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合规管理三篇

保险公司合规管理三篇
保险公司合规管理三篇

保险公司合规管理三篇

篇一: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实务

第一编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实务

一、产品销售业务推广的合规法律问题

1关于某单位团体保险协议的法律意见

要旨

对一团体保险业务的法律意见

背景情况

某保险公司参加了一家全国性集团公司团体养老保险计划的招标,招标单位提出了签订团体补充保险协议以及约定红利给付有关问题的条款。该保险公司法律部门针对上述问题提出了法律意见。

法律意见

一、关于以协议书形式签订保险合同的规定:

《关于人身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1999]15号1999年1月15日)中规定:“(三)保险公司承保(包括组合保险责任)必须使用经核准备案的条款;XX不允许用协议书的形式承保;若确有必要,可在经核准备案条款的基础上出具批单或在保单上加批注,但批单和批注不得改变条款中规定的保险责任和保险期间。批单必须一式两份,分别贴在保单正、副本上。在批单之外,不允许另订补充协议。”

二、关于分红利率的规定:

《分红保险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分红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将其实际经营成果优于定价假设的盈余,按一定比例向保单持有人进行分配的X X产品。”第五条规定:“保险公司设计、拟订的分红保险产品,应当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批准后方可销售,修改时亦同。”法规参考

《关于人身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三)保险公司承保(包括组合保险责任)必须使用经核准备案的条款;XX不允许用协议书的形式承保;若确有必要,可在经核准备案条款的基础上出具批单或在保单上加批注,但批单和批注不得改变条款中规定的保险责任和保险期间。批单必须一式两份,分别贴在保单正、副本上。在批单之外,不允许另订补充协议。

《分红保险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分红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将其实际经营成果优于定价假设的盈余,按一定比例向保单持有人进行分配的XX产品。

第五条保险公司设计、拟订的分红保险产品,应当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批准后方可销售,修改时亦同。

2关于《旅行险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的法律意见

要旨

公司业务管理制度和合同条款的法律审查

背景情况

某保险公司为管理旅行险业务草拟了一份文件,公司法律部门对该文件提出了以下法律意见。

法律意见

一、保险公司不能更改已经向保监会报备的险种名称。

根据保监会《人身保险产品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和《人身保险产品定名暂行办法》的规定,“保险产品名称经中国保监会同意备案后,如有变更,必须重新申请备案”;此外,保监会对产品名称的构成和表述有严格的规定。该草拟文件将公司已经报备的几种条款重新划分和命名,并在发给客户的保险单和收据中予以表明,而这几个新的产品名称尚未经保监会报备。此外,承保和投保规则中不能对已报备的险种内容进行更改。因而该操作的合规性可能会受到保监会的质疑或导致公司承担行政责任。

二、对草拟文件中的某些具体内容的法律建议。

(一)关于违约处理,应当约定为“甲乙双方必须严格遵守本合同,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在合同有效期内单方终止本合同。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内容的,视为违约,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元人民币,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本条中应明确具体的违约金数额,否则违约金的规定无效);并且应当明确滞纳金的具体数额或比例,否则在适用本条时,很容易发生纠纷。(二)关于争议解决,应当约定为“如果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经双方一致同意选择下列项争议解决方式:(a)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b)依法提交××人民法院诉讼解决”该条中仲裁与诉讼方式不能同时选择。

三、关于电子保单法律效力的问题。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电子邮件可以作为合同订立的方式。该问题也是网上投保合法性的关键问题之一。目前《合同法》对电子邮件方式的规定如下:“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

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但是,一旦发生纠纷时,如保险公司和客户就是否收到证明保险合同成立的E mail发生争议时,保险公司应当能够保证从技术角度提供有力证据证明该数据电文收到或发出,否则保险公司将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法规参考

《人身保险产品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人身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自行开发设计的人身保险产品(以下简称产品),应依本办法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备案。

产品未依本办法报中国保监会备案的,不得销售。

《人身保险产品定名暂行办法》

第十一条保险产品名称经中国保监会同意备案后,如有变更,必须重新申请备案。《合同法》

第十一条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第十六条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3关于投保人通过电话订立保险合同的法律意见

要旨

投保人通过电话缴纳保险费、订立保险合同的法律问题

背景情况

某保险公司计划推出一项与银行合作的新业务,即银行卡持有人作为投保人,通过电话缴纳保险费、订立保险合同。该保险公司法律部门就该项目中可能涉及的一些法律问题提出了如下意见。

法律意见

一、银行卡持有人通过银行客服电话自助缴纳保险费的方式订立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成立的问题。按照《保险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因此,在上述业务流程中,保险公司和银行方面如果能有证据证明客户明确地作出了投保的意思表示(如客户明确了解投保内容,并作出缴纳保险费的行为),可以视为有效的投保申请。

二、按照《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和第十八条的规定,在投保过程中,保险公司应当履行对条款和免责事项的说明义务。通过电话缴费的方式投保时,该项法定义务的履行如何体现,应引起保险公司的注意。

三、在客户(投保人)为他人(自己的家人)购买保险时,如何确认客户投保时经过了被保险人同意的问题,通过客户邮寄经客户和被保险人签字的投保单的方式,是不能够解决的。按照《保险法》第五十六条和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必须经过被保险人的同意;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因此按照上述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取得被保险人的真实的签字,保险公司在此过程中负有审查的义务。通过客户邮寄的方式,公司无法核对投保单上的被保险人签字是否是真实的,因此,可能会引发道德风险,也存在

着公司承担法律责任的可能。

法规参考

《保险法》

第十三条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

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也可以采取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书面协议形式订立保险合同。

第十七条第一款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第十八条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五十六条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依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

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第一款规定限制。

第六十一条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4关于银行信用卡合作项目中指定受益人问题的法律意见

要旨

银保合作中关于指定受益人的法律问题

背景情况

某保险公司计划与某银行合作开展信用卡合作保险业务,双方就此拟定了合作协议书。为了便于操作,银行提出,最好在客户服务手册上统一意外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保险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或者变更;意外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保险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或者变更。对此,该保险公司的法律部门出具了以下法律意见。

法律意见

某银行所提出事项,在操作时必须保证在流程上能够实现持卡人书面同意上述约定,具体内容如下:

一、按照《保险法》第61条规定,“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如果被保险人或投保人(经被保险人同意)(以下简称客户)书面同意将法定继承人或本人作为受益人,可以认为按照上述规定指定受益人(最好能够列明法定继承人的姓名)是合法的。

二、根据《保险法》第63条“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的规定来看,变更受益人是客户的一项权利。如果客户书面表示放弃此项权利,则该约定能够对其产生效力,但硬性规定保险公司不受理客户指定或变更受益人则可能被认为侵犯客户的权利。

三、在操作时必须保证客户知悉该项规定,并且书面签字认可该项约定,否则,没有客户的书面认可和签字将可能因无法证明而导致违反保险法的规定,造成保险合同无效并使保险公司承担责任或陷入纠纷。因此,该项规定不能仅通过客户

服务手册的方式告知客户,必须在银行的单证(如申请单等)中体现出客户已经了解并同意该项约定的内容。

法规参考

《保险法》

第六十一条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第六十三条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上批注。

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5关于某分公司兼业代理合同的法律意见

要旨

关于兼业代理的合同审查

背景情况

某XX公司的分公司计划与当地一家财产保险公司开展相互间的业务代理,并草拟了双方合作的框架协议。该保险公司的法律部门对此协议出具了以下法律意见。

法律意见

一、按照保监会《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保险公司只能与已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的单位建立保险兼业代理关系,委托其开展保险代理业务”。因此,某XX公司和某财险公司在开展代理对方的保险业务前,均应取

得《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并按照《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如备案双方的兼业代理合同等。上述内容涉及问题较多,该XX公司法律部门提醒经办部门务必加以注意。如太平洋产险和太平洋寿险相互代理对方保险业务时,就是通过向中国保监会个案申请的方式并得到批复后进行的。二、如果双方订立本协议旨在开展保险代理业务,则应按照保监会的规定,规范地确定协议名称并起草协议内容。

