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建设法规》案例分析

建设工程《建设法规》案例分析
建设工程《建设法规》案例分析

《建设法规》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一

某建筑公司与某学校签订一教学楼施工合同,明确施工单位要保质保量保工期完成学校的教学楼施工任务。工程竣工后,承包方向学校提交了竣工报告。学校为了不影响学生上课,还没组织验收就直接投入了使用。使用过程中,校方发现了教学楼存在的质量问题,要求施工单位修理。施工单位认为工程未经验收,学校提前使用出现质量问题,施工单位不应再承担责任。试问:1、本案中的建设法律关系三要素分别是什么?

答:本案中的建设法律关系主体是某建筑公司和某学校。客体是施工的教学楼。内容是主体双方各自应当享受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具体而言是某学校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的义务,在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后,该学校就有权要求建筑公司按时交付质量合格的教学楼。建筑公司的权利是获取学校的工程款,在享受该项权利后,就应当承担义务,即按时交付质量合格的教学楼给学校,并承担保修义务。

2、应如何具体地分析该工程质量问题的责任及责任的承担方式,为什么?答:因为校方在未组织竣工验收的情况下就直接投入了使用,违反了工程竣工验收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所以,一般质量问题,应由校方承担。但是,若涉及到结构等方面的质量问题,还是应按照造成质量缺陷的原因分解责任。因为承包方已向学校提交竣工报告,说明施工单位的自行验收已经通过,学校教学楼仅供学校日常教学使用,不存在不当使用问题,所以,该教学楼的质量缺陷是客观存在的。承包方还是应该承担维修义务,至于产生的费用

应由有关责任方承担,协商不成,可请求仲裁或诉讼。

案例二:工程不按程序办,还未动工被索赔40万

甲方:M通用机械厂

乙方:N集团第八分公司

甲方为使本厂的自筹招待所尽快发挥效益,1995年3月在施工图还没有完成的情况下,就和乙方签定了施工合同,并拨付了工程备料款。意在早作准备,加快速度,减少物价上涨的影响。乙方按照甲方的要求进场做准备,搭设临时设施、租赁了机械工具、并购进了大批建筑材料等待开工。当甲方拿到设计单位的施工图及设计概算时,出现了问题:

甲方原计划自筹项目总投资150万元,设计单位按甲方提出的标准和要求设计完成后,设计概算达到215万元。一旦开工,很可能造成中途停建。但不开工,施工队伍已进场做了大量工作。经各方面研究决定:“方案另议,缓期施工”。甲方将决定通知乙方后,乙方很快送来了索赔报告。

M通用机械厂基建科:

我方按照贵厂招待所工程的施工合同要求准时进场(1995年3月20日)并作了大量准备工作。鉴于贵方做出“缓期施工”的时间难以确定,我方必须考虑各种可能以减少双方更大的损失。现将自进场以来所发生的费用报告如下:

临时材料库及工棚搭设费;工人住宿、食堂、厕所搭建费;办公室、传达室、新改建大门费(接到图纸后时间内);已购运进场材料费;已为施工办理各种手续费用;上交有关税费;共计10项合计万元。

甲方认真核实了乙方费用证据及实物,同意乙方退场决定,并给予了实际发

生的损失补偿。

案例三:超资质承建工程,合同无效,责任难逃

案情简介

1993年10月2日,某市帆布厂(以下简称甲方)与某市区修建工程队(以下简称乙方)订立了建筑工程承包工程。合同规定:乙方为甲方建一框架厂房,跨度为12M,总造价为万元;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开、竣工日期为1993年11月2日至1995年3月10日。自开工至1995年底,甲方付给乙方工程款、材料垫付封款共万元。到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未能完工,而且已完工程质量部分不合格。为此,双方发生纠纷。

经查明:乙方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经营范围为维修和承建小型非生产性建筑工程,无资格承包此项工程。经有关部门鉴定:该项工程造价应为万元,未完工程折价为万元,已完工程的厂房屋面质量不合格,返工费为万元。受诉法院审理认为:工商企业法人应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经营范围内进行经营活动,超范围经营的民事行为无效。本案被告乙方承包建筑厂房,超越了自己的技术等级范围。根据经济合同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六条第一款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原、被告所订立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无效;

2、被告返还原告多付的工程款万元;

3、被告偿付因工程质量不合格所需的返工费万元.

案例评析:

建筑企业在进行承建活动时,必须严格遵守核准登记的建筑工程承建技术资质等级范围,禁止超资质等级承建工程。本案被告的经营范围仅能承建小型

非生产性建筑工程和维修项目,其技术等级不能承建与原告所订合同规定的生产性厂房。因此被告对合同无效及工程质量问题应负全部责任,承担工程质量的返工费,并偿还给原告多收的工程款。

案例四:施工建房无资质,酿成事故被判刑

案情简介:2003年3月,被告人顾某(杭州市余杭区运河镇个体建筑工匠)在没有资质承建工业厂房的情况下,超越承建范围,与桐乡某搪瓷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某签订协议,承建该公司的球磨车间。在施工过程中,被告人顾某违反规章制度,没有按照规定要求的施工图施工,且没有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冒险作业,留下事故隐患。2003年4月16日15时许,施工人员砌筑完球磨车间西墙后,在墙身顶部浇天沟时,由于墙身全部采用五斗一盖砌筑,且中间没有立柱或砖墩加固,天沟模板没有落地支撑,致使墙身失稳倒塌,造成高某被墙体压住而死亡、沈某等3人轻伤、韩某轻微伤的重大伤亡事故。

桐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顾某在无建筑资质的情况下承建工业厂房,超越承建范围,且在施工过程中违章作业,造成一起1人死亡4人受伤的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法院同时考虑到被告人顾某在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且已对各受害人的经济损失作了赔偿,确有悔罪表现等情节,依法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顾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案例评析]

我国《刑法》第134条规定:“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

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成立以行为人在生产、作业过程中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发生了“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了“其他严重后果”为必备条件。本案中,被告人顾某在无建筑资质的情况下承建工业厂房,超越承建范围,且在施工过程中违章作业,造成一起1人死亡4人受伤的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法应受到刑事追究。同时,本案也警示人们,在农村个人建房以及个体工商业主建厂房时,无资质、超越承建范围、违章施工建房的现象仍时有发生,但愿本案血的教训能够引起建房户的关注,杜绝和远离无资质建房,避免因一时贪图小利造成无可挽回的损失。同时,有关部门要重视安全生产,加大对这方面的管理力度,从源头上遏制这类事故的发生。

.违章冒险作业,出事将被判刑

2000 年11月30日,秀城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将被告人丁某重大事故一案向法院提起公诉。经查,被告人在任法人代表的嘉兴市某清洗有限责任公司无建筑企业资质的情况下,超越经营范围,擅自承接了属于建筑工程分项工程的嘉兴市西马桥小区房管幼儿园的外墙修补业务,无视《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指派既没有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和专业考试,又无操作证的公司合同工杨某、沈某两人对房管幼儿园的北侧外墙进行违章冒险作业。杨某在无任何防护设备进行作业的过程中因操作不当致身体失去控制,头部直接撞击在北侧外墙墙面上,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被告人丁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向死者家属作了适当的经济赔偿。

