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瑾璞:中国普惠金融体系的治理结构及其风险监管

焦瑾璞:中国普惠金融体系的治理结构及其风险监管
焦瑾璞:中国普惠金融体系的治理结构及其风险监管

焦瑾璞:中国普惠金融体系的治理结构及其风险监管

中国普惠金融体系的治理结构及其风险监管作者:焦瑾璞本文载于中国政法大学互联网金融法律研究院主办,李爱君主编的《金融创新法律评论》第一辑。普惠金融体系是联合国在“2005国际小额信贷年”推出的一个新的概念。在联合国起草的《普惠金融体系蓝皮书》上对普惠金融体系的前景描绘为:每个发展中国家应该通过政策、立法和规章制度的支持,建立一个持续的、可以为人们提供合适产品和服务的金融体系。普惠金融关乎我国亿万基层百姓的民生经济,通过法律保障其金融权利,符合国家发展目标和百姓现实需求。而在中国经济增速放缓,极易对金融风险抵抗力减弱的背景下,完善普惠金融的治理结构,审慎监管金融风险不容忽视。一、普惠金融体系的约束框架分析(一)普惠金融的服务对象约束普惠性金融体系框架认同的是将包括穷人在内的金融服务有机地融入微观、中观和宏观三个层面的金融体系,过去被排斥于金融服务之外的大规模客户群体才能获益。最终,这种包容性的体系能够对发展中国家的绝对大多数人,包括过去难以达到的更贫困和更偏远地区的客户开放金融市场。我们可以将金融排除的对象定义为弱势领域。概括地讲,弱势领域是指势力处于相对薄弱地位的领域。从经济角度看,是在资源配置上处于弱势地位的领域;用社会角

度看,是由于存在某些障碍或缺乏机会而不能充分享受社会经济发展成果的领域。这些弱势领域的形成,在内因方面是由于其自身的脆弱性、缺乏市场竞争力所致;在外因方面则与权利、发展机遇等方面的不平等有关。弱势领域不仅限于弱势群体,还可以指其他具有弱势特征的事物。本文主要关注弱势地区、弱势产业、弱势企业和弱势群体四类弱势领域。

1.弱势地区弱势地区是指总体上处于欠发达状态的地区,如农村、县城、西部等“老少边穷”地区。弱势地区的基本特征是经济发展水平低下,且搬家随着社会、政治、文化等方面的发展滞后。具体表现为地区生产总值及其增速指标落后,基础设施落后、教育水平落后、社会及医疗保障体系落后等。弱势地区的存在是我国二元经济结构造成的,反映了区域发展的不平衡。弱势地区通常会存在地理性的金融排除问题。

2.弱势产业弱势产业是指处于导入期的高风险新兴产业或处于产业链低端的脆弱产业等。习性产业通常处于产业的导入期,需要投入大量资金用于科研及市场开发,面临着巨大的不确定新,因而往往为传统金融部门所排斥;而处于产业链低端的产业通常附加值低,极易受到外部冲击的影响,必须通过自主研发及产业升级来解决低附加值等问题,维持产业的可持续发展。但这样一来,它们也通常会遭遇融资难题。

3.弱势企业弱势企业是指规模小、资产少、产值低且对外部环境高度依赖的企业,包括小微企业、部分民营企

业和乡镇企业等。通产以劳动密集型为特征,或以传统的作坊或家庭模式经营,或依附于大企业的上下游产业链生存。由于经营环境竞争激烈、利润低、资金实力薄弱,橙肉外部冲击能力有限,且组织结构不规范、财务信息不完全,常常被排除在正规金融体系之外。但是,这类企业在解决低收入人口就业等方面发挥着巨大的作用,是弱势群体脱贫致富的有效途径。4.弱势群体弱势群体是指社会性弱势或生理性弱势成员,包括农民、农民工、城市低收入家庭、下岗职工、老弱孤残人士等。生活贫困、文化程度低、就业机会少、社会保障少、受法律保护程度低等通常是造成社会性弱势的原因;而生理性弱势主要是由于年老、身残等造成的。本文更多关注的是社会性弱势群体。因为这类群体一般不缺乏劳动能力,一部分人还有专业技能和管理能力,但由于缺乏经济、政治和社会机会,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很难从正规金融渠道获得融资。(二)普惠金融体系的整体约束框架1.客户层面贫困和低收入客户是这一金融体系的中心,他们对金融服务的需求决定着金融体系各个层面的行动。从目标客户来看,主要针对的是社会弱势群体,而且这些群体有对金融服务的需求,并能够实现一定程度上的自主就业,这种需求直接推动了普惠金融体系的构建,这体现了普惠金融体系的平等性。2.微观层面金融体系的脊梁仍然为零售服务的提供者,它直接向穷人和低收入者提供服务。这些微观层面的

服务提供者应包括从民间借贷到商业银行及位于其间的各种类型。从其组成部分来看,普惠金融体系必须要建立多层次的金融机构,即适应不同客户需求的金融机构,这个金融体系应该是将开发性、政策性、合作性和商业性金融机构以及小额信贷机构、担保公司、租赁公司多元性金融机构合理有序搭配而成的,这样的金融体系就是分工合理、有序竞争的完整的金融体系。其提供的金融服务也应该是多元的,这种多元性体现在金融服务的内容不仅仅局限于存贷款业务,还包括保险、债券及基金等多元性金融服务。同时金融机构在发展过程中必须注意自身的可持续发展,社会责任和商业营利性兼顾。3.中观层面这一层面包括基础性的金融设施和一系列能使金融服务提供者实现降低交易成本、扩大服务规模和深度、提高技能、促进透明的要求。这涵盖了很多金融服务相关者和活动,例如,审计师、评级机构、专业业务网络、行业协会、征信机构、结算支付系统、信息技术、技术咨询服务、培训等。这些服务实体是可以跨国界的,也可以是地区性的或全球性的。4.宏观层面如果使可持续性的小额信贷蓬勃繁荣发展,就必须有适宜的法规和政策框架。中央银行(金融监管当局)、财政部和其他相关政府机构是主要的宏观层面的参与者。普惠金融理念的实质是将现行的三元金融体系与规模各异的企业、收入差距较大的人群对资金的需求进行公平与合理的匹配。搭建我国普惠金融的框架应从

客户层面、微观层面、中观层面和宏观层面同时入手,具体见图1。(三)普惠金融体系现有框架的不足普惠金融包括小额信贷及微型金融,但有超越了这种以零散金融服务机构为主的模式,强调建立一个完整得金融体系,以小额信贷为核心,并提供存款、理财、保险、养老金等全功能金融服务。构建一个人人平等享受金融服务的普惠金融体系具有重大意义,但充满了困难和挑战。经过较长时间的探索,我国要建立完善得分多层次普惠金融体系,要面临着从宏观、中观到微观各个层面的挑战。1.宏观层面:法律法规和政策环境不健全我国有关非政府小额信贷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措施不健全,小额信贷机构法律定位不明确。尽管针对小额贷款机构,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和文件,但这些文件均未提升到法律层面;为了避免系统性金融风险,中央银行规定小额贷款公司不能吸收公众存款,缺乏制度性融资渠道,由于法律地位有无法享受相关金融优惠政策,后续资金匮乏;而监管方面,国家对小额贷款机构,尤其是非政府的小额贷款机构试行非审慎监管,大部分地区将监管任务交给人民银行县级支行,缺乏相应的专业人才和完善的监管措施,出现监管盲区。在印度安得拉邦小额信贷危机中,小额信贷机构过度商业化,有关法律法规对消费者的保护不健全,政府监管不到位,时候地方政府处理不当,最终使弱势群体的金融服务受到严重伤害。2.中观层面:金融基础设施和相关服务不完善

普惠金融体系的中观层面包括金融基础设施信用管理服务

技术、支持服务网络、支持组织等。虽然经过不断的努力和探索,我国农村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及相关服务的发展取得了很大进步,但与国外的基础设施和服务相比,与农业、农村和农民的发展需要相比,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农村城镇化的要求相比,仍然存在很多不完善的地方。首先,我国农村金融结算体系存在支付手段落后、结算网点少、结算手段单一和清算滞后等;其次信用体系建设缓慢,由于存量信息不完全、技术水平落后等原因,我国尚未建立起完善的农村个人和中小企业征信体系,金融机构难以全面掌握农户和企业的信用状况,并且农民金融知识匮乏、信用意识较差,金融机构缺乏有效的控制信用风险的手段,导致了大量不良贷款;最后,一个相对成熟的金融体系需要大量金融服务支持其发展,我国技术支持服务系统和网络支持系统等在农村金融中的应用相对较少,一般用来满足稍高端客户的金融需求,审计技术、咨询服务评级机构、专业业务网络等中介服务缺位。3.微观层面:供给主体有待多元化,公益性小额信贷被忽视普惠金融的需求主体有贫困人群、农民、中小企业、城市中低收入者和创业者,需求主体多样化决定了供给主体也将呈现多样化。我国小额信贷的供给主体有政策性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小额信贷公司等,形成了小额信贷的供给结构多元化、供给渠道多样化的局面,但像抵押担保、

