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能源管理企业管理办法解析

合同能源管理企业管理办法解析

附件:

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

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中央财政安排资金~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给予适当奖励,以下简称“财政奖励资金”,。为规范和加强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同能源管理~是指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投入及其合理利润。本办法支持的主要是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

节能服务公司~是指提供用能状况诊断和节能项目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等服务的专业化公司。

第三条财政奖励资金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实行公开、公正管理办法~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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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支持对象和范围

第四条支持对象。财政奖励资金支持的对象是实施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服务公司。

第五条支持范围。财政奖励资金用于支持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工业、建筑、交通等领域以及公共机构节能改造项目。已享受国家其他相关补助政策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不纳入本办法支持范围。

第六条符合支持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行审核备案、动态管理制度。节能服务公司向公司注册所在地省级节能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节能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进行初审~汇总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组织专家评审后~对外公布节能服务公司名单及业务范围。

第三章支持条件

,一,节能服务公司投资70%以上~并在合同中约定节能效益分享方式,

,二,单个项目年节能量,指节能能力,在10000吨标准煤以下、100吨标准煤以上,含,~其中工业项目年节能量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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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吨标准煤以上,含,,

,三,用能计量装置齐备~具备完善的能源统计和管理制度~节能量可计量、可监测、可核查。

第八条申请财政奖励资金的节能服务公司须符合下述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节能诊断、设计、改造、运营等节能服务为主营业务~并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核备案,

,二,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含,~具有较强的融资能力,

,三,经营状况和信用记录良好~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四,拥有匹配的专职技术人员和合同能源管理人才~具有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和稳定运行的能力。

第四章支持方式和奖励标准

第九条支持方式。财政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按年节能量和规定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及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相关支出。

第十条奖励标准及负担办法。奖励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奖励标准为240元/吨标准煤~省级财政奖励标准不低于60元/吨标准煤。有条件的地方~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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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情况适当提高奖励标准。

第十一条财政部安排一定的工作经费~支持地方有关部门及中央有关单位开展与合同能源管理有关的项目评审、审核备案、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五章资金申请和拨付

第十二条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综合考虑各地节能潜力、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情况、资金需求以及中央财政预算规模等因素~统筹核定各省,区、市,财政奖励资金年度规模。财政部将中央财政应负担的奖励资金按一定比例下达给地方。

第十三条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完工后~节能服务公司向项目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节能主管部

第十四条省级节能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对申报项目和合同进行审核~并确认项目年节能量。

第十五条省级财政部门根据审核结果~据实将中央财政奖励资金和省级财政配套奖励资金拨付给节能服务公司~并在季后10日内填制《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安排使用情况季度统计表》,格式见附1,~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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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组织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情况、节能效果以及合同执行情况等进行检查。

第十七条每年2月底前~省级财政部门根据上年度本省,区、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及节能效果、中央财政奖励资金安排使用及结余、地方财政配套资金等情况~编制《合同能源管理中央财政奖励资金年度清算情况表》,格式见附2,~以文件形式上报财政部。

第十八条财政部结合地方上报和专项检查情况~据实清算财政奖励资金。地方结余的中央财政奖励资金指标结转下一年度安排使用。

第六章监督管理及处罚

第十九条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对地方推行合同能源管理情况及资金使用效益进行综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资金安排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条地方财政部门、节能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监管制度~加强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和财政奖励资金使用情况的跟踪、核查和监督~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有效。

第二十一条节能服务公司对财政奖励资金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奖励资金的节能服务公司~除追缴扣回财政奖励资金外~将取消其财政奖励资金申报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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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财政奖励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对违反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各地要根据本办法规定和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及时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

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

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10〕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一?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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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

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意见

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等文件精神,为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发展节能服务产业的重要意义

合同能源管理是发达国家普遍推行的、运用市场手段促进节能的服务机制。节能服务公司与用户签订能源管理合同,为用户提供节能诊断、融资、改造等服务,并以节能效益分享方式回收投资和获得合理利润,可以大大降低用能单位节能改造的资金和技术风险,充分调动用能单位节能改造的积极性,是行之有效的节能措施。我国上世纪90年代末引进合同能源管理机制以来,通过示范、引导和推广,节能服务产业迅速发展,专业化的节能服务公司不断增多,服务范围已扩展到工业、建筑、交通、公共机构等多个领域。2009年,全国节能服务公司达502家,完成总产值580多亿元,形成年节能能力1350万吨标准煤,对推动节能改造、减少能源消耗、增加社会就业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要看到,我国合同能源管理还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节能服务产业还存在财税扶持政策少、融资困难以及规模偏小、发展不规范等突出问题,难以适应节能工作形势发展

温室气体排放的有力措施,是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的迫切要求,是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客观需要。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发展节能服务产业的重要意义,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努力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加快发展。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加强政策扶持和引导,积极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加快节能新技术、新产品的推广应用,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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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不断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以分享节能效益为基础,建立市场化的节能服务机制,促进节能服务公司加强科技创新和服务创新,提高服务能力,改善服务质量。

二是加强政策支持引导。通过制定完善激励政策,加强行业监管,强化行业自律,营造有利于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政策环境和市场环境,引导节能服务产业健康发展。

(三)发展目标。

到2012年,扶持培育一批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发展壮大一批综合性大型节能服务公司,建立充满活力、特色鲜明、规范有序的节能服务市场。到2015年,建立比较完善的节能服务体系,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进一步壮大,服务能力进一步增强,服务领域进一步拓宽,合同能源管理成为用能单位实施节能改造的主要方式之一。

三、完善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一)加大资金支持力度。

将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纳入中央预算内投资和中央财政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对节能服务公司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节能改造项目,符合相关规定的,给予资金补助或奖励。有条件的地方也要安排一定资金,支持和引导节能服务产业发展。

在加强税收征管的前提下,对节能服务产业采取适当的税收扶持政策。

一是对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对其无偿转让给用能单位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免征增值税。

二是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是用能企业按照能源管理合同实际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合理支出,均可以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区分服务费用和资产价款进行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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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转让给用能企业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办理上述资产的权属转移时,也不再另行计入节能服务公司的收入。

上述税收政策的具体实施办法由财政部、税务总局会同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另行制定。

(三)完善相关会计制度。

各级政府机构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按照合同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支出视同能源费用进行列支。事业单位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按照合同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支出计入相关支出。企业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如购建资产和接受服务能够合理区分且单独计量的,应当分别予以核算,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处理;如不能合理区分或虽能区分但不能单独计量的,企业实际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支出作为费用列支,能源管理合同期满,用能单位取得相关资产作为接受捐赠处理,节能服务公司作为赠与处理。

(四)进一步改善金融服务。

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根据节能服务公司的融资需求特点,创新信贷产品,拓宽担保品范围,简化申请和审批手续,为节能服务公司提供项目融资、保理等金融服务。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投入的固定资产可按有关规定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积极利用国外的优惠贷款和赠款加大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支持。

四、加强对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指导和服务

(一)鼓励支持节能服务公司做大做强。

节能服务公司要加强服务创新,加强人才培养,加强技术研发,加强品牌建设,不断提高综合

络化经营,形成一批拥有知名品牌,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大型服务企业。鼓励大型重点用能单位利用自己的技术优势和管理经验,组建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为本行业其他用能单位提供节能服务。

