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宗交易规则要点

大宗交易规则要点
大宗交易规则要点

大宗交易规则当深沪交易所市场进行的证券单笔买卖委托达到交易所规定的限额时,可以进行大宗交易方式。现根据交易所相关细则及公司经纪业务服务平台设计,特制定公司大宗交易业务流程及操作说明。本业务属营运基础业务,可跨网点受理客户本人临柜的申请。

一、大宗交易说明

1、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业务实施细则》规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的证券买卖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采用大宗交易方式:

(1)A股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50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

(2)B股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5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万元港币。

(3)基金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300万份,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

(4)债券单笔现货交易数量不低于5000张(以人民币100元面额为1张),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5)债券质押式回购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5000张(以人民币100元面额为1张),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6)多只A股合计单向买入或卖出的交易金额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且其中单只A股的交易数量不低于20万股。

(7)多只基金合计单向买入或卖出的交易金额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且其中单只基金的交易数量不低于100万份。

(8)多只债券合计单向买入或卖出的交易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且其中单只债券的交易数量不低于2千张。

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调整大宗交易的最低限额。

2、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的证券买卖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采用大宗交易方式:

(1)A股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50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

(2)B股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50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万元美元。

(3)基金大宗交易的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300万份,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0万元。(4)国债及债券回购大宗交易的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1万手,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

(5)其他债券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1000手,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100万元。

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大宗交易的最低限额。

3、大宗交易价格:

(1)权益类证券大宗交易中,该证券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由买卖双方在其当日涨跌幅价格限制范围内确定;该证券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由买卖双方在前收盘价的上下30%或当日已成交的最高、最低价之间自行协商确定(权益类证券,包括A股、B股、基金等);

(2)债券大宗交易价格,由买卖双方在前收盘价的上下30%或当日已成交的最高、最低价之间自行协商确定(债券,包括国债、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和债券质押式回购等);

(3)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协议交易价格,由买卖双方自行协议确定。

4、大宗交易不纳入指数计算,大宗交易的成交价不作为该证券当日的收盘价,大宗交易成交量在收盘后计入该证券的成交总量。

5、交易所大宗交易采取人工报单方式:

目前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需通过专门的大宗交易系统进行申报,尚未实现完全电子化交易。客户如需发起大宗交易委托,须向分支机构营业网点申请,经办人员通过经纪业务服务平台向营运中心进行大宗交易申报,而后营运中心通过上海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向交易所进行人工申报。

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已实现由分支机构通过经纪业务服务平台相关菜单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直接申报。

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专场业务办理指南(试

一、专场业务概述

大宗交易系统专场业务是指:由股份持有者发起出售需求,或股份购买者发起购买需求,经委托为其提供公开发售、配售或购买等相关服务的会员向本所提出申请,由本所组织专场,相关会员和合格投资者作为响应者参加,通过本所大宗交易系统采取协商、询价、投标等方式确定成交,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完成结算的业务。

二、业务类型

(一)大宗股份出售:大宗股份持有人在中介机构的协助下,通过大宗交易系统专场的形式向购买者转让所持股份的大宗交易系统专场业务。

(二)大宗股份购买:大宗股份购买者在中介机构的协助下,通过大宗交易系统专场的形式向大宗股份持有人收购所持股份的大宗交易系统专场业务。

三、参与者及其作用

(一)大宗股份出售业务

1.发起方:欲转让大宗股份的持有人,其作用是向大宗交易系统提供可供出售的股份;

2.中介机构:为发起方提供承销配售等相关业务的本所会员,其作用是帮助发起方寻找潜在的响应者(欲购买大宗股份的合格投资者),设计转让方案,确保大宗股份的出售得以顺利完成;

3.响应者:参与大宗交易系统专场业务的本所会员和合格投资者,其作用是提出意向申报,

购入发起方出售的大宗股份;

4.上交所:为大宗股份的转让提供专门场所,设计规则和流程,组织发起方、中介机构和响

应者参与,根据发起方的需求,采取协商、询价、投标等方式组织出售并确认成交;

5.中国结算:根据本所大宗交易系统的成交数据,为已经通过大宗交易系统完成交易的股份

提供登记和结算服务。

(二)大宗证券购买业务

1.发起方:欲购买大宗股份的合格投资者,其作用是向大宗交易系统提出购买需求;

2.中介机构:为发起方提供承销配售等相关业务的本所会员,其作用是为发起方寻找潜在的

响应者(欲出售大宗股份的持有人),设计收购方案,确保大宗股份的购买得以完成;

3.响应者:欲出售大宗股份的持有人;

4.上交所:为大宗股份的转让提供专门场所,设计规则和流程,组织发起方、中介机构和响应者参与,根据发起方的需求,采取协商、询价和投标等方式组织大宗股份的收购并确认成交;

5.中国结算:根据本所大宗交易系统的成交数据,为已经通过大宗交易系统完成交易的股份

提供登记和结算服务。

四、资格管理

(一)中介机构

中介机构:是指具有证券经纪业务资格和证券承销业务资格的会员。

1.具有证券经纪业务资格的会员可以为合格投资者以及其他投资者提供大宗交易系统的中

介服务;

2.具有证券承销业务资格的会员可以为大宗股份出售或购买业务的发起方提供配售、公开发

售等相关服务。

(二)合格投资者

合格投资者:大宗交易系统实行准入制度,本所会员(具有自营和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和合格投资者直接参与大宗交易系统专场业务,其他投资者应当委托会员参与。

1.本所会员(具有自营和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及按照现有业务模式具有本所股票交易权的相关机构在提交符合要求的登记表(附件1)和承诺书(附件2)后,可以经本所认定直接

取得合格投资者资格。

2.不具备本所股票交易权,但在中国证券业协会询价对象名单中的投资者,由本所会员推荐,提交符合要求的申请表(附件3)和承诺书(附件2),经本所核准后可以取得合格投资者资格;

3.不具备本所股票交易权,也不在中国证券业协会询价对象名单中的下列投资者,由本所会员推荐,经本所核准后可以取得合格投资者资格:(1)保险公司或者保险资产管理公司;(2)信托投资公司;(3)社保基金、企业年金、养老基金的管理机构;(4)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5)财务公司;(6)国有资产经营机构或授权机构;(7)投资性公司、资产管理公司;(8)

其他经本所认可的投资者。

(三)合格投资者申请程序

以下申请程序适用于不具备本所股票交易权,也不在中国证券业协会询价对象名单中的投资

者。

1.申请和受理。本所会员部接受大宗交易系统合格投资者的资格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1)申请报告、申请表(附件3)和承诺书(附件2);

(2)证券帐户;

(3)申请人概况;

(4)本所会员的推荐书;

(5)申请人可进行证券买卖的或经批准从事证券投资产品管理的证明文件;

(6)申请人法人营业执照;

(7)本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2.审核:

(1)依法设立,最近12个月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采取监

管措施或者受到刑事处罚;

(2)依法可以进行股票投资;

(3)信用记录良好,具有独立从事证券投资所必需的机构和人员;

(4)具有健全的内部风险评估和控制系统并能够有效执行,风险控制指标符合有关规定;

(5)被中国证券业协会从询价对象名单中去除的,自去除之日起已满12个月;

