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云南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云南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云南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6号

【发布部门】云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5.01.05

【实施日期】2015.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96号)

《云南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12月15日云南省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代理省长陈豪

2015年1月5日

云南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通航水域从事航行、停泊和作业以及与水上交通安全有关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的通航水域,是指由海事管理机构认定的可供船舶航行的江、河、湖泊、水库等水域。

第三条水上交通安全管理遵循依法管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便群众的原则,实施综合治理,保障水上交通安全、有序、畅通。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水上交通安全协调机制,完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将水上交通安全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的职责,做好行政区域(辖区)内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通航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海事管理职责的机构(以下简称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权限具体负责所辖通航水域的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渔业船舶和渔港水域的安全监督管理;体育行政部门负责体育活动船艇的安全监督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水上交通生产经营人应当遵守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水上交

通安全管理制度,制定相应的水上交通安全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安全技术保障能力和安全管理水平。

第二章船舶、浮动设施和船员

第七条船舶、浮动设施应当依法检验、登记,取得船舶检验、登记等证书。

船舶、浮动设施应当保持适于安全航行、停泊、作业或者从事有关活动的状态。

第八条利用船舶、浮动设施从事水上客运、餐饮、观光娱乐等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统一规划,遵守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规定。安全风险较大的,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进行安全条件论证或者安全评估。

第九条船舶、浮动设施在储存、装卸、运输危险货物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和管理的规定,保证水上交通安全。

第十条船长或者履行相应职责的船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履行水上安全义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驾驶不具备载客条件的船舶载运旅客;

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执行有关问题的说明》的函

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执行有关问题的说 明》的函 2013-05-06 17:35:37| 分类:规范性文件| 标签:|字号大中小订阅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办公厅环办函〔2013〕479号 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执行有关问题的说明》的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为更好地保护地下水环境,防止地下水污染,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解决《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HJ610-2011)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切实把建设项目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落到实处,现将《建设项目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执行有关问题的说明》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建设项目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执行有关问题的说明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3年5月2日 抄送: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附件 建设项目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执行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资料收集途径 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应尽可能收集已有相关资料。资料收集途径为:地质与水文地质图件、调查报告,地质钻孔、水文地质钻孔等基础性资料,可从国土部门收集;场地区大比例尺的建设项目岩土工程勘察数据及报告,可从项目建设单位收集;评价区地下水水位与水质等动态监测资料,可从国土、水利、建设、环保等部门收集;水源地位置、水源地开采量、水源井分布情况等地下水开发利用方面的资料,可从水利部门收集;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污染源分布资料,可从当地环保部门收集;降水、气温、蒸发量等气象资料,可从当地气象部门收集。当收集的资料不满足地下水影响评价技术要求时,应补充环境水文地质专题调查,并在满足《导则》技术要求的前提下,尽量利用已有的水井、泉等地下水露头点进行现状监测。 二、野外踏勘前的已有资料分析方法 为编制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方案,在野外踏勘前应首先根据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任务与相应工作等级的评价技术要求,整理、汇编各类已有资料,对各类量化数据进行分析统计,编制综合图表。其次,综合分析评价区地质、水文地质资料,系统了解评价区地下水环境形成、分布、地下水补径排特征与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最后,对污染源进行编录,了解重要污染源类型及其分布情况,分析地表水、地下水质量、污染情况变化及与建设项目的关系。 三、资料精度与时限 不同评价工作等级的水位、水质监测精度及资料时限性按《导则》“8.3.4 地下水环境现状监测”规定执行。对于地质平面图、地质剖面图、水文地质平面图、水文地质剖面图、钻孔柱状图等区域地质与水文地质资料没有时限要求;在水文地质条件未发生大的变化,且能够充分说明评价区水文地质现状的前提下,评价区的水文地质平面图、水文地质剖面图等水文地质资料没有明确时限要求,但应尽可能利用最新的和精度高的地质与水文地质资料。 四、评价等级

环评

1 总论 1.1 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7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10.28);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12.26); (3)1998年国务院第253号令《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4)河北省人大1996年第(80)号公告《河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6年12月7日)。 (5)《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HJ/T2.1~2.3-93)。 (6)《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HJ/T2.4-1995)。 (7)《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03.01.01)。 (8)国务院第344号文《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9)环发[1999]99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 (10)定州市荣鼎水环境生化技术有限公司环保型消毒剂技术开发及规模化生产项目建议书。 (11)定州市计划局定政计项〔2003〕4号文“关于环保型消毒剂项目立项的批复”。(2003.1.17) (12)定州市环保局对“定州市荣鼎水环境生化技术有限公司年产2000吨溴氯海因消毒剂规模化生产项目立项前环境保护意见表”的批复意见(2003.1.24)。 (13) 定州市荣鼎水环境生化技术有限公司委托河北科技大学编制年产2000吨溴氯海因消毒剂规模化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委托书(2003.03.07)。 1.2 评价目的和原则 1.2.1 评价目的 (1) 通过对评价区域周围的自然环境、社会经济和环境质量现状调查,分析区域存在的主要环境问题,为项目环评工作提供基础资料。 (2) 通过工程分析,查清工程污染源和主要污染物种类、数量、排放规律及其环