[案例分析]

所谓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包括从事生产的工人、科学技术人员和直接指挥生产的领导人员),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该罪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及群众合作经营组织或个体经营户的从业人员。对于群众合作经营组织和个体经营户的主管负责人,在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从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也可按本罪追究刑事责任。(2)行为人必须具有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行为。(3)必须因违反规章制度造成了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重大伤亡事故是指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是指直接经济损失巨大或者使生产、工作受到重大损害等。(4)重大事故必须发生在生产、作业活动过程中,并同有关职工及从业人员的生产、作业有不可分离的联系。(5)行为人对自己行为引起的重大事故后果主观上是出于过失,而行为人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则往往是明知故犯。根据《刑法》134条规定,依法应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案例五:衡阳大火缘由

据新华社衡阳(2003年)11月15日电,湖南衡阳“11·3”特大火灾坍塌事故重大嫌疑人——坍塌的衡州大厦开发商永兴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李文革已被当地警方控制。

记者从联合调查组了解到,李文革当年在没有取得施工许可证和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没有通过正规设计单位,擅自施工和雇请设计人员,设计了

两套设计施工图纸,一套用于实际施工,一套用于报建,报建图纸和实际施工图纸不一样;私自更改了规划平面布置图,将原来三栋平行建筑楼改为“回”字形的建筑楼,并且将设计的7层楼增至8层,局部增至9层。此外,李文革还采取了少报多建,逃避规费的手段,擅自扩大建筑面积;企业没有建筑施工资质,私自雇请人员组织施工,没有经过质量监督部门的工程监理,并在补办手续过程中编造虚假合同和许可证件。衡州大厦竣工以后,没有组织验收便投入使用。在使用过程中,又私自改变衡州大厦底层的使用性质,没有办理报批程序。企业安全管理混乱,制度不健全

鉴于这些原因,联合调查组建议有关部门对李文革采取强制性措施,以配合调查组做好调查工作。记者从联合调查组了解到,李文革14日上午已被当地警方滞留询问。与此同时,一些与坍塌的衡州大厦相关建筑设计人员、组织施工人员、物业管理人员等涉嫌违法违规的人员,也已被当地警方采取强制性措施。

案例六:只因不按法规办,开工损失20万

案情简介:S建筑公司五处(乙方)中标后,承接了B研究所(甲方)4800M2住宅工程。合同签定后,乙方按甲方提供的施工平面位置(规划部门批准位置)放线后,发现拟建工程北端应拆除的临时建筑(花房),因未拆除影响正常施工。甲方代表察看现场后便做出将总平面位置进行修改的决定,通知乙方将平面位置向南平移2M后开工。正当乙方按平移后的工程位置挖完基槽时,规划监督工作人员进现场检查发现了问题,要求立即停工,向甲方开据5万元人民币罚款单,并要求工程原批准的位置不得变动。

乙方接到甲方仍按原平面位置施工的书面通知后提出索赔如下。

B研究所基建处:

按到贵方仍按原平面位置进行施工的通知后,我方将立即组织实施,但因平移2米使原已挖好的所有横墙基槽作废,需要用土夯填并重新开挖新基槽。所发生的此类费用及停工损失应由贵方承担。

1、所有横墙基槽回填夯实费用万元;

2、重新开挖新的横墙基槽费用万元。

3、86人停工20天损失费万元。

4、租赁机械工具费万元。

5、其他应由甲方承担的费用万元,合计15万元

6、顺延工期20天。

甲方审核后批准了乙方的索赔。

案例评析:

此案是法制观念淡薄在工程建设方面的体现。许多人明明知道政府对建筑工程规划管理的要求,也清楚已经批准的位置不得随意改变,但执行中仍是我行我素,目无章规。本案中,甲方如按报批的平面位置提前拆除花房,创造施工条件。或按保留花房方案去报规划争取批准,都能避免20万元的损失。现实中,建设工程许可制度不认真执行的情况时有发生。常见的违法现象有:批准施工图后又修改设计的;擅自增加层数的;擅自改变使用性质的;擅自改变平面布局等。希望大家从本案中得到教益。

案例七:不按规划法规擅自施工获处罚

案情:

1994年9月,原告杨前文依法取得某县县城规划区界定范围内的城南小区

建设用地许可证,有效期一年(1994年9月至1995年9月)。1995年至1996年,原告未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按照用地许可划定的红线建设完成第一、二、三层建筑物主体工程,后停止施工。1999年10月至2000年3月间续建完成第四、五、六层建筑物的主体工程,未装修。2000年3月间,被告某县建设局发现原告未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在规划区界定的城南小区建设第六层建筑物,经勘察并委托评估,面积为99平方米,整体造价29700元。同年4月2日,被告向原告送达城建监察通知书,责令其停止建设,并于5月15日组织听证会,听取原告的陈述、申辩。

6月27日,被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原告杨前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于2000年2月、3月间,建设第六层建筑物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下称《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二条、《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下称《实施办法》)的规定,决定处罚原告杨前文:责令限期(十日内)改正(出具保证书);并处罚款1485元。原告杨前文不服被告所作行政处罚,于2000年7月4日,向县政府申请复议。9月25日,县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行政处罚决定。

审判: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杨前文未申请批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于1999年10月至2000年3月间,在县城规划区界定范围内的城南小区建设第四、五、六层建筑物的行为,其行为本身影响县城城建规划的行政管理。违反《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二条、《实施办法》第四十一、第四十四条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足以认定。被告县建设局根据《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实施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对其中的第六层建筑处以5%法定幅度内的罚款1485元,适用法律、法规正确,量罚适当、公正,

行政执法程序合法。遂判决维持被告所作行政处罚决定。

宣判后,原告杨前文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之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进行建设,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由此可见,适用本条规定的上述罚则,必须同时具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制度的行为条件,以及“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具体的行为后果条件。本案被上诉人县建设局虽然提供了充分的证据证明上诉人杨前文的建设行为,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无法提供证明杨前文的建筑行为影响城市规划,以及如何影响城市规划的相关证据。为此,被上诉人适用《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以及《实施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对上诉人杨前文作出限期改正,并处罚款1485元的处罚,属适用法律错误,该处罚决定依法应予撤销,原判予以维持是错误的。遂依法判决,撤销一审行政判决;撤销县建设局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八:某重点工程招投标活动

【背景资料】

某省重点工程项目计划于2004年12月28日开工,由于工程复杂,技术难度高,一般施工队伍难以胜任,业主自行决定采取邀请招标方式。于2004年9月8日向通过资格预审的A、B、C、D、E五家施工承包企业发出了投标邀请书。该五家企业均按接受了邀请,并于规定时间9月20日~22日购买了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中规定,10月18日下午4时是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评

标标准: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在投标截止时间这前,A、B、D、E四家企业提交了投标文件,但C企业于10月18日下行5时才送达,原因是中途堵车。10月21日下午由当地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主持进行了公开开标。