(6)信托投资公司经相关监管部门重新登记已满2年,注册资本不低于4亿元,最近12

个月有活跃的证券市场投资记录;

(7)财务公司成立2年以上,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最近12个月有活跃的证券市场投资

记录;

(8)投资性公司、资产管理公司注册资本、净资产规模或管理的资产规模达到10亿元以上;

(9)业务量达到本所要求;

(10)本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

3.本所初审通过后,将组织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参加本所大宗交易系统相关业务培训和考试,

并经过网上模拟交易测试。

4.申请人通过考试和测试后,本所向申请人颁发合格投资者业务资格证书。

5.申请人在取得合格投资者资格证书后,即可到本所交易管理部办理相关业务手续。

(四)合格投资者的交易

交易所会员及合格投资者可以直接参与大宗交易系统的业务,其他投资者应当委托会员参与

交易。

合格投资者直接进场参与交易,可以:

1.直接获取专场的转让意向信息;

2.直接与发起方中介机构洽谈转让的价格和数量;

3.直接与发起方的中介机构洽谈交易佣金的比例及支付方式。

五、大宗股份出售业务的办理流程

发起方委托中介机构进行的大宗股份出售业务,按照以下程序办理(相关流程图见附件4)。

(一)准备阶段

1.发起方委托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承担发起业务。

受托中介机构与发起方签订大宗股份出售服务协议和大宗交易系统专场业务委托协议。

2.中介机构对发起方的待售股份进行股份可转让核查,并对以下内容出具股份可转让核查意

见。

(1)准备转让股份符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对特定股东持

股期限的规定和信息披露的要求;

(2)准备转让股份遵守了出让方自身关于持股期限的承诺;

(3)准备转让股份需要获得相关部门或者内部权力机构批准的,已履行相应的批准程序;

(4)准备转让股份不属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在该公司的年报、半年报公告前30日内转让解

除限售存量股份的情形;

(5)本次股份转让后导致股份出让方不再是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股份出让方和受让方遵

守了上市公司收购的相关规定;

(6)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二)申请的提出

由受托中介机构向本所交易管理部提交专场业务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1.大宗交易专场业务申请表与委托书(附件5、附件6);

2.大宗股份出售服务协议;

3.大宗交易系统专场业务委托协议;

4.股份可转让核查意见;

5.本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三)申请的受理

1. 申请的审查和受理

本所对股份是否可依法转让及无瑕疵进行形式审查,转让申请通过形式审查后,本所当日予

以受理。

2. 专场业务预公告

在专场业务实施日,本所通过本所卫星系统、本所网站大宗交易专区和本所大宗交易系统,向会员和合格投资者发布专场业务预公告(附件7),告知专场交易时间、发起方中介机构名称,

以及发起方的其他特别要求。

(四)转让的组织

1.进场

本所竞价交易系统收市后,发起方中介机构和合格投资者进场或使用大宗交易系统进入专场。一般投资者须委托会员进场,受托会员进场前必须与一般投资者签订委托协议,并保留备查。

2.中介机构公告售出证券信息

大宗交易系统专场开始后,本所将要求中介机构公告出售信息。

公告信息包括:发起方中介机构名称、出售的证券名称、数量、售出价格的下限、最低申报

数量以及其他特别要求。

3.询价与投标

(1)询价:作为响应方的合格投资者直接向发起方的中介机构提交交易意向,并与其洽谈

买卖的数量和价格。

受一般投资者委托的会员以中介机构的形式作为响应方向发起方中介机构提交委托投资者相关信息(包括帐户、名称、证券、购买意向和联系方式等),并代为与发起方中介机构洽谈买

卖数量和价格。

(2)投标:发起方中介机构公布出售股票的底价,并根据价格顺序接受响应方提交的交易

意向。

受一般投资者委托的会员以中介机构的形式作为响应方向发起方中介机构提交委托投资者相关信息(包括帐户、名称、证券、购买意向和联系方式等),并代为向发起方中介机构投标。

4.配售与中标

发起方中介机构依据询价、投标结果和公告的规则确定受让客户名单及每位客户受让的股份

数量和价格,并向本所提交成交清单。

(五)成交的确认

1.成交申报

响应方与发起方中介机构达成交易后,双方向本所大宗交易系统录入成交申报,包括价格、数量、买卖双方帐户、中介机构、费用金额(经手费、佣金、印花税)和违约处理方式。

买卖双方录入成交申报经交易所确认后,双方必须承认交易结果,履行清算交收义务和违约

责任。

2.产生成交数据

本所依据成交申报产生成交数据,包括证券代码、证券名称、成交价格、成交数量、交易日、交收日、买卖双方证券帐户、中介机构、费用(包括经手费、佣金、印花税)。

3. 专场业务结果公告

本所通过本所卫星系统、本所网站大宗交易专区和本所大宗交易系统,向会员和合格投资者发布专场业务结果公告(附件8),告知发起方中介机构名称、证券名称、证券代码、转让股份

数量和转让金额。

4.成交回报

本所大宗交易系统向达成交易的发起方中介机构和响应方发送成交回报。

5.发送成交数据

本所大宗交易系统向中国结算发送成交数据。专场业务成交的结果原则上采用非担保交收方

式。

成交交收数据的要素包含:时间、编号、证券名称、买卖双方帐户、价格、数量、交收期。

交收的具体规定由中国结算另行制定。

(六)信息的发布

1.交易公开信息

每个交易日大宗交易结束后,属于股票和基金大宗交易的,本所公告证券名称、成交价格、

成交量、发起方中介机构名称。

(1)如果买方是委托会员参与交易的一般投资者,则公布受托会员营业部名称。

(2)如果买方是合格投资者,则公布名称为“机构专用”。

大宗交易不纳入本所即时行情和指数的计算,成交量在大宗交易结束后计入该证券成交总

量。

2.信息披露

(1)出售方的信息披露义务如下:

减持比例达到5%的,应当在三个交易日内公告,并在公告后的二日内不得再行买卖;

5%以上大股东因减持股份导致其持股比例低于5%的,应当在二个交易日内公告;

公司控股股东因减持股份导致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的,应当公告权益变动报告

书;

已实施股改公司的股票,持股5%以上股东每增减1%时必须公告。

(2)购买方的信息披露义务如下:

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达到5%的,应当在三个交易日内公告(权益变动报告书)且不得

再行买卖该公司股票;

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后,每增减5%,应当在三个交易日内公告,并在公告后的二日

内不得再行买卖;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30%时,继续增持的,应当进行要约收购,并应当编制要约收购报告书,并就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作提示性公告。中国证监会在15日内无异议的,收购人可以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收购人也可以向中国证监会

申请要约豁免。

(七)登记与结算

中国结算根据成交数据为买卖双方提供登记和结算服务,具体规定按照中国结算的相关规定

执行。

(八)违约处置

1.合格投资者的违约处置

(1)每次参与大宗交易系统专场业务时事先缴纳全额保证金;

(2)限制每次参与大宗交易系统专场业务的最大规模;

(3)公开谴责;

(4)暂停参与大宗交易系统专场业务的资格;

(5)取消合格投资者的资格;

(6)如为询价对象,建议证券业协会取消其询价对象的资格。

2.会员的违约处置

(1)公开谴责;

(2)取消中介业务的资格;

