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盗窃抢劫辩护词

涉嫌盗窃抢劫辩护词
涉嫌盗窃抢劫辩护词

涉嫌盗窃、抢劫辩护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

根据法律规定___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___________之亲属委托,并征得其本人同意,指派我们担任王某的辩护人。通过查阅卷宗材料、会见被告人及参加庭审,辩护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

__________犯盗窃罪、抢劫罪持有异议。根据本案事实及有关法律规定,为被告人做无罪辩护,请求合议________的行为评定时予以考虑

一、公诉机关指控被告________伙同任某某1余人2001日盗窃天津某高尔夫俱乐部,证据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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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诉机关指控被告_____________伙同彭某某、谢某、任某某1余人2001日抢劫某路政支队,证据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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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被告人从未躲避侦查、追捕,足以证实其未参与指控罪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综上所述,公诉机关指控被告__________盗窃、抢劫犯罪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不能排除被告人未参与此次犯罪的合理可性。辩护人请求合议庭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证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能成立的无罪判决”之规定,判决宣告被告人王某某无罪,以体疑罪从无的现代刑法理念

呈此意见,敬请采纳

_________人民法

辩护人________律师事务

______________________律

_________________

辩护词(贩卖毒品罪改判非法持有毒品罪)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XX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张某父亲张某某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其辩护人,出席法庭参加诉讼。为履行辩护人的法定职责,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现依据本案事实和相关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评议时斟酌并敬请采纳: 一、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贩卖毒品罪定性错误,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只构成并应当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贩卖毒品,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买毒品的行为。”;“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指明知是鸦片、海洛因或者其他毒品,而非法持有且数量较大的行为。”两者的区别在于:前者的本质在于非法贩卖,行为人的目的明确,具有营利性;后者的本质在于单纯持有,行为人目的模糊,具有不可求证性。 (一)被告人张某主观方面没有贩卖毒品的故意,不具备“贩卖毒品罪”的主观构成要件。 贩卖毒品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是直接故意,即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因此其主观方面有两个要素构成,其一,行为人明知是毒品而买进或卖出的;其二,行为人买进毒品的目的是出卖,具有意图关联性。 本案证据证实张某确实是在明知是毒品的情况下,向李某买进了该毒品,之后将其放在自己家的垃圾篓里,但是并没有证据证明张某购买毒品的主观意图是为了出卖给他人获取非法利润。相反,张某的行为目的具有潜在的多种可能性和不可求证性,而张某本人则一再供述,“他本人是吸毒者,看到这批毒品价格便宜,就想买回来自己吸食。”因此,被告人张某主观方面没有贩卖毒品的故意,其行为与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特征相一致。 (二)本案定“非法持有毒品罪”,符合该罪的立法精神。 1990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关于禁毒的决定》,设立了"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罪名,这一规定在1997年《刑法》中得到体现,法律之

涉嫌抢劫罪辩护词范本

涉嫌抢劫罪辩护词范本 基本案情: ____ 年—月—日,刘某、樊某、李某(在逃)等四人驾驶一红色面包车至某市,在一出租房内对杨某等8人实施抢劫。抢劫现金416元,手机8部。案发后三部手机已有公安机关扣押,经鉴定价值210元。其余赃款已挥霍。 _____ 年___ 月___ 日某市检察院以抢劫罪对刘某、樊某三人提起公诉。 庭审中,公诉人认为:四人事前预谋,虽分工不同,但都积极参与,均系主犯。本辩护人提出樊某是从犯的辩护意见。 _____ 年一月—日某市人民法院做出刑事判决书认定:樊某“系从犯辩护意见符合本案事实,予以采纳。” 判处樊某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1000 丿元。 判决后,某检察院未提出抗诉,被告人未提出上诉。判决生 效。 附: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________ 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樊某的家属委托指派我担任其 一审辩护人,根据法庭调查查明的事实,本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现对樊某具有的法定、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一、樊某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

的是从犯。对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本案中,被告人樊某没有对被害人实施暴力与威胁,没有实施抢劫行为,其只是开出租车将其他被告人运至犯罪现场的行为,是为其他被告人着手实施犯罪创造条件的帮助行为,对其他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起到的是辅助作用,因此,樊某系从犯。 从另一角度来说,抢劫犯罪在着手实施暴力、威胁行为之前,犯罪行为尚处于预备阶段。刑法规定,犯罪预备是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阶段。本案被告人樊某开出租车将其他被告人运至现场的行为,恰恰发生在本案的犯罪预备阶段。从这一点来分析,樊某为其他被告人犯罪创造条件,认定其为从犯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二、樊某没有通过着装、出示假证件或口头向任何被害人表明军警身份的行为。没有加重情节。 在整个犯罪过程中,樊某没有与任何被害人见面或语言接触。他只是把其他被告人运至犯罪现场,然后在外边等着。其他被告人与两名被害人出来时,犯罪已经既遂。 三、樊某具有酌定从轻的量刑情节 (1)樊某在去犯罪现场途中曾提出“不去了” ,经其他被告人怂恿,虽然勉强答应,但提出:自己不进去。说明其主观恶性较小。 (2)樊某到案后,坦白交待了自己和其他同案犯的犯罪事实,使得本案得以迅速侦破,其认罪态度较好。 (3)其平时一贯表现较好,本次犯罪系初犯。 (4)犯罪的主要原因是法律意识淡薄,对自己行为的性质及法律后果缺之认识。 总之,请合议庭充分考虑樊某具有的法定、酌定从轻、减轻量刑情节,请本着治病救人的司法方针,对樊某减轻处罚,给其改过自新的机会。 最后,对合议庭表示感谢。 辩护人:_______ 律师

