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买卖法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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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贸易术语

1、填写下表中FOB、CIF和CFR这3个价格术语各自的风险转移、费用和责任的划分。

——还盘使原报价无效

2、我方在报价时以FOB价发出报价单,但是对方要求我方以CIF价重报。那么FOB报价是否仍然有效?

答:无效。因为对方的要际上是一种还盘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原报价将无效。

——错误地把CIF作为到岸价格的理赔完全没有必要

3、某年,我国一出口公司向英国的一个公司出口一批货物,以CIF伦敦价格成交。我公司在装运前已经取得商品检验合格证书,按照合同规定准时发货,并且按照规定的单据收到货款。但是,在货轮航行到伊士运河之前,我方才得知由于埃以之间发生战争,该运河已经关闭,所以货轮被迫向南绕道好望角行驶,在此期间的航程遭遇到了强台风的袭击,几经周折,用了两个多月才到达伦敦。经过英方复验这批货物,发现货物部分受水渍而变质。因此,英方便向我方提出索赔和支付延期交付货物的罚款。我方业务员在接到英方的索赔文件之后,认为该索赔是合理的,因为双方的成交价格是CIF,而CIF又称为到岸价,要承担货物运至目的港的运费、风险费和其他一切费用,即货物到达目的港,才是货物所有权和风险转移之时。所以,我方公司如数赔偿了英方公司所提出的索赔款项。我方公司的做法是否合理?

答:本案例是由于我方业务员错误地把CIF作为到岸价格而遭受不应该的损失。该案的索赔是不合理的,我方完全没有必要给予理赔。因为,根据《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CIF是指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卖方在装运港把货物装运到开往目的港的船上,承担货物在越过船舷之时为止的风险。这是一种在装运港象征性交货的合同,只是由于交易的需要,卖方代替买方办理保险和运输,但不是卖方承担在目的港交货的义务。卖方在装运港将货物装运上船后,并向银行提交全部所需单据之时,该货物的所有权就从卖方转移到了买方。与此同时,海上运输的货物风险,也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之后就由买方承担了。所以说,使用CIF价时,货物所有权和风险的转移的真正时间,是在卖方将货物在装运港装运到船上时起,而不是将货物运到目的港之时。

本案所涉及两个具体问题,即关于货物到达目的港的时间和质量问题,也与我方无关。货物在运输途

中所遇到的不可抗力是订立合同时所无法预见的,水渍损失也投了保。所以,这两方面的责任,英方均应向承运人或者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最后,在全部贸易术语中,真正的到岸价只有DES和DEQ这两种。前者是“目的港船上交货”,是指卖方在指定的目的港船上向买方提供了未经进口清关的货物时,即履行了交货义务。这此之前,卖方必须

负担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的一切费用和风险。后者是“目的港码头交货(关税已付)”,是指卖方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港的码头,经进口清关,可供买方收取时,即履行了交货义务。在此之前,卖方必须负担货物交至该处的一切风险和费用,包括关税、捐税和其他费用。

由此可见,如果我方业务员对CIF和DES、DEQ的价格术语彻底了解,全面掌握的话,即真正明确货物所有权和风险转移的具体时间和地点,就一定不会造成上述不必要的损失。

——对有关贸易术语的理解和比较

4、随着新的运输方式的出现,新的价格术语也随之出现。某公司为交易方便,研究和比较了FCA(货交承运人)、CPT(运费付至)、CIP(运费、保险费付至)与FOB、CFR和CIF的异同,得出了两个相同点和五个不同点。哪些是这些相同和不同点呢?

答:它们的相同点是:(1)FCA、CPT和CIP这三个价格术语都是为了适应现代化运输的需要而设计的,它们与FOB、CFR和CIF一样,都是象征性交货。(2)在划分买卖双方责任、费用和风险方面,FCA、CPT和CIP与FOB、CFR和CIF是一致的。

它们的主要区别点是:(1)在运输方式上,FCA、CPT和CIP适用于多式运输,而FOB、CFR和CIF一般只是用于海运;(2)在交货地点上,FCA、CPT和CIP的交货地点在陆,而FOB、CFR和CIF的交货地点在装运港;(3)在风险转移上,FCA、CPT和CIP的风险转移地点与运输工具没有联系,只是用货物交给承运人作为风险转移的分界线,而FOB、CFR和CIF则以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轮船的船舷作为风险转移的分界线;(4)在卖方应提交的运输单据上,如果采用海运多式联运,由于交物地点在陆,承运人在签发货运单据时,货物还没有装船,同时由于集装箱货物经常装载于舱面,因此对卖方所提交的单据,只能作笼统的规定,例如“证明货物已交承运人的通常单据”,而不象FOB、CFR和CIF那样严格要求提供“已装船、清洁提单”;(5)在保险险别上,CIP价格术语下,由于货物可以采用任何运输方式装运,所以对卖方应投保的险别,规定由买卖双方通过协议决定,如果没有协议。则由卖方根据货物的性质以及行业惯例等确定适当的险别,而在CIF价格术语下,由于货物一般采用海运方式装运,所以一般规定卖方应负责投保海洋运输中的最低险别。

二、发价和接受

——分别采用撤回发盘或撤销发盘加以处理

1、某公司希望向一美国公司出口工艺品,于星期一上午10点以自动电传向美国纽约的一贸易公司发盘。公司原定价为每单位500美元CIF纽约,但是误报为每单位500人民币CIF纽约。那么,在下列三种情况下应当如何处理?(1)如果当天下午发现问题;(2)如果第二天上午9点发现问题,客户还没有接受;(3)如果第二天上午9点,客户已经接受了。

答:(1)如果是在当天下午发现,该公司可以用更加快的通讯方式撤回发盘。根据公约的规定,一项发盘,即使是不可撤销的,但可以撤回。其前提是,撤回通知必须在发盘送到受盘人之前或同时达到受盘人;(2)如果在第二天上午9点发现,客户还没有接受,但是该公司要撤回发盘已经不可能了,只能撤销该发盘。根据公约规定,在没有订立合同之前,发盘可以撤销,只要撤销通知在受盘人发出接受通知之前到达受盘人;(3)如果客户已经接受,就是说合同已经成立。但是在双方正式签订合同之前,该公司还可以采用一些办法进行补救:(1)向对付提供该公司最近与其他顾客达成交易的详细文件,证明确实的误报,争取对方谅解,(2)许诺为对方在今后的交易中提供便利条件或额外好处,以便改正错误的发盘,(3)如果对方拒绝该公司的请求,那么该公司只好“交学费”了,算作教训。

——有效发盘成立的条件

2、卖方甲在3月份报价给贸易商乙,贸易商乙又把它转给新加坡的客户丙加以确认,然后该客户在报价单上签了字。接着,卖方甲将正式的销售确认书送交贸易商乙签字。不料,在4月5日以普通寄回的销售确认书丢失了,而卖方甲也因为疏忽而没有及时催促贸易商乙退还销售确认书。几个月后,即到7月初,卖方甲才发现,所订的货价已经上涨了好几倍。双方因此发生纠纷。在这种情况下,(1)该合同是否有效?(2)如果卖方甲坚持合同无效,需要加价,是否合理?