(二)发挥行业组织的服务和自律作用。

节能服务行业组织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大力开展业务培训,加快建设信息交流平台,及时总结推广业绩突出的节能服务公司的成功经验,积极开展节能咨询服务。要制定节能服务行业公约,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提高行业整体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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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营造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良好环境。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发展节能服务产业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务求取得实效。政府机构要带头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发挥模范表率作用。各级节能主管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的重要意义和明显成效,提高全社会对合同能源管理的认知度和认同感,营造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的有利氛围。要加强用能计量管理,督促用能单位按规定配备能源计量器具,为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提供基础条件。要组织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示范项目,发挥引导和带动作用。要加强对节能服务产业发展规律的研究,积极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和有益做法,协调解决产业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推进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重庆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状态:有效发布日期:2011-04-11 生效日期: 2011-04-11 发布部门: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发布文号: 渝财企[2011]126号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经信委,市级有关部门、控股集团公司,中央在渝企业,各节能服务公司:

为加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以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0〕249号),我们制定了《重庆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o一一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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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重庆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以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0〕249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财政奖励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发改办环资〔2010〕2528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合同能源管理,是指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投入及其合理利润。

节能服务公司,是指提供用能状况诊断和节能项目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等服务的专业化公司。

第三条财政奖励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市级财政共同负担。

第二章支持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财政奖励资金的支持对象是实施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服务公司。

第五条节能服务公司实行审核备案、分级管理制度。市级节能服务公司由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审核备案,国家级节能服务公司由市经济信息委会同市财政局按照国家审核备案要求从市级节能服务公司中选取推荐到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核备案。

第六条节能服务公司须符合下述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节能诊断、设计、改造、运营等节能服务为主营业务;

(二)市级节能服务公司注册资金300万元以上(含),国家级节能服务公司注册资金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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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以上(含),具有较强的融资能力;

(四)拥有匹配的专职技术人员和合同能源管理人才,具有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和稳定运行的能力。

第七条财政奖励资金的支持范围是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工业、商业、建筑、交通、市政等领域以及公共机构的节能改造项目。

节能改造项目内容包括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绿色照明改造、建筑节能改造等,且采用的技术、工艺、产品先进适用。

第八条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须符合下述条件:

(一)节能服务公司投资70%以上,并在合同中约定节能效益分享方式;

(二)用能计量装置齐备,具备完善的能源统计和管理制度,节能量可计量、可监测、可核查;

(三)单个项目年节能量(指节能能力)在10000吨标准煤以下、100吨标准煤以上(含),其中工业项目年节能量在500吨标准煤以上(含)。

第九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不予支持:

(一)新建、异地迁建项目;

(二)以扩大产能为主的改造项目,或“上大压小”、等量淘汰类项目;

(三)改造所依附的主体装置不符合国家政策,已列入国家明令淘汰或按计划近期淘汰的目录;

(四)改造主体属违规审批或违规建设的项目;

(五)太阳能、风能利用类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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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以全烧或掺烧秸杆、稻壳和其它废弃生物质燃料,或以劣质能源替代优质能源类项目;

(七)煤矸石发电、煤层气发电、垃圾焚烧发电类项目;

(八)热电联产类项目;

(九)添加燃煤助燃剂类项目;

(十)2007年1月1日以后建成投产的水泥生产线余热发电项目,以及2007年1月1日以后建成投产的钢铁企业高炉煤气、焦炉煤气、烧结余热余压发电项目;

(十一)国家和市级其他财政资金已支持的项目。

第三章资金申报和奖励标准

第十条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完工并稳定运行后,节能服务公司按下列程序提出奖励

(一)用能单位为区县单位的,由节能服务公司报当地区县经济信息委并在《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上签署意见;用能单位为市级主管部门、控股集团公司、中央在渝省级机构(以下统称主管部门)下属单位的,由节能服务公司报用能单位主管部门并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

(二)节能服务公司汇总所有项目后正式行文上报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委。

《申请表》格式由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委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节能服务公司申报材料包括:

(一)奖励资金申请报告和《申请表》;

(二)节能服务公司营业执照、资质备案文件复印件;

(三)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同复印件,须参照《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 24915-2010)中的标准合同格式签订;

(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用能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实施前用能状况,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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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的节能技术措施,项目节能量测算和监测方法,项目投资估算和资金来源,项目节能效益和经济效益分析等;

(五)附件,包括:项目的备案、核准或审批文件,用能单位能源管理制度相关文件,项目改造前后用能设备和能源计量设备清单等;

(六)节能服务公司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承诺。

以上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分别报送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委各1份。

第十二条市经济信息委会同市财政局定期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评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是否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

(二)项目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条件;

(三)项目内容是否重复申报;

(四)项目申报要件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五)项目节能量。

第十三条评审通过的项目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经济信息委会委托专业审核机构对项目实施情况和节能量进行审核。

第十五条奖励标准按照节能服务公司备案级次确定。国家级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奖励标准为360元/吨标准煤,市级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奖励标准为200元/吨标准煤。

第十六条符合本细则第八条第一、二款规定条件,但是单个项目不够第三款规定节能量低限要求的同类型项目,如果合并计算节能量符合条件的,按照200元/吨标准煤予以奖励。

第四章监督管理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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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市财政局会同市经济信息委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和财政奖励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合同执行情况和节能效果进行跟踪检查。

监督检查可委托专业审核机构实施。

第十八条节能服务公司和用能单位对财政奖励资金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奖励资金的,除追缴扣回财政奖励资金,取消节能服务公司财政奖励资金申报资格,暂停用能单位所有财政资金申报资格外,还将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细则由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

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出台时间:2010-06-03-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科技投入-点击量:3134

财建[2010]2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经委、经信委、经贸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中央财政安排奖励资金,支持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为规范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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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〇一〇年六月三日

附件:

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中央财政安排资金,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给予适当奖励(以下简称“财政奖励资金”)。为规范和加强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同能源管理,是指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投入及其合理利润。本办法支持的主要是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

节能服务公司,是指提供用能状况诊断和节能项目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等服务的专业化公司。

第三条财政奖励资金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实行公开、公正管理办法,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支持对象和范围

第四条支持对象。财政奖励资金支持的对象是实施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服务公司。

第五条支持范围。财政奖励资金用于支持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工业、建筑、交通等领域以及公共机构节能改造项目。已享受国家其他相关补助政策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不纳入本办法支持范围。

第六条符合支持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行审核备案、动态管理制度。节能服务公司向公司注册所在地省级节能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节能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进行初审,汇总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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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支持条件

第七条申请财政奖励资金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须符合下述条件:

(一)节能服务公司投资70%以上,并在合同中约定节能效益分享方式;

(二)单个项目年节能量(指节能能力)在10000吨标准煤以下、100吨标准煤以上(含),其中工业项目年节能量在500吨标准煤以上(含);

(三)用能计量装置齐备,具备完善的能源统计和管理制度,节能量可计量、可监测、可核查。

第八条申请财政奖励资金的节能服务公司须符合下述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节能诊断、设计、改造、运营等节能服务为主营业务,并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核备案;

(二)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含),具有较强的融资能力;

(三)经营状况和信用记录良好,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四)拥有匹配的专职技术人员和合同能源管理人才,具有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和稳定运行的能力。

第四章支持方式和奖励标准

第九条支持方式。财政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按年节能量和规定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及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相关支出。

第十条奖励标准及负担办法。奖励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奖励标准为240元/吨标准煤,省级财政奖励标准不低于60元/吨标准煤。有条件的地方,可视情况适当提高奖励标准。

第十一条财政部安排一定的工作经费,支持地方有关部门及中央有关单位开展与合同能源管理有关的项目评审、审核备案、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五章资金申请和拨付

第十二条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综合考虑各地节能潜力、合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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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管理项目实施情况、资金需求以及中央财政预算规模等因素,统筹核定各省(区、市)财政奖励资金年度规模。财政部将中央财政应负担的奖励资金按一定比例下达给地方。

第十三条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完工后,节能服务公司向项目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节能主管部

