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意外伤害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幼儿意外伤害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幼儿意外伤害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幼儿意外伤害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幼儿意外伤害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指出:“幼儿园必须把保护幼儿的生命和促进幼儿的健康放在工作的首位。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在幼儿发生伤害事故时,使安全事故损失限制降低到最低范围。特制定本园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一、意外伤害事故的范围

肢体骨折、骨裂、跌伤、脱臼、吞入异物、烫伤等。

二、应急小组成员

组长:园长z

副组长:副园长z 副园长z

组员:z及各班班长

三、预防措施

1.加强幼儿园场地、其他公共设施的管理工作,做好每周的安全检查工作并做好记录,责任人,发现问题及时向园长汇报,做到防患于未然。

2.加强对教师进行师德规范教育,增强责任意识和法制意识。在教育教学中,教师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

3.开展多种形式对幼儿进行安全教育,增强他们自我保护能力。

四、事故处理程序

1.幼儿发生伤害事故时,班长应及时向保健老师或园长报告,保健老师应在第一时间到达事故现场,及时采取紧急救援措施,同时与当班老师一起陪同幼儿前往医院诊治。如:幼儿发生骨折等严重事故,应及时与家长取得联系。

2.在做好抢救、救援工作的同时,保证园内的治安秩序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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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害事故应急预案

意外伤害事故应急 预案

意外伤害事故应急预案 第一章总则 1.编制目的 为快速、及时、妥善处理我校突发的师生伤害安全事件,提高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能力,建立健全应急机制,做好应急处理和救援的准备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危害,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 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以及国家有关部门和省、市、县政府有关要求。 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双辽市实验小学应对各类意外伤害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本预案用于指导本校意外伤害安全事件应对工作。本预案所称意外伤害安全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意外伤害安全紧急事件。 4.工作原则 快速反应,统一指挥,协调联动,岗位明确,分级负责,单位自救与社会救援相结合。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在意外伤害安全事件应急工作中,学校要高度重视人的生命权和健康权,把保障师生的生命财产安全和

人身健康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伤害,并切实加强对应急救援的安全防护工作。 (2)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学校要增强忧患意识和责任意识,高度重视公共安全工作,坚持预防为主、常抓不懈,并将意外伤害安全事件预防工作作为应急工作的重要环节,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和非常态相结合,认真做好应对意外伤害事件的准备工作。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学校成立意外伤害安全事件应急处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面突发事件的处理工作。建立健全分级负责,层层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在学校领导下,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学校主要领导是维护安全稳定的第一责任人。 (4)区分性质,依法处理。要坚持从保护师生生命和财产安全的角度出发,按照“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可散不可聚,可顺不可激,可分不可结”的工作原则,及时化解矛盾,做到合情合理、依法办事,维护师生的合法权益。 (5)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加强以管理为主的应急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快速反应机制,提学校管理的快速反应能力。建立健全各有关部门的协调制度,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6)加强保障,重在建设。从法规上、制度上、组织上、物质上全面加强保障措施。在领导精力、经费保障和力量部署等方面加强硬件与软件建设,增强工作实力,提高工作效率。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解读 众所周知,我国各级各类学校共有两亿多名在校学生,是一个相当庞大的社会群体。近年来,在校学生伤亡事故屡屡发生,由此而引发的纠纷案及其索赔数额也与日俱增。学生伤害事故不仅给学生本人及家长带来终身的不幸和痛苦,而且给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及教师造成管理上的困惑和不安。如果用“雨后春笋、层出不穷”来形容着泪事故的发生,用“焦头烂额、疲于应付”来形容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领导,用“痛不欲生、悲愤难容”来形容那些受害学生家长,用“提心吊胆、杯弓蛇影”来形容班主任和任课教师,恰如其分。面对“防不胜防”的这类事故,不少学校感到“管不胜管、赔不胜赔”,迫于无奈,采取一些诸如取消有危险性的活动内容,对学生在校活动范围严格限制等被动、消极的措施。 为了切实保护在校学生的人身安全,明确学校、学生应履行的责任,达到既保护在校学生不受伤害,又维护好学校的合法权益、促进教育健康有序发展的目的,近年来,教育部已经相继颁布了10多项有关学校安全工作的政策、规定。教育部最近发布的第12号教育部令,颁布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对学生在校期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的预防与处理做出了具体规范。该《办法》自2002年9月1日起实施。《办法》以法律的形式明确界定“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办法》具体规定了学校不必承担责任的六种情况下的学生伤害事故;《办法》具体规定了学校应该承担责任的十二种情况下的学生伤害事故。今天,我们就《办法》中的“学校应当依法承担责任的12种情况”、“学校不承担责任的4种情况”、“学校无法律责任的6种情况”以及“学生或监护人应承担的责任”四方面与各位家长进行探讨。 一、学校应当依法承担责任的12种情形