地下水环境影响分析

地下水环境影响分析 (一)概述 前已述及,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从内容上大致可分为两类:一是注重建设工程对地下水水质及其介质环境的影响评价,二是与地下水有关的非污染型环境影响评价。 早期的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更注重三废排放对地下水造成污染,致使水质变差的可能性及程度。注重浅表地层的防渗隔污能力,即评价污废水下渗进入含水层,进而对地下水造成污染的可能性。近年来同时注重了建设工程造成的非污染性的生态环境影响。如: 1.大面积的地面硬化会改变地表的入渗能力,减少地表水的下渗补给量,从而影响地下水资源的有效补给。城区附近或多项目连续建设时此类问题比较突出; 2.某些工程因大量引水或排水,会使局部范围内的地下水位升高,造成土地盐渍化、沼泽化等,使生态环境发生改变。如水库工程尤其是平原水库及南水北调等类型的大型调水工程; 3.因工程供水而大量抽取地下水,会导致地下水资源失衡、诱发地面沉降、地面塌陷等地质环境问题; 4.建设工程对植被的破坏除产生地表生态环境影响外,也会影响地下水补给区的水源涵养能力。 考虑以上诸多因素,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不仅要研究分析含水层与包气带的地层结构、厚度、岩性及渗流过程中各种物理、化学作用的强弱,还要注重研究地下水的水量、水质、环境功能和社会利用价值。这其中涉及包气带、含水层、地下水类型、水动力场、水化学场等诸多水文地质因素。 (二)分析评价的原则与思路 地质环境条件分析是地下水环境影响分析和预测评价的基础,也是定性评价地下水环境影响的基本方法。污染评价和非污染的生态环境影响评价都离不开对地质环境条件的分析研究。 地下水运动、赋存于含水介质中,其运动条件、形态,含水介质类型、结构构造,所处地域的地形、地貌条件及区域地质构造等多种因素,使得对地下水的分析研究十分困难。地下水运动及污染是一个缓慢的过程,污染物自身的转化以及与含水介质的作用都包含在这一过程中,在短期内往往难以完全弄清这些变化过程。因此,通过一定的模型,定量的分析模拟建设工程对地下水的影响过程,评价其影响结果是十分困难的。 实际工作中,多是对产生污染的可能性、污染途径及可能的影响程度进行总体分析,进而提出防止污染物渗入地下的保护措施。这种做法基于: 1.定量评价过于复杂,工作量大、费用高、周期长,定量评价不实用; 2.评价工作的目的是控制污染,保护地下水环境; 3.地下水环境一旦受到污染,将很难治理恢复; 4.地下水是一种宝贵的资源,不管其环境容量如何,均不允许有污染物进入而产生人为污染。 因此,分析污染物是否会进入地下水,通过什么样的途径进入,进入的速度相对快慢,会有什么样的污染物进入,将可能的结果分析提出,以警示建设者应该注意的问题;将可能的污染方式和途径分析清楚,以提出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有此两点,评价工作的目的就基本达到了。 (三) 地质环境条件分析的基本内容 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从水文地质条件方面必须阐述明确下列问题,以使参阅者能建立起工程建设地区的水文地质概念模型及对地下水应用功能重要性的认识。

云南省地表水与地下水资源重复量3年数据研究报告2019版

云南省地表水与地下水资源重复量3年数据研究报告2019 版

序言 云南省地表水与地下水资源重复量数据研究报告旨在运用严谨的数据分析,以更为客观、真实的角度,对云南省地表水与地下水资源重复量进行剖析和阐述。 云南省地表水与地下水资源重复量数据研究报告同时围绕关键指标即水资 源总量,地表水与地下水资源重复量等,对云南省地表水与地下水资源重复量进行了全面深入的分析和总结。 云南省地表水与地下水资源重复量数据研究报告知识产权为发布方即我公 司天津旷维所有,其他方引用我方报告均需注明出处。 云南省地表水与地下水资源重复量数据研究报告可以帮助投资决策者效益 最大化,是了解云南省地表水与地下水资源重复量的重要参考渠道。本报告数据来源于中国国家统计局、相关科研机构及行业协会等权威部门,数据客观、精准。

目录 第一节云南省地表水与地下水资源重复量现状 (1) 第二节云南省水资源总量指标分析 (3) 一、云南省水资源总量现状统计 (3) 二、全国水资源总量现状统计 (3) 三、云南省水资源总量占全国水资源总量比重统计 (3) 四、云南省水资源总量(2016-2018)统计分析 (4) 五、云南省水资源总量(2017-2018)变动分析 (4) 六、全国水资源总量(2016-2018)统计分析 (5) 七、全国水资源总量(2017-2018)变动分析 (5) 八、云南省水资源总量同全国水资源总量(2017-2018)变动对比分析 (6) 第三节云南省地表水与地下水资源重复量指标分析 (7) 一、云南省地表水与地下水资源重复量现状统计 (7) 二、全国地表水与地下水资源重复量现状统计分析 (7) 三、云南省地表水与地下水资源重复量占全国地表水与地下水资源重复量比重统计分析.7 四、云南省地表水与地下水资源重复量(2016-2018)统计分析 (8) 五、云南省地表水与地下水资源重复量(2017-2018)变动分析 (8) 六、全国地表水与地下水资源重复量(2016-2018)统计分析 (9)