关于XXX盗窃案的辩护词

关于XXX盗窃案的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山东XX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委托,指派XX律师担任被告人XXX被指控犯有盗窃罪一案的辩护人。辩护人接受委托后通过查阅案卷、会见被告人,结合法庭调查及公诉人提供的有关证据,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共犯,应对XXX按照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进行处罚。 首先,被告人与甲某没有盗窃的共同故意,双方事前并无通谋。被告人与甲某在集市上约定接到甲的电话到某地点收牛的行为不属于事前通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85年12月28日关于对窝藏、包庇罪中“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如何理解问题的电话答复的规定,我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款所说的“事前通谋”,是指窝藏、包庇犯与被窝藏、包庇的犯罪分子,在犯罪活动之前,就谋划或合谋,答应犯罪分子作案后,给以窝藏或者包庇的,这和刑法总则规定的主客观要件是一致的。本案中被告人只是与甲某约定被动地接到甲某的电话到事前不知道的不固定的多个地点去收牛,且约定时被告人并不知道甲某是否要实施盗窃以及可能实施盗窃的具体的盗窃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如何盗窃等内容。可以认定被告人XXX与甲某并没有事前通谋。 其次,被告人与甲某并没有共同的盗窃行为。 被告人并不知道盗窃的具体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并没有到犯罪现场,也没有帮助甲某实施犯罪行为。而只是在甲某的盗窃行为完成后才被通知到某一地点收牛。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被告人的行为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特征,应当对被告人XXX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进行处罚。 二、被告人有以下法定和酌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 (一)被告人有立功表现 被告人到案后,如实揭发了甲某等人的犯罪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应当认定XXX有立功表现。请法庭依据刑法关于立功的规定,对XXX从轻、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有以下酌定从轻的刑罚裁量情节 1被告人在公安机关不掌握其具体犯罪事实时,坦白交待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使得本案得以迅速侦破,其认罪悔罪态度良好。 2 被告人积极主动地退还全部赃物,减少了被害人的损失。 综上所述,被告人XXX的行为只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不构成盗窃罪,同时XXX又有立功情节,请合议庭对以上事实和情节予以充分的考虑,对其从轻、减轻处罚,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辩护人: 山东XX律师事务所 年X月X日

制造毒品罪辩护词

关于李某制造毒品、非法持有毒品案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XXX的委托,担任李某制造毒品、非法持有毒品案二审阶段的辩护人。现根据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作如下辩护意见,恳请法庭考虑采纳: 一、对一审法院认定李某制造毒品的罪名没有异议。 二、对一审法院认定李某系杨某制造含甲基苯丙胺液体21135克、含甲基苯丙胺固体3393.98克原料即麻黄素提供者与事实不符(一)辩护人认为,目前检察机关并未直接查获被告人李某向被告人杨某提供麻黄素的具体数量,因此直接参与麻黄素交易的被告人李某与被告人杨某对于数量的供述对案件的认定应当起着关键的作用。 1、李某在向办案机关供述中仅供述共向被告杨某提供2公斤麻黄素。在一审庭审中李某当庭认可其向杨某提供9—10斤麻黄素,二审庭审中李某当庭陈述中表示?具体数量记不得了,大约是13—14斤?。 2、杨某在向办案机关的供述中提及其从李某处获得的麻黄素数量约为10公斤,每公斤价格大约为1万元,大概花费为12—13万元。在一审庭审中向法院供述李某向其提供的麻黄素约为3—5公斤,二审中被告人杨某表示记不清被告人李某向其提供了多少麻黄素,但大约为4.5公斤。

被告人李某向被告人杨某提供麻黄素,被告人杨某向其支付报酬,双方衡量麻黄素价格的方式是称重。因此,麻黄素具体的重量直接关系到双方的经济利益,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李某表述其在向被告人杨某出售麻黄素前均会进行称重,按照每斤1万元的价格向被告人杨某出售麻黄素。其向办案机关、一审法院、二审法院的供述与被告人杨某的供述差别不大(均在4.5公斤左右),因此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李某向被告人杨某提供麻黄素的数量约为4.5公斤。 (二)被告人任某、黄某、张某虽然参与了部分物品的接收,但从未进行过称重、检验,并不清楚被告人李某向被告人杨某提供的是什么。 1、被告人任某在向办案机关的供述中称2014年8月向被告人杨某提供了四公斤麻黄素,对于麻黄素的总重量其并未进行称重,但估计约为12000克。在一审庭审中其供述被告人李某大概向被告人杨某提供麻黄素十公斤左右,在二审庭审中供述其并未对运送的物品进行检查,里面有一些瓶瓶罐罐,还有一些估计是麻黄素,但具体多少麻黄素被告人任某并未称重,也未见到被告人李某或被告人杨某称重,因此对具体数量其实是并不知情的,所有的数量均系其猜测得出的。 2、被告人张某虽然参与过接收物品,但在二审中陈述其并未直接打开包装看过包装里面的物品具体是什么。 3、被告人黄某在向办案机关、一审法院所供述的?他一般四五天就来一次,来的时候就会拿四五条(一条就是一公斤)来,其他的配料也要顺带一起带来,都是一件一件的送来,最后12月份的时候

