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经济事项集体决策管理制度

重大经济事项集体决策管理制度
重大经济事项集体决策管理制度

重大经济事项决策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一、重大经济事项的定义和范围

(一)定义:

重大经济事项是指预算支出在1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涉及医院长远发展和职工切身利益等经济事项。

(二)范围:

1、物资及设备购置。包括:药品、大额卫生材料、低值易耗品、医疗设备、后勤物资及设备、办公设备、办公用品等。

2.本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造、扩建工程及大型修缮、各种网络建设工程。

3、医院发展计划的制订。包括:医院改制、重组、后勤社会化改革等。

4、大额存货、固定资产等资产的处置。

5、举办大型会议及科研项目立项。

6、对外经济合同签订。包括: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信贷、对外投资、对外担保等。

7、医院分配制度改革。包括:职工的工资、奖金、福利等方案的制定。

二、重大经济事项决策原则

1、科学、依法、民主、集体决策的原则:重大事项必须集体讨论后按规定程序报批,坚决禁止领导独断专行决策行为。

2、专家咨询和评估的原则: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事项,必须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

3、职代会审议的原则:坚持院务公开、透明,特别是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问题的决策,广泛听取职工意见。

4、集体决策、集体负责的原则:实行重大经济事项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凡参与决策的有关人员应签署“重大经济事项登记薄”。明确个人意见(同意、反对、弃权),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分清级次,责任到人,建立事后审计评价和责任追究制度,形成决策失误的纠错改正机制。对违反决策程序、滥用职权或未履行职责而造成损失的要追究责任。

5、财务部门充分论证的原则:医院财务科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从单位预算资金的安排情况、自有资金状况、资金筹措能力、财务和预算制度等方面对有关重大经济事项的可行性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投入产出效益进行经济论证,对重大经济事项支出的合理性、合法性及预算安排进行审核。

三、参与重要经济事项决策的组织机构

1、医院行政领导班子和院党委会。

2、招(议)标小组。由院领导、纪检监察部门、审计、财务科、相关职能科室负责人组成。

3、职代会及职代会专门小组。

四、决策程序

1、事项的提出。由相关职能科室及临床科室依据医院或科室工作发展的需要,提出专项申请报告。

2、前期论证。由提出申请的科室和部门提供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及依据。

3、初步审议。由分管院领导在职权范围内,经过审核,提出是否可行的意见。

4、院班子会讨论。如分管院领导认为可行,提交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项目是否批准或应先征求职代会意见后再决策的意见。

5、职代会或职代会专门小组讨论。如项目涉及医院整体发展或职工的切身利益问题,则在院领导班子决策前,提交院职代会或职代会有关专门小组讨论。

6、党、行政领导班子最后决策。

五、决策执行的要求。

1、医院党、政领导班子做出最后决策后,指定相关职能科室具体执行。

2、具体执行科室必须依照一定的程序,在院财务科及纪检审计部门的监督下进行操作,并负责完善重大经济项目实施过程所必须的文字资料。如在执行中出现新的问题,应及时向院领导班子请示报告。

六、责任追究

对违反本规则的行为,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1)违反决策程序的;

(2)未通过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领导个人擅自决策的;

(3)决策时不尊重班子多数委员意见的;

(4)不如实向党组会介绍情况的;

(5)未按上级党组织要求重新议事的;

(6)集体决策出现偏差和失误的;

(7)违反保密纪律的。

上述违反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的,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应当在党委会上进行检查,接受批评;情节较重并造成后果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诫免谈话;情节严重给事业造成重大损失的,按规定上报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查处。

重大经济事项集体决策管理制度

中国中医科学院西苑医院重大经济事项是指单项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经济事项(包含投资),重大项目是指投资、融资、基本建设工程支出、设备购置在40万元以上的支出。

一、在全面掌控单位经济运行的基础上,单位要将以下经济活动作为单位重大经济事项重点管理:

(一)单位各项发展目标的确定或调整。

(二)单位年度各项工作计划和方案的确定或调整。

(三)单位年度财务收支预算的确定或调整,以及大额资金的安排。重大经济事项涉及的资金应根据单位实际情况确定。

(四)单位重大建设项目的确定或调整。

(五)单位重大投资项目的确定或调整。

(六)与单位多数职工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经济事项。

二、单位重大经济事项必须实行集体研究和决策。

(一)医院重大经济事项的集体决策形式为“院务会议”或“管理委员会”等。

(二)医院决定重大经济事项,实行负责人负责制,集体议事,并以“院务会议”或“管理委员会”的决定形式体现集体意志,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议事和会议决定。

(三)决定医院重大经济事项的会议,须在领导班子全体成员都到会的情况下举行,分管该项工作的领导和事项提出部门的负责人必须到会。

(四)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下,难以召开会议的,可由医院负责人或主管院长审查决定,但事后应及时召开“院务会议”或“管理委员会”予以确认。

三、重大经济事项的集体决策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执行。

(一)提出事项。重大经济事项由主管部门提出并初步拟定供“院务会议”或“管理委员会”参考的方案和说明,附有关材料,报送院办。事项提出部门对所提事项的必要性、合理性、合法性、可行性进行调查后,要由相关专业人员或者专家进行论证或评审,并出具书面的报告。对于重大的工程项目或者要求招标的大宗采购,经过招标程序,要有完整合法的招标资料和招标书。

(二)审查确认。由院办(协同财务处)对事项提出部门报送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提出意见,对符合单位重大经济事项范畴的,必须提交“院务会”或“管理委员会”集体研究,并报主管领导审定。(三)研究论证。列入重大经济事项的事项,由事项提出部门视事项大小和重要程度,采用公示、座谈会、征求意见会等形式,对所提事项的必要性、合法性、合理性和可行性进行研究论证,广泛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事项提出部门根据有关方面的意见对方案进一步完善后再次报送院办审查。经院办审查汇总后,将该方案再次提交“院务会议”或“管理委员会”讨论。

(四)讨论决定。重大项目先经过院办等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后,进行决策。项目完成以后,要由相关人员对项目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进行系统的分析,并出具书面报告。在“院务会议”或“管理委员会”

中先由事项提出部门负责人介绍所拟订的方案并作说明,由参会人员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集体研究,全体参与,占大多数人员一致意见为最终决策结果。决策结果经院长签署后生效。

(五)下达决策。将已有的决策下达相关部门,执行已经通过的决策,在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进行必要的控制,记录决策的执行情况。

四、建立重大经济事项议事记录制度,准确、完整记录决策全过程。医院重大经济事项集体决策的会议记录,由院办指派专人负责。会议记录要准确完整记录会议全程,须载明:会议名称、会议主持人、参会人员、会议记录人员、事项提出部门负责人对方案的介绍和说明、主管领导的意见、全部参会人员发表的所有意见、院长的决定等内容,最终形成《重大经济事项议事纪要》。

