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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电子商务纠纷解决新方法

当今社会,电子商务已经深入人心,越来越贴近人们的日常生活。吃饭、出行、购物、转账等与人们生活习习相关的地方都能看到电子商务的身影,在享受电子商务带来的便利的同时,也会产生一些纠纷。关于电子商务纠纷解决新方法,今天我就带大家一齐了解一下。

一、ODR为何物——ODR的概念

网络空间的全球性、虚拟性、管理的非中心化和高度的自治性使得网络空间争议的解决也具有不同于传统离线争议的特殊要求,效率、成本和便利性成为网络空间争议解决方式的首要价值因素。高昂的诉讼费、遥远的地域相隔、差异巨大的语言和文化、法律适用的艰难、管辖权确定的复杂性和判决的承认和执行等问题使传统诉讼在面对如此纷繁复杂的网络空间纠纷时显得颇为捉襟见肘,这些问题也将大大增加电子商务交易成本。人们开始寻求和考虑用对法院诉讼的替代性争议解决方法(Alternative Dispute Reslutin ,ADR)来为在线争议提供更快、更方便、费用低廉的解决方案,如仲裁、调解或和解。互联网是争议产生的渊源地,也应是争议解决的归宿地。ADR解决离线争议的原则和法律也基本上适用于在线争议。ADR在互联网环境下利用互联网提供的各种手段进行时就被称为在线争议解决机制(Online Dispute Reslutin,简称ODR)。

ODR是指利用互联网进行全部或主要程序的各种争议解决方式的总称,主要包括在线仲裁(Online Arbitratin)、在线调解(Online

Mediatin)和在线和解(Online Negtiatin)等方式,仅利用网络技术实现文件管理功能,程序的其他部分仍用传统离线方式进行,不属于ODR 范畴。ODR将网络资源充分引入到争议解决方法中来,网络资源具有下列三种新的因素:利用全球任何地方的人力资源、电脑处理程序以及实现信息交流传播的电子速率传输,这就使ODR可以在任何国家、聘用任何国籍的仲裁员或者调解员、通过任何语言解决争议,具有快速、费用低廉、便利等网络空间争议解决所需要的各类重要价值因素。在网络虚拟世界,ODR对于建立互联网中的信赖关系是非常必要的,有利于实现双赢的争议解决方式,越来越受到世界各国理论和实务界的重视。

二、ODR的渊源——ODR已成为一种新兴行业

ODR的产生可以说是互联网不断发展的产物。其历史渊源可以追溯到上个世纪90年代中期。到目前为止可将ODR的发展可大致分为三个阶段:

(一)1995年之前:

1992年之前,互联网基本上还是以美国为中心的网络,且美国禁止将其用于商业活动,主要用于学术机构的活动。这一阶段互联网产生的争议很少,相应的争议解决体制也未形成任何体系。

(二)1995-1999年:

这4年是ODR的萌芽阶段,随着互联网商业利用禁令的解除,电子商务活动大量出现,产生的争议也大量增加。ODR的出现就成为顺理成章的事情。如随着互联网业务大量增加,域名登记的数量也急剧

增多,商标所有人和域名持有者之间的争议也日益增多;与此同时,链接的合法性和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纠纷也日益增多,于是许多科研机构、专业人士、企业和政府部门都开始寻求与互联网对接的争议解决模式,他们都达成了一个共识:互联网需要一些致力于解决这些争端的机构。刚开始出现的ODR项目都是建立在高校科研基础之上,如Massachusetts大学的Online Ombuds Office就是为解决个人网站与当地报纸所主张的侵犯版权的纠纷提供在线调解的项目,Chicag-Kent Cllege f Law所组办的“虚拟法官(Virtual Magistrate)”的在线仲裁项目最初就是为解决与互联网服务提供商(ISps)的权利义务有关的争议纠纷而成立的。

(三)1999年到现在:

这5年是ODR发展取得显著成效的重要阶段,ODR的研究和利用发展都较快。联合国和国际冲突解决中心已专门就ODR的相关理论和实践问题召开了两届年度论坛,且于今年7月5、6日在澳大利亚墨尔本大学召开第三届论坛,讨论ODR的实际运作机制,研究ODR所面临的法律方面和技术方面的问题。美国、德国、法国、加拿大、印度、比利时等国家和欧盟等国际组织的理论研究也都达到了一定水平。且许多国家都已开始进行ODR的商务运作,ODR提供商大量增加,截至2003年3月份全球已有46个ODR提供商。一种ODR行业已悄然兴起,并且已有一些运作得非常成功的案例,如I-Curthuse.cm、ereslutin.cm、squaretrade.cm、Namadr.cm等。目前大多数传统的重要ADR机构如美国仲裁协会和国际商会都已开始涉足ODR领域。

在这一阶段,国际社会已经普遍认同ODR是解决在线争议必不可少方法,并且各国政府和商界都已形成以下两点共识:(一)、ODR不仅可以解决在线争议而且可以解决离线争议,如Squaretrade.cm已经着手解决离线的房地产买卖等不动产争议;(二)、过去的几年中ODR 主要是用于私领域,而随着电子政务的发展,ODR已经引起政府的更多注意,其在公领域的利用价值也开始浮现。目前互联网较为发达的各国政府都较为重视ODR的发展:如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在2000年6月召开了关于ODR的首届政府会议,ODR的实践也已证明它有潜力能够解决互联网上的所有争议包括公领域内的争议。

在ODR兴起不到10年的时间里,ODR解决了数以百万计的在线纠纷,据统计,自2000年3月至2003年1月只Squaretrade.cm一个网站就解决了超过30万个争议;而ICANN提供的在线争议解决机制解决了7000多个域名争议。ODR所解决的争议类型涉及到在线纠纷的各个领域,根据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UNCTAD)2003年发起的一个调查显示,通过ODR解决的争议具体类型比例如下表所示:

三、中国ODR现状

虽然ODR行业已经兴起,但绝大所数ODR提供商都位于美国和欧洲,发展中国家几乎还是一片空白。在印度曾经出现过一个ODR提供商cyberarbitratin.cm但后来由于各种原因运作得并不成功,目前该网站已转型为以与网络空间的法律问题咨询为主要业务。

