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管理使用办法

山西省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管理使用办法
山西省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管理使用办法

山西省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管理使用办法为进一步夯实全省农村基层党建工作基础,充分发挥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的综合功能,促进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管理和使用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村级组织活动场所作用

第一条立足村情实际,充分发挥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的综合作用,把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成为集办公议事、党员活动、教育培训、便民服务、文体娱乐的综合阵地。

1、组织发动群众利用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处理村级事务、讨论表决重大事项,参与村级事务的决策管理。

2、定期组织党员群众进行各种类型的学习培训,提高农村党员干部和群众的劳动技能。

3、积极开展各种丰富多彩、群众喜闻乐见的文体娱乐活动。

4、积极开展便民服务活动,为农民群众提供建房审批、户籍管理、民政优抚、就业社保、人民调解、信用贷款等各种服务。

5、认真传达党的方针政策,传递致富信息,传播科技文化知识等。

第二条结合本地实际和群众需求,不断拓展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的综合功能,尽量减少村干部的办公用房,对活动场所功能设置不合理的,应及时进行调整。严禁利用活动场所传播反动言论或进行赌博、封建迷信以及其他非法活动。

第二章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管理

第三条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由村党组织、村委会管理、使用,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办事处)监督使用。村党组织可结合实际建立健全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的各项管理制度,确定专人切实做好活动场所的管理维护、防火防盗、保洁卫生等工作。

第四条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属公益事业场所。凡有乡镇以上(含乡镇)财政(含党费)和党政部门、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部分投入或全部投入的村级组织活动场所以及设施设备,其所有权归国家所有。未经县级组织、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有关部门同意,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及其设施不得出售、出租、抵押。

第五条建立村级组织资产台帐,村级组织活动场所财产必须造册登记,且要做到表物相符。乡镇(街道)要对资产台帐进行备案、管理。

第六条村级党组织、村委会换届或主要村干部调整时,由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办事处)监督办理交接手续,编制交接清单,由交接人双方、监督人签字后存档备查。

第七条因故需对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及其资产进行处置,须通过“四议两公开”程序决定,报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办事处)审核批准。属国有资产的,须报县级组织、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第八条不断加强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的配套建设,结合实际,适时对活动场所的配套设施进行更新和补充,确保村级组织正常开展工作、服务农民群众。

第九条县(市、区)要建立、完善财政对村级组织活动场所运行和维护的经费保障制度,并形成长效机制,切实提高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管理的规范化水平。要根据农村发展实际,有计划地做好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维修、改建和扩建工作。

第三章村级组织活动场所配套设施

第十条村级组织活动场所须有党员活动室、村“两委”办公室、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接收站点等。具备条件的活动场所要尽可能将卫生室、文化室等纳入其中,将便民服务网点、体育健身广场等建在场所周围,形成聚集效应。

第十一条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应设置旗杆并升挂国旗,悬挂村党组织、村委会标识牌。要在醒目位置设制固定的党务、村务公开栏和宣传栏,并及时更新内容。场所建设要结合实际,进行必要的硬化、绿化、亮化和美化,做到整洁、美观、大方。

第十二条党员活动室墙面要悬挂党旗,制作必要的工作图版,内容主要包括入党誓词、党的基本路线和主要政策、党员的权利和义务等。“两委”办公室要按照美观、实用的原则,将村级组织设置、村干部职责以及各项工作制度等布置上墙。要建立村级组织基础档案和各类登记薄册,并在醒目位置张贴《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管理制度》(附后)。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办事处)负责对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的监管,及时发现、解决场所管理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对出现资产流失、设施损坏、长期闲置不用等情形的,要进行通报批评,视情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对擅自改变村级组织活动场所使用功能和资产属性,私自买卖、租赁、抵押、挪用、侵占村级组织活动场所,故意损坏和破坏活动场所设施设备,或利用村级组织活动场所从事非法活动的,由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办事处)责令纠正,造成财产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员负责赔偿,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的管理和使用是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的重要内容,要纳入党建工作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范畴,作为评选先进基层党组织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省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

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管理制度

1、村级组织活动场所是农村开展办公议事、党员活动、教育培训、便民服务以及文体娱乐的综合阵地。

2、村级组织活动场所所有权归国家或集体所有,不得私自买卖、租赁、抵押、挪用、侵占。

3、不得损坏和破坏活动场所设施设备,对造成财产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负责赔偿,并给予相应处罚。

4、严禁利用活动场所传播反动言论或进行赌博、封建迷信以及其他非法活动,一经发现将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5、村“两委”换届或主要村干部调整时,要办理交接手续,编制交接清单,存档备查。

