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建设工程监理工程师管理暂行办法

广西建设工程监理工程师管理暂行办法
广西建设工程监理工程师管理暂行办法

广西建设工程监理工程师管理暂行办法

2008-10-14 9:6【大中小】【打印】

桂建管[2008]92号

关于转发广西建设工程监理工程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我区建设工程监理行业发展需要,规范监理从业人员行为,提高监理从业人员执业能力,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广西建设监理协会制定了《广西建设工程监理工程师管理暂行办法》,现转发给你们。希望广大监理企业在广西建设监理协会的指导下,为群众提供

更优质的服务。

特此通知

附件:广西建设工程监理工程师管理暂行办法

二00八年十月十四日

广西建设工程监理工程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我区建设工程监理行业发展需要,规范监理人员从业行为,提高监理从业人员从业能力,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广西境内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经考试(含考核)合格,并取得《广西建设工程监理工程师培训合格证》(以下简称《培训合格证》)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对此类人员考试、登记备案、继续教育和行业自律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广西建设工程监理工程师,是指参加规定的从业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并取得《培训合格证》后,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广西建设厅职工培训中心(广西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和广西建设监理协会分工负责、共同组织实施广西建设工程监理工程师的培训、考试、登记备案、资格认证和管理、考核取证、继续教育和行业自律管理工作,接受广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培训、考试

第五条广西建设工程监理工程师应达到行业执业能力标准要求,并取得《培训合格

证》。

第六条广西建设工程监理工程师培训、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至两次,考试内容参见

《广西建设工程监理工程师考试大纲》。

第七条广西建设厅职工培训中心(广西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和广西建设监理协会共同负责广西建设工程监理工程师的培训、考试和考核工作。其任务是:

(一)组织实施广西建设工程监理工程师的培训工作;

(二)制定广西建设工程监理工程师考试大纲;

(三)确定考试命题及评分标准;

(四)负责资格审查、报名、组织考试、阅卷、评分等考务工作;

(五)组织考试分数汇总分析。

第八条广西建设工程监理工程师考试教材设《建设工程监理概论》、《建设工程质量控制》、《建设工程进度控制》、《建设工程造价控制》、《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建设工程信息与档案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建设工程监理案例分析》等课程,采用国家统编教材及我区自编教材。

第九条广西建设工程监理工程师报考条件:

(一)具有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大专(含大专)以上学历,取得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满5年,并从事监理工作满5年,年满35岁;

(二)具有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本科(含本科)以上学历,取得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满3年,并从事监理工作满3年,年满35岁;

(三)具有其他专业以上本科学历、取得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满8年,并从事工程监理工作满5年,年满40岁;

(四)取得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满1年,并从事监理工作满3

年,年满35岁;

(五)具有国家一级建造师注册执业证书,取得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中级技术职称满3年,并从事监理工作满3年,年满35岁。

(六)取得监理员上岗证书后,从事监理工作满5年,取得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中

级专业技术职称满3年,年满35岁;

(七)取得监理员上岗证书后,从事监理工作满8年,取得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中

级专业技术职称,年满35岁;

(八)取得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并从事监理工作满3年,因专业问题尚未注册成

功的人员;

(九)参加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其单科考试成绩对应各科不低于其合格

标准分90%者。

以上第(一)~(五)两类人员需经考试合格;第(六)~(七)类人员需经考试以及考核合格,考核内容主要为近年来从事监理工作的业绩情况;第(八)~(九)类人员经培训后可直接进行登记备案,申请登记备案人员必须从事监理工作。

第十条广西建设工程监理工程师考试成绩当年有效。

第十一条凡参加广西建设工程监理工程师考试者;由本人自愿提出申请,聘用单位审查,统一向广西建设监理协会报名并填写《广西建设工程监理工程师考试报名表》(附件1)

考试(或考核)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广西建设工程监理工程师考试成绩可登录广西建设监理协会网站(https://www.360docs.net/doc/eb15588962.html,)查询,考试成绩合格者,将在该网站上公示一周,公示通过者,

方可申请登记备案。

第三章登记备案管理

第十三条广西建设工程监理工程师实行登记备案制度,取得考试合格的人员,必须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后,才能取得《培训合格证》。

第十四条登记备案手续,按照个人申请、聘用单位审查汇总上报,广西建设监理协会

审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五条申请登记广西建设工程监理工程师备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广西建设工程监理工程师统一考试(考核)合格,取得考试合格;

(二)受聘于一个丙级(含丙级)以上监理企业,并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三)年龄在65周岁以下(含65周岁),身体健康,能胜任建设工程监理工作;

(四)申请延续登记备案的人员,须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登记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的登记备案表;

(二)申请人的考试合格证和身份证(复印件);

(三)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四)所属专业、工作经历、工程监理工作业绩和满足考试报名条件关于职称要求的相

应证明材料;

(五)申请延续登记备案的人员,须提供达到延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培训合格证》登记备案有效期3年。备案有效期满需延续执业的,应在期满前二个月,按照登记备案手续的办理程序办理登记备案验证手续,验证内容为本人从事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业绩、继续教育情况、职业道德等。

第十七条在登记备案有效期内(登记备案未满一年,不得变更),如需变更单位,应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填写《广西建设工程监理工程师登记备案申请表》申请变更登记,变更登记后仍延续原登记备案有效期。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登记备案或注销《培训合格证》: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无工程监理工作业绩的;

(三)脱离建设工程监理业务岗位累计达有效期二分之一的;

(四)未达到延续教育要求的;

(五)在建设工程监理活动中有重大不良记录的;