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T

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T 集团企业公司编码:(LL3698-KKI1269-TM2483-LUI12689-ITT289-

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GB/T14848-93 国家技术监督局1993-12-30批准1994-10-01实施 1引言 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地下水资源,防止和控制地下水污染,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建设,特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是地下水勘查评价、开发利用和监督管理的依据。 2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2.1本标准规定了地下水的质量分类,地下水质量监测、评价方法和地下水质量保护。 2.2本标准适用于一般地下水,不适用于地下热水、矿水、盐卤水。 3引用标准 GB5750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4地下水质量分类及质量分类指标 4.1地下水质量分类 依据我国地下水水质现状、人体健康基准值及地下水质量保护目标,并参照了生活饮用水、工业、农业用水水质最高要求,将地下水质量划分为五类。 Ⅰ类主要反映地下水化学组分的天然低背景含量。适用于各种用途。 Ⅱ类主要反映地下水化学组分的天然背景含量。适用于各种用途。 Ⅲ类以人体健康基准值为依据。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及工、农业用水。 Ⅳ类以农业和工业用水要求为依据。除适用于农业和部分工业用水外,适当处理后可作生活饮用水。 Ⅴ类不宜饮用,其他用水可根据使用目的选用。 表1地下水质量分类指标

根据地下水各指标含量特征,分为五类,它是地下水质量评价的基础。以地下水为水源的各类专门用水,在地下水质量分类管理基础上,可按有关专门用水标准进行管理。 5地下水水质监测 5.1各地区应对地下水水质进行定期检测。检验方法,按国家标准GB5750《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执行。 5.2各地地下水监测部门,应在不同质量类别的地下水域设立监测点进行水质监测,监测频率不得少于每年二次(丰、枯水期)。 5.3监测项目为:pH、氨氮、硝酸盐、亚硝酸盐、挥发性酚类、氰化物、砷、汞、铬(六价)、总硬度、铅、氟、镉、铁、锰、溶解性总固体、高锰酸盐指数、硫酸盐、氯化物、大肠菌群,以及反映本地区主要水质问题的其它项目。 6地下水质量评价

全国地下水资源与环境学术研讨会学术报告总结

全国地下水资源与环境学术研讨会学术 报告总结 全国地下水资源与环境学术研讨会于 南省海口市召开。会议得到了全国广大水文 地质工作者的积极响应与 支持,与会代表262人,是近年来水工环地质领域规模最大的一次学 术性会议。会议进行了广泛的学术交流,讨论热烈,学术气氛浓厚。 它既是广大水文地质工作者近十年来在水文地质和环境地质领域取得 成果的一次大检阅,也是为明年在我国召开的第 34届国际水文地质大 会的一次预演。 一、会议规模宏大,论文内容丰富,具有里程碑意义 大会共收到论文全文和摘要 275篇:其中关于区域地下水资源评 价及特征分析的44篇;地热资源分布和勘探开发的 14篇;模型研究 的9篇;地面沉降、地面塌陷的 9篇;同位素研究的4篇;矿区水文 地质勘查研究的4篇;技术方法方面的 3篇,其它均为专题论述和探 讨的文章。大会特邀学术报告 4篇,大会学术报告8篇,分组学术报 告57篇。这些成果都是近十年来在各个领域探索实践的结晶, 会议论 文既有理论研究,也有应用研究,大量的是应用方面的勘查研究。历 史上类似的学术会议1987年在杭州开过一次,1996年在北京召开的 第30届国际地质大会、2000年在巴西里约召开的第 31届国际地质大 会、2004年在意大利召开的第 32届国际地质大会,都不同程度地反 映过我国水文地质的勘查研究成果。 上世纪90年代以来多为中小型的 和专题的会议,2004年先后召开过海岸带地质环境与城市发展 (天津) 中国地质环境监测院 (二OO 五年十二月七段永侯 海口 2005年12月6?10日在海