第十四条省级节能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对申报项目和合同进行审核,并确认项目年节能量。

第十五条省级财政部门根据审核结果,据实将中央财政奖励资金和省级财政配套奖励资金拨付给节能服务公司,并在季后10日内填制《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安排使用情况季度统计表》(格式见附1),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十六条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组织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情况、节能效果以及合同执行情况等进行检查。

第十七条每年2月底前,省级财政部门根据上年度本省(区、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及节能效果、中央财政奖励资金安排使用及结余、地方财政配套资金等情况,编制《合同能源管理中央财政奖励资金年度清算情况表》(格式见附2),以文件形式上报财政部。

第十八条财政部结合地方上报和专项检查情况,据实清算财政奖励资金。地方结余的中央财政奖励资金指标结转下一年度安排使用。

第六章监督管理及处罚

第十九条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对地方推行合同能源管理情况及资金使用效益进行综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资金安排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条地方财政部门、节能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监管制度,加强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和财政奖励资金使用情况的跟踪、核查和监督,确保财政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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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安全有效。

第二十一条节能服务公司对财政奖励资金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奖励资金的节能服务公司,除追缴扣回财政奖励资金外,将取消其财政奖励资金申报资格。

第二十二条财政奖励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对违反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各地要根据本办法规定和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及时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重庆市公共机构节能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43号

《重庆市公共机构节能办法》已经2010年12月14日市人民政府第8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黄奇帆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重庆市公共机构节能办法

第一章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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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推动本市公共机构节能~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表率作用~根据《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和《重庆市节约能源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机构以及本市驻外省(市)的公共机构~应当依据本办法开展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本办法所称公共机构~是指本市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三条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协调机制~及时解决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推进、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同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和体育等系统主管部门和实行垂直管理单位的主管部门在同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指导下~开展本级系统内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第五条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应当接受社会监督。有关部门应当公开监督联系方式。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公共机构浪费能源的行为~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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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制定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区县(自治县)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应当包括所辖街道、乡(镇)公共机构节能的内容。

第七条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应当包括指导思想和原则、用能现状和问题、节能目标和指标、节能重点环节、实施主体、保障措施等方面的内容。

第八条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度。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根据公共机构节能规划确定的节能目标和指标~按年度分解落实到同级公共机构。

第九条公共机构应当结合本单位用能特点~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并报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备案。

公共机构应当有针对性地采取节能管理以及节能改造措施~保证节能目标的完成。

第十条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实行评价考核制度。市人民政府对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的节能目标评价考核应当包括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市和区县(自治县)要将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纳入本级人民政府年度目标考核。

公共机构负责人对本单位节能工作全面负责。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应当作为对公共机构负责人评价考核的内容。

第十一条公共机构应当实行能源消费计量制度、用能计量器具周期检定制度~区分用能种类、用能系统实行能源消费分户、分类和分项计量~并对能源消耗状况进行实时监测~及时发现、纠正用能浪费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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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公共机构应当建立能源消费统计制度~确定专人负责能源消费统计~如实记录能源消费计量原始数据~建立统计台账。公共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报送能源消费状况报告。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市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报送能源消费状况报告。

第十三条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根据不同行业、不同系统公共机构能源消耗综合水平和特点~制定、公布和调整本级能

第十四条公共机构应当在能源消耗定额范围内使用能源~定期进行能耗分析~加强能源消耗支出管理;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作出说明。

第十五条市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负责建立全市公共机构能耗实时监测体系和信息化管理平台~定期统计并通报全市公共机构能耗状况。

第十六条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完善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优先将取得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设备列入政府采购名录。

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公共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强制采购或者优先采购的规定~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不得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

第十七条公共机构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维修改造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建筑节能设计、施工、调试、测评、竣工验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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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面的规定和标准。市和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和标准的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审批或者核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部门~应当严格控制公共机构建设项目的建设规模和标准~统筹兼顾节能投资和效益~对建设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未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的项目~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

第十八条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本级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公共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能源审计~对本单位用能系统、设备的运行及使用能源情况进行技术性和经济性评价~根据审计结果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

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可根据需要委托节能服务机构~对本级能耗水平高或者超能源消耗定额使用的公共机构进行能源审计。

第三章节能措施

第二十条公共机构应当设置能源管理岗位~实行能源管理岗位责任制。重点用能系统、设备的操作岗位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十一条鼓励公共机构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委托专业节能服务机构进行节能诊断、设计、融资、改造和运行管理。公共机构将节能收益按合同比例支付给合同能源管理单位的资金~

可在本单位公用经费中列支。

第二十二条公共机构选择物业服务企业时~应当考虑其节能管理能力。公共机构与物业服务

企业订立物业服务合同~应当载明节能管理的目标和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提出节能管理的具

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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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公共机构实施节能改造~应当进行能源审计和投资收益分析~明确节能指标~并

在节能改造后采用计量方式对节能指标进行考核和综合评价。

第二十四条公共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节能运行管理制度和用能系统操作规程~并采取

以下措施~加强用能管理:

(一)建立用电设备巡检制度~减少用电设备的待机能耗~及时关闭用电设备;

(二)公共机构办公建筑应当充分利用自然采光~使用高效节能照明灯具~优化照明系统设计~改进电路控制方式~推广应用智能调控装置~严格控制建筑物外部泛光照明以及外部装饰用照明;

(三)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空调室内温度控制的标准~合理利用自然通风~改进空调运行管理;

(四)实行电梯系统智能化控制~合理设置电梯开启数量和时间;

(五)加强用水设备的管理~采用节水型器具;

(六)重点监测网络机房、空调机房、开水间等部位的用能情况~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能耗。

第二十五条公共机构应当采取以下措施~加强车辆节能管理:

(一)实行公务用车编制管理~严格控制车辆规模;

(二)按照规定的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优先选用低能耗、低污染、使用清洁能源的车辆~并严格执行车辆报废制度;

(三)制定公务用车节能驾驶规范~严格执行车辆百公里耗油分类控制标准~定期公布车辆行驶里程和耗油状况~推行单车能耗核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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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公共机构应当积极推广、应用节能新产品、新技术和新能源~加快淘汰高能耗用

能产品、设备~做好淘汰产品、设备的回收处理和再利用。

第二十七条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采取以下措施~开展节能宣传、教育和培训~普及节能科学知识~提高公共机构节能意识:

(一)充分利用电视、网络、宣传册等多种形式宣传节能工作~并举办节能宣传周活动;

(二)大力推广节能技术、节能产品的运用;

(三)积极举办各种形式的培训~交流节能工作经验~提高工作人员节能管理水平。

第二十八条公共机构可以多渠道解决节能工作和节能改造资金。

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一定比例的节能专项资金用于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能源消耗实时监测和信息化管理平台建设等工作。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本级公共机构的节能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建立、健全节能管理规章制度~开展节能宣传教育~制定、落实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的情况;

(二)能源消费计量、监测和统计工作的情况;

(三)能源消耗定额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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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执行国家、市政府节能产品政府采购目录和淘汰或者限制使用的用能产品、设备、设施及材料目录的情况;

(五)能源管理岗位设置以及能源管理岗位责任制落实情况;

(六)既有建筑在进行改造、装修、加固时的节能改造情况;

(七)用能系统、设备节能运行情况;

(八)开展能源审计情况;

(九)公务用车配备、使用能源情况;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节能监督检查事项。

对于节能规章制度不健全、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情况严重的公共机构~实施重点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公共机构应当配合节能监督检查~如实说明情况~提供相关资料和数据~不得隐瞒

第三十一条公共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责令

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通报~并由有关机关对公共机构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予处分:

(一)未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或者未按照规定将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备案的;

(二)未实行能源消费计量制度、用能计量器具周期检定制度~或者未区分用能种类、用能系统

实行能源消费分户、分类、分项计量~并对能源消耗状况进行实时监测的;

(三)未指定专人负责能源消费统计~或者未如实记录能源消费计量原始数据~建立统计台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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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未按照要求报送能耗统计数据和分析报告;

(五)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未向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说明充分理由的;

(六)未设立能源管理岗位~或者未在重点用能系统、设备操作岗位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的;

(七)未按照规定进行能源审计~或者未根据审计结果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的;

(八)拒绝、阻碍节能监督检查的。

第三十二条公共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执行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未按照国家有

关强制采购或者优先采购的规定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或者采

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

第三十三条公共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超标准、超编制购置公务用车或者拒不报废高耗能、

高污染车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管

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对车辆采取收回、拍卖、责令退还等方式处理。

第三十四条公共机构违反规定用能造成能源浪费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

构会同有关部门下达节能整改意见书~公共机构应当及时予以落实。

第三十五条负责审批或者核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部门对未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公共机构

建设项目予以批准或者核准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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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机构开工建设未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建设项目~由有关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整改~对直接

路灯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同标准版

市道路照明系统节能减排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合同 1、用能单位(甲方):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项目指定联系人:手机: 通讯地址: 电话:传真:项目指定联络电子邮箱: 2、节能服务公司(乙方):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项目指定联系人:手机: 通讯地址: 电话:传真: 项目指定联络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 帐号:

鉴于本合同双方同意按“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就城市道路照明节能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或“本项目”)进行路灯专项节能服务,并支付相应的节能服务费用。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恪守。 第1节术语和定义 甲乙双方确定:该合同及相关附件中所涉及的有关名词和术语,适用于如下定义: 1.1 、项目边界:在合同中约定,并且由甲方缴纳电费的道路照明系统设施分布的地理空间位置; 1.2 、项目时间边界:在合同中约定,对项目实施合同能源管理服务的时间期限; 1.3 、道路照明节能措施: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规定,通过提高道路照明系统终端用电效率,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以及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的节电措施,并通过精细化道路照明用电管理制止浪费,有效、合理地利用电能,在实现照明需求的同时减少用电量,达到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的目的。 1.4 、道路照明终端设备:是指安装于照明电力线路终端,通过发光实现照明功能的设备统称,包括电光源、镇流器、灯具等部件及配件,可以指其中与设备能效有关的单一部件,也可以是能效部件的组合。但不包括安装此终端设备需要的支架或装饰件等非能效部件,如灯具外壳、灯杆、装饰性部件等。 1.5 、精细化道路照明用电管理:指根据2010年住房城乡建设部第21号令,2010年7月1日起实施的《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第19条:“城市照明维护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分区、分时、分级的照明节能控制措施”的要求,遵循以人为本、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通过对不同道路及道路的不同时段的路网结构形态、人流量、车流量、导向性、隔离状态进行统计分析,根据现行城市道路照明的标准的路面亮度值、照度值进行需求分析,分区域分时段按需求精细化提供道路照明服务。 1.6 、项目能源审计:指对项目边界内的道路照明系统在签约的前一段时间内全部电能活动进行检查、诊断、审核,对电能利用的合理性科学性作出评价、并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以增强项目各方对项目用能的监控能力和提高项目电能的利用效率。 1.7 、单位设备月用电量:是指项目边界内的同类别型号的多套照明设备,在项目的环境电压下独立运行一个月(30天),经过电表计量获得的单套设备月平均用电量,单位为千瓦时(KWH)。该值可以通过随机取样的路段路灯,经电表计量获得。不同类别型号不同额定功率的设备属于不同样本,不能纳入同一样本进行加权平均。(该值的测试样本采样方法、样本数量、认可值需要双方认可同意,并作为合同附件)。 1.8 、单位设备月电费额:是指项目边界内的单套照明设备月用电量与当期电费单价的乘积,单位为元(人民币)。 1.9 、改造前项目月基准用电量:是指能效措施实施前,项目边界内的所有照明系

合同能源管理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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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能源管理合同书 甲方: 乙方: 第一部分商业条款 1、总则 (以下简称甲方)与 (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国合同法》,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由乙方按“合同能源管理”服务模式向甲方提供项目节能服务一事,经过双方友好协商,特订立本节能服务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2、项目的名称、容和目的 2.1项目名称: 2.2项目容: 2.3项目目的:通过项目的实施,达到降低能耗,降低成本,改善环境之目的。 3、合同的起始日与期限、项目的验收 3.1本合同以双方签字之日为生效起始日。合同生效后,甲方开始项目的设计、乙方负责设备的采购、安装及调试。设备的安装调试期为个月。 3.2节能效益分享的起始日为甲方出具试运行正常的项目验收证明文件的次日,效益分享期为年。合同有效期为合同起始日至效益分享期满为止。 3.3项目安装完毕后三日,由甲方按方案检查系统安装情况;安装检查合格后,试运行7

2小时,试运行期间可对设备进行调试;试运行结束后无异常发生,则甲方应出具试运行正常的项目验收证明文件。 4、利益分享的比例、付款方式 工程款支付方式: 根据预算决定对方的融资比例,即乙方占到的为X%,则甲方的为100%-X%,工程款的给付执行3-6-1办法,即工程开工甲方给付乙方应付款的30%,设备安装前给乙方应付款费60%,安装完毕调试前给付乙方10%(这是合同的样板) 利益分享比例与给付办法: 根据国家的规定每年的制热费(制冷费)用为预收制,在经过一个制热季结束以后,根据当年的制热或制冷的使用情况,并综合机房的运行费用以及人工量的记录,确认当年的节能利益,在申报税后,甲方享有节能利益的20%,乙方享有节能利益的80%,关于ZF对供热的补助部分留作大型设备维修费用。(这是合同的样板) 5、甲方的责任 除合同规定的其他责任外,甲方还应: 5.1.对乙方提交的设计施工方案应在五日予以书面审核; 5.2.对在本工程中的所有设备在合同终止以前所有权归乙方所有; 5.3.为乙方实施和管理本合同项下的项目提供必要的协助; 5.4.按照约定验收项目,及时提供验收文件; 5.5根据设备制造商提供的设备操作规程和保养要求向乙方提供设备操作空间设备,并确保该设备用房的安全; 5.6.在合同有效期对乙方的设备运行、维护和保养记录作监管; 5.7.在合同的有效期,为乙方维护、检测、修理项目设施和设备提供便利,乙方可合理地接触与本项目有关的甲方设施和设备; 5.8 为确保乙方的资金回收,甲方应该保证住户的制热与制冷费用的收回,并确保住户的入住率在80%以上;

合同能源管理服务书

合同能源管理服务书 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范文一 甲方: 乙方: 第一部分商业条款 1、总则 (以下简称甲方)与 (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由乙方按“合同能源管理”服务模式向甲方提供项目节能服务一事,经过双方友好协商,特订立本节能服务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2、项目的名称、内容和目的 2.1项目名称:2.2项目内容:2.3项目目的:通过项目的实施,达到降低能耗,降低成本,改善环境之目的。 3、合同的起始日与期限、项目的验收 3.1本合同以双方签字之日为生效起始日。合同生效后,甲方开始项目的设计、乙方负责设备的采购、安装及调试。设备的安装调试期为个月。 3.2节能效益分享的起始日为甲方出具试运行正常的项目验收证明文件的次日,效益分享期为