(3)如为本所会员,建议证监会降低其分类评分分值。

六、大宗股份购买业务

大宗股份购买业务的办理程序与方法类同大宗股份出售业务。购买业务与出售业务的主要差异是发起方为大宗股份的购买方,响应者是股份的出售方。

七、其他

(一)本指南从发布之日起试行;

(二)本指南由本所根据市场发展适时修订。

附件

附件1合格投资者登记表

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合格投资者登记表

(公司盖章)

年月日

附件2合格投资者承诺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合格投资者承诺书

作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合格投资者,特向上海证券交易所郑重承诺如下: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和规定,依法参与上海证券交易

所大宗交易系统业务。

二、诚实信用,自觉遵守商业道德,维护大宗交易系统业务市场秩序。

三、配合、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常规业务检查、特别调查以及其他日常监管。

四、如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和规定,完全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的包括但不限于暂停或限制参与大宗交易系统业务、取消大宗交易系统合格投资者资格

等决定,并由此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承诺人:(签章)

年月日

附件3合格投资者申请表

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合格投资者申请表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专场业务指南》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业务操作指引》,本公司经研究,特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合格投资者资格。

(公司盖章)

年月日

附件4大宗股份出售专场业务流程图

附件5大宗交易系统专场业务申请表

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专场业务申请表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管理部填写栏

业务主办岗:复核岗:

受理日期:受理编号:

附件6大宗交易系统专场业务委托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专场业务委托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根据《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实施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业务操作指引》(以下简称“《操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专场业务办理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及相关规定,XX证券公司就XXXX(发起方)通过贵所大宗交易系统专场减持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相

关事宜向贵所委托下列事项:

1、委托贵所提供大宗交易系统安排本次转让的信息发布、询价和成交确认;

2、委托贵所将经我公司确认的成交数据发送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对于以上委托事项,我公司承诺按照规定格式向贵所提供有关客户名称、证券账户、银行付款账户等信息,保证该信息准确无误,且符合《指导意见》、《实施通知》、《操作指引》、《指南》及相关规定的要求。若因我公司提供的上述信息有误而导致大宗交易专场业务无法开展或符合规定的转让无法进行,我公司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履行赔偿义务。

特此委托。

××证券公司

年月日

附件7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专场业务预公告

各会员单位及合格投资者:

20xx年xx月xx日竞价交易系统收盘后,本所将组织大宗交易系统专场,参与该专场业务的发起方中介机构为xx证券公司,规模大概为XX万元。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xx年xx月xx日

附件8 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专场结果公告

各会员单位及合格投资者:

20xx年xx月xx日,本所组织大宗交易系统专场业务,现将转让结果公告如下: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xx年xx月xx日

公司全称:

邮编:

公司地址:

电话:

传真:

大宗交易系统业务联络人

部门

职务

电话

手机

传真

E-mail

公司全称:

邮编:

公司地址:

电话:

传真:

公司E-Mail: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号:

法定代表人:

电话:

手机:

传真:

总经理:

电话:

手机:

传真:

机构批准设立日期:

批准机关:

批准文号:

注册资本:

实收资本:

公司类型:

大宗交易系统业务联络人

部门

职务

电话

手机

传真

E-mail

公司股东情况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所占比例(%)

交易日期

申请人

会员全称

发起方全称

会员联系人

联系电话

买卖类型

□ 出售□ 购买

会员PBU号

业务大概规模(万元)其他补充情况说明(发起方公司盖章)

(会员公司盖章)

证券名称

证券代码

发起方中介机构

转让股份数量

转让金额

香港股票交易规则和交易时间

香港股票交易规则和交易时间 一、香港股市交易规则 1、港股买卖可做T+0回转交易,当天买入、当天可以卖出。 2、实际交收时间为交易日之后第2个工作日(T+2);在T+2以前,客户不能提取现金、实物股票及进行买入股份的转托管。港股不设当日涨跌幅限制。 3、港股可以卖空。但根据香港联交所规定,只有被列为“可进行卖空的指定证券”,投资者才可进行沽空。认股权证及债券,不被列入沽空名单之内。 二、香港股市交易时间 在星期一至五(公众假期除外)进行交易,交易时间如下: 1、开市前时段:上午9:00至上午9:30 上午9:00至上午9:15(竞价买卖盘时段) 上午9:15至上午9:20(对盘前时段) 上午9:20(对盘时段) 上午9:20至上午9:30(暂停时段) 2、持续交易时段: 早市:上午9:30至中午12:00(注:若因节假日产生半日市将在12:08-12:10随机收市)

午市:下午13:00至下午16:08-16:10(随机收市) 在圣诞前夕、新年前夕或农历新年前夕,将没有午市交易。 香港联合交易所每年编制一份休市日历,可于香港联合交易所网站查阅。 香港股市每个交易日在早上10:00开盘交易,中午12:30收市休息;下午14:30开盘,交易直到16:00结束。这与A股的交易时段有明显差异。此外,指数期货的交易时段要比股票市场多出30分钟,具体为早上9:45开盘,下午16:15结束。扩展资料 香港股市是香港股票市场的简称。一般指香港证券交易所。香港原有4家证券交易所,即远东证券交易所、香港证券交易所、金银证券交易所和九龙证券交易所。1986年,4家证券交易所合并成立香港联合证券交易所,也称为香港证券交易所。香港股市的管理机构是证券监理处,它是根据《1973年证券条例》而成立的法定监管机构。《1973年证券条例》还规定设立证券事务监察委员会,负责有关证券的决策工作。香港是世界著名的自由贸易港,是重要的国际金融中心,银行业、地产业和加工业十分发达,近年来股市发展非常迅速。 重要指数 恒指服务有限公司: (恒指服务有限公司)乃(恒生银行全资附属机构),负责编制及管理恒生指数及一系列其他股市指数: 选取范畴: 成份股以在联交所主板作第一上市的公司为选取目标. 以(H 股)形式於香港上市的中国企业如符合以下其中一种情况,将合资格获考虑纳入恒生指数.

上市公司管理制度汇编总集

黑龙江大成公路养护有限公司 (管理制度汇编) 编制:行政事务部人力资源部 审核:职工代表大会 二0一七年八月五日

目录 第一部分机构设置及职责 第一章组织机构图 (1) 第二章管理层职责及权限 (2) 第三章部门职责 (4) 第四章部门经理及科员岗位职责 (8) 第二部分管理制度 (一)人事管理制度 第一章考勤管理制度 (14) 第二章聘用与劳动合同 (20) 第三章晋升、降职、解聘、迁调 (23) 第四章薪酬管理体系 (24) (二)行政管理制度 第一章员工管理条例 (25) 第二章员工礼仪标准 (26) 第三章保密管理条例 (29) 第四章出差管理制度 (32) 第五章办公设施管理制度 (38) 第六章办事规程 (38) 第七章办文规程 (39) 第八章办会规程 (40)

第十章车辆管理制度 (44) 第十一章档案管理制度 (45) 第十二章合同管理制度 (47) 第十三章后勤管理制度 (49) 第十四章奖惩管理条例 (52) (三)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56) 第二章财务机构与会计人员 (56) 第三章财务工作管理制度 (57) 第四章支票管理制度 (58) 第五章现金管理制度 (58) 第六章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59) 第七章处罚办法 (60) (四)工程管理制度 第一章工程管管理板块组织机构 (61) 第二章项目部职责与权力 (61) 第三章项目施工管理 (63) 第四章物资采购管理制度 (67) 第五章工程项目技术管理制度 (70) 第六章技术图纸会审 (71) 第七章技术文件交底 (71) 第八章项目施工中的技术管理 (72)