(六)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从事工程监理及工程项目管理服务的;

(七)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培训合格证》的;

(八)涂改、转借、伪造《培训合格证》的;

(九)年龄超过65周岁的;

(十)依法受到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予登记备案的。

第十九条已进行广西建设工程监理工程师登记备案的人员在取得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申请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后,《培训合格证》即当失效,并缴回广西建设监理协会。已取得国家(建设部)一级建造师、建筑师、结构工程师、注册造价师或者其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而其注册单位与申请登记备案人不在同一监理单位的,不得

登记备案。

第四章岗位任职条件

第二十条工程监理岗位主要分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

程师。

第二十一条监理企业按以下要求自主任命各岗位任职人员:

(一)国家规定必须监理的工程项目和一类、二类工程项目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和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必须由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担任;

(二)非必须监理的工程项目和三类(含三类)以下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和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可由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或获得《培训合格证》的人员担任;

(三)专业监理工程师可由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或获得《培训合格证》的人员担任。

第五章继续教育

第二十二条获得《培训合格证》后必须接受继续教育。在每一验证有效期内未达到规

定继续教育要求的,不予登记备案。

第二十三条继续教育由广西建设厅职工培训中心(广西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和广西建设监理协会共同组织、实施,在登记备案期内提出继续教育的学习内容和具体安排。

第六章自律管理

第二十四条建立广西建设工程监理工程师信用档案,通过广西建设监理协会网站“广西建设监理在线”,及时向社会公开监理人员的资质、诚信记录等信息。

第二十五条根据广西监理行业自律公约要求,获得《培训合格证》的人员应遵守以下

规定: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的各项规定;

(二)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恪守职业道德;自觉抵制商业贿赂;

(三)履行岗位职责,执行技术规范和规程;

(四)保证执业活动成果的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

(五)自觉接受继续教育,努力提高服务水准;

(六)保守委托人的商业、技术秘密;

(七)不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监理及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工作;

(八)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备案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登记备案,并给予全区通报,3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登记备案。

第二十七条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培训合格证》的,由登记备案管理机构撤销其登记备

案,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登记备案。

第二十八条《培训合格证》及执业印章由广西建设监理协会统一制作。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广西建设监理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广西建设监理工程师培训计划安排,2009年广西建设监理工程师第二期培训班即将开班,现将考试报名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时间:

本期广西建设监理工程师报名截至日期至2009年6月30日,审核材料时间为2009年2009年7月1日至2009年7月30日,逾期将不予受理,开班时间拟定于2009年9月。二、报名条件:

凡符合《广西建设监理工程师管理暂行办法》(附件1)中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

三、具体要求:

1、请各位参加考试报名的人员参照《广西建设工程监理工程师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填写《广西建设工程监理工程师报名表》(附件2)与《广西建设工程监理工程师报名汇总表》(附件3),经本单位核对信息无误先以电子文档的形式于6月30日前发送汇总表至我协会邮箱:gxjsjlxh@https://www.360docs.net/doc/eb15588962.html,,加盖单位公章后由企业把书面材料于7月1日至7月30日统一送至我协会进行审核(报送前请认真阅读我协会网站“ 最新业务咨询”中对广西监理工程师报送材料的有关要求)。

2、已符合第一期广西建设监理工程师,因特殊原因或未能在第一期安排的学员请填写报名汇总表后直接发送至我协会邮箱即可(注明第一期申报)。

3、考试报名需交2张1寸彩照(报送书面材料统一交齐)。

4、本次考试报名只受理单位报名,不受理个人报名。

附件1:广西监理工程师报送材料的有关要求.doc

附件2:广西建设监理工程师报名表.doc

附件3:广西建设监理工程师报名汇总表.xls

广西监理工程师报送材料的有关要求

一、材料报送要求:

报名人员请参照《广西建设工程监理工程师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中所规定的条件,持须报审的材料原件、复印件一份(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原件审核后即退回企业)至协会进行现场审核,具体提交资料如下:

1、符合条件(一)、(二)、(三)的需要报审的材料: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证明从事监理工作年限的资料;

2、符合条件(四)需要报审的材料:身份证、职称证书、证明从事监理工作年限的资料;

3、符合条件(五)需要报审的材料:身份证、职称证书、国家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证明从事监理工作年限的资料;

4、符合条件(六)、(七)需要报审的材料:身份证、职称证书、监理员上岗证书、证明从事监理工作年限的资料;

5、符合条件(八)需要报审的材料:身份证、学历证书、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证明从事监理工作年限的资料;

6、符合条件(九)需要报审的材料:身份证、在广西人事考试网(https://www.360docs.net/doc/eb15588962.html,/)的成绩查询系统中打印近两年内参加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单并附上查询成绩档案号;

7、附件材料按照上述所写材料顺序,装订成册。

二、附件材料提交注意事项:

1、身份证复印件:持第二代身份证的人员,身份证正、反面均需复印;持第一代身份证的人员,仅复印身份证正面;

2、职称证书复印件:需复印证书编号页、照片页、个人信息页;

3、一级建造师执业注册证书复印件:需复印号、注册编号页,个人信息页;

4、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需复印证书编号页、个人信息页;