五、严格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对重大经济事项决策的相关规定。

北京大学人民医院落实“三重一大”制度的实施细则

2014-11-16

为了落实中央关于“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的制度(以下简称三重一大制度),实现决策科学化、规范化、民主化,并根据中共北京大学医学部委员会《关于印发(医学部关于党政领导班子落实“三重一大,制度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北医【2005】党字13号),结合我院的工作实际,进一步加强对“三重一大”事项的管理,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内容

(一)重大事顶决策

凡涉及医院改革、发展和稳定,关系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均属于重大事项决策的范围,主要内容包括:

1. 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有关部门、北京大学、北京大学医学部的会议和文件精神的贯彻、落实;

2. 党的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的重大问翅;

3. 党风廉政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干部队伍建设的重大问题和相关政策;

4. 医院年度基本建设经费、修购专项经费和教学、科研、公共设施重大项目等经费的预、决算及调整;

5. 医院发展战略、发展规划的制定和调整.涉及全院的重大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的制订;

6. 医院年度工作部署及年度工作计划;

7. 医院学科专业及机构设置、撤并、隶属关系的变更、调整以及人员编制;

8. 医院重要规章制度的制订、修改和废除;

9. 医院荣誉称号的授予和奖惩事项及教职工年度考核;

10. 工资待遇、医疗、住房、职称、津贴等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11. 重大人身伤亡、责任事故、突发事件的处理;

12. 国内外重要合作和交流事项;

13. 医院无形资产的授权使用;

14. 党委及行政领导班子自身建设;

15. 医院领导班子认为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问题。

(二)重要干部任免

1. 医院机关处室、各临床医技科室及所属单位的干部任免;

2. 医院后备干部推荐、选拔;

3. 全国、市、区人大、政协委员会候选人的推荐;

4. 医院的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和领导小组的建立、调整、撤消、章程及人员组成;医院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及医院学科评审组组成,学位分委员会负责人和成员候选人的推荐。

(三)重要项目安排

1. 未列入预算的基本建设项目、不动产购置、房屋修缮项目、大宗物资、设备采购等;

2. 国内外合资、合作的重大项目(含合作办学)以及其它投资项目;

(四)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未列入预算、单项支出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资金款项支出。

二、集体决策的机制和程序

(一)集体决策机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北京大学及北京大学医学部的有关规定,北京大学人民医院实行院长负责制。院务办公会对医院工作具有最高决策权。

院务办公会讨论事项,在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院长具有决定权。

(二)参与集体决策的范围

出席院务办公会的正式成员为院长、党委书记、副院长、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院长助理,纪委副书记、两办主任列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由院长确定,可以邀请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在讨论相关议题时列席会议。

出席党委会的正式成员为医院党委委员。两办主任、团委书记、工会主席列席党委会。必要时,经党委书记或副书记确认可请有关领导及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三)民主决策程序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在提交院务办公会或党委会决策之前,要经过必要的程序进行论证。

依照《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规定,应交教代会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在院务办公会或党委会决策之前要提交教代会审议或通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北京大学人民医院学术委员会章程》的规定,应由学术委员会审议的重大学术事项,在院务办公会决策之前要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

医院机关各处室、各临床医技科室及直属各单位干部任免,院务办公会决策之前要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相关规定中确定的程序执行。

其它“三重一大”事项,在院务办公会或党委会决策之前,要依照法律、法规和医院规定的程序,广泛调查研究,充分听取群众和专家意见,深入进行论证和协调,提交论证报告或立项报告。

三、集体决策机构议事规则

(一)认真贯彻民主集体中制原则,充分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确保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

(二)凡需院务办公会或党委会议决的事项,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其它形式替代。

(三)职能部门需要提交院务办公会或党委会讨论的议题,应事先向主管领导请示,其他同志不受委托不得越权代替。需要会议决议的重大决策、重要事项、重要人事任免以及大额资金使用事项应在会前充分论证和协商。

(四)院务办公会、党委会出席人数达到或超过应出席人致的1/2,会议表决有效。如有重大议题或者重要人事任免事项,出席人数需达到或超过应出席人数的2/3,会议方可举行。

(五)会议表决事项,应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出席会议的正式成员有表决权。会议表决事项,以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1/2为通过。重大事项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表决应采取票决制,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数的2/3为通过;对于带有实质性的有争议事项,如无时限要求,一般应推迟议决,重新调研,待意见成熟后,再提交会议议决。对有时限要求的有争议事项,医院院长、党委书记有权作最后决定。

(六)在讨论与本人及家属有关的议题时,本人应回避.。

(七)会议决定的事项,必须明确落实部门和负责人。

(八)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策和需保密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外泄,否则要严厉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九)“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情况,包括决策参与人、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结论等,要以会议通知、议程、记录、纪要、决定、备忘录等形式留下文字性资料,并存档备查。

四、“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实施

(一)分工组织实施

院务办公会、党委会决策的事项,按照分工组织实施,井由两办负责督办、催办会议决议的贯彻落实。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会议决议,如遇到新的情况确实不可能按原决议执行时,应由主管院领导报医院院长同意后,提交院务办公会进行复议。

医院决定的重大基建工程、修善工程项目、大宗材料、设备采够,药品、医用耗材,按国家规定需要招标的,必须严格按照招标程序进行,招标结果报告院务办公会。

(二)加强监督检查

院务办公会、党委会决定的事项,由两办负责催办,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院长、党委书记汇报。纪检检察、审计等部门报据职责权限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提出纠正建议。

五、责任追究

(一)凡属下列情况给国家、医院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要追究责任:

1.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2. 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通报的;

3. 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责任人;

4. 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

5. 其他因违反本实施办法而造成失误的。

(二)责任追究主要依根本人职责范围,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主要领导责任。

(三)对给医院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责任人,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应承担的责任,依法依纪追究。

医院党委“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

时间:2013-9-13 浏览次数:3996

中南大学湘雅医院

为进一步规范医院决策行为,防范决策风险,推动医院科学发展,按照上级和学校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院实际,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规范集体决策程序,健全民主决策机制,强化监督检查,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医院实施“三重一大”应遵循医院工作的实际,坚持务实高效,保证决策的科学性;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走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路线,保证决策的民主性;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规章制度和有关政策,保证决策的合法性。

(二)主要决策范围

1、医院定位、发展方向、办院思路、发展规划等重要事项;

2、贯彻上级重要指示精神及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3、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安全稳定和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4、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及有关重要材料;

5、医院机构的设立、合并与撤销;

6、学科发展规划的审定;

7、医疗规划、重要的医疗新技术开发及成果评审,重大医疗活动方案的审定;

8、教学规划的审定;