大宗商品交易平台供应链物流服务体系整合与优化路径研究

大宗商品交易平台供应链物流服务体系整合与优化路径研究 文献综述 大宗商品作为生活、工业生产中不可或缺的物资,其交易平台的建设、供应链的通达性、物流服务体系的合理性以及路径的选择对大宗商品的交易有着重要的影响。因此,有必要对大宗商品交易平台供应链物流服务体系整合与优化路径进行相关研究,以其促进大宗商品交易。 目前国内外有关大宗商品交易平台供应链物流服务体系整合与优化路径的相关研究已有不少,有些研究已得到相应的研究成果,而且部分研究成果即将应用于实践。 国内研究现状 李大松[1]在对B2B电子商务的基本运营模式、基本交易方式和当前网站开发主流技术分析的基础上,根据大宗商品的特点和中小企业主要面临的难题,确定了该交易系统的主要设计方向。在基于J2EE技术、Spring MVC开发模式的基础上,设计出了一套低耦合性、开发效率快的WEB平台架构。并且,在系统架构实现的基础上,对挂牌交易模式、招投标交易模式、短长协交易模式、网络团购交易模式以及第三方融资服务进行了设计和主要功能的实现。 周晓敏[2]将供应链协同理论运用到大宗物资供应链物流管理中,以某大宗物资企业供应链物流管理为依托,设计供应链协同优化方案,提出基于信息化的供应链物流业务流程设计方案,设计流程导向的大宗物资企业协同组织结构,构建基于CPFR的大宗物资协同补货机制,最终实现大宗物资供应链物流的协同管理。 汪晓秀[3]分析了制约大宗生产资料发展的因素,介绍了淮矿物流公司的“平台+基地”模式在生产资料流通领域电子商务的大胆创新和重要突破。认为,通过构建全新的“平台+基地”供应链管理模式,不但缩减了交易环节,降低了交易成本,而且使企业的物流产业优化社会资源的特性得到了充分发挥,同时还推进了大宗生产资料流通体系的构建。

大宗交易规则要点

大宗交易规则要点 Document serial number【KK89K-LLS98YT-SS8CB-SSUT-SST108】

大宗交易规则 当深沪交易所市场进行的证券单笔买卖委托达到交易所规定的限额时,可以进行大宗交易方式。现根据交易所相关细则及公司经纪业务服务平台设计,特制定公司大宗交易业务流程及操作说明。本业务属营运基础业务,可跨网点受理客户本人临柜的申请。 一、大宗交易说明 1、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业务实施细则》规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的证券买卖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采用大宗交易方式: (1)A股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50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 (2)B股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5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万元港币。(3)基金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300万份,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 (4)债券单笔现货交易数量不低于5000张(以人民币100元面额为1张),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5)债券质押式回购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5000张(以人民币100元面额为1张),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6)多只A股合计单向买入或卖出的交易金额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且其中单只A股的交易数量不低于20万股。

(7)多只基金合计单向买入或卖出的交易金额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且其中单只基金的交易数量不低于100万份。 (8)多只债券合计单向买入或卖出的交易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且其中单只债券的交易数量不低于2千张。 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调整大宗交易的最低限额。 2、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的证券买卖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采用大宗交易方式: (1)A股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50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 (2)B股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50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万元美元。 (3)基金大宗交易的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300万份,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0万元。 (4)国债及债券回购大宗交易的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1万手,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 (5)其他债券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1000手,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100万元。 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大宗交易的最低限额。 3、大宗交易价格: (1)权益类证券大宗交易中,该证券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由买卖双方在其当日涨跌幅价格限制范围内确定;该证券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由买卖双方在前

史上最全的上市公司组织架构及岗位职责制度汇编

史上最全的上市公司组织架构及岗位职责制度汇编 第一部分公司组织架构 公司岗位流程图

员工基本职责 遵章守纪,对公司负责。熟悉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熟练掌握所处岗位需要的技能及工作流程。协调好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关系,不断增强团队凝聚力。做到“上通下达”,相互补位。负责组织、拟定、报审本部门中短期工作目标、工作计划并负责实施、指导、协调、监督、考核。按时参加公司例会,组织召开好部门会议。在确保各项本职工作完成的基础上,不断深入学习,提高自身思想道德标准和职业技能水平,不断开拓与创新,每年向公司提出不得少于三项的合理化改革型议案,包括机制创新、制度创新、管理创新和技术创新。 公司高层岗位职责 董事长岗位职责 1.负责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并主持股东会议,向股东做年度工作汇报及下年度工作计划。 2.召集召开董事会会议,负责研究公司重大经营方针、战略目标的制定、组织对公司章程的修 订与监督实施。 3.负责核定公司机构设置、公司各管理中心主任的人事安排,全面监督公司管理体系的运行情 况。 4.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法定代表人的职权,对股东及董事会负责。 5.按照《公司章程》中赋予的责任、权限履行董事长工作职责。 监事长岗位职责 1.负责监督董事、经理等管理人员对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对公司重要岗位人 员的任用程序有监督权。 2.负责检查公司业务,财务状况,对经营生产合同、会计账薄、凭证、营销台账等资料有查阅 监督权。 3.负责核对董事会拟提交股东大会的会计报告、营业报告和利润分配等财务资料,有权以公司 名义委托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师复审。 4.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可建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要求董事会成员或公司经理报告公司经营情 况。 5.按照《公司章程》中赋予的责任、权限履行监事长的监督职责。 总经理岗位职责 1.全面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行管理工作,向董事会负责。 2.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对项目取舍、投资、资金拆借及募集、中短期目标任务的实施、整合 公司管理机构,主要岗位人员的(提议)任免,经营管理制度的制定,以及对外重大事项等有经营决策权,并对其负责。 3.组织并领导经营班子认真讨论,集思广益,确保公司年度计划任务顺利完成。对经营管理过 程中出现的新问题及时提交董事会讨论,形成新的决议并尽快落实。 4.列席董事会和股东大会。 5.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6.按照《公司章程》中赋予的责任、权限履行总经理的工作职责。 副总经理的岗位职责 1.在董事会和总经办的领导下,在董事长和总经理的授权下,开展以下工作。

