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黄金交易所黄金租借业务总协议(2019年版)

上海黄金交易所

黄金租借业务总协议

(2019年版)

声明

《上海黄金交易所黄金租借业务总协议(2013年版)》(简称“《总协议》”)的著作权属于上海黄金交易所(简称“金交所”)。金交所发布《总协议》,旨在通过向黄金市场参与者提供黄金租借交易所需的统一协议文本,降低参与者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促进黄金租借市场发展。金交所将根据市场发展变化,不断更新或修订《总协议》并及时公布最新版本。

市场参与者为开展《总协议》下交易的目的,可在使用过程中根据《总协议》的有关约定并在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前提下,对《总协议》的相关条款进行补充或修改(但不得修改或排除《总协议》第2.1条、10.10条与10.11条),签署相应补充协议。

金交所对市场参与者因使用和遵守《总协议》中任何所载内容造成的任何损失,包括特定的、直接的、间接的、意外的、可意识到的各种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目录

第一章总则 (3)

第二章定义 (4)

第三章租借交易的达成 (7)

第四章黄金交割 (8)

第五章利息 (9)

第六章签章样本 (10)

第七章清算账户 (11)

第八章声明与保证 (12)

第九章违约和违约处理 (13)

第十章附则 (15)

附件一:黄金租借申请书 (20)

附件二:黄金租借确认书 (21)

附件三:上海黄金交易所实物租借过户申请表 (22)

附件四:黄金租借提前归还申请书 (23)

附件五:签章样本 (24)

上海黄金交易所黄金租借业务总协议

第一章总则

1.1.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根据黄金业务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互利、加强合作、共同发展的原则,甲乙双方就双方之间开展黄金租借业务相关事宜签订总协议。

1.2.总协议、补充协议(若有)以及双方就达成每一笔黄金租借交易所签署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黄金租借申请书》、《黄金租借确认书》、《黄金租借提前归还申请书》)构成双方之间单一和完整的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

1.3.总协议和补充协议不一致的,补充协议有优先效力。对于每一笔交易而言,总协议、补充协议和双方就达成每一笔黄金租借交易所签署的文件出现不一致的,效力优先顺序由高到低依次为:双方就达成每一笔黄金租借交易所签署的文件、补充协议、总协议。

1.4.本协议所称黄金租借,是指在有授信额度前提下,在约定的期限内,借出方将自有黄金租借给借入方使用,借入方向借出方支付利息,到期时借入方向借出方归还租借的黄金的行为。借出方亦可要求借入方就租借业务提供双方认可的履约担保。

1.5.一方在任何一笔黄金租借交易下履行义务以双方之间没有发生本协议约定的违约事件为前提条件。

1.6.双方可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是否租借黄金及黄金实际租借数量,双方均无义务向对方承诺必须租入或租出黄金。

第二章定义

2.1.黄金

本协议中的黄金,是指双方约定的,符合上海黄金交易所认可的交割质量标准的黄金实物,包括但不限于经交易所认定的可提供标准金锭、金条企业生产的符合交易所执行的《金锭》、《金条》标准的实物,及交易所认可的国际相关市场认定的合格供货商生产的标准实物。

2.2.品种

上海黄金交易所挂牌交易和交割的实物黄金品种,如

AU99.95、AU99.99、AU99.5等。

2.3.重量

实物黄金的标准重量。

2.4.货物属性

按照上海黄金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实物黄金分为“买入货权”或“某金库剩余库存”的属性。交付货物属性,为借出方交付至借入方的黄金的货物属性。归还货物属性,为借入方归还至借出方的黄金的货物属性。

2.5.起息日

借出方将租借的黄金过户交付至借入方的日期。

2.6.付息日

借入方将利息支付给借出方的日期。

2.7.到期日

借入方将黄金过户归还至借出方的日期。

2.8.计息期

租借起息日至到期日(算头不算尾)的时间区间。若双方同意提前归还,计息期为起息日至提前归还日(算头不算尾)的时间区间。

2.9.计息期计息天数

计息期计息天数是用于计算一笔租借交易利息的天数,根据双方约定的计息基准和计息期予以确定。

2.10.年度计息天数

双方约定的计息基准对应的年度计息天数。

2.11.计息基准

除非交易双方另有约定,计算应计利息时,所适用的计息基准根据下列规则确定(其中分子对应计息期计息天数规则,分母对应年度计息天数规则):

(1)“实际天数/实际天数”(简写为A/A),指该计息期的实际天数除以365的商(或者如果该计息期的任何部分属于闰年,则应为以下二者之和:(i)计息期属于闰年那部分的实际天数除以366的商,与(ii)计息期属于非闰年的那部分的实际天数除以365的商);

(2)“实际天数/365”(简写为A/365),指该计息期的实际天数除以365的商,若该计息期包含2月29日,计算该日利息;

(3)“实际天数/365(固定)”(简写为A/365F),指该计息期的实际天数除以365的商,若该计息期包含2月29日,不计算该日利息;

(4)“实际天数/360”(简写为A/360),指该计息期的实际天数除以360的商;

(5)“30/360”,指计息期计息天数除以360的商。计息期计息天数的计算根据一年12个月,每个月30天的原则计算,但下述两种情况应按以下指定的天数计算当月天数:

(i)若计息期第一天不是30日或31日,但最后一天为31日时,计息期最后一天所在月份应为31天;

(ii)若计息期最后一天是2月的最后一天,则2月计息天数应为当月的实际天数

2.12.计息基准价格

计息基准价格是确定租借的黄金货币价值的价格。

2.1

3.交易日

上海黄金交易所正常开市交易的营业日。

2.14.银行工作日

中华人民币共和国境内商业银行的法定工作日。

第三章租借交易的达成

3.1.借入方拟借入或续借黄金时,应向借出方询价,并向借出方以书面形式发送经借入方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黄金租借申请书》(附件一);借出方收到借入方书面申请书后,借出方有权自行决定接受或拒绝该申请,并可于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银行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且该答复不得晚于起息日。借出方在收到申请两个银行工作日后(不含)或起息日后(不含)没有给予书面答复的,视为拒绝该申请。

3.2.借入方提交的《黄金租借申请书》应当列明以下交易要素:品种、重量、起息日、付息日、到期日、利率、交付货物属性、归还货物属性、计息基准、计息基准价格。其中:

3.2.1.品种、重量、到期日、利率、计息基准、交付货物属性:均由双方协商确定。

3.2.2.起息日:由双方协商确定。续借的起息日应为原租借交易的到期日。

3.2.3.付息日:除非双方另有约定,一般为到期日。

3.2.

