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认证证书和或认证标志协议G5

使用认证证书和/或认证标志协议

甲方:北京中化联合认证有限公司(HQC)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慧里四区十六号楼

乙方:

注册地址:

经甲方批准,允许乙方使用甲方颁发的认证证书及相关认证标志。为加强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使用的管理、监督,确保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正确使用,特签订本协议。

1.依据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GB/T27030《合格评定第三方符合性标志的通用要求》、GB/T27023《第三方认证制度中标准符合性的表示方法》、GB/T27027《认证机构对误用其符合性标志采取纠正措施的实施指南》、《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管理办法》以及HQC《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控制程序》、《HQC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规定》。

2.承诺

2.1乙方承诺按照双方认证时确定的标准、技术要求及实施规则/细则组织生产和管理,持续符合相关标准、技术要求以及实施规则/细则的规定要求。

2.2乙方承诺接受和配合国家、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及甲方对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2.3乙方承诺在HQC颁发的认证证书标明的认证/产品范围和认证证书有效期内,按照本协议的规定正确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并遵守GB/T27030、GB/T27023、GB/T27027相关规定要求。

3.证书和标志的使用

3.1认证证书

认证证书指甲方向乙方颁发的包括强制性认证证书、中化产品认证证书和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3.1.1乙方在甲方颁发的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可在广告、宣传等活动中宣布相关认证证书覆盖的产品或相应的管理体系获得认证。

3.1.2 乙方不得利用产品认证证书误导消费者认为其管理体系通过认证;不得利用管理体系证书误导消费者认为其产品通过认证。

3.1.3 乙方向客户展示的甲方颁发的认证证书应在证书有效期内,在单独使用认证证书的部分文件时,应准确地表述其认证范围,避免产生误导或歧义。

3.2认证标志

认证标志指甲方颁发认证证书对应的相关标志,包括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中化产品认证标志和其他标志。

3.2.1 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图1),适用范围:甲方颁发CCC获证产品。

图1

3.2.2中化产品认证标志

3.2.2.1 中化产品认证标志(图2),应用范围:甲方安全/品质/节能产品认证。

图2

3.2.2.2中化环保生态产品认证标志(图3),应用范围:甲方环保产品认证。

图3

3.2.2.3中化绿色产品认证标志(图4

),应用范围:甲方绿色产品认证。

图4

3.2.2.4 低碳产品认证标志(图5),应用范围:甲方低碳产品认证。

图5

3.2.3产品认证标志应由乙方加贴/模压/印刷到每个独立的获证产品或包装上。使用时应确保认证标

志的完整,不得将其变形使用或篡改。使用要求详见该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3.2.4 CCC标志的使用应获得HQC备案许可。

3.3其他标志(图6~图9)

图6机构标徽图7 IAF国际互认标志图8产品认证 C075-P 图9体系认证 C075-M 3.3.1乙方未经批准不得使用认证证书中HQC标徽、IAF国际互认标志和CNAS认可标志,如需使用应

报HQC并获批准后。

3.3.2乙方在获得相应领域管理体系认证后,应当在广告等有关宣传中正确使用相应领域管理体系认

中国认可

管理体系

MANAGEMENTSYSTEM

CNAS C075-M

中国认可

产品

PRODUCT

CNAS C075-P

证标志,不得在产品上标注管理体系认证标志,只有在注明获得组织通过相关领域管理体系认证的情况下方可在产品的包装上标注管理体系认证标志。

3.4 获证组织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建立认证标志使用和管理制度,对认证标志使用情况如实记录和存档;

2)保证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品符合认证要求;

3)对不合格产品不允许使用认证标志;

4)对超过认证有效期的产品,不得使用认证标志;

5)在广告、产品介绍等宣传材料中正确地使用认证标志、不得利用认证标志误导消费者;

6)接受国家认证认可监督委员会、各地质检行政部门和指定认证机构对认证标志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3.5证书和标志的变更

3.5.1 乙方获得认证的产品或管理体系等发生改变时,应向甲方提出申请确认,未经确认的或甲方发现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不得继续使用该认证证书和/或认证标志。

3.5.2乙方获得认证的产品或管理体系缩小时,经申请确认,甲方将以《通知书》的形式通知乙方,乙方根据《通知书》的内容,立即停止缩小认证范围相应认证标志的使用,并停止发放带有与《通知书》内容一致的相应认证标志的所有文件和宣传资料。

4. 证书和标志的暂停/撤消/注销

4.1乙方获得认证的产品或相应领域管理体系被暂停、注销或撤销认证时,甲方将以《通知书》的形式通知乙方,并说明原因及日期。乙方应根据《通知书》的内容,立即停止相应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并停止发放带有与《通知书》内容一致的相应认证标志的所有文件和宣传资料。

4.2乙方获得认证的产品或管理体系被注销或撤销认证时,乙方应将撤销/注销的证书原件交给甲方,当因特殊原因无法交回时,乙方应说明原因,并由甲方予以公布。

4.3 国家另有规定的(如3C认证、低碳产品认证)应从其规定。

5. 证书和标志使用的监督和控制

5.1甲方根据认证标准、技术要求和实施规则等相关要求,对乙方的证书和标志使用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检查。

5.2当甲方发现乙方未按《协议》中的规定正确使用证书和标志时,甲方有权按HQC有关规定执行,包括要求乙方中止上述行为,消除造成的不良影响,并在公开媒体上发布澄清声明。对未按要求及时纠正的,乙方应暂停其证书和标志的使用。

5.3 禁止伪造、冒用、转让和非法买卖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6.证书的有效期

6.1 强制性认证证书的有效期5年。

6.2 中化产品认证证书的有效期3~5年。

6.3 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有效期3年。

7.投诉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对已获准认证的产品/管理体系的投诉情况,进行记录并报告甲方。8.宣传

甲方应通过网站或刊物发布认证公告,包括认证批准、暂停、注销、撤销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情况。