6、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由村党组织、村委会管理、使用,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办事处)监督使用。

甘肃省小作坊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加工食品小作坊的加工制作活动,保障食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生产加工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加工并用于销售的小作坊,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并取得加工食品许可证。未取得加工食品许可证的,不得从事食品加工、制作和销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生产加工食品小作坊是指在商场、超市、零售商店、售货摊点及有形市场之外,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按照一定的工艺流程,从事传统、低风险食品加工制作、分装、预包装食品(不含现做现卖)的小作坊。 第四条允许生产加工食品小作坊加工制作的食品目录由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 第五条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管理全省生产加工食品小作坊的加工许可工作;市州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级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加工食品小作坊加工许可工作的实施;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生产加工食品小作坊的证后监管。 第六条市州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可以将生产加工食品小作坊加工许可的全部或部分事项委托县级局实施。县级局依照委托事项组织实施加工许可,不得再进行委托。 第七条生产加工食品小作坊的加工许可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生产许可程序 第八条生产加工食品小作坊应当在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预先核准名称后,依照本办法所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申办小作坊加工食品许可证。 第九条生产加工食品小作坊申请取得加工食品许可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基本具备以下条件: (一)作坊周围应无有害气体、烟尘、灰尘、放射性物质及其他扩散性污染源; (二)食品原料处理、加工制作、包装、贮存等场所面积能够满足生产要求,有必要的消毒、更衣等设施和防尘、防蝇、防鼠、洗涤以及处理废水等卫生防护设施;

山西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

山西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 申请书 生产品种 申请人名称(签字) 生产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传真 申请日期年月日首次申请□延续换证□变更□

注意事项 1.填写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 2.用黑色签字笔填写或打印,要求字迹清晰工整,不得涂改。 3.申请人署名、印章的名称应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一致(印章复印无效)。 4.申请生产食品品种按实际生产品种的通用名称填写。 5.一个品种类别一套申请材料,一套申请材料不得包含多个品种类别,且同一生产加工场所只能申领一张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 6.所有提交的复印件须加盖公章,无公章则按负责人指纹。 7.申请人提交本申请书一式4份,现场审查资料只需1份。 8.申请小作坊生产许可证变更时,填写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表按要求申请办理。 申请人声明 申请人向许可机关郑重声明:本企业将严格履行法定责任,不制假售假,保证食品质量,严格遵守《山西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谨此承诺,本次申请所填内容和提交资料不含虚假成分,现亲笔签字确认。 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申请人基本条件和申请生产食品情况表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使用食品添加剂登记备案表 单位名称:生产地址:联系电话:填报日期: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承诺书 为确保食品生产加工活动与本作坊的生产加工规模、条件相适应,保证所生产加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规定,作出以下食品质量安全承诺: 一、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山西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加强生产自律,自觉接受监督。 二、内外环境、场所设置、生产条件、从业人员等符合有关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 三、生产加工过程中所使用的原辅材料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规定,不使用非食品原料,不滥用食品添加剂,不使用回收食品加工食品。 四、不生产加工假冒伪劣食品,不偷工减料、不掺杂使假、不以假充真,生产加工的食品符合有关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 五、不伪造食品标识,不冒用生产许可证证书、标志,不标注虚假生产日期。 六、积极响应地方政府号召,改善生产条件,提高生产经营管理水平,主动配合监管,落实主体责任,承担法律责任。 业主或负责人签名: 年月日

山西省殡葬管理办法

山西省殡葬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举行殡仪活动和从事殡葬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殡葬管理应遵循逐步提高火化率,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殡葬工作列入社会改革、城乡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总体规划,与社会进步、经济建设同步发展。第五条 各级民政部门是殡葬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各级殡葬管理机构在同级民政部门的领导下,负责殡葬管理的日常工作。

各级土地、公安、工商、卫生、物价、城市规划、技术监督、环保、民族宗教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及其辖区内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为火葬区。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为土葬改革区。 实行火葬和土葬改革的地区由省人民政府划定。 第七条 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对自愿实行丧葬习俗改革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二章火葬管理 第八条 火葬区内的公民死亡后,遗体一律实行火化。 异地死亡者的遗体应当就地火化。因特殊情况需要运出死亡地的,须经当地殡葬管理机构批准,并办理运尸手续。第九条 正常死亡者的遗体火化,应提交所在单位或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死者生前无固定单位的,应提交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死亡证明。