幼儿常见意外伤害的应急处理

幼儿常见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 幼儿在幼儿园里生活、学习和游戏,他们活泼好动,对任 何事物都充满极大的好奇心。但由于身体协调性差,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常常不能预见自己的行为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而导致擦伤、磕碰、喉咙异物等常见的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幼儿发生意外事故后,一定要在第一时间做出正确的处理。做到快速反应,及时救治,将伤害降低到最低限度。一、跌倒蹭破皮肤的处理 幼儿奔跑、跳跃时不慎跌倒,很容易蹭破膝盖、胳膊肘,尤其是穿衣较少的夏季,更为常见。蹭破皮肤后应先观察幼儿伤口的深浅,若伤口较浅仅仅蹭破了表皮,只需将伤口处的泥沙清理干净即可。如果伤口较深有出血,应该用自来水或生理盐水清洁伤口,并用酒精消毒伤口,处理后无须包扎。若伤势较严重,需去医院治疗。 二、剪刀、小刀等文具的划伤与切伤的处理 幼儿在使用剪刀、小刀等文具或触摸纸边、草叶和打碎的玻璃器具、陶器时,都可能会发生手被划破的事故。具体处理办法是:用干净的纱布按压伤口止血,止血后,在伤口周围用75%的酒精由里向外消毒,敷上消毒纱布,用绷带包扎。如果是玻璃器皿扎伤,应先用清水清理伤口,用镊子清除碎玻璃片,消毒后进行包扎。三、扎刺的处理 幼儿园周围的物品并非十分光滑,如带刺的花草、本棍、竹棍等。竹刺、木刺扎入皮肤后,有时有一部分露出皮肤,有刺痛感,应立即取出。具体处理办法是:先将伤口用自来水或生理盐水清洗,然后,用消毒过的针或镊子顺着刺的方向把刺全部挑、拔出来,不应有残留,并挤出淤血,随后再用酒精消毒伤口。如果刺扎在了指甲里或难以拔除,应送医院处理。四、挤伤的处理 幼儿的手指若被门、抽屉挤伤,给幼儿造成痛苦,严重时,可出现指甲脱落的现象,应及时发现并处理。具体办法是:若无破损,可用水冲洗,进行冷敷,以便减轻痛苦;疼痛难忍时,可将受伤的手指高举过心脏,缓解痛苦。若有出血,应消毒、包扎、冷敷。若指甲掀开或脱落,应立即去医院。五、扭伤的处理 孩子扭伤后,立即停止活动,让孩子做下或平躺休息;将扭伤部位的衣服或鞋带松解;24小时内用凉毛巾或冰袋冷敷伤处15-30分钟,冷敷3-6次以减少局部出血和肿胀;24小时后改为热敷,加速血液循环;这两者切不可颠倒,否则会加剧炎性渗出,导致剧烈肿胀,而且不易恢复。注意不可用力按摩揉搓,以免加重损伤或造成骨折。六、烧烫伤的处理 烧烫伤紧急处理的五个基本步骤是冲、脱、泡、盖、送。当烧烫伤发生后,首先要将烧烫伤部位置于自来水下轻轻冲洗,或浸于冷水中,时间以受伤部位不再感到疼痛为止,无法冲

(完整版)意外伤害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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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害应急预案 一、目的 为了进一步完善本部门应急预案,切实可行的做好应急工作,为应对质量、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紧急情况的可能性,保障公司财产和人员的安全,根据公司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质量、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指标、目标和管理方案的要求,当应对类似的事故、事件和紧急情况下发生的事故,一旦发生应急事故,应急小组有条不紊的按预先制订的预案进行实施,及时疏散人员,抢救财产控制火情,把损失控制在最低程度,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 1、应急领导小组名单(附后) 2、职责 2.1本部门按环保安全办公室制定的演练计划,并按时组织演练,评价演习结果,制定改进措施; 2.2安全员检查本部门应急设施的配备情况,确保应急器材配备到位; 2.3遇有紧急情况本部门安全员应立即通知值班室; 2.4值班室接到紧急情况报告后,立即向公司应急领导小组组长汇报,组长应迅速组织应急领导小组成员赶到现场指挥抢救,经鉴定重大(重伤)以上事故报政府有关部门,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及善后处理工作; 2.5应急预案启动后,所有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各就各位,在组长的指

挥下,尽心尽责的完成任务,想尽一切办法,降低损失。 三、意外伤害事故应急预案的启动步骤(范围) 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部门环保安全员应立即通知应急预案指挥部;应急预案指挥部开始工作,应急预案启动。 1.发生了严重的中毒事件; 2. 发生重特大疫情; 2.发生易燃易爆品等引起的火灾、爆炸等重大危害事件; 4. 发生如塔吊倾覆等机械设备引起的重大安全事故; 5. 意外伤害(如高处坠落、物体打击、机械伤害、触电、中暑、坍塌、灼烫伤等); 6. 施工现场发生的其它重大安全事故; 7. 施工场地出现的其它紧急重大危害事故; 四、急救设施及原则 1、工程部配和公司综合办公室要配备急救及简易的救护器材:包扎绷带、急救药品、简易担架、简易夹板、绝缘杆、氧气袋等。 2、急救原则:先救命、后治伤 3、急救步骤:止血、包扎、固定、救运。 五、应急响应 1、当工程生产部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后,当事人或事故发现者应立即报告公公司应急领导小组; 2、公应急领导小组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应急领导小组人员到现场查看情况,根据伤害程度组织抢救和现场保护工作,拨打急救电话并

幼儿园意外伤害事故实例与分析案例[整理]

