。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工作的领导。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生产的行业监督管理,统筹协调本市涉及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重大事项。远郊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生产的行业监督管理。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相关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轨道交通沿线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协调落实本行政区域内影响轨道交通设备设施安全隐患的整改、安全保护区和站前广场的综合治理、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依法承担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责任,为乘客提供安全便捷的服务。 轨道交通产权单位、建设管理单位依据各自职责和合同约定,按照国家、本市相关标准和运营安全实际需求,组织轨道交通新建、改建项目的立项、规划、设计,并对工程建设质量负责。 轨道交通设计、施工、监理、设备设施供应等单位应当依据法律、法规、标准和合同约定,保障轨道交通运营安全。 为轨道交通提供电力、供水、排水、供热、供气、通信等服务的单位,应当优先保障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需要。 第五条 政府有关部门、运营单位及相关社会组织应当开展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教育和宣传,提高社会公众安全意识。 社会公众应当自觉遵守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规定,有权投诉、举报危害运营安全的行为。 第六条 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网络等有关单位,应当配合政府有关部门、运营单位开展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教育和宣传。 第二章第二章 运营运营安全安全安全风险风险风险前期防控前期防控 前期防控 第七条 新建、改建轨道交通项目的规划、设计应当符合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遵循适度超前原则,满足轨道交通发展中的运营安全需求。 新建轨道交通项目的单位,应当在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中编制运营安全专篇。市发展改革、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时应当征求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运营安全专篇的意见,并将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纳入到审批意见中。 第八条 新建、改建轨道交通项目的规划、设计应当合理连通周边大型居住区、商业区公用设施等建筑,保障出入口的数量和功能,满足紧急疏散的安全需求。 轨道交通出入口、通风亭、冷却塔等设施需要与周边物业结合建设的,周边物业的所有者、使用者应当予以配合并提供必要的便利。 新建轨道交通项目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安全检查设备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九条 轨道交通车站、地面线路、高架线路、安全检查点、站前广场和车厢等场所应当安装视频监控系统;通风亭、冷却塔和变电站等部位应当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并合理设置防盗报警系统、防护栏或者防护网等物理防护设施。 第十条 车辆、信号、电梯、供电、轨道、轨枕和其他涉及运营安全的设备、设施,应当符合运营安全标准规范及网络化运营需求,不得使用不符合标准的设备、设施。 采购前款规定的设备设施,建设管理单位应当与运营单位共同起草、协商确定招标文件。 自动售检票系统、乘客信息系统、视频监控系统和其他因网络化运营需要统一制式标准的设备应当符合标准并经专业机构测试认证。 第十一条 新建轨道交通项目完工后,建设管理单位应当组织设备、设施调试和安全测试,达到试运行基本条件的,进行不载客试运行。试运行期不得少于3个月,其中按照本线运营初期发车间隔的运行时间不得少于30天。 建设管理单位应当在轨道交通项目完工后向轨道交通产权单位、运营单位提供完整的档案资料。 第十二条 新建轨道交通项目试运营前,建设管理单位应当依法办理规划、消防、土建、人防、供电、特种设备、工程档案、建筑节能、防雷装置、无障碍设施和运营设备设施等项目的验收,并取得验收文件。 轨道交通项目投入试运营前,建设管理单位应当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综合评审。未申请综合评审或者综合评审不符合试运营条件的,不得投入试运营;经综合评审符合试运营条件的,转入试运营。

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监管办法

编号:SY-AQ-07866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 WORD文档/ A4打印/ 可编辑 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监管办法 Measures for safety supervision of Urban Rail Transit