会议、鄂尔多斯盆地地下水勘查与可持续利用(西安)会议。所以说, 这次会议及明年将召开的第34 届国际水文地质大会具有里程碑意义。 二、新一轮水资源评价结果集中反映了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我国水文地质工作的重大成果 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问题。科学认识和掌握水资源的特征和分布规律,是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战略的基础。地下水是水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保障城乡居民生活,支持经济社会发展和维持生态平衡,建设小康社会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尤其在地表水资源相对贫乏的干旱、半干旱地区,地下水具有无可替代的作用。根据2000?2002年新一轮地下水资源评价结果,全国地下淡水天然资源量多年平均为8837亿m,约占全国水资源量的1/3,地下淡水可开采资源量多年平均为3527亿m。地下水供水份额约占全 国供水量的18?19%,这一点和美国有点相似,美国地下淡水占全部淡水的22%,但它提供了62%的饮用水,大约50%的美国人口和97%的农村人口以地下水供水作为其主要的饮用水源。当我国1995年完成了全国范围的1 : 20万区域水文地质普查、700多个县市的区域水文地质调查、130 多万平方公里的农田供水水文地质勘查、数千个城镇和工矿供水水源地勘查及50 多年的地下水动态长期监测之后,水文地质工作如何部署,是摆在我国水文地质工作者面前的重大战略问题。经过广泛的调查研究和论证,在全国范围内选择了北方11 个平原和盆地、西南岩溶石山地区、四川盆地红层地区进行区域水资源评价和合理开发利用,同时启动了严重缺水地区抗旱打井示范工作,以解决群众饮水的燃眉之急。这次学术研讨会全面反映了近几年取得的显着成效,这说明我们的工作方向是正确的,工作部署是合理的,是贯彻“两个更加”和“以人为本,人口、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的具体实践。 三、大会特邀报告和大会学术报告,集中反映了当前我国水文地质的发展水平和趋势 袁道先先生的《中国岩溶动力系统与碳循环》是与国际接轨的项目,是IGCP 的重要组成部分。关于驱动岩溶形成、调节大气温室气体、缓解环境酸化、驱动元素迁移、影响生命、形成有用矿产和纪录环境变化的岩溶动力系统功能划分,具有重要的科学意义和实践意义。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地学部王广才教授介绍了“十一五”水工环地质优先资助领域,为我们申报立项指出了方向。按照国土资源大调查“十一五”规划纲要的要求,中国地质调查局水文地质环境地质部水文地质处文冬光处长介绍了近期地质大调

云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154号令)

文件5 云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省政府154号令) 第一条为了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与合理开发利用,根据国务院令第460号公布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取水人),应当按照《条例》及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依法缴纳水资源费。 第三条省、州(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的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县(市、区)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条例》及本办法规定和管理权限,负责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少量取水的限额,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家庭生活每户月取水量不超过30立方米的; (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月取水量不超过60

立方米的。 第五条按照《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取(排)水和第(四)项规定取水的,取水人应当自取(排)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当地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材料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取水人的名称(姓名)、地址; (二)取(排)水的起始时间、地点; (三)取(排)水目的、理由、数量。 按照《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取水的,应当经县(市、区)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取水人临时应急取水书面意见后24小时内决定是否同意并书面答复。 第六条取水许可应当遵循先从地表取水、后从地下取水,先从江河取水、后从湖泊取水的原则。 江河、地下的取水许可,按照《条例》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各项用水的先后顺序实施。 湖泊的取水许可,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并兼顾生态与环境、农业、工业用水以及航运等需要。 第七条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下达的可供本省行政区域取用的水量,下达各州(市)可供本行政区域取用的水量。 州(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

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2006年修正本)颁布部门: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颁布时间:2006-11-30 生效时间:2007-01-0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设管理,增强和完善城市功能,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绿化条例》、《城市供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城市建设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建设管理,包括城市建设专业规划、市政公用事业、城市园林绿化、市容和环境卫生、市政设施运营安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以及城市建设监察等方面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城市建设管理遵循以人为本、科学规划、节约资源、因地制宜、公众参与、建管并重和持续发展的原则。 公众对城市建设管理依法享有知情、参与、建议、批评和监督的权利。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建设管理的领导,将城市建设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证城市建设管理经费,提高城市建设管理水平。 第六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建设管理工作。 州(市)、县(市、区)城市管理、城市规划、市政公用、园林绿化等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城建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建设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安全监管、交通、水利、林业、公安、工商、卫生、旅游、邮政、通信、电力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城市建设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城市建设专业规划管理 第七条城市人民政府城建及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城市道路、供水、供气、供热、供电、节水、排水及污水处理、公共客运、消防、邮政、通信、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垃圾处理和关系公共安全的各类专业规划。 编制城市建设专业规划,应当从城市风格、风貌,道路、建筑、景观、公共