幼儿园意外伤害事故实例与分析案例[整理] 幼儿园意外伤害事故实例与分析 近年来,幼儿园意外伤害事故日益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幼儿园的孩子均是未成年人,没有民事行为能力,他们在幼儿园受到伤害或者是伤害了他人,责任应该由谁来承担?是幼儿园、幼儿家长,抑或是其他人?这是长期困扰着幼儿园及幼儿家长的一个难题。本文试图从实际发生的一个典型案例出发,对目前争议较大的一些相关问题谈谈看法。 一、个案描述 萌萌和飞飞是某幼儿园大班的同班小朋友。一日,教师王某带领幼儿到户外活动,在排队时,王老师一再交待:“小朋友排队下楼梯时,不要拥挤、打闹。”下楼梯时,飞飞站在萌萌的背后,两人均在队尾,趁队伍行走拉开距离时,二人嬉闹,萌萌背飞飞时摔倒,导致飞飞的左股骨中段发生斜形闭合性骨折。 事故发生后,幼儿园及时送飞飞到医院治疗,飞飞住院两个月后临床愈合。飞飞住院期间共花去医疗费5680元,飞飞的父母误工费、住宿费、医院伙食费、护理费、交通费及必要的营养费等4450元。飞飞的父母与幼儿园及萌萌的父母就医疗费和赔偿问题多次进行协商,要求幼儿园和萌萌的父母赔偿上述费用共计10130元。 萌萌的父母认为,萌萌入园意味着自己己经将萌萌及对其的监护责任托付给了幼儿园;萌萌在幼儿园时,自己作为法定监护人不可能直接行使监护人责任,只有幼儿园才能监护孩子,因此,自己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幼儿园则提出,在孩子下楼之前老师已经一再强调“不要拥挤、打闹”,且事故发生之后幼儿园及时送飞飞到医院治疗,幼儿园主观和客观上都不存在过错,不应独自承担如此巨额的赔偿

费用。协议未果,飞飞的父母作为代理人,以幼儿园及萌萌的父母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幼儿园及萌萌的父母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10130元。 二、个案分析 在上述案例中,要明确应由谁来承担这次意外事故的责任,我们首先应该从法律上弄清以下几个问题:幼儿园是不是在园幼儿的监护人?对幼儿的监护职责是否随着幼儿入园转移到幼儿园?在园幼儿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幼儿园究竟应该按什么原则来承担民事责任? (一)幼儿园是否是在园幼儿的监护人 在当前的多起幼儿在园意外伤害事故中,幼儿园是否是在园幼儿的监护人,是否承担监护责任,已经成了幼儿园是否承担赔偿责任、承担多大责任的焦点问题。由于种种原因,公众舆论倾向于幼儿园理所当然地具有监护人的身份,应该对幼儿在园事故承担监护不力责任。其实,从法律的角度来分析,情况并非如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第22条规定:“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给他人。”但是,从现实情况以及监护制度的实质来看,幼儿园都不是在园幼儿的委托监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对未成年人的监护权非因法定事由不能免除。此外,该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可见,法律并未规定幼儿园能够成为

意外伤害应急处理预案

---------------------------------------------------------------最新资料推荐------------------------------------------------------ 意外伤害应急处理预案 意外伤害应急处理预案为了预防和减少校内学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保障学生健康成长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及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预案。 一、成立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总指挥: 龙望毕副总指挥: 吴华清成员: 沈金伍李杰王军陈兴雄田和志唐冲全体班主任办公室组长职能工作组及负责人: 信息宣传组: 田和志教学保障组: 李杰学生工作组: 陈兴雄安全保卫组: 田忠后勤保障组: 唐冲预防医疗组: 王军二、持之以恒做好意外伤害事故的宣传工作意外伤害事故是可以预防的,平时,校长在教师会上经常强调老师应有责任心,每一位老师都是德育工作者,上课时应见缝插针地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尤其是体育课(包括体育课外活动),每一位任课老师除了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外,对一些容易引起意外伤害的动作应 1 / 3

加强保护,让意外事故控制在萌芽态。 学校体育器材设施应符合规定标准,确保使用安全,并由专人定期检查和维护。 体育教师在组织教学活动时,学生必须在教师的视线范围内活动,教师不得脱岗。 校保健教师要定期对学生进行健康体检,了解学生的体质健康状况,对于不适合体育运动的学生要及时告知班主任和体育教师。 学生的天性好动,经过一节课的学习,需要休息,课间是学生最活跃的时候,经常见到学生在追追跑跑,于是,在奔跑的时候学生间相撞就容易发生,因此,班主任老师在晨会课上要经常提醒学生在课间时尽量走路,不能奔跑,上下楼梯靠右走,绝不允许学生从楼梯扶手上滑下来。 学校要求老师不拖课,让学生在课间十分钟做好准备工作。 对于一些容易造成伤害的课程,如模型课、艺术课、综合实践课等需要动小刀、剪刀的课程,任课老师更要认真对待,低年级的老师更要帮学生完成一些危险的动作。 需要进入专用教室上课的老师: 电脑课、艺术课、科学课、体育课等,一定要亲自接送学生去专用教室,绝不允许让学生自己进出专用教室。 少年军校的同学在学生上学、放学这一段时间,准时上岗,协助值班老师做好路段的安全工作,请路过的自行车、摩托车推行。 值班老师和护送路队的老师准时上岗,尽职尽能做好安全工