非正常死亡者的遗体或无名尸体火化,由县级以上公安部门出具火化通知。 第十条 遗体存放时间不得超过7日。因患甲类传染病死亡的,其亲属或所在单位应立即报告殡葬管理机构和卫生防疫部门,按照规定立即消毒,并在24小时内将遗体火化。不具备火化条件的,应在远离饮水源和居民点处两米以下深埋。 因刑侦等特殊情况需要保留遗体的,须经县级以上公安部门批准。 医疗教学、科研等单位需要利用遗体进行教学、科研的,由死亡者亲属和使用遗体的单位商定后,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办理手续。保留遗体所需费用,由要求保留者承担。 第十一条 遗体的运送、防腐、整容、存放、火化等,一律由殡仪馆等殡仪服务单位承办,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经营性的殡仪服务业务。 火葬区内的医疗单位所属太平房应执行殡葬管理的有 关规定。 第十二条火葬区允许土葬的少数民族公民死亡后,应当到当地民政和民族宗教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埋葬。

村级财务的管理办法

村级财务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村级财务管理,维护集体和农民的利益,确保村级组织正常运转,根据财会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村级包括行政村和居委会。 第三条:村民委员会是村级财务管理的主体,应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保护集体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村民委员会负责人是村级财务的责任主体,对本村的财务工作和财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四条:村级财务管理要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坚持自力更生、勤俭办事的原则,实行财务公开、民主管理的制度。 第二章村级财务管理 第五条:村级财务收支实行“村账乡代理”,由乡镇会计核算中心代理记账。统一在乡镇会计核算中心开设核算基本户。村级经费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审批权不变、会计核算主体不变、债权债务关系不变。 第六条:乡镇会计核算中心按村设置账套,进行分类核算。各村设置报账员一名,并保持相对稳定。报账员由村支两委除负责人外的其他成员兼任,负责备用金的管理、收支票据的归集和报账。

第七条:所有村级集体资金都必须纳入核算范围。村级集体资金包括:“一事一议”筹集的资金,统一经营收入,土地、企业等发包及租金收入,土地补偿费,扶贫、救济等专项收入,机关、团体、经济组织及个人对村民委员会的拨款、补贴、资助、捐赠及借、贷款等,利息及其他收入。 第八条:村级支出主要包括:在职村干部误工补贴,离任村老干生活困难补助,村级办公经费支出。村干和村老干职数及补贴补助标准由县组织部门核定;村级办公经费主要用于办公用品购置、邮电通讯、差旅费、党报党刊征订等方面的公务支出。 第九条:取得村级收入时必须开具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收据,转账收入直接进入乡镇会计核算中心基本账户;现金收入于当日或次日上午必须缴入乡镇会计核算中心基本账户,严禁坐支。收据由报账员从乡镇会计核算中心登记领取,定期核销。 第十条:村级经费支出的报账审批程序为:原始凭证 经手人签字→500元以内由村财务主管干部审签(500元以上的由村民主理财小组集体审签)→报账员到乡镇会计核算中心报账→中心主管会计审核原始凭证的合法性合规性→中心主任复核、审签→中心录入会计进行账务处理→中心记账会计记账。 第十一条:乡镇会计核算中心根据村级大小和经济状况核

村级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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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级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大全 一、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二、安全生产例会制度 三、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职责 四、隐患排查治理和危险源监控制度 五、村级安全生产监管网络图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一、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各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组织地经常性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对本辖区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情况开展全方位的监督检查。 三、安全生产领导小组采取集中巡查和个人分工负责的形式,每月开展一次安全检查。遇特殊情况和重大节假日重点安排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人员在每次检查时,做好检查记录,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并督促进行整改。 五、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开展好综合或专项的监督检查。 六、执行重大问题报告制度,领导小组对监督检查情况、重大问题落实整改措施的情况应及时向**委会办公室报告。 安全生产例会制度 1、村级例会由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召集,支部、村委员会成员参加,原则上与计生例会同步召开(每月1号),季度例会由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全体成员参加,也可根据各时期安全生产的特点、重点确定参会人员。 第2 页共5 页