答:一项发盘的有效成立,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传递到一个特定的受盘人(2)有肯定、明确和完整的订约容(3)表明有订约的意图。而一项有效的接受,也必须具有三个条件(1)接受必须由特定的受盘人作出,并且必须在发盘的有效期接受,同时公约规定,“接受于到达发盘人时生效”(2)接受必须无条件地同意发盘所提出的条件(3)接受必须明确表示。

在本案中,(1)新加坡客户并不是特定的受盘人,他在甲发出的报价单上签字,并没有表示接受的效力,因此甲与丙之间没有买卖合同的关系存在;甲与乙之间是发盘人与受盘人的关系,但是乙所签字接受的销售确认书在寄回途只丢失,并没有到达甲,因此这种接受也不能生效。(2)卖方在合同不成立的情况下,要求加价销售,属于重新发盘,与原来的发盘已经没有关系,双方必须重新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合同才能成立。卖方在货物价格已经上涨几倍的情况下,要求加价销售,是合理的,否则就违背货物买卖中的公平诚信原则。贸易商也即中间商则可以与实际的购货人即新加坡顾客丙修改所订立的合同。当然,为了保持双方之间的贸易关系,卖方可以按照比市价稍微低些的价格出售其货物,这样使得各方都有利可图。

——“虚盘”只是一项发价邀请

3、1995年,中国省出口公司向马来西亚公司预订一批原材料。电文为:“兹发价5万吨一级木材,每吨单价为2000美元CIF吉隆坡,装运期4/5月,即期信用证支付,须以货物尚未售出为准。”3月8日,接马来西亚回电,“你3月2日电接受。”这时,因国际市场木材涨价,原发价的价格明显对出口公司不利。因此出口公司与日本一公司签订木材买卖合同,按国际市场价售出木材。省出口公司是否违约?

答:(1)出口公司不违约。(2)因为,出口公司发出的发价是“虚盘”,附有保留条件,出口公司发出“虚盘”时并无受其约束的意思,而“虚盘”不是公约意义上的发盘,只是一项发价邀请,即使”虚盘”已被对方“接受”,我出口公司仍然可以不予确认,不受约束,不与对方订立合同。

——对原发价的拒绝使得合同并不成立

4、1992年,省某进出口公司电告巴基斯但一客户,电文为:“兹发价500台琴岛—利勃海尔冰箱BYD21型,每台单价285美元CIF卡拉奇,装运期8/9月,即期信用证支付,限7月10日前复到有效。”7月6日,接巴方客户回电,“你7月2日电接受,进口许可证正在申领中,一旦获证即开出远期信用证。”此时,正值国冰箱困原料涨价而相应提价,原发价的价格明显对出口公司不利,出口公司拒绝向巴方交货。出口公司是否违约?

答:(1)出口公司不违约。(2)出口公司与巴基斯但的受约人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因为,7月6日巴基斯坦公司的复电是一个对出口公司发价作了附加条件的接受,该附加条件属款项支付方式的实质性变更,构成对出口公司发价的拒绝。因此双方之间合同不成立。

——发价因被拒绝而失效

5、我某进出口公司向西欧一厂商发价,出售一批货物,发价限对方接受于5月底前复到有效。5月10日,我公司接到该厂商电传称“你5月8日电悉,报价太高无法接受,请考虑降低价格,再行商议。”半个月后,该商品的市价明显趋涨。5月26日,该厂商再次发来电传:“你5月8日电接受,请速寄销售确认书,以便会签后开证。”此时,我公司也已获悉该商品行市看好,以高价卖给他人。我公司是否违约?为什么?

答:(1)我公司不违约。(2)合同不成立。因为,①西欧厂商5月10目电传是对我方5月8日电传的拒绝,因此5月8日我方发价因为被拒绝而失效。②5月26日该厂商的电传构成新发价,对此,我方公司没有承诺,因此合同不成立。

三、预期违约、根本违约和分批交货违约

——预期违约的救济办法是中止履行合同

1、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底甲公司于7月10日向乙公司交付优质铁矿砂10万吨,乙公司于7月1日预付货款的50%,余款于交付货物后10日付清。7月1日,乙公司得悉,由于丙公司出价优惠,甲公司又与丙公司订立铁矿砂买卖合同,并已将确定给乙公司的10万吨铁矿砂中的5万吨运给了丙公司,并在继续发运。7月5日,因甲公司的生产基地遭遇特大洪水,损失惨重,甲公司被迫宣告破产。为满足生产,乙公司以高于合同价格的市场价格购买铁矿砂。(1)甲公司7月1日的行为在合同法上称为什么?(2)7月1日,乙公司可以采取的合理的补救办法是什么?

答:(1)预期违约;(2)中止履行合同。立即通知甲公司,在甲公司提供履行合同的情况下,继续履行合同。——根本违约可以宣布合同无效

2、我国某公司与美国一化肥厂签订了一份在4月份进口50吨化肥的合同,但是4月20日,美方来电声称需要延长交货时间6个月。由于急需化肥,该公司要求按时交货,但经过多次交涉均无效。在这种情况下,该公司通知对方:如果不按时交货,将撤消合同,同时保留索赔权。该公司的做法可行吗?

答:该公司的做法是可行的,是有法律依据的。首先,公约规定:“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失,以致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约。”公约对根本违反合同规定了相应的补救办法,即“买方在以下情况下可以宣布合同无效…… 卖方声明他将不在所规定的时间交货”,或者“如果在履行合同之前,明显看出一方当事人将根本违反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宣布合同无效”。

在本案中,美方来电表示将不在规定的时间交货,并且经过多次交涉后仍然无效,该公司是可以宣布合同无效的;另外,由于美方拒绝在规定的时间交货,其结果使得我方有关农业部门因为化肥不能及时使用而蒙受不必要的损失,则构成根本违约,因此该公司有权向对方提出索赔。

——相互依存的和不可分割的分批交货的违约可宣告撤销整个合同

3、某公司向另外一家公司订购了一套大型机器设备。合同规定该设备分四批到货。当第一批设备到货后,发现有严重质量问题。于是某公司宣告撤销合同。该公司的这种撤销有效吗?

答:有效。因为根据1980年公约第73条的规定,如果合同项下的各批货物是相互依存的和不可分割的,不能将其中的任何一批货物用于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所设想的目的,则买方可以同时宣告合同对已经交付或将要交付的各批货物均为无效,即可以宣告撤销整个合同。

四、多于或少于报价的接受

——多于或少于报价的接受的处理办法

出口商甲向进口商乙以实盘报价6000吨商品,每吨500美元,而乙在经过考虑后决定订购5000吨,甲拒绝接受,结果发生纠纷,这种纠纷应当如何解决?如果乙向甲订购8000吨,多出的2000吨怎么办?

答:实盘是具有约束力的发盘,它是发盘人向交易对方承诺在一定期限愿意按照所提出的条件达成交易的肯定表示;接受必须是无条件地和全部同意发盘发条件或容,受盘人如果对原发盘有任何一点的改变或条件有任何的增减,就是对原发盘的拒绝,也就是还盘或新的发盘,这时原发盘失效。虽然乙接受了甲的发盘中的价格条件,但是改动了货物的数量,这就构成了交易磋商中的还盘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应当继续磋商以便达成一致意见,这样才能使得交易成立。

乙向甲订购8000吨货物,同样是一种还盘。但是,在通常情况下,其中根据原发盘中规定的6000吨

订货可以成立,而超过的2000吨货物可以作为新发盘,甲可以接受也可以拒绝,在拒绝的情况下,双方可以重新谈判,以便达成新的协议。

五、违反品质担保义务

——违反品质担保的默示条件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我自行车总厂从德国进口一批钢管,双方订约前,中方业务员告诉卖主(负责人),这批钢管是供轧制自行车轮头用的,卖主按合同规定交货,中方对钢管轧制发现弯曲后出现裂痕,不能制造自行车轮头。该案如何处理?