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分析及处理案例

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分析及处理案例 一、近年校园事故的概况和特点 学生安全工作是学校管理中的头等大事。据一份全国性的调查显示,我国中小学因意外事故死亡的,平均每天有40多人,相当于每天有一个班的学生消失 1、、2006年全国中小学校园安全事故概况 2006年,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报的各类安全事故中,事故灾难(溺水、交通、踩踏、一氧化碳中毒、房屋倒塌、意外事故)占59%;社会安全事故(斗殴、校园伤害、自杀、住宅火灾)占31%;自然灾害(洪水、龙卷风、地震、冰雹、暴雨、塌方)占10%。 其中,溺水占31.25%,交通事故占19.64%,斗殴占10.71%,校园伤害占14.29%,中毒占2.68%,学生踩踏事故占1.79%,自杀占5.36%,房屋倒塌占0.89%,自然灾害占9.82%,其他意外事故占3.57%。 从整体上看,2006年全国各地上报的各类中小学校园安全事故中,61.61%发生在校外,主要以溺水和交通事故为主,两类事故发生数量占全年各类事故总数的50.89%,造成的学生死亡人数超过了全年事故死亡总人数的60%。其中,交通事故导致受伤人数最多,占全年受伤总人数的45.74%。溺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中小学生安全意识淡薄,暑期和节假日到非游泳区域游泳导致事故发生。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驾驶员违规驾驶。 另据统计,2006年发生的学生食物中毒事故比2005年有所增多,全年发生的各类学生食物中毒事故占全年各类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故总数的31%。各类学生食物中毒事故中,28%是微生物性食物中毒,24%是有毒动植物中毒(其中81%是由于豆角未炒熟所导致),9%是化学性食物中毒,39%是不明原因食物中毒。学校食物中毒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一些学校领导的安全意识薄弱,安全管理不到位,对学校食品与卫生工作的监督与检查力度不够,学校食堂工作人员操作还很不规范,尤其是农村中小学普遍缺乏专兼职卫生人员,学校食堂、饮用水、厕所、宿舍等生活与卫生基础设施与条件简陋,存在很多卫生安全隐患。 2、、2006年中小学安全事故的特征 从事故发生的区域、学段、时间、地点、日期、责任等方面分析,2006年中小学校园安全事故主要表现出以下几方面特征: 1.农村是校园安全事故多发地区。 2006年全国各地上报的各类中小学校园安全事故中,27.68%发生在城市,72.32%发生在农村。农村中小学的安全事故发生数、死亡人数和受伤人数都明显高于城市,分别是城市的2.9倍、3.9倍和4.2倍。 农村中小学安全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办学条件差、基础设施不完备,另外,师生安全意识淡薄、学校安全管理存在明显漏洞也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2.低年级学生更容易发生安全事故。 2006年全国各地上报的各类中小学校园安全事故中,43.75%发生在小学,34.82%发生在初中,9.82%发生在高中。2006年小学、初中、高中事故发生数比为4.5∶3.6∶1,死亡人数比为6.6∶4.8∶1,受伤人数比为7.4∶4.7∶1。 相对于高年级学生,低年级学生的生活经验和安全知识都比较欠缺,安全意识相对淡薄,自我防护能力也比较差,这是导致低年级学生安全事故多发的主要

治安及意外伤害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治安及意外伤害事故应急处理预案1、处理各类治安突发事件的基本原则 快速反应原则:当班秩序接警后应在2-3分钟以内到达突发事件现场。 统一指挥原则: A、管理突发事件时,如管理处经理在场时由其负责统一指挥; B、管理处经理不在场时,由管理处经理助理负责统一指挥,由分管秩序工作的负责人协助指挥; C、特殊的情况下,管理处领导不在场时由秩序班长负责统一指挥。 服从命令原则:秩序班长、秩序员或其他员工须无条件服从现场指挥员的命令。团结协作原则:管理处领导或秩序班长为突发事件处理的指挥员,行使管理处赋予的指挥权和处理权,各级员工不应干预。在指挥员做出突发事件处理决定时,相关员工均应团结一致、紧密协作,配合指挥员处理好突发事件。 2、各类突发事件的处理程序 (1)盗窃事件处理: 1)当秩序员发现盗窃情况或盗窃可疑人员时,应立即用对讲机通知秩序班长或其他秩序人员赶赴现场,进行围捕,然后留在现场监视犯罪嫌疑人,当条件许可时,应立即将犯罪嫌疑人抓获; 2)当秩序员发现被盗现象或接到盗窃报案时,应立即用通讯器材(对讲机或电话)向秩序班长报告案发现场具体位置,并通知值班人员封锁出入口,严格控制车辆和人员的出入,然后留在被盗窃现场,或迅速赶赴被盗窃现场,维护现场秩序,保护现场免受破坏,禁止一切人员进出现场; 3)秩序班长接到报告后,立即用通讯器材指挥调遣秩序员赶赴现场处理; 4)犯罪嫌疑人未逃离现场或正在逃离时,应立即组织抓捕;犯罪嫌疑人已逃离现场时,应立即向周围目击人员了解具体情况,指挥秩序员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搜捕;抓获犯罪嫌疑人应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处理; 5)若案发时间不清,被盗窃时间过长应请示管理处领导后报警,并指挥人员保护现场,待公安机关进行现场侦察; 6)秩序班长应将事件处理情况及过程记录在《突发事件处理登记表》上,并向分