评标委员会成员共有7人组成,其中招标人代表3人(包括E公司总经理1人、D公司副总经理1人、业主代表1人)、技术经济方面专家4人。评标委员会于10月28日提出了书面评标报告。B、A分列综合得分第一、第二名。招标人考虑到B企业投标报价高于A企业,要求评标委员会按照投标价格标准将A企业排名第一、B企业排名第二。11月10日招标人向A企业发出了中标通知书,并于12月12日签订了书面合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回答下面问题。

【问题】:

1、业主自行决定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做法是否妥当?说明理由。

2、C企业投标文件是否有效?说明理由。

3、请指出开标工作的不妥之处,说明理由。

4、请指出评标委员会成员组成的不妥之处,说明理由。

5、招标人要求按照价格标准评标是否违法?说明理由

【问题解答】:

1、不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一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中不适宜公开招标的项目,要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方可进行邀请招标。(1分)因此,本案业主自行对省重点工程项目决定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做法是不妥的。

2、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本案C企业的投标文件送达时间迟于投标截止时间,因此,该投标文件应被拒收。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本案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是10月18日下午4时,但迟至10月21日下午才开标,是不妥之处之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开标应由招标人主持。

本案由属于行政监督部门的当地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主持,是不妥之处之二。

4、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本案由E公司总经理、D公司副总经理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是不妥的。

《招标投标法》还规定评标委员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本案技术经济方面专家比例为4/7,低于规定的比例要求。5、违法。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

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是: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按照投标价格评标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属于违法行为

建筑工程案例分析

综合题 1.某地市政排水工程因修城市地下水管道,挖土2.5m深建污水井,土质一类松软土,井坑挖好未放坡,无支撑,即开始砌砖,当井体抹灰时,原污水管道在一侧土的压力下,其接头被管道中污水冲开,大量污水涌入新水井,井下抹灰的工人来不及上来,当场被污水淹死。 请判断下列事故原因分析的对错。 (1)挖土违反规定,不放坡、无支撑。( ) A、正确 B、错误 正确答案:A (2)无排水降温措施。( ) A、正确 B、错误 正确答案:A (3)对工人安全工作无交底。 ( ) A、正确 B、错误 正确答案:B (4)施工无专人监护。 ( ) A、正确 B、错误 正确答案:A 2.某建筑工地挖基坑的土推放在离基坑10m以外的一道砖砌围墙,围墙的外侧是一所小学校操场,土堆高于围墙。一场大雨过后,一天,小学生课余在操场活动中,突然围墙倒塌,将正在墙边玩耍的4名小学时压死在围墙低下。 请判断下列事故原因分析的对错。 (1)挖基坑的堆土不应堆在围墙边。 ( ) A、正确 B、错误 正确答案:A (2)小学生不应在围墙下边玩耍。 ( ) A、正确 B、错误 正确答案:B (3)挖土单位违反操作规程 ( ) A、正确 B、错误 正确答案:B (4)挖基坑(槽)应按规定堆土。 ( ) A、正确 B、错误 正确答案:A 3.某省建公司在公路局宿舍工程中,安装的龙门架全高20m。9月1日安装15m 高度,临时缆风绳共4根锚在10高处。9月3日由副班长XXX带领4人和部分民工继续安装,先将缆风绳由10m高处移至15m处锚固。9时30分安装到20m高时,突遇一阵强东风。龙门架晃动数次后,将东南方向的缆风绳拉断,龙

建设工程法规案例及答案

案情陈述:开达公司决定兴建建筑物“世纪曙光”,董事会对建筑风格和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公司决定由该公司副总经理张晓光负责相关事宜。张晓光在咨询了开达公司法律顾问,得知该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合同“不必采用招投标形式”后,与隆盛设计取得联系,声称“其主要负责人能到公司面谈,不出意外该工程便委托给隆盛设计院”。此后不久,张晓光采纳开达公司董事长个人建议,把“世纪曙光”工程设计委托给通然设计,并于三日内签订合同。第四天,隆盛设计谈判代表赶到开达公司,被告知该工程设计工作已委托通然设计。隆盛设计代表要求开达公司赔偿往返路费及相关损失。张晓关以双方并未就该工程达成任何协议,拒绝赔偿。双方因协商不成,隆盛设计向法院起诉开达公司,要求其承担违约赔偿。文中所涉当事人包括开达公司和隆盛设计,开达公司并未与隆盛设计签订任何协议,但根据《合同法》第十三条“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和第十四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张晓关与河北省隆盛工程设计院(以下简称隆盛设计)取得联系,并声称“其主要负责人能到公司面谈,不出意外该工程便委托给隆盛设计院”这一行为,认为他们之间为要约关系。 案例具体分析: 1、开达公司“世纪曙光”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合同需不需要采用招投标形式。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八条“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案例中凯达公司董事会对建筑风格和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虽然项目可以不招标,但必须以得到相关部门的批准为前提。 2、开达公司是否存在违约。根据《合同法》第十三条“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 诺方式”和第十四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开达公司和隆盛设计虽有合作意向,但双方并没有缔结合约,形成合同关系,因此开达公司并没有违约。 3、开达公司应不应该赔偿隆盛设计。根据《合同法》第十七条 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第十八条“要约可以”和第四十二条“当事 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的规定,开达公司在张晓光与通然设计联系磋商时及签订合同后应该立即告知隆盛设计这一事实。且根据先合同义务,开达公司也更应该将其与通然设计缔结合同及时告知隆盛设计,先合同义务又称“前合同义务”或“先契约义务”,是指在要约生效后合同生效前的缔约过程中,缔约双方基于诚信原则而应负有的告知、协力、保护、保密等的合同附随义务。开达公司并没有做到这一点,应该对隆盛设计进行赔偿。总结:综上所述,开达公司没有违约,不用承担违约责任;但,其违反了先合同义务,对隆盛设计造成了损失,应该承担隆盛设计谈判代表提出的相关损失。 案情陈述:原告:甲电讯公司,第一被告:丙建筑设计院。第二被告:乙建筑承包公司基本案情:甲电讯公司因建办公楼与乙建筑承包公司签订了工程总承包合同。其后,经甲同意,乙分别与丙建筑设计院和丁建筑工程公司签订了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和工程施工合同。勘察设计合同约定:由丙对甲的办公楼及其附属工程提供设计服务,并按勘察设计合同的约定 交付有关的设计文件和资料。施工合同约定:由丁根据丙提供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工程竣工