答:(1)卖方违反了对货物的品质担保的特定用途担保义务。(2)中方和德国都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缔约国,因此自动适用公约的规定。公约规定卖方应承担货物具有买方所要求的特定用途的品质担保义务,除非买方表明他并不依赖卖方的技能或判断。(3)该案中,中方在签约前已经告之对方所购货物的特定用途,加上卖主是铜厂负责人,凭他的技能和判断,完全应知道轧制自行车应当用何种钢材,因此卖方违反了法律规定的品质担保的默示条件。(4)按公约规定,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或要求卖方交付具备该特定用途的符合合同规定的钢材。

六、损害赔偿

——损害赔偿的计算

1、买卖双方购售烟花炮竹价金3万元,12月5日前交货。卖方实际交付伪劣烟花炮竹,价值1万元,买方认为卖方违反合同,要求减价。买方要求减价是否有效?为什么?应减价多少?

答:(1)买方要求减价有效。(2)因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规定,如果卖方所交的货物与合同不符,不论买方是否已经支付货款,买方都可以减低价格。(3)减价按实际交付的货物在交货时的价值与符合合同的货物在当时的价值两者间的比例计算,因此应减价30000-10000=20000(元)。

2、买卖双方购售机床,价金5万美元,12月1日前交货。7月]日,卖方函告买方,市价上升,年有继续上涨趋势,除非买方同意将价格提到6万美元,否则不交货,买方答复卖方必须按合同价5万美元交货,但卖方不同意。在7月1日以后的这段时间,买方完全有可能与其他供资者以总价5万美元的价格订立12月交货的合同,但买方拖到12月1日才与其他供货者以6.1万美元的价格订立了次年3月1日交货的购货合同。违约方应赔偿买方多少损失?

答:(1)该案中,买方的总损失额为:61000-50000+3000=14000美元(2)如果买方采取合理措施,即以56000美元价格12月前交货,仅多支出56000-50000=6000美元(3)但此案中买方没采取合理措施而使损失扩大了14000-6000=8000美元。根据公约的规定,遵守合同的一方应当采取合理措施减少损失,否则扩大的损失,违约方有权扣除,因此这8000美元买方不能得到。(4)本案中违约赔偿买方6000美元。

七、合同的履行

——卖方违约时买方可给其一段合理的额外时间

中国的甲公司与美国的乙公司订立一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出售一批木材给乙公司,履行方式为:甲公司于7月份将该批木材自交铁路发运至,再由船运至美国纽约,乙公司支付相应的对价。但7月份,甲公司没有履行。8月3日,乙公司通知甲公司,该批本材至迟应在8月20日之前发运,8月10日,甲公司依约将该批木材交铁路运至,但该批木材在自至纽约的运输途中因海难损失80%。由于双方对货物灭失的风险约定不明确,于是发生争执。乙公司认为,甲公司未于7月份履行合同是违约在先,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合同因甲公司未按时履行义务己终止,故货物损失的风险理应由甲公司承担。(1)乙公司是否有权要求甲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2)乙公司认为本案合同因甲公司违约已经终止的观点是否正确?

答:(1)有权。因为甲公司已经延迟履行合同,构成违约;(2)不正确。因为根据公约的规定,如果卖方不

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履行其义务,则可以给其一段合理的额外时间,在此期间,买方不能采取与此相冲突的救济办法。在本案中,卖方可以在买方规定的“至迟不超过8月20日”的合理时间履行其义务。这样合同仍然有效。

国际货物买卖法案例

(一)1999年8月1日,北京A公司向美国B公司发出一份传真(“8月1日传真”),要求: 从B公司购买美国华盛顿州1999年产苹果3000吨,溢短装5%,单价每吨800美元,FOB西雅图,装运期1999年10月,目的地中国天津新港,与合同引起的所有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在北京仲裁。 B公司收到传真后,于8月10日回电并附上B公司一方强制的B公司标准合同格式文本(“8月10日回电”/“8月10日苹果合同文本”),该文本特别提到,所有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均提交巴黎国际商会仲裁院仲裁,合同适用的法律是美国加州法律;合同文本的其他条款与A格式8月1日传真内容相同。A收到8月10日回电后,没有答复。 1999年10月,B格式在西雅图将3000吨苹果装上船运往中国天津新港。1999年11月5日货到天津新港,B公司通知A提货(“11月5日提货通知单”)。由于A经营不佳,再加上当时中国市场大量进口美国苹果,导致中国市场价格低靡。因此,A决定不接受这批货物,于是在11月8日电传B,表示不接受货物(“11月8日电传”)。 根据以上事实,回答下列问题: (1)8月1日传真是() A.要约邀请 B.要约 C.反要约 D.承诺 (2)8月10日苹果合同文本是() A.要约邀请 B.要约 C.反要约 D.承诺 (3)11月5日提货通知单是() A. 要约邀请 B.要约 C.反要约 D.承诺 (4)11月8日电传是() A. 要约邀请 B.要约 C.要约拒绝 D.承诺 (5)如果A在收到B公司11月5日提货通知后三天,即11月8日到天津新港收取货物(“11月8日收货行为”)并在11月15日在北京予以转售(“11月15日转售行为”)。请问成立合同的要约是() A.8月1日传真 B.8月10日合同文本

第四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习题,答案

第四章国际货物买卖法 一、填空题 1.卖方的担保义务分为()和()。 2.1986年我国成为《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缔约国的同时,提出了两项重大保留,即关于()的保留、关于()的保留。 3.美国《统一商法典》将卖方的品质担保义务分为()和()。 4.美国通常可以通过()和()的方式,向卖方要求损害赔偿。 5.依据英国《货物买卖法决定》,当买方违约时卖方的物权救济方法主要有:()权、()权、()权。 二、单项选择题(下列各题,只有一个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 1.乙公司对甲公司发价的接受通知于8月5日从乙地发出,8月9日到达甲公司所在地,8月10日下午到达甲公司传达室,8月11日上午甲公司经理阅及此通知。依《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乙公司接受的生效时间是( )。 A.8月5日 B.8月9日 C.8月10日 D.8月11日 2.依照《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对于买方违约时卖方采用的下列补救措施中,表述不正确的是( )。 A.买方不接受货物,卖方将货物售与他人后向买方请求损害赔偿 B.买方在卖方规定的合理的额外时间内履行合同,卖方仍然请求损害赔偿 C.买方未在卖方规定的合理的额外时间内履行合同,卖方宣告撤销合同 D.因卖方撤销合同而致合同中仲裁条款亦无效,卖方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3.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规定,如买卖合同对风险没有约定,且卖方没有义务在某一特定地点将货物交给承运人,则货物风险转移的时间为( )。 A.卖方将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时 B.卖方将货物交给买方时 C.卖方将货物在该特定地点交给承运人时 D.卖方将货物起运时 4.依《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规定,如果合同没有明示或默示地规定货物的价格或规定确定价格的方法时,应( )。 A.按交货时的合理价格来确定货物的价格 B.按提货时的合理价格来确定货物的价格 C.按照进口国法律规定确定价格 D.按订立合同时的通常价格来确定货物的价格 5.公约规定的主要的救济方法是( )。 A.预期违约 B.债务转移 C.损害赔偿 D.风险转移 6.《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在接受的生效时间上,原则上采用( )。 A.到达生效 B.了解生效 C.投邮生效 D.发出生效 7.《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规定,在分批交货合同中,如果一方当事人对其中任何一批货物已构成根本违反合同时,而合同项下的各批货物是相互依存、不可分割的,则买方可以( )。 A.宣告合同对该批货物无效 B.宣告合同包括该批货物在内的以前各批货物无效 C.宣告整个合同无效 D. 宣告合同包括该批货物在内的以后各批货物无效 三、多项选择题(下列各题有2个或2个以上正确答案) 1.《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对于卖方交货与合同规定不符时买方可采取的救济方法有()。 A.要求减价 B.撤销合同 C.请求损害赔偿 D.要求加价 2.《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违约的赔偿范围包括( )。