大宗商品交易平台解决方案

大宗商品交易平台解决方案 1.项目建设的背景和必要性 1.1.大宗商品电子商务现状 1.1.1.大宗商品信息资讯和电子商务技术与应用环境日趋成熟 大宗商品(BulkStock)是指可进入流通领域,但非零售环节,具有商品属性用于工农业生产与消费使用的大批量买卖的物质商品。在金融投资市场,大宗商品指同质化、可交易、被广泛作为工业基础原材料的商品,如原油、有色金属、农产品、铁矿石、煤炭等。 电子化、网络化等现代化技术高速发展正在促进企业的营销方式的转变,形成新的营销理念和贸易方式。我国大宗商品流通企业信息化建设较为活跃,部分大型企业还直接上马企业ERP系统。电子化、网络化的发展,亦为大宗商品的价格中心、信息中心、交易中心的产生奠定了基础。网络高速发展,使网络环境下的交易和工作环境呈现便利性,网络操作的便利性使用户更易接受。 1.1. 2.钢材、矿石、煤炭等行业适宜开展电子商务活动 钢材、矿石、合金、废钢、化工、煤炭、有色金属等行业的流通领域适用于电子商务,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钢材、矿石、合金、废钢、化工、煤炭、有色金属等商品的价格区域差异大,不同区域间商业信息沟通不畅,需要第三方的行情报价服务; 2)钢材、矿石、合金、废钢、化工、煤炭、有色金属等行业具有较规范的行业标准和质量标准,一般情况无需看货,更便于通过In ternet进行商务 信息传递; 3)钢材、矿石、合金、废钢、化工、煤炭、有色金属等贸易属于大宗贸易,其传统贸易与电子商务在物理配送方面基本没有区别,电子商务还可以 利用其信息沟通,尽可能实现就近配送,减少物流距离和库存量; 4)传统的生产性大宗商品贸易大都米用先付款后提货的贸易方式,与电子商务的付款方式一致; 5)各行各业对钢材、矿石、合金、废钢、化工、煤炭、有色金属的需求较大, 参与交易的单位众多,交易的层次也较多,往往一笔交易要经过多次转手之后才能到达最终用户手中,导致交易成本较大,而电子商务由于 具有信息更加公开的特点,可以减少交易次数,从而减低交易成本,提高工 作效率; 6)电子商务可以为生产企业提供以销定产方面的信息服务; 7)电子商务通过快速提供大范围的信息服务和订货服务,可以大大节省企业的订货时间,进而减少货物的仓储时间,达到节省仓储成本的目的; 8)为企业的“无库存管理”理念提供技术基础,达到尽可能减少库存的目的。 1.2.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中国正在成为世界工厂,中国的贸易量在世界贸易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而国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 (2014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债券市场交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防范市场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国债、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中的公司债券(以下统称“债券”)在竞价交易系统的现货交易及质押式回购交易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交易规则及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债券在本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的交易,由本所另行规定。 本所上市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和其他债券品种,适用交易规则及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条投资者通过本所竞价交易系统进行债券交易,应按照本所全面指定交易的规定,事先指定一家会员作为其债券交易受托人,并与其订立全面指定交易协议、债券现货交易及债券回购交易委托协议。 会员应当对其向本所发出的债券交易申报指令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会员将客户债券申报作为回购质押券或者申报进行债券现券交易的,视为会

员已经获得其客户的同意,本所对此不负审查义务。 第四条会员及其他从事债券交易的机构,应建立完备的业务管理制度及风险控制机制。 会员不得擅自使用客户的证券账户或者挪用客户债券为自己或他人从事债券回购交易。违反本规定者,本所可限制或暂停其从事债券回购交易业务,直至取消交易资格,情节严重的,提交中国证监会查处。 第五条债券交易的登记、托管和结算,由本所指定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按照相关规则办理。 第二章债券现货交易 第六条债券现货实行净价交易,并按证券账户进行申报。 第七条债券现货交易中,当日买入的债券当日可以卖出。 第八条债券现货交易集中竞价时,其申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交易单位为手,人民币1000元面值债券为1手; (二)计价单位为每百元面值债券的价格; (三)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 (四)申报数量为1手或其整数倍,单笔申报最大数量不超过10万手; (五)申报价格限制按照交易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债券现货交易开盘价,为当日该债券集合竞价中产生的价格;集合竞价不能产生开盘价的,连续竞价中的第一笔成交价为开盘价。

深交所大宗交易实施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实施细则 3.6.1在本所进行的证券买卖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采用大宗交易方式: (一)A 股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50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 (二)B 股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5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万元港币; (三)基金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300万份,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 (四)债券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5千张,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五)债券质押式回购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5千张,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六)多只A 股合计单向买入或卖出的交易金额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且其中单只A 股的交易数量不低于20万股。 (七)多只基金合计单向买入或卖出的交易金额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且其中单只基金的交易数量不低于100万份。 (八)多只债券合计单向买入或卖出的交易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且其中单只债券的交易数量不低于2千张。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调整大宗交易的最低限额。 3.6.2本所接受大宗交易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15至11: 30、13:00至15:30。 3.6.3有价格涨跌幅限制证券的大宗交易成交价格,由买卖双方在该证券当日涨跌幅限制价格范围内确定。

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证券的大宗交易成交价格,由买卖双方在前收盘价的上下30%之间自行协商确定。 3.6.4会员应当保证大宗交易参与者实际拥有与交易申报相对应的证券或资金。 3.6.5股票、基金大宗交易不纳入本所即时行情和指数的计算,成交量在大宗交易结束后计入当日该证券成交总量。 3.6.6每个交易日大宗交易结束后,本所公布大宗交易的证券名称、成交量、成交价以及买卖双方所在会员证券营业部或交易单元的名称。 3.6.7大宗交易通过本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进行,具体规定由本所另行制定。 该细则出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11年修订)第三章第六节

大宗商品交易市场策划方案

大宗商品交易市场策划方案

大宗商品交易市场 项 目 企 划 书

目录 序言 ------------------------------------------------ -------------------------------------3 ------------------------------------------------------------------------ ----4 二、安徽大宗商品交易市场的作用 ------------------------------------------------------------------------ -----------------6 三、安徽大宗商品交易市场的盈利模式 ------------------------------------------------------------------------ ------ -----7 ------------------------------------------------------------------------ ------------7

序言: 随着国际金融危机向实体经济蔓延,中国的实体经济从2008年10月以来,不断地显现金融危机对实体经济的伤害。中央政府为了应对这场金融危机对实体经济造的影响,出台各项金融政策和振兴经济计划。在国内消费逐渐萎缩的大背景下,如何保证我们安徽农民增加收益呢?本地商品怎么扩大销售量呢?我们就得要创新销售思路,充分发挥金融的媒介,充分安徽本地商品在消费者心目中的地位,从而扩大销售量。品牌效应出去了,我们还可以推出商品远期销售市场,意思就是在商品还没有上市之前,我们把商品以远期合约的形式提前向南瓜贸易商、加工企业、全国各大经销商销售商品,我们以一定保证金的方式签订远期合