3.3项目安装完毕后三日内,由甲方按方案检查系统安装 情况;安装检查合格后,试运行7 2小时,试运行期间可对设备进行调试;试运行结束后无 异常发生,则甲方应出具试运行正常的项目验收证明文件。 4、利益分享的比例、付款方式 工程款支付方式: 根据预算决定对方的融资比例,即乙方占到的为x%,则 甲方的为100%-x%,工程款的给付执行3-6-1办法,即工程开 工甲方给付乙方应付款的30%,设备安装前给乙方应付款费60%,安装完毕调试前给付乙方10%(这是合同的样板) 利益分享比例与给付办法: 根据国家的规定每年的制热费(制冷费)用为预收制,在经 过一个制热季结束以后,根据当年的制热或制冷的使用情况,并综合机房的运行费用以及人工量的记录,确认当年的节能利益,在申报税后,甲方享有节能利益的20%,乙方享有节能利 益的80%,关于ZF对供热的补助部分留作大型设备维修费 用。(这是合同的样板) 5、甲方的责任 除合同规定的其他责任外,甲方还应: 5.1.对乙方提交的设计施工方案应在五日内予以书面审核;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服务合同

某公司合同合同IE源管理项目服务合同 (合同编号:2014-009)甲方:河南永泽置业有限公司一___________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河南润恒节能技术开发有限公司________________ (以下称简乙方) 1.总则 甲方河南永泽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乙方河南润恒节能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合同双方同意按“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就乙方为甲方开发—龙湖上公馆某公司——项目进行专项节能服务事宜。双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经过充分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国家有关合同能源管理规定办法,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并由双方共同遵守恪守。 2.项目的名称、内容和目的 2.1项目名称:/湖上公馆某公司合同能源管理服务_________ 2.2项目内容:室内风盘、管道、中央空调主机设备的采购及安装、水源井及 外网的施工、中央空调系统的后期运行管理,冷暖气及生活热水费用的收 取。 2.3项目目的:通过项目的安装实施,达到节能减排、提高楼盘品质和销售业绩,保障解除甲方对中央空调安装后期运行管理的后顾之忧以及。同时,保障甲乙双方能从后期运营管理中得到节能产品带来的长期收益的目的。 2.4双方投资范围内项目及资产归属。室内工程项目包括:室内末端风盘、管道系统安装,室内末端风盘配电(风盘动力配电、风盘计费系统配电、风盘变频控制配电、风盘温度调节及户内远程开启控制)、生活热水系统。室外工程项目包括:单井回灌系统、中央空调机站系统、变频自动化控制系统、机房动力配电系统(甲方负责动力电源引到机房配电柜)、分户计量控制系统、机

(完整版)合同能源管理合同模板

合同编号: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同 甲方: 乙方: 丙方: 日期:年月日

(以下简称甲方)、(以下简称乙方)与(以下简称丙方),为了明确供热方、用热方和供气方在供应和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三方同意就 (项目名称)冬季供热事宜 进行订立本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服务合同,并支付相应的节能服务费用。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三方共同恪守。 第一节术语和定义 双方确定:本合同及相关附件中所涉及的有关名词和技术术语,其定义和解释如下: 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项目的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为实现节能目标向用能单位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的投入及其合理利润的节能服务机制。 节能服务公司:提供用能状况诊断、节能项目设计、融资、改造(施工、设备安装、调试)、运行管理等服务的专业化公司。 项目节能量:在满足同等需求或达到同等目标的前提下,通过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用能单位或用能设备、环节的能源消耗相对于能耗基准的减少量。 节能效益分享总比例:节能效益分享年限内,用能单位和节能服务公司各自的节能总收益占节能总量的比例,由节能服务公司在文件中列明。 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效益分享型:节能改造工程前期投入由节能公司支付,客户无需投入资金。项目完成后,客户在合同期内,按双方约定比例与公司分享由项目产生的节能效益。 第二节项目概况

2.1项目名称: (以下简称“项目”或“本项目”)。 2.2项目地点: 2.3项目内容: 乙方为甲方项目提供供热服务,使用丙方提供的天然气为甲方项目供热。乙方负责锅炉房内建设,包括锅炉房内锅炉系统及辅机设备的采购、安装工程,不包括锅炉房内土建工程及水、电、天然气、接入工程等(本协议服务以下简称“供暖项目”)。 2.4项目供热面积:约平米,其中办公平方米甲方承诺总供热面积不小于平米,具体供热面积以当年双方确认面积为准。 2.5合同期限 2.5.1本项目合同期限(含建设期和分享期)自合同签署日始,合同期限为年。合同到期,双方另行协商。 2.5.2 项目建设期为日,以收到甲方进场施工通知为准,乙方须在期 限内完成项目建设;若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或发生不可抗力事件而延误项目建设,则项目建设期相应顺延。 第三节项目方案设计、实施和项目的验收 3.1 甲乙双方应当按照本合同附件项目方案所列的项目方案文件的要求以及本合同的规定进行本项目的实施。上述文件之间如有冲突应以详细的施工方案为准。 3.2 附件项目方案经甲方批准,除非双方另行同意,或者依照本合同第7节的规定修改之外,不得修改。 3.3 乙方应当依照第 2.5条规定的时间和依照项目方案的规定开始项目的建设、实施和运行。 3.4供暖项目施工完毕后7日内,由甲方按方案检查工程质量;工程检查合

合同能源管理方案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合同能源管理方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说明:本合同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 义务,同时阐述确定的时间内达成约定的承诺结果。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 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合同能源管理是一种新型的市场化节能机制。其实质就是以减少的能源费用来支付节能项目全部成本的节能业务方式。这种节能投资方式允许客户用未来的节能收益为工厂和设备升级,以降低目前的运行成本;或者节能服务公司以承诺节能项目的节能效益、或承包整体能源费用的方式为客户提供节能服务。能源管理合同在实施节能项目的企业与节能服务公司之间签订,它有助于推动节能项目的实施。依照具体的业务方式,可以分为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业务、 承诺合同能源管理业务、能源费用托管型合同能源管理业务。 节能服务公司,又称能源管理公司,是一种基于合同能 源管理机制运作的、以赢利为目的的专业化公司。EMCo与愿 意进行节能改造的客户签订节能服务合同,向客户提供能源审计、可行性研究、项目设计、项目融资、设备和材料采购、工程施工、人员培训、节能量监测、改造系统的运行、维护和管理等服务,并通过与客户分享项目实施后产生的节能效益、或承诺节能项目的节能效益、或承包整体能源费用的方式为客户提供节能服 务,并获得利润,滚动发展。 EMCc是市场经济下的节能服务商业化实体,在市场竞争 中谋求生存和发展,与我国从属于地方政 府的节能服务中心有根本性的区别。EMCO所开展的EMC 业务具有以下特点: 商业性:EMC(是商业化运作的公司,以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实施节能项目来实现赢利的目的。整合性:EMCo业务不

合同能源管理企业管理办法

附件: 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 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中央财政安排资金,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给予适当奖励(以下简称“财政奖励资金”)。为规范和加强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同能源管理,是指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投入及其合理利润。本办法支持的主要是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 节能服务公司,是指提供用能状况诊断和节能项目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等服务的专业化公司。 第三条财政奖励资金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实行公开、公正管理办法,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支持对象和范围 第四条支持对象。财政奖励资金支持的对象是实施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服务公司。 第五条支持范围。财政奖励资金用于支持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工业、建筑、交通等领域以及公共机构节能改造项目。已享受国家其他相关补助政策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不纳入本办法支持范围。 第六条符合支持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行审核备案、动态管理制度。节能服务公司向公司注册所在地省级节能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节能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进行初审,汇总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组织专家评审后,对外公布节能服务公司名单及业务范围。 第三章支持条件 第七条申请财政奖励资金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须符合下述条件: (一)节能服务公司投资70%以上,并在合同中约定节能效益分享方式; (二)单个项目年节能量(指节能能力)在10000吨标准煤以下、100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申报要求