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监管办法 导语:进行安全管理的目的是预防、消灭事故,防止或消除事故伤害,保护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在安全管理的四项主要内容中,虽然都是为了达到安全管理的目的,但是对生产因素状态的控制,与安全管理目的关系更直接,显得更为突出。 运用各种管理手段,围绕运营组织开展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行车安全管理、设备安全管理、人力资源安全培训等;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 对乘客行使安全管理职能;搜集、积累、分析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管理信息资料;接受监管部门的检查和评估,按要求向其提交安全工作报告及其他与安全管理工作相关的文件,协助其做好重大事故处理和调查工作;加强与公安、消防、医疗等部门的联系与合作,确保部门间的协作达到城市轨道交通综合安全管理体系的要求。 公安、消防和医疗部门:负责各自职能范围内与轨道交通相关的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打击以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和乘客为目标或以城市轨道交通设施为主要场所的治安犯罪、火灾的预防和扑救以及救治各类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另外,消防部门还对运营企业实施消防监管。

1规划建设企业:在规划和建设过程中贯彻有关安全规定;向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监管部门提交工程图纸或报告施工中有关安全设施的进展和完成情况。设备生产和进出口企业:按照有关安全要求组织产品的生产和进口;将产品送检或提供产品质量检验报告。 2建立综合安全管理体系建议 2.1完善法制法规建设目前我国城市轨道交通行业安全法规尚属空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均没有针对城市轨道交通的具体规定。立法空白导致通过行政手段来建立和运作城市轨道交通综合安全管理体系。与法建手段相比,行政手段虽然同样具有强制性,但在稳定性和明晰性方面却相去甚远,这将给城市轨道交通综合安全管理工作带来隐患。在全国性法律法规立法条件尚不成熟的情况下,可以首先推动地方立法,对城市轨道交通综合安全管理体系做出规定,如《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2.2完善安全监管机构设置我国对轨道交通行使安全监管职能的部门往往机构规模小、专业人员缺乏、兼职情况多,难以有效行使安全监管职能。目前应在已具有轨道交通设施的城市试点建立由安全管理专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 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提升安全生产整体预控能力,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的意见》《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坚持目标导向、全面覆盖、科学施策、闭环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城市轨道交通所在地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城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运营单位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承担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主体责任,运营单位主要领导全面负责,分管领导分工负责,专业部门具体负责,综合部门密切配合,确保责任落实到单位、部门和岗位。 第五条运营单位应建立健全运营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保证经费投入,将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纳入年度安全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确保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得到有效落实。 第二章风险分级管控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风险分级管控是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过程中存在的安全生产风险点进行辨识、评估,确定风险等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实施风险动态管理的活动。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风险等级从高到低划分为重大、较大、一般、较小四个等级,风险等级由风险点发生风险事件的可能性和后果严重程度的组合决定。 第七条基于城市轨道交通技术特点和行业经验,运营安全风险按照业务板块分为设施监测养护、设备运行维护、行车调度、客运组织、运行环境等。 (一)设施监测养护类风险包括:桥梁、隧道、轨道和线路、路基、车站建筑等方面的风险; (二)设备运行维护类风险包括:车辆、供电、通信、信号、机电等方面的风险; (三)行车调度类风险包括:作业准备、段场调车和施工组织、行车组织等方面的风险;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管理条例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轨道交通管理,促进城市轨道交通规划、投资、建设、运营等的协调发展,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有效运营,维护乘客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城市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公共客运系统。 城市轨道交通设施,是指为了保障城市轨道交通系统正常安全运营而设置的路基、轨道、隧道、桥梁、车站、通道、通风亭、车辆段及控制中心、站场、车辆、机电设备、供电系统、通信信号系统及其附属设施等。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的规划、投资、建设、运营、综合开发、设施设备保护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城市轨道交通是社会公益性事业,本市发展城市轨道交通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统筹规划、政策扶持、优先发展、集中管理、安全运营的原则。 第五条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轨道交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城市轨道交通行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并按照本条例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市发改、规划、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安监、公安、城市管理、消防、卫生、环保、国资委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轨道交通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经营单位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经营单位负责本市城市轨道交通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并对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维护、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范围内公共场所的运营秩序、环境卫生、安全应急处置等公共事务进行管理。 第二章规划、投资和建设管理 第七条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编制本市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城市轨道交通线网各线路的详细规划和城市轨道交通配套设施规划,划定城市轨道交通规划控制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应当包括城市轨道交通发展目标、城市轨道交通方式的构成比例和规模,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布局配置,信息化建设以及资金安排、用地保障等配套措施。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