2、例会着重通报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落实隐患整改的督办措施,报告上次安委会隐患整改工作情况。 3、对例会研究解决的问题和本月工作开展情况,安全信息员根据会议情况填好《村级安全工作手册》、填写月报表上报**委会办公室。 隐患排查治理和危险源监控制度 1、建立和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和重大危险源分级监控台帐,对安全隐患、重大危险源实施重点监督管理。 2、完善安全隐患普查、登记、销号、建档机制。对检查中发现和上级主管部门指出的安全隐患和问题,要制定治理措施、落实整改责任人限期整改,并加强跟踪检查,直至隐患消除,对因故不能及时整改到位的,要落实预警措施。 3、按月上报隐患排查治理和重大危险源分级监控信息,积极推广和采用安全生产信息管理系统软件来实现对安全生产各种基础信息的上报、收集、汇总、统计、归档,建立和逐步健全各种隐患、危险源和各种基础信息的数据库。 4、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对拒不整改隐患、不落实安全管理措施的行为予以制止,情节特别严重的报**委会处理。 主要负责人职责 1、落实安全生产有关文件精神,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委会下达的安全生产目标任务的圆满完成。 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所需的经费。 4、督促、检查辖区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管理,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小作坊)的生产经营行为,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加工规模小,销售范围固定,达不到国家规定的食品生产许可要求,从事地方特色或者传统工艺生产加工食品的生产经营者。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小作坊的综合治理和监督管理工作,引导、规范小作坊的生产经营活动。具备条件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小作坊集中生产经营场所,鼓励小作坊进入集中场所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小作坊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卫生、质量技术监督、工商、城市管理、公安等部门依

照各自职责对小作坊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机构和安排人员,协助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小作坊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小作坊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办理工商登记,并于工商登记后十五日内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小作坊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开办者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从业人员有效健康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生产加工场所平面图及其有权使用证明; (五)执行的食品安全标准复印件(无食品安全标准的,提供食品原料、辅料要求)、生产工艺流程图、包装形式等加工技术规范; (六)质量安全承诺书。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小作坊的

山西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

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 申请书 申请生产品种 申请人名称 生产地址 联系人 联系传真 申请日期年月日首次申请□延续换证□变更□

注意事项 1. 填写要实事,不得弄虚作假。 2. 用钢笔填写或打印,要求字迹清晰、工整,不得涂改。 3. 申请人署名、印章的名称应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预先核准或登记注册的一致(印章复印无效)。 4. 申请生产食品品种按照所在地设区市治理监督部门公布的允许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及品种规定填写。 5. 计量单位应使用行业通用的法定计量单位。 6. 申请人提交本申请书一式2份。 7.申请生产许可证变更时,只填写变更部分容。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申请书目录

1、申请人述 2、申请人基本条件和申请生产食品情况表 3、申请人有权使用的主要生产设备、设施一览表 4、申请人有权使用的主要检测仪器、设备一览表 5、申请人在岗的从业人员一览表 6、申请人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清单 1、申请人述 1、本申请人小作坊名称已经□预先核准、□登记注册。附有效期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2份。 2、本申请人已组成治理结构。 3、本申请人已获得必要的生产加工场所,周围环境符合相关规定,附生产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生产场所有权使用证明材料各2份。 4、本申请人功能布局及工艺流程符合相关规定,附各功能区间设备布局图2份。 5、本申请人已拥有必要的生产和检验设备、设施。 6、本申请人已制定必要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附各项制度文本2份。 7、本申请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生产加工食品,附有关产品配方、标签和主要食品安全指标合格证明各2份。 8、本申请人自愿签署并履行《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承诺书》,附承诺书2份。 本申请人承诺:愿意对申请材料容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名/盖章: 年月日 2、申请人基本条件和申请生产食品情况表

太原市殡葬管理办法

太原市殡葬管理办法 (1995年6月23日太原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6次会议通过,1995年9月21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7次会议批准;根据1997年12月4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1次会议批准的1997年10月31日太原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太原市殡葬管理办法>的决定》第1次修正;根据2001年11月25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6次会议批准的2001年10月26日太原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5次会议《关于修改<太原市殡葬管理办法>的决定》第2次修正;根据2010年9月29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9次会议批准的2010年6月23日太原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3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火葬管理 第三章土葬管理 第四章丧葬用品和丧事管理 第五章罚则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殡葬管理应坚持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四条市民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殡葬管理工作。市殡葬管理机构受市民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殡葬管理的具体工作。 县(市、区)民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承办殡葬管理工作的有关事宜。

居、村民委员会协助民政主管部门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公安、卫生、工商、土地、规划、环境保护、价格、民族宗教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民政主管部门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第五条实行火葬的地区,由市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报批划定。 第二章火葬管理 第六条凡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内死亡的人员,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应当实行火葬。 法律、法规允许土葬的死亡人员,凡本人生前留有遗嘱或者家属自愿实行火葬的,应当给予支持。 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他人不得干涉。 第七条应当实行火葬的死亡人员,禁止土葬。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土葬提供棺木、车辆、墓穴和其他方便。 第八条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内死亡的人员,应当由殡仪馆收运暂

