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银行广州分行与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兴业银行广州分行与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行为人私刻单位公章或者擅自使用单位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签订经济合同的方法进行的犯罪行为,单位有明显过错,且该过错行为与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的,单位对该过错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单位规章制度不健全、用人失察、对其高级管理人员监管不力,属于单位具有明显过错的具体表现。

二、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以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而善意相对人客观上有充分的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被代理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其与相对人之间的民事责任。但如果合同系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则合同依法为无效合同,在此情况下不应适用合同法关于表见代理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8)民二终字第12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传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鲁潮,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辉,广东仁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兴业银行广州分行。

负责人:张长弓,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邹院昌,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昊天,北京金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机场公司)、兴业银行广州分行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粤高法民二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张树明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沙玲、周伦军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赵穗军担任记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02年10月间,崔绍先(时任深圳机场公司总经理、董事会董事,主持深圳机场公司的日常工作)使用深圳机场公司的公章以深圳机场公司名义与民生银行广州分行签订了1.3亿元的银行承兑合同。贷出的1.3亿元被转入由张玉明任董事长的西北亚奥信息技术公司 (以下简称西北亚奥公司),由西北亚奥公司开出汇票在湖南岳阳农行贴现。2003年 3月,崔绍先使用深圳机场公司的公章以深圳机场公司名义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广州分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广州分行)签订了贷款1.6亿元的合同,以该1.6亿元贷款偿还了前笔向民生银行广州分行的借款本息。在此笔贷款到期时,崔绍先亲自与兴业银行广州分行人员商谈贷款,并向兴业银行广州分行人员介绍西北亚奥公司出纳员李振海为深圳机场公司助理会计师,指使李振海假冒深圳机场公司工作人员(崔亲笔涂改自己的名片给李振海印制名片),使用私刻的深圳机场公司公章于2003年7月11日与兴业银行广州分行签订《基本授信合同》,约定兴业银行向深圳机场公司提供最高限额为人民币3亿元的基本授信额度,用于解决深圳机场公司正常的流动资金周转,授信有效期自2003年7月11日至2004年7月10日止。同年7月14日和 12月9日,李振海按崔绍先的授意代表深圳机场公司在崔绍先办公室与兴业银行广州分行分别签订了数额为2亿和2500万元的两份贷款合同,共贷款2.25亿元,年利率4.779%,贷款期限一年。开户和贷款所需的深圳机场公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董事会决议等相关资料,全部由崔绍先提交并加盖私刻的深圳机场公司公章。2.25亿元贷款发放后,李振海按崔绍先的授意将其中的1.6亿元通过深圳市机场航空货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机场航空货运公司)账户偿还浦发银行广州分行的1.6亿元借款。余款转入西北亚奥公司等处。在 2.25亿元贷款即将到期时,2004年7月5日,崔绍先又亲自用私刻的深圳机场公司假公章在其办公室与兴业银行广州分行签订了三份各7500万元的借新贷还旧贷合同,年利率5.841%,贷款期限一年,对2.25亿元贷款延期。2004年8月11日和2005年1月4日,兴业银行广州分行直接或通过安永会计师事务所向深圳机场公司发出贷款核数函和直接追收函,崔绍先又亲自拟函和签名并使用私刻的深圳机场公司公章行文答复兴业银行广州分行。

兴业银行广州分行发放2.25亿元贷款后,已收至2004年11月24日共667万元的贷款利息。其中深圳航空货运有限公司汇入309万元;深圳市深唐供水设备工业有限公司汇入90万元;新宝莱实业发展 (深圳)有限公司汇入10万元;李振海交现金188万元;张玉明深圳账户转款70万元。

原审法院另查明:2005年2月24日,张玉明、崔绍先、李振海等人因涉嫌贷款诈骗犯罪被深圳市公安局逮捕。2006年2月 27日,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对崔绍先等人涉嫌犯罪一案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07年8月7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崔绍先、张玉明、李振海等所涉贷款诈骗罪一案作出(200 6)深中法刑二初字第 134号刑事判决。该刑事判决认定以下事实:2003年5月,被告人崔绍先为帮助被告人张玉明融资,以深圳机场公司名义和浦发展银行广州分行签订2亿元人民币的基本授信合同及1.6亿元的贷款合同,该贷款被张玉明的公司占有。为了偿还到期的该笔贷款,被告人张玉明、崔绍先商定盗用深圳机场公司的名义以机场扩建候机楼需资金的理由向兴业银行广州分行贷款。被告人张玉明、崔绍先授意被告人李振海假冒机场公司的财务人员办理向兴业银行广州分行贷款的具体事宜。同年7月11日,被告人李振海假冒深圳机场公司的财务人员代表该公司与兴业银行广州分行签订了金额为3亿元人民币的基本授信合同,伪造深圳机场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代表该公司与兴业银行广州分行签订了金额分别为2亿元人民币和0.25亿元人民币的借款合同,并在合同及所有贷款资料上加盖其伪造的深圳机场公司公章。2.2 5亿元人民币贷出后,全部由李振海转到张玉明控制的公司非法占有。2004年初, 2.25亿元人民币即将到期,被告人张玉明、崔绍先、李振海采取“借新还旧”的方式,利用上述授信合同内剩余的0.75亿元贷款额度,循环贷款三次,共计贷款2.25亿元人民币,将还贷的期限变相延长一年。被告人崔绍先在延期的贷款合同上签名。被告人李振海在延期的贷款合同上加盖了伪造的深圳机场公司公章。该判决认为:张玉明、田其伟、崔绍先、李振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和经济合同,诈骗银行贷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贷款罪;张玉明、田其伟构成合同诈骗罪。在共同犯罪中,张玉明在诈骗贷款和合同诈骗均是主犯。田其伟在诈骗贷款是从犯,在合同诈骗是主犯。崔绍先在贷款诈骗中虽未占有赃款,但其协助张玉明进行贷款诈骗,帮助张玉明非法占有他人财产,属贷款诈骗共犯中的从犯。鉴于崔绍先没有实际占有他人财产,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认定为自首,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张玉明、李振海,属于重大立功表现,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该院判决:一、被告人张玉明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田其伟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犯合同诈骗,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被告人李振海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崔绍先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二、缴扣的假印章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销毁,犯罪所得的财物继续予以追缴。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该刑事一审判决后,张玉明、田其伟、李振海三人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提出上诉。崔绍先在一审承认控罪,判决后未提出上诉。