4.归还货物属性:由双方协商确定。如无明确约定,默认与交付货物属性相同。

3.2.5.计息基准价格:除非双方另有约定,一般为每笔租借的起息日的前一个交易日上海黄金交易所同一交易品种的收盘价。

3.3.双方就黄金租借的各项交易要素都达成一致后,应签署《黄金租借确认书》(附件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双方签署《黄金租借确认书》的时间应不晚于起息日之后的一个交易日。

第四章黄金交割

4.1.黄金租借交易达成后,双方应于租借起息日当日17:00之前,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会员服务系统完成租借申报,并由借出方将双方签章确认的《上海黄金交易所实物租借过户申请表》(附件三)传真至交易所,以实现黄金从借出方过户交付至借入方。

4.2.租借交易到期时,双方应于租借到期日当日17:00前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会员服务系统完成租借还金申报,以实现黄金从借入方过户归还至借出方。

4.3.租借交易到期时,若双方达成续借交易,双方可无需办理原交易的还金过户和续借交易的借金过户手续。

4.4.经借出方同意,借入方可于到期日前提前归还所租借的黄金。借入方欲提前归还黄金的,应当提前至少三个银行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向借出方发送经借入方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黄金租借提前归还申请书》(附件四)。借出方有权自行决定接受或拒绝该等申请,并可于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银行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且该答复不得晚于申请的提前归还日。借出方在收到申请两个银行工作日后(不含)或提前归还日过后没有给予书面回复的,视为拒绝该申请。

借出方有权要求借入方赔偿因提前归还黄金而导致借出方

承担的损失或费用。

4.5.若借出方同意借入方提前归还黄金,双方应于约定的提前归还日17:00前,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会员服务系统完成租借还金申报,以实现黄金从借入方过户归还至借出方。

4.6.若起息日、到期日或约定的提前归还日非交易日,则该日期顺延至下一交易日。计息期计息天数及对应须支付的利息应根据实际计息期计算。

4.7.借入方归还黄金时,除非借出方同意,借入方必须以约定品种、约定重量、约定的归还货物属性的黄金作归还。借入方归还的黄金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借出方有权拒绝,因此而产生的费用由借入方承担,同时借入方应承担由于不符要求造成的归还迟延而给借出方造成的费用和损失。

4.8.双方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会员服务系统办理租借申报或租借返还申报所发生的租借登记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应由双方各自承担。

第五章利息

5.1.黄金租借的利率可采用固定或浮动利率(年率)报价。就每一笔黄金租借交易而言,该笔交易下的黄金租借利率由双方协商确定,并体现在针对该笔交易所达成的《黄金租借确认书》中。每一笔黄金租借交易的利息应根据重量(克)、计息基准价格(元/克)、利率(年率)、计息基准、计息期计息天数、年

度计息天数确定,利息计算公式为:利息=重量(克)×计息基准价格(元/克)×利率(年率)×计息期计息天数/年度计息天数。

5.2.借入方应于付息日将利息支付至借出方账户。

5.3.若借出方同意借入方提前归还所租入的黄金,除非双方另有约定,该笔租借交易的到期日与付息日(若尚未付息)均变更为双方约定的提前归还日。

对于已付息的提前归还的租借交易,已付利息事宜由双方协商处理。

5.4.若付息日或提前还金约定的付息日非银行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银行工作日。

第六章签章样本

6.1.为便于黄金租借业务的开展,甲、乙双方分别授权以下签章样本(见附件五)可用于黄金租借业务中《黄金租借申请书》、《黄金租借确认书》、《黄金租借提前归还申请书》等文件的签署生效。

6.2.相关签章样本中,任意一方如有多个签字人,则其中任意一人在黄金租借业务中《黄金租借申请书》、《黄金租借确认书》、《黄金租借提前归还申请书》等文件上有效签署并加盖签章样本所记载的公章后即视为相关文件生效。

6.3.当任何一方授权签字人发生变更时,变更方应及时将加盖公章的授权签字人变更的书面通知及新授权签字人的签章样本送达另一方,最迟不得晚于双方新租借交易或提前归还业务的达成。如未及时通知对方,变更方需承担授权签字人变更引发的相关责任。

第七章清算账户

7.1.甲方的清算账户信息为:

账户名:

账号:

开户行:

大额支付系统号(若适用):

上海黄金交易所客户代码:

7.2.乙方的清算账户信息为:

账户名:

账号:

开户行:

大额支付系统号(若适用):

上海黄金交易所客户代码:

7.3.任何一方需要变更清算账户的,须提前五个银行工作日以有权签字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的书面形式将通知送达另一方。

第八章声明与保证

8.1.甲乙双方在总协议及补充协议(若有)签署日向对方做出如下声明和保证,并在提交每个黄金租借申请的日期及在每个租借起息日重复做出:

(1)其签署和履行本协议并不与任何适用的法律、其组织章程性文件的任何规定、适用于其或其任何资产的任何法院或政府机关所颁布的判决或指令、或任何对其或其任何资产构成约束或影响的合同约定产生违背或冲突;

(2)其签署本协议、行使其在本协议下的权利及履行其在本协议下的义务所需的一切许可、授权或批准已经获得并已全面生效;

(3)其签署本协议、黄金租借申请的人员已获得充分和必要的授权,其所加盖的公章或业务签章均真实有效;

(4)其系代表自身而非代理任何第三方签署本协议、行使其在本协议下的权利及履行其在本协议下的义务;

(5)没有任何针对其或针对其任何资产的可能严重负面影响到本协议的合法性、有效性或可执行性的,或对其履行本协议下的义务可能产生严重负面影响的诉讼、仲裁、强制执行程序或类似的举动正在进行之中;并且就其所知,没有任何人威胁将采取任何上述举动;

(6)其没有发生且持续存在任何对其履行本协议存在严重负面影响的违约事件,也没有发生且持续存在对其或对其资产具

有约束力的其他协议或文件构成违约或可能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事件,也不会因其签署本协议、履行本协议下的义务或行使本协议下的权利而发生该等事件;

(7)其为本协议的目的而向对方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信息等在任何重要方面均真实、准确、完整,且没有误导成份。

8.2.借出方和借入方在每一个黄金的交付日和归还日声明和保证:其交付或归还的黄金完全符合上海黄金交易所规定的质量标准和本协议约定的标准;其为该黄金的唯一所有人或拥有交付和转让该黄金的完整权利,且该黄金未被设定任何担保物权、权益负担或其他类似的使用或转让限制。

第九章违约和违约处理

9.1.下列事件构成一方在本协议下的违约事件:

(1)一方未按本协议的约定履行交付、归还黄金或支付利息或其他款项的义务,且在另一方发出的未履约通知生效后的第三个交易日届满时仍未纠正的;

(2)一方对本协议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本协议的有效性予以否认或拒绝履行;

(3)一方在本协议下做出的任何声明与保证被证实在做出或重复做出之日在任何实质性方面不正确或带有误导成分;

(4)一方未履行其在本协议下的其他义务,且在对方发出的未履约通知生效后的第三十天届满时仍未纠正的;

(5)一方发生分立后仍然存续,或与另一实体联合、合并或重组,或经重组、重设或改制纳入到另一实体或成为另一实体,或把其实质性资产转移到另一实体的情况下,该最终存续、承继或受让的实体未能履行或明示将不履行该方在本协议下的义务;

(6)其他任何与本款第(1)项至第(5)项有类似效果的事件。

9.2.下列事件构成借入方在本协议下的违约事件:

(1)借入方就自身或自身的全部或大部分资产寻求任命临时清算人、托管人、受托人、接管人或其他类似人员或被任命了任何前述人员;

(2)借入方的租借黄金用途违反有关法律、法规;

(3)借入方出现财务状况恶化或可能危及所租借黄金安全的其他情况;

(4)借入方发生或可能发生重大经济纠纷诉讼、仲裁,对借出方在本协议项下权利有实质性损害或可能有实质性损害;

(5)其他任何与本款第(1)项至第(4)项有类似效果的事件。

9.3.若一方发生本协议第9.1条第(1)款约定的违约事件,违约方应自应履行交付、归还或支付义务之日起(含)至实际履行交付、归还或支付义务之日止(不含),按照违约金额万分之五的日利率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借出方不能按时交付黄金或借入方不能按时归还黄金的,违约金额按照黄金租借交易发生时双方确定的计息基准价格计算,即违约金额=计息基准价格(元/克) ×

数量(克)。若借入方不能按时支付利息,违约金额即为应付未付的金额。

9.4.若一方发生本协议第9.1条或9.2条约定的任何违约事件,守约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终止协议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自通知发出之日起生效;协议终止后,守约方仍有权追究违约方按照原协议应履行的义务及违约责任。