9、重大科研项目申报情况通报;

10、对外交流和合作项目;

11、医院中层干部和其他重要岗位人员的任免;

12、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人才引进、师资补充和人员培训计划等重要人事工作;

13、院级及院级以上评选先进、推荐优秀、申报奖励、党政处分等事项;

14、财务预算、决算、资金使用和资产清查处置等情况;

15、资金额度单项在10万元以上的购置、维修、基建项目和资金分配使用项目;

16、教职工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奖励和关系职工、学生权益的重要事项;

17、医院规章制度;

18、其他涉及医院发展、安全稳定和职工、学生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三)主要决策形式

1、凡“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必须经医院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

2、“三重一大”决策的主要形式主要以院党委会、院党政联席会、院务会为主,特别事项还可以提交教授委员会或职代会讨论。凡医院“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经院党委会、院党政联席会、院务会讨论决定,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重要工作部署和医院重大事项的贯彻落实。

(四)决策的基本程序

1、医院各部门根据工作及发展需要提出有关决策动议,有关部门对动议在进行调研的基础上提出完整的建议方案呈报分管院领导审核。

2、分管院领导向医院党政主要领导报告或在医院领导成员之间进行个别酝酿、通报情况、交换意见、统一思想、形成共同的主导性意见。

3、在提交集体决策前,应当认真调查研究,经过必要的论证程序,广泛听取并充分吸纳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4、在充分听取意见并形成主导性意见之后,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提交医院党政联席会议、党委会或院务会讨论,经集体讨论后,党政主要领导最终做出决策;对涉及医院改革和发展的重大问题及与教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要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采取相关形式听取广大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后再形成决议。对每一项重大问题在做出决策的同时要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明确责任人和操作程序。

5、决策形成之后,除涉密事项外,应将决策的内容和实施方案及时向党内外有关人员通报。

(五)决策的基本要求

1、“三重一大”事项应以规定的会议形式集体研究决策,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会议决定。除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重大事项。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决定人应对决策负责,事后应及时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议。

2、会议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应符合规定与会人数方能举行。其他有关负责人和党代会代表、职代会代表等可按有关规定,根据会议议题内容,列席有关会议。

3、会议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坚持一题一议,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应分别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

4、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5、“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要做好会议记录。会议纪要要做到“五明确”,即决策事项、决策范围、决策形式、决策程序、决策结论要明确,并将会议通知、议程、记录、纪要、备忘录等文字、音像等资料存档备查。

(六)建立落实“三重一大”决策的保障机制

1、建立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回避制度。如有涉及本人或亲属厉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回避。

2、建立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公开制度。除涉密事项外,“三重一大”决策事项通过召开职工代表大会、院情发布会、文件、简报、内部网站、公开栏等形式予以公开。

3、建立落实“三重一大”决策报告制度。分管院领导和各部门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情况每年向院党委报告。领导班子成员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4、建立落实“三重一大”决策考核评估制度。各部门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情况,列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以及部门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作为考察、考核和任免干部的重要依据。

(七)检查与责任追究

1、对“三重一大”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考核及责任追究,由医院党委统一领导,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纪委监察办、审计办根据职责权限具体负责实施。

2、凡属下列情况,将按有关规定要求,依法依规分别追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2)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

(3)未经集体讨论而个人决策;

(4)未向领导班子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直接造成决策失误;

(5)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失误或损失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

(6)其他违反本规定的情节。

3、工会、职代会和全体教职工有权监督“三重一大”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有权向各级党组织和上级部门反映意见。

4、党办、院办、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在检查有关单位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情况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和人员提供有关会议记录、财务账目及其他相关材料;

(2)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和人员作出解释和说明;

(3)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三重一大”制度的行为;

(4)提出处理意见与建议,报医院审定。

重大事项决策制度

重大事项决策制度-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4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

重大事项决策制度 根据中共中央颁布的《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精神,“凡属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 资金的使用,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做出决定”。为规范我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的从政行为,提高执行民主集中制的自觉性,提升集体领导决策水平,结合学校 实际,制定本制度。 1、本制度所称的“重大事项”,即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 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本制度所称的集体决策是指校党总支委员会议和校长办公 会议两种决策形式。 2、重大决策的范围 凡涉及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关系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均属于重大事项决策的范围,主要内容包括: (1)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的贯彻和落实。 (2)学校发展战略以及规划的制订和调整,含学校办学的方向与方针、发展战略规划、学科和队伍建设规划、科研规划、校园建设规划等。 (3)学校年度工作计划和学期工作计划的制订。 (4)学校综合财务收支计划,含学校年度预算的制订和调整。 (5)涉及学校全局的重大改革方案出台,含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校内分配:制度改革、财务改革、后勤改革、学区建设、各学部改革与整合等。 - (6)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的重大问题。 (7)党风廉政建设和学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相关政策。 (8)学校学科设置和调整,教学改革,学校申报省级及其以上的重点课题。 (9)学校办学规模和年度招生计划。 (10)以学校党总支委员会和学校名义行文的全校性规章制度的制订、修改 麦除;含干部人事及奖惩制度、分配制度、财经管理制度等。 (11)工资、医疗、住房、职称等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的政策与 配方案的制定与调整。 (12)重大人身伤亡、责任事故、突发事件的处理。 (13)基础设施等办学资源的配置和重大调整。 (14)国内外重要合作和交流事项。 (15)学校无形资产的授权使用。 (16)其他应当由学校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问题。 3、重要干部任免的范围(包括向上级或其他单位推荐后备干部)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集体决定的有: (1)校级后备干部的推荐和确定。 (2)向上级和其他单位推荐的干部。 (3)学校对于中层管理(包括学部管理干部、年级和学科管理干部)干部 任免、奖惩。 (4)涉及学校整体工作的各类领导小组负责人和成员的任免。

领导班子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领导班子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监督重大事项集体决策行为,提高重大事项集体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进行,结合我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单位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应当坚持科学性、民主性、公开性和效率性。 第四条综合办公室负责重大事项集体决策的组织、协调工作。 本单位各部室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工作。 第二章议事范围及程序 第五条下列重大事项,应当实行集体决策: (一)贯彻落实集团公司、葛新局公司、县委、县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意见和措施。 (二)本单位工作的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 (三)重要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改和实施; (四)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范围内人员的任免和奖惩; (五)大额资金使用,一次性投入、额度较大的设备采购; (六)重大事件和紧急情况的研究处理; (七)涉及到企业改革发展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的实施方案;