XX村村集体资金管理办法

XX村村集体资金管理办法 一、为做好扶贫开发双到工作,确保村集体经济中扶贫资金、村集体经营性收入资金等各项资金的规范使用,建立资金管理长效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二、在接受XX帮扶的时期内,村集体资金管理参照2010年2月1日签订的《关于XX村扶贫资金管理的协议》的有关条款执行,所有村集体资金的任何支取必须有村集体“封开县XX镇XX经济联合社公章”、个人印鉴确认才能支取,个人印鉴包括XX驻村干部的银行印鉴和乙方XX村支书的银行印鉴。 三、财务收入管理。 1、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发包、租赁、投资、资产处置等集体收入,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以及补助、补偿资金,社会捐赠资金,“一事一议”资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等,应当及时入账核算,做到应收尽收。 2、严禁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要加强票据管理,杜绝“白条”抵库。要定期与开户银行核对账目,定期盘点库存现金,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账实相符。 四、财务开支审批

1、日常开支按规定程序审批,重大事项开支应当履行民主程序。 2、财务开支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签字(盖章),报经村委主管财务的负责人审批同意并签字(盖章),定期交村民委员会集体审核。审核同意后,由村民委员会负责人签字(盖章),由会计人员审核记账。财务流程完成后,要按照财务公开程序进行公开,接受全体村民及XX镇人民政府监督。 五、财务预决算 1、每年初应当编制全年资金预算方案,按民主程序形成决议并张榜公布;预算调整时,要严格履行相关程序。 2、每年终应当及时进行决算,并将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结果向全体村民公布。 六、资金管理岗位管理。 明确各财务管理岗位的职责、权限,实行账款分管,支票、财务印鉴分别保管。按照会计核算主体分设账户(簿),应当尊重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所有权和财产管理自主权,不得改变集体资金的性质。 七、财务公开 财务活动情况及有关账目,每季度逐笔逐项向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公布内容包括各项收入、支出情况,年末还应公布各项财产、债权债务、收益分

2020年村级安全生产工作总结

村级安全生产工作总结 村级安全生产工作总结 篇一:村级安全生产年终总结 贾汪镇xx村安全生产工作年终总结 2011年,我村在镇党委和政府的正确领导下,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上级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指示精神,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安全工作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安全就是最大的稳定”为主题,严格落实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年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安全生产组织领导,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严格安全生产制度,加强安全劳动保护,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有力地促进了单位生产的安全、平稳运行。突出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的中心任务,扎实开展各项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现将全年安全生产工作总结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管理体系,实施安全生产目标管理 1、加强安全生产领导。 成立以村支部书记xx同志为组长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对全村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在工作中坚持做到安全生产工作与生产任务同部署、同组织,年初有计划,年中有小结,年末有总结。同时,设专职安全员,负责安全生产的日常管理检查工作,在村建立安全生产和消防网络的基础上,一些企业也建立了安全组织网络,进一步完善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全方位安全管理体系。 2、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 村与各企业签订了生产安全目标管理责任书,明确部门主 要负责人是部门安全第一责任人,同时结合各自实际,将安全责任层层分解,逐级落实到各岗位和个人,形成了人人有责任,人人负责安全生产的良好态势。 3、召开安全生产例会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每月召开安全生产例会,定期不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排查,发现重点问题责令现场或限期整改,最全面的范文参考写作网站无法整改的及时上报。 4、定期进行安全生产宣传 在辖区范围主要交通路、重点地段,村各交叉路口张贴宣传标语5幅,布条1条,每月利用村广播进行宣传。加强对非煤矿山、烟花爆竹的监管。 5、加大交通安全整治力度 对乡村公路进行严密监管,严禁货车、无证摩托车非法载客。 二、加大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构,提高工作水平。 (一)抓落实,时刻绷紧安全生产这根弦。 安全生产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我村经济发展和社会安定稳定工作。今年来,我村继续深入贯彻上级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的一系列部署,狠抓安全生产专项治理整顿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总的来说,安全生产形势还十分严峻。我村安全生产工作的基础还不够牢固,一些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做到三个重视:一是村支两委主要负责人及各包片干部也应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抓不好,其他工作抓得再好,也不能说工作就有成绩。二是从思想上要高度重视。要充分认识安全生产重要性和复杂性,始终把安全生产想在脑中,挂在心中抓在手中。三是具体工作上要高度重视。抓安全生产关键是落实到具体行动上来。 (二)狠抓重点,整治要到位。 开展安全检查和隐患治理是改善安全生产环境的有力措施,我们把安全生产工作着力点放在事前防范上,认认真真抓好落实,一抓到底,揪住不放,不搞形式,不走过场。主要做好以下四个方面:一是民爆物品诸如烟花爆竹、炸材的整治方面,严肃查处自藏雷管、炸药等爆炸物品的非法行为,加强对烟花爆竹的储运、销售、使用等各个重要环节的管理:二是公众聚集场所整治方面。重点对学校、范文写作村民办酒席等活动场所的安全状况,进行全面的安全排查,做好相关宣传监督,把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对有隐患的,立即采取有效的整改措施;三是小学安全工作方面。学校和学生安全问题绝不能有丝毫麻痹大意,我们与学校加强联系,认真做了学校防火、防爆、防食品中毒等工作;四是乡村公路的交通运输安全的监管,一经发现,立即批评教育阻止其行为,并做好记录备案,再次发现立即通报交管部门。 (三)加强检查,注意整改。