外资银行等参与较少,农村地区和城镇地区的低收入群体金融供给仍然不足,无法满足不同层次金融市场的需求。小额信贷对弱势群体的优惠扶持非常清晰,但这种模式以政府财政资金和扶贫贴息等资金来源为主,由于政府支出成本高,效率低,易引发寻租行为等问题,这一模式不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因此,小额信贷的主流已逐渐过渡到制度主义小额信贷。近几年,我国商业性制度小额信贷获得快速发展,而公益性制度主义小额信贷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被忽视了。小额信贷应该是一个带有社会发展目标和商业可持续双重价

值观的社会产业,过于商业化的发展有忽略其承担的社会责任和社会发展目标的倾向,容易导致人们对小额信贷的误解和健康发展势头的逆转,不可避免地影响我国普惠金融体系的有效构建。(四)弥补现有框架不足的措施1.了解各类客户多样性的融资需求在普惠金融体系构建中,应将重点放在小微企业及低收入人群的融资需求方面。一方面,充分掌握小微企业在发展扩大过程中不同阶段对资金的多样化需求;另一方面,也应了解收入层次较低群众在生活、居住以及教育等方面对资金的需求。2.拓展商业银行金融服务的覆盖面目前,我国的商业银行包括大型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以及村镇银行。后三类商业银行在组建时带有一定的地域性限制,在此不加赘述。大型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化改革、信息技

术和征信系统的发展与完善,自身也在经营战略和营销模式方面不断地进行市场化调整,开始将目光转向小微金融领域,方式主要分为以下几种:(1)直接经营小额信贷业务。商业银行可以在银行内部成立专门的微型金融服务部门或者在现有的业务模式中引入新的微贷产品。(2)加大网点投入力度,提高金融服务覆盖面。主要形式是在我国二线乃至三线城市普开网点,加强自身竞争力。(3)利用高科技手段开展金融服务。目前,各大商业银行已经通过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网络银行等办法来扩大服务覆盖面。(4)与其他金融机构合作为小微企业提供金融服务。商业银行可以利用小额贷款公司合作专业营销技术、地域优势和信息优势向其提供批发贷款业务。3.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我国的资本市场到目前为止已初具规模,一个成熟的多层次资本市场,功能上应有所区别,同时为规模各异的企业提供直接融资平台和股份交易服务。目前我国的资本市场虽已基本建成了多板市场,但相对于不同市场需求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而言,其结构仍较为单一,层次不清,也没有体现出应有的“金字塔形”结构,继续深化对资本市场的改革仍是解决小微企业直接融资、建立普惠金融体系的渠道之一。(1)提高主板与中小板上市条件的差异性目前,中小板在上市的股本条件与财务条件方面与主板市场基本等同。从建立中小板的原本意图上讲,主板市场应面对的企业类型为成熟型企业,具有较大

的资本规模以及稳定的盈利能力。中小板市场相对于主板市场而言,在企业成熟度和上市条件上应与主板市场有所区别。(2)尝试建立五板乃至六板市场,打通小微企业直接融资的高速通道主板市场与中小板的上市条件趋同、创业板的高门槛仍将大部分小微企业拒之门外,2013年成立的新三板市场(代办股份转让系统)在行业上目前仍偏重于高新技术企业,四板市场(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属于场外市场其股份并非向社会公开发行。五板市场(券商柜台市场)由券商设立,经过评估后的中小企业可通过发行企业债或私募股权的形式招募投资者,并没有通用的上市门槛,可以帮助小企业解决融资难问题。在此基础上,甚至可以酝酿六板市场,主要针对那些发展前景广阔、科技含量高,但未达到三板市场上市条件、市场成熟度不高、企业规模较小以及盈利能力目前较低的小微企业,使其获得资本市场的外部资金,为促进我国经济结构进一步转型创造良好的条件。五板、六板市场的简历可以将更多有发展前景的小微企业纳入其中,促进其主营业务的扩张。(3)通过纵横有序的转板措施完善企业的市场进出机制具体而言,主板市场间的横向转板对管理主体更有效地进行管理有促进作用;多板市场的纵向转板一方面可以对不同发展阶段的企业提供特定的融资场所,另一方面可以优化企业的逐步退市机制。二、普惠金融体系的治理结构建议(一)立法保障普惠金融有效运行普惠金融促进制

度的构建,是从一个观念性的政府倾斜到试图建立一种有效的完整的法律制度的过程,我们可以尝试着在宪法中建立关于发展权的宪法性规定。这种发展权可界定为:国家有义务通过法律的构建满足贫困主体获得平等金融服务并谋求发

展的权利。我国目前虽然对新式的金融组织进行了一定的规范,如在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都有相应的暂行规定或指导意见加以规范,但按照法律远远地效力层级来看,位阶都很低,有一些规定基本没有法律效力(如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指导意见),法律层次低,导致其法律强制执行力很弱,权威性差。所以,当务之急,应该理清现有行政规章葬和政策规定,并进一步予以完善,提升其立法层次。对于以前制定的规章不适应现实需要的及时修订。(二)建立激励性税收制度在经济发展不均衡、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因为市场机制不健全,其配置资源的作用有限,这是政府政策,尤其是鼓励国家期望某些领域和产业以及群体优先发展的优惠政策,就应该是首选。这里的优惠政策主要包括税收政策。要实行一视同仁的税收政策优惠,目前在我国同样是从事小额信贷项目的金融机构,因为其身份和地位的不同,可以享受的税收优惠是不同的,比如我国目前对商业银行从事农村的小额信贷项目可以享受到营业税的减免。但是对于同样从事小额信贷项目的小额贷款信贷机构却缺乏这

方面的优惠政策,这无疑是本身受制于资金瓶颈的小额信贷

机构特别是小额贷款公司因为税收成本的增加而更加步履维艰。因此应该摒弃身份差异,只要相关机构从事了小额信贷项目,就应该对其实行鼓励性的税收优惠政策,以此降低经营成本。(三)合理运用多样化的金融工具进行管理优化商业银行对小微企业贷款的管理,通过提前进行续贷审批、设立循环贷款、实行年度审核制度等措施减少企业高息“过桥”融资。鼓励商业银行开展基于风险评估的续贷业务,对达到标准的企业直接进行滚动融资,优化审贷程序,缩短审贷时间。对小微企业贷款实施差别化监管。大力发展相关保险产品,支持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城乡居民等主体获得短期小额贷款。积极探索农业保险保单质押贷款,开展“保险信贷”合作。促进更多保险资金直接投向实体经济。进一步完善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政策,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大力发展政府支持的担保机构,引导其提高小微企业担保业务规模,合理确定担保费用。进一步完善金融机构公司治理,通过提高内部资金转移定价能力、优化资金配置等措施,遏制变相高息揽储等非理性竞争行为,规范市场定价竞争秩序。进一步丰富银行业融资渠道,加强银行同业批发性融资管理,提高银行融资多元化程度和资金来源稳定性。大力推进信贷资产证券化,盘活存量,加快资金周转速度。尽快出台发展互联网金融的配套管理办法,促进公平竞争。进一步打击非法集资活动,维护良好的金融市场秩序。(四)营造普

惠金融创新的配套政策环境综合运用多中国货币政策工具,拓宽涉农信贷资金来源。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安排一定的再贷款额度,专门用于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普惠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业务;适当调剂再贴现规模,专门用于支持开展普惠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涉农企业商业汇票再贴现。做好农村地区支付结算工作,提高农村支付结算服务水平。充分发挥农村信用社在农村支付结算服务中的主导作用。加快推进农村地区支付服务基础设施建设,逐步扩展和延伸支付清算网络在农村地区的辐射范围。大力推广非现金工具支付,减少农村地区现金使用。继续加强和完善支付结算业务代理制,促进城乡支付结算服务的互补发展。发挥财政性资金对金融资源的杠杆拉动作用。在有条件的试点地区,鼓励地方政府通过增加财政贴息资金、增加担保公司和再担保公司资本金注资或设立风险补偿基金等多种方式,建立涉农贷款等先补偿制度。建立和完善考核制度及奖励机制,鼓励县域内各金融机构法人和各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将新增存款主要留在当地使用。(五)建立金融企业社会责任评价制度金融企业社会责任评估报告的目的在于为全体企业树立一种行业典范,构建金融企业在市场经济背景下的新型商业伦理,打造公众心目中符合和谐社会理想的企业形象。企业的社会责任,最基本的是要遵守法律、依法纳税并保障员工合法权益等,在高层次上是要在社区建