(八)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交的重要请示和报告; (九)本单位党组织建设、党员队伍建设、领导班子思想作风建设等重大问题。 第六条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应当采取厂党支部会或者总经理办公会形式研究决定。 第七条重大事项集体决策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咨询论证。有关部室对重大事项要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决策目标和方案,并报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提请主要领导决定是否上会; (二)会前通知。厂主要领导决定上会后,由综合办公室负责通知其他领导班子成员; (三)充分讨论。会议由厂主要领导主持,并安排足够的时间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因故未能到会的厂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在会上表达; (四)事项表决。会议由主持人视讨论情况决定是否进入表决程序,表决可采取口头、举手或者投票的形式; (五)作出决策。对由厂党支部决定的事项,实行民主集中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对由总经理办公会决定的事项,经充分讨论后,由总经理做出决定; (六)记录存查。综合办公室负责记录“重大事项决策会议纪要”内容以备存查。 第八条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做出后,有关部室应当按照决策的要求及时组织实施,并将决策实施过程中的社会效果等信息及时反馈给综合办公室,由综合办公室整理后报厂领导班子成员。 第三章责任和监督

“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管理制度

太阳神大酒店“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管理制度(试行) 1 总则 1.1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的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的要求,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国务院国资委、神华宁煤集团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1.2 凡属酒店“三重一大”的问题必须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1.3 酒店党政领导班子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要求,充分发扬民主,努力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工作能力和思想觉悟。 1.4 酒店党政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防止造成工作中的重大失误。 2 决策的原则 2.1 坚持依法决策。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党内规章制度以及企业相关规定,保证决策内容和程序合法合规。必要时,应邀请法律顾问、业内专家把关。 2.2 坚持科学决策。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运用科学方法,加强决策的前期调研论证和综合评估,有效防范决策风险,增强决策的科学性,避免决策失误。对涉及专业性强的重大

决策,应充分听取专家、学者的意见。 2.3 坚持集体决策。根据职责、权限和议事规则,对“三重一大”事项进行集体讨论和表决,避免个人或少数人专断。党政主要领导应充分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后再作发言,以免影响或干扰其他人员的思路。 2.4 坚持民主决策。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民主,发挥每个参与决策人员的作用,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对涉及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听取职工代表的意见和建议。 3 决策范围 3.1 重大事项决策包括以下主要事项: 3.1.1 酒店的发展思路、经营方针、中长期发展规划等重 大战略管理事项。 3.1.2年度生产经营计划、企业年度工作报告,财务预算、决算,从事高风险经营,以及内部机构设置、职能调整等重大生产经营管理事项。。 3.1.3薪酬分配,以及涉及职工重大切身利益等重大利益调配事项。 3.1.4其他有关企业全局性、方向性、战略性的重大事项。 3.2 重要干部任免包括以下主要事项: 3.2.1 对酒店中层管理人员的选拔任用、交流调整。 3.2.2 酒店中层后备干部的管理、向公司推荐处级后备干

股份公司重大经营与投资决策管理制度

XXXXXXXX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经营与投资决策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XXXXXX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经营及对外投资决策程序,建立系统完善的重大经营及对外投资决策机制,确保决策的科学、规范、透明,有效防范各种风险,保障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XXXXXXXX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重大经营与投资决策管理的原则:决策科学民主化、行为规范程序化、投入产业效益化。 第三条公司各专业部门及总经办为公司重大经营决策的职能部门,负责重大经营事项的承揽、论证、实施和监控; 总经办为公司管理投资事项的职能部门,负责公司投资项目的规划、论证、监控以及年度投资计划的编制和实施过程的宏观监控。 第二章决策范围 第四条依据本管理制度进行的重大经营事项包括: (一)签订重大购买、销售合同的事项; (二)将公司承包的项目向外分包的; (三)公司购买或处置固定资产的事项; (四)执行其他公司总经理、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制定的经营计划的事项。 第五条依据本管理制度进行的投资事项包括: (一)收购、出售、置换股权、实物资产或其他资产; (二)租入资产; (二)对原有生产设备的技术改造; (三)对原有生产场所的扩建、改造;

(四)新建生产线; (五)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六)债权、债务重组; (七)签订专利权、专有技术或产品许可使用协议; (八)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九)其他投资事项。 第六条公司融资及对外提供担保事项以及其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有特殊规定的事项按照相关规定及制度执行。 重大经营及投资事项中涉及关联交易时,按照公司有关关联交易的决策制度执行。 第三章决策权限和程序 第七条重大合同签订权限和程序: (一)单笔交易标的额不超过 1000 万元(包括 1000 万元)的购买合同和不超过 1000 万元(包括 1000 万元)的销售合同由公司总经理审核批准; (二)单笔交易标的额超过 1000 万元的购买合同及超过 1000 万元的销售合同,公司总经理应报告公司董事长,公司董事长签署同意后方可由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的人签订该合同;总经理向董事长报告时,应提交与签订该合同相关的资料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拟签订的合同文本、合同对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等; (三)标的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20%的购买、销售合同或提供、接受劳务合同,由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 本条所述购买合同,是指公司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合同;本条所述销售合同,是指公司出售产品、商品等给他人的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合同。 第八条公司购买及处置固定资产的权限和程序 (一)购置固定资产,应由使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固定资产管理部门(管理部)和财务部评估,报总经理审核后,拟购置固定资产的价值在一个会计年度

重大事项决策管理制度

重大事项决策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1条目的 为规范公司高层管理者的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确保公司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即公司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第3条决策原则 1.凡公司“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公司高层领导集体作出决定。 2.坚持依法决策,遵循国家法律以及公司相关规定,保证各项决策合法合规。 3.坚持规范决策,公司高层领导要按照议事程序和各自职责、权限进行决策。 第二章“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内容 第4条重大决策事项 重大决策事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列项目。 1.公司发展方向、发展战略、经营方针、中长期发展规划等重大战略管理事项。 2.公司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工作报告、财务计划、预算、决算等重大生产经营管理事项。 3.公司改制、兼并、重组、破产或者变更、投资参股、产权转让等重大资本运营管理事项。

4.公司资产损失核销、资产处置(资产出售、出借、出租、顶账等)、产权变动、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缴纳国家税费等重大资产(产权)管理事项。 5.公司绩效考核、薪酬分配、福利待遇、招工减员、“五险一金”缴纳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6.公司员工年度考核及奖惩的有关事宜。 7.公司重大安全、质量等事故及突发性事件的调查处理。 8.公司内部机构设置、部门职能调整方案及重要管理制度、工作流程的制定和修改, 9.企业文化建设工作等重要问题。 10.对公司违纪人员的处理。 11.企业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12.其他有关公司全局性、方向性、战略性的重大事项。 13.公司高层管理者认为应该集体决策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5条重要人事任免事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列项目。 1.公司后备干部的推荐、管理。 2.公司向上级组织推荐的后备干部人选。 3.公司部门经理级以上管理人员(包括重大项目负责人)的任免、聘用(解聘)、奖惩等。 4.公司专业技术人员、技能人才的考核、推荐、晋级、聘用(解聘)、奖惩等。 5.公司有业务处置权岗位或重要管理岗位的人员调整。 6.公司高层管理者认为应该集体决策的其他重要的人事任免事项。