三、按照签订合同的通常惯例,本协议中也应当约定违约责任条款,具体内容建议与对方协商确定。

四、本协议意在订立双方开展长期合作的框架性协议文件。此类协议通常内容规定较为宽松,并约定具体操作将另行签订合同。但本协议中同时存在许多内容较为具体的条款,对双方均形成了严格的约束力,请经办部门务必注意这一点。法规参考

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XX]144号20XX年8月4日)

第十三条保险公司只能与已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的单位建立保险兼业代理关系,委托其开展保险代理业务。

第十四条保险公司与保险兼业代理人建立保险代理关系,应报中国保监会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保险兼业代理关系登记表(一式三份);

(二)《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复印件;

(三)保险代理关系申报电脑数据盘。

中国保监会在收到备案材料十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保险代理合同生效,保险代理关系即告成立。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XX股份有限公司和XX股份有限公司相互代理保险业务的批复》(保监复[20XX]412号20XX年11月13日)

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XX公司和XX公司在经营范围中增加兼业代理保险业务项目的请示》(太保[20XX]138号文)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中国XX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XX股份有限公司相互代理保险业务。

二、你公司应加强对集团内部保险业务和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的管理,严格执行分业经营的政策,并依据《保险法》和《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制定详细的产、寿险公司相互代理保险业务内部管理办法,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三、中国XX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XX股份有限公司应以分公司为单位,到当地保监办申办《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

6关于某支付卡销售管理有关问题的法律意见

要旨

售卡是否属于保险公司经营范围

背景情况

某XX公司拟推出一种具有支付功能的预付卡,该卡发行时带有面值,代理人可用卡购买该保险公司的某种保险计划和支付MSS短信费用,同时还可以将卡销售给客户,以便客户在网上购买该种保险计划。保险公司的法律部门就其中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法律意见。

法律意见

该卡作为“一种具有支付功能的预付卡”,其作用不仅仅在于支付购买保险的保费,还能起到支付短信费用或其他网络增值服务费用的作用。因此,该卡的功能

并不局限于保险业务的经营,还将可能涉及电信网络的支付等其他业务。

按照20XX年《保险法》修订时新增加的内容规定,“保险公司不得兼营本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外的业务”(第九十二条第四款)。目前某XX公司的营业范围也仅限于人身保险业务等方面。

同时也应注意到,对于包括预付卡在内的新型业务,在开展保险业务的同时也涉及其他方面的新型业务,是否可以划入保险公司的经营范围,目前法律和监管机关还没有明确性的规定。

综上所述,建议就此问题与保监会等监管机关进行请示,争取其支持。

法规参考

《保险法》

第九十二条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

(一)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保险业务;(二)人身保险业务,包括XX、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

同一保险人不得同时兼营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但是,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定,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

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核定。保险公司只能在被核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保险经营活动。

保险公司不得兼营本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外的业务。

二、营销员管理的合规法律问题

7关于完善业务员管理、防范风险的法律意见

要旨

对保险公司营销员冒充他人名义投保进行诈骗、盗窃犯罪行为的法律分析

背景情况

20XX年,某保险公司一营销员在储蓄所窥探到他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存折号码等资料,并假冒该人名义进行投保,保额40,000余元。后受害人发现,以精神损害、误工损失等为由向保险公司主张权利,并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承担4万余元的赔偿责任,经过二审,法院判决不支持受害人的大部分诉讼请求。后该业务员也被判处盗窃罪。

该保险公司法律部根据此案,就公司业务流程涉及的法律问题提出了如下建议。法律意见

营销员利用保险公司审核环节中的漏洞,假冒客户名义投保,而后提取佣金或再次冒名退保,盗取保费的犯罪事实不但给保险公司造成较大经济损失,而且使其卷入民事纠纷中,加上媒体的不断报道,给保险公司的商誉和公众形象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

该案提示保险公司相关管理部门应当在以下环节上完善制度,加强管理:

一、在核保环节上,加强对投保人身份和账户的核查力度。公司营销、业务管理部门应审查投保人身份证和存折原件,并务必留存身份证复印件和存折复印件。如果该审查权限保留在公司内勤人员手中,将有利于控制风险。此外,保险公司应加强与银行间的协调,要求银行承担一定的审查责任,特别是投保人姓名、身份证号与账号的核对方面。

二、投保时由客户提供账户改为由保险公司提供交纳保费专用账户或由银行代收保费。近来发生的几起案件反映出,客户提供的划账账户经常用于其他款项(如工资)的存取,一旦发生问题,很可能导致客户账户内较大数额的其他款项被错

划,使客户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责任,同时也增加了调查难度。而采用保险公司为客户开立保费专用账户的方式,由客户向公司提供的账户中存款,没有在该公司投保的公民就不会在账户中存款,这样,不法分子钻的空子就可能被堵上;同时,保险公司可以要求账户内资金专用,使客户在该账户内的存款不致过多,发生问题便于控制。如有可能与银行、客户达成协议,使该专用账户在保险期间内不得随意撤销、更改,以防范不法分子利用变更账户并退保的方式窃取客户资金,造成保险公司的责任。实践表明,这是一种安全、便捷的途径,保险公司可以借鉴。另一方面,保险公司也可借鉴银行代收水电煤气费的方式,由银行代收保费,客户自行到银行缴费,减小目前在转账、退费环节中产生的风险。具体的操作还有待保险公司相关部门细化运作方式。

法规参考

《保险法》

第一百三十六条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保险代理人的培训和管理,提高保险代理人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不得唆使、误导保险代理人进行违背诚信义务的活动。《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八条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8离职营销员诈骗保费,法律责任为何由保险公司承担

要旨

对一起营销员挪用保费案件的法律分析

背景情况

某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中关村营业部经理刘某利用公司管理漏洞,先后在任职期间和离职后,5次诈骗客户保险费共计1500余万元。客户随后将某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告上法庭,法院于20XX年5月30日、12月19日分别判决某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全额退还客户被骗的保险费。虽然犯罪嫌疑人刘某已经被缉拿归案,

但某保险公司也不得不吞下管理不善酿成的后果。

法律意见

法律部对该案件进行了分析,并提醒各分支机构加强内控制度的建设:

法院这样的判决结果会让许多人感到不公平:明明是营销员被除名后诈骗钱财的个人犯罪行为,为什么要让保险公司承担责任呢?但是,从民事法律的原理和规定来看,上面的情况恰恰构成了“表见代理”,法院的判决是合理和公正的。所谓“表见代理”是指被代理人(本案保险公司)的行为足以使善意相对人(本案客户)相信无权代理人(本案营销员)具有代理权,因而与无权代理人为民事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归于被代理人的代理。通俗地说,就是本来营销员没有销售保险的代理权,但是由于保险公司的管理疏忽,使客观上产生了足以让客户相信该营销员有代理权的情况,并且客户因此而向该营销员交费投保,因此,该投保的行为应当视为成立,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责任。即实际上虽然没有代理权,但“表面上”有,因而按有代理权对待。

对此,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这次新《保险法》也新增加了表见代理的规定,《保险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人代为办理保险业务,有超越代理权限行为,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并已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法律规定表见代理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护社会交易的安全以及善意相对人的利益,试想如果不规定表见代理制度的话,大家都会因为担心代理人实际上没有代理权,而不敢和代理人进行交易,这样不仅代理关系不能在社会中存在,整个社

会的经济交往也会受到很大的阻碍。在这种情况下,表见代理制度就牺牲了一部分被代理人的利益,而保护了善意相对人的利益和社会交易的安全。

法律规定,构成表见代理应当具备四个要件,在本案中表现如下:

1)代理人没有代理权,也就是刘某实际上并没有销售保险的代理权。

2)该无权代理人存在被授予代理权的假象或外表,包括代理人在代理权终止后仍然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活动;代理人超越被代理人授予的代理权的行为;以及代理人曾明示或默示授予代理权而实际上并未授予代理权的行为三种情况。本案主要属于第二种情况,即刘某曾经是某保险公司的代理人,但又在被除名后销售某保险公司的保险,而给客户造成其仍然是保险代理人的假象。

3)善意相对人有正当理由相信该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本案中,刘某所在的非法营业部虽然已经被撤销,但仍然挂着某保险公司的门牌,在热火朝天地进行着经营;刘某也出具了某保险公司的工作证和聘书、营业执照复印件;出具的保单也是以前剩余的空白保单,并加盖了私刻的公章。种种迹象都使客户相信刘某的确是某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