9.5.在发生第9.1条或9.2条所述违约事件的情况下,违约方应当赔偿守约方因其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守约方因保障和行使其在本协议下的相关权利而产生的所有

合理费用和其他开支,以及守约方因为任何本协议下所有黄金租借交易提前到期而产生的所有合理费用和其他开支。

第十章附则

10.1.《黄金租借确认书》为双方达成租借交易的最终确认,若《黄金租借申请书》(含回复)与《黄金租借确认书》约定不一致,则以《黄金租借确认书》的约定为准。

10.2.本协议及附件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在未经对方同意的情况下,不得转让给第三方。

10.3.甲、乙双方均应对本协议以及双方在签订、履行协议的过程中获取的对方的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在未征得对方同意前,不得用作任何与本服务内容无关的用途,也不得向第三方透露或许可第三方使用,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机构另有要求的除外。

10.4.除本协议另有约定之外,双方必须协商一致后方可终止本协议。本协议的终止不影响其终止时甲乙双方已经取得的权利与义务。在行使及履行此等权利与义务的必要范围内,本协议继续有效。

10.5.除非另有约定,本协议下的通知、申请或与本协议有关的通知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做出。该等通知和申请可以通过专人或速递服务、传真、挂号邮递或电子信息系统(含电子邮件)方式发送。采用专人或速递服务或挂号邮递方式发送的,于签收日生效。采用传真发送的,于收件方确认收到字迹清晰的传真件当日生效。采用电子信息系统(含电子邮件)方式发送的,于通知进入收件方指定的接受电子信息的系统之日生效。

甲方接收上述通知和申请的联系方式包括:

地址:

邮政编码:

收件人:

电话:

传真:

电子信息系统:

乙方接收上述通知和申请的联系方式包括:

地址:

邮政编码:

收件人:

电话:

传真:

电子信息系统:

任何一方需要变更上述联系方式的,须提前五个银行工作日以有权签字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的书面形式将通知送达另一方。

10.6.因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战争、台风、水灾、火灾、海啸、雷击或地震、罢工、暴动、恐怖分子袭击、法定传染性疾病、用于通讯的公共网络发生故障、电信部门技术管制、政府行为或任何其他自然或人为造成的灾难等客观情况。)致使一方或双方不能实际履行本协议之全部或部分或者从实质上丧失履行价值,虽经诚实善意努力仍无法排除,遇有上述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提供事故详情及本协议全部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有效证明。按照该不可抗力事故对履行本协议的影响程度,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终止本协议,或者部分免除履行本协议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本协议。

10.7.本协议未尽事宜,参照《上海黄金交易所实物租借管理办法》及《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交割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10.8.若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条款变成不合法、无效或不可执行,并不影响或削减本协议其他条款的合法性、有效性或可执行性。

10.9.任何一方均可以对双方之间的有关本协议或任何潜在的黄金租借交易的电话交谈进行录音,并同意任何一方均可在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前提下,在任何争议解决的过程中出具该等录音作为证据。

10.10.甲、乙双方在执行本协议的过程中若出现争议,应本着诚实信用、相互合作、相互谅解的态度,尽力通过友好协商的方法解决;若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双方可向有权管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管辖并根据其进行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适用相关市场惯例,但不得适用与任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相冲突的规则或内容。

10.11.总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双方可根据需要签署补充协议。总协议及补充协议(若有)一式叁份,双方各执一份,另一份交上海黄金交易所备案。

附件清单:

附件一:《黄金租借申请书》

附件二:《黄金租借确认书》

附件三:《上海黄金交易所实物租借过户申请表》附件四:《黄金租借提前归还申请书》

附件五:签章样本

签署栏: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日期: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日期:

上海证券交易所第

上海证券交易所第20期联合研究计划——国资管理与央企控股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优化研究 国资管理与央企控股上市公司 治理结构优化研究 承接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负责人:陈岱松、张卫东 成 员:贾希凌 邱进前 朱晓喆 杨海峰 魏华文 杨 席 荣 华 王 蕾 姜伯韬 何 单 蔡利初 卢 鹏 黄扬杰 吴诗婧

上海证券交易所第20期联合研究计划——国资管理与央企控股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优化研究 课题摘要 上市公司是资本市场最重要的主体之一,央企控股上市公司是上市公司中最重要的力量。从整体上看,央企控股上市公司不仅是各行业的排头兵,也是促进我国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力量。央企控股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的优化程度、治理效率的高低,不仅是国资管理体制改革成败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重要目标实现程度的重要标尺,还是关乎整个资本市场能否健康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 目前,央企控股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存在如下问题:一是内部治理结构尚需进一步优化。上市公司所有者缺位,国有股投资主体不明确;委托代理机制失灵;公司内部人控制问题明显;高管激励约束机制不合理。二是公司治理的外部环境有待进一步完善。公司控制权市场严重扭曲;对公司治理进行不适当的行政干预;经理人市场较为落后;证券市场中介机构的监督作用发挥不明显。 因此,优化央企控股上市公司治理结构,需要在以下方面加以改进:其一,完善央企控股上市公司的内部治理结构。优化股权结构,逐步壮大机构投资者股东;优化董事会结构,严格规范董事会职权;健全高效的激励约束机制,提升央企控股上市公司治理效率;改进央企控股上市公司的内部监督机制。其二,尽快培育良好的公司治理外部环境。摒弃各种形式的行政干预,充分保障公司控制权市场功能的发挥;完善相关配套法律制度,优化公司治理的制度环境;建立健全经理人市场,完善经理人的任免制度。其三,充分发挥证券市场对优化央企控股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积极作用。提升证券市场中介机构的监督作用;实行严格的信息披露机制,增强经营的透明度;完善证券市场相关制度,规范各种经营行为。

上海黄金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

上海黄金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会员的自律管理,保障会员的合法权益,规范会员在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的业务活动,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业务监督管理规则》和《上海黄金交易所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会员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交易所章程的有关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经交易所审核批准,在交易所进行黄金、白银、铂等贵金属交易活动的企业法人机构或其它营业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会员及其从业人员。 第二章会员资格 第四条交易所会员依其业务范围分为金融类会员(含外资银行)、综合类会员和自营类会员。金融类会员可进行自营和代理业务及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其它业务(外资银行另有规定)综合类会员可进行自营和代理法人业务,自营类会员可进行自营业务。 第五条申请成为交易所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承认交易所的章程及各项业务规则; 三)具有1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和净资产; 四)具有良好的信誉和经营历史,近三年内无严重违法行为记录;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及完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六)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设施; 七)认缴交易所的会员资格费和年会费; 八)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六条申请成为会员须向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申请书;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和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三)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年度会计报告; (四)住所或者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五)交易所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文件。 第七条申请交易所会员资格,须向交易所提交书面申请书。申请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交易所会员资格的目的和理由; (二)书面承诺遵守交易所章程和各项规定; (三)组织机构、经营机构的设置情况; (四)交易所要求申请单位须说明的其它情况。 第八条交易所收到符合要求的入会申请材料后,应于30 个工作日内提出办理意见,提交会员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核批准。 第九条申请单位自收到交易所入会通知书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办理如下事项: (一)缴纳会员资格费:金融类和外资金融类会员,资格费140 万元;综合类会员,资格费110万元;自营类会员,资格费80 万元; (二)交纳年会费:金融类会员,年会费5 万元;综合类会员,年会费4 万元;自营类会员,年会费3 万元; (三)在交易所指定的清算银行开设专用资金账户; (四)参加交易员培训并取得资格证书; (五)办理有关人员和印鉴的授权手续; (六)其它应当办理的事项。 逾期未办的,视为自动放弃入会资格。 新增会员由交易所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订费用标准。 第十条申请单位办理完手续后,即正式取得会员资格。交易所颁发会员证书,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黄金现货买卖协议书(完整版)