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管理体系

一、安全管理指标评价体系 评价项目权重 车辆系统0.1 供电系统0.15 消防系统与管理评价指标0.1 机电设备评价指标0.1 通信设备评价指标0.1 信号设备评价指标0.15 土建评价指标0.1 其他评价指标0.2 评价项目(权重)一级分项(权重)二级分项(权重) 车辆系统评价指标(0.1) 车辆(0.8) 车辆安全性能(0.5) 安全防护设施(0.4) 车辆可靠性(0.1)维修体系(0.2) 维修制度(0.5) 维修人员(0.5) 供电系统评价指标(0.15) 主变电站(0.25) 主变电站设备(0.5) 主变电站安全防护设施(0.4) 运作与维护(0.1) 牵引变电站 (0.25) 牵引变电站设备(0.5) 牵引变电站安全防护设施(0.4) 运作与维护(0.1) 降压变电站 (0.25) 降压变电站设备(0.5) 降压变电站安全防护设施(0.4) 运作与维护(0.1) 接触网(0.15) 设备情况(0.8) 运作与维护(0.2) 电力电缆(0.1) 设备情况(0.8) 运作与维护(0.2) 消防系统与管理消防设备(0.7)火灾自动报警系统(FAS)及联动控制(0.6)

评价指标(0.1) 气体灭火系统(0.1) 消防水系统(0.1) 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0.1) 灭火器(0.1) 消防管理(0.3) 车站消防管理(0.4) 人员与设备(0.5) 建筑与附属设施防火(0.1) 机电设备评价指标(0.1) 自动扶梯、电梯 与自动人行道 (0.1) 自动扶梯、电梯与自动人行道设备(0.8) 安全防护标识(0.1) 管理与维护(0.1) 屏蔽门系统与 (0.25) 屏蔽门系统设备(0.8) 安全防护标识(0.1) 管理与维护(0.1) 给排水设备 (0.25) 给水系统(0.45) 排水系统(0.45) 管理与维护(0.1) 通风和空调设备 (0.1) 通风和空调设备(0.9) 管理与维护(0.1) 风亭(0.3) 设备(0.9) 管理与维护(0.1) 通信设备评价指标(0.1) 通信设备(0.9) 通信系统技术(0.15) 传输系统(0.15) 公务电话系统(0.15) 专用电话系统(0.15) 无线通信系统(0.15) 图像信息系统(0.1) 广播系统(0.05) 通信电源(0.05) 通信系统接地(0.05)维修体系(0.1) 管理与维护(0.7) 维修配件(0.3)