4)善意相对人与该无权代理人之间成立法律行为,即客户因此而签订的保险合同是合法的。

符合了这四项要件就能构成表见代理。因此法院依据表见代理的规定而判定某保险公司承担法律责任是合理的。

本案启示

表见代理是寿险公司在营销管理环节最应当关注的风险之一。这种情况的发生往往是由于公司管理上的漏洞,而造成或促使表见代理要件的形成。特别是在20X X年实施的新《保险法》加强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保护、明确表见代理在保

险法中适用的大原则下,加强营销管理更具有紧迫性。

通过本案,我们可以看出,某保险公司至少在以下几个方面存在着管理上的问题,应当引起我们的注意:

第一,对营销服务部网点的设立、撤销管理混乱。按照《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管理办法》的规定,营销服务部的设立和撤销都应当履行严格的法律程序。本案刘某担任经理的中关村营业部是某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下属大兴支公司擅自设立的营业点,在设立时没有履行有关的行政法律手续。更为严重的是,该营销部在1999年5月撤销的时候也没有采取必要的措施向公众告知,这使得该营销服务部在被撤销后仍然继续进行着非法经营,也使得不知情的客户继续向该网点投保,这些管理上的漏洞都为刘某开展非法活动创造了极为有利的“温床”。

如果某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加强管理,在该营销服务部撤销时在当地报纸上进行公告并在服务部门前张贴公告,不仅能够避免客户产生误解,使犯罪嫌疑人开展非法活动的难度加大,更能够在此后的诉讼中作为公司已经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不存在管理过失、不应承担相应责任的有力的证据,从而使公司免除责任,很可能不会导致败诉的严重不利的后果。

第二,单证管理存在问题。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刘某不仅向客户提供了营业执照复印件、工作证、聘书,并且还利用在职时留下的空白保单进行出单。这些环节都暴露出某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在单证管理上的问题。特别是营销员在离职后,如何收回其手中的投保单、保险单、暂收据、营销辅助工具、工作证、聘书等能够证明其仍然是公司营销员的资料,一直是寿险公司应当加强管理的环节。本案的发生,也再次提醒我们单证管理的重要性。

保监会《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规定:“保险营销员根据保险公司的

授权从事保险营销活动的行为,由保险公司承担责任。保险营销员在从事保险营销活动过程中有超越授权范围的行为,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并已经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但是保险公司可以依法追究越权的保险营销员的责任。”

第三,加强对代理人的管理和教育,提高整体管理水平是最根本的途径。刘某自从1998年10月在职期间直到离职后的20XX年3月,近一年半的时间内,先后与邮电大学、海洋出版社、北京航天自动控制研究所等多家单位签署了1500余万元的虚假保险合同。在如此长的时间中、发生如此巨额交易,如果某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加强管理应当能够发觉,并制止,防止事态恶化。此外,这也暴露出对营销员管理工作的薄弱。这些情况都是值得我们深省的。

第四,另一方面,在发生此类案件时,按照法律规定,民事赔偿责任并不一定必然让保险公司承担。如果保险公司在管理过程中不存在过错,或者保险公司的行为与犯罪行为直接没有因果关系,则保险公司不应当为犯罪嫌疑人的个人犯罪行为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8]7号)第五条规定,“行为人盗窃、盗用单位的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私刻单位的公章签订经济合同,骗取财物归个人占有、使用、处分或者进行其他犯罪活动构成犯罪的,单位对行为人该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不承担民事责任。”

“行为人私刻单位公章或者擅自使用单位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签订经济合同的方法进行的犯罪行为,单位有明显过错,且该过错行为与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单位对该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由此可见,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责任的判断标准是其是否“有明显过错”以及“该过错行为与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

此外,目前有些个险代理人在正常展业的同时,还组织了一些所谓“客户俱乐部”、“工作室”等松散的组织。对于这些展业活动,也很容易产生类似的风险。对此公司也应当加强管理,在事前防范风险的发生。

9关于业务员团险骗赔案的法律意见

要旨

团险业务员虚假理赔案件

背景情况

20XX年,某保险公司客户胡女士所在的单位为职工投保了该公司的团体个人门诊医疗保险。20XX年5月7日,当年还没有理赔过的胡女士来保险公司准备理赔600元,但公司系统显示理赔款限额已用完。后经调查发现,该公司团险业务员杨某利用职务之便,伪造申请理赔单证,冒充胡女士和另外一名客户的签字,冒领了当年的理赔款2027元。保险公司的法律部门对此案提出了以下法律意见。法律意见

一、此案的发生在于相应制度没有得到认真执行

按照某保险公司有关团险理赔的管理规定,申请团险医疗保险金时,应当提供下列文件和材料:1.医疗保险金给付申请书,由被保险人填写并签名;2.公司指定医院出具的详细诊断书(包括诊断全称、简单病史和治疗过程),住院费用结算明细表,门诊、急诊证明书,住院费用原始收据(应附有住院费用清单);3.被保险人身份证明文件;4.保险单原件;5.最后一次交费收据。如果是委托代理

人的话,还须出具授权委托书。

根据业务部门介绍,该保险公司在实际操作中区分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处理方式:其一,投保单位将本单位被保险人(员工)的理赔申请统一向保险公司提交时,考虑到如果让单位收集到每一个员工的身份证明后再向公司申请理赔,不仅耗时耗力、造成理赔手续繁琐,而且对业务和客户服务也会产生影响。因此,在单位统一办理理赔时,就不要求单位出具每一个员工的身份证明,而是要求单位在申请上加盖单位的公章,以兹证明。其二,如果是被保险人(员工)本人直接或者委托他人(如团险业务员,本案就是此种情况)申请团体医疗保险理赔的,考虑到个人手中没有保单以及发生虚假理赔的问题,保险公司不予受理。上述做法为某保险公司的实际操作方式,但并未在相关管理制度中明确。

在第一种操作方式下,虽然也存在发生申请理赔的具体经办人员(比如受委托的团险业务员)私刻公章、虚假理赔的可能,但考虑到犯罪的难度较大、投保单位承担责任的能力较强以及可操作性等问题,这种操作对于防止风险和开展业务、方便客户来说也是可行的。

对于第二种做法,如果保险公司能够认真执行,也能非常有效地防止逆选择和犯罪等风险的发生。但在此案中该操作没能严格执行,存在以下两方面的问题:第一,保险公司不应受理业务员杨某代理两位客户的个人理赔申请,原因在于业务员无法提供团险保单;第二,即使受理了,出于常理考虑,也应要求提供两位客户的身份证明。仅凭“授权委托书”(伪造)就予以办理,存在巨大的风险。如果能够对上述两环节中任何一项加以注意,都能防止此案发生,因此本案反映出保险公司在制度执行方面存在的问题。

二、业务员行为的法律性质

《保险公司合规管理指引》

《保险公司合规管理指引》 一、单项选择 1、( A )应当独立于业务部门、财务部门和内部审计部门。 A、合规管理部门 B、稽核部门 C、运营部门 D、团险部门 2、保险公司应当在每年( A)前向中国保监会提交公司上一年度的年度合规报告。 A、4月30日 B、3月31日 C、2月28日 D、1月31日 3、保险公司(A)对公司的合规管理承担最终责任。 A、董事会 B、审计委员会 C、董事长 D、总经理 4、保险公司应当设立合规负责人。合规负责人是保险公司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合规负责人不得兼管公司的(A )和()。 A、业务部门、财务部门 B、审计部门、财务部门 C、业务部门、审计部门。 5、保险公司解聘合规负责人的,应当在解聘后(B )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并说明原因。 A、5 B、10 C、3 D、15 6、保险公司必须确保合规管理部门和合规岗位的(A ),并对其实行独立预算和考评。 A、独立性 B、权威性 C、监督性 D、合理性 7、合规管理部门和合规岗位应当独立于(A)、()和()部门。 A、业务部门、财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 B、业务部门、财务部门 8、保险公司应当在每年( C )前向中国保监会提交公司上一年度的年度合规报告。 A、12月31日 B、3月30日 C、4月30日 9、保险公司董事会对合规报告的( A)负责。 A、真实性 B、有效性 C、客观性 D、准确性 10保险公司的合规管理部门应当与(B)部门相分离,并接受内部审计部门定期的独立审计。 A、人事 B、内部审计 C、稽核 D、运营、 二、多项选择 1、《保险公司合规管理指引》所称的合规是指保险公司及其员工和营销员的保险经营管理行为应当符合( ABCDE )。 A、法律法规 B、监管机构规定 C、行业自律规则 D、公司内部管理制度E诚实守信的道德准则 2、保险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行的合规职责说法正确的是(ABCDE): A、审核并向董事会提交公司年度合规报告; B、定期审查公司半年度合规报告; C、听取合规负责人和合规管理部门有关合规事项的报告,并向董事会提出意见和建议; D、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确定的其他合规职责。 3、保险公司应当识别、评估和监测的合规风险,包括(ABCDE): A、保险业务行为,包括广告宣传、产品开发、销售、承保、理赔、保全、反洗钱、客户服务、客户投诉处理等;B、保险资金运用行为,包括担保、融资、投资等;