兴业银行广州分行于2005年1月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一、判令解除双方2003年7月11日签署的《基本授信合同》及基于该《基本授信合同》签订的金额分别为2亿元和2500万元的两份贷款合同及2004年7月与深圳机场公司以借新还旧的方式签订的每份金额为7500万元的借款合同。二、判令深圳机场公司立即返还借款本金22500万元、利息及罚息212592936元(合计:人民币22 712 592.36元,暂计至2005年1月24日);三、由深圳机场公司承担本案兴业银行广州分行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所有费用。原审法院受理后,因深圳市公安局对深圳机场公司原总经理崔绍先等人涉嫌贷款诈骗一案正在进行刑事侦查,根据深圳机场公司的申请,该院于 2005年12月19日裁定中止案件的审理。在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对崔绍先等人涉嫌利用合同诈骗贷款一案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刑事案件开庭审理后,原审法院恢复案件审理。

原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所涉贷款,系崔绍先等人通过私刻公章以深圳机场公司的名义与兴业银行广州分行签订借款合同的形式诈骗而来。本案所涉的基本授信合同、贷款合同均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所规定的“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合同,因此均应认定无效。崔绍先等人以深圳机场公司的名义诈骗贷款已造成兴业银行广州分行2.25亿元贷款及相关利息的损失。崔绍先等人诈骗贷款的行为与因本案所涉的基本授信合同、贷款合同所产生的民事赔偿关系,是分别适用刑事法律和民事法律审理的两种不同法律关系的案件。本案深圳机场公司应否对崔绍先等人诈骗贷款造成兴业银行广州分行2.25亿元贷款及相关利息的损失承担责任,应当根据深圳机场公司对崔绍先的行为是否存在明显过错,且该过错行为与兴业银行广州分行的贷款损失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而认定。

崔绍先是深圳机场公司的总经理、董事会董事,当时主持深圳机场公司的日常工作。崔绍先利用总经理的职务便利,亲自与兴业银行广州分行人员商谈贷款事宜,为授信合同、贷款合同签订人李振海提供虚假身份(名片、介绍信等),为诈骗案提供了一系列的虚假文件,指使李振海以私刻的公章代表深圳机场公司与兴业银行广州分行签订贷款合同骗取贷款,在两份贷款延期合同上亲笔签名,并在兴业银行广州分行有关查询函上签字确认。而且,本案所涉两份贷款合同均在崔绍先的办公室所签订。崔绍先上述一系列的作为,造成兴业银行广州分行有理由相信崔绍先是在履行职务行为。崔绍先在两年多时间多次以深圳机场公司名义骗取巨额贷款而不为深圳机场公司所知,深圳机场公司董事会严重失职,负有对公司高管人员失察,放任管理的重大过错责任。又因为深圳机场公司董事会的这一重大过错责任过错与兴业银行广州分行的贷款损失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深圳机场公司应当对兴业银行广州分行贷款损失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民事责任。崔绍先利用职务之便使用深圳机场公司的真公章先后与民生银行和浦发银行签订贷款合

同,骗取了巨额贷款。贷款虽然没有被深圳机场公司实际使用,但对民生银行和浦发银行贷款的清偿责任,依法应由深圳机场公司承担。本案所涉的2.25亿元贷款中,有1.6亿元用于偿还了深圳机场公司欠浦发银行的贷款债务。因此,深圳机场公司应将这1.6亿元赔偿给兴业银行广州分行。

兴业银行广州分行作为商业银行,应当知道深圳机场公司为上市的股份公司,贷款有比一般公司贷款更为严格的条件。但兴业银行广州分行人员在洽谈本案巨额贷款时仅与深圳机场公司总经理崔绍先和李振海见面洽谈,未依贷款规章对两人的权限和贷款用途、使用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未履行金融机构发放贷款应尽的谨慎注意义务,轻信崔绍先的行为系职务行为,致使崔绍先和李振海等人能够轻易诈骗贷款。因此,兴业银行广州分行对本案所涉贷款被骗所造成的损失也负有重大的过错责任,应当分担本案的贷款损失。对于2.25亿贷款本金和未付利息的损失,除上述深圳机场公司应赔偿1.6亿元本息外,余额 6500万元本息的损失,由兴业银行广州分行自行承担50%即3250万元本息的损失。其余3250万元本息的损失,仍应由深圳机场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对兴业银行广州分行诉讼请求中的实现债权而支付的费用,因没有证据证明,不予支持。

原审法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之规定,判决:一、确认本案所涉的授信合同、贷款合同全部无效;二、深圳机场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兴业银行广州分行贷款损失19 250万元本息 (利息从2004年11月2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至还款之日,逾期付款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双倍计付利息);三、驳回兴业银行广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 1 145 640元,鉴定费480 000元,共计 1625640元,由深圳机场公司承担1137948元;由兴业银行广州分行承担487692元。

深圳机场公司和兴业银行广州分行均不服原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深圳机场公司上诉称: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行为人盗窃、盗用单位的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私刻单位的公章签订经济合同、骗取财物归个人占有、使用、处分或者进行其他犯罪活动构成犯罪的,单位对行为人该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不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所有贷款材料全部虚假、所有公章全系伪造,所有与贷款有关的银行账户均非深圳机场公司的真实账户,所有资金深圳机场公司未使用分文,公司董事会对崔绍先等人签订贷款合同及资金流向完全不知情。崔绍先虽具有总经理身份,但并无签订如此巨额贷款合同的权限,根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其在共同犯罪中为从犯,在 2.25亿元贷款诈骗案中

的作用是次要的。贷款被骗完全是兴业银行广州分行的工作人员违法违规所致。崔绍先的总经理身份与兴业银行广州分行的经济损失之间并不存在因果关系,深圳机场公司在本案中并无过错,不应对本案的贷款本息承担赔偿责任。二、原审判决认定深圳机场公司和兴业银行广州分行对2.25亿元贷款被骗负有同等过错责任,就应判决兴业银行广州分行对2.25亿元的贷款被骗后的全部后果承担50%的责任,而不是仅对其中的 6500万元承担50%的责任。原审法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对不属于本案的民生银行广州分行与深圳机场公司贷款纠纷案和浦发银行广州分行与深圳机场公司贷款纠纷案进行了审理,认定本案所涉的2.2 5亿元用于偿还了深圳机场公司欠浦发银行广州分行的贷款,因此深圳机场公司应将该1.6亿元赔偿给兴业银行广州分行,并进而判决本案所涉2.25亿元被骗贷款中的1。6亿元全部由深圳机场公司赔偿。违反了民事诉讼中的“一案一诉”的原则,剥夺了深圳机场公司对民生银行广州分行借款案和浦发银行广州分行借款案的抗辩权。故请求二审撤销原审民事判决第二项,改判深圳机场公司不承担民事责任。