5、从事监理工作年限证明材料:由工作单位出具相应的,从事监理工作起至今,每一年度所监理工程项目的证明。

广西建设工程监理工程师报名表

报名序号

国家电力公司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

国家电力公司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 https://www.360docs.net/doc/eb15588962.html, 2002年8月22日10:44 来源:https://www.360docs.net/doc/eb15588962.html,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国家电力公司电力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制度,加强对电力工程建设的质量、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单位既是高智能、管理型的中介组织,又是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应坚持公平、公正、诚信、守法、科学的原则。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委托,对火电或送变电工程建设实施监理。 第三条电力工程建设临理的依据是国家法、法规政策及有关主管部门、原电力工业部或国家电力公司颁布的标准、定额和经过批准的建设计划、规划、设计文件以及依法签订的项目监理合同、工程承包合同及其他有关协议等。 第四条根据电力工程的特点,承担电力工程建设监理的单位必须取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等级证书》并取得原电力工业部或国家电力公司颁发的《资质等级证书》或《监理许可证书》,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第五条从事监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监理活动。 第六条由国家电力公司及子公司控股的电力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 第七条本办法适用于由国家电力公司及子公司控股的常规火电、洁净煤发电、核电(常规岛部分)、送变电、热电联产等新、扩、改建工程,其他电力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管理 第八条国家电力公司对国家电力公司及子公司控股工程的监理工作实行归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电力工程建设监理有关规定、办法和范本等。 (二)负责国家电力公司系统监理单位的电力建设监理资质管理。 (三)负责国家电力公司系统火电电、送变电工程建设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的培训管理和资格管理。 (四)指导、监督和协调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工作。

工程监理管理办法

广西秀宁房地产有限公司工程监理管理规定为规范项目得管理工作、提高项目管理效率,促进项目监理工作顺利有序开展,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一条按照国家现行建设行政法律法规,以及集团公司得有关规定, 以下项目应委托符合资质得监理单位进行工程监理: 1、须进行工程报建报监得项目; 2、利用政府财政资金得项目; 3、工程建安费估算超过30 万元以上得项目; 4、其她按照规定须实施监理得项目。 第二条工程监理单位得确定须符合国家现行建设行政法律法规、集团公司招投标管理办法及相关管理规定,及时签订工程监理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实施对监理单位得管理。 第三条公司工程部负责对实施得项目得监理进行统筹管理,建立监理 单位考核管理制度,定期考核并记录监理单位得合同履约、服务质量、工作效果等情况,及时发现并纠正监理单位不恰当得管理行为,有效监控项目现场管理。 第四条项目业主代表应落实监理单位按照工程进度及时进场开展监理工作,监督监理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承诺得要求组建现场监理机构、委派符合资质要求得监理人员。项目实施过程,负责考核监理单位人员按照合同及相关规定得到位情况,保证现场监理工作有效开展。 第五条业主代表落实监理单位完善现场监理工作制度。监督监理单位及时编制项目得监理规划,以及项目各管理环节得监理工作计划;督促监理单位及时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完善并执行现场得周例会、质量专检、安全专检、周报、月报等管理制度。 第六条业主代表应落实监理单位根据监理合同委托得工作范围,按现 行国家与地方法律、法规、规程、监理规范履行监理职责,对项目施工做 好以下监理工作:

1、审查施工单位编制得施工组织设计、专题施工方案及施工进度计划,并监督、检查、反馈其实施情况;监理人在施工阶段监理过程中要建立与健全进度控制、质量控制、投资控制、安全文明施工监控、合同管理、信息管理体系;建立与健全组织协调得工作程序与管理模式,确保各项工作监理到位。 2、检查施工单位或委托人提供得材料、设备清单及其所列规格与质量就是否符合现行施工验收规范与设计图纸得要求; 3、监督、检查施工单位按照国家技术规范、标准、地方建设安装规定以及设计文件得要求进行得施工与安装活动,检查施工全过程、会同委托人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及签证,严把工程质量关;对于施工过程中发生工程量增减得签证,施工单位提出后,监理人先审查就是否符合签证得条件、签署能否签证得意见,然后必须有委托人现场代表、监理工程师、施工方相关人员在场实地勘测并形成三方人员签字确认得原始记录清单。 4、对用于工程上得主要材料、构件得出厂合格证、材质检验单等进行核定,如发现有不实之处,有权责令施工单位(并指定检验单位)对材质进行检验,防止不合格得材料用于工程,并及时把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委托人; 5、检查工程采用得设备及材料就是否符合设计文件与招标文件规定及质量标准; 6、根据《工程总承包合同》得规定,核验施工单位所作得工程进度计划,验收检查施工单位填报得月、季等报表,及时提出监理意见,并严格督促施工单位按监理意见修正; 7、对于重大得技术修改与技术建议,除提出监理意见外,应征得委托人得同意,在可行得情况下,原则上由原设计单位进行修改;对于工程设计变更事先需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协助委托人核定出因设计变更而增加得投资,并报委托人确认。 8、根据《工程总承包合同》得付款约定,以及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数量得核实,签发付款凭证,报业主审批(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现场计量,按合同约定得工程量清单审查与工程款支付程序进行审查,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工程款支付,报委托人审批); 9、监督、检查工程得文明施工及安全防护措施情况,对不合规定得地方督促整改;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最新).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发包人和监理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须招标的建设工程,应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监理人。监理服务招标应优先考虑监理单位的资信程度、监理方案的优劣等技术因素。 第三条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根据建设项目性质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它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和其它阶段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收费,其基准价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计算,浮动幅度为上下2 0%。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的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额。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由发包人和监理人协商确定收费额。 第六条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应当体现优质优价的原则。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由于监理人提供的监理与相关服务节省投资,缩短工期,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根据合同约定奖励监理人。 第七条监理人应当按照《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告知发包人有关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收费依据,以及收费标准。 第八条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内容、质量要求和相应的收费金额以及支付方式,由发包人和监理人在监理与相关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九条监理人提供的监理与相关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满足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等要求。监理人不得违反标准规范规定或合同约定,通过降低服务质量、减少服务内容等手段进行恶性竞争,扰乱正常市场秩序。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确定广西“十百千”拔尖会计人才(行政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确定广西“十百千”拔尖会计人才(行政事业类第二期)培养对象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桂财会[2015]5号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5.02.13 【实施日期】2015.02.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确定广西“十百千”拔尖会计人才(行政事业类第二期)培 养对象的通知 (桂财会〔2015〕5号) 各市财政局,各培养对象所在单位: 根据《广西“十百千”拔尖会计人才培养规划》(桂财会〔2006〕51号)和《关于开展广西“十百千”拔尖会计人才(行政事业类第二期)选拔培养工作的通知》(桂财会〔2014〕41号),我厅经组织专家审核申报材料、量化评分以及统一组织开展面试,顺利完成了广西“十百千”拔尖会计人才行政事业类第二期培养对象的选拔工作。经研究,确定选拔60名符合培养要求的考生为广西“十百千”拔尖会计人才(行政事业类第二期)培养对象(名单见附件)。