校园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校园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当前,我国中小学未成年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频频发生,据有关部门统计,全国每年有1、44万名中小学生死亡,平均每天约40人。其中发生在校园里的伤害案件占了相当大的比例。这类事件大体可分为类:一是学校管理不当引起的,比如放学时因拥挤而发生的踩踏事件,已多次出现过的学生大面积中毒事件等;二是同学间因为小矛盾导致冲突而酿成的刑事案件;如学生因口角发生矛盾用匕首将同学伤害致死这样的例子是举不盛举;三是上体育课或课外活动时造成的意外伤害,这类事件在各种意外伤害事件中是发生频率最高的,让人防不胜防。譬如说一小学生在课间和同学嬉戏,因互相胳肢对方,这名学生笑得上气不接下气,突然一头栽倒在地,经抢救无效死亡。责任在谁?由此引发的纠纷与日俱增,赔偿标的不断攀升,加之新闻媒体的介入,使得学生伤害事故日益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也促使教育界、法学界研究者思考和研究。如何在事故发生后采取行之有效的办法和消除已经造成的损害和影响;如何在学校经费紧张的情况下寻求多渠道损害赔偿的救济途径,既依法保护学生及家长的合法权益,又维护学校及教师的利益,就成为当前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工作中的一个难点,也是教育法学理论工作者亟待攻克的难题。基于这样一个背景,教育部在调研、征求各方意见的情况下,于2002年8月21日出台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这个《办法》已于2002年9月1日开始实施。教育部出台这样一个办法,动机是好的、善意的,是为了使目前解决起来较为棘手的学生伤害事故有解决的依据和办法。这个办法规定了各种情况下学校应承担的责任,以及在什么情况下学校不承担责任,这对学校今后处理这类事故提供了操作性较强的依据。一、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学校和学生的法律关系,目前主要有两种观点:(一)、为监护关系论。监护人应履行的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不受损害;保管被监护人的财产;担任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等。这种观点认为,一般而言,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学生与其父母之间存在着监护关系,但未成年子女在校读书期间,他们是实际上处于学校的管理控制之下,父母对其子女的监护权已转移给学校,学校与学生之间存在事实上的监护关系。一旦学生在校期间发生了意外的伤亡,学校应该为未尽监护义务所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二)、为教育、管理和保护关系论。学校是实施国家义务教育的机构,承担的只是"教育、管理、保护"的职责,这不能简单的等同于监护当中的"监督、保护"。学校若是监护人,将会导致一种自相矛盾的结局。在教育教学活动期间,学校对学生负有进行安全教育、通过约束指导进行管理、保障其安全健康成长的职责,学校与学生的关系应为教育、管理和保护的关系。”这种观点认为学生与学校之间不是一种民事关系。由于对此问题争论如此激烈,上海市教育法制研究与咨询中心专家为此作了相关的问卷调查(实际调查429人),调查显示,有113人认为学校是学生在校期间的监护人,占21%;有45人认为学校是委托代理人,占8%;有142人认为是临时监护人,占26%;有245人认为是教育管理者,占45%。 2000年9月7日,北京一中一初三学生因患有脑膜炎,上完厕所后突然晕倒,经抢救无效,猝死校园。家长认为孩子在校读书,学校理应对他的安全负责,因而提出索赔。而学校认为这是一起意外事故,学校没有责任,后经有关部门协商,学校付给家长3万元作为道义上的帮助。再如:2000年1月10日,郑州市南阳路二小例行升旗,2名学生在楼梯拐弯处失足摔倒,后面的10名学生压在摔倒的这2名学生身上,造成12名小学生受伤。家长认为孩子在校出了事,学校应该负责。12名小学生的医疗费高达10万元,而学校拿出了账上所有的钱和教师们的医疗费才勉强凑足5万元。家长和学校在这个问题上的观点应该是截然相反的,因为不同观点对学生的伤害后果的赔偿是不一样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七条明确规定了“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未成年学生的法定监护人仍然是学生家长而非学校,学校只是代为履行因学生在校期间其法定代理人不便于行使的部分监护职责,而且该职责应限制在未成年学生在学校的管理和控制之下的特定时间和空间范围内。所以,并非未成年学生在校期间发生的所有伤害事故均由学校承担责任。确定校方是否尽到其责任的标准应与未成年学生的年龄、认识能力、防范风险的能力以及社会经验等因素联系在一起。学校的责任还应与学生活动的性质、时间、地点相适应,因此,确定校方责任还应区分伤害事故的时间、课间休息和上课时间,伤害事故发生的地点、校内、学生上学和放学途中和学校组织活动期间。因而在法庭上双方争议的焦点

校园意外伤害事故处理应急预案

校园意外伤害事故处理应急预案 为了切实保障学生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预防和减少校内学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提升学校应对安全事故的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意外事故带来的损失,并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应急处理预案: 一、成立突发事件紧急处理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组员:工会、总务处、德育处、教导处、卫生室、年级组长、班主任、任课教师等 二、处理程序 1.学校建立学生意外伤害事故与突发事件的第一责任人制度,明确在课堂教学期间,任课教师为第一责任人;在课余活动中,现场目击者或第一个接到学生报告的教职员工为第一责任人。第一责任人必须配合共同解决事情。 2.学生意外伤害事故与突发事件的第一责任人的职责是:对发生意外伤害的,立即告知卫生室与班主任;对发生突发事件的,除立即报告班主任当日总值勤教师及校长室外,尽可能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防止事态扩大。 3.当事学生所在班级的班主任的职责是:立即赶赴事发现场;及时告知家长和报告学校领导;负责事后的教育、