合同编号:YT-FS-2929-24 黄金现货买卖协议书(完 整版) Clarify Each Clause Under The Cooperation Framework, And Formulate It According To The Agreement Reached By The Parties Through Consensus, Which Is Legally Binding On The Parties. 互惠互利共同繁荣 Mutual Benefit And Common Prosperity

黄金现货买卖协议书(完整版) 备注:该合同书文本主要阐明合作框架下每个条款,并根据当事人一致协商达成协议,同时也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而制定。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甲方:_____? 乙方:_____ 住所:_____? 住所:_____ 邮编:_____? 邮编:_____ 业务电话:_____ ? 联系电话:_____ 传真:_____ 传真:_____ 公司网站:_____ 电子信箱:_____ 电子信箱:_____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协商、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为乙方提供黄金现货买卖服务的有关事项订立本协议。 第一章开立账户 第一条乙方在甲方开立账户,甲方为乙方提供一个资金帐号。 第二条乙方按照甲方指定的银行账号存入货币

资金,乙方提取资金或销户时,甲方将资金汇入乙方指定的出入金银行账号。 第三条乙方有权随时查询自己的与黄金现货买卖相关的原始凭证;有权随时了解自己帐户的资金情况或实物黄金情况,甲方应当予以积极配合。 第二章现货买卖方式 第四条乙方可以通过电话、电脑等方式进行黄金现货买卖,甲方有权进行同步录音或者用其他方式保留原始买卖记录。 乙方同意: 1.甲方的电话录音、电脑记录等在业务过程中形成的记录具有法律效力; 2.不论乙方以何种方式进行买卖,若乙方在下一日开市前没有对每日结算单提出书面异议,则视为乙方对买卖记录的认可。 第三章买卖约定 第五条乙方确知,黄金现货买卖因时机而变动,而且分秒变动,并承认即使按照公布的价格,也有可

黄金租借业务协议.

黄金租借协议 为共同促进甲、乙双方业务的发展,经协商达成一致,双方同意开展黄金租借业务,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特签订本协议。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甲、乙双方开展的黄金租借业务是指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在约定的期限内,甲方将自有黄金租借给乙方使用,乙方向甲方支付利息,到期时,乙方向甲方归还黄金或按租借重量折价支付协议到期日黄金收牌价同一价格的人民币。 第二条总协议和补充协议不一致的,补充协议有优先效力。对于每一笔交易而言,总协议、补充协议和双方就达成每一笔黄金租借交易所签署的文件出现不一致的,效力优先顺序由高到低依次为:双方就达成每一笔黄金租借交易所签署的文件、补充协议、总协议。 第三条一方在任何一笔黄金租借交易下履行义务以双方之间没有发生本协议及相关监管协议、加盟合同约定的违约事件为前提条件。

第四条乙方根据加盟甲方发展业务的情况及甲方认可的履约保证方式决定黄金实际租借数量;乙方租借甲方黄金需交纳押金,押金数额为所租借黄金折价人民币的全部(协议签订日上海交易所黄金交易最新收盘价折算),并始终保持此比例。 第五条本协议中的黄金,是指双方约定的,符合上海黄金交易所认可的交割质量标准的黄金实物,如 AU9995、AU9999等。包括但不限于经交易所认定的可提供标准金锭、金条企业生产的符合交易所金锭SGEB1-2002、金条SGEB2-2004质量标准的实物,及伦敦金银市场协会(LBMA)认定的合格供货商生产的标准实物。 第六条甲方授予乙方黄金租借业务专用、并可循环使用的授信额度,该授信额度折价上海交易所最新收盘黄金市值,每次不超过乙方租借甲方黄金所交押金数量。 第七条甲方根据乙方销售情况及与公司合作发展情况对以上授信额度保留变更的权利,但最高限度不超过本协议第六条规定的上限;甲方在变更以上授信额度时,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自书面通知发出日起生效。 第八条若因黄金价格上升,造成乙方向甲方租借的黄金市值总额超出了授信额度,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以下方式补差:(一)提前归还超出部分的黄金(二)增加押金;(三)提供其他甲方认为有效的抵押担保。

上海黄金交易所竞价交易细则20

上海黄金交易所竞价交易细则 (2019年6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交易席位与交易编码 第三章上市合约与价格 第四章指令与成交 第五章现货实盘交易与现货即期交易 第六章延期交收交易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竞价交易行为,维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章程》和《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的竞价交易业务是指采取自由报价、撮合成交的交易方式,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撮合成交的交易业务。交易所为竞价交易提供集中履约担保。 第三条交易所、会员、客户及相关工作人员在竞价交易中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交易席位与交易编码 第四条交易席位是会员参与交易所交易的业务单元。 第五条交易所根据会员类别和权限设置相应的交易席位,并分配由六位数字组成的席位号。 第六条会员因业务发展需要增加交易席位的,可以向交易所提出申请。交易所根据会员实际情况审批,每家会员交易席位数原则上不超过三个。 第七条交易所按交易席位进行风险控制管理及其他相关管理。 第八条一个客户只能开立一个交易所的客户代码。客户代码由十位数字构成,由交易所统一编制。 第九条交易所实行交易编码管理制度,交易编码是客户参与交易所交易的专用代码,由会员交易席位号和客户代码两部分组成。 第十条一个客户可以在多家有业务资质的会员处开户、且一个客户代码关联的交易席位不超过三个,交易所以会员交易席位号串联客户代码作为客户在不同交易席位处的交易编码。 第十一条客户提供虚假资料或会员协助客户使用虚假资料开户的,交易所有权责令会员限期平仓,平仓后注销该客户的客户代码,同时按照《上海黄金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本章关于交易席位和交易编码的规定适用于询价交易、定价交易、报价交易等其他交易模式。

上海黄金交易所十大国际会员名单排名

香港的贵金属市场比较特殊,有别于国内的场内(交易所)交易模式,它沿用了伦敦市场的场外交易制度,因此交易并不是在固定的场所内进行,而是由多家电子平台构成网络,接受投资者的交易单,然后交由大型的国际金商承接。而整个市场和所有平台的管理者,正是有着超过110年历史的香港金银业贸易场。 香港金银业贸易场简称CGSE,它通过行员制分级制对所有平台实施管理。目前贸易场共有171家行员,其中分为认可铸造商、认可电子交易商、认可流通量提供者三类,投资者可以通过其官网了解其全部行员的名单。现在做贵金属投资,主要就是指买卖带有杠杆电子黄金交易产品,而且杠杆比例越高的产品,收益一般也越好,这也是内地投资选择在香港做现货黄金的主要原因。但平台要在香港市场经营电子贵金属交易(伦敦金、人民币公斤条等),必须先成为贸易场的认可电子交易商,其中资质级别最高的是AA级平台。在这样的制度之下,如果一些平台根本没有贸易场的牌照,却宣称自己是正规的香港黄金平台,那么投资者应该避之则吉。自黄金沪港通开通后,金银业贸易场与上海黄金交易所开展合作,共有29家贸易场行员获得上海黄金交易所金银业贸易场(代理/自营)国际会员牌照。在参与金交所业务的行员中,又分为两类: 1.上海黄金交易所金银业贸易场(代理)国际会员(“代理类别行员”); 2.上海黄金交易所金银业贸易场(自营)国际会员(“自营类别行员”)。 代理类别行员既可代理海外机构及个人客户,亦可以自营身份参与买卖,自营类别行员仅限于自营业务。下面小编为您介绍“上海黄金交易所十大国际会员名单排名”以供投资者参考。 1、金荣中国金融业有限公司 简介:“金荣中国”2010年经香港政府批准成立,并受到香港金银业贸易