土木工程建设法规-案例及分析教学提纲

案例1 2003年3月,被告人顾某(杭州市余杭区运河镇个体建筑工匠)在没有资质承建工业厂房的情况下,超越承建范围,与桐乡某搪瓷制品有限 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某签订协议,承建该公司的球磨车间。在施工过程中, 被告人顾某违反规章制度,没有按照规定要求的施工图施工,且没有采 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冒险作业,留下事故隐患。2003年4月16日 15时许,施工人员砌筑完球磨车间西墙后,在墙身顶部浇天沟时,由于 墙身全部采用五斗一盖砌筑,且中间没有立柱或砖墩加固,天沟模板没 有落地支撑,致使墙身失稳倒塌,造成高某被墙体压住而死亡、沈某等 3人轻伤、韩某轻微伤的重大伤亡事故。 桐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顾某在无建筑资质的情况下承建工业厂房,超越承建范围,且在施工过程中违章作业,造成一起1人死亡4人 受伤的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法院同时考虑到 被告人顾某在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且已对各受害人的经济损失作了赔 偿,确有悔罪表现等情节,依法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顾某犯重大责任 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案例评析] 我国《刑法》第134条规定:“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 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 有期徒刑。”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成立以行为人在生产、作业过程中违反 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发生了“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 成了“其他严重后果”为必备条件。本案中,被告人顾某在无建筑资质 的情况下承建工业厂房,超越承建范围,且在施工过程中违章作业,造 成一起1人死亡4人受伤的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 罪,依法应受到刑事追究。 案例2 2006年3月,某市公务署与某建筑安装公司签订了一份工程建设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某建筑安装公司承建位于某区的供水管线工程,某市公务署提供该工程

建设工程案例分析题

工程案例分析题目录 一、案例一……………………………2~3 二、案例二……………………………3~6 三、案例三……………………………6~9 四、案例四……………………………9~14 五、案例五…………………………14~17 六、案例六…………………………17~21

工程案例分析题 案例一、背景材料: 某工程项目,业主拟通过招标确定施工承包商,业主经过资格预审确定了A、B、C、D、E、F六家投标人作为潜在投标人,这六家潜在投标人在投标时出现以下情况: A 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主要依据设计图标、工程量清单、其他投标人的投标书、有关法律法规等。 B 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首先确定了上级企业管理费及工程风险和利润,接着开始计算工料及单价。研究招标文件 C投标人在编制施工方案时,主要从工程量要求,技术要求、施工设备要求、施工利润要求、质量要求五个方面综合考虑。工期、质量、成本、技术要求 D 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编制后,另外附加了工期需要延长10天的条件。废标 E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了一份补充文件提高了投标报价。有效 F 投标人的投标组织机构由本单位的经营管理人员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还有懂得法律法规的人才 问题 1、A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的主要依据是否妥当?说明理由。 2、B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的步骤是否恰当?如不恰当,请改正。 3、C投标人在编制施工方案时考虑的内容是否妥当,说出应考虑哪些内容? 4、D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是否正确? 5、E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的补充文件是否有效?

6、F投标人的投标组织机构人员是否合理?如不合理,说出合理的组织人员。 参考答案 1、A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的主要依据不妥。理由:其他投标 人的投标书不能作为A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的主要依据。 2、B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的步骤不恰当。正确做法:在编制 投标文件时首先应研究招标文件 3、C投标人在编制施工方案时考虑的内容不妥。正确做法:在编 制施工方案时,主要从工期要求、技术要求、质量要求、安全要求、成本要求等五个方面综合考虑。 4、D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是正确的。 5、E投标人递交的补充文件有效。 6、F投标人的投标组织机构人员不合理。合理的投标组织人员由 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法律法规人才组成。 案例二、背景材料: W水利建设项目(以下简称W项目)使用国债资金,在确定招标方案时,招标人决定W项目自行招标,并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选择施工队伍,评标方法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招标人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在招标过程中发生了如下事件: 事件1:本次中招标向A、B、C、D、E共5家潜在投标人发出邀请,A、B、D、E潜在投标人均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了投标文件,C 潜在投标人没有提交投标文件 事件2:评标委员会由5人组成,其中招标人代表1人,招标人上级主管部门代表1人,其余3人从省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中随机抽取产生。 事件3:在评标过程中,发现A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进行编制。 事件4:在评标过程中,发现D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商务部分中有两处用大写表示的数额与小写表示的数额不一致。

建设工程造价案例分析

建设工程造价案例分析 第一章:建设项目投资估算与财务评价 知识点: 1、投资估算 (1)设备费①生产能力(指数法)②进口设备出库价格包括国内运输费(2)建安费(指数估算,物价调整,加权) (3)其他 (4)基本预备 (5)价差预备静态投资 (6)建设期利息 2、投资现金流量表(填表)P15 3、资本金现金流量(列示计算) P13:【案例四】 P15:表1-9 P17:【案例五】 P21:表1-13 P22:表1-14中的序号1 2 3 4 5 6 P24:表1-15中的3净现金流量 P36:【案例八】中的问题1 第二章:工程设计、施工方案技术经济分析 P42:1.设计方案评价指标与评价方法;2施工方案评价指标与评价方法 P44:【案例二】重点看(有时间最好参考下2011 2012年的该章节考的真题)P46:表2-5 P66:【案例十】重点看 P81:【案例十五】重点看 第三章:工程计量与计价 P94:表3-5分部分项工程量计算表:序号1 2 3 4 5 掌握计算 P132:表3-42 分部分项工程计算表 P133:表3-43:人工挖基础土方综合单价分析表 P136:表3-48 和表3-49 P137:表3-50和表3-51 第四章建设工程招标投标 1、问答题:(计价书上面)

1)招标文件内容(计价书上) 2)投标文件内容 3)招标工程量清单编制依据(计价书181页) 4)投标报价的编制依据。 2、分析题:招投标方面的一个案例:比如题目中给出几个事件,问题对该事件进行分析。 问题和答案如下: 1)上述做法是否妥当?“XX做法”妥当。根据《招投标实施条例》相关的法规文件。 理由:风险范围,风险内容不能作为决定性因素。 2)开标,评标事件如何处理?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的如下条款: 招标:16 17 21 22 26 27 32 投标:35 37 38 40 开标:48 51 52 54 55 57 58 4、P153:【案例七】重点看 第五章: 工程合同价款管理 知识点: 一、(1)合同规定(2)网络图 二、索赔程序 三、索赔事件 四、1网络图 2 工期计算 1)双代号,总工期关键线路和时差 2)时标网路画前锋线根据现在预测总工期 原合同工期计划工期新合同工期实际工期 五、工期延误主要原因: 1)施工方: 2)业主:计划变更1新增工程费用2改图加实箭线3机械加虚箭线 3)客观: 六:P194:【案例七】重点看。 P196:【案例八】重点看。 P211:【案例十三】重点看 第六章:工程结算与决算 P227:【案例五】【案例六】重点看 P248:【案例十】中的问题2和问题2有可能考个小计算题。

《建设工程造价案例分析》真题及答案

某工程项目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了施工合同,工期4个月,工程内容包括A、B两项分项工程,综合单价分别为360.00元/m3、220.00元/m3;管理费和利润为人材机费用之和的16%;规费和税金为人材机费用、管理费和利润之和的10%,各分项工程每月计划和实际完成工程量及单价措施项目费用见表5.1。 表5.1 分项工程工程量及单价措施项目费用数据表 总价措施项目费用6万元(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3.6万元);暂列金额15万元。 合同中有关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约定如下: 1、开工日10天前,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扣除暂列金额和安全文明施工费)的20%作为工程预付款,工程预付款在第 2、3个月的工程价款中平均扣回); 2、开工后10日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的60%,剩余部分和其它总价措施项目费用在第2、3个月平均支付; 3、发包人按每月承包人应得工程进度款的90%支付;