关于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关于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紧急重大事项的管理工作,确保局领导及时准确地掌握并妥善处置紧急重大事项,避免工作失误,特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使人人明确责任,保证安全,以下是我能网WTT 为大家带来的关于关于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以供大家参考! 关于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20xx年5月22日,我市转发了《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海府办 [20xx]117号文,以下简称《通知》)后,全市各有关单位认真按《通知》要求尽职尽责做好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为我市及时处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创造了良好的条件。但在执行过程中,也存在个别单位对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报告不及时等情况。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提高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及时、准确掌握突发公共事件的动态和发展趋势,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和灾害的发生以及造成的损失,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按市领导要求现就进一步完善有关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通知如下: 一、明确报告责任主体。突发公共事件坚持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地所属的区级政府、市行政主管部门均为信息报告的责任主

体,按照突发公共事件的级别有责任及时向市政府和省政府报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并同时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今后,凡发生重要事件,各单位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必须在第一时间上报分管副市长,必要时要及时报告市长。同时,市应急管理办公室或市政府值班室接到报告后,要及时向市政府秘书长汇报,以便及时有效处理和应对,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或遇特殊情况,可直接向省政府报告,同时报市政府。 二、明确报告时限。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所属区级政府、市行政主管部门应立即向市政府报告,最迟不得超过2 小时。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报告时限不超过6 小时。对于个别情况特殊确实难以在发生后2 小时内向市政府报告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区级政府、市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接到事件报告后2 小时内报至市政府,并说明具体原因。 三、明确报告渠道。各区、各单位通过市党政办公网向市政府报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有条件的同时报告音视频信息。紧急情况下,可先通过电话口头报告或以短信、传真形式报告。涉密信息的报送遵守相关规定。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处置过程中,现场指挥机构负责人或授权专人要与市应急管理办公室或市政府值班室保持密切联络,及时、主动报告有关情况。其他级别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指挥机构也应设信息报告人员,具体负责对信息进行收集、汇总、报告。

“三重大”事项决策管理制度

“三重大”事项决策管理制度 第1章总则 第1条目的 为规范公司高层管理者的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有效避免“一言堂”、“一支笔”现象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即公司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第3条决策原则 1.凡公司“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公司高层领导集体作出决定。 2.坚持依法决策,遵循国家法律以及公司相关规定,保证各项决策合法合规。 3.坚持规范决策,公司高层领导要按照议事程序和各自职责、权限进行决策。 第2章“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内容 第4条重大决策事项 重大决策事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列项目。 1.公司发展方向、发展战略、经营方针、中长期发展规划等重大战略管理事项。 2.公司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工作报告、财务计划、预算、决算等重大生产经营管理事 项。 3.公司改制、兼并、重组、破产或者变更、投资参股、产权转让等重大资本运营管理 事项。 4.公司资产损失核销、资产处置(资产出售、出借、出租、顶账等)、产权变动、利 润分配和弥补亏损、缴纳国家税费等重大资产(产权)管理事项。 5.公司绩效考核、薪酬分配、福利待遇、招工减员、“五险一金”缴纳等涉及职工切 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6.公司员工年度考核及奖惩的有关事宜。 7.公司重大安全、质量等事故及突发性事件的调查处理。 8.公司内部机构设置、部门职能调整方案及重要管理制度、工作流程的制定和修改, 9.企业文化建设工作等重要问题。 10.对公司违纪人员的处理。 11.企业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12.其他有关公司全局性、方向性、战略性的重大事项。 13.公司高层管理者认为应该集体决策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5条重要人事任免事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列项目。 1.公司后备干部的推荐、管理。 2.公司向上级组织推荐的后备干部人选。 3.公司部门经理级以上管理人员(包括重大项目负责人)的任免、聘用(解聘)、奖 惩等。 4.公司专业技术人员、技能人才的考核、推荐、晋级、聘用(解聘)、奖惩等。 5.公司有业务处置权岗位或重要管理岗位的人员调整。 6.公司高层管理者认为应该集体决策的其他重要的人事任免事项。 第6条重大项目安排事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列项目。

项目投资决策管理制度1.doc

项目投资决策管理制度1 1.目的 为规范xx地产项目投资的日常工作,建立一套规范化的管理体制,提高项目投资决 策的工作质量及效率,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xx地产房地产项目立项投资决策。 3.术语和定义 无 4.职责 4.1.xx地产 1.投资发展部:项目投资的主要发起和运作部门,负责房地产项目的信息收集、 地块筛选。 2.项目发展工作小组:由集团财务管理部、法务内控部、战略技术部、xxCapital 和xx地产投资发展部、市场营销部、资金运营部、工程管理部、规划设计部、下属公司委派的人员共同组成,组长由投资发展部第一负责人担任或委派,负

责领导具体工作。项目发展工作小组负责项目建议书编写、可行性研究报告编 写和项目立项相关手续的办理。 3.xx地产投资预审委员会:由xx地产董事会任命。xx地产投资预审委员会的组 成如下:xx地产董事长、xx地产总经理、投资发展部负责人。必要时,可以 邀请地产其他人员参加,同时可以邀请外部专家参加。投资预审委员会对房地 产投资项目做预评审。 4.2.xx集团 1.xx集团董事局:负责xx地产公司战略规划、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和预算的审批, 项目立项审批。 2.xx集团相关部门:含财务管理部、法务内控部、战略技术部、xxCapital。参与 投资决策各阶段,并提供专业意见和支持。 3.xx集团投资决策委员会:由集团财务管理部、法务内控部、战略技术部、 xxCAPITAL人员、xx地产董事长、xx地产总经理、xx地产

投资发展部负责人 组成。负责项目立项初审。 5.工作程序 1.根据xx集团董事局审批后的xx地产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和项目投资预算,编制 项目信息收集计划; 2.xx地产投资发展部负责地块信息收集; 3.xx地产投资发展部在主管领导的指导下负责筛选重点地块; 4.成立项目发展工作小组。 5.项目发展工作小组负责编制项目建议书; 6.项目建议书报xx集团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审查并提出专业意见; 7.项目发展工作小组提请xx地产投资预审委员会进行项目预评审; 8.项目发展工作小组开展项目立项相关工作; 9.项目发展工作小组负责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10.xx地产投资预审委员会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预评审并补充专业意见;