兴业银行广州分行上诉称:崔绍先参与了2.25亿元贷款的全过程。崔绍先虽然不是深圳机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其身份为深圳机场公司主持日常工作的董事总经理,本案所有合同全部都是在深圳机场公司办公场所内崔绍先的总经理办公室签署,虽然事后证实崔绍先以深圳机场公司名义签署涉案合同所使用的公章、董事会决议、授权委托书等是其伪造的,但签约时形式上手续完备,兴业银行广州分行有理由相信崔绍先等行为属于有权代理和职务行为。本案2.25亿元贷款中有1.6亿元由崔绍先归还了应当由深圳机场公司负责归还的浦发银行广州分行1.6亿元借款。由此可见,深圳机场公司是涉案贷款的实际使用人和受益人,本案贷款是兴业银行广州分行和深圳机场公司之间的关系,而不是与崔绍先个人之间的关系。兴业银行广州分行在签署本案贷款合同时虽未能发现崔绍先提供的公章和相关证明文件属于伪造,但该过失并不能成为深圳机场公司免除全部或部分责任的依据。故崔绍先以深圳机场公司名义与兴业银行广州分行签署的本案借款合同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行为,签署的涉案合同均为有效合同,对被代理人深圳机场公司依法产生法律效力,深圳机场公司应当依合同约定归还全部借款本息(含罚息)。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判决结果未依法充分、全面保护兴业银行广州分行的合法权益,请二审判令解除本案基本授信合同及基于该合同所签署的共计金额为2.25亿元的三份人民币短期借款合同;判令深圳机场公司返还借款本金 2.2 5亿元及利息和罚息。

在本院二审开庭质证过程中,深圳机场公司和兴业银行广州分行均未就此案提出新证据,双方对原审法院认定的本案主要事实均无异议,故本院对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开庭后,本院于2008年12月8日收到深圳机场公司函件,称张玉明、田其伟、李振海刑事案件二审被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请求本院据此对本案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对此,本院认为,深

圳机场公司对本案主要事实无异议,该案与相关刑事案件可以分开审理,且不具备发回重审的理由,故对深圳机场公司的该项请求不予支持。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焦点问题为:深圳机场公司和兴业银行广州分行签订的基本授信合同和相关借款合同的效力,崔绍先的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及深圳机场公司和兴业银行广州分行的民事责任承担问题。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本案所涉贷款系崔绍先等人伪造文件,虚构贷款用途,通过私刻公章以深圳机场公司的名义与兴业银行广州分行签订借款合同诈骗而来,所骗款项全部由张玉明控制的公司非法占有,张玉明、崔绍先、李振海正在接受国家司法机关的刑事追究。崔绍先等人的真实目的是骗取银行信贷资产,签订本案所涉基本授信合同及相关贷款合同只是诈骗银行信贷资产的形式和手段。上述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 (三)项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原审判决根据上述规定认定本案所涉基本授信合同及相关贷款合同系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上述合同无效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维持。

本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行为人私刻单位公章或者擅自使用单位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签订经济合同的方法进行的犯罪行为,单位有明显过错,且该过错行为与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单位对该过错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崔绍先系深圳机场公司的董事、总经理,在本案发生期间主持深圳机场公司的日常工作。崔绍先伙同张玉明、李振海等人为偿还骗取的其他商业银行的到期贷款,亲自与兴业银行广州分行人员商谈贷款事宜,提供虚假文件和伪造的董事会决议,指使李振海以私刻的公章代表深圳机场公司签订授信合同和贷款合同,并在其后亲自使用私刻的公章与兴业银行广州分行签订了借新还旧的贷款合同,使兴业银行广州分行误以为崔绍先是在履行职务行为,贷款系深圳机场公司所为,从而造成 2.25亿元骗贷最终得逞。上述情形之所以能够发生,崔绍先利用其特殊的身份参与骗贷活动固然系主要原因,但也与深圳机场公司规章制度不健全、用人失察、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监管不力密不可分,故深圳机场公司在本案中具有明显过错,应依法对兴业银行广州分行的损失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

兴业银行广州分行在签订和履行本案 2.25亿元贷款合同的过程当中,未尽审慎注意义务,对私刻的深圳机场公司公章、伪造的证明文件和董事会决议未进行必要的鉴别和核实,在贷款的审查、发放、贷后跟踪检查等环节具有明显疏漏。深圳机场公司作为上市公司,在长达两年时间内未在上市公司半年报和年报中披露本案所涉贷款,兴业银行对此亦未能察觉并采取相应措施,反而与其签订了借新还旧的新合同。故兴业银行广州分行在本案中也存在一定过错,对本案的损失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关于兴业银行广州分行上诉所称本案崔绍先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本案授信合同和与之相关的一系列

贷款合同为有效合同,深圳机场公司应依贷款合同返还贷款本息(包括罚息)的上诉请求。本院认为,表见代理是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继续以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而善意相对人客观上有充分的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则该代理行为有效,被代理人应按合同约定承担其与相对人之间的民事责任。但是,在相对方有过错的场合,不论该种过错是故意还是过失,无表见代理适用之余地。因本案基本授信合同及相关贷款合同,均为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无效合同,且兴业银行广州分行在本案所涉贷款过程中具有过错,故本案不适用合同法关于表见代理的规定,深圳机场公司和兴业银行广州分行应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关于双方对本案民事责任的承担,原审法院将2.25亿元中的1.6亿元认定为深圳机场公司应当偿还欠浦发银行广州分行的前一笔债务,该部分损失应当由深圳机场公司承担全部责任,而其余的6500万元由深圳机场公司和兴业银行广州分行双方各自承担50%责任。对此,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对本案损失数额及民事责任分担原则的确定有误,判令深圳机场公司承担前一笔1.6亿元的偿还责任不当,应予纠正。本案2.25亿元之中的1.6亿元确被崔绍先等用于偿还欠浦发银行广州分行的前一笔债务,但深圳机场公司是否应当偿还浦发银行广州分行1.6亿元贷款与本案无关,该偿付行为并未使2.25亿元骗贷的性质有所改变,本案应以2.25亿元及未付利息作为损失,确定民事责任的承担范围。然而,原审判决对本案损失数额的确定和民事责任的分担比例确定虽然欠妥,但该判决确定深圳机场公司赔偿兴业银行广州分行损失本金1.925亿元及未付利息,兴业银行广州分行自行承担损失本金3250万元及利息,即深圳机场公司承担本案2.25亿元贷款本息损失的近85%,兴业银行广州分行自行承担本息损失的近15%。从结果看,双方当事人的责任承担与其过错程度是适应的,故原审判决确定的双方当事人对本案损失的承担数额并无不妥,对此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虽然对损失数额与责任分担比例的认定欠妥,但处理结果并无不当。深圳机场公司和兴业银行广州分行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均不予支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 177 429.65元,由兴业银行广州分行承担588 714.825元;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588 714.82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张树明代理审判员沙玲代理审判员周伦军二00九年一月四日书记员赵穗军