上海证券交易所是中国大陆两所证券交易所之一

基本面、技术面、资金面分析在期股市中的作用?这一问题是常常困扰炒期者心头之结。来到期市的人亦会为此争论不止,从初时的重技术为主到后期以基本面为基通盘分析,是大家都有的经历。在此偶谈几句个人体会以供网友参考: 先看基本面:基本面分析在市场分中作用在于对整个市场未来发展环境、各商品未来供需关系及影响其供需因素[如产量的增减、主产地的气候、需求的增减及未来潜力、各主要货币的政策与波动情况、国际国内局势平稳度、经济周期对该商品的拉动与压至、上市公司所处行业性质、地位、公司未来增涨潜力、财务状况、主导产品市场表现、政府政策导向等等]。通过对以上这些由宏观到微观的基础分析,从中选择出自已认为潜质最大的商品或股票进行投资。一般来讲会有所收获。作为大资金投资人以基础分析作投资主要参考是最长见的选择,以便于选准投资种类确保资金稳定赢利。 但基础分析亦有其弱点:它不能给出你准确进场离场信息,因此他只具备品种选择上的优势而不具备临场操作的优势。 再说技术面:技术分析对于普通投资人使用方便,上手也快。因此深受广大投资者欢迎。技术分析种类繁多,从基础的东方人用的k线图与西方人用的条形线闪电图,到各种周期理论、几何形态、道氏理论等等与众多的技术指标,都成为众多投资者钻研的标的。这些东西也确实为人们投资带来了方便。他的基础来源于人们对市场历史的重演性理解,从而找出规律性的东西来帮助人们认识市场。他的长处在于可以排除人为情绪的干扰,降低交易成本和操作错误,指导进出场时机,这也是众人所追求的原因。一个好的技术分析者往往在市中容易获取盈利。虽然一些投资大师对技术分析嗤之以鼻,但就技术分析本身在市场表现看确实的一门值得掌握的工具。 但技术分析也有自已的局限性。首先是所有的理论本身都有局限,市场是发展的,用静态的理论分析动态的市场自然会产生些失误。因此使用者也会受到影响。因此技术陷井常常让人头痛。 接着说资金面:任何行情的动力都来源于资金的推动。市场对资金的吸引力越高未来行情发展空间越大,反之则机会不多。因此,对资金面的研究也不该忽视。 市中资金包括所有参与者,但主要需注重那些能引导行情发展的集团资金。没有集团资金的参与市场将难以发动行情,集团资金参与性质决定了行情性质。过江龙资金只会急拉快跑作反弹,而主流集团资金才有能力发动大行情。 任何交易品种的资金性质亦会指导其未来发展与动力的持久性,由其是一些大品种更是如此。 资金性质在期市上可从持仓报告中查得,而股市上则可从交易所公告席位中得到。 二、中石化公司基本面分析及技术分析 1、公司介绍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简称中国石化集团公司,英文缩写Sinopec Group)是1998年7月国家在原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基础上重组成立的特大型石油石化企业集团,是一家上中下游一体化、石油石化主业突出、拥有比较完备销售网络、境内外上市的股份制企业,是国家独资设立的国有公司、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和国家控股公司。中国石化集团公司注册资本1049亿元,总经理为法定代表人,总部设在北京。 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对其全资企业、控股企业、参股企业的有关国有资产行使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的权力,对国有资产依法进行经营、管理和监督,并相应承担保值增值责任。中国石化集团公司控股的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先后于2000年10月和2001年8月在境外境内发行H股和A股,并分别在香港、纽约、伦敦和上海上市。2007年底,中国石化股份公司总股本867亿股,中国石化集团公司持股占75.84%,外资股19.35%,境内公众股占4.81%。 中国石化是中国最大的一体化能源化工公司之一,主要从事石油与天然气勘探开发、开采、

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交割细则(1)

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交割细则 上海黄金交易所是全球最大的场内现货交易所,所有业务都围绕现货在做。 最重要的一定就是交割了。(异色字体为重点)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交割规则 第三章入库管理 第四章出库管理 第五章费用 第六章二次清算 第七章代理 第八章质量纠纷处理 第九章质押、租借业务 第十章USB-KEY管理 第十一章附则 附表上海黄金交易所交割相关费用明细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实物交割管理工作,维护交易当事人合法权益,确保实物交割仓储系统安全运行,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规则》,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交易所交易合约的实物交割,交易所、会员、客户及指定仓库应当遵守本细则。实物交割是指为履行交易合约,交易所进行的相应实物所有权的转移行为。 第二章交割规则 第三条交易所实物交割清算实行一户一码制,会员及客户开户成功即获得各自的实物账户代码。实物交割处理到每个会员及客户的实物账户。 第四条会员及客户的现货实盘交易、现货即期交易、现货延期交收交易的实物实行同一账户管理。 实物账户分剩余库存账户及买入货权账户,会员及客户存入指定仓库的实物记入其剩余库存账户,会员及客户买入的实物记入其买入货权账户。 【即矿山企业产出的精炼好了存进去的准备出售的,叫做剩余账户,也叫做剩余货权;一般人进去买的话叫做买入货权,之所以区分,主要是因为:交割顺序和仓储费用的不同】 实物账户中白银交割品种不分剩余库存账户及买入货权账户。 第五条交易所指定仓库负责为会员及客户办理实物出入库手续。其中金锭实行“择库存货、择库取货”原则;金条实行“择库存货、定库取货”原则,可提取地区为上海、北京和深圳,其他指定仓库有金条库存的也可提取;铂锭实行“定库存货、定库取货”原则,存取地区为上海和深圳。Ag99.9及Ag(T+D)交割实物存取地区为上海;Ag99.99交割实物存取地区为上海、广州和济源。

黄金交易代理加盟协议书示范文本

黄金交易代理加盟协议书 示范文本 In Order To Protect Their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The Cooperative Parties Reach A Consensus Through Consultation And Sign Into Documents, So As To Solve And Prevent Disputes And Achieve The Effect Of Common Interests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黄金交易代理加盟协议书示范文本使用指引:此协议资料应用在协作多方为保障各自的合法权益,经过共同商量最终得出一致意见,特意签订成为文书材料,从而达到解决和预防纠纷实现共同利益的效果,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黄金交易代理加盟协议书 甲方: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原则,在遵守上海黄金交易 所交易规则和有关规定的基础上达成本协议: 一、乙方成为甲方代理商的基本条件 乙方须为合法存续的法人,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 任。甲方须了解乙方是否能够提供黄金交易相关服务的专 业知识和技能、熟悉甲方的代理商政策、产品服务内容、

黄金租借业务协议

黄金租借业务协议-CAL-FENGHAI.-(YICAI)-Company One1

黄金租借协议 为共同促进甲、乙双方业务的发展,经协商达成一致,双方同意开展黄金租借业务,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特签订本协议。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甲、乙双方开展的黄金租借业务是指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在约定的期限内,甲方将自有黄金租借给乙方使用,乙方向甲方支付利息,到期时,乙方向甲方归还黄金或按租借重量折价支付协议到期日黄金收牌价同一价格的人民币。 第二条总协议和补充协议不一致的,补充协议有优先效力。对于每一笔交易而言,总协议、补充协议和双方就达成每一笔黄金租借交易所签署的文件出现不一致的,效力优先顺序由高到低依次为:双方就达成每一笔黄金租借交易所签署的文件、补充协议、总协议。 第三条一方在任何一笔黄金租借交易下履行义务以双方之间没有发生本协议及相关监管协议、加盟合同约定的违约事件为前提条件。