请有关单位将录取情况通知培养对象本人,并支持培养对象参加集中培训和其他培训活动。按照广西“十百千”拔尖会计人才培养规划,培训费(包括讲义费、指定阅读书目的费用等)由财政部门负担,学员交通费、食宿费以及相关补助由学员单位按照差旅费的有关标准负担。 开班仪式拟于2015年5月举办,2015年两次集训将分别于2015年5月和8月举行,有关事项将另行通知。 附件:广西“十百千”拔尖会计人才(行政事业类第二期)培养对象名单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5年2月13日 附件:广西“十百千”拔尖会计人才(行政事业类第二期)培养对象名单(排名不分先后)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最新版本

目次 1 总则 2 术语 3 项目监理机构及其设施 3.1 一般规定 3.2 监理人员职责 3.3 监理设施 4 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 4.1 一般规定 4.2 监理规划 4.3 监理实施细则 5 工程质量、造价、进度控制及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5.1 一般规定 5.2 工程质量控制 5.3 工程造价控制 5.4 工程进度控制 5.5 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 6 工程变更、索赔及施工合同争议处理 6.1 一般规定 6.2 工程暂停及复工 6.3 工程变更 6.4 费用索赔 6.5 工程延期及工期延误 6.6 施工合同争议 6.7 施工合同解除 7 监理文件资料管理 7.1 一般规定 7.2 监理文件资料内容 7.3 监理文件资料归档 8 设备采购与设备监造

8.1 一般规定 8.2 设备采购 8.3 设备监造 9 相关服务 9.1 一般规定 9.2 工程勘察设计阶段服务9.3 工程保修阶段服务 附录A 工程监理单位用表 附录B 施工单位报审、报验用表附录C 通用表 本规范用词说明 附:条文说明

1总则 1.0.1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行为,提高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水平,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活动。 1.0.3实施建设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并以书面形式与工程监理单位订立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合同中应包括监理工作的范围、内容、服务期限和酬金,以及双方的义务、违约责任等相关条款。 在订立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时,建设单位将勘察、设计、保修阶段等相关服务一并委托的,应在合同中明确相关服务的工作范围、内容、服务期限和酬金等相关条款。 1.0.4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将工程监理单位的名称,监理的范围、内容和权限及总监理工程师的姓名书面通知施工单位。 1.0.5在建设工程监理工作范围内,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涉及施工合同的联系活动,应通过工程监理单位进行。 1.0.6实施建设工程监理应遵循下列主要依据: 1法律法规及工程建设标准;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 3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及其他合同文件。 1.0.7建设工程监理应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1.0.8建设工程监理宜实施信息化管理。 1.0.9工程监理单位应公平、独立、诚信、科学地开展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活动。 1.0.10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活动,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工程监理单位construction project management enterprise 依法成立并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活动的服务机构。 2.0.2建设工程监理construction project management 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根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造价、进度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

工程建设监理公司管理制度(全套)(可编辑)

工程建设监理公司管理制度(全套) 工程建设监理公司管理制度 目录 第一章监理工作管理规定要点汇编7 一、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总监理工程师应履行的职责:7 二、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总监代表应履行的职责: 7 三、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履行的职责:7 四、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监理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8 五、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将下列工作委托总监代表: 8 六、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监理工作内容和要求:8 七、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开工前开展的监理工作及规程主要内容:9 八、根据《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对工程材料、构配件要求: 10 九、《人员调配制度》要点:10 十、《监理规划、细则、技术参数、通讯编写管理制度》要点:10 十一、《〈工程管理配合细则〉编写管理制度》要点:10 十二、《项目监理机构办公管理制度》要点:10 十三、《工程会议制度》要点:11 十四、《旁站与巡视监理管理制度》要点: 11

十五、《监理工作预控制度》要点:11 十六、《经济技术签证管理制度》要点:11 十七、《工程验收管理制度》要点:12 十八、《安全监理管理制度》要点:12 十九、《合理化建议制度》要点:13 二十、《建设合同管理制度》要点:13 二十一、《工作总结制度》要点:13 二十二、《监理资料管理制度》要点:13 二十三、《项目监理机构后勤管理制度》要点:16 二十四、《考勤管理制度》要点:16 二十五、《项目监理机构行文制度》要点: 16 二十六、《监理部巡视检查管理制度》要点:16 二十七、《公司监理工作巡视检查管理制度》要点:17 二十八、《监理工作考核管理制度》要点: 17 二十九、《创新管理制度》要点:17 三十、《奖惩制度》要点: 17 三十一、参考文件和配套表格(样本):18 第二章人员调配制度20 一、目的:20 二、项目总监组建监理机构:20 三、项目总监申请调配人员:20 四、工程部调配人员:20