保险公司年度合规报告模板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 **年合规报告 报告的内容根据《保险公司合规管理指引》、《泰康人寿合规政策(试行)》、《泰康人寿合规管理规定(试行)》、《泰康人寿合规报告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制定。 一、合规管理概述 简要概括本分公司**年合规工作的开展情况,内容包括: 1、合规制度制定、修改基本情况; 2、合规队伍建设情况; 3、合规培训情况; 4、违法违规情况(主要指各类行政处罚); 5、商业贿赂查处情况; 6、反洗钱工作开展情况 7、合规工作总结性描述 二、合规管理组织架构的设置情况 详细说明分公司合规组织架构的设置情况,内容包括: 1、合规第一责任人 2、合规管理部门(岗位)(注:未成立部门的,请写明原因) 3、下属部门、分支机构合规管理组织架构的设置情况 例: 泰康养老吉林分公司合规第一责任人为王骧武总经理。 因吉林分公司规模小,人员编制有限,分公司未成立合规管理部门。由行政人事部法律合规岗全面负责分公司的合规管理工作,行政人事部经理担任合规协调人,负责合规协调与统筹工作。 吉林分公司暂无下设分支机构。 三、内部管理制度、业务流程的制定、修改及完善情况 概述分公司各部门及下辖各分支机构规章制度和业务流程的制定、修改情况。 具体描述内部管理制度、业务流程的制定、修改及完善情况。具体内容包括:

1、规章制度制定、修改情况; 2、业务流程制定、修改情况; 吉林分公司在2014年执行总公司相关规定,2015年初面对性的情况对2014年规定进行修订,出台相关的制度,建立的管理、业务制度及业务流程如下: 1、2015年1月,运营管理部制定2015年三级机构经营政策之业务政策,计划财务部制定2015年三级机构经营政策之财务政策,行政人事部制定2015年三级机构经营政策之人力政策。此三个政策的制定,充分从业务、财务、人力方面要求并指导2015年三级机构的经营,让三级机构2015年经营工作有的放矢。 2、2015年1月,运营管理部、计划财务部、行政人事部三部门联合制定《2015年中后台服务公约》。制定《服务公约》,对中后台版块的工作流程,工作时效,进行公示及约定,并明确了各项工作的责任人,此服务公约的制定,提高了服务时效,优化了工作流程,为公司的有序经营保驾护航。 3、2015年1月,直销业务部、银行业务部、中介业务部、综拓业务部,四个业务部门制定了销售人员《基本法》本地化制度,将管理津贴比例、年终奖比例,活动量管理办法等相关指标进行本地化修订,并报备总公司审批。此办法的制定,使《基本法》更契合吉林分公司的经营侧重,更有利于指导销售人员业务开拓。 4、2015年1月,综拓业务部制定了《综拓会议报表制度》,此制度约束了销售人员的日常行为,使日常管理专业化。 5、2015年2月,行政人事部制定了《2015 年吉林分公司客服专员服务津贴发放办法(试行)》,充分激发机构客服专员的工作投入度,与机构的业务达成、加强客户服务质量等考核紧密联系起来。 6、2015年4月,运营管理部制定了 部门制度:《运营管理部周例会制度》、《运营管理部重要会议纪要制度》、《运营内部培训制度》

2020年保险公司合规工作总结范文五篇

2020年保险公司合规工作总结范文 五篇 总结能让我们清楚自己所做的成绩、不足,多做总结能让我们成长,下面是整理的2020年保险公司合规工作总结范文五篇,希望大家喜欢。 2020年保险公司合规工作总结1 在___市支行的领导下、在有关业务部门的指导下,__年度本人遵照《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广东省分行经营性分支机构合规经理派驻制管理办法》、《业务规范年》相关要求,严律自我,认真履行合规经理职责,主要做了如下几方面工作。 一、认真执行日常监督检查、促进内控制度落实。 合规经理认真做好支行日常业务的监督检查工作,资金和重要空白凭证等检查工作,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及时作好记录,分析问题出现的原因,督促相关人员进行整改,并在每月履职报告中反映。记录应列明发现问题的合理整改期限,无法整改或短时期无法整改的注明原因,及时上报。对发现的重大违规问题和潜在的资金安全隐患等重大业务事项,则注明发生的原因以

及拟采取措施等,并在业务发生当日第一时间以书面(含电子邮件)上报市支行。 按市分行加强合规经理日常管理工作要求,每日填报《合规经理日常业务监督和会计检查日志》”,第月上报《合规经理履职报告》,及时、详细报告网点每日、月份业务工作情况。 二、加强业务授权的复核、确保交易的真实可控。 加强业务授权的复核和监督,按照储蓄业务处理系统的柜员权限和市分行印发的业务交易复核审批要求,严格履行授权职责,把好复核授权关,负责对营业人员办理业务的有效性、合规性、完整性进行监督,确保授权交易的真实可控。 三、做好业务的指导、存在问题的整改落实 为适应邮储银行业务发展的需要业务,加强业务知识的学习,不断提升自身的业务水平,熟悉业务规章制度、内控制度和操作流程,同时协助支行长做好业务培训工作,指导普通柜员正确办理业务,包括柜员管理、尾箱管理、现金、支票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报表管理、档案管理等。提高员工的业务服务水平,辅导解决营业过程中遇到的业务问题。 四、协助支行长抓好安全管理、柜员排班 在履行合规经理职责同时,积极协助支行长抓好网点安全管理,每天营业终了。负责检查网点的监控设备、安全设施,监督

保险公司合规工作总结

保险公司合规工作总结 篇一:保险公司XX年上半年合规工作总结 XX年上半年保险公司工作总结 今年以来,**保险xx分公司着力打造以诚信为基础的合规文化,不断通过自身合规带动行业合规,成为保险行业合规的坚定支持者、实践者和受益者,合规及反洗钱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常态化的轨道,现将我司上半年合规、反洗钱工作总结如下: 一、XX年上半年合规工作回顾 上半年,我们xx**保险始终坚守合规经营,坚持走“合规促发展,合规出效益”之路,为有效将“转方式、促规范、防风险、稳增长”落实到具体工作中,将合规工作目标进一步具体化,年初,我们确立了总体工作安排,其中,首要一条就是合规工作,合规工作的核心就是一切围绕合规、一切必须合规,合规实行一票否决。 1、分公司及下属机构合规组织的建设情况; 为了加强对合规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合规工作常态化、机制化,我司注重合规组织的建设,在公司主要负责人变动后,我们及时对分公司合规与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进行更新,为加强对合规工作常态化管理,更好地落实公司合规政策,有效防范和降低公司经营中的合规风险,分公司各部门和各机构设立了专(兼)职合规管理员,履行相应的工作职责,