安徽省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

安徽省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小作坊登记活动,加强食品小作坊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食品小作坊登记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食品小作坊登记实行一坊一证原则,即同一个食品小作坊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第五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指导全省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工作,统一审查要求,统一证书式样。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工作,制定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 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工作,并建立食品小作坊登记档案。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派出机构(食品药品监督所)负责其辖区内食品小作坊登记申请的受理、审查工作。 第六条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食品小作坊登记审查工作的需要,依照食品小作坊登记审查要求对地方特色食品制定食品小作坊登记审查细则,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并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七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快信息化建设,在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公布食品小作坊登记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登记申请,提高办事效率。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 第八条申请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 第九条申请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应当按照食品类别提出。食品的分类遵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执行。

最新辽宁省食品小作坊管理办法2017年3月1日实施

辽宁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小作坊,应当依法取得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 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实行一坊一证原则,即同一个食品小作坊,应当取得一张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 第五条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类别实行目录管理。 食品类别名称按照国家食药总局《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16号令)第十一条规定执行。 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由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条食品小作坊不得接受食品生产企业和其他食品小作坊委托生产加工或者分装食品。 第七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履行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职责。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及相关配套制度,指导全省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工作。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督查、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工作。 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的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 第八条申请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应当先行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第九条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实施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应当在办公场所公示下列内容: (一)许可依据; (二)许可条件、程序、期限; (三)许可申请所需材料目录及其示范文本; (四)受理机关的通讯地址、咨询、投诉举报电话; (五)法律法规要求公示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申请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加工场所,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 (二)具有相适应的生产设备、设施以及卫生防护设施; (三)具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

晋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中市殡葬管理办法》的通知

晋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中市殡葬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殡葬管理 【发文字号】市政发[2008]58号 【发布部门】晋中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8.08.15 【实施日期】2008.08.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晋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中市殡葬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政发〔2008〕58号)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晋中市殡葬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2008年7月17日第1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 晋中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八年八月十五日 晋中市殡葬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和谐,维护公共利益,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山西省殡葬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殡葬管理应坚持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习,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的方针。 第四条市民政部门负责全市殡葬管理工作。市殡葬管理机构受市民政部门委托,负责殡葬管理日常的工作。 县(区、市)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承担殡葬管理工作的有关事宜。 社区、村民委员会协助民政部门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殡葬管理机构在同级民政部门的领导下,负责殡葬管理的日常事务工作。 各级公安、卫生、土地、工商、物价、城市规划、环保、防疫、民族宗教等有关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民政部门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第二章火葬管理

第五条实行火葬的地区,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按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划定。 第六条凡在实行火葬的地区死亡的人员,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应实行火化。 法律、法规允许土葬的死亡人员,凡本人生前留有遗嘱或家属自愿实行火葬的,应给予支持。 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他人不得干涉。 第七条应实行火化的死亡人员,禁止土葬。在火葬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土葬提供棺木、车辆、墓穴和其他方便。

村集体经济收入资金管理制度

xx村集体经济收入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xx村集体经济收入的资金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xx村实施集体经济收入资金管理制度,资金的申请使用和审批严格遵循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 第二条符合以下条件的情况,可以申请使用集体经济收入资金。 (一)增加xx村集体收入的项目费用; (二)xx村公益性项目的建设费用; (三)xx村遭遇重大家庭变故造成生活困难的村民慰问金; (四)其他经帮扶单位“双到”办和村委协商可供开支的项目费用。 第三章资金使用程序 第三条 xx村委会人员及相关机构的职责。 (一)xx村委会主任:负责管理xx村集体经济收入资金,审批各生产小组提出的资金使用申请,按制度要求监督各项资金的使用,确保资金公正、公开使用。 (二)xx村委会委员:根据所管辖生产小组的实际需求,提出资金使用申请。

