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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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办法

为加强村民委员会、村小组(以下简称“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促进经济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云南省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议制度》、《云南省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及人员管理办法》及《云南省村集体经济组织保障员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文山市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是指农村集体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是指农村集体拥有的固定资产、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是指农村集体所有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投资资产、农业资产、存货及无形资产等。

第三条村集体“三资”管理实行委托代理服务,要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村财务会计委托代理制的基础上,以街道办事处、乡(镇)财政所村级会计服务中心为依托,成立街道办事处、乡(镇)“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以书面形式将“三资”委托给街道办事处、乡(镇)“三资”委托代管服务中心,由其按照一定的原则、方法和程序对村集体“三资”进行代理服务;指导、监督资金使用、资产处置和资源发包。

街道办事处,乡(镇)“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的性质为非经营性服务组织。

第四条街道办事处,乡(镇)成立由街道办事处责任、乡(镇)长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纪检、司法、财政、农业等相关人员参加的“三资”代理服务领导组织,领导和监督街道办事处,乡(镇)“三资”委托管理理服务中心的代理服务工作。

第五条“三资”委托代理服务实行三种管理方式,即资金委托代管、资产统一监管和资源联合协管,采用两套工作流程,即资金、资产和资源监管流程。

第六条“三资”委托代理服务,必须保证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收益权和债权、债务关系不变。

第七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一切收入必须及时足额存入村级“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的资金收入专户,统一管理、核算。

第八条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收支实行账、权、钱分管制度,即村级“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代管村级资金、代记账,资金使用由村主管财务领导审批,村民主理财小组(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审核和监督,村、组报账员负责收入上报、现金支取、结算和报账,其他人员不得插手现金收支。

第九条对村级支出实行预决算审核审批制度,根据年初预算或临时性支出,经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审核并严格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执行,同时在村公开栏及时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入账归档。

(一)村集体经济组织应结合本村实际,视其资金的大小,分类别确定资金的审批限额,制定并严格执行费用开支审批制度,严格审批手续,做到先审批后使用。

(二)实行印章、签名、公章预留制。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确定审批人所用印章、民主理财小组审核专用章以及审批人签字字模,以书面形式向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预留。凡无预留印章、签名或公章的,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有权拒付资金,有权拒绝入账。

(三)民主理财小组必须定期对支出票据进行审核,并加盖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专用章,提出处理意见。对不符合规定的开支应当退还给当事人,并追回现金,严禁用未经审核的单据底库。

(四)各类收支票据必须印章齐全,手续完备。所有支出票据必须做到“六有”,即:有事由、有经办人、有证明人、有审批人、有民主理财小组签章、有村居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审核意见。

第十条实行建设项目投资报告制度,工程立项必须经村“两委”集体研究 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按“三资”代理服务工作流程审核,工程建设实行公开招标。

第十一条严格控制村集体经济组织借,杜绝高利贷款,定期清理村集体经济组织债权、债务,及时结算,控制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生新债务。

第十二条实行财务公开制度,坚持及时、定期公开,确保公开内容真实准确,随时受理村民查询。

第十三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设置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台账,按照统一的标准、程序对其经营、处置、收益进行指导、监督和规范管理。

第十四条村集体经济组织购建固定资产、建设公益设施(包括植树造林)及发包、租赁、出售、转让资产(包括林木资产)等,应由村“两委”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乡(镇)“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接到申请5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复,对需要评估的资产,组织专家和村民代表评估作价,交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及时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采取招投标方式进行公开招标。

资产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需上报市农村集体“三资”领导小组办公室(注:设在市财政局)符合,实行市统一监管。

第十五条撤销村民委员会建制的“城中村”、无地村、可通过集体产权办法另行规定,实现“资产变股权,农民当股东”。

第十六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清查核准本组织所拥有的耕地、林地、草地、水面和“五荒”(荒地、荒山、荒草、荒水、荒滩)等资源 并依法取得产权证书,建立资源台账。

第十七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资源台账,按照统一的标准、程序对其经营、处置、收益进行指导、监督和规范管理。

第十八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机动地”等资源发包、转让,由村“两委”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街道办事处、乡(镇)“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

心接到申请5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复,交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及时公示,公示期满,条件相同,本村村民优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竞价发包。

第十九条市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站应当指导、监督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租赁方签订规范的承包合同并及时公开。村、组应当将相关资料及合同文本交街道办事处、乡(镇)“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归档管理,并到市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站备案。

第二十条村集体经济组织资源发包期限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及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建立文山市“三资”监管网络服务平台,实现“三资”管理规范化、程序化、智能化、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十二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应当监督村集体经济组织定期对资金、资产、资源进行盘点、清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防止资金、资产、资源流失。

第二十三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配备专职总会计、总出纳员各1名,负责办理各村会计业务和“三资”管理业务。

第二十四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由5—7人组成的民主理财小组,组长由非主管财务的村主要领导担任,对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实行民主监督:

一 检查监督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计划制定及执行情况;

二 检查监督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收入和支出情况;

三 检查监督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资产、资源的出售和发包情况;

四 检查监督财务公开工作。

第二十五条市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站按照各自的职责,据农业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对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进行审计监督,要求处理街道办事处、乡(镇)农村经济管理中心负责对村集体“三资”的经常性审计监督;市农村经营管理站负责对村集体“三资”专项审计、村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和村干部离职离任审计;对群众反响强烈的村集体“三资”管理问题;进行重点审计和检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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