我司今年3月印发了《关于明确合规管理员及工作职责的通知》,使合规工作络、工作机制更趋完善。 2、合规制度建设; 合规制度建设是整个合规工作的重要组织部分,我们在坚定执行保监会、总公司合规制度的前提下,与时俱进,有所创新。为有效从 源头防止腐败行为的发生,让领导人员时刻提高警惕,绷紧廉洁从业这根弦。根据总公司《中层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承诺实施办法》,结合我司实际,制定了《**保险xx分公司中层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承诺实施办法》;为认真贯彻落实xx 保监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和总公司下发的《XX 年“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文件要求,制定《xx分公司XX年“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根据xx保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和营销服务部负责人任职资格管理的通知》和《XX版行政许可指引》的要求,为提高拟任高管人员合规意识,了解相关法规知识,制定了《拟任高管人员保险法规培训和测试管理办法》,这些制度的出台是对总公司和保监局相关政策的有效跟进,促进了我司合规工作的有序运行。 3、合规风险管控情况; 风险管控是整个合规工作的重要一环,今年以来,我司不断强化对合规风险的排查工作,根据保监发【XX】1号《关

保险公司合规工作总结精选五篇得范文

工作是从不断总结中得到经验,从而得到提升,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保险公司合规工作总结,欢迎阅读,仅供参考。 保险公司合规工作总结(一) 一年来,在公司总的指挥下,团险部全体同仁用心领会总公司工作意图和指示,在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环境下努力拓展业务,为完成公司下达的任务指标而努力,现将总结如下: 一、员工管理、业务学习工作: 1、年初按公司总公司工作意图,在团险部内部人员重新进行配置,用心调动团险业务员和协保员的展业用心性。 2、制定贴合团险实际状况的管理制度,开好部门早会、及时传达上级指示精神,商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布置学习业务的相关新知识和新承保事项,使业务员能正确引导企业对职工意外险的认识,以减少业务的逆选取,降低赔付率。 3、加强部门人员之间的沟通,统一了思想和工作方法,督促部门人员做好活动量管理,督促并较好地配合业务员多方位拓展业务。 4、制订“开门红”、“国寿争霸”赛业务推动方案,经总公司批复后,及时进行宣导、督促全体业务员做好各项业务管理工作。 5、制订___年团险业务员的管理和考核办法,并对有些管理和考核办法方面作了相应的调整。 二、意外险方面工作: 学平险:一是一如既往地做好学平险的服务工作。要求业务员每月两次到学校回访,有问题及时与学校领导或经办人做好沟通,联络感情。做到学校有赔案及时上交公司,并将赔款及时送回学校或家长手里,充分履行我们的诚信服务工作。二是为了确保学平险市场的稳定与人保公司合作进行学平险的展业,全面贯彻省保险协会下发的文件精神,对学平险收费标准进行再次明确,全面安排业务员与各学校领导及经办人进行联络沟通,听取他们对公司服务及其他方面的意见,在公司总公司的有力支持下,加强与市教育局领导的联系,取得了市教育局领导的大力支持,使今年的学平险续收工作顺利完成打下坚实基础。三是在各学校即将放假前期,团险部对各大学校进行了走访,全体学平险服务人员在短短的几天内冒着酷暑将___万余份学平险《致学生家长的一封信和就医服务指南》及时送到学校,发至全体学生家长手中,做好前期学平险工作,最终在__月份圆满完成了学平险任务。 企业职工意外险:一是为更好的与企业主进行深层次的沟通,听取他们对公司理赔服务等方面的意见及了解企业安全生产的状况,上门拜访意外险保费在___万元以上的大客户,进一步的加深企业对我们公司的信任和支持。二是与客户服务部一同商讨意外险投保的注意事项。严格按条款要求的人数投保,提高费率,加强生调力度,为承保把好关。三是在意外险市场竞争白热化的状况下,做好企业的售后服务工作。平时多到企业走走、看看,以体现我们的关心及重视,企业有赔案要及时上交公司,并尽早将赔款送回企业。今年的职工意外险在工伤保险及其他公司激烈竞争的状况下,对我公司的意外险的销售造成了极大的冲击。 三、寿险业务方面工作: 在公司总公司的大力政策支持下,全体业务员努力展业,但是寿险业务市场不断萎缩,业务与去年同期相比有大幅下滑。一是平时用心走访企业,并较好地与企业主沟通企业福利费方面的相关事宜,进一步地了解企业人力资源及财务状况等,而最终到达促单的目的。二是做好寿险市场的新开拓工作,在目前困难的市场环境下找到新出路。 四、今年在总公司的指导下从营销部招募了___人成立了综合拓展部,尝试新的业务发展渠道,目前为止意外险共收保费___万,在尝试中也取得了必须的效果,但是还未到达最好效果,在明年将继续探索,使这支队伍能成为公司意外险业务新的增长点。 五、推荐:

关于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办法(2016)的解读

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办法 保监发〔2016〕116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发挥公司治理机制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合规是指保险公司及其保险从业人员的保险经营管理行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公司内部管理制度以及诚实守信的道德准则。 本办法所称的合规风险是指保险公司及其保险从业人员因不合规的保险经营管理行为引发法律责任、财务损失或者声誉损失的风险。 解读:原《保险公司合规管理指引》(保监发[2007]91号,简称《指引》)(本《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简称《办法》)下发后将于2017年7月1日起实施,该《指引》同时作废)第二条规定: 本指引所称的合规是指保险公司及其员工和营销员的保险经营管理行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规定、行业自律规则、公司内部管理制度以及诚实守信的道德准则。 本指引所称的合规风险是指保险公司及其员工和营销员因不合规的保险经营管理行为引发法律责任、监管处罚、财务损失或者声誉损失的风险。

对比前后两条规定可以看出,第一款中,《办法》将原“员工和营销员”修改为“保险从业人员”,早期员工和营销员一般予以区别称呼的原因在于员工一般是签订劳动合同的管理人员,业内叫做内勤人员,而营销员一般是指签订代理合同的销售人员,业内也叫做外勤人员,这样的表述随着保险营销员体制改革的发展,已不再准确。2013年保监会下发了《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保监会令2013年第2号),已将从事保险销售工作的人员统称为销售从业人员,而在保险行业从业的人员,无论承担何种职务或工作内容,都可以统称为保险从业人员。因此《办法》为了更加精准的表达和措辞,也做了此调整。 第二款中,《办法》删除了原《指引》中的“监管处罚”,可能是考虑到监管处罚可以纳入“法律责任”的范畴,因为监管处罚做出的依据为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行政处罚法》,因而未再单独列示。 第三条合规管理是保险公司通过建立合规管理机制,制定和执行合规政策,开展合规审核、合规检查、合规风险监测、合规考核以及合规培训等,预防、识别、评估、报告和应对合规风险的行为。合规管理是保险公司全面风险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实施有效内部控制的一项基础性工作。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建立健全合规管理制度,完善合规管理组织架构,明确合规管理责任,构建合规管理体系,推动合规文化建设,有效识别并积极主动防范、化解合规风险,确保公司稳健运营。 解读:原《指引》第三条规定:

保险公司“依法合规经营”宣导提纲

保险公司“依法合规经营”宣导提纲 ——牡丹江市保险行业协会 近20年来,金融业发生多起违法违规的恶性事件,经济损失数额惊人,机构声誉严重受损,危及公众对金融业的信心。保险企业要实现持续健康发展,必须构建事前风险防范机制,并在全行业贯彻落实。保险业正处在快速发展的初级阶段,为了进一步深化保险改革,健全风险管理和内控机制,保监会在《保险公司合规管理指引》文件中明确要求,保险公司应依法合规管理,加强风险管控。这是保险业的内在需要,也是健康发展的大势所趋。 一、依法合规经营的重要意义。依法合规经营是提升公司风险管理水平的内在要求。风险防范是保险公司的生命线。近年来,合规风险尚未得到整个行业的有效重视,还存在诸如违规提取手续费、虚列营业费用等现象。经营性风险无处不在,决策、管理和操作的各个环节往往会形成重大隐患,甚至造成难以弥补的经济损失。依法合规经营是树立良好行业形象的有效途径。很难想象,一个经常因违法违规受到处罚、频繁被消费者投诉、管理混乱无序的保险公司能赢得公众的信任。保险业尽管经历了一个高增长过程,但保险业的整体声誉并没有得到提升。诚信素养缺失,不当竞争加剧,展业行为不规范等问题,已成为行业发展的瓶颈,甚至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保险业自身的合规建设,才是树立良好行业形象、获得公众信任的关键因素。依法合规经营是增强保险企业发展活力的必要机制。建设合规管理机制,就是要走出“公司与监管,公司与协会之间博弈”的误区,形