中国互联网发展已经走过了10个春秋,到2004年1月我国域名总数达到340040个,上网计算机总数达到3089万台,网民数量突破

8000万。而目前只有800万(约10%)的网民利用互联网从事过商务活动,大多数的网民只是收发邮件或查看新闻。但正如有互联网“女牧师”之称的——E-bay网站的CEO马格利特?惠特曼所言:“中国电子商务市场发展的障碍就是时间问题,预计到2007年,中国电子商务的发展速度是全球平均速度的4倍。”电子商务与网络的应用和发展显然要比相应的法律体系的改进快得多,并且两者自身的运转周期本身就存在着极大的差别。而随着电子商务与网络的发展和深化,在相应的纠纷和法律问题不断涌现的情况下,人们也很快发现,想要网上的每一件纠纷都得到法院的裁判几乎是不可能的。但总要有种合适的解决方式来平息争议,电子商务也必须继续发展,相应的替代性解决机制的产生和发展就成为大势所趋。且这种机制也应是网络化的、高效的以及可以实现与电子商务对接的。目前制约中国电子商务发展的几大瓶颈问题包括诚信、交易安全和缺乏出现纠纷时有效的救济措施等。如前所述,ODR能够为用户提供快速、便捷和费用低廉的争议解决方式,这对于树立用户对电子商务的信心,发展电子商务(尤其对于发展中国家)是必不可少的手段。

中国有着悠久的替代性争议解决的优良传统,这为ODR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文化背景。但是ODR的研究在中国才刚刚起步,有关ODR的实践几乎是一片空白:只有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认可的争议解决机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香港国际仲裁中心联合成立的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等提供针对网上域名争议的在线解决方式。为改变目前我国电子商务纠纷得不到及时有效地解决的局面,加强中国电

子商务的法律保障和服务工作,在电子商务交易者之间,电子商务经营者与其用户之间以及国际电子商务经营者间建立权威的、第三方的调解和仲裁机构,及时维护消费者和相关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亟需建立比较全面和成熟的网上法律服务机制。依托中国电子商务法律网、中国电子商务政策法律委员会,我国第一个专门的在线争议解决机构“中国在线争议解决中心(简称ChinaODR)”已于2004年6月成立,并开通了网站。发生纠纷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可以通过互联网在该网站登记案件,申请在线和解或在线调解,该网站将通过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对方当事人,在对方当事人也认可这种纠纷解决模式的情况下,启动在线和解或者在线调解程序。ChinaODR将给双方当事人创建一个双方当事人可以登陆的在线和解室或者在线调解室(在在线调解中ChinaODR将同时从ChinaODR调解团中为双方当事人指定一名熟悉案件所涉领域的法律或者相关知识的调解员进行调解),当事人在其中进行和解或者调解。所有程序都通过在线的方式进行,这样可以极大地节省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并在为双方当事人提供便利的纠纷解决模式的同时维持双方当事人的友好合作的商业关系。目前该中心正在逐步完善其各项在线争议解决机制的功能,并拟进一步为用户提供网上仲裁、网上公证和网上律师等服务,以期建成我国第一个权威的、全面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网上法律协调和服务机构。

鉴于国际上ODR的发展已经成为一种不可阻挡的趋势,ODR行业已经开始形成,联合国贸易和发展委员会在2003 年《电子商务与发展报告》中将其视为“注重扩大新兴电子商务活动的国家应当特别重

视的一个程序”,认为人们在介入电子商务中时,评估进入这种新市场或新环境可能面临的风险会考虑这一机制。而我国正在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和推广电子政务,政府部门、相关电子商务企业科研机构和用户应该逐渐意识到ODR的作用和潜力,采取以企业为主导、政府适度介入的模式。政府主要应从宏观上进行规划和指导,采取适当措施鼓励这一新型争议解决机制的使用和发展,以缓解我国法院日益严峻的诉累现象:加大对企业和消费者的宣传教育,使他们认清ADR/ODR 在解决商业争端方面的效果和日益增加的重要性,唤醒公众的意识;对提供ODR服务的企业或机构在政策上或相关方面给予一定的支持或扶持,并注重影响到ODR 服务提供的文化和语言差异。而作为一种新兴事物,ODR的发展还面临许多法律、技术方面的难题,这就需要电子商务企

业和科研机构加强借鉴和研究国外较为成熟和成功的ODR实务运作模式,关注国外该领域的研究成果和动向,以期在理论和实践方面都有较大的突破。

综上所述,相信大家对于ODR(在线争议解决机制)已经有了深入和细致的了解。对于以后在电子商务方面产生的纠纷大家也会有自己的方法和对策。不过还是要提醒大家,在享受电子商务带来的便利的同时,一定要远离陷井,避免电子商务纠纷产生。关于电子商务纠纷解决新方法,今天就为大家介绍到这里。

电子商务在线非诉讼纠纷解决(ODR)人员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

电子商务在线非诉讼纠纷解决(ODR) 人员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人员的职责与权利义务 (2) 第三章聘任 (4) 第四章培训 (5) 第五章考核 (5) 第六章行为规范 (5) 第七章奖惩 (6) 第八章解聘 (6) 第九章监督 (7) 第十章附则 (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子商务在线非诉讼纠纷解决(ODR (下称ODR服务)人力资源建设,根据《电子商务在线非诉讼纠纷解决(ODR在线注册服务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适用对象及范围:仅限于开展或提供ODR服务的第三方机构及人员,主要包括事务秘书、值班律师、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及其调解员、联络员等,其日常行为及守则,以及其他人员的管理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对这些人员的聘任、培训、考核等。 第三条对ODR服务人员的管理,坚持如下原则: (一)自由、自愿、平等、择优原则;

(二)专业问题由专业人员处理原则; (三)提高办案质量、效率原则; (四)保障依法办案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人员的职责与权利义务第四条ODR服务的组织机构包括: (一)ODR保障中心; (二)作为ODR保障中心主要办事机构的ODF事务办公室; (三)ODF事务办公室下设秘书处、值班台、人民调解委员会、仲裁事务联络点四个部门。 第五条上述组织机构及人员的组成及职责如下: ODR保障中心为ODR服务提供网站或平台及其技术支持和维护,并设立专门的组织机构及人员处理相关事务; (一)OD眇务办公室成员包括主任一名,由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兼任,副主任1 名,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副主任兼任,工作人员若干名。其主要职责是负责ODF事务的全面工作,领导ODF事务工作人员,协调第三方机构及人员开展ODR 服务,开发、搭建并管理ODF网站或平台,以及相应经费、费用、开支的管理和审查,保障ODF事务的办案质量与效率; (二)秘书处成员包括事务秘书若干名,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或者ODR 保障中心工作人员兼任。其主要职责是接收电子商务投诉或纠纷解决申请,立案受理和解、调解、仲裁案件,协助办案、事务分流、安排值班律师、调解员等,进行通知、告知、信息反馈等; (三)值班台成员包括值班律师若干名,由ODR保障中心认证的第三方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担任,形成名单,轮流值班,其主要职责是接受事务秘书安排,担任值班律师并为电子商务投诉/ 纠纷各方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咨询及指引,发表法律意见或建议,出具和解方案等; (四)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员经职工大会、职代会或工会推选产生,其成员包括主任 1 名,副主任1名,委员1 名,调解员若干名,形成调解员名单,供电子商务投诉/ 纠纷各方当事人选定或者事务秘书指定,其主要职责是负责调解事务; (五)仲裁事务联络点成员包括联络员若干名。联络员,由秘书兼任,或由仲裁机构工作人员担任,其职责是联系、转办仲裁事务。 第六条ODR服务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被选定为值班律师、调解员; (二)依法提供法律帮助、咨询及指引、出具和解方案,负责具体调解事务。 第七条ODR服务人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电子商务法律法规课程标准