(三)xx村委会出纳:负责收集和保管资金申请,办理支付业务及保管相关票据,设立专门账簿进行登记管理,编制并公示每月的资金使用情况。 (四)帮扶单位“双到”办公室:负责指导xx村委会有效地使用集体经济收入资金,监督村委会执行资金管理制度,复核每一项资金的审批情况。 第四条资金的申请程序。 (一)对于村民慰问金和只涉及1个生产小组的公益性项目,由管辖该生产小组的村委委员提出使用申请,填写《xx村集体经济收入资金使用申请表》。 (二)对于涉及2个生产小组以上的公益性项目,由管辖所涉及生产小组的全部村委委员联名提出使用申请,填写《xx村集体经济收入资金使用申请表》。 (三)对于xx村集体投资项目,由1/2以上的村委委员联名提出使用申请,填写《xx村集体经济收入资金使用申请表》。 第五条资金的审批程序。 (一)申请费用在500元以下的,由村委会主任同意并签字,通过审批。 (二)申请费用在500元(含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需召开

2020村级安全生产工作计划

在制订工作计划的时候,要思考,并且通过语言组织表达出来,如果经常制订工作计划,可以增强人的逻辑思维与直觉判断能力,下面是给大家分享的村级安全生产工作计划,供大家阅读与参考。 篇一: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强化安全生产意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保障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安全,为我村创造一个安全稳定的经济发展环境,特拟定20XX年安全生产工作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和镇经济工作会议、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安全生产工作全局;坚持以人为本,服务为先,依法监管;坚持安全发展,全面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先、综合治理”的方针,继续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作为全年工作重点,把实现好、维护好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全部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有序实施安全生产发展规划,进一步加强安监队伍素质建设和工作基础规范建设,进一步深化高危行业安全专项整治,进一步加大宣传教育、事故查处、隐患整改、危险源监控和信息化建设力度,努力推进全村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均衡发展,为全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安全保障。 二、主要目标 坚决杜绝特大安全事故,全面防止重大安全事故,有效减少一般安全生产事故。每月对全村的不安全因素进行检查(主要是重大节日,农忙电力农机,全村危桥险路病闸)做到一月一查,有问题我们及时上报有关部门。每个月开一次安全生产例会,学习安全生产知识,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三、工作计划 (一)建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成立以村支书为一把手,村主任为二把手的领导小组,明确一名干部负责安全生产工作,把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到人,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切实全面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履行好安全监管职责。领导小组及相关负责人,必须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克服厌恶情绪,排除侥幸心理,纠正麻痹思想,避免应付行为,做到守土有责,保一方平安。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要集中精神具体抓,各责任片区要配合抓,把分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抓紧抓好,形成齐抓共管局面,要把责任制和事故追究统一起来,对责任不落实,管理松懈,失职失察,造成重大事故的,要严肃处理。 (二)建立、落实各项制度,加强隐患排查。 1.落实目标责任制,各责任片区要按照安全生产责任书,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责任,是安全生产责任纵向到底,横向到边,形成责任到人的工作体系。

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 管理条例 Hessen was revised in January 2021

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16年12月2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 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行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的具体认定标准,由省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生产经营者自律、社会监督、行政监管相结合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机制;组织应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度和评议考核机制,加强食品安全宣传,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保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做好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可以通过村规民约等方式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和宣传,提高村(居)民食品安全意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生、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扶持生产经营本地传统、优质特色食品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的健康发展。

村级组织工作服务经费使用管理办法(乡镇)

广饶经济开发区乐安街道村级组织工作服务经费使用管 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村级组织工作服务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 益,充分保证村党组织活动正常开展,根据《县村级组织工作服务 经费管理使用暂行办法》,《农村财务管理实施细则》等文件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村级组织工作服务经费是为保障村级组织正常运转,提 高村级组织为民服务能力,增强村党组织领导核心作用,由各级财 政安排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资金来源主要包括省市县及区财政下达用于保障村级 组织正常运转和服务的补助资金等。 第四条村级组织工作服务经费列入财政年度预算,每年每村平 均 10 万元,由县及以上财政、区财政按照6∶ 4 的比例落实。 第五条区财政于每年将承担的资金全额划拨到经管站。经管站 及时足额将资金划拨至各村账户。村级组织工作服务经费分配方式:资金分配不做“一刀切”,根据各村党组织工作开展情况及为民服务 工作开展情况予以倾斜,加大补助资金,确保分配合理。一是每村 平均 5 万元;二是每村 2 万元乘以上年度村级工作考核分系数;三 是按照村上年度实际实有人口数人均30 元的标准核定;四是设立专项资金 100 万元,根据各村年度为民服务工作投入情况予以补助,