设、环境保护、慈善事业、社会公益、弱者保护等方面做出贡献。三、普惠金融审慎监管体系2014年1月,银监会宣布进行机构调整,这是银监会自2003年成立以来的首次架构大调整。此次监管架构改革的核心是监管转型:向依法监管转,加强现场检查和事中事后监管,法有授权必尽责;向分类监管转,提高监管有效性和针对性;向为民监管转,提升薄弱环节金融服务的合力;进一步加强风险监管,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的底线。在普惠金融方面,新设立银行业普惠金融工作部,内容包括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三农”金融服务监管、小贷公司监管、互联网金融监管、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从机构角度看,银行业普惠金融工作部包含了原监管二部的小企业办、合作部的农村金融服务监管处、融资性担保部以及新成立的小贷公司协会、网贷监管等。(一)普惠金融审慎监管体系1.监管框架普惠金融监管的结构直接影响着监管质量。普惠金融监管框架分为政府部门的监管、行业自律、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和市场纪律四个层次。政府部门的监管主要是指专门的金融监管部门和中央银行的监管。专门的金融监管部门在我国主要是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普惠金融的综合性和个性化要求三个金融监管部门加强监管协调,保障监管的一致性和协同性。中央银行在普惠金融的发展中起到了重要作用。改善金融基础设施、降低金融服务的成本成为中央银行的主要职责之一。行

业自律在普惠金融的发展中也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行业自律组织在制定行业标准、加强市场纪律教育等方面也是政府部门监管和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重要补充和支持。金融机构内部控制是政府监管的基础。如果金融机构消极被动地接受监管只会增加监管的成本。金融机构积极主动地优化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使其健康运行的基础。市场纪律有利于金融机构在社会舆论和社会公众的约束下自觉地为弱势群体、弱势产业和弱势地区提供金融服务,这也是企业社会责任的内在要求之一。2.分类监管农村金融机构的可持续发展离不开有效的金融监管支持,特别是针对不同层次的金融机构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分类监管针对不同类型的农村金融机构、不同品种的金融服务以及不同的农村金融服务市场和人口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在监管费征收、注册资本金、股东人数、股东资格、股权机构规定、资本充足率、核心资本充足率、存款贮备金率、存款利率、贷款利率和经营地域范围上采取与商业银行不同的监管要求,并且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和小额贷款公司等农村金融机构采取的监管要求也是不完全相同的,体现了分类监管的要求。3.风险监管风险为本的监管着重于被监管金融机构识别、控制和管理风险能力,而非金融风险本身。监管方法转变的原因在于金融机构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创新的复杂程度和速度加剧,从而外

部以服务和产品为基础的合规监管的可信度越来越低。在风险为本的监管方式下,农村金融机构应当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程序,满足一系列风险管理程序标准,特别是独立的风险控制和审计机构,以及有效的风险报告系统。菲律宾已经成功地对微型金融机构采取了风险为本的监管方法,提供了经验借鉴。4.科学监管考虑微型金融行业区别于商业银行的业务和风险特征,注意微型金融行业的发展阶段,防范金融风险,引导机构发展、扩大金融服务。建立强化金融机构内部稽核,社会审计部门共同监督为补充的金融风险监管社会网络系统,并建立一个有效的政策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共同协调和防范金融风险。改进监管手段和方法,用科学监管为主替代行政管理监督为主的模式,运用互联网等技术手段,建立远程监管平台;建立普惠金融经营风险分析体系,出现问题及时发布预警信号。(二)普惠金融体系保障机制的构建1.建立有效的监管原则对普惠金融的监管应该和对商业银行的监管不同,综观全球,凡是普惠金融得到较好发展的国家,其共同点都是具备清晰地法律监管框架和完善的法律制度。总体而言,普惠金融的监管框架要符合以下几个基本原则:第一,社会性目标原则。现代社会金融行业不仅要注意经济效益,还要注意社会效益,目前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办法》把维护金融稳定、保障社会公众利益特别是存款人利益放在首位,而没有将普惠金融即金

融服务的可获得性放到监管原则这个高度,因此建议在金融监管领域明确这一点。将金融服务可获得性以及消除贫困作为金融监管的目标之一。第二,灵活性原则。即监管框架的设计要符合微型金融机构本身的特点,因其服务对象多是弱势群体,文化层次一般也较低,应该将贷款合约文件尽量简化,而且对于其监管手段不能采取和正规金融机构一样刚性的强硬的监管手段。第三,激励兼容的原则。即监管框架的设计必须有利于调动机构、投资者、捐赠人各方面主体的积极性,通过制度的设计激励它们能够投入到这个为穷人服务的领域中去,而不是通过法律框架遏制这种投入,兼顾当局必须保证在运行良好的金融机构的可持续发展和规避系统

性风险之间做一个平衡。可以参考相关的国外立法,如美国的《社区再投资法》明确规定,各社区的存款机构有义务为吸收存款的本社区提供金融服务,为顺利实施该法律,《社区再投资法》建立了两项重要措施,一是有效的公示制度,监管机构有权力定期将各金融机构在本地区的满足社区金

融服务的记录公之于众;二是监管机构将各金融机构对本地区金融汇报的比例和成绩作为其开办分行、收购以及办理存款保险等事宜时的一个批准与否的重要考核指标。第四,监管成本的收益衡量原则。监管者在设计监管制度是一定要注意成本和收益衡量,监管者也存在监管失效的问题,特别是对于微型金融而言,往往占据的监管资源会达到25%~50%,

但获得的监管收益却往往不成正比。因此,对于规模较小的微型金融而言,特别是不吸收公众存款的小额贷款公司而言,监管就不适宜过分和过细,而是应该适度。监管框架过于繁琐,对于监管主体而言超越了其监管能力,就会出现监管不到位以及不力的情况,对于被监管主体而言,监管如果过于繁琐和苛刻,就会直接导致其干脆漠视监管,使得监管形同虚设或者最终归于失败。第五,适应性原则。这个原则是指,因为机构的多样化,监管也不能正题划一,监管应该根据各金融机构主体的实际情况,做区别性管理,只有这样才能因地制宜,又得放矢。第六,基于风险的自我监管原则。该原则是指应该激励微型金融机构努力完成自我监管,应要求其在努力规避自身风险的基础上完成风险管理,自律性管理永远比外在监管更贴近其真实情况,也会更富有效率。2.明确监管主体,完善差异化监管政策依照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条的规定,银监会主要负责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施监管,包括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也受到银监会的监管。根据相关规定,银监会的主要职能有两条,一是维护金融秩序稳定,二是保护存款人利益。但同时银监会应该对小额贷款机构的发展给予关注并积极促进,而不能袖手旁观。要积极引导民间金融浮出水面并合法化和阳光化。在此基础上,银监会应被确认为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唯一法定监管主体。

主要理由如下:第一,目前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唯一和法定监管机关为银监会。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由银监会负责。而且该法第十九条进一步明确要求,任何单位和组织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或设立相关组织都必须经过银监会的批准。因此,由银监会作为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定监管机关并无法律的障碍,应该是顺理成章之事。第二,法律赋予了银监会多项监管手段和措施。比如有权对监管对象进行检查、询问、查询、复制等多项权利,特别是目前金融监管职责不仅是一种合规监管,更强调一种风险管理,基于此,将银监会明确为监管机构,能够从根本上推动小额贷款公司这种新型的金融机构在我国更好、更快地发展。充分借鉴国际监管标准,紧密结合贫困地区实际,不断完善农村金融监管制度,改进监管手段和方法,促进农村金融市场稳健发展。适当放宽贫困地区现行存贷比监管标准,对于符合条件的贫困地区的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募集资金发放的涉农、小微企业贷款,以及运用再贷款在贴现资金发放贷款,不纳入存款比考核。根据贫困地区金融机构贷款的风险、成本和核销等具体情况,对不良贷款比率实行差异化考核,适当提高贫困地区金融机构不良贷款率的容忍度,提高破产法的执行效率,在有效保护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提高金融机构不良贷款的核销效率。在计算资本充足率时,按照《商业银行资本管

理办法(试行)》(中国银行各监督管理委员会2012年第1

号发布)的规定,对于符合规定的涉农贷款和小微企业贷款使用75%的风险权重。使用内部评级法的银行,对于符合规定的涉农贷款和小微企业贷款可以划入零售贷款风险暴露

计算其风险加权资产。3.加大各类政策支持力度,引导信贷定向倾斜进一步加大对贫困地区支农再贷款支持力度,合理确定支农再贷款的期限促进贫困地区金融机构扩大涉农贷

款投放,力争贫困地区支农再贷款额度占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比重高于上年同期水平。对于贫困地区县内一定比例存款用于当地贷款考核达标的、贷款投向主要用于“三农”等符合一定条件的金融机构,其新增支农再贷款额度,可在现行优惠支农再贷款利率上再降1个百分点。合理设置差别准备金动态调整公式相关参数,支持贫困地区农村企业尤其是农村中小企业获得融资。加强金融政策与财政政策协调配合,有效整合各类财政资金,促进形成多元化、多层次、多渠道的投融资体系,充分发挥财政政策对金融业务的支持和引导作用。推动落实农户贷款税收优惠、涉农贷款增量奖励、农村金融机构布点展业的积极性。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多渠道筹集资金,设立扶贫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和担保基金,建立健全风险分散和补偿机制,有效分担贫困地区金融风险。鼓励和引导有实力的融资性担保机构通过再担保、联合担保以及担保与保险相加和等多种形式,积极提供扶贫开发融资