国际货物买卖法 练习

第三章国际货物买卖法 作者:国际商法来源:国际商法发布时间:2011-04-25 点击量:14 一、名词解释 1.权利担保 2. 海上路货 3. 预期违约 4.货物所有权 二、填空题 1.___是迄今为止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的一个最重要的国际公约。 2.1986年我国成为《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缔约国的同时,提出了两项重大保留,即关于___的保留、关于___的保留。 3.美国《统一商法典》将卖方的品质担保义务分为___和___。 4.美国通常可以通过___和___的方式,向卖方要求损害赔偿。 5.依据英国《货物买卖法决定》,当买方违约时卖方的物权救济方法主要有:___权、___权、___权。 6.卖方的担保义务分为___和___。 三、判断题 ()1. 卖方根本性违约并不影响货物风险按《公约》规定转移给买方。 ()2.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要约应当载明货物的名称。()3.关于如何解释合同的问题,英美法采取意思说,而大陆法采取表示说。 ()4.《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卖方对其出售的货物必须保证有充分的物权。 ()5.关于卖方延迟交货,只有其构成严重违约时,买方才可以撤销合同。 ()6.中国北京某公司同美国某公司签订一份来料加工合同。该合同未对法律适用作出规定。因此,《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适用该合同。 ()7.关于买卖合同所有权转移,英国法采取“物主承担风险”原则。 ()8.《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货物不仅指有形动产,也包括股票、债券,流通票据和其他权利财产,以及不动产和劳务等。 四、单项选择题 1. 《公约》于( )年获得通过,于( )年起生效。 A.1964、1979 B.1980、1988 C.1969、1978 D.1964、1978 2.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与一般货物买卖合同的区别是( ) 。

货物买卖法

一、关于贸易术语 1、填写下表中FOB、CIF和CFR这3个价格术语各自的风险转移、费用和责任的划分。 ——还盘使原报价无效 2、我方在报价时以FOB价发出报价单,但是对方要求我方以CIF价重报。那么FOB报价是否仍然有效? 答:无效。因为对方的要求实际上是一种还盘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原报价将无效。 ——错误地把CIF作为到岸价格的理赔完全没有必要 3、某年,我国一出口公司向英国的一个公司出口一批货物,以CIF伦敦价格成交。我公司在装运前已经取得商品检验合格证书,按照合同规定准时发货,并且按照规定的单据收到货款。但是,在货轮航行到苏伊士运河之前,我方才得知由于埃以之间发生战争,该运河已经关闭,所以货轮被迫向南绕道好望角行驶,在此期间的航程遭遇到了强台风的袭击,几经周折,用了两个多月才到达伦敦。经过英方复验这批货物,发现货物部分受水渍而变质。因此,英方便向我方提出索赔和支付延期交付货物的罚款。我方业务员在接到英方的索赔文件之后,认为该索赔是合理的,因为双方的成交价格是CIF,而CIF又称为到岸价,要承担货物运至目的港的运费、风险费和其他一切费用,即货物到达目的港,才是货物所有权和风险转移之时。所以,我方公司如数赔偿了英方公司所提出的索赔款项。我方公司的做法是否合理? 答:本案例是由于我方业务员错误地把CIF作为到岸价格而遭受不应该的损失。该案的索赔是不合理的,我方完全没有必要给予理赔。因为,根据《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CIF是指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卖方在装运港把货物装运到开往目的港的船上,承担货物在越过船舷之时为止的风险。这是一种在装运港象征性交货的合同,只是由于交易的需要,卖方代替买方办理保险和运输,但不是卖方承担在目的港交货的义务。卖方在装运港将货物装运上船后,并向银行提交全部所需单据之时,该货物的所有权就从卖方转移到了买方。与此同时,海上运输的货物风险,也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之后就由买方承担了。所以说,使用CIF价时,货物所有权和风险的转移的真正时间,是在卖方将货物在装运港装运到船上时起,而不是将货物运到目的港之时。 本案所涉及两个具体问题,即关于货物到达目的港的时间和质量问题,也与我方无关。货物在运输途 中所遇到的不可抗力是订立合同时所无法预见的,水渍损失也投了保。所以,这两方面的责任,英方均应向承运人或者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最后,在全部贸易术语中,真正的到岸价只有DES和DEQ这两种。前者是“目的港船上交货”,是指卖方在指定的目的港船上向买方提供了未经进口清关的货物时,即履行了交货义务。这此之前,卖方必须 负担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的一切费用和风险。后者是“目的港码头交货(关税已付)”,是指卖方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港的码头,经进口清关,可供买方收取时,即履行了交货义务。在此之前,卖方必须负担货物交至该处的一切风险和费用,包括关税、捐税和其他费用。 由此可见,如果我方业务员对CIF和DES、DEQ的价格术语彻底了解,全面掌握的话,即真正明确货物所有权和风险转移的具体时间和地点,就一定不会造成上述不必要的损失。

国际货物买卖法案例1

国际货物买卖案例分析: 案例一合同的成立 2007年3月10日,我国某进出口公司A应荷兰某客商B的请求,报出某初级产品的发盘:数量100公吨,每公吨CIF鹿特丹人民币2000元,麻袋装,即期装运,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3月13日,对方接到我方报盘后发来回函,没有表示接受,而再三请求我方增加数量,降低价格,并延长装运期。3月20日,我方回函,同意将数量增至200公吨,价格减至每公吨CIF鹿特丹人民币1900元,装运期延长到5月底。3月22日对方回函,仍然没有表示接受,要求再降低价格,并延长装运期。3月28日,我方回函表示价格不能再降,但装运期可延长到6月20日,有效期截止4月28日。对方没有立即回函。直到4月20日,对方来函接受我方3月28日的发盘,但附加了包装条件为“需提供适合海洋运输的良好包装”。 我方在4月29日接到对方接受发函,但此时该产品因受自然灾害而影响了产量,导致该产品的国际市场价格已经猛涨。于是我方拒绝成交,并复电:“由于世界市场变化,货物在接到贵方接受电报前已售出。由于今年东北地区水灾严重,无法组织新的货源”。 但对方不同意,认为是在要约的有效期内做出的,合同已经成立。并提出,我方要么执行合同,要么赔偿差价损失20万元。 我方回函,提出我方的发盘未注明“Firm offer”字样,并强调中国习惯做法是:“凡国外订单都需以我方最后确认为准”。另外,我方还回电说,你放在4月20号回函中要求提供适合海洋运输的良好包装构成对合同的变更,构成了还盘。双方僵持不下,诉至法院。 1、假如中国某法院受理此案,如何确定法律适用?(结合下面问题回答)(1)A公司与B公司合同纠纷是否适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2)对于“国际性”的认定,我国法律和公约规定是否相同? 2、A公司与B公司间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需要结合以下问题分析)(1)虚盘和实盘如何区分?二者有何不同的法律约束力? (2)发出一个有效的实盘应具备那些要件? (3)发盘失效的情形有哪些? (4)还盘的效力如何认定? (5)怎样撤销发盘?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公约以及我国合同法在发盘撤销方面有什么不同规定? 3、如何看待我方的回电?假设A公司不愿意成交,应采取的合理做法是什么? 4.如果对方在4月29日回电表示接受,试析该行为法律效果? 5、假定双方合同成立,中方A公司不履行合同,理由是发生了自然灾害,产量减少,该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先回答合同履行中的免责情形各国是如何规定的,然后结合案例分析)