成外部监管与内部合规有效互动的局面。保险公司与保监部门和行业协会应当是一种良性互动关系,而非猫鼠游戏。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公司成本最低、效益最大化。 二、保险业面临的非承保风险。保险公司是专门经营风险、管理风险的特殊行业。但是,保险行业在发展中也面临着来自各方面的风险,主要有四个方面: (一)来自投保人的风险:一是逆选择投保的风险;二是蓄意诈骗的道德风险;三是客户待价而沽风险;四是退保风险;五是维权投诉风险。 (二)来自监管执罚的风险:一是保险监管部门处罚的风险;二是审计、工商、税务、人民银行等部门的处罚;三是行业自律处罚的风险;四是法律诉讼的风险。 (三)来自行业内的风险:一是价格竞争的风险;二是承保环节的风险;三是销售误导风险;四是不规范操作的风险;五是理赔疏漏风险;六是非法代理的风险;七是里勾外联、合谋诈骗的风险。 (四)来自公众和传媒监督的风险:一是新闻传媒曝光的风险;二是网络传媒炒作的风险;三是客户或公众通过媒体投诉的风险。无论哪一类,都会给保险公司带来不同程度的损害,甚至是致命打击。 三、违法违规行为的表现形式。随着保险主体的急剧增加,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五花八门,也越来越隐蔽,可归纳为:保险业共性违法违规行为、财产险违法违规行为和人寿险违法违规行为三类。 (一)保险业共性违法违规行为:(1)违规降低费率或违规暗贴

保险经营及合规试题

保险经营及合规试题

保险经营及合规试题 一、单项选择 1. 保险合同成立后,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下列何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 ( D ) A.投保人 B.受益人 C.被保险人 D.保险人 2.保险合同是(A)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A、投保人与保险人 B、投保人与被保险人 C、受益人与投保人 D、受益人与被保险人 3、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A ) A、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B、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但应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C、保险人无权解除合同,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D、保险人无权解除合同,还应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4.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实行(B)的保险条款和基础保险费率。A.差异 B.统一 C.分地区不同 D.从人 5. 保险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应当与其他保险业务(B)。 A、共同管理,共同核算 B、分开管理,共同核算 C、分开管理,单独核算 D、共同管理,单独核算 6. 保险公司(D)以直销形式,通过电销模式自主经营电销专用产品,()委托、雇佣保险中介机构或其他外部专业机构销售电销专用产品,()在电销业务的经营费用中列支手续费等中介费用。 A.不得可以可以 B.不得可以不得 C.可以不得可以 D.必须不得不得 7.保险业实行(D) A.混业经营,混业管理 B.混业经营,分业管理 C.分业管理,混业经营 D.分业经营,分业管理 8.支付手续费时,总公司或其省级分公司应使用()的支出账户,以()直接向保险中介机构及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的个人支付手续费或佣金。(B) A.唯一现金 B.唯一转账 C.多个现金 D.多个转账 9. 合规是指保险公司及其员工和营销员的(B)行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规定、行业自律规则、公司内部管理制度以及诚实守信的道德准则。 A.承保 B. 保险经营管理行为 C.理赔 D.财务

保险公司合规年终总结

保险公司合规年终总结 导语:在以后的工作中,我们将更加积极主动地开展好沟通协调工作,使综合部的职能的发挥更加主动、更为超前接下来小编整理了保险公司合规年终总结,文章希望大家喜欢! 转眼即逝的20xx年,在分公司党委、总经理室的领导下,在各级机构的配合、支持下,风险合规工作是在消解司法案件历史包袱,沉稳应对、积极沟通,逐步解决问题的一年;是在加强外部监督与内部管理下,加大责任追究及与绩效考核挂钩力度的一年;是紧跟总公司步伐,工作稳定有序推进的一年;这一年,部门内部和谐,外部融洽,,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现汇报如下,敬请评议: 风险合规管理部是合规管理体系中的第二道防线,是各项风险排查、问题整改、合规管理的组织者、协调者、监督者。做好这项工作,不但要具有爱岗敬业、以身作则的工作态度,还要具备广泛的业务知识,更要有发现问题的洞察力及处理疑难问题的沟通协调能力。针对部门工作特点,我带领部门人员时时以传统文化精髓对照自己的言行,主动提升学习能力、工作能力及处理复杂问题的能力,才能保证各项工作的顺利完成。 我部门坚持每周二集中学习,通过学习,提高了对国家

政策的把握和运用能力及工作技能;分享国学心得及人生感悟,提升了对照自己、查找不足、营造工作和谐氛围的能力。 针对合规管理工作面广点多,敏感度高、难度大、原则性强等特点,在全面梳理和整合的基础上,制定了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文件。 分别制定下发了《20xx年风险合规管理工作指导意见》、《审计整改管理办法》、《重大保险司法案件风险应急预案》、《纪委工作规则》等;把近几年分散的监管政策、合规、法务、审计、问责处罚等方面的管理制度进行归类整理,印制呈555页的《合规管理工作手册》,予以下发,为各级机构做好合规管理工作提供了学习和管理的工具,提升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另外还根据公司近两年全面、全员及重点领域风险排查结果,结合审计中心对我公司各层级的审计情况,全面梳理业务全流程风险隐患分布、表现形式,制定下发了《内控合规评估考核办法》,依此对各机构内控合规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共整理出内控风险提示涉及三级机构##条、分公司各条线##条,并提出了排查要求,为提升各条线内控管理水平提供了工作指向。 (一)推进合规目标责任制,进行全面合规考核评价一是对全省所有人员签订合规承诺书、合规责任书的情况进行排查,对因漏签、新进、岗位变化等原因,需要签订的人员及时予以补签,确保其持续有效。二是对全省系统各机构合规管理工作进行全面考核评价。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分类监

浅析保险公司内控合规管理工作

浅析保险公司内控合规管理工作 由于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货币市场的密切关系,保险公司所需要面临的巨大风险也不言而喻。这些风险复杂难测,涉及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且日益受到投资环境、货币政策等风险因素的影响。因此,我们保险公司应切实研究风险方法的措施与途径,积极防范和化解内部及外部风险。内部控制是保险公司防范风险的第一道防线,处于基础性地位,因此强化内部控制能力是我们完善内部控制系统的首要任务。 一、内控的内涵及国内保险企业内控现状. (一)什么是内部控制 内部控制指的是“企业防止舞弊的工具”①。《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9号一内部控制与审计风险》中对内部控制作了定义:“本准则所称内部控制.是指被审计单位为了保证业务活动的有效进行.保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发现、纠正错误与舞弊,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合法、完整而制定和实施的政策与程序。内部控制包括控制环境、会计系统和控制程序。 (二)国内保险企业内部控制现状 纵观中国保险公司内部控制演进步程,国内保险企业内部控制建设终究是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总体上内部控制环节仍旧比较薄弱.内控功效表现紊乱、机制失衡,从而引发行业内的经济犯罪和经营失误屡见不鲜,与国际上保险行业内部控制水平依旧存在较大差 ①出自《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9号一内部控制与审计风险》(会协字〔1996〕456号)1996.12.26出版

距: 1.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建设的动力不足 在中国保险行业内部控制发展的过程中,来自保险公司外部的推动因素作用一直都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而保险公司内部自身强化建设的意愿较弱。国外监管市场存在着一句名言:“如果将外部监管变成金融机构内控不足的步补充,风险的悲剧就会不断上演。”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是金融市场健康运行的基础和前提,即便是有效的外部监管和监督都无法替代金融机构的自我约束及自我内部控制。 回顾中国保险公司内部控制的发展史,中国监管部门对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建设的影响实为突出,是推动中国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建设的关键因素。随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行政法规地不断颁布,依托监管部门的监督,保险公司逐渐正确认识和着手内部控制建设工作。同时,中国保险公司在参与国际资本市场的过程中,迫于国际资本市场监管的压力,内部控制水平也得到了大幅提升。 监管部门的作用如若愈是突出,愈能证明保险公司自身内部控制动力上的欠缺及乏力。对部分保险公司而言,内部控制建设是否达到监管部门的要求,也许比内部控制是否在公司实际经营过程中发挥作用更为重要。 2.内部控制体系不健全,制度建设滞后于业务发展 根据COSO报告,保险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包括五大要素,即控制环境、风险管理、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及监督,这些要素存在于保险公司经营活动的各方各面,。很大部分的保险公司在控制活动方面制定了较多措施与制度,但仍存在精细化程度不高、深入化程度不够的问题,未能渗透到公司各项业务活动的各个操作环节,也未能覆盖