4、当分项工程工程量增加(或减少)幅度超过15%时,应调整综合单价,调整系数为0.9(或1.1);措施项目费按无变化考虑; 5、B分项工程所用的两种材料采用动态结算方法结算,该两种材料在B分项工程费用中所占比例分别为12%和10%,基期价格指数均为100。施工期间,经监理工程师核实及发包人确认的有关事项如下: 1、第二个月发生现场计日工的人材机费用6.8万元; 2、第四个月B分项工程动态结算的两种材料价格指数分别为110和120。 问题: 1、该工程合同价为多少万元?工程预付款为多少万元? 2.第2个月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价款为多少万元? 3、到第三个月末B分项工程的进度偏差为多少万元? 4、第四个月A、B两项分项工程的工程价款各位多少万元?发包人在该月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价款为多少万元? 答案: 1、合同价[(360×1000+220×700)/10000+7+6+15]×(1+10%)=87.34万元 工程预付款[(360×1000+220×700)/10000+7+6-3.6]×(1+10%)×20%=13.376万元 2、第2、3月支付措施费=(6-3.6×60%)/2=1.92万元

建设法规课程作业(案例分析)

一、某工程项目,经过有关部门批准后,决定由业主自行组织施工公开招标。该工程项目为政府的公共工程,已经列入地方的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概算已经主管部门批准,但征地工作尚未完成,施工图及有关技术资料齐全。因估计除本市施工企业参加投标外,还可能有外省市施工企业参加投标,因此业主委托咨询公司编制了两个标底,准备分别用于对本市和外省市施工企业投标的评定。业主要求将技术标和商务标分别封装。某承包商在封口处加盖了本单位的公章,并由项目经理签字后,在投标截止日期的前1天将投标文件报送业主,当天下午,该承包商又递交了一份补充材料,声明将原报价降低5%,但是业主的有关人员认为,一个承包商不得递交2份投标文件,因而拒收承包商的补充材料。开标会议由市招投标管理机构主持,市公正处有关人员到会。开标前,市公正处人员对投标单位的资质进行了审查,确认所有投标文件均有效后正式开标。业主在评标之前组建了评标委员会,成员共8人,其中业主人员占5人,招标工作主要容如下: (1)发投标邀请函; (2)发放招标文件; (3)进行资格后审; (4)召开投标质疑会议; (5)组织现场勘察; (6)接收投标文件; (7)开标; (8)确定中标单位; (9)评标; (10)发出中标通知书; (11)签订施工合同;

问题: 1.招标中有哪些不当之处? 2.招标工作的容是否正确?如果不正确请改正,并排出正确顺序。 [参考答案] 1.招标中的不当之处体现在: ①因征地工作尚未完成,因此不能进行施工招标; ②一个工程不能编制两个标底,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③在招标中,业主违反了招投标法的规定,以不合理的条件排斥了潜在的投标人; ④承包商的投标文件若由项目经理签字,应由法定代表人签发授权委托书; ⑤在投标截止日期之前的任何一天,承包商都可以递交投标文件,也可以对投标文件作出补充与修正,业主不得拒收; ⑥开标工作应由业主主持,而不应由招投标管理机构主持; ⑦市公正处人员无权对投标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查; ⑧评标委员会必须是5人以上的单数,而且业主方面的专家最多占1/3,本项目评标委员会不符合要求。 2.招标工作容中的不正确之处为: ①不应发布投标邀请函,因为是公开招标,应发招标公告 ②应进行资格预审,而不能进行资格后审,施工招标的正确排序为: (1)——(3)——(2)——(5)——(4)——(6)·——(7)——(9)——(8) 二、某国有企业计划投资700万元新建一栋办公大搂,建设单位委托了一家符合资质要求的监理单位进行该工程的施工招标代理工作,由于招标时间紧,建设单位要求招标代理单位采取部议标的方式选取中标单位,共有A、B、C、D、E五家投标单位参加了投标,

工程建设法规经典案例分析有答案

案例一——城乡规划法律制度 案情陈述:武汉鸿亚实业有限公司投资的武汉外滩花园项目位于汉阳长江江滩,距长江大 桥200米,利用江滩长达1000米,均宽70米,共计占地80亩(其中20亩属于代征地, 因埋有过江电缆而不能使用),整个投资约1.6亿元。1996年动工,2001年初竣工。该项目五证齐全,并签订了防汛责任状。2001年,该项目被定为违法项目,责令拆除。汉阳区 政府下发文件,对购房户按“等值原则”进行补偿,补偿费用由“市政府、市规划局和市 防汛办共同分担”。整个外滩花园7万m2的住宅楼2002年4月15日春汛前拆除殆尽。 文中所涉当事人包括武汉市有关部门和武汉鸿亚实业有限公司,武汉市有关部门给武汉鸿 亚实业有限公司颁布“五证”,两者属于行政法律关系;外滩花园住户有房产证和土地使 用证,则有民事关系。 案例具体分析: 1、该项目是否违法,是否必须拆除。 外滩花园项目位于汉阳长江江滩,利用江滩长达1000米。根据《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在水域和洲滩内,禁止盖房”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二条“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和岸线的利用,应当符合行洪、输水的要求。禁止在河道、湖 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 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规定,该项目违法,属于违法建筑,且 因在禁止建设地区进行建设,属于严重违规项目,必须予以拆除。 2、市政府是否存在过失。 市政府有严重失职行为,存在过失。第一,该项目一期、二期工程分别于1996年、2000年开工,适用法律应为1988年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及该 省据此制定的《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水利部门自称批准此项目的是根据《省河道管理 实施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因特殊情况确需扩占的,应报经有审批权的县以上水利行政 主管部门或河道专门管理机关批准。”但住宅不应属于“特殊情况”,且《省河道管理实 施办法》第六条规定“在水域和洲滩内,禁止盖房”,水利部门的审批违法。第二,按照《防洪法》和水利部《关于长江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权限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投资额在l亿元以上的外滩花园项目属大、中型建设项目,应由该省水利厅提出初审 意见上报长江水利委员会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但该省水利部门在未报经“长江委”批准 同意的情况下,就对武汉外滩花园二期工程擅自进行了批复,审批不合规定。第三、二期 工程2000年开工,除土地证外,其他各种许可批文都是在当年办理的。此时,《中华人民