国际货物买卖法案例

第四章国际货物买卖法 案例题目 案例 卖方的权利担保责任。年,我某机械进出口公司向一法国商人出售一批机床。法国又将该机床转售美国及一些欧洲国家。机床进入美国后,美国的进出口商被起诉侵权了美国有效的专利权,法院判令被告赔偿专利人损失,随后美国进口商向法国出口商追索,法国商人又向我方索赔。问题:我方是否应该承担责任,为什么? 案例 年月日,中国隆源公司与加拿大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交货条件为宁波;货物应于年月日之前装船;买方应于2000年月日之前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月日,买方开出了信用证。月日,卖方向承运人瑞典丙公司提交货物,并向英国丁保险公司投保。月日,承运人向卖方签发了提单。提单载明:承运人为瑞典丙公司;提单签发日期为年月日;本提单生效后为已装船提单。卖方即向买方发出货物已装船及已办理保险的通知。随后,卖方凭借提单及有关单据向议付行结汇。实际上,货物于月日才开始装船,至月日始装运完毕,船舶于月日抵达目的港。另外,在运输途中,由于遭遇台风和海啸,货物遭受部分损坏。接到卖方的通知以后,买方即与韩国戊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转售合同,交货日期为月日。但由于货物于月日才抵达目的港,买方无法如期向韩国戊公司交货;韩国戊公司解除了合同。由此,买方不但丧失了其预期利润,而且还承担了向韩国戊公司的损害赔偿,此外,由于市场行情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买方只得以低价就地转售,又遭受了一笔损失。买方在查实情况后,即向法院起诉。但承运人丙公司提出:其所签发的提单只是一份备运提单,只有在货物实际装船以后,才能被认为是已装船提单,这是国际惯例。因此,买方的损失与其无关。 现问:()承运人丙公司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承运人丙公司签发上述提单构成什么性质的行为?为什么?()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的损失由谁承担?为什么?()如何确定被告方的赔偿范围 案例 年月日我国某公司应荷兰商号的请求,报出某初级产品吨,每吨鹿特丹到岸价格

国际货物买卖法与运输法习题

第二章国际货物买卖法 正误判断题 1、在贸易术语EXW中,卖方的责任最小,适用于各种方式的运输。( ) 2、《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采用了以当事人营业地为标准,规定《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分处不同国家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当事人的国籍不予考虑。( ) 3、根据我国司法实践,合同适用的法律指该国的实体法而不包括冲突规范,以此保证适用法律上的确定性。( ) 4、根据我国外贸法的规定,不是所有的中国法人和经济组织都有对外签署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能力。( ) 5、只有经过国家的有关机构批准,授予其外贸经营权的特定企业法人或经济组织才能从事外贸活动,才能与外商签订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 6、凡未经法律授予外贸经营权的公司和企业一律不能从事外贸活动,其出口或从国外进口所需物品均应通过有外贸经营权的公司和企业

代为进行。( ) 7、要约是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 ) 8、要约在生效前的收回称为撤回。( ) 9、要约生效后的收回称为撤消。( ) 10、承诺是受要约人对要约表示无条件接受的意思表示。( ) 11、根据公约规定,当卖方不履行合同或公约义务构成根本违反合同时,买方可以宣布解除合同。( ) 12、在国际贸易实践中,先期违约是指在合同订立之后,履行期到来之前,一方表示拒绝履行合同的意图。( ) 13、托收与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常见的两种支付方式。( ) 14、国际贸易中,托收是出口方在发货后开给进口方或付款人汇票,委托出口地银行(委托行)通过它在进口地银行(代收行)代其向进口方收取货款的方式。( ) 15、光票托收指卖方仅开出汇票不附有任何商业单据的托收。( ) 16、跟单托收指卖方将汇票连同商业单据一齐交银行委托代收货款。( ) 17、付款交单指卖方交单以买方付款为条件,即委托行必须在买方付清货款时,才能把装运单据交给买方。( ) 18、承兑交单指卖方的交单以买方承兑汇票为条件。买方承兑汇票后即可从代收行取得货运单据,领取货物,等到汇票到期时再支付货款。( ) 19、就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相比,承兑交单对卖方风险更大。( )

国际货物买卖法(标注重点)

国际货物买卖法 第一节国际货物买卖法概述 一、国际贸易惯例:国际货物买卖法渊源之一 1、《华沙-牛津规则》(现在使用比较少) 2、《美国1941年对外贸易定义》(美洲各国有一定影响) 3、《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由国际商会制订,包括13种贸易术语,分E、F、C、D四组。 优点:1、明确了交货地点和价格构成;2、明确了交易中的责任划分:如运输、保险、单证手续由谁办理、费用由谁承担;货物风险转移等 (二) 国际公约:渊源之二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是国际货物买卖领域的最重要的国际法文件。 1、CISG简介:1980由联合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制订。主要贸易大国包括中国大都参加CISG,目前缔约国76个,但英国没有加入,日本2008年加入。 2、CISG的适用——什么情况下适用?如何适用? CISG规定:(1)当事人的营业地分处不同的CISG缔约国,合同直接适用CISG,除非当事人约定适用其他法律。(2)当事人可以约定排除CISG(全部或部分规定)的适用或变更某些条款的内容。(体现了公约对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尊重) 3、CISG未规定事项:合同的有效性;所有权转移;产品责任(产品缺陷造成伤亡、损失) 原因:这些问题,各国法律差别很大,难以统一 (三)各国立法:渊源之三 1、普通法系国家:除判例外,还有成文法。 英国:1893年《英国货物买卖法》。美国:《美国统一商法典》(UCC)买卖篇。 2、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典或商法典 3、我国:《合同法》、《民法通则》 第二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一般了解即可)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依据CISG规定,是指营业地分处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 一、合同的订立:要约与承诺(略)我国《合同法》中要约承诺规则主要参考CISG制订 二、合同的主要条款:货物的品质规格条款;数量条款;包装条款;价格条款;装运条款;保险条款;支付条款;检验条款;不可抗力条款;法律适用条款;争议解决条款。一般而言,标的物、数量、和价格是必备条款。 第三节卖方和买方的义务【本节是国际货物买卖法的重点(尤其是卖方义务)】 一、卖方的义务: (一)交付货物和单据义务:1、交货地点2、交货时间3、交付单据 1、交付货物的地点。《公约》规定:如果双方有约定,按照约定;如无约定,按照《公约》第31条补充性规则确定。——CISG第31条规定,交付货物的地点未约定情况下: A、当卖方的交货义务涉及运输时,货交第一承运人。否则, B、在订约时的卖方营业地交货 C、但如果订约时双方都知道货物在卖方营业地以外的特定地点,应在该货物所在地交货。 2、交付货物的时间 如果合同中约定了交货的日期或期间,按照约定;如果合同中无约定时,则卖方应在订立合同后一段合理时间内交货。“合理时间”应根据交易的具体情况来确定。 3、交付单据 应按约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交付单据,并保证单据符合要求。 单据主要指提单、保险单和商业发票,有时还可能包括原产地证书、品质检验证书等。 交货时间届满前可以对单据中的不符点进行修改。