第四条乙方根据加盟甲方发展业务的情况及甲方认可的履约保证方式决定黄金实际租借数量;乙方租借甲方黄金需交纳押金,押金数额为所租借黄金折价人民币的全部(协议签订日上海交易所黄金交易最新收盘价折算),并始终保持此比例。 第五条本协议中的黄金,是指双方约定的,符合上海黄金交易所认可的交割质量标准的黄金实物,如 AU9995、AU9999等。包括但不限于经交易所认定的可提供标准金锭、金条企业生产的符合交易所金锭SGEB1-2002、金条SGEB2-2004质量标准的实物,及伦敦金银市场协会(LBMA)认定的合格供货商生产的标准实物。 第六条甲方授予乙方黄金租借业务专用、并可循环使用的授信额度,该授信额度折价上海交易所最新收盘黄金市值,每次不超过乙方租借甲方黄金所交押金数量。 第七条甲方根据乙方销售情况及与公司合作发展情况对以上授信额度保留变更的权利,但最高限度不超过本协议第六条规定的上限;甲方在变更以上授信额度时,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自书面通知发出日起生效。 第八条若因黄金价格上升,造成乙方向甲方租借的黄金市值总额超出了授信额度,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以下方式补差:(一)提前归还超出部分的黄金(二)增加押金;(三)提供其他甲方认为有效的抵押担保。

上海黄金交易所白银T+D:白银T+D业务介绍

上海黄金交易所白银T+D:白银T+D业务介绍 2011-4-1 14:39:03 本站原创佚名【字体:大中小】我要评论(0) 1、什么是T+D ? 什么是T+D市场? 所谓T+D,就是指由上海黄金交易所统一制定的、规定在将来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这个标的物,又叫基础资产,是T+D合约所对应的现货。其特点是:以分期付款方式进行买卖,交易者可以选择当日交割,也可以无限期的延期交割。 T+D合约内容包括:合约名称、交易单位、报价单位、最小变动价位、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交易时间、交割日期、交割品级、交割地点、最低交易保证金、交易手续费、交割方式、交易代码等。T+D合约附件与T+D合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T+D市场是买卖T+D合约的市场。这种买卖是由转移价格波动风险的生产经营者和承受价格风险而获利的风险投资者参加的,在交易所内依法公平竞争而进行的,并且有保证金制度为保障。保证金制度的一个显著特征是用较少的钱做较大的买卖,保证金一般为合约值10%,与股票投资相比较,投资者在T+D市场上投资资金比其他投资要小得多,俗称“以小搏大”。T+D交易的目的不是获得实物,而是回避价格风险或套利,一般不实现商品所有权的转移。T+D市场的基本功能在于给生产经营者提供套期保值、回避价格风险的手段,以 及通过公平、公开竞争形成公正的价格。 3、T+D是怎样产生的? 为产金、用金的企业提供套期保值、回避价格风险的手段,以及通过公平、公开竞争 形成公正的价格。 4、T+D市场有什么功能? (1)、规避风险的功能——生产经营者可以通过T+D市场进行套期保值来回避、转移或分散现货市场价格波动的风险。 (2)、发现价格的功能——生产经营者可以依据公开、公平、公正、高效、竞争的T+D 交易运行机制而形成的具有真实性、预期性、连续性和权威性的T+D价格来正确判断市场 供求状况、准确做出生产经营决策。 (3)、风险投资的功能——企业或个人可以通过对T+D市场价格波动的正确判断和预测,利用闲置资金参与投机交易,从中猎取风险利润。 此外,T+D市场还能告诉我们许多事情的现状并预测其未来的可能趋势,了解T+D市场现状就是在了解经济,而且这些对我们的其它各项投资都是有益的。学会如何进行T+D 交易,还能够帮助我们提高在其它领域投资的能力。

上海黄金交易所按成交金额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

上海黄金交易所按成交金额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目前黄金延期交易的手续费( )。 选择一项: a. 万分之二 b. 万分之三 c. 万分之四 d. 万分之五 反馈 你的答案错误。 正确答案是:万分之二 题目13 正确 获得1.00分中的1.00分 标记题目 题干 上海黄金交易所计算机自动撮合时,当买入价≥前一成交价≥卖出价时,则撮合成交价( )。选择一项: a. 买入价 b. 前一成交价 c. 卖出价 反馈 你的答案正确。 正确答案是:前一成交价 题目14 正确 获得1.00分中的1.00分 标记题目 题干

上海黄金交易所夜市交易时间为( )。 选择一项: a. 19:50—22:30 b. 20:50—02:30 c. 20:30—02:30 d. 20:50—22:30 反馈 你的答案正确。 正确答案是:20:50—02:30 题目15 正确 获得1.00分中的1.00分 标记题目 题干 代理上海黄金交易所产品,交易( ),会员可将其保证金账户的余额划转至其在清算银行的账户。 选择一项: a. 当日 b. 下一营业日 c. 第三日 d. 第三个营业日 反馈 你的答案正确。 正确答案是:下一营业日 题目16 正确 获得1.00分中的1.00分

标记题目 题干 上海黄金交易所白银交易,所在卖方会员完成交收后,冻结部分货款,卖方会员未交付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视为违约,处以( )的罚款。 选择一项: a. 10% b. 15% c. 20% d. 25% 反馈 你的答案正确。 正确答案是:20% 题目17 正确 获得1.00分中的1.00分 标记题目 题干 上海黄金交易所Ag99.9和Ag(T+D)在交割日( ) 日终清算前,卖方(交方)会员及客户需将符合交割标准的实物存入指定仓库。 选择一项: a. 前两日 b. 前日 c. 当日 d. 后一日 反馈 你的答案正确。