山东省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

山东省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建设监理的管理,提高工程建设项目的投资效益和建设水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的委托,依据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工程建设行为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监理业务,实施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全省的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工程建设监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负责全省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 (三)负责全省监理工程师的培训、资格考试和执业注册的管理; (四)负责省外监理单位进入本省从事监理业务的管理; (五)负责工程建设监理的招标投标管理; (六)负责对大中型项目和重点工程建设单位的建设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七)检查处理在全省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工程建设监理中的违法行为。 第五条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工程建设监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监理单位资质的初审、申报和管理; (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监理工程师资格的初审、申报和管理; (四)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监理的招标投标管理; (五)按建设项目的隶属关系对建设单位的建设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六)检查处理工程建设监理中的违法行为; (七)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下列工程建设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须实行监理: (一)大中型工业、交通、水利、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民用建筑等工程项目; (二)国家、省和市重点工程项目; (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项目; (四)使用国外贷款、赠款的工程项目;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项目。

工程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地区工程项目建设市场,加大对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有效遏制建设领域的不廉洁行为,保证工程项目管理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工程建设若干违法违纪行为处罚办法》、《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纪律规定,结合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地区范围内行政、事业单位及涉及公共安全设施的工程建设等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是指房屋建筑及附属工程、水利工程、城市市政建设工程、道路交通工程以及农业、林业综合开发项目工程等。 第四条 500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由地区纪委监察局直接进行监督,500万元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可由县(市)纪委监察局或建设单位主管部门的纪检监察组织进行监督。 第五条投资30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并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核准审批、备案、招标投标、双合同(建设合同、廉政合同)及竣工决算、审计、验收等程序。 第六条实行项目资本金制度。项目法人对重大建设项目必须注入资本金,资金到位情况不符合要求的,不得进入立项审批程序。 第七条实行项目法人制。项目法人对工程项目终身负责,凡工程出现问题,造成损失等问题的,随时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章招投标活动 第八条招投标的监督管理。纪检监察机关和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各类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履行对工程建设的综合监督检查职责。对于招投标过程中(包括招标、投标、评标、中标)泄露保密资料、标底,串通抬标、投标、围标,歧视排斥投标等违法活动的监督执法在纪检监察机关和发展改革部门的牵头下,分别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并受理招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按照这一原则,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建设以及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水利、交通部门工程的监督执法分别由水利、交通部门负责;建设、水

财政部驻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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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驻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再生资源增值税具体实施办法》的通知 【标 签】再生资源增值税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地方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文 号】财驻桂监﹝2009﹞45号 【发文日期】2009-04-07 【实施时间】2009-04-07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增值税 各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和《财政部关于明确办理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程序的补充通知》(财监﹝2009﹞7号)规定,财政部驻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联合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具体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具体实施办法 为了规范办理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的申报、审核和审批工作,提高退税审批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财政部关于明确办理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程序的补充通知》(财监﹝2009﹞7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再生资源的定义 本实施办法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8号)第二条所称的再生资源范围,即: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再生资源具体包括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等)、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农药包装物、动物杂骨、毛发等)、废玻璃等。 第二条 适用退税政策的范围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19表格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19表格 A类表〔施工单位报审/验表〕 A1 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报审表 A2 开工报审表 A3 复工报审表 A4 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 A5 施工控制测量成果报验表 A6 工程材料/设备/构配件报审表 A7 报审/验表 A8 分部工程报验表 A9 监理通知回复单 A10 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表 A11 工程款支付申请表 A12 施工进度计划报审表 A13 费用索赔报审表 A14 工程临时/最终延期报审表 B类表〔工程监理单位用表〕 B1 总监理工程师任命书 B2 开工令 B3 监理通知 B4 工程暂停令 B5 监理报告 B6 旁站记录 B7 复工令 B8 工程款支付证书

C类表〔通用表〕 C1 工作联系单 C2 工程变更单 C3 索赔意向通知书 A1 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报审表 工程名称:编号: 注:本表一式三份,项目监理机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各一份。 A2

开工报审表 工程名称:编号: 注:本表一式三份,项目监理机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各一份。 A3 复工报审表 工程名称:编号:

注:本表一式三份,项目监理机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各一份。 A4 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 工程名称:编号:

注:本表一式三份,项目监理机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各一份。 A5 施工控制测量成果报验表 工程名称:编号: 注:本表一式三份,项目监理机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各一份。 A6 工程材料/设备/构配件报审表 工程名称:编号:

注:本表一式二份,项目监理机构、施工单位各一份。 A7 报审/验表 工程名称:编号: 注:本表一式二份,项目监理机构、施工单位各一份。 A8 分部工程报验表 工程名称:编号:

工程监理管理制度范本

第二章工程监理管理制度 目录 一、项目成本核算管理办法 (2) 二、项目监理工作程序 (12) 三、项目监理部管理工作规定 (14) 四、项目监理部工作考核办法 (16) 五、项目监理部进点暂行规定 (18) 六、监理部现场管理工作制度 (20) 七、监理资料、档案管理办法 (46) 八、安全监理管理办法 (50) 九、监理部现场宣传工作暂行规定 (52) 十、监理部应上墙的图表要求 (54) 十一、监理部退场暂行规定 (55) 十二、监理工作廉政守则 (57) 十三、监理人员十不准规定 (58)