《1979年英国货物买卖法》中文版

英国1979年货物买卖法 第一编本法所适用之合同 一、本法所适用之合同 (1)本法适用于订立于1894年1月1日及之后(不适用于订立于1894年1月1日之前)的货物买卖合同。 (2)有关特定日期订立之合同,本法只有在合同中某些条文按照下面附表1中的说明做出修正之后才可以适用。 (3)任何这样的修正,均可参考下列附表1有关条文的说明。 (4)相应地,如果条文中不包含这样的说明,则本法适用于条文中不包含这样修正的相关合同。 第二编合同的形成 买卖合同 二、买卖合同 (1)买卖合同是买方提供货币约因或称为价格,而卖方转移或同意转移货物所有权的一种合同。 (2)买卖合同的双方可以是财产的部分所有人与另一部分所有人。 (3)买卖合同分无条件买卖合同与附条件买卖合同。 (4)买卖合同中,货物所有权从卖方转移至买方,这样的合同称为买卖协议。 (5)买卖合同中,如果货物所有权的转移在将来的某个时间发生、或在以后须附有某种条件才可以完成,则这样的合同称为出售协定。 (6)当规定的时间已经消逝或附加的条件成就时,且在货物所有权即时转移的情形下,出售协定转变为买卖协议。 三、买卖能力 (1)买卖能力以有关订立合同的能力以及转移或取得所有权的能力之一般规定为准。(2)将必需品出售并交付给未成年人、智力残疾或醉酒而不能胜任订立合同之人,买方须支付合理的价格。 (3)上述第(2)款中“必需品”指适用于未成年人或其他有关人员日常生活条件的货物,以及在出售及交付时上述人员实际需要的东西。 合同形式 四、买卖合同如何达成 (1) 依据本法及其他任何法律,买卖合同的形式可依书面形式(需不需要签章均可),也可依口头形式,或部分书面形式部分口头形式,也可从当事人的行为中推断。 (2)本条中的任何规定与有关法人的法律均无关系。 合同标的物 五、现货或期货 (1)成为买卖合同标的的货物既可以是卖方所有或持有的现货,也可是买卖合同达成后卖方生产或取得的货物,本法称之为期货。 (2)期货买卖合同的卖方能否取得货物,取决于特定的事件是否发生。 (3)依照买卖合同,如果卖方意在实现期货的当前买卖,该合同仍按照货物出售协定实行。

国际货物买卖法案例讲解大全

3、国际货物买卖法案例讲解大全 邹岿编 第三章国际货物买卖法 第一节国际货物买卖法概述 1、A. M. Knitwear诉泛美进出口公司案(1976) 泛美进出口公司向A.M. Knitwear公司购买了几千磅的纱线。泛美公司使用它们自己的订单格式,订单上表示“从贵公司工厂提取货物运到Mccormak,再装运至巴西的Santos”。在“价格”一栏中,泛美公司印着“FOB工厂每磅美元”,但贸易术语FOB后具体地点一栏空着,没有填写。卖方把货物装载上买方提供的集装箱后,通知买方货物已装好。买方于是通知其货物运输代理人(承运人),到卖方工厂提取集装箱并把货物运至Mccormak。当天晚上,一个货车司机到卖方所在地,签发提单后就提取集装箱开车走了。过了不久,买方的运输代理人来提货,这才发现第一个司机是个贼。买方遂停止付款。 纽约上诉法院的法官库克受理此案。 库克认为,“FOB工厂”只能意味着卖方把货物交付给承运人,而没有其他意思。若试图将其作为其他意思解释的话,则必须要有明确的改变其本来意思的规定。如果在合同中使用FOB这样的术语,含义改变了,又没有在合同中注明,那么是违反法典(UCC)目的的。 法院最终作出判决:买方胜诉。 法院认为贸易术语的含义应该根据UCC的解释,除非双方另有约定。根据UCC的规定,FOB合同中,只有在货物交付给承运人之后,货物的风险才转移给买方。 2、Exxonmobile供销公司诉Texaco有限公司案(2003) 原、被告双方达成了一份柴油机买卖合同,其中有一个条款规定:合同包括当事人之间的整个协议……没有其他允诺、陈述、担保、惯例或交易过程影响本合同。后来,针对被告根据所测试的保留油样习惯或惯例提出抗辩的企图,原告主张合同不允许纳入这种习惯条款。 英国法院在接受原告这一主张的同时,却指出:在有必要根据商业效率使一条款成为合同暗示条款的情况下,“整个协议”条款不应当排除这种暗示条款。 3、Chateau Des Charmes酒业有限公司诉Sabate公司案(2003) Chateau Des Charmes酒业公司是一家加拿大公司(以下简称加拿大公司),被告美国Sabate公司(以下简称美国公司)是法国一软木塞制造公司设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的一家分公司。2000年9月,加拿大公司和美国公司签订了一份关于买卖软木塞的合同。合同规定,美国公司供给加拿大公司l 200万软木塞,软木塞不得有损坏葡萄酒的污点。每次装货,美国公司都会出具一份发票,发票上规定法国一地区法院对合同的任何争端有唯一管辖权。加拿大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货款。2001年,软木塞出现了污点,加拿大公司在加利福尼亚州北区地方法院对美国公司及其总公司提起了诉讼,但是美国和法国总公司认为该案管辖地的选择条款是法国的某地方法院,加利福尼亚州北区地方法院没有管辖权。北区法院支持了被告美国公司的请求,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加拿大公司不服,

国际货物买卖法习题

第三章国际货物买卖法 一、单项选择题(下列各题,只有一个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 1.乙公司对甲公司发价的接受通知于8月5日从乙地发出,8月9日到达甲公司所在地,8月10日下午到达甲公司传达室,8月11日上午甲公司经理阅及此通知。依《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乙公司接受的生效时间是( C )。 月5日月9日月10日月11日 2.依照《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对于买方违约时卖方采用的下列补救措施中,表述不正确的是( D )。 A.买方不接受货物,卖方将货物售与他人后向买方请求损害赔偿 B.买方在卖方规定的合理的额外时间内履行合同,卖方仍然请求损害赔偿 C.买方未在卖方规定的合理的额外时间内履行合同,卖方解除合同 D.买方延迟履行,卖方直接解除合同 3.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规定,如买卖合同对风险没有约定,且卖方没有义务在某一特定地点将货物交给承运人,则货物风险转移的时间为 ( A )。 A.卖方将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时 B.卖方将货物交给买方时 C.卖方将货物在该特定地点交给承运人时 D.卖方将货物起运时 4.依《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规定,如果合同没有明示或默示地规定货物的价格或规定确定价格的方法时,应( D )。 A.按交货时的合理价格来确定货物的价格 B.按提货时的合理价格来确定货物的价格 C.按照进口国法律规定确定价格 D.按订立合同时的通常价格来确定货物的价格 5.公约规定的主要的救济方法是( C )。 A.预期违约 B.债务转移 C.损害赔偿 D.风险转移 6.《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在接受的生效时间上,原则上采用( A )。 A.到达生效 B.了解生效 C.投邮生效 D.发出生效 7.《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规定,在分批交货合同中,如果一方当事人对其中任何一批货物已构成根本违反合同时,而合同项下的各批货物是相互依存、不可分割的,则买方可以( C )。 A.宣告合同对该批货物无效 B.宣告合同包括该批货物在内的以前各批货物无效 C.宣告整个合同无效 D. 宣告合同包括该批货物在内的以后各批货物无效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如果销售合同涉及到货物的运输,则8. 卖方的交货地点为_C___的营业地。 A.买方 B.承运人 C.第一承运人 D.卖方 9.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对于正在运输中的货物进行交易,货物的风险从何时由卖方转移到买方( C ) A.卖方交货时 B.买方收取货物时

