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考研题库 章节题库(第八章 物权概述)【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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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物权概述

一、概念题

1.物权的优先效力(西安交大2004年研)

答:物权的优先效力,亦称为物权的优先权。其基本含义是,同一标的物上有数个相互矛盾、冲突的权利并存时,具有较强效力的权利排斥具有较弱效力的权利的实现。具体包括物权相互之间的优先效力,以先成立的物权优先于后成立的物权;以及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优先于债权。

2.物上请求权(中山大学2011年研;南京大学2009年研;北科2006年研;浙大2001年研)

答:物上请求权又称为物权请求权,是指物权人在其权利的实现上遇有某种妨害时,有权请求造成妨害事由发生的人排除此等妨害的权利。物上请求权是以物权为基础的一种独立的请求权。对此定性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说明:①物上请求权是请求权;②物上请求权是物权的效用;③物上请求权附属于物权。

3.物权法定主义(中山大学2010年研;北科2010年研;人大2006年研)

相关试题:物权法定原则(南京大学2015年研;南航2015年研;西南科技大学2014年研)

答:物权法定主义,是指物权的种类与内容只能由法律来规定,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物权法定原则的具体内容如下:①物权的种类法定,当事人不得随意创设,学说称为“类型强制”;②物权的内容法定,禁止当事人创设与物权法定内容相悖的物权,学说称为“类型

固定”;③物权的效力法定,当事人不得协议变更。

4.物权与准物权(中南财大2006年研)

答: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物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①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物的权利;②物权是权利人直接享受物的利益的权利;③物权是排他性的权利。

准物权是指依据行政命令而取得的具有物权性质的权利。这是个较为广泛的概念,不仅包括矿业权、水权、渔业权和狩猎权,还包括公路收费权、森林采伐权等权利,并且这一概念所涵盖的具体权利类型将随着我国法律和实践的变化而不断发展。

5.不动产(人大2007年研)

相关试题:不动产(中财2015年研)

答:在空间上占有固定位置,移动后会影响其经济价值的物,为不动产。我国《担保法》第92条第1款规定:“本法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其中土地,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包括耕地、建设用地、林地、草原、水面、荒山、荒地、滩涂等。土地中的土沙、岩石以及地下水,为土地的组成部分。但土地中的矿物,专属于国家所有,并非土地的构成成分。除土地外,不动产还包括房屋、林木、尚未与土地分离的农作物等地上定着物,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权利也被视同不动产。

6.物权(东财2009年研;首都经贸2002年研)

答:物权是由法律确认的主体对物依法所享有的支配权利,换言之,是指权利人在法定的范围内对特定的物享有的直接支配并排他的权利。根据《物权法》第2条的规定,“本法

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二、简答题

1.物权与债权在效力上有何不同。(北大2004年研)

答:物权是指权利主体直接支配特定财产的权利,既具有人对物直接支配的内容,又具有对抗权利主体以外的第三人的效力。债权是指债权人得请求债务人为给付的权利。物权与债权都有实行效力、保全效力和救济效力,但其内容各不相同,二者在效力上的不同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物权是支配权,债权是请求权。

物权人无须他人意思或行为的介入,仅依自己之意愿,通过自己对标的物的支配行为,就能实现物权所包含的经济利益,故物权的实行效力表现为对物的支配权,即对物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

债权之实行则“依赖于债务人向债权人为一定给付”,非经债务人的给付而不能实现其债权的内容,满足债权人取得财产或获得劳务的利益,故债权的实行效力表现为债权人的请求权和受领权,即债权人依债的内容请求债务人为一定给付并受领该给付的权利。

(2)物权与债权衍生的效力不同。

①物权所具有的支配力使其复生出排他性和排他效力、优先效力,表现为:一物之上不许有两个以上性质、内容相抵触的物权同时存在,这体现的是相斥物权在成立上的排他力;不具有成立上的排他性的相容物权并存于一物之上时,被法律赋予较强效力的一物权得压制效力较弱之物权而先行实现,这体现的是相容物权在实现上的排他力;当物权与债权并存于一物之上时,物权具有优先于债权而实现的效力。

②以请求权为基础的债权之间,则具有相容性和平等性,即同一标的物上可以并存两个或两个以上内容相同的债权,而且数个债权之间的效力一律平等,不因其成立的先后或发生原因的不同而有效力上的优劣之分。