河北省地下水管理条例

河北省地下水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地下水管理和保护,促进地下水可持续利用,维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下水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地下水,是指埋藏于地表以下的水体(含地热水、矿泉水)。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地下水有关工作。 第四条地下水管理应当遵循统筹规划、节约优先、全面保护、采补平衡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地下水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主要指标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划定地下水开发利用红线,严格考核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完善地下水管理投入机制,合理安排地下水节约、保护和管理等资金,保障地下水管理工作的开展。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地下水节约、保护的宣传教育,并将其纳入公益性宣传范围和国民素质教育体系,普及地下水节约、保护科学知识。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志愿者开展地下水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宣传,增强公众节约、保护地下水的意识。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保护地下水的义务,有权对违法开发、破坏和污染地下水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对在节约、保护和管理地下水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利用与保护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地下水利用与保护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地下水利用与保护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流域综合规划、区域综合规划相协调。其他与地下水相关的专业规划应当与地下水利用与保护规划相协调。 编制地下水利用与保护规划,应当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第九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地下水勘查的基础上,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定期开展地下水调查评价和比较复核工作,调整划定地下水一般超采区和严重超采区,在地下水严重超采区可以划定地下水限制开采区或者禁止开采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十条在地下水一般超采区,应当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限制取水量,并规划建设替代水源,采取措施增加地下水的有效补给。 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一般不得开凿新的取水井。确需取用地下水的,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统筹安排,通过核减其他取水单位的地下水取水量和年度用水计划,进行合理配置。 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不得开凿新的取水井。对已有的取水井,应当逐步关闭,并统一规划建设替代水源,调整取水布局,削减地下取水量。 第十一条地下水管理实行取用水总量控制和水位控制制度。 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各设区的市、省直管县(市)行政区域内地下水取用水总量控制和水位控制指标。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各县(市、区)地下水取用水总量控制和水位控制指标。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地下水取用水总量或者地下水水位接近控制指标的行政区域,应当限制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用地下水;对地下水取用水总量或者地下水水位已经达到或者超过控制指标的行政区域,应当暂停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用地下水。

地下水环境 第1章-地下水的存在形式

第二章 地下水的存在形式 §1 地下水的赋存 ? 地下水-埋藏在地表以下岩层空隙中的水。 ? 地下水的储存空间——岩层的空隙。岩层的空隙不仅是地下水的储存处,也是地下水运动的通道。空隙的大小、多少、形状及分布规律决定着地下水的分布和运动的特点。 1.1 岩土的空隙性 岩石的空隙特征千差万别,按成因可分为三类:松散岩层的孔隙;非溶性坚硬岩石中的裂隙;易溶性岩石中的溶隙。 1.松散岩层的孔隙 松散的岩土(如土壤、砂、卵石等)是由大小不等的碎屑颗粒组成的。 常见粒级的划分:粒径> 2 ㎜为砾(砾状结构);2 - 0.06 ㎜为砂(砂状结构);0.06-0.004 ㎜为粉砂(粉砂结构);<0.004 ㎜ 为粘土。 图中给出几种典型的孔隙类型,(a)分选良好、排列疏松的砂;(b) 分选良好、排列紧密的砂;(c) 分选不良、含泥、砂的砾石;(d) 经过部分胶结的砂岩;(e)具有结构性空隙(由于粘粒表面常常带有电荷,在颗粒接触时便连接成颗粒结合体而形成结构孔隙)的粘土;(f)经过压缩的粘土。 在颗粒或颗粒集合体之间普遍存在着空隙,空隙相互连通,呈小孔状,故称作孔隙。孔隙体积的多少用孔隙度表示。孔隙度n 是指某一体积岩土V (包括孔隙在内)中孔隙体积V n 所占的比例,可以百分数或小数表示,即 %100?=V V n n ● 孔隙度大小的影响因素 ? 颗粒排列方式:最疏松排列方式是当其呈立方体形态排列时〔见图中(a )〕,最紧密排列方式是呈四面体排列时〔见图中(b )〕,自然界中松散岩土的孔隙度大多介于此两者之间,但粘性土的孔隙度往往超过上述理论最大值,这是由于粘粒表面常常带有电荷,在颗粒接触时便连接成颗粒结合体而形成结构孔隙。 ? 颗粒分选程度:颗粒分选性愈差,大小愈悬殊,孔隙度愈小。这是因为大颗粒所形成的孔隙往往被小颗粒所充填,从而大大降低了孔隙度。 ? 颗粒的形状及胶结程度:岩石颗粒形状愈不规则,棱角愈明显,通常排列就愈松散,孔隙度也愈大。岩石的孔隙被胶结物充填,致使孔隙减少,孔隙度降低。 注意:颗粒的大小对孔隙度没有影响。 ● 松散岩土的其它几个指标: )cm /g (V w γ)cm /g (V m ρV V e g s d s v 33======岩土的体积干土的重量干容重岩土的体积干土的质量干密度固体颗粒体积孔隙体积孔隙比 孔隙比和孔隙度一样,也是反映岩土密实程度的指标之一。干密度通常用于填方工程(土坝、