2021年民间借贷居间合同范本

Believe that you are the only one you can rely on in this world.悉心整理祝您一臂之力(页眉可删)民间借贷居间合同范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24条的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民间借贷居间合同范本 。”因此,所谓居间,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一种制度。居间人是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报告信息机会或提供媒介联系的中间人。 民间借贷居间合同范本 甲方(委托人):_________ 乙方(居间人):_________ 甲、乙双方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惠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经充分友好协商,一致同意订立本合同书。 第一条委托事项及乙方义务 甲方委托乙方联系、介绍需要资金且信用良好的.借款人,向甲方借款人民币 _________万元(大写: )。

1. 乙方应利用其广泛的社会关系,积极向甲方提供放贷机会; 2. 乙方应谨慎审查借款人的经济条件、物业情况、收入水平,并如实向甲方反映,以确保甲方的贷款额度与借款人的偿还能力相匹配; 3. 乙方应协助甲方与借款人订立借款协议; 4. 乙方全面协调甲方与借款人之间的关系; 5. 借款人发生逾期还贷情形的,乙方有义务追缴,并积极配合甲方追索借款的工作; 6. 乙方在代理甲方的委托事项过程中,因其过错造成甲方损失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资料共享平台 《民间借贷居间合同范本》(https://unjs)。 第二条甲方的义务 1. 保证所提供借款的合法性; 2. 严格按照借款协议约定按时将款项交付给借款人。 第三条报酬及支付期限

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备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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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税费),涉及租金以外的其他费用,则由双方另行协议。 租金自第三年起,每年递增5%,租金按月结算,由乙方在每月的第 28 日前按现金/汇款/转账等付款方式缴付下月份租金给甲方。 免租期:甲方同意免除乙方租赁期间之次月起的三个月即2011年10月、11月、12月份的租金。 注:期限超过 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第四条本合同缴租程序为二按一租,即合同签订当日,乙方向甲方交纳(人民币)36000元(叁万陆仟元整)保证金,甲方应在租赁期满或解除合同后,乙方缴清租金、水电费、电话费、物业管理费等所有费用,并经甲方对该租赁物业验收后,甲方将保证金免息退回乙方。 第五条双方的主要职责: 1.甲乙双方应当履行《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义务。 2.甲乙双方应当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房屋租赁、房屋安全、消防安全、治安、计划生育及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查处工作。 第六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照合同约定将房屋及设备交付乙方使用。未按约定提供 房屋的,每逾期一日,须按月租金额的 0.3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甲方应负的修缮责任:物业维修基金使用范围内的修缮责任。 3.发现乙方擅自将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擅自改变房屋结构、用途的,或者乙方拖欠租金壹个月以上或者乙方违法经营(包括但不限于:未取得营业执照、超范围经营等),甲方可随时解除合同,收回房屋,没收保证金并要求赔偿损失,且无需取得乙方的同意。

关于兴业银行的尽职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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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尽职调查报告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泉州监管分局: 根据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泉州分行”)与我行签订的系列理财产品托管合同,由兴业银行泉州分行作为我行系列型理财产品募集资金的托管人。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我行本着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精神,对兴业银行泉州分行的基本情况、公司的主要业务及内部风险管理等方面的材料进行了相关核查。核查主要依据兴业银行泉州分行提供的文件资料。现就具体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兴业银行成立于1988年8月,是经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首批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总行设在福建省福州市,注册资本107.86亿元,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154号,邮政编码350003,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兴业银行2007年2月5日正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601166),截至2011年6月末,兴业银行前十大股东依次为:福建省财政厅、恒生银行有限公司、新政泰达投资有限公司、福建烟草海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福建省龙岩市财政局、湖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西水创业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广发聚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截至2011年6月末,兴业银行资产总额突破2万亿元,达到20899.06亿元,股东权益1011.73亿元,不良贷款比率为0.35%,上半年累计实现净利润122.32亿元。根据英国《银行家》杂志2011年7月发布的全球银行1000强排名,兴业银行按总资产排名列第75位,按一级资本排名第83位。根据美国《福布斯》2010年发布的全球上市公司2000强排名,兴业银行综合排名第245位,在113家上榜的中国内地企业中排名第14位。 二、治理结构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商业银行法》的有关规定制订了《公司章程》及配套的管理制度,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为主体的法人治理结构。实行统一法人

兴业银行,个人经营借款合同,管理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兴业银行,个人经营借款合同,管理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个人经营创业 借款合同 债权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 债务人: 签约重要提示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您在签署本合同之前仔细阅读以下事项: 一、请您在签约前,再次检查并确认以下事宜: (一)您有权签署本合同,若依法需要取得他人同意的,您已经取得充分合法的授权; (二)您已经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合同条款,并特别注意了其中有关责任承担、免除或限制兴业银行责任,以及字体加粗部分的内容; (三)您已经充分理解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并愿意接受这些条款的约束。 二、兴业银行提供的合同文本仅为示范文本,合同的特别约定条款中留有空白行,并在合同尾部增设了“补充条款”,供各方对合同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使用。 三、如果您对本合同还有疑问,请及时向兴业银行咨债务人 (即借款人)因经营或创业需要,向债权人(即 贷款人)申请个人借款,担保人愿意提供担保,债权人同意 发放借款。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各方经协商,订立本合同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定义与解释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下列术语具有如下明确含义: 一、担保方式,本合同的担保方式可以是抵押担保、保证担保或质押担保,也可以是这三种担保方式中任意的组合。抵押人、保证人、出质人在本合同中均称担保人。 二、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申请执行费、律师代理费、办案费用、公告费、评估费、拍卖费、鉴定费、差旅费、电讯费等。 第二条对立约方的说明 见本合同第十五条特别约定条款一。 第三条借款金额 见本合同第十五条特别约定条款二(一)。 借款金额涉及到外币的,按照借款发放当日兴业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外汇牌价现汇(钞)买入价折算成人民币计算。 第四条借款期限 一、借款期限见本合同第十五条特别约定条款二(二) 二、若前款约定的借款期限起止日与借款借据所记载的 借款期限起止日不一致的,则以借款借据中的记载为准。 三、若债权人提前收贷的,则视为借款到期日相应提前。 第五条借款用途本笔借款用于债务人本人经营、创业所需资金的周转,债务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借款挪作他用,由此引起的责任由债务人承担。借款用途见本合同第十五条特别约定条款二