法律援助盗窃罪辩护词是怎样的-

法律援助盗窃罪辩护词是怎样的? 题要 法律援助是政府组织的法律援助机构为案件当事人提供的免费法律服务,它仅针对一些经济较为困难的当事人或当事人未成年等情况。法律援助律师在受理法律援助案件之后会为当事人进行辩护,那么,法律援助盗窃罪辩护词是怎样的?律师365小编在下文中为您提供了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法律援助是政府组织的法律援助机构为案件当事人提 供的免费法律服务,它仅针对一些经济较为困难的当事人或当事人未成年等情况。法律援助律师在受理法律援助案件之后会为当事人进行辩护,那么,法律援助盗窃罪辩护词是怎样的?小编在下文中为您提供了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 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接受江汉区司法局委托,指派我为被告人徐某某提供法律援助。本人接受指派后查阅了相关案卷,现结合法庭调查及公诉人提供的有关证据,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构成盗窃罪没有异议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关于盗窃罪的规定以及本案相关证 据来看,被告人已经涉嫌盗窃犯罪。因此,对指控的罪名没

有异议。 二、被告人具有法定、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 (一)被告人属于聋哑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愿意痛改前非,重新做人,今天的庭审中,被告人认罪态度良好。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犯罪行为固然为法律难容,理应惩罚,但被告人被确诊患有精神分裂症,自主控制能力较弱,无法很好地控制自己的行为,且其家人也表示日后会加强对被告人的看管和治疗,盗取金额也比较少,能够自愿认罪,积极悔改,具有多项法定或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因此,本人建议合议庭按照我国刑罚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方针,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对被告人宽大处理,给予管制、或者缓刑的处罚,以达到感化教育的功效,促使被告人迷途知返,浪子回头,重新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 以上辩护意见恳请法庭参考并采纳。 辩护人:于XX

辩护词(贩卖毒品罪)

贩毒罪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广东迅恒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阳江市法律援助处的指派,并征得本案被告人梁献同意,指派本律师作为其辩护人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本辩护人通过查阅案卷、会见被告人、参加庭审,现根据本案的事实以及法律的有关规定,现就本案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献贩毒罪名无异议,但对贩毒数量有异议。 1)在江城局石湾北路梁献出租屋缴获的毒品不应该计算在贩毒数量里,因为持有不等于贩卖,公诉人没有证据证明该毒品必然用于贩卖;梁献是吸毒人员,虽经二次强制戒毒,都不能戒除毒瘾,完全有可能将其全部吸食。 2)关于指控梁献在被抓获前几天卖给同案被告黎国栋50克冰毒问题,根据黎国栋堂上供述,明确表示该毒品是梁献暂放其处的,公诉人认为,黎国栋在法庭对着法官供述不可信,难道对着公安人员的供述就可信吗?按“事实存疑时应当适用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应该采信黎国栋堂上供述;再说,即使是非法买卖,也需双方合意。因此,并未达成毒品交易,梁献想将该50克海洛因卖给黎国栋,但交易并不成功,没有将毒品卖出,故犯罪形态应为犯罪未遂。 3)根据以上两点,结合公诉人提供的证据以及庭审情况,辩护人认为,认定梁献贩毒罪数量应该是:2013年4月初卖给李国栋5克海洛因,2013年清明前卖给黎国栋冰毒20克,卖给梁计再冰毒9克,合计44克海洛因或冰毒。法院应以此数量对梁献定罪量刑。 二、梁献有法定或酌定的从请处罚情节

1)梁献被公安抓获后,主动向公安机关交代有关犯罪事实,且供述稳定,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开庭时当庭认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规定:“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在对梁献量刑时,应该因此轻处10%。 2)梁献无固定工作、收入,也没有其他劳动技能,又是毒品的瘾君子,无法摆脱对毒品的依赖,为了有足够的钱供其吸毒,无奈之余,铤而走险贩卖毒品,其行为具有在某种程度上缺乏期待可能性。 3)梁献为吸毒人员,不是毒品来源,也没有参与毒品走私活动,不是毒品犯罪重点打击对象。 4)梁献此次贩卖毒品犯罪时间短,贩卖的毒品并没有真正流入社会,社会危害性不大,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应予从轻处罚。 5)法不外乎人情,梁献女儿只有5岁,如果能够让其在成年之前和父亲一起生活、享受天伦之乐,人间美事也。 综上所述,纵观本案全部事实,本案应当和有组织贩毒案件相区别对待,被告梁献认罪态度好且有悔罪表现,请法庭查清事实,从本案实际情况考虑,依照“教育为主,惩罚为辅”为原则,对被告梁献在法定量刑的基础上减轻处罚。以上辩护意见,敬请合议庭考虑采纳。 广东迅恒律师事务所 律师:潘沛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抢劫罪的辩护要点及其量刑标准

抢劫罪的辩护要点及其量刑标准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立即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是我国刑事法律重点打击的侵犯财产类犯罪。 《刑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百六十七条的第二款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百八十九条规定,聚众“打砸枪”,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依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由上述法律规定可见,对于抢劫罪,无论从犯罪主体(年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此罪须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还是从处罚烈度上都是非常的严厉。这充分说明了我国与世界大多数国家一样对于抢劫罪这种以抢劫他人钱财为目的并严重侵犯人身安全的暴力型犯罪持坚决严惩的态度。 辩护要点: 一、无罪辩护的情形 1、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案例:刘某为了讨取债务人王某长期拖欠的账款,到王某家中,对王某进行拳打脚踢,王某家人害怕就当场归还了2年前借刘某的3万块钱。因此,该案中刘某只是用不合法的方式取得自己的款项,其不具有抢劫罪的主观故意,不构成抢劫罪。 2、客观上不具有当场性。抢劫罪要求当场使用暴力并当场取得财物。案例:穆某在一公园湖边树下钓鱼,树下另一边的草地上有一对年轻情侣有说有笑的在亲热。穆某由于钓不着鱼很是心烦,于是便拿着一块石头冲着这对情侣过去,吼道,“给我滚,不然我砸碎你的脑袋”。说着就用石头砸了树干,这对情侣惊恐的跑走了。第二天,穆某又去公园钓鱼,在树下捡到了一块手表,穆某知道这是昨天那对年轻人吓跑时落下的,但穆某却非法占为己有,后男青年报警,穆某被指控。本案中穆某不符合抢劫罪犯罪构成的客观条件,不具有当场劫取他人钱财的行为,因此不构成抢劫罪,且穆某案发后归还了手表,应属无罪。