《电子商务法律法规》课程标准 课程编码:010148 课程类别:专业基础课 适用专业:电子商务专业授课单位:商务管理系 学时:34 学时 编写执笔人及编写(修订)日期:杨振伟2012年7月 审定负责人及审定日期:胡莹瑾、郭海霞2012年7月 1.课程定位与课程设计 1.1课程性质与作用 1.1.1课程性质 《电子商务法律法规》是电子商务专业的一门专业基础课,为建设电子商务法教材“理论+实践”模式,培养应用型人才进行有益的探索。本课程包括电子商务法概述、电子商务主体认定的法律制度、电子签名法律制度、电子支付法律制度、电子商务安全保障与争议解决法律制度,以及其他相关电子商务法律制度。每章都配有引导性案例、学习目标、自测题、实训题与小组任务。教学过程中力求达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教与学互动,引导学生主动思考,强化学生对电子商务法知识的掌握与运用。 1.1.2 课程作用 在本门课程的教学过程中,学生学习掌握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原理、电子商务立法概况、数据电文法律制度、电子签名法律制度、电子认证法律制度、电子合同法律制度、电子信息交易法律制度、电子商务安全问题、电子商务纠纷等必备知识,培养学生运用电子商务法律分析并解决电子商务实践中遇到的相关法律问题的能力。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学会独立思考,积累解决实际问题的经验并学习深入的专业理论知识,主动构建自己的经验和知识,促进学生职业素养的养成,为后续课程《网上交易操作》、《商务谈判》、《客户关系管理》等奠定良好的基础。 1.2 课程设计理念 遵循就业导向的现代职业教育指导思想,根据电子商务职业岗位(群)的任职要求,结合课程培养目标开发本课程。教育学生树立终身学习理念,提高学习能力,学会交流沟通和团队协作,提高实践能力、创造能力、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 课程内容共9个模块,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原理、电子商务立法概况、数据电文法律

互联网金融的纠纷解决机制

互联网金融的纠纷解决机制 在很多互联网金融纠纷中,缺乏成熟的纠纷解决路径,有的参与者不知道该如何维权,这使得探索互联网金融的纠纷解决机制显得很有必要。根据《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互联网金融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包括在线解决、现场接待、监管受理投诉、第三方调解、仲裁、诉讼等。而本文认为,最适合解决互联网金融纠纷的机制是在线仲裁,也称为网络仲裁。 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 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互联网金融涉及人员数量众多、分布极为广泛、交易发生在互联网上,法律关系复杂。在缺乏完善的信用环境和监管规则的情况下,互联网金融领域的风险事件频繁发生。个体网络借贷机构(P2P)跑路、支付乱象、众筹失联等诸多纠纷也常见于媒体报道。 互联网金融的业务特点 梳理互联网金融的纠纷解决机制,先要了解互联网金融的业务特点。互联网金融的本质仍是金融,但其业务操作却更凸显互联网的特点。 首先,是平台化。运营互联网金融业务的企业基本上是通过搭建一个平台,来连接金融产品与服务的需求者和供应者。如P2P业务中,一端是资金提供者(投资人),另一端是资金需求者(借款人),中间便是P2P平台及平台上的相关服务方,如支付服务、托管服务、担保服务等。从法律角度看,平台提供中介服务,平台与其他参与方签署的是中介服务合同或顾问服务合同。 其次,是网络化。互联网金融平台本身即是一个网络,可以是个人电脑(PC)端,也可以是移动应用软件(APP)端。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参与方通过互联网与平台、其他参与人进行联系,发生交易,并进行资金转移。他们通过网络签订电子合同,形成借贷法律关系、投资法律关系、支付服务法律关系等。

智慧旅游电子商务平台技术方案

智慧旅游电子商务平台 技术方案 2015年10月

目录 第1章项目概述 (4) 1.1.项目背景 (4) 1.2.系统概述 (5) 1.3.建设原则 (6) 第2章建设目标 (8) 第3章系统功能 (10) 3.1.游客服务 (10) 3.1.1.智慧终端 (10) 3.1.2.饮食服务 (11) 3.1.3.住宿服务 (12) 3.1.4.出行服务 (12) 3.1.5.游览服务 (13) 3.1.6.购物服务 (16) 3.1.7.娱乐服务 (16) 3.1.8.信息服务 (16) 3.2.政务及行业管理 (17) 3.2.1.政务公开 (17) 3.2.2.行业管理 (18) 3.2.3.文化宣传 (18) 3.2.4.品牌宣传 (19)

3.2.5.数据分析 (20) 3.3.企业服务 (21) 3.3.1.企业应用 (21) 3.3.2.会员管理 (21) 3.3.3.旅行社管理 (22) 3.3.4.团队预订管理 (22) 3.3.5.景区营销管理 (22) 3.3.6.旅游信息发布 (23) 3.3.7.业务渠道管理 (24) 第4章运行环境 (26) 第5章技术架构 (26) 第6章部署方案 (28) 第7章安全方案 (28) 7.1.身份认证 (29) 7.2.存储加密 (29) 7.3.信息加密 (29) 7.4.数据备份和恢复 (29)

第1章项目概述 1.1.项目背景 “十二五”初期国内旅游发展趋势较快,牢固树立了在产业中的 主体地位,旅游消费在居民消费的比例持续上升,在扩大内需战略 中发挥了重要作用。2011年,我国全年旅游总人数达到25.5亿人次,增长12%,国内旅游收入1.5万亿元,增长15%,旅游行业从业 人数超过5000万人。旅游已经成为人民群众重要的生活方式,有力 地推动了人民素质提高和生活质量提升。 以信息化为代表的科技进步以及现代商业模式的创新,将推动旅游业转型升级。随着信息技术和知识经济的发展,用现代化的新技术、新装备改造和提升旅游业,正在成为新时期旅游业发展的新趋势。在这一进程中,科学技术不仅创造出大量新的旅游业态和新的旅游需求,引导新的旅游消费,还将极大地推动服务方式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今后一段时期,信息技术将会更加广泛地运用到旅游业发展的方方面面。特别是正在推行的“三网融合”,将促进不同网络之间的信息兼容,实现网络资源的共享,这将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传统的旅游消费方式、旅游经营方式和旅游管理方式,将推动旅游业向现代服务业的运行模式发展,推动旅游业转型升级。 旅游信息化建设呈现智能化、应用多样化发展趋势,多种技术和应用交叉渗透至旅游行业的各个方面,全面的智慧旅游时代已经到来。