房地产法规作业(案例).doc

房地产法规作业(案例) 作业要求:将作业内容下载答完后按A4装订加上封皮交导修主任处作业内容: 1.1994年12月,某市政府因市政建设需要,征收该市大石镇某管理区黄岐村的土地100亩,以“统征自留用地”名义将其中10亩划拨给该村作为发展乡镇工业用地。1995年3月,该村村民委员会与某县金叶公司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约定把“统征自留用地”中的3亩转让给金叶公司用于建设商业中心。转让价格为180万元。该款分2期付清,首期120万元于合同签订并公证之日支付,余款在1995年底之前付清。同年4月间,黄岐村村委会将〈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提交某市国土局备案并申请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时,受到该局处罚。处罚决定要点为:(1)被处罚相对人黄岐村村民委员会和金叶公司。(2)处罚的理由是该合同双方违反了我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的行政法规。将划拨土地擅自转让并改变了土地用途。(3)处罚的内容是责令前述二相对人各补交土地出让金50万元,各交纳罚款30万元,责令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和变更土地用途的批准手续。金叶公司认为,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是黄岐村的责任,出让金和罚款理应由该村承担。黄岐村则认为双方都有过错,不同意独自承担。双方协商未果,金叶公司遂以黄岐村为被告诉诸人民法院,请求:(1)解除双方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2)被告退回转让金120万元及利息;(3)判令被告全部承担补交出让金及罚款的责任;(4)赔偿原告损失50万元。 问题:(10分) (1)原告金叶公司第(3)项诉讼请求有无原则性错误民法院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2)某市国土局的处罚内容及针对的相对人是否正确,为什么? 2.1993年6月,海成村村民委员会将3间集体所有房屋出租给张某居住,双方约定:租期5年,年租金1 000元,如果形势发生变化,双方再协商约定出租问题。1997年4月,因房屋陈旧,多处需要修补,村民委员会应张某的请求,决定将房屋卖给张某,售价3.8万元。张某认为价太高,不想买。徐某获悉后,愿意花4万元买下此房屋。村民委员会表示同意,同时提出条件;因张某租期未到,徐某应当允许张某继续承租至期满,房屋售价可以降低至3.7万元。1997年10月,村民委员会与徐某办理了产权转移手续,张某对此未

建筑法规概论案例分析题

建筑法规概论案例分析题 案例一:有两个项目被直接发包,理由是一个项目涉及国家安全,另一个项目属于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你认为这个理由充分吗?答:对于涉及国家安全的项目分为两种情况:不适宜招标的和适宜招标但不适宜公开招标的。前者经批准可以不招标而直接分包,后者则经批准后需要邀请招标。所以,仅仅以涉及国家安全为由就不招标是不适宜的。 对于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项目,经批准可以不招标。这个理由是充分的。 案例二:2006年6月8日,招标人发出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中规定了提交投标文件截止的日期为2006年6月25日。某投标人认为这个时间的规定违反了《招标投标法》。因为《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的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你怎样认为?答:是否违法应根据具体项目来确定。 必须招标的项目,根据《招标投标法》应该符合两个条件:既要属于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也要符合相应的规模标准。如果不同时符合这两个条件,就不是必须招标的项目。 不是必须招标的项目也可以招标,但是就不受《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四条的“不得少于20天”的限制了,而仅仅满足“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的合理时间”就可以了。

所以,如果这个案例中的项目不属于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的行为就不违法。相反,就是违法的。 案例三:某项目的开标时间为2006年9月9日上午9:00.但是,某建筑公司的投标文件却于2006年9月9日 10:00送达。招标人拒绝该标书,理由是该标书送达的时间超过了投标有效期。你认为该理由成立吗? 答:不成立 招标人对投标有效期的认识存在误区。他认为投标有效期是一个时间段,在此时间段内所投的标书是有效的,超过了这个时间段所投的标书是无效的。这种理解是错误的。 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有义务保证其所投的投标文件持续有效,投标有效期起始于开标的时间,也即从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也就是说投标有效期开始后,投标人所投的标书就不再被接收了。 此案例中招标人不再接收投标文件的做法的是正确的,但是提出的理由是错误的。 案例四:某建筑公司超越资质承揽了某施工任务,2006年10月8日该项目竣工。但是建设单位却以该建筑公司不具备资质,所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2006年10月20日,建筑公司将建设单位告上了法庭,要求支付工程款。法院支持了建筑公司的诉讼请求。有人认为,这是对超越资质承揽工程的纵容。你认为这种说法正确吗?

土木工程法规案例分析论文 - 范本

2016年6月 《土木工程法规》课程论文 2016 \ 学号:22010009873 土木工程法规案例分析论文 张三 (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工程学院、湖北武汉、430074 ) 摘 要:在土木工程建设法规的 “工程建设程序法规与执业资格法规”和 “工程建设合同管理法规”中讲到承包方如果超越自身资质等级承建工程,其与发包方签订的合同当属无效合同。如果因工程问题造成损失,承包方应承担责任。本文通过具体案例分析结合相关法律法规,论述了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处罚及其相关依据,工程建设中合同无效的几种情况,并对如何避免类似事件的发生提出几条意见。 关 键 词:超资质承建工程 合同无效 承包资格 Tiltle in English (四号Times New Roman 加粗) Author ( Address,Postalcode ) Abstract (小5加粗):,英文摘要和题名要准确规范,作者拼音和作者单位英译名要规范统一。(小5, 行距14磅) Key words (同上): soil (同上)。 注:文中所有英文字体均用Times New Roman 空1行,行距:单倍行距 1 案例介绍 1993年10月2日,某市帆布厂(以下简称甲方)与某市区修建工程队(以下简称乙方)订立了建筑工程承包工程。合同规定:乙方为甲方建一框架厂房,跨度为12M ,总造价为98.9万元;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开、竣工日期为1993年11月2日至1995年3月10日。自开工至1995年底,甲方付给乙方工程款、材料垫付款共101.6万元。到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未能完工,而且已完工程质量部分不合格。为此,双方发生纠纷。 经查明:乙方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经营范围为维修和承建小型非生产性建筑工程,无资格承包此项工程。经有关部门鉴定:该项工程造价应为98.9万元,未完工程折价为11.7万元,已完工程的厂房屋面质量不合格,返工费为5.6万元。受诉法院审理认为:工商企业法人应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经营范围内进行经营活动,超范围经营的民事行为无效。本案被告乙方承包建筑厂房,超越了自己的技术等级范围。根据经济合同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六条第一款及《建设工程施工合 同管理办法》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原、被告所订立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无效; (2)被告返还原告多付的工程款14.4万元; (3)被告偿付因工程质量不合格所需的返工费5.6万元。 2 案例分析及讨论 2.1 案例分析 建筑企业在进行承建活动时,必须严格遵守核准登记的建筑工程承建技术资质等级范围,禁止超资质等级承建工程。本案被告的经营范围仅能承建小型非生产性建筑工程和维修项目,其技术等级不能承建与原告所订合同规定的生产性厂房。因此被告对合同无效及工程质量问题应负全部责任,承担工程质量的返工费,并偿还给原告多收的工程款。 2.2 超资质承建工程的处罚种类及相关法律依据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 相关法律依据如下:

工程建设案例分析

工程建设案例分析 案例一 某工业厂房工程建设项目于1998年3月12日开工,1998年10月27日竣工并验收合格。但在2001年2月,该厂房供热系统出现部分管道漏水。经业主检查发现,原施工单位所用管材与其向监理工程师所报验的不相符。若全部更换供热管道将损失人民30万元,并将造成该厂部分车间停产损失人民币20万元。 业主就此事件提出以下要求: 1.要求施工单位对厂房供热管道进行全部返工更换,并赔偿该厂停产损失的60%(计人民币12万元); 2.要求监理公司对全部返-ET程免费进行监理,?并对停产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该厂停产损失的40%(计人民币8万元)。 施工单位的答复是:该厂房供热系统已超过国家规定的保修期,因此不予保修,也不同意返工,更不同意赔偿停产损失。 监理单位的答复是:监理工程师已对施工单位报验的管材进行过检查,符合质量标准,已履行了监理职责。施工单位擅自更换管材,应由施工单位负责,监理单位不承担任何责任。 [问题] 1.依据现行法律和行政法规,指出业主的要求以及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答复中各有哪些错误,为什么? 2.简述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分别应负何种责任,为什么? 问题1答案: (一)业主要求

1.施工单位“赔偿该厂停产损失的60%(计人民币12万元)”错误,应 由施工单位赔偿全部损失(计人民币20万元)。(2分) 2.监理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错误,对施工单位责任引起的损失不负连带赔偿责任。(2分) 3.按监理合同规定,“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除去税金)。”[或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监理报酬比率(扣除税金)]。故按“赔偿该厂停产损失的40%(计人民币8万元)”的计算方法是错误的。(3分) (二)施工单位答复 1.“不予保修”错误。(1分) 因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材料造成的工程质量不合格,应负责返工、修理,该工程不受保修期限限制(2分) 2.“不予返工”错误。(1分) 按现行法律规定对不合格工程应负责返工、修理。(2分) 3.“更不同意支付停产损失”错误。(1分) 按现行法律,工程质量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应由责任方赔偿。(2分) (三)监理单位答复 1.“已履行了监理职责”错误。监理单位在监理过程中失职。(2分) 2.“不承担任何责任”错误。应承担相应的监理失职责任。(2分) 问题2答案: (一)依据现行法律、法规,施工单位应承担全部责任。(2分) 因施工单 位故意违约,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2分)

工程建设案例分析

工程建设案例分析案例一某工业厂房工程建设项目于1998年3月12日开工,1998年10月27日竣工并验收合格。但在2001年2月,该厂房供热系统出现部分管道漏水。经业主检查发现,原施工单位所用管材与其向监理工程师所报验的不相符。若全部更换供热管道将损失人民30万元,并将造成该厂部分车间停产损失人民币20万元。 业主就此事件提出以下要求:1.要求施工单位对厂房供热管道进行全部返工更换,并赔偿该厂停产损失的60%(计人民币12万元);2.要求监理公司对全部返-ET程免费进行监理,?并对停产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该厂停产损失的40%(计人民币8万元)。施工单位的答复是:该厂房供热系统已超过国家规定的保修期,因此不予保修,也不同意返工,更不同意赔偿停产损失。 监理单位的答复是:监理工程师已对施工单位报验的管材进行过检查,符合质量标准,已履行了监理职责。施工单位擅自更换管材,应由施工单位负责,监理单位不承担任何责任。

[问题] 1.依据现行法律和行政法规,指出业主的要求以及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答复中各有哪些错误,为什么? 2.简述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分别应负何种责任,为什么? 问题1答案:(一)业主要求1.施工单位“赔偿该厂停产损失的60%(计人民币12万元)”错误,应由施工单位赔偿全部损失(计人民币20万元)。(2分) 2.监理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错误,对施工单位责任引起的损失不负连带赔偿责任。(2分) 3.按监理合同规定,“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除去税金)。”[或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监理报酬比率(扣除税金)]。故按“赔偿该厂停产损失的40%(计人民币8万元)”的计算方法是错误的。(3分) (二)施工单位答复1.“不予保修”错误。(1分) 因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材料造成的工程质量不合格,应负责返工、修理,该工程不受保修期限限制(2分) 2.“不予返工”错误。(1分) 按现行法律规定对不合格工程应负责返工、修理。(2分)

工程案例分析

工程案例分析 一.选型:首先了解控制对象的工艺要求,动作原理,掌握控制要点难点,选择合适的控制器,既要考虑成本,又要考虑性能,要做到资源合理利用,性价比最高;例如我们要做一台设备的电气控制,该设备有2台1KW伺服要进行定位控制,有2台4KW普通三相异步电动机进行正转单向控制,有5个气缸(单头电磁阀控制),那么这样的设备我们要怎样来选型?首先,有2台伺服要进行定位控制,我们必须选晶体管输出的PLC,这是我们要第一考虑的,PLC点数计算:2台伺服脉冲加方向占用4个输出点,再加伺服开启2个点,2台电机加5个气缸共7个输出点,总共需要最少15个输出点才够用,假如我们忽略输入点来进行选型,三菱FX1S的PLC不能加扩展,最大30点的PLC输出才14点,所以不能适应,三菱FX1N24MT的PLC 输出点为10点,可以加块8点输出的扩展模块就没问题,或者用FX1N-40MT的也行,有16个输出点,但是1N的PLC没有浮点运算指令,要看控制精度,控制精度要求高的也不行,三菱FX2N的PLC没有专用的定位指令,控制起来比较麻烦,现在已经停产,所以我们最好不要选2N的,三菱FX3U-32MT,输入输出各占50%,有16个输出点,也是可以控制的,所以我们要是选三菱PLC来控制的话最合适的就是FX3U-32MT;要是其他品牌的PLC选型也是相似的;其他电器元件的选型:两

台伺服我们可以用一个断路器作为电源控制,或者每台伺服各 用一个断路器控制都可以,断路器的的选型要合理,小容易造 成误跳闸,过大起不到保护作用,我们要看驱动器上面的铭牌,看输入的额定电流是多大,我们要选择1.5倍以上的断路器; 4KW的三相电机额定电流大约是8安,最好每台电动机用一个 断路器来控制,断路器可选择3P16A或3P20A的,接触器的选 择是越大越好,一般是按额定电流的3倍来选择,可选2510 的,热继电器按额定电流的1.2倍选择,可选10-13A的;电磁 阀和PLC等电器元件要用1个2P3A 或2P6A的断路器作为控 制回路电源,再加上一台触摸屏和一些其他的辅助元件,如接 线端子,开关按钮等,电气元件选型就基本完成了; 二.电气元件的分布摆放:根据操作习惯和电气元件的大小来摆放,需要经常操作的断路器或其他开关我们要放到合适的位置,方 便操作,PLC与中间继电器放一起,断路器与接触器放一起, 变频器伺服离PLC越远越好,电箱最下面放一排接线端子排;三.画接线图:一般需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1)一般画接线图时的顺序: 根据原理把元件分组→根据布局图设置元器件的放置位置→画 元件简图(用圆形或方形图框表示)→标记元件的端子标号→ 画元件间的连接线→标记连接线的线号→合理安排接线图页面 顺序→标记导线的连接点。 要注意的是,以上每做一步,都要保证上一步的正确,尤其是