盗窃、抢劫辩护词

盗窃、抢劫辩护词2009年2 月4 日12 时38 分,韩城市公安局新城派出所民警王平顺(后被追授为全国公安系统一级英模)等在抓捕盗窃摩托车的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时,被张某某用匕首刺伤,后由于伤势过重,壮烈牺牲。随后,韩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盗窃、抢劫罪对张某某提起公诉。本律师接受渭南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为张某某提供法律援助。2009年3 月20日,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死刑,虽然如此,但本律师的辩护取得了“控辩审”三方的一致认可。宣判后,张某某提出上诉,2010 年1 月5 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审判法院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结案时间2010年1月5日 张某某涉嫌盗窃、抢劫案一审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指定,渭南市法律援 助中心的指派,由我担任被告人张某某的辩护人。接到指派后,我曾经很是犹豫!因为这是一起几乎没有辩点的案件,这又是一起万人声讨的案件,还是一起庭内庭外杀声一片的案件!三年前我与今天的公诉人同样坐在控辩席上,同样是一个涉及警察的案件,不过今天是一起彰显警察荣誉的案件,在那次庭审中,公诉人义愤填膺的喊出了 "杀无赦",确实让人震撼!那次庭开完后,我的亲友曾骂我,你是没案子办了,还是没钱花了,咋给那样的人辩护?我委屈,我彷徨!我曾告诫自己这样的庭审不参加也罢!如今又是我市严厉打击“两抢一盗”案件的攻坚时期,我曾设想让我的泰普律师团队向社会公示我们拒绝为涉嫌这类犯罪的人辩护!但律师执业的使命告诉我,我没有这个拒辩的权利,依法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是法律赋予辩护律师神圣职责。刑事的审判如果没有辩护人的参与将是不完整的审判,甚至非法的审判。开了这个庭,我可能会面对新的误解与委屈,但一一我别无选择!我不入地狱、谁入地狱!我再一次为做人的良心与做律师的职责尖锐冲突而倍感煎熬。希望在座的被害人家属、和旁听群众对律师的使命能予以理解!职业的理性告诉所我们,越是这样的案件越要求我们法律人一定要保持冷静的头脑,理智地运用法律、给被告人作出一个罪责刑相适应的公正判决!既然如此,我也将毫不打折扣的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在我发表辩护意见之前,请允许我代表我们泰

不构成盗窃罪辩护词

不构成盗窃罪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浙江万豪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赵XX亲属的委托,并征得其本人同意,指派我担任其一审辩护人,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开庭前辩护人仔细查阅了本案的卷宗材料,会见了被告人赵XX,结合今天法庭调查情况,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赵XX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理由如下: 1.在主观方面,赵XX没有和张XX等人共谋盗窃电瓶三轮车,赵XX的主观意愿是想用购买张XX等人的三轮车再进行出售而牟取利益; 2.在客观方面,赵XX没有实施盗窃行为; 3.张XX等人的盗窃行为和赵XX的收购赃物行为是两个完全独立的行为。如果收购赃物是张XX盗窃集团的组成部分,那么赃款也应由犯罪集团统一分配。而本案的实际情况是赵XX接收电瓶三轮车后,由其丈夫陈XX 高价卖出,从中每辆赚50-60元钱,并不存在销售赃物后与张XX等人共同分配赃款的事实。这从侧面也可以反映出盗车行为与收购赃物行为是两个完全独立的行为。 辩护人认为:收购赃物构成盗窃罪共犯必须具有事前通谋,并且对盗窃必须具有共同协商的行为,事后对盗窃分子所窃赃物予以收购。对“事前通谋”,应理解为“事前共同商议盗窃”。只是连续多次收购赃物不足以认定是事前通谋。本案中,张XX等人盗车前,与赵XX不存在谋划或合谋,赵XX只是知道张XX等人可能要去盗窃,但对张XX等人去盗车的时间、地点、作案的具体目标等均不知情;张XX等人盗车时,赵XX既没有直接参与,也没有就每次特定的盗窃行为对张XX等人进行教唆、组织、或提供帮助(如指示作案目标、时机,提供作案手段,指引作案路线等);张XX等人是在每次作案得手后才联系、商谈销赃。所以,赵XX主观上与本犯张XX等人事