电子商务法律案例

电子商务法之案例涉及到许多方面,主要的案例比如:A.域名抢注\域名纠纷/域名管理案 B.电子签名案.C.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利案.D.信息服务案例,E.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案 A.域名抢注\域名纠纷/域名管理案 (美国)匡威公司诉北京国网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 原告:(美国)匡威公司 被告:北京国网信息有限责任公司 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并注销“https://www.360docs.net/doc/eb12124855.html,”域名,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案由: 原告匡威公司(旧译康沃斯公司)创建于1908年,拥有商标“CONVERSE”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经过90多年的发展,“CONVERSE”已经成为世界运动鞋类和服装领域的著名品牌,在全球90多个国家通过约9000家经销商向顾客销售,在中国各大中城市先后建立了190多家专卖店和专柜。 被告北京国网信息有限责任公司抢先于2000年2月23日注册了“https://www.360docs.net/doc/eb12124855.html,”并使用了该域名,但被告使用该域名的网站为网络类,与服装运动鞋类无关。 问题:你认为本案应当如何判决?为什么?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书认为:我国与美国均属《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成员国,在其正当权益在中国受到侵害时,匡威公司有权依照该公约规定向中国法院提起诉讼,中国法院将依据有关法律和公约的规定进行审理。匡威公司是中国注册的“CONVERSE”商标的权利人,其对该商标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受中国法律保护。 国网公司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将匡威公司的注册商标“CONVERSE”注册为自己的域名并加以使用,可能造成与匡威公司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混淆,并可能导致社会公众误认为该域名的持有者与匡威公司存在某种联系,引起公众对其出处的混淆,误导网络用户访问其网站。该行为无偿占有了匡威公司的商业信誉,损害了其权益,具有主观恶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国网公司注册、使用“CONVERSE”域名的行为对匡威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构成了侵害,属不正当竞争行为,应依法承担停止侵权的法律责任。匡威公司的诉讼请求依法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五条、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北京国网信息有限责任公司停止使用、注销“https://www.360docs.net/doc/eb12124855.html,”域名。 B.电子签名案. 2004年1月,杨先生结识了女孩韩某。同年8月27日,韩某发短信给杨先生,向他借钱应急,短信中说:“我需要5000,刚回北京做了眼睛手术,不能出门,你汇到我卡里”。杨先生随即将钱汇给了韩某。一个多星期后,杨先生再次收到韩某的短信,又借给韩某6000元。因都是短信来往,二次汇款杨先生都没有索要借据。此后,因韩某一直没提过借款的事,而且又再次向杨先生借款,杨先生产生了警惕,于是向韩某催要。但一直索要未果,于是起诉至海淀法院,要求韩某归还其11000元钱,并提交了银行汇款单存单两张二张。但韩某却称这是杨先生归还以前欠她的欠款。 为此,在庭审中,杨先生在向法院提交的证据中,除了提供银行汇款单存单两张外,还提交了自己使用的号码为"1391166XXXX"的飞利浦移动电话一部,其中记载了部分短信息内容。如:2004年8月27日15:05,那就借点资金援助吧。2004年8月27日15:13,你怎么这么实在!我需要五千,这个数不大也不小,另外我昨天刚回北京做了个眼睛手术,现在根本出不了门口,见人

电子商务安全技术研究

电子商务安全技术研究 董永东葛晓滨 (1. 科大恒星电子商务技术有限公司,安徽合肥230088;2. 安徽财贸职业学院,安徽合肥230601) 摘要电子商务的实施,其关键是要保证整个商务过程中系统的安全性。本文从电子商务系统面临的安全隐患分析入手,系统地剖析了电子商务安全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详细研讨了为保障电子商务安全应采取的安全措施和安全技术。 关键词电子商务;安全;技术 1 引言 电子商务运作过程中,大量的商务活动是通过Internet、Extranet或Intranet网络实现的,商务活动中的支付信息、订货信息、谈判信息、机密的商务往来文件等商务信息在计算机系统中存放,并通过网络传输和处理。与此同时,计算机####、计算机病毒等造成的商务信息被窃、篡改和破坏以及机器失效、程序错误、误操作、传输错误等造成的信息失误或失效,都严重危害着电子商务系统的安全。尤其是基于因特网之上的电子商务活动,对安全通信提出了前所未有的要求。因此,安全性是影响电子商务健康发展的关键和电子商务运作中最核心的问题,也是电子商务得以顺利进行的保障。电子商务安全包括有效保障通信网络、信息系统的安全,确保信息的真实性、保密性、完整性、不可否认性和不可更改性等。本文对此进行了探索和研究。 2 电子商务面对的安全问题及其对策 电子商务安全研究的主要内容涉及到安全电子商务的体系结构、现代密码技术、数字签名技术、身份和信息认证技术、防火墙技术、虚拟专用网络、Web安全协议、安全电子邮件系统、防治病毒技术、网络入侵检测方法、证书管理、公钥基础设施、数字水印技术、数字版权保护技术,安全电子商务支付机制、安全电子商务交易协议、在线电子银行系统和交易系统的安全,以及安全电子商务应用等。我们先对电子商务面对安全隐患分析如下。 2.1 电子商务中的安全隐患 电子商务是在开放的网络上进行的,保证商务信息的安全是进行电子商务的前提。电子商务的安全隐患主要来源于以下几个方面: (1)信息的窃取。如果没有采取加密措施或加密强度不够,攻击者在数据包经过的网关或路由器上可以截获传送的信息。通过多次窃取和分析,可以找到信息的规律和格式,进而得到传输信息的内容,造成网上传输信息泄密。 (2)信息的篡改。当攻击者掌握了网络信息格式和规律以后,通过各种技术方法和手段对网络传输的信息在中途修改,然后发往目的地,从而破坏信息的完整性。这种破坏手段包括篡改,即改变信息流的次序,更改信息的内容;删除,即删除某个消息或消息的某些部分等。 (3)信息的假冒。当攻击者掌握了网络信息数据规律或解密了商务信息以后,可以冒充合法用户发送假冒的信息或主动窃取信息。比如伪造电子邮件,虚开收订货单,窃取商家的商品信息和用户信用后冒用,冒充领导发布命令、调阅密件,冒充他人消费、栽赃,接管合法用户,欺骗系统,占用合法用户的资源等。 (4)交易的抵赖。交易抵赖包括多个方面,如发送方事后否认曾经发送过某条信息或内容;接收方事后否认曾经收到过某条消息或内容;购买者做了定货单不承认;商家卖出的商品因价格差而不承认原有的交易等。 2.2 电子商务面对的安全问题 2.2.1 计算机安全问题 计算机是电子商务活动中所使用的重要工具,因此计算机的安全对于电子商务安全具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概念之欧阳音创编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概念、内涵 (一)纠纷解决机制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纠纷解决机制:指一个社会为解决纠纷而建立的由规则、制度、程序和机构(组织)及活动构成的系统。狭义的纠纷解决机制,主要指国家通过相关法律、法规建构或界定的、由各种正式与非正式制度或程序构成的综合性解纷系统;广义的纠纷解决机制,还包括非制度化的临时性、个别性纠纷解决活动,以及民间社会自发形成的各种私力或自力救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指由各种性质、功能、程序和形式不同的纠纷解决机制共同构成的整体系统,在这种多元化的系统中,各种制度或程序既有其独立的运行空间,又能形成一种功能互补,以满足社会和当事人的多元化需求和选择自由。纠纷解决机制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区别:纠纷解决机制存在于人类发展的任何阶段,在人类发展的各个阶段,都有与之相适应的纠纷解决机制。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晚于纠纷解决机制而产生,社