保险公司合规绩效考核办法

根据公司“稳增长、重价值、强基础”转型发展要求,为强化合规经营导向,增强各级机构合规经营意识,减少行政处罚、司法案件,防范重大经营风险,结合公司《ⅩⅩ年度湖北分公司绩效考核办法》,制定《ⅩⅩ年度中支公司绩效考核合规经营指标及评分标准》。 一、合规经营考核得分与分公司年度绩效分值对应关系 ⅩⅩ年,合规经营考核指标作为中支公司绩效考核监测指标,采用扣分制,根据本办法计算中支公司ⅩⅩ年合规经营扣分,相应扣减中支公司绩效考核总分。 (一)合规经营考核内容 合规经营考核主要分为合规经营管理和客户服务管理两大类指标。 1、合规经营管理类:考核行政处罚、法律事务管理、风险管理、反洗钱、公司制度等5 个指标,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扣减分汇总; 2、客户服务管理类:考核犹豫期内电话回访率、新契约回访完成率、投诉案件及时结案率、客户投诉率、重大上访及群体性事件发生量等5 个指标,总减分分值为5 分。 (二)扣减中支公司绩效考核总分值 合规经营管理和客户服务管理两大类指标,合规经营管理类扣分以10 分为限,客户服务管理类扣分以5 分为限,扣满即不再扣减。

(三)与中支公司经营班子绩效奖金挂钩 合规经营指标扣分与中支公司经营班子绩效奖金挂钩,绩效奖金包括绩效工资、期缴业务进度专项奖励、年度绩效奖励和超额贡献奖励。以全系统扣分平均值为基准分,合规经营指标总扣分超过基准分,每扣减1 分,扣减中支公司经营班子主要负责人2%的绩效奖金,班子其他成员1%的绩效奖金,直至扣完全部绩效奖金为止。 二、合规经营管理类指标及计分标准 合规经营管理类指标5 个,根据违规情况扣减得分。(一)考核期间。ⅩⅩ年合规经营指标得分统计时间段为ⅩⅩ年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各机构受到行政处罚时间以监管机构签发处罚通知书等监管文件的时间为准;司法案件以中支公司正式报送时间为准。 瞒报、迟报扣分。对于中支公司隐瞒或未按规定时限上报辖区内上一年度发生的行政处罚、司法案件的,在下一年度评分中扣减,并追扣1 分。 (二)合规管理类指标及计分标准 1、行政处罚 (1)受到保险监管机构行政处罚的。指当事人(省级分公司、其所辖机构及个人,下同)违反有关保险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或保险监管机构规定,由中国保监会及派出机构依法查处,并以处罚通知书、监管函件(包括通报批评等)、

精选保险公司合规工作报告(最新)

一年来,在公司总的指挥下,团险部全体同仁用心领会总公司工作意图和指示,在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环境下努力拓展业务,为完成公司下达的任务指标而努力,现将总结如下: 一、员工管理、业务学习工作: 1、年初按公司总公司工作意图,在团险部内部人员重新进行配置,用心调动团险业务员和协保员的展业用心性。 2、制定贴合团险实际状况的管理制度,开好部门早会、及时传达上级指示精神,商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布置学习业务的相关新知识和新承保事项,使业务员能正确引导企业对职工意外险的认识,以减少业务的逆选取,降低赔付率。 3、加强部门人员之间的沟通,统一了思想和工作方法,督促部门人员做好活动量管理,督促并较好地配合业务员多方位拓展业务。 4、制订“开门红”、“国寿争霸”赛业务推动方案,经总公司批复后,及时进行宣导、督促全体业务员做好各项业务管理工作。 5、制订xxx年团险业务员的管理和考核办法,并对有些管理和考核办法方面作了相应的调整。 二、意外险方面工作: 学平险:一是一如既往地做好学平险的服务工作。要求业务员每月两次到学校回访,有问题及时与学校领导或经办人做好沟通,联络感情。做到学校有赔案及时上交公司,并将赔款及时送回学校或家长手里,充分履行我们的诚信服务工作。二是为了确保学平险市场的稳定与人保公司合作进行学平险的展业,全面贯彻省保险协会下发的文件精神,对学平险收费标准进行再次明确,全面安排业务员与各学校领导及经办人进行联络沟通,听取他们对公司服务及其他方面的意见,在公司总公司的有力支持下,加强与市教育局领导的联系,取得了市教育局领导的大力支持,使今年的学平险续收工作顺利完成打下坚实基础。三是在各学校即将放假前期,团险部对各大学校进行了走访,全体学平险服务人员在短短的几天内冒着酷暑将xxx万余份学平险《致学生家长的一封信和就医服务指南》及时送到学校,发至全体学生家长手中,做好前期学平险工作,最终在xx月份圆满完成了学平险任务。 企业职工意外险:一是为更好的与企业主进行深层次的沟通,听取他们对公司理赔服务等方面的意见及了解企业安全生产的状况,上门拜访意外险保费在xxx万元以上的大客户,进一步的加深企业对我们公司的信任和支持。二是与客户服务部一同商讨意外险投保的注意事项。严格按条款要求的人数投保,提高费率,加强生调力度,为承保把好关。三是在意外险市场竞争白热化的状况下,做好企业的售后服务工作。平时多到企业走走、看看,以体现我们的关心及重视,

《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办法》

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发挥公司治理机制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合规是指保险公司及其保险从业人员的保险经营管理行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公司内部管理制度以及诚实守信的道德准则。 本办法所称的合规风险是指保险公司及其保险从业人员因不合规的保险经营管理行为引发法律责任、财务损失或者声誉损失的风险。 第三条合规管理是保险公司通过建立合规管理机制,制定和执行合规政策,开展合规审核、合规检查、合规风险监测、合规考核以及合规培训等,预防、识别、评估、报告和应对合规风险的行为。合规管理是保险公司全面风险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实施有效内部控制的一项基础性工作。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建立健全合规管理制度,完善合规管理组织架构,明确合规管理责任,构建合规管理体系,推动合规文化建设,有效识别并积极主动防范、化解合规风险,确保公司稳健运营。 第四条保险公司应当倡导和培育良好的合规文化,努力培育公司全体保险从业人员的合规意识,并将合规文化建设作为公司文化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保险公司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倡导诚实守信的道德准则和价值观念,推行主动合规、合规创造价值等合规理念,促进保险公司内部合规管理与外部监管的有效互动。 第五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应当建立集团整体的合规管理体系,加强对全集团合规管理的规划、领导和监督,提高集团整体合规管理水平。各成员公司应当贯彻落实集团整体合规管理要求,对自身合规管理负责。 第六条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章董事会、监事会和总经理的合规职责 第七条保险公司董事会对公司的合规管理承担最终责任,履行以下合规职责:

《保险公司合规管理指引》(保监发【2007】91号)

保险公司合规管理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结构,加强保险公司合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关于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试行)》等法律法规,制订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的合规是指保险公司及其员工和营销员的保险经营管理行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规定、行业自律规则、公司内部管理制度以及诚实守信的道德准则。 本指引所称的合规风险是指保险公司及其员工和营销员因不合规的保险经营管理行为引发法律责任、监管处罚、财务损失或者声誉损失的风险。 第三条合规管理是保险公司通过设置合规管理部门或者合规岗位,制定和执行合规政策,开展合规监测和合规培训等措施,预防、识别、评估、报告和应对合规风险的行为。合规管理是保险公司全面风险管理的一项核心内容,也是实施有效内部控制的一项基础性工作。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本指引的要求,建立健全合规管理制度,完善合规管理组织架构,明确合规管理责任,构建合规管理体系,有效识别并积极主动防范化解合规风险,确保公司稳健运营。 第四条合规人人有责。保险公司应当倡导和培育良好的合规文化,努力培育全体员工和营销员的合规意识,并将合规文化建设作为公司文化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合规应当从高层做起。保险公司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倡导诚实守信的道德准则和价值观念,推行主动合规、合规创造价值等合规理念,促进保险公司内部合规管理与外部监管的有效互动。 第五条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章董事会、监事会和总经理的合规职责 第六条保险公司董事会对公司的合规管理承担最终责任,履行以下合规职责: (一)审议批准合规政策,监督合规政策的实施,并对实施情况进行年度评估; (二)审议批准并向中国保监会提交公司年度合规报告,对年度合规报告中反映出的问题,采取措施解决; (三)根据总经理提名决定合规负责人的聘任、解聘及报酬事项;