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项目申报要求 一、申报依据和项目完工时限 1.《重庆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渝财企〔2011〕126号) 2.《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 24915-2010 ) 3.申报项目合同签订时间:国家级公司(第一批为2010年6 月1日(含)以后,第二批为2011年1月1日(含)以后, 第三批为2011年7月1日(含)以后, 第四批为2012年1月1日(含)以后);市级公司(第一批为2011年6月1日(含)以后,第二批为2012年1月1日(含)以后,第三批为2012年6月1日(含)以后)。 二、申报材料 1.项目汇总表(附件一)。 2.节能服务公司申报文件和申请表(附件二)。 3.项目合同,节能服务公司营业执照、合同能源管理备案证书(提供复印件,原件待查)。 4.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5.附件,包括:项目备案、核准或审批文件,用能单位能源管理制度相关文件,项目改造前后用能设备和能源计量设备清单、项目投资证明材料、项目节能效益分享证明材料等。 6.节能服务公司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承诺。以上材料除项目汇总表外,按顺序装订成册,分别报送市财政局、经济信息委各 1 份。

三、申报注意事项 1.节能服务公司在与项目单位签订合同后,应及时向项目单位所在地区县经信委进行项目备案(核准、审批项目另行按投资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2.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后稳定运行三个月后,备案的 节 能服务公司可向市经信委、市财政局提出奖励申请。 四、联系人市经济信息委环资处:黄勇63897119 市财政 局企业处:罗新67575317 附件: 一、重庆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汇总表二、重庆市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项目申请表

萧山区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暂行办法(定稿)[001]

萧山区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公共机构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进行节能改造,提升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浙江省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暂行办法》、《杭州市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区公共机构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本办法所称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本办法所称合同能源管理,是指公共机构委托节能服务公司进行节能诊断、设计、融资、改造和运行管理等服务,节能服务公司从节能效益中收回投资、获得收益的运作模式。 第三条合同能源管理类型主要包括节能效益分享型、节能量保证型、能源费用托管型、融资租赁型等类型。

第四条区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在同级节能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指导、协调、推进本级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工作。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主管部门在区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指导下,开展本系统内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工作。 第五条公共机构既有建筑实施节能技术改造,应当优先考虑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鼓励公共机构新建建筑以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委托节能服务公司提供节能管理服务。 第六条节能服务公司在本区公共机构中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国家和省、市、区相关财政补助政策条件的,可按照相关规定申请享受。 第二章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七条在我区实施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服务公司必须是在国家和省、市发改或经信部门审核备案的专业化节能服务企业。 第八条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主管部门可根据工作实际,按本办法统一制定规划,指导本系统内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采用集中办公或合署办公的公共机构,可采用由其中一家单位牵头或多家单位共同参与的模式来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完整)合同能源管理流程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流程 2 引用文件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0]249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财政奖励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发改办环资[2010]252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 《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 GB17167-2006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 GB/T24915-2010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 GB/T 2587-2009 用能设备能量平衡通则 GB/T 2589-2008 综合能耗计算通则 GB/T 3484-2009 企业能量平衡通则 GB/T 13234-2009 企业节能量计算方法 GB/T 15316-2009 节能监测技术通则 GB/T 17166 -1997企业能源审计技术通则 3 术语和缩略语 3.1 术语 3.1.1 合同能源管理 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项目的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为实现节能目标向用能单位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的投入及其合理利润的节能服务机制。 3.1.2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以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实施的项目。

合同能源管理合作合同(生物质锅炉改造范本)

合同能源管理合作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改造方):广州博恩能源有限公司 乙方(用汽方): 合同签定日期:2014年月日 合同签订地点:广州市白云区

第一条合作内容 乙方现有两台燃油蒸汽锅炉,型号为WNS2-1.25-Y南雁蒸汽锅炉1台,WNS2-1.0-Y 上海华中蒸汽锅炉1台(以后留为备用),甲方将南雁2吨锅炉由燃用轻油改造为燃用纯木质颗粒,甲方提供所有的改造设备,并负责安装验收,和以后的锅炉运营。乙方按合同约定方式向甲方支付按蒸吨计算的蒸汽费用,每月结算一次,以达到节约能源开支的目的。甲方通过投资、改造后为乙方提供纯木质颗粒和负责锅炉运行、管理等,从乙方收取按蒸吨计算的蒸汽费用来回收投资和取得收益。 第二条价款总额及合作方式 甲方按本合同附件一《锅炉改造设备清单》约定的内容,给乙方改造一台WNS2-1.25-Y 蒸汽锅炉设备。共计改造费用为人民币元。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配合甲方的改造工作。 乙方向甲方支付甲方投资总额的30%即万元作为合同履约保证金,并承诺按合同约定每月向甲方支付蒸汽量不少于蒸吨的费用。合同期内,甲方改造提供的设备所有权归甲方所有,合同期结束后,甲方改造提供的设备所有权全部归乙方所有。 第三条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三年,甲乙双方同意继续合作,应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第四条合同履约保证金 乙方应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合同履约保证金人民币万元。乙方按约定支付保证金后,甲方开始履行本合同项下之义务。合同期满,甲方无息全额退还乙方合同履约保证金。 第五条锅炉改造设备的运输、安装及调试 1.自乙方向甲方全额支付合同履约保证金起日内,甲方应将锅炉改造的设备运抵 乙方并完成安装,乙方须在改造设备到达当日进行签收,并负责妥善保管。 2.甲方须在合同签订10天内将该项目安装所需技术图纸提交给乙方,乙方应按图提供方 便。 3.在改造设备安装时,乙方应积极配合安装工作,提供电源、水源等和甲方需要协助的 事项,并配合做好设备的调试运行工作。 4.乙方负责锅炉房外部的设施基建工程(包括照明、排水等)。 第六条锅炉改造的验收及合同期内年审 1.甲方负责办理锅炉改造的技术监督局相关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上海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办法

上海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规范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的使用,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关于本市贯彻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精神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奖励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合同能源管理,是指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投入及其合理利润。 节能服务公司,是指提供用能状况诊断和节能项目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等服务的专业化公司。

第四条(主管部门)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济信息化委)、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展改革委)、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交通委)、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负责本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指导。 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建设交通委、市财政局委托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承担本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工作的日常管理。 第五条(资金来源)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以下简称财政奖励资金)由中央财政奖励资金和本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安排,实行公开、公正管理,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支持对象和范围 第六条(支持对象) 财政奖励资金支持的对象是经国家或者本市备案的实施节能效益分享型和节能量保证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服务公司。 第七条(支持范围) 财政奖励资金用于支持在本市范围内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节能改造项目。

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合同-样本新

合同编号: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服务合同 甲方: 乙方: 签约日期:年月日

目录 第一部分商业条款 (4) 1.总则 (4) 2.项目的名称、内容和目的 (4) 3.项目期限 (4) 4.项目方案设计、实施和项目的验收 (4) 5.节能效益分享方式 (5) 6.甲方责任: (5) 7.乙方责任: (5) 8.所有权 (6) 9.违约责任 (6) 第二部分一般条款 (6) 10.乙方的服务标准 (6) 11.节电设备的改进、改动、拆除和损坏等风险 (7) 12.对节电设备的大规模改造 (7) 13.节电设备的停止运行/关闭 (7) 14.甲方自有设备的使用和更改 (8) 15.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8) 16.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的转让 (8) 17.侵权和赔偿 (9) 18.保密条款 (9) 19.不可抗力 (9) 20.争议的解决 (10) 21.合同的生效及其它 (10)