上述四项村均 10 万元。鼓励村党组织利用经费开展便民服务活动,经费年度若有结余,可结转下 年继续使用。 第七条村级组织工作服务经费主要包括运转经费、服务经费两 部分。原则上,各村运转经费使用控制在所拨付总额的40%以内。 第八条村级组织工作服务经费中的运转经费 , 主要指用于办公用品费、水电暖费、报刊征订费(党报党刊)、会议活动费等维持村级组织正常运转所必需的开支。该项支出必须实行按月报账且单据规范。 第九条村级组织工作服务经费中的服务经费 , 重点用于加强党组织建设、开展为民服务活动,在严格遵守财务管理规定的基础上, 实行事前审批制度,由区统一审核把关,须经以下程序: 1、提出动议。村党组织采取入户走访、召开座谈会等多种方式, 了解群众需求。在此基础上,研究提出经费使用动议。 2、确定项目。村党组织按照“四议两公开”程序,对服务经费使 用项目进行民主决策, 村党组织填写村级组织工作服务经费使用审 批表 ?,报区审批。 3、项目实施。村党组织牵头,组织力量抓好项目实施。区对项 目实施进行监督,确保质量和进度。 4、支出报销。项目完工、验收合格后,应进行实地核查,相关 票据经党 (工 )委组织委员签字后,按财务相关规定办理支出报销手 续。

村级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村级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新埭镇制定了村级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主要包括工作会议制度、值班制度、学习制度、信息报送制度及村级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职责。 工作会议制度明确了会议时间、参会人员和会议内容;值班制度规定了村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值班人员的职责;学习制度以学习党的方针、政策、有关安全生产的相关法律法规为主要内容,着力提高每个成员的政治理论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信息报送制度规定了村级安全生产工作人员必须定期、及时、准确地向镇安监站报送本辖区内的安全情况,严禁漏报、缓报、瞒报;村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职责要求定期排查本辖区内存在的安全隐患,做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制定实施,增强了村级安全工作人员的责任心,加强了村级安全生产工作人员的纪律性,全面提升了村级安全生产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形成了“上下联系、管理到位、责任到人”的工作局面。

村级安监员工作职责 1、带头认真学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文件、会议、领导重要指示精神,切实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落实到工作中去; 2、组织制定完善安全生产相关职责、制度、措施及各类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积极开展安全教育,宣传普及安全知识,切实提高村民自我保护和自救能力,做到每月向村两委、村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报告一次情况,每季度一期安全生产宣传栏,每半年进行一次安全生产工作小结,每年年终做一次全面总结; 3、每月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例行检查,每季开展一次大检查,检查范围包括村内所有单位、企业、生产经营户及民房、险工险段、建工程等;并于每月1日上报上月村内安全生产情况报表;如果一旦发生安全事故,须在第一时间内赶赴现场,立即上报相关情况信息,并采取正确有效方法进行施救,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 4、在每年的重点时段(汛期、防火期)和重大节日活动(元旦、春节、五一、国庆节)期间组织开展安全大检查,如实报告检查情况,重大情况必须迅即报告; 5、狠抓安全隐患治理,积极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开展安全检查,督促相关单位企业、生产经营户、农户、住户在期限内完成整改; 6、做好资料档案及各项台账记录、整理及归档工作;

山西省小作坊管理办法.doc

山西省小作坊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规范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提高食品安全水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以及对其实施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协调机构应当履行综合协调和督促指导职能,建立部门间的联动机制,研究解决监督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和本级成员单位履职情况进行考核。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备专职食品安全工作人员,负责食品安全的日常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行政村、社区聘用食品安全监督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本辖区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日常管理职责,发现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五条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开展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有形市场外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零售食品摊贩和有形市场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餐饮服务类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餐饮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 在实际工作中如遇监管职责不清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相应的监督管理部门。 第六条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环保、教育、商务、公安、民族事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设区的市、县(市、区)按其规定实施监管。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规范经营和发展予以支持;鼓励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改进生产条件,扩大生产规模;鼓励食品摊贩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 第九条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 第二章食品生产加工经营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十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实行备案管理制度,未经备案的不得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生产经营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且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贮存等固定场所;生产经营场所、场地环境整洁,周围无污染源,并与有毒、有害场所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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