担保。积极引导小额担保贷款、扶贫贴息贷款、国家助学贷款等向贫困地区倾斜。进一步完善民族贸易和民族特许商品贷款管理制度,继续对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贷款实行优惠利率。各金融机构要在坚持商业可持续和风险可控的原则下,根据贫困地区需求适时调整信贷结构和投放节奏,全国性银行机构要加大面对贫困地区给予优先支持,将信贷资源向贫困地区适当倾斜。贫困地区当地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要多渠道筹集资本,增加信贷投放能力,在满足宏观审慎要求和确保稳健经营的前提下加大对贫困地区企业和农户的信贷支持力度。4.强化交叉性金融产品监管,加强金融信息共享互联网金融监管已被纳入银监会银行业普惠金融工作部监管,而近年来交叉性金融业务迅速增长,针对部分新兴金融业态和新型金融工具,需要协调监管政策和措施,建立风险研判的评估制度,以促进其健康发展。比如,随着互联网、电子商务、电子交易等技术飞速发展,互联网与金融业的相互融合和渗透日益深化。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新的金融模式,横跨多个行业和市场,交易对象广泛。拍拍贷等P2P网贷平台、天弘基金与支付宝合作推出的“余额宝”、阿里巴巴等电商企业设立的小而贷款公司等都是典型例子。这对金融监管、金融消费者保护和宏观调控提出了新的要求,需要协调相关部门统一认识、明确政策导向、监管规则和监管责任。加强信息共享机制建设是发挥普惠金融监管作用的重要

中国金融监管体系的要素构成1

编者按中国金融业发展相对滞后,原因是多方面的,有体制、观念、机制、 环境等,但不能忽视,传统的合规性监管、过于严格的金融管制、消极监管、 事后监管、忽视效率的监管等,已严重扼制了金融业的创新和发展的有效空间, 直接影响金融业整体效率的提高。如何使我国金融监管水平有一个质的飞跃,探索建立既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和国际惯例,又要符合中国国情的监管体制, 切实做到完善监管理念、更新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率,是摆在我们面前的紧 迫任务。本文作者的思考有一定的启发性。 金融监管的法律支持体系 金融监管的目的是防范金融风险发生,维护金融秩序稳定,保障金融体系 的运行安全,保护资产所有者的利益。金融监管的有效运行要有一个良好的金 融环境作条件,而这个条件能否具备则依赖T健全的金融法律体系。 我国虽然已出台了《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等多部法律与法规,但只对金融机构市场准入有着严格的规定,金 融机构的市场退出存在着严重的法律缺位。当金融机构监管的某一环节处于法 律的真空状态,而金融机构风险暴露时,央行的监管无法可依,只能借助强制 性行政干预来解除金融风险,1997年海口城市信用社因挤兑出现支付困难时强制由海南发展银行托管乃至兼并一案仍历历在目。要改变这一局面我们现阶段 必须加强监管的法制化建设,完善金融监管的法律支持体系。 1、尽快完善主体法律。目前耍抓紧修改、整理和完善《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担保法》和《证券法》等金融法规;尽早出 台银行、证券和保险三大监管法规和金融机构市场准入退出(破产)法规,包 括《金融机构接管法》、《金融机构破产法》、《金融机构临时性支付风险管 理法》、《金融机构兼并收购管理办法》等;制定《信贷资产保全法》和《外 资金融机构法》,按国际资本充足率框架,制定资本充足率的监管框架,从而

地方金融监管信息系统建设方案详细

地方金融监管系统 --助力打造地方金融生态圈控风险,稳金融,助服务,创新篇 业务背景 近年来,我国金融改革发展取得新的重大成就,金融业快速发展,P2P、小贷、融资租赁、保理等各类金融公司快速涌出,金融服务普惠性增强,融资、贷款、理财渠道日益丰富,各种新商业模式、创新平台更是层出不穷,极大满足了中小企业、自由职业者以及个人的金融需求,为国家经济发展提供了强大的推动力。 但是随着金融创新极速推进,不可避免地面临着诸多涉及到金融稳定、社会稳定,甚至是国家金融安全的问题。 在2017年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明确了加强地方金融监管的要求,要求各地人民政府承担监管重任,做到“早识别、早预警、早发现、早处置”。 但是由于地方金融企业种类繁多、数量众多、风险更大,单靠人防的传统监管模式已无法应对当前严峻形势,普遍存在发现难、研判难、决策难、控制难、处置难。 在这样的形势下,中软融鑫借助22年为人民银行、银监会、保监会等国家级监管机构服务所积累的丰富监管系统建设经验和成熟产品,以及在金融办积累的地方金融监管系统建设经验,特别推出统一监管产品--“地方金融监管系统”。 地方金融监管系统,旨在汇集“7+4”种行业监管,利用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等先进技术,结合中软融鑫自有业务优势,帮助监管机构对宏观经济金融形势、金融运行状况、行业发展的统计分析,实现科技监管、智慧服务。 建设价值 “地方金融监管系统”将会助力地方金融监管单位,一方面通过“监管”稳定地方金融市场、另一方面通过“服务”提升金融服务能力,促进当地经济发展,共建服务于地方金融监管和普惠金融服务的良性运转的“地方金融生态系统”。 面向未来,做到: ●服务监管部门,把控金融风险; ●服务金融企业,减少资金风险; ●服务广大群众,实现安全理财; ●服务实体企业,解决融资难题。

美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

美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 一、危机前的美国金融监管体制 (一)危机前美国金融监管体制概况 美国金融业长期以来实行“双层多头”金融监管体制。所谓的“双层”指的是在联邦和州两个层级都有金融监管部门,“多头”是设立了多家监管机构,分别行使不同的监管职责。 具体来说,在金融危机以前,美国联邦一级的金融监管机构有:美国联邦储备系统(Federal Reserve System,简称美联储或FED)、货币监理署(The Office of the Comptroller of the Currency,简称OCC)、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ederal Deposit Insurance Corporation,简称FDIC)、全国信用社管理局(National Credit Union Administration,简称NCUA)、证券交易委员会(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简称SEC)和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ommodity Futures Trading Commission,简称CFTC)。州一级的监管机构包括各州银行业监管机构、证券业监管机构和保险业监管机构。此外,美国还有跨部门的监管机制,主要是联邦金融机构检查委员会(Federal Financial Institution Examinations Council,简称FFIEC)和总统金融市场工作组(President’s Working Group on Financial Markets,简称PWG)。 (二)银行业监管机构的基本情况

1、联邦储备系统(FED) 1913年12月23日,美国威尔逊总统签署了《联邦储备法》,由此创立了承担中央银行职能的联邦储备系统。联邦储备系统的组成包括:联邦储备委员会(The Board of Governors of the Federal Reserve System)、联邦公开市场委员会(Federal Open Market Committee)、联邦储备银行(Federal Reserve Banks),以及数千家会员银行。 其中,联邦储备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制定货币政策,运用法定存款准备金和再贴现率两大工具,影响市场资金成本与价格,促进经济、就业和物价等经济指标的稳定;实施金融监管,控制金融市场的系统性风险;管理美国支付清算体系。 联邦公开市场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根据经济形势,决定联邦基金利率水平,运用公开市场操作这一货币政策工具,通过买卖美国国债和政府机构债券,将联邦基金利率控制在目标水平,从而影响长短期利率、汇率走势,继而引导商品生产与价格、就业状况等经济指标,以此实现货币政策目标。此外, 它还负责决定货币总量的增长范围(即新投入市场的货币数量),并对联邦储备银行在外汇市场上的活动进行指导。 联邦储备银行的主要职能包括:一是货币发行职能。各联储区行负责向所在区域银行系统发放和回收现金。二是货

中国金融监管体系的要素构成

中国金融监管体系的要素构成 编者按中国金融业发展相对滞后,原因是多方面的,有体制、观念、机制、环境等,但不能忽视,传统的合规性监管、过于严格的金融管制、消极监管、事后监管、忽视效率的监管等,已严重扼制了金融业的创新和发展的有效空间,直接影响金融业整体效率的提高。如何使我国金融监管水平有一个质的飞跃,探索建立既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和国际惯例,又要符合中国国情的监管体制,切实做到完善监管理念、更新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率,是摆在我们面前的紧迫任务。本文作者的思考有一定的启发性。 金融监管的法律支持体系 金融监管的目的是防范金融风险发生,维护金融秩序稳定,保障金融体系的运行安全,保护资产所有者的利益。金融监管的有效运行要有一个良好的金融环境作条件,而这个条件能否具备则依赖于健全的金融法律体系。 我国虽然已出台了《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等多部法律与法规,但只对金融机构市场准入有着严格的规定,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存在着严重的法律缺位。当金融机构监管的某一环节处于法律的真空状态,而金融机构风险暴露时,央行的监管无法可依,只能借助强制性行政干预来解除金融风险,1997年海口城市信用社因挤兑出现支付困难时强制由海南发展银行托管乃至兼并一案仍历历在目。要改变这一局面我们现阶段必须加强监管的法制化建设,完善金融监管的法律支持体系。