第一部分商业条款 1.总则 (以下简称甲方)与(以下简称乙方),合同双方同意按“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就项目进行专项节能服务,并支付相应的节能服务费用。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恪守。 2.项目的名称、内容和目的 2.1 项目名称: 2.2项目内容: 2.3项目目的:通过项目的实施,达到降低运行成本,减少电费支出,减少维护费用,延长设备()使用寿命,改善环境的目的。同时也为国家“十二五”节能减排目标的完成作出了企业的一份贡献。 3.项目期限 3.1 本合同期限为,自始,至。本合同签订三日内,甲方应先支付项目合同总额的20%(人民币元)给乙方,作为设备()的保证金。收到甲方保证金此合同生效。 3.2 本项目的建设期为,自始,至。 3.3 本项目的节能效益分享期的起始日为甲方出具试运行正常的项目验收证明文 件的次日。效益分享期为。 4.项目方案设计、实施和项目的验收 根据项目设计方案乙方对项目组织实施安装,项目安装完毕后三日内,由甲方按设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参考合同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参考合同 适用于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 鉴于本合同双方同意按“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就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或“本项目”)进行专项节能服务,并支付相应的节能服务费用。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恪守。 第1节术语和定义 双方确定:本合同及相关附件中所涉及的有关名词和技术术语,其定义和解释如下:…… 第2节项目期限 2.1 本合同期限为,自始,至。(根据附件一项目方案填写) 2.2 本项目的建设期为,自始,至。(根据附件一项目方案填写) 2.3 本项目的节能效益分享期的起始日为,效益分享期为。(根据附件一项目方案填写) 第3节项目方案设计、实施和项目的验收 3.1 甲乙双方应当按照本合同附件一所列的项目方案文件的要求以及本合同的规定进行本项目的实施。 3.2 项目方案一经甲方批准,除非双方另行同意,或者依照本合同第7节的规定修改之外,不得修改。 3.3 乙方应当依照第2.2条规定的时间依照项目方案的规定开始项目的建设、实施和运行。

3.4 甲乙双方应当按照附件一之文件13的规定进行项目验收。 第4节节能效益分享方式 4.1 效益分享期内项目节能量/率预计为,预计的节能效益为。该前述预计的指标可按照附件一中文件2规定之公式和方法予以调整。 4.2 效益分享期内,乙方分享%的项目节能效益。具体的分期分享比例如下: …… 4.3 双方应当按照附件一之文件3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共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节能量进行测量和确认,并按照附件一下之文件7的格式填制和签发节能量确认单。 4.4 节能效益由甲方按照第4.2条的规定分期支付乙方,具体支付方式如下: (a)在相应的节能量确认后,乙方应当根据确认的节能量向甲方发出书面的付款请求,叙明付款的金额,方式以及对应的节能量; (b)甲方应当在收到上述付款请求之后的日内,将相应的款项支付给乙方。 (c)乙方应当在收款后向甲方出具相应的正式发票。 4.5 如双方对任何一期节能效益的部分存在争议,该部分的争议不影响对无争议部分的节能效益的分享和相应款项的支付。 第5节甲方的义务 5.1 如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或者是基于任何有权的第三方的要求,本项目的实施必须由甲方向相应的政府机构或者其他第三方申请许可、同意或者批准,甲方应当根据乙方的请求,及时申请该等许可、同意或者是批准,并在本合同期间保持其有效性。甲方也应当根据乙方的合理要求,协助其获得其他为实施本项目所必需的许可、同意或者是批准。 5.2 甲方应当根据乙方的合理要求,及时提供节能项目设计和实施所必须的资料和数据,并确保其真实、准确、完整。 5.3 提供节能项目实施所需要的现场条件和必要的协助,如清理施工现场、合理调整生产、设备试运行等。 5.4 根据附件一之文件6的相关规定,指派具有资质的操作人员参加培训。 5.5 甲方应提供必要的资料和协助,配合乙方或双方同意的第三方机构开展节能量测量和验证。 5.6 甲方应根据项目方案的相关规定,及时协助乙方完成项目的试运行和验收,并提供确认安装完成和试运行正常的验收文件。 5.7 甲方应根据附件一的规定对设备进行操作、维护和保养。在合同有效期内,对设备运行、维修和保养定期作出记录并妥善保存年。甲方应根据乙方的合理要求及时向其提供该等记录。 5.8 甲方应当根据项目方案的规定,为乙方或者乙方聘请的第三方进行项目的建设、维护、运营及检测、修理项目设施和设备提供合理的协助,保证乙方或者乙方聘请的第三方可合理地接近与本项目有关的设施和设备。 5.9 节能效益分享期间,如设备发生故障、损坏和丢失,甲方应在得知此情况后及时书面通知乙方,配合乙方对设备进行维修和监管。 5.10 甲方应保证与项目相关的设备、设施的运行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要求。 5.11 甲方应保证与项目相关的设备、设施连续稳定运行且运行状况良好。 5.12 甲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及时向乙方付款。 5.13 甲方应当将与项目有关的其内部规章制度和特殊安全规定要求及时提前告知乙方、乙方的工作人员或其聘请的第三方,并根据需要提供防护用品。 5.14 甲方应当协助乙方向有关政府机构或者组织申请与项目相关的补助、奖励或其他可适用的优惠政策。

合同能源管理合同书

合同能源管理合同书 甲方: 乙方: 第一部分商业条款 1、总则 (以下简称甲方)与(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由乙方按“合同能源管理”服务模式向甲方提 供项目节能服务一事,经过双方友好协商,特订立本节能服务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2、项目的名称、内容和目的 2.1项目名称: 2.2项目内容: 2.3项目目的:通过项目的实施,达到降低能耗,降低成本,改善环境之目的。 3、合同的起始日与期限、项目的验收 3.1本合同以双方签字之日为生效起始日。合同生效后,甲方开始项目的设计、乙方负责设备的采购、安装及调试。设备的安装调试期为个月。 3.2节能效益分享的起始日为甲方出具试运行正常的项目验收证明文件的次日,效益分享期为年。合同有效期为合同起始日至效益分享期满为止。 3.3项目安装完毕后三日内,由甲方按方案检查系统安装情况;安装检查合格后,试运行72小时,试运行期间可对设备进行调试;试运行结束后无异常发生,则甲方应出具试运行正常的项目验收证明文件。 4、利益分享的比例、付款方式 工程款支付方式: 根据预算决定双方的融资比例,即乙方占到的为X%,则甲方的为100%-X%,工程款的给付执行3-6-1办法,即工程开工甲方给付乙方应付款的30%,设备安装前给付乙方应付款飞60%,安装完毕调试前给付乙方10%(这是合同的样 板) 利益分享比例与给付办法: 根据国家的规定每年的制热费(制冷费)用为预收制,在经过一个制热季结束以后,根据当年的制热或制冷的使用情况,并综合机房的运行费用以及人工量的记录,确认当年的节能