毒品案件辩护词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成都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被告人xxx被控贩卖毒品罪二审一案,四川蜀航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xxx之母xxx的委托并指派本律师担任xxx二审辩护人,为充分履行辩护职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本律师现依法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本辩护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公诉机关指控xxx贩卖毒品罪的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xxx构成贩卖毒品罪, (一)、一审判决认定xxx贩卖毒品,但其依据的证据只有xxx的口供,没有其他证据。 1、xxx的有罪供述的真实性没有查明。 一审庭审中,被告人xxx陈述称公安机关讯问时存在逼供、诱供情况,称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是不属实的,拒绝认罪。对此,一审法院没有启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没有依法查明xxx有罪供述的真伪,就以xxx的有罪供述作为主要证据认定被告人xxx构成贩卖毒品罪,其认定不符合法律规定。 2、本案缺乏关键的物证或相关鉴定结论。 xxx没有吸毒史,没有接触过毒品,至于哪一类毒品是什么样子的,xxx根本不认识。仅凭xxx 供述称送毒品进监室,就认定其送进去的就一定是毒品,这显然属主观臆断。并且xxx的有罪供述所称的送东西进监室的时间、次数等前后陈述均不一致,其中一次供述称自己不知道是什么东西,可能是毒品。对毒品来源,xxx的供述也前后不一致,毒品从谁手中购买,购买到的到底是不是毒品等都无法确认。 3、相关证人证言不能形成证据锁链。 证人xxx与xxx、xxx等人本身就是被羁押对象,其与xxx存在利害关系,其中田留忠还与xxx 有过矛盾,这些证人的陈述无论是吸食毒品的时间、次数、毒品的包装等都说得不一致。刘松涛说的是两三次、时间是2010年3-4月份,还有xxx、xx、xxx等人一起吸食,xxx说的时间是2010年5-6月份,xxx是2009年12月份才开始与xxx羁押在一起,其陈述的2010年3月份后才开始与xxx熟悉,xxx根本说不清楚具体时间,xxx根本没有看到过所谓的毒品。这些证人证言作为间接证据,但存在多处不一致,无法形成证据锁链。 4、看守所岗哨严密,监控密布,xxx无作案条件。 看守所是岗哨、监控最为严密的地方,其管理制度非常健全,管理监控极为严格,从外面传递物品进入监室门口须经过三道以上的岗哨进行严格的检查,xxx根本无法携带违禁物品靠近监室的。如果xxx存在违规违法行为,必然被执勤武警、值班警察、管教等发现,监控也会摄录下其违规违法过程。但本案中,公诉机关并没有出示看守所内部人员、警察、武警、管教等的任何证人证言,更没有提供相关监控视频、音频资料。 但一审判决却认定公诉机关出示的指控证据“来源合法、相互关联、能证明本院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并据此认定上诉人构成贩卖毒品罪。对此,本辩护人不能认同。 《刑诉法》第46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因此,本辩护人认为认定xxx贩卖毒品犯罪行为还存在很多无法排除的疑问,证据无法做到确实充分。仅凭xxx自己的有罪供述就草率认定其构成贩卖毒品罪,违背上述法律规定,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应予撤销,并应根据“疑罪从无”的刑法原则宣告xxx无罪。 (二)、一审判决认定xxx贩卖毒品,但没有查明毒品的种类、毒品数量、毒品来源及涉案毒品的真假。 1、涉案毒品的种类、数量没有查明,无法做到“罚当其罪”。 法律、有关司法解释对不同的毒品的定罪量刑有非常明显的区别。一审判决没有查明xxx 到底贩卖了那一类毒品、到底贩卖多少毒品、这些所谓的毒品的来源、存不存在假毒品的可

未成年人抢劫辩护词1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经XXX人民法院指定,并经XXX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由我作为本案被告人XX的一审辩护人出庭参加诉讼。开庭前,我查阅了本案卷宗材料,会见了被告人XX,在经过法庭调查并听取了公诉人的意见后,对案件有了全面客观地了解,我对XX的抢劫行为定性不存在异议,现根据本案的一些事实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就量刑问题提出几点辩护意见,希望法庭能够充分考虑并且采纳: 第一、通过侦查机关取证,被告人XX出生于1997年X月X日,在2012年 5月XX日实施犯罪时,尚不满十五岁,系未成年人。我国《刑法》第17条第3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4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因此请求法庭对其减轻处罚。 第二、被告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法发…2010?60号,一下简称《解释》:“《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七种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体现了犯罪嫌疑人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根据《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具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1.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自己罪行的;2.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3、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4.因特定违法行为被采取劳动教养、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等行政、司法强制措施期间,主动向执行机关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为的;5.其他符合立法本意,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XX在得知其余三被告已经去自首后,心里非常清楚警察会在很短的时间找来,而在警察找到他之前这段时间内,被告XX如果不想自首,按理说应该趁机逃跑,但他没跑。警察找到他时,他也没有拘捕。被告人XX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已所犯的罪行,也无翻供表现,认罪态度、悔罪态度良好,愿意改过自新。同时,在今天的法庭上,被告人XX当庭认罪,没有任何隐瞒犯罪事实。从这个过程可以看出:四被告有过自首意思联络的事实,被告XX主观上有自首的想法,被告XX客观上有自首的不能,被告XX客观上有自首的行为。 第三、从案件整体上分析,XX的主观恶性不大,犯罪情节轻微。首先,被告人不是抢劫犯意的提出者。其次,XX是四被告中年纪最小的,本案发生时是初二在读学生,其余三被告均是职业高中的学生,XX的心理智商和社会阅历不如其余三人。最后,四被告实施的抢劫行为并未获取受害人财物。因此,请求法院对这一点能够予以考虑,并对被告人XX从轻处罚。