代理个人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业务协议书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理个人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业务协议书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以及《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规则》、《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资金清算实施细则》和《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交割细则》等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金交所”)有关规定,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_________分行(甲方)与_________(乙方)本着平等协商、诚实信用原则,就乙方委托甲方代理其在金交所买卖贵金属等有关事项达成本项协议。 第一条开户总则 (一)甲方根据自身所具有的金交所金融类会员资格,代理乙方在金交所进行贵金属买卖、资金清算、实物交割活动。本协议所称之贵金属,是指金交所交易品种涉及的标的,包括但不限于黄金、白银、铂金等贵金属,具体以金交所规定为准。甲方接受乙方委托,并按照乙方委托以及金交所规则执行乙方指令,乙方应对交易及相关活动结果承担全部责任。 (二)乙方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有权签署和履行本协议。在签署本协议前,乙方须充分了解金交所的各项规章和制度,完成《代理个人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业务个人客户风险评估问卷》并了解自身的风险承受级别,须仔细阅读、理解并接受《代理个人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风险揭示书》的内容。乙方应仔细阅读本协议的所有条款,并准确理解其含义。 (三)乙方向甲方申请办理代理个人金交所交易业务时,应提交金交所规定和甲方要求的有效证件和资料,并以甲方发行的借记卡作为资金账户,同时开立保证金账户作为代理个人金交所交易业务的保证金专用账户。甲方代理乙方向金交所办理登记备案手续,金交所审核通过后为乙方编制交易编码。乙方通过甲方在金交所的全部交易行为,以该编码为唯一标识。 (四)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证件及资料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在上述资料发生变化时,及时前往甲方的营业机构进行变更。如果乙方提供的资料部分或全部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者乙方未及时更新资料,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和一切损失。 (五)乙方承诺遵守国家有关部门关于代理个人金交所交易业务的相关规定以及金交所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乙方承诺遵守甲方的相关交易规则和制度。 (六)居间人是接受甲方或乙方的委托,为双方提供订约的机会或推广贵金属业务的中介服务。居间人不属于甲方的从业人员,按照法律规定,居间人独立承担基于经纪关系所产生的民事责任,乙方在订立相关合同时应充分了解以防止误解情况的发生,如果乙方决定坚持以书面或口头等方式与居间人订立有关下单、结算交割、资金收付、融资担保或收益分成等任何约定,甲方均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不应以此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 第二条交易时间、交易品种、交易方式 (一)交易时间 1、代理个人金交所交易业务的交易时间与金交所的交易时间一致。金交所的连续交易时间为: 北京时间夜间时段:21:00—次日02:30 上午时段:09:00—11:30 下午时段:13:30—15:30 2、每个交易日首场交易开市前十分钟为延期合约集合竞价时间。 3、根据金交所交易规则,夜市交易时段和第二天日市交易时段一起清算,夜市中未撤销的委托在第二天日市交易时段中依然有效,当日未成交的部分在交易所当日15:30闭市清算后失效。 4、实际交易时间以金交所的系统时间为准。如因国家法定节假日等因素,金交所将根据相关规定调整交易时间,并在其官方网站发布,甲方不再另行通知。 (二)交易品种 1、交易品种为金交所挂牌合约,乙方可交易品种暂定如下: 2、甲方有权根据合约实际流动性及其它因素调整乙方的可交易品种。 (三)交易方式 乙方自主报价,金交所自动撮合系统将买卖申报指令以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进行撮合成交。 第三条委托 (一)乙方可通过甲方提供的网上银行等渠道进行贵金属交易、查询交易信息,并及时关注金交所和甲方发布的相关业务规则变更公告。甲方有权根据市场需求和甲方的业务发展需要增加或调整交易渠道。 (二)乙方通过互联网下达交易指令,是指乙方使用计算机并通过互联网,包括甲方局域网络向甲方下达交易指令,进行贵金属交易的一种交易方式,简称网上委托交易。 (三)乙方进行网上委托交易时,如使用的服务功能、业务项目涉及到甲方的其他业务,需同时遵守甲方的相关规定和规则。 (四)乙方应妥善保管贵金属交易编码、网上委托交易使用的账户和密码,凡通过乙方账户和密码达成的交易,均视为乙方自愿委托达成的交易。由于乙方管理不善造成密码泄露所带来的损失,甲方不予承担责任。 (五)乙方网上委托甲方代理贵金属交易情况以甲方的电脑记录为准,乙方确认并接受通过乙方有效的网上账户和密码达成并记录在甲方电脑中的交易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合法性。 (六)甲方有权审核乙方的委托指令,包括但不限于资金、持仓或实物是否足够、指令内容是否齐全明确、是否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金交所规则、指令到达时间是否为有效时间等,以确定指令有效或无效;当确定乙方的指令为无效指令时,甲方有权拒绝执行乙方的指令。 (七)乙方在发出委托指令后,可以在委托全部成交之前,通过甲方向金交所发出撤单指令。乙方的撤单指令必须在金交所交易时段内发送至甲方。但如果该委托已经在金交所全部或部分成交的,乙方应当承担交易结果。 (八)甲方按金交所各项规则、制度和要求等行事所产生的结果不向乙方承担任何责任。 第四条资金 (一)乙方须以在甲方分支机构开立的借记卡活期账户作为资金账户,同时在甲方分支机构开立保证金账户作为代理个人金交所交易的保证金专用账户。 (二)金交所现货实盘合约采用全额交易形式,现货延期交收合约采用保证金交易形式。乙方委托买入现货或委托开仓延期交收合约前,应通过网上银行等渠道将全部所需资金(包括但不限于交易保证金、手续费及其他金交所和甲方收取的费用)从乙方资金账户划转至代理个人金交所交易的保证金专用账户。乙方委托甲方卖出现货实盘合约或委托平仓延期交收合约时,须有足够的库存或持仓合约。乙方委托甲方进行延期交收合约交收和中立仓申报时,须有足够的资金、库存或持仓合约。 (三)乙方的延期交收合约持仓每日由甲方代与金交所进行无负债清算。金交所按当日该合约的结算价清算所有合约的盈亏、交易保证金及手续费、递延费、超期费等费用。甲方对应收应付的资金实行净额划转,相应增加或减少乙方保证金专用账户的资金余额。 (四)乙方从乙方资金账户向保证金专用账户划入资金的时间为金交所交易日全天(甲方清算时间除外),从保证金专用账户向乙方资金账户划出资金的时间为金交所交易日的上午9:00至下午15:30。甲方有权根据金交所规则、技术条件等因素调整乙方资金划拨时间。 (五)乙方买入的黄金实物当日可以卖出,卖出实物所得货款的90%可用于本交易日内的交易,余款在金交所日终清算时结算。乙方卖出实物的货款和平仓释放的资金在下一交易日方可从其保证金专用账户划回其资金账户。 (六)乙方可以通过甲方网上银行查询每日资金结算信息,乙方对查询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次日开市前向甲方提出。乙方在开市前未对前日资金结算信息提出异议的,视为乙方对记载事项的认可和确认。 第五条提货 (一)乙方申请提取黄金实物前须咨询开户行确认甲方是否提供办理提货业务。若甲方提供此业务,暂限甲方辖内提货。 (二)乙方通过网上银行等渠道申请提货,注明提货品种、提货数量、提货密码和通讯方式等信息。乙方申请提货时,相应持仓将被冻结直到乙方撤销提货申请。 (三)为避免乙方提货时因实物溢短差重量、缴纳运保费等因素出现资金透支,乙方通过甲方发起提货申请时,甲方有权根据所提实物品种的市场价格、金交所现货条块溢短差标准、金交所收取的运保费标准向乙方收取一定数额的提货保证金作为运保费和溢短差等费用的担保,用以支付金交所向乙方收取的相关费用。 (四)甲方根据乙方的提货申请安排提货计划并发送金交所。乙方在发出提货申请后可以申请撤销。在金交所受理提货申请同一交易日撤单的,金交所不收取运保费,次个交易日起撤单的,金交所将收取运保费。甲方根据乙方预留的通讯方式通知乙方提货时间和地点,乙方应按照甲方通知的时间和地点办理提货。因乙方原因逾期未完成提货的,金交所将自动撤销该笔提货,并向乙方收取运保费。 (五)按照金交所的规定,金交所不对乙方在金交所的贵金属交易和所提黄金实物开具发票,不给予乙方所提黄金实物的质量保证书原件。乙方提出的实物黄金不得再入库,不得再进入金交所系统交易。 (六)乙方应严格核实所提取的黄金实物的数量等是否符合相关交易文件约定,黄金实物一经乙方提取,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提取的黄金实物的质量和品质由金交所负责,甲方对乙方提取的黄金实物质量不作保证。乙方如对提取的金锭(Au99.99和Au99.95)质量有异议,必须在提货日后的4个工作日内向甲方代理贵金属业务网点书面提出,并提供提货确认凭证、黄金质量鉴定结论或有效证明。超过此期限的,视为乙方对所提金锭质量无异议。乙方如对提取的金条(Au100g)质量有异议,必须向甲方代理贵金属业务网点提出,并提供交易结算凭证、提货确认凭证、金条质量证明书。 第六条风险控制 (一)乙方应当随时关注其贵金属代理资金账户的权益变化情况,尤其是延期交收合约的持仓和保证金状况。当乙方交易保证金不足时,乙方应当自行平仓或者追加保证金,以满足甲方对延期交收合约持仓保证金的要求。 (二)甲方对乙方要求的保证金比例=金交所对甲方要求的保证金比例×比例乘数。比例乘数目前暂定为140%,甲方有权根据监管部门政策、金交所规则和市场状况的变化调整比例乘数以及对乙方的保证金比例要求。甲乙双方约定,甲方通过网站公告上述保证金调整通知即视为通知到乙方,且乙方无条件接受并按通知内容履行相关义务。