9.保密

甲方负责保证其工作人员对乙方的所有信息保守秘密。

10.付款

乙方应向甲方按时支付认证的所需费用。

11.协议期限

本协议有效期与证书有效期一致。

12.认证依据的更改

12.1 当认证标准、技术要求和实施规则发生更改时,甲方必须及时通知乙方,说明更改原因、生效日期及更改内容,并告知乙方根据需要应提供的认证材料和对其进行补充检查的具体要求。

12.2 乙方在接到通知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好认证材料及补充检查的相关准备,并及时将有关资料提供给甲方。当乙方符合变更后的认证依据时,甲方应重新颁发给乙方认证证书或附件。

12.3当乙方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接受更改,或者乙方错过了接受机会,或者补充检查的结果不符合要求,除非甲方另有决议,否则将在相关规定生效之日起,乙方的相关认证证书将不再有效。

13.责任

甲乙双方应根据本协议的规定履行各自职责。

14.申诉/争端

有关本协议的所有争端均按认证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

15. 其它

本协议一式两份, 由甲方和乙方授权的代表签字。

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北京中化联合认证有限公司乙方:

签字:签字:

职务:职务:

日期: 年月日日期: 年月日

认证标志和证书的使用

音视频设备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2013年5月

前言 本文件作为音视频类设备强制性认证的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的检查依据文件之一,规定了申请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工厂的产品质量保证能力要求。适用于安全、EMC、性能等强制性产品认证。 为保证批量生产的认证产品与型式试验/产品检验合格的样品的一致性,工厂应满足本文件规定的产品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如有特殊要求的,按具体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有关规定执行。 本文中的工厂涵盖认证委托人(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进口商)、生产者、生产企业。

1、职责与责任 工厂应规定与保证认证要求符合性和产品一致性等有关的各类人员的职责及相互关系。 1.1 工厂应在其管理层内指定质量负责人,无论该成员在其他方面的职责如何,应具有以下方面的职责和权限,并有充分能力胜任: a)确保本文件的要求在工厂得到有效的实施和保持; b)确保认证产品符合认证标准的要求并与已获型式试验合格样品一致; c)了解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的使用要求,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注销、暂停、撤销的条件,确保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标志的正确使用。 1.2 工厂应在组织内部指定认证联络员,负责在认证过程中与认证机构保持联系,其有责任及时跟踪、了解认证机构及相关政府部门有关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要求或规定,并向组织内报告和传达。 认证联络员跟踪和了解的内容应至少包括: a)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换版、产品认证标准换版及其他相关认证文件的发布、修订的相关要求; b)证书有效性的跟踪结果; c)国家级和省级监督抽查结果。 1.3 需建立适用简化流程的关键件变更批准机制的工厂,应在其组织内任命认证技术负责人、并确保其有充分能力胜任,其主要职责是负责适用简化流程的关键件变更的批准,确保变更信息准确及变更符合规定要求,并对产品的一致性负责。认证技术负责人应经认证机构考核认定。 关键件包括:关键元器件、重要部件和材料或关键元部件和材料。 2、文件和记录 2.1 工厂应建立并保持文件化的程序,确保对本文件要求的文件和记录以及必

关于对“3C”认证标志使用和管理的有关规定

关于对“3C”认证标志使用和管理的有关规 定 为了加强对“3C”认证标志的准确使用及有效管理,特制订有关规定如下: 一、“3C”认证标志的使用范围: 公司获得认证的产品,使用国家统一印制的标准规格认证标志。 二、“3C”认证标志的管理 1.“3C”认证标志的购置,由生产制造部按生产计划向质量管理部报缺,质量管理部按规定到国家指定的机构购置认证标志标签。 2.“3C”认证标志购进后,按贵重物资管理办法由质量管理部指定专人验收登账,然后入银库保管。 3.“3C”认证标志必须与产品合格证同时领用和使用,由生产车间填写领料单,经产品质量检验员校核,报质量管理部负责人签字后办理领用手续,并在台帐上签字。 4.产品检验员在产品例行检验合格后,将认证标志交包装人员,并监督其加施在规定位置上。 5.质量管理部对每批“3C”认证标志的签发、使用必须如实做好记录、建立台帐,产品入库数量与标志领用数量按批次必须相符,并按规定存档。

6.凡由协作单位加工的产品总成件,由本公司产品检验员例行检验合格后发放“3C”认证标志,并现场监督其加施在规定位置上。 三、违规的处罚 1.对标志的保存、领用及使用不得有遗失或遗留张贴,否则对责任部门或责任人按100元/张给予扣罚。 2.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转让认证标志,一经发现,给予扣罚50000万元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则追究法律责任。 3.未经批准而擅自领用认证标志的个人、部门,一经发现,给予罚款3000元/次的处罚,并扣所在部门当月经济责任制考核分30分;情节严重给予警告、记过、开除或辞退的处理。 4.凡违规后受处罚个人或部门,均由质量管理部提出处罚意见报公司主要领导审批后执行。 四、本规定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正式实施。

认证标志的保管和使用控制程序修订稿

认证标志的保管和使用 控制程序 WEIHUA system office room 【WEIHUA 16H-WEIHUA WEIHUA8Q8-

质量体系文件 认证标志的保管和使用控制程序 发行部门:仓库 文件编号:YXD-QP-01 版本:A0 编制: 审核: 批准: 2010年01月 22日发布 2010年02月01日实施

一、目的: 为配合国家对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统一监督管理,维护客户及广大消费者相关利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企业的自身特点,特制定此办法。 二、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厂已通过产品认证的所有产品的认证标志之使用管理。 三、定义: “CCC”:中国强制性认证的英文缩写。 四、权责:

工程部:负责认证标志之使用方式及使用说明的制定。 负责向相关国家机构提交申请。 货仓:负责认证标志的储存和保管、发放。 生产部:负责认证标志按规定要求使用、标贴。 品管部:负责监督认证标志的粘贴及正确使用方式等。 五、程序内容: 5.1认证标志的申请、制作和发放。 5.1.1工程部根据本厂实际需要,确定“CCC”标志的使用形态方式,并依据国家颁发《强 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的各项要求,向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认监委)指定机构(以下简称:指定的机构)提出申请。 5.1.2申请时须持申请书和认证证书的副本向指定机构申请使用认证标志. 5.1.3若委托他人申请使用认证标志的,受委托人必须持申请人的委托书、申请书和认 让证书的副本向指定机构申请使用认证标志。以上向指定机构申请后,经认监委 审批后,方可自行制作或向国家指定机构购买。 5.1.4申请使用认证标志,应积极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统一印制的标准规格认证标志的工 本费或者模压、印刷认证标志的监督管理费。 5.1.5统一印制的标准规格认证标志由指定的机构发放. 5.1.6认证标志的申请具体参见附件:CQC国家颁发的《“印刷/模压标志申请书”填写 指南及要求》和《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印刷、模压等使用方案的标准程序》 5.1.7认证标志制作:获证产品可根据本厂实际采用印刷、模压、模制、丝印、喷漆、 雕刻、烙印、打戳等方式<以上各种方式以下简称印刷、模压> 5.1.8若本工厂自行印刷/模压CCC标志,必须按《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印刷、模压 等使用标准程序》中第4项要求向申请机构提出印刷/模压设计方案。

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加施管理要求

附件1 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加施管理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要求,国家认监委统一制定、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以下简称CCC标志),并指导对CCC标志实施的监督管理。为维护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权威性,对获证企业加施CCC标志提出如下要求。 一、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产品,必须获得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认证机构(以下简称指定认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并在认证有效期内,符合认证要求,方可使用CCC标志。 二、列入《目录》的产品必须经认证合格、加施CCC标志后,方可出厂、进口、销售和在经营活动中使用。 三、认证标志的规格 CCC标志分为标准规格CCC标志和非标准规格CCC标志。CCC标志椭圆型长短轴外直径比例为8:6.3,具体图形比例如图一所示。

图一 四、CCC标志的颜色 统一印制的标准规格CCC标志的颜色为白色底版、黑色图案。如采用印刷、模压、模制、丝印、喷漆、蚀刻、雕刻、烙印、打戳等方式(以上各种方式在以下简称印刷/模压)在产品或产品铭牌上加施CCC标志,其底版和图案颜色可根据产品外观或铭牌总体设计情况合理选用。 五、CCC标志的加施位置 统一印制的标准规格CCC标志,必须加施在获得认证产品外体明显的位置上。印刷/模压CCC标志的,CCC标志应当被印刷、模压在铭牌或产品外体的明显位置上。在相关获得认证产品的本体上不能加施CCC标志的,其CCC标志必须加施在产品的最小包装上及随附文件中。 获得认证的特殊产品不能按以上规定加施CCC标志的,必须在产品本体上印刷或者模压“中国强制认证”标志的特殊式样。 六、印刷/模压CCC标志的加施要求 (一)印刷/模压CCC标志基本式样的加施要求 CCC标志可按照基本式样比例放大或者缩小,但不得变形,且确保认证标志图案的清晰可识。 (二)印刷/模压CCC标志特殊式样的加施要求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使用管理程序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使用管理程序 1 目的与适用范围 为通过对一般工业产品和低碳产品认证证书进行控制和管理,防止错误使用,确保获证者有效而正确地使用公司颁发的认证证书和产品认证标识,特制定本程序。 本程序规定了本公司认证证书和标志的所有权及获准公司认证的组织使用本公司颁发的CEC认证证书和标志时应遵守的规则。 本程序适用于公司颁发的产品认证证书和产品认证标识的使用与管理。适用于所有获得CEC产品认证的组织。 2 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通过在本程序引用中构成本程序的内容,凡注日期的,仅该版本适用本程序,凡不注日期的,最新版本适用本程序,请使用本程序的人员关注相关文件的最新版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 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低碳产品认证实施规则通用硅酸盐水泥 低碳产品认证机构认可方案 CNAS-CC02《产品、过程和服务认证机构要求》 CNAS-GC21《一般工业产品认证业务范围管理实施指南》 GB/T18346《各类检查机构能力的通用要求》 GB/T19011《管理体系审核指南》 3 管理职责 3.1 综合部负责认证证书和标志的设计制作、标志标识购买和诉诸法律事项的交涉工作; 3.2技术部依据CNCA/CNAS相关要求,负责公司各类认证证书模版、认证标志样式(文字版、电子版)的设计及编修订,经公司确认并报总经理批准后向CNCA/CNAS申报备案,负责各类认证证书模版、认证标志样式的建档、保存; 3.3技术部负责认证证书的打印工作; 3.4市场部负责在申请环节,向申请人介绍公司各类认证证书及认证标志的相关要求,并在申请评审时,评审企业对认证证书的相关要求(如份数、中英文版等)的合理性; 3.5市场部负责向获证者寄发认证证书,负责与获证者签署使用认证证书和在低值易耗品上印制标志标识的协议,填写《标识特殊印制要求申请单》指导获证者正确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识; 3.6审核(检查)部负责对获证者使用认证证书和标志标识的监督与检查,对错用证书和标识者提出处理意见; 3.7综合部负责组织空白认证证书的印刷,数据库中电子模版管理,监察认证证书内容的正确性;

认证标志的保管和使用控制程序

质量体系文件 认证标志的保管和使用控制程序 发行部门:仓库 文件编号:YXD-QP-01 版本:A0 编制: 审核: 批准: 2010年01月 22日发布 2010年02月01日实施

一、目的:

为配合国家对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统一监督管理,维护客户及广大消费者相关利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企业的自身特点,特制定此办法。 二、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厂已通过产品认证的所有产品的认证标志之使用管理。 三、定义: “CCC”:中国强制性认证的英文缩写。 四、权责: 工程部:负责认证标志之使用方式及使用说明的制定。 负责向相关国家机构提交申请。 货仓:负责认证标志的储存和保管、发放。 生产部:负责认证标志按规定要求使用、标贴。 品管部:负责监督认证标志的粘贴及正确使用方式等。 五、程序内容: 5.1认证标志的申请、制作和发放。 5.1.1工程部根据本厂实际需要,确定“CCC”标志的使用形态方式,并依据国家颁发《强制性产品认 证标志管理办法》的各项要求,向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认监委)指定机 构(以下简称:指定的机构)提出申请。 5.1.2申请时须持申请书和认证证书的副本向指定机构申请使用认证标志. 5.1.3若委托他人申请使用认证标志的,受委托人必须持申请人的委托书、申请书和认让证书的副本 向指定机构申请使用认证标志。以上向指定机构申请后,经认监委审批后,方可自行制作或 向国家指定机构购买。 5.1.4申请使用认证标志,应积极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统一印制的标准规格认证标志的工本费或者模 压、印刷认证标志的监督管理费。 5.1.5统一印制的标准规格认证标志由指定的机构发放. 5.1.6认证标志的申请具体参见附件:CQC国家颁发的《“印刷/模压标志申请书”填写指南及要求》 和《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印刷、模压等使用方案的标准程序》 5.1.7认证标志制作:获证产品可根据本厂实际采用印刷、模压、模制、丝印、喷漆、雕刻、烙印、 打戳等方式<以上各种方式以下简称印刷、模压> 5.1.8若本工厂自行印刷/模压CCC标志,必须按《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印刷、模压等使用标准 程序》中第4项要求向申请机构提出印刷/模压设计方案。

玩具产品强制性认证标志 ()

为切实保证玩具产品的安全卫生,保障儿童生命健康安全,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自2006年3月1日起,对童车、电玩具、塑胶玩具、金属玩具、弹射玩具、娃娃玩具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自2007年6月1日起,上述产品凡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未加施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国家认监委)经国务院授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全国认证认可工作。

劣质玩具危害严重 玩具是儿童的天使。每一个儿童的成长都离不开玩具。近年来,我国玩具业飞速发展,年产值达1000多亿元人民币。我国已经成为玩具产品的生产和消费大国。然而,却有个别玩具生产厂家,受经济利益驱动,置儿童的健康安全于不顾,大量生产假冒伪劣玩具扰乱市场。在质检总局多次组织的玩具市场监督抽查中,玩具产品合格率较低,特别是安全卫生指标不合格率的情况比较多。一些劣质玩具频频成为儿童健康安全的罪恶杀手。 2004年,广东一男童因手指被儿童自行车链条与连轮啮合处“咬”断而造成终身残疾;广州一女童因玩耍填充了不洁填充物的毛绒玩具,身染淋病,几经反复,身心造成巨大伤害;武汉一家医院在一周内接诊三名因误吞玩具小部件而窒息的儿童,幸得到及时抢救,否则后果不堪设想。据报道,北京儿童医院近五年仅因小部件进入食道的抢救就500例。玩具安全卫生和质量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

强制认证确保安全强制性产品认证,又称CCC认证,是我国政府为保护广大消费者的人身健康和安全,保护环境、保护国家安全,依照法律法规实施的一种产品评价制度。它要求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通过制定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和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对列入《目录》中的产品实施强制性的检测和工厂检查。凡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没有获得指定认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没有按规定加施认证标志,一律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强制性认证标志的名称为“中国强制认证”,英文名称是“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英文缩写为“CCC”。CCC标志分为不同认证种类,在CCC标志基本图案的右部印制认证种类标注进行区分,它是由代表认证种类的英文单词的缩写字母组成。其中“S”代表“安全认证”、“EM C”代表“电磁兼容认证”、“S&E”代表“安全与电磁兼容认证”、“F”代表“消防产品认证”。如图所示: 国家认监委按照国务院授予的工作职能,统一负责国家强 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2001年底,国家质 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制定并发布了新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该制度已于2002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截至目前,共有22大类、158种产品被列入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目录,涉及电子电器、电信、汽车与摩托车、安全玻璃、消防、安防、农机、乳胶制品、轮胎、装饰装修产品、汽车摩托车零部件、儿童玩具等与百姓密切相关的产品。

CCC认证标志和证书使用控制程序

CCC认证标志和证书的使用控制程序 1 工作程序 (一)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保管和使用: 1.1认证标志使用的申请 1.1.1 本公司使用认证标志的方式为购买标准规格的认证标志。 1.1.2质量负责人或授权人持申请书、认证证书的复印件和企业授权书向指定的认证标志购买发放中心购买认证标志。 1.1.3购买的标志只限于在该标志号段对应的产品上使用。 2.1认证标志的保管规定 2.1.1认证标志购买回来后,由质管部专人保管,并进行登记,确保认证标志不外借,不流失,并保留原始购买发票的复印件和标志共同存放备查; 2.1.2生产车间根据检验合格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和数量,领用该标志号段同等数量的CCC标志,领用人必须在《强制性认证标志使用登记表》中签字确认; 3.1认证标志的使用规定 3.1.1生技部负责负责认证标志张贴,张贴的位置必须明显,便于检查,本公司生产的低压成套开关设备的产品贴在铭牌的右上角。 3.1.2生技部对认证标志的使用情况如实记录和存档,并填写《强制性认证标志使用登记表》 3.1.3生技部应对符合认证标准要求的产品加贴强制性认证标志。 3.1.4 生技部对不合格产品不加贴强制性认证标志。 3.1.5生技部对获证产品变更后未经认证机构确认,不加贴强制性认证标志。

3.1.6当认证证书被暂停、撤消/注销时,生技部立即停止使用认证标志。 3.1.7各部门若发现标志出现非正常使用,要立即报告总经理,要及时采取措施,查明原因,追究当事人的责任,确保做到标志的正确使用。 (二)国家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的使用: 4.1公司各部门对外宣传,或者使用认证证书时,应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及认证机构的有关要求。 4.2 供销部在宣传、广告、外包装、投标洽谈业务时使用认证证书,但应在宣传材料上同时清楚地标明获证的产品范围及依据的认证规则,不得蓄意或用暗示的方法误导消费者,也不能暗示本公司质量体系获得认证机构的认可。 4.3 生技部不得把认证证书的认可标识不得加贴或者压膜到认证产品上。 4.4 误用认证证书、认证标识的处置 需对加贴认证证书标识的产品采取处置的主要情况有: a) 质量负责人发现加贴认证证书标识的产品对消费者存在危险,应及时认证机构报告误用的范围,并立即采取回收的措施,对未出厂的产品进行整改使其满足产品规则的要求; b)发现未经授权使用认证证书标识(如超范围使用),应在工厂、仓库、市场或用户处从产品上除去违规使用的认证证书标识。 5.记录 5.1 DXC/QR-29《认证标志保管和使用台帐》