地下水Ⅰ类建设项目三级评价

地下水Ⅰ类建设项目三级评价

Ⅰ类建设项目三级评价 1、地下水环境影响因素识别 项目对地下水环境影响识别情况详见表1-1。 表1-1 项目地下水环境影响识别表 地下水水质与水温变化 常规指标污染 重金属污染 有机污染 放射性污染 热污染 冷污染 Ⅰ类建设建设阶段 -1d 生产运行阶段 -1c 服务期满后 -1d 备注: “+”为有利影响;“-”为不利影响;“1”为轻度影响;“2”为一般影响;“3”为严重影响;c 长期影响;d 短期影响。 由表1-1可以看出,本项目对地下水的影响主要停留在生产运行阶段,但影响不大;建设阶段对地下水的影响短暂,随施工的结束而停止;同时由于本项目废水污染物主要为非持久性污染物,故在服务期满后随地下水稀释、径流等作用,污染逐渐消失。 2、地下水评价因子筛选 根据环境影响要素识别结果,结合建设项目工程特征、排污种类、排污去向及周围地区环境质量概况,确定本项目评价因子包括污染源评价因子和影响分析因子,项目运营期地下水评价因子见表1-2。 表1-2 项目运营期评价因子一览表 环境要素 评价类别 评价因子 地下水 污染源评价 COD 、SS 、BOD 5、氨氮、动植物油 环境质量现状评价 pH 、总硬度、溶解性总固体、高锰酸盐指数、挥发性酚类、氨氮、氟化物、氯化物、硫酸盐 影响分析 COD 、SS 、BOD 5、氨氮、动植物油 3、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等级 (1)建设项目分类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HJ610-2011)建设项目 水环境指建设

对地下水环境影响的特征,将建设项目分为以下三类: Ⅰ类:指在项目建设、生产运行和服务期满后的各个过程中,可能造成地下水水质污染的建设项目; Ⅱ类:指在项目建设、生产运行和服务期满后的各个过程中,可能引起地下水流场或地下水水位变化,并导致环境水文地质问题的建设项目; Ⅲ类:指同时具备Ⅰ类和Ⅱ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特征的建设项目。 本项目建成后用水由**县城第二水厂供给,本项目不对区域地下水进行开采,不会引起地下水流场或地下水水位变化;项目建成投产后,生活及生产废水经厂内污水处理站处理达标后经工业区排水管网排入**县污水处理厂处理,对地下水的影响主要为废水的渗漏对地下水水质的影响,故本项目属于Ⅰ类建设项目。 (2)Ⅰ类建设项目工作等级划分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HJ610-2011),Ⅰ类建设项目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划分情况见表1-3。 表1-3 水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划分判据一览表 评价级别建设项 目场地 包气带 防污性 能 建设项 目场地 含水层 易污染 特征 建设项 目场地 地下水 环境敏 感程度 建设 项目 污水 排放 量 建设项 目水质 复杂程 度 一级弱-强易-不 易敏感大-小 复杂-简 单 弱 易 较敏感大-小复杂-简 单 不敏感 大复杂-简 单 中复杂-中 等 小复杂 中较敏感 大-中复杂-简 单 小复杂-中 等 不敏感大复杂

冀环〔2003〕13号·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

河北省环境保护局文件 冀环[2003]13号 河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 《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各市环境保护局: 现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河北省建设项目立项前环境保护初审意见表 2、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阶段验收备案表 二○○三年七月二十七日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规定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提高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行政审批效能和质量,促进我省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一、立项前的初审 (一)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办字[2000]96号文件)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审批权限划分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把关工作。立项前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1、新建项目拟选厂址是否符合国家和本省环境保护规定,是否符合水源地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保护区、地下水严重超采区以及其它环境敏感区和区域、流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等国家和本省环境保护要求。 2、扩、改建项目现场址是否具备扩、改建条件;现有运行部分是否达到了环保要求;是否办理了排污许可证。 (二)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立项前环境保护初审意见,应采用统一规范的格式,明确以下事项: 1、是否同意拟建项目向有关部门申报立项(对已批准立项的要予以注明); 2、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规定,提出下一阶段应编制何种类型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3、其它要求。 (三)对于自主立项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立项前到具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申报登记,并填报《建设项目立项前环境保护初审意见表》(见附件一),经初审同意后,方可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4、地下水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

4、地下水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 1)预测范围与预测时段 项目地下水环境影响预测范围与调查评价范围保持一致,预测层位为基岩风化孔隙裂隙含水层。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HJ610-2016)对地下水环境影响预测的时段要求,结合项目工程特点和所在地水文地质条件,确定本项目地下水环境影响预测时段为污染发生后的100d 、1000d 和14a 。 2)情景设置 由工程分析可知,项目拆解车间地面按照相应要求做好防渗要求,正常状况下地下水环境影响在可控范围内,故项目仅对事故工况下的地下水环境影响进行预测分析。 以保守为原则,取废矿物油产生量的5%泄漏,经由包气带渗入地下。根据前述分析,汇水面积15000m 2,根据项目岩土工程勘察可知,项目场地包气带底层岩性为碎石及层块石,渗透系数可达 2.0m/d ,属于强透水性。故认为车间地面一旦破损,废矿物油将随初期雨水全部进入含水层,渗漏量为65.8m 3/a 。 3)预测方法及参数选取 项目所在地水文地质条件简单,预测层位基岩风化孔隙裂隙含水层,上层碎砾石层,透水不含水。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HJ610-2016),本项目采用一维半无限长多孔介质主体一端为定浓度边界和一维无限长多孔介质主体示踪剂瞬时注入的解析法对拆解车间事故工况进行地下水环境影响预测,具体方法如下: ??? ? ??++???? ??-=t D ut x erfc e t D ut x erfc C C L D ux L L 2212210 式中:x —距注入点的距离,m ; t —时间,d ; ()t x C ,—t 时刻x 处的示踪剂浓度,g/L ;