项目成本核算管理办法 目录 1.总则 2.编制依据 3.适用范围 4.权利、义务 4.1公司权利、义务 4.2项目监理部权利、义务 5.特别规定 6.监理费用的分配 7.违约责任

8.其他

一、项目成本核算管理办法 1.总则 根据公司发展规划和远景目标,为了更好的适应建筑市场的发展要求,贯彻、落实公司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实行总监负责制,实施ISO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降低成本,激发全体监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不断提高监理人员的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圆满完成各项监理任务,树立“卓越”形象,更好的为业主服务,制定本《项目成本核算管理办法》。 2.编制依据 2.1 《建筑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2.2 地方性法规、条例、规定及强制性条例等; 2.3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2.4 公司的《发展规划和远景目标》; 2.5 公司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2.6 工程技术部编制的《目标责任书》。 3.适用范围 本《项目成本核算管理办法》适用于公司20XX年1月1日以后承担的所有新开项目,原有项目视具体情况而定。

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监理的管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提高工程建设项目的投资效益和建设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集团《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以及有关建设工程监理的其它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工程项目建设文件、工程建设合同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对工程建设行为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 第五条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必须依法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合同中应包括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造价、进度等进行全面控制和管理的条款。 第六条实施建设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施工企业。 第二章监理工作内容 第七条建设工程监理的工作内容包括提供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施工质量控制、建设工期进度控制、建设资金使用和成本造价控制(即“三控”),安全文明生产监督管理、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即“三管”),施工组织协调管理和服务(即“一协调”),以及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的相关服务。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2007年3月30日颁布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结合公司实际,各阶段的主要工作内容为:(一)勘察阶段:协助建设单位编制勘察要求、选择勘察单位、签订勘察合同,核查勘察方案并监督实施和进行相应的控制,参与验收勘察成果。 (二)设计阶段的监理工作主要包括: 1.协助建设单位编制设计任务要求、选择设计单位、签订设计合同; 2.参与评选设计方案,对各设计单位进行协调管理,督促设计单位限额设计、优化设计,监督合同履行; 3.审核设计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能否满足建设单位提出的功能使用要求; 4.审查设计进度计划并监督实施,核查设计大纲和设计深度、使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合理性,分析设计的施工可行性和经济性,提出设计评估报告(包括各阶段设计的核查意见和优化建议),协助审核设计概算。 (三)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以施工过程中的质量、进度、资金使用、成本造价和费用控制为重点,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1.协助建设单位招标,编制、发送招标文件,组织评审投标书,提出定标意见; 2.核查施工图预算;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士资源厅关于不动产 登记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林业厅、海洋和渔业厅、不动产登记局,各市、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的有关规定,现就我区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已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地方,不动产登记收费严格按《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 号)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 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不动产登记机构在不动产登记收费过程中只能按规定收取不动产登记费和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不能强制或变相强制申请人接受其他指定的服务及收取费用。 三、申请人申请不动产首次登记或涉及界址界限发生变化的不动产变更、转移登记,以及不动产登记申请水要求重新测量的,应由申请人自行选择第三方权籍调查单位并委托开展权籍调查,费用由申请人与权籍调查单位根据相关收费标准和规定协商确定。 四、对于前期行业管理中已经产生的测量成果(如房产测绘、勘测定界等) ,经不动产登记机构审核,符合不动产登记要求的,应当继续沿用,不再重复测量。申请不动产变更、转移等登-记时,不动产界址界限未发生变化的,原则上应当继续沿用已有的权籍调查成果,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前,已经依法办理了土地登记和房屋登记,以及依法办理了房屋登记但未办理分户土地登记的城镇住宅、成套的商业办公用房等不动产申请办理转移、变更、抵押等登记时,经确认土地权属合法且不涉及界址界限变化的,不得要求权利人提交权籍调查成果,不得要求权利人委托调查单位开展权籍调查,不得要求权利人缴纳测绘费、配图费等额外费用。为满足不动产登记需要,对于需要补充开展权籍调查,完成房屋落幢落宗等相关工作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请政府落实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把新建商品房办理首次登记的登记费,以及因提供测绘资料所产生的测绘费等其他费用转嫁给购房人承担;向购房人提供抵押贷款的商业银行,不得把办理抵押权登记的费用转嫁给购房人承担。 六、各地在完成不动产登记机构和职责整合、实施统一登记颁发新证书前,已依法核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和登记证明继续有效。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遵循"权利不变动、证书不更换"原则,不得强制要求不动产权利人换领新版不动产权属证书和登记证明。今后,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等不动产权利登记时,逐步更换为新版不动产权属证书和登记证明。在权利不变动、未产生新的登记类型的情况下,不动产权利人自愿申请换领新版不动产权属证书和登记证明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向相关不动产权利人收取不动产登记费、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等。 七、不动产登记收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动产登记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和

工程监理管理办法(修订9.29)