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证书及标志的的管理规定

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证书及标志的 管理规定 一、总则 1、为加强对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统一监督管理,维护消费者和公司的合法 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中消防设备应急电源产品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适用于消防设备应急电源证书的管理、使用及认证标志的购买、发 放、使用和管理。 3、消防设备应急电源必须获得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颁发的CCC认 证证书,并在认证有效期内符合认证要求,方可使用认证标志。 4、消防设备应急电源必须经检验合格,加施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公司销售和在 经营活动中使用。 二、管理职责 1、总经理负责“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的组织、策划工作,确保未获得消防 产品CCC认证证书和未加施消防产品CCC认证标志的产品不得出公司销售和在经营活动中使用。 2、管理者代表负责策划“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标志”的使用、保持和管理。 确保加贴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标志的产品符合认证标准的要求。确保不合格品和获证产品变更后,未经认证机构确认,不加贴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标志。 3、技质开发部负责“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规则、技术要求的组织、设计和 管理工作。

4、技质开发部负责“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标志”的使用、发放、加贴的审批; 主检员负责督促“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标志”(标签式)的加贴和正确使用、负责“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合格的产品加贴认证标志的出厂检查,确保合格品必须加贴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标志。 5、生产部经理负责相关工序必须满足“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规则要求,负 责组织人员对“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标志”的加贴和正确使用。 6、市场部经理负责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供应商的选择、评定和日常管理,以 确保采购的元器件和材料是来自于满足“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规则要求的供应商。库房管理员负责“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标志”的妥善保管和发放。 7、办公室主任负责组织相关人员的培训,确保关键生产工序操作人员具备满 足“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规则要求相应的知识、经验和技能。 三、认证标志的申购程序 1、由技质开发部经理填写“购买标志申请书”经总经理授权签字后邮寄给公安 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技质开发部长接收到认证标志后,及时办理入库手续。 2、技质开发部根据使用情况,随时监督检查认证标志库存情况。当库存的认 证标志已不足使用一个月时,应及时再次向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申请购买。 四、认证标志的使用及规定 1、认证标志必须加贴在获证产品的右上方,明显位置。。 2、认证标志的使用规定 2.1 对认证标志的使用情况如实记录和存档。

认证证书、标志的使用与管理控制程序文件

XXXX科技 认证证书、标志的使用与管理控制程序 文件编号:TY-2-30-013 版本版次:1.0 编制:日期: 审核:日期: 复核:日期: 核准:日期: 受控状态:

1目的 为加强对产品、管理体系认证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以下简称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管理、监督,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维护组织和顾客的合法权益,促进认证活动健康有序的发展,加强对国家自愿性产品认证或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的统一监督管理,规和控制CQC、VDE、UL等认证标志的购置、印刷、发放和使用及管理,确保不合格品和获证产品变更后未经认证机构确认,不加贴认证标志。 2适用围 适用于认证证书、认证标志的妥善保管、使用。 3权责 3.1质量保证负责人实施认证标志使用管理的控制。负责向相关国家机构或部门提交申请。

3.2研发部负责认证标志制作规格的设计及型号选用、合理使用工作。 3.3采购部主管负责认证标志的外购及印刷、模压等外协工作。 3.4仓库负责认证标志的储存和保管、发放。 3.5生产部负责认证标志按规定要求使用、粘贴。 3.6品保部负责监督认证标志的粘贴及正确使用方式等。 3.7文控中心负责认证证书的建档和妥善保存。 4定义 认证证书:指产品、管理体系通过认证所获得的证明性文件。认证证书包括产品认证证书和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认证标志:指证明产品、管理体系通过认证的专有符号、图案或者符号、图案以及文字的组合。认证标志包括产品认证标志和管理体系认证标志。 5作业容 5.1认证证书 5.1.1公司有权在认证证书的有效期正确使用认证证书。 5.1.2公司产品、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正本由文控中心保存。文控中心按《文件与资料控制程序》妥善保管好证书,以免丢失、损坏,对认证证书的使用情况如实记录。如发生证书丢失、损坏的,应及时汇报给公司质量保证负责人,由质量保证负责人及时向认证机构申请补发。 5.1.3公司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副本或复印件可以展示在文件、、通过认证的工作场所、销售场所、广告和宣传资料中或广告宣传等商业活动。在顾客提出要求时,相关部门可以经过申请提供给顾客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完整复印件,或者出示证书原件,顾客检查后应及时将证书原件归还保管部门。 5.1.4公司相关部门应避免管理体系的认证宣传误导消费者,使其误认为通过体系认证的产品符合标准要求。公司可以在业务围按以下文字描述的方式将认证证书的有关信息展示在文件、、通过认证的工作场所、销售场所、广告、宣传资料以及运输产品的大包装上,如:“本公司通过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编号为xxxx”。 5.1.5公司相关部门在印制认证宣传材料、包装物或做其它认证宣传时,应到文控中心登记。 5.1.6公司质量保证体系发生重大变化时,应报告认证机构并接受认证机构的调查或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不合格时,不得使用该证书。 5.1.7公司按时交纳认证费用,以获得或保持证书。 5.1.8任何单位、部门、个人不准伪造、更改、出借、出租、转让、倒卖、部分出示、部分复印公司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5.1.9对其它单位和个人妨碍本公司使用认证证书的行为,公司将向认证机构提出投诉。 5.1.10证书被认证机构暂停、撤消时,公司按认证机构的要求将证书交还到认证机构,并同时停止在文件、、通过认证的工作场所、广告和宣传资料中展示认证证书,并停止将有关认证信息用于广告宣传等商业活动。 5.2认证标志的加贴 加贴是指向UL、VDE、CQC认证标志管理中心购置现成标志,在合格产品规定位置上加贴使用。 5.2.1确定标志加贴位置:由质量保证负责人指定标志加贴的位置,位置应明显。一经指定,便应固定,不得随意变动。应确保加贴标志的产品均符合要求。