重大事项民主决策制度

重大事项民主决策制度 为了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局实行党组班子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坚持完善民主科学决策制度,实现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和上级有关指示精神,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重大事项民主决策制度。 一、决策的形式和规则 重大事项民主决策的主要形式是党组会议。根据会议内容或需要,党组会议可邀请有关职能科室负责人列席。 二、决策的范围和内容 1、讨论和研究中央、省、市、县和上级人事部门的指示、决议和决定贯彻落实事项。 2、讨论和决定本局党的思想、作风、组织建设的规划和实施事项。 3、讨论和决定局各科室、中心负责人的配备、任免、考察、培养等事项。 4、讨论和决定本局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重大经费开支等事项。

5、讨论和决定局各科室的设置及人员配备。 6、党组认为有必要提交讨论和研究的其他重大事项。 三、确定决策议题的原则和程序 1、党组会议讨论的决策,必须符合上述规定的范围和内容。 2、凡须提交党组会议的讨论事项,事先向党组书记或分管领导汇报,由书记审定同意后列入议题,再提交党组会议讨论。对需决策事项事先要作充分准备,并拟定提出决策和解决问题的初步意见,供讨论参考。 3、未经党组书记审定同意和未作充分准备的议题,不列入党组会讨论和研究。 四、决策过程中应遵循的原则 1、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召集和主持,也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和主持。讨论问题时充分发扬民主,畅所欲言,实行民主集中制。 2、议题内容由会议主持人提出或指定专人汇报。决策议题应逐项汇报、讨论,一事一议,事事有结论。

3、在充分讨论和发表意见的基础上,会议主持人应综合讨论情况,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并作出相应的决定。对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慎重考虑;对问题的看法或意见差距较大时,应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或交换意见,下次再表决,或将情况向上级党组织汇报,请求裁决,但必须议而有决,决而必行。 4、对重大决策应认真作好记录,并严格做好保密工作,严禁对外泄露会议讨论经过。 五、决策的实施检查 1、党组会议作出的重大决策,由党组书记或会议主持人指定分管领导和有关科室进行贯彻落实,并做好检查、督办工作。 2、重大决策在贯彻执行过程中出现的一般问题,应及时沟通情况,并积极主动妥善处理;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党组书记或分管领导汇报,提请党组会议专题讨论。 3、凡按上级党组织布置的工作任务而作出的重大决策,应受上级领导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重大事项集体决策三个必须【--区工商联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重大事项集体决策三个必须【**区工商联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区工商联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第一条为规范和监督重大事项集体决策行为,提高重大事项集体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单位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应当坚持科学性、民主性、公开性和效率性。 第四条办公室负责重大事项集体决策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五条下列重大事项,应当实行集体决策: (一)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中心工作的计划和措施; (二)全单位工作的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 (三)重要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改和实施; (四)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范围内人员的任免和奖惩; (五)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六)一次性投入、额度较大的设备采购; (七)重大事件和紧急情况的研究处理; (八)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交的重要请示和报告; 第六条重大事项集体决策,采取党组会议或者主席办公会形式研究决定。 第七条重大事项集体决策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咨询论证。有关单位对重大事项要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决策目标和方案,方可提请主席或书记决定是否上会; (二)会前通报。主席或党组书记决定上会后,由办公室负责通报其他党组成员; (三)提前通知。办公室应当提前2个工作日将会议通知(含议题及有关材料)书面送达党组成员; (四)充分讨论。会议由党组书记主持,并安排足够的时间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因故未能到会的党组成员的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在会

上表达; (五)事项表决。会议由主持人视讨论情况决定是否进入表决程序,表决可采取口头、举手或者投票的形式; (六)作出决策。对由单位决定的事项,实行民主集中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 对由党组会议决定的事项,经充分讨论后,由党组书记做出决定; (七)形成纪要。办公室负责形成“重大事项决策会议纪要”,并独立编号。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应当在会议纪要中单独列明。 第八条党组会议和主席办公会的会议记录由办公室负责整理,需要印发的,报主席或党组书记审定签发。 第九条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做出后,本系统相关单位应当按照决策的要求及时组织实施,并将决策实施过程中的社会效果等信息及时反馈给办公室,由办公室整理后报党组成员。 第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重大行政决策相关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决策行为,强化决策责任,减少决策失误,保证决策质量,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重大行政决策包括以下方面: (一)依法行政的远景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以本局名义出台的重大政策性文件; (三)大额国有资产的处置; (四)大额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 (五)动用大额资金安排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六)依法行政建设的重大措施; (七)其他需由集体决策的重大行政事项。 人事任免、行政问责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不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重大行政事项集体决策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科学决策。尊重客观规律,运用科学的方式,做到现实性和前瞻性相结合,使决策符合社会发展规律。 (二)民主决策。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做到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本局决定相结合,体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三)依法决策。按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正确履行法定职责。 第四条重大决策应当兼顾公民个人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与国家利益,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和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重大决策应当经过局务会议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会议议决。 第六条局长和分管领导对一般行政事项决策,可以不通过局务会议决策程序。但应当按照科学、合法、效率、公平原则,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择优决策,其决策内容应当向其他有关局领导通报。 第七条局长代表本局对重大事项行使决策权,分管副局长协助局长决策。 第八条本局各工作部门为相关决策承办单位,负责承办重大决策的调研、方案起草与论证等前期工作。 第九条办公室负责组织安排局重大决策活动,并提供综合服务。 政策法规股应当为局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政策、专业性咨询、论证、听证、公示等有关服务。 第十条决策承办部门应当深入开展决策调研工作,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的有关情况,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和建议,形成决策调研报告。 第十一条决策承办部门应当根据决策事项的性质和特点,提供科学、全面、务实的决策备选方案,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的事项或者存在争议经协商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事项,应当根据公众、专家或部门的不同主张拟定两个以上决策备选方案。 拟订决策备选方案时应当进行风险预测,力求做到决策目标科学、明确、务实和完整。

重大事项决策制度

重大事项决策制度 为推进乡党委政府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建设,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重大事项的范围 1、乡镇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工作目标; 2、乡镇经济和社会管理的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及其它政策措施的出台; 3、乡党委管理的干部的调整、选拔任用,党内表彰和党员干部奖惩; 4、重要行政执法行为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 5、乡镇年度财政预算报告及其执行情况; 6、重要专项经费的分配使用、重要物资的招标采购、重大工程建设项目投资及大额资金使用; 7、新农村建设整体规划、村容整治以及推进农业产业化、工业新型化、农村城镇化的重大措施; 8、其它事关党员群众切身利益或党员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 二、重大事项决策原则 严格遵守“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坚持重大问题集体讨论和集体决定,坚决防止“一言堂”和“一个人说了算”。 三、重大事项决策程序 1、重大事项决策必须通过乡党委会(或党政联席会)讨论决定,必要时报请上级党组织确定。研讨重大事项必须