大宗交易规则Word版

上交所大宗交易规则 3.7.1在本所进行的证券买卖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采用大宗交易方式: (一)A股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30万股,或交易金额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 (二)B股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30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20万元美元; (三)基金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200万份,者交易金额不低于200万元; (四)债券及债券回购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1000手,者交易金额不低于100万元;(本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大宗交易的最低限额。) 3.7.2本所接受下列大宗交易申报: (一)意向申报; (二)成交申报; (三)固定价格申报; (四)本所认可的其他大宗交易申报。 3.7.3本所每个交易日接受大宗交易申报的时间分别为: (一)9:30至11:30、13:00至15:30接受意向申报; (二)9:30至11:30、13:00至15:30、16:00至17:00接受成交申报; (三)15:00至15:30接受固定价格申报。 交易日的15:00仍处于停牌状态的证券,本所当日不再接受其大宗交易的申报。 3.7.4每个交易日9:30至15:30时段确认的成交,于当日进行清算交收。 每个交易日16:00至17:00时段确认的成交,于次一交易日进行清算交收。 3.7.5意向申报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号、证券代码、买卖方向等。 意向申报应当真实有效。申报方价格不明确的,视为至少愿以规定的最低价格买入或最高价格卖出;数量不明确的,视为至少愿以大宗交易单笔买卖最低申报数量成交。 3.7.6 当意向申报被会员接受(包括其他会员报出比意向申报更优的价格)时,申报方应当至少与一个接受意向申报的会员进行成交申报。 3.7.7 买卖双方就大宗交易达成一致后,应当委托会员通过交易业务单元向本所交易系统提出成交申报,申报指令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证券代码; (二)证券账号; (三)买卖方向; (四)成交价格; (五)成交数量; (六)本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成交申报的证券代码、成交价格和成交数量必须一致。 3.7.8买卖双方达成协议后,向本所交易系统提出成交申报,申报的交易价格和数量必须一致。 除本所另有规定外,大宗交易的成交申报、成交结果一经本所确认,不得撤销或变更。买卖双方必须承认交易结果、履行清算交收义务。 3.7.9 提出固定价格申报的,买卖双方可按当日竞价交易市场收盘价格或者当日全天成交量加权平均价格进行申报。 固定价格申报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号、证券代码、买卖方向、交易类型、交易数量等。

企业管理制度汇编最新综合版

目录

第一篇组织制度 第一章总则 一、公司以制度为准则、以流程做管理,以绩效促动力,外抓项目,内树管理,突出效益。 二、公司的所有者、经营者、劳动者之间通过公司的决策机构、执行机构、监督机构形成各自独立、权责分明、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和谐关系。 三、提高公司经济效益,重点建立岗位责任制和绩效考核体系,严格规范流程,提高执行力,鼓励员工发挥最大能力以创造更大价值。 四、按照职责明确、结构合理、人员精干、权力与责任对等的原则,科学设置各职能机构,责任到位、到人。 五、能者多劳、多劳多得,把员工创造的价值通过奖金或提成的形式反馈给员工,使员工更加珍惜在公司的工作机会,积极发挥主观能动性,从而创造出更多的价值,形成良性循环,实现公司与员工双赢。 六、规范企业财务管理体系,完善企业财务审核和控制,严格财务报销和各项业务费用支出。 七、下级绝对服从上级,提倡办事积极主动、沟通协作,发挥主人翁精神,大力提高工作效率,杜绝办事拖拉、敷衍了事,鼓励员工积极参与公司的决策和管理。 八、公司实行董事长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要求以岗定位,责任到人,强化管理执行和监督考核,提高执行力,落实公司各项计划任务。 九、工作流程实行“员工—主管(部门经理)--总经理”的逐级责任程序,严格执行签字及审批流程,起到执行落实和监督考核作用,提高工作效率和任务落实。

十、全体员工必须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决定,禁止任何部门和个人做有损公司利益、形象或破坏公司发展的事情。 第二章职责 一、公司设总经理,全面管理公司事项,执行并监督各项工作,向董事长负责。设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各一人,辅助总经理处理公司业务和行政工作,设总工程师一人,负责公司工程及技术工作。 二、每个员工向部门负责,部门经理向总经理负责。讲究岗位、职责、待遇相一致原则,逐级管理,严格流程,强化执行与落实,所有目标统一到提高效率和业绩上来。 三、公司下设综合办公室(人力资源部)、财务部、市场业务部、招标代理部、造价审计部、建筑工程部、可研技术部等职能部门。各职能部门负责相关事项的执行落实,要求执行到人、落实到位。办公室为综合部门,做好公司整体组织协调工作,并具体负责办公、后勤、会议、接待和综合事宜。财务部负责财务报销和监督考核,并具体负责财务审核、工资发放,绩效提成等事项。 第三章员工守则 一、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管理流程,忠诚公司、热爱岗位,维护公司利益和形象。关心公司发展,积极踊跃参加公司组织的各项活动。 二、服从管理,服从分工,杜绝与上级顶撞,决策一经公司确定,应遵照执行,不得阳奉阴违或敷衍马虎,过程中可有变通或纠偏。 三、忠于职守,钻研业务,勤于学习,不断加强工作技能,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价值,做事积极,不得有意怠慢工作或工作不努力。 四、工作时间不得看闲杂书籍、看电影、打游戏、聊天等与工作无关的事,不都在网上下载或上传与工作无关的东西,以免影响他人工作。

大宗商品交易流程(DOC)

大宗商品交易 大宗商品交易,特指专业从事电子买卖交易套保的大宗类商品批发市场,又被称为现货市场,比如中国花生商务网是由市级以上政府职能部门批准设立,并由商务部发改委等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监督和管理。它将降低经营成本并能帮助企业与客户、供货商以及合作伙伴建立更为密切的合作关系,能够在增加收入的同时建立起客户忠诚度,通过提高订单处理效率得以降低成本。 中文名 大宗商品交易 外文名 Commodity trading 交易所 渤海商品交易所在国务院赋予天津滨海新区“先行先试”政策鼓舞下,在天津市委、市政府支持鼓励下,在交易所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指导监督下,在控制市场风险的同时,秉承创新服务宗旨,在发展和完善市场交易方式、保证金结算方式、实货交割方式、客户服务方式等交易所业务创新的同时,不断创新推出既符合国家战略利益,又符合国内、国际市场需求的交易品种。经过二三年时间创新开拓,渤海商品交易所、渤海商品交易所华东服务中心将会发展成具有国际重要影响力的多商品交易中心和定价中心。 市场状况 2013年5月30日,国际大宗商品普跌。虽然上一交易日美国消费者信心指数利好,且房地产数据验证美国经济复苏势头,但全球经济增速放缓无疑给市场刚刚燃起的信心浇了一盆冷水。受此影响,欧美股市全线翻红(国际盘为绿涨红跌),其中欧洲股指暴跌,国际原油大幅下挫。美元指数回落,黄金价格回弹。伦敦有色金属普涨,个别产品走软;美国大宗商品集体下探。 中国产业洞察网的统计资料显示,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将今年全球经济增长率预期由此前预计的3.4%下调至3.1%,将英国经济增速预期由0.9%下修到0.8%,其对今年欧元区经济的萎缩幅度预期则由0.1%扩大至0.6%。同一天,希腊中央银行表示,该国经济今年将衰退4.6%,但有望在2014年恢复增长[2]。 此前,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发布报告,下调中国今年经济增长预期,由此前预计的8.0%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债券市场交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防范市场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国债、企业债(以下统称债券)的现货交易及质押式回购交易,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交易规则及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由本所另行规定。 第三条债券现货交易、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以下简称债券回购交易)可采用集合竞价、连续竞价、大宗交易等方式进行。 第四条具有本所会员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以下简称会员),可在本所市场进行债券经纪业务或自营业务。 符合规定条件的其他机构(以下简称特定机构),可向本所申请取得债券专用席位,用于债券自营业务。 其他符合规定的投资者,可委托本所会员在本所市场进行债券交易。会员应当承担其申报所产生的交易、交收责任。 第五条投资者参与本所市场债券交易,应按照本所全面指定交易的规定,事先指定一家会员作为其债券交易受托人,并与其订立全面指定交易协议、债券现货交易及债券回购交易委托协议。 第六条会员及其它拥有债券专用席位的机构,应建立完备的业务管理制度及风险控制机制。 会员不得擅自使用客户的证券帐户或者挪用客户债券为自己或他人从事债券回购交易。违反本规定者,本所可限制或暂停其从事债券回购交易业务,直至取消交易资格,情节严重的,提交中国证监会查处。 第七条债券现货交易中,当日买入的债券当日可以卖出。 第八条债券交易的登记、托管和结算,由本所指定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以下简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按照相关规则办理。 第二章债券现货交易 第九条国债现货交易按证券帐户进行申报,并实行净价交易。 企业债券现货交易按席位进行申报,并实行全价交易。 第十条债券现货交易集中竞价时,其申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交易单位为手,人民币1000元面值债券为1手;