1、尽快完善主体法律。目前要抓紧修改、整理和完善《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担保法》和《证券法》等金融法规;尽早出台银行、证券和保险三大监管法规和金融机构市场准入退出(破产)法规,包括《金融机构接管法》、《金融机构破产法》、《金融机构临时性支付风险管理法》、《金融机构兼并收购管理办法》等;制定《信贷资产保全法》和《外资金融机构法》,按国际资本充足率框架,制定资本充足率的监管框架,从而为制度化、规范化的监管提供法律基础。 2、尽快制订金融法律实施细则。主体法是纲目式的,对于履行金融监管职能的主体来说,更需要一套较为完整的并与金融法律相配套的实施细则,也要对原颁布的有关法规、制度进行清理,对不适应的条款进行废除或修订;还要对立法环境尚不成熟、近期不宜立法的有关金融业,先制定一个过渡性的暂行规定。 3、尽快建立独立的金融执法机制。目前银行对企业大量的金融违法违规行为无能为力,如果依法收贷只能是“赢了官司赔了钱”;更甚的是对于银行起诉,许多地方是“起诉不受理、受理不开庭、开庭不裁决、裁决不执行”,这种现象助长了企业、个人不守信用,直接恶化了社会信用环境。为此,有必要尽快组建执法机构,专门受理银行、证券、保险、信托业及其他金融机构的诉讼案件,重塑我国公正、公开、公平的金融司法秩序。 有效的金融监管体制 1999年11月,随着处于世界金融垄断地位的美国《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的正式签署生效,标志着美国放弃维持近70年的“分业”

金融监管体系

金融监管体系 金融监管体系(Financial Regulatory System) 目录 [隐藏] ? 1 什么是金融监管体系 ? 2 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现状[1] ? 3 金融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1] ? 4 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改革取向[1] ? 5 金融监管体系的改革应注意的事项[1] ? 6 金融监管体系的法律保障[2] ?7 中德金融监管体系比较[3] ?8 德国金融监管体系改革对我国的启示[3] ?9 参考文献 [编辑] 什么是金融监管体系 金融监管体系是指为实现特定的社会经济目标,而对金融活动施加影响的一个整套机制和 组织机构的总和。它涉及到体系的参加者以及如何进行监管两个基本要素,具体来说,就是对金融监管体制的研究涉及金融监管机关的组织、构成、职权、作用机制等方面的内容。 [编辑] 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现状[1] 1998年,我国进行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在实施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分业经营的基础上, 建立了银行、证券、保险分业监管的体制框架,分别山人民银行、证监会和保监会对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实施监管这种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金融运行模式是与当时的经济金融状况相适应的,确实有效防范了金融风险在我国的扩大和蔓延,抑制了东南亚金融危机对我国的不良冲击, 对加强金融监管特别是纠正金融业的“三乱”都起到了很大作用。

然而,在1999年11月4日,美国参众两院通过了《金融现代化法案》,彻底结束了银 行、证券、保险的分业经营与分业监管的局面,揭开了金融业走向混业经营的新纪元。混业经营自此成为当前国际金融业的发展趋势。在全球金融正呈一体化,综合化发展趋势的带动下,特别 是在我国加入WTO后,国内银行业将面临与外资金融机构展开激烈竟争的巨大压力,我国所 谓的严格的分业经营制度也正在悄悄地发生着某些变化,各金融机构在业务,资金乃至组织结构上已突破了分业经营的限制,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已开展投资银行业务和证券市场中间业 务;2000年7月,工商银行全面收购友联银行,成为其绝对控股股东;光大集团通过控股光大银行、光大证券、光大信托三家金融机构及申银万国证券已成为事实上的金融控股公司;1999 年底,保险公司的资金获准通过投资基金进人证券市场。在金触监管当局还没明确宣布废止分业经营的情况下,各金融机构敢于突破这种限制,其主要原因在于他们已清楚认识到金融混业经营的国际趋势是不可逆转的,我国金融业正逐步融合,分业经营的局面不会持续太久,分业监管将失去存在的基础,金融监管将面临严峻的挑战,致使统一监管成为一种必然的发展趋势。 [编辑] 金融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1] 在金融业混业经营已成为一个不争的事实的前提下,建立统一的综合监管体系势在必行。正 如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主席格林斯潘所言:监管体系应适应被监管对象的变化而变化。目前,我 国的企触监管是分业监管,分业监管的初衷是好的,但是随着混业经营的潮流,分业监管又表现 出不相适应的方面,成为制约我国金融业发展的障碍: 第一,降低了监管效率提高了监管成本我国的存款类机构,证券机构和保险机构在资金融通,清算上都由人民银行管理,其外汇业务也由外汇管理局监管。在业务上有一定交叉容易产生因领域界限不清和责任不明确而谁都不管的情况,而且对金融机构的清偿力和资产组合的总体风险的 控制和评价往往被忽视,出现监管“真空”; 第二,金触监管难度加人.在分业监管模式下,由于不同的监管机关实施监管依据的法律口 径不一,要求不同,极有可能从实质上赋予金触机构选择何种监管法律的权力,这就有可能导致 监管的松懈并出现监管方面的漏洞;加之当前金融市场变得越来越一体化,通讯和计算机的运用 使得金融风险在现行监管体系下难以控制和防范,这就要求更集中高效的协调监管体系 第三,不符合国际金融业发展和监管趋势。当前,许多国家为适应国际金融一体化的要求,逐步对过去的分业监管体系进行改革,建立单一的监管机构,如英国、日本、新加坡等。国际经验表明,实行统一监管能够规避实行分业监管所产生的一些风险,例如英国已经开始实行全能型

中美金融监管体制比较

摘要:本文从金融监管主体的角度出发,阐述了中美现行金融监管体制,并将两者进行了比较。提出了在借鉴美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基础上。中国应建立适合国情的金融监管体制。 关键词:金融监管;体制;比较 一、金融监管体制概述 金融监管体制是指为实现特定的社会经济目标而对金融活动施加影响的一整套机制和组织结构的总和。与之密切相关的基本要素:首先是体制参与者,即由谁监管和对谁监管,核心是金融监管机关的设置、职责职权的依法定位;其次是如何监管,即为实现金融监管目标而采用的各种方式、方法和手段,体制的各种参与者按照一定方式有规律地相互作用,以完成特定的目的。可见,对金融监管体制的研究涉及到对金融监管机关组织构成、职权的分析、金融监管机关对金融机构作用机制的分析等。 根据监管主体的多少,金融监管体制可分为一元化监管体制与多元化监管体制。前者是独家监管型,即只有一家执行金融监管的机关,实行高度集中的单一型监管体制。后者是多家监管型,即执行金融监管的机关为两家或两家以上共同分工负责进行金融监管。实行这种体制的国家根据监管权限在中央与地方的划分的不同,又可分为一线多元监管体制和双线多元监管体制。实行一线多元体制的国家或地区,金融健全权力集中于中央,在中央一级又分别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机关负责监管。这种体制实际上是以财政部和中央银行为主题开展工作。实行双线多元体制的国家主要是联邦制国家,以美国和加拿大为典型代表。其基本框架如下: 二、美国金融监管体制 在世界各国金融监管体制中,美国的监管体制被公认为是最健全、最完备、最具代表性的,1999年11月4日。美国参众两院通过了《1999年金融服务法》(FinancialService8Actofl999),废除了1933年制定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彻底结束了银行、证券、保险的分业经营与分业监管的局面,开辟了金融服务产业的新纪元,美国金融监管也最终形成了现行的双线多元监管模式。这种新的监管体系顺应了金融服务业混合经营、金融集团的发展趋势,在制度上实现了金融监管的创新。由于美国处于世界头号金融强国的地位,因此。对美国现行金融监管体制的考察研究,将在构思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方向和具体策略等方面提供诸多启示。 美国金融监管体制比较复杂,联邦和各州都有权对银行发照注册并进行监督,即实行双轨银行制度。在联邦一级,有财政部通货监理局、联邦储备系统和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三大银行监管机关。在州一级,各州都有各自的金融法规和银行监管机构。现分述如下: (一)通货监理局 通货监理局是美国资格最老的金融监管机构,它是根据(国民银行法)于1863年建立的。只有向该局注册的银行才能称为国民银行。通货监理局在技术上受财政部指挥。不过实际上它的活动与财政部没有正式联系_保持着相当大的独立性。通货监理局的主要职责是审查国民银行的注册和分支行的设置,审核银行的合并,收集国民银行业务的统计数据,并进行与国民银行体系有关的各项经济调研工作;制订相应的管理条例和法规,并组织贯彻执行;检查国民银行的资本营运、贷款结构和数量、存款安全程度和贷款利率水平等经营情况,对经营管理混乱或违反金融法规要求的,有权命令其停业,进行清理整顿,有权撤换国民银行的正副行长和高级负责人员。通货监理局每年需向国会报告工作情况。 (二)联邦储备系统 联邦储备系统是根据1913年(联邦储备法)成立的,该系统有以下3个机构: 1、联邦储备委员会 联邦储各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制定金融政策,此外还要规定金融规章、制度,监督管理下属的联邦储备银行和会员银行的业务。监督货币的投入与回笼:执行有关管制银行控股公司活动的法令,并作为联邦政府的代理人。