国际货物买卖法练习题

读书破万卷下笔如有神 《国际货物买卖法》练习题 一、填空题 1.___________________是迄今为止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的一个最重要的国际公约。 2.1986年我国成为《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缔约国的同时,提出了两项重大保留,即关于_______的保留、关于________的保留。 3.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标的物地所有权自______________时起转移。 4.国际货物买卖中,买方的义务主要为____________和____________。 5.国际货物买卖中,卖方的担保义务主要有____________和_____________。 二、单项选择题 1.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如果销售合同涉及到货物的运输,则卖方的交货地点为____的营业地。 A.买方B.承运人C.第一承运人D.卖方 2.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与一般货物买卖合同的区别是( ) 。 A.签订合同的程序不同 B.双方当事人地位不同 C.它具有涉外性 D.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不一样 3.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如买卖合同对风险没有约定,且卖方没有义务在某一特定地点将货物交给承运人,则货物风险转移的时间为( )。 A.卖方将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时 B.卖方将货物交给买方时 C.卖方将货物在该特定地点交给承运人时 D.卖方将货物起运时 4.依《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如果合同没有明示或默示地规定货物的价格或规定确定价格的方法时,应( )。 A.按交货时的合理价格来确定货物的价格 B.按提货时的合理价格来确定货物的价格 C.按照进口国法律规定确定价格 D.按订立合同时的通常价格来确定货物的价格 5.公约规定的主要的救济方法是( )。 A.预期违约 B.债务转移 C.损害赔偿 D.风险转移 6.依照《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对于买方违约时卖方采用的下列补救措施中,表述不正确的是( )。 A.买方不接受货物,卖方将货物售与他人后向买方请求损害赔偿 B.买方在卖方规定的合理的额外时间内履行合同,卖方仍然请求损害赔偿 C.买方未在卖方规定的合理的额外时间内履行合同,卖方宣告撤销合同 D.因卖方撤销合同而致合同中仲裁条款亦无效,卖方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7.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对于正在运输中的货物进行交易,货物的风险从何时由卖方转移到买方?() .买方收取货物时B .卖方交货时A. 读书破万卷下笔如有神

国际货物买卖法案例

国际货物买卖法案例

第四章国际货物买卖法 案例题目 案例1 卖方的权利担保责任。2006年,我某机械进出口公司向一法国商人出售一批机床。法国又将该机床转售美国及一些欧洲国家。机床进入美国后,美国的进出口商被起诉侵权了美国有效的专利权,法院判令被告赔偿专利人损失,随后美国进口商向法国出口商追索,法国商人又向我方索赔。问题:我方是否应该承担责任,为什么? 案例2 2000年4月1日,中国隆源公司与加拿大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交货条件为CIF宁波;货物应于2000年5月1日之前装船;买方应于2000年4月10日之前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4月5日,买方开出了信用证。4月24日,卖方向承运人瑞典丙公司提交货物,并向英国丁保险公司投保。4月27日,承运人向卖方签发了提单。提单载明:承运人为瑞典丙公司;提单签发日期为2000年4月27日;本提单生效后为已装船提单。卖方即向买方发出货物已装船及已办理保险的通知。随后,卖方凭借提单及有关单据向议付行结汇。实际上,货物于5月5日才开始装船,至5月15日始装运完毕,船舶于5月25日抵达目的港。另外,在运输途中,由于遭遇台风和海啸,货物遭受部分损坏。接到卖方的通知以后,买方即与韩国戊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转售合同,交货日期为5月15日。但由于货物于5月25日才抵达目的港,买方无法如期向韩国戊公司交货;韩国戊公司解除了合同。由此,买方不但丧失了其预期利润,而且还承担了向韩国戊公司的损害赔偿,此外,由于市场行情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买方只得以低价就地转售,又遭受了一笔损失。买方在查实情况后,即向法院起诉。但承运人丙公司提出:其所签发的提单只是一份备运提单,只有在货物实际装船以后,才能被认为是已装船提单,这是国际惯例。因此,买方的损失与其无关。 现问:(1)承运人丙公司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2)承运人丙公司签发上述提单构成什么性质的行为?为什么?(3)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的损失由谁承担?为什么?(4)如何确定被告方的赔偿范围?

国际货物买卖法概述

国际货物买卖法概述 国际货物买卖法主要包括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卖方和买方的义务,对违反买卖合同的补救方法、货物所有权与风险的移转等内容。 一、国际货物买卖法的渊源 国际货物买卖法的渊源有三:一是国际条约;二是国际贸易惯例;三是有关的国内法。 (一)国际条约 国际条约是国际货物买卖法的重要渊源。有关国际货物买卖法的国际条约主要有: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时效公约》、《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律适用公约》、1924年《关于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则的公约》(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1978年《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公约》,等等。其中,1980《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是迄今为止有关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一项最为重要的国际条约。它是由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主持制订的,于1980年在维也纳举行的外交会议上获得通过,并于1988年1月1日正式生效。截止1996年上半年,核准和参加该公约的共有44个国家,其中包括:阿根廷、澳大利亚、奥地利、中国、白俄罗斯、保加利亚、加拿大、古巴、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智利、捷克、丹麦、厄瓜多尔、爱沙尼亚、埃及、芬兰、法国、格鲁吉亚、德国、几内亚、匈牙利、伊拉克、意大利、莱索托、立陶宛、摩尔多瓦、墨西哥、荷兰、新西兰、挪威、罗马尼亚、俄罗斯、新加坡、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西班牙、瑞典、瑞士、叙利亚、乌干达、乌克兰、美国、南斯拉夫、赞比亚。 我国是该公约的成员之一。我国对该公约的态度是:基本上赞同公约的内容,但在公约允许的范围内,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提出了以下两项保留: 1、关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的保留按照该公约的规定,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不一定要以书面方式订立或以书面来证明,在形式方面不受限制。这就是说,无论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都认为是有效的。这一规定同我国涉外经济合同法关于涉外经济合同(包括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的规定是有抵触的。因此,我国在批准该公约时对此提出了保留。我国坚持认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不采用书面形式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无效的。 2、关于《公约》使用范围的保留《公约》在确定其使用范围时,是以当事人的营业所处于不同国家为标准的,对当事人的国籍不予考虑。按照《公约》的规定,如果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是处于不同的国家,而且这些国家又都是该公约的缔约国,该公约就适用于这些当事人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即《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处于不同的缔约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对于这一点,我国是同意的。但是,该公约又规定,只要当事人的营业地是分处于不同的国家,即使他们的营业地的所属国家不是《公约》的缔约国,但如果按照国际私法的规则指向适用某个缔约国的法律,则该公约亦将适用于这些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这一规定的目的是要扩大《公约》的适用范围,使它在某些情况下也可适用于营业地处于非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对于这一点,我国在核准该公约时亦提出了保留。根据这项保留,在我国,该公约的适用范围仅限于营业地点分处于不同的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

国际经济法案例

3、中国某出口公司A出售一批农产品C514,于7月17日向荷兰某公司B发出实盘如下:“报C514 300吨,即期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每吨CIF鹿特丹USD900,7月25日前复电有效。”受盘人B于7月22日复电如下:“你7月17日发盘,我接受C514 300吨,即期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每吨CIF鹿特丹USD900,除通常的装运单据以外,要求提供产地证、植物检疫证明书,适合海洋运输的良好包装。”发盘人A于7月25日复电如下:“你22日电,十分抱歉,由于世界市场价格变化,收到你接受电报之前,货物已另行出售。”问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答:合同成立。 对有条件接受表示反对时,发盘人应对对方添加的条件作出反对,这时候合同不成立。 本案例中受盘人B于7月22日复电是一个明显的有条件接受没有作出实质性变更,而7月25日的付电中并没有对对方提出的条件作出反对,拒绝理由是不成立的,因此合同是成立的。 4、A在2月17日上午用航空信寄出一份实盘给B,A在发盘通知中注有“不可撤销”,规定受盘人B在2月25日前答复有效。但A又于2月17日下午用电报发出撤回通知,该通知于2月18日上午送达B公司。B于2月19日才收到A航空信件,由于B考虑到发盘价格对他十分有利,于是立即用电报发出接受通知。事后双方对合同是否成立问题发生纠纷。问A 与B之间的合同能否成立?为什么? 答:不成立。 撤回的通知在接受通知之前或同时到达发盘人。 本案例是A在2月17日上午用航空信寄出一份实盘给B又于2月17日下午用电报发出撤回通知,且该通知于2月18日上午送达B公司,因此该合同不成立。 17有一份CIF合同在美国订立,由美国商人A出售一批IBM电脑给香港商人B,按CIF香港条件成交。双方在执行合同的过程中,对合同的形式及合同有关条款的解释发生争议。请分析解决此项纠纷应适用香港法律还是美国法律? [案例分析]