土木工程建设法规试卷及答案

1.根据《建筑法》的规定,建设单位领取施工许可证后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以延期以( )为限。 A.1次B.2次C.3次D.4次 答案: B 2.根据《建筑法》的规定,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 )内应当及时向施工许可证发证机关报告,并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A.1个月B.2个月 C. 3个月D.6个月 答案: A 3.根据《建筑法》的规定,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 )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A.1个月B.3个月 C.6个月 D.1年 答案:C 4.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大型建筑工程的,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所签订的承包合同履行( ). A.共同承担责任 B.按照承揽工程的比例分别承担责任 C.承担连带责任 D.各自承担责任 答案:C 5. 有关总分包的责任承担叙述错误的是( )。 A.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 B.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 C.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各自的责任 D.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 C 6.根据《建筑法》的规定,( )可以规定实行强制监理的建筑工程的范围。 A.国务院B.国务院建设行政管理部门 C.市级以上人民政府 D.省级以上人民政府 答案: A 7.根据《建筑法》的规定,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 )。 A.勘察单位B.设计单位 C.建筑施工企业D.工程造价咨询机构 答案: C 8.根据《建筑法》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 )执行监理任务。 A.偏向建设单位B.偏向施工单位 C.客观、公正地D.公正、科学地 答案: C 9.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 )。 A.指示施工单位修改设计文件 B.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C.将设计文件修改后发给施工单位实施

建筑工程案例分析

目录 【案例分析题一】 (2) 【案例分析题二】 (3) 【案例分析题三】 (4) 【案例分析题四】 (5) 【案例分析题五】 (6) 【案例分析题六】 (7) 【案例分析题七】 (8) 【案例分析题八】 (9) 【案例分析题九】 (11) 【案例分析题十】 (12) 【案例分析题十一】 (13) 【案例分析题十二】 (15) 【案例分析题十三】 (16) 【案例分析题十四】 (17) 【案例分析题十五】 (18) 【案例分析题十六】 (19) 【案例分析题十七】 (20) 【案例分析题十八】 (22) 【案例分析题十九】 (23) 【案例分析题二十】 (24) 【案例分析题二十一】 (25) 【案例分析题二十二】 (26) 【案例分析题二十三】 (27) 【案例分析题二十四】 (28) 【案例分析题二十五】 (29) 【案例分析题二十六】 (31) 【案例分析题二十七】 (32) 【案例分析题二十八】 (33) 【案例分析题二十九】 (34) 【案例分析题三十】 (37) 【案例分析题三十一】 (39) 【案例分析题三十二】 (40) 【案例分析题三十三】 (42) 【案例分析题三十四】 (44) 【案例分析题三十五】 (46) 【案例分析题三十六】 (48) 【案例分析题三十七】 (52) 【案例分析题三十八】 (53)

【案例分析题一】 某建筑工程建筑面积205000m2,混凝土现浇结构,筏板式基础,地下3层,地上12层,基础埋深12.4m,该项工程位于繁华市区,施工场地狭小。 工程所在地区地势北高南低,地下水流从北向南。施工单位的降水案计划在基坑南边布置单排轻型井点。 基坑开挖到设计标高后,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对基坑进行验槽,并对基底进行了钎探,发现地基东南角有约350 m2软土区,监理工程师随即指令施工单位进行换填处理。 工程主体结构施工时,二层现浇钢筋混凝土阳台在拆模时沿阳台根部发生断裂,经检查发现是由于施工人员将受力主筋位置布置错误所造成的。事故发生后,业主立即组织了质量大检查,发现一层大厅梁柱节点处有露筋;已绑扎完成的楼板钢筋位置与设计图纸不符;施工人员对钢筋绑扎规要求不清楚。 工程进入外墙面装修阶段后,施工单位按原设计完成了965 m2的外墙贴面砖工作,业主变认为原设计贴面砖与边环境不协调,要求更换为贴面,施工单位按业主要求进行了更换。 【问题】 1该工程基坑开挖降水案是否可靠?说明理由。 2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两家单位共同进行工程验槽的做法是否妥当?说明理由。 3发现基坑基底软土后应按什么工作程序进行基底处理? 4工程质量事故和业主检查出的问题反映出施工单位质量管理中存在哪些主要问题? 5就该项工程背景资料中所发生的情况而言,施工单位可索赔的容有哪些? 【参考答案】 1.该工程基坑开挖降水案采用地基坑南边布置单排轻型号井点不可行。因为轻型井点应根据基坑平面的大小与深度、土质、地下水位流向、降水深度要求等条件采用单排、双排、环形等式布置。单排轻型井点适用于基坑或沟槽宽度小于6米,且降水深度不大于5米的基坑,同时,在采用单排轻型号井点案时也应将井点管盎布置在上游,即北边。因该工程基坑面积大,基础埋深达12.4米,所以不能采用轻型井点降水案,可采用喷射井点、管井井点或深井井点的降水案。 2.当基坑开挖到设计标高后,由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两家共同进行验槽的做法不妥。正确的做法是在基坑开挖到基底设计标高并清理好后,施工单位还必须会同勘察、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共同进行验槽,合格后能进行基础工程施工。 3.当发现基坑基底有软土区后,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处理,应及时向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汇报,由勘察设计单位组织进行地基补充勘探,在探明基底情况后,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处理案设

建设法规(案例)

案例1、厂为扩大生产规模,拟投资80万元建一个分厂,向某县级人民政府申请用地2亩(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使用城市规划区内属于A村集体所有的土地(非耕地)2亩。为保证按时使用土地,该工厂与A村签订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该合同规定由A村向工厂出让土地2亩,土地使用权出让金30万元,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50年。有关合同的其他内容均参照国家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标准合同写明。该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该工厂应该怎样取得土地使用权? (1)合同无效,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2)可有两种理解第一种情况:该工厂为乡镇企业,则可直接按有关规定申请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如果是农用地还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第二种情况:该工厂不是乡镇企业,使用的土地也不是通过破产乡镇企业转让或兼并乡镇企业而取得的,则不能使用农民集体的土地,该案例涉及到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情况,故必须通过土地征收方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再依法交由用地者使用。所以必须先经过征地的批准程序,如果是农用地还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1、该工厂向市、县政府地政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2、市、县政府地政部门审查后拟订征用土地等方案。3、经市、县政府同意后逐级上报。4、征用土地等方案依法由省政府批准。征地方案批准后再进入征地实施程序。 2、一私营企业A公司,投资建设办公楼、厂房。2004年1月,A公司要求B建筑公司等4家建筑公司对办公楼工程报价,A公司认为B公司报价较为合适,双方进行谈判,同年2月20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合同)。该施工合同条款规定“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价格方式确定。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国家和地方行业行政法规或有关政策变化;市场材料、设备、人工价格的调整;承包人因工程量漏计等各种原因报价偏低、施工技术措施变化及相应增加的工程费用因素、施工期内特别气候因素的干扰等。工程价格为人民币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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