有五分之四以上的应到会人员到会方能举行,分管领导必须参加。 2、提请党委会(联席会)研讨的重大事项,必须做好充分准备。会议议题应提前对领导班子成员进行通报,乡党委书记决定是否上会,不得搞临时动议;需要相关资料的,应由分管领导提前准备;分管领导要提前进行全面系统地调查研究,进行科学论证,提出可供选择的决策方案或建议。 3、坚持依法行政,所有事项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 4、会议由乡党委书记(乡长)主持。讨论时,乡党委书记(乡长)不得首先表明自己的观点,待听取其它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后方可表明自己的态度;因故未到会的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 5、重大事项决策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举手、投票等形式进行表决,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超过到会人数的半数赞成为通过。 6、如对重大问题发生争论,意见双方人数接近,除了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人的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做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议。如仍不能作出决定,应将争议情况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7、重大事项一经决策,所有成员都必须坚决执行,如对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可以提请下次会议复议,也可以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定之前,必须执行原来的决议,并不得公开发表不同意见。

关于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的暂行办法

关于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的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徐汇区关于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的暂行办法》(徐府发〔〕号),健全决策机制,规范决策行为,现就进一步规范本局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明确如下暂行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决策。重大行政决策必须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履行法定程序,保证决策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有关规定;必须按照行政机关单位的权责清单进行,不得超越本局职责权限范围。 (二)坚持科学决策。深入调查研究,严格风险评估,确保决策结果符合客观规律和实际需求。在确有需要的情况下,建立公众参与、专家论证与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 (三)坚持民主决策。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原则,坚持民主集中制,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凡属职责范围内的重大行政决策,必须集体讨论决定。 1 / 9

(四)坚持责任追究。对重大行政决策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和责任倒查机制,明确“谁决策、谁负责”、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 二、适用范围 (一)政策贯彻落实方面。主要包括: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内法规;贯彻落实中央和市委、市政府及区委、区政府、市市场监管工作党委、各市局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重要会议、重要指示精神的意见和措施;贯彻落实区人大及其党委会作出的有关决议、决定;贯彻落实国家的法律、法规等需要结合本局实际,确定贯彻落实意见措施的决策。 (二)年度财政预决算方面。主要包括:审定年度财政预算案、决算案、预算执行及调整;研究审定经费监管中的重大事项,包括:预算金额在万元(含万元)以上,年度财政预算中没有明确具体金额、具体采购内容、具体采购方式的项目。 (三)重大项目安排和执行方面。主要包括:年度重点工作

乡镇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乡镇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一、镇决定重大事项,严格遵守“集体讨论、民主集中、会议决定”的程序,实行集体议事,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议事和会议决定。重大事项包括以下六个方面:(一)涉及本镇工作发展目标的重大事项; (二)本镇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 (三)本镇政策措施; (四)规模和费用较大的开支项目; (五)对工作开展指导性强的规范性文件制发; (六)其他人事工作重大事项。 二、凡研究决定重大事项的会议,须有半数以上领导成员到会方可举行,其中分管此项工作的领导成员必须到会。 三、研究决定重大事项的程序: (一)咨询论证。职能科室对重大事项要在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议题,并报分管领导同意,方可提请上会。 (二)会前协调。研究决定重大事项的会议不得搞临时会议。议题应在相关领导成员之间进行会前协调,然后由党委书记决定是否上会。 (三)准备材料。按规定由分管领导组织有关科室准备规范化的上会材料。 (四)提前通知。会议通知(含议题及有关资料)须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书面送达应到会人员,并履行签收手续。确实无法书面送达的,用电话或其他形式通知。 (五)充分讨论。会议由党委书记主持,先由分管领导或有关科室负责人向会议说明有关情况,然后安排足够的时间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讨论中班子成员应表明赞同或不赞同意见。

(六)做出决定。党委书记在听取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做出决定。 (七)形成纪要。会议须形成“重大事项会议纪要”。按照有关规定,重大事项决定在机关进行通报。 (八)重大事项(除保密外)决定后在本机关内部进行公示。四、遇到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集体议事及会议决定的,领导成员可临时处置,事后应及时向领导班子及党委书记报告。

集团公司重大事项决策实施细则

集团公司重大事项决策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集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党委会议事规则》、《经理会议事规则》和《贯彻落实企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进一步细化完善集体决策机制,提高重大事项的集体决策质量和水平,促进集团公司依法经营管理,明确责权,加强风险控制,提高运营效率,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重大事项决策必须坚持“会前充分酝酿、多方论证,会上集体讨论、集体研究、集体决策、集体决定”的原则。 第三条重大决策的类别 (一)贯彻执行类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重要会议精神、决议、决定的主要措施; 2、贯彻执行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主要措施,上级领导的指示、批示和讲话精神,以及集团公司党委会、董事会决定的主要措施、重要决议、及所议定的重大事项、重大决策、重大项目。 (二)发展战略、规划、计划类 1、发展战略、规划; 2、年度综合计划,年度重点工作以及生产经营中的重

大事项; 3、体制改革、生产能力布局及其调整方案; 4、管理创新和先进管理方法的应用与推广方案。 (三)组织架构、规章制度类 1、公司章程和重要规章制度的审定; 2、管理的基本流程及其重大调整方案; 3、公司组织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岗位设置及重大调整方案。 (四)组织人事类 1、派往所属各单位的出资人代表、董事、监事的任免、更换、考核、奖惩等的建议; 2、公司薪酬福利及绩效考核、评价、奖惩方案; 3、所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薪酬、绩效考核、评价、奖惩方案; 4、所属单位薪酬绩效管理方案及工资、人工成本总额控制方案。 (五)财经类 1、财务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增减资本金方案; 2、融资计划和方案,大额资金的支付和内部大额资金的调度; 3、贷款担保、履约担保等重大担保事项; 4、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重要长期资产的

科技局重大行政决策制度

科技局重大行政决策制度 为规范决策行为,强化决策责任,减少决策失误,保证决策质量,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重大行政决策包括以下方面: (一)科技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以科技局名义报送区委区政府出台的重大政策性文件; (三)年度科技项目及研发资金安排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四)大额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 (五)其它需由集体决策的重大行政事项。 第二条重大行政事项集体决策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科学决策。尊重客观规律,运用科学的方式,做到现实性和前瞻性相结合,使决策符合社会发展规律。 (二)民主决策。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做到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局决定相结合,体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三)依法决策。按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正确履行法定职责。 第三条重大决策的应当经过科技局务会议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会议决定。