盗窃罪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四川英济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亲属的委托,指派李渝生律师为被告人郑国强提供辩护。辩护人接受指派后会见了被告人,查阅了相关案卷,现结合法庭调查及公诉人提供的有关证据,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辩护人对公诉人对本案盗窃罪的定性不持异议,但在此想就本案事实部分做两点说明: 第一,被告人郑国强实施的盗窃行为是5次,而不是121次。公诉人在起诉书中称被告人"通过网上银行先后121次从他人账户非法转入金额30497元到自己的账户",辩护人认为这一点与事实有出入,疑为公诉人的笔误。公安机关提供的对被告人的讯问笔录第39页和第40页载明,被告人从2000年4月27日至2002年6月中旬先后5次通过网上银行转账121笔,即是说被告人通过网上银行共作案5次而不是121次。 第二,关于盗窃数额巨大的问题。公诉人在起诉书中称被告人盗窃数额巨大,辩护人没有异议,但辩护人想说明的是本案被告人盗窃的具体数额是30497元,刚刚达到盗窃罪关于数额巨大的起点30000元,所以辩护人恳请合议庭能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另外,本案中被告人具有如下从轻或者减轻的情节,请合议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首先,从主观上来讲,被告人郑国强的主观恶性不大。被告人郑国强年龄较小,系初犯,以前从未受过任何处分,工作业绩也不错,系原工作单位培养的年青工作骨干。被告人之所以走上犯罪道路,与他平时法律意识不强和一时心存侥幸有很大关系。2001年4月27日,被告人在网吧上网通过网上银行取钱,因输错自己的"阳光卡"账号,发现与自己同期受赠"阳光卡"的持卡人没有及时修改密码,所有的卡只是卡号不同而密码一样。当时,被告人正面临结婚,需要大量花钱而手头并不宽裕,面对这次偶然发现的没有设防的金钱诱惑,被告人没能经受住考验,于是犯下了令他今天后悔没及的错误。当然,这并不能成为其犯罪的借口,究其犯罪的根源,应该说是由于挣钱少而又面对没有设防的金钱诱惑的原因,加上他自己自我约束、控制能力比较差,再加上结婚需要钱等多方面因素造成的。如果没有以上因素的促成,被告人可能不会走上犯罪道路,还有可能继续成为一个对社会有用的好青年。因此,可以认为,被告人通过自己懂得的一点计算机知识,利用受害人的麻痹大意,走上犯罪道路,只是一念之差,心存侥幸所致,比起那些惯犯,或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来讲,其主观恶性并不算大。 其次,从犯罪后果来讲,本案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被告人只是秘密地侵犯财产权,没有对他人的生命健康及人身权利构成危害。因每个受害人损失的金额较小,除有一位受害人报案外,没有其他反应,说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没有给社会造成大的危害。另外,案发后被告人及其家属马上就退还了全部赃款,挽回了受害人的损失,从而最大限度地弥补了由于其犯罪行为而造成的后果。 第三,被告人具有悔罪表现,愿意痛改前非,重新做人。从庭审的证据可以看出,本案能够顺利地得以侦破,被告人积极主动交待犯罪事实起了关键性的作用。从整个案件的侦查到起诉再到审判,从被告人的口供中可以看出,被告人在案发后能够积极主动、全部、彻底地向司法机关交待自己的犯罪行为,说明被告人已经认识到自己犯下了严重的错误,有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良好愿望。在看守所羁押期间,被告人服从管理,能积极协助管理人员开展工作。从今天的庭审情况来看,被告人也能够主动交待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良好。

金某贩毒案件的辩护词

金某贩毒案件的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浙江震远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家属的委托并征得其同意,指派我作为金某的辩护人出庭参加诉讼,庭前我阅读了相关案卷,会见了被告人。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今天法庭调查的结果。现就本案部分事实和量刑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请法庭予以考虑。 一、辩护人对起诉书认定被告人金某第一起贩卖毒品定性和数量有异议。 (一),起诉书中认定被告人金某贩卖毒品海洛因数量为0.09克,但对其包内查获的毒品海洛因2.25克是否也认定为贩卖毒品的数量不明确。但辩护人认为在其包内查获的毒品海洛因2.25克(9包)不应当认定为被告人金某贩卖毒品数量。 1,从证据角度来说,在被告人金某包内查获的毒品海洛因2.25克认定为贩毒数量的证据不充分。 (1),根据被告人金某供述可知,2014年1月8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金某通过朋友即证人胡某的介绍从证人张某处购买毒品海洛因约3克左右。2014年1月9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金某将前次从证人张某处购买毒品中部分(即海洛因0.09克)又贩卖给证人张某。可见,首先,毒品交易的双方是被告人金某和证人张某,在被告人金某包内查获的毒品海洛因2.25克和贩卖的毒品海洛因0.09克均来源于证人张某,证人张某是其上家。

其次,被告人金某购买毒品是为了吸食,而不是为了贩卖。其三,被告人金某贩卖的毒品海洛因0.09克给证人张某也有其原因在内,毕竟其毒品来源于证人张某(包括被告人金某贩卖的毒品海洛因0.09克),因为证人急需要少量毒品,被告人金某为了更容易笼络证人张某,增加其一条毒品来源的途径。因此,其贩卖毒品本身比较消极,其本意不是为了获利,主要是担心双方关系破裂,其贩卖也是一种无奈的选择。 (2),根据证人张某的证言可知,第一次笔录(2014年1月9日10点30分),证人张某主动到派出所反映情况即有人贩卖毒品,并愿意配合公安机关将贩毒人员抓获。证人表示其对贩毒的深恶痛绝,并向公安机关提供贩毒的电话号码。第二次笔录(2014年1月9日15点40分)证人为了引诱被告人金某贩毒而所做的准备工作以及整个交易过程。第三次笔录(2014年1月9日19点40分)证人在2014年1月8日与被告人金某没有见过面。2014年1月7日下午15时左右,证人张某通过朋友即证人胡某的介绍认识卖给其毒品的被告人金某,并互留号码。证人胡某告知被告人金某是贩毒的,以后买毒品可找被告人金某。证人张某主要是陪证人胡某过来的,其与被告人金某没有毒品交易。整个过程均是被告人金某和证人胡某双方交流,证人张某在小区外面等待,对被告人金某和证人胡某交流内容不清楚。由此可见,首先,被告人金某贩卖毒品是特情引诱产生的贩卖故意。其次,2014年1月7日下午15时左右,不管是否是存在贩毒交