国有企业管理制度汇编

目录 1、党支部议事规则 (1) 2、行政议事规则 (2) 3、政务公开实施细则 (3) 4、员工考勤制度及假期管理暂行规定 (6) 5、员工奖惩办法 (8) 6、临聘人员管理办法 (10) 7、离退休人员管理制度 (13) 8、财务管理办法 (14) 9、办文制度 (20) 10、科室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21) 11、质量控制管理办法 (22) 12、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工作制度 (25) 13、科研管理办法 (27) 14、人员培训管理办法 (40) 15、实习生管理制度 (44) 16、车辆管理制度 (46) 17、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49) 18、采购管理办法 (52) 19、安全生产责任制 (62) 20、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制度 (66) 20、信访、投诉处理制度 (78) 21、保密制度 (79) 22、计划生育工作管理规定 (79) 23、档案管理制度 (83)

支委会议议事规则(试行)

办公会议议事规则(试行)

政务公开实施细则(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中心民主管理,促进依法行政工作,根据《深圳市卫生系统院(所、站、校)务公开实施细则》(深卫发[2001]4号)和区卫生局的有关规定,结合中心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机构与职责 成立中心政务公开协调小组。协调小组由工会主席任组长,成员由职代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任期与职代会相同。协调小组的主要职责是:依据本细则对政务公开工作进行协调和监督。中心行政班子对应予公开的中心政务按有关规定进行公开。 二、中心政务公开的内容及责任部门 ㈠行政管理(办公室负责) 1、中心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 2 、各项规章制度。 3、对社会的承诺:⑴承诺项目和内容;⑵办理程序;⑶办理和答复期限。 4、上级下发的关于中心管理的文件或制度性规定。 ㈡人事管理(办公室负责) 5、干部职工评先和调晋级:⑴上级有关文件精神;⑵评定程序; ⑶ 评定结果。 6、职称评聘:⑴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及中心职数;⑵任职资格与实绩;⑶ 评聘结果。 7、年度考核及奖惩:⑴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及考核程序;⑵考核结果;⑶ 上级及本 中心的奖惩。 8、接收、安排借聘人员(包括临时工):⑴接收、借聘人员基本情况;⑵ 岗位安 排或流向情况。 9、中层干部任免及后备干部管理:⑴中层干部领导职数;⑵中层干部任免及后备 干部推荐程序;⑶中层干部任免及后备干部推荐群众

大宗商品中远期现货电子交易平台

大宗商品中远期现货电子交易平台大宗商品电子交易是互联网上电子商务的一种形式:它是传统意义上我们能够看到的在一个有限空间建筑商铺,人们租用摊位,在摊位上进行面对面的商业买卖模式,搬到互联网上来,即租有摊位的交易商,不需要租场地,办证照,进行商品的采购、运输、仓储、批发、零售的很长的经营链,更不需要装修店面,投入固定资产。而是直接将自己准备投资做买卖的资金投在互联网的摊位上进行买卖。这样既省去了投资店面的固定投资。又极大地缩短了做生意的经营链。又大量缩短资金流通周期,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平台的建立就是为了服务大宗原料商品的流通,成为行业的信息中心、交流中心、物流配送中心和结算中心。 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平台为生产商、销售商大宗产品买卖提供一个网上交易、行情分析平台,通过平台建设实现大宗商品的订单、现货、拍卖、招标、挂牌等多种交易处理,为生产、消费搭建一个交易及分析平台,系统可支持农产品(花生、玉米等)、工业盐、工业品等网上交易、行情分析,系统是集是集网上交易、网上支付、物流管理、行情分析于一体的综合电子商务平台,整个系统总体框架如下所示:

电子交易平台实现网上招标采购、竞价拍卖、电子撮合(预售预购)交易等多种交易模式,连接生产企业、经销企业、农民,让交易商(经销企业、使用大户等)利用电子商务平台进行公开、公正、公平的跨地域交易,实现交易双方货款结算与实物交割;并提供在线支付系统,实现货款结算自助完成;与物流管理系统相结合实现物流配送。以交易商为主体,进行网上电子撮合交易、招标交易、竞价拍卖等多模式交易,完成结算、交割管理。本系统分为交易系统、交易委托系统和行情分析系统三大部分。其中交易系统包括委托处理、撮合、成交处理、行情发布、交易管理、数据查询、风险监控,以及结算处理、报表处理、资金处理、交收处理等功能;交易委托系统实现交易商下达网上交易指令,查询成交结果、资金情况,打印电子合同等;行情分析子系统可对各交易合同的价格进行监控,对行情走势进行分析,例如可以显示交易商品合同的行情报价表、查看详细 的分笔成交记录、查看分时走势图,查看分析指标、阅读公告消息等,提供曲线图等多种展现方式。整个系统功能结构图如下所示:

香港股票交易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教育中心 港股通(以下简称“港股通”)已进入交易阶段。香港股票市场与内地投资者熟悉的市场环境之间存在许多规则差异。首次进入复杂的海外证券市场时,有必要让投资者熟悉“战场”,事先了解规则并预测风险,以便有明确的目标并合理安排投资决策。 1,港股基本交易规则要点 [帐户] 深港通和沪港通采取“双通道”独立运作机制。深港通下的港股通证券账户中的股票和沪港通下的港股通股票不能交叉卖出,但卖出的资金在上海深港通账户中港股通可以交叉使用。 [货币] 港股通交易以港元报价结束,并以人民币结算。 [订单类型]

内地投资者参与港股通股票买卖时,只能使用两种指令:在投标期内,应采用“竞价限制令”委托;在连续交易期间,应采用“增强限价令”委托。 [委托声明] 投资者需要输入证券代码,交易价格,交易数量和其他参数,才能参与香港股票关联交易的委托声明。投资者申报的价格应遵守香港当地的报价规则。在香港股票市场,开盘报价规则与连续交易期间的报价规则不同。但是,投资者在这两个期间输入的买入和卖出价格不得高于前一天的收盘价或买入价或少于九分之一或更少,每笔定单不得超过3000股。有关特定报价规则的详细信息,投资者可以访问联交所网站并在“规则和规定”列下的“交易规则”选项中参考交易规则。 此外,港股通的投资者只能在相应时间取消订单,不能修改订单。取消时间为9:00-9:15;9:30-12:00; 12:30-16:00; 16:01-16:06。 [流通股数量]