居间借款合同

借款居间合同 甲方(委托人)_________ 乙方(居间人)_________ 甲、乙双方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惠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经充分友好 协商,一致同意订立本合同书。 第一条委托事项及乙方义务 甲方委托乙方联系、介绍需要资金且信用良好的借款人,向甲方借款人民币 _________万元(大写:) 1. 乙方应利用其广泛的社会关系,积极向甲方提供放贷机会; 2. 乙方应谨慎审查借款人的经济条件、物业情况、收入水平,并如实向甲方反映,以确保甲方的贷 款额度与借款人的偿还能力相匹配; 3. 乙方应协助甲方与借款人订立借款协议; 4. 乙方全面协调甲方与借款人之间的关系; 5. 借款人发生逾期还贷情形的,乙方有义务追缴,并积极配合甲方追索借款的工作; 6. 乙方在代理甲方的委托事项过程中,因其过错造成甲方损失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条甲方的义务 1. 保证所提供借款的合法性; 2. 严格按照借款协议约定按时将款项交付给借款人。 第三条报酬及支付期限 乙方促成甲方与出借方借款合同成立的,甲方支付乙方居间报酬元。甲方应在合同成立后的_______日内支付报酬。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乙方不得要求支付报酬。 第四条居间成本的负担 不管乙方是否促成甲方与出借方借款合同成立,居间活动的成本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五条乙方的担保责任 鉴于借款人由乙方介绍,借款合同由乙方促成,乙方同意对借款人的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六条本合同解除的条件 1. 本合同双方就解除合同协商一致; 2.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3. 在委托期限届满之前,本合同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义务; 4. 本合同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5. 本合同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义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第七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保密义务 甲乙双方均对本合同有保密义务,不得将本合同的内容以及在签订合同中所获取的相关信息泄露给任何第三方,也不得用于本合同以外的任何其他目的。 第九条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或盖章时生效。 甲方(章)乙方(章) 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最全版)

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人(甲方):证件类型及编号: 承租人(乙方):证件类型及编号: 依据《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房屋租赁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 (一)房屋坐落于广州市区(县)街道办事处(乡镇) ,建筑面积平方米。 第二条房屋租赁情况 租赁用途:;居住人数为:,最多不超过人。 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此房屋仅作为家庭居住使用,不可作为商业(营业、办公等)、仓库、员工宿舍等用途。 乙方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用途,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该房屋。 第三条租赁期限 (一)房屋租赁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共计年 《房个月。甲方应于年月日前将房屋按约定条件交付给乙方。 屋交割清单》(见附件一)经甲乙双方交验签字盖章并移交房门钥匙及后视为交付完成。 (二)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甲方有权收回房屋,乙方应按照原状返还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甲乙双方应对房屋和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及水电使用等情况进行验收,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 乙方继续承租的,应提前日向甲方提出(□书面 / □口头)续租要求,协商一致后双方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第四条租金及押金 (一)第__ _年租金标准及支付方式:元/(□月/ □季/ □半年/ □年),租金总计:人民币元整(¥:)。

第__ _年租金标准及支付方式:元/(□月/ □季/ □半年/ □年),租金总计:人民币元整(¥:)。 支付方式:(□现金/□转账支票/□银行汇款),押付,各期租金支付日 期: , 。 (二)押金:人民币元整(¥:)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房屋租赁押金除抵扣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租金,以及乙方应当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外,剩余部分应如数返还给乙方。 第五条其他相关费用的承担方式 租赁期内的下列费用中,(7)物业管理费(年月日前)由甲方承担,(7)物业管理费(年月日之后)由乙方承担,自租赁期起始之日起由乙方承担:(1)水费(2)电费(3)电话费(4)电视收视费(5)燃气费(6)物业管理费(7)卫生费(8)上网费(9)车位费(10)室内设施维修费(11)垃圾费(12)走廊灯及电梯电费按每月每户实际分摊。 相关费用支付方式:(□现金□银行汇款),押付,各期租金支付日期: 。 本合同中未列明的与房屋有关的其他费用均由双方协商承担。如乙方垫付了应由甲方支付的费用,甲方应根据乙方出示的相关缴费凭据向乙方返还相应费用。 第六条房屋维护及维修 (一)甲乙双方应当履行《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义务;承租人保证遵守国家、广东省、广州市的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房屋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规约。? 禁止在房屋内从事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违法犯罪行为。 (二)在房屋租赁期内,乙方承诺不从事违反房屋安全、消防安全、治安、计划生育等活动,不得储存任何违禁品、易燃品、爆炸品等物,并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房屋租赁、房屋安全、消防安全、治安、计划生育及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查处工作。 在房屋租赁期内,一旦出现违法犯罪行为,所有责任由乙方负全责。 (三)租赁期内,甲乙双方应共同保障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处于适用和安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社会责任报告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度社会责任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认真贯彻科学发展观,全面履行银行社会责任,推动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通过多年的社会责任实践,公司在发展战略、经营管理和企业文化等方面初步形成具有兴业特色的社会责任体系,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社会责任的意见》、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银行业金融机构企业社会责任指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引》的要求,制定本报告。 一、社会责任体系 (一)社会责任内涵 银行社会责任是指银行在遵循经营行为准则、提供金融产品服务、追求利润目标、创造长期价值的同时,对股东、客户、合作伙伴、员工、环境与资源、社区等利益相关体负责,并推动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而应承担的经济责任、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 公司结合自身行业属性、企业特点和文化内涵,以诚信为核心,以股东、客户、合作伙伴、员工、环境和资源、社区等利益主体为基本维度,在经营管理中逐渐构建起具有自身特色的社会责任体系,并将其贯穿到商业模式、企业使命、核心价值观、员工行为准则等各个方面。 (二)社会责任主体 对股东的责任——稳定回报 价值增长:以股东的稳定回报为责任,悉心市值管理,以价值增长满足股东的根本利益要求。 对客户的责任——服务为本 创造价值 共同成长:以服务客户为宗旨,正确把握客户需求及其变化,竭尽所能帮助客户实现价值增长,帮助客户成就伟业。 对合作伙伴的责任——优势互补 互利共赢:创造合作共赢平台,积极实施

兴业银行个人借款合同范本

兴业银行个人借款合同范本 兴业银行个人借款合同范本 编号:______________ 贷款人:______________兴业银行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电传:______________ 借款人: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电传: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 特别提示:______________借款人在签订本合同之前,请务必仔细阅读本合同各条款,尤其是“特别提示”和黑体字部分,如有不明之处,请及时咨询,贷款人一定积极解答。借款人有权同意本合同或选择其他合同,但在签署本合同后即视为同意本合同全部条款。 借款人因需要,向贷款人申请个人消费借款,贷款人经审查同意借款。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立约双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借款金额 贷款人给予借款人借款人民币元整。 第二条借款用途