第四条局长和分管领导对一般行政事项决策,可以不通过局务会议决策程序。但应当按照科学、合法、效率、公平原则,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择优决策。 第五条局长代表科技局对重大事项行使决策权,局分管领导协助局长决策。局各业务科室为相关决策承办单位,负责承办重大决策的调研、方案起草与论证等前期工作。局办公室负责组织安排局重大决策活动,并提供综合服务。 第六条决策承办科室的职责决策承办科室应当根据决策事项的性质和特点,提供科学、全面、务实的决策备选方案。决策承办单位拟订决策备选方案时,不得有下列情形: 、所采集的信息失真或者过时;、遗漏必要的信息;、隐瞒、歪曲真实情况;、泄露需要保密的信息。 第七条决策备选方案提交局务会议审议前,应当报经分管领导审核同意。 第八条提交局务会议重大决策议题,由局长确定。需要报送以下资料:(一)决策备选方案及说明;(二)专家评审组综合评审意见;(三)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特别是禁止性规定;(四)涉及资源配置的决策,应当进行效益分析。 第九条局务会议审议重大决策方案,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幼儿园重要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唐山市第五幼儿园重要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和监督重大事项集体决策行为,提高重大事项集体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园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第二条我园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第三条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应当坚持科学性、民主性、公开性和效率性。 第四条第四条园长负责重大事项集体决策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五条第五条下列重大事项,应当实行集体决策: 第六条(一)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和区教育局工作的计划和措施; 第七条(二)全局工作的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 第八条(三)重要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改和实施; 第九条(四)教职工人事管理权限范围内人员的任免和奖惩; 第十条(五)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第十一条(六)一次性投入、额度较大的设备采购; 第十二条(七)重大事件和紧急情况的研究处理; 第十三条(八)涉及到办学发展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的实施方案; 第十四条(九)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交的重要请示和报告; 第十五条(十)其它对幼儿园发展有深远影响或人民群众密切关注的需要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第六条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应当采取班子成员办公会形式研究决定。 第十七条第七条重大事项集体决策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第十八条(一)咨询论证。有关部门对重大事项要

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决策目标和方案,并报主管领导同意后,方可提请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决定是否上会; 第十九条(二)会前通报。我园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决定上会后,由办公室负责通报其他领导班子成员; 第二十条(三)充分讨论。会议由班子主要负责人主持,并安排足够的时间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因故未能到会的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在会上表达; 第二十一条(四)事项表决。会议由主持人视讨论情况决定是否进入表决程序,表决可采取口头、举手或者投票的形式; 第二十二条(五)作出决策。对由班子成员办公会决定的事项,经充分讨论后,由园长做出决定; 第二十三条(七)形成纪要。办公室负责形成“重大事项决策会议纪要”,并独立编号。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应当在会议纪要中单独列明。 第二十四条第八条班子成员办公会议记录由办公室负责整理,需要印发的,报园长审定签发。 第二十五条第九条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做出后,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决策的要求及时组织实施,并将决策实施过程中的社会效果等信息及时反馈给办公室,由办公室整理后报领导班子成员。 第二十六条 唐山市第五幼儿园

中小学学校重大事项决策程序制度

x x中学重大事项决策程序一、提出:主管或分管领导依据主管或分管工作内容,以书面形式提出所需商讨重大事项 二、商讨:校长组织校务领导委员会形成初步决策议案。 三、评议:通过教代会,党员大会或意见箱,收集师生反馈的意见。 四、整改:校长组织校委会成员在教代会评议的基础上,形成新的议案。 五、审核:校务公开监督小组对整改后议案进行审核。 六、公开:通过教代会、公开栏、家长会等多种形式向师生公开或公示。 七、确定:经公开或公示,确定无异议后,由校务委员会形成最后决议。 八、实施:经一至七项程序后,交办主管部门实施。 重大事项议事规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对重大事项的研究,提高管理效益,保证领导班子议事和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加强学校党风廉政建设,逐步形成科学合理的议事决策机制,参照校务会议议事规则有关议事规则,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议事规则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和完善学校领导负责制、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和教代会民主管理相结合的领导体制,正确处理好学校党组织、行政和教职工的关系,维护领导班子的团结统一,促进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三条: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对于学校中的重大事

项,必须坚持由党政领导集体讨论决定,以保证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制度化。 第四条:重大事项的主要内容是指:有关办学目标、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重大规章制度、重要改革措施、干部聘任、内部机构增设撤并、招生及收费工作、教职员工奖惩、职称评聘、奖金福利分配方案、重大经费开支、年度经费、预(决)算、高价值的教学设备设施的采购、重大基建项目、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等。 第五条:对上述重大事项的决策,必须经学校行政会议集体讨论做出决策。 第六条:学校行政会议,一般由学校领导召集主持,也可委托校务会召集主持。根据议事内容的需要,可以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七条:决定重大事项的行政会议至少要有3/4以上成员参加才能召开。非特殊情况一般不得在学校缺员的情况下对重大问题做出决策。 第八条:召开行政会议之前,应将重大事项的议题或有关文字材料提前1-2天送至参加会议的成员,以便做好议事准备。 第九条:对重大事项在开会决策之前,要坚持走群众路线,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对涉及的议题通过召开教职工代表座谈会、中层干部讨论会等形式,进行多方面论证,反复征求意见,为决策奠定群众基础。 第十条:对涉及学校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措施、教职工队伍建设、校内人事分配制度改革以及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等

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及责任追究制度

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及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规范集体决策行为,推进重大问题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避免工作中出现大的失误,结合我局(公司、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重大问题决策必须通过局党组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第三条需要集体决策的重大问题包括: 1、研究决定本部门年度工作计划; 2、研究决定本部门年度业务经费和各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支付; 3. 研究决定领导班子成员分工,以及职能划分; 4. 研究决定本委人员调整、推荐和奖惩; 5、涉及到本(公司、单位)工作以及诸多情况的,需要向上级领导和区委、区政府汇报的。要在党组会议研究决定,统一思想,由书记、局长(主任)汇报。 第四条会议集体研究及汇报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每月、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主任(局长)办公会,遇到紧急情况可

随时召开。 2、根据研究议题的需要,可请相关人员列席。列席会议的人员可就相关议题发表意见,但无表决权。 3、本局(公司、单位)党组会应采用“党组会议专用记录簿”由专人负责逐项逐事记录,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名称、主持人、参加成员、请假人员、列席人员、记录人员、主要议程等。 4、对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组会的,党组书记(成员)可即时处置,事后应以适当形式及时向其他成员通报。 5、如党组会的议题涉及到成员本人及其直系亲属需回避的,本人应主动回避。 6、因故未出席会议的成员,会后由书记或委托其他成员及时向其通报会议内容。 7、党组会讨论决定的事项,根据需要,以书面形式由书记签发,书记不在时可委托主任代签发。凡涉及有关重大重要事项需向区委、区政府请示的,先向本委书记或主任汇报请示,按区委、区政府批复组织实施。 第五条认真学习按照《党内监督条例》和《党纪处分条例》规定,党组要努力提高工作和决策的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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