投资者证券帐户中的香港股票余额分为可交易数量,当日末持有的余额和未完成的结算数量。如果冻结,则还包括冻结数量。港股通投资者可交易量的计算公式如下:可交易数量=日末持有余额+未完成结算数量-冻结数量 当投资者购买香港股票净额时,未完成的结算金额为正;当投资者出售香港股票时,未完成的结算金额为负。 [碎片交易] 少于一只“碎股”的内地投资者需要通过联交所交易系统的“碎股/特殊交易单位市场”进行交易。港股通的投资者只能在零散股票市场上出售零碎股票,而不能购买它们。 2,深港两地交易制度的差异 深圳和香港之间的股票交易系统有很多差异。为了精通香港股票投资,投资者有必要提前做好功课并区分差异。为了方便投资者理解,我们整理了深港两地的一些主要差异,供您参考

上市公司制度汇编

上市公司制度汇编 上市公司股份锁定期的有关法律规定汇编 20XX年1月1日实施的新《公司法》第142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而知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拥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它限制性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发行人向本所申请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

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买该 部分股份。 但转让双方存在控制关系,或者均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 制的,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后,经控股股东和实际 控制人申请并经本所同意,可豁免遵守前款承诺。 发行人应当在上市公告书中披露上述承诺。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 市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发行人向本所提出其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申请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 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 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发行人应当在上市公告书中公告上述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申请并经本所同意,可豁免遵守上 述承诺: 转让双方存在实际控制关系,或均受同一控制人所控制; 因上市公司陷入危机或者面临严重财务困难,受让人提 出的挽救公司的重组方案获得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和 有关部门批准,且受让人承诺继续遵守上述承诺;

加快构建大宗商品交易平台思路及重点工作研究

加快构建大宗商品交易平台思路及重点工作研究 “三位一体”港航服务体系建设是省委省政府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部署,我区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省市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依托强大的港口优势、区位优势、开放的政策体系等优势,充分发挥北仑港口现有储备、物流、加工和交易功能,依托中转发展交易,依托港口生产发展增值服务,增强矿产品等大宗商品的战略储备,大力发展港口物流,探索和实践“三位一体”建设,构建大宗商品交易平台,形成了一定的现实基础。 一、大宗商品交易平台建设情况 2010年初,省委、省政府提出“三位一体”港航物流服务体系,其核心是建设大宗商品交易平台。区委、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高度重视,按照省、市政府专题会议的各项部署迅速启动实施,根据宁波市建设大宗商品交易平台“一个中心、若干个平台”的发展思路,成立了“三位一体”港航服务体系领导小组,提出了“一个交易品种、一位牵头领导、一套工作班子”的工作机制,监督、管理、指导和协调大宗商品交易平台建设,把大宗商品交易平台建设作为拓展北仑发展空间,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和增强经济可持续发展能力的重点举措。 2010年11月,宁波华商商品交易所完成工商注册,2011年8月成立了华商所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加强对大宗商品交易平台的监管工作和协调服务。9月份,在宁波和江苏张家港分别举办了宁波华商所浙江市场和江苏市场业务推介会,已成功引入中石化、衢化等几十家交易商,准备近期上线运营。 2011年3月底,开发区控股公司、宁波港集团、杭钢外贸、上海宝矿、五矿物流等5家单位顺利签署矿产品交易中心投资合作框架协议,4月中旬宁波北仑金属矿产品交易中心的完成了工商注册,同时成立了由相关管理部门领导组成的宁波北仑矿产品交易中心项目协调和公平交易监管工作领导小组。5月初金属矿产品交易中心组织3个招商小组,分赴北京和河北、江苏和山东、江西等地招商。到目前为止,金属矿产品交易中心已引入斯达福矿产品贸易公司、集森矿产品贸易公司、

上市公司全套管理规章制度汇编(2020-2021完整版)

上市公司全套管理制度2020-2021完整版汇编 编号:LZH/JYQX-ZD12b-2020 作者:玖月琼兮 2020年7月X日

目录 第1章行政管理制度 (5) 1.1 员工行为规范 (5) 1.2 6S管理制度 (13) 1.3 奖惩管理规定 (17) 1.4 举报投诉管理办法 (21) 1.5 文件管理制度 (27) 1.6 报表管理制度 (36) 1.7 印章管理规定 (38) 1.8 档案管理办法 (49) 1.9 证照管理办法 (57) 1.10 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68) 1.11 计算机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72) 1.12 电话通信管理办法 (80) 1.13 行政费用预算管理规定 (88) 1.14 行政费用预算管理实施细则 (91) 1.15 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99) 1.16 公文管理办法 (104) 1.17 法律事务管理办法 (117) 1.18 办公用品配备管理办法 (125) 1.19 车辆维修保养管理办法 (128) 1.20 办公用品管理办法 (132) 1.21 来宾接待管理办法 (136) 1.22 合同管理办法 (141) 第2章财务管理制度 (152) 2.1 员工借款管理制度 (152) 2.2 财务报销管理制度 (160) 2.3 发票管理制度 (171) 2.4 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175) 2.5 统计管理办法 (184) 2.6 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管理制度 (189) 2.7 低值易耗品管理规定 (201) 2.8 会计交接制度 (221) 2.9 成本核算管理制度 (225) 2.10 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229) 2.11 内部结算管理制度 (254) 2.12 应收帐款管理制度 (259) 第3章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269) 第4章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72) 第5章生产管理制度 (334) 5.1 计算机工作管理制度 (334) 5.2 统计工作管理制度 (338) 5.3 生产计划管理制度 (340)

大宗商品电子交易流程图

大宗商品电子交易模式 第一种:卖方挂牌 卖方挂牌是指在本市场内卖方将其自有或未来拥有的商品详细情况录入交易系统,确认后发布挂牌要约,买方通过交易系统查询相关挂牌要约内容,并摘牌成交签订电子交易合同的一种交易模式。

第二种:买方挂牌 买方挂牌是指在本市场内买方将其需要订购的商品的详细情况录入交易系统,确认后发布挂牌要约,卖方通过交易系统查询相关挂牌要约内容,并摘牌成交签订电子交易合同的一种交易模式

在线竞买是指某供货商(卖方)将一定数量的商品作为标的,通过本市场交易系统发布竞买要约,由买方以向上出价方式进行公开竞价,最后满足卖方销售数量的一个或多个报价按由高到低的顺序排序,由位列前列的买方拍得标的商品,并签订电子合同的一种交易模式。

在线竞卖是指某购货商(买方)将需采购一定数量商品的需求作为标的,通过本市场交易系统发布竞卖要约,由卖方以向下出价方式进行公开竞价,最后满足买方订货数量的一个或多个报价按由低到高的顺序排序,由位列前列的卖方拍得标的需求,并签订电子合同的一种交易模式。

第五种:双向竞价 指在除订货价格、订货数量、钢材生产商、交货地点不确定,其他合同条款均确定或买卖双方约定同意的情况下,在本市场规定的交易商品范围内,交易商选择具体的交易商品及交货日期进行买卖方向、数量、价格的竞价交易,签订电子合同的一种交易模式。

第六种:撮合交易(集合竞价) 集合竞价是指在除订货价格、订货数量不确定,其他合同条款均确定或买卖双方约定同意的情况下,在本市场规定的交易商品范围内,交易商选择具体的交易商品进行买卖方向、数量、价格的分节竞价交易,签订电子合同的一种交易模式。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