云南省严重缺水地区地下水勘查示范工程实例

云南省严重缺水地区地下水勘查示范工程实例 王宇张贵段乔文李继红戴文敏 (云南省地质调查院) 1.前言  1.1云南省区域缺水状况  云南省正常年水资源总量2222亿万m3,地下水占33.3%,但因时空分布极 不均匀而造成广大地区严重干旱缺水。云南省国土面积39.4万km2,其中岩溶面 积11.09万km2,红层面积11.26万km2,全省人口4288万人。据省政府公布现 有缺水人口500万人,特别是东经102°以东碳酸盐岩连片分布的滇东地区,1998 年全省受旱灾耕地面积达1347万亩,成灾761万亩,绝收138万亩,干旱造成 397万人、229万头大牲畜饮水困难,旱灾直接经济损失22.5亿元。云南省共有 63个贫困县,其中缺水人口约250万人,缺水大牲畜约116万头。分布于滇东 岩溶地区的24个贫困县,因碳酸盐岩连片分布,地表多为干谷,人畜饮水困难, 有缺水人口约76万人,缺水大牲畜约十余万头。部份地区人畜饮水需翻山越岭 到数千米以外的地方取水,水费可高达每方60元。由于缺水导致人民生活困难, 人均收入500元左右。缺水已成为制约地区经济发展的一个主要因素。在滇中3.6万km2的红层分布区,缺水人口约100 万人,缺水大牲畜约22 万头。据预 测,全省2005年和2010年的水量缺口分别为42亿m3/a和95亿m3/a。  1.2找水的意义及成果  云南省是一个集边疆、少数民族、山区为一体,各方面发展很不平衡的省份。 总人口4288万人,20%的人口散居于15万个自然村,贫困人口405万人,100 万人生活在生存条件极为恶劣的山区。农村人畜饮水困难问题,直接关系到人民 群众身体健康、密切党群关系、增强民族团结、繁荣稳定边疆、巩固和发展农村 经济、帮助脱贫致富的大事。近年来,云南省地质调查院在贫困岩溶区找水,取 得了可喜的成绩,仅98、99年施工的探采结合井取水量就达16535.27m3/d,解 决岩溶干旱山区72655人和12097头大牲畜的饮水困难及部份农田抗旱保苗用 水。同时,还采取了暗河截流、封堵暗河出口建库、利用溶洼成库等手段,多方 式开发利用岩溶地下水,取得了良好的社会经济效益,扩大了社会影响。  本文按高原断陷盆地、岩溶谷坡、岩溶山间河谷、峰丛洼地、江河分水岭五 种类型的取水实例,介绍如下。

云南省环境保护条例(修正)(精)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 19971203(颁布时间) 19971203(实施时间) 云南省环境保护条例(修正)(1992年11月25日云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1992年11月25日公布施行1997年12月3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环境管理机构和职责第三章环境监督管理第四章保护和改善环境第五章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合理利用和保护各种自然资源,保障人体健康,促进我省环境保护与国民经济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结合云南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湖泊、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第四条保护和改善环境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制定保护生态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对策与综合措施,并付诸实施。第五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有责任采取必要措施保护生态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遵守当地人民政府保护环境的有关规定,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第六条全省环境保护工作要坚持全面规划,合理布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和污染者付费的原则。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切实将环境保护目标和措施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将保护环境的费用纳入各级人民政府和部门的预算,确保其实施。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鼓励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依靠科技进步,推广无污染、少污染、低消耗、综合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少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广泛开展环境保护的国际合作和科技交流。第九条各级环保、工交、农林、水利、科技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的组织领导,推广环境保护实用技术,制定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的发展规划和计划。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把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列入教育规划和教学计划。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应当按有关规定,设置环境保护专业或者课程。各级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环境保护的宣传 和监督。第十条对保护和改善环境做出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第二章环境管理机构和职责第十一条云南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自治州、市、县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的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有专人管理环境保护工作。第十二条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一)对全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平原区地下水超采区、禁采区和限采区范围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平原区地下水超采区、禁采区和限 采区范围的通知 【法规类别】水资源 【发文字号】冀政函[2014]61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4.06.11 【实施日期】2014.06.1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地下水超采区、禁止开采区和限制开采区范围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平原区地下水超采区、禁采区和限采区范围的通知 (冀政函〔2014〕61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合理开发和有效保护地下水资源,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南水北调工程供水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有关规定,我省组织开展了地下水超采区评价工作,划定了平原区地下水超采区、禁采区和限采区范围,现予公布,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超采区范围