工程监理管理办法 1 目的 规范对监理单位的管理,发挥监理对工程的监管作用。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对公司开发项目监理单位的管理。 3 术语和定义 无 4 职责 4.1 工程管理部有权对监理单位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项目公司的项目监理考核和处罚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4.2 项目公司监督监理单位的日常工作,进行履约考核及奖罚。 4.3 施工单位有权对监理单位的工作态度、作风、能力及廉洁自律方面向项目公司提出意见。 4.4 项目监理单位应按监理服务合同、工程监理实施细则、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开展工作,及时向项目公司汇报项目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等情况。 5 工作程序 5.1 监理单位的选择及合同签订 监理单位的选择及合同签订参照《招标采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5.2 监理单位人员管理 1)监理单位进驻现场工作后的七天内,应将监理单位组成人员的组织架构、资历、工作职责、拟为本工程服务的时间报项目公司核查、备案。 项目公司于七天内给予书面答复。如项目公司对监理单位的工作人员有调整、更换意见,监理单位必须于七天内将调整、更换的名单再次呈报项目公司。

2)随工程进展,监理单位需要调整工作人员时,应于七天前将调换、增加、减少的人选报项目公司;新进场监理工作人员资历必须经项目公司审批同意。3)监理单位如需更换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必须提前七天将替补人员的资历报项目公司审批。未经审批的人员不得担任项目监理工作,原总监理工程师不得离岗。 4)项目监理部工作人员必须每天到项目现场上班,不得兼任其它项目职务。总监理工程师离岗的,应提前向项目公司经理请假,经同意后上报请假条。 5)项目公司可对项目监理部未尽职和不称职的工作人员提出警告,直至要求项目监理部或监理单位撤换。对项目监理部普通工作人员的警告或撤换指令由项目公司向项目监理部提出;对总监的警告或撤换要求,由项目公司提请区域公司向监理单位发出正式函件做出要求。 5.3 项目监理部作息时间与值班 1)项目监理部的工作日作息时间应与项目公司基本保持一致,工作日工作时间以外应根据工程施工情况安排。晚间必须至少有一人值班。 2)项目公司需要在休息日安排工作的,项目监理部必须安排人员加班,加班人数可适当安排,但不得影响正常工作。休息日未安排工作的,项目监理部应安排人员值班。 3)项目监理部人员可以同项目公司管理人员一起施行上下班打卡制度,有条件的可以使用IC卡、指纹打卡机等工具,项目公司应留存相关记录,以便更有效地掌握和控制监理人员工作情况。 5.4 项目监理部的内业管理要求 5.5.1 图纸会审与技术交底 1)施工单位进场时,项目监理部应认真研究施工图纸,配合甲方项目公司做好图纸会审,提出图纸问题以及工艺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并做好图纸会审记录。2)各分部分项工程开工前7天,监理必须检查、督促施工单位完成技术交底,保留会议签到记录及音像资料备查。 5.5.2 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审批 1)单位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或重大、技术复杂、特殊的专业方案报总监理工程师审核。

安徽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

安徽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17号1999.8.6 《安徽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已经1999年7月5日省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省长王太华一九九九年八月六日根据省政府令2002.3.12第143号、2004.8.10第175号、2008.4.22第211号修订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提高建设工程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以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工程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实施监督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开展建设工程监理活动。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监理的监督管理。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本行业建设工程监理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监理范围及内容 第五条下列建设工程应当实行监理:(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五)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第六条建设工程监理分为设计阶段、施工准备及施工阶段的监理。 第七条设计阶段可以委托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主要内容: (一)协助建设单位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并监督合同的实施;(二)核查设计方案和设计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 第八条施工准备及施工阶段可以委托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主要内容:(一)协助建设单位签订施工合同;(二)确认施工单位选择的分包单位;(三)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质量保证体系和安全保证体系,并监督实施;(四)抽查、核验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的数量和质量;(五)参与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和工程结算的审查;(六)负责建设工程保修期工程质量状态的检查以及责任鉴定,督促施工单位保修,复核保修结算。 第三章工程监理单位和工程监理人员 第九条本办法所称工程监理单位,是指依法取得建设工程监理资质,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督管理的企业法人。 本办法所称工程监理人员,是指依法取得工程监理人员资格并经注册取得执业证书,在工程监理单位从事工程监理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条设立工程监理单位,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二)有与其从事的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相适应的工程技术与管理人员; (三)有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工程监理单位的资质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资质等级条件和业务范围

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申报2016年自治

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申报2016年自治区促进“走出去”专项资金的通知 【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 【发文字号】桂商合发[2016]4号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6.05.17 【实施日期】2016.05.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申报2016年自治区促进“走出去” 专项资金的通知 (桂商合发〔2016〕4号) 各市商务局(委)、财政局,区直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扩大我区“走出去”规模,提高境外项目质量和效益,鼓励和支持企业加强海外项目风险防控、创新投融资方式,加强海外项目基地化、园区化建设,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商务厅《广西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桂财商〔2015〕7号)精神,2016年将对我区企业投保海外项目保险保费以及境外园区项目相关费用予以重点支持。为做好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

(一)申请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在广西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已取得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备案或核准)开展对外投资合作的资格。 3.近5年来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4.按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对外投资合作统计资料和境外项目信息。 5.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二)申请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经国家有关部门核准、登记或备案。 2.已在项目所在国(地区)依法注册或者办理合法手续,项目合同或合作协议生效。 3.遵守所在国法律,注重环境保护,尊重当地风俗,履行社会责任。 (三)项目要求 1.海外保险项目 (1)实际投资额100万美元以上的对外投资项目。 (2)合同额200万美元以上的在建对外承包工程项目。 (3)在2015年度向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南宁营业管理部(以下称“中国信保”)投保海外投资保险、短期特险或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 2.境外园区项目 (1)境外工业园主办企业累计中方实际投资额不低于500万美元(含本数,中方实际投资额包括资金、实物和设备、境内外融资、从其他企业的借款,以及历年项目运行投入等,下同),引入企业家3家(含)以上,包括2家以上广西企业。 (2)境外贸易营销中心累计中方实际投资额不低于60万美元,入驻中心基地5家以上,广西企业不少于3家。 (3)境外农(牧)业园区中方实际投资额累计100万美元以上,境外林业园区中方实