关心,在孩子恢复期间协同其他教师或校领导上门家访。 4.接到意外事故或突发事件报告的校领导的职责是:立即赶赴事发现场并组织指挥处理。 5.学生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时,第一责任人应协同在场的老师和学生立即将受伤学生护送学校卫生室检查,卫生室立即进行诊断与救护;对需要送医院作进一步诊断与救治的,第一时间由班主任和卫生老师负责护送受伤害学生去正规医院救治(保留各耗资单据),并同时通知学生家长或其他监护人立即前往医院。如班主任或卫生老师其中一人不在,由德育处或教导处派人协助护送处理解决事故,以最快的速度把受伤的学生送往医院救治。学校领导应及时与送往医院老师取得联系及时了解受伤学生的病情,并向学生家长通报情况,尽力做好家长的安抚工作。 6.学校领导在接到学生伤害事故报告后,应启动处理应急小组,调查取证。被调查人要有班主任在场并且签名;调查人员应2名,记录内容要实事求是,不诱导。 7.对重大或较重大的伤害事故以及其它突发事件,由学校领导集体参与处理并及时报告教育局。 三、事故处理的原则和注意事项: 1.“救治第一”的原则 发生事故时,必须遵循“救治第一”的原则,第一时间组织力量将受害学生送往卫生室或医院救治,事后再明确责

校园伤害事故处理案例分析

校园伤害事故的处理及案例分析 一、校园伤害问题的现状 根据联合国专家统计分析,每年全球死于意外事故约 200万人,其中青少年儿童接近100万人;我国每年死于意外事故的少年儿童( 18岁前)约 1万多人。面对每一次残酷的事故,面对每一个鲜活的生命在瞬间逝去,我们每一个管理者和教师应该承担起应有的责任。 1996年,国家教委、劳动部、公安部、交通部、铁道部、国家体委、卫生部联合发布关于全国中小学生伤害教育的通知,确定每年3月最后一周的星期一为全国中小学生的伤害教育日。 “生命不保,何谈教育”? 2006年,教育部令第 23号《中小学幼儿园伤害管理办法》颁布实施, 2007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教育部制定的《中小学公共伤害教育指导纲要》,把中小学校公共伤害提到了更高的重视程度。 校园伤害成为目前社会关注的问题,有多方面的因素。家庭关注度过高,教育观念的变化,保障机制不健全等,伤害问题有扩大的现状(大中小学有所不同); 近几年几次重大的校园伤害事故引起社会高度关注; 全国中小学生2亿多,办学点10万个,每年因各种事故非正式死亡1万多人,相当于平均每天死1个班的学生 ; 在实际的调查中,中小学大概平均每校每年发生1起学生伤害事故 ; 调查表明小学高年级、初中的事故发生率最高 ; 校园伤害问题实际上是学校办学活动中必然要面对的风险,要树立风险意识。 长期以来,学生家长错误地认为,只要是发生在学校的事故,均是学校的责任,造成很多事故难以处理,甚至引发严重后果。主要原因是以前处理校园内学生伤害事故没有一种专门的法律依据,都是参照《民法》进行处理,《民法》则以谁过错谁负责来认定责任,在处理过程是往往校园内学生伤害事故学校方很难提供无过错的证据,例如,学生在游戏过程中、学生在上放学路上、学生擅自外出等造成伤害的,校方就很难提供无过错的证据。自从2002年国家颁布了一系列与校园伤害有关的法规规章:《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2002,教育部与卫生部联合发布);《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200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00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中小学幼儿园伤害管理办法》(2006)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09)。2011年4月22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了《淮南市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这就为今后我们市中小学校发生校园伤害事故提供了法律依据。 下面我对校园伤害事故处理谈几点我个人的意见,不当之处请大家批评指正。 二、校园伤害事故的处理 (一)校园伤害事故的界定 校园伤害事故是指因过失行为造成的与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有关联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其内涵是:一是事故必须是发生于中小学生接受学校教育期间;二是受害人为未成年在校受教育者;三是行为人已经对受害者造成了伤害结果;四是伤害结果的发生与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有关系。如果事故的发生与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有关联,即使发生在校外,如学校组织的春游、扫墓、社会实践等,也属于校园伤害事故,反之,如果事故的发生与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无任何关联,即使伤害事故是在校园内发生,也不属于校园伤害事故,也不一定要负责任。这并不像某些家长所说,我把娃儿交给你学校了,在学校发生的一切伤害事故,均应由你学

幼儿意外伤害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幼儿意外伤害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一、幼儿在生活、学习和活动的过程中,如遇发生意外伤害事件 如:跌伤、骨折、烫伤等)时,主班教师要负责组织好全班幼儿,一方面稳定幼儿情绪,另一方面要及时打电话通知医务室做好接诊准备,配班教师则应负责在第一时间里将受伤幼儿以最佳方式送往医务室。 二、医务室在接到班级通知后,一名大夫(以最快的速度做好接诊准备工作,另一名大夫(要在第一时间里通知主管领导和园长,简要通报事故情况。 三、医务室大夫接诊受伤幼儿后,首先要仔细询问观察病情及伤情的严重程度,在最短的时间内做好必要的应急处理工作,如:清洗创伤部位、消毒制血等,为后期的急救工作奠定基础。 四、领导小组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在第一时间里赶赴事故现场或医务室,同时指派专人负责及时调派人员前往事故班级协助主班教师组织其他幼儿的正常活动。 五、医务室大夫和领导小组要在最短时间视受伤幼儿具体病情做出紧急处理意见(如:送哪一家医院、是否需要及时通知幼儿家长等),并以最快的速度将受伤幼儿送往就诊地点。 六、协同有关人员勘察出事地点,查找事故原因,并及时排除造成事故的各种隐患,避免事故的再一次发生。 七、应急小组名单 1、指挥组