银行黄金租赁业务总协议

黄金租赁业务总协议 单位名称(甲方):xx银行xx分(支)行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 地址: 邮政编码: 上海黄金交易所代码:xx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单位名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地址: 邮政编码: 上海黄金交易所代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为共同促进甲、乙双方业务的发展,经协商达成一致,双方同意开展黄金租赁业务,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特签订本协议。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甲、乙双方开展的黄金租赁业务是指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在约定的期限内,甲方将自有黄金租赁给乙方使用,乙方向甲方支付租赁费,到期时,乙方向甲方归还黄金。 第二条本协议中的黄金,是指符合上海黄金交易所的质量规定和规格规定,可在上海黄金交易所进行买卖并交割的黄金,如AU9995、AU9999等。 第三条本协议中的交易日,是指上海黄金交易所正常开市交易的营业日。 第四条双方可根据自身情况决定黄金实际租入或租出的数量,并无义务向对方承诺必须租入或租出黄金。 第五条本协议项下可操作的黄金租赁业务种类: 全额保证金覆盖模式,即乙方按照不低于租赁黄金初始市值110%缴纳保证金进行黄金租赁的业务。 实物抵押模式,即乙方以黄金原料或黄金制品为抵押,向甲方租赁黄金的业务模式。 信用敞口模式,即乙方交纳保证金比例低于租赁黄金初始市值110%,或未缴纳保证金的模式。 第二章额度 第六条甲方授予乙方一个黄金租赁业务专用、并可循环使用的授信额度,该授信额度不超过人民币元,有效期限至年月日。如黄金租赁期超过授信额度有效期,乙方必须在授信额度到

期前获得新的授信额度,或补交相应的保证金。如乙方提供初始黄金租赁市值110%及以上的保证金,乙方在甲方办理黄金租赁业务无需申请授信额度。 第七条甲方对以上授信额度及保证金比例保留变更的权利;甲方在变更以上授信额度时,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自书面通知发出日起生效。 第八条乙方在甲方办理黄金租赁业务时,租赁黄金的总额确定规则如下: (1)在实物抵押模式下,乙方向甲方租赁的黄金市值总额不得超出抵押黄金或黄金制品折算成同等纯度标准金条市值的95%。 (2)在信用敞口模式,乙方向甲方租赁的黄金市值总额不得超出授信总额度(含保证金)的90.9%; (3)在全额保证金覆盖模式下,乙方向甲方租赁的黄金市值总额不得超出乙方保证金总额的90.9%。 黄金市值以上海黄金交易所最新收盘价进行计算。所谓最新收盘价是指上海黄金交易所最新发布的黄金现货品种收盘价,即以每个交易日收盘时间15点40分为界,15点40分之前,使用前一个交易日黄金收市时的结算价;15点40分之后,使用当前交易日黄金收市时的结算价。 第九条若因黄金价格上升,造成乙方向甲方租赁的黄金市值总额超出了如下比例限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缴纳保证金,或要求乙方提前归还部分黄金,直至恢复到第八条规定的比例。 (1)在信用敞口模式,乙方向甲方租赁的黄金市值总额超出授信总额度(含保证金)的95%;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议纪要

附件 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1.1为规范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转让行为,维护市场秩序,防范市场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1.2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在本所挂牌转让,适用本办法。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本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包含一年以下)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境外注册公司发行的债券的挂牌转让,参照本办法执行。 1.3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诚实守信,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维护债券持有人享有的法定和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权利。增信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约定,履行增信义务。 1.4为债券发行、转让提供服务的承销机构、证券经营机构、受托管理人、资信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专业机构和人员应当勤勉尽责,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

监管规则,按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 1.5资信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具备相关监管部门认定的业务资格。 1.6发行人、受托管理人、资信评级机构等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所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1.7本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本办法及本所其他规定,对债券发行人、增信机构、专业机构、投资者及其相关人员进行自律监管。 1.8 本所为债券提供挂牌转让服务,不表明对发行人的经营风险、偿债风险、诉讼风险以及债券的投资风险或者收益等作出判断或保证。债券投资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1.9债券的登记和结算,由登记结算机构按其业务规则办理。 第二章挂牌条件 2.1发行人申请债券挂牌转让,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二)依法完成发行; (三)申请债券转让时仍符合债券发行条件; (四)债券持有人符合本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 且持有人合计不得超过200人; (五)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债券挂牌转让条件。 2.2债券拟在本所转让的,发行人应当在发行前按照相关规定向本所提交相关申请文件,由本所确认是否符合挂牌条件。

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规则

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市场参与者的交易行为,促进市场健康、规范发展,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宗旨,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采取自由报价、撮合成交的方式组织黄金和白银品种的延期交收交易(以下简称延期易)。 第二章交易时间、交易品种 第三条交易所周一至周五开市(国家法定节假日及交易所公告的休市日除外): 早市09:00——11:30, (其中,周一早市时间为08:50——11:30); 午市13:30——15:30 ; 夜市20:50——2:30。 第四条黄金延期合约代码为Au(T+D)、Au(T+N1)、Au (T+N2),白银延期合约代码为Ag(T+D)。 第五条黄金的基准交割物为符合交易所金锭质量标准的标准重量3千克、成色不低于99.95%的标准金锭,标准重量1千克、成色不低于99.99%的金锭可替代交割。白银的交割物为符合交易所银锭质量标准的标准重量15千克、银含量不低于99.90%的标准银锭。 第六条黄金延期合约的交易报价单位为人民币元/克,最小变动价格为0.01元人民币,最小交易单位为1手,每手代表的实物标准

重量为1千克,最小实物交收量为1手。白银延期合约的交易报价单位为人民币元/千克,最小变动价格为1元人民币,最小交易单位为1手,每手代表的实物标准重量为1千克,最小实物交收量为15手、并以15手的整倍数申报交收。 第三章延期交易业务 第七条延期交易是指以保证金交易方式进行交易,客户可以选择合约交易日当天交割,也可以延期交割,同时引入延期补偿费(简称延期费)机制来平抑供求矛盾的一种现货交易模式。 第八条延期合约的交割采用实物交收申报制度(简称交收申报),在每日的交收申报时段,多头持仓可进行收货申报、空头持仓可进行交货申报。交收申报成功,在当日清算时完成资金和实物的过户。 第九条延期费为客户延期交收发生的资金或黄金实物的融通成本,延期费的支付方向根据交收申报数量对比确定。当交货申报量小于收货申报量时,空头持仓向多头持仓支付延期费;当交货申报量大于收货申报量时,多头持仓向空头持仓付延期费;当交货申报量等于收货申报量时,不发生延期费支付。 第十条延期费=持仓量×当日结算价×延期费率。延期费有逐日收付和定期收付两种收付方式。 Au(T+D)合约和Ag(T+D)合约的延期费按自然日逐日收付,节假日按节假日前一交易日确定的方向提前收(付)延期费。Au(T+D)合约和Ag(T+D)合约的延期费率为万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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