公共部分---公司内控监管规范

题目1、根据《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办法》,下列不属于合规风险的是()。(单选) A、保险公司因不合规的保险经营管理行为引发法律责任的风险 B、保险从业人员因不合规的保险经营管理行为引发财务损失的风险 C、保险公司及其保险从业人员因不合规的保险经营管理行为引发声誉损失的风险; D、保险公司因不合规的保险经营管理行为引发客户流失的风险 题目2、根据《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办法》,( )履行合规管理的第二道防线职责,向公司各部门和分支机构的业务活动提供合规支持,组织、协调、监督各部门和分支机构开展合规管理各项工作。(单选) A、保险公司各部门和分支机构 B、保险公司合规管理部门和合规岗位 C、保险公司内部审计部门 D、保险公司稽核部门 题目3、《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业风险防控工作的通知》要求,要将风险偏好落实到投资决策流程中,在进行投资决策时,要以收益率作为终极投资目标和考核依据。()(单选) A、正确 B、错误 题目4、《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业风险防控工作的通知》要求,保险公司要加强对公司客户的风险识别和风险评估,主动接纳经营困难企业的风险。()(单选) A、正确 B、错误 题目5、根据《保险公司经营评价指标体系(试行)》(保监发〔2015〕80 号),下列说法错误的是()。(单选)

A、得分9分,为A类机构 B、得分6分,为B类机构 C、得分4分,为C类机构 D、得分1.5分,为D类机构 题目6、根据《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相关责任人退休不到( )的,仍应当追究其案件责任。(单选) A、1年(不含1年) B、2年(含2年) C、2年(不含2年) D、3年(不含3年) 题目7、根据《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办法》,保险公司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倡导诚实守信的道德准则和价值观念,推行( )等合规理念,促进保险公司内部合规管理与外部监管的有效互动。(单选) A、保险姓保、保监会姓监 B、为民监管、务实高效 C、主动合规、合规创造价值 D、集约发展、可持续发展 题目8、根据《保险公司服务评价管理办法(试行)》(保监发〔2015〕75号),下列关于保险公司服务评级A类公司说法错误的是()。(单选) A、95分为AAA B、90分为AA C、85分为A

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工作理论与实践

<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工作理论与实践> 后记 近年来,我一直在省级保险公司做老总,尽管有与客户真诚合作开拓业务的喜悦,但也常常为不规范的市场行为所困惑。做为一个管理者,每天要用大量的时间来关注市场上的手续费,每天要为手续费的高低,绞尽脑汁的与市场、与业务人员、与监管者博弈。我也亲历了高手续费、高返还带来的业务巡猛增长,也亲历了坚守合规经营,不给一份钱高手续费的尴尬。合规经营的问题已成为国内保险业关注的热点,引发了社会各方面的期盼,但在现实中这方面的工作推动难度较大,甚至处于胶着状态。 为了推动保险行业切实建立合规管理制度,严格规范和整顿市场秩序,2007年中国保监会下发《保险公司合规管理指引》,2008年又下发了70号文件,重拳整治各种违规行为。特别是2009年10月1日,既将实施的新保险法,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增加了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的规定,加强了对保险公司经营行为的监管,加大了对保险公司违规经营行为的处罚力度。中国保监会副主席魏迎宁日前在“2009年保险公司合规年会 ”上也表示,合规是保险监管的基本要求,新保险法

强化了保险监管措施,大大增强了保险法律制度的执行力,新保险法正式施行后,中国保监会将以此为契机,努力构建合规受益、违规受损的监管环境。 标本兼治的良方,真是大快人心!我深深感到:今后的监管机制和监管政策会尽最大可能实现合规者受益、发展,违规者受罚、限制发展,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制度建设也即将成为一项全行业统一的法定要求;建设合规管理体系是保险业在加快发展的关键时期作出的一项战略性决策,合规管理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保险公司的安危、兴衰和成败,是公司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行业生存和发展的基本保障。我十分有幸融入到我国保险业加强合规管理的实践探索中,作为保险业第一批专职的合规管理工作者,激发了我对合规管理工作的热爱与研究兴趣。不过,当我在工作中遇到难题时,我跑遍了书店,却没有找到一本关于保险公司合规管理方面的书籍。于是便不自量力,自己动笔,试图将自己近一年来在合规管理理论与实践探索中获得的一些积累和思考,拿出来与大家商讨,以裨益于我至今热爱的合规管理工作。“书到用时方恨少,事非经历不知难。”尽管我有着业务一线打拼、总部经营管理和近一年的合规管理工作阅历;尽管我至今还坚持着每天阅读论文或著作的习惯,但面对合规管理这个课题,我还是感觉到了吃力,因为它的内涵太丰富了。不过,在公司领导的支持和帮助下,我通过认

保险公司合规管理部年度述职报告范文.doc

保险公司合规管理部2015年度述职报告范文 Ctrl+D,我们将第一时间为大家提供更多关于2015年报告的信息,敬请期待! 点击查看:True 相关推荐:| | | | | | 保险公司合规管理部2015年度述职报告范文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同仁: 大家好!转眼即逝的2014年,在分公司党委、总经理室的领导下,在各级机构的配合、支持下,风险合规工作是在消解司法案件历史包袱,沉稳应对、积极沟通,逐步解决问题的一年;是在加强外部监督与内部管理下,加大责任追究及与绩效考核挂钩力度的一年;是紧跟总公司步伐,工作稳定有序推进的一年;这一年,部门内部和谐,外部融洽,,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现汇报如下,敬请评议: 一、以身作则,强化学习,营造和谐氛围 风险合规管理部是合规管理体系中的第二道防线,是各项风险排查、问题整改、合规管理的组织者、协调者、监督者。做好这项工作,不但要具有爱岗敬业、以身作则的工作态度,还要具备广泛的业务知识,更要有发现问题的洞察力及处理疑难问题的沟通协调能力。针对部门工作特点,我带领部门人员时时以传统文化精髓对照自己的言行,主动提升学习能力、工作能力及处理复杂问题的能力,才能保证各项工作的顺利完成。 我部门坚持每周二集中学习,通过学习,提高了对国家政策的把握和运用

能力及工作技能;分享国学心得及人生感悟,提升了对照自己、查找不足、营造工作和谐氛围的能力。 二、完善制度,明确职责,夯实工作基础 针对合规管理工作面广点多,敏感度高、难度大、原则性强等特点,在全面梳理和整合的基础上,制定了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文件。 分别制定下发了《2014年风险合规管理工作指导意见》、《审计整改管理办法》、《重大保险司法案件风险应急预案》、《纪委工作规则》等;把近几年分散的监管政策、合规、法务、审计、问责处罚等方面的管理制度进行归类整理,印制呈555页的《合规管理工作手册》,予以下发,为各级机构做好合规管理工作提供了学习和管理的工具,提升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另外还根据公司近两年全面、全员及重点领域风险排查结果,结合审计中心对我公司各层级的审计情况,全面梳理业务全流程风险隐患分布、表现形式,制定下发了《内控合规评估考核办法》,依此对各机构内控合规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共整理出内控风险提示涉及三级机构##条、分公司各条线##条,并提出了排查要求,为提升各条线内控管理水平提供了工作指向。 三、突出重点,强化监督,确保合规经营 (一)推进合规目标责任制,进行全面合规考核评价 一是对全省所有人员签订合规承诺书、合规责任书的情况进行排查,对因漏签、新进、岗位变化等原因,需要签订的人员及时予以补签,确保其持续有效。二是对全省系统各机构合规管理工作进行全面考核评价。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分类监管,并与绩效考核挂钩。 (二)开展合规管理检查和审计整改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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