借款用于。 第三条借款期限 一、借款期限为个月,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二、放款日以借款借据所记载的实际发放日为准。如迟于第一款记载的放款日发放借款,到期日可相应顺延。 三、借款分次使用计划为: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元;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元; 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元;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元; 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元;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元; 贷款人将在上述日期将约定数额借款转入借款人帐户。 分次用款亦实行同一到期日。 四、若贷款人提前收贷,则视为借款到期日相应提前。 第四条借款利率 本借款月利率千分之。借款期限内遇法定利率调整,如借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则按本合同利率执行,不分段计息;如借款期限在一年以上,自下年度一月一日开始,按人民银行规定的调整后的相应档次利率执行,国家利率调整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此调整不视为对本合同的修改或变更。 贷款人在此特别提示借款人及时关注人民银行有关贷款利率调整的公告,贷款人也将在营业场所对法定贷款利率调整情况按规定进

知名游资席位一览及介绍包含江湖版

游资 每日沪深龙虎榜每日沪深龙虎榜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南中路证券营业部历史交易数据一览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辽阳民主路证券营业部历史交易数据一览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湖东路证券营业部历史交易数据一览 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市中北路证券营业部历史交易数据一览 西藏同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成都证券营业部历史交易数据一览 大佬 每日沪深龙虎榜 华夏策略泽熙肖海东邱宝裕刘益谦舒逸民 吴鸣霄杨遂平王一虹刘芳叶晶 徐柏良东方证券上海肇嘉浜路营业部徐翔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打浦路证券营业部 徐翔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江苏路证券营业部 徐生中国银河证券宁波解放南路营业部 马信琪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宁波解放南路证券营业部 章建平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杭州延安路证券营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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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证券2018年财务分析结论报告-智泽华

兴业证券2018年财务分析综合报告 内部资料,妥善保管 第 1 页 共 3 页 兴业证券2018年财务分析综合报告 一、实现利润分析 2018年实现利润为65,326.91万元,与2017年的328,836.7万元相比有较大幅度下降,下降80.13%。实现利润主要来自于对外投资所取得的收益。在营业收入大幅度下降的同时经营利润也大幅度下降,企业经营业务开展得很不理想。 二、成本费用分析 2018年营业成本为零。2018年管理费用为456,839.41万元,与2017年的524,932.52万元相比有较大幅度下降,下降12.97%。2018年管理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为70.29%,与2017年的59.52%相比有较大幅度的提高,提高10.77个百分点。在营业收入大幅度下降的情况下,管理费用没有得到有效控制,致使经营业务的盈利水平大幅度下降。要严密关注管理费用支出的合理性,努力提高其使用效率。 三、资产结构分析 四、偿债能力分析 从支付能力来看,兴业证券2018年是有现金支付能力的。企业负债经营为正效应,增加负债有可能给企业创造利润。 五、盈利能力分析 兴业证券2018年的营业利润率为10.25%,总资产报酬率为0.42%,净资产收益率为1.62%,成本费用利润率为14.11%。企业实际投入到企业自身经营业务的资产为8,156,440.98万元,经营资产的收益率为0.82%,而对外投资的收益率为8.64%。从企业内外部资产的盈利情况来看,对外投资的收益率大于内部资产收益率,内部经营资产收益率又大于企业实际贷款利率,说明对外投资的盈利能力是令人满意的。对外投资业务的盈利能力明显下降。 六、营运能力分析 兴业证券2018年总资产周转次数为0.04次,比2017年周转速度放慢,

新编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实用版

YF-ED-J9427 可按资料类型定义编号 新编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 合同实用版 An Agreement Between Civil Subjects To Establish, Change And Terminate Civil Legal Relations. Please Sign After Consensus, So As To Solve And Prevent Disputes And Realize Common Interests. (示范文稿) 二零XX年XX月XX日

新编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实 用版 提示:该合同文档适合使用于民事主体之间建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请经过一致协商再签订,从而达到解决和预防纠纷实现共同利益的效果。下载后可以对文件进行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调整使用。 借款人即抵押人(以下简称甲方) 贷款人即抵押权人(以下简称乙方) 保证人即售房单位(以下简称丙方) 货款种类:____________合同编号: _________ 借款人: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 货款银行: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传真: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

甲方因购买或建造或翻建或大修自有自住住房,根据广州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职工住房抵押贷款办法》规定,向乙方申请借款,愿意以所购买或建修的住房作为抵押。乙方经审查同意发放贷款。在抵押住房的房地产权证交乙方收押之前,丙方愿意为甲方提供保证。为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甲,乙,丙三方遵照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借款金额 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币(大写) ___________元。 第二条借款用途 甲方借款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座落于_____区(县)____街道(镇)_____路

广州市个人房屋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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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银行获利能力分析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获利能力分析 一.兴业银行概况 1.证券代码,601166 2.所属行业银行业 3.概况,原名福建兴业银行,是总部位于中国福建省福州市的一间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是经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首批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2007年2月5日正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注册资本50亿元。 二.获利能力各项指标 1.兴业银行获利能力各项指标 业务规模稳步增长截至三季度末,公司资产总额万亿元,较年初增加5,亿元,增幅%;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资产1,亿元,比年初增长%;资本净额1,亿元,比年初增长%;资本充足率%,比年初上升个百分点。资产负债结构协调匹配,主要指标均符合监管要求。 盈利结构持续优化。前三季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亿元,同比增长%,利润增长快于同期业务规模增长;每股净资产元,较上年度期末元增长%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现金含量%,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同比提高个百分点;基本每股收益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在继续加大拨备计提力度的情况下,第三季度单季实现净利润亿元,较二季度环比增加亿元,增幅%,其中公司中间业务收入显示出良好的持续性。业务成本控制良好,成本收入比%,同比下降个百分点。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同比提高个百分点,资本回报水平领先同业。 专业服务更加突出。公司把握金融脱媒与利率市场化进程中的市场机遇,大力推进业务和产品创新,积极介入财富管理、投资银行和资产管理等新兴业务领域,在绿色金融、银银平台、贵金属代理交易、人民币做市交易、资产托管、信托等领域树立起竞争优势,并通过供应链金融、现金管理、金融租赁、私人银行等多种专业服务手段,满足实体经济多样化、差异化的金融服务需求,品牌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进一步扩大。 2.同行业指标数值(以浦发银行为例) 浦发银行的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增长率:%远远低于兴业银行的%,%,净利润现金含量%

3个人质押借款合同

个人质押借款合同 合同编号: 债权人:兴业银行 债务人:

签约重要提示 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您在签署本合同之前仔细阅读以下事项: 一、请您在签约前,再次检查并确认以下事宜: (一)您有权签署本合同,若依法需要取得他人同意的,您已经取得充分合法的授权; (二)您已经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合同条款,并特别注意了其中有关责任承担、免除或限制兴业银行责任,以及字体加粗部分的内容; (三)您已经充分理解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并愿意接受这些条款的约束。 (四)兴业银行在向您提供借款的过程中,未向您收取未经公示的个人贷款服务费用。 二、兴业银行提供的合同文本仅为示范文本,合同的特别约定条款中留有空白行,并在合同尾部增设了“补充条款”,供各方对合同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使用。 三、如果您对本合同还有疑问,请及时向兴业银行咨询。

债务人(即借款人)因资金不足,向债权人(即贷款人)申请个人借款,出质人愿意提供质押担保,债权人同意发放借款。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各方经协商,订立本合同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定义与解释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下列术语具有如下明确含义: 一、出质人,指为本合同借款提供质押担保的自然人或法人,在本合同中出质人为债务人及质物共有人。 二、质权人,指本合同中的债权人。 三、质物为出质人提供给质权人、其具有处分权的财产权利。本合同中的质物包括但不限于个人定期储蓄存单、凭证式国债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财产权利。 四、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申请执行费、律师代理费、办案费用、公告费、质物处置费、差旅费、电讯费等。 第二条对立约方的说明 见本合同第二十条特别约定条款。 第三条借款金额 借款金额见本合同第二十条特别约定条款。 借款金额涉及到外币的,按照借款发放当日兴业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外汇牌价现汇(钞)买入价折算成人民币计算。 第四条借款期限 一、借款期限见本合同第二十条特别约定条款。 二、若前款约定的借款期限起止日与借款借据所记载的借款期限起止日不一致的,则以借款借据中的记载为准。本借款合同项下用于质押担保的质物若出现提前到期的,则贷款期限相应提前(但经债权人与出质人同意将个人定期储蓄存单自动转存或其他质物权益转存为保证金作为还款保证的除外)。 三、若债权人提前收贷的,则视为借款到期日相应提前。 第五条借款用途 债务人借款只能用于债务人本人的生活需要,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借款挪作他用,由此引起的责任由债务人承担。借款用途见本合同第二十条特别约定条款。

民间借贷居间合同范本正式版

YOUR LOGO 民间借贷居间合同范本正式版 After The Contract Is Signed, There Will Be Legal Reliance And Binding On All Parties. And During The Period Of Cooperation, There Are Laws To Follow And Evidence To Find 专业合同范本系列,下载即可用

民间借贷居间合同范本正式版 使用说明:当事人在信任或者不信任的状态下,使用合同文本签订完毕,就有了法律依靠,对当事人多方皆有约束力。且在履行合作期间,有法可依,有据可寻,材料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修改,请在使用时认真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24条的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因此,所谓居间,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一种制度。居间人是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报告信息机会或提供媒介联系的中间人。 民间借贷居间合同范本 甲方(委托人):_________ 乙方(居间人):_________ 甲、乙双方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惠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经充分友好协商,一致同意订立本合同书。 第一条委托事项及乙方义务 甲方委托乙方联系、介绍需要资金且信用良好的借款人,向甲方借款人民币_________万元(大写:)。 1.乙方应利用其广泛的社会关系,积极向甲方提供放贷机会; 2.乙方应谨慎审查借款人的经济条件、物业情况、收入水

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备案电子版)

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 穗租备号第一条合同当事人 出租人(甲方): 承租人(乙方):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本 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第二条甲方同意将坐落在区路街(巷、里)号房号的房地产(房地产权证号码),出租给乙方作用途使用,建筑(或使用)面积平 方米,分摊共用建筑面积平方米。 第三条甲乙双方协定的租赁期限、租金情况如下: 月租金额(币种:人民币)元租赁期限 小写大写年月日至年月日 年月日至年月日 年月日至年月日 年月日至年月日 年月日至年月日 注:期限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金按(月、季、年)结算,由乙方在每(月、季、年)的第前按付款方式缴付租金 给甲方。 第四条乙方向甲方交纳(人民币)元保证金(可以收取不超过三个月月租金数额),甲方应在租赁期满或解除合同之日将保证金(退回乙方、抵偿租金)。 第五条双方的主要职责: 1.甲乙双方应当履行《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义务。 2.甲乙双方应当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房屋租赁、房屋安全、消防安全、治安、计划生育及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查处工作。 第六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照合同约定将房屋及设备交付乙方使用。未按约定提供房屋的,每逾期一日,须按月租金额的%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甲方应负的修缮责任: 3.租赁期间转让该房屋时,须提前个月(不少于3个月)书面通知乙方;抵押该房屋须提前日书面通知乙方;

抵押该房屋须提前日书面通知乙方。 4.发现乙方擅自改变房屋结构、用途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或者乙方拖欠租金6个月以上的,甲方可解除合同,收回房屋,并要求赔偿损失。 第七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时交纳租金。逾期交付租金的,每逾期一日,乙方须按当月租金额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乙方应负的修缮责任: 3.租赁期届满,应将原承租房屋交回甲方;如需继续承租房屋,应提前日与甲方协商,双方另行签订合同。 第八条其他约定 第九条甲乙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条款或者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造成的损失

以兴业银行为例快速读懂银行财报之

以兴业银行为例快速读懂银行财报之—资产负债表 以兴业银行为例快速读懂银行财报之—资产负债表 观点精要: 1.资产负债表,顾名思义分作资产和负债两部分。如果你往银行里存钱,这笔存款就是你的资产。但对于银行来说,这笔存款就是它的负债,因为是它欠了你的,当你拿者银行卡去网点提款时,它得还钱给你。在财报中所有的资产和负债,都是站在银行的角度去思考的。 2.银行的资产三大块:贷款、债券、同业资产。投资者需要在各银行之间进行横向对比,看银行重点配置在哪块及哪个行业。投资者还需要针对具体某只银行股,在时间维度上进行纵向比较,由此可以看出银行经营策略的变化。 3.银行的负债不存在质量安全问题,它的主要属性有两点:一是成本高低(利率),二是负债期限的长短。 4.银行的资产减去负债,就是自己“净拥有”的-财务报表上叫“股东权益”,也可以理解为上市公司的净资产。 每股净资产=归属于本行股东权益合计÷股本。 5.对于银行股的报表而言,最重要的是资产负债表,它的变化过程,也是银行经营战略的执行过程。在这里你能看到它的战略发力点,是在同业业务,还是小微贷款、按揭贷款等。 6.在资本充足率的约束下,银行股投资产生了一个新的评判指标“加权风险资产收益率”。加权风险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加权风险资产(三