CCC认证标志的保管和使用控制程序

一、目的: 为配合国家对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统一监督管理,维护客户及广大消费者相关利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企业的自身特点,特制定此办法。 二、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厂已通过产品认证的所有产品的认证标志之使用管理。 三、定义: “CCC”:中国强制性认证的英文缩写。 四、权责: 工程部:负责认证标志之使用方式及使用说明的制定。 负责向相关国家机构提交申请。 货仓:负责认证标志的储存和保管、发放。 生产部:负责认证标志按规定要求使用、标贴。 品管部:负责监督认证标志的粘贴及正确使用方式等。 五、程序内容: 5.1认证标志的申请、制作和发放。 5.1.1工程部根据本厂实际需要,确定“CCC”标志的使用形态方式,并依据国家颁发《强制性产品认 证标志管理办法》的各项要求,向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认监委)指定机 构(以下简称:指定的机构)提出申请。 5.1.2申请时须持申请书和认证证书的副本向指定机构申请使用认证标志. 5.1.3若委托他人申请使用认证标志的,受委托人必须持申请人的委托书、申请书和认让证书的副本 向指定机构申请使用认证标志。以上向指定机构申请后,经认监委审批后,方可自行制作或 向国家指定机构购买。 5.1.4申请使用认证标志,应积极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统一印制的标准规格认证标志的工本费或者模压、 印刷认证标志的监督管理费。 5.1.5统一印制的标准规格认证标志由指定的机构发放. 5.1.6认证标志的申请具体参见附件:CQC国家颁发的《“印刷/模压标志申请书”填写指南及要求》 和《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印刷、模压等使用方案的标准程序》 5.1.7认证标志制作:获证产品可根据本厂实际采用印刷、模压、模制、丝印、喷漆、雕刻、烙印、

体系认证证书及认证标志使用规则说明

体系认证证书及认证标志使用规则说明 我们鼓励您使用CCIE认证标志 针对CCIE认证标志的使用方法有专门条款的规定。本文件旨在保证您可以清晰的理解这些条款的规定。在任何情况下,CCIE都乐意解答您在标志使用方法方面的疑问。CCIE 认证部的审核员会在每次监督审核时检查您的宣传资料,同时也会指导您在具体情况下如何使用标志。本文件及其要求根据CCIE体系认证标志使用管理规则编制。 认证证书及认证标志的使用须知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五条获得认证证书的,应当在认证范围内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不得利用产品、服务认证证书、认证标志和相关文字、符号,误导公众认为其管理体系已通过认证,也不得利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认证标志和相关文字、符号,误导公众认为其产品、服务已通过认证。”的规定。 有关概念说明:“认证证书,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是认可机构授权有资格的认证机构颁发给管理体系认证合格的组织,作为该组织管理体系已认证合格并注册的证明文件。” 标志的有效性 使用CCIE国际认证服务体系认证标志的权利,与您所拥有的当前有效的管理体系证书紧密相关。体系认证标志使用范围被严格限制在证书所示的公司机构、产品或服务的范围之内。如证书过期、被临时吊销或吊销,应立即停止使用认证标志。另外,您的客户、供应商或其它相关组织不得使用您的标志。 (以 ISO9001 认证标志为例) 认证标志使用 CCIE 国际认证服务的认证标志使用时,不得更改其中任何一个标志的形状、比例和内容。如果在某些情况下,认证标志的尺寸不得不被缩小时,您必须至少保证标志的清晰可辨。 贵公司有关认证的广告或新闻发布,您必须说明贵公司经CCIE公司认证部认证。这样做,可以确保您的客户对您证书的可追溯性,并确保您的认证的信用度。 CCIE 认证标志在任何情况下使用,都不得产生“产品符合”的误导。

总局第117号令《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总局第117号令《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 2009-12-27 第117号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已经2009年5月2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局长 二〇〇九年七月三日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提高认证有效性,维护国家、社会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下简称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为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的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以下简称强制性产品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全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地方质检两局)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执法查处工作。 第四条国家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统一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统一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统一认证标志,统一收费标准。 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和调整目录,目录由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联合发布,并会同有关方面共同实施。 第五条国家鼓励开展平等互利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国际互认活动,互认活动应当在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对外签署的国际互认协议框架内进行。 第六条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对其从业活动中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及生产技术、工艺等技术秘密和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认证实施 第七条强制性产品认证基本规范由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制定、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规则(以下简称认证规则)由国家认监委制定、发布。 第八条强制性产品认证应当适用以下单一认证模式或者多项认证模式的组合,具体模式包括: (一)设计鉴定; (二)型式试验; (三)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

认证标志使用管理规定

技术研发部 认证标志使用 管理规定 编制: 审核: 批准: 发布日期:实施日期:

1 目的 1.1 为规范公司取得的产品认证标志和体系认证标志的正确使用,确保所有认证标志的使用符合规定要求,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2 适用范围 2.1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取得的所有产品认证标志和体系认证标志。 3 职责与权限 3.1 技术研发部负责编写及修改认证标志管理制度文件。企划部负责对公司所有外来认证标志的使用进行管控, 3.2 企划部、总经理工作部、质量管理部负责合理使用认证标志。 3.3 其他部门使用标志时必须到企划部报备后方可使用。 4 认证标示的使用 4.1 公司获得的认证标志 4.1.1 产品认证标志,即TUV认证标志、CQC认证标志、CE认证标志、CCC认证标志及后续UL认证等; 4.1.2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标志、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标志。 4.2 认证标志的使用。 4.2.1 公司所取得的“CE”、“TUV”、“CQC”及“CCC”认证标志在公司的各种宣传品上、产品标签、包装箱、公司产品宣传册、公司网站等可以使用。 4.2.2 “CE”认证标志必须加施在产品标签或包装箱的显著位置。 4.2.3 “CCC”认证标志的使用必须遵守《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 4.3 认证标志尺寸要求 4.3.1 使用产品质量认证标志时,具体的规格、尺寸和形式按所需比例缩放,但必须保持标志的完整、清晰可见及不得变形。 4.3.2 使用产品质量认证标志时,各标示LOGO之间间距视标识尺寸而定。必须保持标志的完整、清晰可见及不得变形。 4.3.3 各种标志LOGO的颜色必须按照认证机构标准颜色执行,若需要复印标示LOGO时,则不具备完整法律效应,标示为复印件只能具备参考价值。 4.4 标志使用的监督 企划部对公司的认证标志进行专项管理,定期对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CCC认证---CCC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CCC认证---CCC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 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大对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以下简称认证标志)的统一监督治理,爱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名目》(以下简称《名目》)中产品的认证标志的制定、公布、使用和治理。 第三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治理委员会统一制定、公布认证标志,对认证标志实施监督治理。 第四条列入《名目》的产品,必须获得国家认证认可监督治理委员会指定的认证机构(以下简称指定认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并在认证有效期内,符合认证要求,方可使用认证标志。 第五条列入《名目》的产品必须经认证合格、加施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进口、销售和在经营活动中使用。 第二章认证标志的式样 第六条认证标志的名称为“中国强制认证”(英文缩写“CCC”)。 第七条认证标志的图案由差不多图案、认证种类标注组成。 (一)差不多图案 差不多图案如图一所示。 图一:认证标志差不多图案 (二)认证种类标注 认证种类标注如图二所示。在认证标志差不多图案的右部印制认证种类标注,证明产品所获得的认证种类,认证种类标注由代表认证种类的英文单词的缩写字母组成,如图二中的“S”代表安全认证。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治理委员会按照认证工作需要制定和公布有关认证种类标注。 图二认证标志图案 第八条在认证合格的专门产品(如电线、电缆)上适用“中国强制认证”标志的专门式样:“中国强制认证”的英文缩写“CCC”字样。 第九条认证标志的规格 认证标志分为标准规格认证标志和非标准规格认证标志。 (一)标准规格认证标志分为五种,其规格标准见表一和图三。 图三认证标志图案比例图 (二)非标准规格认证标志的规格与表一的规定不同,但必须与标准规格认证标志的尺寸成线性比例。 第十条认证标志的颜色 (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治理委员会统一印制的标准规格认证标志(以下简称统一印制的标准规格认证标志)的颜色为白色底版、黑色图案; (二)如采纳印刷、模压、模制、丝印、喷漆、蚀刻、雕刻、烙印、打戳等方式(以上各种方式在以下简称印刷、模压)在产品或产品铭牌上加施认证标志,其底版和图案颜色可按照产品外观或铭牌总体设计情形合理选用。

世界各国安规认证标志、简介及常见标识

世界各国安规认证标志一览表及简介 序号国家及地区安规标志安规简介产品验証适用范围备注 1 全球60多个国家 及地区IEC国际电工委员会范围: 组织起草、制定,电子电气器材等国际化 标准及法规。评估和协调各国标准可行性。 是由各国电工委 员会组成的世界 性标准化组织,其 目的是为了促进 世界电工电子领 域的标准化。 2 全球54个国家及 地区全球性相互认証标志(CB体系的正式名 称是“Scheme of the IECEE for Mutual Recognition of Test Certificates for Electrical Equipment”–“IECEE电工 产品测试证书互认体系”。CB体系的缩写名 称意思是“Certification Bodies’ Scheme” –“认证机构体系”。) CB体系覆盖的产品是IECEE系统所承认的 IEC标准范围内的产品。 IECEE是国际电 工委员会电工产 品合格测试与认 证组织 3 欧盟CE系欧洲通用安规认証标志认証范围针对: 工业设备、机械设备、通讯设备、电气产 品、个人防护用品、玩具等产品。 4 欧洲ENEC (European Norms Electrica l Certification,欧洲标准电器认 证)。ENEC标志是欧洲安全认证通用 标志,该标志是欧洲厂商基于调和欧洲 安全标准进行测试的基础之上所采用 的。认証范围针对IT(信息)、设备(EN60950、 变压器(EN60742,EN61558)、照明灯饰 (EN60598)和相关档(EN60920,EN60440)、 电器开关 01 西班牙 02 比利时 03 意大利 04 葡萄牙05 荷 兰06 爱尔兰07 卢森堡08 法国09 希腊 10 德国11 奥

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及认证标志使用规定

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及认证标志使用规定 1 总则 本规定提出了获得认证的组织使用WIT签发的认证证书、认证标志及相应的认可标志的准则,明确了WIT和获得认证的组织管理和使用认证证书及标志的权利和义务。 2获得认证组织的权利和义务 2.1 遵守认证协议的相关规定。 2.2 可以在各种宣传品上,如产品说明书、广告、信笺及名片上使用认证标志和认证证书。 2.3 可以在展销会或其他业务洽谈会场合宣传和展示认证证书,或向需方提供证书复印件或照片,在宣 传时仅就获准认证的范围作出声明。 2.4认证证书的使用必须完整,不可进行证书内容涂改。 2.5不能以任何误导的方式使用认证文件、认证标志和报告,或其中任何部分,并暗示产品或服务得到认 证。 2.6不可以将认证标志直接用在产品上,只有在诸如注明“本产品是在管理体系通过了XXXXXXX(如: ISO9001等)认证的工厂里制造的”情况下,方可将认证标志使用在用于运输产品的包装箱上。 2.7不可以在试验室测试或计量报告中使用认证标志或证书。 2.8 如获得认证的组织在宣传品上使用相应的认可标志时,应注意认可标志与WIT认证标志必须以能显 示两者关系的恰当排列方式同时使用,获证组织不能使用IAF国际互认标志。 2.9 利用各种宣传媒体进行认证宣传时,应遵守WIT的规定,不得进行使人误解或未授权的声明。 2.10当获得认证的组织被WIT暂停/撤消认证资格时,该组织应停止使用认证证书及认证标志,并按照 WIT要求交回认证证书、销毁现有的全部认证标志。 3 WIT的权利和义务 3.1 遵守认证协议的相关规定。 3.2 根据获得认证组织的需要,对认证证书及标志的使用规定进行解释。 3.3 当获得认证的组织违反本规定时,有权通知获得认证的组织暂停使用认证证书及标志或撤销认证。 造成严重后果的,WIT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力。 4标志使用的排列方式:

关于对“3C”认证标志使用和管理的有关规定_1

关于对“3C”认证标志使用和管理的有 关规定 为了加强对“3C”认证标志的准确使用及有效管理,特制订有关规定如下: 一、“3C”认证标志的使用范围: 公司获得认证的产品(见03-021技术通知单),使用国家统一印制的标准规格认证标志。 二、“3C”认证标志的管理 1.“3C”认证标志的购置,由生产制造部按生产计划向质量管理部报缺,质量管理部按规定到国家指定的机构购置认证标志标签。 2.“3C”认证标志购进后,按贵重物资管理办法由质量管理部指定专人验收登账,然后入银库保管。 3.“3C”认证标志必须与产品合格证同时领用和使用,由生产车间填写领料单(必须注明用途、数量、规格,),经产品质量检验员校核,报质量管理部负责人签字后办理领用手续,并在台帐上签字。 4.产品检验员在产品例行检验合格后,将认证标志交包装人员,并监督其加施在规定位置上。 5.质量管理部对每批“3C”认证标志的签发、使用必须如实做好记录、建立台帐,产品入库数量与标志领用数量按批

次必须相符,并按规定存档。 6.凡由协作单位加工的产品总成件,由本公司产品检验员例行检验合格后发放“3C”认证标志,并现场监督其加施在规定位置上。 三、违规的处罚 1.对标志的保存、领用及使用不得有遗失或遗留张贴,否则对责任部门或责任人按100元/张给予扣罚。 2.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转让认证标志,一经发现,给予扣罚50000万元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则追究法律责任。3.未经批准而擅自领用认证标志的个人、部门,一经发现,给予罚款3000元/次的处罚,并扣所在部门当月经济责任制考核分30分;情节严重给予警告、记过、开除或辞退的处理。 4.凡违规后受处罚个人或部门,均由质量管理部提出处罚意见报公司主要领导审批后执行。 四、本规定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正式实施。

CQC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CQC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CQC/CP010-2002) 1.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经中国质量认证中心认证合格的产品所使用的CQC产品认证标志。 2. 标志的式样 2.1 标志的基本图案和标注 (一)基本图 案如图 b a (二)标注 图案由1个扁椭圆组成,环内标注认证名称:“中国质量认证”的英文缩写“CQC”。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和发布有关认证种类标注。 2.2 在认证合格的特殊产品(如电容、小型开关等)上适用“中国质量认证”标志的特殊式样:“中国质量认证”的英文缩写“CQC”。 3 标志的规格 分为标准规格标志和非标准规格标志。 (一)标准规格标志由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统一印制,共5种,规格标准见下表:

单位:mm 规格 尺寸 A B C D E a×b 64×42 49×33 30×20 20×13 10×7 (二)非标准规格认证标志的规格与上表的规定不同,但必须与标准规格的尺寸成线性比例。 4. 标志的颜色 (一)标准规格标志的颜色为白色底版、黑色色体; (二)如采用印制、模压方式在产品或产品铭牌上加施标志,可根据产品外观或铭牌总体设计情况合理选用。持证人应始终按规定使用标志,并进行有效的控制,保存使用的有关记录以备监督。 5. 标志使用的申请 5.1 持证人必须持“购买标志申请书”或“印刷/压模标志申请书”、认证证书复印件及单位证明或介绍信向CQC办公室申请使用认证标志。 5.2 持证人可以提供上述文件的书面或电子文本办理申请。 5.3 持证人申请使用认证标志,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标准规格标志的工本费或模压、印刷标志的监督管理费。 6. 标志的使用 6.1 持证人在证书有效期内,可在获证产品及其外包装上使用标志。 6.2 持证人根据获证产品特点,按以下规定选取使用方式: (一)标准规格标志,必须加施在获证产品本体的显著位置; (二)印制、模压标志的,应加施在获证产品的铭牌或本体的显著位置; (三)在获证产品的本体不能加施标志的,必须将标志加施在产品的最小包装及随附文件中。 6.3 持证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建立标志使用和管理制度,对标志的使用情况如实记录存档; (二)保证使用标志的产品符合认证要求; (三)只在证书所限定的产品上加贴标志;

强制性认证标志的使用

编号:CNCA—01C—019:2001 电气电子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 则 音视频设备 卫星电视广播接收机 (电磁兼容)

2001-12-07发布2002-05-01实施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目录 1.适用范围 (3) 2.认证模式 (3) 3.认证的基本环节 (3) 3.1认证的申请 (3) 3.2型式试验 (3) 3.3初始工厂审查 (3) 3.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3) 3.5获证后的监督 (3) 4.认证实施 (3) 4.1认证申请 (3) 4.2型式试验 (4) 4.3初始工厂审查 (6) 4.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7) 4.5获证后的监督 (7) 5.认证证书 (9) 5.1认证证书的保持 (9) 5.2认证证书覆盖产品的扩展 (9) 5.3 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消 (10)

6. 强制性认证标志的使用 (10) 6.1 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10) 6.2变形认证标志的使用 (10) 6.3 加施方式 (10) 6.4 加施位置 (10) 7.收费 (11) 附件1 对电磁兼容性能有影响的主要零部件 (12) 附件2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13)

电气电子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卫星电视广播接收机 (电磁兼容) 1.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的产品范围为:卫星电视广播接收机。2.认证模式 型式试验 + 初始工厂审查 + 获证后监督。

3.认证的基本环节 3.1认证的申请 3.2型式试验 3.3初始工厂审查 3.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3.5获证后的监督 4.认证实施 4.1认证申请 4.1.1申请单元划分 原则上按产品型号申请认证。同一制造商、同一型号但生产厂不同的产品应分为不同的申请单元,但型式试验仅在一个工厂的样品上进行。 产品电气结构和对产品电磁兼容性能有重要影响的零部件(见附件1中带*号的零部件)相同的可作为一个单元申请认证。 4.1.2 申请时需提交的文件资料 申请认证应提交正式申请,并随附以下文件: 1)产品总装图、电气原理图、线路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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