利益,在申报税后,甲方享有节能利益的20%,乙方享有节能利益的80%,关于ZF对供热的补助部分留作大型设备维修费用。(这是合同的样板) 5、甲方的责任 除合同规定的其它责任外,甲方还应: 5.1.对乙方提交的设计施工方案应在五日之内予以书面审核; 5.2.对在本工程中的所有设备在合同终止以前所有权归乙方所有; 5.3.为乙方实施和管理本合同项下的项目提供必要的协助; 5.4.按照约定的验收项目,及时提供验收文件; 5.5根据设备制造商提供的设备操作规程和保养要求向乙方提供设备操作空间设备,并确保该设备用房的安全; 5.6.在合同有效期内对乙方的设备运行、维修和保养记录作监管; 5.7. 在合同的有效期内,为乙方维护、检测、修理项目设施和设备提供便利,乙方可合理地接触与本项目有关的甲方设施和设备 5.8 为确保乙方的资金回收,甲方应该保证住户的制热与制冷费用的收回,并确保住户的入住率在80%以上; 5.9 为确保乙方资金的回收,甲方需提供可变现资产经评估、公正后作抵押为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资金回收提供担保,担保合同另行签署。 6、乙方的责任 除本合同规定的其它责任外,乙方还应: 6.1负责项目融资,对附件所列或甲方以书面形式列出、乙方认可的设备进行设计、采购安装与调试,按期完成施工。合同履行结束后,将项目所有权移交甲方。开工前七日内,将设计、施工方案及工期安排提交甲方予以确认。 6.2确保设计、供货和安装达到相关法规、规范的要求。 6.3根据国家有关施工管理条例和与项目相对的技术操作流程,认真完成设备的安装和调试。 6.4在合同能源管理合同结束后对甲方人员进行培训,该项培训应不少于十小时,以使他们能够正确的操作和维护设备。 6.5除本合同另行规定外,承担项目移交甲方运行前的一切风险损失,但不包括由甲方造成的或甲方未尽到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引起的损失。 6.6设备所有权移交甲方时,乙方应将该项目的全部设计资料交给甲方。 6.7定期派人检查项目的运行情况。 7、所有权 7.1 在本合同签订以后,甲方按合同要求按时给付乙方款项,不得因此延误工期; 7.2在本合同有效期满或甲方请求收购该项目并付清全部款项之前,项目(包括设备和所有附属设施,下同)的所有权属于乙方; 7.3甲方在本合同有效期满后一个月内或甲方请求收购该项目,按规定与乙方进行设备设施及档案材料的移交并付清乙方应付得全部款项后,才有权取得项目所有权。

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 号),中央财政安排资金,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给予适当奖励(以下简称“财政奖励资金”)。为规范和加强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同能源管理,是指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投入及其合理利润。本办法支持的主要是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服务公司,是指提供用能状况诊断和节能项目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等服务的专业化公司。 第三条财政奖励资金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实行公开、公正管理办法,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支持对象和范围 第四条支持对象。财政奖励资金支持的对象是实施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服务公司。 第五条支持范围。财政奖励资金用于支持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工业、建筑、交通等领域以及公共机构节能改

造项目。已享受国家其他相关补助政策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不纳入本办法支持范围。 第六条符合支持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行审核备案、动态管理制度。节能服务公司向公司注册所在地省级节能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节能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进行初审,汇总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组织专家评审后,对外公布节能服务公司名单及业务范围。 第三章支持条件 第七条申请财政奖励资金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须符合下述条件:(一)节能服务公司投资 70%以上,并在合同中约定节能效益分享方式; (二)单个项目年节能量(指节能能力)在 10000吨标准煤以下、100吨标准煤以上(含),其中工业项目年节能量在 500吨标准煤以上); (三)用能计量装置齐备,具备完善的能源统计和管理制度,节能量计量、可监测、可核查。 第八条申请财政奖励资金的节能服务公司须符合下述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节能诊断、设计、改造、运营等节能服务为主营业务,并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核备案;(二)注册资金 500万元以上(含),具有较强的融资能力;(三)经营状况和信用记录良好,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合同能源管理服务优势

合同能源管理服务优势 合同能源管理服务优势有哪些?下面我们就来聊聊节能项目实 施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优势吧! 在传统的节能投资方式下,节能项目的所有风险、所有盈利都由实施节能投资的企业承担,这也是许多企业在节能面前踌躇不前的原因。 而且大多数情况是,实施节能企业的客户由于自身种种原因的限制,自行的节能投资并不一定能够达到预期的节能效果,存在节能投资的浪费,甚至项目的失败。 因此,有关专家指出,当前我国节能最为迫切的任务,就是引导和促进节能机制面向市场的过渡和转变——有没有一种方式,让企业“零风险”地收获节能技术改造带来的效益?让项目的节能投资达到最科学、最完美的节能效果?回答是肯定的,这就是我们所讲的“合同能源管理”,这也是合同能源管理机制的本质功效。 合同能源管理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一种节能新机制、新模式,这种模式可以有效降低用户的风险,为客户最大限度地创造价值。 它不仅适应现代企业经营专业化、服务社会化的需要,而且适应建设节约型社会的潮流。 合同能源管理这一基于市场运作的节能机制,不仅是一种推动节能产业成长的节能综合服务的商业模式,更是一种减少企业能源成本的财务管理方法。

它打造的是一个优质的专业化模式的服务新平台,采取的是一种双赢的共同承担风险的商业新模式,推行的是一种为企业一条龙服务的“交钥匙”工程。 节能服务公司的经营机制是一种节能投资服务管理,客户见到节能效益后,节能服务公司才与客户一起共同分享节能成果,取得双赢的效果。 节能服务公司服务的客户不需要承担节能实施的资金、技术及风险,并且可以更快地降低能源成本,获得实施节能后带来的收益和节能服务公司提供的设备。 如果把能耗大户比成“病人”,那么,节能服务公司就如同“医生”。 不用“病人”投入一分钱,医生却能对症下药,开出疗效显著的“节能药方”,然后再从节约的能耗中获得分成收入。 合同能源管理机制的实质是一种以减少的能源费用支出来支付节能项目全部成本的节能投资方式,这种节能投资方式允许用户使用未来的节能收益为企业的设备升级,降低目前的运行成本,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节能服务公司提供一条龙服务,不仅可以形成节能项目的效益保障机制、降低成本和风险,而且能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化,从而为建立节能产业提供了具体途径。

合同能源管理 方案(示范合同)

( 合同范本 ) 甲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 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合同 / Word 文档 / 文字可改 合同能源管理 方案(示范合同)The ultimate goal to be reached by both parties to the contract through the conclusion and performance of the contract

合同能源管理方案(示范合同) 公合同能源管理方案(一) 一、什么是合同能源管理? 合同能源管理(EPC——Energy Performance Contracting)是一种新型的市场化节能机制。其实质就是以减少的能源费用来支付节能项目成本的节能业务方式。这种节能投资方式允许客户用未来的节能收益为设备升级,以降低目前的运行成本,有助于推动节能项目的实施。 能源管理合同在实施节能项目的企业(即用户)与节能服务公司之间签订。依照具体的业务模式,可以分为分期付款模式、节能效益分享模式、能源费用托管模式。 二、采用合同能源管理的意义

我国政府“十一五”以来更加重视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明确提出节能降耗的具体目标。但在传统的节能投资方式下,节能项目的所有风险和所有盈利都由实施节能投资的企业承担;他们从道理和心愿上都十分愿意尽早实现节能减排,改善消除环境污染,但又往往为缺乏具体实施的资金来源而困惑。这些问题在LED照明应用与推广领域显得尤为突出。采用合同能源管理的主要意义如下: 1、采用合同能源管理使节能项目更增添了经济上的吸引力,这种双赢的机制形成了公司与客户双方实施节能项目的内在动力。 2、采用合同能源管理使公司为客户实施节能项目承担了大部分风险,从而克服了目前推广节能项目的主要市场障碍。 三、LED照明采用合同能源管理的必要性 LED灯从可靠性、光衰度、显色性、发光效率等诸多指标考核,用于照明领域目前已经可行,无论是国家体育馆“鸟巢”的LED灯光装饰,还是为迎建国60周年,天安门欲全面更换LED照明工程的公开招标等项目,无不显示出LED照明在越来越多的领域正发挥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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