大类加总),它更适合银行在各业务线条中作为大类资产配置、业绩考核之用。 7.银行的利润表中“业务及管理费”衍生出银行股一个重要的横向比较指标-成本收入比:成本收入比=业务及管理费/营业收入。一般来说,银行的成本收入比越低越好。 8.银行利润表中“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持有银行股的投资者,这一部分净利润才属于你。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净利润-归属于少数股东的净利润。 9.重点看不良资产的几个指标: 不良贷款拨备负债率=贷款减值准备/不良贷款额 拨贷比=贷款减值准备/总贷款 逾期贷款率=逾期贷款/总贷款 10.银行处理不良贷款有三种办法:一是转让,二是清收,三是核销。第三个尤其要重点关注,哪怕1% - 2%总资产的核销/ 减值引发的结果都很严重。

借款合同号是什么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借款合同号是什么 篇一:各金融机构贷款合同编号识别 工商银行——分三个字段,第一个字段15位,第二个字段8位,第三个字段为年号,每个字段中间由短横杠分开,第一个字段前5位数字为行号,第三个字段会标注具体经办行。例如170590000130127—17050228—20XX年(伊川)。 建设银行——以heT为开头,后面紧跟19位阿拉伯数字,数字排列中第11至14位是业务发生的年份。例如heT0410********XX02369 中国银行——合同编号为13位,前面5位是行号,第6至7位是业务发生所在年份。例如4624309322939。 交通银行——合同编号为20位,前五位是行号,第7至10位是业务发生所在年份,之后是英文字母m,例如41321020XXm100005400,如果是担保合同,字母m换成A。 上海浦发银行——合同编号是16位,以bc开头,第3至6位是业务发生所在年份。例如bc20XX120XX00440。 洛阳商行——合同编号是14位,前六位是业务发生的

年月日,第7位是大写英文字母。例如091201D2100008。 中信银行——合同编号是13位,前面5位是行号,例如1739401000015。 中国进出口银行——合同编号是5位,暂未发现编号规则,例如18039,或(20XX)进出口银行(京银团信合) 字第19038号。 民生银行——合同编号是14位,第5至8位是业务发生所在年份,例如993020XX298940。 光大银行——合同编号是14位,第3至6位是业务发生所在年份,例如2220XX04000185。 招商银行——合同编号为10位,例如3723000438,前4位是行号。兴业银行——合同编号为14位,以xd为开头,第3至6位是业务发生所在年份,例如xd20XX11130006。 广东发展银行——合同编号为9位,前两位是业务发生年份,例如080136564。 农信社——合同编号是20位,前四位是行号,例如66220XX1233000860015,这个不一定准确,因为信用社管理不规范,信贷员素质较低,许多业务编号不统一。 篇二:借款合同合同号每月还息 借款合同合同号: 甲方(出借人):(见附表) 乙方(借款人):

关于首付分期付款协议书

关于首付分期付款协议书 协议书是社会生活中,协作的双方或数方,为保障各自的合法权益,经双方或数方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签定的书面材料。下面就是的首付分期付款协议书,一起来看一下吧。 甲方:xx县太极开来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 乙方于xx年xx月xx日购买位于山海大道与博爱路交叉口太极原乡xx小区xx号xx楼xx单元xx层xx户房屋壹套,面积为xx平方米,合同号为:xx,付款方式为按揭,应付首付款为xx,剩余房款以银行按揭方式支付。鉴于乙方由于个人原因未能在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付清首付款全款,双方就此达成如下补充协议: 一、甲乙双方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支付部分首付款,计万元(大写元),剩余首付款为元(大写元)乙方需向甲方出具欠条。 二、乙方承诺首付欠款按以下方式与时间进行支付: 第一次还款:20xx年xx月xx日前,还xx元; 第二次还款:20xx年xx月xx日前,还xx元; 第三次还款:20xx年xx月xx日前,还xx元;此次还清欠款总金额。 若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日期付款,按以下方式处理: 1、逾期在30日之内,自本协议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乙方向甲方按日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商品房买卖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30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将该房产另行出售而无 需征得乙方同意。甲方解除合同的,乙方按总房款的3%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甲方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协议规定应付款之第二天起至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乙方按日向甲方支付逾期应付款千分之四的违约金。 三、乙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日期付清剩余首付款的,甲方有权顺延《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交房日期。 四、本协议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补充协议,如内容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相冲突的,以本协议为准。 五、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以下无正文内容) 甲方:乙方: 日期:日期: 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现就甲方委托乙方汽车修理费用分期付款事宜签订如下协议: 一、现甲方车辆金杯、qq、别克、帕萨特1.8t帕、萨特2。8t 共6台车辆停放乙方处修理。

关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尽职调查报告

关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尽职调查报告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泉州监管分局: 根据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泉州分行”)与我行签订的系列理财产品托管合同,由兴业银行泉州分行作为我行系列型理财产品募集资金的托管人。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我行本着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精神,对兴业银行泉州分行的基本情况、公司的主要业务及内部风险管理等方面的材料进行了相关核查。核查主要依据兴业银行泉州分行提供的文件资料。现就具体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兴业银行成立于1988年8月,是经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首批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总行设在福建省福州市,注册资本107.86亿元,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154号,邮政编码350003,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兴业银行2007年2月5日正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601166),截至2011年6月末,兴业银行前十大股东依次为:福建省财政厅、恒生银行有限公司、新政泰达投资有限公司、福建烟草海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福建省龙岩市财政局、湖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西水创业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广发聚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截至2011年6月末,兴业银行资产总额突破2万亿元,达到

20899.06亿元,股东权益1011.73亿元,不良贷款比率为0.35%,上半年累计实现净利润122.32亿元。根据英国《银行家》杂志2011年7月发布的全球银行1000强排名,兴业银行按总资产排名列第75位,按一级资本排名第83位。根据美国《福布斯》2010年发布的全球上市公司2000强排名,兴业银行综合排名第245位,在113家上榜的中国内地企业中排名第14位。 二、治理结构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商业银行法》的有关规定制订了《公司章程》及配套的管理制度,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为主体的法人治理结构。实行统一法人的总分行体制,坚持“三会一层”的规范化运作,形成了在监事会监督和董事会领导下的行长负责制。 三、股东 截至2010年末,招商局轮船股份有限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股12.40%,其母公司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间接持有股份比例合计为18.58%;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其代理的在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交易平台上交易的招商银行H 股股东账户的股份总持股17.83%位列第二。 四、招商银行泉州分行基本情况 兴业银行泉州分行成立于1988年9月,现有网点25家,其中分行本部位于泉州市丰泽街兴业大厦,其余网点合理布局于中心市区、泉港区、晋江、石狮、南安、惠安、安溪等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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