组 长: 负责现场总的组织指挥和协调工 作。 幼儿情绪,防止连带事故的发生。 组长: 组员:教研组长 各班主班老师 5、安全保障组:调集有关人员、车辆和抢险、救灾物资,协助 其他工作组输送救援人员和受灾伤病员。 组长: 组员:财务、门卫、后勤人员副组长: 负责兴趣班、家长中事故的发生。 组 员: 负责卫生保健、药品的安全、饮食安全 负责幼儿教育活动中意外事故的发生。 负责设备设施的安全。 2、通讯联络组: 及时了解情况,负责上报信息。 组长: 组员: 3、医疗抢救组: 对伤者进行初步抢救,及时联系医院。 组长: 组员: 4、情绪安抚组: 按要求及时管理、安排好本班级的幼儿,稳定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前言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是推动教育领域的法制建设,构建有关学校安全的法律、制度框架的重要组成部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共分为:总则、事故与责任、事故处理程序、事故损害的赔偿、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以及附则等6章40条。主要目的在于指导和帮助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促进学校提高自身的责任观念和预防意识,促进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加强对学生人身安全的保护,为在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妥善、正确处理,维护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提供有力的保障机制。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12号令,自2002年9月1日起实施)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学生伤害事故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的原则,及时、妥善地处理。 第四条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学校安全工作,指导学校落实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措施,指导、协助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五条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 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应当针对学生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的不同,采用相应的内容和预防措施。 第六条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在不同的受教育阶段,应当根据自身的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避免和消除相应的危险。 第七条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称为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 第二章事故与责任 第八条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

安全事故典型案例教学总结

《农村小学学生突发性事件的预防和处置研究》事故典型案 例及分析 为体现课题价值,有效预防和最大限度减少各类突发事故的发生,切实保障广大师生人身和财产安全,我们对近年来我市及全国各地发生的一些学生及校园突发案例进行了收集、整理,摘录与学生安全密切相关的踩踏事故、交通安全、心理健康、溺水事故、校园伤害事件、消防安全以及其他突发事件等典型案例20多个,为学生保驾护航,真正起到借鉴警示、防微杜渐、引以为戒的作用。 从收集整理学生意外伤害事故案例进行分析来看,除自然灾害引发事故以外,从中发现存在以下三大显著规律特征: 1、安全事故多发类型有规律可循。溺水、交通、自杀、暴力、食物中毒等六项涉校涉生安全事故,占各类学校安全事故的70.3%,虽然这些事故大部分不是发生在校内,但对学生造成的伤害也是不容忽视的。特别是溺水、交通、自杀事故已成为学生意外死亡三大“杀手”。 2、安全事故多发时段有规律可循。月份分布:五月发生学校安全事故最多,其次六月、四月、九月,这与气候温度有很大关系,如一月、二月由于天气寒冷,学生活动量较小,事故相应要少得多。部分事故也表现出明显的月份分布规律,如溺水事故集中在发生在5、6、7三个月,食物中毒事故9月份最多。时刻分布:下午四至五点时段的事故明显多于白天其他时段,这应该与人体生物节律、活动安排有关。年龄分布:对学校安全事故当事人的学段、年龄分析表明,受害、施害最多的是小学和初中生,约占60%,尤其到16岁达到顶峰。

3、事故发生主因问题有规律可循。在收集的安全事故案例中,究其发生的主要原因,可以概括为:安全防范措施落实不到位,家庭或社会监管教育不到位,人防、物防、技防“三防”建设不到位,心理健康教育或生命教育不到位,校园及周边安全隐患整治不到位,监督检查或整改落实不到位等。 ●典型事故案例 1、踩踏事故 (2) 2、交通安全 (3) 3、心理健康 (6) 4、溺水事故 (7) 5、校园伤害事件 (9) 6、消防安全 (11) 7、其他突发事件 (12) 一、踩踏事故 [案例1] 2006年10月25日晚上8点,四川省巴中市通江县广纳镇中心小学学生晚自习下后,刚走出教室,灯突然熄灭,楼道一片漆黑,有学生怪叫“鬼来了”引起学生恐慌,大家争相

幼儿园意外伤害急救方法

幼儿意外伤害急救方法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美佳幼儿园教师培训(2)

美佳教师培训资料 一项最新的医疗调查结果显示,意外伤害事件已经成为中国儿童的第一“杀手”。去年因为意外事故导致死亡的孩子是1.6万人,已经超出了任何一种可以导致儿童死亡的恶性疾病年死亡人数的总和。 前言 很多意外是完全可以防范的,而出现意外之后的急救尤为重要。不少意外事故都需要及时处理然后再送往医院,限于经验和知识的缘故,很多教师在面对孩子的意外事故时,不知道怎样处理或者进行了错误处理,从而耽误了治疗的最佳时机。

美佳教师培训资料 幼儿的运动功能不完善 幼儿对危险因素缺乏认识幼儿好奇、好动、活泼环境中有安全隐患是指幼儿无法预见、不可抗拒的伤害事故 4 123什么是幼儿意外事故? 幼儿常见意外事故发生的原因

美佳教师培训资料 幼儿园内常见的意外事故 小外伤 食物中毒 突发疾病 异物入体烧烫伤 跌伤割伤挤伤刺伤咬(蛰)伤 鼻腔异物眼内异物外耳道异物气管异物咽部异物 惊厥(抽风)中暑鼻出血 热烧伤水烫伤 电击伤 食物中毒误服