辩护词范文

辩护词范文 导读:本文是关于辩护词范文的文章,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篇一:辩护词范文】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江苏大桥律师事务所接受了本案被告人李XX亲属的委托,并征得其本人的同意,本所指派本人担任李XX的辩护人。今天依法出庭参加诉讼。 开庭前,我仔细查阅了公诉机关提交的全部案卷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并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刚才又听取了详细的庭审调查,对本案案情有了较清楚的了解,现根据事实,对照法律,特提出辩护意见如下,供法庭参考,并请法庭充分予以采纳。 一、首先辩护人对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李XX犯有故意杀人罪没有异议,认定事实清楚,定性正确。 二、本案被告人李XX的确参与了本案的犯罪活动,但本案是一个典型的民转刑的案件,本案的起因就是因为变相克扣民工工资,最后由一般的民事纠纷转化成为刑事案件的,本案中的受害人与本案的所有被告人均系雇主与雇员的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应规定,谁用工谁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案中虽然被告人与受害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约定工资,但双方事实上有约在先,5被告人才从老家赶往江阴的被害人承包的工地来打工的,作为被告人

认为自己已经辛辛苦苦给被害人在完成其所承包的工程,既然被告人已经来到江阴的工地付出劳动,被害人就应该一诺值千金,不该随意更改,现在作为被害人的工头说话不算,不尊重被告人的人格,而且,在被告人不同意的前提下,强行地按照被害人的单方意思算账,在拿钱的过程中被害人还曾经请了社会上不明身份的人威胁本案的被告人,本案5名被告人在深夜拿到工资后,5名被告人曾经哀求本案的被害人能否再容他们住上一个晚上明天再走,然而,被害人坚决拒绝并立即将曾经为被害人打工的5名员工赶走,激愤中的被告人喝过酒后,一时冲动,在此情形下被告人才买了刀,本来被告人李XX他们只是想拿回属于自己应当的工资,买刀的初衷当时是想在被害人如果再叫上社会上的人到场时可以防身之用,就是在被告人李XX他们带上刀前往被害人处时也没有先动手说要被害人的命,当时也只是说要教训被害人,至于最终将被害人乱刀捅死已经是超出了被告人的初衷,作为当时本案被告人用买刀的方式去教训被害人是野蛮了一点,没有必要采取这样的手段对付被害人,然而,在本案5名被告人均已经喝酒且喝下的都是烈性酒的前提下,冲动中的被告人与被害人算账补钱时被害人仍不愿意补给被告人,再次发生口角后,在揪扭中双方倒地时才动了刀,犯下了命案,故辩护人在此恳请法庭给予酌情从轻处罚本案被告人李XX。 三、本案被告人李XX本次犯罪之前表现一贯良好,本次犯罪系初犯,无前科劣迹,归案后被告人李XX已经深深忏悔,深感对不起被害人及其家人,愿意接受法律的制裁,如有机会让其重新做人,被

盗窃案辩护词

盗窃案辩护词 盗窃案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5条的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接受委托以来,我会见了被告人,详细查阅了案卷,今天又依法出庭参加了庭审调查,可以说,我对本案的了解是全面的。本辩护人认为:起诉书对被告周某盗窃罪的指控不能成立,请求法庭依法宣告被告周某无罪。现发表以下辩护意见,向公诉人质疑,供合议庭参考。 一、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我国刑事诉讼的证明要求: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实。所谓事实清楚,是指构成犯罪的各种事实情节都必须是清楚、真实的。这就必然要求:1、据以定案的单个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2、单个证据与事实之间必须存在客观联系,而且具有相当的证明力。所谓证据充分、确实,是指案件的证明对象都有相应的证据证明其真实可靠,排除其他一切可能性。这就必然要求:1、所有证明对象都依法收集到相应的证据;2、证明对象都有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并且能够排除合理怀疑,从而达到确然的程度。 详细查阅案卷,就不难发现本案疑点重重,实难定案。起诉书指控我的当事人伙同易某某、李某某三人共同盗窃手机,而本案中除了孤立的证据李某某供述称被告人周某实施了盗窃行为,并没有其他证据予以证实;而易某某的供词和周某的供词却都证实周某在本次盗窃案中,周某案前并没有参与达成盗窃的犯意,也不知情,实施盗窃过程中也没有参与盗窃行为。虽然在易某某和李某某实施盗窃时周某可能知情,但是作为公民的周某并没有强制性的义务去揭发、去阻止。 二、其他疑点 1、虽然本案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称,实施盗窃行为的是易某某和周某,假设该供述成立,试问如果作为是正常人而且在精神上没有问题的一般人在实施盗窃行为后,会否把自己所

毒品案件辩护词

毒品案件辩护词 毒品案件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委托,指派我作为本案被告人袁XX的辩护人。作为本案袁XX的辩护律师,已经注意到,控方对被告人刘XX进行了采用携带的方法非法运送罪的有罪指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我认真查阅了案件材料,会见了犯罪嫌疑人袁XX。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 2003年5月13日,凌晨6时袁XX在岳阳车站出站口被值勤民警抓获,袁XX携带毒品是事实,被告人供认不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五小项的第四款之规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运输毒品的人已跑了,袁XX被利用了,已经暨成事实,运输了毒品。 8月20日,我在长铁公安看守所会见了被告人袁XX,在会见犯罪嫌疑人的笔录中,问:”你到广州只说是去玩,知道是运毒品吗?”答:”不知道,知道的话我就不会去,我当时不知,问蔡X是毒品吗?”蔡X说不可能,你带回去是一千元钱,莫管莫问,去时有蔡X和田X,回时是我们三个人。而起诉书上,本院认为:被告人袁XX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毒品而采用携带的方法非法运送。本辩护人认为有不妥之处。说明袁XX主观上没有运输毒品的故意,是过失犯罪,而是被利用了,到岳阳后,要他带毒品的二人跑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综上所述,只有对案情事实进行实事求是的分析才能正确的认定犯罪性质,必须搞清楚被告人是不是主观故意犯罪,本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是客观存在的,但是如果不是故意犯罪的话,应根据犯罪的情节从轻,减轻处罚。请审判长,和法院能考虑本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谢谢。 辩护人: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月圆 2003年8月26日