国际货物贸易法案例

国际货物买卖法案例 注意: 贸易术语采用2010年版《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内容作答,L/C采用《UCP600》作答 1、某公司以FOB条件向境外出售一级大米300吨,装船时经公证人检验,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品质要求。卖方在货物装船后及时发出装船通知,但在运输途中由于海浪过大,大米被海水浸泡,当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只能按三级大米的价格出售,故买方要求卖方赔偿大米质量下降造成的差价损失。 问题:1、卖方是否应对该项损失负责,为什么? 2、如以CIF或CFR贸易术语成交,卖方是否应对该项损失负责,为什么? 2、2011年1月5日,印尼某公司与非洲某公司签订了一份FOB合同。合同规定的交货期是2011年6月10日。合同订立后,印尼公司在6月10将货物全部准备妥当,准备装运。但非洲公司于6月30日才派船到达装运港接运货物,此时发现,一部分货物已经丢失。对此,非洲公司向印尼公司提出索赔。 问题:1、印尼公司是否应该赔偿丢失部分的货物损失? 2、本案中,哪一方当事人负责安排海上货物运输保险? 3、我国某公司与韩国某公司签订了一份CIF合同,进口电子零件。合同订立后,韩国公司按时发货。我公司收到货物后,经检验发现,货物外包装破裂,货物严重受损。韩国公司出具离岸证明,证明货物损失发生在运输途中。对于该批货物的运输风险双方均未投保。 问题:1、上述风险损失由谁承担? 2、本案中哪一方当事人负责安排运输? 4、我国某公司于2011年3月2日以CIF价格条件向新加坡出口一批货物。和订立后,我方公司于4月11日将货物运到上海港码头,4月15日开始装上中国远洋运输公司的承运船舶,当天下午5时装船完毕。4月16日承运船舶开航,5月4日到达新加坡,5月8日新加坡公司提货。 问题:1、我国公司的交货地点在哪里? 2、我国公司的交货时间是何时? 5、我国某公司与比利时一公司于2011年6月17日签订了一份CIF出口合同。合同规定:货物分四批装运。第一批货物装运时间为2011年10月至11月,目的港是荷兰的鹿特丹。合同订立后,比利时公司按照合同规定向我国某公司发出装船时间的通知,我方由于备货方面的原因,未能在10月至11月出运第一批货物,也未事先告知比利时公司。2012年1月,我方电告比利时公司,要求延长装运期至1月底,外方复电表示同意,但要求加价,我方未能同意,并于1 月底将货物运出。事后,比利时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我方公司赔偿未能按期出运造成的损失。 问题:比利时公司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国际货物买卖法

第五章国际货物买卖法 通过本章的学习,使学生能够了解国际货物买卖中的有关双方交易的规定,对国际货物买卖中的交易事项有比较敏锐的观察力和分析力。 教学难点是理解根本违约与一般违约的区别,关于实际履行问题,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分歧,以及为什么风险转移以货物交付为界限。 熟悉和掌握国际货物买卖中的相关的概念和法律规定,买卖双方的义务,认识货物买卖合同在履行过程中的违约类型及违约的救济方法及条件。 要约要约邀请承诺违约救济根本违约预期违约一般违约解除合同损害赔偿实际履行所有权风险转移交付 Offer / Acceptance / specific performance 商品买卖关系是人类社会的社会、经济生活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从历史上看,买卖是人类最早的经济活动之一。在现代社会里,人类每天都进行着大量的买卖活动,因此各国都有一套自己的买卖法,用来调整商品买卖过程中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以规范和保障商品交换的顺利进行,那么国际买卖也是如此,需要有一个统一的规则来调整国际买卖活动,以使国际贸易顺利进行。 国际货物买卖法主要包括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卖方和买方的义务,对违反买卖合同的补救方法、货物所有权与风险的移转等内容。

第一节国际货物买卖法的概述 一、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销售公约概述 (一)公约产生的背景 (二)公约的简介 1980《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是迄今为止有关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一项最为重要的国际条约。它是由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主持制订的,于1980年在维也纳举行的外交会议上获得通过,并于1988年1月1日正式生效。截止2002年10月,核准和参加该公约的共有62个国家,其中包括:阿根廷、澳大利亚、奥地利、中国、白俄罗斯、保加利亚、加拿大、古巴、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智利、捷克、丹麦、厄瓜多尔、爱沙尼亚、埃及、芬兰、法国、格鲁吉亚、德国、几内亚、匈牙利、伊拉克、意大利、莱索托、立陶宛、摩尔多瓦、墨西哥、荷兰、新西兰、挪威、罗马尼亚、俄罗斯、新加坡、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西班牙、瑞典、瑞士、叙利亚、乌干达、乌克兰、美国、南斯拉夫、赞比亚等,占世界贸易的2/3以上,至今英国、日本等主要国家尚未加入。我国是该公约的成员之一。 (三)公约的适用范围 1、属于公约的适用范围国际货物买卖及其他有关事项 2、不属于公约适用范围的货物买卖 3、我国的声明保留条款 我国是该公约的成员之一。我国对该公约的态度是:基本上赞同公约的内容,但在公约允许的范围内,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提出了以下两项保留: (1)关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的保留按照该公约的规定,国际货物 买卖合同不一定要以书面方式订立或以书面来证明,在形式方面不受限制。这就是说,无论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都认为是有效的。这一规定同我国涉外经济合同法关于涉外经济合同(包括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的规定是有抵触的。因此,我国在批准该公约时对此提出了保留。我国坚持认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不采用书面形式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无效的。 (2)关于《公约》使用范围的保留《公约》在确定其使用范围时,是以当事人的营业所处于不同国家为标准的,对当事人的国籍不予考虑。按照《公约》的规定,如果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是处于不同的国家,而且这些国家又都是该公约的缔约国,该公约就适用于这些当事人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即《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处于不同的缔约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对于这一点,我国是同意的。但是,该公约又规定,只要当事人的营业地是分处于不同的国家,即使他们的营业地的所属国家不是《公约》的缔约国,但如果按照国际私法的规则指向适用某个缔约国的法律,则该公约亦将适用于这些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这一规定的目的是要扩大《公约》的适用范围,使它在某些情况下也可适用于营业地处于非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对于这一点,我国在核准该公约时亦提出了保留。根据这项保留,在我国,该公约的适用范围仅限于营业地点分处于不同的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 由于我国是该公约的缔约国,而且参加该公约的国家日益增多,该公约在国家货物买卖中所起的作用肯定会越来越大。因此,本章在介绍国际货物买卖法时将以该公约作为重点。 (四)对公约的基本评价 1、较好地体现了现代合同法所倡导的基本原则 2、较好地调和了两大法系的矛盾 3、公约的不足 二、国际货物买卖法的渊源 (一)国际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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