会越复杂,纠纷解决的方式、手段也越丰富,不同的纠纷解决机构、方式或程序共同构成一种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在不同的社会发展阶段,针对不同的社会需求,根据社会主体的选择,建立适应本国或本地需要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共同规律。(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与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ADR)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机制:是指一个社会中多样的纠纷解决方式(包括诉讼与非诉讼两大类型)以及特定的功能相互协调、共同存在,所构成的一种满足社会主体多种需求的程序体系和动态调整系统。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概念既包括非诉讼机制,也包含司法和诉讼机制,在理论上,强调以一种综合视角研究诉讼与非诉讼、法律与其他社会控制、国家司法权与社会自治、公力救济与社会以及私力救济之间的关系;在制度和实践方面,注重构建司法与非诉讼程序协调互动的解纷机制。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ADR):又称为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该概念源于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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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综合管理平台技术解决方案 2017年0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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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概述.................................. 错误!未定义书签。 项目背景.............................. 错误!未定义书签。 项目意义.............................. 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二章电子商务建设目标和原则................ 错误!未定义书签。 建设目标.............................. 错误!未定义书签。 建设原则.............................. 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三章电子商务平台建设内容及技术要求........ 错误!未定义书签。 **基础设施体系整体框架................ 错误!未定义书签。 软件设计与集成方案.................... 错误!未定义书签。 服务平台总体架构图...................... 错误!未定义书签。 建设内容......................... 错误!未定义书签。 综合管理平台............... 错误!未定义书签。 移动平台系统............... 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四章报价清单..............................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章概述 1.1项目背景 电子商务平台即是一个为企业或个人提供网上交易洽谈的平台。企业电子商务平台是建立在Internet网上进行商务活动的虚拟网络空间和保障商务顺利运营的管理环境;是协调、整合信息流、物质流、资金流有序、关联、高效流动的重要场所。企业、商家可充分利用电子商务平台提供网络基础设施、支付平台、安全平台、管理平台等共享资源有效地、低成本地开展自己的商业活动。 为完善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建设,推动农村产品网络销售,优化农村电子商务发展环境,提升林区农村电子商务发展水平,增强农特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6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申报工作的通知》文件精**,**人民政府研究决定,从今年开始开展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试点创建工作,计划用三年时间,建成全国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 1.2项目意义 发展农村电子商务是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的重要手段,是精准扶贫的重要载体。通过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加快农村电子商务发展,把实体店与电商有机结合,使实体经济与互联网产生叠加效应,有利于促消费、扩内需,推动农业升级、农村发展、农民增收。 **电商平台的定位是服务于**电商市场的线上买卖信息通道和交易平台,是为广大消费者打造的以农副产品和特色产品交易的社交化媒体垂直电商平台。 建设**全域电子商务综合服务平台,打造一体化和双向流通的消费品下乡和农产品进城的电子商务生态系统,包括网商、服务商、供应商、消费者和政府扶持,及社会环境共同构成的共生进化系统。农民通过购买实惠的消费品或者出售自己种植的农产品,直接在这个系统中受益,分得了自己的一亩“田地”。

中国电子商务发展现状分析

中国电子商务发体现状分析 一、电子商务的概况 电子商务(EleetrohieCommeree简称EC)是在Internet开放的网络环境下,作为一种新型的交易方式,将生产企业、流通企业以及消费者和政府带人一个网络经济、数字化生存的新天地。电子商务,是指实现整个贸易活动的电子化。从涵盖范围方面能够定义为:交易各方以电子方式而不是通过当面交换或直接面谈方式实行的任何形式的商业交易.从技术方面能够定义为:电子商务是一种多技术的集合体,包括交换数据(如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获得数据(如共享数据库、电子公告牌)以及自动捕获数据(如条形码)等。实现消费者的网上购物、商户之间的网上交易和在线电于支付的一种新型的商业运营模式。电子商务减少员工成本、文件处理成本,缩短了商业交易时间,提升服务质量,降低了安全库存量,减少错误信息,增加了贸易机会。综观而论,电子商务与传统贸易相比具有:世界性、直接性、便捷性、均等性等四大特点而得到人们的普遍欢迎。在国际竞争面前,从诸多的层次来看,电子商务为我们创造了崭新的市场机会。 电子商务能够规范事务处理的工作流程,将人工操作和电子信息处理集成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客户能以非常简捷的方式完成过去较为萦杂的商务活动。电子商务的内涵可认为是:信息内容,集成信息资源,商务贸易,协作交流。 电子商务的发展要以推动BZB(企业对企业)业务为重点,从四个方面人手:一要使企业成为主体,二要以专业切人点,三要展开国际贸易的网上交易,四要建立面向中小企业的中介服务网。1997年7月美国政府在泛征求了产业界、消费团体和In-ternet界的意见之后,指定的一个世界电子商务框架(AFrame-workforGlobalEleetro垃eCommeree)计划,其中体现了政府对电子商务的三项基本政策:(l)让企业在电子商务发展中起主导作用(2)政府参与管理应以积极促动电子商务发展为原则,(3)应在世界范围内促动Inter二t上的电子商务。