抢劫罪辩护词

辩护词 江苏天之权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王***父亲的委托并征得其本人的同意,指派本人担任涉嫌抢劫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王***的辩护人。在发表正式辩护意见之前,辩护人要说的是:本案的被告王***一贯遵纪守法,父母多病、孩子还小,却因为自己的鲁莽和幼稚,站在了刑事审判席上。我相信,今天参加诉讼的法官、检察官、辩护人和他们参加旁听的家长一样,心里都感到格外的沉痛。我们既为他们的犯罪行为感到愤慨,更为他们家庭的未来感到担忧。被告人王***在这起案件中,是因为出于“朋友义气”才稀里糊涂地走上犯罪道路,希望法庭能综合考虑案情,查明事实,对王***予以宽大处理。 辩护人对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王***涉嫌抢劫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定性不持异议,被告人王***本人也供认不讳,自愿接受法律制裁。现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法律规定,对被告人王***做罪轻辩护。主要辩护意见如下: 关于抢劫罪 一、抢劫被害人手表是共犯实行过限的结果,被告人王***不应对手表金额承担刑事责任 所谓实行过限是指在共同犯罪中,实行犯实施了某种超出共同犯罪故意的行为,其他实施共同预谋犯罪之人对其这种行为在主观上没有罪过。过限行为的刑事责任只能由超出共同谋议范围的实行犯独自承担,其他同案共犯对过限的犯罪行为不承担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出于朋友义气,帮同案犯范**抱不平且在其他同案犯提议下,才萌生抢劫被害人用于赌博的资金。其主观上只是想抢桌面上的现金,而除现在外的项链、戒指、手表都是实行犯临时起意的行为,超出了被告人王***的犯罪故意。而是在抢劫后,才知道其他实行犯在抢劫过程中没有顺手抢了被害人的项链、戒指,但直到被捕后被告人王***才知道有人在在抢劫过程中抢了被害人的手表。可见被告人至始至终都不知道有手表的存在,更未参与分赃,该实行犯的行为远远超出了被告人王***的犯罪故意。 依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刑事责任原则,对犯罪的认定和追究刑事责任,必须主

《张某某涉嫌盗窃、抢劫案辩护词》魏新峰

《张某某涉嫌盗窃、抢劫案辩护词》魏新峰 案情简介:2009年2月4日12时38分,韩城市公安局新城派出所民警王平顺(后被追授为全国公安系统一级英模)等在抓捕盗窃摩托车的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时,被张某某用匕首刺伤,后由于伤势过重,壮烈牺牲。随后,韩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盗窃、抢劫罪对张某某提起公诉。本律师接受渭南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为张某某提供法律援助。2009年3月20日,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死刑,虽然如此,但本律师的辩护取得了“控辩审”三方的一致认可。宣判后,张某某提出上诉,2010年1月5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张某某涉嫌盗窃、抢劫案一审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指定,渭南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由我担任被告人张某某的辩护人。接到指派后,我曾经很是犹豫!因为这是一起几乎没有辩点的案件,这又是一起万人声讨的案件,还是一起庭内庭外杀声一片的案件!三年前我与今天的公诉人同样坐在控辩席上,同样是一个涉及警察的案件,不过今天是一起彰显警察荣誉的案件,在那次庭审中,公诉人义愤填膺的喊出了“杀无赦”,确实让人震撼!那次庭开完后,我的亲友曾骂我,你是没案子办了,还是没钱花了,咋给那样的人辩护?我委屈,我彷徨!我曾告诫自己这样的庭审不参加也罢!如今又是我市严厉打击“两抢

一盗”案件的攻坚时期,我曾设想让我的泰普律师团队向社会公示我们拒绝为涉嫌这类犯罪的人辩护!但律师执业的使命告诉我,我没有这个拒辩的权利,依法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是法律赋予辩护律师神圣职责。刑事的审判如果没有辩护人的参与将是不完整的审判,甚至非法的审判。开了这个庭,我可能会面对新的误解与委屈,但——我别无选择!我不入地狱、谁入地狱!我再一次为做人的良心与做律师的职责尖锐冲突而倍感煎熬。希望在座的被害人家属、和旁听群众对律师的使命能予以理解!职业的理性告诉所我们,越是这样的案件越要求我们法律人一定要保持冷静的头脑,理智地运用法律、给被告人作出一个罪责刑相适应的公正判决!既然如此,我也将毫不打折扣的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在我发表辩护意见之前,请允许我代表我们泰普律师团队向王平顺烈士表示最最崇高的敬意!下面辩护人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办案原则,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一、关于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参与的前两宗盗窃的犯罪事实部分。 相对于控方后面对被告人抢劫的指控而言,盗窃是轻罪,但为了司法审判的严肃,辩护人有义务对前两宗盗窃存在的问题予以阐述。 首先、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不应当对犯罪嫌疑人郭某某、祁某某分别在2009年2月2日、2月3日所盗窃的两辆摩托车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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