浅析中国金融的监管体制

浅析中国金融监管?体制 浅析中国金?融监管体制 内?容简介: ?论文网论文频道一?路陪伴考生编写大?小论文,其中有开?心也有失落。在此?,我又为朋友编辑?了中国金融监管?体制,希望朋友?们可以用得着! ? 一、中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概?述金融监管体制是?指金融监管的职责?和权利分配的方式?和组织制度,其? 论文格式论文?范文毕业论文 ?论文网论文频道?一路陪伴考生编写?大小论文,其中有?开心也有失落。在?此,我又为朋友编?辑了“中国金融监?管体制”,希望朋?友们可以用得着!? 一、中?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概述金融监管体制?是指金融监管的职?责和权利分配的方?式和组织制度,其?要解决的是由谁来?对金融机构、金融?市场和金融业务进?行监管、按照何种?方式进行监管以及?由谁来对监管效果?负责和如何负责的?问题。由于历史发?展、政治经济体制?、法律与民族文化?等各方面的差异,?各国在金融监管体?制上也存在着一定?的差别。 ?二、中国金融监?管体制的现状金融?监管是指一国金融?监管当局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对金融?业的经营进行监督?管理的行为。目前?,世界各国及地区?的金融监管体制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模?式。为适应金融业?的发展,我国政府?一直在摸索符合国?情的金融监管模式?。目前,我国实行?的是以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即所?谓的“一行三会”?)为主的金融业分?立监管体制,并建?立了银、证、保三?方的“监管联席会?议机制”。国务院?是金融监管的主体?,它和三大金融监?管部门实际上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金融监管部门在国?务院的授权下发挥?监管的职能,发挥?着核心作用。20?1X年10月,经?修订的《中国

英国金融监督管理体制简介

英国金融监督管理体制简介 City Credit Capital (英国)有限公司商业发展部杨凌 2006年12月21日 以下资料及数据的整理及翻译获英国金融服务管理局金融宣传监视小组, 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政策研究室, 中国驻英使馆商务处, 人民银行反洗钱监测中心, 大伦敦政府办公室, 伦敦投资局大中华区办公室以及伦敦金融城地方政府对华业务办公室, 中国银行国际投资部, 伦敦政治经济学院中国学生学者联合会等组织和个人大力支持。在此表示感谢, 编写人力求全部内容准确无误, 但无法对任何错误、失实陈述或遗漏承担任何责任。为鼓励该资料的广泛传播,编写人不反对使用者分发或复制本文资料或部分资料,但必须注明资料出处,而且再分发或复制的资料只作非商业用途。任何对本文的建议或意见, 欢迎来信商榷。 一英国金融监管体系的历史演变 1986年10月27日,为提高本国在投资领域的国际竞争力,适应迅猛发展的新技术带来的金融服务手段的革新,英国政府启动金融大改革,取消延续数百年的固定佣金制度, 鼓励同业竞争,实施电子化交易平台,允许机构投资人直接进入市场, 放宽对混业经营的限制,被业界称为金融大爆炸(Big Bang)。随后的十多年里,银行、证券,保险和信贷等企业等在获准经营后,从业的公司及个人均根据不同的法律和规章以高度自律的原则服从不同的自我监督的行业组织(Self-Regulating Organisations, SROs)实施的监督和管理。 由于国际金融行业的竞争加剧以及监管失察,陆续发生了霸菱银行(Barings)危机,国际商业信贷银行(BCCI)私人养老保险和日本住友商事(Sumitomo)越权交易期铜的金融丑闻,公众及金融市场参与者均对于有责任维护市场秩序和和信心的整个金融监管体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1997年5月20日,重新执掌英国政府的工党宣布將逐步整合金融体系中各自为政的主要九大自我监管组织(九个组织分别为:SFA,PIA,IMRO,DTI, Bank of England, BSC, FSC, Lloyd’s和LSE)的职能,合并为单一的监管者(single statutory)。其中,成立于1694年的英国中央银行——英格兰银行(Bank of England)对银行类企业的监管权以及成立于1773年的股票交易所——伦敦证券交易所(LSE)对上市公司的审批权以及1688年创立的国际保险业的鼻祖——劳埃德社(Lloyd’s)对保险业从业人员准则的制定权以及原属于财政部的保险立法权均被以法律的形式赋予给了新成立的单一的监管者: 英国金融服务管理局(Financial Services Authority)。此外, 金融服务管理局还将负责过去不受监管的领域,如金融机构与客户合同中的不公平条款,金融市场行业准则,为金融业提供服务的律师与会计师事务所等的规范与监管。 2001年11月30日,英国议会批准通过的《2000年金融服务与市场法》(Financial Services and Markets Act 2000)正式生效,该法案整合并取代了之前的《1979年信用协会法》(the Credit Unions Act 1979),《1982年保险公司法》(Insurance Companies Act 1982),《1986年金融服务法》(针对证券期货行业的Financial Services Act 1986), 《1986年建筑协会法》(the Building Societies Act 1986),《1987银行法》(Banking Act 1987)和《1992年友好协会法》(the Friendly Societies Act 1992)。《2000年金融与市场法》实际上是一部(在一定程度上是世界上第一部)全面的金融监管法案。该法案共分30部分433款(32开纸共240页),详细规定了金融监

中国人民银行的金融监管

第八章中国人民银行的金融监管 本章主要讲解我国当前金融监管体制的形成和中国人民银行的金融监管。通过本章学习,要了解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演变的基本情况和目前体制下各监管主体之间的基本分工,理解中国人民银行履行监管职责和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重要性,掌握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的主要内容和法定权力,掌握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主要内容。 第一节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演变 一、1992年以前的金融监管体制 1.1984年以前,中国人民银行一方面经营普通银行业务,另一方面全面行使金融监管职责。 2.1984年1月1日开始,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成为我国的货币当局和全面承担对金融各业监管职能的金融监管当局。一直到1992年底,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基本上属于集中单一型监管体制。 二、分业监管格局的逐步形成和调整 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二十年来,金融监管体制经历了几次重大调整。 1.1992年12月,国务院证券委员会(证券委)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成立,与中国人民银行共同管理证券业。证券委是国家对证券市场进行统一管理的主管机构,证监会是证券委的执行机构,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证券经营机构的审批和归口管理。 2.1993年我国正式将“分业经营、分业管理”作为我国金融监管改革的目标,并在199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199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明确规定。 3.1997年11月,国务院将中国人民银行对证券经营机构的监管权划归证监会。 4.1998年4月,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证券委与证监会合并组成了新的证监会,全面负责对证券、期货市场的监管。 5.1998年11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负责监管全国商业保险市场。至此,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分业监管的体制得以确立。 6.2003年4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统一监管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中国人民银行的主要职能转变为“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三、现行体制下各监管主体的基本分工