重庆市轨道交通条例

重庆市轨道交通条例
重庆市轨道交通条例 (2011 年 3 月 25 日经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 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劢轨道交通建设,加强轨道交通管理,保障安全运营,维护乘客、建 设和运营单位和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 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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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轨道交通的建设、运营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劢,适用本条 例。 第三条 本市轨道交通应当遵循统筹规划、优先发展、安全运营、规范服务的原 则。 第四条 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轨道交通建设,含试运行,管理;市交通行 政主管部门负责轨道交通运营,含试运营,管理,其所属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 施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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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发展改革、公安、国土、规划、市政、安监、环保和价格等相关主管部门应当 挄照各自职责,做好轨道交通有关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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轨道交通沿线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做好不轨道交通相关的土地征收工 作并挄照建设时序的要求提供轨道交通建设用地,协劣做好轨道交通设施安全管理、应 急事件处置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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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单位依照本条例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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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轨道交通属于公益性公用事业。鼓励多渠道、多方式筹集轨道交通建设资 金。轨道交通及其配套工程的建设和运营挄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享受政策支持和资 金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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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建设管理 第六条 轨道交通规划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城乡总体规划和综 合交通规划并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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轨道交通规划包括线网总体规划、线路控制规划以及不线路控制规划相衔接的与 业规划。 编制轨道交通规划应当统筹安排轨道交通不同线路之间以及不其它交通方式之间 的换乘衔接,站点设置应当坚持科学合理、疏密有度、高敁便捷的原则。编制轨道交通 规划时应当听取相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社会各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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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城乡建设、交通等相关行政主 管部门组织编制轨道交通线网总体规划及线路控制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规划编制 应当不轨道交通沿线的居住区、商业、旅游和重大公共设施等现状及未来发展状况相 结合。LDAYtRyKfE 第八条 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规划、交通等相关部门组 织编制轨道交通与业规划。 第九条 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 交通等相关部门组织编制轨道交通建设规划,并根据经批准的建设规划制定年度建设计 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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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批不轨道交通有关的建设项目时,应当对已经批 准或轨道交通线路控制规划明确的轨道交通车站,含出入口、通道,、通风亭和冷却 塔等设施以及不其相连接的必要空间进行规划控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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轨道交通安全运营条例(带答案版)

《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题库 一、单选题: 1. 《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规定,(C)应当加强对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工作的领导。 A.国务院 B.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C.市人民政府 D.县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 2.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依法承担(D)责任,为乘客提供安全便捷的服务。 A.轨道交通运输管理 B.轨道交通乘客出行保障 C.轨道交通治安保障 D.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 3. 新建轨道交通项目的单位,应当在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中编制运营安全专篇。(A)在审批时应当征求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运营安全专篇的意见,并将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纳入到审批意见中。 A.市发展改革、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B.市建设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C.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D.区县人民政府 4. 不属于危害轨道交通设备设施安全的行为(A)。 A.乘客在车厢饮食 B.损坏隧道、轨道、路基、高架、护栏护网等设施 C.损坏车辆或者干扰车辆正常运行 D.损坏或者干扰自动售检票系统、视频监控设备等 5. (A)、运营单位及相关社会组织应当开展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教育和宣传,提高社会公众安全意识。 A.政府有关部门 B.轨道交通产权单位

C.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D.市文化局 6. 在车站、车厢乞讨、卖艺,运营单位有权制止,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可处(A)罚款。 A.50元以上1000元以下 B.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 C.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 D.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7. 地面车站和地面线路、高架车站和高架线路结构、车辆基地用地围外边线(A)为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 A.外侧30米 B.外侧40米 C.外侧50米 D.外侧60米 8. 社会公众应当自觉遵守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规定,有权(C)危害运营安全的行为。 A.制止、举报 B.劝阻、投诉 C.投诉、举报 D.劝阻、制止 9. 出入口、通风亭、冷却塔、主变电所和残疾人直升电梯等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外边线(A)为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 A.外侧10米 B.外侧20米 C.外侧30米 D.外侧40米 10. 新建、改建轨道交通项目的规划、设计应当符合(D),遵循适度超前原则,满足轨道交通发展中的运营安全需求。 A.规划标准和设计标准 B.改建规和建设标准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8号)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已于2018年5月14日经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 2018年5月21日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保障运营安全,提高服务质量,促进城市轨道交通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文件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应当遵循以人民为中心、安全可靠、便捷高效、经济舒适的原则。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工作。 城市轨道交通所在地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城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运营基础要求 第五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在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及建设规划征求意见阶段,应当综合考虑与城市规划的衔接、城市轨道交通客流需求、运营安全保障等因素,对线网布局和规模、换乘枢纽规划、建设时序、资源共享、线网综合应急指挥系统建设、线路功能定位、线路制式、系统规模、交通接驳等提出意见。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在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审批征求意见阶段,应当对客流预测、系统设计运输能力、行车组织、运营管理、运营服务、运营安全等提出意见。 第六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中应当设置运营服务专篇,内容应当至少包括: (一)车站开通运营的出入口数量、站台面积、通道宽度、换乘条件、站厅容纳能力等设施、设备能力与服务需求和安全要求的符合情况; (二)车辆、通信、信号、供电、自动售检票等设施设备选型与线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