(3)物权与债权的效力范围不同。

物权的效力在范围上及于任何人,而债权的效力原则上只及于特定的债务人。

①基于物权的支配权性,物权关系中的权利主体总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则是不特定的,物权人之外的其他任何人对物权人都负有容忍及不为妨害的消极义务,换言之,物权为得对任何人主张的权利,物权人得基于其物权和由物权所生的物上请求权对抗、排除任何人的侵害或妨碍。在权利的分类上,这种权利被称为“对世权”。

②而基于债权的请求权性,债权债务关系恒存在于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债权的效力原则上也只及于特定的债务人,债权人只能请求特定的债务人履行积极的给付义务,而不能对债务人之外的他人主张权利。当债权的标的物被第三人占有、取得时,债权不能像物权那样产生追及效力,无论第三人的占有、取得是否合法,债权人均不能向该第三人请求返还。不过,应当注意的是,现代民法上债的效力范围有逐渐扩张的趋势,即债的效力于特定情况下亦得具有涉他性,债的保全制度及对第三人侵害债权之责任等的肯定,为其适例。

(4)物权的圆满状态受到妨害时,发生物权人的物之返还请求权、妨害预防请求权、妨害排除请求权等物上请求权,以保障物权人对物的圆满支配状态的回复,而赔偿损失只是不得已情况下的补充救济方法。债权不能正常实现时,采取的主要救济方法则是赔偿损失。可见,由于性质的不同,物权与债权在救济、保护方法上也有差别。

2.简述物权的效力。(中山大学2010年研;论述题,南开大学2006、2004年研)相关试题:

(1)简述物上请求权的内容。(西安交大2006年研)

(2)物权优先效力的基本涵义及其表现。(上海海事大学2005年研)

答:物权的效力包括物权优先的效力和物上请求权。

(1)物权的优先效力

①物权优先权的含义

物上优先权,是指同一标的物上有数个相互矛盾、冲突的权利并存时,具有较强效力的权利排斥具有较弱效力的权利的实现。

②物权优先权的内容

具体包括物权相互之间的优先效力,以先成立的物权优先于后成立的物权;以及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优先于债权,但也存在着例外情形,如破产程序中的别除权与取回权。

(2)物上请求权

①物上请求权的含义

物权人在其权利的实现上遇有某种妨害时,有权请求造成妨害事由发生的人排除此等妨害,称为物上请求权,又称为物权请求权。

②物上请求权的内容

物权是对物的直接支配权,权利的实现无须他人行为的介入。如果有他人干涉的事实,使物权受到妨害或者有妨害的危险时,必然妨碍物权人对物的直接支配,法律就赋予物权人请求除去妨害和防止妨害的权利。可见,物上请求权是基于物权的绝对权、对世权,可以对抗任何人的性质而发生的法律效力。它赋予物权人各种请求权,以排除对物权的享有与行使造成的各种妨害,从而恢复物权人对其标的物的原有的支配状态。

3.军事设施、武器不得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南开大学2010年研)

答:这种表述正确,具体分析如下:

法律关系客体中最主要的是物,这里所说的物,是指以一定物理形态存在的可见之物。它可以是天然物,也可以是生产物;可以是活动物,也可以是不活动物。在我国,有4种物不得进入国内商品流通领域,成为私人法律关系的客体:(1)人类公共之物或国家专有之物,如海洋、山川、水流、空气。(2)文物。(3)军事设施、武器(枪支、弹药等)。(4)危害人类之物(如毒品、假药、淫秽书籍等)。

4.简要比较物权与债权。(首都经贸2009年研)

相关试题:

(1)试论物权的特征。(北科2007年研)

(2)试述物权和债权的区别。(上海海事大学2006年研)

(3)债权与物权。(概念辨析,华南理工2015年研)

答:(1)物权与债权的概念

物权是由法律确认的主体对物依法所享有的支配权利,换言之,是指权利人在法定的范围内对特定的物享有的直接支配并排他的权利。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权利。

(2)物权与债权的区别

①物权是支配权,而债权是请求权。

物权是权利人支配特定物的权利,而债权是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依照债的规定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②物权是绝对权和具有排他性的权利,而债权是对人权和相对权。

这种区分的意义在于,债权只能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换言之,一方享有的债权只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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