论我国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措施

论我国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措施 摘要:金融监管体系,是指一国在中央政府领导下,对商业,专业金融机构经营行为进行宏观调控,监督,管理的制度,机构和组织,属于上层建筑范畴,在我国行使监管职权的机关有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保监会等。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不断深化,金融监管机构应借鉴国际监管的经验,深化金融改革,监管方式和手段,探索出一条既适应世界金融发展需要又符合我国国情的监管制度。在这个制度的构建中,立法者不仅要考虑到各规则之间的一致性,规则的相对稳定性,而且还要顾及法律规则的创新性与整合性。同时,立法者更应考虑到所给的规则之本土资源性。虽然,我国银行监管法律体系已经历了一个从无至有的过程,但是规则所体现的本土资源性少,借鉴或者说移植的成分多。因此,公正而客观地评价银行监管法律体系具有重大意义。 关键词:银行;金融;法律;监管 前言 自我国加入WTO后,金融业对外开放的脚步进一步加快,金融监管也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挑战,虽然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制定并修改了《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及《银行监管管理法》等重要法律,这些法律也对银行业的健康发展造就一个比较系统的法律平台,但是不能说明我国银行法律体系已经完善,我国银行业监管法律体系仍存在很大的创新空间。所以本论文主要是对我国金融监管法律体系方面的一些问题进行探讨。 金融监管体系,又称监管体系,是指一国在中央政府领导下,对商业,专业金融机构经营行为进行宏观调控,监督,管理的制度,机构和组织,属于上层建筑范畴,在我国行使监管职权的机关有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保监会等。其中,人民银行是监管体系中的主体。中央银行是银行的银行,不以盈利为目的,负责制定国家金融政策、货币发行,代表国家行使对商业银行、国内外资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监管权利。完善的金融监督体系对国家经济发展、降低失业率、抑制通货膨胀、完善出口创汇、增强国际收支,具有决定性的作用。比较完善的、理想的金融监管体系,应是一种独立、开放、统一的体系,即完全脱离中国人民银行等部委和地方政府领导的直属国务院的金融监管体系,与货币发行、政策制定、资金清算、代理金库等业务彻底脱钩,避免其他方面的干预和干扰,可以自由开放地监管不同行业和部门,成立统一的完备的非条块分割的金融监管委员会。 随着我国金融业的发展,我国已形成了一套对银行业实施监管的法律体系,该体系具体由1995年《中国人民银行法》及2003年修正案、《银行监督管理法》、《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及《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等组成。这些法律法规对商业银行的监管提供了法律依据,对维护金融业的稳定与促进银行业的健康发展造就了一个比较系统的法律平台。但是我们并不能由此断定我国银行监管法律体系已无创新的空间。实际上,我国银行监管法律体系的构建还是一个任重而道远的问题。 一、实施金融监管的必要性 金融监管是指金融主管当局对金融机构实施全面的、经常性的检查和督促,并以此

我国金融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我国金融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张欣媛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会计专业南京 210044 【摘要】目前我国金融监管体系存在监管机构协调性差、监管法律体系不完备、监管的有效性不强、分业监管模式存在弊端、金融机构自律监管不足等问题,应建立金融稳定协调机制,完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的社会监督作用,改进监管方式,完善金融监管主体自身建设。 【关键词】金融监管;法律体系;分业监管模式;自律监管 所谓金融监管是指金融主管机关根据法律赋予的权力,依法对金融机构及其运营情况实施监督和管理,以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保护存款人和投资者的利益,保障金融体系安全、健康、高效运行。在市场经济体制下,金融机构依法经营、监管当局依法监管是确保金融体系稳定的前提。金融监管的目的是防范金融风险发生,维护金融秩序稳定,保障金融体系的运行安全,保护资产所有者的利益。 一、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现状 (一)金融监管体制的组织结构向部分混业监管或完全混业监管的模式过渡 英国的卢埃林教授在1997 年对73 个国家的金融监管组织结构进行研究,发现有13 个国家实行单一机构混业监管,35 个国家实行银行、证券、保险业分业监管,25 个国家实行部分混业监管。后者包括银行证券统一监管,保险单独监管(7 个);银行保险统一监管、证券单独监管(13 个)以及证券保险统一监管、银行单独监管(3 个)三种形式。受金融混业经营的影响,完全分业监管的国家呈现出减少趋势。 (二)金融监管法制呈现出趋同化、国际化趋势 由于经济、社会文化及法制传统的差异,金融监管法制形成了一定的地区风格,影响较大的有两类:一是英国模式。历史上,英国对金融业的监管主要采取行业自律形式,英格兰银行在履行监管职责时形成了非正式监管的风格,不以严格的法律、规章为依据,而往往借助道义劝说、君子协定等来达到目的。二是美国模式,以规范化闻名于世,监管法规众多,为美国金融业的发展营造了一个规范有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自20 世纪70 年代以来,两种模式出现了相互融合的趋势,英国不断走向法制化,注重法制建设;而美国则向英国模式靠拢,在不断放松管制的同时增强监管的灵活性。不断加深的金融国际化,客观上需要将各国独特的监管法规和惯例纳入一个统一

金融监管体制的国际比较(一)

金融监管体制的国际比较(一) 内容摘要:在对美国、日本、德国、英国、法国等大国的金融监管模式进行比较研究对比发现,当今世界金融监管的主流模式已经是综合监管,各国中央银行在金融监管方面仍然保持着极其重要地位。中国在加入WTO后,为了应对加入WTO后来自金融强国的激烈竞争,本文就目前我国在金融监管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有利于发展和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若干政策性建议。 关键词:金融监管;监管模式;监管体制 一、欧美发达国家金融监管体制的比较 20世纪80年代以来,世界金融体系发生了巨大变化。与金融体系的变化相适应,世界金融监管体系也进行了相当程度的监管组织、制度和技术上的创新和改革。西方国家金融监管创新的主要标志,一方面是在美国、日本、韩国等国废止了长期以来实行的金融分业监管的银行制度,代之以金融混业监管。另一方面欧洲则积极推进统一金融监管组织和制度的金融监管创新。金融监管体制的创新首先表现为金融监管主体法律地位和监管组织、制度的创新,世界监管制度趋同化、监管组织统一化的趋势,是世界金融监管创新的主流和方向。本文将以美国、欧洲和日本等西方国家为例来进一步说明各国监管体制的特征。 二、发达国家金融监管体制发展的总体趋势 纵观发达国家金融监管模式的发展过程,我们发现综合监管已经成为金融监管的主流模式。美、德、英和日已经采取了综合监管模式,只有法国仍采取分业监管模式。在综合监管模式中,美国是美联储的综合监管和其它监管机构的专业监管相结合,其它国家则为独立于央行的综合监管机构与央行合作进行监管,分业监管的法国正在考虑向综合监管转变。 发达国家金融监管模式的另一个特点是,监管当局与中央银行分离的趋势不明显。在实行综合监管体系的国家中,德、英、日等国的监管当局独立于央行。德国早在20世纪60年代初期就成立了独立于央行之外的银监局,但1999年以后,由于德意志联邦银行货币政策的制定权转移到欧洲央行,德国正在考虑将综合监管职能放回德意志联邦银行。英国和日本在最近两三年才陆续建立独立于央行的综合监管当局,日本实际上是将监管分别从大藏省和财经部的控制下分离出来,同时加强了央行的监管职能,增设了检查局。 三、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实行的是严格的分业监管模式。新成立的中国银监会负责监管银行、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对保险业的监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则负责对证券业的监管。目前,中国金融监管的内容主要包括市场准人的管理和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以及对有问题的金融机构进行处理并采取化解风险的政策措施的制定。由于改革相对滞后的原因,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存在许多待解决的问题。 (一)金融监管缺乏独立性 金融监管体制是对金融监督管理活动进行规范的一整套组织制度,金融监管体制的健全与否直接关系到金融监管的效果。我国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体制,无论是中央级监管,还是地方级监管,监管机构都受制于政府部门的指挥和管理,缺乏独立性,不能充分发挥监管职能。(二)金融监管的法律制度不完善 金融监管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授权,对金融机构的各种经营行为必须有明确的法律规范,这是保证金融监管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法规程序实施,杜绝随意性,保证客观性和公正性的基本要求。 (三)金融监管的分业监管不利于提升金融服务业的国际竞争力 混业经营已成为当代金融业发展的主流趋势,与之相适应,综合监管体制亦成为一种国际化的趋势。我国金融监管的分业监管原则规定,商业银行的资产只能发放贷款,不能从事证券

中国金融监管的现状及对策

中国金融监管的现状及对策 摘要:金融业因其具有特殊性质,是我国受监管最严厉的行业,这说明强化金融监管已成为我国建立完善的市场经济体系的当务之急。金融监管同时也是世界各国面临的共同课题之一。西方国家在长期的监管实践中,积累了不少有益的经验和技术,在此基础上,就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一系列问题进行了思考,并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希望有助于我们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金融监管之路。 关键词:金融监管金融体系监管体制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世界上频繁爆发金融危机,使得各国政府和金融监管部门不得不改变金融监管的策略,将其监管的重点从合规性监管转向对金融风险的控制与预防从而增加金融体系的稳定性。金融监管是现代市场经济国家管理经济活动的核心内容之一,在当今世界上,任何国家的经济与金融发展都离不开完备而有效的金融监管。系统、完备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是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中最基础性的框架制度之一。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深入, 尤其是我国加入WTO后,金融作为现代经济的核心作用逐步得到认可和强化,金融监管工作在改革中也得到进一步发展与完善。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我国金融行业正面临金融全球化的现实。如何正视目前我国金融监管存在的差距和问题,从金融业的长期稳定发展出发,深入研究建立既符合我国国情又适应现代化要求的金融监管体系,是目前我国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中国金融监管发展的历史进程描述 (一)90年代之前,我国实行统一监管 改革开放前,中国人民银行负责金融监管,除依法接管官僚资本银行、取消外商银行在华特权外,主要任务是:整顿和改革私营金融业;打击投机活动,维护金融秩序。在1978 年改革开放后,工、农、中、建四大国有专业银行相继建立。此时,中国证券市场尚未形成,而唯一的保险公司(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也是中国人民银行的下属性机构,四大专业银行与人保公司分工明确,不允许业务交叉经营。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的主要重点是:配合监督、检查四家国有专业银行执行国家金融政策、业务分工和规章制度情况,并与金融投机和金融犯罪作斗争。