超采区范围包括浅层地下水一般超采区和严重超采区、深层地下水一般超采区和严重超采区,面积66779km2,占全省平原区面积的91%以上。其中浅层地下水超采区面积33811.5km2,深层地下水超采区面积42101.5km2,重叠面积9134km2。 (一)浅层地下水一般超采区。 1.石家庄市新乐市、无极县、深泽县、晋州市、藁城市全部,高邑县西部,正定县、栾城县大部,赵县北部,行唐县东南部,鹿泉市、灵寿县、元氏县、赞皇县东部,面积4724.8km2。 2.唐山市古冶区西部、开平区北部、丰润区中部,面积586.4km2。 3.廊坊市广阳区西北部,固安县全部,霸州市西部,永清县中西部,三河市及大厂回族自治县大部,香河县北部,文安县西北部,面积2242.2km2。 4.保定市市区、涿州市、高碑店市、定兴县、容城县、雄县、博野县、安国市、望都县、安新县全部,涞水县、易县、满城县、顺平县、唐县、曲阳县东部,徐水县、清苑县大部,高阳县北部,蠡县南部,面积8739km2。 5.沧州市肃宁县全部,面积525km2。 6.衡水市安平县全部,饶阳县中西部,面积1066km2。 7.邢台市市区、任县、南和县全部,沙河市、邢台县、内丘县、临城县东部,柏乡县西南部,隆尧县大部,平乡县西南部,宁晋县东北部,面积3043.8km2。 8.邯郸市邯山区、丛台区、复兴区、曲周县、大名县全部,广平县、魏县、邯郸县大部,永年县、馆陶县、邱县西南部,磁县、鸡泽县东部,临漳县西南部,成安县西部,肥乡县东北部,面积5533.3km2。 9.定州市全部,面积1274km2。 10.辛集市大部,面积951km2。 (二)浅层地下水严重超采区。

云南省供水用水情况数据分析报告2019版

云南省供水用水情况数据分析 报告2019版

序言 云南省供水用水情况数据分析报告从供水总量,地表水总量,地下水总量,其他供水量,用水总量,农业用水量,工业用水量等重要因素进行分析,剖析了云南省供水用水情况现状、趋势变化。 借助对数据的发掘及分析,提供一个全面、严谨、客观的视角来了解云南省供水用水情况现状及发展趋势。云南省供水用水情况分析报告的数据来源于中国国家统计局等权威部门,并经过专业统计分析及清洗而得。 云南省供水用水情况数据分析报告知识产权为发布方即我公司天津旷维所有,其他方引用我方报告均请注明出处。 云南省供水用水情况数据分析报告以数据呈现方式客观、多维度、深入介绍云南省供水用水情况真实状况及发展脉络,为机构和个人提供必要借鉴及重要参考。

目录 第一节云南省供水用水情况现状概况 (1) 第二节云南省供水总量指标分析 (3) 一、云南省供水总量现状统计 (3) 二、全国供水总量现状统计 (3) 三、云南省供水总量占全国供水总量比重统计 (3) 四、云南省供水总量(2016-2018)统计分析 (4) 五、云南省供水总量(2017-2018)变动分析 (4) 六、全国供水总量(2016-2018)统计分析 (5) 七、全国供水总量(2017-2018)变动分析 (5) 八、云南省供水总量同全国供水总量(2017-2018)变动对比分析 (6) 第三节云南省地表水总量指标分析 (7) 一、云南省地表水总量现状统计 (7) 二、全国地表水总量现状统计分析 (7) 三、云南省地表水总量占全国地表水总量比重统计分析 (7) 四、云南省地表水总量(2016-2018)统计分析 (8) 五、云南省地表水总量(2017-2018)变动分析 (8) 六、全国地表水总量(2016-2018)统计分析 (9)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10年12月3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17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张祖林 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为了维护法制统一,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市政府对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清理,市政府决定废止下列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1.昆明市城镇私有房屋修缮规划管理办法 发文字号:昆政复〔1990〕4号 说明:所依据的上位法已废止,且已被2008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代替。 2.昆明市内河航道、码头、渡口管理办法

发文字号:昆政复〔1990〕34号 说明:已被2009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代替。 3.昆明市性病防治管理办法 发文字号:昆政复〔1993〕60号 说明:已被2004年12月1日修订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06年3月1日施行的《艾滋病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457号)和2007年1月1日施行的《云南省艾滋病防治条例》代替。 4.昆明市地下水资源管理办法 发文字号:昆政发〔1994〕31号 说明:已被2009年12月1日施行的《昆明市地下水保护条例》代替。 5.昆明市贯彻《云南省民族乡工作条例》实施办法 发文字号:昆政发〔1995〕24号 说明:已被2004年10月1日修订施行的《云南省民族乡工作条例》代替。 6.昆明市新装民用水表、电能表、煤气表强制检定管理规定 发文字号:昆政复〔1995〕30号 说明:已被1999年10月15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关于住宅建设中对电能表等计量器具安装使用前实施首次强制检定的通知》(质技监量发〔1999〕230号)代替。 7.昆明市贯彻《档案法》实施细则 发文字号:昆政发〔1995〕84号 说明:已被2010年5月1日施行的《昆明市档案条例》代替。 8.《城市供水条例》昆明市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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