农产品电子商务平台技术规划设计方案

农产品电子商务平台技术建议方案

目录 第一章概述 (4) 1.1项目背景 (4) 1.2建设目标和意义 (5) 1.3平台功能需求分析 (6) 第二章电子商务平台总体设计 (7) 2.1整体设计原则 (7) 2.1.1权威性 (7) 2.1.2及时性 (7) 2.1.3可靠和安全性 (7) 2.1.4适应性 (8) 2.1.5先进性 (8) 2.1.6系统性能 (8) 2.1.7易管理性 (8) 2.1.8技术的先进性和成熟性 (8) 2.2系统架构设计 (9) 2.2.1应用支撑平台软件架构设计 (9) 2.2.2技术开发路线设计 (10) 2.2.3总体逻辑结构 (11) 2.2.4系统设计特点 (12) 2.3平台系统设计 (12) 2.3.1整体风格 (12) 2.3.2系统主色调 (13) 2.3.3导航页 (13) 2.3.4电子商务平台首页设计 (13) 第三章电子商务平台功能描述 (15) 3.1栏目按功能分类 (15) 3.2网站栏目功能说明 (16) 3.2.1 信息类 (16) 3.2.2业务类 (16) 3.2.3服务类 (20) 3.2.4功能类 (21) 第四章商务平台后台管理 (23) 4.1用户管理模块 (23) 4.2目录维护 (24) 4.3页面设置 (25) 4.4信息发布管理 (25) 4.5个性化功能 (27) 4.6日志管理 (28) 4.7网上订阅管理 (29) 4.8会员管理 (30)

第五章安全设计 (31) 5.1建立应用安全管理保障体系 (31) 5.1.1安全技术体系 (31) 5.1.2管理体系 (31) 5.1.3人才教育体系 (31) 5.2应用网络安全策略及安全规范 (32) 5.3信息安全防御系统 (33) 5.3.1总体描述 (33) 5.3.2防火墙 (33) 5.3.3入侵检测 (34) 5.3.4漏洞扫描 (35) 5.3.5病毒防治 (35) 5.3.6安全审计 (36) 5.3.7Web信息防篡改系统 (37) 5.4应用级安全保密措施 (38) 5.5用户级安全保密措施 (40)

(完整word版)电商平台对用户交易纠纷处理的机制或方案

弗乐斯商务平台对产生交易纠纷的处理机制 针对合肥弗乐斯传媒有限公司所属电子商务平台“弗乐斯”,以下简称平台。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可能产生的交易纠纷,平台实施如下处理机制。 一、部门职责 合肥弗乐斯传媒有限公司指定客户服务责任人,负责客户交易纠纷的预处理,包括与客户充分沟通协商,纠纷的信息传递、材料的收集、传递和报告,并负责配合对已形成的诉讼纠纷进行处理,协助风险管理部收信相应的证据材料。 公司相关部门建立客户投诉处理机制,明确客户投诉途径,在弗乐斯显要位置公布投诉处理电话、电子邮箱、通讯地址,并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客户投诉处理,认真、及时处理用户的投诉和意见,及时向用户反馈处理结果,并做好记录,建立投诉处理不当的责任追究和机制。 客户服务中心负责对客户投诉的集中处理,包括设立客户服务代理接受客户电话投诉、协调处理相关部门与客户沟通无果的投诉请求,并检查相关业务部门的处理结果。 风险管理部负责客户交易纠纷所涉法律问题的处理,包括向公司相关部门提供客户投诉处理的法律意见,处理业已形成的诉讼类纠纷,以及负责对公司自行处理的诉讼纠结进行协调、监督和检查。 二、客户交易纠结的分类处理 公司相关部门负责对客户交易纠纷信息进行分类登记,根据客户交易纠纷风险程序的大小,将客户交易纠纷分为以下四大类: 1、因公司相关部门业务差错或其他过错给客户造成损失引发的客户交易纠纷; 2、由于行情交易系统故障,发生应急事件等客观原因引发的客户纠纷。 3、因客户自身对系统使用、规章制度、产品购买不熟悉,或客户提出不合理要求、对员工按章事感觉不便等原因引起的纠纷。 4、其他原因引发的客户纠纷。 公司相关部门应将上述客户纠纷信息分类登记结果报公司客户了服务中心备案,对其中可能引发诉讼风险的纠纷信息重点监控并同时报风险管理部备案。

财产安全制度和纠纷解决机制

【】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监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及所发行私募基金财产安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资产业务的规范发展,防范经营风险,保护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促进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实施,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制定。 第二章公司资金监管规范 第三条公司应当按照企业的风险隔离和财产隔离制度和相关要求,对私募基金的财产进行独立管理,按照防火墙隔离原则,公司自有资产与基金资产和其他资产之间、各基金资产之间严格分离、分别管理。 第四条公司不得将私募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公司因私募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私募基金财产。 第五条公司自有资产必须以本公司的名义进行独立管理,不得假借他人名义或者以个人名义进行管理,不得转借给他人使用。 第六条为防范利益输送及其他有损客户利益的行为,企业自有资产、不同的基金资产之间均应独立运作,账户管理、投资运作、信息传递等方面保持相互独立。 第七条公司以其固有财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公司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八条公司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擅自将基金资产用于抵押、质押、担保或设定任何形式的优先权或其他第三方权利。 第九条基金财产产生的债权不得与不属于基金财产本身的债务相互抵消。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公司不得主张其债权人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上述债权人对基金财产主张权利时,公司应明确告知基金财产的独立性。 第十条当基金份额持有人与公司基于基金财产而发生争议时,由公司对基金财产的独立性承担举证责任;各方基于争议应寻求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约定的纠纷解决方式解决;没有约定的,各方均可按照法律规定寻求司法途径解决争议。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及基金财产投资运用产生的相关文件资料,以便投资者审阅。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投资限制、投资禁止行为进行投资。 第三章基金托管 第十三条除非基金的全体投资人一致同意,公司业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全体投资人要求选定符合条件的机构作为托管机构(以下简称”托管机构“),对基金的资产进行托管。 第十四条原则上,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具有独立性并符合以下条件:(一)成立时间在三年以上的全国性的股份制商业银行; (二)具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的基金托管资格; (三)具有基金托管经验; (四)具有专门服务于基金管理企业的内设机构; (五)最近3年无重大过失及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 (六)与基金的主要出资人、管理机构及其成员无股权、债务和亲属等关联和利害关系。

电子商务解决方案及预案

电子商务解决方案及预案 电子商务解决方案及预案 :解决方案电子商务企业可以信息商品通过市场成本 技术的出现,使人们借助互联网络广泛地从事商品与服务的电子化交易成为可能,这不仅大大扩展了交易范围,而且可以有效地缩短交易时间,降低交易成本。在这种背景下,传统企业纷纷应用技术,以实现企业e化和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同时,新的商业模式与新的商业机会也不断涌现,电子商务成为整个社会的热潮。 电子商务是指包括电子交易在内的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进行的全部商业活动,如市场分析、客户联系、物资调配、内部管理、公司间合作等电子商务解决方案及预案。 电子商务基本的经营特征:1.虚拟性。无门面、无实际商品;2.充分利用网络技术。商品的展示、宣传、挑选、咨询、谈判、结算均在网上进行;3.包含3个基本系统:商品信息系统(产品数据库)、资金结算系统、商品配送系统电子商务解决方案及预案。 电子商务极大提高了传统商务活动的效益和效率,与传统商务活动相比它具有下列优点:

◆降低交易成本:首先,通过网络营销活动企业可以提高营销效率和降低促销费用,据统计在上做广告可以提高销售数量10倍,同时它的成本是传统广告的1/10;其次,电子商务可以降低采购成本,因为借助企业可以在全球市场寻求最优惠价格的供应商,而且通过与供应商信息共享减少中间环节由于信息不准确带来的损失有资料表明,使用通常可以为企业节省510%的采购成本。 ◆减少库存:企业为应付变化莫测的市场需求,不得不保持一定库存产品,而且由于企业对原料市场把握不准,因此也常常维持一定的原材料库存电子商务解决方案及预案。产生库存的根本原因是信息不畅,以信息技术为基础的电子商务则可以改变企业决策中信息不确切和不及时问题。通过可以将市场需求信息传递给企业决策生产,同时企业的生产信息可以马上传递给供应商适时补充供给,从而实现零库存管理。 ◆缩短生产周期:一个产品的生产是许多企业相互协作的成果,因此产品的设计开发和生产销售可能涉及许多关联的企业,通过电子商务可以改变过去的信息封闭的分阶段合作方式为信息共享的协同工作,从而最大限度减少因信息封闭而出现等待的时间。 ◆降低管理成本:如无门面、可在任意地点办公,通

电子商务纠纷解决方案分析

电子商务纠纷解决方案分析 ——基于B2B、C2C模式下如何保障消费者利益的研究 华北电力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徐兴朝 摘要:近年,随着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各种纠纷也随之而来!有交易就有纠纷,这是不可避免的!以B2B、C2C模式为例,解决电子商务交易纠纷可能涉及到监管方(政府)、交易平台、商家、物流方、消费者等主体,如何有效地防止纠纷发生,当纠纷发生后如何有效地解决?这是当前电子商务最主要的问题,针对于此,本文就当前交易纠纷涉及最多的B2B、C2C电子商务模式,针对其中一部分交易纠纷提出一个新颖的、相对可行解决方案。 关键词:电子商务纠纷解决方案 一、引言 近年来,电子商务平台发挥网络科技的优势,为交易者提供了一些独特的风险防范和纠纷解决机制,极大地促进了网络交易的发展规模。但随之而来的就是各种交易纠纷,而现在交易纠纷的解决方案大致可分为两种,一是依靠民间型机制,二是依靠官方型机制。但是从依靠交易平台的民间型机制到依靠法律的官方型机制仍然解决不了一些网络交易纠纷。 例如,某人网上买了一款手机,收到的却是一块砖头。当她几经反转,从商家、交易平台、物流都询问了一遍,依然找不到原因。最后寻求法律的帮助,但是并没有得到解决!这是为什么?商家、物流、消费者各执一词,都说自己没有作假,也没有证据表明自己说的是对是错,法律也无法解决。那么该如何解决呢?所以,针对这种情况就必须建立一种行之有效的解决方案。这也是本文研究的重点。 二、当前电子商务纠纷解决方案分析 目前,针对网络交易纠纷,在电子商务市场上存在者诸多解决方案,起到预防纠纷的发生、帮助解决纠纷的作用。以解决方案的主体而言,可分为法律、技术、交易平台三个方面。 (一)法律

电子商务安全技术案例分析

第7章电子商务安全技术案例分析 7.4.1 网络病毒与网络犯罪 2006年12月初,我国互联网上大规模爆发“熊猫烧香”病毒及其变种。一只憨态可掬、颔首敬香的“熊猫”在互联网上疯狂“作案”。在病毒卡通化的外表下,隐藏着巨大的传染潜力,短短三四个月,“烧香”潮波及上千万个人用户、网吧及企业局域网用户,造成直接和间接损失超过1亿元。 2007年2月3日,“熊猫烧香”病毒的制造者李俊落网。李俊向警方交代,他曾将“熊猫烧香”病毒出售给120余人,而被抓获的主要嫌疑人仅有6人,所以不断会有“熊猫烧香”病毒的新变种出现。 随着中国首例利用网络病毒盗号牟利的“熊猫烧香”案情被揭露,一个制“毒”、卖“毒”、传“毒”、盗账号、倒装备、换钱币的全新地下产业链浮出了水面。中了“熊猫烧香”病毒的电脑内部会生成带有熊猫图案的文件,盗号者追寻这些图案,利用木马等盗号软件,盗取电脑里的游戏账号密码,取得虚拟货币进行买卖。 李俊处于链条的上端,其在被抓捕前,不到一个月的时间至少获利15万元。而在链条下端的涉案人员张顺目前已获利数十万了。一名涉案人员说,该产业的利润率高于目前国内的房地产业。 有了大量盗窃来的游戏装备、账号,并不能马上兑换成人民币。只有通过网上交易,这些虚拟货币才得以兑现。盗来的游戏装备、账号、QQ账号甚至银行卡号资料被中间批发商全部放在网上游戏交易平台公开叫卖。一番讨价还价后,网友们通过网上银行将现金转账,就能获得那些盗来的网络货币。 李俊以自己出售和由他人代卖的方式,每次要价500元至1000元不等,将该病毒销售给120余人,非法获利10万余元。经病毒购买者进一步传播,该病毒的各种变种在网上大面积传播。据估算,被“熊猫烧香”病毒控制的电脑数以百万计,它们访问按流量付费的网站,一年下来可累计获利上千万元。 有关法律专家称,“熊猫烧香”病毒的制造者是典型的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的行为。根据刑法规定,犯此罪后果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通过上述案例可以看出随着互联网和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利用网络犯罪的行为会大量出现,为了保证电子商务的顺利发展,法律保障是必不可少的。目前对我国的网络立法明显滞后,如何保障网络虚拟财物还是个空白。除了下载补丁、升级杀毒软件外,目前还没有一部完善的法律来约束病毒制造和传播,更无法来保护网络虚拟钱币的安全。 根据法律,制造传播病毒者,要以后果严重程度来量刑,但很难衡量“熊猫烧香”病毒所导致的后果。而病毒所盗取的是“虚拟财物”,就不构成“盗窃罪”,这可能导致李俊之外的很多嫌疑人量刑很轻或定罪困难。 7.4.2 电子签名法首次用于庭审 北京市民杨某状告韩某借钱不还,并将自己的手机交给法庭,以手机短信作为韩某借钱的证据。但手机短信能否成为法庭认定事实的依据?2005年6月3日,海淀法院3名法官合议审理了这起《电子签名法》出台后的第一案。 2004年1月,杨先生结识了女孩韩某。同年8月27日,韩某发短信给杨先生,向他借钱应急,短信中说:“我需要5000,刚回北京做了眼睛手术,不能出门,你汇到我卡里”。杨先生随即将钱汇给了韩某。一个多星期后,杨先生再次收到韩某的短信,又借给韩某6000