新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 50319—2013 A类表:监理单位 表A.0.1 总监理工程师任命书 表A.0.2 工程 表A.0.3 监理通知单 表A.0.4 监理报告 表A.0.5 工程暂停令 表A.0.6 旁站记录 表A.0.7 工程复工令 表A.0.8 工程款支付证书 B类表:施工单位 表B.0.1 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报审表 表B.0.2 工程开工报审表 表B.0.3 工程复工报审表 表B.0.4 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 表B.0.5 施工控制测量成果报审表 表B.0.6 工程材料、构配件或设备报审表 表B.0.7 报审/报验表 表B.0.8 分部工程报验表 表B.0.9 监理通知回复 C类表:通用表 表C.0.1 工作联系单 表C.0.2 工程变更单 表C.0.3 索赔意向通知书 表A.0.1 总监理工程师任 工程名称:编号:

填报说明:本表一式三份,项目监理机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各一份表 A.0.2 工程开工令 工程名称:编号: 表 A.0.3 监理通知 工程名称:编号:

填报说明:本表一式三份,项目监理机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各一份。 表 A.0.4 监理报告 工程名称:编号: 填报说明:本表一式四份,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工程监理单位、项目监理机构各一份。 表 A.0.5 工程暂停令 工程名称:编号:

填报说明:本表一式三份,项目监理机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各一份。 表 A.0.6 旁站记录 工程名称:编号: 填报说明:本表一式一份,项目监理机构留存。 表 A.0.7 工程复工令 工程名称:编号:

填报说明:本表一式三份,项目监理机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各一份。 表 A.0.8 工程款支付证书 工程名称:编号: 表 B.0.1 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报审表

建设单位对监理单位的管理办法

建设单位对监理单位的工程管理办法 为更好地发挥工程监理单位在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的监督、管理作用,深刻细致地落实监理委托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及义务,确保本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及施工合同、图纸设计、相关法律法规及业主的一些具体要求,公司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对监理公司的监理工作进行管理,具体内容如下: 一、监理合同执行情况 1、根据监理合同内容的有关规定配备总监、土建监理工程师及电气、水暖专业工程师等人员,严格控制人员的到岗率,且必须参加周工程例会, 在配合施工期间监理人员视监理工作需要随叫随到。 2、在服务期内,监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服务工作的正常进行,监理人员的更换,必须征得书面同意;对于不称职监理人员,无正当理由必须2日内离开,并在2日内人员更换到位。 3、监理人员在责任期内如果有重大失职,造成经济损失的按有关规定应予以赔偿损失。 4、监理人员应按时向建设单位提供监理规划、监理细则、监理月报及现场各种报告资料等,召开监理周例会,认真书写监理例会纪要并与监理周例会后的24小时内下发周例会纪要,不及时传发以上资料的一次处罚300元。 5、监理人员不准向施工单位索取钱物,不准向施工单位报销任何消费票据,不得接受施工单位、供货商的吃请或接受回扣,一经发现,驱逐现场,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监理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损失大小金额,从监理款项中直接扣除,严重者追究法律责任 6、监理人员不得故意刁难施工单位,现场验收不得拖延,工程资料应及时签认,一经发现违反规定,一次处罚500元。 7、不准泄露与本工程有关的技术和商务机密,对建设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照合同有关规定执行。 二、监理人员工作纪律 1、监理人员上下班、值班时间严格遵守或配合甲方规定的考勤制度,工作期间不得无故离岗、迟到、早退、酗酒,一经发现扣减监理员监理费用100元/每

监理管理办法

港疏港航道整治工程项目 施工监理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1.1为加强港疏港航道整治工程的施工监理管理,确保项目总体建设目标顺利实现,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1.2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港疏港航道整治工程中的所有工程项目的施工监理工作。 1.3本办法依据以下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章制度制定: ⑴各监理标段的监理合同与合同文件; ⑵《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规》(JTJ216-2000); ⑶《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JTG G10-2006); ⑷《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SL288-2003); ⑸《省交通建设工程现场监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交质[2005]66号); ⑹《港疏港航道整治工程项目施工、监理单位履约考核评分细则》; ⑺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业主制定的相关制度。 第二章监理组织形式和基本要求 2.1港疏港航道整治工程各施工监理标段设置一级监理机构,机构主要组成人员:总监理工程师(总监)、副监理工程师(副总

监)、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等。 2.2监理单位按照合同文件约定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容,对工程建设的质量、进度、安全、费用进行控制,对合同和信息进行管理并协调有关参建各方关系。 2.3监理单位应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程项目实行"政府监督、法人负责、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质量保证体系。 2.4监理单位应严格履行《廉政合同》,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风,按照"严格监理、优质服务、公正科学、廉洁自律"的职业准则,恪守职责。 2.5监理单位应依据业主下发的履约考核评分细则,对施工现场进行规管理,并制订相应的小额经济处罚规定,加强对工程的过程控制。 2.6监理单位应加强监理人员培训,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加强质量意识教育,树立精品意识。 第三章业主职责 3.1业主负责对监理单位各项监理业务进行检查、考核等管理工作,评定履约考核等级。 3.2技术管理,重点检查以下容: ⑴监理人员培训计划的落实; ⑵监理人员对图纸、规的熟悉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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