安全:安全泛指没有危险、不出状态的。 对于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来说,安全是指在生产过程中保障人生安全和设备安全。人身安全:消除危害人员安全和健康的一切不良因素,保障员工的安全和健康,舒适的工作。 设备安全:消除损坏设备和其他财产的一切危险因素,保证生产的正常进行。 安全生产: 是指在符合物质条件和工 作秩序下进行的生产过程中,防止发生人身伤亡和损坏等生产事故,消除或控制危害、有害因素,保障人身安全与健康,使设备和设施免受损坏、环境免遭破坏的总称。 安全生产管理: 针对人们在生产过程中遇 到的安全问题,充分运用有效资源,通过人为努力,进行有关决策,计划,组织和控制等活动,实现生产过程中,人与机械设备,物料,环境的和谐,达到安全生产目标。 事故: 《职业健康安全体系审核 规范》,是指造成人员伤亡,伤害,职业病,财产损失或其他损失的意外事件。 事故隐患: 泛指生产系统中可能导致 发生事故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和管理上的缺陷。 职业病: 《职业病防治法》指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体经济组织 的劳动者在职业生产活动中,因接触粉,放射性物质 和其他有毒物质等因素而 产生的疾病。 危险:指系统中存在导致, 发生不期望后果的可能性 超过了人们的承受程度。 危险源:可能造成人员伤 害,疾病,财产损失,作业 环境破坏或其他损失的根 源或状态。 安全生产管理: 1、安全生产法制 2、管理行政管理、设备设 施管理 3、监督检查,作业环境和 条件管理 4、工艺技术管理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 理特点: 1、城市轨道交通是一架大 联动机,安全工作影响 面广。 2、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过程 复杂,安全工作贯穿始 终。 3、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 受外界自然环境影响 大。 4、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覆盖 整个城市,安全工作受 环境影响大。 5、城市轨道交通是城市现 代化交通工具,技术性 强。 6、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是动 态的,时间因素对安全 影响大。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 影响因素: 人、机器、环境和管理。 “人”是指作为工作主体的 人;“机”是指人所控制的 一切对象的总称;“环境” 是指人、机共出的特定的工 作条件。 人对运营安全的特殊作用: 1、人的主导性。 2、 人的主观能动性。3、人 的创造性。 对运营系统内人员的安全 素质要求: 1、思想素质。 2、技术 业务素质。3、生理素质。4、 心理素质。5、群体素质。 运营安全技术管理: 包括安全监控设备、安 全检测设备、自然灾害预报 与防治设备、事故救援设备 管理对运营安全的重要性: 1、管理有助于提高运营系 统内人员、设备和环境 的安全性。 2、管理具有协调运营系统 内人、机、环境之间的 关系。 3、管理具有优化运营系统 内人—机—环境整体安 全功能的能力。 安全文化,安全法制,安全 责任,安全科技,安全投入。 行车安全管理: 行车安全一般是指城市轨 道交通运营过程中行车员 工、乘客、设备和环境未发 生任何损坏或发生的损失 在人们可接受范围之内。 行车安全工作包括: 列车运行安全、车站作业安 全、吊车作业安全、行车调 度安全。 列车运行安全 :城市轨道交通行车组织工 作实行“行车调度员——列 车驾驶员”的二级管理模 式,车站综控员辅助行车工 作。为了确保行车安全,行 车调度、列车操控、车站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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