社会纠纷及其解决机制(龙宗智)

社会纠纷及其解决机制 龙宗智西南政法大学教授 上传时间:2006-3-24 社会纠纷是指发生于不同社会主体之间妨害正常社会秩序的各种权益或权力冲突。社会纠纷的发生与存在是社会和谐的负面因素;有效解决社会纠纷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内容。 一、我国社会纠纷的类型、成因及发展趋势 (一)我国社会纠纷的类型一常规性纠纷与非常规性纠纷的划分。 常规性纠纷是指发生在个别社会成员或社会组织之间.在正常民事、经济生活或行政管理活动中所发生的规模较小、冲突方式较为和缓、影响较轻的社会纠纷。 非常规性纠纷是指具有下列某一种或某几种情况的社会纠纷: (1)群体性纠纷。即纠纷主体一方或各方为多个自然人或组织机构; (2)政策诉求型纠纷.即由某项重大社会政策的出台及实施所引发,或以反对某项政府政策及其实施为诉求的社会纠纷: (3)涉及基本政治制度以及民族和宗教问题的纠纷。 (4)涉及国家对外大政方针、影响国家安全和国际关系的社会纠纷; (5)采用特殊动员与对抗方式的纠纷,即静坐、游行示威、罢工、罢课、罢市、网上签名等激烈方式的社会纠纷; (6)与境外敌对势力相勾连、受境外敌对势力控制与影响的社会纠纷。 非常规性纠纷是我国现实社会矛盾的集中表现形式,是影响我国社会稳定与安定和国家大政方针实施的重要因素,非常规性纠纷的解决也是我国实施社会治理的主要内容与目标. (二)非常规性纠纷的性状与特征. 非常规性纠纷具有下列一些性状与特征: 第一,非常规性纠纷的社会危害程度较大. 第二,非常规性纠纷的一方或各方往往是多个主体. 第三,非常规性纠纷通常难以在司法、仲裁等常规性专门机构或程序中得到解决. 第四,非常规性纠纷在一定程度上体现着我国现实社会中阶层之间的紧张与对抗。

电子商务纠纷解决方案分析

电子商务纠纷解决方案分析——基于B2B、C2C模式下如何保障消费者利益的研究 华北电力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徐兴朝 摘要:近年,随着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各种纠纷也随之而来!有交易就有纠纷,这是不可避免的!以B2B、C2C模式为例,解决电子商务交易纠纷可能涉及到监管方(政府)、交易平台、商家、物流方、消费者等主体,如何有效地防止纠纷发生,当纠纷发生后如何有效地解决?这是当前电子商务最主要的问题,针对于此,本文就当前交易纠纷涉及最多的B2B、C2C电子商务模式,针对其中一部分交易纠纷提出一个新颖的、相对可行解决方案。 关键词:电子商务纠纷解决方案 一、引言 近年来,电子商务平台发挥网络科技的优势,为交易者提供了一些独特的风险防范和纠纷解决机制,极大地促进了网络交易的发展规模。但随之而来的就是各种交易纠纷,而现在交易纠纷的解决方案大致可分为两种,一是依靠民间型机制,二是依靠官方型机制。但是从依靠交易平台的民间型机制到依靠法律的官方型机制仍然解决不了一些网络交易纠纷。 例如,某人网上买了一款手机,收到的却是一块砖头。当她几经反转,从商家、交易平台、物流都询问了一遍,依然找不到原因。最后寻求法律的帮助,但是并没有得到解决!这是为什么?商家、物流、消费者各执一词,都说自己没有作假,也没有证据表明自己说的是对是错,法律也无法解决。那么该如何解决呢?所以,针对这种情况就必须建立一种行之有效的解决方案。这也是本文研究的重点。 二、当前电子商务纠纷解决方案分析 目前,针对网络交易纠纷,在电子商务市场上存在者诸多解决方案,起到预防纠纷的发生、帮助解决纠纷的作用。以解决方案的主体而言,可分为法律、技术、交易平台三个方面。 (一)法律 从制度上来讲,当网络交易出现纠纷后,当事人可以通过法律的渠道寻求救

电子商务法律案例(网络合同)

电子商务法案例: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评析. 2001年3月31日,刘某以“Jaliseng”为用户名在交易平台注册,成为易趣网的用户,由易趣网为刘某提供免费的网络交易平台服务。2001年7月1日,易趣网开始向用户收取网络交易平台使用费,并于9月18日发布了新的《服务协议》供新老用户确认,该协议对用户注册程序、网上交易程序、收费标准和方式及违约责任等作了具体的约定。此后,刘某确认了易趣网的《服务协议》,并继续使用易趣网的网络交易平台,但至2001年9月24日,刘某尚欠易趣网网络平台使用费1330元,为此,易趣网诉至法院,要求刘某支付网络平台使用费、赔偿律师费用。刘某则认为,《服务协议》长达67页,过于冗长,致使用户不能阅读全文,故用户不应受该协议的约束。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如何确认网络服务合同的成立这一法律问题。 网络服务合同的法律特征 本案易趣网与用户刘某服务关系的建立,系基于易趣网的《服务协议》,那么,易趣网单方提出的《服务协议》是否属于网络服务合同,它与传统意义上的合同有何区别?这是我们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所谓合同,依合同法之规定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从易趣网《服务协议》的字面上看,该《服务协议》应该是一种协议,且这《服务协议》也符合合同法中所规定的“书面合同”和“数据电文”的表现形式,故易趣网的《服务协议》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合同的要件形式,应该当做一种合同。 但本案的问题在于,这份《服务协议》系易趣网在平台上单方公布的,它作为一种合同的形式和传统意义上的合同显然有着很大的区别,我国合同法的分则虽然规定了十余种特殊的合同形式,但是此类网络合同的形式没有明确规定。 美国的《统一电子交易法》和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定的《电子商务示范法》也未对网络交易合同、网络服务合同等网络合同予以明确。 可见,网络服务合同是一种较为特殊的合同,从严格合同的意义上而言,易趣网与用户之间的这份《服务协议》是一份格式合同,其具有以下特征。首先,双方当事人的服务与被接受服务的目的非常明确。作为网络公司,其提供平台、进行服务、收取费用,而作为用户,则愿意接受此种服务。其次,合同未经双方合意,系由一方单方拟定。这是格式合同最显著的特点,即合同由一方根据自己的意愿单方拟定,相对方不能更改,要么全部接受合同的条款,要么全部不接受合同的条款,相对方只有选择接受或不接受合同条款的权利,而没有选择更改合同条款的权利。再次,在网络服务合同中,一方的身份和性质难以确定,因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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