美佳教师培训资料 跌伤 小外伤之 紧急救助方法 用冷毛巾或毛巾包冰块敷伤处,至少20分钟以上,以利镇痛和消肿。 瘀伤 先清洁伤口周围,如果伤口较深,用自来水或盐水洗伤口,并用酒 精消毒,情况严重者立即送医院救治。 外伤 处理骨折最重要的原则就是尽量不要移动受伤的肢体。若骨折处有伤口,应先止血,然后包扎伤口。最后用夹板或木板固定伤肢。固定伤肢时,必须固定骨折部位之上及其下的两个关节位。 骨折

美 佳 教 师培训资料 跌伤 小外伤之 预防方法 保持地面、特别是卫生间的干燥,发现有水迹要立刻抹干; 窗户要加设安全栏,窗户旁不摆柜子、椅子等,以防幼儿爬去后堕下;室内物品摆放有序,地板上有凹陷、破损,应立即修补; 做好安全教育,上下楼梯、玩大型玩具时教师要维持秩序。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 为积极预防和及时、公正、妥善处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根据教育法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学校(以下简称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伤害或死亡的各类事故(以下简称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适用本办法,但学校与末成年学生的父母或其它监护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条(学校职责) 学校应当提供安全的教育教学环境,教育和监督教师及其它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保护学生在校期间的人身安全;应当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救、自护知识教育,教育学生遵守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应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制度,并加强管理,积极预防和消除可能造成学生人身伤害的危险。 第四条(学生义务)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根据年龄和认知能力的不同,有避免和消除危险的相应义务。第五条(处理原则) 处理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应当在及时对受伤学生采取有效救治措施的基础上,遵循客观公正、合理适当的原则进行,做到事实清楚、责任明确、处理得当。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帮助学校处理事故,尽快恢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第六条(保险原则) 教育行政部门应鼓励和帮助学校参加相应的学校责任保险。 第二章事故类型与责任归属 第七条(事故类型)

根据发生的原因,学生伤害事故分为:学校责任事故、学校意外事故、第三方责任事故。 第八条(学校责任事故) 学校责任事故是指由于学校疏忽或过失,末尽到相应的教育管理与保护的职责与义务,而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疏忽与过失的情形主要包括: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它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有关的安全标准或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的门卫、防火、宿舍、公共设施等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末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 (三)教师和其它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违反有关的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及其它有关规定的; (四)教师和其它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或负有组织、管理学生的职责期间擅离工作岗位,或虽在工作岗位,但对学生特别是末成年学生,末按规定尽到必要的管理、告知或制止义务的; (五)学校组织学生参加课外活动,末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或末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的; (六)学校向学生提供的食品、药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行业规定的标准与要求的;(七)教师或其它工作人员患有精神病及其它可能对学生人身安全造成危害的身心疾病,或已经有明显症兆,学校末采取必要防范措施的; (八)学校知道或应当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特定疾病,末给予相应注意,仍要求学生参加不适宜活动的; (九)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安排末成年学生从事不适宜末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集体活动的; (十)末成年学生在校期间出现突发性疾病的明显症兆,学校发现,但末做及时处理,致使病情延误的; (十一)学校末及时将末成年学生擅自离校、以及身体不适学校作息时间等与学生人身安全有关信息告知其家长或其它监护人的; (十二)学校末依法履行职责的其它情形。 第九条(学校意外事故)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案例及分析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案例及分析 近些年来,校园伤害事故迭出,因校园伤害引发的诉讼、矛盾、纠纷也越来越多。长期以来,学生家长错误地认为,只要是发生在学校的事故,均是学校的责任,造成很多事故难以处理,甚至引发严重后果。因此,加强安全防范,尽量避免或减少校园安全事故的发生已经成为学校和教师的重要任务之一。 案例1:某天课间操时分,开着校门的某地某学校,走进一个西装革履的男子。没有人询问他是谁?要干什么?于是,他大摇大摆地登上学校二楼教室,一个学生恰好从他身边经过,被他抓起来扔下楼,死了。经法院查明,该男子患有精神病。学校被判决承担安全责任,对该学生家长给予大额经济赔偿。之后,该校校长,一个兢兢业业的老教师被撤职。 以上案例显示,该学校在安全、保卫等安全管理制度上,存在明显的疏漏,在学校门口,既没有值勤保卫人员把守,对非本校人员进入校园,也未有建立规范的登记、询问制度,致使学生受到意外伤害,学校及门卫因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告诫学校应实行外来人员出入登记制度。非学校人员和车辆未经学校同意不得进入校园。任何人不得将非教育教学活动所需的有毒有害物品、易燃易爆物品、管制刀具、动物及其他危及人身安全的物品带入学校。 案例2:某校体育教师根据教学进度安排,对该校五年级某班学生进行立定跳远和掷实心球测试。教师在指导男女学生一起做好准备动作后,给学生讲了安全注意事项,随后将男女学生分开,安排男同学先练习掷实心球,教师带女学生进行立定跳远测试。当夏某将实心球掷出后,跑出去捡球之时,李某已将实心球掷出,恰好砸在捡好球正欲站起身的夏某左头部。夏某当夜恶心呕吐,送医院治疗后共化去医疗费、CT检查费等共计5800元。经教育行政部门数次协调,最终三方签署协议书。学校一次性赔偿夏某医疗费及其它费用5100元,李某一次性赔偿夏某医疗费及其它费用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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