中国金融监管体系的现状分析与展望

中国金融监管体系的现状分析与展望 夏斯雅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滨江学院财务管理专业 摘要:本文分析了中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沿革、现状和存在的问题,阐明了进一步改革与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必要性。目前我国金融监管体系存在监管机构协调性差、监管法律体系不健全、监管的有效性不强、金融机构自律监管不足等问题,应建立金融稳定协调机制,完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的社会监督作用,改进监管方式,完善金融监管主体自身建设。从长远来看,中国应当建立统一监管、分工协作、伞形管理的金融监管体系。中国金融监管体系的改革目标应当是,建立一个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进行综合金融监管。 关键词:金融监管金融监管体系分业监管模式内部控制 金融监管是金融监督与金融管理的合称。金融监督是指金融监管当局对金融机构实施全面的、经常性的检查和督促,并以此促使金融机构依法稳健地经营、安全可靠和健康地发展。它是金融监管当局依法对金融机构及其经营活动实行领导、组织、协调和控制等一系列的活动。金融业高度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十分重视金融监管信息系统的建设,以提高金融监管的效率和质量。 一、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沿革 从1949年新中国成立到1978年开始改革开放政策之前,中国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管理体制,当时中国几乎没有金融市场,一切信用归银行,而且在相当长的时间里,中国只有一家银行即中国人民银行,它既从事信贷业务又有金融监管的职能,当时可谓是集中统一的金融监管体制,当然是严格和简单的统一监管。 80年代以后中国金融体系发生了很大的变化,首先就是分出或成立了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1983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成为独立的中央银行。当时中国的金融市场还不发达,银行以外的金融机构还不多,因此,在1984年至1993年的一段时间,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国金融监管的主要机构,中国人民银行曾集货币政策和所以金融监管于一身。在这十年里,中国仍然实行的是集中统一管理体制。 90年代以后,中国金融体系发生了更大的变化。以1990年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成立为标志,多层次的资本市场逐渐发展起来。除了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外,其他股份制商业银行纷纷建立,外资银行开始进入中国,非银行金融机构迅速发展,其中保险公司

改革和完善中国金融监管体系

经济学研究 改革和完善中国金融监管体系 曹凤岐 (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北京 100871) 摘 要:本文比较了各国(地区)金融监管体系的演变及变化趋势,分析了中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沿革、现状和存在的问题,阐明了进一步改革与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必要性。从长远看,中国应当建立统一监管、分工协作、伞形管理的金融监管体系。中国金融监管体系的改革目标应当是,建立一个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 (中国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进行综合金融管理。提出了应当分为三个阶段进行中国金融监管体系改革的建 议。 关键词:金融监管;金融监管体系;金融监管协调委员会;中国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图分类号:F832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25919(2009)0420057210 收稿日期:2009204210 作者简介:曹凤岐,男,吉林省松原市人,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教授。 基金项目: 《金融市场全球化下的中国金融监管体系研究》(项目批准号:07J Z D0010)。一、各国各地区金融监管体系的 演变及对我们的启示 随着经济和金融全球一体化的发展,一国的金融市场成为国际金融市场的一部分;跨国银行和金融机构日益增多,跨国界的金融集团不断涌现和发展壮大;大的银行、保险和其他金融机构的业务相当一部分是国际业务。一国的银行或金融市场发生问题会传染和影响其他国家金融市场、金融机构甚至整个金融体系,上个世纪末出现的东南亚金融危机和2008年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金融危机就是一个很好的证明。如何防范国际金融风险、保持本国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变得越来越重要。因此,金融监管变得越来越重要。金融监管国际化是一个发展趋势①。 随着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跨金融行业的创新产品不断涌现,传统金融领域及金融产品间的界限日渐模糊。金融混业经营的发展趋势越来越明显。而传统的监管制度和监管体系很难适应金融市场发展的要求,出现了很大的监管漏洞。美 国对华尔街投资银行就缺乏必要的监管,对衍生工具市场更是监管不到位,导致衍生工具泛滥,脱离了实体经济,引发了金融危机和经济衰退。 金融市场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要求各国金融监管体系必须作出相应改变。在大多数国家,金融监管体系初设时所面临的市场格局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已经不复存在。在新的形势下,监管机构的监管理念、监管目标、监管手段以及机构设置都面临挑战,如何顺应市场发展的需要,保持公正有效的监管体系是各国面对的主要问题。 目前世界各国主要存在两种监管体系,即分业监管体系和统一监管体系。当前,在金融监管体系改革过程中,相当数量的国家和地区逐渐向统一监管体系过渡,然而目前还无法证明统一监管要比分业监管效率更高;另外,在从分业监管向统一管理的过程中还存在很多问题和障碍。 各国金融监管体制是根据本国和本地区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发展的实际情况实行不同的监管体系,而且随着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的发展变化 第46卷第4期2009年7月 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Peking University (Philo sophy and Social Science s ) V ol.46,N o.4 Jul.2009

我国金融监管的现状与对策

我国金融监管的现状与对策 摘要:现阶段,我国实行的分业监管的监管模式专业化优势较为突出,便于分散风险,而这一点亦导致了监管协调中深层次的问题,中国加入WTO以后,面对来自混业经营、金融创新、网络金融的挑战,这一问题更加突出。 关键词:金融监管;金融创新;內部控制 一、我国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 现阶段,我国实行的分业监管的监管模式专业化优势较为突出,便于分散风险,而这一点亦导致了监管协调中深层次的问题,中国加入WTO以后,面对来自混业经营、金融创新、网络金融的挑战,这一问题更加突出。 (一)监管目标不够明确。在市场经济发达国家,金融监管目标与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目标是不同的。货币政策目标是宏观目标,借助货币政策工具调节货币供应量,以保持币值稳定。而金融监管的目标较为具体,突出强调保护存款人利益和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1986)、《金融机构管理规定》(1994)和《商业银行法》(1995)的内容看,我国的金融监管目标具有多重性和综合性。金融监管既要保障国家货币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的有效实施,又要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护存款人利益,保障平等竞争和金融机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这实际上是将金融监管目标与货币政策目标等同看待,强化了货币政策目标,弱化了金融监管目标,从而制约了金融监管的功效。 (二)金融监管独立性不够。巴塞尔委员会《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规定:促进有效银行监管,必须具备稳健且可持续的宏观经济政策,完善的公共金融基础设施,有效的市场约束,高效率解决银行问题的程序以及提供适当 的系统性保护机制等基本条件。更为重要的是,在一个有效的银行监管体系下,参与银行监管的各个机构要有明确的责任和目标,并应享有操作上的自主权和充分的资源。我国银监会作为国务院下属机构,在业务操作、制定和执行政策、履行职责时,较多地服从政府甚至财政部的指令。银监会分支机构在实际监管中很难不受地方政府的制约,当监管机构的监管行为触动地方政府的利益时,地方政府往往对监管机构施加压力,从而弱化了监管作用。 (三)金融监管机构协调性差。从金融监管机构的设置来看,我国基本上属于分业监管模式。但是,这些部门的职责缺乏严格的界定,相互间缺乏协调。因而在实际操作中,常常导致监管过程脱节,多头、分散,使监管环节出现诸多漏洞。 (四)金融监管措施不力。从金融监管手段看,我国金融监管长期依赖自上而下的行政管理,金融监管以计划、行政命令和适当 的经济处罚方式进行。基本金融法律与实际工作的要求 相差甚远,没有具体的实施细则,监管难以做到有法可依和违法必究。从金融监管方式来看,我国的金融监管主要是外部监管。由于自我约束、自我管理机制不健全,自我监管能力极低,金融同业工会等行业自律性组织在我国也极为少见,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监督机构对金融机构的监督和检查非常少。从金融监管内容来看,我国金融监管中的风险监管几乎是空白,监管部门将主要精力放在机构审批和业务审批上,对金融机构日常营运监管较少,金融监管和稽核也忙于完成上级任务,作用有限。从金融监管标准来看,对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检查和评级以及风险管理没有一套统一的具体量化标准,监管行为随意性强。 (五)现行监管制度不利于金融创新。在现行分业监管制度下,银行参与证券业务被限制,一些 具有转移风险及套期保值功能的金融产品和金融工具无法在市场立足,影响到证券机构的运作及策略,证券市场表现出很强的短期投机性和不稳定性。 (六)现行监管制度不利于金融业的规模集中。现行分业监管制度,不利于银行业向“全能银行”发展,影响其国际竞争力的提高;对于证券、保险的严格限制、融资及投资渠道的缺乏、传统单调的业务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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